00018 东方企控集团 通函:建议 1) 宣派末期股息、2) 授出回购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3) 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于本公司任期已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4)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5) 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及 6)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2025年7月18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

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

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委托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

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

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

建议

1)宣派末期股息、

2)授出回购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3)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于本公司任期已超过九年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

4)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5)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6)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载于本通函第4至第11页。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2025年股东周

年大会(「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订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

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4楼」举行,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附录五。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敬请 阁下尽快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

所印列之指示填妥并把代表委任表格送达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大埔工

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指定举行时间前四十八小时。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亲身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A. 绪言 . 4

B. 宣派末期股息 . 5

C. 第(5)至(7)项决议案回购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 5

D. 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于本公司任期已超过九年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 . 6

E.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 9

F. 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 9

G.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 . 10

H. 截止过户登记 . 10

I. 推荐建议 . 11

J. 其他资料 . 11

K. 语言 . 11

附录一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 12

附录二 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之董事

及获重新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履历详情 . 16

附录三 建议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履历详情 . 19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 20

附录五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85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之涵义如下: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

正假座「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

中心4楼」举行之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

何续会)

「组织章程细则」或

「现有细则」

指本公司于2012年8月1日采纳的组织章程细则

「审核委员会」指董事会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回购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

公司权力回购不超过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

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10%的股份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营运的中央结算

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经不时修订或补充

「本公司」指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控股东」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释 义

「扩大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使根据回

购授权回购之任何股份将加入根据发行授权可

能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中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

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包括

自库存中出售及转让任何库存股份)不超过于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已

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的

未发行股份

「最后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11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当中所

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召开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其载于本通

函附录五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指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考虑及批准以特别决

议案方式采纳一套新的组织章程细则,当中纳

入及整合对公司条例及上市规则的修订,以期

(i)使现有细则符合有关混合方式会议、电子投

票以及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放企业通讯的

最新监管规定;(i)允许本公司将回购股份作为

库存股份持有以供日后转售;及(i)作出若干

内务管理修订


释 义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的公司收购

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经不时修订、补充

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之币值港元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

执行董事:

马澄发先生,BS,主席

马竟豪先生,副主席

林顺泉先生,行政总裁

非执行董事:

黎庆超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湛祐楠先生

林日辉先生

叶静华女士

注册办事处:

香港

大埔工业邨

大昌街23号

东方传媒中心

敬启者︰

建议

1)宣派末期股息、

2)授出回购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3)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于本公司任期已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

董事、

4)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5)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6)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 绪言

于2025年6月19日举行的董事会议上,董事会已(i)宣布本集团截至2025年

3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业绩;(i)宣派末期股息;及(i)宣布2025年股东周年

大会将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在「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

方媒体中心4楼」举行。


董事会函件

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处理的普通及特别事项包括:(i)省览及考虑本集

团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

师报告书;(i)宣派末期股息;(i)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于本公司任期已超过

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iv)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v)续聘富睿玛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及(vi)采纳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召开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之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85至90

页。

B. 宣派末期股息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举行的董事会议上已通过决

议案,建议(待股东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派发末期股息。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拟派末期股息每股港币1仙,总金额约为23,979,000

港元(倘获股东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预期将于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

分派予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即厘定末期股息资格之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股东。

C. 第(5)至(7)项决议案回购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2024年8月21日(星期三)举行的本公司2024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

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除非另行续期,否则该等一般授权将于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回购授权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97,917,898股。于2025年股东周

年大会上,将提呈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

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回购不超过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决议

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之股份。


董事会函件

待授予董事回购授权之提呈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本公司于最后可

行日期至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期间不会发行或回购股份,本公司将获准根据

回购授权回购最多239,791,789股份。

本通函附录一载有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规定的说明函件,以提供有关

回购授权的所需资料。说明函件及建议股份回购均无任何不寻常之处。

发行授权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亦将提呈普通决议案(2025年股东周

年大会通告所载第6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

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包括自库存中出售及转让任何库存股份)不超过于通

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的额外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97,917,898股。待向董事

授出发行授权之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至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间并无发行或回购股份,本公司将获准根据发行授权

发行最多479,583,579股份。

扩大授权

此外,本公司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

7项普通决议案),以扩大发行授权,加入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回购之股份数

目。

倘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授予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则该授权将一直有效,直至下列最早日期为止:(i)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后本

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i)组织章程细则及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

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时。

D. 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于本公司任期已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目前由三名执行董事,即马澄发先生、马竟豪先生及林顺泉先生,一

名非执行董事黎庆超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湛祐楠先生、林日辉先生及

叶静华女士组成。


董事会函件

重选退任董事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马澄发先生、林顺泉先生、湛祐楠先生及林

日辉先生将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03条之规定轮值退任。

湛祐楠先生已通知本公司,彼将不会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膺

选连任,以投入更多时间处理其他事务。因此,自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时起,湛先生将不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成员。

除湛祐楠先生外,马澄发先生、林顺泉先生及林日辉先生符合重选资格

且愿意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重新委任。

提名委员会已审阅重选╱重新委任董事,并向董事会建议于2025年股东

周年大会上重选彼等,以供股东批准。建议乃参考本公司之提名政策及考虑

载于本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的多个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性别、

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期)后作出。

提名委员会亦有考虑退任董事的丰富知识及专业经验以及对董事会的贡献。

继续委任于本公司任期已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B.2.3条规定,若独立非

执行董事已任职超过九年,该董事的进一步委任须以单独决议案经由股东批

准。随附该决议案寄发予股东的通函应说明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认为该董

事仍属独立且应当膺选连任的原因,包括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在达致有关

决定时所考虑的因素、流程及讨论。由于林日辉先生已于本公司任职独立非

执行董事超过九年,本公司应就重新委任彼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呈单独决议

案,以供股东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


董事会函件

重新委任林日辉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获提名委员会审阅及评估。本

公司已收到林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指引所发出的独立性

确认书。考虑到林先生未参与本公司的日常管理,提名委员会认为,尽管林

先生已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彼仍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

立性指引。提名委员会相信,林先生将继续为本公司贡献其在会计及财务报

告方面的专长及知识,并在监察本集团的财务事宜及提供独立、持平及客观

的意见方面担当重要角色。他的持续服务将增强董事会的多元化和有效性。

董事会认为林先生的长期服务将不会影响彼行使独立判断,并信纳林

先生均具备继续有效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品格、诚信、经验及深

厚知识。董事会根据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建议,提名林先生于2025年股东周年

大会上重新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澄发先生、林顺泉先生及林日辉先生之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于推荐马澄发先生及林顺泉先生膺选连任执行董事、以及林日辉先生

重新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已考虑以下有关被提名

人的背景及贡献:

(a) 马澄发先生于1985年加入本集团,于1991年12月11日至1999年10

月4日期间,彼获委任为执行董事。于2004年11月20日至2005年5月

17日期间,彼为本公司总裁。马先生毕业于香港珠海书院新闻系。

(b) 林顺泉先生于1972年加入本集团,负责本集团刊物发行事务。彼

负责本集团业务的日常管理。

(c) 林日辉先生为执业会计师。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

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彼于审计、税务、企业融资及会计等方面累

积多年经验。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鉴于彼等多元及不同的教育背景及专业知识

及经验,委任马澄发先生及林顺泉先生为执行董事,以及委任林日辉先生为

独立非执行董事将为董事会就其效率及实际职能带来宝贵观点、知识、技能

及经验,而对彼等的委任将为适用于本公司业务要求的董事会多元化作出贡

献。

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亦已评估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并认为

彼等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指引,并已各自向本公司提供其

独立性之年度确认书。

E.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委任曾鸿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

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成员,以填补湛祐楠先生退任后产生的空缺。曾先生已

确认(a)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载的所有独立性准则;(b)彼于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并无过往及现时的财务或其他权益,或与本公司任何核心关

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连;及(c)于获委任时并无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

性的因素。

曾先生的提名乃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公司提名政策,并经考虑载于本公司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的多个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

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期)后作出,并由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

会亦有考虑曾先生的丰富知识及专业经验,彼之履历载于本通函附录三。

F. 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6月19日的公告所披露,董事会建议采纳建议新组

织章程细则取代及摒除现有细则,以(i)使现有细则符合有关混合方式会议、电子

投票以及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放企业通讯的最新监管规定;(i)允许本公司将

回购股份作为库存股份持有;及(i)作出若干内务管理修订。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不包括封面页及载有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及公司更改名称证

明书副本的页面,以及本公司最初认购人名单及彼等于1969年1月6日各自认购的

最初股份数目的页面)载于本通函附录四。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以英文编制,中文


董事会函件

翻译仅供参考。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的英文版本及其中文翻译如有任何歧异或不

一致,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已确认,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符合上市规则及公司条

例项下的适用规定。此外,本公司已确认,就联交所上市公司而言,建议新组织章

程细则并无任何异常之处。

G.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附录五。本通函随附2025年股东周年大

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大会,敬请 阁下尽快按照随附

之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并把代表委任表格送达本公司之注册办事

处,地址为「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四十八小时。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亲身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

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的主席真诚地做出决定,

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在2025年股东周

年大会上之所有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本公司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刊发公告,通知股东有关2025年股东

周年大会之结果。

H. 截止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由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至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

在内)暂停办理股票过户手续。为确保股东有权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及于会上投票,须将所有已填妥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2025年8月13日(星

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及过户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办理登记手续,其办公地址位于「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董事会函件

待股东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后,所建议之末期股息将派发予于2025年

8月28日(星期四)名列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东,为确保股东有权收取建议之末

期股息,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暂停办理股票过户手续。股东如欲获

派发建议之末期股息(倘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获批准),须将所有已填妥过户文

件连同有关股票于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登

记及过户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其办公地址位于「香港夏悫道

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I. 推荐建议

董事会相信,本通函所述有关建议宣派末期股息、授出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

份之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以及拟采纳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整体而言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利益。因此,

董事会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在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

J. 其他资料

敬请 阁下留意本通函附录一至附录五所载之其他资料。

K. 语言

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倘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主席

马澄发

谨启

2025年7月18日


附录一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公司条例第239条规定之说明函件(根据上市规则须送呈股东),以

及建议回购之备忘录,并随附建议决议案之通知,以提供股东所有合理所需之相

关资讯,使其能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有关回购股份的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为主要上市地的公司在若干限制的规限下,于联交所

回购其股份。

上市规则规定,以联交所为主要上市地的公司建议回购股份时,均须事先获

得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一般授权或特别批准特定交易方式批准。

该授权仅可在决议案通过后至下列较早者为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i)公司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结束;(i)法律规定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期限届满;及(i)公司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该授权。

2. 回购之理由

董事相信,回购授权使本公司享有灵活性及能力以寻求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

佳利益。该等回购可提高每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盈利,惟须视乎当时之市场

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而回购仅会在董事认为回购股份将有利于本公司及其股东

之情况下进行。此举将使保留投资于本公司之股东受惠,原因是彼等于本公司资

产之权益百分比会因应本公司回购股份之数目之比例而提高。

3. 用以回购之资金

回购行动所用之资金将全部来自根据公司条例及组织章程细则可合法动用

的资金。公司条例规定,于回购股份时须予偿还之股本,只可由公司可供分派之

溢利及╱或就回购股份而发行新股份所收之款项支付。

在建议回购期间之任何时间内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可能会对本公司于截至

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报告内所载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本公司营运资

金或负债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若行使回购授权导致董事认为本公司应

不时适当具备之营运资金要求或负债水平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作出此

举。


附录一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4. 承诺

董事已向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回购授权并按照上市规则、公司条例及香港适用

法例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股份回购。

目前并无任何董事或(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尽彼等所知)其紧密联系人有意

于股东批准回购授权后,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本公司现时并无接获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通知,彼等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

回购授权后,出售股份予本公司,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5. 股本

按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为2,397,917,898股之基准计算,并假设(i)在2025年

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批准回购授权之决议案及(i)于最后可行日期至2025年股东周

年大会举行日期之期间内,本公司并无额外发行或回购股份,则本公司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第5项普通决议案)将可根据回购授权

回购最多239,791,789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1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如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回购任何股份,本公司将(i)注销已回购股份;及╱或

(i)持有关股份作为库存股份,惟须视乎于作出任何回购股份的相关时间之市况

及本公司之资金管理需要而定。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将采

取适当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本身名义

登记为库存股份而根据适用法律将会暂停行使的任何权利。该等措施可能包括董

事会批准(i)本公司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

指示,要求其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于股东大会上投票;(i)就股息或

分派而言,本公司将于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

并以其本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及(i)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措施,

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倘该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而

根据适用法律将会暂停行使的任何权利。


附录一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公司将确保库存股份得以妥善识别及分类,例如向本公司的股份登记及过

户处发出清晰的书面指示,以更新记录并清晰分类及识别该等由中央结算系统持

有的库存股份。

6. 收购守则

倘按照回购授权行使权力回购股份时,一位股东在本公司之投票权所占权益

比例因此而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该项增加将视为一项收购处理。因

此,任何一位股东或一致行动之多位股东可能据此获得或巩固其于本公司之控制

权,并将须遵照收购守则规则26及规则32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马澄发先生被视为于合共

1,697,721,284股份中拥有权益,约占已发行股份70.80%,当中(i)1,547,851,284股

份间接由Conyers Truste Services (BVI) Limited作为Ocean Trust的受托人持有;及

(i)149,870,000股份间接由Perfect Deal Trading Limited持有。马澄发先生为Ocean

Trust之成立人及持有Perfect Deal Trading Limited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除此之外,于最后可行日期,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马竟豪先生被

视为于95,916,000股份中拥有权益,约占已发行股份4%,该等股份由马竟豪先生

间接由其全资拥有的时昌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

倘董事全面行使回购授权,(i)马澄发先生之权益将由约70.80%增至约78.67%;

(i)马竟豪先生之权益将由约4.00%增至约4.44%;及(i)马澄发先生及马竟豪先生

共同拥有之权益(彼等于收购守则下被假定为一致行动之人士)由约74.80%增至约

83.11%。此等持股增幅将不会构成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要约的责任,

而董事亦不拟行使回购授权以致公众人士所持股份数目减少至低于25%。

7. 股份价格

于最后可行日期之前十二个历月期间,股份在联交所买卖所录得之每月最高

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附录一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最高

成交价

最低

成交价

港元港元

2024年

7月0.4300.405

8月0.4200.320

9月0.3850.325

10月0.4200.375

11月0.4200.365

12月0.3700.340

2025年

1月0.3600.330

2月0.3700.345

3月0.3950.350

4月0.4850.340

5月0.4150.385

6月0.4050.340

7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0.3700.345

8. 本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之前六个月内,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

任何股份。


附录二 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之董事

及获重新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履历详情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以下为(i)拟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退任

董事;及(i)于本公司任期已超过九年并拟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新委任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履历详情:

(a) 马澄发先生,BS

马先生,现年65岁,于2005年5月17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马先

生亦为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及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主席。

马先生毕业于香港珠海书院新闻系。彼于1985年加入本集团。于1991年12月,

马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其后于1996年7月1日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马先生于

1999年6月24日辞任董事会主席,但留任执行董事。同日,马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

总裁。于1999年10月4日,马先生因个人理由辞任执行董事及总裁。马先生于2005

年5月17日再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

马先生为Ocean Trust之成立人,而Conyers Truste Services (BVI) Limited以

Ocean Trust受托人之身份,间接持有Magicway Investment Limited 57.3%之权益

及Ever Holdings Limited全部已发行股本。Magicway Investment Limited及Ever

Holdings Limited分别持有本公司1,222,941,284股份及324,910,000股份。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马先生作为Ocean Trust之成立人,须被视为拥有等同Ocean Trust

在信托资产内所拥有的股份权益。马先生亦持有Perfect Deal Trading Limited全部

已发行股本。Perfect Deal Trading Limited持有本公司149,870,000股份。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马先生须被视为拥有等同Perfect Deal Trading Limited所拥有的股份

权益。

马先生为董事会副主席马竟豪先生之兄长及本公司行政总裁林顺泉先生之

外甥。马先生亦为Ocean Greatnes Limited、Marsun Holdings Limited、Magicway

Investment Limited、Ever Holdings Limited及Perfect Deal Trading Limited的董事,

该等公司均拥有本公司股份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马先生与其他董事、高层

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且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何公众上市

