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88 中国海外发展 通函:致登记股东之函件 – 发布公司通讯之新安排及回条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8)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各位登记股东:
发布公司通讯之新安排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
组织章程细则,本公司将以电子通讯方式向股东
发布其日后的公司通讯(「公司通讯
」),并仅应股东要求向其寄发印刷本形
式的公司通讯。
就此而言,以下安排已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生效。
1. 公司通讯
本公司将在本公司网站(htp:/w.coli.com.hk)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网站(htp:/w.hkexnews.hk)上
发布公司通讯。本公司不会向股东发出公司通讯网站版本
的发布通知。本公司鼓励股东主动留意本公司或港交所
网站上所有日后的公司通讯的发布情况,并自行浏览公司通讯的网站版本。股东如欲收到本公司公司通讯的发布通知,
可订阅港交所在htp:/w.hkex.com.hk/chi/invest/user/login_c.aspx所提供的讯息提示服务,以接获有关本公司公告的即时
通知。
2.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本公司将通过电邮以电子通讯方式向股东个别地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如果本公司没有获取股东的电邮
地址或其提供的电邮地址无效
,本公司将以印刷本形式向其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连同一份索取股东有
效电邮地址的回条,以便将来以电子通讯方式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3. 向本公司提供股东电邮地址
为支援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电子通讯,本公司建议 阁下可通过扫描随附之回条
上的二维码以填写线上表格,该表格
自刊发日期起一个月内有效。倘若 阁下因任何原因在获取线上表格时遇到困难, 阁下可于任何时间填妥随附之回
条并邮寄或亲身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发送电邮至coli688-ecom@vistra.com向本公司提供电邮地址。
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假若本公司没有收到股东的电邮地址或股东所提供的电邮地址无效,本公司将按
照上述第1及第2段所述安排行事。如果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未
送达信息」,则本公司将被视已遵守上市规则。
股东应就其电邮地址的变更立刻通知股份过户登记处。
4. 索取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对于希望收取所有日后刊发的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印刷本的股东,或因任何原因在浏览本公司网
站时遇到困难的股东,本公司将在收到股东发送至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通
过电邮发送至coli688-ecom@vistra.com的书面申请后,日后刊发的公司通讯及╱或相关公司通讯(视情况而定)的印刷本
将免费向其寄发。
请注意,索取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印刷本的申请将于本公司下一个财政年度最后一天到期前有效,
除非被其后的书面申请所撤销或取代(以较早者为准)。此后如股东希望继续收取日后刊发的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
动的公司通讯印刷本,则需要重新填妥并交回条。
有关(i)发布公司通讯及(i)索取公司通讯印刷本的安排详情请参阅本公司网站(htp:/w.coli.com.hk)内的「投资者关系」一栏。
倘 阁下对本函件有任何疑问,请于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致电股份过户登记处之客户服
务热线(852) 2980 1333查询,或将 阁下之查询以电邮发送至coli688-ecom@vistra.com。
承董事局命
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
附注:
- 「公司通讯」指由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向本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资料或使之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局报告
书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中期报告、会议通告、上市文件、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
- 。
- 。
-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指任何涉及要求股东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股东权利的公司通讯。
- 。如果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则
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
- :/w.coli.com.hk)下载。
电邮地址 | : | |
---|---|---|
电邮地址(再次输入) | : |
仅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英文印刷本3;或 | |
---|---|
仅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中文印刷本3;或 | |
同时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英文和中文印刷本3。 |
回条
致: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
经: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
请从以下选项中只选择其中一项
选项1: 本人╱吾等现提供本人╱吾等之电子邮箱地址,以收取日后通过电子方式发布的本公司公司通讯
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选项2: 本人╱吾等现要求收取日后的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请以「✓」号选择以下其中一项:
签署:日期:
股东的英文名称(请以大楷书写)股东的中文名称
通讯地址
联络电话
附注:
- 「公司通讯」指由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向本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资料或使之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局报告书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
报告、中期报告、会议通告、上市文件、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
-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股东(「股东」)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股东权利的公司通讯。
- ,则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英文版本及中文版本的印刷版本将
寄给要求索取任一版本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印刷版本的股东。
- 。如果本公司没有收到填妥的回条或提供的电邮地址无效,本公司将以印刷本形式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连同一份索
取股东有效电邮地址的回条,以便将来以电子通讯方式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如果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没
有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如未标记任何方框或标记多个方框,本公司保留将此请求视为无效的权利。
- ,则本回条将会作废。
- ,本表格应被视为由于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姓名的联名登记股东代表所有联名登记股东提交。
- ,本公司将仅采用所述第一个电邮地址。
- ,除非被其后的书面申请撤销或取代(以较早
者为准)。此后如 阁下希望继续收取公司通讯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印刷版,则需要重新填妥并交回条。
- ,本公司概不接受于此回条上作出的任何其他指示。在此回条中书写的任何其他指示均被视为无效。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中所指之「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包括但不限于, 阁下的名称,联络电话号码,
电邮地址和邮寄地址。
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 阁下个人资料,以便以 阁下所选之方式接收公司通讯。 阁下的个人资料将在适当期间保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的条文要求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的个人资料。任何该等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经邮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
经邮寄:is-enquiries@vistra.com
(请沿虚线剪下)
当 阁下寄回此回条时,请将邮寄标签剪贴于信封上。
如在本港投寄, 阁下无需支付邮费或贴上邮票
邮寄标签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简便回邮号码:10 GPO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