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87 维立志博-B 上市文件:全球发售

联席保荐人 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股份代号: 9887

南京维立志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Leads Biolabs Co., Lt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发售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阁下如对本招股章程的任何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独立专业意见。

Nanjing Leads Biolabs Co., Ltd.

南京维立志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发售

全球发售项下发售股份数目:32,054,400股H股(视乎发售量调整权及

超额配股权行使与否而定)

香港发售股份数目:3,205,500股H股(可予重新分配)

国际发售股份数目:28,848,900股H股(可予重新分配及

视乎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行使

与否而定)

最高发售价:每股H股35.00港元,另加1.0%经纪佣金、

0.00015%会财局交易征费、0.0027%证监

会交易征费及0.00565%联交所交易费(须

于申请时以港元缴足,多缴款项可予退还)

面值:每股H股人民币1.00元

股份代号:9887

联席保荐人

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招股章程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招股章程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招股章程连同本招股章程附录七「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及展示文件」所述的文件已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

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的规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登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公司注册处长

对本招股章程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

预期发售价将由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本公司于定价日以协议厘定。预期定价日将为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或之前,且无论如何不迟于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

发售价将不会高于每股发售股份35.00港元,且现时预期不会低于每股发售股份31.60港元。倘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

表包销商)与本公司因任何理由而未能于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前协定发售价,则全球发售将

不会进行并将告失效。

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可于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当日上午或之前,随时调

减全球发售项下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及╱或调低指示性发售价范围至低于本招股章程所述者。在此情况下,本公司

将在决定作出有关调减后,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当日上午,在联交

所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leadsbiolabs.com刊登公告,且发售将告取消并按经修订发售股份数目及╱或经

修订发售价范围以及上市规则第11.13条的规定(包括刊发补充或新招股章程(如适用)重新启动。进一步详情载于本招股

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及「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各节。

倘于上市日期上午八时正前发生若干事件,则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销商)可终止香港包销商于香港包销协

议项下的责任。有关进一步详情,见「包销-香港包销安排-香港公开发售-终止理由」。

在作出投资决定前,有意投资者应审慎考虑本招股章程所载的所有资料,包括「风险因素」一节所载的风险因素。

发售股份并无亦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登记,且不得在美国境内提呈发售、出售、质押或转让,惟有

美国证券法及美国适用州证券法登记规定的豁免或于不受其规限的交易则作别论。发售股份(i)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44A条

或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规定的另一项可动用豁免在美国仅向合资格机构买家(定义见美国证券法第144A条)及(i)根据美

国证券法S规例在美国境外于离岸交易中提呈发售及出售。发售股份不会在美国公开发售。

重要通知

我们已就香港公开发售采取全电子化申请程序。我们不会就香港公开发售向公众人士提供本招股章程的印刷本。本招

股章程可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leadsbiolabs.com)查阅。倘阁下需要本招股章程的印刷本,

可从上述网址下载并打印。

2025年7月17日


– i –

重要提示

致投资者的重要通知:

全电子化申请程序

我们已就香港公开发售采取全电子化申请程序。我们不会就香港公开发

售向公众人士提供本招股章程的任何印刷本。

本招股章程可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披露易>新上市>新上市

资料」页面及本公司网站w.leadsbiolabs.com查阅。倘阁下需要本招股章程的

印刷本,可从上述网址下载并打印。

阁下可使用以下其中一个申请渠道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

申请渠道平台目标投资者申请时间

白表eIPO服务w.eipo.com.hk拟收取实物H股票的申请

人。成功申请认购的香港

发售股份将以阁下本身名

义配发及发行。

2025年7月17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至2025年

7月22日(星期二)上午十一

时三十分。悉数缴付申请

股款的截止时间将为2025

年7月22日(星期二)中午

十二时正。

香港结算EIPO渠道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须

为香港结算参与者)将

按阁下指示,通过香港

结算的FINI系统代表阁

下提交电子认购指示。

不拟收取实物H股票的申

请人。成功申请认购的香

港发售股份将以香港结算

代理人的名义配发及发行,

并直接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记存于阁下的指定香港结

算参与者股份户口。

由于经纪或托管商对可发出

指示的起始及截止时间可

能存在差异,请联络阁下

的经纪或托管商查询相关

时间。

我们不会提供任何实体渠道以接收公众人士的任何香港发售股份认购申

请。本招股章程电子版本内容与按照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

例第342C条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长登记的招股章程印刷本内容相同。

倘阁下为中介、经纪或代理,务请阁下提示顾客、客户或主事人(如适用)

注意,本招股章程于上述网址可供网上阅览。

有关阁下可以电子方式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程序的进一步详情,请参

阅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i –

重要提示

阁下通过白表eIPO服务或香港结算EIPO渠道提出的申请须认购最少100股

香港发售股份,并须为下表所列香港发售股份数目的倍数。

倘阁下通过白表eIPO服务提出申请,阁下可参照下表,了解就所选股份数

目应付的金额。阁下于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时须悉数支付该申请的相应付

金额。

倘阁下通过香港结算EIPO渠道提出申请,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或会要求阁

下按其根据适用的香港法律及法规厘定的有关金额预先支付申请款项。阁下有

责任遵守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就阁下所申请的香港发售股份施加的任何有关预

先支付的规定。

南京维立志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每股香港发售股份35.00港元)

可供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数目及应缴款项

申请认购的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时

应缴款项

(2)

申请认购的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时

应缴款项

(2)

申请认购的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时

应缴款项

(2)

申请认购的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时

应缴款项

(2)

港元港元港元港元

1003,535.302,00070,705.9610,000353,529.76300,00010,605,892.50

2007,070.602,50088,382.4320,000707,059.50400,00014,141,190.00

30010,605.893,000106,058.9330,0001,060,589.26500,00017,676,487.50

40014,141.193,500123,735.4140,0001,414,119.00600,00021,211,785.00

50017,676.494,000141,411.9050,0001,767,648.76700,00024,747,082.50

60021,211.794,500159,088.3960,0002,121,178.50800,00028,282,380.00

70024,747.085,000176,764.8870,0002,474,708.26900,00031,817,677.50

80028,282.386,000212,117.8680,0002,828,238.001,000,00035,352,975.00

90031,817.687,000247,470.8390,0003,181,767.761,500,00053,029,462.50

1,00035,352.988,000282,823.80100,0003,535,297.501,602,700

(1)

56,660,213.03

1,50053,029.479,000318,176.78200,0007,070,595.00

附注:

  • 、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

若您的申请成功,经纪佣金将支付予交易所参与者(定义见上市规则),而证

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将支付予联交所(证监会交易

征费由联交所代表证监会收取;而会财局交易征费由联交所代表会财局收取)。

申请认购任何其他数目的香港发售股份将不获考虑,且任何有关申请将不

获受理。


– i –

预期时间表

倘下列香港公开发售预期时间表有任何变动,我们将在香港于联交所网

站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leadsbiolabs.com 刊发公告。

日期

(1)

香港公开发售开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7月17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

透过指定网站 w.eipo.com.hk 使用

白表eIPO服务完成

电子申请的截止时间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三十分

开始办理申请登记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

(a)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缴费灵付款转账完成

白表eIPO申请付款及(b)通过香港结算EIPO渠道

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

中午十二时正

倘阁下指示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须为香港结算参与者)根据阁下的指示透

过香港结算的FINI系统代为提交电子认购指示,由于经纪或托管商对可发出指示

的起始及截止时间可能存在差异,建议阁下联络经纪或托管商查询相关时间。

截止办理申请登记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

中午十二时正

预期定价日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

中午十二时正前

于我们的网站 w.leadsbiolabs.com

(6)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刊发有关发售价、香港公开发售

申请水平、国际发售踊跃程度及

香港发售股份分配基准的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

下午十一时正或之前


– iv –

预期时间表

透过多种渠道公布香港公开发售的分配结果(连同获接纳申请人的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如适用),包括:

• 分别于我们的网站 w.leadsbiolabs.com

(6)

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刊发公告. . . . . . . . . . . . .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

下午十一时正或之前

• 于指定分配结果网站w.iporesults.com.hk

(或:htp:/w.eipo.com.hk/eIPOAlotment)

使用「按身份证号码搜索」功能查阅 . . . . . . . . . . . . . . .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

下午十一时正

至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

午夜十二时正

• 致电分配结果

电话查询热线+852 2862 8555. . . . . . . . . . . . . . . . . .于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

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

2025年7月29日(星期二)

及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

对于透过香港结算EIPO渠道提出申请的人士,

阁下亦可向经纪或托管商查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

下午六时正起

就全部或部分获接纳申请寄发H股票或将H股票

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7)(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

或之前

就全部或部分获接纳申请(若最终发售价低于申请时

最初支付的每股发售股份最高发售价)(如适用)

或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申请寄发白表电子退款

指示╱退款支票

(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

或之前

预期H股开始于香港联交所买卖.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

上午九时正


– v –

预期时间表

附注:

  • ,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本地日期及时间。有关全球发售架构的详

情(包括香港公开发售的条件)载于本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一节。

(2) 阁下不得于截止递交申请日期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后透过指定网站w.eipo.com.hk

递交申请。倘阁下已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之前递交申请,并自指定网站取得申请参

考编号,阁下将获准透过完成缴付申请股款继续办理申请手续,直至截止递交申请

日期中午十二时正(即截止办理申请登记时)为止。

  • (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任何时间,香港悬挂

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及╱或发生极端情况,则当日

将不会开始或截止办理申请登记。有关详情见「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E.恶劣天

气下的安排」。

  • (须为香港结算参与者)通过FINI向香港结算发出

电子认购指示申请香港发售股份,应参阅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A.申

请香港发售股份-2.申请渠道-香港结算EIPO渠道」。

  • (星期三)或之前,但无论如何不迟于2025年7月23日(星

期三)中午十二时正。倘我们与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因任何理由未

能于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前协定发售股份的定价,则全球发售将

不会进行并将告失效。

(7) 只有于上市日期上午八时正前全球发售在各方面已成为无条件且香港包销协议及

国际包销协议并无根据其各自的条款予以终止的情况下,H股票方会成为有效的

所有权凭证。预期上市日期将大约为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投资者如在获发H股

股票前或于H股票成为有效所有权凭证前按公开可得分配详情买卖H股,须自行

承担一切风险。

  • ╱退款支票将就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申请发出。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D.寄发╱领取H股票及退回申请股款」以了解详情。

倘申请人通过白表eIPO服务提出申请并以单一银行账户缴付申请股款,则退回股款(如

有)将以白表电子退款指示的形式发送至其银行账户。倘申请人通过白表eIPO服务

提出申请并以多个银行账户缴付申请股款,则退回股款(如有)将以申请人(倘属联

名申请,则为排名首位的申请人)为抬头人的退款支票形式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认

购指示所示地址,邮误风险概由他们自行承担。

进一步资料载于「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D.寄发╱领取H股票及退回申请股款」

一节。


– vi –

预期时间表

上述预期时间表仅属概要。有关全球发售的架构(包括其条件)及香港发售

股份申请程序的详情,请分别参阅本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及「如何申请香

港发售股份」各节。

倘全球发售并无成为无条件或根据其条款予以终止,则全球发售将不会进

行。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其后将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公告。


– vi –

目 录

致有意投资者的重要通知

本招股章程为本公司仅就香港公开发售及香港发售股份而刊发,并不构

成出售本招股章程根据香港公开发售提呈发售的香港发售股份以外任何证券

的要约或要约购买任何证券的招揽。本招股章程不得用作亦不构成于任何其

他司法权区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的要约或邀请。本公司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以

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公开发售香港发售股份,亦无采取任何行动以

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刊发本招股章程。于其他司法权区分派本招股

章程以进行公开发售以及提呈发售及出售香港发售股份均受限制,除非已根

据该等司法权区的适用证券法向相关证券监管机关登记或获其授权或豁免,

否则不得进行有关活动。

阁下应仅依据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作出投资决定。香港公开发售仅基于

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及所作声明进行。我们并无授权任何人士向阁下提供有

别于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对于并非本招股章程所载或所作的任何资料或

声明,阁下不得视为已获本公司、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

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任何包销商及资本市场中介人、我们或他

们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或他们任何代表或参与全球发售

的任何其他各方授权而加以倚赖。我们的网站(w.leadsbiolabs.com)所载的

资料并不构成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

页次

预期时间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目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i

概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技术词汇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前瞻性陈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风险因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豁免严格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 . . . . .146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4


– vi –

目 录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1

公司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6

行业概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8

监管概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6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9

业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4

财务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3

股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3

主要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7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3

基石投资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2

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5

包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9

全球发售的架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1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3

附录一 - 会计师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二 -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三 - 税项及外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四 -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V-1

附录五 -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1

附录六 - 法定及一般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I-1

附录七 - 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及展示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VI-1


概 要

本概要旨在向阁下提供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的概览。由于此为概要,故

并无载列对阁下而言可能属重要的所有资料。阁下于决定投资香港发售股份

前,务请阅览整份文件。任何投资均涉及风险。投资香港发售股份的部分特定

风险载于本招股章程「风险因素」一节。阁下于决定投资香港发售股份前,务

请细阅该节全文。尤其是,我们是一家生物科技公司,鉴于未能符合上市规则

第8.05 (1)、(2)或(3)条项下的规定,故寻求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在联交所

主板上市。投资我们这类公司涉及独有的挑战、风险及不确定因素。此外,核

心产品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及指南第2.3章资格要求的产品,申请人可

能会继续就核心产品的研发活动产生重大成本及开支,而核心产品未必会成

功开发或上市。阁下应根据该等考虑因素作出投资决定。

概览

我们于2012年成立,是一家临床阶段生物科技公司,专注于肿瘤、自身免疫

性疾病及其他重大疾病新疗法的发现、开发及商业化。本公司拥有(i) 1款核心产

品LBL-024(处于注册临床阶段的PD-L1与4-1B双特异性抗体),我们目前正在评

估其治疗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作为单药疗法用于此前至少接受过三线治疗的

患者及作为一线治疗联合疗法的一部分)、小细胞肺癌(作为一线治疗)、胆道癌(作

为一线╱一线以上治疗)、非小细胞肺癌(作为一线╱一线以上治疗)及其他实体瘤(用

于此前至少接受过二线治疗的患者)的潜在疗效;及(i) 13款其他候选药物(包括5

款临床阶段候选药物及8款临床前阶段候选药物)。

概不保证我们最终能够成功开发核心产品或任何管线产品并将其上市。


概 要

我们已建立多元化的产品组合,包括4款核心及主要产品,各款产品组合均

处于全球临床进度领先的候选药物之列(不论于其各自药物类别或针对相同靶

点的药物当中)。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已于2024年7月进入针对晚期肺外神经

内分泌癌的单臂注册临床试验,是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全球首款达到注册

临床阶段的4-1B靶向候选药物。截至最后可行日期,除化疗外,全球范围内尚

无专门用于治疗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获批药物,LBL-024作为一款处于注册

临床试验阶段的4-1B靶向候选药物,旨在填补该重大治疗缺口。就我们的各款

主要产品而言,(i) LBL-034是全球临床进度第二领先的靶向GPRC5D的CD3 T-cel

engager;(i) LBL-033是全球仅有的两款已进入临床阶段的MUC16/CD3双特异性抗

体之一;及(i) LBL-007在全球处于临床阶段的LAG3靶向单克隆抗体中临床进度

位居前三。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凭借我们的专有技术平台及药物开发能力,我们已开

发出设计合理且具差异化的管线,本公司拥有(i) 1款核心产品LBL-024(PD-L1/4-

1B双特异性抗体)及(i) 13款其他候选药物,当中包括5款其他临床阶段候选药

物(LBL-034、LBL-033、LBL-007、LBL-019及LBL-015)及8款临床前阶段候选药物

(LBL-043、LBL-049、LBL-054-TCE、LBL-054-ADC、LBL-061、LBL-058、LBL-051及

LBL-047)。于该14款候选药物中,6款已成功进入临床阶段,我们正单独进行合

共10项临床计划评估。迄今为止,我们有2款候选药物于3种适应症的I期临床试

验中获得概念证明,且该等候选药物中有1款进展至注册临床试验阶段。我们于

2021年12月与百济神州就LBL-007订立授权及合作协议,该协议已于2025年5月18

日终止。有关详情,见「-合作协议-与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合作协议」。我们

亦与Aditum Bio(一家生物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新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NewCo」)

达成合作安排,致力于我们特定三特异性T cel engager的全球开发及商业化,

交易总价值高达6.14亿美元,另加潜在中个位数百分比的特许权使用费及于该

NewCo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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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MN(国中)APMN(国中)APMN(国中)APMN(国中)APMN(国中)APMN(国中)APMN(国中)APMN(国中 )ADF(国美 上以及线四 瘤髓骨性发多 药单 )体 3D 抗 C/ 性 D5 异 C 特 RP 双 G ( 430-LBL)APMN(国中)ADF(国美)APMN(国中 )ADF(国美 上以线二 上以线二 、癌颈宫、癌巢卵 及癌肺胞细小非 瘤体实 瘤体实 药单 药单 )体抗性异特双( 3DC/61CUM 330-LBL)APMN(国中)ADF(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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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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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要

我们的业务模式

我们的核心业务模式是旨在自主发现、开发及商业化肿瘤免疫疗法。我们

的药物开发能力,建立于我们在研发、临床开发、化学、生产与控制(CMC)以及

业务拓展方面的综合自主能力。作为自主开发的补充,我们亦与第三方合作进行

候选药物的临床开发及商业化,以通过对外授权许可、商业化合作或其他战略合

作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

  • :我们利用双特异性抗体及其他技术平台,策略性地专注于

发现及开发以T细胞为中心的免疫疗法。我们对靶点的选择亦通过研

究驱动策略以及对监管趋势及竞争格局的全面评估来达成,旨在填补

巨大的治疗缺口,确保我们产品进入市场及具商业可行性。

  • :我们利用对T细胞免疫的见解、先进的抗体工程以

及对疾病生物学的充分了解,解决与该等靶点药物开发有关的挑战。

我们的实力让我们能够设计可诱发强大抗肿瘤活性的分子,同时降低

发生不良事件的风险。我们的药物开发流程效率很高,从靶点选择到

递交试验中新药(IND)通常仅需3年,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优

于创新药物开发用时约5至6年的行业平均水平。

  • :于临床阶段,我们对临床需求的感知以及对试验设计及管

理的熟练掌握使我们能够识别需求未获满足的癌症适应症,从而快速

进入市场及寻求适应症扩展机遇。尤其是,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仅

用时2.3年即从首次人体试验的首名患者入组推进到了注册临床试验

阶段,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显著快于创新药物开发用时6.4年

的行业平均水平。

  • :我们候选药物的竞争优势吸引了战略合作伙伴(例如Aditum

Bio成立的NewCo)与我们合作,使我们能够以协同、高效及具经济效

益的方式利用国际临床资源、加快药物开发及进入海外市场。

我们的策略方法为我们的增长建立了商业模式,不仅彰显我们能够高效推

进药物开发以充分提高其临床及商业价值,亦支持我们于商业领域应用科学成果。

我们的成功有赖具有全球视野、经验丰富的领导团队。我们的共同创始人

康小强博士及赖寿鹏博士于制药行业(尤其于抗体药物发现及开发方面)合共拥

有数十年经验。他们于20世纪90年代末在Steven Rosenberg博士的世界级肿瘤免疫


概 要

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时认识,共同展开对推动医学科学发展的追求。康博士是中

国生物制药行业内少数富有经验的创始人之一,具有推动第一代抗体药物从发

现到商业化的良好往绩。在共同创始人的领导下,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由具有

多学科互补背景的顶尖人才组成)互相合作,以执行我们的发展策略。我们的愿

景是成为肿瘤免疫疗法的领导者,我们以此信念致力实施全球战略,以充分提高

产品的医疗影响及商业价值。这个承诺推动我们继续专注创新。

我们的管线

我们肿瘤产品组合提供广泛的癌症治疗选择,在单药疗法及联合疗法方面

具备潜力。如下图所示,我们的肿瘤候选药物每款均经过特别设计,以靶向经验

证的癌症生物学及免疫学通路,整体反映了我们对肿瘤治疗的策略及综合性方法。

该等候选药物具有不同的互补作用机制,当与其他疗法(包括我们自有产品组合

中的药物)联合使用时,具有协同潜力。

LBL-054-ADC CDH17-TOP1i

LBL-058 DL3/CD3-TOP1i

LBL-061 EGFR/PD-L1-TOP1i

下一代 ADC

LBL-024 PD-L1/4-1B

LBL-007 LAG3

LBL-019 TNFR2

LBL-015 PD-1/TGF-

(cid:2)

R2

LBL-034 GPRC5D/CD3

LBL-033 MUC16/CD3

LBL-043 LILRB4/CD3

LBL-051 CD19/BCMA/CD3

LBL-054-TCE CDH17/CD3

肿瘤免疫(IO)

LAG3

PD-1

PD-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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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 I

MHC

TCR

CD3

抗体偶联药物(ADC)

ADC

肿瘤细胞

细胞凋亡

T细胞

T细胞介导的杀伤

T细胞激活

肿瘤细胞

肿瘤细胞

CD3 T-Cel Engager

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

LBL-024,我们的核心产品,是一种PD-L1与4-1B双特异性抗体。其为针对

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全球首款处于注册临床阶段的靶向4-1B受体的疗法。LBL-

024亦有望成为治疗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首款获批药物。此外,我们于2024

年10月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获得LBL-024治疗后线晚期肺外神经内分

泌癌的突破性疗法认定(BTD),并于2024年11月自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获得LBL-024治疗神经内分泌癌的孤儿药认定(OD)。


概 要

下图展示了LBL-024的作用机制:

在肿瘤中具有活性在正常组织中不具活性

PD-L1+细胞(肿瘤细胞╱抗原呈递细胞)无PD-L1表达(正常细胞)

MHC/IPD-L1FcγR

LBL-024

PD-1PD-1

4-1B

4-1B

信号2信号1

TCRTCR

T 细胞T 细胞

细胞因子

释放

信号3

我们目前正在评估LBL-024(作为单药疗法及联合其他疗法)对于治疗晚期肺

外神经内分泌癌、小细胞肺癌、胆道癌、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的疗效,目

标是开发LBL-024作为目前标准疗法或标准疗法失效后的可行替代方案。我们计

划进一步研究其对其他药物匮乏的癌症适应症的治疗潜力,例如食管鳞状细胞癌、

胃癌及肝细胞癌。我们于2022年1月在中国启动了LBL-024单药疗法的I/I期研究。

于2023年6月,针对标准疗法治疗无效的晚期恶性肿瘤的I期试验完成。我们随后

于2023年6月在四个试验队列中启动针对相同适应症的I期试验,并于2023年12

月完成所有试验队列的患者招募。根据令人鼓舞的初步试验结果,我们已于2024

年4月获得NMPA批准开展单臂注册临床试验,以评估LBL-024单药疗法对过往化

疗失效的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的疗效,并已于2024年7月招募首名患者参

加该试验。我们亦于2024年1月在中国启动LBL-024联合依托泊苷及铂类化疗的

Ib/I期研究,以研究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小细胞肺癌的一线治疗,并于2024

年5月完成该研究的Ib期试验。此外,我们已于2024年9月获得IND批准,可在中

国进行LBL-024联合标准疗法治疗一线胆道癌、非小细胞肺癌、食管鳞状细胞癌、

肝细胞癌、胃癌及其他实体瘤的I期研究,并计划于2025年下半年招募相关试验

的首名患者。我们预期至2026年第三季度向NMPA提交LBL-024的首个生物制品

许可申请(BLA)。有关LBL-024的临床试验及临床开发计划的进一步详情,见「业

务-我们的候选药物-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LBL-024(PD-L1/4-1B双特异性

抗体)-我们的核心产品」。

潜在市场及竞争格局

4-1B及PD-L1的广泛表达性质使LBL-024有机会可扩展于各种实体瘤的适

应症,尤其是神经内分泌癌、小细胞肺癌(亦为一种侵袭性神经内分泌癌)、非小

细胞肺癌、胆道癌、食管鳞状细胞癌、肝细胞癌及胃癌,因而具有巨大的市场潜

力。然而,神经内分泌癌的罕见性亦为特定临床试验的患者招募带来若干挑战。

有关更多详情,请见「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有关的其他风险-与我们候选药物

开发有关的风险-倘我们在招募临床试验受试者时遇到困难,我们的临床开发活

动可能会延迟或受到其他不利影响」一节。


概 要

下表概述2024年中国符合条件使用LBL-024 患者的预测人数:

癌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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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2024年

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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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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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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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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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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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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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外神经内

分泌癌

3.517.270.012.190.210.949.75.427.41.112.0

(一线及三线肺外

神经内分泌癌)

小细胞肺癌27.6168.070.0117.681.595.9–95.9

(一线小细胞肺癌)

非小细胞肺

癌╱非鳞状

非小细胞肺

69.1951.7

70.0666.224.5163.0–

239.9

(一线非小细胞肺癌╱

70.0666.263.4422.518.276.9–

二线非鳞状

非小细胞肺癌)

胆道癌23.0139.870.097.981.579.8–79.8

(一线胆道癌)

胃癌75.7379.485.0322.582.1263.0–263.0

(胃癌)

食管鳞状细

胞癌

33.8238.160.4143.890.6117.3–117.3

(一线食管鳞状

细胞癌)

肝细胞癌12.2345.945.0155.727.242.3–42.3

(一线肝细胞癌)

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附注: 百分比计算计及疾病阶段、治疗线数以及使用单药疗法或联合疗法。然而,

符合条件患者群体估计未计及定价及管线数据。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全球有11款处于不同临床开发阶段用于治疗癌症的

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其中,LBL-024临床进展迅速,成为针对肺外神经内

分泌癌的全球首款达到注册临床阶段的靶向4-1B的免疫疗法。有关PD-L1/4-1B

双特异性抗体市场机遇及竞争格局的更多资料,见「行业概览-4-1B抗体药物」。

竞争优势

通过双重功能实现协同疗效:LBL-024为一种双重作用癌症治疗方法,可同

时靶向PD-L1与4-1B,并对4-1B与PD-L1具有不同的亲和力比率,约为1:300。

该双重作用方法使LBL-024能够同时阻断PD-L1引起的免疫抑制和通过4-1B增

强T细胞免疫活性,从而有望实现与成熟的PD-1/L1抑制剂相媲美的协同消灭肿

瘤的效果。预期LBL-024独特的分子设计使其有望充分降低全身毒性。透过降低

免疫抑制精确平衡免疫激活,LBL-024有望提供强大的抗肿瘤能力,同时可能维

持良好的安全性。尽管进行中的临床试验尚未明确证实分子设计与安全性之间

的相关性,而我们无法排除其他因素亦可能影响LBL-024的安全性结果,但初步

观察显示,与0.1-15 mg/kg剂量水平的乌瑞芦单抗(4-1B抗体激动剂,因观察到

肝毒性而终止临床开发)及25-1,200 mg剂量水平(60 kg成人给药约0.4–20 mg/kg)的

acasunlimab(处于注册临床阶段的4-1B/PD-L1双特异性抗体)相比,LBL-024在单


概 要

药疗法最高25 mg/kg及联合化疗15 mg/kg剂量水平时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尽管该

等临床试验数据来自独立研究,而非头对头比较结果,且概不保证LBL-024于后

续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数据将与早期I/I期试验中观察到的数据一样有利,但该

等观察结果提供了有意义的见解,显示LBL-024有望提供令人信服的安全性。

利用我们的专有X-body

TM

平台,LBL-024实现了最佳的2:2结构设计,使LBL-

024分子同时对称地结合4-1b及PD-L1两个分子。相较于1:1结构、非对称配置或

4-1B位置不同的分子等替代结构,X-body

TM

平台衍生的2:2结构有望改善疗效、

增强活性、安全性及提高成药性。

有望成为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首款获批药物:在中国的I/I期临床试验

中,LBL-024不论作为单药疗法或与化疗联合使用,均对治疗晚期肺外神经内分

泌癌表现出令人鼓舞的疗效及安全性。在其单药疗法的I/I期试验中,截至2025

年2月12日,LBL-024的客观缓解率达33.3%(显示肿瘤明显缩小)及疾病控制率达

51.1%(表明超过半数患者达到疾病稳定或更佳状态)。截至2025年2月12日,中位

总生存期为11.9个月(显示生存期获益优势显著)。整体、二线及三线以上群体的6

个月总生存率分别为79.5%、90.0%及70.8%(显示即使在后线治疗中亦能获得持久

的临床获益)。

相比之下,根据FOLFIRI、纳武利尤单抗以及纳武利尤单抗与ipilimumab联

合方案各自公开报告的临床数据,该等疗法于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二线或以上治

疗中的中位总生存期分别为8.9个月、7.2个月及5.8个月。与标准免疫疗法相比,

LBL-024并无发现新安全问题。于LBL-024联合化疗的Ib/I期试验中,截至2025年2

月14日的初步数据显示,于61名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中,未观察到剂量限

制性毒性,且剂量达到15 mg/kg时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证明较高剂量时具有良好

的耐受性)。至同一截止日期,LBL-024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队列显示出的客观缓

解率为70.5%(61例占43例),疾病控制率为91.8%(61例占56例)(表明疾病近乎全部

达到稳定或改善),结果令人鼓舞。值得注意的是,15 mg/kg剂量组别的客观缓解

率为71.4%(进一步证实疗效具有剂量依赖性,表明药物剂量增加与治疗反应提升

有关),结果令人振奋。此外,于I期试验的剂量优化阶段,剂量为15 mg/kg时观察

到的客观缓解率为83.3%(18例占15例),约为公开可得临床数据所报告的推荐一

线化疗方案客观缓解率(客观缓解率:41.5%至47.9%)的两倍。有关LBL-024临床数

据的更多详情,见「业务-我们的候选药物-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LBL-024

(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我们的核心产品-临床试验结果总结」。

作为同类药物中临床上最先进的候选药物-而其他靶向DL3/CD3及SEZ6的

研究疗法仍处于早期临床阶段-LBL-024有望成为治疗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首款

获批药物。由于有关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标准疗法不足,我们能够通过单臂注册

临床试验寻求加速监管审批。视乎有关注册临床试验的临床进展而定,我们有望

至2026年第三季度向NMPA提交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预计至2027年第二季

度获得有条件批准。


概 要

对其他大癌种具有令人鼓舞的疗效信号:LBL-024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初

步疗效有力证明其可开发用于治疗小细胞肺癌等其他类型的神经内分泌癌,并

有可能于更广泛的肿瘤类型中作为一线治疗。截至2025年2月14日,38名患者已

入组LBL-024的Ib/I期试验的小细胞肺癌队列,观察到的客观缓解率为84.2%(19

例占16例)。LBL-024单药疗法亦产生初步疗效信号,在胆道癌及非小细胞肺癌中

尤其明显。截至2025年2月12日,在其单药疗法的I/I期试验中,于25名患有胆道

癌的可评估患者中,1名达到了完全缓解、1名达到了部分缓解及11名达到了疾病

稳定,即客观缓解率及疾病控制率分别为8.0%及52.0%。

适应症扩展潜力:此外,我们认为LBL-024拥有适应症扩展机会,可能使

LBL-024成为一款有望治疗食管鳞状细胞癌、肝细胞癌及胃癌等其他常见癌症类

型的候选药物。有关LBL-024竞争优势的更多详情,见「业务-我们的候选药物-

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LBL-024(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我们的核心产

品-竞争优势」。

我们的主要产品-LBL-034(GPRC5D/CD3双特异性抗体)

LBL-034,我们的主要产品之一,为同时靶向GPRC5D与CD3的双特异性T-cel

engager。LBL-034为我们CD3 T-cel engager产品组合的主要资产之一。我们目前正

在评估于中国进行的I/I期试验中LBL-034治疗复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治

疗潜力。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包括Jansen Biotech在美国获批用于治疗多

发性骨髓瘤的TALVEY

®

(塔奎妥单抗)在内,LBL-034是全球临床进度第二领先的

靶向GPRC5D的CD3 T-cel engager。此外,LBL-034于2024年10月获得FDA的孤儿药

认定(OD),可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有关LBL-034临床试验及临床开发计划

的详情,见「业务-我们的候选药物-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LBL-034(GPRC5D/

CD3双特异性抗体)-我们的主要产品-临床试验结果总结」。

LBL-034经优化2:1非对称结构能够在GPRC5D+细胞存在的情况下有条件

激活T细胞,从而降低脱靶CD3连接,大降低有害免疫应答的风险及提高安

全性。与肿瘤细胞的结合优于1:1结构,可产生更强的肿瘤细胞杀伤力并提高

疗效。此外,截至2025年3月11日,于针对复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单药疗

法的I/I期试验中,观察到所有剂量组别的客观缓解率为63.2%(38例占24例)(显

示在经过大量预治疗的患者群体中具强大的抗肿瘤活性),其中4名达到了严

格意义的完全缓解(sCR)、5名达到了完全缓解、11名达到了非常好的部分缓解

(VGPR)以及4名达到了部分缓解。值得注意的是,剂量为200 g/kg及以上时,

观察到令人鼓舞的疗效(呈现剂量依赖性缓解趋势)。尤其是我们于截至2025年

3月11日观察到的客观缓解率为77.8%(18例占14例)(超越众多现有疗法的缓解

率),且于剂量为400 g/kg时达到非常好的部分缓解或更深程度缓解(≥VGPR)疗

效的比率为61.1%(表明即使在次最大剂量下亦能达到深度缓解),以及于剂量为

800 g/kg时达到非常好的部分缓解或更深程度缓解(≥VGPR)疗效的比率为100.0%

(显示剂量较高时可能具有治疗潜力)。相比之下,TALVEY

®

(塔奎妥单抗)的公开

临床数据显示,于剂量为800 μg/kg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达到非常好的部分缓

解或更深程度缓解(≥VGPR)疗效的比率为52%。有关LBL-034竞争优势的更多详情,

见「业务-我们的候选药物-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LBL-034(GPRC5D/CD3双

特异性抗体)-我们的主要产品-竞争优势」。


概 要

我们的主要产品-LBL-033(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

LBL-033,我们的主要产品之一,为同时靶向MUC16及CD3的双特异性T细胞

衔接抗体。其正被开发用于治疗MUC16高表达的实体瘤,特别是卵巢癌、宫颈癌

及子宫内膜癌等妇科癌症。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LBL-033已跻身全球仅

有的两款已进入临床阶段的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之列。有关LBL-033临床试

验及临床开发计划的详情,见「业务-我们的候选药物-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

LBL-033(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我们的主要产品-临床试验结果总结」。

LBL-033具有与LBL-034类似的2:1非对称结构,设计用于与MUC16的关键区

域特异性结合,其亲和力较其对CD3的亲和力高10倍。LBL-033独特的分子设计可

提高其靶向特异性,并避免遭血液中的其他物质阻断,从而确保其对癌细胞的疗

效。其有条件的T细胞激活机制理论上亦可减少靶向非肿瘤毒性,降低有害免疫

应答的风险。于临床前及早期临床研究中,LBL-033均表现出强大的抗肿瘤活性

及可控的安全性。于其单药疗法的I/I期试验中,截至2024年6月28日的初步试验

结果显示,20名可评估患者中有5名达到了疾病稳定,其中1名保持稳定超过9个月,

仅观察到1例剂量限制性毒性,且剂量达到10 mg/kg时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有关

LBL-033竞争优势的更多详情,见「业务-我们的候选药物-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

药物-LBL-033(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我们的主要产品-竞争优势」。

我们的主要产品-LBL-007(LAG3单克隆抗体)

LBL-007,我们的主要产品之一,为靶向LAG3的全人源IgG4单克隆抗体。根

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LBL-007在全球处于临床阶段的LAG3靶向单克隆抗体

中临床进度位居前三(唯一上市的LAG3靶向药物除外),亦为同类抗体中首款被

证实对鼻咽癌有效的抗体。在中国,我们目前正在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

或化疗治疗晚期鼻咽癌及其他实体瘤的Ib/I期研究中评估此候选药物,该研究于

2022年9月启动,并于2024年1月完成患者入组。我们亦于2024年8月在中国完成

LBL-007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及╱或化疗治疗晚期肢端黑色素瘤的I期试验。


概 要

在大中华区之外,于2021年12月,我们已与百济神州(BeOne Medicines Ltd.的

前身公司)订立授权及合作协议(「百济神州协议」),内容有关开发、生产及商业化

LBL-007。自此,于该协议终止前,百济神州根据百济神州协议一直进行多项全

球试验,以评估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标准疗法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结直

肠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及食管鳞状细胞癌的效果。根据百济神州提供的终止通

知所指,百济神州协议其后已于2025年5月18日终止。于该终止后,我们已重新获

得开发、生产及商业化LBL-007的全部全球权利。有关更多资料,见「业务-合作

协议-与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合作协议」。

有关LBL-007临床试验及临床开发计划的进一步详情,见「业务-我们的候

选药物-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LBL-007(LAG3单克隆抗体)-我们的主要产

品-临床试验结果总结」。

在临床前研究中,LBL-007与Opdualag

TM

的LAG3抗体成分relatlimab类似

药物相比,表现出更强的肿瘤生长抑制作用和更佳疗效。在临床研究中,

LBL-007结合PD-1抑制剂的联合疗法在各种肿瘤类型中均表现出良好的协

同抗肿瘤效果及良好的安全性。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5年1月13日,在我

们的I期试验中,于42名可评估一线鼻咽癌患者中,LBL-007联合替雷利珠

单抗(抗PD-1抗体)及化疗治疗的客观缓解率达到83.3%,疾病控制率达到

97.6%。截至同日,观察所得9个月无进展生存率为75.1%,中位无进展生存

期为15.0个月。相比之下,根据Rationale-309(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及

顺铂治疗一线复发性或转移性鼻咽癌的I期临床试验)公开报告的临床数

据,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化疗方案治疗一线鼻咽癌患者的客观缓解率及中

位无进展生存期分别约为69.5%及9.2个月。该联合疗法对先前使用PD-1单药

疗法无效的患者亦显示出显著疗效。该等积极缓解率及生存期获益优势使

LBL-007成为首款在鼻咽癌中展现出强大疗效的LAG3抗体。相比当前的鼻咽癌标

准疗法,LBL-007亦有望提供更有效的治疗选择。有关LBL-007竞争优势的更多详

情,见「业务-我们的候选药物-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LBL-007(LAG3单克

隆抗体)-我们的主要产品-竞争优势」。

此外,我们正在积极推进各种针对肿瘤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的临床阶段候

选药物及临床前资产,涵盖单╱双╱三特异性抗体、ADC及融合蛋白等药物类

型,包括LBL-019 (TNFR2)、LBL-015 (PD-1/TGF

R2

)、LBL-058(DL3/CD3 ADC)、

LBL-054-TCE(CDH17/CD3)、LBL-054-ADC(CDH17 ADC)、LBL-061(EGFR/PD-L1 ADC)、

LBL-043(LILRB4/CD3)、LBL-049 (GDF15)、LBL-047 (BDCA2/TACI)及LBL-051 (CD19/BCMA/

CD3)。见「业务-我们的候选药物-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及「业务-我们的候

选药物-我们的选定临床前候选药物」。


概 要

我们的平台

我们的目标是发展成具备平台实力的生物科技公司,将候选药物从早期研

究高效推进至临床应用。迄今为止,我们已经建立从早期筛选及发现、临床前研

究、临床开发、CMC到中试生产的整个药物开发过程中的所有基本功能。该等综

合能力凸显我们药物开发活动的可扩展性及可复制性,使我们能够持续推进候

选药物的开发。利用该等各不相同但相互关联的功能之间的协同作用,我们在短

短三年内即实现从靶点选择至提交IND的高效药物开发流程,根据弗若斯特沙利

文的资料,此优于创新药物开发用时约5至6年的行业平均水平。随著我们的临床

资产接近商业化上市,我们可能会考虑建立具商业规模的生产设施,并透过合作

及内部销售团队加强商业化能力。特别是,我们正在积极寻求与不同行业参与者

及创业基金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探索中国以外的临床开发及商业化机会。

有关详情,请见「业务-我们的平台」。

我们的竞争优势

我们相信,以下优势促成我们的成功并使我们自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

  • ,拥有多种差异化资产,跻身全球临

床进度前三的候选药物之列;

  • /4-1B双特异性抗体候选药物(LBL-024)处于注册临床阶段,有

望成为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全球首款靶向4-1B的免疫疗法,并

具有广泛的适应症扩展机会;

  • ,包括CD3 T-cel engager、单克

隆抗体及ADC;

  • ,促进持续创新,确

保持续长期增长;

  • 、高瞻远瞩的管理团队具备丰富行业经验及多学科学专业知识。

概 要

我们的策略

我们拟透过实施以下策略发挥我们的竞争优势:

  • 、战略性地推进临床候选药物实现商业化以及扩展其适应症;
  • ,充分释放候选药物的临

床及商业潜力;

  • ,不断推进我们的早研项目并扩展我们的管线;
  • ,包括生产及商业化能力;
  • 、培训及留聘人才以扩大我们的能力。

研发

我们采用科学驱动的研发方法,借鉴我们创始人于抗体药物开发方面数十

年的经验,并以崇尚开放讨论的企业文化为特色。经过十多年的研发努力,我们

已成功建立涵盖抗体发现及工程、体内及体外疗效评估以及成药性评估的综合

研发能力。我们亦开发了多个具备一体化、人工智能驱动及多样化抗体工程能

力的专有技术平台,包括LeadsBody

TM

平台(CD3 T-cel engager平台)、X-body

TM

平台

(4-1B engager平台)以及其他几个双特异性抗体及融合蛋白平台。该等先进技术

平台为我们设计、筛选及优化抗体提供了大量先进工具及技术,是我们针对不同

靶点、作用机制及药物类型不断进行药物创新的动力源泉。有关我们的研发能力

及技术平台的更多详情,请见「业务-我们的平台-药物发现及临床前开发-我们

药物发现及临床前开发的能力」及「业务-我们的平台-药物发现及临床前开发-

专有技术平台」。


概 要

合作协议

与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合作协议

于2021年12月,我们与百济神州订立授权及合作协议(「百济神州协议」),内

容有关开发、生产及商业化包括LBL-007以及本公司开发针对LAG3的任何其他单

克隆抗体在内的生物制药产品(「许可产品」)。百济神州是我们的独立第三方,为

一家全球性肿瘤公司,致力于为全球癌症患者发现及开发更容易负担及获得的

创新疗法。

根据百济神州协议,我们向百济神州授予(i)我们所拥有或控制对该协议项

下许可产品的开发属必要或有用的所有专有技术及专利权的独家、附特许权使

用费及可转授许可,以开发、生产及商业化许可产品用于大中华区以外的所有用

途;及(i)许可知识产权的非独家、附特许权使用费及可转授许可,以在大中华区

开发及生产许可产品(纯粹就获得及维持许可产品于大中华区以外的监管批准及

商业化之目的)。就此,百济神州向我们授予百济神州或其联属公司在开发许可

产品时控制的所有专有技术及专利权(「百济神州背景知识产权」)以及任何一方

或其任何联属公司或他们的代表单独在该协议项下构思、开发、产生或以其他方

式创造与许可产品有关的任何专有技术或知识产权(统称「合作改进」)的非独家、

全额支付、免特许权使用费及可转授许可,仅为于大中华区开发、生产及商业化

许可产品。此外,我们就大中华区许可产品的开发、生产或商业化向百济神州授

予优先要约权,百济神州可在收到我们就拟向第三方授予权利或自第三方获得

收购权利要约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行使该权利。我们亦就前述事项授予百济神

州优先购买权。倘我们与任何第三方就有关在大中华区开发许可产品的最终协

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我们须书面通知百济神州,而百济神州将有若干营业日行

使其优先购买权。

根据百济神州提供的终止通知所指,百济神州协议其后已于2025年5月18日

终止。董事向百济神州作出查询后确认,百济神州决定终止该协议的原因是其对

产品组合优先次序进行了内部重新评估,而非于LBL-007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任

何不利的安全性及疗效结果。于该终止后,我们已重新获得开发、生产及商业化

LBL-007的全部全球权利。我们并无责任就该协议的终止退还收到的任何款项或

向百济神州支付任何款项。百济神州与我们之间并无因该终止而产生分歧、争议

或申索。于终止后的合理时间内,我们及百济神州将合作促进百济神州协议项下

责任的有序移交。截至最后可行日期,除百济神州协议外,我们并无与百济神州

就我们的任何候选药物订立任何授权及合作安排。展望未来,我们目前并无计划


概 要

与百济神州就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建立进一步的合作或安排。此外,百济神

州将应我们的书面要求于终止后6个月内向我们提供已终止许可产品的所有重大

非临床、临床前及临床数据,包括过往评估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标准疗

法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及食管鳞状细胞癌的全球试

验所产生的数据。百济神州目前正向我们移交已终止许可产品的有关数据,而我

们将审慎评估所有可用数据集,以把握LBL-007治疗实体瘤等靶向适应症方面的

未来发展机会。此外,我们仍有信心并致力于正在进行的LBL-007治疗晚期鼻咽

癌的临床计划,特别是于考虑到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或化疗的Ib/I期试

验中观察到的良好疗效及安全性。我们亦计划基于针对黑色素瘤的I期试验的临

床数据,进一步研究LBL-007对该适应症的治疗潜力。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业

务-合作协议-与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合作协议」各段。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

事确认,就他们所深知,概无有关百济神州协议终止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联交所垂

注。

与Oblenio(Aditum Bio成立的NewCo)订立的合作、独家选择权及授权协议

于2024年11月5日,我们与Oblenio Bio, Inc.(「NewCo」,Aditum Bio新成立的美

国公司)订立合作、独家选择权及授权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授予NewCo独家全

球许可,以开发、生产、商业化及以其他方式使用我们的临床前资产LBL-051(一

款CD19/BCMA/CD3 T cel engager)作一切用途,而NewCo可选择于适用选择期后行

使其选择权保留有关许可。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业务-合作协议-与Oblenio

(Aditum Bio成立的NewCo)订立的合作、独家选择权及授权协议」各段。

与CRO及CDMO的关系

按照制药行业的惯例,我们聘请合约研究组织(CRO)在我们的密切监督及

全面管理下进行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并提供支持。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亦将

若干生产活动外包予中国获业界认可的合约开发生产组织(CDMO),以满足我们

候选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供应。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合作

的所有CRO及CDMO均为独立第三方。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业务-我们的平

台-CMC及中试生产」及「业务-我们的平台-临床开发」各段。

知识产权

我们拥有保护候选药物及技术的全球专利组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i)

于中国拥有7项已授权专利、(i)于美国拥有6项已授权专利、(i)于其他司法权区

拥有9项已授权专利及(iv)拥有61项专利申请,包括于中国的25项、于美国的4项、

专利合作条约项下的16项及于其他司法权区的16项。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就我们

的核心产品LBL-024而言,我们于中国拥有1项已授权专利、于美国拥有1项已授

权专利及于其他司法权区拥有2项已授权专利,并拥有7项专利申请,包括于中国

的2项、于美国的1项、专利合作条约项下的2项及于其他司法权区的2项。有关知

识产权的进一步详情,见「业务-知识产权」。


概 要

生产

我们已建立强大的中试生产能力,以支持我们选定候选药物的早期临床开

发。我们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的中试生产设施符合GMP,总建筑面积约为6,999.3平

方米,并拥有200L或500L规模的一次性生物反应器生产线。截至最后可行日期,

我们一个生物反应器每年可维持的最大产能达20批次。根据行业惯例,我们亦将

若干生产活动外包予获业界认可的CDMO,以满足我们候选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

供应。展望未来,我们可能计划透过于中国建设更多生产设施,进一步扩大内部

生产能力,以满足商业化后对候选药物日益增长的需求。有关详情,见「业务-我

们的平台-CMC及中试生产-生产设施」。

我们的客户及供应商

客户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仅有百济神州一名客户。于2023年,根据百济神州协

议,我们就进行一项指定桥接研究自百济神州收到款项共人民币8.9百万元(1.3百

万美元)。于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并无产生任何收入。见「业

务-客户」。

供应商

于往绩记录期间,供应商主要包括知名CDMO、CRO、研究及医疗机构以及

生物制品原材料和装置及设备供应商。于往绩记录期间各年度╱期间,五大供应

商的采购额分别为人民币58.1百万元、人民币27.2百万元及人民币13.0百万元,分

别占同年╱期总采购额34.6%、26.0%及33.5%。于往绩记录期间各期间,单一最大

供应商的采购额分别为人民币19.4百万元、人民币11.4百万元及人民币3.6百万元,

分别占同期采购额11.5%、10.9%及9.3%。见「业务-原材料及供应商-供应商」。

过往财务资料概要

下文载列的本过往财务资料数据概要源自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载

列的综合经审核财务报表(包括随附注)及「财务资料」一节所载资料,应与其一

并阅读。我们的过往财务资料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概 要

综合损益表数据概要

下表载列我们于所示期间的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开支表数据概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收入8,865–

销售成本(3,185)–

毛利5,680–

其他收入及收益13,47218,3092,2373,224

其他开支–(20)–(428)

研发开支(230,858)(185,683)(43,273)(57,751)

行政开支(38,047)(87,692)(13,878)(18,876)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

的金融资产公允价

值收益6,4361,718434368

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

值变动(199)–

融资成本(1,400)(5,764)(744)(1,904)

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

价值变动(117,333)(42,084)(31,345)–

除税前亏损(362,249)(301,216)(86,569)(75,367)

所得税开支–

年╱期内亏损(362,249)(301,216)(86,569)(75,367)

年╱期内全面亏损总额(362,320)(301,140)(86,567)(75,145)


概 要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

为补充我们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呈列的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开支表,我

们亦将经调整亏损用作一项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其并非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所规定者,亦非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呈列。我们认为,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计量与相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一并呈列为管理层及投资者提供有用资料,

以便比较我们各期间的经营表现。具体而言,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消除若干

开支(包括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以股份

为基础支付的报酬及上市开支)的影响。有关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可让投资

者考虑我们管理层于评估我们的表现时所使用的指标。

我们将经调整亏损(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定义为通过加回(i)可换股债

券的公允价值变动;(i)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i)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

报酬;及(iv)上市开支而调整的年╱期内亏损。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指我们

所发行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属非现金性质。该等可换股债券已于2023年

5月全部转换为具优先权的股份。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指我们的首次公

开发售前投资者所持具优先权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动,亦属非现金性质。授予首

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回购权已于2024年根据若干补充协议终止,此后我们不再

确认任何股权回购义务或该等义务公允价值变动的任何亏损或收益。以股份为

基础支付的报酬指向高级管理层及经选定雇员授出股份激励所产生的开支,属

非现金性质。上市开支是与建议上市及全球发售有关的活动所产生的开支。非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用作分析工具时存在局限性,阁下不应将其视为独立于或

可替代或优于我们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分析。此外,

该项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的定义或会与其他公司所用类似词汇的定义不同,

故未必可与其他公司呈列的类似计量作比较。


概 要

下表载列我们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呈列的年╱期内经调整亏损(非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计量)(即年╱期内亏损)的对账: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年╱期内亏损(362,249)(301,216)(86,569)(75,367)

加:

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

变动199–

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

变动117,33342,08431,345–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17,83741,9403,1182,250

上市开支–14,5314,4276,595

年╱期内经调整亏损(非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226,880)(202,661)(47,679)(66,522)

我们于2023年确认收入人民币8.9百万元,该收入来自根据百济神州协议就

我们所提供的桥接研究服务而自百济神州收取的款项。我们现时并无产品获准

进行商业销售,亦未自产品销售产生任何收入。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尚未录得

盈利,并存在营运亏损。于2023年、2024年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

个月,亏损净额分别为人民币362.2百万元、人民币301.2百万元、人民币86.6百万

元及人民币75.4百万元。

亏损净额于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至2025年同期有所减少,主要由于

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少人民币31.3百万元,原因为授予首次公开发售

前投资者的回购权已于2024年根据若干补充协议终止,而我们其后不再确认任何

股权回购义务或任何有关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亏损或收益;部分被(i)研发开支

增加人民币14.5百万元所抵销,主要归因于就相关候选药物取得进展产生的临床

试验开支以及临床前及CMC开支增加;及(i)行政开支增加人民币5.0百万元,主

要归因于有关上市开支及其他顾问服务费的专业服务费增加。


概 要

于2023年至2024年,亏损净额减少主要由于(i)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

动减少人民币75.2百万元,主要由于我们于2024年根据若干补充协议终止授予首

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回购权,此后我们不再确认任何股权回购义务或该等义

务公允价值变动的任何亏损或收益;及(i)研发开支减少人民币45.2百万元,主要

由于随著有关候选药物临床前及临床计划的不断推进,临床试验开支以及临床

前及CMC开支减少;部分被行政开支增加人民币49.6百万元所抵销,主要由于授

出的股份激励数目及价值上升使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增加,以及主要与所

产生上市开支有关的专业服务费增加。

有关于往绩记录期间亏损净额波动的详细讨论,见本招股章程「财务资料-

综合亏损及其他全面开支表选定组成部分的说明」。

于2023年、2024年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研发开支分

别为人民币230.9百万元、人民币185.7百万元、人民币43.3百万元及人民币57.8百

万元。于2023年、2024年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的核心

产品应占的研发开支分别为人民币68.7百万元、人民币66.2百万元、人民币19.1

百万元及人民币29.7百万元,分别占同期总经营开支的25.6%、24.2%、33.4%及

38.8%。

综合财务状况表数据概要

下表载列我们截至所示日期的综合财务状况表数据概要。

截至12月31日截至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总值80,36173,13682,625

流动资产总值367,121596,307586,206

流动负债总额1,394,510398,336461,665

流动(负债净额)╱资产净值(1,027,389)197,971124,541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947,028)271,107207,166

非流动负债总额1,7775,54714,501

(负债净额)╱资产净值(948,805)265,560192,665


概 要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已由流动负债净额及负债净额状况转为流动资产净

值及资产净值状况。

流动资产净值由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98.0百万元减少至截至2025

年3月31日的人民币124.5百万元,主要归因于(i)我们赎回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

导致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及(i)我们根据Oblenio协议收取第二

笔首付款引致合约负债增加,由此产生的现金流入其后用作营运资金以为我们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业务营运提供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录得流动负债净额

人民币1,027.4百万元及流动资产净值人民币198.0百万元,主要由于股权回购义

务减少人民币1,303.5百万元,原因为我们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回购权已于

2024年根据若干补充协议部分终止。因此,该等义务被重新分类至权益,此后我

们不再录得任何股权回购义务。

我们的资产净值由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65.6百万元减少至截至

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192.7百万元,主要由于期内亏损人民币75.1百万元,部

分被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人民币2.3百万元所抵销。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录得负债净额人民币948.8百万元及资产净值人

民币265.6百万元,主要由于终止回购义务人民币1,345.6百万元及发行C+轮股份

人民币130.0百万元;部分被我们的年内亏损人民币301.2百万元所抵销。

有关财务状况的详情,见本招股章程「财务资料-综合财务状况表若干经选

定项目讨论」。


概 要

综合现金流量表数据概要

下表载列我们于所示期间的综合现金流量表数据概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

流量净额(192,685)(118,816)(36,872)(26,365)

投资活动所得╱(所用)

现金流量净额135,492(67,302)49,26891,076

融资活动所得╱(所用)

现金流量净额49,492309,01943,103(5,67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减少)╱增加净额(7,701)122,90155,49959,038

年╱期初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252,526247,523247,523372,542

汇率变动影响净额2,6982,118264(204)

年╱期末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247,523372,542303,286431,376

于2023年、2024年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的经营

现金流出净额分别为人民币192.7百万元、人民币118.8百万元、人民币36.9百万元

及人民币26.4百万元,主要归因于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产生重大研发开支引致的

除税前亏损,经若干非现金或营运资金项目(主要包括股权回购义务公允价值变

动、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开支、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合约负债减少以及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减少╱(增加)调整。我们的经营现金流出净额由2023

年的人民币192.7百万元减少38.3%至2024年的人民币118.8百万元,主要由于与我

们根据Oblenio协议自NewCo收取的首付款有关的合约负债增加人民币84.2百万

元;部分被于2024年授予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回购权终止以致股权回购义务

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少人民币75.2百万元所抵销。我们的经营现金流出净额由截至

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36.9百万元减少28.5%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

三个月的人民币26.4百万元,主要由于合约负债增加人民币54.9百万元,为我们

根据Oblenio协议收取第二笔首付款而产生,部分被与Oblenio协议项下所产生合

约成本有关的存货增加人民币18.5百万元所抵销。我们将密切监察营运资金水平,


概 要

审慎检讨未来现金流量需求,并于有需要时调整我们的营运及扩张计划。有关现

金流量的详情,见「财务资料-流动资金及资本资源-现金流量」。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现金主要用于拨付我们候选药物的研发活动、行

政开支及其他经常性开支。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主要通过

股权融资、根据合作及授权安排收取款项以及债务融资满足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透过结合运用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自现有及潜在合作

安排收取的资金以及候选药物商业化后我们自营运产生的现金,我们将能够满

足流动资金需求。

营运资金

经计及我们可用的财务资源,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按公允价值计入损

益的金融资产、未动用的银行融资及全球发售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并考虑到我们

的现金消耗率,董事认为,我们有充足的营运资金支付我们自本招股章程日期起

最少未来12个月至少125%的成本,包括研发开支、行政开支、融资成本及其他经

营成本。

我们的现金消耗率指平均每月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资本开支及租赁付

款。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

金融资产合共人民币376.1百万元。我们估计,按发售价每股H股31.60港元(即本

招股章程所述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下限)计算,我们将于全球发售中收取所得款

项净额约916.0百万港元。假设未来的平均现金消耗率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

个月水平的2.5倍,我们估计,(i)我们截至2025年5月3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

及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将能够使我们自2025年5月31日起超过16个月

维持财务可行性;(i)倘我们计及10.0%的全球发售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即分配用

于我们的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企业用途的部分),则为19个月;或(i)倘我们计及

所有全球发售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则为51个月。董事及管理团队将持续监控我们

的营运资金、现金流量及业务进展情况。我们预期进行下一轮融资的时间不会早

于全球发售完成后6个月。有关与营运资金充足度相关的更多资料,见「财务资料-

营运资金确认」。


概 要

主要财务比率

下表载列我们截至所示日期的主要财务比率:

截至12月31日截至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流动比率

(1)

0.31.51.3

附注:

  • ╱期末的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

有关详情,见「财务资料-主要财务比率」。

风险因素

我们的业务及全球发售涉及若干风险,包括本招股章程「风险因素」一节所

载的风险。由于厘定风险的重要性时不同投资者可能有不同的诠释及标准,阁下

于决定投资发售股份前应阅读「风险因素」一节全文。我们所面临的部分主要风

险包括:

  • ,并面临竞争对手可

能开发与我们疗法相似、更为先进或更有效的疗法的情况,这可能会

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成功将候选药物商业化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 ,患者群体较小及╱或自然

生存期有限。就若干适应症而言,我们的潜在市场及符合条件的患者

群体可能小于预期或于日后可能减少,因此我们面临重大市场、商业

及营运风险,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 倘我们无法在全球范围内为我们的候选药物获得及维持充分的专利及

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或倘所取得的有关知识产权范围不够广泛,第三

方可能开发及商业化与我们的产品及技术相似或相同的产品及技术,

并直接与我们竞争,从而可能对我们成功商业化候选药物的能力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概 要

  • 。倘无法顺利完

成临床开发、获得监管批准或实现商业化,以及该等过程出现重大延

误或成本超支,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

成严重损害。自成立起,我们已产生重大亏损净额,且预计于可预见

未来将继续产生亏损净额。概不保证我们产生的收入将足以实现或维

持盈利能力,而潜在投资者面临损失其绝大部分H股投资的风险。

  • ,未来可能建立或寻求额外合作或战略联盟或

订立额外授权安排。我们未必能实现有关联盟或授权安排的任何或全

部裨益,且我们与合作伙伴之间亦可能发生纠纷。

我们的股权架构

主要股东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康博士、赖博士及我们的股份激励平台礼至合伙、引

领生物有限公司及LeadsTech Limited根据他们订立的一致行动人士协议,有权行

使本公司合共约19.61%的投票权。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

配股权未获行使)后,康博士、赖博士、礼至合伙、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LeadsTech

Limited将共同控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16.28%的投票权。有关详情,见「历史、

发展及公司架构-一致行动安排」及「主要股东」。

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

自成立以来,本公司已进行一系列增资及股权融资,以此为业务发展筹集

资金及引入新股东。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包括:(i)天使轮融资;(i) Pre-A轮融资;

(i) A轮融资;(iv) A+轮融资;(v) B轮融资;(vi) B+轮融资;(vi) C轮融资;及(vi)

C+轮融资,我们自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共筹集约150.7百万美元。截至本招股章

程日期,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所得款项的95.1%已获动用。根据中国《公司法》,我

们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将须于全球发售时遵守禁售安排。一般而言,根据该

等禁售安排,每名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将不会在上市日期开始至上市日期起

12个月止期间的任何时间提呈发售、质押、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股份。

有关详情,见「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d)有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资料」。


概 要

我们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及非公众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部分投资者尤其专注于医疗保健行业。根据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2.3章,恩

然创投、汉康资本、正心谷资本及怀格资本为资深投资者。有关详情,见「历史、

发展及公司架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d)有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资料」。

发售统计数据

下表中的统计数据基于假设32,054,400股H股将根据全球发售发行,

110,886,891股未上市股份将转换为H股以及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

根据发售价

31.60港元计算

根据发售价

35.00港元计算

股份市值

(1)

5,958.3百万港元6,599.4百万港元

H股市值

(2)

4,516.9百万港元5,002.9百万港元

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每股综合

有形资产净值

(3)

6.10港元6.65港元

附注:

  • ,554,400股份计算。
  • ,941,291股H股(包括根据

全球发售将予发行的32,054,400股H股及自未上市股份转换的110,886,891股H股)

计算。

  • 「附录二-未经审核备考

财务资料」所述调整后,基于188,554,400股已发行股份计算得出,当中假设全

球发售已于2025年3月31日完成,但并未计及(i)因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

获行使而可能配发及发行的任何股份;或(i)根据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一般授权

配发及发行的股份。


概 要

上市开支

我们将须承担的上市开支估计约为99.7百万港元(包括包销佣金,假设发售

价为每股H股33.30港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每股H股31.60港元至35.00港元的中

位数),相当于全球发售所得款项总额的9.3%(假设概无根据发售量调整权及超

额配股权发行H股)。上述上市开支包括(i)包销相关开支53.4百万港元;及(i)非包

销相关开支46.3百万港元,当中计及(a)法律顾问及申报会计师费用26.0百万港元;

及(b)其他费用及开支20.3百万港元。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产生上市开支30.7百

万港元,其中23.0百万港元已自综合损益表扣除,而7.7百万港元因发行股份产生

并将自权益扣除。我们预期于往绩记录期间后将产生额外上市开支约69.0百万港

元,其中约18.5百万港元预期将自综合损益表扣除,而约50.5百万港元因发行股

份产生并将于上市后自权益扣除。上述上市开支为最近期的可行估计,仅供参考,

实际金额可能有别于该估计。

股息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并无宣派或派付任何股息。我们目前并无正式的股

息政策或预定派息率。我们目前拟保留所有可用资金及盈利(如有),以为我们业

务的发展及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见将来不会派付任何现金股息。投资者

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时不应期望获得现金股息。任何未来派付股息的决定将由董

事酌情作出,并可能基于多项因素而定,包括我们未来的营运及盈利、资本需求

及盈余、整体财务状况、合约限制及董事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中国法规目

前仅允许中国公司以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以及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厘定的累计

可分派除税后溢利(减去累计亏损的任何收回金额以及我们须作出的法定及其他

储备拨款)派付股息。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经计及上文所述,鉴于我们

的累计亏损,或即使我们盈利,我们亦可能于特定年度并无足够或任何可分派溢

利向股东派息,原因为我们只有在(i)以除税后溢利弥补累计亏损;及(i)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我们的章程文件提取足够的法定及其他储备后,方能自可分派溢利

宣派或派付股息。鉴于我们于本招股章程所披露的累计亏损,于可见未来我们不

太可能具备条件自我们的溢利派付股息。


概 要

所得款项用途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以及发售价为每股H股33.30港元

(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每股H股31.60港元至35.00港元的中位数),经扣除我们就全

球发售已付及应付的包销佣金、费用及其他估计开支,我们估计将收取全球发售

所得款项净额约967.7百万港元。我们目前拟将该所得款项净额用作以下用途:

  • %(或629.0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临床阶段候选药物正在进行及

计划进行的临床开发及监管事务,其中:

o 约46.0%(或445.2百万港元)将用于为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的持

续临床开发及监管事务提供资金;及

o 约19.0%(或183.9百万港元)将用于为我们主要产品(包括LBL-

034、LBL-033及LBL-007)的持续临床开发及监管事务提供资金;

  • %(或145.2百万港元)将用于推进我们的临床前资产、扩展我们

的现有管线及优化我们的技术平台;

  • %(或96.8百万港元)将主要用于提升我们的生产能力,其次用于

候选药物获批销售后的商业化;及

  • %(或96.8百万港元)将用于营运资金及一般企业用途。

有关更多详情,请见「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近期发展

自往绩记录期间末起,我们一直持续推进管线及开发业务。值得一提的是,

由于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具备临床潜力,我们获选于2025年5月底至2025年6

月初举行的2025年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年会上就LBL-024联合化疗的Ib/I期

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临床数据作口头报告。此外,我们亦获邀于2025年4月底举

行的2025年美国癌症研究协会(ACR)年会上介绍我们四项TCE及ADC药物类型

管线资产(包括LBL-054-CD3、LBL-054-ADC、LBL-043及LBL-058)的最新临床前数

据。


概 要

于2025年5月18日,百济神州协议已根据百济神州提供的终止通知终止,当

中指明该日为终止日期。董事向百济神州作出查询后确认,百济神州决定终止该

协议的原因是其对产品组合优先次序进行了内部重新评估,而非于LBL-007的临

床试验中观察到任何不利的安全性及疗效结果。于百济神州协议终止后,我们重

新获得开发、生产及商业化LBL-007的全部全球权利。

我们预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将继续录得亏损净额,主要原因为(i)

我们预期在继续推进及扩展管线以及提升技术平台时将产生重大研发开支;及(i)

我们预期将就建议上市产生上市开支。

无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确认,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自2025年3

月31日(即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所呈报期间末)以来并无重大不利变动,

且自2025年3月31日以来,并无发生任何会严重影响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

告所载资料的事件。

COVID-19的影响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的营运并未因COVID-19疫情而

出现重大中断。于COVID-19疫情期间,我们主要开展包括LBL-007及LBL-024在内

的两款候选药物的临床研究。该等临床研究由我们的内部临床团队独立开展。得

益于稳健的内部团队管理系统及丰富经验,我们于疫情期间进行临床活动时并

无遭遇重大中断或停滞,而疫情并无对我们的临床试验进展造成重大影响。因此,

COVID-19疫情对我们的临床活动、药物开发时间表、业务及经营业绩的整体影响

并不重大,尤其是截至最后可行日期,COVID-19疫情已得到控制。我们的董事认

为,COVID-19疫情不大可能对我们日后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释 义

于本招股章程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及词语具下文所载涵义。

若干其他词汇于「技术词汇表」说明。

「会计师报告」指本公司的会计师报告,其全文载于本招股章程附

录一

「联属人士」指就任何特定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特定人

士或受其控制或与其受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的

任何其他人士

「会财局」指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组织章程细则」或

「细则」

指本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透过特别决议案采纳并

自上市日期起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其概要载列于本招股

章程附录五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审核委员会」指董事会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一般向公众开放办理日常业务的日子(星

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除外)

「资本市场中介人」指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

及联席牵头经办人,即参与全球发售的银团资本

市场中介人(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中国」或「中国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招股章程而言,除文义

另有所指外,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释 义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经

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

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本公司」指南京维立志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

8月14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如

文义所指(视情况而定)其前身公司南京维立志

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根据中

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

「合规顾问」指浤博资本有限公司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关连交易」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核心产品」指具有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所赋予该词的涵义且符

合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2.3

章资格规定的产品;就本招股章程而言,我们的

核心产品指LBL-024

「企业管治守则」指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

「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康博士」指康小强博士,本集团共同创始人、董事长、本公

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


释 义

「赖博士」指赖寿鹏博士,本集团共同创始人、本公司执行董

事、首席战略官兼执行副总裁

「企业所得税」指中国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交易所参与者」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a)根据联交所规则可在联

交所或透过联交所进行买卖;及(b)其姓名或名

称已获登录在由联交所保管的、以记录可在联交

所或透过联交所进行买卖的人士的列表、登记册

或名册内

「极端情况」指香港政府发布的超强台风造成的极端情况

「FINI」或「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uance」

指由香港结算营运的网上平台,为就上市获接纳进

行交易及(如适用)收集及处理认购及结算的特定

资料须强制使用的平台

「弗若斯特沙利文」或

「行业顾问」

指我们的行业顾问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一家独立市场研究及顾问公司

「香港结算一般规则」指香港结算一般规则,经不时修订或修改,如文义

容许,应包括香港结算运作程序规则

「全球发售」指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

「大中华区」指就本招股章程而言及仅供地理参考之用,本招股

章程对「大中华区」的提述指中国、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

「本集团」或「我们」指本公司及我们不时的附属公司,及(如文义所指)

就本公司成为其现时附属公司的控股公司前的

期间而言,则指该等附属公司(犹如它们于有关

时间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释 义

「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指联交所刊发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H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元的普通股,

将以港元认购及买卖,并将于联交所上市

「H股证券登记处」指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

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EIPO」指促使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阁下申请认购将以香

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发行的香港发售股份并将

其直接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记存于阁下的指定

香港结算参与者股份户口,包括指示阁下的经纪

或托管商(为香港结算参与者)通过香港结算的

FINI系统发出电子认购指示,代表阁下申请香港

发售股份

「香港结算代理人」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香港结算的

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运作程序

规则」

指不时生效的香港结算运作程序规则,当中载列有

关香港结算服务的常规、程序及管理或其他规

定,以及中央结算系统、FINI或任何其他由或透

过香港结算设立、营运及╱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

平台、设施或系统的运作及职能

「香港结算参与者」指获准以直接结算参与者、全面结算参与者或托管

商参与者身份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参与者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香港发售股份」指我们根据香港公开发售按发售价提呈发售以供

认购的3,205,500股H股(可按「全球发售的架构」一

节所述重新分配)

「香港公开发售」指根据并受限于「全球发售的架构」一节所述条款

及条件,按发售价(另加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

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提呈发

售香港发售股份以供香港公众人士认购(可按「全

球发售的架构」一节所述重新分配)

「香港包销商」指「包销-香港包销商」所列的包销商,即香港公开

发售的包销商

「香港包销协议」指由(其中包括)本公司、康小强、赖寿鹏、南京礼

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引领生物有限

公司、LeadsTech Limited、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

人与香港包销商就香港公开发售所订立日期为

2025年7月16日的包销协议,进一步详情载于「包

销-香港包销安排-香港公开发售-香港包销协

议」

「独立第三方」指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

信,并未上市规则所指本公司关连人士的实体或

人士

「国际发售股份」指本公司根据国际发售初步提呈发售的28,848,900

股H股,连同(如相关)因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

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任何额外H股,可按「全

球发售的架构」所述重新分配


释 义

「国际发售」指国际包销商根据S规例于美国境外以离岸交易方

式及于美国境内根据第144A条或美国证券法登

记规定的任何其他可动用豁免向合资格机构买

家按发售价有条件配售国际发售股份,于各情况

下根据并受限于国际包销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进

一步详情载于「全球发售的架构-国际发售」

「国际包销商」指预期将订立国际包销协议以包销国际发售的国

际包销商

「国际包销协议」指预期将由(其中包括)本公司、整体协调人与国际

包销商大约于定价日订立与国际发售有关的包

销协议,进一步详情载于「包销-包销安排-国际

发售-国际包销协议」

「联席保荐人」指名列「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一节的

联席保荐人

「联席账簿管理人」指名列「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一节的

联席账簿管理人

「联席全球协调人」指名列「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一节的

联席全球协调人

「联席牵头经办人」指名列「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一节的

联席牵头经办人

「最后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11日,即本招股章程刊发前为确定当

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指H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释 义

「上市委员会」指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日期」指H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并获准开始买卖的日期,

预期大约于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

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礼至合伙」指南京礼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

5月30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为我们的

股份激励平台之一

「主板」指联交所营运的证券交易所(不包括期权市场),独

立于联交所GEM及与其并行运作

「财政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商务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发售价」指每股发售股份最终港元价格(不包括1.0%经纪佣

金、0.00015%会财局交易征费、0.0027%证监会交

易征费及0.00565%联交所交易费),按此根据全

球发售认购或购买发售股份,待按「全球发售的

架构-定价及分配」所述的方式厘定

「发售股份」指香港发售股份及国际发售股份,以及因发售量调

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可能配发及发行的

任何额外H股


释 义

「发售量调整权」指预期本公司根据国际包销协议授予国际包销商

的选择权,可由整体协调人(代表国际包销商)行

使,据此,本公司可按发售价配发及发行最多合

共4,808,100股额外H股(合共相当于根据全球发

售初步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约15%,假设超额配

股权未获行使),以补足国际发售的超额需求(如

有),有关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

一节

「超额配股权」指本公司根据国际包销协议授予国际包销商的购

股权,可由整体协调人(代表国际包销商)行使,

以要求本公司按发售价配发及发行最多合共

4,808,100股额外H股(相当于不超过根据全球发售

初步可供认购发售股份的15%,假设发售量调整

权均未获行使)或最多合共5,529,300股额外H股(相

当于不超过根据全球发售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

的15%,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以补足

国际发售中的超额分配(如有)

「整体协调人」指名列「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的整体

协调人

「中国人民银行」指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章程指引》」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中国《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不时修订、补充或

以其他方式修改


释 义

「中国公认会计原则」指《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中国政府」或「国家」指中国中央政府,包括所有政府分支机构(包括省

级、市级及其他地区或地方政府机关)及执行机

「中国法律顾问」指君合律师事务所,我们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顾问

「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售

前对其进行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有关详情载

于「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首次公开发售前

投资者」

指如「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所载,于此次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本集团的投资

「首次公开发售前

股份激励计划」

指本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采纳并于2024年4月17日

进一步修订及批准的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

计划,其主要条款概要载于「附录六-法定及一

般资料-C.有关董事、监事及主要股东的进一步

资料-4.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

「Pre-A 轮融资」指本公司的其中一项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有关详

情载于「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本公司的成立

及主要股权变动-Pre-A轮融资」

「定价协议」指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本公司将

于定价日订立的协议,以记录及厘定发售价

「定价日」指厘定发售价的日期,预期为2025年7月23日(星期

三)(香港时间)或之前,或本公司与整体协调人(代

表香港包销商)可能协定的较后时间,惟无论如

何不迟于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


释 义

「招股章程」指就香港公开发售刊发的本招股章程

「合资格机构买家」指第144A条所指的合资格机构买家

「S规例」指美国证券法S规例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第144A条」指美国证券法第144A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工商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职能

现已并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税务总局

「A轮融资」指本公司的其中一项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有关详

情载于「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本公司的成立

及主要股权变动-于2018年及2019年进行A轮融资」

「A+轮融资」指本公司的其中一项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有关详

情载于「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本公司的成立

及主要股权变动-于2019年进行A+轮融资」

「B轮融资」指本公司的其中一项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有关详

情载于「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本公司的成立

及主要股权变动-于2020年向礼至合伙转让股权

及进行B轮融资」


释 义

「B+轮融资」指本公司的其中一项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有关详

情载于「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本公司的成立

及主要股权变动-于2020年进行B+轮融资」

「C轮融资」指本公司的其中一项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有关详

情载于「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本公司的成立

及主要股权变动-于2021年进行C轮融资」

「C+轮融资」指本公司的其中一项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有关详

情载于「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本公司的成立

及主要股权变动-于2024年进行C+轮融资」

「《证券法》」或

「中国《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不时修订、补充或

以其他方式修改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沪港通」指由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结算及中国结

算开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以建立

香港及上海的相互市场准入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包括未上市股份及H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深港通」指由联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结算及中国结

算开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以建立

香港及深圳的相互市场准入


释 义

「股份激励平台」指礼至合伙、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LeadsTech Limited,

有关详情载于「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C.有

关董事、监事及主要股东的进一步资料-4.首次

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

「资深投资者」指具有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2.3章所赋予该词的涵

「稳定价格操作人」指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

「国务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

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监事」指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指本公司监事会

「收购守则」指证监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往绩记录期间」指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

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指《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及属地、美国任何州以及

哥伦比亚特区

「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释 义

「美国证券法」指1933年美国证券法以及据此发布的规则及规例,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包销商」指香港包销商及国际包销商

「包销协议」指香港包销协议及国际包销协议

「未上市股份」指本公司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元的普通股,其

并未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

「白表eIPO」指透过白表eIPO服务供应商指定网站w.eipo.com.hk

于网上递交以申请人本身名义获发行香港发售

股份的申请

「白表eIPO服务供应商」指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

本招股章程所载若干金额及百分比数字已经约整。因此,若干表格列作总

额的数字未必相等于其前列数字的算术总和。任何图表所显示总额与所列数额

总额若有不符,为约整所致。


技术词汇表

本词汇表载有本招股章程所用有关我们及我们业务的若干技术词汇的

释义。该等词汇未必与行业标准释义一致,亦未必能与其他公司所采用的类

似词汇比较。

「ADC」指抗体偶联药物,一类迅速崛起的治疗用药,其结

合单克隆抗体的靶向特异性及细胞毒性细胞毒

物的致命性,被广泛用于控制或治疗癌症

「抗体依赖性细胞

介导的细胞毒性」

指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

「抗体依赖性细胞

吞噬作用」

指抗体依赖性细胞吞噬作用,巨噬细胞等吞噬细胞

吞噬及消化被特定抗体调理(标记)的靶细胞的过

「晚期癌症」指癌症已从原发部位广泛扩散至邻近组织或远端

器官的阶段,通常无法根治,惟可通过治疗手段

进行控制以提高生活质量

「羊驼免疫库」指一组将产生自羊驼免疫细胞的抗体的可变区进

行编码的基因序列,尤其侧重于被称为VH或纳

米抗体的单域抗体。该等免疫库通过用特定抗原

对羊驼进行免疫,提取相关免疫细胞,然后将抗

体基因克隆到合适的载体中进行表达及筛选而

创建,有助于发现及开发用于研究、诊断及治疗

的高度特异及稳定的抗体

「谷丙转氨酶」指谷丙转氨酶,一种存在于肝脏中的酶,有助于将

蛋白质转化为肝细胞所需的能量;当肝脏受损

时,谷丙转氨酶会升高,使其成为一种通常与肝

细胞损伤或凋亡有关的生物标志物

「AML」指急性髓系白血病,一种发病快且侵袭性强的癌

症,会影响骨髓和血液

「血管生成」指形成新的血管


技术词汇表

「厌食神经信号」指一种抑制食欲及减少食物摄取的神经通讯,通常

由作用于脑部食欲调节中枢(尤其是下丘脑及脑

干)的特定激素、神经递质或信号分子介导

「抗原」指免疫系统识别为外来的物质,可引发免疫应答。

抗原通常为于病原体(如细菌、病毒及真菌)表面

或异常细胞(如癌细胞)上发现的蛋白质或多糖

「抗原呈递细胞」指抗原呈递细胞,一种免疫细胞,处理并向T细胞

呈递其表面的抗原,从而启动并调节适应性免疫

应答

「增殖诱导配体」指一种增殖诱导配体,为TNF超家族的成员,主要

与B细胞上的受体(如BCMA及TACI)相互作用,

促进B细胞的增殖、存活及分化,从而于体液免

疫以及各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及恶性肿瘤的发病

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谷草转氨酶」指谷草转氨酶,一种主要存在于肝脏、心脏、肌肉

及肾脏中的酶;血液中谷草转氨酶偏高可能预示

著肝炎、肝硬化或其他肝脏疾病

「自身抗体驱动的

自身免疫性疾病」

指免疫系统错误地产生抗体,针对并攻击人体自身

的组织及器官,导致炎症及组织损伤的情况,例

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及自身免疫

性甲状腺炎等疾病

「自身免疫」指就任何失调或疾病而言,指免疫系统出现异常并

攻击人体本身时产生的反应。自身免疫在一定程

度上存在于每个人身上,通常是无害的,但会引

起广泛的人类疾病,统称为「自身免疫性疾病」

「B细胞」指B淋巴细胞,一种产生抗体的白细胞

「B细胞激活因子」指B细胞激活因子


技术词汇表

「B细胞衔接分子」指磷酸肌醇3-激酶(PI3K)的B细胞衔接分子,为一

种衔接蛋白,通过将B细胞受体(BCR)与PI3K通

路连接从而促进B细胞的激活、增殖、存活及分

化,在BCR信号传导中发挥重要作用

「BCMA」指B细胞成熟抗原,一种主要存在于浆细胞及成熟

B细胞亚群表面的受体,能与细胞因子增殖诱导

配体及B细胞激活因子结合,在浆细胞的存活及

分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治疗多发性骨髓瘤及其

他B细胞恶性肿瘤的重要靶点

「BDCA2」指血树突状细胞抗原2,为一种于浆细胞样树突状

细胞上特异性表达的跨膜受体,通过调节I型干

扰素及其他细胞因子的产生以应对病毒感染及

其他免疫挑战,为树突状细胞活性的关键调节因

子,特别是在先天性免疫中

「生物标志物」指生物状态或状况的可计量指标

「双配位工程」指抗体工程中的一种技术,涉及创造一种能同时与

相同抗原或不同抗原上的两个不同表位结合的

单一抗体或类抗体分子

「双特异性抗体」指结合臂具有双重特异性的抗体或抗体结构

「生物制品许可申请」

或「BLA」

指生物制品许可申请

「B细胞连接器」指B细胞连接器,为一种衔接蛋白,通过充当信号

复合体组装的支架,从而促进激活B细胞发育、

分化及免疫应答所需的下游通路,在B细胞受体

信号传导中发挥重要作用

「胆道癌」指胆道癌,一种起源于胆管的癌症,通常包括胆管

癌及胆囊癌


技术词汇表

「突破性疗法认定(BTD)」指突破性疗法认定,为FDA及NMPA等监管机构为

加快药物及生物制剂的开发及审查而授出的一

种资格,有关药物及生物制剂旨在治疗严重或危

及生命的疾病,并有初步临床证据表明,与现有

疗法相比,其于一个或多个具有临床意义的终点

可能显示出实质性改善

「癌症抗原125」指癌症抗原125,一种在罹患卵巢癌女性的血液中

数量通常会升高的蛋白质,被用作生物标志物以

帮助诊断、监测治疗及检测疾病复发,但于子宫

内膜异位症、盆腔炎及若干非妇科癌症等其他疾

病中亦会升高。

「CAGR」指复合年增长率

「CD19」指分化簇19

「CD19+」指一种表达高水平CD19表面标志物的B细胞,CD19

表面标志物为参与B细胞激活、信号传导及发育

的重要共同受体,于免疫学研究中常被用作识别

及研究B细胞成熟及功能各阶段的标志物

「CD25」指由IL2RA基因编码的高亲和力IL-2受体的链

「CD3」指分化簇3

「CD3靶向scFv」指单链可变片段(scFv),设计为可与T细胞上的CD3

复合体特异性结合,用于各种免疫疗法策略(例

如双特异性抗体及CAR-T细胞疗法),以引导及

激活T细胞对抗癌细胞等靶细胞

「CD4+ T细胞」指一种重要的T淋巴细胞,通过刺激其他免疫细胞

对抗感染以助调节免疫应答

「CD8+ T细胞」指一种重要的T淋巴细胞,用于针对细胞内病原体(包

括病毒及细菌)的免疫防御及肿瘤监测


技术词汇表

「补体依赖性细胞毒性」指补体依赖性细胞毒性

「CDE」指药品审评中心

「CDMO」指合约开发生产组织

「cGMP」指FDA实施的现行医药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化疗」指一种使用药物杀死细胞或阻止其分裂以抑制癌

细胞生长的治疗方法。视乎所治疗癌症的类型及

阶段,化疗可通过口服、注射、输液或于皮肤上

进行。化疗可单独使用,亦可与其他治疗方法(如

手术、放射疗法或生物疗法)共同使用

「中国仓鼠卵巢细胞」或

「CHO细胞」

指从中国仓鼠卵巢中提取的上皮细胞系,常用于生

物及医学研究,并在商业上用于生产重组治疗蛋

「顺铂」指一类用于治疗多种癌症的化疗药物

「可切割连接子」指一种用于生物连接的分子连接器,可在pH变化、

酶活性或还原环境等特定生理条件下选择性断

开,使所附的治疗用药或分子于靶点部位受控释

放,从而提高给药系统的精确性及有效性

「临床试验」指以人类参与者为对象进行的研究,旨在评估新医

疗干预(如药物、设备或治疗方案)的安全性、疗

效及最佳剂量

「CMC」指化学、生产与控制,为临床前及临床开发阶段所

用程序,以确保药物及生物药品对消费者始终有

效、安全及优质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技术词汇表

「冷肿瘤」指一种免疫细胞浸润较低的癌症,对免疫疗法的反

应不佳,原因为免疫系统未能有效辨识及攻击肿

「联合疗法」指此术语指同时使用两种或以上药物或治疗药物

类型以控制或治疗疾病,通常是为了提高疗效、

减少抗药性或尽可能减少副作用

「共刺激受体」指免疫细胞上的一种受体,通常与抗原识别结合,

为增强及维持免疫应答提供必要的次级信号

「结直肠癌」指结直肠癌,从结肠或直肠(大肠的一部分)发生的

癌症

「CRO」指合约研究组织

「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指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一种由免疫细胞快速释放

细胞因子引起的潜在严重全身性炎症反应,通常

为若干免疫疗法(如CAR-T细胞疗法及单克隆抗体)

的副作用,其特征是发热、疲劳、头痛等症状,

严重时会出现低血压、呼吸窘迫及多器官功能衰

「细胞因子」指细胞释放的一种小分子蛋白质,作为信号分子调

节炎症、免疫应答及细胞通讯

「疾病控制率」指疾病控制率,于临床试验中达致完全缓解、部分

缓解或疾病稳定的患者百分比,表明治疗方法于

控制癌症进展方面的总体效果

「衍生物连接子」指一种用于生物连接过程的分子连接器,可促进各

类功能基团、药物或其他分子与靶点连接,从而

增强由此产生的化合物的稳定性、特异性或疗

效,常用于开发靶向疗法及诊断方法

「剂量限制性毒性」指剂量限制性毒性,药物或治疗的副作用或不良反

应,其严重程度足以阻止增加剂量或继续治疗


技术词汇表

「缓解持续时间」指缓解持续时间,自首次缓解至疾病进展或复发时

点,肿瘤对治疗持续产生反应而未继续生长或进

展的时间段

「早期癌症」指癌症在初始时期被检测出的阶段,通常仅局限于

原发部位,尚未显著扩散,且较有可能治愈

「依托泊苷加卡铂」指依托泊苷加卡铂,一种将拓扑异构酶抑制剂依托

泊苷与铂类药物卡铂联合使用的化疗方案,用于

治疗各种癌症,包括小细胞肺癌及卵巢癌

「依托泊苷加顺铂」指依托泊苷加顺铂,一种将拓扑异构酶抑制剂依托

泊苷与铂类药物顺铂联合使用的化疗方案,常用

于治疗各种癌症,包括小细胞肺癌及睪丸癌

「欧洲专利局」指欧洲专利局

「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指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一种罕见的侵袭性癌症,起

源于肺外的神经内分泌细胞,影响胃肠道、胰腺

等器官及其他组织

「上皮细胞」指一种形成上皮组织的细胞,上皮组织覆盖全身器

官及结构的表面及腔隙,具有保护、分泌、吸收

及过滤等功能

「食管鳞状细胞癌」指食管鳞状细胞癌,一种由食管内壁鳞状细胞引起

的食管癌,通常与吸烟、饮酒等风险因素及饮食

习惯有关

「Fab」指抗原结合片段,此术语指抗体中由重链及轻链各

自的一个恒定区及一个可变区组成的区域,保留

了整个抗体的抗原结合特异性,但体积较小,可

用于各种疗法及诊断应用,可通过抗体的蛋白酶

解或通过DNA重组技术产生


技术词汇表

「FcRn」指新生儿可结晶片段受体,一种在延长IgG抗体及

白蛋白半衰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蛋白质,能保

护IgG抗体及白蛋白不被溶酶体降解,促进其循

环及跨细胞屏障转运,对维持免疫力及治疗性抗

体疗效重要

「FcR」指一类与IgG抗体的可结晶片段区结合的受体,通

过介导吞噬、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及

调节免疫细胞活性等多种功能在免疫应答中发

挥重要作用,并在巨噬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自然

杀伤细胞等多种免疫细胞的表面表达

「FDA」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GFR2b」指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受体2b,为FGFR2受体的一

种异构体,能与特定的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结

合,在调节增殖、分化及迁移等细胞过程中发挥

重要作用,并与包括癌症在内的各种发育过程及

疾病有关

「FGL1」指一种主要在肝脏中表达及参与免疫调节的蛋白

质。其为免疫检查点受体LAG3的主要配体,在肿

瘤的免疫逃逸中发挥作用,为肿瘤免疫疗法的潜

在靶点

「一线治疗」指针对某种疾病或病症的初始及主要疗法,根据临

床证据,其通常被认作最有效及首选的疗法

「法美英」或「FAB」指此术语指急性髓系白血病亚型,同时具有髓系细

胞及单核细胞特征,通常透过FAB合作小组血液

恶性肿瘤分类系统中使用的特定形态学、细胞化

学及免疫表型标准进行鉴定

「全人源噬菌体库」指一组结构经改造的噬菌体,可于其表面显示多种

人类抗体片段。就治疗及诊断而言,该库用于识

别及分离高亲和力人类抗体,从而降低将该等抗

体施予患者时的免疫原性风险


技术词汇表

「Gal-3」指一种半乳糖苷结合凝聚素,其参与多种细胞过

程(包括细胞黏附、增殖、凋亡及免疫调节),且

与多种疾病(如癌症、纤维化及炎症状)有关

「胃癌」指胃癌,一种从胃内壁发展的癌症。胃癌会导致胃

胀痛、吞咽困难、恶心、呕吐、疲劳及体重下降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规范」

指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DF15」指一种细胞因子,其参与调节炎症、细胞凋亡及细

胞生长,于细胞应激反应及多种病理情况(包括

癌症、心血管疾病及代谢紊乱)下经常出现水平

升高

「GDF15中和抗体」指一种单克隆抗体,其设计用于特异性结合及抑制

GDF15活性,从而阻断其信号通路以及对食欲调

节、炎症及细胞应激反应等过程的潜在影响,并

用于研究及潜在治疗用途

「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或

「gMG」

指一种慢性自身免疫性神经肌肉疾病,其特征为产

生针对乙酰胆碱受体或神经肌肉接点其他成分

的自身抗体

「胶质细胞源性神经

营养因子受体样」

指一种能与GDF15进行特异性结合的受体,介导其

对食欲调节及能量平衡的影响,主要表达于后

脑,于人体对代谢压力及疾病所诱发厌食症的反

应中发挥重要作用

「GFRAL-RET」指由胶质细胞源性神经营养因子受体样与受体酪

氨酸激酶RET相互作用形成的受体系统,共同介

导GDF15的信号传导,于调节代谢过程(包括抑

制食欲及能量平衡)发挥关键作用,尤其是对生

理压力及疾病情况的应答


技术词汇表

「胶质细胞源性神经

营养因子」或「GDNF」

指一种于神经元(尤其是多巴胺能神经元及运动神

经元)的发育、存活及维持过程中起至关重要作

用的蛋白质,为神经系统中神经保护及修复过程

的关键因素

「糖蛋白」指由蛋白质与一条或多条碳水化合物链的共价键

结合而成的分子

「GMP」指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蛋白偶联受体」

或「GPCR」

指G蛋白偶联受体为庞大的细胞表面受体家族,通

过对广泛的外部信号(如激素、神经递质及环境

刺激)作出应答,于细胞信号传导中发挥至关重

要的作用。被特定配体激活后,G蛋白偶联受体

会发生构象改变,使其与细胞内的G蛋白相互作

用并激活该蛋白,从而触发多种下游信号通路,

最终导致细胞应答。G蛋白偶联受体参与多种生

理过程,为药物开发的重要靶点

「GPRC5D」指一种属于G蛋白偶联受体家族的蛋白质,其表达

于多种组织,包括骨髓及多发性骨髓瘤细胞等若

干类型的癌细胞。GPRC5D正被探索作为癌症治

疗的潜在治疗靶点,尤其是针对多发性骨髓瘤的

免疫疗法

「靶向GPRC5D

的Fab」

指经改造后可特异性结合至GPRC5D蛋白的Fab,其

表达于多发性骨髓瘤细胞等若干细胞,用于通过

输送药物、接合免疫细胞或阻断肿瘤生长及存活

的关键通路靶向治疗癌症的治疗策略

「肝细胞癌」指肝细胞癌,其为最常见的原发性肝癌,起源于主

要肝脏细胞肝细胞,通常与肝炎及肝硬化等慢性

肝病有关


技术词汇表

「HEK293」指人胚胎肾细胞293为广泛使用的人体细胞系,最

初源于人胚胎肾细胞,因其转染效率高及于分子

及细胞生物学研究(包括基因表达研究、蛋白质

生产及病毒载体开发)的多功能性而闻名

「HEK293-LAG3」指一种人胚胎肾细胞系,经基因改造后,可表达

LAG3蛋白。该等细胞被用于研究LAG3的功能及

信号通路,以及筛选针对该免疫检查点受体的潜

在治疗药物

「后脑」指大脑的后部,包括延髓、脑桥及小脑等结构,负

责调节呼吸、心率、平衡及协调等重要功能

「人类白细胞抗原」指人类白细胞抗原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指头颈部鳞状细胞癌,一种源于头颈部(包括口腔、