公司之董事。于最后可行日期,马先生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任

何股份权益。

马先生与本公司签订委任书,彼之任期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轮值告退及膺选

连任。马先生现时年薪组合(不包括任何酌情花红)约19,200,000港元,此乃经参考

彼于本公司之职责、本公司现行薪酬标准及市场情况而厘定。该等薪酬已由薪酬

委员会建议,并经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将每年进行检讨。


附录二 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之董事

及获重新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履历详情

(b) 林顺泉先生

林先生,现年76岁,自1999年10月已出任执行董事,现为本公司之行政总裁,

亦为董事会辖下常务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亦为大部分本公司

附属公司的董事。彼负责本集团业务的日常管理。

林先生于1972年加入本集团,负责本集团之刊物发行事务。林先生为执行董

事兼董事会主席马澄发先生以及执行董事兼董事会副主席马竟豪先生之舅父。除

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先生与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并无任何

关系,且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何公众上市公司之董事。于最后可行日期,林先

生并无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任何股份中拥有权益。

林先生与本公司签订委任书,彼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林先生现时的年薪组合(不包括现时尚未厘定之任何酌情花红)约为2,280,000港元,

此乃经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责、本公司现行薪酬标准及市场情况后厘定。该等薪

酬已由薪酬委员会建议,并经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将每年进行检讨。

(c) 林日辉先生

林先生,现年59岁,自2004年9月起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为董事会辖下审

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主席及投资委员会成员。林先生为一名执业

会计师。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彼于审计、

税务、企业融资及会计等方面累积多年经验。

林先生亦为天大药业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55)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乃

一间于联交所上市之公众公司。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

任何公众上市公司之董事,且与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并无

任何关系。于最后可行日期,林先生并无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任何股

份中拥有权益。


附录二 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之董事

及获重新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履历详情

林先生与本公司签订委任书,彼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林先生现时年度酬金为185,000港元,此乃经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责、本公司现行

薪酬标准及市场情况后厘定。该等薪酬已由薪酬委员会建议,并经董事会批准,

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将每年进行检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上述董事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

至13.51(2)(v)条项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

(w)条敦请股东垂注。


附录三 建议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履历详情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以下为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委任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曾鸿基先生之详情:

曾鸿基先生

曾鸿基先生,54岁,于财务管理及汇报及企业管治方面拥有逾二十九年经

验。彼自2005年起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自2014年起为香港会计

师公会资深会员及自2017年起为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曾先

生曾于一间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经验,现为白花油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

号:239,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主板」)之财务长,并为其主要附属公司

的执行董事。曾先生亦为中国金融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623)及华音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89)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上两间为主板上市公司)。

曾先生于1994年获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授予电脑科学及会计学士学位。

于最后可行日期,曾先生并无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任何股份中拥

有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曾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何上市公司之董事,

亦无担任何其他重要职位。曾先生与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

东并无任何关系。

曾先生将于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后与本公司签订委任书,初步任期于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获委任当日起计,为期三年,并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

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后,曾先生每年将有权自本公司收取董事酬金

150,000港元或薪酬委员会推荐以及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厘定及经董事会批准之其他

金额。委任书中将订明董事酬金的详情。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曾先生的事项须敦请股东垂注,且并无

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披露的资料。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如下(不包括封面页及载有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更改名

称注册证书及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副本的页面,以及本公司最初认购人名单及彼

等于1969年1月6日各自认购的最初股份数目的页面)︰

公司名称及股东之法律责任

  1. 「Oriental Enterprise Holdings Limited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

不应用章程细则范本

  1. (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所载之规则不适用于本公司,而以下所

列者始为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释义

在本章程细则内列于下表左栏之字句,若其意义与本章程细则之文义不一致

者,应参照下表右栏之解释:

字句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本章程细则第51条给予该词之涵义。

本章程细则本组织章程细则,经采纳或不时依据法规予以变更。

有联系公司本章程细则第170条给予该词之涵义。

核数师本公司当时的核数师。

已认可文件本章程细则第124(d)条给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本公司当时的董事会,或出席正式召开且出席人数达

法定人数之董事会议之董事。

营业日认可证券市场(定义见公司条例)开门营业进行证券买

卖业务的任何日子。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

豁免章程

细则范本

释义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整天对通知期而言,指不包括通知送达或被视为送达之

日,及不包括给予通知或通知生效之日之期间。

紧密联系人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结算所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所定义之认可结算所,或本公

司股份上市或经本公司允许在该司法权区之证券交易

所报价之司法权区法律所认可之结算所。

通讯包括由声音或影像或两者组成的文件或资料或通讯,

以及达成付款的通讯。

本公司Oriental Enterprise Holdings Limited东方企控集团有限

公司。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经不时修订、取代或重新

制定),并包括被纳入或替代的各项其他条例(包括据

之制定的任何法令、规例或其他附属法例),而在任何

替代之情况下,在本章程细则中提述公司条例之条文

应解读为提述在新条例中之条文(包括其前身条例,即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企业通讯本公司已寄送或提供或将寄送或提供之任何通知、文

件或其他资讯(包括上市规则所定义之任何「企业通

讯」)。

法院香港原讼法庭。

法院指香港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裁判官。

保管人本章程细则第135条给予该词之涵义。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本公司当时的董事。

股息股息及╱或现金红利。

已选择之股份本章程细则第131(b)(v)条给予该词之涵义。

电子通讯以电子方式透过任何媒介发送、传送、传达及接收的

通讯,包括(如适用)透过将相关资讯纳入本公司网站

的方式进行的通讯。

电子方式包括发送或以其他方式向通讯的预期收件人提供电子

通讯。

股东特别大会本章程细则第51条给予该词之涵义。

股东大会本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包括作为本公司股东周年大

会举行的任何股东大会,且不论是在一个或多个实体

场地或透过虚拟会议科技或两者结合的方式举行。

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持有人就任何股份而言,指记载于股东名册作为该股份持有

人之股东及任何库存股份持有人。

混合模式会议以(a)现场会议及(b)虚拟会议两种方式结合举行和进

行之股东大会。

书面书面、印刷、打字或以传真方式传送,或以任何其他

方式明显表示,或代表或复制文字(包括任何电子形

式),或部分为一种,部分为另一种。

上市规则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开会地点本章程细则第57(A)条给予该词之涵义,及由董事或会

议主席依本章程细则重新安排。

股东本公司股东。

月历月。

报章每日在香港出版及流通之报章,并于政务司长就公

司条例第203条在政府宪报内列出发行及出版之报章。

并无作出选择之股份本章程细则第131(a)(v)条给予该词之涵义。

办事处本公司当时的注册办事处。

正式印章根据本章程细则第124条采用并由本公司根据公司条

例第126条保存之正式印章。

普通决议案普通决议案为由有权表决之股东亲自或(倘允许委派

代表)委派代表(倘股东为法团)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于根

据本章程细则及公司条例举行之股东大会上以简单大

多数票通过之决议案。

已缴付就股份而言,指已缴付或入帐作已缴付。

现场会议通过股东及╱或其委派代表亲身到达主要会场及╱或

(如适用)一个或多个开会地点出席及参与之方式而举

行之股东大会。

主要会场本章程细则第54(B)条给予该词之涵义。

记录日期本章程细则第152条给予该词之涵义。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股东名册本公司股东名册(包括根据法规保存的任何登记分册)。

有关财务文件本章程细则第155条给予该词之涵义。

规定认许本章程细则第173条给予该词之涵义。

印章本公司的法团印章。

秘书包括一名临时或助理或副公司秘书,以及由董事会委

任以履行本公司公司秘书任何职责之任何人士。

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特别决议案特别决议案为由有权表决之股东亲自或(倘允许委派

代表)委派代表(倘股东为法团)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于根

据本章程细则及公司条例举行之股东大会上以不少于

75%之多数票通过之决议案。

法规公司条例以及每项在当时生效并影响本公司之其他法

例。

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库存股份本公司自购回或根据公司条例被视为已购回后持续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虚拟会议通过股东及╱或其委派代表仅透过虚拟会议科技,虚

拟出席、参与并投票之方式而举行并进行之股东大会。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虚拟会议科技能够让人毋须亲自到场出席会议仍可在会议上聆听、

发言及投票之科技,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平台、网址、

网路研讨会、网路直播、视讯或任何形式的电话会议

系统(电话、视讯、网路或其他)。

年历年。

书面或印刷包括书写、印刷、摄影、照片及其他以可见形式或任何可见替代

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通讯)或部分以一种可见形式及部分以另一种可阅读形式表达

或复制文字的方式(包括传真传输及其他电子方式),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显示

形式表达,惟有关文件或通告及╱或任何必要股东选择(如适用)的送达方式须符

合公司条例、任何适用规则及╱或规例。

字句指单数者,亦包括众数,反之亦然。

字句指男性者,亦包括女性,反之亦然。

字句指个人者,亦包括合伙、商号、公司和企业,而「债券」及「债券持有人」

亦包括债券证券及债券证券持有人。

凡提及法规之任何条款或规定,若其意义与文义并非不一致者,亦包括任何

修订、综合或替代该法规之有关条款或规定。

除以上所述者外,任何于法规内有诠释之字句或辞句,其意义与文义并非不

一致者,亦与本章程细则有同一意义。

凡提述签署或签立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决议),均包括在适用法律法规

允许之范围内,以亲笔签署或盖章或电子签署或电子通讯或任何其他方式签署或

签立之文件,而凡提述「通知」或「文件」,均包括以任何数码、电子、电气、磁性或

其他可检索形式或媒体记录或储存之通知或文件,以及可见形式之资讯,不论是

否具有实体。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凡提及会议,若一人出席即可符合任何法定人数要求,则不得视为要求一人

以上出席,且应指采用本章程细则许可之任何方式而召开和举行之会议,而对公

司条例及其他适用之法例、规则及规例以及本章程细则之所有目的而言,任何股

东或董事(包括但不限该会议之主席)以虚拟会议科技出席并参与任何会议的,均

得视为出席该会议,而「出席」、「参与」、「在出席」、「在参与」、「之出席」及「之参与」

等词应作相应诠释。

凡提及某人在股东大会事项「之参与」,包括但不限于该人(就公司而言,包括

透过其授权代表)有权在会议发言或交流、表决、委派代表、取览公司条例及其他

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以及本章程细则所规定必须在会上提供之所有文件(以任何

形式)等之权利,而「参与」和「在参与」股东大会事项应作相应诠释。

身分、权利和权力

  1. 、权利、权力及特权。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

提下,本公司可作出本章程细则或法规或法律规则所容许作出或规定作出之

任何作为;且本公司有权取得、持有及处置土地(包括任何性质或种类的土

地、建筑物、庄园和产业的任何产业或权益)。

注册办事处

禁止以财务资助购买本身股份

无论该协助为直接或间接、以贷款、担保、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方式进行,另

不论贷款之目的为何,本公司亦不得接受以本公司之股份作抵押品而贷出款

项,但本条章程细则并不禁止法规并无禁止之交易。

持有土地之权力

注册办事处

禁止以财务资助

购买本身股份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股份

  1. ,股份乃受董事会控制,董事会可于认为适

当之时间,以其认为适当之条件及条款,将该等股份发行予其认为适当之人

士(包括董事在内)。在不损以前经赋予现行股份持有人之特别权益下,任何

股份得根据本公司不时以普通决议案决定之条件发出,如:不论在股息、表

决权、发还股本或其他方面,可附有优先、延缓、限制、或其他特别权益、利

益、或条件。任何股份可在普通决议案批准下,以须按照或可按照本公司或

股份持有人可选择赎回之条件发出。

  1. ,董事会可按其不时决定之条件发行认股

权证以认购本公司之各类股份或证券。

  1. 、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则及法规所赋予或许可之任

何权力,以任何价格购回或收购其本身之股份及认股权证(包括任何可赎回

股份),或以贷款、担保、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财政资助

予任何人士以供购买或收购本公司之任何股份或认股权证。倘本公司购回或

以其他方式收购其本身之股份或认股权证,本公司或董事会均毋须选择将购

回之股份或认股权证或按比例或如在同类股份或认股权证持有人之间或在

其与不同类股份或认股权证持有人之间或根据任何股份类别所赋予获得股

息或股本之权利以其他特定方式收购股份或认股权证;惟任何此等购回或收

购或财政资助需根据联交所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而不时生效

之任何有关规则或规例而进行或给予。本公司购回、赎回或交回之股票,得

注销或列为库存股份。

  1. (或由董事会代表本公司)可就任何人士认购或同意认购,或代为招人

认购,或应允代为招人认购本公司之股份(不论有无条件),而给与佣金。但

此佣金不得超逾该等股份之发行价10%或该百分率之相等金额,另亦须遵循

法规之规定。此项佣金亦可以本公司已全数缴付之股份支付。本公司(或由

董事会代表本公司)于发行股份时亦可缴付合法之经纪费。

发行股份

发行认股权证

购回本身股份

支付佣金及经纪

费之权力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该等人士中任何一位可为有

关此等股份所派发之股息或其他款项给予有效之收据,而本公司有权不登记

超过4人作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但此权力不适用于已故股东之合法遗

产代理人。

  1. 、或法规要求或根据法院之颁令(不论本公司是否知

悉该等权益)外,本公司不承认任何人以信托方式持有任何股份,而除了已

登记持有人在其股份中之全部绝对权益外,本公司亦得有权不承认股份中任

何衡平、或有、未来或部分利益或股份中之任何权益。

股东名册

13(A). 董事会必须安排建立股东名册,并在其中记入公司条例要求的详情。

13(B). 在本章程细则第13(C)条的规限下,于香港存置的股东名册应于营业时间内

每日至少两小时在办事处或根据公司条例存置股东名册的其他地点供股东

(免费)或任何其他人士(查阅费用由董事会厘定)查阅。

13(C). 股东名册可于董事会认为适当之期间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惟每一历年不

得超过三十天或公司条例指定之其他最长期间。

发行股票

  1. (如有)后,可于分配股

份或递交转让书后于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限内(或(倘较早)股份发行条

件或股份发行条款规定之任何期限内)获发给经加盖或印上正式印章之一张

或连续多张股票,列明所有以其名字登记之股份及已缴付之金额︰(a)如为联

名持有人,则本公司毋须发给所有联名持有人多过一张或连续多张股票,而

将此股票或此连续多张股票交予其中一人即当为已交予全部各人;及(b)假

若一股东只将其股票中之部分股份出售或转让,则该股东支付不超过法规不

时规定之最高金额的费用(如有)后,亦可获发给其剩余股份之股票。假若将

联名持有人

信托不获承认

股东名册

发行股票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股票邮寄至股份在其名下登记之股东,则该股东须承担邮误风险,如股票遗

失或无法投递,本公司只需证实寄出该股票之信封已写上正确地址及已缴付

邮费,则毋须对该股东负责。每张股票须加盖或印上正式印章发出。

  1. 、涂污、破烂或遗失,股东须提出证据及给予董事会所要

求之弥偿承担(如有),并于缴付本公司为调查该证据所实际支出之费用以及

(如为损毁或涂污)交回旧股票后,再缴交以不得超逾联交所及本公司之股份

或其他证券挂牌买卖及上市之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规定或允许之最高费用,

即可获补发给新股票。

股份之留置权

  1. ,个人或与别人共同欠本公司款项,或与本公司订有合约而不能履

行责任或义务者,无论该欠款或合约是否已到期,该股东所占之股份(并非

全数已缴付之股份),无论其为个人所有或与别人共有者,本公司拥有最优

先及最高之留置权,而该留置权尚包括有关该股份不时宣派之股息。但董事

会可随时宣布某股份可全部或部分免受本条章程细则之规定。

  1. ,可随时以认为适当之方式出售全部或部分受留置权管制

之股份,但除非(i)直至与此留置权有关之款项或其部分已到期缴付,或与此

留置权有关之责任或义务亦到期履行或解除,而(i)本公司以书面通知并已

送达该股东或有权承继该等股份者,列明所欠之金额或指出所需履行之责任

或义务,并要求即时清缴或履行,另声明倘不照办则将股份出售,而(i)于通

告发出14日后该股东仍不清缴欠款、履行责任或免除义务,否则该等股份仍

不得出售。

  1. ,董事会可授权他人将股份转让予买家,并可将

买家之姓名登记于股东名册,作为股份持有人,而该买家毋须理会其承购之

款项如何运用,而其对该等股份之拥有权亦不会因是次出售过程中之任何违

规或无效而有所影响。

  1. (于支付是项出售所需费用及执行有关留置权所需之

任何其他费用后所得之净额)得用于清还欠本公司之款项或履行责任或义务

(视情况而定),如有余额,则交回该股东或有权承继该等股份者(如有)。

补发股票

本公司拥有最高

留置权

出售受留置权规

限的股份

授权股份转让

出售所得收入

之应用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催缴股份

  1. ,董事会可不时按其认为适当之方式向股东催缴有

关股东所持股份之全部未缴股款,惟每次催缴至少须提前十四日发出通知

(列明付款时间及地点),且各股东均有责任按董事会指定之人士、分期付款

(如有)及时间及地点支付其所收到之每笔催缴股款。董事会可决定撤回、押

后或延迟催缴。即使被催缴股款的人士其后转让被催缴股款的股份,仍须对

被催缴的股款负责。

  1. ,即作为经已开始催缴,另亦可要求以

分期方式缴付。

  1. ,倘所催缴或分期之股款未于指定

付款日期或之前缴付,则拖欠股款之人士须就催缴或分期之期款缴付利息,

由指定缴付日起计至实际缴付日止,利率由董事会决定,但最高不超过10%

年息,但董事会可放弃收取全部或部分利息。

  1. (无论是单独或联同其他人士持有)缴付所有当

时已到期缴交之催缴股款、利息及本公司因其不清缴所引致之任何费用(如

有),否则有关股东无权收取股息或亲自出席(如股东为公司者,则其授权人)

