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03 星光集团 通函:通函—建议重选董事、重新委聘核数师、全面授权发行及回购股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其
他注册法团、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星光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
表格转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或
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股份代号:403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建议
重选董事、
重新委聘核数师、
全面授权发行及回购股份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定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举行星光集团有限公司之二零二五年度股
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文件第16页至第20页。不论阁下能否出席会议,均请尽快填妥并
交回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惟在任何情况下,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
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票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仅供识别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于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二年购股权
计划」
指本公司于二零二年八月十八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假座
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一号环球贸易广场香港丽思卡尔顿酒店
八楼碧玉厅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
「年报」指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
「回购股份授权」指授予本公司之董事回购本公司股份之全面性授权,惟回购股
份之总面值不得超过在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经不时修订之公司细则
「企业管治守则」指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
「公司条例」指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本公司」指星光集团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受豁免有限公司,
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扩大发行股份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局之一般授权以扩大发行股份授权,发行最多
相等于按回购授权可回购之股份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即本通函件付印前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释义
「股东登记名册」指本公司之已登记股东名册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份
「发行股份授权」指授予本公司之董事配发、发行及或处理本公司新股之全面性
授权,惟股份数目不得超过在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有关决议案
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
「购股权」指根据二零二年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该等购股权附有
权利以现金认购股份
「股东」指持有本公司股份之人仕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香港公司收购、合并
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经不时修订及补充)
释义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股份代号:403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董事
执行董事:
林光如先生(主席及执行长)
潘国政先生(高级副总裁)
黄伟国先生(高级副总裁)
钟治塘先生(高级副总裁)
非执行董事:
杨翠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裕光先生
郭琳广先生,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谭竞正先生
罗君美女士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Place
5thFlor
31VictoriaStret
HamiltonHM10
Bermuda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新蒲岗
大有街三十一号
善美工业大厦
三楼
敬启者:
建议
重选董事、
重新委聘核数师、
全面授权发行及回购股份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绪言
本通函之目的为向阁下提供有关(i)建议重选董事;(i)重新委聘核数师及(i)建议重
新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回购股份及扩大发行股份全面授权,让阁下可获提供一切合理必
需之资料,就投票赞成或反对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之决议案作出知情之决定。
建议重选董事
董事会现时由九名董事组成,即执行董事林光如先生、潘国政先生、黄伟国先生及钟治
塘先生;非执行董事杨翠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裕光先生、郭琳广先生,银紫荆星章,
太平绅士、谭竞正先生及罗君美女士。
根据本公司细则第99(A)条,于各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董事(或彼等数目并非
三或三之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之人数)须轮值告退,惟各董事(包括受委任特
定任期之董事)将至少每三年退任一次。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之董事为林光如先生
(「林先生」)、杨翠女士(「杨女士」)及罗君美女士(「罗女士」),彼等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膺选连任。
钟治塘先生(「钟先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根据本公
司细则第102B条,其任期至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完结,惟其合资格并愿意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本公司已接获罗女士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发出之独立性确认书。罗女士并无参与本集
团任何行政管理。彼并无相互担任对方公司之董事职务或透过参与其他公司或团体与其他
董事有重大联系。提名委员会已参考上市规则第3.13条就罗女士之独立性作出审核,认为彼
符合上市规则之独立性指引要求。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第B.3.4条,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
认为,罗女士作为注册会计师,能补充董事会成员于会计及财务报告方面的专业背景及加强
董事会的性别多元化。
董事会函件
董事会辖下提名委员会已参考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所载的提
名标准以及本公司的企业策略,检讨董事会的架构及组成;董事作出的确认及披露;退任董
事的资格、技能以及经验、时间投入及贡献。本公司认为退任董事将继续为董事会带来宝贵
业务经验、知识及专业精神,从而有助董事会高效及有效地运作及实现多样化。
提名委员会已考虑并向董事会提名林先生、杨女士、罗女士及钟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向股东提呈建议膺选连任。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重选之各董事按联交所上市规则需予披露的有关详情,载于本
通函附录一。
于最后可行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陈裕光先生、郭琳广先生,银紫
荆星章,太平绅士、谭竞正先生及罗君美女士。陈先生、郭先生、谭先生分别于董事会任职逾
三十二年、二十年及二十年。而罗君美女士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90条,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可藉普通决议案选举一名或以上合资格出