咽部及喉部)黏膜表面鳞状细胞的癌症,通常与

吸烟、饮酒及HPV感染等风险因素有关

「造血干细胞」指造血干细胞,主要存在于骨髓的多功能干细胞,

能够自我更新及分化出所有类型的血细胞

「HT1080肿瘤」指一种源于HT1080细胞系的人纤维肉瘤,HT1080细

胞系为具有显著特征的癌症细胞系,因其侵袭性

生长及可于异种移植模型中形成肿瘤而广泛应

用于研究肿瘤生物学、肿瘤转移及抗癌疗法的疗

「人类IgG1」指IgG的亚型,其特征为对免疫细胞上Fc受体具有

高度亲和力及能够介导各种效应器功能


技术词汇表

「人源化」指用于抗体工程的技术,通过以人类序列替换大多

数非人类蛋白质序列修饰非人类抗体(通常来自

小鼠)

「杂交瘤技术」指用于产生大量单克隆抗体的方法,包括将产生特

定抗体的B细胞与癌细胞融合,形成杂交细胞系

或杂交瘤,其结合两种亲本细胞的理想特性:产

生特异性抗体的能力(来自B细胞)及在培养中无

限增殖的能力(来自癌细胞)

「免疫效应细胞相关

神经毒性综合征」

指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综合征,于免疫细胞

释放出大量炎症性细胞因子时发生,此类细胞因

子可穿透血脑屏障,引起神经症状

「干扰素」指干扰素,一种I型干扰素,主要由浆细胞样树突

状细胞及其他免疫细胞对病毒感染及其他刺激

的反应产生

「干扰素」指干扰素,一种I型干扰素,由成纤维细胞、上皮

细胞及其他细胞类型对病毒感染及其他刺激的

反应产生

「干扰素」指干扰素,一种主要由T细胞及自然杀伤细胞产生

的细胞因子,通过激活巨噬细胞、增强树突状细

胞的抗原呈递能力、促进Th1细胞分化以及发挥

抗病毒、免疫调节及抗肿瘤效果,在免疫应答中

发挥重要作用

「IgG」指人免疫球蛋白G,血液循环中存在的最常见抗体

类型,在针对入侵病原体的基于抗体的免疫中起

重要作用

「IgG4」指IgG的亚型,具有独特的结构及功能特性,通常

与免疫耐受相关,并与若干慢性炎症及自身免疫

性疾病有关

「白细胞介素」指白细胞介素,一种免疫系统中的细胞因子信号分

子,可于人类及其他动物体内引发免疫应答


技术词汇表

「免疫细胞」指一种在人体免疫系统发挥作用的细胞,负责识

别、应答及消除病原体、感染细胞及癌细胞,包

括多种细胞类型,如T细胞、B细胞、自然杀伤细

胞、巨噬细胞、树突状细胞及中性粒细胞

「免疫骆驼抗体」指源自骆驼、美洲鸵或羊驼等骆驼科的抗体,暴露

于特定抗原以刺激产生抗体

「免疫原性」指抗原或疫苗等物质在体内引发免疫应答的能力

「免疫监视」指免疫系统监测及识别癌细胞或受病原体感染的

细胞等异常细胞的过程,以清除该等细胞并维持

体内稳态及健康

「免疫疗法」指一种利用及增强人体免疫系统以更有效识别及

摧毁癌细胞的癌症疗法

「免疫毒性」指接触若干化学物质、药物或生物制剂对免疫系统

的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免疫抑制、超敏反应、自

身免疫或其他免疫相关症状,影响身体抵抗感染

及疾病的能力

「IND」指试验中新药

「抑制剂」指一种与特定酶或蛋白质结合并降低其活性,从而

调节生物过程的物质,通常在治疗中用于阻断疾

病相关通路

「白细胞介素-2」指由活化T细胞产生的一种细胞因子,于免疫细胞(尤

其是T细胞及自然杀伤细胞)的生长、增殖及分化

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白细胞介素-6」指一种可溶性介质,对炎症、免疫应答及造血具有

多重影响


技术词汇表

「Jurkat-NFAT」指一种经基因改造的Jurkat T细胞系,经改造后,可

在活化T细胞核因子启动子的控制下表达报告基

因。该等细胞通常用于研究T细胞活性、信号传

导及各种化合物对T细胞功能的影响

「LAG3」指淋巴细胞激活基因3,一种于T细胞上表达的免

疫检查点受体,透过与MHC I类分子相结合负向

调节免疫应答,进而导致T细胞衰竭及降低免疫

活性

「白细胞免疫球蛋白

受体B4」

指白细胞免疫球蛋白受体B4,一种于若干免疫细

胞(包括单核细胞和树突状细胞)上表达的抑制性

受体,透过与主要组织相容性复合体I类分子相

结合,进而传递可抑制免疫激活及促进免疫耐受

的抑制信号,于调节免疫应答中发挥作用

「LSECtin」指肝脏及淋巴结窦内皮细胞C型凝聚素,一种主要

于肝窦内皮细胞及若干免疫细胞表达的受体,通

过与病原体及宿主细胞的特定聚糖结构结合参

与免疫调节及病原体识别

「luc-LAG3」指一种细胞系或实验系统,当中LAG-Luc-LAG3表

达指LAG3蛋白的表达与荧光素酶报告基因相连

的细胞系或实验系统,其使研究人员能够通过测

量荧光素酶的活性检测LAG3的活性及表达,进

而为研究免疫调节及针对LAG3的潜在治疗干预

提供宝贵工具

「淋巴细胞」指一种对免疫系统至关重要的白细胞(包括B细胞、

T细胞及自然杀伤细胞),其参与识别及中和病原

体及异常细胞


技术词汇表

「MC38-OVA模型」指一种于肿瘤免疫疗法研究中广泛使用的实验系

统,其中小鼠结肠腺癌细胞系MC38经基因改造

后可表达卵清蛋白(OVA)作为模型抗原,从而有

助于以受控且可重复的方式研究肿瘤-免疫相互

作用、抗原特异性免疫应答及各种免疫疗法策略

的疗效

「转移性去势抵抗性

前列腺癌」

指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一种晚期前列腺

癌,尽管通常为前列腺癌生长所需的雄性激素受

到抑制,但仍会继续发展并扩散至身体其他部位

「黑色素瘤」指一种侵袭性皮肤癌,起源于黑色素细胞(即负责

产生黑色素的细胞),其特点为有可能扩散至身

体其他部位

「转移性癌症」指癌症已从原发部位经由血液或淋巴系统扩散至

远端器官或组织的阶段,通常表示疾病已进入晚

「MHC-I」指一类主要组织相容性复合体分子,通常仅于树突

状细胞、巨噬细胞、若干内皮细胞、胸腺上皮细

胞及B细胞等专业性抗原呈递细胞上呈现

「混合淋巴细胞反应」指混合淋巴细胞反应,一种体外试验,用于测量来

自不同个体的淋巴细胞之间的相互作用,评估免

疫相容性及发生免疫应答的可能性,常用于移植

免疫学

「多发性骨髓瘤」指多发性骨髓瘤,一种起源于浆细胞(骨髓中一种

白细胞)的血液肿瘤。该等癌变的浆细胞会异常

增殖,产生过量的单克隆蛋白,从而可能导致骨

损伤、贫血、肾功能障碍及免疫功能受损。多发

性骨髓瘤通常表现为骨痛、疲劳、频繁感染及血

钙升高等症状


技术词汇表

「单克隆抗体」指一种由相同免疫细胞产生的抗体,该等免疫细胞

为独特母细胞克隆体,其设计用于靶向及结合具

有高度特异性的特定抗原,常用于诊断及治疗

「单药疗法」指此术语指使用单一药物或治疗药物类型而非与

其他疗法相结合控制或治疗疾病或病症

「多发性硬化症」指多发性硬化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自身免疫

性疾病,其特征是免疫介导的髓鞘(覆盖神经纤

维的保护鞘)破坏,导致大脑与身体其他部位之

间的交流受损,从而引起一系列神经系统疾病,

如肌肉无力、协调问题、视力障碍及认知功能障

「最大耐受剂量」指最大耐受剂量,为通过临床试验所得不会产生不

可接受副作用的药物或疗法的最大剂量,以确定

疗效与毒性之间的最佳平衡

「NDA」指新药上市申请,向FDA提交寻求批准在美国销售

及使用新药的正式提案,包括药物安全性、疗效

及生产工艺的资料

「神经内分泌肿瘤」指神经内分泌肿瘤,一类起源于神经内分泌细胞的

肿瘤,具有神经细胞及激素分泌细胞的特征,可

发生在胃肠道及肺部等多个器官中

「自然杀伤细胞」指自然杀伤细胞,一种免疫系统淋巴细胞,其通过

识别和摧毁无需事先致敏的病毒感染细胞及肿

瘤细胞,在先天免疫应答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NMPA」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负责监督及批准药

品、医疗器械及其他医疗产品并确保其安全、疗

效及质量的监管机构


技术词汇表

「非小细胞肺癌」指非小细胞肺癌,一种最常见的肺癌类型,与小细

胞肺癌相比,其特征是生长和扩散较慢,包括腺

癌、鳞状细胞癌及大细胞癌等亚型

「卵巢癌」指卵巢癌,一种起源于卵巢(女性生殖腺)的恶性肿

瘤,其特征是诊断较晚,由于早期症状不具特异

性,往导致疾病进展至晚期

「孤儿药认定(OD)」指孤儿药认定,一种由FDA或欧洲药品管理局等监

管机构授予的特殊地位,旨在鼓励开发用于诊

断、预防或治疗影响少数患者群体的罕见疾病或

病症的药物及生物制剂,通常提供市场独占权、

税收抵免及临床试验设计协助等好处

「肿瘤学」指专攻癌症诊断、治疗及研究的医学分支

「客观缓解率」指客观缓解率,临床试验中肿瘤大小或癌症状明

显减少的患者比例,包括对治疗的完全缓解及部

分缓解

「总生存期」指总生存期,即从开始治疗或诊断到患者仍然存活

的时间,无论死因如何,均为临床试验的关键终

「专利合作条约」指专利合作条约,一项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

国际条约,允许发明人及公司通过单一国际专利

申请在多个国家同时为其发明寻求专利保护,简

化了在不同司法权区获得专利权的过程,并为专

利申请的初始阶段提供了标准化程序


技术词汇表

「PD-1」指程序性死亡-1,一种在T细胞、B细胞及巨噬细胞

上表达的免疫检查点受体。PD-1的正常功能是关

闭T细胞介导的免疫应答,作为阻止健康免疫系

统攻击体内其他致病细胞过程的一部分。当T细

胞表面的PD-1附著于正常细胞或癌细胞表面的

某些蛋白质上时,T细胞就会关闭其杀死该细胞

的能力

「PD-L1」指程序性死亡配体1,一种存在于正常细胞或癌细

胞表面的蛋白质,其附著于T细胞表面的某些蛋

白质上,使T细胞关闭其杀死癌细胞的能力

「pDC」指浆细胞样树突状细胞,一种特殊类型的树突状细

胞,其因能在病毒感染后产生大量I型干扰素而

闻名,在抗病毒免疫中发挥关键作用,并通过呈

递抗原和激活T细胞将先天性及适应性免疫应答

联系起来

「无进展生存期」指无进展生存期,即罹患癌症患者在治疗期间和治

疗后,病情没有恶化或进展的生存时间

「噬菌体展示」指一种实验室技术,用于通过在噬菌体表面表达多

肽或蛋白质库研究蛋白质-蛋白质、蛋白质-肽

及蛋白质-DNA的相互作用

「I期试验」指人体临床研究的初始阶段,主要侧重于评估新药

或新疗法在一小群参与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

药代动力学

「Ib期试验」指I期临床试验的子集,进一步探索新疗法的安全

性及初步疗效,通常于患者稍多的群体中进行,

可能包括对剂量及治疗效果的初步评估

「I期试验」指旨在评估新疗法于更大患者群体中的疗效和进

一步评估其安全性,并通常侧重于特定类型疾病

或病症的临床研究


技术词汇表

「I期试验」指在严格控制的临床试验中,一般于分散的临床试

验基地对扩大患者群体施用药物,以生成足够的

数据对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统计评估以供

批准,以及为产品标签提供足够信息的临床试验

「药代动力学」指药代动力学,此术语指研究药物如何被人体吸

收、分布、代谢及消除,从而为药物行为及给药

方案提供重要资料

「浆母细胞」指一种于免疫应答过程中由幼稚或记忆B细胞分化

而来的活化、增殖B细胞,是成熟为终末分化浆

细胞(负责产生及分泌大量抗体以帮助对抗感染)

前的中间阶段

「浆细胞」指一种由浆母细胞发育而来的完全分化B细胞,专

门用于产生及分泌抗体,通过产生特异性免疫球

蛋白提供针对病原体的长期保护,于适应性免疫

应答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部分缓解」指部分缓解,为临床肿瘤学中使用的术语,用于描

述经过治疗后,肿瘤的大小或癌症程度有显著缩

小但没有完全消失

「主要终点」指临床试验中用于确定治疗效果的主要结果指标,

反映研究的主要目标,如总生存期或疾病进展情

「祖细胞」指一种干细胞早期后代,具有分化为特定类型细胞

的能力,但与干细胞相比,其增殖能力较有限,

是各种组织及器官内特化细胞发育的中间阶段

「PSMA」指前列腺特异性膜抗原,一种细胞表面膜蛋白,具

有一定酶活性,但其生物学作用尚不清楚


技术词汇表

「PTK」指蛋白酪氨酸激酶,一种催化磷酸基团从ATP转移

至特定蛋白质底物的酪氨酸残基上的酶,是调节

生长、分化、代谢及凋亡等各种细胞功能的信号

传导通路中的关键过程

「每三周一次」指每三周一次,表示治疗或用药频率的术语

「研发」指研究与开发

「Raji及Nalm-6细胞」指此术语指生物医学研究中常用的人类细胞系

「Rationale-309」指Rationale-309是一项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

对照的I期临床试验(NCT03924986),旨在评估

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及顺铂(A组)对比安

慰剂联合吉西他滨及顺铂(B组)作为复发性或转

移性鼻咽癌患者一线治疗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肾细胞癌」指一种起源于肾小管(负责过滤血液和产生尿液)内

壁的肾癌,是成人最常见的肾脏恶性肿瘤类型

「RET」指一种受体酪氨酸激酶,通过传递细胞外生长因子

(尤其是GDNF家族的生长因子)的信号,在细胞

生长、分化及存活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与各种

发育过程以及某些癌症及遗传性疾病有关

「相对光单位」指相对光单位,于荧光检测中用于量化样品所发出

光强度的测量单位,为所调查的特定生物或化学

成分的存在或活性提供相对指标

「I期推荐剂量」指I期推荐剂量,一般为毒性在可接受水平的最高

剂量,通常界定为产生约20%剂量限制性毒性的

剂量水平


技术词汇表

「scFv」指单链可变片段,为一种融合蛋白,包含抗体可变

区及轻链的Fab(抗体片段的抗原结合位点)位点

「小细胞肺癌」指小细胞肺癌,一种侵袭性很强的肺癌,特征是细

胞小而圆,繁殖迅速,往很早便扩散到身体其

他部位

「严格意义的完全缓解」指严格意义的完全缓解,临床肿瘤学术语,用于描

述对治疗的高应答率,表示根据严格的标准,没

有检测到癌症或疾病症状

「疾病稳定」指疾病稳定,指经过治疗后,疾病的大小或严重程

度既没有明显缩小,也没有明显增加的癌症状况

「次要终点」指临床试验中用于评估治疗效果的附加结果指标,

提供有关疗效及安全性的补充信息,例如生活质

量或生物标志物变化

「二线治疗」指于一线治疗失败或不耐受后进行的治疗,在一线

治疗无效或引起不可接受的副作用时使用

「系统性红斑狼疮」指系统性红斑狼疮,一种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其

特征是产生针对各种细胞成分的自身抗体,导致

广泛的炎症及组织损伤,影响多个器官系统,包

括皮肤、关节、肾脏、大脑及心血管系统,临床

表现在个体之间可能有很大差异

「标准疗法」指标准疗法,为根据当前证据、指引及共识,获医

疗专业人员广泛接受并用于治疗特定疾病或病

症的最知名治疗方法或干预措施,是临床试验中

比较新疗法的基准


技术词汇表

「SRE-Luc细胞」指此术语指血清应答元件控制下含有荧光素酶报

告基因的基因工程细胞株,使研究人员能够通过

荧光监测及量化血清应答元件通路的激活状况,

常用于研究信号转导、基因表达及各种刺激对细

胞信号通路的影响

「SYK」指脾酪氨酸激酶,一种非受体型酪氨酸激酶,通过

介导细胞对抗原结合的应答以及促进吞噬、细胞

增殖及细胞因子产生等过程,在免疫细胞的信号

通路中,特别是在B细胞、肥大细胞及免疫系统

其他成分的激活和调节中发挥关键作用

「对称双特异性抗体」指一种工程抗体,可以同时与两个不同的抗原或表

位结合,每条臂上有相同的结合位点,通过促进

有效靶向及相互作用提高疗效

「T细胞」指一种淋巴细胞,为于免疫应答中发挥核心作用的

一种白血细胞,尤其是于识别及摧毁受感染或癌

细胞以及协调免疫系统的其他方面

「效应T细胞」指T细胞亚群,包括CD4+及CD8+ T细胞,通过直接

攻击受感染细胞或癌细胞、产生细胞因子协调免

疫应答以及帮助B细胞及巨噬细胞等其他免疫细

胞更有效地发挥功能,积极参与免疫应答

「TACI」指跨膜激活剂及钙调亲环素配体相互作用分子,一

种于B细胞及T细胞亚群上表达的受体,可与细

胞因子B细胞激活因子及增殖诱导配体结合

「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指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一种由免疫细胞通过与单

克隆抗体等治疗药物相互作用杀死靶细胞(通常

为肿瘤细胞或受感染细胞)的机制,单克隆抗体

能特异性地与靶细胞表面的抗原结合,促进免疫

系统识别及摧毁该等细胞


技术词汇表

「治疗期间不良事件」指治疗期间不良事件,此术语指于临床试验中,患

者开始接受治疗或干预后出现的任何不良事件,

或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恶化

「TGF-」指转化生长因子-,一种多功能细胞因子,于调节

细胞生长、分化及免疫应答,以及维持组织稳态

及促进伤口愈合及纤维化等过程中发挥重要作

「TGI百分比」指肿瘤生长抑制百分比,一项于临床前及临床研究

中用于量化治疗效果的指标,通过比较治疗对象

相对未治疗对照组的肿瘤大小变化,反映治疗对

肿瘤生长的抑制程度

「三线治疗」指于一线及二线治疗失败后进行的治疗,通常用于

患有难治性或复发性疾病的患者

「TLR」指构成抵御微生物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受体家族

「肿瘤微环境」指肿瘤微环境,此术语指围绕肿瘤并与之相互作用

的非癌细胞、信号分子、细胞外基质成分及血管

所组成的复杂动态网络,对肿瘤的生长、进展及

治疗反应产生深刻影响

「TNF」指肿瘤坏死因子,一种多功能细胞因子,于细胞存

活、增殖、分化及死亡等多种细胞事件中发挥重

要作用

「TNFR2」指肿瘤坏死因子受体2,一种与TNF-结合的受体,

于免疫调节、炎症及细胞存活中发挥作用,在包

括免疫细胞及若干癌细胞在内的各种细胞类型

上表达,使其成为治疗干预自身免疫性疾病及癌

症的潜在靶点


技术词汇表

「TOP-I抑制剂」指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一种化疗药物,可干扰

DNA复制及转录所必需的拓扑异构酶I,从而引

起DNA损伤及细胞死亡(尤其是于快速分裂的癌

细胞中)

「调节性T细胞」指一种T细胞亚群,通过抑制其他免疫细胞的活性,

从而调节免疫应答并促进对自身抗原的耐受度,

于维持免疫稳态及防止自身免疫应答方面发挥

重要作用

「尿路上皮癌」指尿路上皮癌,最常见的膀胱癌类型,源于膀胱、

输尿管及肾脏部分内壁的尿路上皮细胞,此类细

胞在膀胱充盈时扩大,在膀胱排空时收缩

「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指美国专利及商标局

「VH」指一种抗体片段,由源自骆驼科动物体重链抗体的

单体可变抗体结构域组成,其保留了全部的抗原

结合能力,具有体积小、稳定性高、能与独特表

位结合等优点,对治疗及诊断应用极具价值

「CD3 scFv」指一种经工程设计专门与T细胞上CD3复合物的

CD3亚基特异性结合的scFv,用于激活T细胞或

将其重新定向到靶细胞的各种免疫治疗应用中,

如双特异性抗体或CAR-T细胞疗法


前瞻性陈述

本招股章程载有关于我们对未来事件的当前预期及意见的前瞻性陈述及资

料。该等前瞻性陈述主要载于「概要」、「风险因素」、「行业概览」、「业务」、「财务

资料」及「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该等陈述有关涉及已知及未知风险、不确

定因素及其他因素的事项,包括「风险因素」所列者,其或会造成我们实际业绩、

表现或成就与该等前瞻性陈述所明示或暗示的任何未来业绩、表现或成就存在

重大差异。

本招股章程载有关于我们及我们附属公司的前瞻性陈述及信息,其乃基于

管理层的信念以及管理层所作假设及管理层现时可得资料而作出。本招股章程

中所用词汇包括「旨在」、「预计」、「期望」、「相信」、「可能」、「预期」、「展望」、「拟」、

「或会」、「应当」、「计划」、「预测」、「预定」、「寻求」、「应该」、「目标」、「愿景」、「将

会」、「或会」及该等词汇的反义词及其他类似表述,在与我们或管理层相关的情

况下,均拟表明前瞻性陈述。该等陈述反映管理层目前对未来事件、营运、流动

资金及资本资源的观点,未必全部实现且部分可能改变。该等陈述受若干风险、

不确定因素及假设(包括本招股章程「风险因素」及其他章节所述风险因素)的影响,

其中部分因素非我们所能控制,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业绩、表现或成就或行业

绩与前瞻性陈述所明示或暗示的任何未来业绩、表现或成就存在重大差异。阁下

务请注意,倚赖任何前瞻性陈述涉及已知及未知的风险及不确定因素。我们所面

对的风险及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前瞻性陈述的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趋势及情况(包括

经济、政治及业务情况);


前瞻性陈述

  • 、债务水平及资金需求;
  • 、目标及计划以及我们实现该等策略的能力;
  • 、汇率、股价或其他费率或价格出现变动或波动,包括有关中国

以及我们营运所在行业及市场的变动或波动;及

该等前瞻性陈述涉及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假设,其中部分并非我们所能控制。

此外,该等前瞻性陈述反映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看法,并非日后表现的保证。

实际结果可能因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因素」所载的风险因素)而与前瞻

性陈述所载资料截然不同。

本招股章程作出的前瞻性陈述仅基于截至本招股章程内作出陈述当日的事

件或资料。除法律规定外,无论是否因作出陈述日期之后出现新资料、未来事件

或其他情况,我们并无责任公开更新或修订任何前瞻性陈述或反映发生意料之

外的事件。阁下务请阅读本招股章程的全文,并明白我们的实际未来业绩或表现

可能与我们所预期者有重大差异。

于本招股章程,有关我们或任何董事意向的陈述或提述于本招股章程日期

作出。任何该等意向或会因日后发展而出现变动。


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H股涉及重大风险。于投资我们的H股前,阁下应审慎考虑本

招股章程内的所有资料,包括下述风险及不确定因素。下文阐述我们所认为

的重大风险。任何下述风险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于任何此类情况下,我们H股的市价均可能会下跌,而阁

下可能会损失阁下的所有或部分投资。

该等因素为或然因素,未必会发生,且我们现时无法就任何此类或然因

素发生的可能性发表意见。除非另有指明,否则所提供的资料均为截至最后

可行日期,于此日期后将不会作出更新,亦受限于本招股章程「前瞻性陈述」

一节所载的警示性陈述。

我们认为,我们的营运涉及若干风险及不确定因素,部分风险及不确定因

素非我们所能控制。我们已将该等风险及不确定因素分类为:(i)与我们的业务、

业务营运、知识产权及财务前景有关的主要风险;(i)与我们业务有关的其他风

险(包括(a)与我们候选药物开发有关的风险,(b)与广泛的政府监管有关的风险,

(c)与我们候选药物生产有关的风险,(d)与我们候选药物商业化有关的风险,(e)

与我们知识产权有关的风险,及(f)与我们倚赖第三方有关的风险);(i)与我们财

务状况及额外资本需求有关的其他风险;(iv)与我们营运有关的其他风险;(v)与

在我们营运所在司法权区经营业务有关的风险;及(vi)与全球发售有关的风险。

我们目前尚未知悉,或并未于下文中明示或暗示,或我们目前认为并不重

要的其他风险及不确定因素,亦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

景。阁下应根据我们面临的挑战(包括本节所述者)考虑我们的业务及前景。


风险因素

与我们的业务、业务营运、知识产权及财务前景有关的主要风险

我们于很大程度上倚赖临床阶段及临床前阶段候选药物的成功。倘我们无法成

功完成临床开发、取得监管批准及实现候选药物商业化,或倘我们于进行任何上

述事项时遭遇重大延误或成本超支,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将

会严重受损。

我们的所有候选药物尚在开发中。我们产生收入及实现盈利的能力取决于

我们能否成功完成候选药物的开发、获得必要监管批准以及生产及商业化我们

的候选药物。我们已于现有候选药物开发中投入大量精力及财务资源,并预期候

选药物的开发、生产及商业化将继续产生大量且不断增加的开支。我们候选药物

的成功将取决于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证明我们的候选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

及持久效果;

  • 、未来临床试验或药品注册、生产和商业化获得监管

批准;

  • 、兴建新设施及与CRO及CDMO合作建立足够的商

业产能;

  • 、CDMO或其他第三方以符合我们方

案及适用法律且保障所得出数据完整性的方式履行其对我们的责任;

  • 、维持及执行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及其他知

识产权保护以及监管独占;

  • 、盗用或以其他方式违反第三方的专利、商标、商

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风险因素

• 在获准情况下为有关药物自第三方付款人获取及维持良好的政府及私

人补贴(如有);及

与更常用的医疗方法相比,我们的若干候选药物是满足治疗需求的方法,

而该方法存在固有的开发风险,并可能导致临床开发、监管批准或商业化延迟或

失败。对证明我们候选药物安全性或疗效的相关方案的任何修改,可能导致临床

计划、监管批准及╱或商业化延迟,且我们可能须补充、修改或撤回并重新递交

申请,以取得监管批准。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完全批准,倘我们获得有

条件批准,亦存在我们未能满足必要上市后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有条件批准可能

被撤销的风险。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的所有候选药物处于临床试验及临床前

研究的不同阶段,而并无任何候选药物处于向相关主管监管机关进行NDA╱BLA

阶段。因此,我们尚未有就候选药物申请监管批准的经验,且我们尚未证明有能

力取得有关批准。因此,与在取得监管批准方面具有经验的公司相比,我们就候

选药物成功取得监管批准的能力可能涉及更多固有风险、耗时更长,且成本耗用

更多。

我们可能面临激烈的竞争及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并面临竞争对手可能开发与

我们疗法相似、更为先进或更有效的疗法的情况,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

成功将候选药物商业化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营运所在的生物制药行业竞争激烈且变化迅速。尽管我们主要专注开

发有潜力成为高度差异化药物的候选药物,我们面临与现有候选药物有关的竞

争,亦将面临有关我们未来可能寻求开发或商业化的任何候选药物的竞争。大型

跨国制药公司、知名生物制药公司、专业制药公司及研究机构已商业化或正在进

行商业化或致力于开发用于治疗我们正在开发的候选药物所针对的癌症、自身

免疫性疾病或其他适应症的药物。部分该等竞争药物及疗法基于与我们的方法

相同或相似的科学方法,而其他则基于完全不同的方法。见「业务-我们的候选

药物」。潜在竞争对手亦包括开展研究、寻求专利保护并建立研究、开发、生产及

商业化合作安排的学术机构、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公共及私营研究机构。


风险因素

即使成功开发并随后获得NMPA、FDA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的批准,我们的

候选药物可能仍在各方面临竞争,比如安全性及疗效、监管批准的时间及范围、

供应能力及供应成本、销售及营销能力、价格及专利状况等。我们的许多竞争对

手在财务、技术及其他资源方面远比我们更具优势,例如拥有更先进的商业基础

设施、更多处于后期临床开发阶段的候选药物、更多经验丰富的研发人员以及更

成熟的营销及生产团队。小型或初创公司亦可能属重大竞争对手,尤其是与大型

知名公司订有合作安排的公司。生物制药行业的其他并购可能导致更多资源集

中于我们的竞争对手。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更快开发出竞争药物并获得

监管批准,或在我们营运所在或已建立竞争地位的市场上得到更多认可。例如,

NMPA近期已加快针对危及生命的疾病、无有效治疗方案的疾病或罕见疾病的药

物的上市批准。此外,NMPA可能审查及审批过去十年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已获

得监管上市批准的药物,而不要求在中国进行进一步临床试验。此举可能导致来

自已于其他司法权区获得批准的药物的潜在竞争加剧。

由于技术在商业适用性方面的发展以及更多资金投资于该行业,竞争可能

进一步加剧。与我们的候选药物相比,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成功开发或收购更有

效且成本更低的产品,或获得产品的独家许可,或较我们更早获得专利保护、监

管批准、进行产品商业化及市场渗透。此外,任何与已获批产品竞争的新产品须

于疗效、便利性、耐受性或安全性方面展示出绝对优势,以克服价格竞争,并取

得商业成功。另外,颠覆性技术及医疗突破可能进一步加剧竞争,并使我们的候

选药物过时或失去竞争力。竞争对手开发的技术可能使我们的潜在候选药物失

去成本优势或过时,而与竞争对手相比,我们可能无法成功营销我们的候选药物。

临床药物开发过程漫长、成本高昂,且结果充满不确定性,而前期研究及试验以

及非头对头比较分析的结果未必能预示未来的试验结果。

为获得销售候选药物的监管批准,我们需要进行大量临床试验,以证明我

们候选药物对于人体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临床试验成本高昂,难以设计及实施,

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方可完成,且结果充满不确定性。我们目前的候选药物及任何

未来候选药物在药物开发的任何阶段均易遭受内在的失败风险,包括发生意外

或不可接受的不良事件或未能在临床试验中证明有效性。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

若干候选药物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差异化的潜力,我们无法保证任何候选药物均

能够实现有关潜力,且在临床开发过程中随时可能遭遇失败。


风险因素

我们候选药物的早期研究及试验以及非头对头比较分析结果未必能预示较

后阶段的临床试验结果。尽管已透过临床前研究及初期临床试验取得进展,且尽

管该等研究及试验的设计及其执行的适当性在科学上十分严谨,但处于临床试

验较后阶段的候选药物可能无法展示出理想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尽管早期试验

的结果前景乐观,但由于有效性不足或安全性欠佳,制药及生物制药行业的众多

公司在后期临床试验中仍遭遇重大挫折。在若干情况下,同一候选药物的不同试

验之间的安全性及╱或有效性结果可能因多种因素而有重大差异,该等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个别患者情况差异(包括基因差异)及其他复合因素(如其他药物或先前

已有病况、患者对给药方案的依从性、其他试验方案要素及临床试验参与者的退

出率)。此外,由于我们候选药物的开发需要经过从临床前、临床试验、批准到商

业化等多个阶段,开发方案的多个方面(如生产方法及配方)常更改,以优化流

程及结果。该等更改具有内在风险,不一定能够实现预期目标。此外,就非头对

头比较分析而言,一种药物的临床试验结果无法直接与另一种药物的临床试验

结果进行比较。因此,该等结果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整体数据。

完成临床试验过程中的任何中断、变化及延迟均可能增加我们的成本,延

缓我们候选药物的开发及批准过程,并危及我们开始产品销售及就该候选药物

产生收入的能力。任何该等事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前景。我

们可能根据对新数据的评估不时调整我们的临床开发策略,以最大化我们整个

产品组合的价值。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策略性规划的临床开发方法旨在优化我们

候选药物的临床及商业潜力,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具体计划总能有效预测监

管及市场趋势变化或成功实施。

倘我们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未能展现令监管机构满意的安全性及疗效,或于其

他方面无法达致正面成果,我们可能产生额外成本,或延迟完成或可能最终无法

完成候选药物的开发及商业化。

倘候选产品的临床试验结果就拟定适应症而言并非正面或仅属中度正面或

引起安全问题,我们可能:(i)须承担重大责任;(i)延迟甚至无法取得候选药物的

监管批准;(i)取得的适应症批准未如预期般广泛;(iv)于取得监管批准后将产品

撤出市场;(v)须遵守额外上市后测试规定;(vi)受制于产品分销或使用限制;或

(vi)无法就产品使用取得补贴。任何有关事件均可能对我们将相关产品商业化及

产生收入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我们面临的一项主要风险是,倘我们正在进行或未来的临床前研究及临床

试验结果就候选产品的安全性及疗效而言并无定论,倘我们并无达致具有统计

学及临床意义的临床终点,或倘候选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则我们可能无法或延迟

获得有关候选产品的上市批准。在若干情况下,由于多种因素,包括方案所载试

验程序的变化、患者人群的人数及类别差异、临床试验方案的变化及遵守情况以

及临床试验参与者的退出率,相同候选药物的不同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之间

的安全性或疗效结果亦可发生重大变化。

虽然我们的候选产品处于临床试验的早期阶段,但其使用可能会产生副作

用。倘试验结果显示与候选药物相关的该等或其他副作用的严重程度及发生率

过高且难以接受,则我们的试验可能会暂停或终止,适用机构可能责令我们停止

进一步开发或拒绝批准候选药物用于任何或所有目标适应症,而我们可能须放

弃其开发或限制开发以用于更狭窄的用途或亚群,就风险效益角度而言,于该等

用途或亚群中,不良副作用或其他特征发生率较低、严重程度较低或更可接纳。

与治疗相关的副作用亦可能影响招募患者或已入组患者完成试验的能力,或导

致潜在的产品责任申索。任何该等事件均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

前景。

自成立起,我们已产生重大亏损净额。我们预计,我们于可预见未来将继续产生

亏损净额,且可能无法产生充足收入以实现或维持盈利能力。潜在投资者面临损

失其绝大部分H股投资的风险。

于制药公司的投资属高风险投资。迄今为止,我们已产生重大研发开支,且

预期将继续产生有关临床试验及临床前研究的重大开支。然而,我们无法向阁下

保证候选药物将获得监管批准及╱或具有商业可行性。我们自候选药物产生大量

收入的能力将主要取决于候选药物能否成功取得监管批准、生产及商业化,而有

关因素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即使我们取得候选药物上市的监管批准,我们未来的

收入亦将取决于候选药物拟定适应症的市场规模及我们获得充分市场认可的能

力等其他因素。


风险因素

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分别产生

亏损净额人民币362.2百万元、人民币301.2百万元、人民币86.6百万元及人民币

75.4百万元。我们的绝大部分亏损净额来自研发项目所产生的成本及与营运有关

的开支。我们未来的亏损净额将部分取决于研发项目所产生的成本及与营运有

关的开支导致的未来支出、任何获批产品的商业化成本、我们产生收入的能力以

及我们与或透过与第三方的安排作出或收取的里程碑及其他付款的时间及金额。

我们预期于可预见未来将继续产生大量开支及亏损。我们预计,倘及当出现以下

情况,我们的开支将大幅增加:

  • 、临床或其他研究;
  • ,以完成临床开发及开始商业化;
  • ,以将我们可能获得监管批准的任何管线候选

药物进行商业化;

  • 、知识产权及技术;
  • 、保护、扩大及执行知识产权组合;
  • ,并根据股份激励计划向雇员授出购股权;及
  • ,以支持我们作为上市公司营运以及我们的产品开

发及已计划的未来商业化活动。

此外,经考虑与监管批准相关的诸多风险及不确定因素,我们无法准确预

测产生额外开支的时间或金额,或何时或是否能够实现或维持盈利。倘NMPA、

FDA或其他类似机构要求我们开展我们当前预计之外的研究,则我们开支的增幅

可能会超出预期。即使我们的候选药物获批准用于商业销售,我们预期将继续产

生与候选药物的生产及商业上市相关的大量成本。


风险因素

即使我们能够自获批候选药物销售中产生收入,我们亦可能无法盈利,并

可能需要获得额外资金以继续营运。此外,即使我们设法实现盈利,我们亦可能

无法持续维持或提升盈利能力。未能实现并维持盈利亦可能影响投资者对本公

司潜在价值的看法,并可能削弱我们筹集额外资金、扩展业务或持续经营的能力。

未能实现并维持盈利亦可能会对H股的市价造成不利影响。H股的市价下跌可能

造成潜在投资者损失他们于我们业务的全部或部分投资。

我们已与伙伴建立合作,未来可能建立或寻求额外合作或战略联盟或订立额外

授权安排。我们未必能实现有关联盟或授权安排的任何或全部裨益,且我们与合

作伙伴之间亦可能发生纠纷。

我们过往已建立,并可能于未来寻求及建立战略联盟、合营企业或其他合作,

包括与第三方订立我们认为将补充或加强有关候选药物及我们可能开发的任何

未来候选药物的开发及商业化工作的授权安排。部分合作对本集团的业务及表

现至关重要。见「业务-合作协议」。任何该等关系均可能需要我们产生非经常性

及其他费用、增加短期及长期支出、发行摊薄现有股东的证券或干扰我们的管理

及业务。

我们与合作伙伴的战略合作涉及各种风险,包括我们可能无法实现交易的

预期收入及成本协同效应。该等协同效应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并受到业务、经

济及竞争不确定性及意外事件的重大影响,其中大部分难以预测,且非我们所能

控制。此外,于若干地区或针对若干候选药物授予不同合作伙伴的利益或权利可

能会引致潜在或预期竞争或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导致管理合作关系方面的挑战

或潜在纠纷。我们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所产生的协同效应亦可能会被合作中

产生的其他成本、其他开支增加、经营亏损或与我们合作无关的业务问题所抵销。

再者,任何合作或授权协议的终止、届满或不再重续可能导致丧失若干开发或商

业化机会、潜在中断或延迟我们的临床项目或增加我们的成本,从而可能阻碍我

们推进及商业化受影响候选药物的能力。因此,无法保证将于适当时候实现预期

的协同效应或根本无法实现。

我们于物色合适战略伙伴时面临巨大竞争,磋商过程耗时且繁琐。此外,随

著我们在不同地区建立并持续建立战略关系,以协调方式管理合作条款方面可

能会出现挑战。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就候选药物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或订立其他替

代安排,原因为该等药物可能被视为尚处于过早的开发阶段而无法开展合作,且

第三方可能认为候选药物不具有证明安全性及疗效或商业可行性的必要潜力。

倘若我们就候选药物的开发及商业化与第三方合作,我们预期会将候选药物未

来成功的部分或全部控制权交予第三方。就我们可能寻求向第三方引进授权的

任何候选药物而言,我们或会面临来自比我们拥有更多资源或更强实力的其他

医药或生物制药公司的激烈竞争,而我们订立的任何协议亦未必能带来预期裨益。


风险因素

我们与目前或未来合作伙伴可能会因产品开发分歧、付款延误、授权或其

他合作协议范围或其他方面的潜在或预期冲突及严重违反协议或共享或邻近地

区的竞争活动等各种原因发生纠纷或分歧。有关纠纷或分歧可能导致候选药物

的研究、开发或商业化遭延迟或终止、合作终止,或可能导致高昂的诉讼或仲裁

成本,从而分散管理层注意力及资源,或对我们与合作伙伴的关系造成不利影响。

倘我们无法个别或整体管理上述部分或全部风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

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市场为我们增长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已就若干候选药物的全球

开发及商业化保留权利。倘我们未能于其他市场取得许可或与第三方订立合作

安排,或倘任何第三方合作者未成功,则我们的创收增长潜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国际商业关系使我们面临额外风险,可能对我们营运获利或维持盈

利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包括:

  • 、市场推广及分销订立合作或授权安排可能增加

我们的开支或分散管理层于开发或收购候选药物的注意力;

  • 、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

保护及监管独占;

  • 、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他方的

专利、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 ,如关税、制裁或其他贸易管制以及类似

监管规定;

  • ,包括通货膨胀;
  • 、雇佣、移民及劳工法律;
  • ,可能导致经营开支增加及收入减少;

风险因素

• 我们的雇员及合约第三方未能遵守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的

规则及法规、1977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经修订)(「FCPA」)以及其他适

用法律及法规;及

  • (包括战争及恐怖主义行为)或自然灾害(包括地震、火山

爆发、台风、水灾、飓风及火灾)导致业务中断。

我们于药物商业化方面并无往绩记录且经验有限。倘我们无法自行或通过第三

方建立及管理销售网络,或维持充足的销售及营销能力,我们未必能够成功建立

或提高产品的市场知名度或销售产品,这将严重影响我们产生销售收入的能力。

我们尚未证明我们具备推出及商业化任何候选药物的能力。与于候选药物

推广及营销方面具有经验的公司相比,我们成功商业化候选药物的能力可能涉

及更多固有风险、耗时更长,且成本耗用更多。

我们须与其他医药公司竞争以招聘、聘用、培训及留聘营销及销售人员,但

我们可能无法或决定不就任何或所有候选药物进一步发展内部销售、营销及商

业分销能力。我们亦可能就销售及营销候选药物寻求合作安排。然而,概不保证

我们将能够建立或维持该等合作安排,或倘我们可如此行事,概不保证有关安排

将配备高效的销售团队。我们收取的任何收入将取决于该等第三方的工作。我们

对该等第三方的营销及销售工作仅有限控制权或并无控制权,且我们自产品

销售取得的收入可能低于我们自行将候选药物商业化的收入。我们于寻求第三

方协助我们就候选药物进行销售及营销时亦面临竞争。该竞争源于众多公司争

夺分销网络等第三方实体资源。面对能力有限及战略重点等限制时,该等第三方

可能会审慎评估潜在伙伴关系。概不保证我们将能够进一步发展及成功维持自

主销售及商业分销能力,或建立或维持与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关系以成功商业化

任何产品,因此,我们可能无法产生产品销售收入。


风险因素

倘我们无法在全球范围内为我们的候选药物获得及维持充分的专利及其他知识

产权保护,或倘所取得的有关知识产权范围不够广泛,第三方可能开发及商业化

与我们的产品及技术相似或相同的产品及技术,并直接与我们竞争,从而可能对

我们成功商业化候选药物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通过取得、维持、捍卫及执行知识

产权(包括专利权)保护我们的专有技术及候选药物免受竞争。我们通过于中国、

美国及其他司法权区提交专利申请,依靠专利权、商业秘密或药物监管保护或结

合使用该等方法,寻求保护我们认为具有商业重要性的候选药物及技术。尤其是,

我们已在中国、美国及多个其他司法权区为我们的核心及主要产品寻求专利。有

关我们专利组合的进一步资料,见「业务-知识产权」。倘我们或我们的合作伙伴

无法取得并维持有关候选药物及技术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业务、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

专利审查程序昂贵、耗时且复杂,我们可能无法以合理成本或及时于所有

合意的司法权区就所有必要或适当专利备案、提告、维持、捍卫、执行或授予许

可。因此,我们可能无法阻止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在所有上述领域及司法权区

开发及商业化竞争药物。此外,部分专利申请日后可能与第三方共同拥有。倘我

们无法就任何有关第三方共同拥有者于有关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益取得独家许

可,则该等共同拥有者可能会向竞争对手等其他第三方授予权利,而我们的竞争

对手可于市场出售竞争产品及技术。此外,我们可能需要任何有关专利共同拥有

者配合,以向第三方执行该等专利,而有关共同拥有者未必会与我们配合。再者,

医药公司的专利状况普遍存在较高不确定性,涉及复杂的法律及事实问题,且近

年来一直牵涉诸多诉讼。故此,我们专利权的发布、范围、有效性、可执行性及

商业价值极为不确定。

若干司法权区的可专利性要求有所不同。例如,许多司法权区均订有强制

性许可法律,据此,专利拥有人可能被强制向第三方授出许可。此外,许多司法

权区限制专利对政府机构或政府承包商的执行效力。于该等司法权区,专利拥有

人的补贴可能有限,此可能会大幅降低有关专利的价值。倘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合

作伙伴被迫向第三方授出有关我们业务的任何专利许可,则我们的竞争地位可

能严重受损,且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专利可能会失效,且专利申请可能因已知或未知的现有技术或专利申请中

的缺陷或相关发明或技术缺乏新颖性等多种原因而未获授予。截至最后可行日

期,我们有61项待批专利申请,包括将来可能进入不同国家的待批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申请。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所有该等专利申请将获得批准。有关我们专利组

合的进一步资料,见「业务-知识产权」。我们亦可能无法及时发现我们研发成果

的可专利性方面以获得专利保护。尽管我们与有权接触我们研发成果机密或可

专利性方面的人士(例如我们的雇员、企业合作伙伴、外部科学合作伙伴、合约生

产商、顾问、咨询人及其他第三方)订立保密协议,但任何该等人士均可能会于提

交专利申请前违反上述协议及披露该等成果,从而损害我们获得专利保护的能力。

此外,科学文献中刊发的发现往落后于实际发现,且美国及其他司法权区的专

利申请通常于提交申请18个月后方会公布,或于若干情况下根本不会公布。因此,

我们无法确定在我们所拥有或获授权的专利或待审批专利申请中所声明的发明

为由我们或我们的合作伙伴率先作出,亦不确定就该等发明提交专利保护为由

我们或我们的合作伙伴率先提出。再者,中国及美国已采用「先申请」制度,据此,

倘满足所有其他可专利性要求,首个提交专利申请的人士将获授专利。倘第三方

能够证实我们或我们的许可方并非最先提交有关发明的专利保护,我们所拥有

或获许可的专利申请未必可获发专利,且即使获发专利,亦可能遭到质疑及宣告

无效或被判不可强制执行,而第三方可能获授予与我们所发明技术有关的专利。

发布专利并非对专利发明权、范围、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作出定论,我们的专

利可能会于中国、美国、欧盟及其他国家的法院或专利局受到质疑。我们可能面

临第三方就现有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欧洲专利局等相关

知识产权局作出授权前提交,或涉及在外国司法权区质疑我们专利权或其他人

士专利权的异议、衍生、撤销及覆审等授权后诉讼程序,或多方覆审或干涉诉讼

程序或类似诉讼程序。任何该等提交、诉讼程序或诉讼的不利判决可能会缩小我

们专利权的范围或使我们的专利权失效,允许第三方将我们的技术、产品或候选

药物商业化,并直接与我们竞争而不向我们付款。此外,我们可能不得不参与国

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欧洲专利局等相关知识产权局所宣布确定发

明优先权的干涉诉讼程序或授权后质疑程序(例如外国专利局的异议),该等程序

质疑我们发明的优先权或我们专利及专利申请的专利性的其他特征。该等质疑

可能会导致丧失专利权、丧失独家权或申领的专利范围缩小、失效或无法执行,

这可能会限制我们阻止其他人士使用或商业化类似或相同技术及产品的能力,

或限制我们技术、产品及候选药物的专利保护期限。即使最终结果对我们有利,

该等诉讼程序亦可能产生大量费用且需要我们的科学家、专家及管理层投入大

量时间。因此,我们并不知悉我们的任何技术、产品或候选药物是否会受到有效

及可执行的专利保护或持续受保护。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可能通过以非侵权

方式开发类似或替代技术或产品绕过我们的专利。


风险因素

我们主要著重于中国、美国及其他司法权区保障我们的知识产权。于全球

所有其他司法权区就候选药物相关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备案、提告、维持、捍卫

及执行的费用对我们而言过于昂贵。我们于若干司法权区的知识产权可能较我

们在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范围小且强度弱或在范围及强度方面有所不同。此外,

若干司法权区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度与我们目标市场法律的保护程度不同。

因此,于若干情况下,我们未必能够在我们目标市场以外的司法权区获得涵盖我

们候选药物的已颁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故此,我们可能无法阻止第三方在目

标市场以外的所有司法权区使用我们的发明,或将使用我们的发明制成的药物

销往或进口至目标市场或其他司法权区。竞争对手及其他第三方可能于我们未

寻求及获得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权区使用我们的技术开发其自有药物,

且可能以其他方式进一步将侵权药物出口至我们拥有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但强制执行权不如美国等市场的强制执行权有力的司法权区。该等药物可能会

与我们的候选药物竞争,而我们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可能无法有效或足以

阻止其参与竞争。

此外,于外国司法权区提起诉讼以执行我们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可能产

生高昂成本并分散我们于业务其他方面的精力及注意力,可能会将我们的专利

及其他知识产权置于无效或狭义诠释的风险之中,以及令我们的专利申请面临

不获批的风险,且可能会引致第三方向我们提出索偿。我们可能不会在我们提起

的任何诉讼中胜诉,且所获损失赔偿或其他救济(如有)可能并不具有商业意义。

因此,我们于全球强制执行知识产权的力度可能不足以使我们从所开发或获许

可的知识产权中获得商业优势。此外,根据中国专利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

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进行保密审查。否则,后来在中国提交申请的,不授予专利权。上述任何一项均

可能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我们过往主要透过股权融资、根据合作及授权安排收取款项以及债务融资为营

运融资。我们将需获得额外融资为营运提供资金,倘我们无法按我们可接纳的条

款获得充足融资,或根本无法获得融资,我们可能无法完成候选药物的开发及商

业化。

我们的候选药物须大量投资以完成临床开发、监管审查、药物生产、营销及

投放,方可产生产品销售收入。自成立以来,我们的营运已耗用大量现金。我们

将需花费大量资源用于产品管线的研发及商业化。我们未来的资金需求将取决

于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时间、范围及成本,包括能否及时识别患者并将患

者入组我们已计划及未来可能开展的临床试验;

  • 、时间及成本;
  • 、时间、范围及成本;
  • ,及如获得监管批准,为

产品推出提供资金;

• 与任何经批准候选药物的临床开发及未来商业化相关的生产要求及能

力;

  • ,包括我们拓

展营销及销售能力的成本及时间;

  • 、里程碑付款及特许

权使用费的金额及时间;

  • ;及

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经营活动所用

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192.7百万元、人民币118.8百万元、人民币36.9百万元及人

民币26.4百万元。迄今为止,我们主要透过股权融资、根据合作及授权安排收取

款项以及债务融资为我们的营运筹集资金。我们预计将继续在药物发现、推进我

们候选药物的临床开发以及推出及商业化我们获得监管批准的任何获批候选药


风险因素

物方面花费大量资金。然而,倘我们候选药物的商业化延迟或终止,或倘与药物

开发及商业化有关的开支大幅增加,我们可能需获得额外融资以为我们的营运

提供资金。额外资金可能无法于我们需要时以我们可接受的条款获得,或根本无

法获得。我们能否筹集资金将取决于财务、经济及市况及其他因素,其中许多非

我们所能控制。倘我们无法及时获得足够资金,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延迟、限制、

减少或终止一种或多种候选药物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或其他研发活动或商

业化,从而将对我们的业务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候选药物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的所有重要方面均受到严密监管,并

可能出现变动。任何未能遵守现有法规及行业标准的情况或药品批准机构对我

们采取的任何不利行动,均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以及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及前景造成负面影响。

我们在开发候选药物及将其商业化所在的全部司法权区均对该等活动进行

严格且细致的监管。我们拟首先专注于在中国进行活动,同时寻求包括美国及其

他主要市场在内的全球商机。该等司法权区的医药及生物制药行业均受到全面

的政府规管及监督,包括对产品开发、审批、生产、营销、销售及分销的规管。然

而,监管制度存在差异,这给计划于该等地区运营的公司(例如我们)带来更为复

杂且昂贵的监管合规负担。

获得监管批准及保持遵守适当法律法规的过程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及财务资

源。任何近期及未来颁布的法例都可能增加我们获得候选药物监管批准和商业

化的难度及成本,以及影响我们可达到的价格水平。与医药及生物制药行业相关

的政府法规或惯例的变动,例如监管规定放宽或推出简化批准流程将会降低潜

在竞争对手的进入门槛,而监管规定增多可能增加我们符合有关规定的难度,从

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在拟定最终销售药物的许多国家或地区(如中国及美国),相关政府机关及

行业监管机构对有关药物的疗效实行高标准,并对我们开发有关药物的方式施

行严格的规则、法规及行业标准。例如,我们或需自FDA或其他监管机构获得许

可,作为IND申请的一部分以寻求开展临床试验的授权,或提交其临床试验,作

为NDA、BLA或其他备案的一部分以寻求上市批准。该等监管机构可能对我们的

设施进行计划内或计划外定期检查,以监察我们的监管合规情况。我们无法向阁

下保证我们日后将能获得有关许可。倘我们未能遵守现行法规及行业标准,可能

导致我们面临罚款或其他惩罚措施,并丧失将数据提交监管机构的资格,以上均

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此

之外,就我们违反相关法规或行业标准对我们采取的任何行动,即使我们成功就

此作出辩护,亦可能使我们招致重大法律开支,分散管理层对业务经营的注意力

及对我们的声誉及财务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此外,倘于药物开发过程、审批过程或批准后的任何时间未能遵守我们经

营或日后拟定经营业务所在司法权区的适用监管规定,则我们可能面临行政或

司法制裁。该等制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拒绝批准待批申请、撤回批准、

撤销许可、暂停临床试验、自愿或强制召回产品、扣押产品、全部或部分暂停生

产或分销、禁制令、罚款、拒绝授予政府合同、赔偿、充公、判以民事或刑事处罚。

因此,发生上述任何情况均可能对我们的声誉及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

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业务有关的其他风险

与我们候选药物开发有关的风险

我们未必能识别、发现或开发新的候选药物或为我们的候选药物识别其他治疗

机会以维持或扩展我们的产品管线。

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成功识别潜在候选药物。虽然我们已开发出包括

LeadsBody

TM

平台(CD3 T-cel engager平台)、X-body

TM

平台(4-1B engager平台)以及

其他几个双特异性抗体及融合蛋白平台在内的若干专有研发平台,我们相信该

等平台使我们能够设计、评估及选择最佳候选药物并继续丰富我们的产品管线,

但部分候选药物(如我们正开发的双特异性抗体及ADC)在开发及生产方面仍具

技术挑战性。我们亦可能会寻求与第三方合作探索及开发潜在候选药物,但我们

无法向阁下保证有关合作将能够带来预期结果。

寻求开发针对其他适应症的候选药物以及识别新的候选药物及药物靶点的

研究项目需要耗费大量技术、财务及人力资源。我们的研究项目可能最初在识别

潜在适应症及╱或候选药物时显示满意的成果,但出于种原因,未能取得临床

开发成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a)所用的研究方法可能无法成功识别潜

在适应症及╱或新候选药物;及(b)可能需更多资源为我们的候选药物识别其他治

疗机会或开发合适的潜在候选药物,从而限制我们多元化及扩大药品组合的能力。

因此,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将能够识别新的候选药物或为我们的候选

药物开发其他适应症,这可能对我们的未来增长及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

可能将精力及资源集中于最终被证明不成功的潜在候选药物或其他潜在项目。


风险因素

我们可能会将有限的资源用于研究某一特定的候选药物或适应症,而未能充分

利用可能随后证明利润更高或更有可能成功的候选药物或适应症。

由于我们的财务及管理资源有限,我们将产品管线专注于我们就具体适应

症确立的研究项目及候选药物。因此,我们可能放弃或延迟寻求可能随后证明更

具商业潜力或更有可能成功的其他候选药物或其他适应症的机会。我们对针对

具体适应症的当前及未来研发项目及候选药物的投入可能不会产出任何商业上

可行的产品。倘我们未能准确评估某一特定候选药物的商业潜力或目标市场,我

们可能会在保留该候选药物的唯一开发及商业化权利本会对我们更加有利的情

况下,通过协作、许可或其他特许权使用费安排放弃对该候选药物的宝贵权利,

或者我们可能将内部资源分配予某一治疗领域的候选产品,而在该领域订立合

作安排本会更加有利。

我们的候选药物引起的不良事件或不良副作用可能会使临床试验中断、延误或

停止,延迟或妨碍监管批准,限制获批标签的商业形象,或导致在获得任何监管

批准后出现重大负面后果。

我们的候选药物引起的不良事件可能使我们或监管机构中断、延误或停止

临床试验,并可能导致更具限制性的标签、遭NMPA、FDA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

延迟或拒绝监管审批,或可能导致我们的临床试验方案甚至开发计划出现重大

变动。特别是,与治疗癌症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的药物一样,使用若干候选药物可

能会产生恶心、疲劳及输液相关反应等副作用。试验结果可能显示出若干不良事

件的严重程度或发生率过高且难以接受。倘出现此情况,试验可能遭暂停或终止,

而NMPA、FDA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可能命令我们停止继续开发候选药物,或拒

绝批准候选药物用于任何或所有目标适应症。与我们候选药物有关的不良事件

可能影响我们招募患者或招募受试者完成试验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潜在责任申索。

上述任何一项均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及前景。

此外,倘我们或他人发现我们的其他候选药物在获得监管批准后引起不良

副作用,则可能导致潜在的重大负面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风险因素

  • (「REMS」)或NMPA或类似监管

机构可能要求制定类似策略,这可能(举例而言)限制我们的药物分销

并对我们施加繁重的实施规定;

任何该等事件均可能妨碍我们实现或维持任何特定获批候选药物的市场接

受程度,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严重损害。

倘我们在招募临床试验受试者时遇到困难,我们的临床开发活动可能会延迟或

受到其他不利影响。

临床试验能否及时完成,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招募足够持续接受临床试

验直至试验结束的受试者的能力。倘我们无法确定及招募足够数量的符合条件

的受试者,或倘于招募符合条件的受试者时出现延误,则我们未必能开展或继续

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我们于临床试验中招募受试者时可能会因各种超出我们

控制的原因而遇到挑战,例如:

• 受试者对在研候选药物相对于其他可用药物或候选药物的潜在优势及

风险的见解;

  • ;及

我们的临床试验可能会与和我们候选药物处于相同治疗领域的候选药物的

其他临床试验存在竞争。此类竞争将会减少我们可招募的患者人数及类型,原因

为部分患者可能不会选择参加我们的试验,而是选择参加我们其中一名竞争对

手进行的试验。


风险因素

即使我们能于临床试验中招募足够患者,患者入组亦可能因公共事件、传

染病或我们无法控制的类似事件(如COVID-19爆发)而延迟。于往绩记录期间,

COVID-19的爆发导致我们正在进行的各种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延迟。该等患者

入组延迟可能导致成本增加,或可能影响计划的临床试验时间或结果,从而可能

阻碍该等试验的及时完成,并对我们推进候选药物的开发、监管批准及商业化产

生不利影响。

倘任何与我们的候选药物一起使用的药品或疗法出现安全、功效或其他问题,我

们可能无法销售有关候选药物或可能遭遇严重的监管延迟或供应短缺,且我们

的业务可能严重受损。

我们计划开发若干候选药物用于联合疗法。与单药开发相比,联合疗法开

发具有更高的失败风险,原因是组合药物毒性的风险更大,且由于药物与药物的

相互作用以及毒性对疗效的限制而导致疗效较低。倘两种药物均处于研究阶段,

则开发失败的风险会更高。为确保开发过程中的患者安全,联合开发存在其他监

管要求,包括单独的联合IND审查要求及更复杂且需要密切监测的试验设计。倘

NMPA、FDA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撤回其对任何与我们的候选药物联合使用的疗

法的批准,我们将无法以联合疗法上市我们的候选药物。倘日后该等或其他我们

寻求与我们的候选药物联合使用的疗法出现安全或功效问题,我们可能遭遇重

大监管延迟,且我们或须重新设计或终止相关的临床试验。此外,倘生产或其他

问题导致联合候选药物中的任何一种药物供应短缺,我们可能无法按目前的时

间安排完成候选药物的临床开发或根本无法完成开发。

我们可能向NMPA、FDA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寻求批准,以就候选药物通过加速

审批通道使用注册临床试验数据。倘我们无法使用该等通道,我们可能须进行预

期临床试验范围以外的额外试验,将使取得必要上市批准的开支增加以及产生

延误(倘我们须取得必要上市批准)。

于厘定候选药物对可合理预测临床效益的替代终点或中间临床终点产生影

响后,NMPA、FDA及在其他司法权区的类似监管机构可能准许使用来自注册临

床试验的数据,并加速审批对治疗某一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且较现有疗法的

疗效更佳的候选药物。例如,FDA认为临床效益具备良好治疗效果,且在治疗特

定疾病(如不可逆转的发病率或死亡率)中具有临床意义。就加速审批而言,替代

终点为参考指标,例如实验室测量、放射影像、身体征状或其他被认为可预测临

床效益的测量,但其本身并不衡量临床效益。中间临床终点是一种可早于对不可

逆转发病率或死亡率的影响进行测量的临床终点,并可合理预测对不可逆转发


风险因素

病率、死亡率或其他被认为可合理预测药物临床效益的疗效临床效益测量。倘若

新药相对于现有疗法的优势未必为直接治疗优势但从患者及公众健康的角度来看,

其在临床上有重大改善,则可使用加速审批通道。于寻求有关加速审批前,我们

将继续寻求来自FDA的反馈并以其他方式评估我们寻求及获得有关加速审批的

能力。

概不保证日后监管机构将同意我们的替代终点或中间临床终点。同样,即

使我们当初决定寻求或申请加速审批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加快开发、审查或批准,

但概不保证于获得监管机构的反馈后我们将继续如此行事。此外,就根据其他加

快监管规定提交的任何加速审批或申请而言,概不保证有关提交或申请将获接

纳以供备案或任何加快开发、审查或批准将会及时获授予或根本不会获授予。

我们在研发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及资料可能不准确或不完整。

我们自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计划中收集、汇总、处理及分析数据及资料。我们

亦于识别出前景良好的候选药物后进行大量资料收集。由于制药行业的数据来

源分散、格式不一致且通常不完整,因此,于制药行业中收集或获得的数据的整

体质量通常会受到质疑,有意或无意缺失或遗漏数据的程度或数量可能属重大,

且我们时常于监控及审核数据质量时发现数据问题及错误。倘我们在获取、输入

或分析该等数据时出错,则我们推进候选药物开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

且我们的业务、前景及声誉可能会受损。

我们亦参与促成候选药物的开发及商业化所需的监管批准,为此我们管理

数据并将其提交予政府实体。该等流程及提交受复杂的数据处理及验证政策及

法规管。尽管受该等政策及法规管,但我们不时公告或发布的临床试验临时

数据、重要数据或初步数据可能会随著患者数据增多而发生变化,并须遵守可能

会导致最终数据产生重大变更的审核及验证程序,在此情况下,我们可能要对认

为我们对健康资料或其他数据的存储、处理、提交、交付或显示出现错误或误差

的客户、法院或政府机构承担责任。即使申索失败,亦可能导致产生大量成本以

及管理时间、注意力及资源分散。针对我们提出的未投保或投保不足的申索可能

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此外,我们倚赖CRO、我们的合作伙伴及其他第三方监控及管理我们持续

进行的若干临床前及临床计划的数据,并仅控制其活动的若干方面。倘我们的任

何CRO、合作伙伴或其他第三方于数据准确性或完整性方面均未达致我们的标准,

则可能会影响该等来自临床前及临床研究的数据,而我们对该等各方的倚赖不

会减轻我们的监管责任。有关详细讨论,见本节「-与我们倚赖第三方有关的风


风险因素

险-我们与多名第三方合作开发候选药物,例如帮助我们进行临床前研究及临床

试验的第三方。倘该等第三方并未成功履行合约责任或未能遵守预期时间表,我

们可能无法就候选药物获得监管批准或将我们的候选药物商业化,且我们的业

务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我们未必能成功开发、改进或适应新技术及方法。

我们须紧贴新技术及方法以维持竞争地位。我们须继续投入大量人力及资

本资源以开发或获得技术,使我们得以扩大临床试验范围及提升质量。我们拟继

续提升我们在药物发现、开发以及生产方面的技术能力,而这一过程须耗费大量

资金和时间。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将能够开发、改进或适应新的技术及方

法、成功识别新的技术机会、开发新产品或改良产品并将其投向市场、就该等新

产品或改良产品获得充分的或任何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或及时以具成本

效益的方式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或倘推出该等产品,该等产品将获得市场认可。

倘我们未能做到以上事项,我们的技术将会过时,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及前景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与广泛的政府监管有关的风险

有关我们候选药物的监管批准程序冗长、耗时且本质上不可预测。倘我们在无不

当延误的情况下无法在目标市场为候选药物获得任何监管批准,我们的业务可

能会受到重大及实质影响。

就我们的候选药物自主管机关获得相关监管批准所需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并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监管机构的重大裁量权。一般而言,此类批准须在临床

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开始后数年才能获得。此外,审批政策、法规或获得批准所需

的临床数据类型及数量可能会在候选药物的临床开发过程中发生变化,且可能

因司法权区而异。

我们无法保证将能够就其他现有候选药物或任何可能发现、获得许可或收

购并寻求在未来开发的候选药物获得监管批准。我们的候选药物可能由于多种

原因而无法获得主管机关的监管批准,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因素

• 从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中收集的数据不足以支持提交及申报生物制品

许可申请(BLA)或其他呈交文件或获得监管批准;

  • 、候选药物监管审阅过程或整个生产周期

的检查;

  • ,导致我们的研究数据可能失效;
  • ;或

适用主管机关可能需要更多资料,包括额外的临床前或临床数据,以支持

审批,这可能会延迟或阻止审批及我们的商业化计划。即使我们获得批准,监管

机构就我们任何候选药物批准的适应症可能比我们要求的范围更小或有更多限

制、视乎我们所费不菲的上市后临床试验表现授出批准,或所批准候选药物的适

应症对该候选药物的成功商业化不太理想。监管部门亦可能不时提出立法及监

管建议以扩充现有规定。例如,美国会加强对FDA审批程序的审查,可能会严

重延迟或阻止上市批准,并可能引入更为严格的产品标签及上市后条件。上述任

何一种情况均可能严重损害候选药物的商业前景。

即使我们已就候选药物的营销及分销获得监管批准,我们的产品将继续承担持

续或额外的监管责任并继续接受监管审查,这可能产生大量额外开支,且倘我们

未能遵守监管规定或遇到与日后获批药物有关的无法预料的问题,我们可能会

受到处罚。

倘NMPA、FDA或类似监管机构批准我们的任何候选药物,则该药物将在

生产过程、标签、包装、分销、不良事件报告、储存、广告、推广及记录保存方面

受广泛及持续的药物警戒监管要求所规限。该等要求包括提交安全性及其他上

市后资料及报告、注册、随机质量控制测试,遵守任何化学、生产与控制(简称

CMC)规范、持续遵守现行GMP及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就重续许可证进行

潜在批准后研究。


风险因素

我们就候选药物收到的任何批准均可能受该药物上市所获批准指定用途附

带的限制或批准条件所规限,从而可能对药物的商业潜力造成不利影响,或包含

为监控候选药物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而要求进行潜在高成本上市后测试及监察的

规定。NMPA、FDA或类似监管机构亦可能要求将风险评估缓解策略计划作为批

准我们候选药物或后续批准的条件。此外,倘NMPA、FDA或类似监管机构批准

我们的候选药物,我们须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举例而言)就我们审批后的任何临

床试验提交安全性及其他上市后资料及报告、进行注册以及继续遵守cGMP及临

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通过单臂研究设计获得的有条件上市批准通常会要求药物研发企业在获批

药物商业上市后获得并报告额外的临床数据,以进一步确认其有效性及安全性。

倘额外的临床数据满足正常上市许可的要求,NMPA将授予完全上市批准。倘我

们的候选药物通过单臂试验设计有条件地获批加速上市,我们将需要根据中国

相关法律与NMPA就批准后研究的细节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

倘我们无法保持监管合规,我们可能会失去已经获得的监管批准,且可能

无法实现或保持盈利,继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前景造成严重损害。

NMPA、FDA及其他监管机构严格规管投放市场的产品的营销、标签、广告及推广。

药物仅可以其经批准的适应症及按照获批标签的规定用途进行推广。NMPA、

FDA及其他监管机构积极执行禁止推广超适应症使用的法律法规,倘一家公司被

发现不当推广超适应症使用,可能须承担重大法律责任。

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候选药物在中国获指定为1类药物应赋予我们若干监管优

势,然而,该等优势可能不会如我们所预期给我们带来商业利益,且未来可能会

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发生变化。

在中国,制药公司在征求NMPA批准之前,需要确定药物的注册类别,这将

决定其临床试验及上市申请的要求。治疗用生物制品的类别范围从1类(创新型

生物制品:尚未在全球任何地方上市的生物制品)到2类(改良型生物制品:对于

中国境内或境外已上市制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

有所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治疗用生物制品),再到3类(已于中国境内及境外

上市的生物制品)。在我们的候选药物管线中,我们所有临床阶段候选药物均指

定为1类候选药物。

NMPA已采用多种机制加快审批属于1类候选药物的候选药物。尽管我们认

为,我们获指定为1类药物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应为我们带来显著的监管优势,


风险因素

因此使我们较寻求在中国销售产品的非中国公司更具商业优势,但我们不能确

定情况将会如此。我们不能确定我们认为1类分类所赋予的优势将实现,或带来

任何重大发展或商业优势。

倘我们参加扩展供药计划,不同国家主管部门之间的现行监管差异可能导致使

用我们的产品引发药物不良反应及严重不良事件的风险增加。

扩展供药计划是指促进患有严重或立即危及生命且缺乏替代治疗方案疾病

或病症的患者获得试验药物的监管计划。目前,对于供给试验药物,不同国家主

管部门并无统一方法或标准惯例规管扩展供药计划。在中国,目前并无正式批准

的法规监管扩展供药计划。在美国,扩展供药计划限于患有危及生命疾病或严重

疾病或病症的患者,当缺乏可比较或令人满意的替代疗法选择时,该等患者可获

得试验性药物,用于临床试验以外的治疗。

不同国家主管部门对扩展供药计划的监管差异可能导致患者参与扩展供药

计划的准入标准及方案参差不齐。这可能会增加由于所招募患者患有晚期疾病

或合并症而引发严重不良事件的风险。此外,由于扩展供药计划的产品为试验药

物,其中多数仍处于试验阶段且尚未获得上市批准,扩展供药计划的患者可能因

使用该等产品而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倘我们参与扩展供药计划,我们可能面临所

招募患者因使用我们的产品而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事件的风险。该等

事件可能导致我们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受到临床限制,或增加商业上市监管审

查过程中确定候选药物安全性的难度。有关制药及生物医药行业的政府法规或

惯例的变化(包括中国的医疗改革)以及遵守新法规可能产生额外成本。

倘我们能够将候选药物商业化,我们可能面临来自国家、省级或其他第三方药品

报销惯例及不利药物定价政策或法规的不确定性,这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不同国家规管新治疗产品的监管批准、定价及报销的法规差别较大。我们

拟在中国、美国及其他司法权区(如欧盟)寻求候选药物的上市批准。在中国及欧

盟,药物及生物制剂的定价受政府控制,即使取得监管批准后仍需花费大量时间。

我们成功商业化任何获批候选药物的能力亦将部分取决于可就该等药物及相关

疗法自政府医疗管理部门、私营医疗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取得报销的程度。


风险因素

全球医疗行业的一个主要趋势是成本控制。政府部门及该等第三方付款人

已尝试通过限制对特定药物治疗的保障及报销金额控制成本。

在中国,中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级或地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政府部门,定期审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或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或

省级或地方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医疗保险目录(「《省级医保药品目录》」)中纳入或

剔除的药品,以及药品在目录内的类别,两者均会影响购买有关药品的计划参与

者可报销费用的金额。概不保证我们日后获批准的任何候选药物会纳入《国家医

保药品目录》或《省级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或《省级医保药品目录》

所纳入的产品通常为非专利药物及基本药物。与我们候选药物类似的创新药物

过去一直因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的承受能力而在获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或《省

级医保药品目录》时受到更多限制。

在美国,并无统一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及药品报销政策。在中国,创新药物

获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或《省级医保药品目录》的平均时间由5年缩短至2年。

尽管如此,自政府或其他第三方付款人取得药物保障及报销批准是较耗时且费

用高昂的过程,可能要求我们逐个向各付款人提供我们未来获批药物使用方面

的科学、临床及成本效益的支持数据,且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取得有关保障及足够

报销。即使我们就特定药物取得保障,最终的报销比率可能不足以使我们达致或

维持盈利能力,或可能需收取患者认为过高的分摊费用。此外,随著我们未来获

批候选药物的使用,第三方付款人可能不会就所需的长期跟进评估提供保障或

足够报销。除非提供保障且有关报销足以负担药物的大部分成本,否则患者可能

不会使用我们未来的任何获批候选药物。由于复杂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要求及

供应链管理等各种因素,我们的候选药物作为生物制品,其商品成本通常高于小

分子药物等传统疗法。该等创新生物制品亦可能需要更长期的跟进评估,以持续

监控其安全性及疗效。因此,保障及报销率可能不足以使我们实现盈利的风险可

能更高。

越来越多的第三方付款人要求公司向他们提供预定的标价折扣,对医疗产

品收取的价格提出质疑。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商业化的任何获批候选药物均可以

报销,倘可报销,亦无法保证报销的金额比例。报销情况可能会影响我们商业化

的任何获批候选药物的需求或价格。由于医生监督下的处方药通常价格较高,故

获得或维持日后获批候选药物的报销可能格外困难。倘无法报销或只能部分报销,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将任何我们成功开发的候选药物商业化。


风险因素

在取得获批候选药物的报销方面可能存在重大延误,且报销范围可能比

NMPA、FDA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批准的候选药物用途更为有限。此外,合资格

报销并不意味著任何药物在任何情况下或以某一比率获支付的费用可抵销我们

进行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分销产生的费用。新药的临时付款(倘适用)亦未

必足以支付我们的费用且可能不会持久。付费率可能根据药物的使用情况及用

药的临床环境而有所不同,可能会按已报销的低价药的付款金额计算并可能纳

入现有的其他服务费用中。药物的净价格可能会因政府医疗保健计划或私人付

款人要求的强制性折扣或回扣以及目前限制自国外进口药品(该等药品在来源国

的售价可能低于在美国的售价)的法律于未来放宽而有所降低。倘我们无法就任

何日后获批候选药物及我们开发的任何新药及时获得政府资助及私人付款人的

补贴及可盈利的付款费率,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及整体财务状况或会受到重大

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上市的药品用于超适应症用途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

的商业信誉、产品牌及财务状况,并使我们承担法律责任。

于生物制药市场分销或出售的产品可能用于超适应症用途。超适应症用

途指产品的适应症、剂量或剂型不符合监管机构批准的用途及标签说明。即使

NMPA、FDA及其他监管机构积极执行禁止推广超适应症用途的法律法规,仍存

在我们的产品用于超适应症用途及按未获主管机关批准的患者群体、剂量或剂

型使用的风险。此类情况可能令我们的产品疗效降低或完全无效,且可能引起药

物不良反应。任何此类情况均可能导致负面报道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商业信誉、产

品牌、商业营运及财务状况,包括对本公司股价产生影响。该等情况亦可能使

我们承担法律责任并导致或引致我们的临床试验进度延迟,亦可能最终导致无

法就我们的候选药物获得监管批准。

我们可能无法取得或重续业务所需的若干批准、牌照、许可证及证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机关的相关监管惯例,我们须向相关机关取得

及持有多项批准、牌照、许可证及证书以经营我们的业务及建造我们的设施。部

分该等批准、许可证、牌照及证书须由相关部门定期重续及╱或重新评估,而有

关重续及╱或重新评估的标准可能不时变动。倘未能取得或重续我们营运所需的

任何批准、牌照、许可证及证书,则可能导致相关执法行动,包括相关监管机构

责令我们暂停营运,及可能包括需要资本开支或采取补救行动的纠正措施。此外,

倘现有法律及法规的诠释或实施变更或新法规生效,要求我们取得先前毋须取

得的任何额外批准、许可证、牌照或证书以经营现有业务,概无法保证我们将成

功取得该等批准、许可证、牌照或证书。


风险因素

此外,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建设项目须经过广泛且严格的政府监

管及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及备案、建设用地及项目规划审批、施工

许可、安全生产审批、消防审批以及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我们于获取或维持必

要的审批、许可或备案方面可能遭遇困难、延误或失败。倘我们的建设工程需要

相关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而我们未能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该等审批、许可或备

案,我们可能面临罚款、限期整改及暂停或关闭工程或项目等行政处罚。如果出

现任何该等情况,我们的持续营运、财务状况及潜在扩张计划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须遵守与数据私隐及安全有关的严格私隐法律、信息安全政策及合约责任,

且我们可能面临与管理临床试验入组受试者的医疗数据及其他个人或敏感信息

有关的风险。

我们定期接收、收集、生成、储存、处理、传输及维护临床试验入组受试者

的医疗数据治疗记录及其他个人资料以及其他个人或敏感信息。因此,我们须遵

守我们可能经营及进行临床试验所在司法权区适用于收集、使用、保留、保护、

披露、转移及其他处理个人资料的相关地方、州、国家及国际数据保护及私隐法

律、指令、法规及标准以及合约责任。该等数据保护及私隐法律制度不断演变,

可能导致公众监督不断增强、执法及制裁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合规成本增加。未能

遵守任何该等法律均可能导致针对我们的执法行动,包括罚款、公司高级职员入

狱及公开谴责、客户及其他受影响人士提出损害赔偿申索、名誉受损及商誉损失。

尽管我们已采取措施对我们所收集的临床试验入组受试者的病历及个人资料保

密,包括制定内部规则要求我们的雇员及业务合作伙伴对受试者的病历保密,但

该等措施未必总是有效。

与生物制药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惯例的变动可能导致额外合规风险及成本。

适用监管机构的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并可能会颁布其他政府法规,从而

可能会阻碍、限制或延迟我们候选产品的监管批准、限制或监管批准后活动,并

影响我们销售产品的盈利能力。我们无法预测我们营运所在司法权区未来立法

或行政行动可能产生的政府政策或法规的可能性、性质或程度。例如,要求我们

修订提交予监管机构的临床试验方案的监管规定及指引亦可能发生变动,而为

反映有关变动而作出的修订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的成本、时间或成功完成。此外,

针对生物制药产品注册及批准的政府法规可能出现变动,如监管规定放宽或引

入简化批准程序,将降低潜在竞争对手的进入壁垒,或监管规定增加,可能会增

加我们满足该等规定的难度。


风险因素

此外,近年来行政或立法措施的制定一直在进行并可能继续进行,这可能

导致覆盖标准更加严格,并对我们为任何获批产品所厘定的价格施加下行压力。

最后,我们计划销售产品所在国家的适用政府机构亦可能采取影响生物制

药产品销售方式的新法规或不同法规,以解决贿赂、腐败或其他问题。任何该等

新法规或不同法规可能增加我们或雇员销售产品的成本,或对销售及营销活动

施加限制,从而可能增加我们的成本。

我们或会直接或间接受中国及其他司法权区适用的反回扣、虚假申报法案、医生

收支透明法案、欺诈及滥用法律或类似的医疗保健及安全法律法规所规限,倘发

生不合规情况,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处罚、合约损害

赔偿、名誉受损、利润及未来盈利减少。

倘我们就任何候选产品取得NMPA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的批准,并开始在

中国及我们的其他目标市场商业化该等候选产品,我们的业务可能须遵守多个

司法权区的各种欺诈及滥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邦反回扣法令及联邦虚假申报法案以及医生薪

酬阳光法律及法规。违反该等欺诈及滥用法律可能会受到刑事及╱或民事制裁,

包括处罚、罚款及╱或遭排除或暂停参与政府医疗保健计划及禁止与相关政府订

约。此外,由于执法机关日益注重执行该等法律,确保我们与第三方的业务安排

符合适用的医疗保健法律及法规将涉及巨额成本。

与我们候选药物生产有关的风险

生产治疗用生物制品是一个高度精确及复杂的过程,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经验有限,

倘我们于日后生产药品时遇到问题,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尚未将任何候选药物商业化,我们的药物生产活

动主要是为了促进我们的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尽管我们已建立自主中试生

产能力,我们于管理商业用途生产过程方面的经验有限。此外,我们亦根据行业

惯例于往绩记录期间委聘合资格的CDMO对我们选定的候选药物进行临床供应。


风险因素

医药产品生产过程高度复杂,部分由于严格的监管规定所致。生产过程中

可能因多种原因产生问题,包括设备失灵、未能遵守特定方案及程序、更改产品

规格、原材料质量不佳、供应不足或因更改生产基地导致日后扩大我们的生产设

施以及因监管规定限制产能、变更所生产品类别、提高生产技术、可能抑制持

续供应的客观限制、人为或自然灾害及其他环境因素。倘在一批产品的生产过程

中出现问题,则该批次产品可能须被弃用且我们可能面临产品短缺或开支增加

的问题。这可能(其中包括)导致成本增加、收入流失、客户关系受损、花费时间

及开支调查原因及(视原因而定)与其他批次或产品有关的类似损失。倘在产品投

放市场前未发现问题,则亦可能产生召回及产品责任成本。

此外,我们不时面临与我们所聘用的CDMO相关的额外生产风险。我们无法

向阁下保证,将来不会出现与我们的候选药物生产有关的任何稳定性失效或其

他问题(与第三方CDMO或我们计划于将来建设的生产设施有关)。请参阅「与我

们候选药物生产有关的风险-我们聘请第三方并可能倚赖他们生产我们的药品,

用于临床开发及商业销售。倘该等第三方生产商未能提供充足数量的产品,或未

能以可接受的质量水平或价格提供产品,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各段。

从临床试验到批准再到商业化,开发候选药物的生产方法与配方有时会更

改,以期优化生产流程与结果。该等更改存在无法实现拟定目标的风险。任何该

等更改可能导致候选药物的表现存在差异,影响计划临床试验或使用经更改材

料开展的其他未来临床试验结果。这可能会导致候选药物商业化延期,且需要开

展桥接研究或重复一项或多项临床试验,从而可能导致临床试验成本增加、药品

审批延期并损害我们开始产品销售及产生收入的能力。

我们亦可能遇到以下问题:无法达到符合NMPA、FDA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

标准或规格的合格或临床级产品;无法维持一致及可接受的生产成本;合资格人

员、原材料或主要承包商短缺;及我们的设施或其中的设备遭受意外损坏。于该

等情况下,我们可能须延迟或暂停生产活动。我们可能无法按我们可接受的条款、

质量及成本觅得临时的替代药物生产商,甚或根本无法觅得替代生产商。任何有

关事件可能令我们的临床试验及╱或药品日后的商业销售延迟。此外,我们可能

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及成本补救该等缺陷方可于生产设施继续生产。


风险因素

再者,我们日后药品(包括出于研发目的及作日后商业用途于新生产设施完

工后由我们或CDMO生产的候选药物)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质量控制及

质量保证的成效,而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取决于CDMO或我们未来生产设施中所

用生产工艺、所用设备的质量及可靠性、生产员工素质及相关培训计划以及我们

确保雇员、CDMO遵守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协议的能力等因素。然而,我们无法

向阁下保证,本公司、CDMO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程序将始终能够有效预防及

解决我们的质量标准偏差问题。然而,我们正与CDMO合作,以不断改善质量控

制及质量保证活动方面的存档程序。倘我们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协议出现任

何严重失效或恶化,均可能导致我们日后的药品不适合使用、危及我们可能拥有

的任何GMP认证及╱或损害我们的市场声誉以及与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出现任

何该等情况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设施可能遭受损坏、破坏或生产中断,或会阻碍候选药物后续商业化的开

发计划。

我们已于江苏省南京市设立符合GMP的中试生产设施,以支持候选药物的

早期临床开发。我们的设施可能因火灾、水灾、地震、台风、龙卷风、停电、电讯

故障、入室盗窃及类似事件造成的实质损坏而受损或无法运作。我们生产设施的

任何制造业务中断可能导致我们无法满足我们的临床试验或商业化需求。概不

保证在市场需求出现任何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我们的现有生产设施将能够产出

足够数量的产品。此外,我们亦不时委聘合资格CDMO负责选定候选药物的临床

供应。因此,我们面临分包生产定价提高及第三方可能无法生产符合我们规格的

产品或数量不足以满足市场需求的风险。因此,相关产品的销量及利润率可能会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生产技术进步或会导致我们的设施及设备不足或落伍,因此我们亦需开发

先进制造技术及流程控制,以便充分利用我们的设施。倘我们未能如此行事或倘

进程推迟,或倘此次技术改进的成本对我们而言在经济上并不可行,或我们无法

找到第三方供应商,我们可能无法供应充足数量的产品以满足日后需求,这会限

制我们的开发及商业化活动以及我们的增长机遇。

我们产品的生产倚赖合资格生产人员的持续服务。制药行业对合资格生产

的竞争激烈,而合资格人员数量有限。尽管我们过往于吸引及留聘合资格生产人

员方面未曾遇到特殊困难,但我们日后可能遇到有关问题。倘我们无法维持足够

合资格生产人员支撑我们的产品生产,则产量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为进一步提升内部生产能力,我们可能计划于中国建设新生产设施。该新

生产设施可能须经监管机构事先审查及╱或根据适用规定批准生产工艺及程序。

此审查可能会耗费大量成本及时间,且可能延迟或停止发布产品。新设施亦须接

受批准前检查。此外,我们须通过物理及化学方法证明于新设施生产的产品与于

原设施生产的产品相同,此过程费用高昂且耗时。监管部门亦可能要求以临床测

试的方式证明等效性,此举会引致额外成本及延误。倘我们未能提升产能或开发

新生产设施,则我们可能无法把握产品需求的预期增长,或无法成功商业化新产

品,而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就生产设施完成及接收监管批准出现任何延迟,或我们的现有设施或开发新设

施时出现任何中断,均可能会降低或限制我们的产能或我们开发或销售产品的

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于江苏省南京市拥有GMP合规中试生产设施,可供选定候选药物

的早期临床开发使用。我们可能计划于中国建设更多生产设施以扩大产能。建设

该生产设施可能因多项因素遭遇延迟或中断,其中部分因素非我们所能控制。尤

其是于我们无法及时或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将生产外包予第三方的情况下,有

关延迟及中断可能降低或限制我们的产能,令我们的药物开发及商业化工作放缓。

即使与第三方合作可行,我们亦将产生额外生产成本。所有情况均可能对我们的

业务营运、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与建设或维护我们新设施相关的成本超支亦需我们自其他来源筹集额外资

金。我们的生产设施须获得并维持监管批准,包括接受NMPA、FDA或其他类似

监管机构的持续定期检查,以确保符合GMP规定。此外,我们将须持续接受审查

及实地检查以评估是否符合GMP规定,以及是否遵守于任何生物制剂牌照申请、

其他上市申请及先前对任何审查评论所作回应中作出的承诺。因此,我们及其他

与我们合作的各方均须持续于监管合规的所有方面(包括制造、生产及质量控制)

耗费时间、金钱及付出努力。此外,为使我们的产品于美国获得FDA批准,我们

需对生产设施进行严格的审批前检查。中国的生产设施过往曾难以达到FDA标准。

检查我们的生产设施时,FDA可能列出GMP缺陷。补救缺陷费力、耗时且成本高

昂。再者,FDA通常会重新检查设施,以确定缺陷是否获得令其信纳的补救,并

可能会于重新检查过程中指出其他缺陷。

我们未能跟踪并记录对有关GMP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定的遵守情况可能会导

致用于临床或未来商业用途的产品供应严重延迟,可能导致临床试验终止或暂停,

或可能延迟或阻碍候选药物上市申请的报备或批准或其商业化(倘获批)。监管机


风险因素

构亦可能处以罚款、禁令、民事处罚、暂停或撤销批准、扣押或召回我们的候选

药物、限制经营及刑事起诉,其中任何一项均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此外,倘

现有法律及法规的诠释或实施变更或新法规生效,我们或须取得额外批准、许可、

牌照或证书,而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将能够取得该等批准、许可、牌照或证书。

我们的治疗用生物制品与任何其他生物制品一样,可能涉及污染风险。

治疗用生物制品的生产通常需进行培育步骤,包括适当生物体的生长及动

物源物质的使用,令其容易引入污染物并加剧低水平的污染。此外,共享设备及

设施的生产活动可能会导致交叉污染,此属常见。诊断及研究等其他活动经常与

生产相关联,可能产生交叉污染的机会。此外,长途运输、储存及交付服务过程

中的不当行为亦可能导致污染。

倘出现污染或有关污染造成伤害,我们可能须就因此对患者造成的任何损

害承担责任、对产品进行召回、没收及╱或销毁。我们亦可能因未能遵守法律及

法规而招致与民事或刑事罚款及处罚有关的重大成本。此外,产品受污染可能导

致客户或与我们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第三方对我们产品质量及生产程序的可靠性

失去信心,从而可能对我们的销售及溢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在不知情况下

分销的受污染产品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伤害,威胁我们产品的声誉,并使我们面临

产品责任申索、刑事指控及行政制裁。

未能进行适当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将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生产用于商业销售的药物须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GMP的规定。该等法规

及法律规管生产过程及程序,例如记录保存、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及实施,以控

制及保证研究用产品及获批准销售产品的质量。我们于各生产阶段采纳严格的

质量控制标准,以遵循法律规定并确保产出优质产品。此外,我们于整个生产过

程中进行广泛测试,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然而,概不保证该等标准或

测试将属有效。然而,我们可能发现未出厂产品未有遵守生产程序生产的情况,

或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原材料未根据GMP标准或其他法规予以收集以作储存的情况,

从而导致作出须销毁有关产品的决定。此外,倘若我们未能遵守法律或GMP下相

关质量控制规定,我们的产品生产可能会出现中断,这可能使该等产品的进一步

销售延迟或无法进行,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大批量生产过程中亦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倘若我们无法在大批量生产过程

中保持产品的一贯高质量生产,则我们的产品销售可能无法得以支持并中断,从

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候选药物商业化有关的风险

我们的若干候选产品针对罕见及晚期癌症,患者群体较小及╱或自然生存期有限。

就若干适应症而言,我们的潜在市场及符合条件的患者群体可能小于预期或于

日后可能减少,因此我们面临重大市场、商业及营运风险,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及

财务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针对罕见及晚期癌症的候选产品所治疗疾病的患者群体本身有限,使

我们面临重大市场、商业及营运风险。该等适应症的罕见性意味著我们的疗法所

面向的市场相对较小,可能会限制我们产生可观收入及实现盈利的能力。此外,

近期早期癌症筛查率的提升已令更多患者于较早疾病阶段得到诊断,特别是在

肝细胞癌及胃癌等适应症方面。因此,晚期患者的相对人数及未来增长率或会下

降,这可能会缩减我们候选药物的潜在市场及符合条件的患者群体。

目标患者群体中的大多数可能已接受过多线治疗,导致对成本的敏感度提

高及负担创新疗法的经济能力下降。这种先前已接受治疗的情况亦可能导致患

者及医疗从业者质疑或不愿采用新型疗法,特别是当临床认知有限或长期效益

存在不确定性时。此外,罕见疾病疗法的高成本可能会引发公共及私人保险机构

的审查,导致报销限制、承保条件收紧或逐步疗法需求,这可能会延迟或限制患

者使用我们的疗法,并对我们的收入潜力造成不利影响。

罕见疾病的特有性质亦带来独特的营运挑战。由于患者群体本身较小,识

别及招募符合临床试验条件的患者可能更加耗时及成本高昂,可能会延迟开发

时间表及增加开支。获准上市后,由于需要针对医疗从业者及患者开展定向教育

及推广,因此可能需要在专门的营销及支持项目方面进行大量投入,进一步加重

我们的资源负担。此外,罕见疾病市场的竞争往十分激烈,原因为其他公司可

能会开发针对相同或类似适应症的疗法,在其产品显示出更优异的疗效、安全性

或更广泛的保险给付范围的情况下,可能抢占市场份额。由于我们的核心候选产

品依赖单一或有限的适应症,倘该等疗法无法取得商业成功,可能会对我们的业

务、财务状况及增长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倘若我们候选药物的市场机会限于先前不符合条件进行治疗或先前治疗失败的

患者,市场范围可能较小。

于获批准治疗的市场中,我们可能最初会寻求批准我们的候选药物作为其

他获批准治疗失败患者的晚期治疗。随后,对于已证实具有充分益处的该等药物(如

有),我们或会寻求批准用作一线治疗,但概不保证我们的候选药物(即使获批准)