或委派代表(但作为其他股东之委派代表则例外)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及表决,

或被计算于法定人数内或施行股东之其他权利。

  1. ,对本章

程细则而言,均当作为已适当催缴之股款,并应于指定之日期缴付。倘到期

未付,则本章程细则有关缴付利息及费用、没收股份或类似之规定,及所有

其他本章程细则之有关规定,均告适用,如同该款项已经按规定催缴及发出

通知。

  1. ,为各股份持有人在催缴股款金额及缴付时间

上作出不同之安排。

催缴及清缴催缴

股款

催缴股款被视作

已开始

联名持有人

之责任

拖欠催缴

股款之利息

未清缴催缴股

款会被暂停权利

分配股份应缴付

之款项被视为催

缴股款

股份的发行或

受不同条件

所规限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董事会可收取股东愿就其股份垫付超出实际催缴股款的

全部或任何部分到期款项,而就如此预先支付的款项(或超过当时已就股份

垫付股款的催缴股款部分),董事会可按其与该股东协定的利率(不超过年息

15%)支付或允许支付利息,作为实际催缴预付款项所涉及股份部分之应付

股息以外之款项。董事会可于向有关股东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后,

随时偿还股东的预缴股款,除非于通知届满前,有关股份的预缴股款已被催

缴。

就有关股份的申索作出弥偿保证

27(A). 倘任何国家、州份或地方的当时法律规定或视为规定本公司有即时、将来或

可能的付款责任,或赋予任何政府或税务机关或政府官员要求本公司付款

的权力,而付款与任何股东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持有的任何股份,或本公司欠

付或应付或累积欠付或可能欠付或应付有关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其他款项

有关,或本公司由于该等股份或由于股东或代表股东而须付款,不论是否由

于︰

(a) 该股东身故;

(b) 该股东未支付任何所得税或其他税款;

(c) 该股东的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未支付或未从该股东的遗产支付任何遗

产税、遗嘱认证税、继承税、死亡税、印花税或其他税项;或

(d) 任何其他行为或事项;

在任何上述情况下,本公司

(i) 就上述法律引致的全部责任须获该股东或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全面弥偿;及

(i) 可向该股东或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不论在何地构成或居住)追

回本公司因上述法律所支付的任何款项,连同按年利率10%计算自本公

司付款日期起至该股东或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还款日期的利息。

预缴催缴股款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本条章程细则所载任何规定概不会损害或影响任何法律可能赋予或声称赋

予本公司及本公司与上述各股东、其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及遗产(不论

其成立或所在地点)之间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安排。该法律赋予或声称赋予本

公司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应由本公司强制执行。

股份转让

  1. 、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所限,股份可以普通书面格式之转让

书或董事会不时同意之其他格式转让,该转让书须交回办事处或董事会指定

之其他地方,连同要转让股份之股票及董事会要求用以证实有意转让人之拥

有权之任何证据(如有)。每份转让必须为同一类别之股份。

  1. ,但该转让人仍被视为该

股份之持有人,直至承让人之名字已登记于股东名册内。就本条章程细则而

言,董事会可在其认为适当之情况下,接受转让人或承让人以机器印出或以

机器形式显示之签署,作为彼等之有效签署。

  1. ,拒绝登记任何股份(并非已全数缴付之股份)之转让予董

事会并不同意之人士,董事会亦可拒绝登记以下任何股份之转让:

(a) 本公司有留置权;或

(b) 转让予4名以上联名承让人;或

(c) 转让予未成年人士或精神失常或其他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或

(d) 转让文书未加盖适当印花(如适用);或

(e) 向本公司支付不超过联交所可能厘定的应付最高金额或董事会可能不

时规定的较低金额的费用。

如董事会拒绝登记任何股份之转让,则须依照法规之规定,于该份转让书递

交本公司日期起计两个月内,将拒绝之通知送交承让人。如转让人或承让人

要求索取一份述明拒绝理由之陈述书,董事会须在接获有关要求后的28天

内,将一份述明拒绝理由之陈述书送交提出要求之转让人或承让人。

转让之格式及

递交

签署转让

拒绝登记

拒绝之通知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惟由本公司不时订定之费用,不得超逾联交

所及本公司之股份或其他证券挂牌买卖及上市之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规定

或允许之最高费用。

  1. 、遗产管理书、死亡证明书或结婚证明书、授权书、扣押代

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或影响任何股份权益之文件之登记均需收费。惟该费用不

得超逾联交所及本公司之股份或其他证券挂牌买卖及上市之其他证券交易

所不时规定或允许之最高费用。

  1. ,但每年不得超过三十

天。如获本公司于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一年之三十天期限可予延长。

承继股份

  1. ,如身故者为联名持有人之一,则本公司只承认尚生存之股

东,如身故者为单独或仅存之持有人,则本公司只承认身故者之遗嘱执行人

或遗产管理人为唯一对身故者股份享有拥有权之人士,但此条款并不免除该

身故联名持有人之遗产对其联名持有之股份所应负之任何责任。

  1. ,任何人士因股东身故或破产或因为在

精神失常事宜上由具司法管辖权之任何法院(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就某股东颁令或藉法律之施行而获得股份拥有权者,可于出示董事会

不时要求提供之拥有权证明后,选择将其名字登记为该股份之持有人

或委任获其提名之其他人士登记为该股份之承让人。

  • ;或(i)将股

份转让予获其提名之人士。若九十日后该要求仍未获遵从,董事可保留

有关股份之全部股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直到遵从有关通知之要求为止。

转让费用

其他登记费用

暂停登记

身故之承继

出示拥有权证明

后之权利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如选择将其名字登记于股东名

册内,则须就此选择向本公司递交或送交一份由其签署之书面通知声明。如

其选择以其他人士登记,则须以签署股份转让书将股份转让与该人之方式,

以证实其选择。本章程细则一切有关股份转让及转让登记的权利之限制、约

束及规定均适用于任何此等通知或转让,如同该股东之身故或破产并未发

生,且其为已由传转所有权来源人士所签立之转让书。

  1. ,凡因承继股份而获得股份拥有权者,

得有权收取并可以免除有关该股份之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项,但无权就该等股

份收取本公司之开会通告或出席会议或于会上表决,或除以上所述者外,施

行股东之任何权益或利益,除非及直至其成为有关股份之股东。

没收股份

  1. ,则董事会可

于该日期后任何时间(于此段时间内该催缴之股本或分期或部分款项仍未清

缴),向该股东或因承继股份而获得该股份拥有权之人士发出通知书,要求其

清缴尚未缴付之催缴股本或分期或部分款项,连同由董事会决定之利息(惟

不得超过10%年息),以及因其不付款而所引致之任何费用。

  1. (但不得早于该通知书日期起计十四天),于该日或

之前支付该催缴之股本或分期或部分款项,连同因不付款而所引致之所有

利息和任何费用。该通知书亦应声明如何付款,并应声明倘该通知书未获遵

从,则该等催缴股款所涉及之股份可被没收。

  1. ,则已寄发或已提供之该通知书涉及之任何股份可

于指定日期后任何时间,在该等款项仍未清缴妥前,经董事会决议案而予以

没收。没收股份得包括该等股份在没收前仍未实际支付之股息在内,不论该

等股息是否经已宣派。董事可接纳交回根据本条文应予没收之任何股份。

有承继权利的人

作选择

未登记遗嘱执行

人及受托人之

权利

缴付催缴股款连

同利息及费用

通知须注明付款

日期和付款方式

不遵守通知书之

后果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须即时寄发或提供没收通知书予

该股份之持有人或因承继股份而获得拥有权之人士,并应立即于股东登记册

内在该股份项下记录已发出没收通知书及没收日期;但本条章程细则之规定

仅属指导性质,任何关于发出没收通知书或记录上述细节之遗漏或疏忽并不

会令是项没收失效。

  1. ,惟董事会于售出经没收或经交回之股份前,可在

股东清缴所有催缴款项、尚欠利息,及有关该股份所引致之所有费用后,并

根据董事会认为适合之其他条件(如有),而随时取消没收或交回该股份。

  1. ,将没收或已交回之股份出售、再分

配(或另行处理)予(i)在没收或交回前为该股份持有人之人士,或享有拥有权

之人士,或(i)任何其他人士,而董事会亦可(如需要)授权他人将该股份转让

与上述之其他人士。

  1. ,但其股份经被没收或交回之人士仍需向本公司缴

付所有在没收或交回时该等股份之已催缴但仍未缴付之股款,至清缴日止之

利息以及本公司因其不付款所引致之费用,即如该等股份尚未被没收或交

回,另该人士尚需清偿一切本公司在没收或交回该等股份时经已进行之索偿

及要求,且毋须扣除于没收时之股份价值。

  1. 、索偿

及要求,亦取消该经没收或交回股份之人士与本公司间之一切附于该股份之

其他权益及责任,但不包括本章程细则明文声明例外者,或法规给予或施加

予过去之股东者。

  1. ,声明宣誓人为本公司之董事或秘书,而某股份经依据本章

程细则之规定遭适当没收或交回,并列明没收或交回日期,对所有声称享有

该被没收或交回股份之拥有权人士而言,即为列于宣誓书内各项事实之最终

证据,而此宣誓书,连同本公司出售或处置该股份所收得款项之收据,以及

经加盖或印上正式印章之股票于交予买家后,即构成该股份之真正拥有权,

而(于签妥所需之股份转让书后)该买家可登记为该股份之持有人,亦免除为

发出没收通知书

并载入股东名册

董事会可取消没

收或交出

出售被没收╱交

出之股份

被没收╱交出股

份之持有人仍须

缴付到期款项

取消权益及索偿

没收或交出证明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在出售或处置前所催缴之股款责任,并毋须理会其承购之款项(如有)如何运

用,而其对该股份之拥有权并不因此次股份之没收、出售、再分配或处理之

任何行为、不作为或不规则事项而有所影响。

变更股本

  1. ,更改方式乃按公司条例第170条所列之

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或任何其他认可方式,并须符合法规所订明之条件。

  1. ,依照所批准之方式并在法规所指定之任何条件

限制下,将其股本减少。

  1. ,事前取得本公司以普通决议案给

予之批准,方可行使其获赋予之权利配发本公司股份,则董事不得在取得该

项批准前,行使该权力。

更改各类权益

  1. ,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各类股份在当时所附带

之全部或部分特殊权益或利益,(i)可于取得该类已发出股份(不包括持作库

存股份之任何该类股份)持有人总投票权至少75%之书面同意或(i)该类股份

(不包括持作库存股份之任何该类股份)持有人经适当召开及举行之个别大会

上以特别决议案通过,予以修改或废除。本章程细则所载有关股东大会之规

定均适用于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举行之会议,惟其法定人数则为持有

或以委派代表该类股份(不包括持作库存股份之任何该类股份)持有人总表决

权至少三分之一之两位人士,而该类股份(不包括持作库存股份之任何该类

股份)之持有人,亲自出席(如股东为公司者,则其授权人)或委派代表出席,

于投票方式表决时,得照其持有该类股份享有每股一票,另于任何该类会议

之延会或押后之会议中,倘上述之法定人数并未出席,则任何一位持有人亲

自出席(如股东为公司者,则其授权人)之该类股份持有人或其委派代表即为

法定人数。董事会得遵循法规之规定将是项同意书或决议案送呈公司注册处

处长。

除受股份发出时所订条件之限制外,本公司股本中各类股份所带有之特殊权

益或利益并不因日后发出与原有同类股份有相同权益之任何新股份而被视

作经已修改或废除。

股本变更

股本减少

配发股份之权力

更改股东之权益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库存股份

50(A). 受限于公司条例,本公司所购买或赎回之股份或向其交出的任何本公司股

份,可根据公司条例作为库存股份持有并受上巿规则所限。本公司持有作为

库存股份的股份应继续归类为库存股份,直至董事会可以其绝对酌情权认为

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决定注销或转让该等股份,惟须依据公司条例进行并受上

巿规则所限。

50(B). 概不就库存股份宣派或派发股息,亦不就库存股份宣派或派发本公司资产之

其他分派(不论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包括清盘时向股东分派之任何资产)。

50(C). 本公司(及╱或其代名人)须在股东名册中登记为库存股份之持有人,惟规定:

(a) 就任何目的而言,本公司(及╱或其代名人)不得被视为股东,亦不得就

库存股份行使任何权利,而任何声称行使该等权利之行为均属无效;及

(b) 不得就库存股份于任何股东大会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且不论就本章程

细则或公司条例而言,于任何特定时间不得计入厘定有关股份或任何

类别股份之总投票权,惟允许就库存股份配发股份作为全部缴付股款

之红股则除外,而于有关配发后,就库存股份配发作为全部缴付股款之

红股之股份须视为库存股份。

50(D). 除公司条例及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可按董事会厘定之条款及条件出

售库存股份。

股东大会

  1. (「股东周年大会」)应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该年度内的任何其他会议除外。除股东周年大会外,其他股东大会均称为股

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周年大会、任何延会或押

后之会议)可由董事会以绝对权力决定,根据本章程细则第57(A)条之规定(i)

于世界任何地方一个或多个开会地点以现场会议之形式举行;或(i)以虚拟

会议;或(i)以混合模式会议举行。

库存股份

无权享有股息及

分派

无投票权

出售库存股份

股东大会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51(A). 董事会可于其认为适当时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亦须按公司条例

规定的请求由董事会召开,或倘无相关规定,则可由请求人召开。于送达要

求当日持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有投票权的所有股东之总投票权中不少于5%

之任何一名或多名股东(包括结算所(或其代名人)(按每股一票基准),于任

何时候均有权提出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任何载于该要求的事项或

决议及于该会议程加入决议案,而该要求须以书面形式送递予董事会,该

会议须于送达该要求后三个月内举行。若董事会于该要求送达后21日内未能

召开该会议,则提出要求人士仅可于一个地点(该地点将为主要会议场地)召

开现场会议(必须在召开会议通知日期后28天内举行),而提出要求人士因董

事会未能召开会议而合理产生的所有开支应由本公司向提出要求人士作出

偿付。

52. 本公司须遵照法规之规定派发决议案通知书并于股东请求时将声明书通传

各股东。

  1. (连同必要修订)适用于某一类别股份持有人

(不包括有关该类别股份所附权利之修订及废止者)所举行之任何个别大会。

54(A). 股东周年大会必须给予最少足二十一日整天之书面通知,任何其他股东大会

(续会或延会除外)必须给予最少足十四日整天之书面通知,并须以邮寄、电

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寄发或提供予(i)所有董事;(i)所有股东,惟依本章程细则

或所持股份发行条款规定无权自本公司接收有关通知书之股东除外;及(i)

本公司当时之核数师,惟因意外遗漏而未向任何董事或股东或核数师寄发或

提供有关通知书,或彼等未接获有关通知书,不得使任何有关会议上通过之

任何决议案或议事程序失效。

54(B). 通告必须列明:

(a) 开会日期及时间;

(b) (i)会议之实地会场,而假若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细则第57(A)条决定有一

个以上之实地会场,则通告必须列明主要会场(「主要会场」)以及其他的

一个或多个会场;或(i)举行会议所用的虚拟会议科技之详细资料,或

同时列明第(i)项和第(i)项之资料;

请求召开股东大

会之通知书

类别大会

大会通告期限及

权利

通告内容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c) 大会上须予处理的事务。

凡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处理之事项应视作特别事项,且凡在股东周年大

会上处理之事项亦应视作特别事项,惟以下事项除外:

(i) 宣派及批准股息;

