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01 沪港联合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ONG KONG SHANGHAI ALIANCE HOLDINGS LIMITED

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

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骆克道41号东城大厦1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便讨

论以下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

董事会与独立核数师之报告。

  1. (「董事」)。

(b) 重选章曼琪女士为董事。

(c) 重选杨荣燊先生(彼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服务本公司超过九(9)年)为董事。

(d)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段落(c)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及作出

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段落(a)之批准乃附加于任何其他给予董事之授权,并授权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终结后行

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段落(a)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其

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包括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

文);或(i)行使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及任何可兑换成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证

券之认购或换股权;或(i)因行使本公司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批准之购股权计划所赋予之认购权;或(iv)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本公

司之公司细则实施之类似安排而配发者)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

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上述批准须受相应

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时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 百慕达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之日;及


(i) 于股东大会上以通过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之日。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

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有关

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

任而必须或权宜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1.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在本决议案段落(c)之规限下及依照所有适用法例回购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港元之已发行股份(「股份」);

(b) 本决议案段落(a)之批准乃附加于任何其他给予董事之授权,并授权董事会代

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酌情厘定之价格回购

本公司之股份;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段落(a)之批准获授权回购之股份之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

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时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 百慕达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之日;及

(i) 于股东大会上以通过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之日。」


  1. 「动议待通过大会通告所载第5及6项之决议案后,将本公司根据大会通告所载第6

项之决议案将予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加入董事根据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之决议

案可予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配发之股份总面值,惟增加之数额不得超

过本公司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承董事会命

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黄婉诗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骆克道41号

东城大厦

11楼1103-05室

附注:

  1. (「上市规则」)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而

股数投票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登载。

  1. ,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人士作为其代表出席会议及代其

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无论 阁下能否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

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并尽速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

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如 阁下在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出席大会,该表格将

被视为已撤回。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

月二十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1. ,则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排名较先之股东若已亲自或委派代表

投票,其他排名较后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之投票均属无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以股东名册所示

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1. ,在此期间,所有股份转让将不会受理:

(i) 厘定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八月十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首尾两

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身

份。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二日(星期五)。为确保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

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楼1712-1716号舖,办理登记手续。

(i) 厘定股东享有末期股息之权利:

假设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之决议案于大会上获正式通过,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

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股东享有末期股息之权利。厘定股东享有末期

股息之权利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为确保享有收取末期股息之权

利,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

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办理登记手续。

  1. ,正在就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寻求本公司股东批准,以

授权根据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现时并无计划发行任何股份。

  1. ,董事谨声明,倘彼等认为购回股份符合本公司股东利益,

彼等将行使获赋予之权力购回股份。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之通函(本通告为其中部分)

附录二载有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作出之说明函件,其中包含让本公司股东就建议决议案表决作出

知情决定所需之资料。

  1. (星期五)上午八时正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超强台

风引起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则大会将顺延举行,并就有关大会另行安排的

详情再度发表公告。大会于悬挂三号或以下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

时仍如期举行。在恶劣天气下, 阁下应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如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

注意安全。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姚祖辉先生及刘子超先生(为执行董事);黄桂新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徐林宝先生、杨荣燊先生、李引泉先生及章曼琪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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