会获批准用于二线或一线治疗。

我们对患有我们所针对的癌症患者人数及准备接受晚期治疗的该等癌症患

者人群,以及有可能自我们的候选药物治疗中受益的人群的预测乃基于我们的

信念及估计,且可能会被证实为不准确或基于不精确的数据。同样地,我们对患

有我们所针对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人数及准备接受治疗的该等自身免疫性疾

病患者人群,以及有可能自我们的候选药物治疗中受益的人群的预测亦基于我

们的信念及估计,且可能会被证实为不准确或基于不精确的数据。

此外,新研究可能会改变该等癌症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的估计发病率或流行

率。患者人数可能低于预期。此外,我们药物及候选药物的潜在目标患者人群可

能有限,或可能不适合用我们的药物及候选药物治疗。即使我们为候选药物获得

显著的市场份额,由於潜在的目标人群较少,如未能获得其他适应症(包括用作

一线或二线治疗)的监管批准,我们可能永远无法实现盈利。

我们的候选药物一经批准,可能无法获得来自医生、医院、患者、第三方付款人

及医学界其他各方而对其商业成功所必需的市场认可度,且我们候选药物的实

际市场规模可能小于预期。

获得监管批准后,我们候选药物的商业化成功与否取决于各产品所获得的

市场认可度。我们的候选药物获得批准后,可能无法获得医生、患者、第三方付

款人及医学界其他各方足够的市场认可。此外,医生、患者及第三方付款人可能

更青睐其他产品,而不选择我们的产品。倘我们的候选药物(一经批准并商业化)

未能获得足够的认可度,我们未来的药品销售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且我们可能

无法令我们的候选药物有效上市(一经批准并商业化)。倘商业销售获批准,我们

候选药物的市场认可度将取决于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医院、医疗治疗中心及患者对我们药物的看法;

风险因素

  • 、报销及定价的可得性;

• 患者在缺少第三方付款人及政府部门保障及报销的情况下自付费用的

意愿;及

经批准后,倘我们商业化的任何候选药物未能在医生、患者、医院、医疗治

疗中心或医学界其他各方中获得市场认可,我们将无法产生大量收入。即使我们

未来的获批候选药物获得市场认可,倘较我们候选药物更受欢迎、更具成本效益

或令我们的候选药物过时的新产品或技术问世,我们可能无法长期维持有关市

场认可。倘我们未来的获批候选药物无法获得或维持市场认可度,我们的业务、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缺乏第三方联合药物可能会对我们药物的需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候选药物可能与其他制药公司的药物联合使用作为一种治疗方案。

我们亦可能于开发及临床试验时使用第三方药物作为研究的对照组。因此,我们

临床试验的结果及药物的销售可能受到该等第三方药物的供应影响。我们通常

对该等药物的供应及定价并无影响力。倘其他制药公司不再生产该等联合药物,

或倘若该等药物变得过于昂贵,则使用该等联合药物的治疗方案可能不再获开

具处方,以及我们可能无法及时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引入或找到与我们的药物

联合使用的替代药物,或根本无法引入或找到替代药物。因此,对我们药物的需

求可能下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假冒生物制药产品及非法及╱或平行进口竞争药物可能会削减对我们候选药物

的需求并损害声誉,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自政府价格控制或其他市场动态导致价格偏低的国家非法进口类似或竞争

产品可能对我们未来获批候选药物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在中

国及我们进行产品商业化的其他国家的销售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根据中

国现行法律,未经授权自外国进口处方药属非法。然而,由于患者及其他客户获

得该等价格较低的进口产品的能力不断增强,非法进口已发生,且可能会继续发

生甚至增加。此外,从低价市场进入高价市场的跨境进口(即平行进口)可能会损

害我们未来药品的销售,并对一个或以上市场的定价施加商业压力。此外,政府

主管机构可能会扩大消费者从中国境外或我们营运、开展临床试验及履行合约

义务所在的其他国家进口我们未来获批产品或竞争产品的较低价生物类似药产

品的能力。任何未来法律或法规如增加消费者自中国境外或我们营运、开展临床

试验及履行合约义务所在的其他国家获得低价药物的可能性,可能会对我们的

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若干分销或出售的药品可能在并无正式牌照或批准的情况下生产,或在标

签上讹称其成分或生产商。该等产品一般被称为假冒药品。相关政府部门可能无

法及时防止我们的产品遭到仿冒。由于假冒药品在许多情况下与真品外观极为

相似,但通常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因此任何假冒我们产品的行为可能会削弱对我

们未来获批候选药物的需求。

假冒药品不大可能会符合我们或我们合作方严格的生产及测试标准,甚至

可能损害患者的健康。我们的声誉及业务可能因假冒药品而受到损害。

与我们知识产权有关的风险

取得及维持我们的专利保护取决于是否遵守各种程序、文件提交、费用支付以及

政府专利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而不符合该等要求可能导致对我们的专利

保护减少或取消。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多个政府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

过程中要求遵守若干程序、文件、费用支付及其他类似规定。例如,任何已颁发

专利的定期维护费应在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分几个阶段支付予国家知识产权

局及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尽管在许多情况下无意失误可通过根据适用规则支付

滞纳金或其他方式来解决,但不合规可能导致专利或专利申请被放弃或失效,导

致在相关司法权区部分或完全丧失专利权。该等不合规事件可能包括未能在规


风险因素

定时限内响应官方行动、不支付费用及未能适当合法化及提交正式文件。此外,

根据中国专利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

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否则,后来在中国提交

申请的,不授予专利权。

倘受到法院的质疑,已获授可保护我们一款或多款候选药物或技术的专利可能

会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

竞争对手可能会侵犯我们的专利权或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我们的知识产

权。为对抗侵权或未经授权使用,未来可能须进行诉讼以强制执行或捍卫我们的

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或厘定我们本身的知识产权或其他人士的专有

权的有效性及范围。此举可能成本昂贵且耗时。我们对察觉到的侵权人提出的任

何申索亦可能引致该等人士对我们提出反申索,指称我们侵犯他们的知识产权。

我们众多的现有及潜在竞争对手均有能力较我们投入更多资源以执行及╱或捍

卫他们的知识产权。因此,尽管我们付出努力,但我们可能无法防止第三方侵权

或盗用我们的知识产权。任何诉讼程序中的不利后果均可能导致我们的专利及

我们的待批专利申请日后可能获批的任何专利面临失效、无法执行或解释范围

缩小的风险。此外,由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需要披露大量证据,我们的部分

保密资料可能会因此类诉讼中的披露而受到损害。

被告反申索声称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情况属普遍,第三方可以多种依据提出

专利无效或无法执行。即使是在诉讼范围之外,第三方亦可向中国或国外的行政

机构提起类似的申索。该等法律程序可能导致我们的专利被撤销或修改,继而导

致我们的产品或候选产品不再受到保障及保护。无效及无法执行的法律申诉后

的结果不可预测。例如,就我们专利的有效性而言,我们、我们的专利法律顾问

及专利审查员可能不知悉在起诉期间现有技术无效。倘被告在无效及╱或无法执

行的法律申诉中占优势,我们会丧失我们的产品或候选产品至少部分甚至全部

专利保护。该等专利保护的丧失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倘我们的专利期在候选药物获批之前或之后不久到期,或倘竞争对手成功质疑

我们的专利,则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重大损害。缺乏适用的专利链接及专利期延

长法律法规的保护,可能会增加早期仿制药竞争的风险。

根据不同的司法权区,可能会有各种延期,但专利的期限及其提供的保护

有限。例如,中国的发明专利一般为20年到期,美国的专利到期时间一般为就该

专利提出优先权请求的第一个非临时专利申请的最早日期起20年。即使获得了

涵盖我们候选药物、其生产或使用的专利,一旦专利期满,我们可能会面临生物

类似药等竞争药物的竞争。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的生产商可能会在法院或专利

局就我们的专利范围、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提出异议,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执行或

捍卫该等知识产权,因此,可能无法开发或独家销售相关产品,这将对该产品的

任何潜在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已颁发专利或专利申请可能颁发的专

利到期后,我们将无法对潜在竞争对手主张该等专利权,而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

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鉴于新候选药物的开发、测试及监管审查所需的时间,保护该等候选药物

的专利可能在该等候选药物商业化之前或之后很短时间内到期。因此,我们自有

及引进授权的专利及专利申请可能无法为我们提供充足的权利,以排除其他人

士将与我们的产品类似或相同的产品商业化。即使我们认为我们合资格延长若

干专利期限,但不保证适用机构(包括美国的FDA及美国专利及商标局)以及其他

国家的任何同等监管机构会认同我们对有关延期可行性的评估,且有关机构可

能拒绝批准延长我们专利期限,或可能批准的期限较我们所请求的期限短。例如,

视乎我们可能开发的任何候选药物的任何FDA上市批准的时间、持续时间及细节,

根据1984年药物价格竞争及专利期补偿法案(或哈奇-韦克斯曼修正案),我们的

一项或多项美国专利可能符合有限的专利期限延长资格。哈奇-韦克斯曼修正案

允许最多5年的专利延长期作为FDA监管审查流程所消耗专利时限的补偿。专利

期限延长不得将余下专利期限延长超过从产品获批准之日起计合共14年,一项

专利仅可延长一次,且仅限涉及获批药物、其使用方法或生产方法的权利要求可

延期。同样地,于202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对在中国

上市的新药的专利引入专利延期,可使专利拥有人提交最长5年的专利期限延长

申请。然而,我们未必会获授延长期,原因包括在测试阶段或监管审查过程中并

无进行尽职调查,未能在适用期限内申请,未在相关专利期满之前申请,或未能

达到适用规定。

此外,适用的时限或所提供专利保护的范围可能少于我们的要求。倘我们

无法获得专利期限延长或任何有关延长的期限较我们所要求者短,我们的竞争

对手可能会在我们的专利到期后获得竞争产品的批准,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

损害。


风险因素

此外,我们的若干专利及专利申请现时及可能在未来与第三方共同拥有。

倘我们无法就任何该等第三方共同拥有人于有关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益取得独

家授权,上述共同拥有人可能将其权利授权予其他第三方,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

而我们的竞争对手可推广竞争产品及技术。此外,我们可能须与我们专利的任何

上述共同拥有人合作,以对第三方执行有关专利,而上述共同拥有人可能不会与

我们进行合作。上述任何情况均可能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业务、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自有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可能会面临进一步优先权纠纷或发明权纠纷及

类似诉讼,且我们或合作伙伴可能无法在任何该等诉讼中胜诉,因而要求我们从

第三方获得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的许可,或停止

我们可能开发的一种或以上候选药物的开发、生产及商业化。

我们或我们的合作伙伴可能面临前雇员、合作伙伴或其他第三方的申索,

声称于我们拥有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中拥有权益。倘我们或我们的合作伙伴

在我们或他们面临的任何抵触程序或其他优先权或有效性纠纷中败诉,我们可

能会失去宝贵的知识产权,例如失去一项或以上的专利或独家所有权,或我们的

专利申索范围缩小、失效或无法执行。因此,我们或须自第三方(包括任何该等抵

触程序或其他优先权或发明权纠纷中涉及的各方)取得及维持许可,以继续开发、

生产及商业化我们的一种或以上候选药物。然而,该等许可能无法按商业上合

理的条款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或可能为非独家。即使我们在一项抵触程序或其

他类似优先权或发明权纠纷中胜诉,仍可能产生巨额成本,并分散管理层及其他

雇员的注意力。

有关我们的候选产品或销售、分销或使用我们的未来产品侵害、盗用或以其他方

式侵犯第三方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申索可能会引发花费高昂的诉讼,其结果

具有不确定性,或即使可以避免诉讼,亦可能需要大量的时间及金钱解决。

我们的商业成功取决于我们在不侵害、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

权的情况下开发、生产、营销及销售候选产品的能力。医药行业的特点是涉及大

量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诉讼。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候选产品或任何销售、分销或

使用候选产品并无且未来不会侵害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我们亦可能无法识别或未来可能无法识别涵盖我们候选产品的相关第三方专利

或专利申请。此外,在若干限制条件下,已公布的待批专利申请此后可进行修订,

从而涵盖我们的产品或其用途。


风险因素

第三方可能会指控我们侵犯其专利权,或我们盗用其商业秘密,或我们以

其他方式(不论是否有关我们进行研究、使用或生产我们已开发或正在开发的候

选产品的方式)侵犯其知识产权。有关第三方可能会向我们或我们已同意弥偿的

其他方提出诉讼,该等诉讼可能基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或未来将产生的知识产权。

我们注意到部分第三方美国专利可能与我们的核心产品重叠。于不大可能发生

的假设最恶劣情况下,倘确实发生针对我们的专利侵权申索,法院随后判定我们

败诉,且我们于所有关侵权申索的后续上诉中亦败诉(「假设的最恶劣情况」),

我们可能无法于若干年内就若干适应症在美国商业化LBL-024产品,除非及直至

我们获得适用专利下的授权或该等专利到期。任何有关授权安排可能需要我们

向第三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我们可能无法自第三方获得授权,或授

权条款在商业上并不可行。假设的最恶劣情况可能会进一步使我们面临资源及

管理层注意力分散的风险。有关更多资料,见「业务-知识产权」。

针对我们提出侵权、盗用或其他知识产权申索的各方或会取得禁制令或其

他衡平法上的救济,这可能会妨碍我们进一步开发及商业化一款或多款候选产

品的能力。对该等申索进行抗辩,不论是否有依据,将涉及大量的诉讼费用且将

严重分散我们业务中的管理层及雇员资源。此外,即使我们认为任何第三方知识

产权申索缺乏依据,亦无法保证法院会在有关有效性、可强制执行性、优先权或

非侵权的问题上作出对我们有利的判决。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可能会认定该等

第三方专利属有效、可强制执行及被侵权,这可能会对我们商业化该等获主张第

三方专利所涵盖的任何产品或技术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避免或解决有关第三方的任何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潜在申索,我们或

会选择或被要求向第三方寻求许可,并被要求支付许可费或特许权使用费或同

时支付该两项费用,所涉金额可能庞大。该等许可能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获得,

或根本无法获得。即使我们能够获得许可,权利亦可能为非独家权利,这或会导

致竞争对手获得相同知识产权,且其可能要求我们支付巨额的许可费及特许权

使用费。最终,倘我们由于实际或威胁提出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申索而无法以

可接受的条款订立许可,我们可能无法商业化未来的获批产品,或被法院勒令或

因其他原因而被迫中止我们部分或全部的业务运营。此外,倘我们被认定故意侵

犯第三方专利,我们可能因知识产权侵权申索而须承担巨额的金钱损害赔偿,包

括三倍的损害赔偿及律师费。

无论结果如何,对专利侵权、盗用商业秘密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申索进

行抗辩可能花费高昂且耗时。因此,即使我们最终胜诉,或在早期阶段达成和解,

有关诉讼亦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带来无法预测的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中国、美国或其他司法权区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变动通常可能会降低专利

的价值,从而影响我们保护候选药物及未来药物的能力。

与其他制药公司一样,我们的成功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获得、维持、执

行及捍卫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获得及执行医药行业的专利涉及技术及法律复

杂性,而获得及执行医药专利成本高、耗时长且本身存在不确定性。中国、美国

或其他司法权区专利法或其诠释的变动可能会增加与专利审查有关的不确定性

及成本,削弱我们保护发明以及取得、维持、捍卫及执行知识产权的能力,甚至

整体上影响我们知识产权的价值或缩小专利权的范围。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正在不断演变,政府致力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例如,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规定了专利权期限的

延长和专利权期限的调整。申请新药的发明专利可获得长达五年的专利权期限

延长,以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专利权期限调整适用于所有发明专

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于2024年1月20日生效,规定专

利权期限延长和调整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例如符合条件的专利类型、申请专利

权期限延长和调整的要求、期限延长计算方法以及专利延长期间的限制。因此,

有资格提交专利权期限延长或调整申请的第三方拥有的专利可能获延长,继而

可能影响我们在毋须面临侵权风险的情况下将我们候选药物商业化的能力。倘

我们需要将商业化延迟一段较长时间,则市场可能出现的技术进步及推出的新

产品或会导致我们的候选药物丧失竞争力。我们无法保证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任

何其他未来变动不会对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2011年颁布的美国发明法案,美国转为先发明人申报制,在该制度下,

第一个主张发明的人士有权获得专利。假设符合可专利性的其他要求,第一个提

交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将有权获得专利。科学文献中刊发现的时间往滞后于

实际发现的时间,且美国及其他司法权区的专利申请通常于提交申请18个月后

方会公布,或于若干情况下根本不会公布。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在我们的专利或

待审批专利申请中所主张的发明是由我们率先作出,亦不确定就该等发明提交

的专利保护是由我们率先提出。

该等一连串事件除了使我们于未来取得专利的能力增加不确定性外,亦对

取得专利后的价值(如有)带来不确定性。视乎美国会、联邦法院及美国专利及

商标局作出的决定,规管专利的法律及法规可能会以不可预知的方式发生变化,

从而削弱我们取得新专利或强制执行现有专利及我们未来可能取得的专利的能

力。外国司法权区的法律可能会发生类似的变化,而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专利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的价值。上述任何变化均可能对我们的专利权以及我们日后保护、

捍卫及执行专利权的能力,以及我们的竞争地位、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

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倘我们无法保护商业秘密及机密资料的保密性,我们的业务及竞争地位将受到

损害。我们可能遭指称我们的雇员、顾问或咨询人不当使用或披露其前雇主的声

称商业秘密,亦可能遭他人指称对我们认为属自有的知识产权具拥有权。

除我们已获授的专利及待审批的专利申请外,我们倚赖商业秘密,包括无

专利的专有技术、技术及其他专有资料维持竞争地位和保护候选药物。我们致力

保护该等商业秘密,部分措施包括与有权查阅该等资料的各方(例如我们的雇员、

企业合作伙伴、外部科研合作伙伴、赞助研究者、合约生产商、顾问、咨询人及

其他第三方)订立保密协议或于该等协议中加入有关承诺。我们无法保证已与可

能或已经接触我们的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及工艺的各方订立相关协议。虽然我

们已采取措施,但上述任何一方均可能会违反有关协议并披露我们的专有资料,

且我们可能无法针对该等违规行为获取充足的补救措施。强制执行一方非法披

露或盗用商业秘密的索偿可能困难、昂贵及耗时,且难以预测结果。倘竞争对手

合法取得或独立开发出与我们任何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我们将无权阻止他们

使用该等技术或资料与我们竞争,且我们的竞争地位将受到损害。

此外,我们的若干雇员先前曾任职于其他制药公司(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或

潜在竞争对手)。部分该等雇员可能已就此前雇佣关系签立专有权、不披露及竞

业禁止协议。尽管我们尝试确保我们的雇员在为我们工作时不会使用其他人士

的专有资料或专有技术,我们仍可能会遭指称我们或该等雇员或顾问使用或披

露其前雇主的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资料。我们并不知悉任何有关

该等事宜或有关我们高级管理层的重大潜在或未决的索偿,但在将来可能需要

进行诉讼以对该等索偿进行抗辩。倘我们未能对任何该等索偿作出抗辩,除支付

金钱损害赔偿外,我们可能会失去宝贵的知识产权或人员。即使我们成功就该等

索偿作出抗辩,诉讼也可能会产生巨额成本,且会分散管理层的注意力。

此外,尽管我们通常要求参与知识产权开发的雇员签立向我们转让有关知

识产权的协议,我们未必能成功与实际开发我们视为自有知识产权的各方签立

有关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可能不会自动执行,或转让协议可能遭违反,该等情况

可能导致我们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提出索偿或我们被提出索偿。倘我们未

能对上述任何索偿进行起诉或作出抗辩,除支付金钱损害赔偿外,我们可能会失

去宝贵的知识产权。即使我们成功就上述任何索偿进行起诉或作出抗辩,诉讼亦

可能产生巨额成本,且会分散管理层及科研人员的注意力。


风险因素

倘我们的商标及商品名并未得到充分保护,我们可能无法在有意发展的市场建

立品牌知名度,且我们的业务或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拥有已发布的商标注册及待决商标申请,其中任何一项均可能遭

政府或第三方反对,这可能会防碍该等商标的注册或维护。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

目前任何待决商标申请或我们日后可能提交的任何商标申请将获得批准。在商

标注册程序中,我们或会遭到拒绝,虽然我们有机会对拒绝作出回应,但我们仍

未必能够成功解决遭受拒绝的情况。此外,在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提起的诉讼中

以及在向多个外国司法权区的类似机构提起的诉讼中,第三方有机会反对未决

的商标申请及寻求注销已注册的商标。我们的商标可能遭提起反对或注销诉讼,

而我们未必能于该等诉讼中保留商标。倘我们未能成功为主要品牌获得商标保护,

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更改我们的品牌名称,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日后随著我们候选药物的成熟,在获监管批准后,我们将更加倚赖商标以

区分我们与竞争对手,因此,倘我们无法阻止第三方采用、注册或使用侵害、削

弱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我们商标权的商标及商品包装外观,或作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诽谤或其他侵权的行为,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商标或商品名或会受到质疑、侵犯、规避或被宣布为通用类或被裁

定为侵犯其他标识。我们需要在有意发展市场的潜在合作伙伴或客户之间建立

我们商标及商品名称的知名度,而我们未必能够保护对该等商标及商品名称的

权利。有时,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可能采用与我们相似的商品名或商标,从而

影响我们建立品牌知名度的能力并可能导致市场混淆。此外,其他已注册商标或

包含我们已注册或尚未注册商标或商品名变体的商标的所有人可能会提出商品

名或商标侵权索偿。从长远来看,倘我们不能基于我们商标和商品名建立品牌知

名度,则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竞争,且我们的业务或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执行

或保护与商标、商业秘密、域名、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专有权的努力可能

会无效,并可能产生巨额成本及导致资源分散。上述任何事件均可能对我们的竞

争地位、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不时卷入法律诉讼及纠纷,或对第三方

指称的侵权及其他申索进行抗辩,这可能代价高昂、耗时且未能取得成功。

尽管我们采取措施以获得及维护与我们候选药物有关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

权,我们的知识产权(包括从第三方转让或许可的知识产权,如有)仍有可能受到

质疑或失效。举例而言,尽管我们认为我们本著诚信义务进行专利申请,但在专

利诉讼中的无效性及不可执行性的法律断定结果仍属不可预测。另一方面,竞争

对手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侵犯或盗用我们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为对抗侵权或

未经授权的使用,我们可能需提出侵权申索,这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在任何侵


风险因素

权诉讼中,法院可能会裁定我们的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或者以我们的专利未涵

盖涉讼技术为由拒绝禁止对方使用有关技术。

即使我们证明有侵权行为,法院亦可能决定不颁发禁止进一步侵权活动的

禁制令,而只判决金钱损害赔偿,这可能并非充分的补救措施。对第三方强制执

行我们的知识产权亦可能导致有关第三方对我们提出其他反诉,这可能会产生

高昂的抗辩费用,并可能要求我们支付巨额损害赔偿。此外,倘我们的专利及其

他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的广度或强度受到威胁,可能会阻碍其他公司与我们

合作许可、开发或者商业化我们当前或未来的候选药物。失去任何知识产权保护

均可能对我们的一种或多种候选药物以及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任何诉讼或抗辩程序的不利结果均可能使我们的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面临

被宣告无效或被狭义解释的风险。即使胜诉,诉讼亦可能产生庞大开支,并会分

散管理层及其他雇员的注意力。此外,由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需要大量资料

披露,我们的部分保密资料可能会因此类诉讼中的披露而面临风险。

此外,可能会以公告方式宣布聆讯、动议或其他临时程序的结果或发展。倘

公众、证券分析师或投资者认为该等结果属负面,或认为该等讼案的存在或持续

将会对我们提升或保持产品销售的能力造成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则可能对我

们的H股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概不保证我们的候选药物将不会面临相同风险。

我们可能无法在全球范围内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防止第三方的不公平竞争。

我们主要专注于保护我们于目标市场(即中国及美国)的知识产权。截至最

后可行日期,我们(i)于中国拥有7项已授权专利;(i)于美国拥有6项已授权专利;(i)

于其他司法权区拥有9项已授权专利;及(iv)拥有61项待批专利申请,包括于中国

的25项、于美国的4项、专利合作条约项下尚未进入国家阶段的16项以及于其他

司法权区的16项。在全球所有其他国家对候选药物专利进行备案、提告、维持及

捍卫的费用对我们来说可能过于昂贵。我们在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可能较于我

们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在范围及力度上有所不同。此外,若干国家的法律并不给

予知识产权目标市场法律所给予的同等程度的保护。因此,我们可能无法防止第

三方在目标市场以外的所有国家使用我们的发明,或将使用我们的发明制造的

药物出售或进口至我们目标市场或其他司法权区。竞争对手可能在我们尚未获

得专利保护的司法权区使用我们的技术开发自身的药物,并且可能进一步以其

他方式将侵权药品出口至我们拥有专利保护,但强制执行权利力度不如美国等

市场的司法权区。该等药物可能与我们的候选药物竞争,而我们的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可能无法有效或足以阻止他们参与竞争。


风险因素

为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及专有权提起诉讼可能需耗费高昂成本、分散我们

在业务其他方面的精力及注意力,可能会将我们的专利置于失效或狭义解释的

风险之下,令我们的专利申请面临不获批的风险,且可能引发第三方向我们提出

索偿。我们可能不会在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胜诉,并且获判的损害赔偿或其他

补救措施(倘有)可能并无商业意义。因此,我们在执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努力可能

不足以从我们开发或许可的知识产权中获得显著的商业优势。

中国、美国及其他国家均有强制许可法律,据此,专利拥有人可能被强制向

第三方授出许可。此外,美国等国家限制专利对政府部门或政府承包商的可执行

性。在中国及美国,专利拥有人的补救措施可能有限,而这可能会极大降低相关

专利的价值。倘我们、我们专利及专利申请的共同拥有人或许可人被强制就与我

们业务相关的任何专利向第三方授出许可,我们的竞争地位可能会受损,而我们

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因此,为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牵涉诉讼,而诉讼可能昂贵、

耗时且未必胜诉。倘受法院或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另一类似

机构质疑,则有关我们候选药物的专利权可能被认定属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未必能保护我们免受所有潜在威胁。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局限性,其未必能保护我们在与其他生物科技公司竞争

时免受所有潜在威胁。该等限制其中包括:

• 其他公司或能够生产与候选药物类似的药物或申请我们现时或日后自

有或引进授权的专利并无涵盖的类似技术;

  • 、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我们知

识产权的方法或手段独立开发类似药物,尤其是倘我们知识产权提供

的保护范围因若干司法权区的法律及法规或根据法院判决或其他法律

诉讼而受到限制;

• 引进授权的待批专利申请或我们日后可能拥有的专利申请可能不获颁

发专利;


风险因素

  • ,而第三方

随后可能会提交涉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专利申请;

  • ;及
  • ,并

利用所获资料开发有竞争力的药物,以在我们的主要市场进行销售。

与我们倚赖第三方有关的风险

我们与多名第三方合作开发候选药物,例如帮助我们进行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

验的第三方。倘该等第三方并未成功履行合约责任或未能遵守预期时间表,我们

可能无法就候选药物获得监管批准或将我们的候选药物商业化,且我们的业务

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我们一直并计划继续与CRO等第三方合作,以协助执行我们的临床前研究

及临床试验。我们仅控制其活动的若干方面,且无法确保该等合作方能够充分及

时履行对我们的所有义务。尽管如此,我们须负责确保我们的每项研究均按照适

用的协议、法律及监管要求以及科学标准进行,而我们与CRO的合作并不能减轻

我们的监管责任。我们、我们临床计划的CRO以及临床研究人员都必须遵守临床

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这是由NMPA、FDA及其他类似监管机构针对我们临床开发

中的所有候选药物实施的法规及指南。倘我们或我们的任何CRO或临床研究人员

未能遵守适用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则临床试验中产生的临床数据可能被

认为不可靠,NMPA、FDA或类似监管机构可能会在批准我们的上市申请前要求

我们进行额外的临床试验。倘若我们未能遵守该等规定,可能被要求重复临床试

验,这可能会延迟监管审批程序。

倘我们与该等CRO的任何关系终止,我们可能无法与其他CRO达成安排或

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达成安排。此外,我们的CRO并非我们的雇员,且除我们根

据与该等CRO达成的协议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外,我们无法控制他们是否为我们

正在进行的临床前研究及临床以及非临床计划投入充足的时间及资源。倘若CRO

未能成功履行其合约责任或义务或未能遵守预期时间表,或需要更换CRO,或由

于未能遵守我们的临床协议、监管要求或其他原因而使他们或我们临床研究人

员获得的临床数据的质量或准确性受到影响,我们的临床试验可能会延期、延迟

或终止,且我们可能无法获得监管批准或成功将我们的候选药物商业化。因此,

我们的经营业绩及候选药物的商业前景将受到损害,我们的成本可能会增加,亦

可能较迟才产生收入。


风险因素

更换或增加额外的CRO涉及额外的成本及延迟,从而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

遵守预期临床开发时间表的能力。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未来不会遇到类似的挑战

或延迟,或该等延迟或挑战将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此外,我们将倚赖第三方就我们的候选药物进行若干规格测试,方会将有

关药物用于治疗患者。倘该等测试未有妥善进行及测试数据不可靠,则患者可能

面临严重伤害的风险,而在修正相关缺陷或采取相关措施前,监管部门可能对本

公司施加重大限制。

我们聘请第三方并可能倚赖他们生产我们的药品,用于临床开发及商业销售。倘

该等第三方生产商未能提供充足数量的产品,或未能以可接受的质量水平或价

格提供产品,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预期倚赖第三方制造我们大部分候选药物。我们预期倚赖合约生产商

令我们面临若干风险,如:

  • ,且作为监督我们候选药物的一环,NMPA、

FDA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必须对生产商进行审批,我们或我们的获授

权人可能无法按可接受条款识别生产商或根本无法识别。该审批将要

求NMPA、FDA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进行新测试及GMP合规检查。此外,

新生产商将须学习生产药物知识或就生产药物制定基本相同的程序;

  • ,因此

可能需要我们或获授权人给予大力支持,以执行及维持生产我们候选

药物所需的基础设施及程序;

  • ,这可能影响我们药物的生产

时间表;

• 合约生产商可能无法及时制造我们的候选药物或生产满足我们临床及

商业所需(如有)的数量及质量的候选药物;

• 合约生产商可能无法适当地执行我们或我们的获授权人的制造程序及

其他物流支持要求;

  • ,可能不

会对我们的药物投入足够资源,或可能不会在需要向我们提供临床试

验或成功生产、储存及分销我们药物的时间维持合约生产业务;


风险因素

  • ,以确保严

格遵守GMP以及中国及美国的其他政府法规,以及接受其他类似监管

机构的检查,以确保遵守相应监管规定。我们或我们的获授权人无法

控制合约生产商遵守该等法规及规定;

• 我们可能并不拥有或可能须共享合约生产商在我们药物生产过程中所

做的任何改进的知识产权;

  • ,特别是我们或获授权人并无其他来

源或供应商的原材料及成分,可能无法获得,或者由于材料或成分缺

陷而可能不适合使用或无法接受;

• 来自我们或我们获授权人的合约生产商的产品及成分或须缴纳额外关

税及进口费用,这可能导致我们因此而产生延误或额外成本;

• 合约生产商及关键试剂供应商可能会受到恶劣天气以及自然或人为灾

难的影响;及

该等风险均可能延迟或阻碍完成我们临床试验或我们任何候选药物获得

NMPA、FDA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批准,导致成本增加或对我们候选药物的商业

化产生不利影响。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向有限数目的供应商进行主要采购,失去一名或多名主要

供应商可能会对我们的营运造成干扰。

于往绩记录期间,主要采购费指支付予CDMO、CRO以及研究及医疗机构的

费用,该等机构受聘管理、开展及╱或支持我们的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于往

绩记录期间各年度╱期间,我们向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合共分别占同年╱期总采

购额的34.6%、26.0%及33.5%。由于我们拨付资金继续从事我们在核心产品及其

他在研候选药物的研发活动,我们预期将继续向该等供应商进行采购。我们认为,

我们与现有大型第三方供应商有著长期稳定的关系。然而,我们供应商经营及业

务策略的稳定性非我们所能控制,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能够与大型供应商


风险因素

保持稳定的关系及获得优质的外包服务。倘任何大型供应商终止与我们的业务

关系,我们可能难以找到能按类似价格提供同等质量服务的替代供应商。倘发生

此类事件,我们的营运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倚赖供应商供应稳定及充足的优质原材料(包括耗材、装置及设备),而该等

供应的价格上涨或中断可能对我们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营运需要大量原材料及耗材,例如培养基、过滤器及搅拌袋。截

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

我们研发开支中的材料及耗材成本分别为人民币14.8百万元、人民币12.3百万元、

人民币1.4百万元及人民币2.6百万元。倘原材料、耗材及设备的价格大幅上涨,

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将能于商业化后提高候选药物价格至足以弥补有关

成本涨幅。因此,我们的盈利能力或会受到不利影响。

尽管我们认为与现有供应商的关系稳定,仍无法向阁下保证未来我们将能

获取稳定的原材料、耗材及研发服务供应。我们的供应商可能无法跟上我们的快

速增长或可能随时减少或终止对我们的原材料供应。此外,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

我们的供应商已取得并将能重续其营运所需或依据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而必需

的一切牌照、许可及批准,倘供应商未能取得或重续,则可能导致其业务经营中

断,进而导致向我们供应的原材料、耗材及服务出现短缺。我们的若干供应商位

于海外,故可能需持有进出口牌照。倘该等原材料、耗材及服务供应中断,或会

对我们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与若干主要研究人员、KOL及头部医院的关系可能会影响我们产品的临床

开发及未来营销。

我们与主要研究人员、KOL及头部医院的关系在我们的研发及营销活动中

发挥重要作用。我们通过与主要研究人员、KOL、头部医院建立广泛的互动渠道,

实施以临床需求为导向、高度响应的研发策略,以取得临床需求及临床实践趋势

的第一手知识,这对我们开发新的市场响应药物及改进现有候选药物的能力至

关重要。我们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KOL、顶级医院及学术机构的合作,以确保我

们能够及时接触前沿研究及支持我们的现有及未来管线。亦见「业务-商业化」。

然而,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能够维持或加强我们与主要研究人员、

KOL及头部医院的临床合作及关系,亦无法保证我们为保持或加强该等关系所

作的努力能促使成功开发及营销新产品。该等行业参与者可能不再从事有关工


风险因素

作、变更他们专注的业务或工作范畴、选择不再与我们合作或转而与我们的竞争

对手合作。即便他们继续与我们合作,我们在研发过程中所考虑他们的市场洞见

及看法可能并不准确,导致我们开发的药物并无巨大市场潜力。即使他们的洞见

及看法正确,我们仍可能无法开发商业上可行的药物。倘我们无法如预计般或完

全无法借助我们与行业参与者的关系开发新药物或获得回报,则我们的业务、财

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董事、雇员、主要研究人员、顾问、商业伙伴及独立承包商可能会参与不

当行为或其他不适当活动,包括不遵守监管标准及规定,以及内幕交易,从而可

能有损我们的声誉以及导致我们遭受处罚及产生重大开支,进而对我们的业务、

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我们有合规计划,其中包括内部控制及第三方合规培训,但我们仍面

临雇员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或未遵守适用监管规定的风险。雇员及独立承包商(例

如主要研究人员、顾问、商业伙伴及供货商)的不当行为可能包括未遵守NMPA、

FDA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规定、未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准确资料、未遵守我们设立

的生产标准、未遵守医疗保健欺诈及滥用行为的法律、未向我们准确汇报财务资

料或数据或披露未经授权的活动。具体而言,医疗保健行业的销售、营销及其他

业务安排受旨在防止欺诈、不当行为、回扣、谋私交易及其他滥用行为的广泛法

律法规所规限。该等法律法规可能限制或禁止广泛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

究、生产、分销、定价、打折、营销及推广、销售佣金、客户奖励计划及其他商业

安排。雇员及独立承包商的不当行为亦可能涉及不当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获取的资料,这可能导致监管制裁,并使我们的声誉严

重受损。

我们并不总是能够发现及阻止雇员及独立承包商的不当行为,且我们为发

现及阻止不正当活动而采取的任何预防措施未必能有效控制未知或未经管理的

风险或亏损或保护我们免受政府调查或因未遵守该等法律引起的其他法律行动

或诉讼。倘针对我们提起任何该等法律行动,该等法律行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

生重大影响,包括施加重大民事、刑事及行政处罚、损害赔偿、罚款、归还非法

所得利润、监禁、可能被剔除参加政府医疗保健计划、合约损害赔偿、声誉受损、

利润及未来盈利减少、我们因企业诚信协议或其他解决不遵守法律指控的协议

而须承担额外申报或监督责任,以及业务缩减或重组,以上任何事项均可能对我

们的营运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与我们财务状况及额外资金需求有关的其他风险

我们过往产生负债净额、流动负债净额及经营现金流出净额,这可能会持续到可

预见未来,令我们面临流动资金风险。

我们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录得负债净额人民币948.8百万元及于截至2024

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分别录得资产净值人民币265.6百万元及人民币192.7

百万元。此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录得流动负债净额人民币1,027.4百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及5月31日则分别录得流动资产净值人民币

198.0百万元、人民币124.5百万元及人民币86.8百万元。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已

由负债净额及流动负债净额状况转为资产净值及流动资产净值状况,主要由于

股权回购义务大幅减少,原因为我们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回购权已于2024

年根据若干补充协议部分终止,该等义务其后被重新分类至权益,此后我们不再

录得任何股权回购义务。尽管我们认为有充足的营运资金以拨付当前的营运,但

我们仍可能于可见未来录得负债净额及╱或流动负债净额。负债净额及╱或流动

负债净额状况可能令我们面临流动资金及财务风险。这继而可能使我们需要从

债券发行及银行借款等外部来源寻求融资,而我们可能无法按对我们有利或商

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融资,或根本无法获得融资。亦见「-与我们的业务、业务营

运、知识产权及财务前景有关的主要风险-我们过往主要透过股权融资、根据合

作及授权安排收取款项以及债务融资为营运融资。我们将需获得额外融资为营

运提供资金,倘我们无法按我们可接纳的条款获得充足融资,或根本无法获得融

资,我们可能无法完成候选药物的开发及商业化」。

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经营活动

所用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192.7百万元、人民币118.8百万元、人民币36.9百万元

及人民币26.4百万元,主要用于拨付我们候选药物的研发活动、行政开支及其他

经常性开支。亦见「财务资料-流动资金及资本资源」。我们就我们的资本资源将

足以支持营运的时间段的预测属前瞻性陈述,涉及风险及不确定性。我们的估计

乃基于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假设,且我们可能较我们目前预期的时间更早用尽

现有资本资源。

倘我们未能维持充足的营运资金或无法获得充足融资以满足我们的资金需

求,我们可能无法按计划继续营运,无法履行付款责任,亦无法满足我们的资本

开支需求,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负有债务,未来可能产生其他债务,从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维持若干借款以为我们的营运提供资金。截至2023年

及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及5月31日,我们的计息银行借款分别为人民


风险因素

币61.0百万元、人民币255.2百万元、人民币255.2百万元及人民币189.3百万元。见「财

务资料-债务-计息银行借款」。我们未来可能产生其他债务,并可能无法产生充

足的现金以偿还我们现有及未来的债务。

我们的债务可能对我们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其中包括使我们更容易受整体

经济或行业状况的不利发展(例如利率大幅上升)所影响,以及限制我们在业务和

运营变化方面的灵活性。我们的借款可能会令我们受若干限制性契约束,这可

能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营运产生不利影响。该等契约可能限制(其中包括)

我们产生额外债务、提供贷款或担保、提供抵押及准抵押、产生留置权、通过出

售、租赁或其他方式处置重大资产、以我们若干附属公司的股本支付股息或分红、

偿还或转移若干债务、削减注册资本、进行投资及收购、成立合营企业、进行合

并、整合及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以及申请破产或解散的能力。此外,部分贷款

可能具有与我们财务表现挂钩的限制性契约,例如在贷款期限内维持规定的最

高债务资产比率或最低盈利水平。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过往就研发及其他业务活动获得政府补助、补贴及其他优

惠政策,并享有税收优惠待遇。倘该等激励或政策届满或发生变动,或我们未能

满足获得该等激励的任何条件,将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过往一直受惠于政府补助、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作为对我们研发及

其他业务活动的激励。于2023年、2024年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

月,我们分别录得政府补助人民币4.1百万元、人民币8.0百万元、人民币0.2百万

元及人民币0.2百万元。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财务资料-综合亏

损及其他全面开支表选定组成部分的说明-其他收入及收益」各段。展望未来,

我们的政府补助可能会于不同时期有所不同,且我们享受优惠待遇的权利可能

会到期或终止。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是否有资格获得政

府补助及所得税优惠待遇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对我们就现有技术改进的评估、

相关政府政策、各补助机构有无拨款及其他同行公司的研发进展。政府补助及所

得税优惠待遇由中央政府或相关地方政府机构酌情提供,其可决定是否取消、暂

停或减少该等财务奖励或我们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资格,一般会产生预期影

响。由于我们获得政府补助及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资格定期出现时间差,如我

们继续获得该等政府补助及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我们于某一特定期间的净收

入可能会相对高于或低于其他期间,这视乎该等政府补助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潜在变动以及我们可能面临的任何其他业务或营运因素。概不保证我们将来会

继续获得有关政府补助、获得类似水平的政府补助,或根本无法获得政府补助,

或有资格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如我们目前所获得的政府补助、补贴及我们享有

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资格终止,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我们面临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产生的信贷风险,而该等项目减值可能

影响我们的业务营运。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我们的预付款项、按金

及其他应收款项分别为人民币38.7百万元、人民币83.2百万元及人民币90.5百万

元,主要包括(i)研发服务预付款项,即就临床前及临床研究向服务供应商支付的

预付款项;(i)可收回增值税;(i)递延上市开支;(iv)租赁及其他按金;(v)其他开

支的预付款项,主要涉及若干短期软件许可及其他杂项开支;及(vi)与购买设备

相关的长期资产预付款项。概不保证关联方、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将及时履行他

们的责任,而我们则面临与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相关的信贷风险。我

们可能面临与交易对手的信贷风险,且可能因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多种因素而

无法收回所有该等应收款项。当我们确定收回相关到期款项的机会甚微时,我们

就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作出减值拨备。倘我们与任何交易对手的关系

终止或恶化,或倘交易对手陷入财务或营运困境,我们应收款项的可收回程度或

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于评估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时,我们基于(其中包括)

我们的过往结算记录、我们与相关交易对手的关系、付款条款、经济趋势,以及

部分基于更广泛的经济及监管环境,当中涉及使用管理层的各种判断、假设及估

计。由于管理层根据厘定拨备时我们可获得的资料作出估计及相关假设,概不保

证我们的预期或估计未来将维持准确。倘我们无法按计划收回款项,我们可能需

要就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作出减值拨备,而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

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财务表现及经营业绩可能因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我们分别录得按公允价

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人民币100.1百万元、人民币166.2百万元及人民币75.1百万

元。我们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指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投资。由于该

等理财产品并无于活跃市场交易,其公允价值乃根据我们的预期投资回报率厘定。

估值涉及运用专业判断以及使用若干基准、假设及不可观察输入数据。有关公允

价值估计的更多详情,请见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附注7。因此,按公允

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有关账面值处理方式,可能会导致我们各期间的盈利、

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出现大幅波动或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可能影响我们的财务表现,并导致我们现有股东的股权摊薄。

我们已为雇员及顾问的利益设立股份激励平台,作为其为我们提供服务的

酬金,以及激励及奖励为本公司成功作出贡献的合资格人士。有关进一步详情,


风险因素

见「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及「附录六-法定及

一般资料-C. 有关我们董事、监事及主要股东的进一步资料-4. 首次公开发售前

股份激励计划」。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

们分别录得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开支人民币17.8百万元、人民币41.9百万元、

人民币3.1百万元及人民币2.3百万元。

为进一步激励雇员,我们将来或会产生额外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开支。就

该等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而产生的开支亦可能增加我们的经营开支,因而对我

们的财务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就该等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而发行额外H股可能会

摊薄股东的股权,导致我们的H股价值下跌。

人民币汇率波动或会导致外汇亏损。

我们若干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外币计值。因此,我们面临外币风险。全球发

售所得款项将以港元收取。因此,人民币兑美元、港元或任何其他外币升值可能

导致全球发售所得款项价值下降。人民币兑港元及其他外币的汇率受(其中包括)

中国政府的政策、中国及国际政治及经济状况变动以及当地市场供求所影响。目

前难以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政府政策如何影响人民币、美元、港元或其他货币之

间的汇率。中国政府于采取更灵活的货币政策方面仍承受重大国际压力,该情况

连同国内政策考虑因素可能导致人民币兑美元、港元或其他外币大幅升值。

此外,我们可以合理成本获得降低外币风险的工具有限。任何该等因素均

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减

少我们H股以外币计值的价值及应付股息。

与我们营运有关的其他风险

高级管理团队的任何关键成员离职或我们无法吸引及留聘高水平的科研人员、

临床及销售人员,可能延迟或阻碍候选药物的成功开发,并对我们的业务及经营

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我们的成功高度依赖少数关键研发人员(尤其是共

同创始人兼执行董事康小强博士及赖寿鹏博士)的专长、领导力及远见。康博士

及赖博士于制定我们的研发策略、推动科学创新及监督核心业务举措的执行方

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并有望继续发挥关键作用。他们深厚的行业知识、技术专长

及丰富经验是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取得成就的关键,我们预期,他们的持续参与

对我们未来的前景至关重要。有关我们高级管理层的更多详情,见「董事及高级

管理层」。


风险因素

未来招募及留聘合资格科研、技术、临床、销售及营销人员对我们的成功亦

至关重要。此外,我们倚赖咨询顾问,包括科研及临床顾问,协助我们制定发现、

临床开发及商业化策略。为留聘有价值的雇员,除薪金及现金奖励外,我们亦提

供随时间归属的股份激励。该等授予雇员并随时间归属的股权价值可能受到H股

市价变动的重大影响,而该等变动并非我们所能控制,且在任何时候均可能不足

以抵抗其他公司提供的更优厚待遇。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雇员及顾

问离职可能会阻碍我们实现研究、开发及商业化目标,并严重损害我们成功实施

业务战略的能力。

尽管我们过往未曾于吸引及留聘合资格雇员方面遇到特别的困难,但我们

未来可能遇到该等困难。制药行业对合资格雇员的争夺激烈,而合资格候选人员

数目有限。我们日后未必能够持续获得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层或关键科研及临

床人员的服务,或吸引及留聘他们。一名或多名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科研及临床

人员离职,无论其是否加入竞争对手或成立竞争公司,均可能使我们面临无法及

时寻得替代人员或根本无法寻得替代人员的风险,这可能会中断我们的药物开

发进程并对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雇员或顾问可能较为困难且耗时较长,原因

为我们行业中具备成功开发类似我们所开发产品、为此取得监管批准并将其商

业化所需广泛技能及经验的人数有限。在有限人才中进行招聘的竞争十分激烈,

且鉴于多家制药及生物制药公司争夺类似人员,我们可能无法以可接受条款聘用、

培训、留聘或激励该等主要人员或顾问。为进行有效竞争,我们或需提供更高薪

酬及其他福利,而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

我们未必能够成功培训专业人员以紧贴技术及监管标准。倘我们未能吸引、激励、

培训或留聘合资格科研人员或其他技术人员,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大幅扩大并可能需持续扩大我们组织的规模及能力,我们可能于管理增

长方面遭遇困难。倘我们未能有效管理预期增长或执行增长策略,我们的业务、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是一家相对小型的公司,于中国及美国营运,并致力于丰富及不断扩

充我们的管线候选药物。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共有192名全职雇员。我们未

来的财务表现及我们将候选药物商业化的能力将部分取决于我们有效管理近期

增长及任何未来增长的能力。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业务扩张,这可能导

致我们的基础设施薄弱、运营效率低下、丧失商机、雇员流失及剩余雇员生产力

下降。我们的管理层亦可能须从日常活动中抽调更多精力,以投入大量时间管理

该等增长活动。


风险因素

随著我们的开发及商业化计划及策略的发展,我们必须增加大量额外的管

理、营运、生产、销售、营销、财务及其他人员。我们的近期及未来增长将对管理

层施加重大的额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 、招募、整合、留聘及激励更多雇员;
  • (包括供应商及合作伙伴)的关系;
  • ,包括我们候选药物的临床及监管部门

审查程序,同时遵守我们对承包商及其他第三方的合约责任;及

  • 、财务及管理控制、报告系统及程序。

倘我们无法有效管理增长及通过雇用新雇员及根据需要扩大顾问及承包商

团队以进一步扩大我们的组织,我们可能无法成功执行进一步开发及商业化候

选药物须进行的任务,因此,可能无法实现我们的研发及商业化目标。未能如此

行事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倘我们参与收购或战略合作,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资本需求,摊薄股东的股权,导

致我们产生债务或承担或有负债,并使我们面临其他风险。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多项收购及战略合作,包括许可或收购互补产品、知

识产权、技术或业务。任何已完成、正在进行或潜在的收购或战略合作可能会带

来诸多风险,其中包括:


风险因素

  • 、知识产权及产品,包括与整合新人员相关的

困难;

• 将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从现有产品项目及计划转移至寻求相关战略性

并购;

  • 、关键人员流失及我们维持关键业务关系的能力存在不

确定性;

  • ,包括该方及其现有药物或候

选药物的前景以及监管批准;及

  • ,以达到我们进行收购

的目标,甚至抵销相关收购及维护成本。

此外,倘我们进行收购,我们可能会发行具有潜在摊薄影响的证券、承担或

产生债务责任、产生大量一次性费用并收购可能产生大量未来摊销费用的无形

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

报标准的规定》,通过允许某一市场参与者取得另一市场参与者的控制权或对其

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合并、收购或合约安排而进行的集中经营一旦超过限值,亦须

提前向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且在未经事先备案的情况下不得进行

有关集中经营。

我们可能牵涉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或因政府或监管执行活动可能牵涉法律程序及申索。

我们随后牵涉的诉讼可能产生巨额成本并分散管理层的注意力及资源。此外,原

本并不重大的任何诉讼、法律纠纷、申索或行政诉讼,均可能因案件的论据及案

情、败诉的可能性、所涉金额以及涉案各方等多项因素而升级并对我们而言变得

重大。此外,我们的责任有可能超出我们的保险范围,或我们的保险可能无法涵

盖所有可能针对我们提出申索的情况。我们可能无法以合理的费用维持保险范

围或获得足以履行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的保险范围。倘针对我们的申索未获投

保或投保金额不足,则可能产生预期之外的成本,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

营业绩或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向我们提起的产品责任申索或诉讼可能导致昂贵且耗时的诉讼、巨额损害赔偿

及保险费率提高。

由于我们的候选药物于中国境内外进行临床测试及日后的商业化活动商业

化,我们面临产品及专业责任的固有风险。例如,倘我们的候选药物造成或被视

作会造成伤害或于临床测试、生产、营销或销售过程中被认为不适合,我们可能

会被起诉。任何该等产品责任申索可能包括对生产缺陷、设计缺陷、未能就药物

固有危险提出警告、疏忽、严格责任或违反保证的指控。申索亦可能根据适用消

费者保护法提出。倘我们无法成功对有关申索抗辩,我们可能会承担主要责任或

被要求限制我们的候选药物商业化。即使成功抗辩,亦需花费大量财务及管理资

源。不论是否有理据或最终结果如何,责任申索均可能导致:

  • 、撤回或标识、营销或推广限制;
  • ;及

为涵盖临床研究引起的有关责任申索,我们购买临床试验保险,以涵盖我

们临床试验中的不良事件。我们的责任有可能超出我们的保险范围,或我们的保

险可能无法涵盖所有可能针对我们提出申索的情况。我们可能无法以合理的费

用维持保险范围或获得足以履行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的保险范围。倘遭成功提

出的一项或一系列产品责任申索乃针对我们的不受保责任或超过保险责任,我

们的资产可能不足以支付该等申索,我们的业务营运可能受到损害。倘发生任何

该等事件,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我们面临在全球经营业务的风险,包括与政治及经济动荡以及外交及贸易关系

变化有关的风险,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主要业务位于中国,并有可能扩展至美国及其他地区,加上在多

个司法权区进行临床试验,我们的业务面临与在全球经营业务有关的风险。因此,

未来我们的业务及财务业绩可能因多种因素而受到不利影响,包括:

  • 、营销及分销组织的组建工作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开支,分散

管理层在候选药物的获取或开发方面的注意力或使我们丧失于该等地

区可获利的许可机会;

  • ,包括通货膨胀或政治动荡;
  • 、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专

利、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 、进出口许可证规定及罚款、处罚或暂停或撤销出口特

权;

  • 、关税以及其他壁垒及限制造成的延迟,付款周

期可能延长,以及应收账款的收款困难加大;

  • 、雇佣、移民及劳动法规;
  • ;及

风险因素

  • (包括战争及恐怖主义行动)、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火山、台风、洪水、飓风及火灾)或公共卫生大流

行病或传染病的影响(例如COVID-19的爆发等)造成的业务中断。

发生任何一项或多项上述于国际上经营业务的风险均可能单独或共同对我

们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发现、阻止及防范雇员或第三方犯下的所有贿赂、欺诈或其他不当

行为。

我们可能面临雇员或第三方犯下的欺诈、贿赂或其他不当行为,而这会令

我们遭受财务损失及政府部门实施的制裁,从而可能对我们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所有雇员或第三方将时刻以真诚且完全遵守法律及我们政

策的方式履行其职责。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内部控制政策及程序充足,但我们亦

可能无法防范、发现或阻止雇员或第三方的全部此等不当行为事件。损害我们利

益的任何该等不当行为(可能包括未被发现的过往行为或将来行为)可能对我们

的业务、经营业绩及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倘我们未能遵守反贿赂法律,则我们的声誉或会受损,且我们或会面临处罚及重

大开支,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须遵守中国反贿赂法律,有关法律通常禁止公司及其中介机构向政府

官员付款以获得或保留业务或得到任何其他不当利益。此外,尽管目前我们的主

要经营业务位于中国,但我们须遵守反海外腐败法(FCPA)。FCPA通常禁止我们

向非美国官员作出不当付款以获得或保留业务。尽管我们已制定旨在确保我们、

我们的雇员及代理遵守反贿赂法律的政策及程序,但概不保证该等政策或程序

会阻止我们的代理、雇员及中介机构从事贿赂活动。未能遵守反贿赂法律或会中

断我们的业务,并导致严重的刑事及民事处罚,包括监禁、刑事及民事罚款、丧

失出口许可证、中止我们与政府开展业务的资格、政府拒绝报销我们的产品及╱

或被排除参与政府医疗保健计划。其他补救措施可能包括进一步修改或改善我

们的程序、政策及控制措施,以及潜在的人员变动及╱或纪律处分,其中任何一

项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流动资金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任

何对我们违反该等法律的指控亦可能对我们造成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倘我们未能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财务业绩或防范欺诈,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声誉可能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发售之前,我们作为非公众公司,处理内部控制及程序的会计及财务

报告人员和其他资源有限。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未对我们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为筹备全球发售,我们聘请内控顾问进行内部控制审查,审

查范围涵盖包括财务结算及报告在内的若干领域。我们已实施一系列措施及程

序以管理我们的风险敞口。然而,由于信息资源或工具有限等原因,我们可能无

法有效监控风险。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所有雇员均将遵守我们的内部控制

系统及程序。尽管我们定期更新我们的风险管理系统及程序,但我们可能无法预

测市场状况的快速变化、监管措施及我们进入新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倘我们未能

有效改进我们的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程序及系统,或倘我们不能及时实现该

等程序或系统的预期结果,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

利影响。

我们的内部信息技术系统或我们的CRO、CDMO、合作伙伴、其他独立承包商或

顾问使用的信息技术系统可能会出现故障或安全漏洞,这可能需要我们花费额

外资源来保护信息技术系统,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内部计算机系统以及我们目前及任何未来的第三方供货商、合作方、

顾问及为我们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以及我们的临床站点及监管机构的内部计算机

系统,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未经授权访问、自然灾害、恐怖主义以及电信及电

力故障造成的损害。此外,COVID-19疫情加剧我们对信息技术系统的倚赖,原因

为我们的许多关键业务活动目前均为远程进行。

尽管我们至今未曾经历任何该等重大系统故障、事故或安全漏洞,倘此类

事件发生及导致我们营运中断,不论是由于我们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资料的遗

失或其他相似干扰,均可能对我们的候选药物开发及业务经营造成干扰。例如,

倘目前或未来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数据遗失,可能延误我们的监管审批工作及

大幅增加我们恢复或复制数据的成本。倘出现任何中断或安全漏洞导致知识产

权、数据被盗或破坏或其他资产盗用、财务损失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机密或

专有资料并扰乱我们的营运,我们的竞争地位可能受损,我们候选药物的进一步

开发及商业化可能会推迟。


风险因素

我们可能面临因本公司、第三方供货商及临床站点的信息系统及网络中保

存的资料被盗用、滥用、泄露、伪造或故意或意外泄露或遗失而产生的风险,包

括我们雇员甚或临床研究患者的个人资料以及公司及供货商的机密数据。此外,

第三方可能试图渗透我们的系统或我们供货商的系统,或以欺骗手段诱使我们

的员工或供货商员工披露敏感资料,从而获取数据及访问系统。我们可能遭遇对

我们数据及系统的威胁,包括恶意代码及病毒、网络钓鱼以及其他网络攻击。该

等威胁的数量及复杂程度会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增加。倘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或

我们供货商的信息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漏洞,市场对我们安全措施有效性的看法

可能会受损,我们的声誉及信誉可能受到损害。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及其

他资源修复或更换信息系统或网络。

此外,我们可能面临监管行动或个人及群体在涉及与数据收集及使用惯例

的隐私问题以及其他数据隐私法律及法规的私人诉讼中提出的申索,包括就滥

用或不当披露数据以及不公平或欺骗行为提出的申索。尽管我们开发并维护系

统及控制措施以防止发生上述事件,且我们设有程序以识别及减少风险,但该等

系统、控制措施及程序的开发及维护成本高昂,需要我们持续监控及随技术变化

而更新,且实施安全措施的工作变得日益复杂。

此外,尽管我们付出努力,但发生该等事件的可能性并不能完全消除。随著

我们将更多信息系统外包予供货商,与临床站点及合作方进行更多电子交易,并

更倚赖云端信息系统,有关安全风险将增加,而我们将需耗费额外资源以保护我

们的技术及信息系统。此外,无法确保我们的内部信息技术系统或与我们有业务

往来的第三方的内部信息技术系统足以保护我们免受系统故障时造成的故障、

服务中断、数据毁坏或遗失,或在发生网络攻击、安全漏洞、产业间谍攻击或内

部威胁攻击时防止数据被盗或损坏,这可能导致财务、法律、业务或声誉损害。

劳工成本增加可能导致超支、我们的增长放缓并影响我们的盈利能力。

我们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吸引、激励及留聘足够人数的合资格雇员(包括

管理、技术、研发、销售及营销、生产、质量控制及其他人员)的能力。我们于招

聘及留聘合资格人员方面临激烈竞争,原因为竞争对手亦在竞逐争聘同一批

合资格人员,而我们的薪酬待遇未必较竞争对手更具竞争力。日益激烈的市场竞

争可能导致市场对合资格雇员的需求增加及竞争加剧。倘我们面临劳工短缺或

劳工成本大幅增加、雇员流失率上升或劳工法律及法规发生变动,我们的营运成

本可能会大幅增加,进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

可能面临与雇员的劳资纠纷,这可能导致我们遭受政府部门罚款及产生解决纠

纷的和解费用。由于劳资纠纷造成的声誉受损,劳资纠纷亦可能使招聘新雇员变

得更加困难。


风险因素

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强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供款的法规可能令我们遭受罚款

及其他法律或行政制裁。

根据于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适

用中国法规,任何在中国营运的用人单位均须为其职工开立社会保险登记账户

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能开立社会保险登记账户可能会触发整改令,如在规定

期限内未作出整改,主管机关可能会进一步处以罚款。未能按时足额为其职工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主管机关可能会发出整改令,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悉数

补缴逾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且主管机关可能会进一步处以罚款或处罚。根据于

2002年及2019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可责令企

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未缴供款。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已委聘第三方人力资源中介代表本公司为若干异地

雇员缴纳有关供款。因此,我们可能被主管机关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可能遭罚

款或处罚。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并无任何政府主管机关就该违规事件对我们施加

行政处分、罚款或处罚。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于未来不会受到任何处罚,或

被勒令纠正违规行为。我们可能为遵守有关法律及法规而产生额外费用。

倘我们或CRO未能遵守环境、健康及安全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处罚

或产生成本,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须遵守中国及美国的多项环境、健康及安全法律法规,包括规管实验

室程序以及有害材料及废弃物的操作、使用、储存、处理及处置的法律法规。我

们的营运涉及使用化学品及生物材料等有害及易燃物质。我们的营运亦产生有

害废品。我们与第三方订约处置该等材料及废弃物。我们无法于候选药物发现、

试验、开发及生产过程中完全消除设施内发生意外污染、生物或化学危害或人身

伤害的风险。如发生有关意外,我们可能须对损害负责,而清理成本(如超出现有

保险或弥偿的保障范围)可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亦可能被迫暂时或永久关闭或

暂停若干受影响设施的营运。因此,任何意外污染、生物或化学危害或人身伤害

可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亦可能因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而产生与民事或刑事罚款及处罚相关的

高昂费用。此外,我们可能会为遵守环境、健康及安全方面的现行或未来法律法

规产生巨额费用。该等现行或未来法律法规可能会影响候选药物的研发计划。此

外,利益相关者会不断施压,要求公司在供应链中尽责调查环境、社会及管治事

宜。有关任何供应商、CRO、CDMO或为我们提供服务的其他第三方的生产方法、


风险因素

被指控做法或工作场所或相关情况的任何负面报道均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造成

不利影响,迫使我们寻找替代方案,从而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并导致我们的候

选药物成分供应及生产出现延期,或对我们的营运造成其他干扰。

就建设研发、生产或其他设施而言,有关设施投入运作须经负责环境保护

及健康与安全的相关行政机构审批。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能够及时就施工

项目取得所有监管批准,或根本无法取得监管批准。延迟或未能就施工项目取得

所有必要监管批准可能会影响我们按计划开发、生产及商业化候选药物的能力。

我们的投保范围有限,任何超出我们投保范围的索偿均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巨额

费用及分散资源,从而可能会对我们的研发进度及整体营运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购保单,我们认为该等保单符合市场惯例,

且足以保障我们的业务免受风险及意外事件的影响。我们的保单涵盖临床试验

中的不良事件。我们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为雇员投购社会福利保险。然而,我

们的投保范围可能不足以支付我们可能面临的任何索偿。设施或人员遭受或引

起超出投保范围的任何责任或损害均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巨额费用及分散资源,

进而可能对我们的药物开发及整体营运造成负面影响。

我们面临与租赁场所有关的风险。

我们在中国租赁办公室及设施。租赁物业的出租人未必拥有该等租赁物业

的有效业权或合法权利,或未必遵守所有必要的物业租赁程序。此外,由于租赁

到期,我们可能无法按商业可接受的条款续租或根本无法续租,从而可能迫使我

们关闭有关办公室或生产设施。倘我们无法按我们可接受的条款订立新租赁或

重续现有租赁,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出租人及承租人均须将租赁协议向有关部门备案以作记录,

且须就租赁取得物业租赁备案证明。未能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就该等租赁备案并

取得物业租赁备案证明,可能会导致我们被处每份未备案协议介乎人民币1,000

元至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及出租人已向政府部门备

案所有租赁协议。实际操作中,由于租赁协议备案需要出租人及承租人双方协调,

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日后出租人将会合作并及时完成登记。


风险因素

涉及我们、股东、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及业务合作伙伴的负面报道及指控可能

会影响我们的声誉,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因而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任何有关我们、我们的联属人士、股东、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及业务合作

伙伴及管理层的负面报道,即使并不属实,亦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及业务前景造

成不利影响。该等媒体负面新闻及报道可能会影响外界对我们声誉的看法。此外,

如股东、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及业务合作伙伴不遵守任何法律或法规或牵涉诉

讼、纠纷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受制于监管机构的行政措施、处罚或调查,我们亦可

能面临负面报道或声誉受损。因此,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并承担巨额成本

以应对指控及负面报道。此外,任何有关我们的负面报道均可能对我们维持现有

合作安排或吸引新的合作伙伴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以令投资者

满意的方式消除该等负面报道。

有关我们、我们的业务及管理层的负面报道可能威胁到我们的品牌观感。

有关我们临床试验、研究结果、监管互动、候选产品、与临床研究组织、委外生

产组织或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的负面报道,可能对我们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例如,我们可能会因临床试验设计、患者入组标准、安全信号或临床数据的解读

而受到批评。此外,我们的临床研究人员、业务合作伙伴或其他参与研发项目的

第三方的任何不当行为,均可能会导致负面媒体报道。倘我们的雇员或业务合作

伙伴卷入科学不端行为、数据完整性问题或不合规行为,亦可能会引来负面报道。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并无收到与我们、我们的业务及我们的管理团队有关的重

大负面报道,包括互联网及博客帖文上的不利言论。任何有关负面报道不论真实

与否,均可能令我们的声誉受损、使我们受到政府或监管调查、分散管理层的注

意力,或导致我们消耗其他额外资源。我们可能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对每项指控作

出确切反驳,或根本无法作出反驳。我们的声誉亦可能因许多其他原因而受损,

包括我们雇员或与我们有业务往来的任何第三方的不当行为。鉴于上述任何情况,

我们进行临床计划、招揽合作伙伴、留聘人才及筹集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

影响,我们的股份价格亦可能会下跌。

我们可能面临自然灾害、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或其他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如

COVID-19疫情),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营运可能遭受水灾、地震、沙尘暴、雪灾、火灾或旱灾、电力、水或

燃料短缺、信息管理系统失灵、异常及故障、意外维护或技术问题,或可能易受

潜在的战争或恐怖袭击威胁。严重的自然灾害可能会导致伤亡及资产损毁,并中

断我们的业务及营运。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亦可能伤及雇员,造成人员死亡,中

断我们的业务网络及摧毁我们的市场。任何该等因素及其他我们无法控制的因


风险因素

素均可能对整体营商气氛及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对我们经营业务所在地区带来

不确定因素,使我们的业务以我们无法预测的形式受损,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

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COVID-19、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甲型

流感(H1N1)、埃博拉或其他流行病等疫情的不利影响。发生任何此类事件均可能

严重干扰我们的日常营运,甚至可能须暂时关闭我们的办公室及实验室。近年来,

全球均有爆发疫情。

金融市场及经济状况的干扰可能会影响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

信用市场恶化、相关金融危机以及各种其他因素(包括证券价格剧烈波动、

流动性及信用可用性严重下降、若干投资评级下降及其他估值下滑)可能导致全

球经济急剧下跌。各国政府过往已采取空前行动,通过为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及

稳定性解决及纠正该等极端市场及经济状况。倘该等行动未获成功,不利经济状

况再度出现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于需要时按可接受条款及时筹集资金的能力。

此外,俄乌冲突、中东等地区的动乱及恐怖主义威胁等问题亦为全球金融

市场增添不确定性。目前尚不清楚该等挑战及不确定性会否得到遏制或解决,以

及其在长远方面可能对全球政治及经济状况产生的影响。

与在我们营运所在司法权区经营业务有关的风险

主要市场的制药行业受到高度监管,而有关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可能会影响

我们药物的审批及商业化。

多个司法权区(包括主要市场)的制药行业须接受全面的政府规管及监督,

其中包括新药的批准、注册、生产、包装、许可及营销。于我们营运所在司法权区,

已经发生且我们预计将继续发生大量涉及制药行业的法律及监管变动。任何相

关变更或修订均可能导致我们业务的合规成本上升,或导致我们候选药物于不

同市场的成功开发或商业化推迟或受阻,并导致我们认为可从开发及生产药物

获得的利益减少。

相关法律、规则及法规变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

影响。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会受到我们营运所在司法权区经

济及法律发展的影响。与经济事务有关的法律、规则及法规不时颁布,包括与外

商投资、公司组织及管治、商业、税收、金融、外汇及贸易等有关的法律、规则及


风险因素

法规,以建立全面的商业法律体系。此外,与制药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亦不时发

生演变。该等法规的变动目前并未或预期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营运产生任何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然而,由于法规可能不断演变,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的业

务营运未来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美国及国际贸易政策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关系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

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美国政府近期已对其贸易政策作出重大变更,并已采取若干可能会对国际

贸易造成重大影响的行动,如征收多轮关税,中国生产的若干产品受此影响。于

2018年3月,时任美国总统唐纳德•约翰•特朗普(Donald J. Trump)宣布对进入美国

的钢铁及铝征收关税,并于2018年6月宣布进一步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征收关税。

尽管最近美国针对部分中国商品重新豁免了关税,但尚不明确美国政府将就其

他现有国际贸易协议采取何种行动(如有)。目前亦尚不知悉是否会采纳新关税(或

其他新法律或法规)及其程度,或任何该等行动会对我们或我们所在行业的影响。

尽管我们尚未开始将任何候选药物商业化,但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

政策(如资本管制或关税)均可能会影响对我们未来药品的需求、我们未来药品的

竞争地位、聘用科研人员及其他研发人员以及有关药物开发的原材料进出口,或

阻止我们于若干国家销售我们未来药品。倘实施任何新的关税、法例及法规,或

倘重新磋商现有的贸易协议,或尤其是倘美国政府采取报复性贸易行动,该等变

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现有的贸易纠纷日后可能会升级,且可能导致从海外供应商采购的若干类

型商品(如先进的研发设备及材料)变得更加昂贵,甚至成为非法出口。此外,无

法保证我们的现有或潜在服务供应商或合作伙伴不会因中国与相关境外国家或

地区的关系状况出现不利变动而改变其对我们的看法或其偏好。因此,中国与相

关境外国家或地区的关系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

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因传输科学数据而面临风险。

于2018年3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简称「科学数据

办法」),规定了科学数据的宽泛定义及管理科学数据的相关规则。根据科学数据

办法,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中国法人单位

应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

准。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

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

单位统一管理。鉴于「国家秘密」一词并无于《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中明确定义,我


风险因素

们无法向阁下保证,在向中国境外或我们在中国的外国合作伙伴发送科学数据(如

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的结果)时,总能获得相关批准。倘我

们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必要批准,我们的候选药物研发可能会受到阻碍,这

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倘相关政

府机构认为我们的科学数据传输违反了科学数据办法的规定,我们可能会被该

等政府机构处以整改及其他行政处罚。

H股持有人及H股息可能须缴纳中国所得税。

名列本公司H股东名册的H股持有人(即非中国居民个人或非中国居民企

业),须就自我们获取的股息及该等股东以出售或其他方式转让H股所得的收益

根据适用的税务法律法规缴纳中国所得税。

根据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中国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或转让

股份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根据于2006

年8月21日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的安排》(「安排」),中国政府可就中国公司支付给香港居民的股息按照中国法

律征税,但所征税款(倘股息受益所有人并非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

权的公司)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根据于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并于同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以及于2019年4月23日最新修订并于同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按10%的税率征收。根据安排,中国居民企业支

付给香港居民的股息,可在香港征税,亦可按照中国法律征税。然而,倘股息受

益所有人为香港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i)倘香港居民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

的中国居民企业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i)在其他情况下,为股

息总额的10%。

鉴于上文所述,我们提请非中国居民H股持有人注意,其可能须就股息及通

过出售或其他方式转让H股所得的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


风险因素

在中国向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执行外国判决

时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为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此外,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均居住在中国内地,且其绝大部分资产均位于中国。因此,投资者可能

难以在中国向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送达法律程序文件。

于2006年7月1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关于内

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

安排》,简称旧安排,于2008年8月1日生效。

根据旧安排,任何指定中国法院或任何指定香港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

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任何当事人均可

向相关中国法院或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书面管辖协议界定为当事人在旧

安排生效日期后订立的任何书面协议,其中明确选择香港法院或内地法院作为

对争议有唯一司法管辖权的法院。

于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关于内地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新安排,旨

在建立更明确及确定的机制,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内地之间更大范围的民

商事案件的判决得到认可和执行。新安排并不包括当事人达成书面管辖协议的

规定。新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后取代旧安排。根据新安排,香港法院作出的

判决一般可获中国认可和执行,即使纠纷当事人并无订立书面管辖协议。然而,

我们无法保证香港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将获中国认可和执行。具体判决的认可

和执行须由相关法院根据新安排逐案审查。


风险因素

与全球发售有关的风险

我们的H股目前并无公开市场,且我们的H股可能不会形成活跃的交易市场,尤

其是考虑到我们若干现有股东可能会受禁售期约束。

我们的H股目前并无公开市场。向公众人士发行的H股的初始发售价将由我

们与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协定,发售价可能与全球发售后的H股

市价存在重大差异。我们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发售股份上市及买卖。然而,在联

交所上市并不保证H股会形成活跃且流动的交易市场,或即使形成这样的交易市

场,亦不能保证其在全球发售后将得以维持,或H股市价于全球发售后不会下跌。

特别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已发行的若干H股将自上市日期起受禁售期

约束,这可能会在全球发售后的短期内严重影响我们H股的流动性及交易量。于

联交所上市并不保证我们的H股会形成一个活跃且流动的交易市场,尤其是于我

们若干H股可能会被禁售期间,或即使形成了活跃且流动的交易市场,概不保证

其于全球发售后会持续,或H股的市价于全球发售后会上涨。

H股的价格及成交量可能出现波动,可能致使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H股的价格及成交量可能因我们无法控制的多种因素而大幅波动,包括香

港及世界其他地区证券的整体市场状况。尤其是,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公司的业

务和表现以及股份市价可能影响H股的价格及成交量。除市场和行业因素外,H

股的价格及成交量可能因特定业务原因而大幅波动,包括下列:

  • 、医疗保健、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事宜的监管发展;
  • 、盈利、现金流量、投资及开支的波动;

风险因素

  • ;及

此外,在联交所上市的其他公司的股份于过去曾遭遇价格波动,因此我们

的H股可能发生与我们的表现并不直接相关的价格变动。

主要股东于全球发售后未来在公开市场销售或预期销售H股,可能会对H股的价

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于全球发售前,我们的H股并无公开市场。于全球发售后,我们的现有H股

股东未来销售或预期销售H股,可能导致H股的现行市价大幅下跌。由于对出售

及发行新H股的合约及监管限制,紧随全球发售后仅有限数目的目前流通H股将

可供出售或发行。然而,于该等限制失效后或倘有关限制获豁免,未来在公开市

场大量出售H股或预期该等出售或会发生,均可能会大幅降低H股的现行市价及

削弱未来我们筹集权益股本的能力。

倘发售价高于每股H股的有形账面净值(视乎定价而定),则阁下于全球发售中购

买的发售股份的账面值可能面临即时摊薄。

潜在投资者在全球发售中支付的每股H股价格将远超我们截至2025年3月31

日的每股H股有形资产价值(经扣减负债总额)。因此,在全球发售中H股买家的

备考有形资产净值将面临重大即时摊薄,而我们现有股东的股份的每股备考经

调整有形资产净值将增加。因此,倘我们于紧随全球发售后向股东分派我们的有

形资产净值,潜在投资者收到的金额将少于他们就H股支付的金额。有关更多详

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二-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风险因素

筹集额外资金可能导致股东权益摊薄、限制我们的营运或要求我们放弃对技术

或候选药物的权利。

我们可通过股权发行、授权安排或其他合作、政府融资安排、债务融资或其

任何组合为我们未来的现金需求提供资金。倘我们无法获利或获得足够的股权

或其他融资,我们可能无法按计划继续营运,并被迫缩减营运规模。此外,即使

我们认为我们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我们当前或未来的营运计划,我们亦可能出于

有利的市场条件或战略考虑寻求额外的资金。倘我们通过销售股本或可转换债

务证券筹集额外资金,阁下的所有权益将被摊薄,而有关条款可能包括会对阁

下作为我们H股持有人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清算或其他优先权。产生额外债务

或发行若干股本证券可能导致固定付款责任增加,亦可能导致若干额外限制性

契诺,如限制我们产生额外债务或发行额外股本的能力、限制我们收购或授权知

识产权的能力及其他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营运限制。此外,

发行额外股本证券或作出此类发行的可能性可能会导致H股的市价下跌。

由于我们预期于全球发售后的可见未来不会派付股息,阁下须藉H股的股价升幅

获取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计划留存大部分(如非全部)可用资金及全球发售后的未来盈利,

以拨付我们管线候选药物的开发及商业化,故预期我们不会于可见未来派付任

何现金股息。因此,阁下不应倚赖对H股的投资作为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分派股息。即使董事会决定宣派并派付股息,

派付未来股息(如有)的时间、数额及形式将取决于我们的未来经营业绩及现金流

量、资本需求及盈余、我们自附属公司收取的分派数额、财务状况、合约限制及

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阁下投资H股的回报将可能完全取决于H股

未来的股价升幅。无法保证全球发售后H股将会升值,甚至无法保证H股价格将

维持在阁下购买时的价格。阁下可能无法实现投资H股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于

H股的全部投资。


风险因素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管制及对人民币汇入及汇出中国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派

付股息及履行其他责任的能力,并可能会对阁下的投资价值造成影响。

人民币兑外币以及在若干情况下将货币汇入及汇出中国受中国外汇管理规

限。预期我们绝大部分的未来收入将以人民币计值,且我们需要将人民币兑换为

外币以向H股持有人派付股息(如有)。可用外币不足可能会限制我们汇出足够外

币以派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偿付以外币计值的债务的能力。

根据中国现行外汇管制度,我们所进行的经常账户下的外汇交易,无须

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但我们须提供此类交易的相关文件凭证,并须

于中国境内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指定外汇银行进行此类交易。如需将人

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开支(如偿还以外币计值的贷款),则须经

适当政府部门批准。倘我们未能根据现行外汇管制度取得足够外币以满足我

们的外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股东派付股息。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未来

不会颁布进一步限制人民币汇入或汇出中国的新法规。

我们的未上市股份日后可能转换为H股,这或会令市场上的H股数量增加及对H

股市价造成负面影响。

未上市股份可能转换为H股或会导致市场上流通的H股数量增加,从而影响

我们H股的价格。余下的未上市股份日后亦可在完成规定程序后转换为H股,且

所转换股份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但转换及买卖有关转换股份前须

向中国相关监管部门办妥备案。然而,中国《公司法》规定,就公司的公开发售而

言,公司自公开发售上市日期起计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售前已发行的股份。因

此,在完成必要备案后,我们的未上市股份转换后可在是次全球发售起计满一年

后以H股形式在联交所买卖,届时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我们在市场上的H股数量,

并可能对我们H股的市价产生负面影响。


风险因素

未经联交所同意,我们不能对业务进行根本性的改变。

于2018年4月30日,联交所采纳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下有关规则。

根据该等规则,未经联交所事先同意,我们将无法落实任何收购、处置或其他交

易或安排或系列收购、处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上述均会导致本招股章程所载我

们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利用若干策略交易,而

在没有第十八A章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选择进行该等交易。倘任何未在联交所

上市的竞争对手利用此等属于我们的机会,我们可能处于竞争劣势,这可能对我

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招股章程中自各种政府来源取得有关制药行业的事实、预测及统计数据可能

并非完全可靠。

本招股章程中有关中国境内外制药行业的事实、预测及统计数据来自各种

来源,包括政府机构提供或发布的资料,而我们无法保证该等材料来源的质量和

可靠性。我们认为有关资料来自适当来源,且已合理审慎摘录及转载有关资料。

我们并无理由认为有关资料属虚假或具有误导成分,亦无遗漏任何事实导致有

关资料属虚假或具有误导成分。然而,我们、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包销商

或我们或他们各自的联属人士或顾问均未曾验证来自政府官方来源的事实、预

测及统计数据,亦未曾确认倚赖该等事实、预测及统计数据作出的相关经济假设。

因此,我们不会就有关事实、预测及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作出任何声明。由于收集

方法可能存在缺陷或不具成效,或已公布资料与实际资料之间的差异以及其他

问题,本招股章程中有关中国境内外制药行业的统计数据可能并不准确,因此阁

下不应对其过度倚赖。此外,该等事实、预测及统计数据涉及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并可能因各项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不应对其过度倚赖。


风险因素

本文件所载的前瞻性资料涉及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本文件载有若干前瞻性陈述及资料,并使用如「相信」、「预期」、「估计」、

「预测」、「旨在」、「有意」、「将会」、「可能」、「计划」、「认为」、「预料」、「寻求」、「应

该」、「可」、「会」、「继续」等前瞻性词汇及其他类似表述。阁下务须注意,倚赖任

何前瞻性陈述涉及风险及不确定因素,该等假设任何部分或全部均有可能证实

为不准确,故基于该等假设的前瞻性陈述亦有可能不正确。鉴于该等因素以及其

他风险及不确定因素,本文件所载的前瞻性陈述不应被视为我们将实现计划及

目标的声明或保证,而于考虑该等前瞻性陈述时,应参照多项重要因素,包括本

节所载因素。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规限下,我们不拟因出现新资料、未来事件或其

他原因而公开更新或以其他方式修订本文件内的前瞻性陈述。因此,阁下不应过

度倚赖任何前瞻性资料。本警告声明适用于本文件所载的所有前瞻性陈述。

阁下应细阅整份招股章程,而我们郑重提醒阁下不要倚赖报章报道或其他媒体

所载有关我们或全球发售的任何资料。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后但于全球发售完成前,可能会有报章及媒体对我们及

全球发售作出有关报道,当中可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我们及全球发售的若干财

务资料、预测、估值及其他前瞻性资料。我们并无授权报章或媒体披露任何有关

资料,就有关报章报道或其他媒体报道是否准确或完整概不负责。我们对有关我

们的任何预测、估值或其他前瞻性资料是否适当、准确、完整或可靠不发表任何

声明。倘有关陈述与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不一致或矛盾,我们概不就有关陈述承

担任何责任。因此,有意投资者务请仅按照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作出投资决定,

而不应倚赖任何其他资料。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豁免严格遵守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为筹备全球发售,我们已寻求在下列方面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有关条文

及豁免严格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有关管理层留驻香港的豁免

根据上市规则第8.12及19A.15条,发行人须有足够的管理层人员留驻香港。

此一般是指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由于(i)本集团的业务营运主要于中国管理及开展,且本公司总部位于中国;

(i)全体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通常居于中国;及(i)本集团的管理及营运主要受

我们的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监督,他们留驻本集团业务所在地的邻近地区至

关重要。因此,董事认为,安排一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无论是通过调迁我们

现有执行董事或委任一名额外执行董事)实际上极为困难且商业上并不合理。我

们目前并无且于可预见的未来亦不拟为了符合上市规则第8.12及19A.15条规定而

安排足够的管理层人员留驻香港。

因此,我们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授出豁免,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

第8.12及19A.15条的规定。我们将通过以下安排确保我们与联交所之间具有效的

沟通渠道:

(a) 授权代表: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我们已委任执行董事、董事长、首

席执行官兼总经理康博士及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左鸿刚先生(「左先

生」)为授权代表,并将继续设有两名授权代表,作为我们与联交所随

时沟通的主要渠道(「授权代表」)。他们各自将随时可经电话及电邮联

络,以从速处理联交所的问询。此外,左先生为香港居民。因此,授权

代表将能够应要求于合理的期间内与联交所的相关成员会面,讨论与

本公司有关的任何事宜。授权代表如有任何变动,本公司亦将及时知

会联交所。有关授权代表的更多资料,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豁免严格遵守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b) 董事:为方便与联交所沟通,我们已向各授权代表及合规顾问(定义见

下文)提供各董事的联络资料,以便当联交所欲就任何事宜联络董事时,

授权代表及合规顾问有办法随时迅速联络全体董事。此外,左先生为

香港居民,而就我们所深知及全悉,余下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董事均

拥有或可申请到访香港的有效旅游证件,并将能应要求于合理的期间

内前往香港与联交所会面;及

(c) 合规顾问:根据上市规则第3A.19条,本公司已委任浤博资本有限公司

作为我们于上市日期起直至本公司就上市日期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公

布财务业绩及发布年度报告之日止期间的合规顾问(「合规顾问」)。合

规顾问将向我们提供有关持续遵守上市规则方面的专业意见,并将作

为本公司与联交所的额外沟通渠道。合规顾问及其代表将可随时回应

联交所的问询。我们将确保合规顾问能迅速联系我们的授权代表及董

事,而他们将向合规顾问提供合规顾问就履行其职责而可能需要或合

理要求的相关资料及协助。我们应确保本公司、授权代表、董事及其

他高级职员与合规顾问之间有足够有效的沟通方式,并将确保合规顾

问充分知悉联交所与我们之间的所有沟通及往来。

有关委任联席公司秘书的豁免

根据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以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3.10章,我们所委任

的公司秘书必须是联交所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公司

秘书职责的人士。

上市规则第3.28条注1进一步列明,联交所接纳下列各项为认可学术或专业

资格:

(a) 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员;

(b) 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所界定的律师或大律师;及

(c) 香港法例第50章专业会计师条例所界定的会计师。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豁免严格遵守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上市规则第3.28条注2进一步列出联交所在评估个人是否具备「有关经验」时

考虑的因素:

(a) 该名人士任职于发行人及其他发行人的年期及其所担当的角色;

(b) 该名人士对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例及规则(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

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收购守则)的熟悉程度;

(c) 除上市规则第3.29条的最低要求外,该名人士是否曾经及╱或将会参

加相关培训;及

(d) 该名人士于其他司法权区的专业资格。

本公司认为,尽管熟悉香港有关证券法规对公司秘书而言属重要,但其亦

需具备与本公司营运相关的经验、与董事会维持联系及与本公司管理层保持密

切工作关系,以便履行公司秘书职能,并以最有效和高效的方式采取必要的行动。

委任一名已担任高级管理层成员一段时间且熟悉本公司业务及事务的人士担任

公司秘书,乃符合本公司利益。

我们已委任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左先生及简女士为联席公司秘书。简女

士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员,故而满足上市规则第3.28条注1的资格要求,亦符合

上市规则第8.17条。然而,左先生并不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所载资格。我们相

信,左先生凭借其在处理本集团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以及证券及上市事宜方面的

知识及经验,有能力履行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责。因此,我们相信委任左先生为联

席公司秘书符合本公司的最佳利益。有关左先生及简女士的履历资料,见「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因此,我们已就委任左先生为联席公司秘书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向我

们授出豁免,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的规定。根据新上市申请人

指南第3.10章第13及15段,该豁免将由上市日期起计为期三年(「豁免期」),且须

符合以下条件:(i)拟委任的公司秘书在豁免期必须获得拥有上市规则第3.28条所

规定的资格或经验(「合资格人士」)且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的人士协助;及(i)若

发行人严重违反上市规则,有关豁免将被撤销。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豁免严格遵守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我们已委任合资格人士简女士为联席公司秘书,于豁免期向左先生提供协

助,以便左先生取得相关经验(如上市规则第3.28条注2所规定)以妥善履行其职责。

鉴于简女士的专业资格及经验,其将能够向左先生及本公司解释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简女士亦将协助左先生组织董事会议及股东会,以及本公司其他与公

司秘书职责相关的事宜。预期其将与左先生紧密合作,并与左先生、我们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层保持定期联络。此外,左先生将遵守上市规则第3.29条规定的

年度专业培训要求,并将在豁免期内加强其对上市规则的认识。左先生亦将获得(a)

合规顾问的协助,尤其是在遵守上市规则方面;及(b)本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就处

理有关本公司持续遵守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方面事宜的协助。倘及当简女

士于豁免期结束前不再担任联席公司秘书,本公司将委任另一名合资格人士接替。

倘出现本公司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有关豁免可予撤销。

我们将在豁免期结束前与联交所联系,以便联交所评估左先生在获得简女

士及(如适用)另一名合资格人士协助三年后,是否已取得上市规则第3.28条所指

相关经验,从而无需进一步豁免。

有关本招股章程财务报表的豁免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1)(b)条规定,所有招股章程须载列公司(清

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附表3第I部所指明的事项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附表3

第I部所指明的报告。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附表3第I部第27段规定,公司须于其招股章程

内载列公司在紧接招股章程发行前三个财政年度中每个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或

销售营业总额(视情况而定)的陈述(包括一项关于计算此等收入或营业额的方法

的解释),以及指明在较重要的营业活动之间的合理细目分类。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附表3第I部第31段进一步规定,公司须于其招

股章程内载列由公司核数师就下述事项作出的报告:(i)公司在紧接招股章程发

行前三个财政年度中每个年度的利润及亏损;及(i)公司在紧接招股章程发行前

三个财政年度中每个年度的资产及负债。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豁免严格遵守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A(1)条规定,证监会可在它认为合适的条

件(如有的话)规限下发出豁免证明书,豁免严格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相关规定,但该项豁免只可在下述情况下作出:证监会于顾及有关情况后,认为

该项豁免并不会损害投资大众的利益,而严格符合任何或所有该等规定将会是

不相干的或会构成不适当的负担;或在其他情况下是无需要或不适当的。

上市规则第4.04(1)条规定,本招股章程会计师报告须载列发行人及其附属

公司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三个财政年度各年的综合业绩。

本公司为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中界定的生物科技公司,且正根据上市规则

第十八A章寻求上市。上市规则第18A.03(3)条规定,生物科技公司必须在上市前

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两个财政年度。上市规则第18A.06条

规定,生物科技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4.04条时,第4.04条所述的「三个财政年度」

或「三年」将改为「两个财政年度」或「两年」(按适用情况)。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8.06

条,如属新申请人,其申报会计师报告的最后一个财政期间的结算日期,距上市

文件刊发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上述上市规则的规定,目前编制的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本公司会计

师报告涵盖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财政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

日止三个月。

因此,联席保荐人已代表本公司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证书,以豁免严格遵守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1)(b)条关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附表3第

I部第27段及第I部第31段有关纳入涵盖紧接本招股章程刊发前三个完整财政年

度的会计师报告的规定,理由如下:

(a) 本公司是一家临床阶段生物科技公司,致力于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

及其他重大疾病新疗法的发现、开发及商业化,并属于上市规则第

十八A章中界定的生物科技公司范畴。本公司将满足上市规则第十八

A章规定的额外上市条件;

(b)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

三个月的会计师报告已于本公司招股章程披露,并根据上市规则第

18A.06条载入本招股章程附录一;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豁免严格遵守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c) 由于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规定生物科技公司财务披露的往绩记录期间

为两年,故严格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1)(b)条关于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附表3第I部第27段及第I部第31段的规定就反

映本公司的最新情况而言属不必要及╱或不相关,原因为于2022年并

无产生收入,亦无签署业务合作或授权协议。特别是,根据若干合作

及授权协议,本公司于2021年将首付款计为收入,并于2023年将提供

服务的付款计为收入。于2024年11月,本公司与Oblenio Bio, Inc.(Aditum

Bio新成立的美国公司)就LBL-051订立合作、独家选择权及授权协议。

此外,本公司于2022年并无进行任何首次公开发售前融资,且本公司

所有首次公开发售前融资均于2022年之前或之后完成。因此,2022年

的额外财务资料并无向投资者提供重要或有意义的资料,以有效评估

本公司当前的业务模式及经营表现;

(d) 尽管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本招股章程所载财务业绩仅涉及截至

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财政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

三个月,但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须予披露的其

他资料已按照有关规定在本招股章程内充分披露;及

(e) 董事认为涵盖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财政年度以及截至

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会计师报告(载于本招股章程附录一)连同

本招股章程内其他披露,已提供有关情况下属充分合理的最新资料,

以便潜在投资者就业务、资产及负债、财务状况、贸易状况、管理及前

景作出知情评估,以及形成对本公司往绩记录的看法。因此,豁免不

会损害投资大众的利益。

证监会已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A条授出豁免证书,豁免本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1)(b)条关于附表3第I部第27段

及第I部第31段的规定,条件是于本招股章程载列豁免详情,及本招股章程将于

2025年7月17日或之前刊发。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豁免严格遵守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一名现有股东及其他现有股东的紧密联系人的基石认购

上市规则第10.04条规定,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如并无按优惠条件获提呈发

售任何证券,且在配发证券时亦无获得任何优惠待遇,则仅可认购或购买寻求上

市的证券。

上市规则附录F1第5(2)段(「配售指引」)规定(其中包括),如事前未取得联交

所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申请人的董事或现有股东或其紧密联系人作出分配(不论

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代名人),除非能符合第10.03及10.04条所载的条件。

指南第2.3章规定,容许生物科技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的现有

股东及╱或其紧密联系人参与首次公开发售,前提是申请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8.08(1)及18A.07条有关公众持股的规定。此外,根据指南第2.3章第18段,持有生

物科技公司10%以下股份的现有股东,可以基石投资者或承配人身份认购建议上

市中的股份,而持有生物科技公司10%或以上股份的现有股东,必须以基石投资

者身份认购建议上市中的股份。

本公司已申请(i)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0.04条及配售指引第5(2)段项下

的书面同意,以允许Loyal Valey Capital Advantage Fund I LP(「Loyal Valey Fund

I」,作为现有股东)以基石投资者身份参与全球发售;及(i)配售指引第5(2)

段项下的书面同意,以允许各自为现有股东紧密联系人的Golden Valey Global

Limited、Golden Valey Value Select Master Fund、Splendid Biotech Fund L.P.及Hankang

Biotech Fund I, L.P.以基石投资者身份参与全球发售,以认购本公司将根据国际

发售发行的H股(「建议基石投资」):

(a) Splendid Biotech Fund L.P.及Hankang Biotech Fund I, L.P.(统称「汉康实体」)