(i) 考虑并采纳帐目、资产负债表、董事及核数师报告;

(i) 选举董事代替即将退休的董事(因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

(iv) 委任核数师(倘若法规并无规定该委任决议案须有特别通知);及

(v) 订定董事及核数师的酬金或决定其订定方法。

本公司每份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须称该会为股东周年大会,而召

开通过特别决议案之会议通告须载列决议案之文本,并注明拟将该决

议案以特别决议案形式提呈。

(d) 董事有权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一份通告中规定股东大会可自动押后而

毋需另行通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或续会或延会)当日任何时

间有烈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或预测将有)生效的情

况。

54(C). 假若股东大会是混合模式会议或虚拟会议,通告必须包括关于这点之说明,

并须包括出席和参与该会议并在会议投票所用的虚拟会议科技之详细资料,

以及本公司若在该会议举行前提供虚拟会议科技之额外详细资料(如有)的,

则须包括通知方式。

  1. ,倘

获以下人士同意,该会议将视作获妥为召开:

(a) 如所召开的大会为股东周年大会,获所有权出席及投票的股东同意;

混合模式会议或

虚拟会议之通告

同意短期通知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b) 如为其他大会,获有权出席及投票的大部分股东,即大多数合共持有全

体股东于大会上不少于95%总投票权。

  1. ,因意外漏发该委派代表文书或任何有权收

取开会通告之人士收不到该委派代表文书,亦不会使该会议之程序无效。

股东大会之程序

  1. ,否则于任何股东大会上不得处理任何

事项。法定人数为不少于两名亲自出席之股东(如股东为公司者,则其授权

人)或其委派代表。未有法定人数,概不妨碍选择委任大会主席,有关事宜将

不被视为大会所处理事项的一部分。

57(A). (a) 董事会可运用绝对权力安排该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之人士,在董事会

以绝对权力决定之一个或多个实地会场(「开会地点」)透过电子设施同

步出席和参与股东大会。任何以该方式或透过会议通告指定之虚拟会

议科技或透过本公司在该会议举行前提供之虚拟会议科技出席和参与

混合模式会议或虚拟会议之股东或其委派代表,均被视为出席该会议,

并应计入会议之法定人数。

(b) 所有股东大会均受下列各项之规限:

(i) 假若股东在开会地点出席股东大会,及╱或会议属于混合模式会

议的,该会议若已在主要会场开始,应视作已经开始;若会议属

于虚拟会议,应视作在大会主席宣布会议已经达到必需之法定人

数,并且宣布会议开始时已经开始;

(i) 股东亲身(如股东为公司者,则其授权人)或委派代表代为在某一

开会地点出席及╱或股东透过会议通告指定之虚拟会议科技或透

过本公司在该会议举行前提供之虚拟会议科技出席和参与混合

模式会议或虚拟会议,应当计入有关会议之法定人数,并有权在

该会上发言,以及在本章程细则第67(B)条的规限下投票,且该会

议应属正式构成之会议,其议事程序有效,惟大会主席必须信纳

委派代表文书之

遗漏

股东大会之法定

人数

于一个或多个地

点举行股东大会

或混合模式会议

或虚拟会议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在会议举行期间有充足之电子设施,确保在所有开会地点之股东

及╱或透过虚拟会议科技参与混合模式会议或虚拟会议之股东皆

能参与该次已召开之会议之事务,并且可在会议上聆听、发言(包

括通过任何可让股东于会议过程中将本身的任何资料、问题或意

见传达给其他出席该会议之股东之方式)及投票;

(i) 假若股东亲身前往某一开会地点出席股东大会,及╱或有股东透

过虚拟会议科技参与混合模式会议或虚拟会议的电子设施或通讯

设备失灵(无论何故),或者出现安排上的其他失当,令到处身主

要会场以外开会地点之股东无法参与该次已召开之会议之事务,

或对混合模式会议或虚拟会议而言,在本公司已提供足够虚拟会

议科技之情况下,仍有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委派代表无法使用或继

续使用虚拟会议科技的,并不影响该会议、已通过决议案、该次会

议处理之任何事务或就此采取之行动等各项之效力,惟整个会议

必须一直有法定人数出席;及

(iv) 假若有任何开会地点位于香港境外,及╱或对于混合模式会议而

言,本章程细则关于送达和给予会议通告以及提交代表委任表格

时间之条文,须参照主要会场之规定而适用。

57(B).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大会主席可不时对在主要会场及╱或任何开会

地点出席及╱或参与会议及╱或投票表决及╱或对于透过电子设施及虚拟会

议科技参与混合模式会议或虚拟会议及╱或在混合模式会议或虚拟会议投票

表决等方面之管理,而作出其以绝对权力认为合适之安排(无论是否涉及发

出入场票或识别身份之其他若干方法,或是否涉及密码、留座、电子投票或

其他方式),而且可不时更改任何有关安排;前提是根据该等安排,未获准亲

自(或如股东为公司,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任代表于特定大会地点出席

之股东,有权在其他大会地点中出席;任何股东于该等大会地点出席大会、

续会或延会之权利,须遵守当时有效的任何安排,并须遵守大会通知、续会

或延会之规定。

股东大会之其他

出席安排及投票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57(C). 假若股东大会之主席认为:

(a) 主要会场之虚拟会议科技或股东可出席会议之其他开会地点之电子设

施,对于本章程细则第57(A)(a)条所述目的而言变得不足够,或在其他

方面不足以令会议可大致照会议通告所载之规定进行的;或

(b) 对混合模式会议或虚拟会议而言,本公司提供之虚拟会议科技变得不

足;或

(c) 无法确定与会者之观点,或对于有权发表观点之人士,无法给予他们合

理机会于会上沟通及╱或投票表决;或

(d) 会议中发生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之情况、不受管束之行为或出现其他

干扰,或无法确保会议能适当有序地进行;

在不影响大会主席根据本章程细则或普通法可享有之任何其他权力下,主席

可运用绝对权力,于会议开始前或开始后决定将会议中断或延期(包括无限

期延会),而不必经过大会同意,也不管会议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截至会议延

期前所处理之一切事务均属有效,惟大会主席如果认为只有截至会议延期更

早时间前所处理之事务才属有效更为适当,大会主席可指明只有截至该点时

间为止所处理之事务才告有效。

57(D).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大会主席可以作出董事会或大会主席(视乎情

况而定)认为适当之安排、施加其认为适当之规定或限制,借以为保公众健康

与安全而限制现场会议之参与情况,或借以确保会议得以安全有序进行(包

括但不限于:规定与会者出示身份证明;检查与会者之个人财物;限制某些

物品进入会场;厘定与会者在会议提问之数目、次数以及时限)。任何根据本

条章程细则作出之决定,均属最终且不可推翻之决定;任何拒绝遵守任何有

关安排、规定或限制之人士,一律可被拒进入或被迫离开会议(不论现场还

是电子方式)。

股东大会上设施

不足、出现不

适当或不守秩序

行为

参与现场会议之

限制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57(E). 假若在股东大会通告发送后但会议举行前,或于会议延期后但延会举行前(不

论是否须发出延会通告),如果董事会以绝对权力认为,基于任何理由,按照

会议召开通告之指定日期、时间或会场或透过会议召开通告之指定虚拟会议

科技或透过本公司在该会议举行前提供之虚拟会议科技举行股东大会属于

不适当、不可行、不合理或不适宜的,其可以(a)将会议押后至另一天及╱或

另一时间,及╱或(b)更改开会之会场及╱或虚拟会议科技及╱或会议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现场会议或混合模式会议或虚拟会议),而不必股东批准。本条

章程细则须受下列各项之规限:

(a) 如(i)会议押后举行,或(i)开会之会场及╱或虚拟会议科技及╱或会议形

式有变动时,本公司应(1)尽力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在本公司网站刊

登会议有变动或押后之通告(惟没有刊登该通告,亦不影响该会议自动

变动或自动押后);及(2)在不影响本章程细则第60条并在其规限下,除

非原会议通告已经指明,或者本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刊登之通告已经包

括,否则,董事会应为已经变动或押后之会议订出开会日期、时间、会

场(如适用)及虚拟会议科技(如适用),列明已经变动或押后之会议之委

派代表必须在何日何时前提交才会有效(惟股东为原会议所提交之委派

代表对于已变动或已押后之会议继续有效,除非股东撤销原委派代表

或以新委派代表取代),而董事会必须按其决定之方式给予股东合理通

告(视乎情况),提供董事会所决定之详情;及

(b) 不必就在已变动或已押后之会议上所处理的事务发出通告,也不必重

新传阅任何随附文件,惟在该已变动或已押后之会议上所处理之事务,

必须与已经发给股东之股东大会原通告所载者相同。

57(F). 所有拟通过虚拟会议科技出席和参与混合模式会议或虚拟会议并在会议投

票之人士,其有责任维持足够设施,使之能出席和参与会议并在会议投票。

除本章程细则第57(C)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一位或多位人士未能透过虚拟会

议科技出席或参与股东大会的,均不会令该会议之议事程序及╱或所通过之

决议案无效。

57(G). 在不影响本章程细则第57(A)条至57(F)条其他规定之情况下,现场会议亦可

透过该等容许所有与会者互相即时同步沟通之电话、电子设施或其他通讯设

施之方式举行,而参与该会议应构成亲身出席该会议。

股东大会延期

维持足够会议

设施

亲身出席现场

会议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若会

议乃股东请求召开,会议应予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形下,该会议将延后至(i)

下周同一日(倘该日属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同一时间,且大会地

点与原定会议一致;或(i)延后会议应于另一日举行,则于大会主席(或未能

作出决定,则为董事会)决定的有关其他时间及大会地点举行;倘于上述续会

指定举行大会时间起计十五分钟内,出席人数未能达到法定人数,亲自(或

如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之一位或多位股东即

构成法定人数,并可处理召开会议所要处理之事务。

  1. (如有)得为本公司每次股东大会之主席。如无董事会主席,

或其于指定开会时间十五分钟内仍未出席,或其不愿担当会议之主席,

则出席之董事得选其中一人出任,或如只有一位董事出席,则彼如愿

意,亦即为会议之主席。如无出席及愿意之董事,则出席之股东得选其

中一人出任会议之主席。

(b) 每一位董事都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及其他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个别会

议,并有发言权。大会主席可邀请任何其认为认识本公司业务或有相关

经验的人士参加任何股东大会或在会上发言,以协助大会上须处理的

事务。

  1. ,大会主席可不时并须如该会议定,

将会议延期至该会决定之日期与时间(或无限期延会)及╱或会场及╱或形式

(现场会议或虚拟会议或混合模式会议)。当会议延期至十四天或以上,则须

发给最少足七整天之通告,列明本章程细则第54(B)条及(如适用)第54(C)条

规定之详细资料,此通告须依照原来会议之同一方式发出,但毋须列明于延

会上所处理事项之性质,亦毋须重新传阅任何随附文件。除以上所述,股东

无权收取延会或在延会上将会处理之事项之通告。于延会上除原来会议应处

理之事项外,不得处理其他事项。

未足法定人数之

影响

股东大会主席

会议延期之权力

延会事项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60(A). 倘某项决议案拟定为普通决议案,不得作出任何修订(仅属更正明显错误的

文书修订除外),除非(a)于指定举行将予提呈该普通决议案的会议或续会或

延会的时间至少48小时前,有关修订条款及拟定动议的书面通知已递交至办

事处(或倘提供了接收有关通知的电邮地址,则为本公司已按该电邮地址接

收该通知);或(b)在任何情况下,大会主席全权酌情决定有关修订或经修订

的决议案可予考虑或表决,惟大会主席必须认为建议修订并无重大改变决议

案内容所涉及的范围。

61(A). 除了受法规及上市规则所限,大会主席真诚地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事宜或

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呈表决之决议

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对本条章程细则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上市规则所

载者。进行表决(不论是举手方式及╱或投票方式),可通过董事或该大会主

席决定之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61(B). 此外,倘若(i)大会主席、或(i)最少两位亲身出席(如股东为公司者,则其授权

人)或委派代表出席且当时有权表决之股东、或(i)一位或多位占当时有权在

会议上表决之股东之总表决权不少于5%之股东(如股东为公司者,则其授权

人)或委派代表提出要求的,付表决之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

61(C). 在本章程细则第61(A)条之情况下,付表决之决议案若以举手方式表决的,在

大会主席宣布决议案已于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或一致通过,或以某一大多数

通过,或遭否决、或不能取得某一大多数通过,即作为最后结论,是项纪录

于登记于本公司会议纪录册后即为该事之最终证据,毋须查证投赞成或反对

此决议案之票数或比例。

61(D). 倘:

(a) 对任何投票者的资格问题提出任何反对;或

(b) 有任何不应计算或应予拒计之票数经已计算;或

(c) 有任何原应计算之票数没被计算,

投票方式表决

要求投票方式表

主席之宣布为最

终及最后结论

计算错误之影响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除非该反对或失误于作出或提出反对或发生失误的大会或(视情况而定)续会

或延会上提出或指出,否则不会令该大会或续会或延会有关任何决议案的决

定失效。任何反对或失误须交由大会主席处理,且倘主席裁定该情况可能已

对大会决定产生影响,方会令大会有关任何决议案的决定失效。主席有关该

等事项的决定须为最终及具决定性。

  1. ,在会议上付表决之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表决的,大会

主席应指定投票之时间(在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会议上或在该会议后十四

日内)、地点及方式(包括使用不记名投票或投票表格或投票证或电子设备),

而投票方式表决之结果则作为要求投票方式表决之原来会议之决议案。

  1. ,无论以举手方式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该大会之主席得有权

投第二次票或决定票。

65. 投票方式表决之要求并不妨碍会议继续进行处理除该被要求投票方式表决

之问题外之其他事项。

  1. ,惟仅在经会议主席同意后方可

撤回,而撤回要求不会导致提出要求前宣布的举手表决结果无效。倘宣布举

手表决结果之前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要求,而有关要求获正式撤回,则会议

将继续进行,犹如未曾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要求。

股东之表决

67(A). 所有股东均应有权(a)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b)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惟按法

规或上市规则的规定,股东须就批准正在审议的事项放弃投票的情况则作

别论。在不影响当时已发行之任何特别类别股份所附有关投票之任何特别权

利、特权或限制之情况下,于任何股东大会上:

(a) 若以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股东亲身出席(如股东为公司者,则其授权人)

或委任代表出席,可就该股东以持有人身份所持之每一股份有一票;及

投票方式表决

时间

投票方式表决

主席有决定票

投票方式表决之

要求并不妨碍会

议继续进行

撤销投票方式

表决之要求

股东之投票权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b) 在现场会议时,若以举手方式表决,每一股东(倘为个人)亲自出席,或

委派代表,或(倘为公司)以代表或其授权人出席,每人均有一票(除了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所指定之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之

外,如某股东委任多于一位委派代表,该等获委任之委派代表则无权于

举手方式表决时投票。如股东是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其若委任多于

一位委派代表,该等委派代表于举手方式表决时每人均有一票)。

67(B). 根据法规或上市规则,倘任何股东须就任何指定决议案放弃投票或仅限于就

任何指定决议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则有关股东须放弃投票,而由彼作出或

代其作出与该规定或限制有抵触之任何投票将不予计算在内。

  1. ,或为法院宣布其为精神错乱者,无论以举手方式表决

或投票方式表决,均得由其管理委员会、接管人、财产保佐人或具有管理委

员会、接管人或由该法院委任的财产保佐人性质的其他人士代其行使表决

权。该管理委员会、接管人、财产保佐人或其他人士可由委派代表以投票方

式表决,惟董事会可能要求的声称有权投票人士的授权证明须于大会举行时

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前向办事处提交。

  1. ,较先者之投票(无论亲身出席(若联名持有人

为公司者,则其授权人)或委派代表出席)须获接纳,而其他联名股份持有人

之投票将不被计入,就此而言股东名册上有关联名持有的排名较先者有权表

决。

  1. ,任何人士除非为已登记之股东及已清缴当时所

欠本公司款项或本公司征收之股款,否则将不得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或亲身

(如股东为公司者,则其授权人)或委派代表投票,亦不能于任何股东大会上

计入开会之法定人数内。

  1. ,股东可亲自投票(如股东为公司者,则其授权人),或委

派代表代其投票。即使委派代表或公司代表未有遵照其委任股东之指示而投

票,该委派代表或公司代表所投之票仍然有效,本公司概无责任查核任何如

此所投之票是否已遵照任何该等指示而投。

股东之投票不予

计算之情况

失常性股东之

投票

联名持有人之

投票

投票资格

股东可亲自或

委派代表投票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无论是否本公司之股东)可被委任为委派代表。股东可有权委任多

