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7 中国诚通发展集团 公告及通告:延迟寄发有关主要交易 – 租赁资产转让安排及售后回租安排的通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CHENGTONG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

中国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7)

延迟寄发有关主要交易 –

租赁资产转让安排

售后回租安排的通函

兹提述本公司(a)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内容有关与江西省金控融

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资产转让安排; (b)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

十五日内容有关与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订立的售后回租安排; (c)日期为二

零二五年七月三日内容有关与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资产

转让安排; 及(d)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内容有关与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

公司订立的售后回租安排的公告(统称「该等公告」)。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各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根据上市规则第14 章,订立租赁资产转让安排或售后

回租安排(统称「该等安排」) 各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本公司已根据上

市规则第14.44 条,就该等安排取得股东书面批准,借以取代举行本公司股东

大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 条,本公司须于该等公告刊发后15 个营业日内(即二零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二十四日及二十九日或之前)寄发有关该等安排的通函

(「该通函」)。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将纳入该通函的资料,故本公司已申请

并获得联交所授予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 条的规定,惟本公司须于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该通函。


承董事会命

中国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郦千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郦千先生及孙洁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万全先

生、何佳教授及刘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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