均为苏州建信汉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汉康」)、北京

汉康建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康」)及汉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潍

坊)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汉康中小企」)(均为本公司现有股东)的紧密

联系人。于最后可行日期,苏州汉康、北京汉康及汉康中小企合共持

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8.03%;及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豁免严格遵守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b) (i) Loyal Valey Fund I(为现有股东);及(i) Golden Valey Global Limited

及Golden Valey Value Select Master Fund(连同Loyal Valey Fund I统称

「LVC实体」)均为Loyal Valey Fund I、上海乐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上海乐永」)及上海济世乐美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济世乐美」)(均为本公司现有股东)的紧密联系人。于最后可行日期,

Loyal Valey Fund I、上海乐永及上海济世乐美合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总额8.67%;

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一节。

联交所已发出所请求的同意,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i)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及18A.07条的公众持股量规定;

(i) 汉康实体及LVC实体各自以全球发售的基石投资者身份认购及获分配

的H股将具有与其他基石投资者相同的发售价及大致相同的条款(包

括须遵守上市日期起计六个月的禁售期,且LVC实体及汉康实体须于

发售股份在上市日期开始买卖前悉数支付及结算代价);

(i) 本公司、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确认,汉康实体及LVC实体各自概

无亦不会因其与本公司的关系而以基石投资者身份于全球发售的任何

分配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优惠待遇,惟遵循指南第2.3章及第4.15章

所载原则(即汉康实体及LVC实体的基石投资协议并无包含任何较其

他基石投资协议对其更为有利的重大条款)的建议基石投资下保证配

额的优惠待遇除外。此外,汉康实体及LVC实体各自对全球发售的分

配程序并无影响力;及

(iv) 汉康实体及LVC实体各自以全球发售的基石投资者身份认购H股的详

情于本招股章程披露,而分配详情将于本公司的配发结果公告中披露。

有关建议基石投资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一节。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

董事就本招股章程内容所需承担的责任

本招股章程的资料遵照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571V章证

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向公众提供有关我们的

资料;董事(包括名列本招股章程的任何拟任董事)愿就本招股章程的资料共同及

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及确信,本

招股章程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

任何其他事实,足以令致本招股章程或本招股章程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中国证监会备案要求

我们已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所需文件,而中国证监会已发出日期为2025年5月

30日的备案通知,确认我们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引入的新备案制度就全球发

售、若干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及H股于联交所上市完成备案。备案通知仅确认

本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备案信息,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

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招股章

程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或认定。

包销

本招股章程仅就香港公开发售(构成全球发售的一部分)而刊发。就香港公

开发售项下的申请人而言,本招股章程载有香港公开发售的条款及条件。

香港发售股份仅根据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及所作声明,按当中所载条款并

在当中所载条件的规限下提呈发售。概无人士就全球发售获授权提供或作出本

招股章程并无载列的任何资料或声明,且当中并无载列的任何资料或声明均不

得被视为已获本公司、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

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任何包销商或资本市场中介人、他们各自的任何董事、

代理人、雇员或顾问或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人士授权而加以倚赖。

发售股份于联交所上市由联席保荐人保荐,而全球发售由整体协调人经办。

根据香港包销协议,香港公开发售由香港包销商有条件包销,其中一项条件为发

售价须由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我们协定。国际发售由整体协调

人经办,并由国际包销商包销。国际包销协议预期大约于定价日订立,惟须待本

公司与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协定发售价后,方可作实。倘本公司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

与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因任何理由于定价日或之前或整体协调

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协定的较后日期或时间仍未协定发售价,

全球发售将不会进行。有关包销商及包销安排的详情见「包销」。

在任何情况下,交付本招股章程或就发售股份进行任何发售、销售或交付,

概不构成声明指自本招股章程日期以来我们的事务并无任何变动或合理可能涉

及变动的发展,亦非暗示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于本招股章程日期以后的任何日

期仍属正确。

厘定发售价

发售股份按发售价提呈发售,其将由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

与本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或之前厘定,惟无论如何不迟于2025年7月23

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

倘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本公司因任何理由未能于定价日

或之前或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协定的较后日期或

时间协定发售价,则全球发售(包括香港公开发售)将不会成为无条件并将告失效。

发售及销售发售股份的限制

我们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进行发售股份的香

港公开发售或本招股章程的全面分派。因此,在任何不获授权提出要约或邀请的

司法权区,或向任何人士提出要约或邀请即属违法的情况下,本招股章程不得用

作亦不构成提出要约或邀请。在其他司法权区分派本招股章程以及发售及销售

发售股份均须受到限制且可能无法进行,但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或获其授

权或就此获其豁免而根据有关司法权区的适用证券法获准进行者除外。每名根

据香港公开发售认购香港发售股份的人士将须确认,或因其认购香港发售股份

而将被视为已确认,其知悉本招股章程所述提呈及销售发售股份的限制。具体而

言,发售股份未曾及将不会在中国直接或间接发售或销售。

发售股份仅根据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及所作声明,按其中所载条款并在

当中所载条件的规限下提呈以供认购。概无人士就全球发售获授权提供或作出

本招股章程并无载列的任何资料或声明,且本招股章程并无载列的任何资料或

声明均不得被视为已获本公司、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

席账簿管理人、包销商、资本市场中介人、他们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

代理人、联属人士或顾问或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各方授权而加以倚赖。

有关全球发售架构的进一步详情(包括其条件)及香港发售股份的申请程序,见「全

球发售的架构」及「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申请于联交所上市

我们已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将由未上市股份转换的H股及根据全球发售

将予发行的H股(包括根据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而可能发行的任何H股)上

市及买卖。概无部分H股于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且目前并无或不久

的将来亦不会拟寻求有关上市或批准上市。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44B(1)条,若于截止办理申请登记当日起

计三个星期届满前,或由联交所于上述三个星期内知会本公司的较长期限(不超

过六个星期)前,发售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批准遭拒绝,则就任何申请而

作出的任何配发将告无效。

H股开始买卖

预期H股将于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于联交所开始买卖。H股将以每手买

卖单位100股H股买卖。H股的股份代号为9887。

遵守上市规则

我们将遵守香港的适用法例及法规(包括上市规则)及不时作出以联交所为

受益人的任何其他承诺。倘上市委员会认定我们违反上市规则或我们不时以联

交所为受益人作出的其他承诺,则上市委员会可能根据上市规则启动取消或纪

律处分程序。

H股东名册及印花税

根据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所作申请而发行的所有H股将登记于H股证

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所存置的本公司H股东名册中。我们将于

中国目前注册办事处存置本公司股东名册总册。

买卖于H股东名册登记的H股将须缴纳香港印花税。见本招股章程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D.其他资料-10. H股持有人的税项」。有关香港印花税的进一

步详情,投资者应寻求专业税务意见。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

除非董事会另有厘定,否则我们将以港元向名列香港H股东名册的股东

派付股息,并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各股东的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股东承担。

认购、购买及转让H股的登记手续

我们已指示H股证券登记处,而H股证券登记处亦已同意,其不会以任何个

别持有人名义登记认购、购买或转让任何H股,除非及直至有关持有人向H股证

券登记处就有关H股递交一份经签署表格,表明持有人:

• 向我们及各股东表示同意而我们亦向各股东表示同意遵守并依循中国

《公司法》、《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组织章程细则;

  • 、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职员表示同意,且我们(为

本身及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职员行事)向各股东表示同意,因组

织章程细则或因中国《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所赋予或施

加与我们的事务有关的任何权利或责任而产生的所有分歧及申索,一

概提交仲裁,而一旦诉诸仲裁,则视为授权仲裁机构进行公开聆讯并

公布其裁决,该仲裁为最终及具决定性;

  • ,H股可由其持有人自由转让;及
  • 、监事、经理及高级职员订立合约,据此,该等

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职员承诺遵守并依循组织章程细则内规定其

对股东的责任。根据全球发售申请或购买H股的人士于提出申请或购

买后,即被视为声明他们并非任何董事、监事或现有股东的联系人或

上述任何人士的代名人。

应付H股持有人股息

除非本公司另有厘定,否则将以港元向香港名列本公司H股东名册的股

东派付有关H股的应付股息,并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各股东的登记地址,邮误风

险概由股东承担。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对H股「全流通」境内投资者的现

金股息应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放。H股上市公司应将人民币现金股息划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通过境内证券

公司向投资者发放现金股息,完成现金股息清算。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

H股将合资格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待发售股份获准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及我们符合香港结算的股份收纳规定

后,H股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由H股在联交所开始买卖日期或香

港结算厘定的任何其他日期起于中央结算系统记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

间任何交易的交收须于任何交易日后第二个结算日于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于

中央结算系统的所有活动均须依据不时生效的香港结算一般规则及香港结算运

作程序规则进行。本公司已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使H股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由

于交收安排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权利及权益,故投资者应就有关安排的详情咨询

他们的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

建议咨询专业税务意见

发售股份的申请人如对认购、购买、持有、出售及买卖H股或行使H股所附

带权利的税务影响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其专业顾问的意见。本公司、包销商、

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

资本市场中介人、其各自的任何董事、监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或

代表或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人士,对于任何股份持有人因认购、购买、持有

或出售或买卖H股或行使其所附任何权利而产生的任何税务影响或法律责任,概

不承担任何责任。

超额配股及稳定价格

就全球发售而言,稳定价格操作人(代表国际包销商)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

士均可超额配发股份或进行任何其他交易,以防止H股的市价于发行日期后的一

段有限期间出现下跌。然而,稳定价格操作人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士并无责任如

此行事。有关稳定价格行动(如付诸实施)可随时终止,且须于一段有限期间后结

束。在香港及若干其他司法权区,禁止进行意图压低市价的行动,且实施价格稳

定行动的价格不得高于发售价。

就全球发售而言,本公司拟授予国际包销商超额配股权,可由整体协调人(代

表国际包销商)于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后30日内行使。根据超额配股

权,就全球发售中的超额分配(如有)而言,本公司可能须按发售价配发及发行最

多合共4,808,100股额外H股(相当于不超过根据全球发售初步可供认购发售股份

的15%,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均未获行使)或最多合共5,529,300股额外H股(相当于不

超过根据全球发售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的15%,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有关稳定价格及超额配股权的进一步详情,见「全球发售的架构」一节。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

有关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的资料

本公司已申请将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其中涉及现有股东所持有的

110,886,891股未上市股份。有关现有股东及其各自于本公司的权益以及未上市股

份转换为H股的相关程序,见「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及「股本」各节。将由未上

市股份转换的H股于上市后一年期间内限制买卖。有关若干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

股的相关备案程序已于2025年5月30日完成。

香港发售股份申请程序

香港发售股份申请程序载于「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一节。

全球发售的架构

有关全球发售架构(包括其条件)的详情,见「全球发售的架构」一节。

语言

本招股章程英文版本与其中文译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本招股章程英文版

本为准。中国公民、实体、部门、设施、证书、职衔、法律、法规及类似项目的英

文名称均为其中文名称的译名,载入本招股章程仅供识别。如有任何歧义,概以

中文名称为准。

约整

本招股章程所载若干金额及百分比数字已作约整或已约整至小数点后一或

两位。任何表格或图表所列示的总计数字与当中所列数额的总和之间的任何差

异乃因约整所致。

市场份额数据

本招股章程所载的统计及市场份额资料均来自政府官方刊物、市场数据供

应商以及其他独立第三方来源。除另有指明者外,我们并无独立核实有关资料。

该统计资料可能与源自中国境内外地区其他来源的其他统计资料有所出入。虽

然我们已经合理谨慎地转载摘录自有关政府官方刊物或其他来源的数据及统计

资料,但联席保荐人及本公司或他们的任何董事、雇员、代理人及代表对任何有

关数据及市场份额资料的适当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不发表任何声明。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

汇率换算

仅为方便阁下,本招股章程载有以人民币、港元或美元计值款项之间的若

干换算。概不应视为及诠释为以一种货币计值的款项可于有关日期或任何其他

日期按下列汇率实际兑换为以另一种货币计值的款项,或根本无法兑换。除非另

有指明,否则:

(i) 所有人民币金额以人民币0.91054元兑1.00港元的汇率(即中国人民银行

于最后可行日期厘定的汇率中间价)换算为港元;

(i) 所有人民币金额以人民币7.1475元兑1.00美元的汇率(即中国人民银行

于最后可行日期厘定的汇率中间价)换算为美元;及

(i) 所有港元金额以7.8497港元兑1.00美元的汇率(根据上述(i)及(i)计算得出)

换算为美元。

任何表格内所列总额与当中所列数额的总和之间的任何差异乃因约整所致。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董事

姓名地址国籍

执行董事

康小强博士中国

南京市

建邺区嵩山路139号

3幢1单元1702室

美国

赖寿鹏博士中国

南京市

建邺区嵩山路139号

3幢2单元703室

美国

左鸿刚先生中国

南京市

建邺区白龙江东街9号

B6幢952室

中国(香港)

非执行董事

张银成先生中国

上海市

徐汇区天钥桥南路

999弄7号1701室

中国

陈仁海博士中国

上海市

宝山区长逸路

388弄39号602室

中国

倪佳博士中国

上海市

浦东新区锦绣路

2466弄99号1002室

中国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姓名地址国籍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宏冰博士100 Norway ST, APT 221 Boston

MA 02115-3405

United States

美国

杜以龙先生香港

大潭

白笔山道18号

第10座1B

中国(香港)

杜季柳女士中国

北京市

朝阳区永安东里

甲3号院

5号楼904室

中国

监事

姓名地址国籍

金辉先生中国

上海市

浦东新区锦安东路

280弄38号1103室

中国

汪舟先生中国

南京市

建邺区沙洲街道

朗诗国际街区

北园4-4-1308

中国

李梦薇女士中国

南京市

秦淮区集庆路127号

2402室

中国

有关董事及监事的进一步详情,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联席保荐人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九龙

柯士甸道西1号

环球贸易广场46楼

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一期18楼

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九龙

柯士甸道西1号

环球贸易广场46楼

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一期18楼

整体协调人及联席全球协调人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九龙

柯士甸道西1号

环球贸易广场46楼

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一期18楼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3号

冠君大厦45楼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联席账簿管理人、

联席牵头经办人及

资本市场中介人

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九龙

柯士甸道西1号

环球贸易广场46楼

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一期18楼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3号

冠君大厦45楼

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干诺道中3号

中国建设银行大厦12楼

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

金钟道95号

统一中心34楼

本公司的法律顾问有关香港及美国法律:

科律香港律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

康乐广场8号

交易广场2座35楼

有关中国法律:

君合律师事务所

中国

上海市

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

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联席保荐人及包销商的

法律顾问

有关香港及美国法律: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皇后大道中15号

告罗士打大厦23字楼

有关中国法律: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中国

北京市建国路77号

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申报会计师兼独立核数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会计师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香港

鲗鱼涌

英皇道979号

太古坊一座27楼

行业顾问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

上海市

南京西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广场2504室

收款银行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

德辅道中45号


公司资料

注册办事处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江北新区

华康路122号

加速器四期05栋

中国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

地点

中国

南京市

嘉陵江东街18号

3幢8层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248号

大新金融中心40楼

公司网站w.leadsbiolabs.com

(此网站的资料概不构成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

联席公司秘书左鸿刚先生

中国

南京市

建邺区白龙江东街9号

B6幢952室

简雪艮女士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248号

大新金融中心40楼

授权代表康小强博士

中国

南京市

建邺区嵩山路139号

3幢1单元1702室

左鸿刚先生

中国

南京市

建邺区白龙江东街9号

B6幢952室


公司资料

审核委员会杜季柳女士(主席)

杜以龙先生

陈仁海博士

提名委员会康小强博士(主席)

张宏冰博士

杜以龙先生

薪酬委员会杜以龙先生(主席)

杜季柳女士

张银成先生

合规顾问浤博资本有限公司

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

1712-1716号舖

主要往来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

南京市

建邺区

庐山路199号

招银大厦


行业概览

本节所载若干资料及统计数据乃摘录自不同政府官方刊物、公开市场资

料供应商可供查阅的来源及独立第三方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由弗若斯特

沙利文编制并于本招股章程内引用的报告乃受我们委托而编制。本公司、联

席保荐人、任何包销商、我们或他们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

或顾问或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各方并无独立核实政府官方来源的

资料,且并无就其准确性、公平性及完整性发表任何声明。有关我们行业风险

的讨论,见本招股章程「风险因素」。

医药市场概览

于2024年,中国医药市场于2024年达人民币16,991亿元,预计到2027年及

2030年将分别增至人民币20,891亿元及人民币25,100亿元,CAGR于2024年至2027

年为7.1%,于2027年至2030年则为6.3%。医药市场(特别是于中国)受若干关键增

长因素推动。于全球范围内,慢性病患病率的上升及生物科技的进步推动市场发

展。于中国,该等因素受政府支持性政策推动,包括鼓励生物制剂及药物创新的

监管改革及财政激励。此外,人口老龄化等人口结构转变以及医疗服务改善大幅

提升对先进治疗的需求。研发投资增加进一步加快创新生物制剂及药物疗法的

开发及采用,巩固中国在全球医药格局中的关键参与者角色。

医药行业,特别是在创新药物开发方面,被视为受到国家各级政府大力支

持的朝阳产业。自2017年创新药物优惠政策实施以来,NMPA大幅加快其审批流

程。过去五年,获批的创新药物数量增加两倍以上,由2019年的18款增加至2023

年的59款。获批数目激增突显2019年至2023年期间所推行监管提效措施的成功效

应。此外,中国创新药物市场的增长驱动因素包括公共医疗保险及私人保险计划

的覆盖范围扩大,其通过提高新疗法的可及性及可负担性对市场产生积极影响。

展望未来,预期创新药物市场将延续其增长轨迹。这可能受持续的政策支持、加

强的医疗基础设施及需要新型治疗方案的慢性病患病率越来越高所推动。该等

因素共同确保创新药物仍为中国医疗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巨大市场需

求,特别是在肿瘤及自身免疫性疾病治疗方面,突显了中国制药公司成为全球行

业领导者及新药主要贡献者的潜力,旨在满足全球患者的需求。


行业概览

肿瘤药物市场概览

肿瘤药物市场的市场规模

近年来,中国肿瘤药物市场呈现持续增长,2024年收入达人民币2,582亿元,

2019年至2024年的CAGR为7.2%。预计市场将大幅扩张,预计到2027年将达到人民

币3,434亿元,2024年至2027年的CAGR为10.0%,到2030年将进一步达到人民币5,282

亿元,2027年至2030年的CAGR为15.4%。下图描述2019年至2030年的中国肿瘤药

物市场。

182.7

2019年至2024年

197.5

231.1233.6241.6

258.2

280.1

306.9

343.4

390.1

452.0

528.2

期间

人民币十亿元

中国肿瘤药物市场,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7.2%

10.0%

15.4%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资料来源: 上市医疗公司年报、NMPA、CDE、《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人社部、NCR、弗若

斯特沙利文分析

肿瘤药物可分为三类:肿瘤免疫、化疗及靶向疗法。其中,肿瘤免疫增长迅

速,于2024年占肿瘤药物市场的11.3%。预期这一比例将继续扩大,到2030年将达

43.9%。下图为2024年至2030年按疗法划分的中国肿瘤市场明细。


行业概览

11.3%

46.3%

43.9%

12.6%

43.5%42.3%

按疗法划分的中国肿瘤市场明细,2024年至2030年估计

2024年2030年估计

于批发价层面

人民币十亿元

市场总规模:

人民币2,582亿元

市场总规模:

人民币5,484亿元

化疗肿瘤免疫疗法靶向疗法

附注: 化疗包括化学药物、中药注射剂及辅助抗肿瘤药物。

资料来源: 上市医疗公司年报、NMPA、CDE、《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人社部、NCR、弗若

斯特沙利文分析

肿瘤药物市场的增长驱动因素及未来趋势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全球及中国肿瘤药物市场的主要增长驱动因

素及未来趋势包括:

  • 。近年来,全球及中国的癌症发病率均有所上升,

预计将继续攀高。这一增长可归因于多种因素,如寿命延长、人口老

龄化及肥胖率上升。癌症的高发病率刺激对肿瘤药物的需求,进而推

动肿瘤药物市场的发展。此外,随著可选的肿瘤治疗方法增多及健康

管理意识提升,癌症患者的5年生存率亦在不断提高。

  • 。癌症往因费用高昂而难以应付。因此,

提高患者的可负担性是减轻癌症治疗负担从而推动肿瘤药物市场发展

的关键。公共医疗保险及私人保险计划下创新药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

大,已大提高患者对药物的可及性及可负担性。自2016年以来,中

国政府已实施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等改革,将新纳入的抗癌药物价格下

调超过50%,并扩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创新疗法纳入其中。该等

措施直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并提高新疗法的可及性。

  • 。目前已获批准的肿瘤免疫疗法已成为一

类开创性的癌症治疗方法。然而,由于缓解率较低或治疗效果有限,

许多患者无法从该等免疫疗法中获益。此外,患者最终可能会复发或

对若干疗法产生抗药性。这导致对创新药物的需求不断增加。近期的


行业概览

科研突破为治疗各种癌症适应症的免疫治疗策略发现了前景广阔的新

靶点。开发更多具有不同靶点的新疗法将填补治疗缺口,进一步推动

肿瘤药物市场的扩展。

  • 。新兴疗法如肿瘤免疫疗法及ADC等新一波抗体治疗,

将于癌症治疗中发挥关键作用。临床证据表明,协同组合及双特异性

策略可实现双靶向、增强消灭肿瘤效果并提高临床疗效。例如,4-1B

激活可增强T细胞的增殖及存活,而PD-1抑制剂可通过干扰PD-1相互

作用缓解免疫抑制;双靶向该等通路可产生强大的消灭肿瘤效果。此

外,当LAG3抗体与PD-1/PD-L1抑制剂联合使用时,会显示出协同抗肿

瘤疗效。具体而言,双特异性抗体代表肿瘤药物开发的一大进步,较

传统单药疗法及联合疗法具有巨大的临床优势。

肿瘤免疫疗法概览

免疫疗法是肿瘤学创新的一个关键领域,其发挥T细胞在免疫系统中的关键

作用。T细胞对免疫系统识别及摧毁癌细胞的能力至关重要,其功能由免疫系统

内各种信号及相互作用的支持及调节。目前的肿瘤免疫疗法提供的临床效益有限,

主要由于肿瘤微环境的复杂性及变异性。例如,缺乏T细胞浸润的免疫微环境(通

常被称为「冷肿瘤」)对PD-1/PD-L1抗体药物的客观缓解率较低。该等冷肿瘤带来

重大挑战,包括对免疫疗法的原发性及获得性抗药。因此,理解及解决肿瘤微环

境的不同特征对提高肿瘤免疫疗法的治疗有效性至关重要。

肿瘤免疫疗法的发展经历了不同阶段,每个阶段均以治疗策略的重大进展

为标志。第一波专注于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单药疗法,以增强T细胞介导的抗肿瘤

反应,实现了约20%的客观缓解率。有关范例包括ipilimumab(CTLA-4抑制剂)、帕

博利珠单抗(PD-1抑制剂)及纳武利尤单抗(PD-1抑制剂)。虽然PD-1/PD-L1单药疗

法已被证明对部分患者有效,但其并不能普遍诱导持久反应。部分患者出现抗药

性或不良反应,且该疗法通常无法完全恢复受损的免疫应答,导致整体有效性有

限。


靶点药物名称适应症FDA批准日期
LAG3纳武利尤单抗+ Relatlimab( OPDUALAG)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2022年3月18日
CTLA-4YERVOY( Ipilimumab)既往接受过治疗的不可切除╱转移性 黑色素瘤;肾癌、结直肠癌、肝细胞 癌、非小细胞肺癌、多发性骨髓瘤、 内皮细胞癌2011年3月
Imjudo( 曲美木单抗)患有不可切除肝细胞癌的成人患者; 非小细胞肺癌2022年10月
PD-1/PD-L1JEMPERLI( Dostarlimab)dMMR复发性╱晚期子宫内膜癌; dMMR实体瘤2021年4月
OPDUALAG( 纳武利尤单抗+ Relatlimab)不可切除╱转移性黑色素瘤(12年以上)2022年3月
Zynyz( Retifanlimab)患有转移性╱复发性局部晚期Merkel 细胞癌的成人患者2023年3月
特瑞普利单抗成人转移性╱复发性局部晚期鼻咽癌 的一线治疗;铂类化疗后进展的复发 性╱不可切除╱转移性鼻咽癌2023年10月
替雷利珠单抗既往接受过全身化疗且未使用PD-(L)1 抑制剂的不可切除╱转移性食管鳞状 细胞癌成人患者2024年3月
UNLOXCYT皮肤鳞状细胞癌2024年12月13日
PENPULIMAB-KCQX鼻咽癌2025年4月23日

行业概览

下表概述全球已上市的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资料来源: ClinicalTrials.gov、FDA、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第二波引入联合疗法,通过将免疫检查点抑制剂与化疗或抗血管生成药物

整合,显著改善临床结果,使客观缓解率达到40%至50%。重要组合包括纳武利

尤单抗及ipilimumab联合用于黑色素瘤,以及帕博利珠单抗及化疗联合用于非小

细胞肺癌。


行业概览

第三波代表一种复杂方法,系统性靶向多种免疫途径,以实现最大化的抗

肿瘤效果,目标为达到更高的客观缓解率。这一阶段显示出肿瘤免疫疗法的未

来趋势及使命,专注于全面的免疫系统开发以对抗癌症。在这一波中,具有新兴

靶点且前景广阔的疗法正在崭露头角,如靶向4-1B及LAG3抗体。针对4-1B及

PD-L1的双靶向策略展现出较高的潜力,而其靶点的广泛表达为高效双特异性抗

体于一系列实体瘤的适应症扩展方面提供重大机会。同样,利用LAG3在该等经

常共同表达的细胞上的独特机制,LAG3与PD-1共同靶向较单独靶向PD-1更有效

地激活衰竭的T细胞。然而,该等抗体肿瘤药物的特点为结构复杂及研发难度大,

反映其庞大的平台效应。开发过程类似于系统工程,其中选择正确的靶点、抗体

及结构设计至关重要。

癌症抗体疗法的复杂性及策略设计

于设计及开发第三波癌症抗体疗法时,各决策须平衡及优化以下要素,以

实现有针对性的有效治疗方案:

  • :选择靶点涉及识别癌细胞主要发生改变的分子或通路,确

保治疗的特异性并尽量减少脱靶效应。值得注意的是,4-1B及LAG3

等靶点有望更有效调节免疫系统。

  • :抗体的选择受免疫原性、半衰期及内化效率等关键属性所

影响。理想抗体具有高亲和性、稳定性、低免疫原性、高效内化及延长

血浆半衰期等属性,以维持治疗效果。

  • :抗体的结构优化旨在提升其成药性、稳定性及安全性。修

改可能包括改进Fc区,以加强与免疫细胞的相互作用,或完善抗原结

合点位,以增强特异性及强度。

该等疗法的开发须将设计中先进的生物科技与策略性临床方法相结合,确

保为多种癌症提供安全、有效及稳定的治疗。例如,为解决在达到最佳疗效的同

时将毒性降至最低的难题,若干同时靶向4-1B及PD-L1的双特异性抗体经过精

心设计,从而克服肝毒性障碍,并经临床验证有效。此外,LAG3抗体可充分发挥

PD-1与LAG3联合用药的协同效应,从而大幅提高整体疗效,是一项可显著提高

肿瘤临床疗效的强大策略。


行业概览

整体而言,肿瘤免疫疗法的开发路径已从单一靶点发展为多特异性协同策

略,可提高疗效及扩大癌症患者的治疗选择。然而,双特异性抗体等多靶点疗法

的开发面临多个难题。其中一个主要障碍是在确保疗效的同时不产生过多毒性。

加入双靶点时,必须经审慎平衡以于发挥最大治疗效果的同时降低不良反应。此

外,于设计及生产具最佳稳定性及功能性的双特异性抗体时亦面临难题。

抗体疗法的临床优势

肿瘤免疫疗法包含若干方法,包括细胞免疫疗法、细胞因子、治疗性癌症疫

苗及抗体疗法。其中,抗体疗法尤其具有显著的临床优势。该等疗法通过抑制癌

细胞用于逃避免疫检查的检查点,增强免疫系统杀死癌症的能力。PD-1/PD-L1及

CTLA-4抗体等检查点抑制剂已证明能够有效解除免疫系统「刹车」机制,使T细胞

强力攻击肿瘤细胞。虽然该等疗法或会产生过敏反应及副作用,且不会直接刺激

T细胞攻击肿瘤,但其策略性调节免疫系统的能力使其成为癌症治疗的最重要手

段。该等抗体于临床上成功用于多种癌症,突显其于显著延长患者生存期及提高

生活质量方面的潜力。

于抗体疗法中,双特异性抗体为颇具前景的治疗策略,其经改变结构以同

时结合两种不同的抗原或表位,增强其动员免疫细胞直接靶向肿瘤的能力。该双

靶向能力可更精准攻击癌细胞,降低脱靶效应的可能性。双特异性抗体的结构变

化各有利弊;部分结构可增强肿瘤特异性并降低免疫原性,而其他结构则可提高

稳定性并简化生产。

与单克隆抗体相比,双特异性抗体通过加入双靶点,增强免疫系统杀死肿

瘤细胞的能力。该方法不仅提高免疫应答的疗效,亦确保对癌细胞进行更针对性

及更强的相互作用,并有可能克服单靶点疗法的局限性。此外,双特异性抗体显

现出更强的肿瘤特异性,大降低脱靶毒性风险。此外,双特异性抗体通过同时

连接T细胞及B细胞,重定向T细胞以靶向及消除B细胞,显示出就治疗自身免疫

性疾病颇具前景。由于同时靶向两条通路可克服或延缓单药疗法常见的抗药性

机制进程,该特异性亦有助于降低治疗的抗药性。

与联合疗法相比,双特异性抗体提供更具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降低多重

治疗用药的复杂程度及费用。此外,双特异性抗体往显示出更高的疗效、更好

的临床可行性及安全性。通过将两种抗体的治疗效果结合为一个分子,双特异性

抗体简化治疗方案,降低联合治疗的累积副作用。总体而言,双特异性抗体有望

重新定义肿瘤疗法,提供强大、有针对性且高效的疗法,相比传统疗法能更有效

地对抗癌症。


行业概览

抗体疗法的发展趋势

抗体肿瘤免疫市场正在发生变革性进步,其特点为更有效且更多样化靶点

及抗体的开发。肿瘤免疫疗法的变革已从PD-1/PD-L1及CTLA-4等免疫检查点抑制

剂的单药疗法(通常产生约20%的有限响应)过渡到复杂的「鸡尾酒」疗法。该等「鸡

尾酒」疗法为先进的免疫检查点抑制剂联合疗法,能系统性地利用免疫系统以达

到最大的抗肿瘤效果。该等创新不仅提高疗效,亦扩大肿瘤及非肿瘤病情的可治

疗范围,从而大改善患者的护理。与此同时,安全性更加备受关注。降低毒素

及提高治疗安全性的工作不断加强,旨在改善患者的预后及符合严格的监管标准。

注重安全性对维持患者的依从性及确保新疗法从临床试验成功过渡到广泛的临

床应用而言至关重要。

此行业对强大的综合研发能力的需求亦与日俱增。该需求涵盖早期研究至

后期综合生产,对于向市场无缝提供新疗法而言至关重要。该等综合能力不仅确

保疗法创新的科学稳健性,亦确保其商业可行性。此外,抗体治疗的治疗适应症

范围正显著扩大。该等疗法最初针对血液癌,现正被用于多种实体瘤,包括非小

细胞肺癌及乳腺癌等主要癌症。

市场亦越来越有兴趣探索传统肿瘤学外的治疗应用,为疗法及研究开辟新

途径。联合疗法的趋势日渐突显,并增加采用整合既有疗法的策略。该方法凭借

协同效应提高疗效,更有效应对癌症的复杂性,有望改善患者的预后。抗体肿瘤

免疫市场的该等发展显示应对现代医疗挑战的灵活策略,突出创新、安全及疗效

为成功推动治疗进步的关键因素。


行业概览

4-1B抗体药物

4-1B抗体概览

4-1B为TNFR超家族的成员,是免疫系统中存在于T细胞表面的重要蛋白质。

当与通常存在于抗原呈递细胞上的配体4-1BL结合时,4-1B可作为共刺激分子,

增强T细胞的激活、存活及生长。此相互作用增强免疫系统的抗癌能力。靶向4-1B

的疗法因其广泛的表达及于诱导T细胞响应的关键作用而备受认可,显示出巨大

的潜力,尤其是对于PD-1/PD-L1抑制剂发挥效用的癌症。有效利用4-1B的激活可

显著增强T细胞的增殖,展现解决与PD-1抑制剂相关的局限方面的潜力。4-1B对

T细胞的激活及寿命发挥重要作用,而T细胞是对肿瘤产生有效免疫应答的关键。

其影响亦可从CAR-T细胞疗法的成功得到间接证明,证实4-1B的参与能提升疗效。

此外,4-1B对促进T细胞向肿瘤微环境浸润及渗透至关重要,而肿瘤微环境是实

现肿瘤特异性免疫应答的一项关键因素。

目前,抗4-1B抗体药物正被开发用于治疗多种癌症,包括但不限于神经内

分泌癌、小细胞肺癌、非小细胞肺癌、胆道癌、肝细胞癌、食管鳞状细胞癌及胃癌。

该等疗法旨在通过充分利用人体的免疫系统,提供更有效、更持久且安全性良好

的抗癌响应。近年来,4-1B单克隆抗体的开发取得进展,目前正进行多项临床

试验,以评估其对多种癌症类型的有效性。然而,面临的挑战包括过度激活免疫

系统可能产生的毒性、确定平衡疗效及副作用的最佳设计及最佳剂量,导致缺少

获批的4-1B靶向药。靶向两种分子通路的双特异性抗体正成为新策略。具体而言,

同时靶向PD-L1及4-1B的双特异性抗体因具有减轻免疫抑制及诱导免疫细胞激

活的互补作用机制,极具前景。此方法可有效解决PD-1/PD-L1单药疗法的局限性,

该疗法通常缓解率不高,且可导致抗药性。例如,4-1B可影响相关肿瘤细胞外

过程,改变肿瘤微环境。值得注意的是,与抑制外周血相比,靶向肿瘤微环境的

PD-L1及4-1B被认为更加重要,尤其是对于免疫排斥及免疫惰性的肿瘤。PD-L1

及4-1B的双靶向不仅能使肿瘤细胞结合依赖性 T 细胞激活,从而有望将肝脏脱

靶毒性降至最低,亦能优化抗肿瘤免疫的参与。


药物名称靶点公司临床阶段适应症试验设计中单药或联合疗法首次发布日期
LVGN60514-1BBLyvgen Biopharma Holdings Limited2期头颈部鳞状细胞癌联合2024年4月22日
EU1014-1BBEutilex╱华博生物医药技术 (上海)有限公司1/2期非小细胞肺癌、肾癌、 前列腺癌及其他实体瘤单药2021年5月27日
ADG1064-1BBAdagene Inc.1/2期非小细胞肺癌联合2022年2月11日
PE01164-1BBHyaMab Biotech Co., Ltd.1/2期局部晚期及转移性实体瘤单药2023年4月6日
CTX-4714-1BBCompass Therapeutics1期非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 间皮瘤、黑色素瘤及头颈部癌症单药2019年3月19日
AGEN23734-1BBAgenus Inc.1期晚期癌症单药2019年10月10日
ATOR-10174-1BBAlligator Bioscience AB1期晚期实体瘤单药2019年10月30日
TWP-101/ Sytalizumab4-1BBTheraWisdom Biopharma Co., Ltd.1期晚期黑色素瘤、 尿路上皮癌及其他实体瘤单药2021年5月4日
YH0044-1BBEucure Biopharma Co., Ltd1期晚期实体瘤、非霍奇金淋巴瘤单药2022年10月4日
ADG2064-1BBAdagene Inc.1期晚期及转移性实体瘤单药2022年11月14日
FTL0014-1BB非同生物1期晚期实体瘤单药2024年5月10日

行业概览

4-1B抗体的全球竞争格局

多名参与者正开发针对实体瘤的4-1B单克隆抗体,而礼进生物的

LVGN6051是唯一已进入I期试验的候选产品。下表载列全球4-1B单克隆抗体管

线的详情:

附注: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仅包括活跃开发项目;不包括已终止资产。

资料来源:ClinicalTrials.gov、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于癌症疗法中使用4-1B单克隆抗体充满重大挑战,尤其是安全问题。其中

一个主要问题是,免疫系统可能受到过度刺激,引发严重的炎症反应。其次,肝

毒性仍为重要问题。涉及346名晚期癌症患者的乌瑞芦单抗(抗4-1B抗体)综合安

全性分析的公开数据突显该等风险。一名接受6.0 mg/kg剂量治疗的患者出现严重

的肝酶升高及高胆红素血症。剂量分别为1.0 mg/kg及5.0 mg/kg时,有两人因药物

相关肝毒性而死亡。4-1B抗体作为单药疗法因疗效有限而加剧该等安全性问题,

通常需要与PD-1或PD-L1抑制剂联合使用,以取得有意义的临床疗效。

为提高治疗结果及减少不良反应,4-1B与PD-L1抑制剂联合使用的原理为

利用两种通路的协同效应。该方法不仅通过更可控且迅速见效的免疫激活提高

抗肿瘤反应,亦于双特异性抗体或定制治疗方案中采用特殊的设计策略,以尽量

减少副作用。通过策略性调节免疫应答,该组合确保更安全的治疗方案,于强大

的疗效及可控的毒性之间实现平衡,从而满足肿瘤免疫疗法的关键需求,在充分


药物名称靶点公司临床阶段适应症试验设计中单药或联合疗法首次发布日期地点
LBL-024*PD-L1/4-1BB维立志博关键性临床阶段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单药2024年7月11日中国
2期晚期实体瘤联合2025年1月21日中国
AcasunlimabPD-L1/4-1BBGenmab3期非小细胞肺癌联合2024年10月10日全球
INBRX-105PD-L1/4-1BBInhibrx Biosciences, Inc2期非小细胞肺癌、黑色素瘤、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胃癌、肾癌、 食管腺癌、鼻咽癌、口咽癌单药2019年1月18日全球
QLF31907*PD-L1/4-1BB齐鲁制药有限公司2期黑色素瘤、尿路上皮癌单药2023年4月21日中国
AP203PD-L1/4-1BB圆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2期非小细胞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食管鳞状细胞癌及其他实体瘤单药2022年7月25日全球
PM1003*PD-L1/4-1BB普米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1/2期晚期实体瘤单药2023年5月17日中国
MCLA-145PD-L1/4-1BBMerus N.V./Incyte Corporation1期晚期实体瘤、B细胞淋巴瘤单药2019年4月19日全球
FS222PD-L1/4-1BBinvoX Pharma Limited/F-star Therapeutics Limited1期晚期实体瘤单药2021年2月5日全球
ABL503PD-L1/4-1BBABL Bio, Inc.1期晚期实体瘤单药2021年2月21日全球
ATG-101PD-L1/4-1BBAntengene Biologics Limited1期晚期实体瘤、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单药2021年8月3日全球
BH3120PD-L1/4-1BBHanmi Pharmaceutical Company Limited1期晚期实体瘤单药2024年1月31日全球

行业概览

使患者获益的同时,尽量降低风险。下表详述靶向4-1B及PD-L1双特异性抗体的

全球管线。LBL-024已于2024年7月在中国进行治疗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单臂注册

临床试验,截至最后可行日期为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全球首款亦是唯一

款进入注册临床试验阶段的靶向4-1B的免疫疗法。除LBL-024以外,全球概无其

他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正在通过加速审批通道接受评估。

附注: 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仅包括活跃开发项目;不包括已终止资产。

  • 、QLF31907及 PM1003正在于中国进行临床试验

于肿瘤药物开发方面,NMPA采取单臂临床试验与有条件批准相结合的监督

指导原则,以加快新型疗法的市场准入。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

例,NMPA可根据具体试验进展及数据评估情况,批准单臂注册临床试验。

有关注册临床试验被明确定义为「注册临床」而非I期或I期研究。LBL-024

于2024年4月获准启动「注册临床」研究而非传统的I期或I期试验。

资料来源:ClinicalTrials.gov、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适应症单位2024年2027年估计2030年估计CAGR 2024年至 2027年估计CAGR 2027年估计至 2030年估计
肺外神经 内分泌癌符合条件患者千例12.014.016.55.3%5.6%
市场人民币十亿元3.54.04.84.6%6.3%
小细胞肺癌符合条件患者千例95.9103.4110.72.5%2.3%
市场人民币十亿元27.629.831.92.6%2.3%
非小细胞 肺癌符合条件患者千例239.9253.0277.51.8%3.1%
市场人民币十亿元69.172.979.91.8%3.1%
胆道癌符合条件患者千例79.885.891.92.5%2.3%
市场人民币十亿元23.024.726.52.4%2.4%
胃癌符合条件患者千例263.0286.7272.62.9%-1.7%
市场人民币十亿元75.782.678.53.0%-1.7%
食管鳞状 细胞癌符合条件患者千例117.3127.7241.82.9%23.7%
市场人民币十亿元33.836.869.62.9%23.7%
肝细胞癌符合条件患者千例42.345.130.92.2%-11.8%
市场人民币十亿元12.213.08.92.4%-11.8%

行业概览

下表概述于所示期间LBL-024各主要适应症的中国发病率及市场规模的绝

对数额:

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附注:数据乃基于符合条件患者群体中100%的渗透率计算,代表整体潜在市场。


行业概览

下表概述2024年中国符合条件使用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的估计患者群体:

癌症类型

市场

规模

2024年

总人数

晚期

比率

晚期

患者

一线治疗

比率

接受一线

治疗的

患者

二线治疗

比率

接受二线

治疗

的患者

三线治疗

比率

接受三线

治疗的

患者

2024年

符合条件人数

(人民币

十亿元)(千例)(%)(千例)(%)(千例)(%)(千例)(%)(千例)(千例)

肺外神经内分泌癌3.517.270.012.190.210.949.75.427.41.112.0(一线

及三线肺外神经

内分泌癌)

小细胞肺癌27.6168.070.0117.681.595.9–95.9(一线

小细胞肺癌)

非小细胞肺癌╱

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69.1951.7

70.0666.224.5163.0–

239.9(一线

非小细胞肺癌╱

二线非鳞状非小

细胞肺癌)

70.0666.263.4422.518.276.9–

胆道癌23.0139.870.097.981.579.8–79.8

(一线胆道癌)

胃癌75.7379.485.0322.582.1263.0–263.0

(胃癌)

食管鳞状细胞癌33.8238.160.4143.890.6117.3–117.3

(一线食管鳞状

细胞癌)

肝细胞癌12.2345.945.0155.727.242.3–42.3

(一线肝细胞癌)

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附注: 百分比计算计及疾病阶段、治疗线数以及使用单药疗法或联合疗法。然而,

符合条件患者群体估计未计及定价及管线数据。

LBL-024与PD-L1及4-1B结合后具有明显的亲和力,于临床试验中表现出

好的安全性。根据公开可得数据,LBL-024对PD-L1与4-1B的结合亲和力约为

300:1,而Genmab的acasunlimab则为0.9:1。于其I/I期临床试验中,仅有1.1%(175例

占2例)的患者出现与谷草转氨酶水平上升有关的3级或更高级别不良事件,且仅

有0.6%(175例占1例)的患者的谷丙转氨酶水平上升。相比之下,根据Genmab的

acasunlimab联合Keytruda

®

治疗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公开报告的临床数据,13.3%的

患者出现3级或以上肝脏相关不良事件。有关临床对比数据为根据公开资料来源

从各自的临床研究产生,而非源自LBL-024的头对头比较研究。观察到的疗效结

果差异可能受各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该等独立试验中患者基线特征、疾病

状况、既往治疗史及研究设计参数的差异。因此,该等交叉试验比较应当审慎解

读。LBL-024以2:2结构同时阻断PD-1/PD-L1通路,并有条件地激活4-1B通路,于

临床评估中取得令人鼓舞的疗效。与单独使用PD-1/L1抗体相比,该双重作用更

有效增强T细胞的激活及增殖,从而产生更强的抗肿瘤效果。


行业概览

目前,治疗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小细胞肺癌、非小细胞肺癌、胆道癌、胃癌、

食管鳞状细胞癌及肝细胞癌的多种其他新型治疗方案亦处于研究中,当中CAR-T

细胞疗法通过基因工程技术使T细胞表达嵌合抗原受体,以识别肿瘤抗原并介导

肿瘤细胞杀伤,且目前正在进行实体瘤的临床试验。双特异性抗体ADC通过连接

器结合双特异性抗体与细胞毒性有效载荷,精准靶向并将治疗药物传递给癌细胞,

亦处于对实体肿瘤的临床评估中。RNA靶向的小分子,旨在调节剪接、抑制不可

降解蛋白质的转化或破坏非编码RNA结构,于正在进行的恶性实体瘤试验中探索。

利用CRISPR技术编辑免疫细胞基因、通过敲除抑制性受体或插入功能性基因来

增强抗肿瘤活性的基因治疗方法正在通过早期临床试验取得进展。癌症疫苗利

用肿瘤相关抗原或新抗原来激活抗原特异性T细胞反应,目前正处于临床研究中。

此外,利用泛素-蛋白酶体系统降解致病蛋白质的蛋白降解靶向嵌合体正在进行

实体瘤的临床试验。

4-1B抗体的主要适应症

神经内分泌癌

神经内分泌癌是一种分化不良的神经内分泌肿瘤。神经内分泌肿瘤起源于

神经内分泌细胞,可发生于全身任何器官,主要包括肺部、胃部、胰腺、结肠及

直肠。神经内分泌癌的特征为临床病程侵袭性强、转移早及复发率高。肺外神经

内分泌癌指发生于肺部以外并对胃肠道、胰腺等器官及其他组织造成影响的神

经内分泌癌,其中国发病率由2019年的11.5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17.2千例,预计于

2030年将达到23.1千例。下图说明于所示期间中国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过往及预

测发病率:

11.5

12.7

13.9

15.0

16.1

17.2

18.4

19.4

20.5

21.5

22.2

23.1

期间

中国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发病率,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8.5%

5.9%

4.1%

2019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千例

资料来源:NCR、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 根据术后分期确定是否进 行辅助化疗 ‧ 辅助化疗:依托泊苷加顺 铂化疗4至6个周期无远端转移,切除可治愈

行业概览

目前,铂类联合化疗是治疗晚期神经内分泌癌的一线标准疗法,但其具有

严重的不良反应(如肾毒性),并经常导致抗药性问题,限制了其临床应用。就肺

外神经内分泌癌而言,联合疗法(铂╱依托泊苷联合)为多数患者的一线标准疗法。

二线治疗取决于生物标志物:Kiel (Ki) 67抗原指数较高(>55%)的患者通常接受

CAPTEM等联合疗法或基于奥沙利铂(oxaliplatin)的疗法(如奥沙利铂和卡培他滨

(XELOX)及亚叶酸钙、氟尿嘧啶和奥沙利铂(FOLFOX),而Ki-67指数较低(<55%)

的患者可能受益于替莫唑胺(temozolomide)单药疗法,约占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

癌患者的30%。dMR/MSI-H肿瘤患者为较小的亚群(5%至10%),可接受免疫检查

点抑制剂治疗。以下流程图说明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于中国的治疗范式。

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于中国的治疗范式

晚期╱转移

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Ki-67增殖指数>55%Ki-67增殖指数< 55%

疾病进展

一线

90.2%

二线

49.7%

三线

27.4%

10.9 千例

1.1 千例

2024年符合条件患者:12.0千例

dMR/MSI-H患者

‧ 依托泊苷加顺铂╱依托泊苷加卡铂╱

伊立替康加顺铂

依托泊苷加顺铂有进展的患者

‧ CAPTEM化疗

‧ 联合贝伐珠单抗

‧ 基于伊立替康的治疗方案

‧ 基于奥沙利铂的治疗方案(XELOX

或FOLFOX)化疗

• 替莫唑胺

• 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单药

疗法

30%70%

依托泊苷加顺铂

附注: 就二线治疗失败的患者而言,CSCO指南及NCN指南均无任何系统治疗方案

推荐。

资料来源: CSCO、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一线标准疗法治疗失败的晚期神经内分泌癌患者预后不良,治疗方案非常

有限。二线化疗的客观缓解率相对较低,在神经内分泌癌中,FOLFIRI仅有18.3%

客观缓解率。该等患者中只有少数对PD-1/PD-L1抑制剂有积极反应,因此使用该

等药剂进行单药疗法的疗效有限,只能在短期内控制病情。例如,根据Keytruda

®

公开报告的临床数据,其二线╱三线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的客观缓解率、

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及中位总生存期分别约为7%、1.8个月及7.8个月。Opdivo

®

二线

及以上神经内分泌癌患者的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及中位总生存期分别约为1.8个月

及7.2个月。相比之下,患者更有可能从联合用药或双特异性策略中获益,可见新

一代双特异性抗体治疗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治疗选择有限。具体而言,靶向4-1B

及PD-L1的双特异性抗体前景广阔,可解决肽受体介导治疗带来的挑战,例如对

低分化及低STR表达的肿瘤疗效有限。该等抗体透过共同刺激分子4-1B同时激

活T细胞,并阻断抑制性PD-L1通路,协同增强免疫应答,从而有望改善这一具有

挑战性的临床环境中的治疗效果。该双靶向方法有效应对肿瘤免疫的复杂变化,

为提高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的疗效提供了量身定制的策略。


NCT阶段治疗患者人数适应症治疗线客观缓解率(%)中位无进展 生存期(月)中位总 生存期(月)
NCT05170958I/II期LBL-02445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二线及以上33.3%2.811.9
NCT05170958I/II期LBL-024LBL-02421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二线38.1%4.1
NCTN04C1T69672II期Surufatinib+特瑞普利单抗21神经内分泌癌二线23.8%4.110.9
NCT03167853Ib期特瑞普利单抗40神经内分泌肿瘤二线及以上20.0%2.5
NCT02820857II期FOLFIRI67神经内分泌癌二线18.3%3.58.9
NCT03136055II期帕博利珠单抗14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二线及以上7.0%1.8
NCT03591731II期纳武利尤单抗83 87神经内分泌癌 神经内分泌癌二线及以上7.2%1.8
纳武利尤单抗+Ipilimumab二线及以上14.9%1.9
NCT02955069II期PDR00121胃肠胰神经 内分泌癌二线及以上4.8%1.86.8
NCT03095274II期德瓦鲁单抗+曲美木单抗18胃肠胰神经 内分泌癌二线16.7%2.4
NCT04400474II期卡博替尼+阿替利珠单抗93级肺外神经 内分泌肿瘤二线及以上02.75.4

行业概览

下表载列全球治疗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主要抗体的临床疗效数据。凭借其

良好的临床数据及领先的临床进展,LBL-024亦有望成为首款获批治疗肺外神经

内分泌癌的药物。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小细胞肺癌

小细胞肺癌也是一种侵袭性神经内分泌癌,占所有肺癌病例的15%,最常见

于有重度吸烟史的患者。一般而言,小细胞肺癌生长迅速且转移性强,故死亡率

高。中国小细胞肺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146.5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168.0千例,预计

于2030年将达到194.1千例。超过90%的晚期小细胞肺癌患者会接受一线治疗。下

图说明于所示期间中国小细胞肺癌的过往及预测发病率:

146.5

150.5

154.7

159.1

163.5

168.0

172.4176.8

181.2

185.6189.9

194.1

期间

千例

中国小细胞肺癌发病率,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2.8%

2.6%

2.3%

2019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资料来源:NCR、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行业概览

由于小细胞肺癌通常无症状且生长迅速,大多数患者在确诊时已处于伴随

远端转移的晚期,即扩散期。由于缺乏常见的、可操作的致癌驱动因子,小细胞

肺癌的高度异质性使得靶向疗法难以开发。历经数十年,化疗仍是扩散期小细胞

肺癌的标准一线疗法,其中依托泊苷加卡铂或阿替利珠单抗连同依托泊苷加卡

铂等方案发挥重要作用。尽管该等患者最初对化疗反应良好,但大多数患者最终

因抗药性而复发。在这些情况下,二线或三线疗法(包括拓扑替康(topotecan)及纳

武利尤单抗等药物)可用于控制疾病进展。据估计,70%至80%的患者符合条件接

受一线联合治疗,而20%至30%的患者符合条件接受后线治疗中的单药疗法或联

合疗法,反映可采取度身定制的方法治疗这种顽疾。以下流程图说明小细胞肺癌

于中国的治疗范式。

小细胞肺癌于中国的治疗范式

小细胞肺癌

局限期

•拓扑替康

•伊立替康

•紫杉醇

•多西他赛

•吉西他滨

•口服依托泊苷

•替莫唑胺

•Ifosfamide

•长春瑞滨

一线

二线

三线•安罗替尼

•纳武利尤单抗

•EP/EC

•EP/EC/IP/IC

•依托泊苷加洛铂

扩散期临床病理分期

疾病进展

疾病进展

81.5%

2024年符合条件患者:

95.9千例

•阿替利珠单抗+EC

附注: IC=伊立替康加卡铂;IP=伊立替康加顺铂;EC=依托泊苷加卡铂;EP=依托泊苷加

顺铂

资料来源:CSCO、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近年来,PD-1/PD-L1抑制剂联合化疗的方法被推荐用于扩散期小细胞肺癌

的一线及后线治疗。然而,该联合疗法的效果令人失望。大多数患者会对目前疗

法产生原发性抗药性,或很快产生获得性抗药,而获批用于小细胞肺癌有效二线

治疗的药物寥无几。如无有效治疗方案,小细胞肺癌患者的预后普遍不佳,其

中位总生存期在局限期小细胞肺癌为15至20个月,在扩散期小细胞肺癌为8至13

个月。复发性或难治性小细胞肺癌的预后更差,中位生存期为4至5个月。目前治

疗的局限性突显了对双特异性抗体等更有效疗法及更广泛策略的迫切需求。靶

向4-1B及PD-L1为攻克小细胞肺癌治疗局限性提供了前景良好的策略。4-1B可

增强免疫应答,与PD-L1抑制剂联合使用,有可能克服免疫逃逸。该双靶点策略

旨在维持及增强抗肿瘤反应,降低抗药性及提高疗效,为扩散期小细胞肺癌患者

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行业概览

非小细胞肺癌

非小细胞肺癌是最常见的肺癌,占所有肺癌病例的85%。最常见的非小细胞

肺癌类型是腺癌、大细胞癌及鳞状细胞癌。中国非小细胞肺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

830.2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951.7千例,预计于2030年将达到1,099.9千例。约85%及

68%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会接受一线及二线治疗。下图说明于所示期间中国

非小细胞肺癌的过往及预测发病率:

830.2

852.8

876.5

901.5

926.6

951.7

976.81,001.9

1,027.0

1,051.9

1,076.21,100.0

期间

千例

中国非小细胞肺癌发病率,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2.8%

2.6%

2.3%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2019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资料来源:NCR、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大多数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在确诊时已处于晚期或转移期。对于该等晚期病

例,标准疗法通常包括化疗、分子靶向疗法及免疫疗法,该等疗法可单独或联合

使用。从一线治疗至抢救治疗,均会根据基因突变情况选用单药疗法或联合疗法。

在中国,约30%至40%的患者符合条件接受靶向疗法,而在美国,该比例约为15%

至20%;就并无可操作的驱动突变的患者,则广泛采用全身化疗或免疫疗法。以

下流程图说明非小细胞肺癌于中国的治疗范式。


E 突 T 变 非驱动
RO 融合S1 阳性BRAF 突V600E 变NT 融合RK 突变ME 外显子跳T14 跃突变R 融合ET 突变
EG 突变FR 阳性
AL 融合K 阳性
非驱动基因
• Enzalutamide • 克唑替尼• 达拉非尼 • 考比替尼 • PCBA • APCA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 制素 • NIP• Lorlatinib • 康奈非尼 • PCBT • APCA • 重组人血管内皮生 长因子 • NIP• PCBR • APCA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 制素 • NIP • 卡瑞利珠单抗或特 瑞普利单抗• Selpinib或 Platinib • NIP• PP • BP • 顺铂╱卡铂联合吉西他滨╱ 多西他赛╱紫杉醇 • PC • 单药疗法化疗
• 继续原有TKI治疗+局部治疗 • 阿法替尼、色瑞替尼、 ensartinib、布格替尼或 lorlatinib(使用奥希替尼进 行一线治疗后) • 二代TKI用于一线治疗,或 在一代╱二代TKI失败时使 用lorlatinib • TKI治疗失败后:铂类双药 化疗±贝伐珠单抗• 继续原有TKI 治疗+局部治疗 • 含铂类双药化 疗±贝伐珠单 抗
• Seviteronib、 Camateronib 或Tebateronib (不用作一线靶 向治疗) • 参考: IV期无 驱动基因非小 细胞肺癌的挽 救治疗• Selpercatinib 或pralsetinib • 参考: IV期无 驱动基因非小 细胞肺癌的挽 救治疗• 纳武利尤单抗 • 曲妥珠单抗 • 多西他赛 • 培美曲塞
• 纳武利尤单抗 • 多西他赛 • 培美曲塞 • Alectinib
• 再次活检显示T790M突变阴性的患者╱三代 TKI治疗失败的患者:含铂类双药化疗±贝伐 珠单抗 • 靶向治疗及含铂类双药化疗失败的患者:单 药疗法化疗• 靶向治疗及铂类双药 化疗失败的患者:单 药疗法化疗• 单药疗法化疗

行业概览

非小细胞肺癌于中国的治疗范式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疾病进展

一线

二线

临床

病理分期

三线

疾病进展

‧ 吉非替尼

‧ 厄洛替尼

‧ 阿法替尼

‧ 达克替尼

‧ 奥希替尼

‧ 艾乐替尼

‧ 阿西替尼

‧ 维罗非尼

• 局部治疗的同时继续原

有EGFR-TKI治疗

  • ╱二代TKI治疗失

败且再次活检显示

T790M突变阳性的患者

:推荐使用三代TKI,

如奥希替尼、

amivantamab或莫博替

  • : IV期无驱动基

因非小细胞肺癌的挽

救治疗

• 艾乐替尼

• 布格替尼

• Lorlatinib

• Ensartinib

• 色瑞替尼

• 克唑替尼

90.6%

2024年符合条件患者:239.9千例

附注: PCBA=紫杉醇+卡铂+贝伐珠单抗联合阿替利珠单抗;PCBT=紫杉醇+卡铂+贝

伐珠单抗联合曲妥珠单抗;PCBR=紫杉醇+卡铂+贝伐珠单抗联合雷莫芦单抗;

APCA=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卡铂联合阿替利珠单抗;NIP=纳武利尤单抗及

Ipilimumab联合帕博利珠单抗;P=培美曲塞联合铂类药物;BP=贝伐珠单抗联

合铂类双药化疗;PC=PD-L1抑制剂作为单药疗法或联合化疗

资料来源: CSCO、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尽管该等疗法为控制病情提供方案,但化疗通常会因带有毒性及产生抗药

性而出现挑战,从而可能会限制其长期有效性并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众所周知,

若干驱动基因的获得性基因改变会导致肿瘤生长及侵袭性,因此致癌驱动因子

阳性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可受益于分子靶向疗法。该等疗法专为具有可识别突

变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亚群而设计,但其亦面临抗药性相关挑战,进一步限制其

对特定患者的适用性。无论是单独或与化疗联合使用,PD-1/PD-L1抑制剂等免疫

疗法目前均处于致癌驱动因子阴性的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的最前沿。然而,其目前

的应用仅限于对免疫检查点抑制剂产生积极反应的小部分患者,且疗效有限。考

虑到非小细胞肺癌的全球高发病率及现有疗法的局限性,采用双靶向方法的疗

法有望加强治疗效果,并为对PD-1/PD-L1抑制剂反应有限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带

来巨大的临床获益。


行业概览

胆道癌

胆道癌是全球第二常见的肝胆癌类型。其为罕见且高度致命的恶性肿瘤,

可在胆管任何部位形成。胆道癌通常包括胆管癌及胆囊癌。胆管癌为沿著胆管生

长的肿瘤。中国胆道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122.8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139.8千例,预

计于2030年将达到161.1千例。约80%的晚期胆道癌患者会接受一线治疗。下图说

明于所示期间中国胆道癌的过往及预测发病率:

122.8

126.0

129.3

132.8

136.3

139.8143.3

146.9

150.5

154.1

157.6161.1

期间

千例

中国胆道癌发病率,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2.6%

2.5%

2.3%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2019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资料来源:NCR、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胆道癌通常发现于晚期,可切除的病例不到30%,且往预后不良。胆道癌

的发病率相对较低,但由于发病较晚使病情严重,给治疗带来了巨大挑战。目前,

胆道癌的治疗方案有限,大多数患者出现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以下流程图说

明胆道癌于中国的治疗范式。


胆道癌晚期
高强度化疗耐受
III类
• 纳武利尤单抗+ G + CP • GEMOX + 乐伐替尼+ 特瑞普利单抗 • Nal-IRI + 5-FU + 亚叶酸钙 • 临床试验(FGFR2、IDH1/2等)
高强度化疗不耐受
I/II类
• G(I类) • S-1(II类) • 5-FU(II类) • X(II类)
II类
• G + CP + 德瓦鲁单抗 • G + CP • G + S-1 • X + OP • G + CP + 帕博利珠单抗• G + CP + • G + X 白蛋白结合型 • G 或5-FU类 紫杉醇 • G +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 • G + CP + S-1 • NTRK: 恩曲替尼、拉罗替尼 • G + OP • MSI-H/dMMR: 帕博利珠单抗 • 5-FU + OP • MSI-H/dMMR: • 5-FU + CP 卡瑞利珠单抗 + GEMOX • X + CP
倘体能状况 ≤ 1
III类
• Nal-IRI + 5-FU + 亚叶酸钙 • 纳武利尤单抗 • 乐伐替尼 + 帕博利珠单抗 • 安罗替尼+ PD-1/PD-L1 抑制剂 • Surufatinib • FGFR2 融合及重排:富替巴替尼或 厄达替尼或德拉赞替尼 • NRG1:泽诺库珠单抗
倘体能状况 >2
I/II类
• 支援治疗 • IDH1 突变: 伊沃西尼布 • MSI-H/dMMR: 帕博利珠单抗
II类
• mFOLFOX • 临床试验• BRAF V600E:达拉非尼 + 曲美替尼 • 伊立替康 + X • FGFR2 融合及重排: • FOLFIRI 培米加替尼 • 瑞戈非尼 • HER2+:帕妥珠单抗 + • MSI-H/dMMR: 曲妥珠单抗 帕博利珠单抗 • HER2+:T-DXd • RET 融合:Pralsetinib或 Selpercatinib

行业概览

胆道癌于中国的治疗范式

一线

疾病进展

二线

90.6%

2024年

符合条件患者:

79.8千例

附注: G =吉西他滨;CP =顺铂;S-1 =替加氟╱吉美拉西╱奥特拉西尔;OP =奥

沙利铂、X =卡培他滨;5-FU = 5-氟尿嘧啶;mFOLFOX =奥沙利铂+ 5-氟

尿嘧啶;FOLFIRI =亚叶酸钙、氟尿嘧啶及伊立替康;T-DXd =德曲妥珠

单抗

资料来源: CSCO、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对于符合条件的胆管癌患者,手术及肝脏移植是主要治疗选择。近期研究

进展表明,PD-L1/4-1B等双特异性抗体可同时结合共抑制分子及共刺激分子,从

而增强持久的抗肿瘤反应。当前估计表明,约70%的胆道癌患者符合条件接受单

特异性抗体单药疗法或基于化疗的联合疗法,但由于固有或获得性抗药性,该等

方法通常疗效欠佳。该方法有望使对传统单特异性抗体疗法并无反应的患者受益,

为这一充满挑战的肿瘤领域提供新的治疗途径。


行业概览

肝细胞癌

肝细胞癌占所有肝癌病例约90%。其最常发生于慢性肝病患者,如乙肝或丙

肝感染引起的肝硬化,亦为肝硬化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中国肝细胞癌发病率由

2019年的309.1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345.9千例,预计于2030年将达到390.6千例。约

70%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会接受一线治疗。下图说明于所示期间中国肝细胞癌的

过往及预测发病率:

309.1

316.1323.4

330.9338.4

345.9

353.4361.0

368.5376.1

383.4

390.6

期间

千例

中国肝细胞癌发病率,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2.3%

2.3%

2.0%

2019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资料来源: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疾病阶段推荐疗法概要
早期肝切除术 肿瘤消融治疗 放射治疗 放射免疫疗法 肝移植术 靶向疗法 肝动脉化疗栓塞术 免疫调节剂 化疗 (如索拉非尼)早期肝细胞癌的治疗方案主要 为局部治疗,如肝切除术、 消融、放射治疗、放射免疫 疗法等,可与肝动脉化疗栓 塞术、免疫调节剂、化疗或 靶向疗法联合使用,以取得 更好的治疗效果。
晚期 90.6%2024年符合条件患者:42.3千例 一线(27.2%):索拉非尼、 乐伐替尼、 二线: 小分子靶向疗法 多纳非尼;信迪利单抗 +贝伐珠单抗 瑞戈非尼、 阿帕替尼+卡瑞利珠单抗、Immobilizumab + 阿帕替尼) temselimumab 、akradine 检查点抑制剂+( 单克隆抗体) (一线: Atelizumab + 贝伐珠单抗;二线: PD-1) 化疗( 基于奥沙利铂等)晚期肝细胞癌的治疗方案 主要为全身治疗,包括 小分子靶向疗法、单独 使用检查点抑制剂或联合 抗血管生成单克隆抗体 (如贝伐珠单抗)以及化疗。

行业概览

肝细胞癌的治疗方案通常根据疾病的阶段而定。单药疗法或联合疗法仍为

晚期肝细胞癌的标准疗法,包括小分子靶向药物及基于免疫疗法的联合疗法。索

拉非尼及乐伐替尼这两种小分子靶向药物是晚期病例的一线治疗方案。然而,只

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患者能从索拉非尼中获益,且抗药性通常在首次治疗后六个

月内出现。毒性及疗效下降等问题进一步限制了索拉非尼的长期使用。在中国及

美国,约30%至40%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符合条件接受全身疗法,特别是检查点

抑制剂配合抗血管生成药物的联合疗法。以下流程图说明肝细胞癌于中国的治

疗范式。

肝细胞癌于中国的治疗范式

资料来源:CSCO、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由于小分子靶向药物对临床疗效的改善有限,因此引入了PD-1/PD-L1抑制

剂以改善疗效。尽管如此,目前的肿瘤免疫疗法在无进展总生存期方面仍无显著

益处。该等疗法的有限疗效凸显了对双特异性抗体等更有效策略的迫切需求。


行业概览

食管鳞状细胞癌

食管鳞状细胞癌为食管癌的主要组织学亚型,占食管癌病例约90%。中国食

管鳞状细胞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184.1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214.3千例,预计于2030

年将达到252.4千例。约60%的晚期食管鳞状细胞癌患者会接受一线治疗。下图说

明于所示期间中国食管鳞状细胞癌的过往及预测发病率:

期间

千例

中国食管癌发病率,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3.1%

2.9%

2.6%

184.1189.6

195.4

201.6

207.9214.3

220.6227.0

233.4

239.9246.2

252.4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2019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资料来源: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 根治性同步放化疗• 姑息治疗 • 辅助疗法 (纳武利尤单抗)
同步化疗 • 紫杉醇 + 卡铂 • 顺铂+ 5-FU ╱卡培他滨 • 长春瑞滨+顺铂 • 奥沙利铂+ 5-FU╱卡培他滨 • 紫杉醇+ 5-FU ╱卡培他滨

行业概览

就晚期食管鳞状细胞癌的标准疗法而言,PD-1/PD-L1抑制剂联合化疗或作

为单药疗法(约占11%)主要适用于一线及二线治疗。以下流程图说明食管鳞状细

胞癌于中国的治疗范式。

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NY

食管癌于中国的治疗范式

食管癌

非转移性转移性

可切除

I类 I类

局部晚期(不可切除)

• 根治性切除

HER-2阴性

远端转移性鳞状细胞癌

(食管鳞状细胞癌)

远端转移性腺癌

一线

90.6%

二线

疾病进展

• 内镜切除术 + 射频消融

• 根治性切除+

新辅助同步放化疗• 卡瑞利珠单抗

• 帕博利珠单抗

• 纳武利尤单抗

• 替雷利珠单抗

• 多西他赛

• 紫杉醇

• 伊立替康

• 紫杉醇 + 雷莫芦单抗

• 伊立替康+氟尿嘧啶

• 曲妥珠单抗+紫杉醇

• 纳武利尤单抗

• 帕博利珠单抗+顺铂+氟尿嘧啶

• 卡瑞利珠单抗+顺铂+紫杉醇

• 纳武利尤单抗+顺铂+ 5-FU

• 特瑞普利单抗+顺铂+紫杉醇

  • ╱5-FU

• 信迪利单抗 +顺铂+ 5-FU

• 替雷利珠单抗+顺铂+紫杉醇

• 顺铂+ 5-FU

• 帕博利珠单抗+顺铂+氟尿嘧啶

• 纳武利尤单抗+奥沙利铂

+氟尿嘧啶

• 信迪利单抗+奥沙利铂+卡培他滨

• 替雷利珠单抗+奥沙利铂

+卡培他滨

• 顺铂+氟尿嘧啶

• 奥沙利铂+氟尿嘧啶

  • ╱奥沙利铂+氟尿嘧啶

+多西他赛

• 伊立替康

+替加氟

2024年符合条件患者:117.3千例

资料来源:CSCO、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然而,目前治疗晚期食管鳞状细胞癌的疗效仍然有限。首先,由于晚期食管

鳞状细胞癌患者的缓解率相对较低,该等以PD-1/PD-L1抑制剂为基础的疗法提供

的获益优势有限,且总生存期的改善仍然有限,通常约为3至6个月。4-1B通过

促进细胞毒性T细胞增殖、存活及激活时的效应子功能,成为前景广阔的治疗机

制。食管鳞状细胞癌的肿瘤微环境通常以调节性T细胞高度浸润及功能性CD8+ T

细胞缺乏为特点,从而实现免疫逃逸。4-1B激动剂透过双重机制解决该等挑战:

4-1B激动剂选择性地增强CD8+ T细胞存活(通过上调Bcl-xL)及细胞毒性(通过激

活NF-κB通路增加IFN-

分泌调节),同时抑制调节性T细胞的免疫抑制活性(通过

下调FoxP3的表达)。该双重作用可有效阻断食管鳞状细胞癌的免疫逃逸。此外,

通过增强T细胞活性(即使在低炎症肿瘤环境中),4-1B靶点具有攻克食管鳞状

细胞癌中常见「冷」肿瘤表型的潜力。


行业概览

胃癌

胃癌为最常见的癌症类型之一,由胃粘膜发展而来。其往会扩散至身体

的其他部位,如肝、肺、骨胳、腹腔内膜及淋巴结,通常会于数年内发展。于中国,

发病率由2019年的329.7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379.4千例,预计到2030年将增加至

441.8千例。大多数胃癌病例为腺癌,由最内层的胃粘膜发展而来。下图说明于所

示期间中国胃癌的过往及预测发病率。

329.7

338.8348.5

358.7

369.0

379.4

389.9

400.4

410.9

421.4

431.7

441.8

期间

千例

中国胃癌发病率,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2.8%

2.7%

2.4%

2019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资料来源:NCR、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胃癌的治疗策略因疾病阶段而异,早期及晚期的治疗方法亦各不相同。对

于I期至I期的早期胃癌,手术仍为标准疗法,通常辅以辅助化疗以降低复发风险。

常用疗法包括奥沙利铂联合氟尿嘧啶(5-FU)或卡培他滨,及以顺铂为基础的疗法。

于非转移性、可切除的胃癌病例中,新辅助疗法包括多西他赛、顺铂及5-FU等用

药,用于在手术前缩小肿瘤。然而,对于无法切除的病例,同步放疗及化疗至关

重要,通常使用卡铂、紫杉醇或以顺铂为基础的疗法。对于晚期转移性胃癌(通常

指IV期),重点则转为旨在延长生存期及改善生活质量的全身疗法。以下流程图

说明胃癌于中国的治疗范式。


可切除胃癌
新辅助治疗
不可切除胃癌
同时进行放疗及化疗
一线
• 曲妥珠单抗+5-FU╱ 卡培他滨 +顺铂╱ 奥沙利铂 • 曲妥珠单抗+奥沙利铂╱ 顺铂+ Tigeol
一线
• 奥沙利铂╱顺铂+氟尿嘧啶 • 多西他赛╱紫杉醇 +氟尿嘧 啶 • 多西他赛+顺铂+5-FU • 多西他赛+奥沙利铂+5-FU
二线二线
‧ 曲妥珠单抗+紫杉醇 ‧ 曲妥珠单抗+蒽环类药物• 单药化疗(紫杉醇╱ 多西他赛╱伊立替康) • 伊立替康+ 5-FU • 紫杉醇╱多西他赛+FU
三线
辅助化疗
• Tigeol • 顺铂+卡培他滨 • 奥沙利铂+5-FU╱Tigeon ╱ 卡培他滨 • 多西他赛+Tigeol
化疗
‧ 指晚期转移性胃癌的化疗 治疗

行业概览

胃癌于中国的治疗范式

胃癌

HER2+HER2-

• 多西他赛+奥沙利铂+

5-FU

• 顺铂+ 5-FU

  • ╱5-FU╱

Tigeol

• 表阿霉素+顺铂+5-FU

• 卡铂+紫杉醇

  • ╱奥沙利铂╱紫杉醇

+5-FU╱卡培他滨╱ Tigeol

• 卡培他滨

• Tigeol

• 5-FU

• 阿帕替尼

• PD-1单克隆抗体

非转移性胃癌晚期转移性胃癌

90.6%

2024年符合条件患者:263.0千例

资料来源:CSCO、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HER2状态于指导治疗决策方面起著关键作用。HER2阳性患者通常接受曲

妥珠单抗(一种HER2靶向单克隆抗体,获五成患者广泛使用)作为一线疗法的基

础,并与氟嘧啶类药物(如氟尿嘧啶或卡培他滨)及铂类药物(如顺铂或奥沙利铂)

联合使用。HER2阳性患者的二线疗法通常包括曲妥珠单抗与紫杉醇或蒽环类药

物,而三线疗法则包括PD-1抑制剂或阿帕替尼等靶向疗法。对于HER2阴性患者,

一线治疗方案包括以氟尿嘧啶为基础的疗法联合多西他赛、紫杉醇或铂类药物,

而二线疗法通常包括伊立替康或紫杉醇或多西他赛等药物的单药疗法。免疫疗法,

尤其是帕博利珠单抗及纳武利尤单抗等PD-1/PD-L1抑制剂,于晚期病例中的使用

越来越多,特别是针对微卫星不稳定亚型或PD-L1阳性肿瘤。尽管取得进展,但

晚期胃癌的治疗仍然充满挑战,无进展总生存期的改善有限。分子诊断及靶向疗

法等精准肿瘤学的应用越加频密,但HER2阴性患者的抗药性及有限选择凸显对

新疗法(包括双特异性抗体及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的殷切需求,从而改善临床疗效。


行业概览

T-CEL ENGAGER

T-cel Engager概览

T-cel engager设计为利用人体免疫应答对抗癌症,已成为癌症疗法中前景广

阔的前沿领域。该等特制抗体旨在重定向免疫系统的T细胞,引导其有效识别并

消灭癌细胞。T-cel engager通过同时与癌细胞表面的特定抗原及T细胞上的关键

激活分子(例如CD3)结合以实现此目标。该双重结合机制能有效使T细胞接近癌

细胞,促进靶向细胞破坏,为治疗癌症提供了一种有效方法。此外,T-cel engager

正被广泛探索于肿瘤以外的应用,包括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该等分子的运作模

式是同时与T细胞及自身免疫应答相关细胞表面的特定抗原结合。该结合定向T

细胞,以靶向及在可能情况下破坏抗原呈递细胞,从而有助调节免疫应答及减少

对人体自身组织的免疫攻击。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中国T-cel engager市场预计将由2024年的人民

币7亿元增长至2030年的人民币83亿元,CAGR为67.4%。巨大市场潜力吸引了对T-cel

engager研发的广泛关注,这从近期数项重大授权交易中可见一斑。于2024年9月,

岸迈生物与Vignete Bio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开发EMB-06(一种BCMA/CD3双特异

性抗体),岸迈生物将以现金及股权形式收取60百万美元的预付代价,并有望就

开发、监管及商业化里程碑获利最多575百万美元,连同基于净销售额的特许权

使用费。同样地,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GlaxoSmithKline plc于2023年1月5日达

成一项价值15亿美元的T-cel engager抗体合作协议,包括40百万美元的首付款及

针对4款T-cel engager抗体最多14.6亿美元的潜在里程碑付款,另加特许权使用费。

CD3为T细胞受体复合物内的一种完整膜蛋白,主要于T细胞表面表达。该

蛋白于激活细胞毒性T细胞及辅助性T细胞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而细胞毒性

T细胞及辅助性T细胞对协调靶向免疫应答至关重要。作为免疫应答的重要一环,

CD3将T细胞与癌细胞连接,为T-cel engager对抗癌症的重要靶点。CD3双特异性

抗体的关键机制之一为重定向T细胞,促进其向肿瘤微环境浸润。这对于应对「冷

肿瘤」的挑战尤为重要,「冷肿瘤」的特点为免疫原性低,对第一代肿瘤免疫疗法

疗效不佳。通过重定向T细胞并促进其向肿瘤微环境渗透,靶向CD3的疗法有可

能将该等冷肿瘤转化为免疫活性更强的部位。近年来,CD3已成为全球开发用于

癌症治疗的双特异性抗体的主要靶点。超过一半获FDA批准的双特异性抗体及全

球正在进行临床试验的双特异性抗体均以CD3为靶点。于血液瘤中得到验证后,

CD3 engager显示出将其应用扩展至实体瘤的巨大潜力,为癌症疗法的一个重要前

沿领域。对肿瘤微环境的进一步了解及更先进给药机制的开发正在促成该转变,

有望扩大靶向CD3的疗法于肿瘤学中的影响。例如,FDA于2024年5月16日加速核

准tarlatamab用于治疗扩散期小细胞肺癌。


行业概览

CD3多靶点疗法的显著优势在于双特异性抗体具备同时靶向癌细胞及T细

胞的独特能力,定向针对肿瘤细胞的免疫应答,而无需肿瘤特异性T细胞或癌细

胞上的新抗原呈递。虽然此免疫肿瘤学药物类型已彻底改变若干癌症患者的治

疗选择,但其更广泛的应用受到高毒性及对健康细胞的靶向效应所限制。因此,

双特异性T-cel engager(Bi-TCE)疗法能否成功治疗恶性实体瘤将可能取决于能否

减轻严重毒性及对健康细胞的靶向效应。Bi-TCE疗法的毒性(特别是细胞因子释

放综合征)极易预测,近乎所有患者均会出现某种形式的全身炎症反应。经证实,

尽早识别毒性并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干预可有效防止可能导致终末器官功能障

碍的严重毒性。在恶性实体瘤中使用Bi-TCE疗法的另一项关键成功因素,是理想

地识别和选出可自免疫应答中获益最多的患者。选择患者仍然是一项挑战,且可

能是未来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尽管我们已识别多种对靶抗原表达的肿瘤显示

出高度特异性的肿瘤相关抗原,但经证实,在选择患者时,肿瘤相关抗原作为一

种生物标志物并不足以识别超级应答者。

GPRC5D/CD3双特异性抗体

G蛋白偶联受体为哺乳动物基因组中最大的家族之一,参与众多生理功能,

因此成为药物开发的关键靶点。GPRC5D为GPCR家族的成员之一,于多发性骨髓

瘤细胞中显著过度表达,因此成为重要治疗靶点。尽管GPRC5D在骨髓瘤中的具

体功能仍在研究之中,但该过度表达表明GPRC5D于癌症的生长或存活中发挥作

用。因此,靶向GPRC5D及CD3日益被视为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关键治疗重点。

GPRC5D/CD3双特异性抗体引入了一种新的治疗方法,该方法被设计为将多发性

骨髓瘤细胞上的GPRC5D与T细胞上的CD3连接。CD3的介入会激活T细胞,从而

对表达GPRC5D的骨髓瘤细胞产生特异性的细胞毒性作用。

与其他治疗靶点相比,GPRC5D/CD3靶点具有多种优势,因此成为药物开发

的一个重要关注点。与CAR-T疗法相比,靶向GPRC5D/CD3的主要优势之一为副作

用发生率较低,包括感染率较低以及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及神经毒性等免疫相

关不良反应较少。这是由于GPRC5D于肿瘤细胞中的特异性表达及于正常组织中

的低表达所致。因此,该方法可大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及对治疗方案的依从性。

另一个显著优势为其对各种适应症均有疗效。此外,GPRC5D/CD3相互作用的独

特性质可能会为药物开发提供新的途径,包括有可能提高治疗效果的联合疗法。


药物名称靶点公司临床阶段适应症首次 发布日期
LBL-034GPRC5D/CD3维立志博1/2期复发性╱难治性 多发性骨髓瘤2023年9月22日
Forimtamig*GPRC5D/CD3罗氏1/2期复发性╱难治性 多发性骨髓瘤2023年9月26日
QLS32015GPRC5D/CD3齐鲁制药有限公司2期复发性╱难治性 多发性骨髓瘤2025年6月12日
TQB2029GPRC5D/CD3正大天晴药业1期复发性╱难治性 多发性骨髓瘤2024年11月22日
药物名称品牌名称靶点公司适应症获批日期治疗费用
塔奎妥单抗TALVEY®GPRC5D/CD3Janssen Biotech此前至少 接受过四线 治疗的 复发性╱难治性 多发性 骨髓瘤患者2023年8月9日270,000美元 至360,000美元 (根据需要 在美国治疗 6至8个月 计算)

行业概览

GPRC5D/CD3双特异性抗体的全球竞争格局

LBL-034是全球临床进度前三的GPRC5D/CD3双特异性抗体之一。下表概述全

球临床阶段GPRC5D/CD3抗体的资料:

附注: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仅包括活跃开发项目;不包括已终止资产。

根据罗氏最近于2024年10月23日更新的最新产品开发组合,Forimtamig已自其

管线中移除

资料来源:ClinicalTrials.gov、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于靶向GPRC5D/CD3的治疗领域,Jansen Biotech的塔奎妥单抗(TALVEY

®

于2023年8月获批用于治疗此前至少接受过四线治疗的复发性或难治性多发性

骨髓瘤患者,是迄今为止唯一获批的GPRC5D/CD3双特异性抗体药物。下图载列

TALVEY

®

的部分详情:

附注: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资料来源:FDA、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行业概览

GPRC5D/CD3双特异性抗体的主要适应症

多发性骨髓瘤

多发性骨髓瘤为一种恶性疾病,其特征为骨髓内浆细胞增殖。该等浆细胞

为免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产生抗体。于多发性骨髓瘤中,该等细胞会发

生恶性转化,导致大范围骨骼破坏,表现为溶骨性病灶、骨质减少及潜在的病理

性骨折。中国多发性骨髓瘤发病率由2019年的28.1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31.8千例,

预计于2030年将达到36.2千例。多发性骨髓瘤很难治愈,近乎所有患者均会复发。

下图说明于所示期间中国多发性骨髓瘤的过往及预测发病率:

28.1

28.829.5

30.3

31.1

31.832.6

33.3

34.134.8

35.536.2

期间

千例

中国多发性骨髓瘤发病率,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2.5%

2.4%

2.0%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2019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资料来源:NCR、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行业概览

多发性骨髓瘤通常难以治愈,治疗目标主要为实现及维持缓解、改善生活

质量及延长总生存期。目前,一线治疗包括抗CD38单克隆抗体达雷妥尤单抗与

硼替佐米、来那度胺及地塞米松的联合治疗。尽管此治疗方案已显示出疗效,但

其具有局限性,如毒性大、可能产生抗药性及许多患者的病情最终会复发。对于

复发性或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有效的后线治疗仍有巨大的治疗缺口。在中国及美

国,联合疗法(特别是基于硼替佐米的疗法)广泛用于70%至80%的患者,而单药

疗法根据移植资格及疾病进展等因素,通常仅限于20%至30%的患者。然而,复发

性或多发性骨髓瘤突显对更有效及毒性更低治疗方案的需求。靶向GPRC5D/CD3

双特异性抗体的主要优势之一为副作用发生率较低,包括感染率较低以及细胞

因子释放综合征及神经毒性等免疫相关不良反应较少。该方法为治疗多发性骨

髓瘤提供了一种前景广阔的新途径,有可能在改善患者疗效的同时尽可能减少

不良反应。

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概览

MUC16亦称为CA-125,为一种在卵巢癌、宫颈癌及子宫内膜癌等妇科癌症

中高度表达的糖蛋白。该蛋白被识别为与卵巢癌特定相关的关键膜蛋白。除妇科

癌症外,MUC16于其他实体瘤中亦同样高度表达,例如非小细胞肺癌、胰腺癌、

上皮样肉瘤及肾髓质癌。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通过靶向肿瘤细胞上的MUC16

及T细胞上的CD3利用该表达模式。CD3复合物对T细胞的激活及信号传导至关重要,

涉及通过分子相互作用及磷酸化级联反应刺激细胞反应的途径。目前,该等癌症

的治疗方法有显著差异,一线治疗通常包括结合手术、化疗与日趋普遍的靶向疗

法。然而,抗药性、复发及对晚期癌症疗效有限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需要更有

效的治疗方法,例如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

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疗法利用双靶向机制,通过CD3分子选择性地连

接T细胞及表达MUC16抗原的肿瘤细胞。该特异性至关重要,原因为其能确保疗

法主要在MUC16阳性肿瘤细胞中诱导细胞毒性,从而保护健康组织,尽可能减少

潜在副作用。此外,双特异性抗体与免疫细胞间的相互作用会导致促炎细胞因子

的分泌,这对于将肿瘤微环境由免疫抑制状态重塑为免疫应答状态至关重要。该

转变对于提高抗肿瘤免疫应答的效力至关重要。再者,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

疗法亦可促进持续的免疫监视,有助于防止癌症复发,从而改善患者的长期疗效。


药物名称靶点公司临床阶段适应症首次发布日期
REGN4018/ UbamatamabMUC16/CD3再生元制药2期SMARCB1-缺失性恶性肿瘤2024年6月6日
1/2期复发性卵巢癌、输卵管癌、 原发性腹膜癌及子宫内膜癌2018年6月20日
LBL-033MUC16/CD3维立志博1/2期晚期实体瘤2023年3月22日

行业概览

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的全球竞争格局

下表概述全球临床阶段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的资料。在这一竞争尚不

激烈的赛道,预期更多数据的出现将加速该疗法的开发及上市。

附注: 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仅包括活跃开发项目;不包括已终止资产。

资料来源:ClinicalTrials.gov、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的主要适应症

卵巢癌

卵巢癌为一种恶性疾病,其特征为卵巢内细胞不受控制的增长;卵巢是女

性在生育年龄负责产生卵子的生殖腺。卵巢癌于早期阶段通常并无症状,导致晚

期诊断,进而使复发率高、预后差及死亡率显著增加。目前,铂类化疗是卵巢癌

患者的一线标准疗法。然而,铂类抗药性是导致该等患者治疗失败及死亡的重要

因素。中国卵巢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58.7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62.3千例,预计于

2030年将达到65.9千例。下图说明于所示期间中国卵巢癌的过往及预测发病率:

58.759.5

60.361.0

61.662.3

63.063.664.2

64.865.465.9

期间

千例

中国卵巢癌发病率,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1.2%

1.0%

0.9%

2019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资料来源:NCR、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行业概览

宫颈癌

宫颈癌是一种影响子宫颈(即子宫下部)的癌症。几乎所有宫颈癌病例均与

感染高风险人类乳头瘤病毒有关,该病毒为一种极为常见的通过性接触传播的

病毒。于全球,宫颈癌既为第四大最常见的癌症类型,亦为第四大最常见的女性

癌症死因。中国宫颈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146.2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152.8千例,预

计于2030年将达到158.6千例。约80%的晚期宫颈癌患者会接受一线治疗。在完成

该治疗的患者中,约50%会继续接受二线治疗。下图说明于所示期间中国宫颈癌

的过往及预测发病率:

146.2147.8

149.2150.4

151.6152.8153.9

155.0156.0157.0

157.8158.6

期间

千例

中国宫颈癌发病率,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0.9%

0.7%

0.6%

2019年至2024年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资料来源:NCR、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宫颈癌的标准疗法包括放疗、化疗、手术切除及靶向疗法。然而,该等治疗

方法往存在局限性,特别是于晚期及转移阶段,疗效减弱且副作用或会严重。

具体而言,放疗及化疗可控制局部肿瘤的生长,但对远端转移可能并无效果。此

外,长期使用放疗及化疗可产生严重的副作用,降低生活质量,限制了长期治疗

的可行性。虽然手术可以有效切除局部肿瘤,但对于癌症已经扩散至原发部位以

外的转移性病例而言,手术并非可行的选择。此外,尽管贝伐珠单抗等靶向疗法

改善了治疗效果,但其疗效往仅限于特定的患者群体,且可因肿瘤的分子特征

而异。在新出现的疗法中,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前景广阔,其专门靶向若干

癌症中过度表达的MUC16蛋白。该等抗体直接调节免疫系统的T细胞杀死肿瘤细

胞,为选择有限的晚期疾病患者提供新的潜在治疗途径。此方法不仅提高治疗的

特异性,亦增强了针对癌细胞的免疫应答,为改善晚期宫颈癌病例的治疗效果提

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行业概览

子宫内膜癌

子宫内膜癌为发生于子宫内膜的上皮性恶性肿瘤,亦称为子宫体癌。其为

女性生殖道常见的三大恶性肿瘤之一,最常发生于围绝经期及绝经后女性。中国

子宫内膜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66.9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71.6千例,预计于2030年

将达到76.8千例。下图说明于所示期间全球子宫内膜癌的过往及预测发病率:

66.9

68.0

68.9

69.8

70.7

71.6

72.5

73.4

74.3

75.2

76.0

76.8

期间

千例

中国子宫内膜癌发病率,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1.4%

1.2%

1.1%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2019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资料来源:NCR、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目前晚期子宫内膜癌的标准疗法包括化疗、激素疗法及免疫疗法。此癌症

患者的复发率约为15%,主要为局部晚期患者。局部及局部区域复发可通过手术

或化学放射治疗进行根治,该两种疗法的毒性及控制率均达可接受水平。倘出现

远端复发,通常采用保守性全身疗法,如一线化疗或激素疗法。此外,根据特定

的肿瘤特征及分子特征,将免疫疗法纳入治疗方案的重要性亦不断增加,特别是

对于复发性子宫内膜癌。AstraZeneca的PD-L1抑制剂德瓦鲁单抗已获批准,为该领

域取得的显著进展。该免疫治疗药物已专门获批作为错配修复缺陷原发性晚期

或复发性子宫内膜癌患者的一线治疗。德瓦鲁单抗在治疗晚期子宫内膜癌方面

的局限性包括疗效不一致,而且必须采用联用疗法来增强其疗效。虽然德瓦鲁单

抗与化疗联合使用时展示出显著疗效,尤其是对错配修复缺陷(dMR)子宫内膜

癌而言,但其作为独立治疗的疗效并不一致。此外,市场正在探索MUC16/CD3双

特异性抗体等新兴疗法以克服目前德瓦鲁单抗等疗法的局限性。该等抗体旨在

增强免疫系统更有效地靶向及消灭癌细胞的能力,为不能有效应答现有免疫疗

法的患者提供有前景的解决方案。


行业概览

LAG3抗体药物

LAG3抗体概览

LAG3是活化T细胞上的一种免疫检查点受体,通过包括MHC-I、LSECtin、

Gal-3及FGL1等多种配体对该等细胞活动发挥负向调节作用。由于其在抗原呈递

中的作用,感染或肿瘤导致的长期抗原暴露可导致T细胞上LAG3的高度及持续

表达。这会导致T细胞「耗竭」,失去其效应功能,从而削弱免疫监视,使肿瘤逃逸

免疫系统。抗LAG3抗体的作用机制为通过与LAG3结合,阻断其与配体相互作用,

抑制信号通路,促进T细胞的增殖和细胞因子分泌,从而恢复肿瘤免疫监视。目

前正在开发或已开发靶向抗LAG3的抗体用于治疗各类实体瘤。

LAG3抑制剂联合抗PD-1/PD-L1药物使用已显示出协同潜力。该等疗法联合

使用时,能更有效地调节T细胞功能,增强免疫系统识别及攻击肿瘤的能力。此

联合疗法可恢复被抑制的效应T细胞功能,增加激活的CD8+及CD4+ T细胞数量,

并提高其靶向肿瘤细胞的能力。此外,临床前及早期临床研究表明,与PD-1单药

疗法相比,这种联合疗法可以提高缓解率,使癌症治疗中PD-1抗药性的重大难题

得到解决。全球正在开发涉及LAG3及PD-1/PD-L1抑制剂的联合疗法。随著FDA批

准relatlimab–纳武利尤单抗方案治疗晚期黑色素瘤,该策略获得临床验证。

然而,近年来,由于对其细胞内信号传导理解不足,LAG3靶向疗法的发展

受阻。与PD-1或CTLA-4等其他检查点不同,LAG3的细胞质域不包含经典的抑制

基序(ITIM或ITSM),尽管细胞内区域如FSAL、KIELE和EX-repeat已被认为与下

游抑制有关,但它们所涉及的确切分子伙伴和通路仍未确定。这使得LAG3抑制T

细胞激活的机制于很大程度上尚不明确,导致难以设计可靠调节T细胞活性的药

物。此外,LAG3结合受体的完整序列尚未被绘制,早期的单药治疗试验仅提供适

度的抗肿瘤活性。该等机制上的模糊性及不明确的受体情形对LAG3抑制剂的进

展构成障碍。

事实上,几个以LAG3为靶向的项目已被中止。于2024年9月25日,Merck

宣布其在先前治疗过的、PD-L1阳性、微卫星稳定型结直肠癌患者中,与瑞戈

非尼或TAS-102相比,其favezelimab加帕博利珠单抗的KEYFORM-007 I期研究

(NCT05064059)未能延长总生存期。同样,于2023年12月18日,于relatlimab加纳武

利尤单抗在一线至四线的MS型结直肠癌中,无论是在PD-L1阳性亚组(CPS≥1)还

是在整个群体中,均未显示相对于瑞戈非尼或TAS-102的总生存期获益后,BMS

终止其I期RELATIVITY-123试验(NCT05328908)。此外,于辅助治疗方面,BMS的

Opdualag

TM

在全球I期RELATIVITY-098黑色素瘤辅助治疗试验中未能达到无复发

生存期的主要终点,导致该适应症的后续开发计划中止。


药物名称靶点公司临床阶段适应症试验设计中 单药或 联合疗法首次发布 日期
FianlimabLAG3再生元制药3 期黑色素瘤联合2024年2月7日
2/3 期非小细胞肺癌联合2023年3月27日
2 期肝细胞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联合2019年4月16日
MK-4280LAG3默沙东3 期霍奇金淋巴瘤联合2022年8月19日
2 期皮肤鳞状细胞癌、子宫内膜癌联合2023年9月14日
LBL-007LAG3维立志博1/2 期鼻咽癌及其他晚期实体瘤*联合2021年11月1日
2 期子宫内膜癌联合2020年7月9日
INCAGN02385LAG3Incyte Corporation2 期头颈部癌症联合2022年3月18日
1/2 期黑色素瘤联合2020年5月1日
SHR-1802LAG3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 期晚期实体瘤联合2022年1月26日
LAG3复宏汉霖2 期晚期非小细胞肺癌联合2023年3月28日
LAG3信达生物制药2 期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联合2023年10月12日
LAG3誉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 期晚期非小细胞肺癌联合2023年8月7日
LAG3Tesaro, Inc.1 期晚期实体瘤联合2017年8月16日
LAG3Symphogen A/S1 期晚期实体瘤及淋巴瘤联合2017年10月17日
LAG3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1 期晚期肝细胞癌联合2024年3月20日
LAG3Immutep S.A.S.1 期健康受试者单药2024年10月15日