任董事之人士,出任本公司任何董事之替任董事,或可授权董事会委任有关替任董事。任何
替任董事可由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藉普通决议案将其罢免,及如由董事会委任,则可由董事
会罢免,而在此条款规限下,替任董事将继续出任其职位直至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或(如为
较早日期)该替任董事所替任之有关董事终止任职董事之日期止。由于先前在二零二四年八
月二十一日举行的本公司二零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赋予董事委任董事之替任董事之授
权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期满失效,及需要提供弹性予
董事会于有需要时委任替任董事,董事会寻求股东授予董事会此等权力。
重新委聘核数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本公司核数师,并符合
资格及愿意重新续聘为本公司核数师。
董事会建议重新委聘罗兵咸为本公司核数师,任期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
董事会函件
回购股份授权
由于先前在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举行的本公司二零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赋予
董事会的全面回购股份授权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期满
失效,故本公司建议在是次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4B项普通决议
案,全面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回购数目不超过本公司于有关决议案日期之已发行股本(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10%之本公司股份。
按照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寄予股东一份说明函件,内容包括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使股东
能够就是否投票支持决议案以批准全面授权董事会行使本公司权力回购本身股份,作出明
智之决定,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发行股份授权及扩大发行股份授权
由于先前在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举行的本公司二零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赋予
董事会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授权,及扩大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最多相等于回购股份)的
授权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期满失效,本公司在股东周
年大会上,将提呈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4A项决议案全面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配发、
发行及或处理不超过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面值
20%之额外股份。在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共500,633,288股,以该数字为
准,本公司可根据新发行股份授权最多可配发、发行及处理100,126,657股。
此外,倘若有关授权回购股份的决议案获得通过,本公司将提呈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内第4C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会扩大发行股份全面授权,发行最多相等于按回购授权可回
购之股份总面值的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文件第16页至第20页。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所有于股东周年大会中之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故此
会议主席将会按照公司细则第70条要求每一个提交表决之决议案均以投票方式进行。本公
司亦会按照上市规则第13.39(5)条之要求方式公告投票结果。
董事会函件
本函件附有代表委任表格供股东周年大会采用。不论阁下是否打算出席大会,均请填
妥代表委任表格,并在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票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
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及记录日期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包
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转让之登记。
为确保股东有资格出席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举行之应届股东周
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股东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
有股份转让文件及其股票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票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记录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遵照上市规则规定提供有关本集团之详细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所载资料
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彼等所深知及深信,
本通函并无遗漏其他事实,以致本通函之任何内容有所误导。
建议
本公司董事认为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刊载有关(i)重选退任董事,(i)重新委聘核数师
及(i)重新授出发行股份授权、回购股份授权及扩大发行股份授权之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
股东整体之最佳利益。因此建议阁下投票赞成在即将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主席
林光如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董事会函件
以下为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有关详情。
林光如先生,现年七十八岁,自一九二年起出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集团董事局主
席、创办人兼执行长及提名委员会成员。林先生为新加坡国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杰出
校友),林先生先后出任中国及香港之社会公职,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第十一
届及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华海外联谊会常务理事、香港推选委员、香港选举委员会
委员、香港童军总会内地事务委员会主席、香港广东社团慈善基金常务副主席、极地博物馆
基金主席、香港未来之星基金会董事、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协席教授、暨南大学校董会校董
等。林先生曾荣获各项殊荣,包括一九八六年香港「十大杰出青年奖」、一九八年香港首届
「青年工业家奖」、一九零年首届「香港创业家荣誉奖」、一九年「香港印艺大奖」之「杰
出成就大奖」及二零二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发「荣誉勋章」等。林先生于印刷行业有超
过六十年经验,一直以来负责集团的企业策略与企业发展,近几年来,为星光转型升级、业
务和产品开拓、品牌创建、智能系统和工业4.0,事业不遗余力,卓有成效。
他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林光如先生为李琳女士之配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列第XV部所定义,其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或控股东。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所定义,林先生持有本公司202,962,677股普通股的个人权益。
林光如先生并无按特定任期委任,惟他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告退及重选。林光如先生的董事酬金及提名委员会成员酬金合共每年150,000港
元,但须由董事会审订及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林先生与本公司一全资附属公司订立
