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11 欧化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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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欧化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年
月
日(星期二)上午
时
分假座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号英皇集团中心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并采纳截至
年
月
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及独立
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陈绮雯女士为董事。
(B)
重选招健晖先生为董事。
3.
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5. (A)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
(i)
分段之限制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本决议案
(i)
分段)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
本公司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内或届满后行使
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i)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
(i)
分段之批准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
者),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
,
惟依据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
(i)
分段)或按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
证或按任何可兑换成本公司股份之证券或任何购股权计划所赋予之认
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而配发者除外,而上述批准亦受此限制;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较早日期为准)之
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b)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
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c)
在股东大会上以通过的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之日。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
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任何香港
以外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则所订明之任何
限制或责任,按彼等认为必要或适宜者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
安排)。」
5. (B)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
(i)
分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本决议案
(i)
分段)内,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其他任何证券交易所
不时修订之规定,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回购本公司在联交所或可能
在其他获联交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之任何证券交易所
挂牌之本公司股份;
(i)
依据上文
(i)
分段之批准而回购本公司股份之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
获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较早日期为准)之
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b)
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c)
在股东大会上以通过的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之日。」
5. (C)
「动议于上文第
5(A)
项及第
5(B)
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条件下,将本公司根据上文
第
5(B)
项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权力所回购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入董事依据
上文第
5(A)
项决议案可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
内,惟该等已扩大本公司股份数目不得超过第
5(B)
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
承董事会命
欧化国际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陈丽艳
香港,
年
月
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
湾仔
轩尼诗道
号
英皇集团中心
楼
1905-07
室
附注:
(i)
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恕无茶点招待,亦不会派发企业礼物。
(i)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本通告所载所有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若主
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决定允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务的决议案进行投票,则该决议案将可以举
手方式表决。
(i)
凡有权出席本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均可委派一位或多
位(如彼持有一股以上股份)受委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本公司鼓励股东委
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作为其受委代表,以行使其于股东周年大会投票之权利。就行使投票权而
言,股东毋须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iv)
委任代表格须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核证副本,
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委任代表格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
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已提交之委任代表格将被视作撤销论。
(v)
如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股东;惟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投票之股份持有人投票,则
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之投票方获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则不予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后将
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相关联名持股之排名次序为准。
(vi)
本公司将不会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资格而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然
而,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相关股票及已填妥之过户表格,必须于
不迟于
年
月
日(星期三)(记录日期)下午
时
分前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的上述地址以办
理登记。
(vi)
倘若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
时
分至上午
时
分期间之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
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香港政府宣布的「极端情况」,则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会于
联交所网站
(htps:/w.hkexnews.hk)
和本公司网站
(htps:/w.UlfertsIntl.com)
登载公告,通知各
股东有关续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vi)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为:
执行董事:杨政龙先生
陈传贤先生
范敏嫦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陈绮雯女士
招健晖先生
伍海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