行业概览

LAG3单克隆抗体的全球竞争格局

于2022年3月,FDA批准首款亦是唯一款LAG3靶点抗体组合Opdualag

(relatlimab与抗PD-1抗体纳武利尤单抗联合使用),用于治疗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

色素瘤。于2023年(其商业化上市后的首个完整年度),Opdualag

的全球销售额达

6.27亿美元。作为经验证的靶点,LAG3吸引了全球及中国各个制药或生物科技公

司的关注。如以下全球管线表格所示,LAG3单克隆抗体的药物开发管线目前十

分完备:

附注: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仅包括活跃开发项目;不包括已终止资产。

*该试验已于2024年9月大致完成,目前正在落实临床研究报告。

资料来源:ClinicalTrials.gov、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适应症药物名称靶点公司临床阶段首次发布日期
非小细胞肺癌FianlimabLAG3再生元制药2/3期2023年3月27日
非小细胞肺癌HLX26LAG3复宏汉霖2期2023年6月19日
非小细胞肺癌LBL-007LAG3维立志博╱BeiGene Biological Pharmaceutical Co., Ltd2期2023年3月29日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HLX26LAG3复宏汉霖2期2023年3月28日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GLS-012LAG3誉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期2023年8月2日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GLS-012LAG3誉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期2023年8月7日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LBL-007LAG3维立志博╱BeiGene Biological Pharmaceutical Co., Ltd2期2023年7月12日
结直肠癌LBL-007LAG3维立志博╱BeiGene Biological Pharmaceutical Co., Ltd1/2期2022年12月29日
食管鳞状细胞癌LBL-007LAG3维立志博╱BeiGene Biological Pharmaceutical Co., Ltd2期2023年10月13日
黑色素瘤FianlimabLAG3再生元制药3期2024年2月7日
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 转移性黑色素瘤DNV3LAG3时迈药业2期2024年10月29日
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IBI110LAG3信达生物制药2期2023年10月12日
晚期实体瘤SHR-1802LAG3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期2022年1月26日
晚期实体瘤SHR-1802LAG3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2期2023年3月23日
晚期实体瘤LBL-007LAG3维立志博╱BeiGene Biological Pharmaceutical Co., Ltd1/2期2021年11月15日

行业概览

下表展示按适应症划分当前全球管线的进展情况:

附注: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仅包括活跃开发项目;不包括已终止资产。

资料来源:ClinicalTrials.gov、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药物名称品牌名称靶点公司适应症治疗方案获批日期于美国的 每年治疗费用
纳武利尤 单抗+ RelatlimabOPDUALAG®LAG3BMS不可切除或 转移性黑色素瘤联合2022年 3月18日每年治疗费用约 370,000美元

行业概览

下表载列Opdualag

TM

的部分详情:

附注: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资料来源:FDA、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LBL-007在全球处于临床阶段的LAG3靶向单克隆抗体中临床进度位居前三。

LBL-007亦是同类产品中首款对鼻咽癌证实有效的药物。

LAG3抗体的主要适应症

鼻咽癌

鼻咽癌为一种头颈部癌症,常见于鼻咽内表面的上皮细胞。鼻咽位于鼻腔

后方的咽部上部。由于位于鼻腔中心且症状轻微及不明显,因此难以早期诊断鼻

咽癌。中国鼻咽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49.0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52.2千例,预计于

2030年将达到55.5千例。约85%的晚期鼻咽癌患者会接受一线治疗,65%的晚期鼻

咽癌患者会接受二线治疗。下图说明于所示期间中国鼻咽癌的过往及预测发病率:

49.349.950.4

51.051.552.0

52.553.0

53.453.954.3

54.6

期间

千例

中国鼻咽癌发病率,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1.1%

0.9%

0.7%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2019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资料来源:NCR、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行业概览

目前,化疗为治疗复发性或转移性鼻咽癌的标准一线疗法。然而,疗效仍不

理想,单独使用化疗的中位无进展生存期为7个月,中位总生存期不到两年。与

只接受化疗的患者相比,接受免疫疗法联合化疗的患者的客观缓解率、无进展生

存期及总生存期显著改善。然而,长期使用化疗会导致3级及以上的急性中毒反应,

如急性黏膜炎及大出血。目前,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获推荐作为晚期鼻咽癌患

者的一线治疗。值得注意的是,LAG3抑制剂、替雷利珠单抗与吉西他滨及顺铂化

疗的联合疗法已显示出可控的安全性,于既往未接受治疗的晚期鼻咽癌患者中

并无出现新的安全问题,并显示出令人鼓舞的抗肿瘤活性。良好的疗效及安全性

可支持LAG3抑制剂与替雷利珠单抗以及吉西他滨及顺铂化疗联合用于一线鼻咽

癌治疗的注册临床研究。

结直肠癌

结直肠癌指任何影响结肠及直肠的癌症。大多数结直肠癌最初以息肉的形

式出现,息肉为结肠或直肠内的异常增生,如不切除,其后可能发生癌变。中国

结直肠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477.1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545.2千例,预计于2030年将

达到628.8千例。约70%的晚期结直肠癌患者会接受一线治疗。下图说明于所示期

间中国结直肠癌的过往及预测发病率:

477.0

489.7

503.1

517.1

531.2

545.4559.6

573.8588.0

602.2

616.1629.6

期间

千例

中国结直肠癌发病率,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2.7%

2.5%

2.3%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2019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资料来源:NCR、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行业概览

由于多种原因,中国结直肠癌的早期发现率显著偏低,导致大多数病例于

晚期方被诊断。就晚期结直肠癌而言,一线及后线治疗的标准治疗方法包括单独

化疗或化疗联合免疫疗法。此外,于一线及二线治疗中,PD-1/PD-L1抑制剂亦获

推荐用于一小部分具有MSI-H/dMR表型的患者。然而,现有疗法的疗效仍然有限,

晚期结直肠癌患者的五年生存率仅约为15%。初步标准治疗因毒性或疾病进展而

失败后,几乎没有效方案缓解或阻止疾病发展。在缺少替代疗法的情况下,即

使二线化疗联合免疫疗法所带来的缓解及生存期获益优势通常极为有限,在临

床实践中仍常对病情出现进展的患者重复使用初始治疗药物。为填补结直肠癌

患者的重大治疗缺口,开发新型药物策略的探索仍在继续。值得注意的是,靶向

LAG3联合PD-1/PD-L1抑制剂成为一种具吸引力的解决方案,有望改善结直肠癌

患者的临床疗效。

食管鳞状细胞癌

LAG3免疫检查点因其于调节抗肿瘤免疫中的双重作用,已成为食管鳞状细

胞癌中受人瞩目的治疗靶点。LAG3主要于耗竭的T细胞及调节性T细胞上表达,

与PD-1协同抑制T细胞激活并维持免疫抑制-此为食管鳞状细胞癌治疗的关键障碍。

该机制性相互作用于食管鳞状细胞癌中尤为重要,临床前及临床证据表明,抑制

LAG3不仅能够重新激活T细胞功能并增强肿瘤细胞的细胞毒性,亦可抵销调节

性T细胞介导的免疫抑制(为食管鳞状细胞癌肿瘤微环境的一个特征)。通过解决

该等相互关联的免疫逃逸途径,LAG3抗体直接解决了目前食管鳞状细胞癌疗法

的主要限制。例如,其通过非冗余抑制途径克服了对PD-1/PD-L1抑制剂的抗药性,

当中早期试验显示联合治疗方案的缓解率有所提高。此外,有别于化疗或广谱免

疫疗法等传统疗法,LAG3靶向药物可透过组织保护机制降低全身毒性风险。同时,

该等疗法可重塑免疫抑制性肿瘤微环境,促进持久的免疫记忆并降低复发风险-

此为食管鳞状细胞癌侵袭性临床病程中的关键优势。

基于该机制基础,LAG3靶向疗法具有针对食管鳞状细胞癌生物学的独特优

势。肿瘤特异性LAG3过度表达与不良预后密切相关,使其既可作为治疗靶点,

亦可作为患者分层的生物标志物。此外,食管鳞状细胞癌特有的高肿瘤突变负

荷及炎症性肿瘤微环境创造了免疫原性环境,可增强LAG3抑制剂与现有免疫检

查点抑制剂之间的协同作用。该联合可实现双检查点阻断策略,同时破坏PD-1及

LAG3通路以抵销代偿性耐药机制。值得注意的是,食管鳞状细胞癌及其他实体

瘤的早期临床数据表明,该联合方法可增强抗肿瘤活性,同时维持可控的安全性,

支持其作为下一代标准疗法的潜力。

有关食管鳞状细胞癌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本节「4-1B抗体药物-4-1B抗体

的主要适应症-食管鳞状细胞癌」各段。


行业概览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发生于口腔、鼻腔及咽喉的黏膜,为头颈部最常见的癌症。

中国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126.1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139.3千例,

预计于2030年将达到153.1千例。下图说明于所示期间中国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

过往及预测发病率:

126.1

128.8

131.5

134.1136.7

139.3141.8

144.3146.7

148.9151.1

153.1

期间

千例

中国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发病率,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2.0%

1.7%

1.4%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2019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资料来源:NCR、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就复发性及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患者而言,推荐的一线治疗方案包括

化疗、免疫疗法(PD-1抑制剂单药疗法)以及化疗与免疫疗法或靶向疗法的联合疗

法。于二线治疗中,建议使用PD-1抑制剂单药疗法(例如帕博利珠单抗及纳武利

尤单抗)及化疗。尽管有该等治疗方案,但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存活率仍

然极低,突显了对更有效疗法的需求。尽管肿瘤免疫疗法为治疗头颈部鳞状细胞

癌提供了有希望的方法,但目前可用的疗法对大多数患者疗效不佳。鉴于重大治

疗缺口,新联用疗法显示出改善PD-1治疗反应及提高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疗效的

巨大前景。靶向LAG3联合PD-1抑制剂可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有望克服复发性

及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患者的抗药性并改善治疗效果。该双靶点策略显示

出颇具前景的解决方案,有望开发更有效的疗法。


药物名称靶点公司临床阶段适应症首次发布 日期
BI-1808TNFR2BioInvent International1/2期晚期实体瘤2021年2月12日
LBL-019TNFR2维立志博1/2期晚期实体瘤2022年2月3日
BI-1910TNFR2BioInvent International1/2期非小细胞肺癌、肝细胞癌及 其他实体瘤2024年1月16日
HFB200301TNFR2高诚生物(HiFiBiO Therapeutics)1期胃癌、肾癌、黑色素瘤、肉瘤、 睾丸癌、宫颈癌、间皮瘤、 非小细胞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2022年2月14日
SIM0235TNFR2先声药业有限公司1期晚期实体瘤、皮肤T细胞淋巴瘤2022年10月6日
NBL-020TNFR2NovaRock Biotherapeutics, Ltd1期晚期实体瘤2023年5月26日
BITR2101TNFR2Boston Immune Technologies and Therapeutics1期非霍奇金淋巴瘤、皮肤T细胞 淋巴瘤、外周T细胞淋巴瘤2024年4月26日

行业概览

肿瘤坏死因子受体2(TNFR2)单克隆抗体药物

肿瘤坏死因子受体(TNFR)超家族于免疫应答、炎症、细胞增殖、分化及凋

亡中发挥关键作用。TNFR1主要介导炎症及凋亡反应,而TNFR2参与免疫调节及

细胞存活。当中,TNFR2既可作为潜在的肿瘤促进因子,亦可作为癌症治疗的靶

点。其经常于各种肿瘤中过度表达,通过促进免疫抑制的肿瘤微环境导致肿瘤

进展、血管生成及转移。该环境支持调节性T细胞及骨髓源性抑制细胞的扩张,

而该等细胞与肿瘤生长有关。聚焦TNFR2的治疗策略包括开发单克隆抗体,阻断

其与TNF-的相互作用,抑制其促肿瘤作用。此外,于若干情况下,TNFR2激动

剂被用于选择性地刺激免疫细胞上的TNFR2,以增强抗肿瘤免疫。该等方法突出

TNFR2于癌症生物学中发挥的复杂而关键的作用,以及用于抵销其影响的策略。

下表概述全球临床阶段TNFR2单克隆抗体的资料。

附注: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仅包括活跃开发项目;不包括已终止资产。

资料来源:ClinicalTrials.gov、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TGF-R2抗体药物

转化生长因子-(TGF-)超家族包括调节细胞增殖、分化、迁移及凋亡等关

键过程的多种细胞因子。TGF-R2为一种丝氨酸╱苏氨酸激酶受体,是TGF-受体

复合物的一部分,对介导该等作用至关重要。TGF-R2单克隆抗体靶向参与TGF-

信号通路的受体,旨在破坏TGF-信号通路在肿瘤微环境中经常产生的免疫抑制

及肿瘤细胞增殖等负面作用。联合PD-1/PD-L1抑制剂或TGF-R2及PD-1/PD-L1双重

靶向治疗可协同解除免疫抑制及激活T细胞,并有可能创造较强大全面的免疫应答。


药物名称靶点公司临床阶段适应症首次发布日期
SHR-1701PD-L1/TGF-(cid:2)R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期胃癌或胃食管连接部癌2021年7月6日
3期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2021年11月24日
3期宫颈癌2022年1月5日
JS201PD-1/TGF-(cid:2)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期晚期小细胞肺癌2021年7月7日
TQB2868PD-1/TGF-β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期晚期肝细胞癌2024年6月4日
LBL-015PD-1/TGF-(cid:2)R维立志博1/2期晚期实体瘤2021年11月4日
6MW3511PD-L1/TGF-(cid:2)R迈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期实体瘤2022年9月1日
HB0028PD-L1/TGF-(cid:2)华博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1/2期晚期实体瘤2024年1月25日
QLS31901PD-L1/TGF-(cid:2)齐鲁制药有限公司1期晚期实体瘤2021年7月8日
BJ-005PD-L1/TGF-(cid:2)R博际生物医药1期晚期实体瘤或淋巴瘤2021年11月10日
PM8001PD-L1/TGF-(cid:2)普米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1期晚期实体瘤2022年9月13日

行业概览

下表概述全球临床阶段的PD-(L)1/TGF-

(R)

融合蛋白的资料。

附注: 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仅包括活跃开发项目;不包括已终止资产。

资料来源:ClinicalTrials.gov、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ADC市场概览

ADC为一种先进的靶向疗法,旨在直接向癌细胞传递强效细胞毒性药物。

每款ADC包含一个通过化学连接剂与细胞毒性药物连接的抗体。该靶向方法使

ADC专门与肿瘤细胞上表达的抗原结合,促进细胞毒素直接传递到肿瘤,从而尽

量减少对正常细胞的影响。通过将特异性与强效的抗癌特性相结合,ADC已证明

其能为患者提供较传统化疗及上一代精确肿瘤学更有效及更安全的治疗方案。

ADC市场规模

近年来,在对更有效、毒性更小的癌症治疗的迫切需求推动下,ADC市场出

现显著增长。中国的ADC市场于2024年达到人民币39亿元,预期于2030年将增长

至662亿元,且随著适应症扩展战略的推行,数家ADC开发商的管线由肿瘤领域

转移至自身免疫性疾病及传染病等非肿瘤领域,有关数额将进一步增长。下图载

列中国ADC市场规模。


行业概览

0.00.20.40.8

2.5

3.9

7.2

12.6

21.1

33.2

48.4

66.2

中国

人民币十亿元

中国过往及预测ADC药物市场规模,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89.3%

75.1%

46.4%

2019年至2024年

(2020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ADC发展的市场驱动因素及未来趋势

自2000年FDA首次批准以来,于ADC设计及偶联技术方面的发展已取得重

大进展。这一势头于很大程度上得益于2019年的优赫得

®

(靶向HER2)、2019年的

备思复

®

(靶向Nectin-4)及2020年的拓达维

®

(靶向TROP2)等创新药物的成功推出。

凭借现已上市的12款FDA批准的ADC,该等疗法已由局限于后线血液肿瘤治疗发

展为颇具前景的早期选择,可应用于更广泛的实体瘤及其他病症。ADC技术及癌

症生物学的持续研究有望发现新的分子目标,细化有效载荷分子,并改进连接器

设计及偶联技术。有关研究正在积极寻求新的分子靶点及经完善的设计,包括靶

向PSMA及靶向FGFR2b的ADC,该等ADC在临床试验中显示出对特定癌症类型的

特异性及有效性潜力。

此外,ADC应用范围正在扩大,进展至探索自身免疫性疾病等非肿瘤领域,

并有可能在癌症的早期治疗阶段使用,从而扩大受惠的患者群体。此外,ADC增

加与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等其他治疗药物类型结合,在临床试验中显示出更强的

抗肿瘤疗效。

ADC开发日益复杂,突显研发方面对涵盖生物制剂、小分子及生物加工的

全面端到端能力的需求。全人源抗体的发展通过降低免疫原性及抗药抗体,尽量

减少副作用,从而大幅提升抗体药物的安全性。此外,Fab亲和力修饰及Fc糖基

化的进步使该等药物的疗效得以增强。抗体偶联药物、双特异性抗体及单域抗体

进一步促成该等改进。另外,抗体药物的治疗领域已显著扩展,除最初用于减少

器官移植中的急性排斥反应外,现亦已覆盖癌症、自身免疫性疾病及眼科疾病。


行业概览

靶向PSMA的ADC及靶向FGFR2b的ADC

ADC的研究正通过靶向PSMA及FGFR2b等分子标志物(于临床试验中显示出

良好疗效)取得重大进展。靶向PSMA的ADC已发展成为一种前景广阔的前列腺癌

疗法,其利用PSMA于前列腺癌细胞上的高表达水平,更加精准地传输强效的细

胞毒性有效载荷,在充分提高治疗效果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健康组织造成附带

损害,并在治疗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等侵袭性疾病时发挥关键优势。同样,

靶向FGFR2b的ADC针对胃癌及乳腺癌等FGFR2b过度表达的癌症。通过将强效的

抗癌药物直接输送至肿瘤部位,该等ADC已显示出有效缩小肿瘤的潜力,且副作

用可控。靶向PSMA及FGFR2b的进展突显了ADC技术朝著更精准、更有效及毒性

更小的肿瘤学治疗方向发展,标志著癌症治疗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

自身免疫市场概览

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特征为免疫系统异常活动,导致机体错误地攻击自身组

织。有100多种不同类型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影响身体的不同部位(如皮肤、关节、

肌肉、骨骼及消化系统),该等情况可能会引发急性疼痛、持续瘙痒及毁容等严

重症状。于若干情况下,其可能会导致危及生命的并发症。靶向生物疗法的最新

进展显著改变了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格局。该等疗法提供更好的疗效及安全性,

为有效控制带来新希望,并可能减少该等疾病对患者的整体影响。

自身免疫性疾病市场规模

于2024年,中国自身免疫性疾病市场规模于2024年达到人民币355亿元,预

期于2030年将增长至人民币132.7元,CAGR于2024年至2030年为24.6%。下图载列

中国自身免疫性疾病的规模。


行业概览

16.217.4

19.319.8

26.9

35.5

45.9

58.2

72.6

89.7

109.8

132.7

期间

人民币十亿元

中国自身免疫性疾病的过往及预测药物市场规模,2019年至2030年估计

CAGR

13.4%

29.4%

22.9%

2019年至2024年

2027年估计至2030年估计

2024年至2027年估计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估计

2026年

估计

2027年

估计

2028年

估计

2029年

估计

2030年

估计

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市场驱动因素及未来趋势

在若干关键因素的推动下,自身免疫性疾病市场大幅增长。首先,药物毒性

的不良影响及缺乏靶向疗法突显了对个性化治疗的长期需求。遗传学及医学的

进步不断促进开发针对特定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方法。此外,自身免疫性疾病

通常需要终身管理,使其成为继心血管疾病及癌症之后的第三大常见慢性病,必

须持续接受治疗。公众对该等疾病的认知亦日渐提高,因而注重早期诊断与治疗,

这对有效管理超过100种不同类型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至关重要。最后,全球人口

老龄化等人口结构变化,加上环境因素的改变,导致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发病率上

升,进一步刺激了对有效疗法的需求。该等动态因素共同推动市场向前发展,而

利益相关者旨在透过更精准有效的治疗方案改善患者的疗效。

受创新生物制剂开发及改良治疗策略的影响,自身免疫性疾病市场的未来

局势将发生巨变。目前,自身免疫性疾病仍无法根治。然而,对自身免疫性疾病

病理生理学及相关生物学通路了解的日益加深,推动了创新生物制剂的开发。该

等进展有望扩大类风湿性关节炎及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的可用治疗方法,并

扩宽治疗领域。此外,随著对疾病理生理学了解的加深,生物制剂因其卓越的

疗效、初步显现的可负担性及可获得性,日渐被推荐作为一线治疗方法。此外,

生物制剂行业的渗透率正在不断提升,部分正在开发中的产品及畅销药物均显

示出巨大的市场潜力。然而,现有NSAID及类固醇抗炎药的局限性无法完全控制

疾病的活动或发展。随著生物制剂在治疗方案中的地位日渐稳固,自身免疫性疾

病市场预计将大幅增长,以满足对有效、长期治疗方案的迫切需求。


行业概览

新兴的治疗创新

自身免疫性疾病疗法的近期发展侧重于创造更有针对性及更有效的治疗方

法。两种方法脱颖而出:BDCA2/TACI融合蛋白及CD19/BCMA/CD3三特异性抗体。

该等疗法代表著免疫学趋向精准医学的重大转变。该等疗法标志著治疗方法正

朝著更有效地运用免疫系统的方向发展,有望提高疗效并减少不良反应。其亦标

志著在开发更有针对性的治疗方法以控制自身免疫性疾病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BDCA2/TACI融合蛋白:该治疗策略涉及一种结合BDCA2(一种在浆细胞样

树突状细胞上表达的受体)与TACI(一种参与B细胞调节的受体)的融合蛋白。有

关融合旨在调节免疫系统的应答,减少炎症,而不引发广泛的免疫抑制。通过靶

向导致自身免疫病理的特异性免疫细胞,该方法可大减少与一般免疫抑制相

关的副作用,并改善疾病控制。

CD19/BCMA/CD3三特异性抗体:该种三特异性抗体旨在参与自身免疫性疾

病免疫应答的多个靶点。CD19及BCMA主要于B细胞上表达,而CD3为T细胞受体

的组成部分。三特异性抗体旨在拉近该等免疫细胞之间的距离,从而更有效地消

灭致病性B细胞,同时激活T细胞以支持调节功能。这可能使自身免疫性疾病得

到更持久的缓解。

该两种疗法均处于生物医学研究的前沿,旨在以更精确及可控的方式利用

人体自身的免疫系统来对抗自身免疫性疾病。其发展突显治疗趋势日益著重同

时治疗症状及应对自身免疫的潜在机制,有可能改变患有该等顽疾的患者的治

疗格局。

资料来源

我们委聘市场研究顾问弗若斯特沙利文编制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供本招

股章程所用。本招股章程所披露的弗若斯特沙利文资料摘自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

并经弗若斯特沙利文同意而披露。于编制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时,弗若斯特沙利

文收集及审阅公开可得数据,如政府来源资料、年报、贸易及医学期刊、行业报

告及非营利组织收集的其他可得资料,以及通过与行业主要意见领袖进行访谈

而收集的市场数据。

弗若斯特沙利文审慎收集及审阅所收集到的资料,并独立分析该等资料,

但其审阅结论的准确性于很大程度上倚赖所收集资料的准确性。我们同意就弗

若斯特沙利文编制及更新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向其支付人民币730,000元的费用,

该费用并不取决于全球发售是否进行。


监管概览

中国法律及法规概览

我们须遵守影响我们业务多个方面的各项中国法律、规则及法规。本节概

述我们认为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及营运相关的中国主要监管机构以及中国法律

及法规。

主要监管机构

除一般管理中国公司的机构外,本公司于中国的业务亦主要受以下机构监

督及监管:

NMPA及CDE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

(「NMPA」)为中国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负责起草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法律及

法规、拟定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组织制定及公布药品及医疗器械标准、国

家规范等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为NMPA药品注册技术审评机构。

其主要负责对申请注册的药品进行技术审评及核验相关药品注册。

国家卫健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前称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健委」)为

公共卫生及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国家监管机构。其主要负责拟订国民健康政策、

监督及监管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及卫生应急制度、协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

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及临床综合评价以

及建立短缺药品预警机制、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以及规管医疗机

构的营运及医务人员的执业。

国家医保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保局」)为于2018年5月成立的新机构,直属国务院,

负责管理医疗保障体系。其主要负责拟订及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


监管概览

等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及管理医疗保障基金、制定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

务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负责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外商投资工作;

制定、修改及实施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则及政策。其亦参与拟定及颁布《外

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商务部亦负

责管理及监督中国外商投资的审批及备案工作。

主要监管规定

有关新药的法律及法规

新药研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9月颁布、于

2019年8月26日最新修订及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务院于2002年8月颁布并于2019年3月2日最新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为成立及维护药品生产及贸

易企业以及药品管理(包括新药开发及生产)制定法律框架。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实

施条例》,中国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开展药物

临床试验,任何新药开发者和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如实报送新药研制方法、质量

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NMPA批准。

非临床研究

以申请药品注册为目的之非临床药物安全性评估研究须根据国家食药监总

局于2003年8月颁布并于2017年7月修订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进行。

于2007年4月,国家食药监总局颁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于2023年1月19日最新修订并于2023年7月1日生效),当中载有对申请药物非临

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以进行药物非临床研究的机构的要求。NMPA

负责管理中国的GLP认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

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符合GLP要求的申请人,


监管概览

NMPA将批准并颁发GLP认证书。GLP证书有效期为5年。任何未经此类认证的

实体必须聘请合资格第三方开展受相关法律及法规监管的非临床研究。

临床试验申请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17年3月17日颁布并于2017年5月1日生效的《关于

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药物临床试

验审批决定由CDE作出。根据于2020年1月22日颁布并于2020年7月1日生效的《药

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办法》」),药物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

验、Ⅲ期临床试验、Ⅳ期临床试验以及生物等效性试验。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15

年11月11日发布《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据此,对新药的IND

实行一次性批准,不再采取分期申报、分期审评审批的方式,以进一步简化药

品审批流程。根据《注册办法》及2018年7月所发布《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

批程序的公告》,自试验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临床试验申请人未收到

CDE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向CDE提交的试验方案开展临床试验。

获得NMPA的临床试验批件后,申请人应根据《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

的公告》(于2013年9月生效),通过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完成临床试验登记。申

请人须在获临床试验批件后1个月内完成试验预登记,以获取试验唯一登记号;

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完成后续信息登记,并首次提交公示。

开展临床试验

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后,申请人应在合资格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合

资格临床试验机构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于2019

年12月1日生效)规定的要求和技术指导,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有关临床试

验机构应当实行备案管理,仅开展生物样本等分析的机构,无需备案。NMPA负

责建立备案管理信息平台,用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登记备案和运行管理,以及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录入、共享和公开。


监管概览

临床试验必须根据NMPA及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4月23日颁布并于2020年7

月1日生效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当中订明有关进行临床试验程

序的要求,包括临床试验前的准备、试验方案、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研究者、申

办者及监查员的职责以及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根据《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已获准开展新药临床

试验申请的,在完成I期、I期临床试验后、开展I期临床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向

CDE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就包括I期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在内的关键技术问题

与CDE进行讨论。根据CDE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

流管理办法》,在(其中包括)创新型新药研发过程和注册申请中,申请人可提议

与CDE召开沟通交流会议。沟通交流会议分为三类。I类会议,系指为解决药物临

床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安全性问题和突破性治疗药物研发过程中的重大技术

问题而召开的会议。Ⅱ类会议,系指为药物在研发关键阶段而召开的会议,主要

包括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药物Ⅱ期临床试验结束及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

会议、新药上市申请前会议以及风险评估和控制会议。Ⅲ类会议,系指除Ⅰ类和

Ⅱ类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15年1月30日颁布并于2015年3月1日生效的《国际

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申办者可于多个区域的多个中心按照同一临

床试验方案同时开展临床试验,也可以在某区域内不同国家的多个中心按照同

一临床试验方案同时开展区域性临床试验。倘申办者计划使用源自国际多中心

临床试验的数据用于中国药物登记批准时,有关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应遵守《注

册办法》中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申办者在中国计划和实施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

试验时,应遵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执行

中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参照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国际协调会议规定的临

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应同时满足相应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

NMPA于2018年7月6日颁布《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

据此,药品在中国境内申报注册时,接受申请人采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临床

评价资料。


监管概览

新药登记

根据《注册办法》,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

产工艺验证,并做好其他相关准备后,可向NMPA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NMPA

其后会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必须在获得新药

上市许可后方可生产及在中国市场销售药品。根据《注册办法》,药品符合以下情

形的,持有人可以申请附条件批准:(i)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

疾病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证实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i)公共

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及(i)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卫健委认定急需的其他疫

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

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15年11月发布《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

当中明确有关简化及加快临床试验审批程序的措施及政策,并规定对艾滋病、恶

性肿瘤、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注册申请以及儿童用药注册申请

等部分药品注册申请,建立快速药品注册通道。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创新意见》」)

确立了一个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及设备审评审批制度的框架,《创新意见》指出提

高药品上市注册审批标准,加快创新药品审评审批流程,以及改进药品临床试验

审批。

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17年12月发布《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

意见》,进一步明确将对创新药品开放优先临床试验审批通道及药品上市注册通

道。于2020年7月7日发布及实施的《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

作程序(试行)〉等三个文件的公告》取代了《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

的意见》,细化了快速通道的要求及范围。

根据NMPA及国家卫健委于2018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

批有关事宜的公告》,CDE将对纳入优先临床试验审批的注册申请的审评、审查、

检查、审批等各环节优先配置资源。

《注册办法》纳入先前有关加快临床试验审批及药品上市注册的改革,提出


监管概览

四项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即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

评审批程序及特别审批程序:

(i) 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

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

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

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i) 附条件批准程序: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符合以下情形的药品,可以申

请上市注册的附条件批准:(i)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

的疾病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证实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

的;(i)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

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及(i)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

或者国家卫健委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

(i) 优先审评审批程序:药品上市注册时,以下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

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i)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

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i)符合儿童生理特征

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i)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

创新疫苗;(iv)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v)符合附条件批准

的药品;及(vi) NMPA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iv) 特别审批程序: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发生后,NMPA可以依法决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

药品实行特别审批。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国对药品行业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

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

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监管概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同样,他们可以自行销售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但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不得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

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

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

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药物警戒

根据NMPA于2021年5月7日颁布并于2021年12月1日生效的《药物警戒质量管

理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办者应当

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

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

戒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

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药物警戒活动全面负责。药品上

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于取得首个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的3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

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

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及备案

科学技术部(「科技部」)及卫生部(「卫生部」,在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被

取消,其职能最初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接,后由于2018年成立的国家

卫健委承接)于1998年6月颁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保护及利

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规则。根据科技部于2015年7月颁布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

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及科技部于2015年8月颁布

的《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行政许可的通知》,倘外


监管概览

国投资申办者通过临床试验采集及收集人类遗传资源,其须通过网上系统向中

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科技部于2017年10月颁布《关于优化人类遗传

资源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简化了中国药品上市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及收集的

审批流程。

根据国务院于2024年3月10日最新修订并于202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

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

保障水平。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

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此外,采集、保藏、

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伦理审查。科技部于2023年5月26日颁布并于2023年7月1日生效的《人类遗传资

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对中国人类遗传资料的采集、保藏、利用及对外提

供提出具体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0月17日颁布并于2024年4月26日最新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法》」),为防控人类、动植物疫情;生物技

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

源安全管理;应对微生物耐药;以及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等领

域的现有法规建立全面的立法框架。按照《生物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高风险、中

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进行,并

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i)采集

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的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i)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i)利用我国人类遗

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或(iv)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

出境。

新药的行政保护及监测期

根据《实施条例》,NMPA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已获批生产的新

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以持续监测该等新药的安全性。在新药监测期内,

NMPA将不会批准任何其他企业生产或进口类似的新药的申请。


监管概览

有关药品生产的法律及法规

药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在中国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持证

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商须根据卫生部于2011年1月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展开

生产流程,该规范载列一系列规管药品生产的详细标准指引,包括机构与人员资

格、生产厂房与设施、设备、卫生状况、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产品营运、原材料

管理、销售记录保存以及客户投诉及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

在2019年12月1日之前,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11年8月发布的《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车间、

新增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证书(「GMP证书」)。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向申请企业

发放GMP证书。于2015年12月3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实施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未取得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不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NMPA于2019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及《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GMP、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

GMP、GS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

活动全面负责。

NMPA于2021年5月24日颁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3年7月19

日进行修订,同时废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

办法(试行)》规定,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按照GMP有关内容

开展现场检查。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的药品生产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结


监管概览

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M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

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GMP符合性检查。

药品委托生产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14年8月发布的《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药

品生产企业仅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

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该等委托生产安排应当

取得省级NMPA的批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月22日颁布并于

2020年7月1日生效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实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

有人和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将相关协议

连同实际生产场地的申请资料提交至药品监管主管部门,以申请办理药品生产

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遵守NMPA制定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以监督受托方履行协议所协定的责任。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已接受

委托生产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

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药品生产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及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于药品销售

包装上加贴追溯标签,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药物追溯,及时记录及保存药物追溯

数据,并向药物追溯合作服务平台提供追溯资料。

有关医疗保险计划的法律及法规

国家医疗保险计划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1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医疗保险计划首次予以采纳,据此,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

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于2007

年7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的范围,据此,试点区域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


监管概览

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外,于2016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覆盖除参

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目录

根据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7月30日颁布并于2020年9月1日生效的《基本医疗

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进行管理。国家医保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3年12月7日颁布并于2024

年1月1日生效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或《国家医

保药品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载列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物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

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

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

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

级医保药品目录》(「《省级医保药品目录》」)。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有权根据相关规定,

将民族药及医疗机构制剂纳入《省级医保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患者购买「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

保险计划获得报销。患者购买「乙类药品」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购买价格后,再按基

本医疗保险计划获得报销。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卫生部与中国其他8个部委于2009年8月18日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

法(暂行)》(于2015年2月13日经修订为《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及《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旨在促进以合理价格向中国消费者


监管概览

出售基本药物,确保中国大众可公平获得《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的药物。国务

院办公厅于2018年9月13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国家卫健委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8年9月30日颁布并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

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取代于2013年3月

13日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根据该等法规,政府出资的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县级医院、县级中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诊所)须配备及

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的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药物须透过集中

招标形式采购,并须由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进行价格管制。

对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治疗性药物,医保部门于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时,

应优先将合资格治疗性药物纳入目录范围,或调整目录的甲乙分类。

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及法规

专利

专利于中国主要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于2020年10月17

日最新修订并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及

国务院于2001年6月15日颁布,并于2023年12月11日最新修订及自2024年1月20日

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保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

「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

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

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

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

用的新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

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根据《专利法》,为了公共健

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商业秘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9月颁布并于2019年4月23日最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

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创造商业利益或利润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

业秘密的行为:(i)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


监管概览

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i)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i)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i)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iv)教唆、引诱、帮助他

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被侵权方可请求

行政整改措施,监管检查部门亦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侵权方处以罚款。

商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8月23日颁布、于2019年4月23日最新修订并

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

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

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

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

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著作权

著作权于中国主要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9月7日颁布、于2020年11月

11日最新修订并于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国务院于

2002年8月2日颁布并于2013年1月30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

施条例》所保护。该等法律法规对作品的分类以及版权的获取及保护作出了规定。

域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8月24日发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的《互联

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各省级通

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


监管概览

申请先注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

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

有关劳动、工作安全的法律及法规

劳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颁布、于2018年12月最新修订并生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颁布、于2012年12月修订并

于2013年7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于2008年9月颁布并

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外,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

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

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

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颁布、于2018年12月最新修订并生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于1999年1月颁布并于2019年3月最新修订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国务院于1999年4月颁布并于2019年3月最新修订

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

缴纳该等款项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补足。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7日颁布并于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性法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

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此外,用人单位应采

取规定的管理措施以在工作过程中防治职业病。


监管概览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及法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21年6月10日最新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倘生产经营单位未能遵守《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将遭致行政处

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环境保护及消防的法律及法规

环境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并于同日生效以及于2014年4月24日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概述各环境保护监管机构的职权及职责。

生态环境部有权发布国家环境质量及排放标准,并监察中国环境保护计划。同时,

地方环保部门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有关企业必须同时遵守国家标

准及地方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11月29日颁布、于2017年7月16日修订及于2017年10月

1日生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

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根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0月28日颁布、于2016年7月2日及2018

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任何对环境有影响的

建设项目,单位须根据其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监管概览

消防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4月29日颁布及于2021年4月29日最新修订并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建设工程

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未根据相关法律经消防设计

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及法规

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条

例》」),并于2013年12月7日最新修订。《危险化学品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及运输提出了监管要求。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

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项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该单位出具的有关化学品的合法用途说明。

根据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颁布、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4年7

月29日、2016年2月6日及2018年9月18日修订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对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进行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分为

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

学配剂。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购买许可证。购

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易制毒化学品的品

种、数量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监管概览

根据公安部于2019年7月6日颁布并于2019年8月10日施行的《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应当在购买后五日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及法规

于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

法》」)。《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自此,《外商投资法》成为规范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基

本法律,而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在投资准入

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谓负面清

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

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于2022年10月26日及2024年9月26日分别发布的《鼓励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负面清单」,于2024年11月1日施行)共同构成鼓励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限制类和禁止类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其中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

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监管概览

《外商投资法》在加强投资促进与保护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提

出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取代原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及备案制度。外

商投资信息报告适用商务部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国投资

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当透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报告方式包括初始报告、变更

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

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及法规

根据商务部于2009年3月16日颁布并于2014年9月6日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及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12月26日颁布并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的《企业境外投资

管理办法》,中国地区的企业(「投资者」)如拟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

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其控制

的境外企业投资的敏感类项目应予核准。投资者直接投资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

涉及投资者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应予备案。

有关外汇及税项的法律及法规

外汇

于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该条例于

1996年4月1日生效并于1997年1月14日及2008年8月5日修订。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

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境内机构、境内个人

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证券、衍生产品的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

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于2012年11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

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59号文」),其于2012年

12月17日生效并于2015年5月4日、2018年10月10日修订及于2019年12月30日部分

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59号文旨在简化外汇程序及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根据国


监管概览

家外汇管理局59号文,开立多个特殊目的外汇账户(如前期费用账户、外汇资本

金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外商投资者于中国的人民币所得款项再投资及外商投资

企业向其境外股东汇出外汇利润及股息毋须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而同一

实体可于不同省份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其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2月13

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于2019年12月30

日部分废止),规定由银行代替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

登记及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

登记及审批实施间接监管。

于2013年5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

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1号文」),其于2013年5月13日生效、于2018年10月10

日修订并于2019年12月30日部分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21号文规定,国家外汇管

理局或其地方分支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管理必须以登记方

式进行,且银行必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

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6日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

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中国

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支机构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境

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至境内账户或存放于境外账户,但所得款项用

途应与招股章程及其他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于2015年3月30日颁布、于2015年6月1日生效、于2019年12月30日部分

废止及于2023年3月23日部分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

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可根

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办理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

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i)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法律法规禁

止的支出;(i)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i)发放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

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或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及(iv)

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监管概览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6年6月9日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

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16号文」),其于同日施行并于2023

年12月4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

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部分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16号文规定,外汇资

本金、外债资金及境外上市调回资金适用意愿结汇,相应的外汇兑换人民币资本

金可用于向关联方发放贷款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4月10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

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

外上市收入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

证明材料。

税项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由全国人大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并于2017年2月24

日及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以及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并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为规管中国企业所

得税的主要法律法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分为居民企业

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

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

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居

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所得来源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或收入来

源于中国境外,但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均适用25%的统一所得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

入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10%

的企业所得税。


监管概览

增值税(「增值税」)

规管增值税的主要中国法律法规为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于1994

年1月1日实施并于2008年11月10日、2016年2月6日及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发布、

于同日施行并于2008年12月15日及2011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纳增值税。

根据一般纳税人的应课税行为,适用增值税率分别为17%、11%、6%及0%。财

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联合颁布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率的通知》将一般纳税人的相关应课税行为的增

值税率由原适用的17%及11%分别调整为16%及10%。财政部及其他部门于2019

年3月20日联合颁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

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将一般纳税人的相关应课税行为的增值税

税率由原适用的16%及10%分别进一步调整为13%及9%。

有关资料安全及数据隐私的法律及法规

数据安全及数据出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1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其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实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流程数据安全

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保障数据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及其他十二个中国监管

机关于2021年12月28日联合修订及颁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审查办法》」),

于2022年2月15日施行。《网络审查办法》规定(其中包括)(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

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

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网络审查办法》进行网络

安全审查;(i)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于其作为发行人

申请于境外上市其证券前,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及(i)倘中国相关政府部门

认为发行人的网络产品、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该政

府部门可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监管概览

根据网信办于2022年7月7日颁布并于2022年9月1日施行的《数据出境安全评

估办法》,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当地省级

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i)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

要数据;(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i)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

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及(iv)国家网

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根据网信办于2023年2月22日颁布并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出

境标准合同办法》,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

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i)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i)处理个人信息

不满100万人的;(i)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及(iv)

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此外,《个人信息出

境标准合同办法》规定,2023年6月1日之前已进行且不符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

同办法》规定的所有个人信息出境行为须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

根据网信办于2024年3月22日颁布并于同日施行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

动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

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个人信息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

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8月20日颁布并于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及责任,并

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了更高级别的保护措施。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7日颁布并于201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

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

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网络运


监管概览

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

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

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

露、毁损、丢失。

有关境内企业于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法律及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及上市的备案规定

于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颁布《境内企业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指引,

于2023年3月31日施行。《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全面提升及改革了中国境内企业境

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现有监管制度,并对境内企业证券直接及间接境外发行及

上市进行规管。任何被视为进行境外发行及上市活动的境内企业,应根据《境外

上市试行办法》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规定,倘发行人为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境外证券发行及上市将视为中国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此外,发行人同时符

合下列情形的,则境外证券发行及上市将被视为中国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i)

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任一指

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50%;及(i)经营活动

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

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

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行人应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提交首次公开

发售申请后3个中国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境外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于2023年2月24日联合颁布并于2023年3月31日

施行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中,境内企业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监管概览

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

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

公共利益。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

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

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

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

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H股全流通

「全流通」指H股公司的境内未上市股份(包括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未

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未上市内资股以及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

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于2019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H股公司

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全流通业务指引》」),其于2023年8月

10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部分修订。

根据《全流通业务指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

和行业监管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自主协商确定申请流

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并委托H股公司提出「全流通」申请。为申请「全流通」业务,

H股公司应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的必要行政备案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全流通」完成后,H股公司应于申请所涉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完成转登记后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情况

报告。

于2019年12月31日,中国结算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公布《H股「全流通」业

务实施细则》,其适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涉及的跨境转登记、存管和持有明细

维护、交易委托与指令传递、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名义持有人服务等相关业务。


监管概览

为落实H股「全流通」全面推开改革,明确相关股份登记存管和清算交收的

业务安排和办理流程,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颁布并于2024年9月

23日施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

对业务准备、跨境转登记、股份境外存管和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等事项作出明

确规定。

其他中国家及省级法律及法规

我们受中国家、省级及市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许多其他法律及法规项下不

断变化的规定所规限,其中部分适用或可能会适用于我们的业务。

我们认为,我们目前于所有重大方面遵守该等法律及法规;然而,未来我们

可能须产生大量成本以遵守该等法律及法规。因此,现有监管规定的意外变化或

采纳新规定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美国法律及法规概览

本节概述与我们的业务有关的美国主要法律及法规。

美国政府对药品及生物制品的监管

在美国,FDA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案》(「FDCA」)及其实施条例监

管药品,并根据FDCA及《公共卫生服务法案》(「PHSA」)及其实施条例监管生物制剂。

药品及生物制剂均受其他联邦、州及地方法规及规例的约束,例如与竞争有关的

法规及规例。获得监管批准的流程及后续遵守适当的联邦、州及地方法规及规例

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及财务资源。于产品开发过程、审批过程或批准后的任何时间

未能遵守适用的美国规定或会使申请人受到行政诉讼或司法制裁。该等诉讼及

制裁可能包括FDA拒绝批准待批申请、撤回批准、撤销许可、临床限制、公函或

警告函、自愿或强制召回产品或退出市场、没收产品、全部或部分暂停生产或分

销、强制令、罚款、拒绝政府合同、归还、交出款项及民事或刑事罚款或处罚。

一旦候选产品经确认用于开发,则进入临床前测试,此包括对产品化学成分、

毒性、配方及稳定性的实验室评估,以及动物研究。临床前测试根据FDA的药物

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进行。IND申办者必须向FDA提交临床前测试结果、

生产资料、分析数据、临床试验方案及任何可得的临床数据或文献。IND于FDA

收妥后30天自动生效,除非FDA提出疑虑或疑问并在该30天期限内对该试验施加


监管概览

临床限制。FDA亦可能会于临床试验期间任何时间因安全疑虑或不合规而施加临

床限制或部分临床限制。

所有涉及对人类施用研究性产品的临床试验必须在一名或多名合资格研究

员监督下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开展,包括所有研究受试者于参

与任何临床试验前提供知情同意书的要求。此外,机构审查委员会(「IRB」)必须

在任何临床试验计划于任何机构开始之前对其进行审查及批准,且IRB须至少每

年开展持续审查及重新批准研究。各新临床方案及有关方案的任何修订必须提

交FDA进行审查,并交由IRB批准。如临床试验并非根据IRB的要求开展或产品与

受试者意外遭受严重伤害有关,则IRB可暂停或终止批准该试验在其机构进行。

临床试验通常分三个连续阶段进行,即I期、I期及I期,且可能重叠。

  • ,其最初

接触单剂量的候选产品,随后接触多剂量的候选产品。该等临床试验

的主要目的为评估候选产品的代谢、药理作用、副作用耐受性及安全性。

  • ,以评估概念证明及╱

或厘定产生预期效益所需的剂量。同时收集安全性及更多其他药代动

力学及药效动力学资料、识别可能的不良反应及安全风险,并对疗效

进行初步评估。

  • ,旨在提供必要的数据,

以证明产品用于预期用途的有效性、使用的安全性及建立产品的整体

效益╱风险关系,为产品标签提供充分依据。

必须至少每年向FDA提交详细说明临床试验结果的进度报告。于试验申办

者确定资料符合报告资格后的15个历日内,必须向FDA及调查人员提交安全报告。

申办者亦须尽快通知FDA任何意外致命或威胁生命的疑似不良反应,惟无论如何

不迟于申办者首次收到资料后7个历日。受FDA规管产品(包括药物)的临床试验

申办者需登记及披露若干临床试验资料,使其可于w.clinicaltrials.gov公开查阅。


监管概览

在进行临床试验的同时,公司通常完成额外的动物研究,亦须按照现行医

药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规定落实生产商业数量产品的流程。获得监

管批准的流程及遵守适当的联邦、州、地方及外国法规及规例需要花费大量时间

及财务资源。未能遵守适用的美国要求或会令申请人受到行政或司法制裁。

美国审查及批准流程

作为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的一部分,须向FDA提交产品开发、临床前研

究及临床试验的结果,连同生产流程的描述、对产品开展的分析测试、拟定的标

签及其他相关资料。除非推迟或豁免,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或补充文件载列

的数据必须足以评估产品于所有相关儿科亚群中对指称适应症的安全性及有效

性,以及足以支持向各儿科亚群施用该产品的剂量及给药方式属安全且有效。提

交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需支付大额使用者付费及处方药项目年费。

FDA于收到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后60天内对其进行审查,以确保于接受

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备案前有关申请足够完整,可进行实质性审查。于接受

生物制品许可申请备案后,FDA开始进行深入的实质性审查,以确定(其中包括)

产品用于其拟定用途是否安全及有效。FDA亦评估产品的生产是否符合cGMP规定,

以确保产品的特性、强度、质量及纯度。于批准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前,FDA

通常会检查生产流程及设施是否符合cGMP规定,并足以确保在要求的规定内统

一生产品。FDA可将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转交咨询委员会(专家小组)跟进,

以审查申请是否应获得批准以及获批条件,并于作出决定时考虑该等建议。

倘未能满足适用的监管标准或可能需要额外临床数据或其他数据及资料,

FDA可拒绝批准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FDA将发出一份描述FDA于生物制品

许可申请(BLA)中识别的所有具体缺陷的完整答复函,在获得批准之前该等缺陷

必须获得满意解决。所识别的缺陷可能细小(例如需要更改标签)或者重大(例如

需要额外的临床试验)。此外,完整的答复函或会载列申请人为使申请符合条件

获批而可能采取的建议行动。申请人可重新提交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解决

函件中识别的所有缺陷,或撤回申请或请求给予听证的机会。

监管批准可能仅限于特定的疾病及剂量,或所用适应症可能会另外受到限

制,这可能会限制产品的商业价值。此外,FDA可能要求于产品标签中列入若干

禁忌症、警告或预防措施。再者,FDA可能要求进行批准后研究,包括IV期临床

试验,以于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获批准后进一步评估产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

并可能要求开展测试和监督项目以监测已商业化获批产品的安全性。


监管概览

加快开发及审查计划

FDA已实施多项计划,旨在对拟用于治疗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病症的

药物加快或简化其开发及FDA审查程序。该等计划的目的是较依循标准FDA审查

程序而言抢先一步向患者提供重要新药。

快速通道认定

为符合资格获得快速通道认定,FDA须根据申办者的请求确定某一药物旨

在治疗严重或危及生命且目前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或病症,并显示出有潜

力解决该疾病或病症的治疗缺口。根据快速通道计划,候选药物的申办者可于提

交候选药物IND的同时或之后请求FDA认定针对某一特定适应症的产品为快速通

道产品。FDA必须于收到申办者的请求后60天内决定是否授予快速通道认定。

除其他益处(如能够使用替代终点和与FDA更好地互动)外,FDA可能会于申

请完成前对快速通道产品NDA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若申请人提供提交剩余资

料的时间表而FDA就此批准,且申请人缴付适用使用者付费,则可以进行滚动审

查。然而,FDA审查快速通道申请的预定时间须待提交最后一部分NDA后方会开

始。此外,若FDA认为临床试验过程中得出的数据不再支持该认定,则可撤回快

速通道认定。

优先审查

FDA可对在治疗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或在缺乏适当疗法情况下能够提供治疗

的药物授予优先审查认定。优先审查指FDA审查申请的目标时间是六个月,而非

根据《处方药使用者付费法案》(「PDUFA」)指引下的十个月标准审查时间。六个月

及十个月的审查期限自「提交」日期开始计算,而非自收到新分子实体NDA的日

期开始计算,有关审查及决定时间自提交之日起计通常会增加约两个月。大多数

符合快速通道认定的产品亦可能被认定为适合接受优先审查。

加速审批

根据FDA的加速审批规定,FDA可批准用于治疗严重或致命疾病的药物或

生物候选药物,该等药物与现有疗法相比,可为患者提供显著的治疗效果,并能

影响对可合理预测临床疗效的替代终点或可在不可逆发病率或死亡率(「IM」)

之前测定的临床终点,即经计及疾病或病症的严重性、罕见性或流行程度,以及

替代治疗的可用性或缺乏性,可合理预测对IM的影响或其他临床疗效。在此基

础上获批的候选产品须遵守严格的上市后合规要求,包括完成获批后临床试验,


监管概览

以确认对临床终点的影响。未进行规定的批准后研究或未在上市后研究中确认

临床疗效,会使FDA有可能将产品撤出市场。根据加速规定批准候选产品的所有

宣传材料须经FDA事先审查。

突破性认定

申办者可使用的另一项计划为突破性疗法认定。若产品拟单独或与一种或

多种其他药物或生物制剂联合用于治疗严重或致命病症,且初步临床证据表明,

该产品在一个或多个临床重要终点上可能比现有获批疗法有显著改善(如在临床

开发早期观察到的实质性疗效),则该药物或生物制剂可被认定为突破性疗法。

申办者可请求在提交IND的同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将某一产品认定为突破性疗法,

而FDA须在收到请求后的60天内确定候选产品是否符合资格获授予该认定。如获

上述认定,FDA须采取行动加快产品上市申请的进展及审查,包括于产品开发过

程中与申办者会面,及时向申办者提供建议,以确保收集临床前及临床数据的开

发计划尽可能高效。

孤儿药

根据《1983年孤儿药法案》,FDA可向拟用于治疗罕见疾病或病症(于美国通

常影响不足200,000人)或生产商合理预期无法收回药物治疗研发成本的药物或生

物候选药物授予孤儿药认定。就具有孤儿药认定的疾病或病症获得FDA批准的首

名申请人可享有七年专营期。在专营期内,除少数情况外,FDA不会批准用于治

疗相同疾病或病症的相同产品的任何其他上市申请。

上市后规定

于新产品获审批后,生产商及获批产品须接受FDA的持续监管,其中包括监

测及记录活动、报告不良反应、遵守推广及广告规定(包括对推广产品用于未经

批准的用途或患者群体(「超适应症用途」)及对行业赞助的科学教育活动的限制)。

尽管医生可开具用于超适应症用途的合法产品,但生产商不得推广或宣传该等

用途。FDA及其他机构积极执行法律法规,禁止推广超适应症用途,如被发现不

当宣传超适应症用途,公司或须承担重大责任,包括接受联邦及州政府机构的

调查。处方药宣传材料必须在首次使用或首次出版时提交FDA。此外,若对药物

或生物制剂进行任何修改,包括更改适应症、标签或生产工艺或设施,申请人或

须提交新的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或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补充文件以获得

FDA批准,而这可能需要开发更多数据或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


监管概览

FDA亦可能在审批时附加其他条件,包括要求制定风险评估及缓解策略

(「REMS」),以确保产品的安全使用。若FDA得出结论需要制定REMS,生物制品

许可申请(BLA)的申办者必须提交拟备的REMS。在欠缺获批REMS的情况下,

FDA将不会批准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如需)。REMS可包括药物指南、医生沟

通计划或确保安全使用的要素,如限制性分发方法、患者登记表及其他风险最小

化工具。批准或营销方面的任何该等限制均可能限制产品的商业促销、分销、处

方或分发。如未遵守监管标准或在初步营销后出现问题,产品批文或遭撤销。

FDA法规定,产品须在特定获批设施中生产,并符合cGMP规定。该等生

产商须遵守cGMP规定,该等规定包括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保存记录及文件以

及有责任调查及纠正任何偏离cGMP的情况。

生产商及其他参与生产及分销获批药物或生物制剂的实体须向FDA及若干

州政府机构登记其经营场所,并接受FDA及若干州政府机构的定期突击检查,以

确保遵守cGMP规定及其他法律。因此,生产商须继续于生产及质量控制方面花

费时间、金钱及精力以维持cGMP合规。若被发现违规情况(包括未遵守cGMP规定),

或会导致执法行动,而产品获批后若被发现存在问题,则可能会对产品、生产商

或获批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持有人造成影响,包括召回。

一旦获批,若不符合监管要求及标准,或药物或生物制剂进入市场后出现

问题,则FDA可能会发出强制执行函或撤销产品批文。整改措施可能会对药物或

生物制剂的分销造成延误,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及金钱。其后发现的此前未发

现药物或生物制剂存在的问题(包括出现意外严重程度或频率的不良事件)或生

产过程存在问题或未能遵守监管规定,可能导致须对获批标签进行修订,以增加

新的安全信息;须进行上市后研究或临床试验,以评估新的安全风险;或须根据

REMS计划进行分销或施加其他限制。其他潜在后果包括:

  • 、暂停审批、自市场上撤回全部药

物或召回产品;

  • 、警告函或暂停获批后临床试验;
  • ,或暂停或撤回药物或生物

制剂批文;扣押或扣留药物或生物制剂,或拒绝批准药物进出口;或


监管概览

《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

《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经《医疗与教育负担调和法案》修订,统称「ACA」)

于2010年3月在美国成为法律,并透过扩大医疗保险范围以及大幅改变美国政府

及非公众保险公司资助医疗保健的方式,带动美国医疗改革。具体到药品方面,

ACA就医疗补助计划涵盖的药物扩大及增加行业回扣,并对联邦医疗保险处方

药福利项下的涵盖规定作出更改。除其他条文外,ACA载有条文,可能透过增加

医疗补助计划所报销药物的回扣、将医疗补助回扣延伸至医疗补助管理护理计划,

以及为若干联邦医疗保险D部分受益人提供强制性折扣,并根据制药公司所占联

邦医疗计划的销售额设定年费,降低药品的盈利能力。

ACA自立法以来在若干方面临司法及国会挑战,且将于未来面临更多有

关ACA的挑战及修订。自2017年1月以来,前总统特朗普已签署行政命令及其他

指令以延迟实施若干ACA条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ACA所规定的若干医疗保险规定。

同时,国会已考虑立法废除或废除并取代ACA全部或部分内容。尽管国会并未通

过全面废除的法例,但影响实施ACA项下若干税项的数项法案已获通过,举例而

言,国会于2017年立法的《税改法案》已撇销ACA就未能于一年中全部或部分时间

内维持合资格医疗保障的若干人士所实施以税收为基础的共享责任付款(通常称

为「个人强制纳保」)。此外,《2020 年联邦开支方案》(2020 federal spending package)

永久废除ACA规定向高成本雇主营办的医疗保障征收的「凯迪拉克」税及医疗器

械税(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以及废除健康保险公司税(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ACA可能面临其他挑战,或将其废除或取代的行动。

专利期补偿及营销专营权

经批准后,如申请的批准是首次允许的商业营销或使用含有《1984年药物价

格竞争及专利期补偿法案》(称为《哈奇-韦克斯曼法案》)所规定活性成分的生物

制剂,相关药物或生物制品专利的拥有人可申请最多五年的专利期延期,以补偿

在产品开发及FDA对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的审查过程中失去的部分专利期。

可授出的专利期延期为产品测试阶段的一半时间(即提交IND与生物制品许可申

请(BLA)之间的间隔时间),以及为所有审查阶段的时间(即提交生物制品许可申

请(BLA)与批准之间的间隔时间),最多为5年。如FDA认为申请人未以应有的谨

慎寻求批准,则有关时间可予缩短。经延长的专利期由FDA批准产品当日起计合

共不可超过14年。每款获批产品仅有一项专利可以申请补偿期限,仅关于获批产

品、产品使用方法或产品生产方法的专利可获延期,而专利持有人必须于批准后

60天内申请补偿期限。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美国专利及商标局」)与FDA商讨,审

查并批准专利期补偿的申请。就可能于申请阶段届满的专利而言,专利拥有人可


监管概览

请求临时专利延期。临时专利延期将专利期延期一年,而专利拥有人可申请最多

四次临时专利续期。就每项授出的临时专利延期而言,批准后的专利延期减少一

年。美国专利及商标局长必须确定正在寻求专利延长的专利所涉及的候选药

物很可能会获批准。尚未提交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的候选药物不可申请临时

专利延期。

拟议《生物安全法案》

于2023年12月20日,美国参议院议员提出立法禁止联邦政府与牵连外国对

手的特定生物技术供应商签订合约。于2024年3月6日,美国参议院提出的立法版

本由国土安全和政府事务委员会提请美国参议院全院审议。于2024年1月24日,

美国众议院提出类似的立法版本,名为《生物安全法案》(「《生物安全法案》」)。于

2024年5月15日,《生物安全法案》由监督与问责委员会提请美国众议院全院审议。

于2024年9月9日,美国众议院投票赞成《生物安全法案》,并将该法案送交美国参

议院全院。美国众议院于2024年12月7日公布的《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参议院

修正案及于12月18日公布为美国政府提供资金的持续决议案均未将《生物安全法案》

列入其中。此外,参议院并无对众议院通过的版本采取行动。因此,《生物安全法

案》未能于2024年获颁布立法。《生物安全法案》可能会于2025年获颁布,但必须于

众议院及参议院重新提出并再次进行投票。

《生物安全法案》如以当前形式颁布,将禁止美国政府从指定「受关注生物技

术公司」采购生物技术设备或取得服务,并禁止向任何使用指定「受关注生物技

术公司」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的实体批出政府合同、贷款及赠款。此立法的最

新众议院版本(H.R.8333)将五家特定中国公司列为「受关注生物技术公司」。美国

政府有权将其他实体列为「受关注生物技术公司」,特别是受外国对手(根据法律

界定为中国、伊朗、朝鲜及俄罗斯)政府的行政治理结构、指示、控制规限或代表

该等政府营运、涉及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的制造、分销、供应或采购,以及对美

国的国家安全构成风险的任何实体。此立法的最新众议院版本将《生物安全法案》

条文(i)延迟应用至2032年1月1日为止,此适用于由其中一家所列受关注生物技术

公司根据在此立法生效日期之前签订的合约或协议提供或生产的生物技术设备

或服务;及(i)自列为新增受关注生物技术公司起5年内延迟应用,此适用于由日

后被美国政府列为受关注生物技术公司的实体提供或生产的生物技术设备及服务。


监管概览

《生物安全法案》参议院版本(S.3558)亦已提交参议院全院投票,其中药明生

物未被列为「受关注生物技术公司」。参议院版本亦与众议院版本于若干其他方

面存在差异,例如,参议院版本不包含直至2032年1月1日前允许被列为受关注生

物技术公司根据此立法生效日期之前订立的合约或协议提供或生产的生物技术

设备及服务的不追溯条文。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概览

本集团于2012年11月成立,并自2014年5月起开始业务营运。自本集团成立

以来,我们一直由共同创始人康博士及赖博士领导,他们于制药行业(尤其于抗

体药物发现及开发方面)合共拥有数十年经验,在药物开发(从发现到商业化)方

面的往绩记录备受认可。有关我们共同创始人经验及资格的更多详情,见「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在中国成立。于2024年8月,本公司由有限责任公

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过多年发展,我们已建立目前的业务形式,成为一家临床阶段生物科技

公司,致力于发现、开发和商业化治疗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

的新疗法。具体而言,我们致力采用各种药物类型的多种组合治疗策略,并识别

靶点及机制以开发突破性疗法,为不能有效应答现有免疫疗法的癌症患者提供

疗效和安全性更佳的治疗方案。有关详情,见「业务」。

里程碑

以下为自我们成立以来的主要发展里程碑概要:

年份里程碑

2012年本公司于中国成立

2015年完成总额人民币10,000,000元的天使轮融资

成立自主研发团队

2017年完成总额人民币27,000,000元的Pre-A轮融资

2019年完成总额人民币85,000,000元的A轮融资

完成总额人民币20,000,000元的A+轮融资

取得NMPA的IND批准,可在中国开展LBL-007(LAG3单克隆

抗体)的首次人体研究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年份里程碑

2020年完成总额人民币75,000,000元的B轮融资

完成总额人民币130,000,000元的B+轮融资

在中国启动LBL-007的首次人体Ia期试验

取得FDA的IND批准,可在美国开展LBL-007的首次人体研

2021年完成总额人民币607,000,000元的C轮融资

与百济神州订立LBL-007的授权及合作协议,使我们有资格

获得高达7.72亿美元的首付款及里程碑付款,另加双位数百

分比的分级特许权使用费

获得NMPA的IND批准,并在中国启动LBL-015(PD-1/TGF-R2

融合蛋白)单药疗法治疗实体瘤的首次人体I/I期试验

取得FDA的IND批准,可于美国开展LBL-015的首次人体研

分别获得NMPA及FDA的IND批准,可开展LBL-024(PD-L1/4-1B

双特异性抗体)治疗实体瘤的首次人体研究

分别获得NMPA及FDA的IND批准,可开展LBL-019(TNFR2

单克隆抗体)治疗实体瘤的首次人体研究

2022年我们成立江北开发生产中心

在中国开展LBL-024治疗实体瘤的I/I期试验

获得NMPA的IND批准,并启动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

化疗治疗晚期实体瘤及鼻咽癌的Ib/I期试验

在中国启动LBL-019治疗实体瘤的I期试验

于美国开始业务开发营运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年份里程碑

2023年获得NMPA的IND批准,并在中国启动LBL-034(GPRC5D/CD3

双特异性抗体)单药疗法治疗复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的I/I期试验

获得FDA的IND批准,可于美国开展LBL-034的首次人体研

获得NMPA的IND批准,并在中国启动LBL-033(MUC16/CD3

双特异性抗体)治疗晚期恶性肿瘤的I/I期试验

获得FDA的IND批准,可于美国开展LBL-033的首次人体研

获得NMPA的IND批准,以在中国评估LBL-024联合化疗治疗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小细胞肺癌的情况

2024年完成总额人民币130,000,000元的C+轮融资

获得NMPA的批准,并启动LBL-024单药疗法治疗复发性╱

难治性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单臂注册临床试验

在中国开展LBL-024联合化疗治疗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

小细胞肺癌的Ib/I期试验

自NMPA获得Ib/I期研究的IND批准,以评估LBL-024联合化

疗治疗非小细胞肺癌、胆道癌、肝细胞癌、胃癌及食管鳞状

细胞癌的情况

用于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管线资产(包括LBL-051

(CD19/BCMA/CD3)及LBL-047(BDCA2/TACI)推进至IND准

备阶段

LBL-024获得NMPA的突破性疗法认定,可用于治疗后线肺

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

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获得FDA批准LBL-034的孤儿药认定,可用于治疗多发性骨

髓瘤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年份里程碑

与Oblenio Bio, Inc.(Aditum Bio新成立的美国公司)就LBL-051

订立合作、独家选择权及授权协议,使我们有资格获得高

达6.14亿美元的首付款、里程碑及其他付款、中个位数百分

比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Oblenio Bio的股权

获得FDA批准LBL-024的孤儿药认定,可用于治疗神经内分

泌癌

我们的附属公司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有4家全资附属公司,其详情载列如下:

附属公司成立地点成立日期主要业务

(1)

南京礼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中国2018年7月12日药品研发与销售

Leads Biolabs Inc.美国特拉华州2022年6月23日业务开发及商业合作

香港礼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香港2024年3月15日业务及商业合作

芜湖维立志博生物制药

有限公司

中国2024年5月8日药品研发、生产与销售

附注:

  • ,南京礼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Leads Biolabs Inc.、香港礼至生

物医药有限公司及芜湖维立志博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并无实质性业务营运。

  • ,我们各附属公司自其成立以来一直由本公司全资拥有。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本公司的成立及主要股权变动

(a) 本公司于2012年成立

康博士与赖博士在美国家癌症研究所(「NCI」)从事肿瘤免疫疗法研究时

相识,当时两人作为博士后研究员在备受尊敬的NCI外科主任Steven Rosenberg博

士的实验室工作。康博士及赖博士致力于研发抗体药物以应对癌症免疫疗法中

的挑战,故此他们于2012年11月27日在中国成立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筹

备期后,本公司于2014年5月开始营运。成立后,本公司的实益拥有权如下:

股东

已认缴

注册资本股权

(人民币元)(%)

康博士

(1)

1,110,00037.00

赖博士

(1)

900,00030.00

鲁东成博士(「鲁博士」)

(1)(2)

990,00033.00

总计3,000,000100.00

附注:

  •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康博士的父亲康崇瑾先生、赖博士的配

偶詹丽珍女士及鲁博士的兄弟鲁成文先生的名义登记,他们作为名义股东分

别代表康博士、赖博士及鲁博士持有本公司股权。本公司成立之时,由于康

博士、赖博士及鲁博士定居国外,不便直接在中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

他们委托其在中国的近亲代为持有本公司股权,作为过渡安排(「委托安排」)。

本公司成立后,其注册资本部分由康崇瑾先生、詹丽珍女士及鲁成文先生按

康博士、赖博士及鲁博士根据委托安排各自已认缴注册资本比例代其实缴合

共人民币1,000,000元(由康博士、赖博士及鲁博士使用各自来自雇佣薪酬、投

资及个人储蓄的资金拨付)。委托安排于股份分别在2016年9月及2019年9月转

回康博士、赖博士及鲁博士后终止。诚如中国法律顾问告知,委托安排并无

违反当时生效的中国有关法律及法规。有关详情,见下文「-本公司的成立及

主要股权变动-于2016年向礼至合伙转让股权及增资」。

  • ,鲁博士与康博士及赖博士经一名共同熟人介绍相识。鲁博

士自2015年11月起一直担任本公司董事。鲁博士与康博士及赖博士在生物科

技行业志趣相投,他作为被动投资者投资本公司,惟自本集团成立以来并无

参与日常业务营运。根据2024年10月25日的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案,鲁博士

将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待上市后作实及生效。他辞任是为了改善本公司的

企业管治架构,且他已确认与本公司并无意见分歧。有关进一步详情,见「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的附注。截至最后可行日期,鲁博士于本公司约4.49%

股权中拥有权益。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b) 于2015年进行减资及天使轮融资

于2015年8月10日,本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人民币2,000,000元,以优化资本结

构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本公司注册资本调整为人民币1,000,000元,与本

公司当时的实缴资本相符。股本削减完成后,当时本公司所有股本已缴足。

于2015年12月8日,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333,334元,由南京凯元成长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凯元」)及上海庄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

庄钟」)各自以代价人民币5,000,000元认缴。有关天使轮融资的详情,见下文「-首

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上述减资及天使轮融资完成后,本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下:

股东

已认缴

注册资本股权

(人民币元)(%)

康博士

(1)

370,00027.75

赖博士

(1)

300,00022.50

鲁博士

(1)

330,00024.75

南京凯元166,66712.50

上海庄钟166,66712.50

总计1,333,334100.00

附注:

  • ,他们各自于本公司注册资本的权益以康崇瑾先生、詹丽珍女

士及鲁成文先生的名义登记。

(c) 于2016年向礼至合伙转让股权及增资

于2016年9月8日,为向对本公司作出贡献的主要雇员及顾问提供股份激励,

本公司各登记股东同意将他们各自所持本公司股权的15%转让予境内雇员股份

激励平台礼至合伙,总代价为人民币200,000元,有关金额按本公司注册资本的相

应金额厘定。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于2016年9月13日,我们决定增加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元。增加

的注册资本由本公司当时登记股东按他们各自于本公司的股权比例认缴。

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本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下:

股东

已认缴

注册资本股权

(人民币元)(%)

康博士

(1)

1,022,12523.59

赖博士

(2)

828,75019.13

鲁博士

(1)

911,62521.04

礼至合伙650,00015.00

南京凯元460,41710.63

上海庄钟460,41710.63

总计4,333,334100.00

附注:

  • ,康崇瑾先生将其于本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予康博士及礼至

合伙,现金代价分别为人民币314,500元及人民币55,500元;鲁成文先生将其于

本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予鲁博士及礼至合伙,现金代价分别为人民币280,500

元及人民币49,500元。由于承让人康博士及鲁博士为美国公民,有关股权转让

的代价就有关外汇管理及外商直接投资规定的监管合规而设,并根据本公司

当时注册资本的相应金额厘定。于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有关康博士及鲁博

士于本公司股权的委托安排已告终止,康博士及鲁博士直接持有他们各自于

本公司的股权。

  • ,赖博士于本公司当时注册资本的权益以詹丽珍女士的名义登

记。于2019年9月10日,詹丽珍女士以现金代价人民币828,750元将其于本公司

的全部股权转让予赖博士。由于承让人赖博士为美国公民,有关股权转让的

代价就有关外汇管理及外商直接投资规定的监管合规而设,并根据本公司当

时注册资本的相应金额厘定。于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有关赖博士于本公司

股权的委托安排已告终止,赖博士直接持有其于本公司的股权。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d) 于2017年进行Pre-A轮融资

我们决定于2017年7月4日透过下文详述的增资进行Pre-A轮融资。有关Pre-A

轮融资的详情,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因此,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人民币6,004,763元。

Pre-A轮投资者

(1)

已认缴

注册资本代价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北京汉康建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汉康」)464,2867,500,000

南京捷源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捷源」)464,2867,500,000

南京凯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凯泰」)309,5245,000,000

北京重山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重山」)247,6194,000,000

南京景永医疗健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南京景永」)185,7143,000,000

总计1,671,42927,000,000

附注:

  • ,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d)有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资料」。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e) 于2018年及2019年进行A轮融资

我们决定于2018年及2019年透过下文详述的增资进行A轮融资。有关A轮融

资的详情,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因此,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

币8,232,518元。

A轮投资者

(1)

已认缴

注册资本代价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苏州建信汉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汉康」)800,63630,000,000

南京恩然瑞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前称南京恩然瑞光健康产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恩然瑞光」)533,75720,000,000

昆明高新诺泰大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昆明诺泰」)405,29316,000,000

宁波怀格共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怀格」)(于A轮融资时前称为宁波

怀格共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3,30810,000,000

北京重山133,4385,000,000

杭州华方和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华方」)101,3234,000,000

总计2,227,75585,000,000

附注:

  • ,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d)有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资料」。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f) 于2019年进行A+轮融资

我们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透过下文详述的增资进行A+轮融资。有关A+轮

融资的详情,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因此,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

民币8,561,823元。

A+轮投资者

(1)

已认缴

注册资本代价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南京江北医疗创新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江北基金」)

(2)

329,30520,000,000

总计329,30520,000,000

附注:

  • ,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d)有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资料」。

  • ,江北基金、康博士、赖博士与本公司订立可换股票据投资协

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向江北基金发行本金额为人民币30百万元的有抵押可

换股票据(「江北可换股票据」)。江北可换股票据由康博士及赖博士以江北基

金为受益人分别质押本公司注册股本人民币131,281元及人民币65,641元作为

担保(统称「股份质押」)。江北可换股票据于2023年4月8日到期应付,除非根

据江北可换股票据的条款转换为已认缴注册资本。于2023年5月30日,江北可

换股票据获悉数转换为本公司约人民币233,448元注册股本,故股份质押获解

除。有关详情,见下文「-本公司的成立及主要股权变动-(m)于2023年转换后

增资」。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g) 于2020年向礼至合伙转让股权及进行B轮融资

于2020年5月26日,为向更多雇员提供股份激励,康博士、鲁博士及赖博士

各自同意将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2,212元、人民币91,162元及人民币82,875元

转让予境内股份激励平台礼至合伙,代价相当于已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同日,我们决定将本公司的注册股本增加至人民币9,632,051元,有关注册股

本由B轮融资的投资者认缴,详情见下文。有关B轮融资的详情,见下文「-首次

公开发售前投资」。

B轮投资者

(1)

已认缴

注册资本代价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武汉华方健民医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方健民」)428,09130,000,000

南京其瑞佑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前称南京其瑞佑康科技发展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其瑞佑康」)356,74325,000,000

宁波怀格285,39420,000,000

总计1,070,22875,000,000

附注:

  • ,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d)有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资料」。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h) 于2020年进行B+轮融资

我们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透过下文详述的增资进行B+轮融资。有关B+轮

融资的详情,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因此,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

民币11,487,113元。

B+轮投资者

(1)

已认缴

注册资本代价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药集团」)713,48550,000,000

上海国鸿智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国鸿」)428,09130,000,000

新余市上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上润」)214,04615,000,000

嘉兴铭朗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嘉兴铭朗」)214,04615,000,000

南京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南京江北高新基金」)142,69710,000,000

宁波揽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揽慧」)142,69710,000,000

总计1,855,062130,000,000

附注:

  • ,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d)有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资料」。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i) 于2021年转让股权

于2021年3月30日及2021年3月31日,本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下列转让。有关转

让的代价经参考本公司于B+轮融资时的估值而厘定。昆药集团向新希望医疗健

康南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希望医疗」)进行的股权转让已于2021年9月完成,

而华方健民向共青城久友生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久友生晖」)

及共青城久友生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久友生瑞」)进行的股权

转让已于2021年4月完成。

转让人承让人

已转让

注册资本代价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昆药集团新希望医疗428,09130,000,000

华方健民共青城久友生晖146,97810,300,000

华方健民共青城久友生瑞138,4169,700,000

附注:

  • ,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d)有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资料」。

(j) 礼至合伙于2021年增资

于2021年9月3日,本公司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574,356元,有关增资

由境内股份激励平台礼至合伙以代价人民币574,356元认缴。因此,本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至人民币12,061,469元。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k) 于2021年进行C轮融资

我们决定于2021年9月24日透过下文详述的增资进行C轮融资。有关C轮融

资的详情,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因此,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

币16,784,896元。

C轮投资者

已认缴

注册资本代价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Loyal Valey Capital Advantage Fund I LP

(「Loyal Valey Fund I」)1,167,239150,000,000

杭州余杭龙磐健康医疗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龙磐」)544,71170,000,000

厦门德屹长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德屹长青」)389,07950,000,000

AJS AlphaTech Limited249,01132,000,000

上海乐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乐永」)233,44830,000,000

黄河三角洲荣昌(烟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黄河三角洲荣昌」)233,44830,000,000

汉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潍坊)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汉康中小企」)233,44830,000,000

新希望医疗233,44830,000,000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创投」)194,54025,000,000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C轮投资者

已认缴

注册资本代价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深圳红土医疗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红土」)194,54025,000,000

景宁怀格瑞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景宁怀格」)194,54025,000,000

共青城瑞吉五期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共青城瑞吉五期投资」)155,63220,000,000

Truman Enterprises (Hong Kong) Limited155,63220,000,000

南京恩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恩捷」)155,63220,000,000

嘉兴同人合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嘉兴同人」)155,63220,000,000

恩然瑞光155,63220,000,000

新余市新国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市新国路」)77,81510,000,000

总计4,723,427607,000,000

附注:

  • ,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d)有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资料」。

  • ,汉康中小企的名称为潍坊汉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汉康中小企其后更名为汉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潍坊)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l) 于2021年转让股权

于2021年12月21日,本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下列转让。有关转让的代价经参考

本公司于C轮融资时的估值而厘定。有关股权转让于2021年12月完成。

转让人承让人

(2)

已转让

注册资本代价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南京凯元

(1)

建银国际(深圳)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建银国际创业投资」)

265,87734,167,400

南京凯元广东博资同泽一号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博资」)

194,54025,000,000

附注:

  • ,南京凯元不再持有本公司任何股权。南京凯元为一

家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由其普通合伙人南京凯元创业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管理。根据公开可得资料,南京凯元有8名有限合伙人,且由

南京江宁人才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最大有限合伙人)持有约30.80%股权。

  • ,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d)有关首次公开发

售前投资者的资料」。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m) 于2023年转换后增资

于2023年5月30日,我们决定将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约人民币233,448元,由

江北基金于江北可换股票据转换后认缴。于江北可换股票据转换后增加的注册

资本为江北可换股票据的本金额除以等于本公司注册资本每人民币1元的购买价

的转换价所得的商值。于进行转换的同时,康博士及赖博士所作股份质押亦获解

除。因此,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7,018,344元。

(n) 于2024年透过境外股份激励平台增资

随著本集团业务持续增长,为进一步向对本公司作出贡献的主要雇员及顾

问提供更多股份激励,于2024年4月12日,我们决定将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人民

币504,663元,由于2024年3月4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境外股份激励平台引

领生物有限公司及LeadsTech Limited分别以代价人民币280,368元及人民币224,295

元认缴。因此,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7,523,007元。

(o) 于2024年将本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于2024年5月31日,当时股东议决(其中包括)将本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制

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本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南京维立志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全体当时股东所订立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的发起人协议,全体发起人批准

将本公司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经审核资产净值转换为15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0元的股份,资产净值超出部分人民币163,102,656.54元计入本公司的资本

储备。于2024年8月转制完成后,15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元的股份由全

体当时股东按转制前他们各自于本公司的股权比例认缴。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p) 于2024年进行C+轮融资

我们决定于2024年11月22日透过下文详述的增资进行C+轮融资。有关C+轮

融资的详情,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因此,本公司股本增加至人民币

156,500,000元。

C+轮投资者

(1)

已认缴

股份数目代价

(人民币元)

安徽昆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昆路」)4,500,00090,000,000

广州凯得一期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凯得」)1,500,00030,000,000

新余上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上宣」)500,00010,000,000

总计6,500,000130,000,000

附注:

  • ,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d)有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资料」。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q) 于2024年转让股权

于2024年9月至11月,本公司股份的转让情况如下。有关转让的代价经相关

股东公平磋商而厘定。截至2024年11月27日,以下所有股份转让已完成。

转让人承让人

(1)

已转让

股份数目代价

(人民币元)

南京凯泰梁杰先生(「梁先生」)937,5007,500,000

南京凯泰孙颐先生(「孙先生」)937,5007,500,000

南京捷源嘉兴中赢众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嘉兴中赢」)

1,000,00016,000,000

北京汉康南京恩然呈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恩然呈丰」)

937,50014,700,000

安徽昆路智享生物(苏州)有限公司

(「智享生物(苏州)」)

1,150,00023,000,000

安徽昆路汉康中小企500,00010,000,000

安徽昆路上海济世乐美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前称厦门济世乐美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济世乐美」)

500,00010,000,000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转让人承让人

(1)

已转让

股份数目代价

(人民币元)

安徽昆路南京佳康瑞臻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南京佳康瑞臻」)

500,00010,000,000

安徽昆路成都怀格国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成都怀格」)

500,00010,000,000

附注:

  • ,见下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d)有关首次公开发

售前投资者的资料」。

于2024年12月转让股权

于2024年12月,本公司已进行以下股份转让。有关转让的代价经相关股东公

平磋商厘定,当中计及我们的业务前景、候选药物的研发进展及有关人士于转让

时的商业考量。截至2025年2月6日,以下所有股份转让均已结清。

转让人承让人

已转让

股份数目代价

(1)

(人民币元)

华方健民上海济世乐美895,95410,000,000

引领生物有限公司汉康中小企184,016450,000

引领生物有限公司上海济世乐美184,016450,000

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南京佳康瑞臻184,016450,000

引领生物有限公司成都怀格184,016450,000

附注:

(1) 引领生物有限公司与相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进行股份转让的每股价格约

为每股人民币2.4元,低于同期其他股东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每股价格(即约

每股人民币11.2元)。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有关股份转让基于引领生物有限

公司的股东康博士及左鸿刚先生(「左先生」)与相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本

公司的长期股东)之间的商业磋商。引领生物有限公司与相关首次公开发售前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投资者进行有关股份转让的代价经公平磋商厘定,当中计及(其中包括)有关

股份于清算时的顺序较后、引领生物有限公司的初始认购价低于股份转让的

代价,以及该等股份(未上市股份,上市后将不会转换为H股)缺乏流通性。引

领生物有限公司的股东认为,有关股份转让将加强相关股东的利益与本公司

的利益一致,增强其支持本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能力,并显示其对本公司的

信心。

合并及收购

于整个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无进行任何收购、合并

或出售。

上市原因

本公司正寻求其H股于联交所上市,以为业务发展筹集更多资金、为正在进

行及计划进行的候选产品临床开发提供资金。有关我们未来计划的详情,见本招

股章程「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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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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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附注:

(1) 每股成本乃基于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所作投资金额及于紧随首次公开发售

前投资后所持注册资本金额或股份数目计算。

(2) 天使轮融资至Pre-A轮融资的每股成本下降源于本公司于2016年9月决定将其

资本储备转换为注册资本。增加的注册资本由当时现有股东根据他们于本公

司的股权按比例认缴。因此,天使轮投资者持有的注册资本总额有所增加,

且天使轮投资者的每股成本被有效摊薄。天使轮投资者的每股实际成本为人

民币1.27元,低于Pre-A轮融资的每股成本。本公司自天使轮融资阶段至Pre-A

轮融资阶段的估值增加。有关具体原因,请参阅下文附注(5)(i)。

  • (即指示性发售

价范围每股发售股份31.60港元至35.00港元的中位数)计算(假设发售量调整权

及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

(i) 本公司自天使轮融资至Pre-A轮融资的估值增加乃主要由于LBL-007的研

发取得进展,该项研究已进入IND准备阶段;

(i) 本公司自Pre-A轮融资至A轮融资的估值增加乃主要由于(a) LBL-007已推

进至提交IND申请;(b)其他临床前管线资产按开发时间表持续推进;及

(c)我们策略性扩展双特异性抗体研发能力;

(i) 本公司自A轮融资至A+轮融资的估值增加乃主要由于(a) LBL-007获

NMPA授予IND批准;及(b)建立自主临床团队;

(iv) 本公司自A+轮融资至B及B+轮融资的估值增加乃主要由于(a) LBL-007

获FDA授予IND批准;及(b) LBL-007单药疗法治疗晚期实体瘤及淋巴瘤

的Ia期临床试验启动;

(v) 本公司自B及B+轮融资至C轮融资的估值增加乃主要由于(a) LBL-024、

LBL-015获NMPA及FDA授予IND批准;(b) LBL-007单药疗法治疗晚期实

体瘤及淋巴瘤的Ia期临床试验获得令人鼓舞的结果;及(c)与百济神州建

立战略合作关系;

(vi) 本公司自C轮融资至C+轮融资的估值增加乃主要由于(a)主要管线资产(包

括LBL-007、LBL-034、LBL-015及LBL-019)临床开发持续取得进展;(b)江

北开发生产中心投入运营,其拥有配备200L或500L规模的一次性生物反

应器生产线;及(c)我们在研究、开发及生产功能方面的综合能力得到提

升,以及自C轮融资起我们的业务进一步扩张;及

(vi) 本公司自C+轮融资至上市的估值增加乃主要由于自2023年8月本公司与

C+轮融资的投资者达成条款清单以来的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a)

正在进行的LBL-024、LBL-034及其他候选产品的临床试验,显示出令人

鼓舞的临床试验结果及该等药物在各自治疗领域的潜力巨大,其中LBL-

024于2024年10月自NMPA获得治疗后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突破性

疗法认定(BTD),并于2024年11月自FDA获得治疗神经内分泌癌的孤儿

药认定(OD),而LBL-034于2024年10月自FDA获得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

孤儿药认定(OD);(b)用于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管线资产(包括

LBL-051及LBL-047)已推进至IND准备阶段;(c)我们与Oblenio Bio, Inc.