服务合约,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为期两年,他有权收取固定薪金每月420,300港
元及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批准的金额及条款的自由决定之花红及其他福利。除董事酬金
150,000港元外,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林先生收取一全资附属公司酬金合
共约5,547,000港元,当中包括薪金、津贴、退休金供款及自由决定之花红。林先生之酬金乃
本公司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按其经验、资历、工作表现、市场标准及本公司薪酬政策而厘
定。
附录一董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林先生概无或无被视为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任何其他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林先生(a)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
担任何其他职务;(b)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
连;及(c)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
担任何董事职务。
杨翠女士,现年七十八岁,为本集团创办人之一。她由二零一年九月一日起由本公司
之执行董事调职为非执行董事,她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会。她于印刷行业拥有超过五十年
经验。
杨女士为StarlitePrinters(FarEast)Pte.Ltd.的董事,该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
司。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定义,杨女士持有本公司79,916,000
股普通股的个人权益,及1,012,901股普通股的控股公司权益。本公司与杨女士之间并无订
立服务合约。她并无按特定任期委任,惟她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告退及重选。她的董事酬金及提名委员会成员酬金合共每年150,000港元,但须由董
事会审订及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杨女士之酬金乃董事按其职责、时间投入、市场标
准及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杨女士概无或无被视为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任何其他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杨女士(a)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
担任何其他职务;(b)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
连;及(c)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
担任何董事职务。
附录一董事详情
罗君美女士,现年七十岁,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
事、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罗女士在一九七六年毕业于加拿大麦基尔
大学。她为特许会计师,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资深会计师,英国及
威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澳洲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她现为罗思云罗君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罗思云会计师行的东主。罗女士现为新华汇富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祈福生活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九龙仓集团有限公司、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及丽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公司股份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独立非
执行董事。
罗女士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以委任其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委任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
一日起为期两年。两年任期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后,本公司与罗女士并无订立任
何董事服务合约。她并无按特定任期委任,她须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于本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或重选。罗女士有权享有董事袍金为每年200,000港元,但须由董事
会审订及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除董事袍金外,她并无收取其他任何酬金。罗女士之
酬金乃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按其的职责、时间投入、市场标准及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厘定。
于最后可行日期,罗女士概无或无被视为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任何其他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罗女士(a)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
担任何其他职务;(b)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
连;及(c)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
担任何董事职务。
罗女士已确认(a)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列载的各项因素有关的独立
性;(b)其过往或现时并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业务中拥有财务或其他权益,亦无与本
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有任何关连;及(c)于其获委任时并无其他可
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
附录一董事详情
钟治塘先生,现年五十二岁,于一九一年加入本集团,现为本集团高级副总裁及营运
长以及广州星光环保中心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钟先生负责
统筹广州厂区的生产及日常运作。他亦为深圳市童梦格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
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他于包装及印刷行业拥有超过三十年经验。他现时就读国开
实验学院—工商企业管理(本科)课程。
钟先生与本公司签订一份委任函件,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
起生效,任期为两年,但须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
退或重选。根据其整体薪酬福利,钟先生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年150,000港元。另外,他与
本公司一全资附属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为期两年,他有权收取固
定薪金每月100,000港元及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批准的金额及条款的自由决定之花红。钟先
生可享有的薪酬乃由本公司董事局及薪酬委员会按其经验、资历、工作表现、市场标准及本
公司的薪酬政策厘定。
于最后可行日期,钟先生概无或无被视为于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任何其他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钟先生(a)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
担任何其他职务;(b)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
连;及(c)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
担任何董事职务。
除上述披露外,概无其他有关上述董事之资料需要敦请本公司股东留意,亦无其他资