于一名委派代表(不论总数是否超过两名)为代表出席同一会议。

73. 委任委派代表的文书须以任何一般或通用格式或董事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

格式的书面方式作出,并须于下列情况下签署:(a)如委任人为个人,由委任

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或由该个人以董事不时批准的其他方式认证;及(b)

书面授权,如委任人为法团,则须盖上印章或由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授

权人士亲笔签署,或由法团以董事会不时批准的其他方式认证。

董事会可不时就接受与核实任何委派代表之委任或其被撤销委任一事而制

定董事会认为合适之规例,并设立其认为合适之程序。该等规例可属普遍适

用之规例,或只特别适用于某个别会议。在不受限制之情况下,该等规例可

包括若干条文允许董事会(或其指定之一名或多名人士)对任何与下述相关之

事宜或争议作出不可推翻的决定:

(a) 任何委派代表之获委任或被撤销委任、或获有意委任或被有意撤销委

任;及╱或

(b) 任何该等委任所载或被指载有之指示。

任何该等规例亦可包括任何与上述事宜相关之事实之可被推翻或不可推翻

推定。董事会可不时按其认为合适者而修订或撤销任何该等规例,惟任何委

派代表存续有效之委任或撤销委任或任何投票指示,均不因此而失效。

  1. 、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在

海外签署者)之副本,或上述各文件之认可副本,须于大会或续会或延会举

行前不少于48小时,送达办事处或大会通知书或任何续会或延会通知书或委

派代表文书内所指定的其他在香港的地点,或如公司发出之大会通知书或委

派代表文书内注明电邮地址,在符合或受有关文件所载条款之限制下,以电

子通讯发送至该电邮地址(或如有人要求投票表决,而投票是在该要求作出

后的48小时后进行,则于指定的投票表决时间前不少于24小时),否则该等

委派代表文书将视为无效。

股东可委任委派

代表

签署委派代表文

委派代表文书及

授权书之送达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委任委派代表文书,在签立12个月后将失去效力,除非原来之会议乃在委托

书签立后12个月内召开,则在续会或延会上,或在大会或续会或延会要求下

之投票表决时,该等逾期之委托书仍属有效。

假若已经提供电邮地址,本公司得被视为已经同意任何该等文件或资料(与

上述之委托书相关者)可透过电子通讯发送至该地址,但须受下文之规限,

并受本公司在提供电邮地址时指明之任何其他限制或条件之规限。在没有限

制下,本公司可不时决定任何该等电邮地址一般用于该等事宜,或特别用于

指定大会或指定目的,如是者,本公司可提供不同电邮地址作不同用途。本

公司亦可在传输和接收该等电子通讯上施加任何条件,包括(为免生疑)实施

本公司可指定之保安或加密安排。

  1. ,或经董事会不时批准或接受之格式,

惟毋须见证人于该委托书签署:

Oriental Enterprise Holdings Limited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

本人[●]地址为[●]为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东,兹特委托[●]其地址

为[●]若其不克出席则改由[●]其地址为[●]为本人委派代表于该公司于

202[●]年[●]月[●]日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视乎情况而

定)及任何有关之续会或延会中投票。

日期:202[●]年[●]月[●]日

股东签署

  1. ,将股东大会或任何一类股份之股东大会之委派代表文书,

以邮递、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无论是否附有回邮信封)发送或提供予各股

东,委派代表文书可留空,或填上一位或多位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被提名作

为委派代表,倘在任何会议本公司以公费发出委派代表文书,而委派代表文

书内提名某位或多位中之任何一位为代表人,该委派代表文书须同时发给予

全体(并非只限某些人士)有权收取开会通知书及委派代表出席投票之股东。

代表委任表格及

电子地址的有效

委派代表文书之

格式

发送于大会上使

用之委派代表文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即使该授权人经已身故或精神错乱,

或委派代表文书已被撒销,或已执行的委派代表文书之签署权被撤销,又或

(在登记入股东名册之前)已发出的委派代表文书的股份发生转让,倘本公司

在举行大会或续会或延会最少两小时之前,未于办事处接到有关该身故、精

神错乱、撤销或转让的书面通知(或在召开会议通知书或随附的其他文件中

就交付委任代表委托书而指明的其他在香港的地点或方式),均属有效。

公司股东以代表出席会议

  1. ,得由其董事或其他管治机构决定授权适当

之人士为其代表,以出席本公司任何会议,或本公司任何一类股份之股东会

议,而该获授权人将有权代表该公司行使权利,一如该公司为本公司之个人

股东。如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所指定之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为本公司股东,该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可授权其认为适当之一

名人士或该等人士(不论总数是否超过两名),在任何股东会议或任何类别之

股东会议上担任代表,惟若超过一名人士获委任,则委托书上必须注明每名

委任人士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获授权之人士将被视为已获正式授权,

而毋须提供任何所有权文件、经公证的授权书及╱或证明该名人士已获正式

授权的进一步事实证据,并将有权代表该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

一如该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为本公司之个人股东。

董事

  1. ,本公司董事人数将不少于两人。

即使授权已取消

投票仍属有效

公司股东或认可

结算所以代表出

席会议

董事数目

董事毋须持有

本公司股份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须由本公司款项支付,而支付之数额(如有)则由股东大会不

时订定或授权。除股东大会决议案另有规定外,任何该酬金将由各董事协议

分配,倘未达成协议则平均分配。全部该酬金不包括以下条款之款项(如有),

任何经董事会同意支付予董事因为管理本公司业务而担任其他职务。各董事

将有权领取因执行董事职务时所花费之交通费及酒店费用,以及因出席董事

会议、委员会议或股东大会而支付之交通费,或其他因处理本公司业务而

支付之费用。任何董事,倘经其他董事安排下,担任或提供任何超越董事一

般责任的额外事务或服务,董事会得支付一般酬金外的额外酬金予该董事,

该笔额外酬金将以薪金、佣金、分享利润或其他方式安排,并应作为本公司

一般营运费用的一部分。

  1. ,并将解除职务:

(a) 倘其破产或经已发出针对该董事之接管令或彼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债

务安排或妥协;或

(b) 倘根据任何有关精神健康之法规被视为精神失常或病患,且董事会决

议将解除其职务;或

(c) 倘在并无告假之情况下缺席董事会议连续六个月,且董事会决议将

解除其职务;或

(d) 因法规或上市规则或本章程细则或其他适用法律之规定所作出之任何

颁令禁止其出任董事;或

(e) 倘董事向办事处送呈或于董事会议上提交书面通知呈辞;或

(f) 倘向办事处发出书面通知或所有其他董事在董事会议上提出要求董

事辞任;或

(g) 根据本章程细则第105条,通过普通决议案解除其职务;或

(h) 根据本章程细则退任后,未获重选为董事;或

(i) 获委任固定任期后,该任期届满。

董事酬金及偿付

董事之职务自动

解除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之利益

  1. ,本公司任何董事可以充当任何由本公司发起的公

司或本公司有可能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之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或以其他方

式拥有该公司的权益,且该等董事无须对其作为该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

或因在该等公司的权益获得的任何薪酬或其他利益而要交代。董事会亦可在

各方面按照其认为恰当,行使本公司持有或拥有其他公司股份所赋予的投票

权,包括对委任本公司或任何其成员出任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之决议案投予

赞成票,或对厘定该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之酬金,予以投票。本公司任何董

事,即使该董事即将因此成为该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因此而获得利益,

在行使投票权时,可投票赞成。

  1. ,但不得出任核数

师,其任期(受限于公司条例)、条款及报酬(以薪金、利润百分率、退休金、

离职金或其他)由董事会决定,该等报酬应作为以本公司一般营运费用的一

部分。

85. 董事可就任何其他董事出任或续任本章程细则第84条所提及之任何职位及其

薪酬(包括任何退休金、离职金或其他权益)作为董事计入法定人数并投票,

即使彼因其本身亦担任或将可能担任该职位而可能获视为于该事项拥有利

益,且任何董事均可以董事身份就与任何离职金或退休金(或其他权利)有关

的任何事宜投票,尽管其本身可能为或即将成为该基金(或已获授权利)的成

员或向其供款者。董事不得就其本身之委任或任期之安排投票。

  1. ,并不会因其职务而被禁止以卖家、买家或其他

身份与本公司签约,任何该等合约或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签订之合约、交易

或安排亦不会因任何董事于其中有直接或间接利益而无效,而任何签署该等

合约或有该等利益关系之董事亦不需因其担任该职务或因此建立信托关系

而将该等合约、交易或安排所得之利益计回本公司,但其利益之性质及范围

必须于(i)最初考虑签订该等合约、交易或安排之董事会议上由其申报,或

(i)如该董事于开会日对所建议之合约、交易或安排并无利益,则于其成为有

利益关系者后之下一次董事会议上申报,及(i)如该董事于订立合约、交

易或安排之后成为有利益关系者,则于其成为有利益关系者后之第一个董事

会议上申报。

董事可于其他

公司任职而无须

向本公司交代

董事可出任

本公司其他职位

董事可被计入

法定人数就委任

其他董事投票

董事可与本公司

订立合约惟须作

出利益披露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87. 董事不得就涉及其本身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或与任何与其有关连的实体拥有

重大利益之任何有关其出任本公司或本公司拥有利益关系的任何其他公司

的获利职务或岗位(包括安排或更改委任条款或终止该委任)、合约、安排、

交易或其他建议投票或计入会议法定人数内,而倘有关董事投票,其票数将

不予计算在内,惟受法规或上市规则之规定所限,此项禁制不适用于下列:

(a) 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或弥偿:

(i) 就董事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或任何与其有关连的实体应本公司或

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要求或为彼等之利益而借出款项或引致或承担

之债务,向该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或弥偿;或

(i) 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债项或义务向第三者提供任何担

保、抵押或弥偿,而董事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或任何与其有关连

的实体根据担保或弥偿或所提供之抵押单独或共同承担该债项或

债务之全部或部分责任;及╱或

(b) 任何有关认购或购买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发起认购或购买其他公司或本

公司拥有利益之公司之股份、债券或其他证券之要约建议,而该董事、

其任何紧密联系人或任何与其有关连的实体因参与该要约之包销或分

包销而拥有或将拥有利益;及╱或

(c) 任何有关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雇员福利之建议或安排,包括:

(i) 采纳、修订或实施任何董事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或任何与其有关

连的实体可从中受惠之雇员股份计划或任何股份奖励或认股权计

划;或

(i) 采纳、修订或实施与董事、其任何紧密联系人、与董事有任何关连

之实体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雇员有关之退休金、退休、身

故或伤残福利计划,且该等计划不会给予任何董事或其任何紧密

联系人或任何与其有关连的实体任何特权或利益,而该特权或利

益乃与该计划或基金有关之类别人士一般并未获赋予者;及╱或

董事在有重大利

益及例外的情况

下不得投票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d) 董事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或任何与其有关连的实体拥有利益之任何合

约、交易或安排,而在该等合约、交易或安排中,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

或任何与其有关连的实体仅以本公司股份或债券或其他证券之其他持

有人所拥有权益之相同方式拥有本公司股份或债券或其他证券之权益。

88. 倘在任何董事会议上就一名董事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或任何与其有关连

的实体是否拥有重大利益关系,或就有关交易、合约或安排或建议之交易、

合约或安排的重要性,或就任何董事是否有权投票或计入法定人数内而出现

问题,及有关问题未能透过该名董事自愿同意放弃投票或不予计入法定人数

而解决,则有关问题将转交会议主席处理(倘若该问题涉及主席或其任何紧

密联系人或任何与其有关连的实体的利益关系,则转交会议上其他董事),

而会议主席(或,在适当情况下,其他董事)就该名董事(或,在适当情况下,

主席)所作之决定将为最终及最后定论,除非该名董事并未向董事会公允地

披露据其所知其本人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或任何与其有关连的实体(或,在

适当情况下,主席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或任何与其有关连的实体)所拥有之

利益关系之性质或范围。

88(A). 在公司条例的规限下,本公司可以普通决议案形式暂停或放宽本章程细则

的规定或追认任何因违反本章程细则而未获正式认可的交易。

董事利益申报

89. 倘董事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或与其有关连的实体获悉自己在与本公司已订

立定的交易、合约或安排于任何方面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若该

已订立或拟订立的交易、合约或安排就本公司之业务而言属重大且该董事

或其紧密联系人或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如适用)的利益关系属重大,该董事

须(若该交易、合约或安排已予订立)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申报其或

其紧密联系人或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如适用)的利益关系的性质及范围,或

(若该交易、合约或安排属拟订立者),则须在本公司订立该交易、合约或安

排前作出申报。

董事利益争议之

决议案

批准交易的普通

决议案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有关申报须于(i)董事会议上(i)或者透过向其他董事发出书面通知;(i)或

者透过发出一般通知(并且依照公司条例进行)而予以作出。书面通知须以纸

本形式(以专人送交或邮寄方式)提交,或如收件人已同意以电子形式收取,

则以该已获同意之电子形式(以已获同意的方式)提交。如该申报以书面形式

作出,作出该申报将视为构成提交该通知后的下一次董事会议程之一部

分,而公司条例第481条(经不时修订,或公司条例中的任何替代条文)将会适

用,如同该申报已于该会议上作出。

就本条章程细则而言,倘董事对董事会发出的一般通知为:(a)就其于该通知

指明的特定公司、法团或商号有利益关系(作为股东、高级人员、雇员或其他

身份)的有效通知,且其应被视作在通知生效日以后于与该指明法团或商号

订立的任何交易、合约或安排中有利益关系;或(b)就其与该通知指明的人士

(法团或商号除外)有关连的有效通知,且其应被视作在通知生效日期以后于

与该指明人士(而该人士与该董事有关连)订立的任何交易、合约或安排中有

利益关系,则应视为根据本条章程细则对任何有关交易、合约或安排作出充

份的利益关系申报。一般通知须于(i)董事会议上(在该情况下,该通知应在

董事会议举行当日生效)或(i)以书面形式发出(在该情况下,该通知应在其

寄发予本公司当日后第二十一日起生效)。若本公司收到董事发出的一般书

面通知,本公司须在收到通知当日后的十五日内向其他董事寄发该通知的副

本。一般通知中须述明董事于指明法团或商号的利益关系之性质及范围,或

董事与指明人士的关连之性质,并须于董事会议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电子方式)以书面形式送交本公司。