(Aditum Bio Fund 3, L.P.新成立的美国公司)就LBL-051订立合作、独家选

择权及授权协议;及(d)本公司股份于上市后可自由交易时附带的溢价。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b) 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特别权利

部分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根据他们的投资协议获授与本公司有关的若干

惯常特别权利,其中包括回购权、优先购买及共同出售权、反摊薄权、拖售权、

清算权及知情权。

根据本公司与相关股东分别于2024年9月13日及2024年11月15日订立的投资

协议,回购权自本公司首次向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表格前一日起自动终止,而首

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享有的所有其他特别权利将于上市时终止。

(c) 联席保荐人的确认

基于(i)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的相关代价于上市日期前不少于120 个足日结清;

及(i)回购权自本公司首次向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表格前一日起自动终止,而首

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享有的所有其他特别权利将于上市时终止,联席保荐人确

认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符合联交所发布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4.2章的规定。

(d) 有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资料

我们现有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包括根据联交所发布的新上市申请人指

南第2.3章确定的资深投资者,即恩然创投、汉康资本、正心谷资本及怀格资本。

据董事所深知,除本节所披露者外,每名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均为独立第三方。

下文载列我们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背景资料。

1. 恩然创投

恩然瑞光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恩然

瑞光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恩然瑞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约1.03%合伙权益)

及由其执行合伙人陈仁海博士(「陈博士」,为我们的其中一名非执行董事)最终控

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恩然瑞光有7名有限合伙人,其中最大有限合伙人为孙

青华,持有约41.24%合伙权益。恩然瑞光的其余有限合伙人各持有少于30%的合

伙权益。

南京捷源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投资

咨询及创业管理。南京捷源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捷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有4.42%合伙权益)及由其执行合伙人陈博士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

南京捷源有11名有限合伙人,其中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南京生物医药

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南京捷源分别持有26.55%及8.85%合伙权益)由南京江北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新区管理委员会(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

验区南京片区管理委员会)(「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而南京江北

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南京市人民政府管理江北新区的行政机构。

南京恩捷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及股权

投资。南京恩捷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佳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佳

康」),持有南京恩捷1.00%的合伙权益。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南京恩捷有7名有限

合伙人,其中最大有限合伙人为梁先生,持有45.00%合伙权益。南京恩捷的其余

有限合伙人各持有少于30%的合伙权益。

恩然呈丰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恩然

呈丰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恩然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约1.41%合伙权

益)及由其执行合伙人陈博士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恩然呈丰有2名有限

合伙人,即南京恩然悦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陈博士最终控制)及南

京江北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约78.59%及20.00%合伙

权益。

南京佳康瑞臻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对未上市公

司的创业投资及股权投资。南京佳康瑞臻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佳康(持有南京佳

康瑞臻1.00%合伙权益)及由陈博士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南京佳康瑞臻

有6名有限合伙人,其中南京江北新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南

京生物医药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南京扬子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

约59.67%、20.00%及0.33%合伙权益)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其余

有限合伙人各持有少于30%的合伙权益。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恩然瑞光、南京捷源、南京恩捷、恩然呈丰及南京佳康瑞臻(作为恩然创投

的投资部门)于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共同持有在管资产总值约人民币18亿元。恩然

创投成立于2015年,对全球生物医药及医疗健康产业链上的革命性新技术及新产

品进行战略性投资,致力于成为生物医药及医疗健康领域的专业投资机构。其投

资组合包括博致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市艾科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

京辛格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及迪飞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2. 汉康资本

苏州汉康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

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苏州汉康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汉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汉康」)(持有约1.70%合伙权益)及由苑全红最终控制。我们于2017年通过

我们的业务网络了解到汉康资本。截至最后可行日期,苏州汉康有12名有限合伙

人,其中最大有限合伙人为苏州工业园区元禾秉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约14.31%合伙权益。

北京汉康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投资

管理及投资咨询。北京汉康由其最大股东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方朝阳最

终控制)、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北京昌平中小企业成长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分别拥有约53.47%、约27.19%及约9.06%股权,剩余股权由另外5名法人股东持有,

各自于北京汉康持有少于5%的股权。北京汉康亦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北京汉康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上海汉康全资拥有并由苑全红最终控制)管理。苑先生

在金融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曾在数家公司担任领导职务。他曾于2019年至2022年

担任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9969)的非执行董事。

汉康中小企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管理及资产管理。汉康中小企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汉杉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约1.18%合伙权益)及由苑全红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

汉康中小企有15名有限合伙人,其中最大有限合伙人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有限公司,持有约29.41%合伙权益。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苏州汉康、北京汉康及汉康中小企均为汉康资本的投资部门,于截至最后

可行日期共同持有在管资产总值约人民币30亿元。汉康资本是专注于发掘生物

科技机遇的创业投资公司。汉康资本聚焦于重大疾病及医疗需求的深入研究,开

展前瞻性研究,投资创业公司,通过增值服务帮助其成长。其投资组合包括康方

生物科技(开曼)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9926)、诺诚健华(香港交易所代码:

9969,上交所代码:688428)、康诺亚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

2162)、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代码:688321)及上海奥浦迈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代码:688293)。

3. 正心谷资本

Loyal Valey Fund I为正心谷资本于2020年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正心谷资

本是一家拥有超过20名投资者的私募股权公司,主要聚焦于科技消费(媒体、娱

乐及教育)、医疗健康及科技制造等领域。

上海乐永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投资

管理及财务咨询业务。上海乐永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正心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

称上海盛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约1.01%合伙权益)及由其唯一董事林利军先

生全资拥有。截至最后可行日期,上海乐永有31名有限合伙人,其中最大有限合

伙人为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约13.83%合伙权益。

上海济世乐美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

投资管理及资产管理业务。上海济世乐美的普通合伙人为厦门正心诚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海济世乐美约0.39%合伙权益)及由林利军先生

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上海济世乐美有6名有限合伙人,其中最大有限

合伙人为无锡乐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约47.27%合伙权益)及由林

利军先生最终控制。其余有限合伙人各持有少于30%的合伙权益。

林利军先生为资深高管,在金融及企业管治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他曾于2018

年6月至2022年12月担任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

1877)的非执行董事。他现为正心谷资本的合伙人。我们于2021年通过共同的业

务往来了解到正心谷资本。

Loyal Valey Fund I、上海乐永及上海济世乐美均为正心谷资本的投资部门,

正心谷资本为一家私募股权公司,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在管资产超过人民币500

亿元,主要聚焦于科技消费(媒体、娱乐及教育)、医疗健康及科技制造等领域。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其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四川百茶百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2555)、

云音乐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9899)、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1877)及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诺诚健华」,香港交易所

代码:9969)。

4. 北京重山

北京重山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及项目管理。北京重山的普通合伙人为北京重山远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持有约0.43%合伙权益,由胡波先生最终控制。鲁博士为北京重山远志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任的指定执行代表,负责管理北京重山的营运。北京重山

远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合伙人为北京有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截至

最后可行日期,北京重山有20名有限合伙人,包括2名最大有限合伙人胡波先生

及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自持有约17.39%权益。

5. 怀格资本

宁波怀格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及

相关咨询服务。宁波怀格的普通合伙人为宁波怀格健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怀格健康投资」)(持有宁波怀格7.25%合伙权益)及由王锴最终控制权益。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宁波怀格有24名有限合伙人,其中最大有限合伙人为珠海康

德莱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约22.50%合伙权益。

景宁怀格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及股权

投资。景宁怀格的普通合伙人为怀格健康投资,持有景宁怀格1.20%合伙权益。截

至最后可行日期,景宁怀格有20名有限合伙人,其中2名最大有限合伙人上海瑛

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1501)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交所代码:603855)各自于景宁怀格持有15.83%合伙权益。

成都怀格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成都

怀格的普通合伙人为怀格健康投资,持有成都怀格约1.02%合伙权益。截至最后

可行日期,成都怀格有14名有限合伙人,其中2名最大有限合伙人为成都生物城

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长沙械字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

有约15.00%及13.35%合伙权益。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宁波怀格、景宁怀格及成都怀格(作为怀格资本的投资部门)于截至最后可

行日期共同持有在管资产总值约人民币16.0亿元。怀格资本创立于2017年,总部

位于上海,是专注于医疗健康及生物技术领域的专业投资机构。其投资组合包括

上海瑛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1501)及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深交所代码:301087)等。

6. 新希望医疗

新希望医疗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医疗健康产业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新希望医疗的普通合伙人为北京厚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厚新健投」)(持有约1.82%合伙权益)及由杨建新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

期,新希望医疗有7名有限合伙人,其中2名最大有限合伙人海南望华实业有限公

司(由刘永好最终控制)及南京江北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约37.10%及

29.45%合伙权益。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厚新健投的在管资产总值超过人民币32亿元。

7. 华方资本

昆明诺泰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项目投资、投资

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及企业管理咨询。昆明诺泰的普通合伙人为杭州华方创

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华方创量」)(持有约1.28%合伙权益)及由汪力成(「汪

先生」)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昆明诺泰有3名有限合伙人,即昆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代码:600422)、云南生物医药大健康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

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约37.78%、

36.56%及24.38%合伙权益。

华方健民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及咨询

业务。华方健民的普通合伙人为武汉华方乐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约1.62%合

伙权益)及由汪先生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华方健民有3名有限合伙人,

即武汉健民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汪先生最终控制)、长江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及武汉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约66.04%、16.17%及16.17%合伙

权益。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杭州华方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及咨询

业务。杭州华方的普通合伙人为杭州华方创量,持有0.99%合伙权益。截至最后可

行日期,杭州华方有19名有限合伙人,其中最大有限合伙人为沈丹红,持有9.66%

合伙权益。

昆明诺泰、华方健民及杭州华方均为华方资本的投资部门,华方资本成立

于2017年,为一家专注于生物医药及高端制造领域早中期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的在管资产总值约为人民币1,500百万元。华方资本已投资中

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代码:605305)及其他头部制药、生物科

技及高端制造公司。

  1. 、南京江北高新基金及南京其瑞佑康(统称为「南京江北新区实体」)

江北基金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医疗健康、生物

医药、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及企业管理业务。江北基金的

普通合伙人为宁波志荣贝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约1.43%合伙权益)及由孙冀

刚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江北基金有4名有限合伙人,即南京北联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生物医药谷建设发展

有限公司及南京软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约35.71%、28.57%、28.57%

及5.71%合伙权益。江北基金的4名有限合伙人均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最

终控制。

南京江北高新基金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科技产

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业务。南京江北高新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

南京扬子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约2.22%合伙权益)及由南京江北新区管

理委员会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南京江北高新基金有3名有限合伙人,

即南京扬子江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及南京软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约44.44%、42.22%及11.11%合伙权益。

南京江北高新基金的所有3名有限合伙人均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

南京其瑞佑康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

务。南京其瑞佑康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佳康(持有1.00%合伙权益)及由陈博士拥

有。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南京其瑞佑康有2名有限合伙人,即南京高新创业投资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有限公司及南京江北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约70.71%

及28.29%合伙权益及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

9. 杭州龙磐

杭州龙磐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投资拥有创新及颠覆

性医疗技术(包括小分子疗法、生物制品及医疗器械)的初创、早期及快速增长的

公司。杭州龙磐的普通合伙人为西藏龙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杭州龙

磐约3.69%合伙权益)及由余治华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共有19名有限合

伙人,其中最大有限合伙人为中国务院下属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杭州龙磐约32.3%合伙权益。杭州龙磐的其余有限合伙人各持有少于30%的合伙

权益。

10. 上海庄钟

上海庄钟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创业投资、实业

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其由钟昌妮女士全资拥有。截至最后可

行日期,她为本公司董事,但于上市后将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有关进一步详情,

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董事」的附注。

11. 上海国鸿

上海国鸿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投资

咨询及创业管理。上海国鸿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1.00%合伙权益。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其最大及第二大股东上海

上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拥有约37.72%及

34.00%权益,而该两名股东分别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陈嘉伟最终控制。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上海国鸿有4名有限合伙人,其中最大有限合伙人为上海泽

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59.71%合伙权益)及由陈嘉伟最终控制。上海国鸿的其

余有限合伙人各持有少于30%的合伙权益。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1. (统称「深创投实体」)

深创投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专注于

创业投资,促进创业及创新,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国资委」)最终控制。深创投主要投资于信息科技、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制造、

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消费品及现代服务等领域中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

深圳红土为深创投的投资部门,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

要从事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及投资咨询业务。深圳红土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红

土高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约0.49%合伙权益)及由深圳国资委最终控制。截至最

后可行日期,深圳红土有13名有限合伙人,其中深创投及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由深圳国资委最终控制)分别持有约21.40%及14.58%合伙权益。其余有限

合伙人各持有少于30%的合伙权益。

13. 德屹长青

德屹长青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

德屹长青专注于现代服务业,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生物制药、信息技术及服

务业务。德屹长青的普通合伙人为厦门德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00%

合伙权益),其普通合伙人为厦门德屹长青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

屹长青股权」)。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厦门至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至升」)担

任德屹长青股权的普通合伙人,而独立第三方朱秋贞于厦门至升持有80.0%股权。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德屹长青有7名有限合伙人,其中最大有限合伙人为厦门德

利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德利泓」)(持有约50.00%合伙权益)。独立第

三方马柯然作为厦门德利泓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厦门德利泓1.0%权益。德屹长青

的其余有限合伙人各持有少于30%的合伙权益。

14. 新丝路资本

新余上润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企业投资、资产

管理、企业管理、投资管理及咨询业务。新余上润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新丝路领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丝路」)(持有约0.12%合伙权益)及由王茂廷最

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新余上润有24名有限合伙人,其中2名最大有限合

伙人桑敬民及黄宏声分别持有约12.73%合伙权益。

新余市新国路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非证券业务

的投资、管理及咨询。新余市新国路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新丝路(持有约0.03%合

伙权益)及由王茂廷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新余市新国路有4名有限合伙

人,即新余市上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由王茂廷最终控制)、陈华、王磊及

秉承商业管理(濮阳市)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约81.82%、7.36%、5.39%及5.39%合伙

权益。

新余上宣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投资

管理及资产管理业务。新余上宣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新丝路(持有0.01%合伙权益)

及由王茂廷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新余上宣有19名有限合伙人,其中最

大有限合伙人为郎溪县郎瑞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35.23%合伙权益

及由曹乐云最终控制。其余有限合伙人各持有少于30%的合伙权益。

安徽昆路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投资

管理及资产管理业务。安徽昆路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新丝路(持有约0.03%合伙权

益)及由王茂廷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安徽昆路有1名有限合伙人,为深

圳市生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约99.97%合伙权益)及由刘如银最终控制。

新余上润、新余市新国路、新余上宣及安徽昆路均为新丝路资本的投资部门,

新丝路资本为一家于2015年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专注于生物科技、医疗器械及

创新药投资。

15. 南京凯泰

南京凯泰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医疗健康、生物

医药、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及企业管理业务。南京凯泰的

普通合伙人为南京凯泰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约1.00%合伙权益)

及由赵贵宾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南京凯泰有17名有限合伙人,其中2

名最大有限合伙人厦门象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

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分别持有约18.17%及17.86%合伙权益。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16. 久友资本

共青城久友生晖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

投资及资产管理业务。共青城久友生晖的普通合伙人为宁波久友同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宁波久友同心」)(持有约1.30%合伙权益)及由李阳最终控制。截至最后

可行日期,共青城久友生晖有15名有限合伙人,其中最大有限合伙人为施皓天,

持有约12.99%合伙权益。

共青城久友生瑞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投资及资

产管理业务。共青城久友生瑞的普通合伙人为宁波久友同心,持有约18.11%合伙

权益。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共青城久友生瑞有14名有限合伙人,其中最大有限合

伙人为陈道永,持有约12.53%合伙权益。

共青城久友生晖及共青城久友生瑞均为久友资本的投资部门,久友资本为

于2015年成立的私募股权公司,主要专注于硬科技领域。其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北

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代码:688033)、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交所代码:688256)及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代码:

300922)。

17. 昆药集团

昆药集团为于中国注册成立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

交所代码:600422),主要从事医药产业,专注于慢性病管理、健康消费、海外国

际及美容保健。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昆药集团由其最大股东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深交所代码:000999)拥有约28.05%权益,而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

18. 建银国际创业投资

建银国际创业投资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创业投

资及投资管理业务。其由建银国际(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建银国际(深

圳)咨询有限公司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939,上交所

代码:601939)最终实益拥有。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19. AJS Alphatech Limited

AJS Alphatech Limited为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由独立

第三方曹蕾拥有。

20. 黄河三角洲荣昌

黄河三角洲荣昌根据中国法律成立,是专注于医疗健康、生物药、医疗器械

及医疗服务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黄河三角洲荣昌的执行及普通合伙人为黄河

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2.00%合伙权益)及由鲁信创业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上交所代码:600783)最终控

制。其他普通合伙人为荣昌股权投资管理(烟台)有限公司(持有0.50%合伙权益)

及由王威东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黄河三角洲荣昌有5名有限合伙人,

最大有限合伙人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持有30.50%合伙权益及由王威东最终控

制。第二大有限合伙人烟台业达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0.00%合伙权益及由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最终控制。

21. 嘉兴铭朗

嘉兴铭朗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非证券业务的投

资、投资管理及咨询。嘉兴铭朗的普通合伙人为嘉兴铭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约0.40%合伙权益)及由张小达及苏德科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

期,嘉兴铭朗有14名个人有限合伙人,其中2名最大有限合伙人张小达及苏德科

分别持有约28.21%及27.81%合伙权益。

22. 广东博资

广东博资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

广东博资的普通合伙人为海南博时创新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约0.01%合伙权益)

及由其唯一股东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6099,上交所代

码:600999)持有49%股权,而概无其他股东持有30%以上股权。广东博资其余约

99.99%合伙权益由其有限合伙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附属公司)持有。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23. 南京景永

南京景永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医疗健康产业的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业务。南京景永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

景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约0.99%合伙权益)及由周海最终控制。截至最后

可行日期,南京景永有5名有限合伙人,其中2名最大有限合伙人南京市高新技术

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

及上海景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约46.41%及24.75%合伙权益。

24. 共青城瑞吉五期投资

共青城瑞吉五期投资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项目

投资、投资管理及产业投资。共青城瑞吉五期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贞吉资

本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约1.33%合伙权益)及由戴珊最终控制。截至

最后可行日期,共青城瑞吉五期投资有33名有限合伙人,其中最大有限合伙人为

深圳市岭南永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20.00%合伙权益。

25. Truman

Truman Enterprises (Hong Kong) limited为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由庄积奇先生拥有。

26. 嘉兴同人

嘉兴同人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及相关

咨询业务。嘉兴同人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同人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约

1.90%合伙权益)及由孙建军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嘉兴同人有4名有限

合伙人,即陈玲、姜秀云、浙江宁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黄梅芹,各自分别持有

约31.65%、31.65%、18.99%及15.82%合伙权益。

27. 宁波揽慧

宁波揽慧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及资产

管理业务。宁波揽慧的普通合伙人为湖南熵一贯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约0.16%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合伙权益)及由张旭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宁波揽慧有17名有限合伙人,

其中最大有限合伙人为伍星,持有约9.51%合伙权益。

28. 嘉兴中赢

嘉兴中赢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以私募股权基金从事

创业投资活动。嘉兴中赢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众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约3.33%

合伙权益)及由樊苗江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嘉兴中赢有10名有限合伙人,

其中最大有限合伙人为樊苗江,持有约36.67%合伙权益。

29. 梁先生

梁先生为本公司的个人投资者。梁先生为南京恩捷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南

京恩捷45.00%合伙权益,亦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深交所代码:300618)的董事兼董事长。

30. 孙先生

孙先生为本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孙先生为南京恩捷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南

京恩捷10%合伙权益,亦为江苏德绅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

31. 广州凯得

广州凯得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医药行

业投资。广州凯得的普通合伙人为广州黄埔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持有广州凯得约1.20%合伙权益)及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亦称为广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隶属广州市人民政府)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广州凯得有5名有限合伙人,

其中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国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

约30.94%及9.64%合伙权益)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最终控制。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1. (苏州)

智享生物(苏州)(前称苏州智享众创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为于2018年根据中

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药品生产、零售、批发及进出口。截至最

后可行日期,智享生物(苏州)有37名股东,由其最大股东苏州知立汇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由李智最终控制)拥有约32.08%权益。

一致行动安排

根据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的一致行动人士协议及日期为2024年3月5日的经

更新一致行动人士协议,康博士及赖博士确认,自2021年4月22日以来,他们在行

使于本公司的股东权利时一直一致行动。为规范及巩固股权架构,确保本公司所

有权的稳定性及业务发展,及与本公司成立以来的过往投票表决惯例一致,康博

士、赖博士及我们的股份激励平台(即礼至合伙、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LeadsTech

Limited)(统称「一致行动人士」)于2024年4月12日订立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

议」)。礼至合伙、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LeadsTech Limited 各自为本公司股份激励平

台,其表决权行使由康博士控制。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士已确认及同

意他们将会(i)就有关本公司日常营运、主要事宜或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议批

准的任何其他事宜一致行动;(i)于本公司董事会议及╱或股东会上投票表决

前互相协商并达成共识;及(i)倘一致行动人士未能达成共识,则根据康博士的

意见投票表决。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各一致行动人士进一步确认,其自首次(直接

或间接)获得本公司权益以来就涉及本集团业务、营运、财务及管理的所有主要

事宜一直一致行动,且同意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条款继续就须经本公司股东会

或董事会议批准或须提呈该等会议以获批准的本公司业务营运及发展相关的

该等事宜以相同方式行事。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一致行动人士为我们的单一最大股东组别,通过(i)康

博士拥有约5.03%权益;(i)赖博士拥有约4.08%权益;(i)礼至合伙拥有约8.21%权益;

(iv) LeadsTech Limited拥有约 1.23%权益;及(v)引领生物有限公司拥有约1.06%权益,

而有权于本公司行使合共约19.61%的表决权。有关股份激励平台的进一步详情,

见「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C.有关我们董事、监事及主要股东的进一步资料-

4.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

配股权未获行使)后,一致行动人士将有权行使本公司合共约16.28%的表决权。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公众持股量

于全球发售完成(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及将未上市股

份转换为H股后,股东持有的45,613,109股未上市股份(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

配股权未获行使,占于全球发售完成后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4.19%)将不被视

为公众持股量的一部分,原因为有关股份为未上市股份,于全球发售完成后不会

转换为H股及于联交所上市。此外,由若干股东(为核心关连人士或由核心关连人

士直接或间接控制)持有的H股将不计入公众持股量。该等股东的详情载列如下:

(a) 由于康博士及赖博士均为我们的执行董事,并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一

直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士一致行动,因此由一致行动人士持有的合共

15,712,443股H股(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合共占于

全球发售完成后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约8.33%)将不计入公众持股量。

(b) 由于恩然瑞光、南京捷源、南京恩捷、恩然呈丰及南京佳康瑞臻均由

我们的其中一名非执行董事陈博士最终控制,因此由该等公司持有的

合共6,591,133股H股(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合共

占于全球发售完成后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50%)将不计入公众持股量。

据董事所深知,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及未上市股份转

换为H股(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后,(i)假设全球发售中向公

众股东发行的32,054,400股H股及并非属核心关连人士的现有股东持有或控制的

88,583,315股未上市股份将转换为H股,合共120,637,715股H股(占我们已发行股份

总数约63.98%)将计入公众持股量,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的规定;及(i)根据上市

规则第18A.07条规定,基于发售价每股33.30港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每股H股

31.60港元至35.00港元的中位数),本公司由公众持有的市值(不包括任何现有股

东将予认购的H股)将为至少375百万港元。

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

为表彰我们的雇员及顾问作出的贡献,并激励他们进一步促进我们的发展,

我们已采纳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其详情载于「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

C.有关董事、监事及主要股东的进一步资料-4.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奖励已授予指定

参与者并由他们认购。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项下所授出奖励的全部

相关股份已发行予股份激励平台。有关股份激励平台的详情,见「附录六-法定

及一般资料-C.有关我们董事、监事及主要股东的进一步资料-4.首次公开发售

前股份激励计划-股份激励平台」。

本公司的资本化

本公司已就H股全流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以于上市后将若干未上市股份

转换为H股。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将涉及合共110,886,891股未上市股份,相当于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70.9%。

下表载列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以及于全球发售完成(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

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及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后本公司的资本化: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

紧随全球发售完成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后

股东

所持未上市

股份数目

所有权

百分比

(概约)

所持未上市

股份数目

所持

H股数目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

的所有权

百分比

(概约)

一致行动人士30,688,82019.61%14,976,37715,712,44316.28%

-康博士7,874,6175.03%3,937,3083,937,3094.18%

-赖博士6,384,8214.08%3,192,4103,192,4113.39%

-礼至合伙12,845,4428.21%6,422,7216,422,7216.81%

-LeadsTech Limited1,920,0041.23%960,002960,0021.02%

-引领生物有限公司1,663,9361.06%463,9361,200,0000.88%

正心谷资本13,570,0968.67%12,674,142895,9547.20%

-Loyal Valey Fund I9,991,7706.38%9,991,770–5.30%

-上海乐永1,998,3561.28%1,998,356–1.06%

-上海济世乐美1,579,9701.01%684,016895,9540.84%

汉康资本12,572,8258.03%1,683,19410,889,6316.67%

-苏州汉康6,853,5844.38%–6,853,5843.63%

-北京汉康3,036,8691.94%–3,036,8691.61%

-汉康中小企2,682,3721.71%1,683,194999,1781.42%

恩然创投11,829,4127.56%5,238,2796,591,1336.27%

-恩然瑞光5,901,2903.77%2,950,6452,950,6453.13%

-南京捷源2,974,3691.90%–2,974,3691.58%

-南京恩捷1,332,2370.85%666,118666,1190.71%

-恩然呈丰937,5000.60%937,500–0.50%

-南京佳康瑞臻684,0160.44%684,016–0.36%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

紧随全球发售完成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后

股东

所持未上市

股份数目

所有权

百分比

(概约)

所持未上市

股份数目

所持

H股数目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

的所有权

百分比

(概约)

南京江北新区实体9,092,5575.81%2,748,4026,344,1554.82%

-江北基金4,817,2643.08%–4,817,2642.55%

-南京江北高新基金1,221,5110.78%1,221,511–0.65%

-南京其瑞佑康3,053,7821.95%1,526,8911,526,8911.62%

鲁博士7,023,3074.49%–7,023,3073.72%

怀格资本6,960,6954.45%1,516,6645,444,0313.69%

-宁波怀格4,611,3832.95%–4,611,3832.45%

-景宁怀格1,665,2961.06%832,648832,6480.88%

-成都怀格684,0160.44%684,016–0.36%

新希望医疗5,662,8893.62%–5,662,8893.00%

杭州龙磐4,662,8212.98%–4,662,8212.47%

华方资本4,662,2792.98%–4,662,2792.47%

-昆明诺泰3,469,3792.22%–3,469,3791.84%

-杭州华方867,3430.55%–867,3430.46%

-华方健民325,5570.21%–325,5570.17%

新丝路资本4,348,3812.78%1,850,0002,498,3812.31%

-新余上润1,832,2711.17%–1,832,2710.97%

-安徽昆路1,350,0000.86%1,350,000–0.72%

-新余市新国路666,1100.43%–666,1100.35%

-新余上宣500,0000.32%500,000–0.27%

上海庄钟3,941,2502.52%–3,941,2502.09%

上海国鸿3,664,5342.34%–3,664,5341.94%

深创投实体3,330,5922.13%1,665,2961,665,2961.77%

-深创投1,665,2961.06%832,648832,6480.88%

-深圳红土1,665,2961.06%832,648832,6480.88%

德屹长青3,330,5842.13%–3,330,5841.77%

北京重山3,261,9142.08%–3,261,9141.73%

久友资本2,443,0221.56%–2,443,0221.30%

-共青城久友生晖1,258,1570.80%–1,258,1570.67%

-共青城久友生瑞1,184,8650.76%–1,184,8650.63%

昆药集团2,443,0221.56%–2,443,0221.30%

建银国际创业投资2,275,9541.45%–2,275,9541.21%

AJS Alphatech Limited2,131,5781.36%–2,131,5781.13%

黄河三角洲荣昌1,998,3561.28%–1,998,3561.06%

嘉兴铭朗1,832,2711.17%–1,832,2710.97%

广东博资1,665,2961.06%–1,665,2960.88%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

紧随全球发售完成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后

股东

所持未上市

股份数目

所有权

百分比

(概约)

所持未上市

股份数目

所持

H股数目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

的所有权

百分比

(概约)

南京景永1,589,7441.02%–1,589,7440.84%

广州凯得1,500,0000.96%1,500,000–0.80%

共青城瑞吉五期投资1,332,2370.85%–1,332,2370.71%

Truman Enterprises

(Hong Kong) limited1,332,2370.85%–1,332,2370.71%

嘉兴同人1,332,2370.85%–1,332,2370.71%

宁波揽慧1,221,5110.78%610,755610,7560.65%

智享生物(苏州)1,150,0000.73%1,150,000–0.61%

嘉兴中赢1,000,0000.64%–1,000,0000.53%

梁先生937,5000.60%–937,5000.50%

孙先生937,5000.60%–937,5000.50%

南京凯泰774,5790.49%–774,5790.41%

小计156,500,000100.00%45,613,109110,886,89183.00%

参与全球发售的

其他公众投资者–32,054,40017.00%

总计156,500,000100.00%45,613,109142,941,291100.00%


本资格怀
士博鲁
北江京南 体实区新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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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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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概览

我们是一家临床阶段生物科技公司,专注于发现、开发和商业化治疗肿瘤、

自身免疫性疾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的新疗法。具体而言,我们是肿瘤免疫疗法的

关键参与者,致力于推进突破性癌症疗法,改善患者的疗效。自成立以来,我们

致力采用各种药物类型的多种组合治疗策略,并识别靶点及机制以开发新疗法,

为不能有效应答现有免疫疗法的癌症患者提供疗效和安全性更佳的治疗方案。

我们已建立多元化的产品组合,包括4款核心及主要产品,各款产品均处于全球

临床进度领先的候选药物之列(不论于其各自药物类别或针对相同靶点的药物当

中)。我们寻求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与不同行业参与者及创业投资建立战略合作

伙伴关系,以加速我们候选药物的临床开发及商业上市,从而充分扩大我们变革

性疗法的影响及覆盖范围。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凭借我们的专有技术平台及药物开发能力,我们已开

发出设计合理且具差异化的管线,本公司拥有(i) 1款核心产品LBL-024 (PD-L1/4-

1B双特异性抗体)及(i) 13款其他候选药物,当中包括5款其他临床阶段候选药

物(LBL-034、LBL-033、LBL-007、LBL-019及LBL-015)及8款临床前阶段候选药物

(LBL-043、LBL-049、LBL-054-TCE、LBL-054-ADC、LBL-061、LBL-058、LBL-051及

LBL-047)。于该14款候选药物中,6款已成功进入临床阶段,我们正单独进行合共

10项临床试验评估。迄今为止,我们有2款候选药物于3种适应症的I期临床试验

中获得概念证明,且该等候选药物中有1款进展至注册临床试验阶段。值得注意

的是,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已于2024年7月于中国进入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的单臂注册临床试验,是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全球首款达到注册临床试验

阶段的4-1B靶向候选药物。由于其他靶向DL3/CD3及SEZ6等的研究疗法仍处于

早期临床阶段,LBL-024有可能成为专门治疗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首款获批

药物。此外,于2024年10月,LBL-024已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授予治疗

后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突破性疗法认定(BTD)。就我们的各款主要产品而言,(i)

LBL-034是全球临床进度第二领先的靶向GPRC5D的CD3 T-cel engager;(i) LBL-033

是全球仅有的两款已进入临床阶段的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之一;及(i) LBL-

007在全球处于临床阶段的LAG3靶向单克隆抗体中临床进度位居前三。我们已与

Aditum Bio(一家生物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新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NewCo」)达成

合作安排,致力于我们特定三特异性T cel engager的全球开发及商业化,交易总

价值高达6.14亿美元,另加潜在中个位数百分比的特许权使用费及于该NewCo的

股权。


业 务

我们肿瘤产品组合提供广泛的癌症治疗选择,在单药疗法及联合疗法方面

潜力巨大。如下图所示,我们的肿瘤候选药物每款均经过特别设计,以靶向经验

证的癌症生物学及免疫学通路,整体反映了我们对肿瘤治疗的策略及综合性方

法。基于我们对癌症生物学及治疗缺口的深入了解,我们不仅专注于开发涉及

免疫检查点(如共刺激动剂及检查点抑制剂)的免疫疗法,亦扩展至CD3 T-cel

engager及ADC等其他治疗策略。该等候选药物具有不同的互补作用机制,当与其

他疗法(包括我们自有产品组合中的药物)联合使用时,具有协同潜力。

LBL-054-ADC CDH17-TOP1i

LBL-058 DL3/CD3-TOP1i

LBL-061 EGFR/PD-L1-TOP1i

下一代 ADC

LBL-024 PD-L1/4-1B

LBL-007 LAG3

LBL-019 TNFR2

LBL-015 PD-1/TGF-

(cid:2)

R2

LBL-034 GPRC5D/CD3

LBL-033 MUC16/CD3

LBL-043 LILRB4/CD3

LBL-051 CD19/BCMA/CD3

LBL-054-TCE CDH17/CD3

肿瘤免疫(IO)

LAG3

PD-1

PD-L1

抗LAG3抗PD-1

MHC I

MHC

TCR

CD3

抗体偶联药物(ADC)

ADC

肿瘤细胞

细胞凋亡

T细胞

T细胞介导的杀伤

T细胞激活

肿瘤细胞

肿瘤细胞

CD3 T-Cel Engager

我们的6款处于临床阶段的候选药物于临床试验中均显示出潜在令人鼓舞

的抗肿瘤活性及良好的安全性。我们于推动候选药物进入临床阶段方面的经验,

建立于我们在研发、临床开发、化学、生产与控制(CMC)以及业务拓展方面的综

合自主能力。

  • :为于肿瘤疗法开发的竞赛中有效地展开竞争,我们利用双

特异性抗体及其他技术平台,策略性地专注于发现及开发以T细胞为

中心的免疫疗法。我们对靶点的选择亦通过研究驱动策略以及对监管

趋势及竞争格局的全面评估来达成,旨在填补巨大的治疗缺口,确保

我们产品进入市场及具商业可行性。

  • :我们利用对T细胞免疫的见解、先进的抗体工程以

及对疾病生物学的充分了解,解决与该等靶点药物开发有关的挑战。

我们的实力让我们能够设计可诱发强大抗肿瘤活性的分子,同时降低

发生不良事件的风险。我们的药物开发流程效率很高,从靶点选择到

递交试验中新药(IND)通常仅需3年,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优

于创新药物开发用时约5至6年的行业平均水平。


业 务

  • :于临床阶段,我们对临床需求的感知以及对试验设计及管

理的熟练掌握使我们能够识别需求未获满足的癌症适应症,从而快速

进入市场及寻求适应症扩展机遇。尤其是,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仅

用时2.3年即从首次人体试验的首名患者入组推进到了注册临床试验

阶段,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显著快于创新药物开发用时6.4年

的行业平均水平。我们在临床策略方面的专长旨在优化候选药物的治

疗潜力,加快其临床开发进度。

  • :我们候选药物的竞争优势吸引了战略合作伙伴(例如Aditum

Bio成立的NewCo)与我们合作,使我们能够以协同、高效及具经济效

益的方式利用国际临床资源、加快药物开发及进入海外市场。

我们的策略方法为我们的可持续增长建立了商业模式,不仅彰显我们能够

高效推进药物开发以充分提高其临床及商业价值,亦能将科学成果转化为潜在

商业成功。我们开发源于我们自主发现的LBL-051(一款临床前CD19/BCMA/CD3 T

cel engager),正是此模式的例证。鉴于LBL-051具有同类第一的潜力,我们已与

Aditum Bio(一家生物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新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NewCo」)达成

合作,以推进该候选药物的开发及商业化。此次长期合作价值高达6.14亿美元,

另加潜在特许权使用费及于NewCo的股权,让我们能够利用Aditum Bio既有的营

运专长及丰富资源,进一步开发LBL-051,同时分享科学及商业上的优势。通过

将管线资产与Aditum Bio的多方面优势结合,我们可加速LBL-051的上市进程,并

增强商业模式的可扩展性。我们亦于2021年12月与百济神州就LBL-007订立授权

及合作协议。根据百济神州提供的终止通知所指,百济神州协议其后已于2025 年

5 月18日终止。有关详情,见「-合作协议-与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合作协议」。

尽管合作终止,我们与百济神州的过往合作将LBL-007的研究扩展至非小细胞肺癌、

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及食管鳞状细胞癌等大癌种的多项全球Ib/I期研究,

并已扩展至海外市场。我们相信,该商业模式亦将继续推动我们成功开发其他管

线资产,使我们能够不断向市场提供新疗法,并推动本公司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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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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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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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业 务

我们管线中的核心及主要候选药物包括:

  • ,我们的核心产品,是一种PD-L1与4-1B双特异性抗体,旨在

通过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将阻断免疫「刹车」与激活T细胞相结合而

发挥作用。其为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全球首款处于注册临床阶段

的靶向共刺激受体4-1B的分子。在我们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小

细胞肺癌、胆道癌、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的多个临床试验中,

LBL-024均表现出潜在令人鼓舞的疗效及安全性。此外,我们于2024年

10月自NMPA获得核心产品LBL-024治疗后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突

破性疗法认定(BTD)。LBL-024亦于2024年11月获得FDA的孤儿药认定

(OD),可用于治疗神经内分泌癌。

LBL-024采用2:2结构设计,对PD-L1及4-1B各有两个结合域,而对4-1B

与PD-L1的亲和力比率约为1:300,差异显著。LBL-024可解除PD-1/

PD-L1免疫抑制并强化4-1B调节的T细胞激活,该双重功能可让其实

现协同消灭肿瘤的效果,具有与PD-1/L1抑制剂相媲美的癌症治疗潜力。

此外,我们独特的分子设计兼顾疗效及安全性,预期使LBL-024有望有

条件地激活4-1B介导的免疫应答,从而定位肿瘤微环境中的4-1B激

活,理论上可减少长期以来阻碍4-1B激动剂疗法发展的全身毒性。尽

管进行中的临床试验尚未明确证实分子设计与安全性之间的相关性,

而我们无法排除其他因素亦可能影响LBL-024的安全性结果,但初步

观察显示,与0.1-15 mg/kg剂量水平的乌瑞芦单抗(4-1B抗体激动剂,

因观察到肝毒性而终止临床开发)及25-1,200 mg剂量水平(60 kg成人给

药约0.4-20 mg/kg)的acasunlimab(处于注册临床阶段的4-1B/PD-L1双特

异性抗体)相比,LBL-024在单药疗法最高25 mg/kg及联合化疗15 mg/kg

剂量水平时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尽管该等临床试验数据来自独立研究,

而非头对头比较结果,且概不保证LBL-024于后续临床试验中的安全

性数据将与早期I/I期试验中观察到的数据一样有利,但该等观察结果

提供了有意义的见解,显示LBL-024有望提供令人信服的安全性。

在中国的I/I期临床试验中,LBL-024不论作为单药疗法或与化疗联合

使用,均对治疗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表现出令人鼓舞的疗效及安

全性。在其单药疗法的I/I期试验中,截至2025年2月12日,于45名二

线╱三线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可评估患者中,有15名达到了部

分缓解,8名达到了疾病稳定,即客观缓解率为33.3%及疾病控制率为

51.1%。整体、二线及三线以上患者的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分别为2.8个

月、4.1个月及2.8个月。截至2025年2月12日,中位随访期为18.2个月,

中位总生存期为11.9个月。整体、二线及三线以上群体的6个月总生存

率分别为79.5%、90.0%及70.8%。截至2025年2月12日,未观察到剂量

限制性毒性,即使在15.0 mg/kg的最高测试剂量下亦未达到最大耐受

剂量。大多数不良事件为1或2级且为可控。于LBL-024联合化疗的Ib/I


业 务

期临床试验的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队列中,截至2025年2月14日的

初步数据显示,于61名可评估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均为6 mg/kg、

10 mg/kg及15 mg/kg LBL-024剂量组别)中,有43名达到了部分缓解,13

名达到了疾病稳定,客观缓解率为70.5%(61例占43例),疾病控制率为

91.8%(61例占56例),结果令人鼓舞。值得注意的是,15 mg/kg剂量组别

的客观缓解率为71.4%,结果令人振奋。此外,于I期试验的剂量优化

阶段,剂量为15 mg/kg时观察到的客观缓解率为83.3%,约为公开可得

临床数据所报告的推荐一线化疗方案客观缓解率(客观缓解率:41.5%

至47.9%)的两倍。截至2025年2月14日,未观察到剂量限制性毒性,且

剂量达到15 mg/kg时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

相比之下,根据Keytruda

®

公开报告的临床数据,其二线╱三线以上肺外

神经内分泌癌患者的客观缓解率、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及中位总生存期

分别约为7%、1.8个月及7.8个月。根据Opdivo

®

公开报告的临床数据,

其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的客观缓解率、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及中

位总生存期分别约为7.2%、1.8个月及7.2个月。根据FOLFIRI、纳武利

尤单抗以及纳武利尤单抗与ipilimumab联合方案各自公开报告的临床

数据,该等疗法于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二线或以上治疗中的中位总生存

期分别为8.9个月、7.2个月及5.8个月。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

至最后可行日期,由于临床试验观察到PD-L1抑制剂治疗肺外神经内

分泌癌的疗效有限,PD-L1抑制剂尚未获批用于该适应症。尽管上述临

床试验数据产生自独立研究而并非来自头对头比较分析,亦无法保证

LBL-024于后续临床试验的数据将与该I/I期试验数据同样优异,但我

们相信仍可从中得出有意义的见解,即LBL-024或可以为肺外神经内

分泌癌提供可靠的治疗选择。

基于该等令人鼓舞的试验结果及考虑到其他靶向DL3/CD3及SEZ6的

研究疗法仍处于早期临床阶段,LBL-024有望成为治疗晚期肺外神经

内分泌癌的首款获批药物。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于2024年,

中国的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人数为17,200人,预计到2030年将增加

至23,100人。在有关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标准疗法不足的情况下,我

们已于2024年4月获得NMPA批准开展单臂注册临床试验,以评估LBL-

024单药疗法对过往化疗失效的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的疗效,并已

于2024年7月招募首名患者参加该试验。视乎临床进展,我们预期至

2026年第三季度向NMPA提交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并预计至2027

年第二季度获得有条件批准。


业 务

除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之外,考虑到4-1B于抗肿瘤细胞毒性T细胞上的

选择性表达、其关键的共刺激作用及PD-L1在各种癌症类型中广泛的

表达,我们预期LBL-024拥有广泛的适应症扩展机会。LBL-024对晚期

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已证实的初步疗效为可靠例证,证明其可开发用于

治疗小细胞肺癌等其他类型的神经内分泌癌,并有可能作为一线治疗。

截至2025年2月14日,在LBL-024联合化疗的Ib/I期试验中,于19名可评

估患者中,小细胞肺癌队列中观察到的客观缓解率为84.2%(19例占16

例)及疾病控制率达100%。除神经内分泌癌之外,LBL-024单药疗法亦

对多种其他大癌种产生初步疗效信号,尤其是胆道癌及非小细胞肺癌。

此外,我们亦正积极探索LBL-024联合标准疗法治疗食管鳞状细胞癌、

肝细胞癌、胃癌及其他实体瘤的治疗潜力。我们已于2024年9月获得

NMPA的IND批准,可在中国进行LBL-024联合标准疗法治疗肝细胞癌、

胃癌及食管鳞状细胞癌等癌症类型的I期研究,并计划于2025年下半

年招募相关试验的首名患者。

  • ,我们的主要产品之一,为靶向GPRC5D及CD3的人源化双特

异性T-cel engager,能够重新引导T细胞选择性地攻击癌细胞,为治

疗血液瘤提供了一种前景广阔的治疗方法。LBL-034为我们CD3 T-cel

engager产品组合的主要资产之一。我们目前正在评估于中国进行的I/I

期试验中LBL-034治疗复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治疗潜力。根据

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包括Jansen Biotech在美国获批用于治疗多发

性骨髓瘤的TALVEY

®

(塔奎妥单抗)在内,LBL-034是全球临床进度第二

领先的靶向GPRC5D的CD3 T-cel engager。此外,LBL-034于2024年10月

获得FDA的孤儿药认定(OD),可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

透过利用我们的专有LeadsBody™平台(自主开发的CD3 T-cel engager平

台),LBL-034采用2:1结构设计,拥有两个靶向GPRC5D的高亲和力Fab

及一个靶向CD3的scFv。量身定制的分子定位及空间排列使LBL-034仅

在GPRC5D+细胞存在时方会选择性地与T细胞结合,从而在有GPRC5D

表达的肿瘤微环境中有条件地激活T细胞。这种独特的分子设计及有

条件的T细胞激活机制,大减少了与脱靶CD3结合有关的安全性问

题及降低了与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有关的风险。

LBL-034在临床前研究中表现出良好疗效信号,其水平可媲美或超过

其主要竞争对手。此外,截至2025年3月11日,于针对复发性╱难治性

多发性骨髓瘤单药疗法的I/I期试验中,观察到所有剂量组别的客观缓

解率为63.2%(38例占24例),其中4名达到严格意义的完全缓解(sCR)、

5名达到了完全缓解(CR)、11名达到了非常好的部分缓解(VGPR)以及

4名达到了部分缓解。值得注意的是,剂量为200 g/kg及以上时,观察

到令人鼓舞的疗效。尤其是我们至同一截止日期观察到的客观缓解率

为77.8%(18例占14例),且于剂量为400 g/kg时达到非常好的部分缓

解或更深程度缓解(≥VGPR)疗效的比率为61.1%,以及于剂量为800 g/

kg时达到非常好的部分缓解或更深程度缓解(≥VGPR)疗效的比率为


业 务

100.0%。相比之下,迄今为止唯一获批的靶向GPRC5D的双特异性抗体

TALVEY

®

(塔奎妥单抗)的公开临床数据显示,于剂量为800 μg/kg的多

发性骨髓瘤患者中,达到非常好的部分缓解或更深程度缓解(≥VGPR)

疗效的比率为52%。尽管上述临床试验数据产生自独立研究而并非来

自头对头比较分析,亦无法保证LBL-034于后续临床试验的数据将与

该I/I期试验数据同样优异,但我们相信仍可从中得出有意义的见解,

即LBL-034可能有望为多发性骨髓瘤的治疗提供更好的疗效及更长的

治疗窗口期。此外,截至2025年2月28日,于最高800 g/kg剂量下未观

察到剂量限制性毒性或≥3级的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

多发性骨髓瘤为发病率第二高的血液肿瘤,目前一线治疗后复发率很

高。于2024年,中国多发性骨髓瘤发病率为132.3千例。根据弗若斯特

沙利文的资料,中国多发性骨髓瘤药物的市场规模由2019年的人民币

57亿元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92亿元,CAGR为10.0%,预计到2030年

将达至人民币234亿元。据Jansen Biotech预测,TALVEY

®

(塔奎妥单抗)

未来全球年销售额最高有望达到50亿美元。考虑到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人数众多、接受TALVEY

®

治疗的患者无进展生存期相对较长,以及现

有针对其他治疗靶点(如CD38及BCMA)的抗体药物的各种缺点,我们

认为LBL-034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根据其单药疗法的I/I期试验结果,

我们计划至2025年第三季度向NMPA提交单臂注册临床试验申请,这

可能使我们能够寻求加快LBL-034用于多发性骨髓瘤四线以上治疗的

上市批准。

  • ,我们的主要产品之一,为同时靶向MUC16及CD3的双特异性

T细胞衔接抗体,可利用免疫系统精确清除MUC16高表达的癌症,从

而选择性地靶向肿瘤细胞,同时尽量减少对健康组织的损害。其正被

开发用于治疗MUC16高表达的实体瘤,特别是卵巢癌、宫颈癌及子宫

内膜癌等妇科癌症。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LBL-033已跻身全球

两大已进入临床阶段的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之列。

LBL-033于LeadsBody™平台开发,具有与LBL-034类似的2:1非对称结构,

设计用于与MUC16的近膜端区域特异性结合,其亲和力较其对CD3的

亲和力高10倍。该设计可增强其靶向特异性,在血液循环中不会被血

清形式的MUC16(即CA125)影响。LBL-033在临床前研究中已被证明可

在MUC16+肿瘤细胞存在的情况下有条件地激活T细胞,从而减少脱靶

毒性及降低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风险。

在我们的临床前及早期临床研究中,LBL-033已表现出良好的抗肿瘤

活性及可控的安全性。我们正在中国进行LBL-033单药疗法治疗多种

实体瘤的I/I期临床试验。截至2024年6月28日的初步试验结果显示,

20名可评估患者中有5名达到了疾病稳定,其中1名患者保持稳定超过

9个月,于该试验中仅观察到1例剂量限制性毒性,且剂量达到10 mg/kg

时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


业 务

众所周知,卵巢癌的五年生存率低,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于

2024年,中国的累计发病率为62.3千例。我们亦正在探索LBL-033与标

准疗法及我们自有产品组合中的若干药物在联合疗法中的协同治疗潜

力,以治疗一系列MUC16过度表达的癌症类型。

  • ,我们的主要产品之一,为一款全人源IgG4单克隆抗体,可靶

向LAG3以恢复免疫功能、增强T细胞活性及提高癌症免疫疗法的疗效。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LBL-007在全球处于临床阶段的LAG3靶

向单克隆抗体中临床进度位居前三(唯一上市的LAG3靶向药物除外),

亦为同类抗体中首款被证实对鼻咽癌有效的抗体。

LAG3是一种可负向调节T细胞功能的免疫检查点受体。LBL-007设计

为靶向LAG3的独特表位,能以高亲和力与LAG3结合,并阻断LAG3与

所有四种已识别免疫抑制配体(包括MHC-I、LSECtin、Gal-3及FGL-1)

结合。与LAG3结合后,LBL-007诱导有效的细胞内吞作用,抑制细胞表

面的LAG3表达,从而进一步阻断配体相互作用及增强免疫应答。

在临床研究中,LBL-007结合PD-1抑制剂的联合疗法在各种肿瘤类型

中均表现出良好的协同抗肿瘤效果及良好的安全性。值得注意的是,

截至2025年1月13日,在我们的I期试验中,于42名可评估一线鼻咽癌

患者中,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抗PD-1抗体)及化疗治疗的客观缓

解率达到83.3%,疾病控制率达到97.6%。截至同日,观察所得9个月无

进展生存率为75.1%,中位无进展生存期为15.0个月。相比之下,根据

Rationale-309(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及顺铂治疗一线复发性或转

移性鼻咽癌的I期临床试验)公开报告的临床数据,联合替雷利珠单

抗及化疗方案治疗复发性╱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客观缓解率及中位无

进展生存期分别约为69.5%及9.2个月。该等积极缓解率及生存期获益

优势使LBL-007成为首款在鼻咽癌中展现出强大疗效的LAG3抗体。

于2021年12月,我们就于大中华区之外开发、生产及商业化LBL-007

的独家授权与百济神州订立授权及合作协议。其后,百济神州一直进

行多项全球试验,以评估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标准疗法治疗

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及食管鳞状细胞癌的效

果。根据百济神州提供的终止通知所指,百济神州协议其后已于2025

年5月18日终止。董事向百济神州作出查询后确认,百济神州决定终止

该协议的原因是其对产品组合优先次序进行了内部重新评估,而非于

LBL-007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任何不利的安全性及疗效结果。于该终

止后,我们已重新获得开发、生产及商业化LBL-007的全部全球权利。

我们并无责任就该协议的终止退还收到的任何款项或向百济神州支付

任何款项。于该终止后的合理时间内,我们及百济神州将合作促进百

济神州协议项下责任的有序移交。截至最后可行日期,除百济神州协

议外,我们并无与百济神州就我们的任何候选药物订立任何授权及合


业 务

作安排。展望未来,我们目前并无计划与百济神州就我们的核心产品

LBL-024建立进一步的合作或安排。此外,百济神州将应我们的书面要

求于终止后6个月内向我们提供已终止许可产品的所有重大非临床、

临床前及临床数据,包括过往评估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标准

疗法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及食管鳞状细

胞癌的全球试验所产生的数据。百济神州目前正向我们移交已终止许

可产品的有关数据,而我们将审慎评估所有可用数据集,以把握LBL-

007治疗实体瘤等靶向适应症方面的未来发展机会。此外,我们仍有信

心并致力于正在进行的LBL-007治疗晚期鼻咽癌的临床计划,特别是

于考虑到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或化疗的Ib/I期试验中观察到

的良好疗效及安全性。我们亦计划基于针对黑色素瘤的I期试验的临

床数据,进一步研究LBL-007对该适应症的治疗潜力。有关更多资料,

见「-合作协议-与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合作协议」。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的专有候选药物及技术受到结构完善的全球专利

组合的保护,其中包括于中国的7项已授权专利、于美国的6项已授权专利、于其

他司法权区的9项已授权专利,以及于中国的25项专利申请、于美国的4项专利申

请、于其他司法权区的16项专利申请及将来可能进入不同国家的16项专利合作

条约专利申请。

我们采用科学驱动的研发方法,借鉴我们创始人于抗体药物开发方面数十

年的经验,并以崇尚开放讨论的企业文化为特色。我们的研发能力结合严谨且以

数据为驱动的决策程序,对我们过去的成功至关重要,并将继续推动我们前行,

创造有效的治疗方案。经过十多年的研发努力,我们开发了专有技术平台,包括

LeadsBody™平台(CD3 T-cel engager平台)、X-body™平台(4-1B engager平台)以及

其他几个双特异性抗体及融合蛋白平台。该等技术平台为我们设计、筛选及优化

抗体提供了大量先进工具及技术,是我们针对不同靶点、作用机制及药物类型不

断进行药物创新的动力源泉。

我们的目标是发展成具备平台实力的生物科技公司,将候选药物从早期研

究高效推进至临床应用。迄今为止,我们已经建立从早期筛选及发现、临床前研

究、临床开发、CMC到中试生产的整个药物开发过程中的所有基本功能。该等综

合能力凸显我们药物开发活动的可扩展性及可复制性,使我们能够持续推进基

于抗体的疗法开发。利用该等各不相同但相互关联的功能之间的协同作用,我们

在短三年内即实现从靶点选择至提交IND的高效药物开发流程,根据弗若斯特

沙利文的资料,此优于创新药物开发用时约5至6年的行业平均水平。随著我们的

临床资产接近商业化上市,我们可能会考虑建立具商业规模的生产设施,并透过


业 务

合作及内部销售团队加强商业化能力。特别是,我们正在积极寻求与不同行业参

与者及创业投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探索中国以外的临床开发及商业化

机会。

我们的成功有赖具有全球视野、经验丰富的领导团队。我们的共同创始人

康小强博士及赖寿鹏博士于制药行业(尤其于抗体药物发现及开发方面)合共拥

有数十年经验。他们于20世纪90年代末在Steven Rosenberg博士的世界级肿瘤免疫

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时认识,共同展开对推动医学科学发展的追求。康博士是中

国生物制药行业内少数富有经验的创始人之一,具有推动第一代抗体药物从发

现到商业化的良好往绩。在共同创始人的领导下,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由具有

多学科互补背景的顶尖人才组成)互相合作,以执行我们的发展策略。我们的愿

景是成为肿瘤免疫疗法的全球领导者,我们以此信念致力实施*合理化战略,以

充分提高产品的医疗影响及商业价值。这个承诺推动我们继续专注创新。

我们的竞争优势

肿瘤免疫治疗开发的关键参与者,拥有多种差异化资产,跻身全球临床进度前三

的候选药物之列

我们致力发现及开发肿瘤免疫疗法,为现有癌症治疗未能满足其医疗需求

的全球患者提供服务。为此,我们已合理设计及构建兼具广度和深度的候选药物

管线,探索各种药物类型的多种组合抗癌策略。该策略使我们开发的4款核心及

主要产品跻身全球临床进度领先的候选药物之列(不论于其各自药物类别或针对

相同靶点的药物当中)。

过去十年,癌症治疗范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主要是由于PD-1/PD-L1及

CTLA-4抑制剂等免疫疗法的出现。尽管该等疗法取得了成功,但仅对约20%的癌

症患者诱发有效反应,部分患者最终会出现复发或抗药性。目前的免疫疗法之所

以疗效有限,往是由于肿瘤微环境内复杂多样的免疫抑制因素。为克服肿瘤微

环境中的免疫抑制因素并激活有效的癌症杀伤力,我们根据对癌症生物学及临

床需求的深刻理解,采用结合不同治疗策略的多元化方法。我们最初专注于新一

代免疫疗法,如具有新靶点的共刺激动剂及检查点抑制剂,现在已将管线扩展

至包括CD3 T-cel engager及ADC。该综合性方法提供广泛的癌症治疗机会,具有

联用疗法的巨大潜力。

我们富有远见的创始人康小强博士及赖寿鹏博士拥有数十年专业开发抗体

药物(特别是双特异性抗体)的经验。他们在靶点选择、分子设计及临床医学方面

深厚的专业知识及见解塑造了我们的癌症治疗方法。自2014年以来,我们策略性

地专注于新兴靶点及先进的平台技术,以此增强我们开发癌症药物的能力。


业 务

在此战略重点及严格验证流程的支持下,我们识别并追求尚未涉足或药物

匮乏的靶点,该等靶点往存在重大技术难点,影响药物的疗效及安全性。克服

该等障碍不仅推动治疗创新,亦可能释放巨大的市场机遇,使我们能够于此竞争

格局中抓住新出现的机遇。我们先进的抗体工程能力及强大的技术平台使我们

能够有效解决该等难以给药的靶点,从而快速地将分子从发现推进至临床试验。

此外,我们的临床专业知识及高效的试验执行使我们能够迅速识别及扩展未获

满足的癌症适应症,以快速进入市场。我们的广阔视野、积极主动的策略及高效

的临床验证使我们成为备受欢迎的合作伙伴。我们积极寻求创造价值的合作机

会,以最低成本及可控风险增强我们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从而将我们的科学研

究转化为潜在的商业成功。

该模式展现了我们在抗体药物开发方面的研发、临床开发、CMC及业务开

发能力上的优势。该策略性方法令我们成功开发药物,体现于我们的4款核心及

主要候选药物(包括LBL-024、LBL-034、LBL-033及LBL-007)均已进入临床阶段,

且临床进度属全球领先之列(不论于其药物类别或针对相同靶点的药物当中)。

我们通过综合策略取得的成果之一是LBL-024,一种4-1B/PD-L1双特异性抗

体。在选择共刺激靶点4-1B进行开发之前,我们已进行全面的肿瘤免疫研究,

并对我们的X-body™平台进行大量测试。我们独特的分子设计预期使LBL-024有

望克服有关4-1B的肝毒性这一主要障碍,并透过免疫激活及减轻免疫抑制来实

现协同抗肿瘤效果。尽管进行中的临床试验尚未明确证实分子设计与安全性之

间的相关性,而我们无法排除其他因素亦可能影响LBL-024的安全性结果,但初

步观察显示,与0.1-15 mg/kg剂量水平的乌瑞芦单抗(4-1B抗体激动剂,因观察到

肝毒性而终止临床开发)及25-1,200 mg剂量水平(60 kg成人给药约0.4-20 mg/kg)的

acasunlimab(处于注册临床阶段的4-1B/PD-L1双特异性抗体)相比,LBL-024在单

药疗法最高25 mg/kg及联合化疗15 mg/kg剂量水平时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尽管该

等临床试验数据来自独立研究,而非头对头比较结果,且概不保证LBL-024于后

续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数据将与早期I/I期试验中观察到的数据一样有利,但该

等观察结果提供了有意义的见解,显示LBL-024有望提供令人信服的安全性。

LBL-024于2019年启动,仅用时五年便已进入注册临床试验阶段,且首名患

者已于2024年7月入组。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这种并无有效治疗方案的病症,

LBL-024预期将至2027年下半年获得加速上市审批,并有望成为针对肺外神经内

分泌癌的全球首款获批的靶向4-1B的疗法。该候选药物的快速发展凸显了我们

在靶点选择方面的敏锐度、抗体药物工程的技术实力以及我们执行药物开发策

略的效率。


业 务

我们的CD3 T-cel engager(包括LBL-034(GPRC5D/CD3)及LBL-033(MUC16/CD3)

的进步是我们综合策略的另一例证。其独特的分子设计及有条件的T细胞激活机

制有效减少了脱靶CD3结合并降低了与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有关的安全风险。

LBL-034及LBL-033均为全球首批进入临床阶段的针对各自靶点的三款双特异性

抗体之一。得益于我们在双特异性抗体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我们建立了专有的

LeadsBody™平台,该平台专门设计CD3 T-cel engager,以优化疗效与安全性之间

的平衡。该等T-cel engager具有独特的2:1非对称结构,可精确控制其与CD3及肿

瘤标志物结合的强度,从而在尽量减少细胞因子释放及降低T细胞衰竭的同时有

效激活T细胞。该独特设计可减少通常迫使患者停止治疗的副作用,延长了治疗

持续时间,并提高了患者的生活质量。LBL-034及LBL-033均具有该独特结构,并

在临床前研究及早期临床试验中均表现出潜在令人鼓舞的疗效及安全性。我们

目前正在评估于中国进行的I/I期临床试验中LBL-034治疗复发性╱难治性多发性

骨髓瘤的疗效及LBL-033治疗MUC16高表达的实体瘤(特别是卵巢癌)的疗效。此外,

LBL-034于2024年10月获得FDA的孤儿药认定(OD),可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

另一项成果是LBL-007,一种LAG3抗体。LBL-007拥有独特的结构,能以高

亲和力与LAG3的特定表位结合,有效揭示了LAG3错综复杂的抑制信号传导机制,

并阻断其与所有四种已识别免疫抑制配体的相互作用。我们将该抗体从发现推

进至涵盖多种癌症适应症的临床试验阶段。基于我们对癌症生物学及T细胞免疫

的理解,我们将鼻咽癌确定为LBL-007及PD-1抗体联合疗法的目标适应症,并首

度证明该联合疗法在黑色素瘤以外的疗效。

除了传统的对外授权许可交易外,我们亦寻求通过各种其他合作方法利

用我们管线资产的潜力。例如,鉴于LBL-051(一款临床前CD19/BCMA/CD3 T cel

engager)具有同类第一的潜力,我们亦已与Aditum Bio(一家生物技术风险投资公

司)新成立的NewCo达成合作安排,致力于LBL-051的全球开发及商业化。此次合

作价值高达6.14亿美元,另加潜在特许权使用费及于该NewCo的股权,使我们能

够利用Aditum Bio的能力及资源进一步开发LBL-051,并从NewCo的现金及股权支

付中获益。该合作伙伴关系展示了将科学成果转化为潜在商业成就另有方法,表

明我们的商业模式行之有效。

上述成就彰显我们有能力将科学见解及策略合作伙伴关系转化为潜在商业

成功。我们严格评估我们的技术及产品是否能够克服技术挑战并填补治疗缺口。

我们认为该策略让我们能够实现潜在更好的治疗效果及获得市场机遇。我们的

策略方针及综合能力将继续推动我们管线资产的开发及商业化,并丰富我们的

产品组合。我们的目标是维持我们在肿瘤免疫治疗开发方面的优势,乃至将我们

的业务范围扩展到癌症治疗之外,为紧迫的医疗保健挑战(如自身免疫性疾病)提

供新的治疗选择。


业 务

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候选药物(LBL-024)处于注册临床阶段,有望成为针对

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全球首款靶向4-1B的免疫疗法,并具有广泛的适应症扩展

机会

LBL-024是一种2:2结构的PD-L1与4-1B双特异性抗体。其为针对肺外神经

内分泌癌的全球首款处于注册临床阶段的靶向4-1B的分子。于我们针对晚期肺

外神经内分泌癌、小细胞肺癌、胆道癌、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的多个临床

试验中,LBL-024均展现令人鼓舞的疗效及安全性。在有关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

标准疗法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已于2024年4月获得NMPA批准开展单臂注册临床

试验,以评估LBL-024单药疗法对过往化疗失效的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的疗效,

并已于2024年7月招募首名患者参加该试验。此外,我们于2024年10月自NMPA获

得LBL-024治疗后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突破性疗法认定(BTD),并于2024年11

月自FDA获得LBL-024治疗神经内分泌癌的孤儿药认定(OD)。

LBL-024的主要优势包括:

  • -「踩油门」(激活T细胞免疫)及「松刹车」

(阻断PD-1/L1通路):尽管4-1B早已获认可为肿瘤免疫疗法的一个具

有前景的靶点,其临床开发一直受到严重不良事件(尤其是因全身性

4-1B激活而出现肝毒性)的阻碍。为应对该挑战,我们专门将LBL-024

的结构调整为2:2,特点为PD-L1及4-1B各有两个结合域,而对4-1B

与PD-L1的亲和力比率约为1:300,差异显著。预期这种独特的分子设

计使LBL-024有望仅在PD-L1表达的同时透过阻断PD-1/L1通路解除免

疫抑制的情况下于肿瘤微环境内有条件地激活4-1B介导的T细胞免

疫应答。

有条件激活策略将4-1B激活限制于肿瘤部位,理论上可减少与全身

性暴露相关的毒性风险,包括肝毒性及4-1B过度激活。此外,LBL-

024于我们的临床前研究中展现较Genmab的GEN-1046(另一款处于临床

阶段的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类似药物更广的有效浓度范围(EC80),

表明治疗窗口期更为广阔。我们的临床前研究亦表明,与作为单药的

抗PD-L1抗体或抗4-1B抗体相比,LBL-024具有更强的抗肿瘤活性。值

得注意的是,LBL-024于Keytruda

®

(抗PD-1抗体)抗药性小鼠肿瘤模型中

亦展现较强抗肿瘤疗效。

  • /I期临床试验中展现较强的抗肿瘤疗效

及安全性:LBL-024于其在中国的单药疗法I/I期试验中展现令人鼓舞

的疗效及安全性。截至2025年2月12日,于45名二线╱三线以上肺外神

经内分泌癌的可评估患者中,有15名达到了部分缓解及8名达到了疾

病稳定,即客观缓解率为33.3%及疾病控制率为51.1%。整体、二线及三

线以上患者的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分别为2.8个月、4.1个月及2.8个月。中

位随访期为18.2个月,中位总生存期为11.9个月。整体、二线及三线以

上群体的6个月总生存率分别为79.5%、90.0%及70.8%。相比之下,根据


业 务

Keytruda

®

公开报告的临床数据,其二线╱三线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患者的客观缓解率、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及中位总生存期分别约为7%、

1.8个月及7.8个月。根据Opdivo

®

公开报告的临床数据,其二线肺外神经

内分泌癌患者的客观缓解率、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及中位总生存期分别

约为7.2%、1.8个月及7.2个月。根据FOLFIRI、纳武利尤单抗以及纳武利

尤单抗与ipilimumab联合方案各自公开报告的临床数据,该等疗法于肺

外神经内分泌癌二线及以上治疗中的中位总生存期分别为8.9个月、7.2

个月及5.8个月。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至最后可行日期,由

于临床试验观察到PD-L1抑制剂治疗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疗效有限,

PD-L1抑制剂尚未获批用于该适应症。

截至2025年2月12日,於单药疗法I/I期试验中接受介乎0.2 mg/kg至25

mg/kg的7个剂量水平、每三周一次治疗的175名癌症患者中,未观察到

剂量限制性毒性,即使在25.0 mg/kg的最高测试剂量下亦未达到最大耐

受剂量。大多数不良事件为1或2级且为可控。仅有1.1%(175例占2例)

的患者出现与谷草转氨酶升高有关的3级或更高级别不良事件,且仅有

0.6%(175例占1例)的患者的谷丙转氨酶升高。谷草转氨酶及谷丙转氨

酶均为肝毒性的关键指标。相比之下,根据Genmab的I期PD-L1/4-1B

双特异性抗体acasunlimab联合Keytruda

®

治疗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公开

报告的临床数据,13.3%的患者出现3级或以上肝脏相关不良事件。

尽管上述用于比较的临床试验数据产生自独立研究而并非来自头对

头比较分析,亦无法保证LBL-024项目于后续临床试验的数据将与该

I/I期试验数据同样优异,但我们相信仍可从中得出有意义的见解,即

LBL-024于疗效及安全性方面均有望成为治疗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有

利选择。

鉴于LBL-024的研究及临床结果的重要性,我们已获选于2024年美国临

床肿瘤学会(ASCO)年会上就上述LBL-024单药疗法的I/I期试验中观察

到的良好疗效及安全性结果作口头报告。

我们亦正在评估Ib/I期临床试验中LBL-024与化疗联合一线治疗肺外

神经内分泌癌及小细胞肺癌的疗效。于该试验中,LBL-024已进一步展

现其良好的疗效信号。截至2025年2月14日,于接受6 mg/kg、10 mg/kg

或15 mg/kg剂量LBL-024联合化疗治疗的108名一线神经内分泌癌(包括

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小细胞肺癌)患者中,未观察到剂量限制性毒性,

且剂量达到15 mg/kg时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大多数不良事件均为1至

2级且为可控。截至2025年2月14日,在LBL-024的Ib/I期试验的肺外神

经内分泌癌队列的61名可评估患者中,6 mg/kg、10 mg/kg及15 mg/kg剂

量组别的客观缓解率分别为71.4%(21例占15例)、60.0%(5例占3例)及

71.4%(35例占25例),所有剂量组别的疾病控制率为91.8%(61例占56例)。

截至2025年2月14日,38名患者已入组LBL-024的Ib/I期试验的小细胞

肺癌队列,观察到的客观缓解率为84.2%(19例占16例)。值得一提的是,


业 务

我们获选于2025年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年会上就LBL-024联合化

疗的Ib/I期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临床数据作口头报告。

  • :于2024年4月,

我们取得NMPA批准开展单臂注册临床试验,以评估LBL-024对过往化

疗失效的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的疗效。我们其后于2024年7月招募

该试验的首名患者。我们预期至2026年第三季度向NMPA提交生物制

品许可申请(BLA),并预计至2027年第二季度取得NMPA的有条件批准。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于2024年,中国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

人数为17,200人,预计到2030年将增加至23,100人。由于有关肺外神经

内分泌癌的标准疗法不足,我们能够通过单臂注册临床试验寻求加速

监管审批。该临床开发策略旨在加快LBL-024的市场准入,巩固其于靶

向4-1B的疗法领域的地位。LBL-024于获批后将填补这种癌症的治疗

缺口,从而进入尚未开发且前景广阔的市场。

  • :LBL-024对肺外神经内分泌

癌已证实的初步疗效为可靠例证,证明其可开发用于治疗小细胞肺癌

等其他癌症类型的神经内分泌癌,并有可能作为一线治疗。截至2025

年2月14日,在LBL-024联合化疗的Ib/2期试验中,于19名可评估患者中,

小细胞肺癌队列中观察到的客观缓解率为84.2%(19例占16例)及疾病

控制率达100%。

此外,截至2025年2月12日,在LBL-024单药疗法的I/I期试验中,于

25名患有胆道癌的可评估患者中,1名达到了完全缓解(缓解持续时间

达100周),1名达到了部分缓解及11名达到了疾病稳定,即客观缓解率

及疾病控制率分别为8.0%及52.0%。于该项试验中,LBL-024单药疗法

亦于非小细胞肺癌等其他大癌种中产生初步疗效信号。

鉴于该等癌症适应症的长期治疗挑战、现有治疗方案的局限性及患者

群体存在巨大治疗缺口,我们相信 LBL-024作为一款具有前景的候选

药物,具有优异的市场潜力,可弥补治疗缺口。

  • ,具有与PD-1/L1抑制剂相媲

美的适应症扩展潜力:4-1B/PD-L1双特异性抗体通过同时增强T细

胞反应及恢复肿瘤免疫监测对抗癌症的免疫逃逸机制,是新一代肿

瘤免疫治疗方法,为使用现有免疫疗法无效或病情复发的患者带来

潜在益处。4-1B及PD-L1的广泛表达性质为LBL-024提供大量机会,

于各种实体瘤中扩大适应症范围。为延续上述常见癌症类型的已证

实疗效,我们亦正积极评估 LBL-024联合标准疗法治疗食管鳞状细


业 务

胞癌、肝细胞癌、胃癌及其他实体瘤的使用情况。我们已于2024年

9月获得NMPA的IND批准,可在中国进行LBL-024联合标准疗法治疗肝

细胞癌、胃癌及食管鳞状细胞癌等癌症类型的I期研究,并计划于2025

年下半年招募相关试验的首名患者。我们致力于通过适应症扩展以扩

大LBL-024的可治疗患者人群,从而充分发挥其疗效及市场潜力。

全面且差异化的管线涵盖多种药物类型,包括CD3 T-cel engager、单克隆抗体及

ADC

我们致力于开创基于抗体的新一代疗法。我们已内部开发由处于不同开发

阶段的多药物类型资产组成的深度管线。除LBL-024外,我们的管线亦包括针对

肿瘤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的额外5款临床阶段资产及8款临床前资产,涵盖单╱双╱

三特异性抗体、ADC及融合蛋白等药物类型。我们最初专注于开发针对免疫检查

点(例如共刺激动剂及检查点抑制剂)的免疫疗法,已将范围扩大至CD3 T-cel

engager及ADC等较新的治疗策略。该等候选药物的作用机制各不相同且互为补充,

具有广泛的癌症治疗潜力,并具有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以及与彼此之间联合使

用的巨大潜力。除肿瘤学外,我们亦利用免疫学的专业知识,开发治疗自身免疫

性疾病的新疗法。我们已有策略地将资源集中于开发具有快速进入市场潜力的

候选药物,旨在抓住蓬勃发展的市场机遇。

• CD3 T-cel engager

我们的管线包括于LeadsBody™平台上开发的CD3 T-cel engager组合,特别

是2款临床资产LBL-034(GPRC5D/CD3)及LBL-033(MUC16/CD3),以及2款临床前

候选药物LBL-043(LILRB4/CD3)及LBL-051(CD19/BCMA/CD3)。我们的CD3 T-cel

engager采用先进的平台技术,特点为具有独特的2:1非对称结构及两臂之间精细

调节的亲和力比率,从而实现疗效与安全性之间的最佳平衡。

与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相比,CD3 T-cel engager因具有独特作用机制的优势,

成为近年来一类重要的免疫疗法。迄今为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

准的大部分双特异性抗体均为CD3 T-cel engager。其能够有效利用免疫系统的力量,

为针对各种适应症推进新免疫疗法提供了众多机会。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

BLINCYTO

®

(全球最畅销的CD3 T-cel engager之一)的全球销售收入由2019年的3.12

亿美元增加至2024年的12亿美元,CAGR为30.0%。通过同时与T细胞上的CD3及

肿瘤特异性抗原结合,该等双特异性抗体能够有效聚集并激活T细胞,将其细胞

毒性特异性地重新导向癌细胞。T细胞及肿瘤细胞的交联促进靶向T细胞的免疫

应答,克服肿瘤环境中常见的免疫逃逸机制。因此,CD3 T-cel engager可于各种癌

症中产生强烈的抗肿瘤反应,包括对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不敏感或治疗后复

发的癌症。CD3 T-cel engager已于多种血液瘤展示出相当大的治疗前景,亦不断


业 务

证实对实体瘤的疗效。他们与化疗及其他免疫疗法等其他癌症疗法协同增效的

潜力可进一步拓宽其于多种癌症类型的应用。CD3 T-cel engager功能强大且疗效

显著,有望成为下一代免疫疗法开发的新手段。

凭借我们于双特异性抗体工程方面的丰富专业知识,我们已建立专有

LeadsBody™平台,以对CD3 T-cel engager的分子设计进行多样化修改,从而有效

激活T细胞免疫,同时控制细胞因子释放带来的安全风险。如下图所示,我们于

该平台开发的T-cel engager具有独特的2:1非对称结构,其结合臂的定位及空间排

列经精确定制。该等分子对CD3的亲和力相对较低,对肿瘤特异性抗原的亲和力

较高,其与有关亲和力平衡与T-cel engager的靶向依赖性杀伤活性相关的了解相

一致。该差异化设计最大程度减少与靶向非肿瘤CD3衔接相关的安全顾虑,并减

少T细胞凋亡,而其为开发T-cel engager的常见挑战。我们的CD3 T-cel engager具

有均衡的疗效及安全性,治疗窗口可能更大,可延长治疗有效期,提高对液态及

实体瘤的疗效,并最终提升患者的生活质量。

LBL-034/033

于CD3 T-cel engager中,LBL-034及LBL-033为2款主要资产,他们于临床前研

究及早期临床试验取得令人鼓舞的成果,充分验证LeadsBody™平台在开发强效

CD3 T-cel engager方面的优越性。

LBL-034为靶向GPRC5D及CD3的人源化双特异性T-cel engager。根据弗若斯

特沙利文的资料,LBL-034是全球临床进度第二领先的靶向GPRC5D的CD3 T-cel

engager。LBL-034取得令人鼓舞的临床前及早期临床结果,凸显其潜在的抗肿瘤

疗效。于GPRC5D低至中度表达的小鼠模型中,LBL-034显著抑制肿瘤,其效果超

出塔奎妥单抗类似药物,与RG6234类似药物相当。此外,于T细胞依赖性细胞毒

性测定中,与RG6234类似药物相比,LBL-034诱导T细胞的PD-1及TIM3表达水平

较低,活T细胞数量下降幅度较小,表明LBL-034不易诱导T细胞衰竭及死亡。该

等结果表明,LBL-034于疗效方面拥有赶上甚至超越其主要竞争对手的潜力。正

在进行的LBL-034单药疗法I/I期试验亦证明其对复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

者有著令人鼓舞的疗效,观察到所有剂量组别的客观缓解率为63.2%(38例占24例),

其中4名达到严格意义的完全缓解(sCR)、5名达到了完全缓解、11名达到了非常

好的部分缓解(VGPR)以及4名达到了部分缓解。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5年3月

11日,剂量为200 μg/kg及以上时观察到强大的疗效,尤其是我们观察到客观缓解


业 务

率为77.8%(18例占14例),且于剂量为400 μg/kg时达到非常好的部分缓解或更深

程度缓解(≥VGPR)疗效的比率为61.1%,以及于剂量为800 μg/kg时达到非常好的部

分缓解或更深程度缓解(≥VGPR)疗效的比率为100.0%。相比之下,迄今为止唯一

获批的靶向GPRC5D的双特异性抗体TALVEY

®

(塔奎妥单抗)的公开临床数据显示,

于剂量为800 μg/kg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达到非常好的部分缓解或更深程度缓

解(≥VGPR)疗效的比率为52%。尽管上述临床试验数据产生自独立研究而并非来

自头对头比较分析,亦无法保证LBL-034于后续临床试验的数据将与该I/I期试验

数据同样优异,但我们相信仍可从中得出有意义的见解,即LBL-034可能有望为

多发性骨髓瘤的治疗提供更好的疗效及更长的治疗窗口期。

得益于我们的独特结构设计,LBL-034诱发的细胞因子释放水平亦低于唯一

获批的GPRC5D/CD3双特异性抗体由Jansen Biotech研发的TALVEY

®

(塔奎妥单抗)

类似药物。这表明LBL-034可降低人体CD3相关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的风险,表明

安全性可能更佳。截至2025年2月28日,正在进行的LBL-034 I/I期试验中于剂量

达到800μg/kg时未观察到剂量限制性毒性或≥3级的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显示出

良好的安全性。

LBL-033为针对MUC16及CD3的双特异性T细胞衔接抗体。根据弗若斯特沙

利文的资料,其为全球第二款及为数不多进入临床阶段的MUC16/CD3双特异性抗

体之一。LBL-033正被开发用于治疗MUC16高表达的实体瘤,尤其是卵巢癌、宫颈

癌及子宫内膜癌等妇科癌症。与我们其他T-cel engager相同,LBL-033具有2:1的非

对称结构,设计为与MUC16的近膜端区域特异性结合,其亲和力较其对CD3的亲

和力高10倍。该设计极大提高其靶向特异性,并避免遭血液循环中血清或MUC16

的可溶形式中和。于临床前研究中,LBL-033作为单药及与PD-1抑制剂联合使用

时可抑制肿瘤生长。在我们的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测定中,LBL-033诱导T细胞的

杀伤与另一款临床阶段候选药物REGN4018的类似药物相当,但细胞因子释放较低。

此外,目前I/I期临床试验可用的数据中已观察到LBL-033的初步疗效信号及良好

耐受性。

此外,我们有若干临床前CD3 T-cel engager,其于靶向肿瘤细胞方面具有

治疗潜力,当中包括LBL-043。LBL-043为靶向LILRB4及CD3的双特异性T细胞

衔接抗体,用于治疗急性髓系白血病(AML)以及复发性及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RM)。LILRB4为于AML细胞上高表达的免疫检查点抑制性受体,在健康造血

干细胞及祖细胞上不表达,且不存在于主要器官系统的正常组织。该选择性使

LBL-043能够通过CD3结合精准靶向及重新定向T细胞对抗AML及RM细胞。

LBL-043具有2:1的非对称结构及两臂之间精细调节的亲和力比率,使其具有强大

的抗肿瘤活性,同时大降低靶向非肿瘤毒性,从而针对AML及RM提供具有

前景的治疗选择。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全球尚无获批或处于临床阶段的LILRB4/

CD3双特异性抗体。


业 务

• 单克隆抗体

同时,我们正推进数款单克隆抗体,包括LBL-007(LAG3)、LBL-019(TNFR2)

及LBL-049(GDF15),以于竞争较低但未获满足的市场寻求潜在机遇。

LBL-007为靶向LAG3的全人源IgG4单克隆抗体。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

料,LBL-007在全球处于临床阶段的LAG3靶向单克隆抗体中临床进度位居前三

(唯一上市的LAG3靶向药物除外),亦为同类抗体中首款被证实对鼻咽癌有效的

抗体。LBL-007设计结构独特,我们的临床前研究证明LBL-007能以高亲和力与

LAG3的特定表位相结合,并阻断LAG3与所有四种已识别配体(包括第二类主要

组织相容性复合体(MHC-I)、肝脏及淋巴结窦内皮细胞C型凝聚素(LSECtin)、甘丙

肽受体-3(Gal-3)及FGL-1)相互作用。与LAG3相结合后,LBL-007诱导有效的细胞

内吞作用,从而在配体相互作用外调节细胞内信号通路,增强免疫应答。于体外

试验中,LBL-007展现出更高的内吞率,且相比BMS开发的唯一上市抗LAG3抗体

relatlimab类似药物,LBL-007于刺激CD8+ T细胞增殖方面效果更好。于体内研究中,

LBL-007与relatlimab类似药物相比,表现出更强的肿瘤生长抑制作用。

此外,于临床研究中,LBL-007与PD-1抑制剂的联合使用于多种肿瘤类型显

示出良好的协同抗肿瘤效果及安全性。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5年1月13日,于

I期试验中,LBL-007与替雷利珠单抗(抗PD-1抗体)及化疗联合使用于42名可评估

一线鼻咽癌患者的客观缓解率达83.3%,疾病控制率达97.6%。至同一截止日期,

观察所得9个月无进展生存率为75.1%,中位无进展生存期为15.0个月。并未观察

到剂量限制性毒性,最高剂量水平下亦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相比之下,根据公

开报告的临床数据,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化疗方案治疗复发性╱转移性鼻咽癌患

者的客观缓解率及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分别约为69.5%及9.2个月。该联合疗法对先

前使用PD-1单药疗法无效的患者亦显示出显著疗效。该等积极缓解率及生存期

获益优势使LBL-007成为首款在鼻咽癌中展现出强大疗效的LAG3抗体。相比当前

的鼻咽癌标准疗法,LBL-007可能为更有效的治疗选择。

LBL-019为靶向肿瘤坏死因子受体2(TNFR2)的单克隆抗体,可有效刺激T

细胞增殖和激活,从而调节免疫应答。其于临床前研究中显示良好的单药疗效

及与抗PD-1抗体的协同作用。已完成的单药疗法I期研究的临床试验结果表明,

LBL-019对人类受试者安全且耐受性良好。

LBL-049为靶向GDF15的单克隆中和抗体,可有效抑制由GDF15-GFRAL相互

作用触发的GFRAL-RET信号通路,于临床前研究中展示出逆转癌症及化疗诱发

恶病质的良好效果。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全球尚无任何获批的GDF15抗体,仅有3

款处于临床阶段。


业 务

  • (ADC)

将抗体的特异性与化疗的细胞毒性相结合,ADC有望取代传统化疗治疗

各种实体瘤及血液瘤,就治疗非肿瘤性疾病亦显示出前景。我们已策略性进入

ADC领域,专注于先前ADC开发工作由于不合适的有效载荷或连接子而无法有

效利用的已验证靶点。基于在癌症生物学及抗体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我们审慎

选择专门针对该等治疗靶点的有效载荷及连接子,以开发ADC。例如,LBL-054-

ADC(CDH17-ADC)为一款靶向CDH17的单抗ADC,其开发采用小鼠杂交瘤技术。

其内化能力使用抗Fc-MAE法及FACS分析进行评估。于人类癌细胞株及过度表

达CDH17的工程细胞中,ADC表现出与CDH17有效结合,并证实对CDH17阳性、

CDH17阴性及混合型癌细胞群有较强杀伤作用。于异种移植小鼠肿瘤模型中,

LBL-054-ADC表现出显著的抗肿瘤疗效,此结果进一步得到药动学研究及采用

LC-MS法进行的血浆稳定性评估支持。此外,LBL-061(EGFR/PD-L1 ADC)是新一

代双特异性抗体ADC,通过维立志博自主研发的亲水性连接器exatecan系统同时

靶向EGFR和PD-L1。该分子利用双重作用机制:通过同时结合EGFR及PD-L1增

强肿瘤靶向性,经由EGFR介导的内化作用递送细胞毒性有效载荷,并通过阻断

PD-L1抑制免疫检查点。该等机制协同结合直接细胞毒性与免疫激活,从而产生

强大的抗肿瘤作用。该等研发成果共同证明我们正致力于开发兼具更好疗效与

安全性的ADC。

同时,我们亦积极探索在特定肿瘤类型中优先或独家表达但尚未被现有

ADC疗法利用的靶点。其中一个靶点为DL3,我们目前正推进LBL-058的临床前

研究。LBL-058(DL3/CD3 ADC)为一款T cel engager偶联物(TEC),结合靶向DL3

的双特异性T cel engager及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TOP1i)载荷。LBL-058经过改造,

对DL3的亲和力较高并降低了CD3亲和力,从而减轻T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同

时保持强大的抗肿瘤活性。其细胞毒性及内化作用于DL3阳性癌细胞中进行评估,

而其治疗活性于异种移植模型中得到验证,显示出显著的抗肿瘤作用。


业 务

我们认为我们的差异化ADC开发策略不仅降低药物组合风险,亦增加开发

有效及安全ADC的可能性,从而解决癌症治疗中治疗方案不足的问题。此外,我

们在双特异性抗体方面的技术优势亦使我们能够探索开发双特异性抗体ADC及

双载荷ADC,进一步增强我们的癌症治疗方法。

• 自身免疫性疾病

除主要专注肿瘤学外,我们亦矢志利用我们在免疫学方面的专业知识治疗

影响人群规模大且未获满足的若干慢性病(如自身免疫性疾病)。我们开发针对自

身免疫性疾病的抗体疗法的策略植根于对其复杂发病机制的深刻理解,认识到

先天免疫及适应性免疫在该等病症的复杂进展中同时、顺序或交替参与。凭借先

进的抗体工程能力及平台,我们已完成一系列主要以LBL-047及LBL-051等双或三

特异性抗体分子药物类型为主的早期自身免疫疗法。

LBL-047为一种双特异性融合蛋白,由人源化抗BDCA2抗体及经改造的TACI

胞外域组成。由于BDCA2在浆细胞样树突状细胞(pDC)(与发炎反应密切相关的

一种罕见的树突细胞亚群)的独特表达和复杂的信号传导机制,BDCA2为治疗自

身免疫性疾病的一个有潜力的治疗靶点。靶向BDCA2的单克隆抗体的临床数据

验证了该靶点对两种常见自身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及皮肤型红斑狼疮的

治疗潜力。透过同时干扰及阻断pDC及B细胞的分化及激活,LBL-047的双靶向功

能使其能够以增强效力及针对更广泛的适应症范围抑制与自身免疫性疾病相关

的异常免疫应答。于临床前研究中,LBL-047对B细胞及pDC调节发挥关键作用的

病症显示出治疗前景。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全球尚无针对与LBL-047相同靶点的

任何获批或处于临床阶段的双特异性抗体,表明其具有同类第一的潜力。我们

已获选于2024年欧洲抗风湿病联盟大会(2024 European League Against Rheumatism

Congres Meting)上就LBL-047作口头报告。

LBL-051为CD19、BCMA及CD3靶向的三特异性T细胞衔接抗体,正被开发

用于治疗B细胞及受自身抗体驱动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全身

型重症肌无力及多发性硬化症。其可有效阻断B细胞及浆细胞产生自体抗体,同

时有可能持续抑制B细胞过度激活、分化及转化为浆细胞,从而有望透过调节B

细胞调节的多个方面实现更好的治疗效果。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全球尚无针对与

LBL-051相同靶点的任何获批或处于临床阶段的三特异性抗体,表明其具有同类

第一的潜力。


业 务

我们的战略合作表明我们从研发至潜在商业化的业务模式切实可行

我们与全球知名合作伙伴就自主开发的候选药物建立的战略联盟,充分证

明我们将自主研发与外部合作整合的商业模式的可行性。我们的方法为:首先选

择有前景的治疗靶点,进而设计最适合靶点的独特分子结构,然后制定符合临床

需求及监管要求的临床策略,最后与实力互补的合作伙伴开展有价值的合作。基

于该既定模式,我们不断寻求处于不同开发阶段的候选药物管线中的各种合作

机会,以把握其临床及市场潜力。

LBL-051是我们创造价值所用成熟方法的范例,表明药物发现可完美转化为

战略性资产资本。此CD19/BCMA/CD3三特异性抗体已吸引与知名生物技术风险

投资公司Aditum Bio成立的NewCo达成合作,交易价值高达6.14亿美元,另加潜在

特许权使用费及于该NewCo的股权。根据是此与Oblenio的协议,我们授予NewCo

独家全球许可,以开发、生产、商业化及以其他方式使用临床前资产LBL-051作一

切用途,而NewCo可选择于适用选择期后行使其选择权以保留有关许可。

通过此次合作,我们可利用合作伙伴的丰富资源快速推进候选药物的开发

及将候选药物的商业价值最大化。具体而言,Aditum Bio计划利用其能力、网络及

专有技术,推动LBL-051通过临床试验,供给有需要的患者。此外,我们将受益于

NewCo根据Oblenio协议支付的现金及股权代价。

我们与NewCo及Aditum Bio的合作亦彰显对我们开拓性靶点选择、结构设计

及临床前开发效率上升等强大研发能力的认可。其进一步验证了我们从该早期

资产生可观财务回报及为未来发展获取宝贵资源的自给自足业务模式。

LBL-007的过往成功推进亦说明我们的业务模式在将科学成果转化为潜在

资本机会方面切实可行。尽管百济神州协议已于2025年5月18日终止,惟该合作

已将LBL-007的研究扩展至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及食管

鳞状细胞癌等大癌种的多项全球Ib/I期研究,以及扩展至美国、欧洲、澳洲及其

他亚洲国家等海外市场。根据该安排,我们保留就所有适应症于大中华区内开发、

生产及商业化LBL-007的独家权利,惟不包括部分特定情况。于该终止后,我们已

重新获得开发、生产及商业化LBL-007的全部全球权利。我们并无责任就该协议

的终止退还收到的任何款项或向百济神州支付任何款项。于终止后的合理时间内,

我们及百济神州将合作促进百济神州协议项下责任的有序移交。有关详情,见「-

合作协议-与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合作协议」。


业 务

先进的双特异性抗体平台及强大的临床开发能力,促进持续创新,确保持续长期

增长

我们采用科学驱动的研发方法,借鉴我们创始人于抗体药物发现及开发方

面数十年的经验,并以崇尚开放讨论的企业文化为特色。这一环境促进了变革性

及实用性的创新。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的研发部门由155名成员组成,均为

业界专家,包括研究科学家、经验丰富的医生及其他技术性专业人士,他们拥有

T细胞信号传导及疾病生物学的深厚知识以及早期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

开发及CMC开发方面的丰富经验。我们研发部门的另一个特点为十分稳定,过去

十年间人员变动极小。稳定性再加上我们团队对肿瘤免疫的专注,特别是过去十

年间对双特异性抗体开发的专注,是我们不断创新及推进变革性疗法的关键。我

们的研发理念及能力结合严谨且以数据为驱动的决策程序,对我们过去的成功

至关重要,并将继续推动我们前行,创造有效的治疗方案。

我们通过持续的研发努力造就多个专有技术平台,该等平台具备一体化、

人工智能驱动及多样化抗体工程能力,使我们能够开发具有差异化分子结构的

新候选药物。该等强大的平台通过为抗体设计、筛选及开发提供一套先进的工具

及技术,有效地简化了我们的开发过程。我们的技术平台是我们持续创新的基石,

并已通过双特异性抗体组合的临床结果得到验证。基于我们对分子机制及疾病

生物学的深刻理解,我们的技术平台能够发现及开发最适合治疗靶点及各种癌

症以及自身免疫性适应症的单╱双╱三特异性抗体及融合蛋白。

我们两个T细胞激活技术平台包括:

  • ™平台(CD3 T-cel engager平台):为了在T-cel engager的安全

性及有效性之间实现最佳平衡,我们开发了专有的LeadsBody™平台,

该平台能够促进对靶向CD3的双特异性抗体的分子设计进行多样化

修改。该等关键修改包括控制抗体与肿瘤相关性抗原结合强度的可

变表达水平、结合不同细胞因子释放微调CD3亲和力、肿瘤微环境中

的有条件T细胞重定向及激活机制以及不同的空间结构等。通过利用

该平台技术,我们用于治疗实体瘤及血液瘤的多种靶向CD3的双特异

性T细胞衔接抗体(例如LBL-034及LBL-033)在临床前及临床研究中均

表现出具有抗肿瘤效果及良好安全性的可观潜力。我们相信我们的

LeadsBody™平台具备以下重大优势:

- 优化肿瘤相关性抗原与CD3结合域的比例及亲和力,将T-cel

engager作用导向肿瘤部位,预期可尽量降低脱靶毒性;


业 务

- 结构优化,诱导T细胞有效杀伤靶细胞,同时减少细胞因子分泌;

- 在体外及体内研究中,T-cel engager均表现出持久的抗肿瘤效果,

且诱导的T细胞耗竭较少。

  • ™平台(4-1B engager平台):X-body™平台应用先进的抗体工程

技术平衡肿瘤相关性抗原与4-1B之间的亲和力,仅当肿瘤部位与肿

瘤相关性抗原结合时方会促进4-1B受体的交联与激活,从而在表达

肿瘤相关性抗原的肿瘤微环境中激活4-1B。预期这种独特的分子结

构会增强肿瘤微环境中的免疫应答,理论上可降低全身毒性的风险。

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基于X-body™平台开发。

除T细胞激活平台外,我们亦已开发多个其他技术平台,能够设计基于多药

物类型抗体的候选产品,例如常见的轻链双特异性抗体、双功能融合蛋白及抗体

偶联药物(ADC)。该等平台利用分子工程技术创造具有双重功能的专用药物,或

通过精准靶向肿瘤细胞来减少全身副作用。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的专有产品及技术受全球专利组合保护,其中包

括于中国的7项已授权专利、于美国的6项已授权专利、于其他司法权区的9项已

授权专利,以及61项待批专利申请,包括于中国的25项、于美国的4项、专利合作

条约项下的16项以及于其他司法权区的16项。我们在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

及美国癌症研究协会(ACR)等著名国际行业会议上展示的选定临床前及临床研

究成果亦证明了我们的研发能力。我们在此方面的显著成就凸显了我们在推进

免疫疗法方面的竞争优势及持续追求。

此外,我们高效地设计及实施临床试验,通过出色的临床结果证明我们候

选药物的优势。我们已组建一支技术精湛的多元化团队,涵盖所有临床功能,包

括临床药理、临床操作、临床统计、生物标志物识别及验证、药物警戒、质量保证、

数据管理及监管事务。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的临床团队由58名成员组成。我

们的临床团队专家拥有于跨国制药公司设计及管理全球试验的丰富经验,从而

让他们能够通过精心设计的临床策略及强有力的试验执行力来实现我们的临床

开发目标。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与超过170家临床试验基地合作,推进候选

药物的临床计划。

  • :药物开发流程一开始,我们的临床团

队即全面参与早期项目甄选,优先考虑能够解决紧迫医疗需求、经过

可靠科学数据验证并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我们的团队擅长发现I期

阶段的早期临床信号,并将该等观察结果转化为精心设计的临床计划,


业 务

令我们能够确定最佳剂量及给药方案,探索生物标志物及联合疗法,

并以最有效的方式获得监管批准。我们经常采用生物标志物分析及篮

式试验等策略评估候选药物的泛肿瘤治疗潜力,我们亦探索将候选药

物与标准疗法或其他药物(包括我们自身管线中的药物)相结合的机会,

以增强对特定适应症的治疗效果。此外,我们亦评估竞争格局,通过

针对尚未开发的适应症或展示差异化临床疗效,令我们的产品在各自

类别中脱颖而出。我们的战略性临床计划不仅旨在通过对未获满足的

适应症开展单臂注册临床试验来加快我们资产的市场准入速度,亦旨

在通过广泛的适应症扩展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临床潜力。我们在临床

策略方面的专长旨在优化候选药物的治疗价值,加快其临床开发进度。

  • :为佐证我们合理设计的临床试验,我们在LBL-024

I期试验的第二剂初期确定了一个细分适应症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经

过全面分析,我们迅速扩大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组别,将其纳入I期深

入研究。LBL-024对此适应症所展示的疗效在同类药物中首屈一指,因

此获得了NMPA的IND批准,可进行单臂注册临床试验。值得注意的是,

LBL-024仅用时2.3年即从首次人体实验的首名患者入组推进到了注册

临床试验阶段,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显著快于创新药物开发

用时6.4年的行业平均水平。同时,我们审慎评估了各种机会,就更普

遍的癌症适应症扩大其临床计划,扩大其可治疗的患者群体。此方法

令我们能够寻求该等候选药物的加速监管审批,并有可能在商业化后

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 :我们的临床团队亦善于管理主要国家及地

区复杂的监管路径,以加快药物注册的时间表,并控制在不同地区开

展临床试验的相关成本。我们不断监测新的注册趋势并计划多中心试

验,从而以最佳的人力及资源分配实现全球注册。就针对罕见病表现

出良好疗效信号或与现有疗法相比具有显著优势的候选产品,我们会

积极争取特殊的监管激励,例如突破性疗法认定(BTD)及孤儿药认定

(OD),这可为我们带来监管裨益,包括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占及加速

审批流程。例如,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于2024年10月获NMPA授予

治疗后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突破性疗法认定(BTD),并于2024年11

月获FDA授予治疗神经内分泌癌的孤儿药认定(OD)。我们的主要产

品LBL-034亦于2024年10月获得FDA的孤儿药认定(OD),可用于治疗

多发性骨髓瘤。此外,自成立以来,我们已提交6款临床阶段候选药物

的合共17项IND申请,并已获得所有该等申请批准,其中6项获得美国

FDA批准。


业 务

资深、高瞻远瞩的管理团队具备丰富行业经验及多学科学专业知识

我们的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及远见卓识,是我们成功的基石。我

们成立于2012年,创始人致力于开发改变生命的癌症疗法,在世界舞台上脱颖而

出。我们矢志不渝,建立了一支由经验丰富的科学家及业界精英组成的领导团队,

他们于过去十年中概无任何人士离职,彰显我们管理结构的稳定性及统一性。我

们的文化核心是大力推崇开放讨论及自由交流思想,营造一个多元化视角及丰

富专业知识推动我们不断创新的环境。我们领导团队的专业知识涵盖抗体药开

发领域的多个学科,通过协作执行来指导候选药物的研究及开发。领导层的集体

智慧使我们能够熟练驾驭复杂的生物科技并不断取得突破性成果。

我们的创始人康小强博士及赖寿鹏博士除具备战略眼光外,亦为我们带来

数十年经验,引领众多药物从研发走向商业化:

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康小强博士(博士╱医学博士),于药物,

特别是抗体药物研发方面拥有逾30年经验,曾担任礼来制药首席科学家兼资深

课题组长。在进入制药行业前,康博士曾作为美国家癌症研究所(NCI)的博士

后研究员,在备受尊敬的NCI外科主任Steven Rosenberg博士的实验室研究肿瘤免

疫疗法。

我们的共同创始人、首席战略官兼执行副总裁赖寿鹏博士(博士)于工艺开

发及项目管理方面拥有约30年经验。赖博士曾在GenVec及AnGes等生物医药公司

从事专注生物制药生产工艺开发、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生产设备、项目管理

以及将CMC及临床试验管理外包予合约生产组织(CMO)及合约研究组织(CRO)

的工作。赖博士亦曾在美国NCI于Steven Rosenberg博士的实验室从事肿瘤免疫疗

法研究。

我们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拥有多元且互补的背景,涵盖临床医学、医药研发、

生产营运及财务管理。随著时间推移,我们通过无缝沟通及密切协作磨练团队合

作能力。团队的长期稳定为我们的有机业务增长及持续推动药物开发的成功奠

定基础。

我们的首席医学官蔡胜利博士(博士╱医学博士)于肿瘤外科、癌症研究、

精准医学和临床药物开发领域拥有逾30年经验。蔡博士因于恒瑞医药、拜耳、第

一三共、诺华、Intrexon及MD安德森癌症中心等知名制药公司及研究机构担任多

个职务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该等机构任职期间,蔡博士成功领导全球团队建

立了开发架构,以实现公司目标。他设计并实施不同亚治疗领域的I至I期临床


业 务

研究,包括免疫疗法、抗体偶联药物、小分子化合物及基因╱细胞疗法,并领导

卡马替尼(capmatinib)、可泮利塞(copanlisib)、卡瑞利珠单抗(camrelizumab)及法米

替尼(famitinib)等药物的多项IND及BLA╱NDA申报。

我们的资深副总裁兼首席科学官凌虹博士(博士╱医学博士)拥有逾30年学

术研究及行业研发经验,涵盖从靶点选择、早期药物发现至临床开发的各个方面。

凌博士是早期药物发现及转化医学领域的资深专家。加入本公司前,他曾在赛诺、

艾伯维、圣和药业及齐鲁制药担任重要职务,负责监督及推进肿瘤学、心血管疾

病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多项早期研究,并参与了糖尿病肾病的全球I期试验。

我们的首席财务官左鸿刚先生于管理及营运改进方面拥有逾20年专业经验,

并拥有中国及美国金融及资本市场的专业知识。他曾担任一家美国公众上市公

司的首席财务官,于股权投资及资本市场方面积累了10年经验。他亦曾于普华永

道、通用电气及高盛等多家跨国公司担任其他重要管理职务,包括首席战略官、

执行董事及副总裁。

我们的CMC副总裁付中平博士(博士)于生物制品开发方面拥有逾16年经验。

他于生物制剂开发方面的丰富经验源于其参与开发的逾15款候选药物,包括单

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白蛋白及重组蛋白。他于生物制剂的CMC开发方面拥

有丰富经验,并深入了解全球IND及BLA注册的监管要求及指引。他精通于CMC

监管事宜相关材料的起草,曾于中国境内外协助成功完成多项IND或IND修订申请。

我们的副总裁兼全球业务开发总监Jordan Qing-lai Zhu先生于生物科技行业

拥有逾20年经验,具备药物发现、联盟管理、产品组合策略及业务开发方面的专

业知识。他非常擅长物色策略机会及商谈复杂交易。他在投身业务开发事业前,

是Regeneron的科研项目领导人,负责监督抗体疗法的发现及开发,并在推进包括

Inmazeb在内若干获FDA批准的疗法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加入本公司之前,他在美

国及中国的公众上市生物科技公司(包括辉瑞、Regeneron、Amgen及信达生物)担

任领导职务。

我们亦得到多家全球及本地知名蓝筹机构投资者及专注于医疗保健领域的

专业投资基金的支持,其中包括正心谷资本、深创投、荣昌生物、汉康资本、恩

然创投及怀格资本等。通过多轮私募融资,我们已募集资金合共约人民币10亿元,

证明市场对我们业务潜力信心十足。


业 务

我们的策略

迅速、战略性地推进候选药物实现商业化以及扩展其适应症

我们正在积极推进资产的临床开发。特别是,我们战略性地专注于具有快

速市场准入潜力及适应症的资产。我们亦不断探索管线资产之间或与其他癌症

药物的组合潜力以及其他适应症扩展机会,旨在为更广大患者群体尽可能提高

治疗效益。我们优先在中国进行临床开发,以利用我们在该地区的营运效率及成

本效益,作为我们全球发展计划的先导。为将产品推向国际市场,我们旨在于临

床开发及商业化方面与不同行业参与者合作。通过该等努力,我们致力革新治疗

范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更有效及更持久的治疗。

  • (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

我们正战略性地开发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一种既无有效标准疗法,亦无

获批治疗药物的罕见疾病)的LBL-024。作为同类药物中临床上最先进的候选药物-

而其他靶向DL3/CD3及SEZ6的研究疗法仍处于早期临床阶段-LBL-024有望成为

治疗该特定适应症的首款获批药物。除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外,我们正探索

LBL-024于其他未获满足的癌症适应症(尤其是小细胞肺癌、胆道癌及非小细胞肺

癌)的治疗潜力,并于临床试验中观察到初步疗效信号。我们亦将LBL-024的目标

适应症扩展至更广泛的晚期实体瘤(如食管鳞状细胞癌、肝细胞癌及胃癌),旨在

尽量扩大其临床影响及患者覆盖范围。

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我们目前正在评估LBL-024(作为后线单药疗法及

一线联合疗法一部分)治疗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相关临床试验。我们已于2022年1

月在中国开展LBL-024单药疗法的I/I期研究。根据令人鼓舞的试验结果,我们已

于2024年4月获得NMPA批准开展单臂注册临床试验,以评估LBL-024单药疗法对

过往化疗失效的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的疗效,且其后于2024年7月招募该试验

的首名患者。该试验令我们能够寻求加快LBL-024用于治疗后线肺外神经内分泌

癌的上市批准,从而加速LBL-024的商业化时间。我们预期至2026年第三季度向

NMPA提交LBL-024的首个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预期至2027年第二季度获得

批准。此外,我们于2024年10月自NMPA获得LBL-024治疗后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的突破性疗法认定(BTD),并于2024年11月自FDA获得LBL-024治疗神经内分泌癌

的孤儿药认定(OD)。

我们亦正在开发LBL-024与其他药物的协同潜力(如化疗),作为治疗肺外神

经内分泌癌的潜在一线治疗方案。我们已于2024年1月在中国启动LBL-024联合依

托泊苷及铂类化疗治疗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Ib/I期研究。我们已于2024年5

月完成该研究的Ib期试验,并预期至2025年第四季度结束I期试验,其后我们或

会于2026年第二季度开展该联合疗法的注册临床研究。


业 务

此外,我们拟启动一项I期确证性研究,为LBL-024全面获批专门用于治疗

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提供数据支持。我们已于2024年4月与NMPA进行IND前沟通,

并计划于2025年第二季度提交该试验的IND申请。

针对小细胞肺癌、胆道癌及非小细胞肺癌:除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之外,我

们亦正在研究LBL-024在其他治疗选择有限的大癌种方面的治疗潜力,尤其是小

细胞肺癌、胆道癌及非小细胞肺癌。我们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已观察到该等适

应症的初步疗效信号。就于LBL-024联合化疗的Ib/I期试验中的一线小细胞肺癌

队列而言,我们预期至2025年第三季度公布顶线数据解析。我们亦正积极探索

LBL-024联合标准疗法治疗一线胆道癌及二线非小细胞肺癌的联合疗法。我们已

于2024年9月获得NMPA的IND批准,可在中国进行LBL-024联合标准疗法的I期研

究,并计划于2025年下半年为相关试验招募首名患者。

针对食管鳞状细胞癌、肝细胞癌、胃癌及其他实体瘤:我们致力于透过适应

症扩展充分发挥LBL-024的临床价值,并扩大可治疗患者人群。我们策略性地选

择药物匮乏的适应症,以把握市场机会。为增强疗效,我们计划将LBL-024与既有

治疗方案结合用于治疗食管鳞状细胞癌、肝细胞癌、胃癌及其他实体瘤。我们已

于2024年9月获得NMPA的IND批准,可在中国进行LBL-024联合标准疗法针对肝

细胞癌、胃癌及食管鳞状细胞癌等癌症类型的I期研究。同时,我们计划进行生

物标志物分析及篮式试验,以评估LBL-024的泛肿瘤治疗潜力。

  • (GPRC5D/CD3双特异性抗体)

我们正在开发LBL-034用于治疗经标准疗法后病情恶化的多发性骨髓瘤及

其他液体瘤,旨在通过明确的临床策略加快其商业化。我们于2023年11月在中国

启动了LBL-034单药疗法治疗复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I/I期临床试验。我

们预期至2025年第二季度完成I期试验的患者入组。视乎临床结果,我们计划就

单臂注册临床试验咨询CDE。若与监管机关达成一致,我们的目标是至2026年下

半年完成单臂注册临床试验并提交首个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此外,LBL-034

于 2024年10月获得FDA的孤儿药认定(OD),可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

  • (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

我们目前正在开发LBL-033用于治疗MUC16高表达的高发妇科癌症,特别是

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及宫颈癌。该等癌症的特点为发病率高及五年生存率低,带

来重大临床挑战,包括诊断延迟及医疗需求未获满足。继2023年2月获得NMPA的

IND批准后,我们于2023年4月在中国启动了LBL-033单药疗法的I/I期临床试验。

我们预期至2025年第三季度结束该研究的I期。

此外,我们亦计划探索LBL-033治疗胰腺癌、肺癌、乳腺癌及胃癌等一系列

其他MUC16过度表达的癌症适应症的治疗价值。


业 务

  • (LAG3单克隆抗体)

LBL-007正在与抗PD-1药物及╱或化疗联合治疗多种晚期实体瘤的临床试验

中接受评估。百济神州一直进行多项全球试验,以评估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

抗及标准疗法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及食管鳞状细

胞癌的效果。我们有权借助百济神州的全球试验数据于大中华区寻求LBL-007的

BLA。根据百济神州提供的终止通知所指,百济神州协议其后已于2025年5月18

日终止。于该终止后,我们已重新获得开发、生产及商业化LBL-007的全部全球权

利。于该终止后的合理时间内,我们及百济神州将合作促进百济神州协议项下责

任的有序移交。有关详情,见「-合作协议-与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合作协议」。

展望未来,我们目前并无计划与百济神州就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建立进

一步的合作或安排。此外,根据百济神州协议,百济神州须应我们的书面要求于

终止后6个月内向我们提供LBL-007的所有重大非临床、临床前及临床数据,并配

合移交任何及所有于终止前进行的临床试验,包括过往评估LBL-007联合替雷利

珠单抗及标准疗法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及食管鳞状

细胞癌的效果的全球试验。我们将审慎评估所有获移交的可用数据集,以把握

LBL-007治疗实体瘤等靶向适应症方面的未来发展机会。

此外,我们仍有信心并致力于正在进行的LBL-007治疗晚期鼻咽癌的临床计

划,特别是于考虑到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或化疗的Ib/I期试验中观察

到的良好疗效及安全性。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已于2024年1月在中国完成LBL-007

与替雷利珠单抗及╱或化疗联合治疗晚期鼻咽癌及其他实体瘤的Ib/I期临床试验

的患者入组,并预期将于2025年第三季度完成。我们亦计划基于针对黑色素瘤的

I期试验的临床数据,进一步研究LBL-007对该适应症的治疗潜力。

除该等核心及主要资产外,我们亦致力于推进其他候选药物的开发。凭借

我们丰富的临床及监管专业知识,我们拟优化其试验设计并更有效地管理监管

路径。

通过创造价值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快打进市场,充分释放候选药物的临床及商业

潜力

凭借全球临床进展迅速的资产组合,我们一直在积极寻求合作机会,以推

进其临床开发及商业化。于中国,我们快速推进管线候选药物的临床研究,所产

生的数据可用于加快其他司法权区的临床开发进展。同时,我们正积极寻求与不

同行业参与者及创业投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利用他们丰富的资源及专

业知识有效推进我们资产的临床开发。此外,我们亦寻求通过多元化的合作模式(如

与获行业认可的生物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成立合资企业),推动我们候选药物的开

发及商业化。我们与Aditum Bio就LBL-051开发的合作伙伴关系便是这一方法的实

例,使我们能够利用他们的资源,同时从相关合作安排项下的若干现金及股权支

付中获益。


业 务

在现有合作成功的基础上,我们将继续于全球探索管线资产的合作安排。

为就全球扩张奠定坚实基础,我们已就所有临床阶段候选药物获得FDA的IND批准。

我们计划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加快候选药物的开发及拓展主要国际市场。例如,

考虑到全球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缺乏标准疗法,我们认为,开展策略合作以于中国

境外开发及商业化LBL-024有利于充分利用其巨大的海外市场机遇。

通过优化研发平台,不断推进我们的早研项目并扩展我们的管线

凭借强大的自主研发能力,我们致力于探索作用机制,并将基础生物学研

究转化为丰富的资产组合。我们的系统化研发方法及综合技术平台促进了肿瘤

学及自身免疫领域多个临床阶段候选药物及其他临床前资产的开发。我们将继

续投资于基础生物学研究及转化医学能力,用新疗法丰富我们的管线,令我们把

握技术前沿及市场趋势。我们计划扩大对预测性生物标志物的研究,以期为患者

开发更精确的疗法。此外,我们亦将通过优化专有技术平台(包括LeadsBody™及

X-body™平台)继续加强我们的研发能力的基础。除主要关注肿瘤免疫疗法外,我

们正将研发工作策略性地转向其他治疗领域,例如自身免疫性疾病及其他新出

现的健康威胁,而我们的专长可发挥重大作用。

策略性地改善我们的营运能力,包括生产及商业化能力

我们于发展制造及商业化能力时坚持轻资产策略,这使我们在经济可行性

与营运效率方面具备显著优势。

我们迄今已建立了自有的符合GMP标准的中试生产设施,可供选定候选药

物的早期临床开发使用。中试工厂的年产能最高可达至20批次单一200L或500L的

一次性生物反应器。根据我们的轻资产策略,我们将继续与声誉良好的合约开发

生产组织(CDMO)合作,以就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未来商业销售补足我们的

自主生产能力。我们认为,委聘CDMO进行若干生产活动既经济又高效,原因为

其减少了建立及维护必要生产线所需的资本支出。于可预见未来,我们可能透过

于中国建设及升级生产线进一步扩大内部产能,以满足商业化后对候选药物日

益增长的需求。


业 务

在商业化方面,我们深明利用既有网络将我们产品(倘获批准)的商业价值

最大化的重要性。随著LBL-024等临近商业化阶段的候选药物上市,我们于短期

内将继续专注于与不同行业参与者缔结合作关系。该等联盟令我们得以利用他

们的既有分销渠道以及稳健的销售及营销能力,从而可令我们的产品以具成本

效益的方式快速准入多种适应症及国际市场。长远而言,当我们物色到有利的市

场机遇时,我们计划组建一支于我们所专注的治疗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内部销

售及营销团队,并可与我们的合作伙伴协同合作,提高我们的产品于主要市场的

渗透率。

进一步吸引、培训及留聘人才以扩大我们的能力

我们将透过招募及留聘专门从事药物研发、临床开发及商业化的优秀人才,

持续扩大我们的人才库,这对持续提升我们的能力及支持我们的可持续发展而

言至关重要。我们亦会继续为雇员提供系统化培训及发展计划,以提升他们的技

术技能,并帮助他们紧贴行业发展。长远而言,我们计划建立一支专门的自主销

售及营销团队,负责营销策略、市场准入及跨越不同司法权区的任何其他推广活

动。

我们的候选药物

自2012年成立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自主发现及开发有关肿瘤方面的新免

疫疗法。此外,我们亦致力于开发自身免疫性疾病及其他危及生命疾病的新疗法。

为此,我们已合理设计及构建兼具广度和深度的候选药物管线,探索各种药物类

型新机制的多种组合治疗策略,包括单克隆抗体、双╱三特异性抗体及ADC,其

中部分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进展迅速。我们在抗体药物开发方面的彪炳往绩乃

基于我们强大的研发能力,及涵盖药物资产整个生命周期的基本功能的综合性

平台。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的管线包括6款临床阶段候选药物及多款临床前

阶段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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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MN(国中)APMN(国中)APMN(国中)APMN(国中)APMN(国中)APMN(国中)APMN(国中)APMN(国中 )ADF(国美 上以及线四 瘤髓骨性发多 药单 )体 3D 抗 C/ 性 D5 异 C 特 RP 双 G ( 430-LBL)APMN(国中)ADF(国美)APMN(国中 )ADF(国美 上以线二 上以线二 、癌颈宫、癌巢卵 及癌肺胞细小非 瘤体实 瘤体实 药单 药单 )体抗性异特双( 3DC/61CUM 330-LBL)APMN(国中)ADF(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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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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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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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

LBL-024(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我们的核心产品

概览

LBL-024是一种同时靶向PD-L1及4-1B的四价双特异性抗体,具有双重功能:

阻断PD-1/PD-L1免疫抑制通路,并在肿瘤微环境中有条件地激活4-1B共刺激通

路,增强免疫应答。LBL-024(作为单药疗法及联合其他疗法)正被开发用于治疗

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小细胞肺癌、胆道癌、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目

标是开发LBL-024作为目前标准疗法或标准疗法失效后的可行替代方案。我们计

划进一步研究其对其他药物匮乏的癌症适应症的治疗潜力,例如食管鳞状细胞

癌、胃癌及肝细胞癌。LBL-024是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全球首款达到注册临

床阶段的靶向4-1B的分子。作为同类药物中临床上最先进的候选药物-而其他

靶向DL3/CD3及SEZ6的研究疗法仍处于早期临床阶段-LBL-024有望成为治疗肺

外神经内分泌癌的首款获批药物。此外,我们于2024年10月自NMPA获得LBL-024

治疗后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突破性疗法认定(BTD),并于2024年11月自FDA获

得LBL-024治疗神经内分泌癌的孤儿药认定(OD)。

LBL-024的分子结构示意图如下:

LBL-024

作用机制

LBL-024是一种双特异性抗体,旨在同时靶向4-1B及PD-L1。如上图所示,

LBL-024的结构由连接至位于IgG Fc部分C末端的两个单链可变片段(scFv)(以蓝

色及棕色显示)的IgG(以蓝色及红色显示)组成。IgG部分的两个Fab靶向PD-L1,而

两个scFv则靶向4-1B。LBL-024对PD-L1与4-1B的结合亲和力约为300:1,表明与

PD-L1的相互作用较4-1B更强。


业 务

4-1B是一种在活化的T细胞及自然杀伤细胞上表达的诱导型共刺激受体,

在调节各种信号通路以产生T细胞免疫应答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PD-L1是

PD-1的配体,主要表达于肿瘤细胞,是肿瘤免疫逃逸的关键检查点抑制剂。

LBL-024以高亲和力靶向PD-L1,有效阻断PD-L1/PD-1免疫抑制通路,并激活

T细胞。其透过恢复T细胞受体与肿瘤细胞或抗原呈递细胞上MHC分子的结合,

激活T细胞特异性应答。在肿瘤细胞或抗原呈递细胞与PD-L1结合后,LBL-024同

时与T细胞上的4-1B受体结合,进一步增强T细胞激活及针对肿瘤的免疫应答。

该相互作用促进表达于肿瘤细胞膜的PD-L1与表达于淋巴细胞的4-1B相互链接,

有条件地激活4-1B信号,从而增强T细胞激活、生长和抗肿瘤反应。

透过与肿瘤相关抗原PD-L1特异性地结合,LBL-024将其对4-1B的共刺激定

位在肿瘤环境内。与PD-1/PD-L1单克隆抗体不同,LBL-024可局部及有条件激活

4-1B信号通路。我们的体外研究表明,LBL-024通过PD-L1结合依赖性方式激活

4-1B受体。与全球管线中的其他4-1B/PD-L1双特异性抗体相比,该靶向方法及

对4-1B微调的低亲和力,大减少LBL-024与身体其他部位(如外周血中)4-1B

的相互作用,从而有望降低器官系统毒性(包括肝损伤)的风险,如下图所示。尽

管进行中的临床试验尚未明确证实分子设计与安全性之间的相关性,而我们无

法排除其他因素亦可能影响LBL-024的安全性结果,但初步观察显示,与0.1-15

mg/kg剂量水平的乌瑞芦单抗(4-1B抗体激动剂,因观察到肝毒性而终止临床开发)

及25-1,200 mg剂量水平(60 kg成人给药约0.4-20 mg/kg)的acasunlimab(处于注册临床

阶段的4-1B/PD-L1双特异性抗体)相比,LBL-024在单药疗法最高25 mg/kg及联合

化疗15 mg/kg剂量水平时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尽管该等临床试验数据来自独立研

究,而非头对头比较结果,且概不保证LBL-024于后续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数据

将与早期I/I期试验中观察到的数据一样有利,但该等观察结果提供了有意义的

见解,显示LBL-024有望提供令人信服的安全性。LBL-024对4-1B及PD-L1的亲和

力差异并不影响其在肿瘤环境中的抗肿瘤效果。我们的临床前研究显示,在存在

PD-L1阳性细胞的情况下,LBL-024能够强力激活4-1B信号通路。此外,临床前研

究亦表明,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该结合亲和力差异促成更广的有效浓度范围。


业 务

下图展示了LBL-024的作用机制:

在肿瘤中具有活性在正常组织中不具活性

PD-L1+细胞(肿瘤细胞╱抗原呈递细胞)无PD-L1表达(正常细胞)

MHC/IPD-L1FcγR

LBL-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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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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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市场机遇及竞争

同时靶向PD-L1及4-1B的双特异性抗体在癌症治疗方面是一种有前景的疗

法。该两个关键通路具有独立且互补的免疫抑制功能,对免疫系统有部分非冗余

的作用。4-1B于激活时增强T细胞的增殖及存活,而PD-1抑制剂通过干扰PD-1相

互作用缓解免疫抑制。通过双特异性抗体抑制PD-L1及激活4-1B可增强抗肿瘤

活性。值得注意的是,在肿瘤微环境中靶向PD-L1及4-1B比在外周血中抑制该等

靶点更重要。4-1B影响改变局部微环境的肿瘤细胞外在过程。此方法对于免疫

排除型及免疫沙漠型肿瘤尤其重要,对该等肿瘤的局部免疫抑制更加明显。此治

疗策略能够通过针对肿瘤微环境更加有效地扫清免疫细胞浸润及激活的局部障碍,

从而增强整体抗肿瘤应答。

尽管4-1B已获认可为肿瘤免疫疗法的一个具有前景的靶点,但靶向4-1B

的候选药物的临床开发因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特别是全身性4-1B激活引起的肝

毒性)而受到阻碍。例如,乌瑞芦单抗临床研究因严重肝毒性而终止,而乌托鲁

单抗临床研究因疗效不足而终止。LBL-024利用其2:2结构及对4-1B及PD-L1的高

度差异化亲和力,在I/I期临床试验中显示出更好的安全性。凭借其空前的疗效,

LBL-024在全球PD-L1/4-1B双特异性候选药物中的临床进展迅速,为针对肺外神

经内分泌癌的全球首款亦是唯一款进入注册临床试验阶段的靶向4-1B的免疫

疗法。具体而言,LBL-024仅用时2.3年即从首次人体试验的首名患者入组推进到

了注册临床试验阶段,而业内创新药物开发平均用时6.4年。


药物名称靶点公司临床阶段适应症试验设计中单药或联合疗法首次发布日期地点
LBL-024*PD-L1/4-1BB维立志博关键性临床阶段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单药2024年7月11日中国
2期晚期实体瘤联合2025年1月21日中国
AcasunlimabPD-L1/4-1BBGenmab3期非小细胞肺癌联合2024年10月10日全球
INBRX-105PD-L1/4-1BBInhibrx Biosciences, Inc2期非小细胞肺癌、黑色素瘤、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胃癌、肾癌、 食管腺癌、鼻咽癌、口咽癌单药2019年1月18日全球
QLF31907*PD-L1/4-1BB齐鲁制药有限公司2期黑色素瘤、尿路上皮癌单药2023年4月21日中国
AP203PD-L1/4-1BB圆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2期非小细胞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食管鳞状细胞癌及其他实体瘤单药2022年7月25日全球
PM1003*PD-L1/4-1BB普米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1/2期晚期实体瘤单药2023年5月17日中国
MCLA-145PD-L1/4-1BBMerus N.V./Incyte Corporation1期晚期实体瘤、B细胞淋巴瘤单药2019年4月19日全球
FS222PD-L1/4-1BBinvoX Pharma Limited/F-star Therapeutics Limited1期晚期实体瘤单药2021年2月5日全球
ABL503PD-L1/4-1BBABL Bio, Inc.1期晚期实体瘤单药2021年2月21日全球
ATG-101PD-L1/4-1BBAntengene Biologics Limited1期晚期实体瘤、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单药2021年8月3日全球
BH3120PD-L1/4-1BBHanmi Pharmaceutical Company Limited1期晚期实体瘤单药2024年1月31日全球

业 务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LBL-024为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全球首款亦是唯

一款进入注册临床阶段的靶向4-1B的免疫疗法,目前并无已上市的4-1B或

PD-L1/4-1B产品。除LBL-024以外,全球概无其他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正在

通过加速审批通道接受评估。下表概述全球临床阶段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

的资料:

附注: 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仅包括活跃开发项目;不包括已终止资产。

  • 、QLF31907及 PM1003正在于中国进行临床试验

于肿瘤药物开发方面,NMPA采取单臂临床试验与有条件批准相结合的监督

指导原则,以加快新型疗法的市场准入。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

NMPA可根据具体试验进展及数据评估情况,批准单臂注册临床试验。有关注

册临床试验被明确定义为「注册临床」而非I期或I期研究。LBL-024于2024年

4月获准启动「注册临床」研究而非传统的I期或I期试验。

资料来源:ClinicalTrials.gov、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4-1B及PD-L1的广泛表达性质使LBL-024有机会可扩展于各种实体瘤的适

应症,尤其是神经内分泌癌、小细胞肺癌(亦为一种侵袭性神经内分泌癌)、非小

细胞肺癌、胆道癌、食管鳞状细胞癌、肝细胞癌及胃癌,因而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神经内分泌癌是一种低分化神经内分泌肿瘤,以早期转移且频繁复发的侵

袭性临床过程为特征。中国的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11.5千例增加

至2024年的17.2千例,预计于2030年达23.1千例。目前尚无任何药物获批用于该特

殊病症。LBL-024已于2024年7月于中国进入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单臂注册

临床试验,是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全球首款达到注册临床试验阶段的4-1B


业 务

靶向候选药物。此外,截至2025年2月12日,于针对二线╱三线以上肺外神经内

分泌癌单药疗法的I/I期试验中,中位总生存期达至11.9个月。相比之下,根据

FOLFIRI、纳武利尤单抗以及纳武利尤单抗与ipilimumab联合方案各自公开报告的

临床数据,该等疗法于二线或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中的中位总生存期分别为8.9

个月、7.2个月及5.8个月。基于该等令人鼓舞的试验结果及作为同类药物中临床

进度名列前茅的候选药物,LBL-024有望成为治疗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首款获批

药物,这将于药物商业化时为我们提供更强的药物议价能力。铂类联合化疗仍是

晚期神经内分泌癌的一线标准疗法。一线治疗后的治疗方案非常有限。

小细胞肺癌也是一种神经内分泌癌,占所有肺癌病例的15%。一般而言,小

细胞肺癌进展迅速且转移性强,故死亡率高。中国小细胞肺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

146.5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168.0千例,预计于2030年将达到194.1千例。近年来,

PD-1/PD-L1抑制剂联合化疗的方法被推荐用于扩散期小细胞肺癌的一线及后期

治疗。然而,该联合疗法的效果令人失望。大多数患者会对目前疗法产生原发性

抗药,或很快产生获得性抗药,且获批用于小细胞肺癌有效二线治疗的药物寥

无几。如无有效治疗方案,小细胞肺癌患者的预后不佳,其中位总生存期在局限

期疾病为15至20个月,在扩散期疾病为8至13个月,在复发性或难治性疾病为4至

5个月。靶向4-1B及PD-L1为攻克小细胞肺癌治疗局限性提供了前景良好的策略。

该双靶点策略旨在维持及增强抗肿瘤反应,降低抗药性,提高疗效,为扩散期小

细胞肺癌患者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非小细胞肺癌是最常见的肺癌,占所有肺癌病例的85%。最常见的非小细

胞肺癌类型是腺癌、大细胞癌及鳞状细胞癌。中国小细胞肺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

830.2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951.7千例,预计于2030年将达到1,099.9千例。大多数非

小细胞肺癌患者在确诊时已处于晚期或转移期。无论是单独或与化疗联合使用,

PD-1/PD-L1抑制剂等免疫疗法目前均处于致癌驱动因子阴性的非小细胞肺癌治

疗的最前沿。然而,其目前的应用仅限于对免疫检查点抑制剂产生积极反应的小

部分患者,且疗效有限。采用双靶向方法的疗法有望加强治疗效果,并为对PD-1/

PD-L1抑制剂反应有限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带来巨大的临床获益。

胆道癌通常发现于晚期,可切除的病例不到30%,且往预后不良。中国胆

道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122.8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139.8千例,预计于2030年将达到

161.1千例。目前,胆道癌的治疗方案有限,大多数患者表现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疾病。虽然靶向PD-L1的单特异性抗体已表现出持久的临床获益及长期缓解,但

其有效性仅限于对PD-L1抑制剂产生积极反应的一小部分患者。近期研究进展表

明,PD-L1/4-1B等双特异性抗体可同时结合共抑制分子及共刺激分子,从而增强

持久的抗肿瘤反应。


业 务

肝细胞癌占所有肝癌病例约90%。中国肝细胞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309.1千

例增加至2024年的345.9千例,预计于2030年将达到390.6千例。根据弗若斯特沙利

文的资料,约70.0%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接受一线治疗。由于小分子靶向药物对

临床疗效的改善有限,因此引入了PD-1/PD-L1抑制剂以改善疗效。尽管如此,目

前的肿瘤免疫疗法在无进展总生存期方面仍无显著益处。该等疗法的有限疗效

凸显了对双特异性抗体等更有效策略的迫切需求。

食管鳞状细胞癌为食管癌的主要组织学亚型,占食管癌病例约90%。中国食

管鳞状细胞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184.1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214.3千例,预计于2030

年将达到252.4千例。目前治疗晚期食管鳞状细胞癌的疗效仍然有限。首先,由于

晚期食管鳞状细胞癌患者的缓解率相对较低,该等以PD-1/PD-L1抑制剂为基础的

疗法提供的获益优势有限,且总生存期的改善有限,通常约为3至6个月。此外,

许多患者在初次治疗后出现抗药性,导致疗效降低。

胃癌是起源于胃黏膜的恶性肿瘤,亦是全球癌症相关死亡的主要原因。中

国胃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329.7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379.4千例,预计于2030年将达

到441.8千例。手术是可切除胃癌的首选治疗方式,旨在完全切除癌变病灶。对于

HER2阳性胃癌,曲妥珠单抗联合化疗是标准一线疗法。PD-1抑制剂亦被推荐用

于晚期病例。然而,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胃癌的高度异质性导致患者对

免疫疗法的反应各异,约20%的患者可产生积极反应。尽管有该等疗法,惟仍迫

切需要更有效的策略以改善患者的疗效。

有关更多资料,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行业概览-4-1B 抗体药物」一节。


表达PD-L1靶细胞在缺失的情况下,LBL-024 不会激活4-1BB报告基因在表达PD-L1靶细胞存在的情况下,LBL-024 可激活4-1BB报告基因

业 务

竞争优势

局部及有条件激活4-1B有望将肝毒性降至最低并扩大治疗窗口

4-1B激动剂的开发面临两大障碍:剂量限制性肝毒性及极高浓度下出现

错误测试结果(称为钩状效应)。为解决该等问题,我们以2:2结构研发出独特的

双特异性抗体LBL-024,其对PD-L1与4-1B的亲和力比率为300:1。该双靶向策略

透过将共同刺激及随后的免疫激活限制在表达PD-L1的肿瘤环境中,增强4-1B

激活的特异性。4-1B及PD-L1之间精确设计的亲和力比率旨在确保疗效保持强

效及协同效果的双功能疗法特点,同时预期使LBL-024有望降低全身毒性。其实

现途径是透过避免肿瘤外周组织中4-1B的在靶向非肿瘤刺激(on-target of-tumor

stimulation)。尽管进行中的临床试验尚未明确证实分子设计与安全性之间的相关

性,而我们无法排除其他因素亦可能影响LBL-024的安全性结果,但初步观察显示,

与0.1-15 mg/kg剂量水平的乌瑞芦单抗(4-1B抗体激动剂,因观察到肝毒性而终止

临床开发)及25-1,200 mg剂量水平(60 kg成人给药约0.4-20 mg/kg)的acasunlimab(处

于注册临床阶段的4-1B/PD-L1双特异性抗体)相比,LBL-024在单药疗法最高25

mg/kg及联合化疗15 mg/kg剂量水平时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尽管该等临床试验数据

来自独立研究,而非头对头比较结果,且概不保证LBL-024于后续临床试验中的

安全性数据将与早期I/I期试验中观察到的数据一样有利,但该等观察结果提供

了有意义的见解,显示LBL-024有望提供令人信服的安全性,为有效治疗癌症提

供广阔的治疗窗口。

LBL-024的部分安全性数据

对并无靶细胞的293T/NFкb-luc/h4-1B细胞

进行报告基因检测(PD-L1 阴性)

以CHOK1-PD-L1靶细胞对293T/NFкb-luc/h4-1B

细胞进行报告基因检测(PD-L1阳性)

抗体浓度(nM)

LBL-024

-3

-2

-1

010 110 210 3

乌瑞芦单抗类似药物

抗体浓度(nM)

LBL-024

-4

-2

010 2

乌瑞芦单抗类似药物

促进表达于肿瘤细胞的 与

表达于淋巴细胞的 相互链接

LBL-024PD-L1

4-1B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EC 范围 80
LBL-024 0.3nM至200nM

业 务

LBL-024的临床前研究结果反映我们的设计目的,并证明其较抗4-1B单克

隆抗体及其他4-1B/PD-L1双特异性抗体的优势。如上图所示,LBL-024以体内

PD-L1结合依赖的方式有条件地激活4-1B,与单克隆抗体乌瑞芦单抗不同,在表

达PD-L1靶细胞缺失的情况下,4-1B受体的激活作用最小。然而,在存在PD-L1

阳性细胞的情况下,LBL-024会强力激活4-1B信号通路。

此外,相较GEN1046(PD-L1/4-1B)等其他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

LBL-024对PD-L1与4-1B的结合亲和力比率高达300:1,而GEN1046(PD-L1/4-1B)

的亲和力比率为0.9:1。此独特设计使LBL-024于临床前测试中表现出更广泛的有

效浓度范围(EC80),较GEN1046表现出更广阔的治疗窗口,如下图所示。

LBL-024在MLR测试中激活T细胞的效力更强,

且EC80范围更广

DC:T混合淋巴细胞反应

γ

p

g

/m

L

抗体浓度(nM)

GEN-10461nM至100nM

测定描述:将DC及T细胞按1:10的比例混合,与双特异性抗体共

培养5天,以HTRF试剂盒检测干扰素γ的释放。

LBL-024

GEN1046类似药物

LBL-024 EC80

GEN1046 EC80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在临床试验及临床前动物研究中,我们观察到LBL-024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及

广阔的治疗窗口。在食蟹猴的毒理学研究中,重复给药LBL-024(20至200 mg/kg)

具有良好的耐受性。200 mg/kg剂量下证实食蟹猴出现最高非严重毒性剂量,但

未观察到肝毒性。在已完成的I/I期试验中,175名患者(I期111名患者)接受0.2

mg/kg至25 mg/kg每三周一次的大剂量给药治疗,即使在25 mg/kg的最高测试剂量

下亦未观察到或达到剂量限制性毒性。大多数不良事件为1级或2级且可控制。

在175名患者中,仅1.1%(175例占2例)及0.6%(175例占1例)的患者分别出现谷草

转氨酶及谷丙转氨酶(均为肝毒性的关键指标)升高的≥3级不良事件。最常见的

治疗期间不良事件(≥10%)包括贫血(34.3%)、谷草转氨酶升高(32.6%)、谷丙转氨

酶升高(27.4%)、白血球减少(20.0%)、低白蛋白血症(16.6%)、低钠血症(16.0%)、

血小板减少症(14.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14.9%)、高甘油三酯血症(14.3%)、乏

力(13.1%)、低钾血症(13.1%)、蛋白尿(13.1%)、血胆红素升高(13.1%)、食欲下降

(11.4%)及发热(10.9%)。


通过双靶向策略协同抗肿瘤疗效

LBL-024显示出独特的结构组成,具有双靶向疗法及2:2结构的特点。在体外

及体内研究中可观察到LBL-024的双靶向疗法及2:2结构在推动其卓越抗肿瘤疗效

及细胞因子释放方面发挥著重要作用。该设计使LBL-024可同时触及多个分子靶点,

从而增强其针对癌细胞的特异性及效力。此外,精确的分子排列可优化结合亲和

力,进一步增强其疗效。如下图所示,在体外及体内研究中,相较抗PD-1抗体及

抗4-1B抗体,LBL-024展现出更强的抗肿瘤活性及细胞因子释放(无论单独或联

合使用)。值得注意的是,LBL-024诱导细胞因子释放增强,特别是白细胞介素-2

(IL-2),突出其作为肿瘤有效治疗药剂的潜力。

LBL-024

增强细胞因子释放的部分数据

LBL-024与PD-L1+肿瘤细胞共培养的

人体PBMC增强IL-2释放

PBMC及Raji-PD-L1共培养的IL-2释放

抗体浓度(nM)

0.050.505.0050.00

LBL-024

抗PD-L1

抗4-1B

抗PD-L1+抗4-1B

IgG对照组

I

L

2(

p

g

/m

L

混合淋巴球反应测试中IL-2的释放

LBL-024增强树突状细胞-T细胞混合淋巴球

反应测试中IL-2的释放

抗体浓度(nM)

LBL-024

0.01280.0640.321.6840

Keytruda

I

L

2(

p

g

/m

L

IgG1(mut)对照组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如下图所示,在报告基因测定及混合淋巴细胞反应测定中,相较于

GEN-1046,LBL-024在激活4-1B信号及刺激IL-2的分泌方面疗效显著。此外,

LBL-024即使在较高浓度下亦能表现出稳定的疗效,而GEN-1046在高浓度下的测

试结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EC 范围 80
LBL-024 0.3nM至200nM

LBL-024

GEN-1046

4-1B

信号及

T

细胞激活的比较疗效

LBL-024在CHOK1-PD-L1细胞存在时

更有效地激活4-1B报告基因

4-1B报告基因测定

抗体浓度(nM)

LBL-024

GEN-1046类似药物

测定描述:将huPD-L1靶细胞及hu4-1B/NF-kB报告细胞混合,与双特

异性抗体共培养。发光表明4-1B信号激活。

-6

-5

-4

-310 -210 -1

(

p

g

/m

L

)

DC:T混合淋巴细胞反应

抗体浓度(nM)

GEN-10461nM至100nM

LBL-024

GEN1046类似药物

测定描述:将DC及T细胞按1:10的比例混合,与双特异性抗体共培养5天,用

HTRF试剂盒检测干扰素(cid:1)的释放。

LBL-024在MLR测试中激活T细胞的效力更强

且EC80范围更广

LBL-024 EC80

GEN1046 EC80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此外,在PD-1/L1敏感性及抗药性小鼠模型中,LBL-024展示出强大的抗肿瘤

疗效,将CD8+ T细胞大量渗透至肿瘤微环境中。该等结果强调LBL-024作为良好

的候选药物,在进一步调查及开发癌症免疫疗法有著巨大潜力。

LBL-024

PD-1/PD-L1

敏感性及抗药性模型中的强大抗肿瘤疗效

MC38-PD-Ll同源小鼠模型

治疗后时间(天)

m

m

3)

±

LBL-024、5 mpk、 i.p. 、Q3D*6

媒介物、 i.p.、Q3D*6

81.8%

TGl: LBL-024 VS

媒介物

35.5%

TGl: LBL-024 VS

抗PDLl

抗4-1B、3.75 mpk、i.p.、Q3D*6

抗PD-L1、3.75 mpk、i.p.、Q3D*6

TIL中CD8

+

T细胞及调节性T细胞百分比

m

C

D

+

T

%

小鼠CD8

+

T小鼠调节性T细胞

P

D

L

.7

m

p

k

L

B

L

m

p

k

P

D

L

.7

m

p

k

L

B

L

m

p

k

m

C

D

+

T

%

p<0.001 p<0.005、 p<0.01

B16F10-huPD-L1肿瘤模型效力

B16F10-huPD-L1肿瘤生长

治疗后天数(天)

m

m

3)

Keytruda类似药物、3.7 mpk、biw、i.p.

PBS

47.8%

TGI:LBL-024 vs媒介物

LBL-02-1、5 mpk、biw、i.p.

TIL中CD8

+

T细胞及调节性T细胞百分比

P

B

S

K

e

y

tr

u

d

a

L

B

L

-0

P

B

S

K

e

y

tr

u

d

a

L

B

L

-0

CD8

+

T细胞Foxp3

+

CD4

+

调节性T细胞

C

D

+

%

C

D

+T

%

p<0.01* p<0.05、 p<0.01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NCT阶段治疗患者人数适应症治疗线客观缓解率(%)中位无进展 生存期(月)中位总 生存期(月)
NCT05170958I/II期LBL-02445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二线及以上33.3%2.811.9
NCT05170958I/II期LBL-024LBL-02421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二线38.1%4.1
NCTN04C1T69672II期Surufatinib+特瑞普利单抗21神经内分泌癌二线23.8%4.110.9
NCT03167853Ib期特瑞普利单抗40神经内分泌肿瘤二线及以上20.0%2.5
NCT02820857II期FOLFIRI67神经内分泌癌二线18.3%3.58.9
NCT03136055II期帕博利珠单抗14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二线及以上7.0%1.8
NCT03591731II期纳武利尤单抗83 87神经内分泌癌 神经内分泌癌二线及以上7.2%1.8
纳武利尤单抗+Ipilimumab二线及以上14.9%1.9
NCT02955069II期PDR00121胃肠胰神经 内分泌癌二线及以上4.8%1.86.8
NCT03095274II期德瓦鲁单抗+曲美木单抗18胃肠胰神经 内分泌癌二线16.7%2.4
NCT04400474II期卡博替尼+阿替利珠单抗93级肺外神经 内分泌肿瘤二线及以上02.75.4

此外,LBL-024对治疗晚期实体瘤展现出强劲疗效。截至2025年2月12日,在

患有二线╱三线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可测量病变的45名可评估患者中,15名

达到部分缓解,8名达到疾病稳定。如下图所示,客观缓解率为33.3%,优于标准

疗法及现有免疫疗法。此外,疾病控制率为51.1%。在I期推荐剂量15 mg/kg下,试

验观察到11名达到部分缓解,5名达到疾病稳定,客观缓解率为33.3%,疾病控制

率为48.5%。此外,中位缓解持续时间为5.3个月,而二线患者为4个月,三线以上

患者为7个月。总体、二线及三线以上患者的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分别为2.8个月、4.1

个月及2.8个月。中位随访期为18.2个月,中位总生存期为11.9个月。总体、二线及

三线以上人群的6个月总生存率分别为79.5%、90.0%及70.8%。此结果显著优于目

前用于治疗后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疗法公开报告的临床试验数据。相比之下,

根据FOLFIRI、纳武利尤单抗以及纳武利尤单抗与ipilimumab联合方案各自公开报

告的临床数据,该等疗法于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二线或以上治疗中的中位总生存

期分别为8.9个月、7.2个月及5.8个月。凭借在神经内分泌癌患者中观察到令人瞩

目的安全性及疗效结果,LBL-024通过了严格且竞争激烈的筛选程序,从众多竞

争者中脱颖而出,在2024年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年会的临床科学研讨会上

进行口头报告。

下述比较表格概述神经内分泌癌临床试验的相关资料: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LBL-024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已证实的疗效为可靠例证,证明其可开发用

于治疗小细胞肺癌等其他类型的神经内分泌癌,并有可能作为一线治疗。截至

2025年2月14日,在LBL-024联合化疗的Ib/I期试验中,于19名可评估患者中,

小细胞肺癌队列中观察到的客观缓解率为84.2%(19例占16例)及疾病控制率达

100%。除神经内分泌癌之外,LBL-024单药疗法亦对多种其他大癌种产生初步疗

效信号,尤其是胆道癌。截至2025年2月12日,在其单药疗法的I/I期试验中,于

25名患有胆道癌的可评估患者中,1名达到了完全缓解(缓解持续时间达100周),

1名达到了部分缓解及11名达到了疾病稳定,即客观缓解率及疾病控制率分别为

8.0%及52.0%,显示了对其他癌症适应症的治疗潜力。于该项试验中,我们亦看到

LBL-024单药疗法对非小细胞肺癌等其他大癌种产生初步疗效信号。


注册临床阶段候选药物有望成为首款上市的4-1B靶点药物及首款上市的肺外神

经内分泌癌药物

作为同类产品中最先进的候选药物,LBL-024有望成为全球首款上市的4-1B

靶点药物。圆满完成LBL-024单药治疗实体瘤的I期临床试验及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的I期试验后,我们已于2024年4月获得NMPA批准启动一项单臂注册临床试验,

以评估LBL-024对患有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进行三线治疗的疗效。在有关肺外

神经内分泌癌的标准疗法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准备根据注册临床试验的结果为

LBL-024申请加速及有条件的上市批准。我们于2024年7月为此试验招募首名患者。

视乎临床进展,我们有望至2026年第三季度向NMPA提交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

预计至2027年第二季度获得有条件批准。此临床开发战略旨在加快LBL-024的上

市进程,巩固其在靶向4-1B的疗法领域的地位。此外,如获批准,LBL-024将成

为全球首款获批治疗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药物,为此治疗选择有限的癌症提供

有效治疗方案。

同时,我们亦致力于扩大LBL-024的治疗潜力,推进其临床开发及注册,以

治疗其他适应症。除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外,LBL-024在治疗小细胞肺癌等其他类

型的神经内分泌癌方面亦展现出强大潜力,并有望成为一线治疗药物。此外,基

于LBL-024在多种常见癌症类型(包括非小细胞肺癌、胆道癌及肝细胞癌)中的初

步疗效信号,我们已启动Ib/I期试验,以评估LBL-024联合标准疗法治疗小细胞肺

癌、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的使用情况。截至2025年2月14日,Ib/I期试验已

有108名患者入组。此等举措有望进一步扩大LBL-024上市后的可治疗患者人群及

市场覆盖范围。此外,我们可能会寻求与大型行业参与者联手的机会,以于海外

进行LBL-024的临床开发及商业化。

临床试验结果总结

于中国进行的LBL-024单药疗法I/I期临床试验

我们于2022年1月在中国启动了LBL-024单药疗法的I/I期研究。于2023年6月,

针对标准疗法治疗无效的晚期恶性肿瘤的I期试验完成。随后,针对相同适应症

的I期临床试验于2023年6月启动。此I期试验旨在以四个试验队列研究LBL-024

对不同癌症适应症的治疗效果。我们现正进行此I期试验,并于2023年12月完成

了所有试验队列的患者招募。于2024年2月,我们向CDE提交了肺外神经内分泌

癌的注册临床研究申请,随后于2024年4月获得批准。我们其后于2024年7月为该

试验招募首名患者。

试验设计。LBL-024的I期临床试验是一项在中国进行的单臂、开放标签、剂

量递增研究,旨在评估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免

疫原性及初步有效性。患者分为7个队列,接受0.2 mg/kg至25 mg/kg每三周一次(Q3W)

剂量的LBL-024治疗。试验的主要目标是了解LBL-024的剂量限制性毒性,确定最

大耐受剂量及╱或I期推荐剂量。次要目标包括分析药代动力学特性、评估免疫

原性及测量研究药物的初步疗效指标。


参数I期,n( %)IIa期,n( %)
n=64n=111
年龄中位数58岁58岁
范围32岁至72岁28岁至75岁
性别男性36 (56.3%)74 (66.7%)
女性28 (43.7%)37 (33.3%)
ECOG03 (4.7%)16 (14.4%)
161 (95.3%)95 (85.6%)
先前 治疗肿瘤免疫治疗16 (25.0%)48 (43.2%)
癌症 类型肺外神经内分泌癌28 (43.8%)34 (30.6%)
胆道癌11 (17.2%)20 (18.0%)
其他(卵巢癌、非小细胞肺癌、 肝细胞癌、结直肠癌、 食管鳞状细胞癌等)25 (39.1%)57 (51.4%)

同时,I期试验是一项在中国进行的单臂、开放标签、适应症扩展I期试验,

旨在进一步评估LBL-024的疗效、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性及免疫原性。该试验涉

及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其他实体瘤类型(包括胆道癌及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分为四个不同的治疗队列。每个患者队列接受的LBL-024给药剂量为15 mg/kg每三

周一次。本阶段成功的主要衡量标准是经独立审查委员会评估的客观缓解率,次

要终点包括疾病控制率、缓解持续时间、无进展生存期、总生存期、不良事件监

测、进一步药代动力学评估及免疫原性评估以及PD-L1表达。此结构化调查旨在

全面了解LBL-024在范围更广的恶性肿瘤中的治疗潜力及安全性。

试验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及基线特征如下表所示。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截至2025年2月12日)

试验状态。我们于2023年6月完成了I期试验。此试验共有64名患者入组,包

括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卵巢癌、胆道癌、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的队列。基

于令人鼓舞的数据,我们开始了I期临床试验,并于2023年12月完成入组,共有

111名患者入组,包括肺外神经内分泌癌、非小细胞肺癌、胆道癌及其他实体瘤

的队列。


安全性结果。截至2025年2月12日,我们的临床研究显示出良好的安全结

果,未观察到剂量限制性毒性,且剂量达到25 mg/kg时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

175名参与者中有139名(79.4%)出现了各种程度的治疗相关不良事件。其中38名

患者(21.7%)出现了≥3级的治疗相关不良事件。大多数不良事件为1至2级,表明

LBL-024的安全性可控。最常见的治疗相关不良事件包括贫血(34.4%)、谷草转氨

酶升高(32.6%)、谷丙转氨酶升高(28.0%)及白血球减少(20.0%),有15%以上的患

者受影响。

下表概述试验中观察到的安全性数据:

I

期(

n=64

Ia

n=111

不良事件

0.2 mg/kg

n=1

0.8 mg/kg

(n=3

3.2 mg/kg

n=13

6 mg/kg

n=7

10 mg/kg

n=12

15 mg/kg

n=12

25 mg/kg

n=16

总计

n=64

15 mg/kg

(n=111

治疗期间不良事件1 (100.0%)3 (100.0%)12 (92.3%)7 (100.0%)12 (100.0%)12 (100.0%)16 (100.0%)63 (98.4%)100 (90.1%)

治疗相关不良事件1 (100.0%)3 (100.0%)10 (76.9%)5 (71.4%)11 (91.7%)11 (91.7%)16 (100.0%)57 (89.1%)82 (73.9)

严重不良事件0 (0.0%)2 (66.7%)5 (38.5%)3 (42.9%)5 (41.7%)3 (25.0%)3 (18.8%)21 (32.8%)37 (33.3%)

治疗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0 (0.0%)2 (66.7%)3 (23.1%)1 (14.3%)3 (25.0%)2 (16.7%)1 (6.3%)12 (18.8%)18 (16.2)

≥3级不良事件0 (0.0%)2 (66.7%)6 (46.2%)5 (71.4%)7 (58.3%)4 (33.3%)4 (25.0%)28 (43.8%)44 (39.6)

≥3级治疗相关不良事件0 (0.0%)2 (66.7%)4 (30.8%)1 (14.3%)5 (41.7%)3 (25.0%)3 (18.8%)18 (28.1%)20 (18.0)

治疗相关不良事件

导致的治疗中断

0 (0.0%)1 (33.3%)3 (23.1%)1 (14.3%)5 (41.7%)3 (25.0%)1 (6.3%)14 (21.9%)27 (24.3)

治疗相关不良事件

导致治疗停药

0 (0.0%)0 (0.0%)0 (0.0%)0 (0.0%)1 (8.3%)2 (16.7%)1 (6.3%)4 (6.3%)3 (2.7)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截至2025年2月12日)

疗效结果。截至2025年2月12日,在45名患有二线╱三线以上肺外神经内分

泌癌的可评估患者中,15名达到部分缓解,8名保持疾病稳定,客观缓解率达到

33.3%,疾病控制率达到51.1%。在I期推荐剂量15 mg/kg下,二线患者的客观缓解

率为33.3%,疾病控制率为48.5%。此外,中位缓解持续时间为5.3个月,而二线患

者为4个月,三线以上患者为7个月。总体、二线及三线以上患者的中位无进展生

存期分别为2.8个月、4.1个月及2.8个月。中位随访期为18.2个月,中位总生存期

为11.9个月。总体、二线及三线以上患者的6个月总生存率分别为79.5%、90.0%及

70.8%。此外,更新至2025年2月12日的瀑布图直观地显示了每名可评估患者靶病

灶对比基线的百分比变化,进一步阐明整个队列的治疗效果。


-100

-80

-60

-40

-20

*

0.8 mg/kg

3.2 mg/kg

6 mg/kg

10 mg/kg

15 mg/kg

剂量组别

* 胆囊混合型腺神经内分泌癌

患者编号

肿瘤变化

肿瘤免疫初治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线

%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截至2025年2月12日)

蜘蛛图显示,以靶病灶随时间推移对比基线的百分比变化衡量,接受不同

剂量LBL-024治疗的45名可评估患者的客观缓解及疾病稳定情况相当持久。

03001 (三线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3012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3013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7007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1021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1020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4013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8001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6006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6005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1015 (三线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8003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4010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1027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04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1016 (三线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16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08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3036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05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6015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10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21007 (三线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02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3040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6014 (三线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3025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11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0001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12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L)

11015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19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13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9001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6019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01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17 (三线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06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1018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25008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4003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03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1028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07 (一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01024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5006 (二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11018 (三线以上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周数

LBL-024 剂量组别0.8mg/kg3.2mg/kg6mg/kg10mg/kg15mg/kg

按周数划分的肿瘤缓解情况

肿瘤免疫初治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完全缓解

部分缓解

疾病稳定

疾病进展

死亡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截至2025年2月12日)


于同一项研究的胆道癌患者队列中,25名患者接受了疗效评估。客观缓解

率为8.0%,而疾病控制率达到了52.0%,展示出一定程度的疾病稳定。值得注意的

是,其中有1例缓解持续时间达100周。该组另一名患者表现出长期获益,部分缓

解持续9.6个月,显示了对其他癌症适应症的治疗潜力。

结论。LBL-024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展现出良好的安全性,初步疗效结果表

明其在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中极具抗肿瘤活性,对其他类型肿瘤亦有治疗潜力。

LBL-024联合依托泊苷及铂类化疗的Ib/I期临床试验

我们于2024年1月在中国启动LBL-024联合依托泊苷及铂类化疗的Ib/I期研究,

以研究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小细胞肺癌的一线治疗。

试验设计。Ib期试验是一项在中国进行的单臂、开放标签、剂量递增研究,

旨在评估LBL-024联合依托泊苷及铂类化疗治疗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小细胞

肺癌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疗效、药代动力学特性及免疫原性。参加此研究的

患者分为3个队列,每个队列接受的LBL-024剂量介乎6 mg/kg、10 mg/kg及15 mg/kg

每三周一次。根据各参与者的具体病情,研究人员可酌情选择两种化疗方案:依

托泊苷加顺铂或依托泊苷加卡铂。此试验得出的主要结果包括监测不良事件、剂

量限制性毒性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次要终点包括疗效评估、进一步药代动力

学分析及免疫原性应答研究。

I期试验是一项在中国进行的随机、单臂、开放标签、剂量扩展研究,重点

评估LBL-024联合依托泊苷及铂类化疗治疗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小细胞肺癌

患者的有效性、安全性及免疫原性。于此阶段,患者接受LBL-024联合依托泊苷加

顺铂或依托泊苷加卡铂两种不同剂量水平每三周一次的给药。LBL-024的I期推

荐剂量将由安全监测委员会决定。化疗给药将遵循于Ib期制定的方案。此试验的

主要终点为客观缓解率。其他研究终点包括不良事件、疾病控制率、缓解持续时

间、无进展生存期、总生存期及免疫原性。

试验状态。截至2025年2月14日,我们在此Ib/I期试验中共招募108名受试者。

肺外神经内分泌癌队列于2024年12月完成患者招募。我们正招募小细胞肺癌队列

患者,至截止日期,已有19名可评估患者。

安全性结果。截至2025年2月14日,在入组接受剂量6 mg/kg、10 mg/kg及

15 mg/kg的LBL-024联合依托泊苷加顺铂化疗治疗的108名一线神经内分泌癌(包

括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小细胞肺癌)患者中,未观察到剂量限制性毒性,且剂量

达到15 mg/kg时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


疗效结果。截至2025年2月14日,在LBL-024的Ib/I期试验的肺外神经内分泌

癌队列的61名可评估患者中,6 mg/kg、10 mg/kg及15 mg/kg剂量组别的客观缓解率

分别为71.4%(21例占15例)、60.0%(5例占3例)及71.4%(35例占25例),所有剂量组

别的疾病控制率为91.8%(61例占56例)。截至2025年2月14日,于19名可评估患者

中,小细胞肺癌队列中观察到的客观缓解率为84.2%(19例占16例)及疾病控制率

达100%。

以下蜘蛛图显示于接受不同剂量LBL-024治疗的61名可评估患者中观察到

客观缓解及疾病稳定情况相当持久。患者最初接受LBL-024联合依托泊苷加顺铂╱

依托泊苷加卡铂治疗至第18周,其后接受不同剂量LBL-024的维持治疗。治疗的

疗效通过衡量靶病灶随时间推移对比基线的百分比变化进行评估。

线

%

周数

LBL-024-002按周数划分的肿瘤缓解情况

进行中

-100

-80

-60

-40

-20

6 mg/kg

10 mg/kg

15 mg/kg

LBL-024+EP/EC

LBL-024 Maintenance

剂量组别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截至2025年2月14日)


剂量组别
5 mg/kg

此外,以下瀑布图(更新至2025年2月14日)直观地显示了每名可评估患者的

靶病灶对比基线的百分比变化,进一步阐明不同剂量LBL-024治疗肺外神经内分

泌癌及小细胞肺癌的治疗效果。

线

%

-100

-80

-60

-40

-20

患者编号

LBL-024治疗肿瘤(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百分比变化

剂量组别

6 mg/kg

10 mg/kg

15 mg/kg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截至2025年2月14日)

LBL-024治疗肿瘤(小细胞肺癌)的百分比变化

患者编号

g

线

%

-100

-80

-60

-40

-20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截至2025年2月14日)


结论。LBL-024联合依托泊苷及铂类化疗的Ib/I期临床试验数据展现出良好

的安全性及初步疗效,为持续开发治疗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小细胞肺癌等神经

内分泌癌提供支持。

临床开发计划

我们计划将LBL-024作为单药疗法及联合疗法的骨干药物进行开发。我们目

前于可预见未来专注于中国市场,但计划根据不断变化的临床需求及监管机会

开展海外临床开发及商业化。下表载列LBL-024进一步临床开发计划的详情:

适应症单药╱联合

临床

试验阶段地点

(预期)首名

患者入组日期

生物制品许可申请

BLA

)预期提交日期

三线以上肺外

神经内分泌癌

单药注册临床中国2024年7月2026年第三季度

一线肺外神经

内分泌癌

联合(联用依托泊苷

及铂类)

Ib/I期中国2024年1月2029年

一线小细胞肺癌联合(联用依托泊苷

及铂类)

Ib/I期中国2024年1月2029年

非小细胞肺癌及

其他实体瘤

联合(联用标准疗法)I期中国2025年下半年2030年

受目前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可选的治疗选择有限,加上我们的临床试验

结果令人鼓舞所推动,我们的LBL-024临床开发计划包含一项针对三线以上肺外

神经内分泌癌的快速上市策略。在此背景下,我们进行各种单臂注册临床试验,

以在中国获得LBL-024治疗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有条件批准。我们已于2024年4

月获得CDE批准开展单臂注册临床试验,以评估LBL-024单药疗法对过往化疗失

效的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的疗效,并已于2024年7月招募首名患者参加该试

验。我们已于2024年10月自NMPA获得LBL-024治疗后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突

破性疗法认定(BTD)。该试验令我们能够寻求加快LBL-024用于治疗后线肺外神

经内分泌癌的上市批准,从而加速LBL-024的商业化时间。根据2024年4月正式咨

询CDE的结果,LBL-024单臂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应根据规定的最低客观缓解率阈

值厘定。尽管保守计算得出约96名受试者,但LBL-024的良好临床概况可能为减

少样本量提供支持,视乎观察到的 客观缓解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而定。基于保守

计算的受试者人数及视乎临床进展,我们预计至 2026年第三季度向NMPA提交用

于治疗化疗失效的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的单药疗法的生物制品许可申请

(BLA),并预计至2027年第二季度获得有条件批准。根据2024年4月正式咨询CDE

的结果,CDE于考虑有条件批准时将主要关注独立审查委员会评估的客观缓解率,

同时亦会考虑其他终点指标,包括无进展生存期、缓解持续时间及总生存期。


此外,我们拟启动一项I期确证性研究,为LBL-024全面获批专门用于治疗

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提供数据支持。根据CDE对有条件批准前启动研究的要求,我

们计划于2027年第二季度前对该I期确证性研究的首名患者给药。该确证性研究

的样本量将根据正在进行的试验的进展及结果,经进一步咨询CDE后厘定。通常

情况下,确证性临床试验须于有条件批准后5年内完成,惟可根据与CDE的讨论

予以调整。我们已于2024年4月与CDE进行IND前沟通,并计划于2025年第二季度

提交该试验的IND申请。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倘(i)我们未能通过批准后研究

证明有条件批准药物的获益优势超过其风险,或(i)我们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所需的批准后研究并提交补充申请以取得完全上市批准,NMPA可能会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采取行动,最严重的情况下,可撤销药品注册证书。

我们现正著力扩大LBL-024的适应症,特别是联合化疗方面。根据从LBL-024

作为单药疗法治疗肺外神经内分泌癌试验中观察到的疗效信号,加上考虑到小

细胞肺癌是一种特殊的神经内分泌癌,我们将LBL-024定位为小细胞肺癌的潜在

一线联合疗法,此意味著患者群体会更大。我们已于2024年5月完成LBL-024联合

化疗的Ib期试验,预期于2025年第四季度完成LBL-024联合化疗的Ib/I期试验,随

后计划在2026年第二季度开始注册临床研究。我们期望在2029年向NMPA提交有

关过往并无接受治疗的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和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的生物制

品许可申请(BLA)。

除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小细胞肺癌之外,我们计划进一步研究LBL-024在其

他治疗选择有限的实体瘤适应症方面的治疗潜力。我们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已

观察到初步疗效信号。此外,我们正在探索LBL-024联合标准疗法治疗一线胆道

癌及二线非小细胞肺癌的联合疗法,并已于2024年9月获得NMPA的IND批准,可

在中国进行I期研究。我们预期于2025年下半年为相关试验招募首名患者。我们

致力于充分发挥LBL-024的临床价值,并扩大可治疗患者人群,包括进一步将适

应症扩展至食管鳞状细胞癌、肝细胞癌、胃癌及其他实体瘤,策略性地对准需求

未获满足的市场。

我们力求在全球范围内扩大我们治疗方案的覆盖面及影响力。我们的全球

计划包括在多个主要市场寻求监管批准,在不同地区建立分销及营销战略合作

伙伴关系,以及开展跨国临床试验,以确保我们的产品在不同患者群体中的疗效

及安全性。具体而言,我们已获得FDA授予神经内分泌癌(包括肺外神经内分泌癌)

的孤儿药认定(OD),并计划寻求获得FDA授予突破性疗法认定,以在美国获得

作为单药疗法的快速通道审批。对于小细胞肺癌,我们预期至2025年底获得概念

证明(「概念证明」)数据。于获得有关可能有利的概念证明结果后,我们可寻求与

跨国制药公司合作进行开发,以在全球多个地区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并取得监

管批准。我们目前的LBL-024海外开发计划主要专注于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小细


胞肺癌。对于胆道癌、非小细胞肺癌、食管鳞状细胞癌、肝细胞癌、胃癌及其他

实体瘤等其他适应症,我们将优先考虑其于中国的既定开发计划,并根据我们正

在进行的临床计划的进展及数据结果制定潜在全球扩展策略。

我们正积极开展PD-L1生物标志物的鉴定及验证工作。上市后,我们将与学

术机构合作,探索疗法的泛肿瘤治疗潜力。

许可、权利及义务

我们正自主开发LBL-024,并拥有于全球开发及商业化LBL-024的权利。

与主管机关的重大沟通

我们已于2021年9月获得NMPA的IND批准,可进行LBL-024单药疗法治疗实

体瘤的I/I期试验。经NMPA批准,该单药疗法I/I期试验由I期剂量递增研究及I

期适应症扩展研究两者组成。于2022年1月,我们已在中国开展I期剂量递增研究,

主要终点为评估剂量限制性毒性,以及确定最大耐受剂量及╱或I期推荐剂量。

于2023年6月,我们完成LBL-024单药疗法靶向晚期恶性肿瘤的I期研究,达成所

有主要终点。

由于我们获得NMPA就LBL-024单药疗法的IND批准涵盖I期剂量递增研究及

I期适应症扩展研究两者,根据中国法律及法规,我们启动I期研究毋须再寻求

监管批准。因此,我们在获得临床基地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后于2023年6月开始I

期适应症扩展研究。NMPA不反对我们开展该I期研究。根据LBL-024单药疗法I/I

期试验的IND批准及相关中国法律,我们仅需于开展注册临床研究前咨询CDE。

我们已于2024年4月完成向CDE正式咨询,充分达成此监管规定,并在此过程中

获得批准以开展LBL-024的单臂注册临床试验。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无收到任何监管机构对我们正在进行的LBL-024

单药疗法注册临床试验及临床开发计划的关注或反对意见。

上市规则第

18A.05

条规定的示警声明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上市

LBL-024


• 人源化抗GPRC5D,与GPRC5D细胞外部结合 • 对人类及猴子的交叉活性
• 人源化αCD3ε scFv(衍生SP34)、αCD3ε的 3x(GS) 4 连接器 • 对人类及猴子的交叉活性
• 人类lgGl Fc恒定区。突变以消除Fc效应功能,但保持 与FcRn的结合 • KIH突变导致HC异源二聚体,增加二硫键以增强 稳定性

LBL-034

GPRC5D/CD3

双特异性抗体)-我们的主要产品

概览

LBL-034是专门靶向GPRC5D及CD3的人源化双特异性T-cel engager,目前正

于中国进行I/I期试验,用于治疗复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得益于独特的

结构设计,与Jansen Biotech已于美国获批用于多发性骨髓瘤的TALVEY

®

(塔奎妥

单抗)类似药物相比,LBL-034诱导的细胞因子释放水平较低。包括TALVEY

®

内,LBL-034是全球临床进度第二领先的靶向GPRC5D的CD3 T-cel engager。T-cel

engager于治疗各类癌症中显示出巨大潜力,特别是针对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反应

不佳的「冷肿瘤」;然而,其通常与CD3诱导的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等严重安全问

题相关。为解决该等问题,我们利用专有的LeadsBody™平台完善T-cel engager候

选药物的各种分子形式的选择,旨在实现安全性与有效性之间的最佳平衡。此外,

LBL-034于2024年10月获得FDA的孤儿药认定(OD),可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

LBL-034的分子结构示意图如下:

LBL-034

(cid:2)

由三个部分组成: H、L及scFv

(cid:2) MW

:173KDa,PI:8.63

(cid:2) 2:1

结构:两个靶向GPRC5D的Fab、

一个靶向CD3ε的scFv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作用机制

GPRC5D是一种在多发性骨髓瘤恶性浆细胞中选择性过度表达的C型7通道

跨膜受体蛋白,在皮肤及睾丸等正常组织中表达甚少,在正常的B细胞及浆细胞

中表达水平极低,此选择性表达使GPRC5D成为免疫疗法的理想靶点。该特异性

表达模式可有针对性地攻击癌细胞,同时尽量减少对正常细胞的伤害。另一方面,

CD3是一种蛋白质复合物及T细胞共受体,对于激活细胞毒性T细胞及辅助性T细

胞至关重要,于产生免疫应答对抗肿瘤中发挥关键作用。


LBL-034是一种双特异性抗体,旨在通过靶向GPRC5D及CD3以利用其特性,

从而激活T细胞对抗癌细胞。该抗体由三个部分组成:在肿瘤细胞上以高亲和力

结合至GPRC5D的两个抗原结合片段(Fab)、以较低亲和力靶向T细胞上CD3的一

个scFv,以及一个突变的IgG1可结晶片段(Fc)部分。靶向CD3的scFv相对于靶向

GPRC5D的Fab的战略布局及空间配置经精心设计,以确保scFv被Fab物理阻塞,防

止其与CD3结合,除非该抗体亦同时结合表达GPRC5D的细胞。该设计增强T细胞

激活的特异性,显著降低靶向非肿瘤效应的风险,并提高LBL-034治疗多发性骨

髓瘤的疗效。

LBL-034通过同时结合T细胞上的CD3及癌细胞上的肿瘤相关性抗原

GPRC5D,使T细胞接近癌细胞,有效激活T细胞攻击并杀死靶向癌细胞。该机制

不同于其他T细胞免疫疗法,如PD-1抑制剂,原因是其利用免疫应答的力量来选

择性地攻击癌细胞,而不倚赖于T细胞受体对肿瘤抗原的识别,为癌症治疗提供

了一种高度靶向及有效的方法。此外,2:1结构的分子结构利用GPRC5D Fab的空

间位阻效应,加上微调两个靶点的亲和力比率,大降低了脱靶毒性的风险,增

强了LBL-034的安全性。

下图展示了LBL-034的作用机制:

LBL-0341

2a

2b

T细胞扩增

颗粒酶及穿孔素

癌细胞死亡

T细胞

多发性骨髓瘤细胞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药物名称靶点公司临床阶段适应症首次 发布日期
LBL-034GPRC5D/CD3维立志博1/2期复发性╱难治性 多发性骨髓瘤2023年9月22日
Forimtamig*GPRC5D/CD3罗氏1/2期复发性╱难治性 多发性骨髓瘤2023年9月26日
QLS32015GPRC5D/CD3齐鲁制药有限公司2期复发性╱难治性 多发性骨髓瘤2025年6月12日
TQB2029GPRC5D/CD3正大天晴药业1期复发性╱难治性 多发性骨髓瘤2024年11月22日
药物名称品牌名称靶点公司适应症获批日期治疗费用
塔奎妥单抗TALVEY®GPRC5D/CD3Janssen Biotech此前至少 接受过四线 治疗的 复发性╱难治性 多发性 骨髓瘤患者2023年8月9日270,000美元 至360,000美元 (根据需要 在美国治疗 6至8个月 计算)

市场机遇及竞争

多发性骨髓瘤通常难以治愈,治疗目标集中在获得及维持缓解、改善生活

质量和延长总生存期。在中国,于2019年至2024年,多发性骨髓瘤的发病率由28.1

千例增加至31.8千例。预测显示,到2030年,这一数字将上升至36.2千例。目前,

一线治疗包括抗CD38单克隆抗体达雷妥尤单抗与硼替佐米、来那度胺及地塞米

松的联合治疗。尽管此治疗方案已显示出疗效,但其具有局限性,如毒性大、可

能产生抗药性及许多患者的病情最终会复发。对于复发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有

效后线治疗的治疗选择仍然有限。靶向GPRC5D/CD3双特异性抗体的主要优势之

一为副作用发生率较低,包括感染率较低以及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及神经毒性

等免疫相关不良反应较少。多发性骨髓瘤的发病率增加及当前治疗方法的局限,

突显GPRC5D/CD3双特异性抗体等疗法的巨大市场机遇,该等药物与免疫调节药

物联合使用可提高安全性并显著增强细胞毒性,为广泛的复发或难治性患者提

供了强劲有效的治疗方法。

LBL-034是全球临床进度第二领先的靶向GPRC5D/CD3的CD3 T-cel engager。

下表概述全球临床阶段GPRC5D/CD3抗体的资料:

附注: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仅包括活跃开发项目;不包括已终止资产。

根据罗氏最近于2024年10月23日更新的最新产品开发组合,Forimtamig已自其

管线中移除。

资料来源:ClinicalTrials.gov、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此外,Jansen Biotech的塔奎妥单抗(TALVEY

®

)于2023年8月获批用于治疗既

往已过度预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是迄今为止唯一获批的GPRC5D/CD3双特

异性抗体。下图载列TALVEY

®

的部分详情:

附注: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资料来源:FDA、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2:1、αCD3为scFv1:1、(cid:3)CD3为Fab2:1、(cid:3)CD3为Fab
IgG1 mut( 无Fc功能)IgG4 mut( 无Fc功能)IgG1 mu(tSilent Fc)
0.4588 nM1.4580 nM0.3241 nM
1.03E-08 M1.46E-08 M4.78E-09 M
与Jurkat细胞结合(EC 50)很弱10.82 nM17.23 nM
+++++++++
0.021 nM0.011 nM0.003 nM
T细胞激活有条件激活在高浓度下非特异性在高浓度下非特异性
+++++
++++++
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风险(体外)++++++
0.3 mpk、63% 3 mpk、100%0.3 mpk、37% 3 mpk、20%0.3 mpk、101% 3 mpk、103%

有关更多资料,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行业概览-T-cel Engager-GPRC5D/CD3

双特异性抗体」一节。

竞争优势

经优化2:1非对称结构造就独特的有条件T细胞激活及良好安全性

LBL-034具有独特的分子结构,具有2:1结构、差异化亲和力、空间位阻及不

与Fc

R

结合的突变IgG1,并具有诱导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及补体依赖

性细胞毒性效应的能力,能够在GPRC5D+细胞存在的情况下有条件地激活T细胞,

从而降低脱靶CD3连接,并大降低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及免疫毒性的风险。

下图将LBL-034与塔奎妥单抗进行比较,突显LBL-034高度差异化的GPRC5D/

CD3 T-cel engager。

LBL-034

与塔奎妥单抗及

forimtamig

比较的部分资料

塔奎妥单抗

头尾

几何图

附注: 上表中塔奎妥单抗及forimtamig的临床前数据并非源自LBL-034的头对头

比较研究。

资料来源: 公司数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有╱无GPRC5D 阳性靶细胞的CD3 报告基因测定
LBL-034

如下图所示,与塔奎妥单抗及forimtamig(均为GPRC5D/CD3 T细胞衔接双特

异性抗体)相比,LBL-034仅在GPRC5D+靶细胞存在的情况下表现出T细胞的有条

件激活,正如CD3报告基因测定所示。

LBL-034

与塔奎妥单抗及

forimtamig

相比在

T

细胞衔接方面的疗效及安全性

于GPRC5D细胞存在时具强激活性

于GPRC5D

细胞缺失时无激活性

于GPRC5D细胞存在时具激活性

于GPRC5D

细胞缺失时具轻度激活性

于GPRC5D细胞存在时具激活性

于GPRC5D

细胞缺失时

具激活性

抗体浓度(nM)抗体浓度(nM)抗体浓度(nM)

LBL-034 + 293T-huGPRC5D

LBL-034 + 293T

塔奎妥单抗 + 293T-huGPRC5D

塔奎妥单抗 + 293T

Forimtamig + 293T-huGPRC5D

Forimtamig + 293T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及公开资料

毒理学研究表明,LBL-034耐受性良好,未观察到毒性的最高剂量为

50 mg/kg,多次给药后无明显累积效应。截至2025年2月28日,临床试验的良好安

全性结果包括剂量达到800μg/kg时未出现剂量限制性毒性。最常见的治疗期间不

良事件为1至2级,且可控制。剂量达到800μg/kg时观察到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

未观察到3级或以上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或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综合征,

亦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

根据公开报告的临床数据,LBL-034亦于其I/I期试验中较塔奎妥单抗表现

出更加令人鼓舞的安全性,诚如下图所示,其概述该两款候选药物与血液及非血

液毒性有关的常见治疗期间不良事件(10%及以上):

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

低钾血症

味觉障碍

上呼吸道感染

谷草转氨酶升高

皮肤病

吞咽困难

指甲疾病

口腔炎

谷丙转氨酶升高

口腔疼痛

发热

细菌感染

瘙痒症

腹泻

低白蛋白血症

恶心

皮疹

脂肪酶升高

咳嗽

肌肉骨骼疼痛

食欲下降

口干

谷氨酰转移酶升高

低钠血症

体重下降

干燥病

碱性磷酸酶升高

便秘

疲劳

头痛

呼吸困难

水肿

疼痛

100%100%60%60%

LBL-034 1-2级

塔奎妥单抗1-2级

LBL-034 3-4级

塔奎妥单抗3-4级

20%20%

LBL-034塔奎妥单抗

*

非血液毒性

LBL-034塔奎妥单抗*

血液毒性

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血小板计数减少

贫血

中性粒细胞计数减少

白细胞减少

100%100%80%80%60%60%40%40%20%20%0%

LBL-034 1-2级塔奎妥单抗1-2级

LBL-034 3-4级塔奎妥单抗3-4级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及公开资料

附注*: 与塔奎妥单抗的安全性比较并非基于头对头研究。


临床前研究显示具有较强的抗肿瘤活性及早期临床试验观察到积极疗效信号

LBL-034有效地重定向及激活T细胞以靶向GPRC5D+癌细胞,展现出更高

的GPRC5D结合亲和力及效力,同时不易诱导T细胞衰竭及细胞死亡。下图说明

LBL-034在GPRC5D低至中度表达的NCI-H929小鼠模型具有较强的剂量依赖性抗

肿瘤活性。与塔奎妥单抗及forimtamig相比,LBL-034在0.3 mpk及3 mpk剂量下均在

减少肿瘤体积方面展现出优异疗效,凸显其作为高效治疗用药的潜力。

LBL-034

与塔奎妥单抗及

forimtamig

相比靶向

GPRC5D+

癌细胞的抗肿瘤活性

NCI-H929模型

G1 PBS

G2 塔奎妥单抗, 0.3mpk

G3 塔奎妥单抗,3mpk

G4 LBL-034, 0.3mpk

G5 LBL-034, 3mpk

G6 Forimtamig, 0.3mpk

G7 Forimtamig, 3mpk

治疗开始后天数

剂量

m

m

3)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数据表明,LBL-034在高、中及低GPRC5D表达细胞中表现出强大的靶向依

赖性抗肿瘤活性。与塔奎妥单抗及forimtamig相比,LBL-034始终表现出优异的靶

向细胞杀伤作用,凸显其作为优质治疗用药的潜力。

下图显示不同细胞系(M.1R、NCI-H929、MOLP-8)中GPRC5D表达水平的靶

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测定结果。

LBL-034

在不同

GPRC5D

表达水平中的

抗肿瘤活性的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测定结果

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测定

GPRC5D高(M.1R)

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测定

GPRC5D中(NCI-H929)

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测定

GPRC5D低(MOLP-8)

抗体浓度(nM)抗体浓度(nM)

LBL-034塔奎妥单抗Forimtamig

%

抗体浓度(nM)

%

%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TIM3于T细胞中的表达T细胞活力

数据表明,LBL-034能有效调节免疫检查点并维持T细胞活力,凸显其与塔

奎妥单抗及forimtamig相比作为更优秀治疗用药的潜力。

下图说明在使用NCI-H929细胞系的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测定中,LBL-034、

塔奎妥单抗及forimtamig对T细胞上PD-1及TIM3表达以及T细胞活力的影响。

LBL-034

、塔奎妥单抗及

forimtamig

对免疫检查点调节及

T

细胞活力的影响

PD-1于T细胞中的表达

LBL-034塔奎妥单抗Forimtamig

对NCI-H929细胞进行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测定

E:T = 3:1,48小时

E+TE+T

E+T

对NCI-H929细胞进行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测定

E:T = 3:1,48小时

C

D

+

T

P

D

-1

+的

C

D

+

T

T

im

+的

T

对NCI-H929细胞进行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测定

E:T = 3:1,48小时

抗体浓度(nM)抗体浓度(nM)抗体浓度(nM)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截至2025年3月11日,由于我们观察到所有剂量组别的客观缓解率为63.2%

(38例占24例),其中4名达到了严格意义的完全缓解(sCR)、5名达到了完全缓解、

11名达到了非常好的部分缓解(VGPR)及4名达到了部分缓解,初步临床疗效数据

令人鼓舞。值得注意的是,剂量为200 g/kg及以上时,观察到令人鼓舞的疗效。

尤其是我们于截至2025年3月11日观察到的客观缓解率为77.8%(18例占14例),

且于剂量为400 μg/kg时达到非常好的部分缓解或更深程度缓解(≥VGPR)疗效的

比率为61.6%,以及于剂量为800 μg/kg时达到非常好的部分缓解或更深程度缓解

(≥VGPR)疗效的比率为100.0%。相比之下,迄今为止唯一获批的靶向GPRC5D的双

特异性抗体TALVEY

®

(塔奎妥单抗)的公开临床数据显示,于剂量为800 μg/kg的多

发性骨髓瘤患者中,达到非常好的部分缓解或更深程度缓解(≥VGPR)疗效的比率

为52%。尽管上述临床试验数据产生自独立研究而并非来自头对头比较分析,亦

无法保证LBL-034于后续临床试验的数据将与该I/I期试验数据同样优异,但我们

相信仍可从中得出有意义的见解,即LBL-034可能有望为多发性骨髓瘤的治疗提

供更优越的疗效及更长的治疗窗口期。

临床试验结果总结

LBL-034单药疗法的I/I期临床试验

概况。我们于2023年7月取得NMPA及FDA的IND批准,并于2023年11月在中

国启动LBL-034单药疗法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I/I期研究。


业 务

试验设计。I期试验为一项于中国开展的单臂、开放标签、剂量递增及剂量

扩展研究,旨在评估LBL-034单药疗法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性、免疫

原性及初步疗效。该试验亦旨在确定I期推荐剂量。患者分为7个队列,剂量介乎

10μg/kg至1,500μg/kg,每两周一次。本阶段的主要终点包括监察不良事件、确定

剂量限制性毒性及最大耐受剂量。其他终点包括评估药代动力学特性、免疫原性

及初步疗效。

I期试验为一项于中国开展的单臂及开放标签试验,其进一步评估LBL-034

单药疗法的疗效、安全性、免疫原性及微小残留病灶阴性率。该试验将使用于I期

确定的I期推荐剂量。本阶段的主要终点为客观缓解率。其他研究终点包括临床

获益率、达到缓解时间、缓解持续时间、无进展生存期、总生存期、微小残留病

灶阴性率、不良事件、免疫原性及药代动力学特性。本阶段旨在巩固I期的研究成

果,增加人们对LBL-034治疗潜力的了解。

试验状态。我们已启动LBL-034单药疗法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I期试验,截至

2025年3月11日共有45名患者入组。我们正在进行剂量递增,目前的剂量设在800

g/kg。

安全性结果。截至2025年2月28日,在最高剂量800μg/kg下未观察到剂量限

制性毒性或≥3级的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亦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下图概述于该

试验中观察到的安全性数据:

类别

10μg/kg

(N=1)

30μg/kg

(N=1)

80μg/kg

(N=6)

200μg/kg

(N=7)

400μg/kg

(N=19)

800μg/kg

(N=8)

1200μg/kg

(N=3)

总计

(N=45)

治疗期间不良事件1 (100.0%)1 (100.0%)6 (100.0%)7 (100.0%)19 (100.0%)7 (87.5%)3 (100.0%)44 (97.8%)

与LBL-034有关的治疗

期间不良事件

1 (100.0%)1 (100.0%)6 (100.0%)7 (100.0%)19 (100.0%)7 (87.5%)3 (100.0%)44 (97.8%)

严重不良事件1 (100.0%)0 (0.0%)2 (33.3%)5 (71.4%)6 (31.6%)3 (37.5%)0 (0.0%)18 (40.0%)

与LBL-034有关的严重

不良事件

1 (100.0%)0 (0.0%)1 (16.7%)4 (57.1%)5 (26.3%)2 (25.0%)0 (0.0%)13 (28.9%)

≥3级治疗期间不良事件1 (100.0%)0 (0.0%)1 (16.7%)4 (57.1%)14 (73.7%)5 (62.5%)3 (100.0%)36 (80.0%)

与LBL-034有关的≥3级

治疗期间不良事件

1 (100.0%)0 (0.0%)1 (16.7%)4 (57.1%)12 (63.2%)3 (37.5%)2 (66.7%)33 (73.3%)

与LBL-034 有关的治疗期

间不良事件导致的治

疗中断

1 (100.0%)0 (0.0%)0 (0.0%)4 (57.1%)6 (31.6%)3 (37.5%)2 (66.7%)17 (37.8%)

与LBL-034 有关的治疗期

间不良事件导致的永

久停药

0 (0.0%)0 (0.0%)0 (0.0%)1 (14.3%)0 (0.0%)0 (0.0%)0 (0.0%)1 (2.2%)

与LBL-034 有关的治疗期

间不良事件导致的剂

量减少

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截至2025年2月28日)


业 务

下表概述在试验中观察到的最常见治疗期间不良事件:

总计,n=45

治疗期间,n (%)任何级别≥3级

血液

淋巴细胞计数减少30 (66.7%)21 (46.7%)

血小板计数减少30 (66.7%)9 (20.0%)

白细胞减少29 (64.4%)13 (28.9%)

中性粒细胞计数减少24 (53.3%)13 (28.9%)

贫血23 (51.1%)7 (15.6%)

非血液

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33 (73.3%)0 (0.0%)

低钾血症25 (55.6%)6 (13.3%)

指甲疾病21 (46.7%)0 (0.0%)

味觉障碍19 (42.2%)0 (0.0%)

谷草转氨酶升高17 (37.8%)4 (8.9%)

皮肤病16 (35.6%)0 (0.0%)

上呼吸道感染15 (33.3%)4 (8.9%)

谷丙转氨酶升高14 (31.1%)2 (4.4%)

发热14 (31.1%)0 (0.0%)

瘙痒症13 (28.9%)0 (0.0%)

吞咽困难12 (26.7%)0 (0.0%)

口腔疼痛11 (24.4%)1 (2.2%)

口腔炎11 (24.4%)0 (0.0%)

细菌感染10 (22.2%)5 (11.1%)

皮疹9 (20.0%)0 (0.0%)

低白蛋白血症8 (17.8%)0 (0.0%)

咳嗽7 (15.6%)0 (0.0%)

腹泻7 (15.6%)1 (2.2%)

低钠血症6 (13.3%)0 (0.0%)

脂肪酶升高6 (13.3%)0 (0.0%)

肌肉骨骼疼痛6 (13.3%)2 (4.4%)

恶心6 (13.3%)0 (0.0%)

谷氨酰转移酶升高5 (11.1%)1 (2.2%)

口干4 (8.9%)0 (0.0%)

体重下降4 (8.9%)0 (0.0%)

干燥病4 (8.9%)0 (0.0%)

碱性磷酸酶升高3 (6.7%)0 (0.0%)

便秘3 (6.7%)0 (0.0%)

食欲下降3 (6.7%)0 (0.0%)

疲劳3 (6.7%)0 (0.0%)

头痛2 (4.4%)0 (0.0%)

呼吸困难1 (2.2%)0 (0.0%)

水肿1 (2.2%)0 (0.0%)

疼痛1 (2.2%)0 (0.0%)


严格意义的 完sC全R:缓 20解.0:% 20.0%
VGPR: 80.0%
严格意义的 完sC全R:缓 11解.1:% 11.1%
完C全R: 缓27解.8%: 27.8%
VGPR: 22.2%
PR: 16.7%
MR: 5.6%
严格意义的 完sC全R: 缓14解.3%: 14.3%
VGPR: 42.9%
PR: 12.5%
MR: 25.0%

业 务

疗效结果。截至2025年3月11日,观察到所有剂量组别的客观缓解率为63.2%(38

例占24例)其中4名达到了严格意义的完全缓解(sCR)、5名达到了完全缓解、11名

达到了非常好的部分缓解(VGPR)以及4名达到了部分缓解。值得注意的是,剂量

为200 g/kg及以上时,观察到令人鼓舞的疗效,但所有患者均有广泛的预治疗背

景,此前至少接受过三线治疗。尤其是我们于截至2025年3月11日观察到的客观

缓解率为77.8%(18例占14例),且于剂量为400 μg/kg时达到非常好的部分缓解或

更深程度缓解(≥VGPR)疗效的比率为61.1%,以及于剂量为800 μg/kg时达到非常好

的部分缓解或更深程度缓解(≥VGPR)疗效的比率为100.0%。相比之下,塔奎妥单

抗的公开临床数据显示,于剂量为800 μg/kg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达到非常好

的部分缓解或更深程度缓解(≥VGPR)疗效的比率为52%。尽管上述临床试验数据

产生自独立研究而并非来自头对头比较分析,亦无法保证LBL-034于后续临床试

验的数据将与该I/I期试验数据同样优异,但我们相信仍可从中得出有意义的见解,

即LBL-034可能有望为多发性骨髓瘤的治疗提供更优越的疗效及更长的治疗窗口期。

下图载列有应答患者的详情:

完全缓解(CR)

严格意义的完全缓解(sCR)

非常好的部分缓解(VGPR)

部分缓解(PR)

微小缓解(MR)

≤ 80 (cid:4)g/kg

N=8

200 (cid:4)g/kg

N=7

400 (cid:4)g/kg

N=18

800 (cid:4)g/kg

N=5

OR=77.8%

OR=57.2%

OR=100%

OR=12.5%

%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截至2025年3月11日)


业 务

以下棒形图载列LBL-034的肿瘤评估:

01001 (10 μg/kg)

01002 (30 μg/kg)

01003 (80 μg/kg)

01004 (80 μg/kg)

06002 (80 μg/kg)

06001 (80 μg/kg)

01006 (80 μg/kg)

01007 (80 μg/kg)

05001 (200 μg/kg)

01011 (200 μg/kg)

04004 (200 μg/kg)

03001 (200 μg/kg)

01010 (200 μg/kg)

01005 (200 μg/kg)

03002 (400 μg/kg)

13001 (200 μg/kg)

01008 (400 μg/kg)

07001 (400 μg/kg)

01012 (400 μg/kg)

07002 (400 μg/kg)

16001 (400 μg/kg)