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v)段予以披露。
附录一董事详情
股本
股东应注意,按照授权而可回购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该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之10%;此外,此授权只限于按照上市规则在联交所
及以其他方式回购之缴足股份。在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共500,633,288股。
以该数字为准,本公司不得在联交所回购股份超过50,063,328股。此外,股东应注意按全面
授权而作出的回购仅限于在截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按适用法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
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该项授权被撤消或修改(三者以最早出现者为准)
止之期间进行。
回购股份之原因
鉴于无法预先估计在何种情况适合回购股份,故董事会相信获全面授权回购股份有利
于更灵活处理有关事宜。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该等回购可能提高每股份之资产
净值及╱或盈利,或可有利于本公司。董事会可向股东保证,只会在其认为符合本公司最佳
利益的情况下,方作出回购。
回购股份之资金
本公司乃根据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获授权回购本身股份,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大
纲及细则及百慕达法例规定,用作回购股份的款项须由依法可作有关用途的资金中支付,依
据百慕达法例,回购股份所付资本额只可由有关股份所缴足之股本,或可由可供股息分派的
溢利或因有关用途而发行新股份所得收益中支付。回购股份所须付之溢价只可由可供股息
分派之溢利或本公司股份溢价账中支付。
以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最近期公布的经审核财务报表之结算日期)本公司
综合财政状况,尤其是本公司当时的营运资金状况或资产负债状况和现已发行的股份数目
为考虑基础,董事会相信假若在建议回购期内全面行使建议回购股份,则本公司的营运资金
附录二说明函件
或资产负债状况将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然而,除非回购股份建议之条件有利于本公司,否
则,本公司不会在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相对于最近期公布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状况)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回购股份。
董事会与有关连人士
在经过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会所知及所信,本公司董事或任何联系人士(定义见上
市规则)目前概无意在董事会之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时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与本公司有关连之任何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通知本公司,彼等现时有意将股份
售予本公司,亦无承诺在本公司获授权回购股份时,不将其持有的股份售予本公司。根据上
市规则,本公司不得明知而在联交所向有关连人士回购股份,而有关连人士亦不得明知而向
本公司出售其股份。
承诺
董事会将根据所提呈之决议案,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公司注册所在地百慕达之所有适用
法例,并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规例,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回购股份。
本公司确认本附录二所载的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第10.06(1)(b)条所规定资料,且说
明函件及建议的股份购回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本公司将会注销按回购股份授权回购的股份(如有)及不会将其持作库存股份。
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倘若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所占本公司有投票权之股票权益之比例增加,就收购守则而
言,该项权益增加将视为一项收购行动。因此,视乎股东权益增加的水平,一位股东、或一
致行动的一组股东(按收购守则的定义)会获得或巩固其对本公司控制权,在若干情况下或
须按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股份。
附录二说明函件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本通函付印前之最后可行日期),林光如先生(「林先生」)及
其配偶李琳女士(「李女士」)实益拥有202,962,677股,相等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0.54%。
杨翠女士(「杨女士」)实益拥有80,928,901股,相等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6.17%。就收购
守则而言,林先生、李女士及杨女士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士,故此视作持有本公司股份权益合
共283,891,578股,相等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6.71%。倘于二零二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举
行之日前并无发行或回购股份,董事会根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普通决议案而全面
行使所授予之回购股份授权,而回购股份授权可让本公司最多回购50,063,328股份,(a)林
先生、李女士及杨女士于本公司之持股量将增加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3.01%;及(b)林先
生及李女士于本公司之权益将增加超过2%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5.05%。因此,就收购守
则的条文,林先生及李女士可能须要按收购守则的规定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本公司的全部
已发行股份。董事无意行使回购股份之权力,引致任何股东或一组股东需要根据收购守则第
26条提出全面收购。
除上述披露外,董事会并不认为本公司回购股份会产生收购守则所载的任何后果。
董事无意行使回购股份之权力,引致公众持股量低于百份之二十五,或上市规则不时
规定的其他最低百份率。
附录二说明函件
市价
在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本公司股份在联交所每月的最高及最低成交价记录如
下: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七月0.2200.188
二零二四年八月0.2130.189
二零二四年九月0.2190.172
二零二四年十月0.2200.186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0.2190.187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0.2250.187
二零二五年一月0.2040.182
二零二五年二月0.2180.182
二零二五年三月0.2480.189
二零二五年四月0.2450.166
二零二五年五月0.2100.184
二零二五年六月0.2230.182
二零二五年七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0.1970.171
回购、出售及赎回股份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回购、出售或赎回任何本公
司之上市股份。
附录二说明函件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股份代号:403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柯士甸
道西一号环球贸易广场香港丽思卡尔顿酒店八楼碧玉厅举行二零二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商议下列事项:
1.省览并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账目、董事会报告及核
数师报告。
2.(a)重选林光如先生为执行董事;
(b)重选杨翠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c)重选罗君美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重选钟治塘先生为执行董事;
(e)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及
(f)授权董事会委任替任董事。
3.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仅供识别
附录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A.「动议:
(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行使
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出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
作出或授予或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除董事会所获授之任何其他权力,上文(a)段之批准将额外授权本公司董
事会在有关期间作出或提出或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项权力之建
议、协议及购股权;
(c)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董事会获授权可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
件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之股本面值总和(并非根据配售股份(如后
所释义)或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之购股权而配发者),不得超过本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面值20%,
而该项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一,取其最早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
开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本决议案所述之权力在股东大会经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
日。
附录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配售股份」乃指本公司董事会所指定之一段时间内向在某一规定记录日
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持股比例配售股份(惟董事会可就有
关零碎配额,或总计及任何在有关司法权区之法例,任何认可之监管机
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要求之限制或责任后,认为必须或权宜取消若干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B.「动议:
(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内遵
照所有适用之法例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回购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
值0.10港元之股份;
(b)除董事会所获授之任何其他权力外,上文(a)段之批准,将额外授权本公
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内行使所有权力促使本公司按董事会之指定价格回
购本身之股份;
(c)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董事会获授权可回购之股份之总面值,不
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总面值10%,而该项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一,取其最早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
开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本决议案所述之权力在股东大会经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
日。」
附录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动议:
(a)待载于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4B节所列之决议案获通过后,及在不影响召
开本大会之通告第4A节所列之决议案所授出之权力之情况下,全面及无
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
出售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及作出或授予可能在有关期间或其后须行使
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惟本公司董事会依据授权而配发或同
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无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形式配发)之股本总
面值不得超过依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4B节所列之决议案所授出之权力
可购买之股本总面值;及
(b)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一,取其最早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
开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本决议案所述之权力在股东大会经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
日。」
承董事会命
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
潘国政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林光如先生、潘国政先生、黄伟国先生及钟治塘先
生,非执行董事为杨翠女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裕光先生、郭琳广先生,银紫荆星章,太
平绅士、谭竞正先生及罗君美女士。
附录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有权亲身出席大会及投票之股东可委派一位或以上之代表代其出席该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无需为本公司
股东。代表委任表格须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证明副本,在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票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2.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
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的人士。倘该等联名持有人中超过一位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有
名列股东名册首位的出席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3.就本通告第2项而言,本公司董事会建议重选林光如先生及钟治塘先生为执行董事;杨翠女士为非执行董
事及罗君美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上述董事之详情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致股东之通函附录
一。
4.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除非该项全面授权经股东周年大会重新授
出,否则于上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授权将告无效。
5.就4B及4C两节而言,本公司正寻求股东批准予董事会在回购股份及因回购股份而重新发行股份之一般授
权。遵照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本通告随附载有行使该项权力须遵守之条件之说明函件。
6.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
理股份转让之登记。
为确保股东有资格出席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举行之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
票,股东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转让文件及其股票交回本公
司之香港股票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7.倘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时正或之后仍然悬挂「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
号,及╱或香港天文台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时正或之前,宣布将会于未来两小时内发出上述
任何警告讯号,则股东周年大会将不会于当日举行,本公司将在本公司网站(w.hkstarlite.com)及联交
所网站(w.hkexnews.hk)刊登公告,以通知股东经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附录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