  1. (不论是

否构成合约)的提述。就本章程细则而言,对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的提述应

按公司条例(经不时修订)第486条或公司条例中任何替代条文诠释。

  1. ,任何董事可亲自或以其商号以专业身

份为本公司服务,而其本人或其商号可收取专业服务之报酬,即如其本人并

非本公司之董事,但此条款不允许董事或其商号出任本公司之核数师。

与董事有关连的

合约及实体的涵

以专业身份为本

公司服务之董事

之报酬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之权力及职务

  1. 。所有本公司可行使之权力及可办理之事务,如

法规或本章程细则内并无规定须由本公司于股东大会行使或办理者,则董事

会皆得行使或办理之,惟仍须受法规及本章程细则,或本公司在股东大会订

立之规则所限制,但该规则须与法规或本章程细则不相抵触。在该规则未订

立之前,董事会已办理之事项,如当时为有效者,则该规则订立以后,仍应

作为有效。本条章程细则所赋予之权力,将不因其他章程细则赋予董事会之

特权或权力而受约束或限制。

  1. ,及以公司之物业或资产(包括现在及

未来者),及本公司部分已缴股份之未缴股款,或上述任何一部分作抵押,又

得发出债券及其他证券,或为任何本公司或第三者之债务、责任或承担而发

出债券及其他证券作为抵押。

  1. ,其余之董事仍得继续办事,但如董事名额不足本章程细

则所规定之最少名额时,则其余之董事,除(i)派人补充空缺或(i)召开本公司

股东大会外,不得办理别事。

  1. 、期票、汇票、票据及其他流通票据,以及本公司收款之所

有收据,皆依照董事会不时决议之方式(视情况而定)签署、开具、接受、背书

或其他方式签发。

  1. 、地区管理局或代理机构,

以便处理本公司任何事务,又可委任何人士出任该等委员会、地区管理局

或代理机构之成员并得厘定其酬金。董事会亦可将董事之任何权力,授权及

酌情决定权(催缴股款、没收股份或接收退回股份除外)转授予此等人士,彼

等亦可再授权其他人士。董事会亦可授权地区管理局或其中一名成员填补任

何空缺,及在有空缺情况下照样办事。此等任命或授权,得依照董事会认为

恰当之条件而实施。董事会亦可撤回任何人士之委任,亦可废止或更改任何

授权,惟有关人士倘真诚地行事及对任何该等废止或更改并不知晓,将不受

影响。

管理本公司业务

之权力

筹借、抵押本公

司资产及发出债

券之权力

董事空缺时之处

理程序

签署支票及票据

成立委员会、地

区管理局及代理

机构之权力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赞同、促致成立及维持信托、基金或计划(不论

其需否供款),用以提供退休或其他福利予任何曾受雇或服务于本公司

或联营公司或附属公司之人士或本公司或任何上述其他公司之董事或

高级人员,或该等人士之配偶、遗孀或鳏夫、家庭或供养人,亦可给予

或促使给予该等人士供款、退职金、退休金、津贴及红利,及为其购买

保险、缴付保费。董事会亦可成立或支持及津贴或拨款予任何机构、组

织、会所或基金,只需其不论直接或间接,对本公司或上述该等人士或

其配偶、遗孀或鳏夫、家庭及供养人有利,亦可为任何国立、慈善、福

利、公众、普通或有用之目的或为展览用途供款或提供保证。董事会可

单独或联同上述其他公司进行上述之任何事项。

(b) 除现任或曾任本公司或联营公司或附属公司之受薪职位或受其雇佣之

董事(及其配偶、遗孀或鳏夫、家庭及供养人)外,假若本公司于任何一

年内为董事(前述董事除外)及其配偶、遗孀或鳏夫、家庭及供养人所

作之供款及其他拨备之总数,连同该年度内本公司付于董事之酬金总

和(不包括前述拥有受薪职位或受该等公司雇佣之董事的预期酬金)不

超过根据本章程细则第81条本公司于股东大会所决定作为该年度之金

额,则董事会仅可准许本公司董事及其配偶、遗孀或鳏夫、家庭及供养

人参与任何该等于本条章程细则(a)段所提及之信托、基金或计划。董

事有权为彼之利益分享及保有本条章程细则(a)段所提及之捐款、退职

金、津贴或红利,惟本条章程细则将受有关适用之法规所限制。

为雇员福利成立

退休金信托、基

金或计划之权力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委托任何公司、商号或人士或成

员随时变动之团体(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由董事会指定者),作为本公司之授

权人,并决定董事会认为适当之授权目的、权力、授权及酌情权(但不超过根

据本章程细则授予董事会或其可行使之权力、授权及酌情权),以及其任期及

条件,而该授权书可载有董事会认为适当之任何条文以保障或方便与该授权

人交易之人士,而该授权书亦可批准该授权人将所赋予之全部或部分权力、

授权及酌情权再转授予他人。

董事之轮值退任、委聘及免职

  1. ,任何获选举或重选连任之本公司董事,其任期最

长约3年,且最迟须于其获委任或重选连任后第3年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时届满。为免生疑问,于任期届满时,该董事应被视作退任董事。

  1. ,本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选出一人,以补充

其空缺。若无其他变故且该退任董事亦愿意重选连任,则可当作已获重选,

除非该大会明确议决不再填补该空缺,或重选该董事之决议案已获提呈惟不

获通过。

(a) 于大会上退任之董事;

(b) 董事推荐之任何人士;及

(c) 获股东(并非为获提名之人士)通过下列方式提名的任何人士:

股东须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股东必须于寄发股东大会通

告之日起七日内向秘书递交下列文件:

(i) 由作出提名之股东签署的书面通知,当中阐述该股东有意提名该

人士参选;及

(i) 由有意参选之人士签署的书面通知。

委托授权人之权

董事之选举任期

重选董事

除非经议决,否

则退任之董事可

当作已获重选

竞选资格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增加或减少董事名额,并可决定该已增或已

减之董事名额,应如何轮值退任。

  1. ,以填补期中空缺或增加现有

董事名额。依此委任之任何董事,其任期至其获委任后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

时为止,惟可以参加选举。

  1. ,将任何任期未满之董事免职,而不论

本章程细则或本公司与该董事订立之协议有任何规定。是项免职对该董事就

其与本公司间之任何服务合约之违约索偿要求并无影响。

  1. ,委任其他人士为董事,以接替依照紧接上述章程

细则被免职之董事。在不影响本章程细则第104条所赋予董事会之权力下,

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可委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期中空缺或增加董事。获

委任以接替获撤职董事或填补空缺的人士之任期以原有任期为限,犹如彼已

于其获委任接替之董事的最后一次当选为董事之日成为董事。

代理董事

  1. ,于其无法

履行其董事职责时作为其代理董事,并可随意撤销此项任命。获委任后,该

人士在其出任代理董事期内代表原董事行使及执行所有职务、权力及职责,

并承担所有责任,惟彼并无任何资格,亦无权向本公司收取任何酬金。倘原

委任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再担任董事,则该代理董事之职务将自动撤销。

  1. ,犹如彼为本公司之董事及股东,

直至其委任获撤销为止。

  1. ,则该项委任即予以撤

销,而代理董事亦终止担任该职位。

增加或减少董事

名额

董事会可委任董

通过普通决议案

将董事免职

通过普通决议案

委任董事

代理董事之委任

及权利

代理董事收取通

告之权利

撤销委任代理董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应获视为本公司高级人员,并须为其本身之

行为及过失对本公司负有独立责任,惟彼不应获视为原委任董事之代理人。

  1. ,并须尽可能依照下列格式:

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

本人[●]为上述公司董事,兹根据该公司章程细则第107条所赋予之权力,提

名及委任[●],其地址为[●],可在本人缺席时,代表本人担任该公司董事一

职,行使及履行董事职责。

日期:202[●]年[●]月[●]日

董事签署

董事会议事程序

  1. 、会议延期、推迟会议及以董事会认为适

当的方式规管其会议及程序。任何董事可随时召开董事会议,另外,于一

位董事要求时,秘书亦可召开会议。

113. 倘董事会议通告以书面或口头或电话或电子方式传达至董事不时知会本

公司的电子地址,或以董事会不时厘定的其他方式传达,则应视为已正式向

一名董事传达。董事可事前或事后免除任何会议的通告。

  1. ,并决定各人之任期。主席

须主持董事会议,如主席缺席时,则由其中一位副主席主持会议。惟若无

推选主席或副主席,又或在任何会议指定开会时间后5分钟内,主席或副主

席仍未出席者,则出席董事须选出其中一人担任该会议之主席。

  1. ,且除非获规定任何其他人

数,应为两名。倘概无其他董事反对且出席者未达法定人数,则任何于董事

会议上不再担任董事一职之董事,可继续作为董事出席是次会议并计入法

定人数,直至会议结束为止。

代理董事作为本

公司高级人员

委任代理董事之

文书格式

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议通告

董事会议主席

董事会议法定

人数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倘赞成与反对之票数一

致,主席可再投第2票或决定票。

  1. 、电子设施或相似之通讯工具,有效

参与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之会议,惟所有与会者于整个会议须能互相聆听及

交谈。该等与会者将被视为亲身出席会议,并相应计算入会议法定人数内及

有权投票。该会议应于被视为最多与会者聚集之处举行,若未有任何一群与

会者之人数高于任何其他组别,则以会议主席所在地为准。

118 董事会有权将其权力或酌情权,授与委员会行使,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

出,其人数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亦可不时撤回其授权,或撤销委员会成员

全部或部分之任命及撤回其权力,惟按前述规定成立的各委员会于执行受托

之权力或酌情权时,须遵守董事会不时实施之任何规定。

  1. (但非其他目的)所作之一切行

为,应具有犹如董事所作行为之同等效力及作用。

  1. ,应受本章程细

则所载规管董事会议及议事程序的条文(只要有关条文适用)所管限,且不得

被董事根据本章程细则第118条订立的任何规则所取代。

  1. ,或该等

董事或任何该等人士不符合资格,惟任何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议或担任

代理董事职务之任何人士所作出之一切行为应为有效,犹如每名该等人士经

妥为委任并符合担任董事之资格。

主席有决定票

透过通讯工具参

授予权力

委员会办理各事

之有效性

委员会之办事程

尽管委任有不当

之处等情况,但

所办之事仍为有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可

作为董事或董事委员会之决议案予以通过,惟有关决议案须经全体董事或委

员会全体成员(视情况而定)书面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惟因健康欠佳

或身体残障暂时未能行事之董事或委员会成员除外(惟有关人数须足以构成

法定人数)。以上述方式通过之任何决议案将与在正式召开及组成之董事会

会议或该委员会(视情况而定)会议上通过之决议案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该

决议案可载于一份文件或形式相同之数份文件,每份经由一名或以上董事或

有关委员会成员签署或以其他方式批准。就本条章程细则而言,由董事或委

员会成员以任何方式(包括电子通讯方式)签署或以其他方式书面表示同意的

决议案副本,应视为经其签署或批准的文件。

惟本条章程细则不适用于任何董事于其中有利益关系之任何交易、合约、建

议或安排(并非本章程细则第87条指定之类别),除非签署或以其他方式批准

决议案而于交易、合约或安排中并无利益关系之董事人数,在为考虑交易、

合约或安排而召开会议之情况下,已构成法定董事人数。

会议记录

  1. ,以登载下列事项:

(a) 董事会所委任之所有高级人员。

(b) 出席各董事会及委员会议董事之姓名。

(c) 所有股东大会、任何类别股东会议及董事会与董事会委员会议之所

有决议案及会议程序。

经进行议事程序之会议的主席签署,或下期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视乎情况

而定)会议主席签署的任何会议记录,应作为议事程序之充足实证。除非获

证存有相反情况,否则各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议就议事程序作出的会

议记录应为充分证据,而毋须进一步证明当中所述的事实。

董事之书面决议

会议记录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印章及正式印章

  1. ,及其使用形式(不论在香港以

外地区使用,或作证券盖印之用)。

(b) 董事会须妥为保管印章,未获董事经一项决议案授予一般或特别授权,

或董事委员会代为作出的授权,不得使用该印章。董事可不时制定其认

为合适的该等规定(受限于本章程细则之条款),以厘定签署每份加盖

印章之文书之人士及该等人士之数目。除另有规定者外,加盖本印章须

(i)由两位董事会成员签署,或(i)由一位董事会成员连同一位由董事会

就该目的而授权之其他人员签署,或(i)由董事会就该目的而授权之两

位人员签署。每份依照本条章程细则规定而签署盖印之文件应视为已

得董事先批准盖印及签署。惟本条章程细则对本公司按法规之规定

以其他方式签立文件并无影响。

(c) 本公司可备有按印章复制之正式印章,以供在香港以外地区使用。董事

会须决定授权在某份文件或属于某类别文件的多份文件上使用该正式

印章,方可在该文件上盖上该正式印章。

(d) 如本公司备有正式印章供本公司所发出之股票及经董事会不时批准由

本公司发出作为证券之其他文件(于本条章程细则内称为「已认可文件」)

上盖印(该证券正式印章为本公司印章之复制品而于其上加有「证券」字

样),则本公司之股票或已认可文件上均毋须加上任何董事、高级人员

或其他人员之签署或该等人士之机印签署,而每张经加盖或印上证券

正式印章之股票及已认可文件,纵使并无上述之任何签署或机印签署,

均属有效,并视为已得董事会批准而盖印及签署者。

使用印章的权

力,正式印章用

于股票上盖章或

在海外使用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秘书

  1. 、报酬及条件;而董事会亦可将

所委任之秘书(无阻就违反彼与本公司订立的任何合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作

出任何索偿)撤职。任何根据法规或本章程细则而需要或授权秘书处理之事,

或施予秘书之事,如该职位悬空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无秘书能出任,则可交

由助理或副秘书处理,如无助理或副秘书能出任,则可由董事会经一般或特

别授权以代表秘书之本公司任何高级人员处理。

  1. ,不能只

由作为董事并兼任或替代秘书之同一人士处理。

股息及储备金

  1. ,并依照本公司各类股份之个别权

益及优先权而应用于支付该等股份之股息,而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亦可照此宣

派股息。

  1. ,但于催缴前

预先缴付之款项,根据本条章程细则并不当作已缴付之股款。所有股息均应

按照该等股份于该段派息期间之任何部分已缴付之股款依比例分配及派发;

但如任何股份于发行时,经规定将由某一特定日期起计息,该股份将照此计

息。

  1. 。如董事会认为适当,可不时向股东宣派及支

付中期股息,如根据本公司之情况此属正当者,董事会亦可不时,如照其意

见该付款为合理者,于指定日期支付任何优先股息。派发之股息不得超过董

事会建议派发者,但本公司可以普通决议案宣派较少之股息。董事会宣布之

纯利数额即为最终数字。

秘书之委任及职

位悬空时

需要时不得以双

重身份行事

宣派股息之权力

分配股息

溢利中派发股

息、中期股息等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董事会可进一步议

决此等股息之支付,可全部或部分以任何种类之特定资产,特别是已全数缴

付之股份、债券或认购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证券之认股权证分派,或依照

以上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分派,而董事会得实行此决议案;倘分派时遇有困

难,特别是处理零碎股时,董事会可以其认为适当之方法解决(包括发出零

碎股之股票、不理会零碎股权益、将零碎股增减成整数或其他方法),亦可厘

定该等特定资产或其部分之分派价值,另为调整各股东之权益亦可依据所订

定之价值而决定以现金支付予任何股东,亦可于董事会认为适当时将任何特

定资产转交予信托人,并由其以信托方式代应享有股息之人士保管,亦可委

任何人士代表有权收取股息之人士签署所需之过户文件及其他文件,而此

等委任乃为有效者,及在分配、接受及出售该类特定资产或其他方面作出董

事会认为适当之安排。如有需要,合约须按照公司条例之规定予以登记,而

董事会可委任何人士代表有权收取股息之人士签署该合约,而此等委任乃

为有效者。

131. 关于董事会决议派发之任何股息或董事会或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宣派或批

准或建议宣派或批准之任何股息,董事会可在宣派或批准有关股息之前或同

时,决定并公布:

(a) 有权收取股息之股东将已入帐作全数已缴付之配发股份及╱或转让库

存股份,以代替此等股息(或董事会认为适当之部分股息),惟股东亦同

时获赋予以现金方式收取此等股息(或部分股息,视乎情况而定)以代替

股份配发及╱或转让之选择权。在此情况下,以下规定将适用:

(i) 任何该类配发及╱或转让之基准须由董事会决定;

以实物或实物方

式分派支付股息

以股代息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i) 董事会在决定配发及╱或转让之基准后,尽管配发之股数及╱或转

让库存股份之数目或需在依照本分段及以下分段(iv)规定须给予

股东之通知发送后始可计算,仍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东有关已赋

予股东之选择权,并须随同通知一并发出选择表格,列明须予遵

循之程序,以及载明递交已填妥之选择表格之地点、最后日期及

时间,而此最后日期须不少于由上述通知发送予股东之日起计之

两星期;

(i) 上述赋予股东之选择权可全部或部分行使;

(iv) 董事会可决议:

(I) 股东可行使如前所述之选择权,以便在将来凡董事会根据本

条章程细则(a)段作出决定时(如有)生效;及╱或

(I) 倘股东不拟行使全部或部分如前所述之选择权,可通知本公

司彼不拟在将来凡董事会根据本条章程细则(a)段作出决定

时(如有)行使此等选择权。

惟股东可行使此等选择权或就其持有之所有但并非部分股份给予

此等通知,并可于任何时间给予本公司7天书面通知撤回此等选

择权或通知(此撤回通知于7天届满后始生效),而在此撤回通知生

效前,董事会毋须通知该股东该等选择权,亦毋须向该股东发送

任何选择表格;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v) 有关未正式行使现金选择权股份(「并无作出选择之股份」)之股息

(或如上述以配发股份及╱或转让库存股份代替之部分股息)将不

以现金支付,而须根据上述决定之配发及╱或转让之基准以配发

及╱或转让已入帐作全数已缴付之股份或库存股份予并无作出选

择之股份持有人以取代之;为此,董事会可决定由本公司任何未

分派溢利之部分(包括已转拨及入帐之任何储备金或其他特殊帐

项之溢利)下拨出一笔相当于派发予并无作出选择之股份持有人

之现金股息之款项以增加股本,并用以悉数缴付数量适当的配发

股份及╱或支付将予转让之库存股份之代价予并无作出选择之股

份持有人;

或(b) 有权收取此等股息之股东,可选择接受配发及╱或转让已入帐作全数已

缴付股本之股份或库存股份,作为代替全部或董事会认为适当之部分

该等股息。在此情况下,以下规定将适用:

(i) 任何该类配发及╱或转让之基准须由董事会决定;

(i) 董事会在决定配发及╱或转让之基准后,尽管配发及╱或转让之股

数或库存股份数目或需在依照本分段及以下分段(iv)规定须给予

股东之通知发送后始可计出,仍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东有关已赋

予股东之选择权,并须随同通知一并发出选择表格,列明须予遵

循之程序,以及载明递交已填妥之选择表格之地点、最后日期及

时间,而此最后日期须不少于由上述通知发送予股东之日起计之

两星期;

(i) 上述赋予股东之选择权可全部或部分行使;

(iv) 董事会可决议: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I) 股东可行使如前所述之选择权,以便在将来凡董事会根据本

条章程细则(b)段作出决定时(如有)生效;及╱或

(I) 倘股东不拟行使全部或部分如前所述之选择权,可通知本公

司彼不拟在将来凡董事会根据本条章程细则(b)段作出决定

时(如有)行使此等选择权。

惟股东可行使此等选择权或就其持有之所有但并非部分股份给予

此等通知,并可于任何时间给予本公司7天书面通知撤回此等选

择权或通知(此撤回通知于7天届满后始生效),而在此撤回通知生

效前,董事会毋须通知该股东该等选择权,亦毋须向该股东发送

任何选择表格;

(v) 对于已行使股份选择权之有关股份或部分者(「已选择之股份」)毋

须支付股息(或已获赋予选择权的部分股息),而须根据上述决定

之配发及╱或转让之基准,将已入帐作全数缴付配发股份及╱或转

让库存股份予已选择之股份持有人以取代该等股份;为此,董事

会可决定由本公司任何未分派溢利之部分(包括已转拨及入帐之

任何储备金或其他特殊帐项之溢利)下拨出一笔相当于派发予已

选择之股份持有人之现金股息之款项以增加股本,并用以悉数缴

付数量适当的配发股份及╱或支付将予转让之库存股份之代价予

已选择之股份持有人。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或转让之库存股份须在各方

面与当时已发行之全数已缴付股份等同,下列各项除外:

(a) 参与有关股息分派(或如上所述接受或选择接受配发股份及╱或转让库

存股份以代替股息之权利);或

(b) 参与任何其他在支付或宣派有关股息之前或同时所支付、作出、宣派或

公布之其他分派、红利或权利,

除非董事会公布其就有关股息应用本章程细则第131条(a)段或(b)段之建议之

同时;或公布有关分派、红利或权利之同时,董事会须指明根据本章程细则

第131条规定配发之股份及╱或转让之库存股份可参与该等分派、红利或权

利。

  1. ,以本章程细则第131条的

规定实施任何资本化事宜,并可在可分派零碎股份的情况下,全权作出其认

为合适的规定(该等规定包括据此把全部或部分零碎股份权益合计及出售并

把所得款项净额分派予享有权益者,或不计算零碎股份权益或四舍五入零碎

股份权益至完整数额,或据此零碎股份权益的利益归于本公司而非有关股

东)。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人士代表享有权益的所有股东与本公司订立关于规

定该资本化事宜及附带事宜的协议,而根据此授权订立的任何协议均具有效

力及对所有关方具约束力。

  1. ,议决就本公司任何一项特定股息

以配发已入帐作全数已缴付股本之股份及╱或转让库存股份的形式作为派发

全部股息(尽管有本章程细则第131条的规定),而毋须授予股东选择收取现

金股息以代替该配发及╱或转让股份的权利。

配发股份及╱或

转让库存股份等

董事进行资本化

之权力

本公司可议决不

提供选择权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可在董事会认为分配股份

及╱或转让库存股份或作出要约给予该选择权将会或可能会违法或董事会认

为在没有注册上市申请书或办理其他特别手续的情况下将会或可能会违法

时,决议不得向任何其注册地址在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特定地区的股东或向

任何保管人分配股份及╱或转让库存股份或给予选择根据该决定将予发行的

股份及╱或将予转让的库存股份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前述规定在理解和解

释上须受限于该决议案,而任何该(等)地区的股东只有权以现金收取已决议

将予支付或宣派的有关股息。「保管人」是指根据与本公司订立的合约安排或

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安排委任的托管人或其他人士(或该托管人或其他人士的

代名人),而根据有关安排,该托管人或其他人士或代名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或在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或拥有本公司股份的权利或权益,并发行证券或

其他所有权文件或其他文件以证明该等文件的持有人对该等股份的权益,或

有权收取该等股份、权利或权益,但前提(并以此为限)是,董事会已经为实

施本章程细则而批准该等安排,而且该等安排(倘经董事会批准)应包括本公

司设立的任何雇员股份计划,或主要是为了向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雇

员提供福利的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计划或安排的信托人(以此身份行事

者)。

  1. ,取

消该等股东根据本章程细则第131条第(a)(iv)段及第(b)(iv)分段所作出的全部

(而非部分)选择和所发出的通知。

  1. ,不向在董事会规定的某个日期之后在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或登记转让的股份所涉及的股东,提供本章程细则第131条规

定的选择权,在此情况下,以上规定的理解和解释受该决定所规限。

  1. ,董事会可从本公司之溢利中拨出其认为适当之款额

(i)作为折旧基金,用以应付本公司资产及物业之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或(i)

作为准备基金,用以应付或有或未确定之亏损,或(i)作为储备金,该储备金

应由董事决定运用于任何本公司之溢利可适当运用之项目。

海外股东或保管

人为股东

董事会可取消作

出之选择

董事会可厘定有

关选择之记录日

董事会可将未分

配溢利存入储备

金、折旧基金或

准备基金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包括提拨作为折旧基金、准备基金或

储备金之数,余下之溢利之任何部分可不时转拨下一年度。

  1. 、准备基金或储备金或其任何部分,可由董事会决定作出投

资、或可保留作为本公司一般资产之部分而不作任何投资,亦可不时应用于

平衡股息以支付特别股息或红利,或用于董事会认为适当之本公司用途。

  1. ,该支票或股息

单可发送往股东或应享股息人士之已登记地址,如为联名持有人则该等联名

持有人之任何一位,或该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所指示之人士及地址。该支票

或股息单应以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所指定之人士为抬头人发出,于提款后本

公司对此即再毋须负责。得享此款项之人士须自行承担该支票或股息单的邮

误风险。任何该等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项亦可透过董事会认为适当之任何其

他方式(包括直接入帐、自动转帐或银行转帐)支付。

  1. ,则董事

会可将所欠的所有数额(如有)自应付予彼等任何股息或股份涉及的其他款项

中扣除。

143(A). 所有未获认领之股息或其他款项可由董事会按其认为适当之方式用作投资

或其他用途,直至该等款项获认领为止,而本公司不会因此成为有关款项之

受托人。

143(B). 就本章程细则而言,就任何股份应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项若符合下述条

件,即视为无人认领:

(i) 收款人[定义见本章程细则第143(G)条]未有注明地址或银行帐户或其他

必要的资料,以让本公司可按董事根据本章程细则以及上市规则与其

他条例及规例决定的方式或按收款人所选择的收款方式,支付有关股

息或其他款项;或

转拨最终溢利

投资或动用折

旧、准备或储备

基金之权力

以支票、股息单、

电子方式等方式

支付股息

扣除应缴付款项

之权力

未获认领之股息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i) 本公司无法透过收款人提供的相关地址、银行帐户或其他资料支付有

关股息或其他款项。

143(C). 就一般可透过寄发支票或以其他方式支付任何股份的应付股息或其他款项

而言,倘该等支票或款项(i)连续两次因未能送达而退回,或连续两次未获持

有人兑现,又或(i)在发生一次相关情况后未能在合理查询下确立该股东的

新地址或详细资料,本公司即可停止透过邮寄方式发出支票或以其他方式支

付该等股份的应付股息或其他款项。受本章程细则的规限,倘有关持有人或

因传转而有资格享有股份的人士认领欠缴股息或其他款项,但未有指示本公

司日后以其他方式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本公司可重新开始以发出支票或以

其他方式支付该等股份的应付股息或其他款项。

143(D). 凡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项于派发日期后六年仍然无人认领,将一概没收并归本

公司所有。

143(E). 倘本公司根据本章程细则第145条出售股份,尚未获股东(或因身故或破产或

另外因法律的实施而借由传转有资格享有股份的人士)兑现或认领的股息或

其他款项,将一概于出售此等股份时没收并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有权按董

事不时认为合适的方式动用此等未获兑现或认领的股息或其他款项。

股息等没有利息

143(F). 凡就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派发的股息或其他款项,本公司一概不付利息。

股息支付方式

143(G). (1) 就股份应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项将支付予:

(i) 该股份的持有人;

(i) 若该股份由超过一名人士持有,股东名册上排名最先的持有人;

(i) 倘该股东不再有资格享有该股份,一名或多名有资格享有该股份

的人士;或

(iv) 该股东(或如属该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为所有持有人)可能指示的

其他一名或多名人士,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就本章程细则而言,他们将为「收款人」。

  • ,董事根据本章程细则决定以

支票、资金转帐系统或电子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付款,即等同本公司妥

善履行职责。

144. 本公司于宣派股息时可以普通决议案议决将股息之全部或任何部分用以缴

付各股东所持有之股份中未催缴之款项(如有),而董事会应将决议案付诸实

行,但倘若任何股东所持有之股份经已全数缴付,则其当可收取其应得之现

金股息。

未能联络之股东

  1. ,本公司有权出售股东之任何股份或因承继股份而获得股份拥

有权者之任何股份:

(a) 于下文(b)段所述广告刊登日期(或倘于不同日期刊登,则以较早者或最

早者为准)前十二年期间内,概无就股份领取任何现金股息或其他应付

分派,亦无兑现任何支票、汇票或股息单或其他股息付款,亦无支付任

何透过资金转帐系统或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寄发的股息,且本公司并

无接获股东或因承继股份而获得股份拥有权的人士之任何通讯;

(b) 在上述十二年期限届满时,本公司分别以英文在一份于香港流通的指

定英文报章及以中文在一份于香港流通的指定中文报章(根据公司条例

第203条所指)以广告形式刊登通告,说明本公司有意出售该等股份;

(c) 若上述广告在不同日期刊登,则其刊登日期最多只可相隔三十天;

(d) 于上述广告刊登日(或若广告于不同日期刊登,则以较迟或最迟者为准)

随后之3个月期间内,并在行使出售股份之权力前,本公司仍无收到股

东或因承继股份而获得股份拥有权者就该等股份所发出之任何通知;

(e) 倘有关类别之股份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本公司已向有关证

券交易所发出通知,说明本公司有意出售该等股份。

将股息用于未催

缴款项之权力

本公司出售未能

联络之股东或因

承继而获得拥有

权之人士之股份

之权力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时间及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之价

格)须由董事会决定,该决定须基于银行、经纪或董事会认为合适之其他人

士应董事会为此咨询所提供之意见而作出,并在考虑过所有情况(包括将出

售之股份数目及不可延迟出售股份之规定)后认为合理可行;而董事会无须

因依赖该等意见所引致之后果向任何人士承担责任。

  1. ,董事会可授权某人转让有关股份,并将

有关转让股份之承让人之名称载入股东名册内(尽管并无就该等股份提交有

关股票)及向承让人发出新股票,而由该名人士所签订之股份转让书与由股

份持有人或因承继股份而获得股份拥有权者所签订之股份转让书具有同等

效力。买家无须确保购股款项之运用恰当,其股份所有权亦不受有关股份出

售程序之任何不当或失效情况所影响。任何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应拨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于收取该款项净额后,即对该名本公司前股东欠付一笔相等于

该项净额的任意款项。有关该债项而言,该债项毋须获设立信托,同时毋须

就该债项产生任何应缴付的利息;且本公司不须对其本身所得款项净额(可

用于本公司业务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用途)赚取的任何款项作出交代。即使

持有所出售股份的股东身故、破产或出现其他丧失法律能力或行事能力的情

况,有关本条章程细则的任何出售仍须为有效及具效力。

  1. ,或在本章程细则第145条第(a)至

(e)段所述之全部规定获得满足之日为止之期间内,就该期间开始时所持有

之股份或于该期间内早前所发行之股份,曾额外发行股份,而该等额外股份

已符合本章程细则第145条第(b)至(e)段所述之全部规定,则本公司亦有权出

售该等额外股份。

149. 本公司须向股东或因承继股份而获得股份拥有权者计回有关出售股份所得

净额,并将全部有关之款项拨入另一个别帐户。就该等款项而言,本公司将

被视为该股东或因承继股份而获得股份拥有权者之债务人而非托管人。拨入

该另一个别帐户之款项可用于本公司之业务上,或投资于董事会不时认为适

当之项目上。本公司不会就该等款项向该股东或其他因承继股份而获得股份

拥有权者支付利息,而本公司亦无须交出就此所赚取之任何款项。

董事会决定出售

之方式、时间及

条款

出售之方式

出售额外发行股

份之权力

动用出售所得款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溢利转为股本

  1. ,可根据董事会之建议,议决由本公司之储备金(包括股

本储备金)或损益帐或其他可分配之帐项下拨出当时部分款项转为股本,因

此该款可自由派发予各应享有之股东,一如派发股息,并以相同比例派发,

但不能以现金支付,惟可用于下列用途(不论合并或其他方式):(i)缴付该等

股东所持有股份于当时尚未清缴之股款及╱或(i)支付即将配发之本公司之股

份或债券之款项及╱或(i)支付公司条例及上市规则许可转让依上述比例予

该等股东之已入帐计作全数已缴付库存股份之款项,而董事会须照案执行。

  1. ,董事会需将决议转为股

本之未分配溢利予以处理及运用,并将全数已缴付之股份(及╱或库存股份)

或债券,分配及发出,并需办理一切为执行此决议案之事项,并授权董事会

就股份或债券会以发行碎股票作出其认为适当之安排,如发出零碎股票或

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董事会亦可授权任何人士代表全部有权拥有上述股

份之股东与本公司签订协议,规定将各股东所应享有之任何股份或债券,作

已入帐作全数已缴付分配与各名股东,或将该部分未分配溢利代各股东缴付

彼等现行股份仍未清缴之股款或其部分,而任何根据此授权所作之协议,对

所有股东均属有效及有约束力。

记录日期

  1. ,但在不影响任何股份所附带之权利,并在

法规及上市规则之规限下,本公司或董事会可决议指定于任何日期(「记录日

期」)营业时间完结时(或董事会决定之其他时间),已登记为股份或其他证券

之持有人有权收取任何股息、分派、利息、配发、发行、通知、资料、文件或

通函,而该记录日期可定于该等支付或发出日之同一天或之前,或(就任何

股息、分派、利息、配发或发行而言)在建议、议决、宣派或公布该等项目之

前或之后,但须以不影响任何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之转让人及承让人于该等

项目之权利为前提。本公司或董事会可就登记于不同之股东名册上之股份指

定不同之日期为记录日期。

本公司议决批准

溢利转为股本

董事会执行该决

议案

记录日期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帐目

(a) 本公司之资产与负债,及

(b) 本公司所有款项之收入及支出,以及有关该等收支之事项,

此等帐目须显示本公司真实及公平之状况及解释其交易。各帐册得存于本公

司办事处或董事会认为适当之地方,令各董事可随时查阅。

以及按何种程度并决定于何时何地,及附以何条件或规则让股东查阅本公司

之帐目及帐册。除非获有关法规赋予权力,或经董事会许可,或由本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否则各股东(并非董事者)无权查阅本公司之帐目或帐册。

  1. ,制备法规定之报告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或财务摘

要报告的副本,其等与公司条例所界定者相同)及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

呈览。每份该等文件及其他因法律规定须附于其内之文件(统称「有关财务文

件」)必须依照法规条文之规定,最少于开会前21天送交各股东及核数师。即

使因意外未能遵守本条章程细则,也概不使股东周年大会上的议事程序失

效。

  1. 、规则及规例许可之范围内,以及在符合该等法规、

法例、规则及规例之情况下,并取得一切法定同意(如有)之前提下,倘本公

司向股东发送摘录自有关财务文件而其形式及所载资料均符合适用法例、规

则及规例要求之财务报告摘要,以代替有关财务文件,即视为已履行本章程

细则第155条所述之责任。惟任何有权收取有关财务文件之人士,倘有需要

及按照法规及其他适用之法例、规则及规例,可要求本公司除财务报告摘要

外,向彼发送有关财务文件之完整印刷本。

须予保存之帐册

及董事查阅之权

股东查阅之权利

股东就有关财务

文件之权利

要求有关财务文

件之权力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规则及规例,并取得一切法定同意(如

有)之前提下,于本公司之电脑网络或网站,或以其他许可方式(包括以电子

通讯形式)发布或发送有关财务文件,以及遵照本章程细则第156条所规定之

财务报告摘要(如适用者),则本公司被视为已履行本章程细则第155条所述

向股东发送有关财务文件或按照本章程细则第156条向股东发送财务报告摘

要之责任。

核数

  1. ,股东应透过普通决议案委任核

数师以审计本公司帐目,而该核数师的任期应直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为止。该核数师的职责均须依照公司条例的条文办理。

