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7 富士高实业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富士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谨订于

日(星期五)上午

分假座香港新界沙田沙田乡事会路

号新城市中央广场第

楼现场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

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会

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

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a)

重选源而细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董事」);

(b)

重选杨少聪先生为执行董事;

(c)

重选吴宏斌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4.

续聘本公司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以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1-

*

仅供识别


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所有其

他适用法例,在下文

(c)

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未发行

股份(包括在上市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具有上

市规则赋予的涵义),以及作出或授出将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

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

(b)

上文

(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于有关期间结束后将须或

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

证);

(c)

董事根据上文

(a)

段之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不

论是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包括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

何库存股份)(惟

(i)

根据供股;或

(i)

因行使本公司目前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

安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

(i)

根据本公司不时有效之公司细则配发及发行本公

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本公司股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iv)

据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本公司认股权证或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

换股权而发行本公司股份则除外)不得高于以下两者之总和:

(a)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20%

;及

(b)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以独立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后购

回之任何本公司股份之总数(最多相当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

10%

),

及根据本决议案

(a)

段授出之权力亦受相应限制;及

-2-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较早发生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百慕达

年公司法(「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之百

慕达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

董事之权力;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

份持有人,按其当日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提呈或发行认股权证、

购股权或附有可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之其他证券之建议(惟董事有权在认为必要

或适当时,就零碎股权或就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例或就香港以外任何认

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就确定此等限制或

责任之存在或范围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误,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

出其他安排)。」

6.

「动议:

(a)

在下文

(b)

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

力,在联交所或任何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及联交所就此目的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倘上市规

则批准,决定该等购回股份须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或另行注销,惟须根据上

巿规则或任何其他认可之交易所不时修订的所有适用法例及规定并在其规限下

进行;

-3-


(b)

本公司根据

(a)

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内可购回或同意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10%

,而根据本决议案

(a)

段授出之权力亦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较早发生者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之百慕达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

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

董事之权力。」

7.

「动议待上述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根据上述第

项决议案

(a)

段授予董事之一般

授权将予扩大,方式为将本公司根据或按照上述第

项决议案

(a)

段所授予权力购回或

同意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入董事根据或按照该一般授权可配发或有条件或无

条件同意配发(或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中。」

承董事会命

富士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

主席兼行政总裁

杨志雄

香港,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沙田

沙田乡事会路

新城市中央广场

-4-

*

仅供识别


附注:

1.

任何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受委代表代

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同时委任多于一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有关

大会。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于大会上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已连同本通告寄发予本

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

或经公证人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不迟

日(星期三)上午

分(香港时间)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

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

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M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3.

为识别股东代表之投票权,本公司将由

日(星期二)至

日(星期

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在此期间将不会为股份办理过户手续。为有权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于

日(星期一)下午

分前将所有过户文

件连同有关股票送抵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于

日(星期五)(大会的记录日期)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4.

本公司董事会已建议派发截至

日止年度之每股普通股末期股息

5.0

港仙(「股

息」),及倘上述股息经股东通过第

项决议案后宣派,则预期于

日派付予于

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为确定符合资格收取建议股息,本公司将由

日(星期四)至

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在此

期间将不会为股份办理过户手续。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

日(星期

三)下午

分前送抵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5.

台风或黑色暴雨警告安排

(i)

倘于

日上午

分「黑色」暴雨警告讯号生效或悬挂或持续悬挂八号或以

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则谨订于

日上午

分假座香港新界沙田沙田

乡事会路

号新城市中央广场第

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届时将于

日(星期五)上午

分假座香港新界沙田沙田乡事会路

号新城市中央广场第

楼举行。

(i)

倘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讯号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

东须考虑其本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如决定出席,务请加

倍小心及注意安全。

-5-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本公司执行董事杨志雄先生、源而细先生、周文仁先

生、源子敬先生及杨少聪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吴宏斌博士、车伟恒先生及谢勤

女士。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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