158(A). 必须遵守法规中有关核数师的委任、权力、权利、酬金及职责的条文;另在

法规条文规限下,凡以本公司核数师身份行事的人士的所有作为,就真诚与

本公司交涉的所有人士而言均为有效,即使该人士的委任有缺失之处,或其

在受委任时或在受委任后丧失资格。

158(B). 本公司核数师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以及收取任何股东有权就任何股东大

会收取的所有通知及企业通讯,并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就任何涉及其作为

核数师的会议事项发言。

送达的通知及其他文件

  1. ,本公司寄发或提供之任何

企业通讯应以书面(包括电子通讯)或任何其他形式之许可通讯方式发出;在

公司条例、上市规则及任何适用之法律、规则及规例之规限下并其许可之范

围内,以及在本条章程细则下文之规限下,任何该等企业通讯可由本公司通

过下列方式送达或送递予另一人:

(a) 亲手送达该人;或

有关财务文件之

电子格式

委任核数师

向股东发送文件

之方式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b) 以预付邮资信件、信封或包装物经邮递送达股东列于股东名册内之登

记地址,不论该地址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或将之送交或留置于前述之

该登记地址,或送达该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股东)可就该目的而提供给

本公司之其他地址;或

(c) 以电子通讯发送至该人士就该目的而提供之地址;或

(d) 于香港行销之一份英文报章及一份中文报章(根据公司条例第203条所

指)内,以广告形式刊登该通告;或

(e) 在本公司之网站发布,而该人士可登入该网站,但本公司须符合法规及

任何不时生效之其他适用之法例、规则及规例关于取得该人士同意(或

默示同意)及╱或在遵守公司条例及╱或上市规则之情况下向股东发出

通知;或

(f) 在公司条例、上市规则及任何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允许之范围内,以

任何其他方式进行。

  1. ,如有关股份属联名持有,则只需发送予

彼等于股东名册上排名最前之联名持有人,任何据此方式发出之企业通讯,

即作为已对该等股份之所有联名持有人发出足够通知。

  1. ,则可不时给予本公司一个

可派发通告之本港地址。该地址即为本公司向该股东派发企业通讯之地址;

就本章程细则第159条及165条而言,该地址将被视为该股东列于股东名册上

之登记地址。若无给予如上之本港地址,则其海外地址即为该股东之登记地

址。

  1. 、精神紊乱或破产而对有关股份享有拥

有权之人士,按本章程细则第159条规定之方式发出或提供任何企业通讯,

如同该身故、精神紊乱或破产并未发生。

向联名持有人发

出通知

香港以外之派发

地址

向身故、精神紊

乱或破产之股东

发出通知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尽

管发送时该股东经已身故、患精神紊乱症或破产,且无论本公司是否已接获

彼身故、精神紊乱或破产之通知,亦不论该等登记股份乃单独或联名持有,

均被当作已妥为送达,直至由其他人士替代登记成为该等股份持有人或联名

持有人为止。就本章程细则而言,有关送达即作为已对该股东之合法代表及

与彼共同拥有该等股份权益之所有人士(如有)发出之足够送达及提供。

  1. (如股东为公司者,则其授权人)或委派代表出席本公司之

任何会议,即被视为已收到召开该次会议之通告,及获悉该次会议召开之目

的。

  1. 、上市规则及任何适用之法律、规则及规例之规限下并其许可之

范围内,并按照前述者之规定,本公司按本章程细则第159条之规定向另一

人发出或提供之任何企业通讯:

(a) 若以邮寄发送或提供,该企业通讯已经发送或提供之日以后第二个营

业日(或公司条例另有规定之时间),即被视作已妥为送达或送递。为证

实企业通讯经已送达或送递,只需证明装有企业通讯之信封或包装物

已妥为预付邮资、写上收件人地址及投寄(倘邮寄地址为香港以外之地

方,而香港与该地有空邮服务者,则为已预付空邮资)。由秘书或董

事会委任之其他人士签署,以书面证明装有企业通讯之信封或包装物

已写上收件人地址及投寄,即作为不可推翻之证据;

(b) (i) 若以电子通讯发送(在本公司网站登载企业通讯除外),于本公司

或其代理人之伺服器传送之后,或任何公司条例不时指定之较长

期间,即被视作已送达或送递;

(i) 如于本公司网站登载企业通讯作为发送方式,则以该通告或文件

第一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不论是否根据公司条例、上市规则或任

何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须向本公司股东发出通知),即被视作已

送达或送递;

视为已向身故、

精神紊乱或破产

之股东发出通告

视为已向出席会

议之股东发出通

视为已送达及送

递企业通讯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c) 若以本章程细则拟定之任何其他方式发送或提供(按照本章程细则第159

条于报章上以广告形式刊登者除外),于专人送递时,或(视情况而定)

于通告及文件发送时,均被视为已送达或送递。为证实该通告或文件经

已送达,由秘书或董事会委任之其他人士签署,以书面证明该等通告及

文件送达、送递或发送之有关实情及时间,即作为不可推翻之证据;及

(d) 若按照本章程细则第159条于报章上以广告形式发送,则于首次刊登当

日即被视为已送达或送递。

165(A). 在符合法规及其他适用之法例、规则及规例之情况下,任何向股东发送或提

供之企业通讯,可向股东只发出该通告或文件之英文或中文版本,或同时发

给中英文版本。

165(B). 倘本公司已经尝试以电子通讯方式将企业通讯发送或提供至股东已为该目

的而知会本公司之地址,但却至少连续两次出现未能送递企业通讯之情况,

则本公司其后须以邮递方式将企业通讯发送到该股东之登记地址或其以邮

递方式接收通知之地址,直至该股东以书面提供可以收取以电子通讯方式发

送之企业通讯之新地址为止。

165(C). 倘本公司已经尝试以邮递方式将企业通讯发送到股东之登记地址或其接收

通知之地址,企业通讯却连续三次因无法送递而被退回,则该股东其后将再

无权从本公司收取企业通讯,直至该股东书面提供新登记地址或其接收通知

之新地址,或提供可以收取以电子通讯方式发送之企业通讯之地址为止。

165(D). 股东可按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之期间及形式内,依本公司不时指定之方式,

向本公司寄发撤销通知,以撤销其同意(包括默示同意或视为同意)以电子形

式或透过本公司网站向该股东寄发或提供企业通讯。

165(E). 股东可按上市规则规定及本公司不时指定之方式向本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本

公司以印刷本或电子形式发送或提供任何企业通讯。

企业通讯之语言

版本

未能以电子方式

送递后之发送

连续无法送递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65(F). 在法规之规限下,本公司寄发或提供任何企业通讯时,须参照寄发或提供日

期前十五日内任何时间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在该时间之后的任何变动均不

会使该发送无效。倘任何企业通讯已根据本章程细则就股份寄发或提供予任

何人士,则本公司并无责任将该企业通讯重新寄发或提供予取得该股份任何

所有权或权益之任何人士。

股东地址及未能通知地址

165(G). (1) 在上市规则的规限下,每位股东须根据本公司不时的要求,以书面形式

通知本公司的地址,以便接收以印刷本或电子形式发出的企业通讯。

  • (印刷本或电子形式(如适用)

之地址,本公司毋须以印刷本或电子形式寄送企业通讯予该股东。

165(H). 董事可不时指定以电子方式向本公司发送通知、文件或资讯的形式和方式,

包括指定一个或多个电子地址或电子平台通知、文件或资讯。通知、文件或

资讯仅可在符合董事指定要求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发送至本公司。

165(I). 倘本公司允许以电子方式向本公司发出通知、文件或资讯,而本章程细则规

定该通知、文件或资讯须由股东或其他人士签署或认证,则董事可订明其认

为合适之程序,以核实该通知、文件或资讯之真实性或完整性。任何该等通

知、文件或资讯必须根据规定的要求及程序签署或充分认证,否则视为本公

司未收到。

所有权继承人受发送或提供给前任的企业通讯约束

165(J). 因法律之施行、转让或任何其他方式而享有任何股份权利之每名人士,应受

在其姓名及地址记入股东名册前就该等股份正式寄发或提供予其取得股份

权利之人士之每份企业通讯所约束。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企业通讯签署

165(K). 本公司寄送或提供之任何企业通讯上之签署可以是书写或印刷。

弥偿保证

  1. 、秘书、经理及高级人员,倘以该董事、秘书、经理或高级

人员的身份,对任何诉讼(不论民事或刑事)进行抗辩而得直或获释,或根据

公司条例而提交的有关申请获得法院豁免其责任,则所引致的全部债务将获

本公司从其基金中赔偿。

(a) 该董事支付以下款项的法律责任:

(i)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判处之罚款;或

(i) 须就不遵守属规管性质之规定而以罚款形式缴付之款项;或

(b) 该董事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i) (如该董事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被定罪)该董事因在该法律程序中作

抗辩而招致之法律责任;

(i) (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有联系公司提出民事法律程序,而在该法律

程序中,该董事被判败诉)该董事因在该法律程序中作抗辩而招致

之法律责任;

(i) (如本公司的股东或本公司的有联系公司的股东代本公司提出民

事法律程序,而在该法律程序中,该董事被判败诉)该董事因在该

法律程序中作抗辩而招致之法律责任;

(iv) (如本公司之有联系公司的股东,或该有联系公司的有联系公司的

股东,代首述的有联系公司提出民事法律程序,而在该法律程序

中,该董事被判败诉)该董事因在该法律程序中作抗辩而招致之法

律责任;或

(v) (如该董事根据公司条例第903或904条申请济助,而原讼法庭拒绝

向该董事授予该济助)该董事在与该申请有关连的情况下招致之

法律责任。

(c) 任何根据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不得为核数师作出弥偿之法律责任。

董事及高级人员

等弥偿保证

弥偿保证的例外

情况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提述定罪、判决或拒绝授予济助之处,

即指在有关法律程序中之终局决定。

(b) 就本条章程细则(a)段而言,任何定罪、判决或拒绝授予济助:

(i) 如没有遭上诉,则在提出上诉限期结束时,即属终局决定;或

(i) 如遭上诉,则在该上诉或任何进一步上诉完结时,即属终局决定。

(c) 就本条章程细则(b)段(i)分段而言,如上诉:

(i) 已获裁定,而提出进一步上诉的限期已结束;或

(i) 已遭放弃,或已在其他情况下失效,

该上诉即属完结。

  1. 、核数师、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购买及提供

保险:

(a) 保障因本公司或有联系公司(视乎情况而定)之任何疏忽、失责、失职或

违反信托行为(欺诈除外)以致本公司、有联系公司或任何其他各方须承

担任何损失、损害、责任及索赔;及

(b) 保障因其与本公司或有联系公司有关之任何疏忽、失责、失职或违反信

托行为(包括欺诈)而招致之任何法律责任或就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

序进行辩护。

  1. ,就本公司而言,「有联系公司」指(a)本公司附属公司;(b)本

公司控股公司;及(c)本公司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清盘

  1.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或其他相关规

则及规例另有规定,否则有关本公司被法院颁令清盘或自愿清盘的决议案须

以特别决议案通过。

定罪、判决及拒

绝授予济助

董事及高级人员

等之保险

有联系公司之涵

呈请

以特别决议案方

式清盘


附录四 建议新组织章程细则

  1. ,且在清盘中证明的债务偿付后仍有盈余,则清盘人:

(a) 经所需批准后,可将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无论该等资产是否由

同类财产组成)以金钱或实物分派予股东,并可就此为如此分派之任何

财产厘定清盘人认为公平之价值;及

(b) 可决定股东或不同类别股东间之分派方式。

  1. ,可将该等资产之全部或部分交由清盘人在

获得特别决议案批准后认为适当之信托受托人为分担人之利益托管,但不得

强迫股东接受任何负有任何债务之股份或其他证券。

  1. ,本公司当时不在香港的每名股东须于(i)通过本公司自

愿清盘的特别决议案后十四日内,或(i)于颁令本公司清盘后相同期限内,向

本公司送达书面通知,委任某名居于香港的人士接收所有与本公司清盘有关

或根据本公司清盘发出的传票、通知、法律程序文件、命令及判决,如无作

出有关提名,本公司清盘人可自由代表该股东委任其他有关人士、而向任何

该等受委人(不论由股东或清盘人委任)送达文件,就所有目的而言,应视为

向该股东妥善专人送达,及倘清盘人作出任何该委任,则须在方便范围内尽

快于香港政府宪报刊登广告或以挂号邮件按股东名册所述地址寄往该股东,

向该股东发出通知,而该通知应视为于刊登广告或寄出挂号邮件当日送达。

组织章程细则修订

  1. ,不得修订本章程细则之条文。

清盘时的资产分

以信托方式归属

资产

股东委任法律程

序代理人


附录五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

兹通告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4楼」举行2025年股东周

年大会(「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以商议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1. 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

会与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1. (「董事会」)建议之末期股息每股本公司股份

(「股份」)港币1仙。

(b) 重选林顺泉先生任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新委任在本公司任期超过九年的林日辉先生任本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

(d) 委任曾鸿基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4. 续聘富睿玛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

定核数师酬金。


附录五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特别事项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每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于联交所或任何其他经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而股份在其上市之证券交易所

回购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本公司获准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

过于本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之日

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

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之日。」


附录五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公司条例第141条,一般及无条

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

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额外

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

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以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

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须额外于已给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

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

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以认购

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所载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

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之股份总数,但不包

括根据以下情况配发股份(i)供股(定义见下文);(i)根据任何现有

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契据或其他可换成股份之证券之

条款的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i)行使依据当时获采纳以授予或发

行予合资格人士股份或购买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股份计划或类似安

排授出之购股权或奖励;或(iv)依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配发

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同类安排,不得超过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附录五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

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

之日;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授出之授权之日;及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已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向本公司其他证券之合资

格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如适用,该等其他证券)

之比例提出发售股份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认购股份

之证券(惟在所有情况下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香港以外

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

所之规定后,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凡有关配发、发行、授出、提呈或出售股份的提述,均包括在上市规则、

公司条例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文允许及规限下出售及转让本公司股

本中的库存股份(包括履行因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购股权、认

股权证或类似权利认购股份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1.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5及第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藉

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

出之权力所回购之股份总数目,以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内所载之

第6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之一般授权,惟扩大之数额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10%。」


附录五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批准及采纳本公司之新组织章程细则(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送

呈本次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有

组织章程细则,并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实行采纳

本公司新组织章程细则。」

承董事会命

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黄嘉邦

香港,2025年7月18日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

为其委派代表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本公司股东,均

可委任多于一名委派代表代其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委派代表毋须为本公司

股东。此外,代表本公司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之任何委派代表均有权行使所代表本公司

股东可行使之同等权力。

  1. ,或倘委任

人为法团,则须盖上法团印鉴或经负责人、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如属由负

责人代表法团签署之委任代表格,则除非有相反指示,否则假定该负责人已获正式授

权代表法团签署该委任代表格,而毋须出示进一步证明。

  1. (星期四)至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上述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四时

三十分送交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及过户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1. (如有)或经公证人正式签署证明

之该等文件之副本,须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

八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即「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方

为有效。

  1. ,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而在此情况下,委任委派代表文书将被视为已撤销。


附录五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此等股

份投票,犹如彼有全权投票,惟倘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则

只会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之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

后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就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1. ,所建议之末期股息将派发予于2025年8月28日(星

期四)名列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东,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暂停办理股

票过户手续。持有人如欲获派发建议之末期股息,须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于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及过户处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有关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

8. 第5项决议案所寻求有关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的说明函件载于本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刊

发之通函(本通告为其中一部分)附录一内。

  1. ,马澄发先生及林顺泉先生将于2025年

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彼等均合资格及愿意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已任职本

公司超过九年的林日辉先生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重新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而曾鸿基先生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上述董事之履历及

其他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18日的通函的附录二及三内。

  1. (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九时正至

上午十一时正任何时间生效,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将自动延迟至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

同样时间及地点举行。股东可致电本公司热线(852) 3600 0000查询有关2025年股东周年大

会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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