01013 (400 μg/kg)

04006 (400 μg/kg)

17001 (400 μg/kg)

20002 (400 μg/kg)

14001 (400 μg/kg)

03005 (400 μg/kg)

01015 (400 μg/kg)

17003 (400 μg/kg)

首次剂量后周数

持续治疗

停止治疗

15001 (400 μg/kg)

07003 (400 μg/kg)

04003 (400 μg/kg)

03004 (800 μg/kg)

05002 (800 μg/kg)

16002 (800 μg/kg)

17007 (800 μg/kg)

17005 (800 μg/kg)

12001 (400 μg/kg)

严格意义的完全缓解

微小缓解

完全缓解

疾病稳定

部分缓解

非常好的部分缓解

疾病进展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截至2025年3月11日)

结论。LBL-034单药疗法I/I期试验的临床数据显示出良好安全性及初步疗效,

为持续开发LBL-034单药疗法提供支持。


临床开发计划

我们预期至2025年第二季度在中国完成I期试验的患者入组。视乎临床结果,

我们计划就单臂注册临床试验咨询CDE。若与监管机关达成一致,我们的目标

是至2026年下半年在中国完成单臂注册临床试验并提交首个生物制品许可申请

(BLA)。根据临床结果,我们计划通过单臂注册临床试验寻求NMPA的加速上市

批准。于2024年10月,LBL-034获得FDA的孤儿药认定(OD),可用于治疗多发性

骨髓瘤,而我们目前并无启动LBL-034海外临床试验的临床开发计划。于中国获

得注册临床试验结果后,本公司将利用该等数据吸引高质量的全球合作伙伴,以

于全球市场进一步开发及商业化该资产。

我们现正推进LBL-034的联合疗法,使其成为多发性骨髓瘤的一线疗法。于

2023年7月获得NMPA及FDA的IND批准后,LBL-034单药疗法治疗多发性骨髓瘤

的I/I期试验尚在进行中,而未来的联合疗法策略将根据单药疗法I/I期试验的实

际安全性及疗效结果确定。

许可、权利及义务

我们正自主开发LBL-034,并拥有于全球开发及商业化LBL-034的权利。

与主管机关的重大沟通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无接获任何监管机构对我们临床开发计划的关

注或反对意见。

上市规则第

18A.05

条规定的示警声明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上市

LBL-034


(cid:3) 人源化抗MUC16,与MUC16的近膜端区域结合 (cid:3) 对人类及猴子的交叉活性
(cid:3) 人源化αCD3ε scFv(衍生SP34)、αCD3ε无二硫键的 3x(G4S) (cid:3) 对人类及猴子的交叉活性
(cid:3) 人类IgG1 Fc恒定区。突变以消除Fc效应功能,但保 持与FcRn的结合 (cid:3) KIH突变导致HC异源二聚体,具DS以增强稳定性

LBL-033

MUC16/CD3

双特异性抗体)-我们的主要产品

概览

LBL-033为一种同时靶向MUC16及CD3的双特异性T细胞衔接抗体,专门用

于治疗MUC16过度表达的癌症,尤其是卵巢癌、宫颈癌及子宫内膜癌等妇科癌症。

LBL-033在全球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中临床进度位居

前二。LBL-033利用CD3 T-cel engager在治疗血液恶性肿瘤中的成功经验,旨在克

服实体瘤带来的挑战,包括各种耐药机制及严重的靶向非肿瘤毒性风险。该疗法

使用我们专有的LeadsBody™平台,采用2:1结构,确保与CD3相比对MUC16具有非

常高的亲和力,并靶向MUC16的近膜端区域,以避免血清CA125(自细胞膜上切割

MUC16的血清形式)的干扰。此外,LBL-033具有经优化的scFv CD3结合臂,可大

大降低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及T细胞衰竭的潜在风险,提高其安全性及疗效。

LBL-033的分子结构示意图如下:

由三个部分组成:H、L及scFv

MW:173KDa,PI:8.46

2:1结构:2个靶向MUC16的Fab、

1 个靶向CD3ε的scFv

糖基化位点:Fc中的N297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作用机制

MUC16是一种大分子糖蛋白,在实体瘤细胞膜中显著过度表达,尤其是在

将近80%的卵巢癌病例中;剪切后其血清形态被称为CA125,可作为卵巢癌诊断

的生物标志物。这突出了靶向疗法的潜力,可特异性激活对表达MUC16的肿瘤的

免疫应答。


LBL-033作为一种T-cel engager,旨在靶向表达MUC16的肿瘤细胞及表达CD3

的T细胞,其特点是对CD3的亲和力较低,突变IgG1结构仅保留FcRn结合能力,以

将脱靶毒性降至最低并减少细胞因子分泌。此外,MUC16 Fab对抗CD3臂的空间

位阻效应增强了其特异性。这种疗法允许LBL-033通过将活化T细胞特异性地重

定向至表达MUC16的肿瘤以杀死肿瘤细胞,从而有条件地激活T细胞并避免外周

T细胞的非特异性激活,这通常会减少副作用。

下图展示了LBL-033的作用机制:

癌细胞裂解

穿孔素

粒酶B6

T细胞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市场机遇及竞争

MUC16为一种在卵巢癌、宫颈癌及子宫内膜癌等妇科癌症中高度表达的糖

蛋白。该蛋白被识别为与卵巢癌特别相关的关键膜蛋白。除妇科癌症外,MUC16

于其他实体瘤中亦同样高度表达,例如非小细胞肺癌、胰腺癌、上皮样肉瘤及肾

髓质癌。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通过靶向肿瘤细胞上的MUC16及T细胞上的

CD3以利用该表达模式。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通过CD3分子选择性地连接T

细胞及表达MUC16抗原的肿瘤细胞。该特异性至关重要,原因为其能确保疗法主

要在MUC16阳性肿瘤细胞中诱导细胞毒性,从而保护健康组织,尽可能减少潜在

副作用。


药物名称靶点公司临床阶段适应症首次发布日期
REGN4018/ UbamatamabMUC16/CD3再生元制药2期SMARCB1-缺失性恶性肿瘤2024年6月6日
1/2期复发性卵巢癌、输卵管癌、 原发性腹膜癌及子宫内膜癌2018年6月20日
LBL-033MUC16/CD3维立志博1/2期晚期实体瘤2023年3月22日

迄今为止,LBL-033是全球仅有的两款已进入临床阶段的MUC16/CD3双特异

性分子之一,目前并无上市产品,可望使全球范围内的大量患者受益。下表概述

全球临床阶段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的资料:

附注: 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仅包括活跃开发项目;不包括已终止资产。

资料来源:ClinicalTrials.gov、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卵巢癌通常在晚期才被诊断,复发率高、预后差且常导致死亡。在中国,卵

巢癌病例由2019年的58.7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62.3千例,预计于2030年将达到65.9

千例。目前,铂类化疗是卵巢癌患者的一线标准疗法。然而,铂类耐药性是导致

该等患者治疗失败及死亡的重要因素。MUC16在卵巢癌中显著过度表达,使其成

为治疗复发性卵巢癌的一个具有前景的靶点。通过同时靶向卵巢癌细胞上高度

表达的MUC16蛋白及T细胞上的CD3分子,该等双特异性抗体可将人体免疫应答

重定向至针对癌细胞。该双靶向机制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同时有可能降低与传

统化疗相关的毒性。此外,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亦可克服若干限制现有疗法

疗效的抗药性机制。通过更直接地参与免疫系统,该等疗法有望为晚期或复发性

卵巢癌患者提供持续的反应,并提高总生存率。

LBL-033的初步数据显示出良好的疗效及耐受性,表明其具有填补卵巢癌及

其他妇科癌症(其中包括宫颈癌及子宫内膜癌)巨大治疗缺口的潜力。于全球,宫

颈癌既为第四大最常见的癌症类型,亦为第四大最常见的女性癌症死因。中国宫

颈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146.2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152.8千例,预计于2030年将达到

158.6千例。宫颈癌的标准疗法包括放疗、化疗、手术切除及靶向疗法。然而,该

等治疗方法往存在局限性,特别是于晚期及转移阶段,疗效减弱且副作用或会

严重。子宫内膜癌为发生于子宫内膜的上皮性恶性肿瘤。中国子宫内膜癌发病率

由2019年的66.9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71.6千例,预计于2030年将达到76.8千例。目

前晚期子宫内膜癌的标准疗法包括化疗、激素疗法及免疫疗法,其中AstraZeneca

的PD-1抑制剂德瓦鲁单抗获批用于该适应症标志著取得显著进展。然而,德瓦鲁

单抗在治疗晚期子宫内膜癌方面的局限性在于其疗效不稳定,需要联合疗法来

提高其疗效。目前正在探索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等新兴疗法,以克服目前德

瓦鲁单抗等疗法的局限性。有关更多资料,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行业概览-T-cel

Engager-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概览」一节。


竞争优势

经优化2:1非对称结构具有强大的抗肿瘤活性

LBL-033设计专门解决有关靶点及其抗药性机制的难题。LBL-033的双臂以

高亲和力靶向MUC16近膜端区域,确保与MUC16有效结合。此外,LBL-033并无

与CA125结合,避免晚期肿瘤患者CA125水平升高的中和作用。此举防止水溶性

CA125影响疗效,而80%卵巢癌患者的水溶性CA125会高度提升。

如下图所示,体内研究已证实具有强大的抗肿瘤活性,在同源小鼠模型中

显示出强有力的效应。无论作为单药疗法或与PD-1抗体结合,LBL-033亦有效抑

制人卵巢癌细胞(OVCAR3)肿瘤生长。

LBL-033

在同源小鼠模型及

OVCAR3

肿瘤生长抑制中的抗肿瘤活性

肿瘤生长模型

MC38-huMUC16细胞植入C57BL/6-huCD3e小鼠体内

肿瘤体积

分组后天数

m

m

3)

P<0.05,*P<0.01,与G1有显著差异(Dunet多重比较检验)

G1载体对照组 不适用 mg/kg,一周两次×3周,静脉注射

G2 LBL-033 15 mg/kg,一周两次×3周,静脉注射

G3 LBL-033 5 mg/kg,一周两次×3周,静脉注射

G4 LBL-033 1.5 mg/kg,一周两次×3周,静脉注射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组别TGI百分比
(相较PBS)
LBL-03353.9
Keytruda类似药物15.4
LBL-033+ Keytruda类似药物105.6

PBMC人源化小鼠的OVCAR3肿瘤模型PBMC人源化小鼠的OVCAR3-PDL1肿瘤模型

结果:LBL-033抑制PBMC人源化小鼠的

OVCAR3肿瘤生长

结果:LBL-033结合PD-1抗体表现出协同抗肿瘤效果

治疗后天数

m

m

3)

±

m

m

3)

±

治疗后天数

Keytruda类似药物

PBS,腹腔注射,一周两次

LBL-033, 1mpk,腹腔注射,一周两次

PBS

LBL-033, 1mpk,腹腔注射,一周两次

Keytruda类似药物,3mpk,腹腔注射,

一周两次

LBL-033+Keytruda类似药物,1+3mpk,

腹腔注射,一周两次

TGI:

82.1%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靶向CD3的单臂经过精细调整,以确保免疫应答的特异性,降低T细胞衰竭

及细胞死亡的可能性,如下图所示:

LBL-033

CD3

靶向臂调节免疫应答的特异性

利用从PBMC分离的T细胞进行靶向依赖性细胞

毒性测定,以测定T细胞耗竭(TIM3阳性)

效应子:靶细胞率=1:1

利用从PBMC分离的T细胞进行靶向依赖

性细胞毒性测定,以测定T细胞的死亡程度

效应子:靶细胞率=1:1

T

I

M

C

D

+

T

抗体浓度(nM)抗体浓度(nM)

LBL-033

REGN-4018类似药物

LBL-033

REGN-4018类似药物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有条件T细胞激活可带来良好安全性

LBL-033具有独特结构,可减少靶向非肿瘤毒性,从而降低细胞因子风暴及

免疫毒性风险。具有低亲和力的单价人源化CD3scFv可防止T细胞的非特异性激

活,确保免疫应答仅在目标肿瘤细胞存在情况下发生。MUC16 Fab在抗CD3臂的

空间位阻效应进一步减少T细胞的非特异性及过度激活。


如下图所示,相较REGN4018类似药物,LBL-033诱导可比较T细胞的杀伤作

用,同时细胞因子释放较低。此外,LBL-033采用突变型IgG1,消除Fc

R

结合及抗

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CDC效应,同时保留FcRn结合能力,从而大减

少外周T细胞的相互作用及非特异性激活,降低免疫毒性,并防止T细胞因过度

激活而衰竭。毒理学研究表明,LBL-033耐受性良好,未观察到毒性的最高剂量为

30 mg/kg,且未观察到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临床试验的安全结果优异,表明并

无剂量限制性毒性,且剂量达到10.0 mg/kg时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

LBL-033

REGN4018

类似药物相比的细胞因子释放数据

利用PBMC及靶向OVCAR3细胞的

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测定

效应子:靶细胞率=3:1

TNF-α释放

利用PBMC及靶向OVCAR3细胞的

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测定

干扰素γ释放

利用PBMC及靶向OVCAR3细胞的

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测定

IL-6的释放

利用PBMC及靶向OVCAR3细胞的

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测定

抗体浓度(nM)

LBL-033

REGN4018 类似药物

抗体浓度(nM)

抗体浓度(nM)

I

L

p

g

/m

l)

γ(

p

g

/m

l)

T

N

F

α

p

g

/m

l)

抗体浓度(nM)

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实验:将人体PBMC

与OVCAR3细胞(效应子:靶细胞率=3:1)

共同培养72小时,通过乳酸脱氢酶法测

定靶细胞的裂解情况。

细胞因子释放:通过ELISA测量靶向依赖

性细胞毒性实验的上清液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临床试验结果总结

LBL-033单药疗法的I/I期临床试验

概览。我们分别于2023年2月及2023年6月获得NMPA及FDA的IND批准。我

们于2023年4月在中国开展LBL-033单药疗法治疗晚期恶性肿瘤的I/I期研究。

试验设计。I期试验为于中国进行的单臂、开放标签、剂量递增研究,旨在评

估LBL-033于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性、免疫原性

及初步疗效。患者系统分为6个队列,接受LBL-033剂量介乎0.065 mg/kg至15 mg/kg,

每两周一次。该阶段设定的首要终点集中在监测不良事件、确定剂量限制性毒性

及设定最大耐受剂量。其他试验终点包括进一步分析药代动力学特性、免疫原性

及评估初步疗效成果。

I期试验为同样于中国进行的单臂、开放标签、剂量扩展研究,旨在评估

LBL-033对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疗效。该阶段将患者分为卵巢癌、宫颈癌、非小细

胞肺癌及其他恶性肿瘤4个不同治疗队列,以便对各组进行重点研究。I期推荐

剂量将由安全监测委员会确定。该阶段成功的主要衡量标准为客观缓解率,而次

要终点包括不良事件、疾病控制率、缓解持续时间、无进展生存期、总生存期以

及持续监测免疫原性及药代动力学特性。该阶段旨在巩固LBL-033的治疗潜力及

安全性,为其于临床上的应用铺平道路。

试验阶段。我们已启动LBL-033单药疗法治疗晚期实体瘤的I期试验,共有20

名患者入组。剂量递增仍在进行中,目前剂量设为10 mg/kg。

安全性结果

截至2024年6月28日,在剂量10 mg/kg下仅观察到一例剂量限制性毒性,且

剂量达到10 mg/kg时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最常见的不良事件为1至2级。LBL-033

单药疗法耐受性良好,安全性可控。

疗效结果

截至2024年6月28日,20名可评估患者中5名达到疾病稳定,1名维持稳定超

过9个月。

结论

LBL-033单药疗法的I/I期试验临床数据显示出良好的安全性及初步疗效,

并支持LBL-033单药疗法的持续发展。


临床开发计划

我们致力于提高LBL-033的治疗潜力。就单药疗法应用而言,LBL-033的I期

临床试验预计于2025年第三季度前完成。该时间表展示我们于早期到后期临床评

估方面的前瞻性方针。我们目前不拟启动LBL-033的海外临床试验。尽管如此,凭

藉在中国的试验获得的临床数据,我们亦可能寻求于其他司法权区进行临床开

发及商业化的战略合作机遇。

除单药疗法战略外,我们正在探索LBL-033于联合治疗中的应用。关键重点

之一是将LBL-033与一线治疗的标准疗法药物相结合,旨在提高疗效及改善更复

杂临床场景中患者的治疗效果。同时,我们亦研究LBL-033与我们其中一款药物

联合使用的可能性。该战略方针旨在开发协同效应,并可能扩大我们产品组合的

治疗应用。

此外,我们的开发计划包括对生物标志物测定的重点投入,此将有助选择

最有可能从LBL-033治疗受惠的患者群体。此举有望於潜在篮式试验中取得最大

成果,使我们能够靶向具有常见分子特征的多种肿瘤类型。该精准医学方法可显

著提高疗效及患者治疗效果。

许可、权利及义务

我们正自主开发LBL-033,并拥有于全球开发及商业化LBL-033的权利。

与主管机关的重大沟通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无收到任何监管机构对我们临床开发计划的关

注或反对意见。

上市规则第

18A.05

条规定的示警声明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上市

LBL-033


LBL-007

LAG3

单克隆抗体)-我们的主要产品

概览

LBL-007是一种全人源IgG4单克隆抗体,靶向淋巴细胞激活基因3(LAG3),

旨在治疗鼻咽癌、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食管鳞状细胞癌、头颈部鳞状细胞

癌、黑色素瘤及其他实体瘤。LBL-007在全球处于临床阶段的LAG3靶向单克隆抗

体中临床进度位居前三(唯一上市的LAG3靶向药物除外)。LBL-007是同类产品中

首款对鼻咽癌证实有效的药物。

作用机制

LAG3是一种在活化T细胞上表达的免疫检查点受体,通过MHC-I、

LSECtin、Gal-3及FGL1等多种已知配体对该等细胞发挥负向调节作用。由于LAG3

表达与抗原呈递有关,慢性感染或肿瘤相关抗原导致的持续抗原暴露会导致T细

胞上LAG3的高水平及持续表达,使其功能「耗竭」并失去效应功能。T细胞功能

丧失会导致免疫监视功能减弱,加速肿瘤逃逸。LBL-007通过与LAG3结合,阻断

LAG3与其配体结合,抑制其信号通路,促进T细胞的增殖和细胞因子分泌,从而

恢复肿瘤免疫监视。LAG3抑制剂与PD-1/PD-L1药物联合使用可增强T细胞的抗肿

瘤功能,从而在癌症治疗中展现强大的协同效应。此联合疗法可增加活性T细胞

的数量及提升其抗肿瘤能力,同时亦有助于解决限制目前癌症治疗的PD-1抗药

性问题。


下图展示了LBL-007及其与PD-1抗体联合使用的作用机制:

抗PD-1

抗LAG3

T细胞

肿瘤细胞或

其他抗原呈递细胞

PD-1LAG3MHC-IPD-L1

LAG3抗体TCRMHC-I PD-1抗体

T细胞

「EP」重复基序

FGL1

「KIELE」基序

丝氨酸磷酸化

位点

可溶性

LAG3

LAG3

LSECtin

Gal-3D1回圈

抗原呈递细胞

MHC-I

肝细胞

单核细胞

糖基化位点

ADAM 10/17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药物名称靶点公司临床阶段适应症试验设计中 单药或 联合疗法首次发布 日期
FianlimabLAG3再生元制药3 期黑色素瘤联合2024年2月7日
2/3 期非小细胞肺癌联合2023年3月27日
2 期肝细胞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联合2019年4月16日
MK-4280LAG3默沙东3 期霍奇金淋巴瘤联合2022年8月19日
2 期皮肤鳞状细胞癌、子宫内膜癌联合2023年9月14日
LBL-007LAG3维立志博1/2 期鼻咽癌及其他晚期实体瘤*联合2021年11月1日
2 期子宫内膜癌联合2020年7月9日
INCAGN02385LAG3Incyte Corporation2 期头颈部癌症联合2022年3月18日
1/2 期黑色素瘤联合2020年5月1日
SHR-1802LAG3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 期晚期实体瘤联合2022年1月26日
LAG3复宏汉霖2 期晚期非小细胞肺癌联合2023年3月28日
LAG3信达生物制药2 期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联合2023年10月12日
LAG3誉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 期晚期非小细胞肺癌联合2023年8月7日
LAG3Tesaro, Inc.1 期晚期实体瘤联合2017年8月16日
LAG3Symphogen A/S1 期晚期实体瘤及淋巴瘤联合2017年10月17日
LAG3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1 期晚期肝细胞癌联合2024年3月20日
LAG3Immutep S.A.S.1 期健康受试者单药2024年10月15日

市场机遇及竞争

LAG3疗法的出现是肿瘤免疫疗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著免疫检查点抑制的

新方向。大量临床前研究及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表明,LAG3在T细胞调节及抗肿

瘤免疫应答中起到关键作用。尽管取得此进展,该等疗法仍面临挑战,包括疗效

有限及不良事件的风险。该等限制突出持续研究以提高其有效性及安全性的必要。

LAG3抑制剂联合其他检查点抑制剂(如PD-1抑制剂)使用是一种很有前景的方法,

可能产生更有效的治疗方案。此为提高整体疗效的联合疗法创造了机遇。该等

积极缓解率及生存期获益优势使LBL-007成为首款在鼻咽癌中展现出显著疗效的

LAG3抗体。

虽然Opdualag

TM

是目前唯一上市的LAG3治疗药物,但其临床应用仅限于黑

色素瘤患者。LBL-007在全球处于临床阶段的LAG3靶向单克隆抗体中临床进度位

居前三。下表概述全球处于临床阶段的LAG3抗体的资料及Opdualag

TM

的部分详情:

附注: 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仅包括活跃开发项目;不包括已终止资产。

  • ,目前正在落实临床研究报告。

资料来源:ClinicalTrials.gov、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药物名称品牌名称靶点公司适应症治疗方案获批日期于美国的 每年治疗费用
纳武利尤 单抗+ RelatlimabOPDUALAG®LAG3BMS不可切除或 转移性黑色素瘤联合2022年 3月18日每年治疗费用约 370,000美元

附注: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资料来源:FDA、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鼻咽癌为一种头颈部癌症,主要影响位于鼻腔后方鼻咽内表面的上皮细胞。

于中国,鼻咽癌的发病率于2019年至2024年从49.0千例增加至52.2千例,且预期到

2030年将增加至55.5千例。目前,吉西他滨及顺铂是治疗复发性或转移性鼻咽癌

的标准一线疗法。然而,疗效仍不理想,单独化疗的中位无进展生存期为8至9个

月,中位总生存期不到两年。与单独化疗相比,接受免疫疗法联合化疗的患者的

客观缓解率、无进展生存期及总生存期显著改善。然而,长期使用化疗会导致3

级及以上的急性毒性,如急性黏膜炎及大出血。

此外,由于LAG3表达通常较低且免疫抑制网络分散,因此LAG3抑制剂在大

多数实体瘤中只显示出适度的临床活性,但鼻咽癌则不同,其绝大部分与Epstein-

Bar virus(EBV)感染有关,而EBV感染会促使肿瘤细胞及肿瘤浸润淋巴细胞上的

LAG3和PD-L1高度共表达。由于大部分鼻咽癌浸润T细胞共表达LAG3和PD-1,该

双重高检查点特性为联合阻断该两种受体创造明确的理据。此外,EBV阳性的鼻

咽癌患者使用抗PD-1单药疗法通常仅能达到20-30%缓解率,且会迅速产生抗药性。

透过结合LAG3与PD-1抑制,以及化疗、放疗或EBV靶向疗法,开发人员可利用鼻

咽癌独特的肿瘤微环境,寻求在全球高发地区真正有望推行的机制驱动型差异

化策略。

LBL-007的积极缓解率及生存期获益优势使其成为于黑色素瘤以外的癌症

类型中显示出显著疗效的其中一款抗LAG3抗体。与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化疗方

案相比,LBL-007与替雷利珠单抗及化疗联合使用在临床试验中表现出更好的客

观缓解率,无进展生存期达9个月,较目前治疗鼻咽癌的标准疗法而言为更有效

的治疗方案。

LBL-007在治疗其他实体瘤(包括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食管鳞状细胞癌

及头颈部鳞状细胞癌)方面亦展示出巨大潜力。中国非小细胞肺癌发病率由2019

年的830.2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951.7千例,预期于2030年将达到1,099.9千例。中国

结直肠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477.1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545.2千例,预期于2030年

将达到628.8千例。中国食管鳞状细胞癌发病率由2019年的184.1千例增加至2024

年的214.3千例,预期于2030年将达到252.4千例。中国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发病率由


2019年的126.1千例增加至2024年的139.3千例,预期于2030年将达到153.1千例。目

前针对该等适应症的现有疗法存在不同的局限性,例如PD-1/PD-L1抑制剂疗效温

和且缓解率相对较低,并且缺乏可替代的新兴疗法,这为我们的LBL-007带来了

巨大的市场机遇。有关更多资料,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行业概览-LAG3抗体药物」

一节。

竞争优势

同时作为单药疗法及与PD-1抑制剂共同发挥显著协同效应的良好疗效

如下图所示,LBL-007单药疗法在动物模型中表现出显著的肿瘤生长抑制作

用,与relatlimab类似药物相比疗效更优。此外,在MC38-OVA同种移植瘤模型中,

LBL-007联合抗PD-1疗法亦表现出协同肿瘤生长抑制作用及强大的抗肿瘤疗效。

这已通过积极的中期临床试验数据得到验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开报告的临

床数据,在我们的I期试验中,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化疗作为晚期及转移

性鼻咽癌患者一线疗法的客观缓解率达到83.3%,疾病控制率达到97.6%,而倘按

照疗效可评估群体计算,客观缓解率将达到85.3%。报告显示9个月无进展生存率

良好,为75.1%,而中位无进展生存期为15.0个月。相比之下,根据Rationale-309(替

雷利珠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及顺铂治疗一线复发性或转移性鼻咽癌的I期临床试

验)公开报告的临床数据,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化疗方案治疗一线鼻咽癌患者的

客观缓解率及中位无进展生存期分别约为69.5%及9.2个月。此外,联合疗法亦对

PD-1单药疗法无效的患者显示出疗效。

LBL-007

在动物模型中的肿瘤生长抑制作用

  • <0.05、*P<0.01、*P<0.001(与IgG对照组相比)

治疗开始后的天数

MC38-OVA 模型

IgG对照组10 mg/kg一周两次

LBL-007 10 mg/kg一周两次

Relatlimab类似药物10 mg/kg一周两次

治疗开始后的天数

m

m

3)

MC38-OVA模型

IgG对照组10 mg/kg

LBL-007 0.3 mg/kg

LBL-007 1 mg/kg

LBL-007 3 mg/kg

LBL-007 10 mg/kg

抗小鼠PD-1 3 mg/kg

抗小鼠PD-1+LBL-007 3+10 mg/kg

m

m

3)

  • <0.05、* P<0.01、* P<0.001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LBL-007
EC5(0 nM)2.415
LBL-007
IC50(nM)4.61
LBL-007
IC50(nM)6.483
LBL-007(V18001)
EC5022.12
LBL-007(V18001)
IC500.5004

对LAG3的高度结合亲和力可阻断其所有已识别的抑制配体,包括MHC-I、

LSECtin、Gal-3及FGL1

通过阻断LAG3与其配体之间的相互作用,LBL-007可恢复T细胞功能,增强

对肿瘤的免疫应答。

如下图所示,LBL-007对LAG3显示出高度结合亲和力,并能有效阻断所有已

识别的抑制配体,包括MHC-I、LSECtin、Gal-3及FGL1。该阻断证明了LBL-007抑

制LAG3与其配体结合,从而提高治疗效果的强大潜力。

LBL-007

LAG3

的高度结合亲和力并抑制

LAG3

配体的相互作用

LAG3

的报告基因检测

Daudi-huLAG3

阻断

LSECtin-huLAG3

阻断

Galectin-3-huLAG3 ELISA

阻断

huFGL1-hFc/huLAG3-mFc ELISA

阻断

抗体浓度[nM]抗体浓度[nM]

抗体浓度[nM]抗体浓度[nM]

抗体浓度[nM]

LBL-007(V18001)

IgG

人类IgG对照组LBL-007

LBL-007

人类IgG对照组

LBL-007(V18001)

IgG

O

D

O

D

O

D

LBL-007

人类IgG对照组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除强效配体阻断特性外,与LAG3结合后亦具有较强的细胞内吞作用,有可能抑

制LAG3通路而不受配体相互作用影响

LBL-007在与LAG3结合时亦显示出较高的内吞率(internalization rate),并以独

立于配体的方式激活CD8+ T细胞增殖。如下图所示,与relatlimab类似药物相比,

LBL-007在Jurkat-NFAT/luc-LAG3及HEK293-LAG3细胞系中均表现出更高的内吞性。

此外,在不同浓度下,LBL-007均能显著增强CD8+ T细胞增殖,优于relatlimab类似

药物及hIgG4对照组。该等综合机制使LBL-007成为调节免疫应答及增强抗肿瘤活

性的高效治疗药物。

LBL-007

的内吞率

对Jurkat-NFAT/luc-LAG3细胞的内吞性对HEK293-LAG3细胞的内吞性

CD8

+

T细胞增殖

抗CD3/CD28 浓度[μg/mL]

  • <0.05、* p<0.01、* p<0.001

时间(小时)时间(小时)

LBL-007

Relatlimab类似药物

LBL-007

Relatlimab类似药物

Relatlimab类似药物

LBL-007

hIgG4对照组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作为全人源单克隆抗体,安全性良好,免疫原性风险低

作为全人源IgG4单克隆抗体,LBL-007的免疫原性风险较低,初步临床结果

表明其安全性良好。在已完成的Ia期试验中,LBL-007耐受性良好,安全性可控,

未观察到剂量限制性毒性。于LBL-007联合特瑞普利单抗的Ib/I期临床试验中,未

观察到剂量限制性毒性,且剂量达到400 mg时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此外,于正

在进行的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或化疗的Ib/I期临床试验中,未观察到剂

量限制性毒性,且剂量达到600 mg时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

临床试验结果总结

LBL-007正在与抗PD-1药物及╱或化疗联合治疗主要针对鼻咽癌的临床试验

中接受评估。我们于2022年9月在中国启动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或化疗

治疗晚期鼻咽癌和其他实体瘤的Ib/I期临床试验,并于2024年1月完成患者入组。

LBL-007单药疗法治疗晚期实体瘤及淋巴瘤的Ia期临床试验

试验设计。此试验为单臂、开放标签及剂量递增的Ia期研究,旨在评估LBL-

007单药疗法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不良事件、客观缓解率、药

代动力学特征及免疫原性。患者被分为6个队列,每两周一次接受0.05 mg/kg至10

mg/kg的LBL-007。主要终点为耐受性、最大耐受剂量及不良事件。其他研究终点

包括客观缓解率、药代动力学特征、受体占有率及免疫原性。

试验状态。我们已于2022年6月完成此项临床试验,合共22名患者入组。

疗效结果。截至2022年6月13日,在此次试验的18名可评估患者中观察到了

显著结果,其中1名达到部分缓解,4名达到疾病稳定。该等结果凸显了该疗法的

潜在治疗效果及稳定性,标志著我们的临床开发之路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

安全性结果。LBL-007单药疗法具有良好安全性,患者对治疗的耐受性良好,

并能有效控制安全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2年6月13日,未观察到剂量限制

性毒性,表明此治疗方案的进一步临床开发具有良好的治疗窗口。


结论。研究的剂量递增部分表明,患者对LBL-007耐受性良好,具有出色的

安全性。此外,在此阶段亦观察到潜在的令人鼓舞的抗肿瘤活性迹象。

LBL-007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实体瘤的Ib/I期临床试验

试验状态。我们于2021年12月启动此试验,80名患者入组。此试验的入组工

作已于2022年8月完成。我们已于2024年9月完成此项试验,且于2024年12月完成

临床研究报告。

疗效结果。截至2025年1月13日,所有剂量水平及组织学亚型的鼻咽癌患者

总缓解率为12.5%(80例占10例),客观缓解率数值高达20%(30例占6例)。就12名

既往未接受过肿瘤免疫治疗的鼻咽癌患者而言,观察到客观缓解率为33.3%(12例

占4例),中位无进展生存期为10.8个月,而剩余17名既往接受过肿瘤免疫疗法治

疗的患者的客观缓解率为11.8%(17例占2例),中位无进展生存期为2.7个月。食管

鳞状细胞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及鳞状细胞肺癌患者中亦观察到部分缓解。特别

是8名鳞状细胞肺癌患者的客观缓解率为25.0%(8例占2例),其中6名患者先前肿

瘤免疫治疗失败。

安全性结果。截至2025年1月13日,对80名患者进行了安全性分析,未观察

到剂量限制性毒性,且剂量达到LBL-007 400 mg联合特瑞普利单抗240 mg时未达

到最大耐受剂量。安全性与免疫疗法的安全性一致。

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或化疗治疗恶性肿瘤的Ib/I期临床试验

试验状态。我们于2022年9月启动此项试验,98名患者入组。截至2025年1月

13日,Ib期(n=21)及I期(n=77)入组98名复发性及难治性晚期实体瘤患者,我们已

完成此试验的Ib期队列。


疗效结果。截至2025年1月13日,于接受LBL-007 300 mg或600 mg +替雷利珠

单抗200 mg治疗的Ib期21名患者中,5名达到了部分缓解,客观缓解率为23.8%,

疾病控制率为61.9%,中位无进展生存期为4.4个月。就分配于I期D1部分的35名

复发性晚期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而言,于接受LBL-007 +替雷利珠单抗+多西他赛

治疗的9名患者中,观察到2名达到部分缓解,客观缓解率为22.2%,而单独使用多

西他赛组的客观缓解率为12.5%。42名既往未接受过治疗的鼻咽癌患者,获使用

LBL-007 +替雷利珠单抗+吉西他滨+铂类药物进行治疗。客观缓解率为83.3%,疾

病控制率为97.6%(务请注意,1名患者因死亡而结束研究,且未进行任何基线后

肿瘤评估,这意味著,倘按照疗效可评估群体计算,客观缓解率将增加至85.3%)。

I期试验的D1部分涉及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或多西他赛用于免疫

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失败后鼻咽癌的二线治疗(n=35)。该队列于鼻咽癌患者中显示

出令人鼓舞的抗肿瘤信号,为这一难以治疗的人群提供一条潜在的新治疗途径,

表明联合用药可有效克服以往治疗的抗药性。

于I期试验的D2部分,测试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GP用于鼻咽癌的一

线治疗(n=42)。截至2025年1月13日,于42名可评估患者中,观察到客观缓解率及

疾病控制率分别为83.3%(42例占35例)及97.6%(42例占41例),而观察到的中位无

进展生存期为15个月。相比之下,根据公开报告的临床数据,联合替雷利珠单抗

及化疗方案治疗复发性╱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客观缓解率及中位无进展生存期

分别约为69.5%及9.2个月。

LBL-007 I期鼻咽癌试验队列的肿瘤百分比变化

患者编号

-100

-80

-60

-40

-20

线

%

最佳整体缓解作用

完全缓解

部分缓解

疾病稳定

附注: 1名患者因死亡而结束研究且未进行任何基线后肿瘤评估,故并未于图中显示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截至2025年1月13日)


月数
LBL-007 剂量组别600 mg

完全缓解

部分缓解

疾病稳定

疾病进展

死亡

接受过辅助治疗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截至2025年1月13日)

安全性结果。截至2025年1月13日,LBL-007未观察到剂量限制性毒性,未达

到最大耐受剂量。安全性可控,于该期内并无出现新的安全性问题。值得注意的

是,与治疗的化疗部分相关的最常见不良事件为骨髓抑制,其常见于化疗。


业 务

临床开发计划

我们正在策略性地优先考虑与PD-1抑制剂的联合疗法,以提高我们的先导

化合物LBL-007的治疗潜力。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于2024年1月在中国完成其联合

替雷利珠单抗及╱或化疗治疗晚期鼻咽癌及其他实体瘤的Ib/I期临床试验的患者

入组。我们亦于2024年8月在中国完成LBL-007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及╱或化疗治疗

晚期肢端黑色素瘤的I期试验。我们仍有信心并致力于正在进行的LBL-007治疗晚

期鼻咽癌的临床计划,特别是于考虑到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或化疗的

Ib/I期试验中观察到的良好疗效及安全性。我们亦计划基于针对黑色素瘤的I期

试验的临床数据,进一步研究LBL-007对该适应症的治疗潜力。

于2021年12月,我们就于大中华区之外开发、生产及商业化LBL-007的独家

授权与百济神州订立授权及合作协议。其后,百济神州一直进行多项全球试验,

以评估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标准疗法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头

颈部鳞状细胞癌及食管鳞状细胞癌的效果。根据百济神州提供的终止通知所指,

百济神州协议其后已于2025年5月18日终止。董事向百济神州作出查询后确认,

百济神州决定终止该协议的原因是其对产品组合优先次序进行了内部重新评估,

而非于LBL-007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任何不利的安全性及疗效结果。于该终止后,

我们已重新获得开发、生产及商业化LBL-007的全部全球权利。我们并无责任就

该协议的终止退还收到的任何款项或向百济神州支付任何款项。我们及百济神

州将合作促进百济神州协议项下责任的有序移交及临床数据的转移,且我们目

前并无LBL-007的海外临床开发计划。此外,百济神州将应我们的书面要求于终

止后6个月内向我们提供LBL-007的所有重大非临床、临床前及临床数据,包括过

往评估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标准疗法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头

颈部鳞状细胞癌及食管鳞状细胞癌的全球试验所产生的数据。百济神州目前正

向我们移交已终止许可产品的有关数据,而我们将审慎评估所有可用数据集,以

把握LBL-007治疗实体瘤等靶向适应症方面的未来发展机会。有关更多资料,见「-

合作协议-与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合作协议」。


业 务

许可、权利及义务

于2021年12月,我们与百济神州订立授权及合作协议,据此,我们授予百济

神州在大中华区之外开发、生产及商业化LBL-007的独家授权。百济神州其后根

据百济神州协议一直进行多项全球试验,以评估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标

准疗法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及食管鳞状细胞癌的效

果,直至该协议终止。根据百济神州提供的终止通知所指,百济神州协议其后已

于2025年5月18日终止。董事向百济神州作出查询后确认,百济神州决定终止该

协议的原因是其对产品组合优先次序进行了内部重新评估,而非于LBL-007的临

床试验中观察到任何不利的安全性及疗效结果。于该终止后,我们已重新获得开

发、生产及商业化LBL-007的全部全球权利。我们并无责任就该协议的终止退还

收到的任何款项或向百济神州支付任何款项。于终止后的合理时间内,我们及百

济神州将合作促进百济神州协议项下责任的有序移交。截至最后可行日期,除百

济神州协议外,我们并无与百济神州就我们的任何候选药物订立任何授权及合

作安排。展望未来,我们目前并无计划与百济神州就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建

立进一步的合作或安排。此外,百济神州将应我们的书面要求于终止后6个月内

向我们提供LBL-007的所有重大非临床、临床前及临床数据,包括过往评估LBL-

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标准疗法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状细

胞癌及食管鳞状细胞癌的全球试验所产生的数据。有关详情,见「-合作协议-与

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合作协议」。

与主管机关的重大沟通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无收到任何监管机构对我们临床开发计划的关

注或反对意见。

上市规则第18A.05条规定的示警声明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上市LBL-007。


业 务

LBL-019(TNFR2单克隆抗体)

概览

LBL-019是靶向TNFR2的人源化IgG1抗体,正在开发用于治疗实体瘤。我们

已于2021年12月取得NMPA及FDA的IND批准。取得该等批准后,我们于2022年4

月在中国启动I/I期临床试验。此次试验旨在评估LBL-019于实体瘤环境中的安全

性、耐受性及初步疗效。

作用机制

肿瘤坏死因子受体2(TNFR2)已知会于免疫细胞(尤其是T细胞)中选择性地

表达,于促进调节性T细胞及细胞毒性T细胞增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LBL-019为

我们的首创人源化IgG1抗体,特设与TNFR2(尤其是于肿瘤浸润效应T细胞上高表

达的受体)以高亲和力及特异性结合,并识别TNFR2 CRD1结构域内的独特表位。

选择性靶向旨在通过调节肿瘤微环境中关键免疫细胞的活性增强免疫系统对各

种实体瘤的反应。

我们的靶向治疗药物LBL-019通过两种不同机制展现出抗肿瘤疗效。一方面,

LBL-019与TNFR2结合,激活与TNFR2相关的下游信号通路。该相互作用优先刺激

CD8

+

T细胞显著扩增超200%,并使CD4

+

T细胞增加30%,从而触发释放干扰素并

视乎Fc交联上调激活标志物CD25、PD-1及4-1B等的表达。另一方面,LBL-019具

有减轻调节性T细胞对CD4

+

及CD8

+

T细胞抑制作用的潜力,从而促进T细胞增殖

及激活整体增加。该双重作用机制使LBL-019成为有望推进肿瘤免疫疗法的候选

药物。

下图展示了LBL-019的作用机制:

抗原呈递细胞

效应T细胞癌细胞

T细胞扩展

干扰素γ、颗粒酶及

释放穿孔蛋白

LBL-019

TNFR2

FcyR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药物名称靶点公司临床阶段适应症首次发布 日期
BI-1808TNFR2BioInvent International1/2期晚期实体瘤2021年2月12日
LBL-019TNFR2维立志博1/2期晚期实体瘤2022年2月3日
BI-1910TNFR2BioInvent International1/2期非小细胞肺癌、肝细胞癌及 其他实体瘤2024年1月16日
HFB200301TNFR2高诚生物(HiFiBiO Therapeutics)1期胃癌、肾癌、黑色素瘤、肉瘤、 睾丸癌、宫颈癌、间皮瘤、 非小细胞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2022年2月14日
SIM0235TNFR2先声药业有限公司1期晚期实体瘤、皮肤T细胞淋巴瘤2022年10月6日
NBL-020TNFR2NovaRock Biotherapeutics, Ltd1期晚期实体瘤2023年5月26日
BITR2101TNFR2Boston Immune Technologies and Therapeutics1期非霍奇金淋巴瘤、皮肤T细胞 淋巴瘤、外周T细胞淋巴瘤2024年4月26日

业 务

市场机遇及竞争

肿瘤坏死因子受体(TNFR)超家族包括免疫应答、炎症和细胞存活通路的关

键调节因子。其中,TNFR2因其在肿瘤生物学和免疫调节中的双重作用,已成为

肿瘤免疫疗法中尤其具有前景的治疗靶点。TNFR2作为肿瘤微环境中的关键介导

因子,在各种癌症类型中经常过度表达,并透过调节性T细胞及髓源性抑制细胞

调节,促进形成免疫抑制。临床前及新出现的临床证据显示,TNFR2对各种实体

瘤均有治疗潜力,特别是以免疫细胞高度浸润及免疫抑制微环境为特征的实体瘤。

此独特的生物特性,加上其选择性表达模式,使TNFR2靶向疗法成为治疗各种实

体瘤的潜在突破性疗法,以独特的作用机制区别于现有免疫疗法。TNFR2靶向候

选药物LBL-019正在开发中,重点针对各种实体瘤,包括肝细胞癌、黑色素瘤、非

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及鼻咽癌,对该等实体瘤而言,TNFR2表达及免疫调节在

疾病进展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尽管TNFR2具有显著的治疗潜力,但目前全球尚无获批的TNFR2靶向抗体,

此意味著免疫治疗领域蕴藏著巨大的市场机遇。下表概述全球临床阶段的TNFR2

双特异性抗体的资料:

附注: 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仅包括活跃开发项目;不包括已终止资产。

资料来源:ClinicalTrials.gov、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竞争优势

LBL-019显著共同刺激CD8+及CD4+ T细胞的激活,同时拮抗调节性T细胞的

免疫抑制功能。于MC38-OVA模型中联合PD-1抗体治疗展现良好的协同效应。此外,

LBL-019并无对免疫细胞产生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或抗体依赖性

细胞吞噬作用。其拥有良好的安全性:接受0.8至15 mg/kg剂量治疗的受试者并无

发现剂量限制性毒性,亦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


胞细T 数倍殖增 +8DC
+ T细胞增殖CD8+ T细胞CD25 表达CD8+ T细胞干扰素γ释放
人类IgG1 LBL-019 基准人类IgG1 LBL-019 基准
强光荧均平52D
C
+ T细胞增殖
人类IgG1 LBL-019 基准
胞细T 数倍殖增 +4DC
强光荧均平52D强光荧均平5
lm/gp(素扰
抗体(μg/ml抗体(μg/ml)抗体(μg/ml
+胞细T 数倍殖增 8DC
光荧
仅CD4 人类IgG1 LBL-019 基准仅CD4 IgG1 LBL-019 基准仅CD8 人类IgG1 LBL-019 基准仅CD8 IgG1 LBL-019 基准

业 务

就CD8

+

T细胞而言,LBL-019显著增强增殖、CD25表达及干扰素释放,显

示出优于基准的表现。就CD4

+

T细胞而言,LBL-019亦显著提高该等参数,进一

步验证其疗效。该效果凸显LBL-019作为增强T细胞介导免疫治疗应用的候选药

物前景广阔。

下图显示LBL-019与对照组(人类IgG1)及BI-1808(TNFR2)相比对T细胞功能

的影响,包括增殖、CD25表达及干扰素

释放。

LBL-019对T细胞功能(增殖、CD25表达及干扰素γ释放)的影响

CD8

CD4

+

CD4

+

T细胞CD25表达CD4

+

T细胞干扰素γ释放

基准

人类IgG1

LBL-019

基准

人类IgG1

LBL-019

基准

抗体(μg/ml)抗体(μg/ml)抗体(μg/ml)

抗体(μg/ml)抗体(μg/ml)抗体(μg/ml)

C

D

+

T

γ(

p

g

γ(

p

g

/m

l)

C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此外,在CD4⁺T及CD8⁺T共培养测定中,与人类IgG1相比,LBL-019持续增

强T细胞增殖以及CD4⁺及CD8⁺T细胞的CD25表达,凸显其在拮抗调节性T细胞免

疫抑制功能方面强大的免疫调节效果。该效果凸显LBL-019作为增强T细胞介导

免疫应答的候选治疗药物前景广阔。

LBL-019在CD4+及CD8+ T细胞共培养测定中的免疫调节效果

CD4

+

T 细胞增殖CD4

+

T 细胞CD25表达CD8

+

T 细胞增殖CD8

+

T 细胞 CD25 表达

CD4:调节性T细胞 = 3:1

C

D

+

T

CD4:调节性T细胞 = 3:1CD8:调节性T细胞 = 3:1CD8:调节性T细胞 = 3:1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通过自然杀伤细胞靶向CD4+ T细胞的 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通过自然杀伤细胞靶向调节性T细胞的 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
通过自然杀伤细胞靶向CD8T细胞的 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
率解裂胞细靶
IgG 对照组 LBL-019 抗人源人类白细
靶向CD8T细胞的抗体依赖性细胞 吞噬作用报告基因测定靶向CD4T细胞的抗体依赖性细胞 吞噬作用报告基因测定
人类IgG对照组 LBL-019 抗人源人类白细胞人类IgG对照组 LBL-019 抗人源人类白细
单光对
单光对
抗体浓度(μg/mL)

于MC38小鼠肿瘤模型中,单独使用LBL-019及联合抗小鼠PD-1治疗均显著

抑制肿瘤生长,其中联合疗法的疗效最强。该疗效奠定LBL-019作为强效治疗药

物的潜力,尤其是与其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联合使用时。

LBL-019

MC38

小鼠模型中抑制肿瘤生长的疗效

MC38

小鼠肿瘤模型

PBS

LBL-019-IgG1wt ,10 mg/kg

抗小鼠PD-1, 1 mg/kg

m

m

3)

分组后天数

LBL-019-IgG1wt + 抗小鼠10+1 mg/kg

TGI=54%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如下图所示,与对照组及抗人源人类白细胞抗原抗体相比,LBL-019展示对

CD8⁺T细胞、CD4⁺T细胞及调节性T细胞的最小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

性及抗体依赖性细胞吞噬作用。该等结果表明,LBL-019具有靶向疗法的潜力,

可减少细胞毒副作用,使其有望成为要求将免疫相关毒性降至最低的治疗应用

候选药物。

LBL-019

T

细胞亚群中的

最小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及抗体依赖性细胞吞噬作用

靶向CD8

+

T细胞的抗体依赖性细胞靶向CD4

+

T细胞的抗体依赖性细胞

抗体浓度(μg/mL)抗体浓度(μg/mL)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LBL-019

单药疗法的

I/I

期临床试验

我们采用中美同时递交IND申请的策略,并已于2021年12月取得NMPA及

FDA的IND批准。于该等批准后,我们于2022年4月在中国启动I期临床试验,其聚

焦于以LBL-019作为晚期恶性肿瘤的单药疗法。该I期单药疗法试验已于2024年4

月完成,共有26名患者入组。截至2024年5月20日,该I期试验的临床结果表明,

LBL-019的安全性及疗效良好,未观察到剂量限制性毒性,且剂量达到30 mg/kg时

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至同一截止日期,于23名可评估患者中,在20 mg/kg剂量下,

1名肝细胞癌患者达到部分缓解,并持续超过15个月。此外,7名达到疾病稳定。

于7名肝细胞癌可评估患者中,1名达到部分缓解及3名达到疾病稳定。我们目前

并无LBL-019在海外或中国的临床开发计划,且我们的目标是利用来自中国的I期

临床数据,寻求潜在合作伙伴及合作机遇,以进一步推进LBL-019的临床开发。由

于TNFR2在不同肿瘤类型中显示出潜力,我们正在评估LBL-019于若干适应症中

的潜力及成药性,然后方会启动LBL-019的其他临床试验。

许可、权利及义务

我们正自主开发LBL-019,并拥有于全球开发及商业化LBL-019的权利。

与主管机关的重大沟通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无收到任何监管机构对我们临床开发计划的关

注或反对意见。

上市规则第

18A.05

条规定的示警声明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上市

LBL-019


LBL-015

PD-1/TGF-

R2

融合蛋白)

概览

LBL-015是一种四价双特异性融合蛋白,靶向PD-1/PD-L1轴及转化生长因子-

(TGF-)信号通路,专为治疗实体瘤而设计。我们于2021年7月获得NMPA的IND批

准,并于2021年11月开始I/I期临床试验。该等研究的初步临床数据已证明LBL-

015强大的安全性及疗效,彰显其开发为实体瘤治疗用药的可观潜力。

LBL-015的分子结构示意图如下:

LBL-015

作用机制

肿瘤微环境中TGF-的富集被认为可增强肿瘤细胞的生存机制,于肿瘤的发

展及进展中发挥关键作用。TGF-透过促进免疫逃逸、激活癌症相关成纤维细胞

以及增强肿瘤细胞的转移性及侵袭性来促进肿瘤动力学。其亦支持肿瘤微环境

中的血管生成,使治疗环境更加复杂。为应对该等机制,LBL-015被设计为双重

功能治疗用药。其包含特别与PD-1结合且与PD-1高度亲和的IgG分子,以及融合

至Fc的羧基末端的人源TGF-R2胞外域。该结构使LBL-015能够有效结合PD-1及

TGF-1,阻断PD-1/PD-L1及PD-1/PD-L2的相互作用,以及TGF-信号通路。因此,

该双重阻断逆转了PD-1/PD-L1及TGF-诱导的免疫抑制,从而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


此外,LBL-015被设计为透过与肿瘤浸润淋巴细胞表达的PD-1相结合而专门

于肿瘤微环境中大量存在。该靶向方法不仅充分提高肿瘤环境中的治疗效果,

并大减少对TGF-R2 trap的全身暴露,从而减少潜在副作用。该战略定位强调

LBL-015在提供有效抗肿瘤活性的同时保持良好安全性的潜力,使其成为在治疗

具有复杂肿瘤微环境动力学的实体瘤中颇具前景的候选药物。

下图展示了LBL-015的作用机制:

中和TGF-β以阻

断其下游信号传导

T 细胞

肿瘤细胞

肿瘤细胞可塑性

纤维化

肿瘤血管生成

免疫抑制

细胞毒性T细胞自然杀伤细胞髓源性抑制细胞

调节性T细胞树突状细胞肿瘤相关巨噬细胞

阻断PD-1/PD-L1

相互作用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药物名称靶点公司临床阶段适应症首次发布日期
SHR-1701PD-L1/TGF-(cid:2)R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期胃癌或胃食管连接部癌2021年7月6日
3期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2021年11月24日
3期宫颈癌2022年1月5日
JS201PD-1/TGF-(cid:2)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期晚期小细胞肺癌2021年7月7日
TQB2868PD-1/TGF-β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期晚期肝细胞癌2024年6月4日
LBL-015PD-1/TGF-(cid:2)R维立志博1/2期晚期实体瘤2021年11月4日
6MW3511PD-L1/TGF-(cid:2)R迈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期实体瘤2022年9月1日
HB0028PD-L1/TGF-(cid:2)华博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1/2期晚期实体瘤2024年1月25日
QLS31901PD-L1/TGF-(cid:2)齐鲁制药有限公司1期晚期实体瘤2021年7月8日
BJ-005PD-L1/TGF-(cid:2)R博际生物医药1期晚期实体瘤或淋巴瘤2021年11月10日
PM8001PD-L1/TGF-(cid:2)普米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1期晚期实体瘤2022年9月13日

市场机遇及竞争

仅少数癌症患者对PD-L1抑制剂有积极反应。双特异性抗体或融合蛋白可同

时结合两种抗原,并调节两种肿瘤相关信号通路。PD-1/TGF-R2融合蛋白同时抑

制PD-L1/PD-1信号通路及TGF-/TGF-R2信号通路,从而缓解免疫抑制,恢复机体

的免疫杀伤能力。在临床前研究中,此方法与PD-L1单克隆抗体相比,具有更强

的抗肿瘤功效。鉴于TGF-在多种实体瘤类型的肿瘤进展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特

别是在PD-1及TGF-通路经常失调的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胰腺癌及肝细胞

癌中,LBL-015对各种实体瘤均有显著的治疗潜力。

由于目前市场上并无获批的PD-1/TGF-

R

融合蛋白,下表概述全球临床阶段

的PD-(L)1/TGF-

(R)

融合蛋白的资料:

附注:行业资料截至2025年7月11日

仅包括活跃开发项目;不包括已终止资产。

资料来源:ClinicalTrials.gov、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竞争优势

LBL-015通过有效阻断关键免疫检查点及信号通路表现出强大的抗肿瘤效果,

在临床前及早期临床研究中均表现出良好的疗效及安全性。具体而言,LBL-015

抑制PD-1/PD-L1及PD-1/PD-L2的相互作用,以及TGF-信号通路。临床前研究表明,

与纳武利尤单抗类似药物相比,LBL-015显著抑制小鼠结肠癌细胞-OVA鸡基因修

饰(MC38-OVA)肿瘤生长。初步临床数据显示疗效良好,其中1例部分缓解,多例

疾病稳定。此外,由于IgG分子发生突变,LBL-015表现出良好的安全性:在10及

20 mg/kg剂量下仅观察到两例剂量限制性毒性事件,而接受0.3至20 mg/kg剂量治

疗的25名受试者均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


下图展示在两个关键报告基因测定中,LBL-015与M7824类似药物的疗效比

较。在PD-1测定中,LBL-015表现出相对光单位的剂量依赖性增加,与M7824类似

药物的功效十分相似,表明其可有效激活通路。同样,在TGF1/SBE-Luc测定中,

LBL-015显示相对光单位的剂量依赖性下降,亦与M7824类似药物的功效相近,凸

显其抑制TGF1通路的效力。该等结果共同展现了LBL-015能够调节免疫应答及

抑制肿瘤促进通路的双重活性,其作为治疗用药富有潜力,在肿瘤治疗应用方面

前景良好。

LBL-015

PD-1

TGF

通路调节中的双重活性

TGFβ1/SBE-Luc

报告基因测定PD-1报告基因测定

抗体浓度

[nM]

抗体浓度

[nM]

LBL-015

M7824类似药物

LBL-015

M7824类似药物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此外,LBL-015在MC38-OVA小鼠模型中表现出强大的抗肿瘤活性,与纳武

利尤单抗类似药物相当。该等结果展现了LBL-015作为有效癌症治疗用药的潜力。

LBL-015

MC38-OVA

小鼠模型中的强大抗肿瘤活性

MC38-OVA

模型

PBS

纳武利尤单抗类似药物(10 mg/kg,一周两次)

LBL-015(10 mg/kg,一周两次)

治疗开始后天数

* P

0.001

PBS

组别有明显差异

m

m

3)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LBL-015

单药疗法的

I/I

期临床试验

我们于2021年7月获得NMPA对LBL-015的IND批准。随后,我们于2021年11

月启动以LBL-015作为单药疗法的I/I期临床试验。截至2023年12月,该试验显示

出良好的安全性,仅观察到2例剂量限制性毒性,且未达到最大耐受剂量。此外,

截至2023年12月,初步疗效数据已显示出良好的结果,包括参与者中出现一例部

分缓解及多例疾病稳定。我们于2024年7月完成I期单药疗法试验,并将基于我们

的未来发展策略制定具体的I期试验计划。此外,我们于2021年7月获得FDA的

IND批准,我们目前并无LBL-015在海外或中国的临床开发计划。由于LBL-015 靶

向PD-1/TGF-

R2

-一种具有经证实泛肿瘤潜力的通路-且同类中的其他候选药物

于若干适应症中显示出良好的临床结果,我们就LBL-015于美国获得IND批准。作

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我们始终致力集中资源于最合适且最具潜力的适应症上。

于进一步临床试验前,我们拟对兼具竞争力与强大成药性的药物进行评估。这一

策略方针将有助我们有效分配资源。因此,我们或会于适当的情况下启动LBL-

015的I期临床试验。

同时,我们亦积极寻求潜在合作伙伴及合作机遇,以支持及加速LBL-015的

全球临床开发。

许可、权利及义务

我们正自主开发LBL-015,并拥有于全球开发及商业化LBL-015的权利。

与主管机关的重大沟通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无收到任何监管机构对我们临床开发计划的关

注或反对意见。

上市规则第

18A.05

条规定的示警声明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上市

LBL-015

我们的选定临床前候选药物

LBL-061 (EGFR/PD-L1 ADC)

LBL-061为新一代双特异性抗体ADC,可同时靶向EGFR及PD-L1(两种分别

经临床验证的致癌及免疫检查点分子)。EGFR是肿瘤增殖及转移的关键因素,经

常于头颈部鳞状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及鼻咽癌等实体瘤中过度表达。PD-L1为

一种免疫检查点分子,亦通常在该等肿瘤类型中过度表达,并于免疫逃逸中发挥

关键作用。LBL-061融合了一种同时靶向EGFR及PD-L1的双特异性抗体,通过维

立志博自主研发的亲水性连接器系统,与具有细胞毒性的exatecan有效载荷偶联。

该设计使LBL-061实现增强肿瘤靶向性、强大的细胞毒性及免疫检查点阻断,从

而起到协同抗肿瘤作用。


多项临床前研究已证实LBL-061的治疗潜力。其于靶点表达水平不同的广泛

细胞株中对EGFR及PD-L1均表现出高结合亲和力。LBL-061对EGFR+/PD-L1+肿瘤

细胞表现出强大的细胞毒性,与抗PD-L1单克隆抗体同样有效抑制PD-1/PD-L1活性,

并于异质性肿瘤模型中表现出显著的旁观者效应。此外,其于肿瘤PBMC共培养

系统中诱导免疫原性细胞死亡及T细胞激活。体内研究进一步验证了其疗效,显

示出剂量依赖性的肿瘤生长抑制作用及良好的药代动力学特征,支持临床转化。

我们预期于2026年下半年提交LBL-061的IND申请。

EGFR为一种特征明确的致癌基因,其过度表达或突变激活导致的失调会促

进肿瘤的增殖、侵袭及转移。其于几种实体恶性肿瘤中高度表达,使其成为一个

关键的治疗靶点。另一方面,PD-L1为一种关键的免疫检查点分子,通过与T细胞

上的PD-1结合促进免疫逃逸,从而抑制抗肿瘤免疫应答。在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及

非小细胞肺癌等肿瘤中,EGFR及PD-L1的共表达为开发双特异性疗法提供有力依

据。LBL-061通过同时靶向这两个分子提供双重作用机制,加上通过EGFR介导的

内化作用产生的直接细胞毒性作用结合通过PD-L1抑制产生的免疫激活,为一种

对治疗EGFR/PD-L1共表达肿瘤颇具前景的治疗策略。

LBL-054-ADC (CDH17 ADC)

LBL-054-ADC为一种靶向CDH17的ADC。CDH17为一种钙依赖性细胞粘附分

子,于50%至90%的胃肠道肿瘤(包括胃癌及结直肠癌)表面过度表达并重新分布。

这种在癌细胞中独特的过度表达及表面定位,加上隐匿于正常肠道组织中的特性,

使CDH17成为ADC疗法的理想靶点。

LBL-054-ADC采用我们专有的连接器载荷平台,其特色是具有对CDH17有高

度特异性的人源化IgG1单克隆抗体。该抗体经过改造以去除Fc功能,降低血液毒

性,并经进一步优化,使药物抗体比(DAR)达到6,从而在疗效与安全性之间取得

平衡。有效载荷是经临床验证的高效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TOP1i),经过优化,具

有高活性、渗透性及抗药物外排机制。该有效载荷能够产生强大的旁观者效应,

增强LBL-054-ADC靶向具异质CDH17表达的肿瘤以及耐药细胞群的能力。LBL-054

中使用的连接器包含一个可裂解的肽段、一个亲水间隔段及一个稳定的偶联结

构域,可防止可逆的迈克尔加成反应。这种设计确保优异的理化性质、高血浆稳

定性及在肿瘤部位的快速有效载荷释放。

临床前研究已证明,LBL-054-ADC对CDH17具有强大的结合亲和力,并快

速内化进入肿瘤细胞。杀伤测定证实,LBL-054-ADC对CDH17阳性癌细胞具有

高效杀伤力,与LBL-054-Dxd等替代偶联物相比,其旁观者效应更佳。于异种移

植模型中,单剂量LBL-054表现出显著的肿瘤消退,表明其对照ADC而言,抗肿

瘤功效更强,药代动力学更佳。此外,LBL-054-ADC于血浆中表现出高度的稳定

性及良好的耐受性,表明其具有临床开发潜力。我们预期于2026年下半年提交

LBL-054-ADC的IND申请。


CDH17为钙粘蛋白超家族的成员,于器官发育、组织完整性及癌症进展方面

发挥关键作用。于正常组织中,CDH17局限于肠道紧密连接处,难以进行靶向治

疗。然而,于胃肠道癌症中,CDH17异常地在癌细胞表面过度表达及重新分布,

使其极易于接受抗体疗法。这种肿瘤特异性表达模式,加上其在癌症进展方面的

作用,使CDH17成为ADC开发中颇具前景的治疗靶点。

LBL-054-TCE (CDH17/CD3)

LBL-054-TCE为一种靶向CDH17的双特异性T-cel engager抗体。CDH17为一种

在胃肠道癌症中过度表达的蛋白,使LBL-054-TCE有望成为治疗CDH17阳性胃肠

道肿瘤的候选药物。凭借我们专有的LeadsBody™ T-cel engager平台,LBL-054-TCE

经改造后,具有靶向CDH17的高亲和力结合臂及微调CD3臂,在充分提升抗肿瘤

疗效的同时,将潜在的脱靶毒性降至最低。此双特异性抗体有助于选择性募集及

激活T细胞,以特异性杀伤CDH17阳性肿瘤细胞。

LBL-054-TCE于临床前研究中显示出显著的治疗潜力。其与CDH17的近膜端

区域的结合亲和力被证实具有高度特异性,与其他钙粘蛋白家族蛋白并无交叉

反应。体外细胞毒性测定证实,LBL-054-TCE以CDH17表达依赖的方式介导肿瘤

细胞杀伤,同时不影响CDH17阴性细胞。此外,临床前研究表明,双特异性抗体

可诱导适度的细胞因子释放及T细胞激活,确保疗效与安全性之间的平衡。于携

带胃肠道肿瘤异种移植的PBMC人源化小鼠模型中,LBL-054-TCE表现出强劲的

抗肿瘤活性。我们预期于2027年上半年提交LBL-054-TCE的IND申请。

LBL-058 (DL3/CD3 ADC)

LBL-058为一种靶向Delta样配体3(DL3)的TEC。DL3为一种于小细胞肺癌

及其他神经内分泌肿瘤细胞表面高度表达的蛋白。DL3于正常成人组织中的表

达极低,使其成为小细胞肺癌治疗干预的理想靶点。LBL-058被设计成利用DL3

的独特表达谱,为该类高度恶性及治疗耐受性肿瘤类型(5年生存率仅为7%)提供

一种颇具前景的治疗策略。

LBL-058为结合TCE及ADC特性的双功能TEC分子。其由一个以DL3为靶

点的TCE通过该设计与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TOP1i)有效载荷偶联而成。该分子对

DL3及CD3具有微调的亲和力:其对DL3阳性肿瘤细胞具有高亲和力,而对T细

胞的CD3亲和力较低,降低了脱靶细胞毒性的风险。这种特异性使LBL-058能够在

DL3阳性肿瘤细胞存在的情况下选择性激活T细胞,诱导强大的肿瘤定向免疫应

答。此外,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TOP1i)有效载荷通过DL3介导的细胞内吞作用直

接进入肿瘤细胞,充分发挥其细胞毒性作用,同时不影响正常组织。临床前研究

表明,LBL-058诱导强大的T细胞激活及肿瘤定向细胞毒性,于异种移植模型中实

现持久的肿瘤消退。该等发现凸显其作为小细胞肺癌高效疗法的潜力。我们预期

于2027年上半年提交LBL-058的IND申请。


DL3为一种抑制性Notch配体,可于小细胞肺癌中抑制Notch信号传导,从而

促进肿瘤生长及存活。超过80%的小细胞肺癌肿瘤呈现DL3表达,而正常成人组

织则很少甚或并无DL3表达。该限制性表达谱使DL3成为治疗开发的理想靶点。

近年来,以DL3为靶点的疗法备受关注,其中属T cel engager的Tarlatamab已获得

FDA批准,用于治疗铂类化疗后扩散期小细胞肺癌。此外,数种靶向DL3的ADC

于临床试验中显示出令人鼓舞的结果。该等进展凸显了DL3于小细胞肺癌治疗

方面的关键作用,使LBL-058成为具有双重肿瘤抑制功能的潜在首创DL3靶向

TCE ADC。

LBL-043

LILRB4/CD3

双特异性抗体)

LBL-043是一种同时靶向白细胞免疫球蛋白样受体B4(LILRB4)及CD3的双特

异性抗体,用于治疗AML及多发性骨髓瘤。LBL-043使用我们专有的LeadsBody™

T-cel Engager平台开发,采用2:1结构。目前全球尚无同时靶向LILRB4及CD3的获

批或处于临床阶段的双特异性抗体。

下图展示了LBL-043的作用机制:

LBL-043

颗粒酶B

T细胞介导杀伤

CD8+

T细胞

LILRB4+

靶点细胞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LILRB4是一种免疫检查点抑制受体,在法美英(FAB)分型M4及M5 AML细胞

上过度表达,但在正常造血干细胞及祖细胞上不表达。LILRB4于AML细胞中支

持肿瘤细胞浸润到组织中并抑制T细胞活性。LILRB4的表达水平与诊断为M4及

M5 AML患者的总生存期呈负相关,凸显其作为治疗靶点的潜力。通过我们自研

的LeadsBody™平台开发,LBL-043是一种利用此靶点特异性的治疗剂。LBL-043采

用独特的2:1结构设计,包含两个以高亲和力与LILRB4结合的VH臂,以及一个

以精确调校的较低亲和力靶向CD3的scFv臂。该设计确保透过CD3结合有效激活

T细胞,同时主要靶向表达LILRB4的癌细胞,从而提供高度差异化的AML治疗方法。


NCI-H929的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NCI-H929肿瘤模型

我们的体外及体内研究表明,LBL-043可发挥强大的抗肿瘤效果。LILRB4亦

被发现在多发性骨髓瘤肿瘤细胞上表达,且与基准IO-312相比,其在LILRB4+多

发性骨髓瘤肿瘤细胞株上表现出更强的靶向依赖性细胞毒性及体内抗肿瘤活性。

LBL-043

的部分数据

LBL-043

IO-312

G1 PBS

腹腔注射,一周两次

G2 IO-312

腹腔注射,一周两次

G3 LBL-043, 0.3 mpk

腹腔注射,一周两次

浓度(nM)

m

m

3)

±

治疗后天数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该等良好结果证明,LBL-043有潜力成为靶向癌细胞的有效治疗剂。该等研

究验证了我们的方法,并为LBL-043在临床上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

们预期于2026年上半年向FDA及NMPA提交IND申请。

LBL-049

GDF15

单克隆抗体)

恶病质为一种以体重大幅减轻为特征的衰弱性疾病,主要影响骨骼肌及脂

肪组织,常见于癌症及其他疾病进程中。GDF15可与胶质细胞源性神经营养因子

(GDNF)家族受体样(GFRAL)蛋白结合,该蛋白主要位于后脑。这种结合触发

GFRAL-RET信号通路,从而传递厌食神经信号,导致体重减轻、呕吐及脂肪和肌

肉降解等症状,最终诱发恶病质。为应对这一挑战,我们已开发具有延长半衰期

修正作用的人源化GDF15中和抗体LBL-049,于临床前研究中,该抗体在逆转癌症

及化疗诱发的恶病质方面显示出良好效果。该抗体有效阻断GDF15-GFRAL相互

作用,有可能为控制及治疗恶病质提供新的治疗方法。目前全球尚无针对GDF15

的获批单克隆抗体。


LBL-049-YTE庞塞格罗单抗
IC50 (μM)6.69.2

下图展示了LBL-049的作用机制:

LBL-049治疗前LBL-049治疗后

运动癌症胎盘

神经性

厌食

癌症孕吐

于AP及NTS的

神经元

于AP及NTS的

神经元

GDF15-GFRAL

RET复合物

信号信号

呕吐

脂肪分解

食欲

体重

进食

肌肉量脂肪分解体重肌肉量

呕吐食欲进食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通过靶向及中和GDF-15,LBL-049能有效阻断信号通路,从而治疗与该通路

相关的症状,显著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LBL-049的独特优势在于其高度特异性;

其不与其他TGF家族成员结合,确保作用集中,不会产生脱靶毒性。LBL-049具有

更强的效力,能有效抑制GDF15/GFRAL/RET通路。于临床前研究中,LBL-049于防

止HT1080肿瘤及化疗药物顺铂诱发的体重减轻方面显示出显著疗效,展现出其

作为控制癌症及其治疗引起的恶病质的强效疗法的潜力。

如下图所示,LBL-049与基准庞塞格罗单抗(ponsegromab)比较于各种测定中的

疗效。于使用10 nM GDF15对HEK293/GFRAL/RET/SRE-Luc细胞进行的抑制测定中,

LBL-049显示的IC50值(6.6 nM)低于庞塞格罗单抗(9.24 nM),表明其具有更高的抑

制效力。此外,对HT1080荷瘤小鼠进行的体内研究显示,LBL-049于1 mpk及3 mpk

剂量下均能有效维持体重并减少无瘤体重的变化,在治疗周期内维持体重方面

优于庞塞格罗单抗。该等研究结果表明,LBL-049在治疗癌症相关恶病质方面具

有更高的选择性及效力,有望成为更有效的治疗药物。

LBL-049

的部分数据

0.010.11101001000

10nM GDF-15对HEK293/GFRAL/RET9/SRE-Luc 1#

的抑制测定

抗体浓度(nM)

LBL-049-YTE

GDF-15

中位

庞塞格罗单抗

IgG1 mut 对照组

-16

-12

-8

-4

移植后天数

%

±

G1 NTB

G2 PBS

G3 基准1mpk

G4 基准3mpkHT1080

G5 LBL-049 1mpk

G6 LBL-049 3mpk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我们预期于2026年上半年向FDA及NMPA提交IND申请。

LBL-051

CD19/BCMA/CD3

三特异性抗体)

LBL-051为CD19/BCMA/CD3靶向的三特异性抗体,旨在治疗B细胞及自身抗

体驱动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全身型重症肌无力及多发性硬

化症。其亦为一种疗法,具有治疗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潜力。于2024年11月5月,

我们就LBL-051的开发及商业化与Oblenio Bio, Inc.(Aditum Bio新成立的美国公司)

订立合作、独家选择权及授权协议。有关详情,见「-合作协议-与Aditum Bio成

立的NewCo订立的合作、独家选择权及授权协议」。

LBL-051的作用机制示意图如下:

原始B细胞

前B细胞

未成熟B细胞

转化B细胞

边缘区B细胞

滤泡B细胞

浆母细胞

BCR前

BCR

BCMA

CD20

CD19

记忆B细胞

浆细胞

骨髓

脾脏及淋巴结

骨髓

资料来源:文献综述

从B细胞在骨髓中发育的早期阶段至成熟为浆细胞的整个过程中,CD19为

于大多数B细胞表达的一种选择性表面标志物。B细胞成熟抗原(BCMA)在浆母细

胞及浆细胞上高度表达,在调节B细胞增殖、存活及分化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会产生自身抗体对抗自身组成分,如DNA、核糖体及若干

蛋白质。由于B细胞乃产生该等自身抗体的关键,因此靶向B细胞上的CD19已成

为一种颇具前景的治疗策略。该方法旨在消减产生致病性自身抗体的B细胞,从

而降低B细胞水平并减轻免疫介导性损伤。

LBL-051为CD19/BCMA/CD3靶向的三特异性T细胞衔接抗体,旨在于自身免

疫性疾病中实现「B细胞重置」。各靶点结合域(CD19、BCMA及CD3)均设计为旨

在通过精细调节各域的相对效力来增强安全性并优化疗效。通过同时靶向CD19

及BCMA,LBL-051有可能通过清除更广泛的病理性B细胞群,对多种抗体介导的

自身免疫性疾病产生更强及更持久的缓解。


①抑制B细胞
增殖诱导配体B细胞激活因子
BDCA2I型干扰素
BAFF-R
CMA

LBL-047

(抗

BDCA2/TACI

双特异性融合蛋白)

LBL-047为一种双特异性融合蛋白,由人源化抗BDCA2抗体及经改造的TACI

胞外域组成。其以B细胞激活因子╱增殖诱导配体及BDCA2为靶点,旨在同时抑

制浆细胞样树突状细胞(pDC)的活性以及B细胞的分化及激活,用于治疗自身免

疫性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肤型红斑狼疮、IgA肾病及硬皮病。LBL-047

的糖基化修饰旨在增强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效果,而对Fc区的改造

是为了实现延长半衰期。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无同时靶向BDCA2及TACI的获批或

处于临床阶段的融合蛋白。

LBL-047的分子结构及作用机制示意图如下:

经改造的TACI结构域:

捕获B细胞激活因子╱增殖诱导配体

抗BDCA2 Fab

YTE突变:延长半衰期

无岩藻糖基化:增强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

LBL-047的作用机制

②清除pDC

ITAM通路

自然杀伤细胞B细胞╱浆细胞

自身抗原穿孔素颗粒酶

FcεRIyI型干扰素

存活、增殖

抗体依赖性

细胞介导的

细胞毒性

pDC

FcR

TACI

资料来源:文献综述

B细胞及浆细胞样树突状细胞(pDC)在多种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发病机制中发

挥著至关重要的协同作用。BAF(B细胞激活因子)及APRIL(增殖诱导配体)是促

进B细胞及浆细胞存活、成熟及发挥功能的关键细胞因子。TACI是B细胞激活因

子及增殖诱导配体的天然高亲和力受体。经改造的TACI结构域可用于捕获B细胞

激活因子及增殖诱导配体,从而抑制其信号传导。这种抑制作用为治疗B细胞相

关自身免疫性疾病提供潜在的治疗策略。

BDCA2于pDC的独特表达在该等细胞免疫功能中发挥关键作用。与配体

结合后,BDCA2通过SRC家族蛋白酪氨酸激酶(PTK)激活ITAM通路,从而激活

SYK、B细胞连接器及B细胞衔接分子。这一信号级联反应最终通过TLR通路产生

I型干扰素(干扰素、干扰素)及促炎细胞因子(IL-6、TNF)。BDCA2于pDC的独

特表达及错综复杂的信号传导机制让我们深入了解其于免疫应答中的作用,突

出一系列疾病的潜在治疗靶点。值得注意的是,Biogen的单克隆抗体litifilimab证

明BDCA2已表现出良好的疗效,目前该抗体正处于I期开发阶段。


透过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 消除pDCpDC抑制干扰素α的产生抑制B细胞增殖
LBL-047 )lm/gp(α素扰干 Litifilimab 人类IgG1 抗体浓度(nM)
LBL-047LitifilimabLBL-047LitifilimabLBL-047Telitacicept
IgA
IgG
天数
IgM
天数
方法:在第0天对雄性食蟹猴进行单次静脉注射 10 mpk LBL-047。使用BDCA2╱B细胞激活因 子夹心法ELISA测定血清中LBL-047的浓度。 以ELISA测定血清中IgA、IgG及IgM的浓度。

业 务

LBL-047的作用机制包括靶向pDC以减少干扰素产生,并通过其经改造的

TACI trap融合成分与增殖诱导配体及B细胞激活因子的竞争性结合阻断B细胞激活,

这一双重方法可抑制自身免疫性疾病中的异常免疫应答。

我们的全面体外及体内研究表明LBL-047具有良好的疗效。体外评估显示,

LBL-047可完全消除pDC,与已知的竞争对手litifilimab相比,显示出更强的消除能

力。在体内系统huHSC-NCG小鼠模型中亦观察到此卓越疗效,LBL-047在消除pDC

方面再次优于litifilimab。除对pDC及干扰素的作用外,LBL-047在体外及延迟型

超敏反应小鼠模型中对B细胞增殖的抑制作用优于telitacicept。此外,在EAE小鼠

模型(多发性硬化症模型)中,LBL-047在减轻临床症状以及减少B细胞及浆细胞方

面表现出更大的疗效。在食蟹猴中进行的初步药代动力学研究表明,其具有出色

的药代动力学特性,循环IgA、IgG及IgM显著降低。该等发现印证了LBL-047作为

高效治疗选择的潜力,可用于对B细胞及pDC功能调节属至关重要的病症。

LBL-047的部分数据

IC50 (nM)0.0400.007IC50 (nM)0.0420.012IC50 (nM)1.15.6

食蟹猴IgA/G/M持续减少

线

线

线

天数

资料来源:公司数据

我们预期于2025年下半年向FDA及NMPA提交IND申请。


我们的平台

我们已建立具有凝聚力的高效平台,整合药物开发过程的三个重要阶段,

包括(i)药物发现及临床前开发;(i) CMC及GMP合规中试生产;及(i)临床开发。

通过促进该等各不相同但相互关联的职能之间的协同作用,我们的平台成为我

们不断创新及推进突破性免疫疗法的基础,并最终推动该等疗法实现商业化。

药物发现及临床前开发

我们的药物发现及开发团队

我们的药物发现及开发团队汇集各部门的专家,并在各候选药物开发的全

过程中提供全面支持。药物发现及开发团队由资深副总裁兼首席科学官凌博士

领导,凌博士是一名经验丰富的早期药物发现及开发专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

药物发现及开发团队由45名成员组成,包括研究科学家、经验丰富的医生及其他

专业人士,在候选药物发现及开发的整个生命周期提供全面支援。

我们拥有高度系统化的研发运行架构,采用三级决策模式,从首席科学官

到研发中心,再进一步到研发中心下辖的各个小组。我们把研发中心根据在药物

开发中的作用分成七个小组,包括抗体工程组、蛋白质生物化学组、免疫药理学

组、发现生物学组、转化研究组、细胞株开发组及ADC组。抗体工程组擅长抗体

发现及双特异性╱RFP工程,利用人源化、酵母及噬菌体展示及机器学习策略等

先进技术预测及优化抗体的可开发性。蛋白质生物化学组擅长CHO细胞中的高

滴度瞬时表达及高通量纯化,以确保高效的蛋白质生产及提纯。免疫药理学组专

注于蛋白质与蛋白质之间的相互作用、药代动力学╱ADA╱生物标志物分析、测

定开发及检测,并主导可开发性评估。发现生物学组进行各种细胞生物测定,并

采用同源╱异种移植小鼠模型进行药效动力学研究。转化研究组为实验室研究与

临床应用的桥梁,专注于作用机制研究,并通过体外及体内研究验证治疗潜力。

细胞株开发组建立稳定的细胞株及快速细胞池,确保生物制剂的生产符合监管

规定及具有可扩展性。ADC组专注于开发连接器载荷平台。

我们药物发现及临床前开发的能力

抗体发现及工程

抗体发现方面,我们整合并利用多种发现平台及技术,主要包括全人源噬

菌体库、杂交瘤技术及羊驼免疫库。


我们从全人源噬菌体库中熟练筛选出多种单抗及双特异性抗体,其中许多

已进入临床阶段。这证明了我们的平台通过快速筛选及选择识别有潜力候选疗

法的效率及有效性。

对于复杂靶点,例如GPCR家族蛋白及需要特殊抗体功能的靶点,我们采用

小鼠杂交瘤技术产生丰富的候选药物。随后通过人源化技术对该等候选药物进

行改良,提高其治疗兼容性及有效性。通过人源化,我们改善了该等抗体的安全

性,降低了免疫原性风险,使其更适合临床使用。

此外,我们的羊驼免疫抗体库可筛选单域抗体及羊驼IgG1抗体。单域抗体

相较于传统抗体更小且更稳定,提高向肿瘤组织及微环境的渗透及可及性,因此

在靶向难以到达的区域时非常有效。羊驼IgG1抗体具有独特的结合模式,可提高

从羊驼免疫库中获得抗体的成功率,并提供更广泛的表位覆盖。丰富的功能增强

了我们就各种疾病开发有效疗法的能力。

体内及体外疗效评估

评估抗体药物的体内及体外活性在早期发现阶段至关重要。我们的药理学

团队在开发细胞生物测定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已建立多种稳定的细胞株,并优化

了一系列细胞体外生物测定。此外,我们已针对每个靶点的作用机制开发了初始

免疫细胞测定。我们亦能就疗效、药效动力学、作用机制及转化研究自主建立各

种人源化小鼠模型,以及进行初步毒理学及药代动力学分析。该等全面评估可确

保候选抗体在进入临床阶段前具备强大疗效及安全性。

成药性评估

我们综合运用软件分析、理化测试、免疫测定、加速测试及药代动力学研究

方法进行全面的成药性评估。通过评估候选分子的多个参数,我们识别并筛选出

符合严格成药性要求的先导分子。此严格评估可确保我们的先导候选分子具备

良好条件,可进行进一步开发及取得临床成功。

我们的综合研发能力及多学科方法确保只有最具前景及最为可行的候选药

物方能进入开发流程,从而提高我们获得成功治疗结果的机会。

专有技术平台

凭借对分子机理及疾病生物学的深刻理解,我们成功开发了一系列针对不

同靶点、作用机制及药物类型的专有技术平台。该等技术平台为我们提供了大量


先进的抗体设计、筛选及开发工具及技术,使我们能够设计出具备高度特异性的

定制药物资产,以满足各种适应症未获满足的临床需求。我们的主要技术平台主

要包括两个T-cel engager平台:LeadsBody™平台(CD3 T-cel engager平台)及X-body™

平台(4-1B engager平台),以及其他双特异性抗体及融合蛋白平台。

LeadsBody™平台(CD3 T-cel engager平台)

抗肿瘤相关性抗原表位

(cid:129) 二价

(cid:129) 高亲和力

抗CD3表位

(cid:129) 亲和力微调

(cid:129) 无非特异性激活

为了在T-cel engager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之间实现最佳平衡,我们于2020年开

发了专有的LeadsBody™平台,该平台能够促进对靶向CD3的双特异性抗体的分子

设计进行多样化修改。该等关键修改包括与肿瘤相关性抗原结合的可变表达水平、

结合不同细胞因子释放徵调CD3亲和力、肿瘤微环境中的有条件T细胞重定向及

激活机制以及不同的空间结构。通过利用该平台技术,我们用于治疗实体瘤及血

液瘤的多种靶向CD3的双特异性T细胞衔接抗体(例如LBL-034及LBL-033)在临床

前研究中表现出潜在的抗肿瘤效果及良好的安全性。

我们相信我们的LeadsBody™平台具备显著优势。该等优势包括优化肿瘤相

关性抗原与CD3结合域的比例及亲和力,将T-cel engager作用导向肿瘤部位,同时

尽量降低靶向非肿瘤毒性。此外,结构优化诱导T细胞有效杀伤靶细胞,同时减

少细胞因子分泌。再者,在体外及体内研究中,T-cel engager均表现出持久的抗肿

瘤效果,且诱导的T细胞耗竭较少。

X-body™平台(4-1B engager平台)

抗肿瘤相关性抗原表位

‧ 二价

‧ 高亲和力

抗4-1B表位

‧ 促进效应T细胞的激活及增殖

‧ 重塑肿瘤微环境

‧ 有望避免肝毒性

X-body™平台于2015年推出,利用先进的抗体工程技术,以2:2结构创造差异


化的双特异性抗体,具备高产率、高纯度及出色的成药性。我们开发了一种提高

产率及scFv结构稳定性的方法,适用于大多数抗体,可快速将Fab转化为scFv。

核心产品LBL-024的开发即为于该4-1B engager平台精准平衡肿瘤相关性抗

原与4-1B之间的亲和力的例证。这种精确调整仅当肿瘤部位与肿瘤相关性抗原

结合时方会促进4-1B受体的交联与激活,从而在表达肿瘤相关性抗原的肿瘤微

环境中激活4-1B。预期这种独特的分子结构会增强肿瘤微环境中的免疫应答,

并有望降低全身毒性的风险。尽管我们的X-body

TM

平台有望提高对PD-L1的疗效,

但鉴于其作为免疫靶点及肿瘤相关性抗原的双重作用,此方法对其他肿瘤相关

性抗原(特别是属非免疫靶点的肿瘤相关性抗原)的适用性可能需要进一步研究,

以确认相关疗效。此外,该平台有效解决对4-1B高亲和力结合的难题,可降低

毒性并实现疗效与安全性之间的平衡,而任何转换至可替代靶点组合的情况均

需要重新优化亲和力比率以维持这一平衡。

CD3 T-cel engager及4-1B激动剂双特异性抗体平台不仅指一种分子结构或

模型,亦包括多个技术方面及概念的全面整合:

  • :这包括深入了解T细胞激活及其信

号通路,考虑T细胞激活及细胞因子释放等因素,以及临床患者的耐

受性。

  • :所选CD3 scFv的亲和力更接近生理状态,与另

一种肿瘤相关性抗原抗体(例如GPRC5D或MUC16)相比,亲和力有显著

差异。

  • :CD3结构体连接在抗体铰链区,该区域在空间

上部分被相邻的抗原结合片段(Fab)及可结晶片段区(Fc区)阻挡,降低

了CD3抗体的可及性。

  • :肿瘤相关性抗原的强结合亲和力可导致

分子聚集及形成铰链,从而有效形成免疫突触,促进T细胞激活。因此,

在没有肿瘤相关性抗原结合及聚集的情况下,T细胞激活将相对较弱,

甚至难以实现,即「有条件激活」。

上述因素相互配合,实现受控的生理性T细胞激活。此方法能够细致调节T

细胞激活程度,防止过度激活及潜在T细胞衰竭,从而使T细胞激活持续更长时间。

我们的目标为通过微调T细胞激活及细胞因子释放,实现候选药物疗效与安全性

之间的最佳平衡。


除T-cel engager平台外,我们亦已开发多个其他技术平台,能够设计基于多

药物类型抗体的候选药物,包括常见的轻链双特异性抗体、双功能融合蛋白及

ADC。该等平台利用分子工程技术创造具有双重功能的专用药物,或通过精准靶

向肿瘤细胞来减少全身副作用。

CMC

及中试生产

我们的

CMC

团队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的CMC团队由60名成员组成,负责(其中包括)上游

和下游工艺开发、制剂开发、分析方法开发及确认、GMP合规中试生产、质量控

制及质量保证等相关职能。CMC团队由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康小

强博士及共同创始人、首席战略官兼执行副总裁赖寿鹏博士领导,他们在此方面

拥有丰富经验。

我们的

CMC

活动及能力

CMC指生产工艺、产品特性及测试、产品储存及放行至临床使用的方法的

活动,确保各批次药品安全、有效及一致。由于治疗性抗体的复杂性,CMC各环

节包括细胞株开发、细胞培养、纯化、制剂工艺开发及GMP合规生产,对于抗体

药物的成功开发至关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CMC团队可在约6个月内完成GMP合规批量原液生产,

并于约12个月内备妥CMC相关IND申报资料,以支持中美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单

靶点抗体产量通常介乎5 g/L至8 g/L,而双特异性抗体产量则介乎2 g/L至5 g/L。我

们的制剂开发能力涵盖低浓度及高浓度的液体及冻干型制剂,可全面满足临床

需求。我们经验丰富的团队整合制剂工艺开发、技术转移及委外生产技术支持,

利用先进的设施与技术,大缩短周期时间,同时确保遵守最严格的质量标准及

严格的生产规范。

我们的主要产品抗体药物通过于中国仓鼠卵巢细胞表达、随后经纯化及制

剂灌装生产。我们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包括数个关键步骤:种子细胞复苏、种子

细胞扩增、生物反应器生产培养以及细胞培养液的深度过滤。然后,我们通过亲

和层析获取靶向蛋白、通过离子交换进行抛光提纯并通过病毒过滤及超滤╱渗滤

进行浓缩与换液。其后,原液获成功制备,并在经过无菌过滤后被灌装为制剂成

品。如有需要,可在成品包装之前进行冻干。该流程可确保我们生产抗体药物的

最高质量及效率。


下图展示了我们CMC流程的概况:

稳转构建细胞株

采用细胞池或候选

克隆进行50L生产

细胞池加压筛选

单克隆加压筛选

采用候选克隆或PCB

进行3L反应器评估

下游工艺开发

原液GMP生产

200L或500L

GMP细胞库构建

MCB和WCB

GMP生产及放行

工艺开发

细胞株开发

ADQC

GMP DP

委托生产

分析方法技术

转移

CDMO

GMP原料药放行

制剂放行

处方开发

确定制剂处方确定下游工艺

确定上游工艺

50L确定终克隆

分拆方法开发

分拆方法验证

原液放行检测

原液稳定性研究

制剂稳定性研究

制剂放行检测

候选克隆PCB

构建

PCB传代

稳定性研究

细胞库委外检测

病毒灭活清除委外验证:

未加工收获液委外检测

终末生产细胞连委外检测

生产设施

我们已建立强大的中试生产能力,以支持我们候选药物的早期临床开发。

我们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的中试生产设施符合GMP,总建筑面积约为6,999.3平方米,

并拥有200L或500L规模的一次性生物反应器生产线。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一

个生物反应器每年可维持的最大产能达20批次。于可预见未来,我们计划进一步

提升我们的中试及商业化规模生产能力,以满足我们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根据

我们的轻资产战略,我们计划在商业化的初始阶段租赁完善的生产基地,并在这

些基地建设每年可供应达8,000L抗体药物的生产线。完成有关升级后,我们预计

年产能将提高至40 批次的2,000L 散装原料药。亦见「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我们为生物制品的生产实施全面且稳健的内部控制系统。鉴于生物制剂性

质复杂,自带污染风险,我们于所有生产阶段均把严格的质量措施放在首位。我

们复杂的生产工艺及生物材料的敏感度需要运用多重方法,以确保最高水平的

质量及安全性。为此,我们已建立经精心设计的系统,分为若干关键领域,每个

领域均对维持产品完整性及确保患者安全发挥关键作用。


设施及设备管理是我们污染预防策略的基石。为达到最高的洁净水平,我

们精心设计及运作生产区域,结合针对清洁与消毒的严格规程。这包括日常消毒

规程、每周深度清洁程序及每月大范围设施消毒活动。我们进行必不可少的设备

校验、养护及监控,同时定期重新验证并详细记录所有养护活动及性能指标。在

设计设施时,结合各种具体控制措施,如气闸、高效颗粒空气过滤器及人员物料

控制流动模型等,以尽量降低污染风险。该等设计元素在各生产区域之间形成级

联压差,确保适当的空气调节及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系统会持续追踪空气质量、

颗粒水平及微生物污染情况,可快速识别潜在问题及实施纠正行动。监测系统包

括对超出规格条件的实时警报及用于趋势分析的自动数据记录。

CDMO

合作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亦将若干生产活动外包予中国获业界认可的CDMO,

以满足我们候选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供应。我们通过审慎审查及考虑多种因素(例

如资格、专业知识、生产能力、地理位置、声誉及定价)甄选CDMO。我们已采取

程序确保CDMO的生产资格、设施及工艺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及我们的内部质量管

理系统。

我们通常与CDMO订立的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 。CDMO根据cGMP规定、质量标准及主协议或工作订单所载的指

定时间表向我们提供生产服务。

  • 。CDMO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协议所载的质量标准及cGMP等

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分析证书。

  • 。我们须根据协议所载的付款时间表向CDMO付款,该付款时间

表通常与生产流程阶段及我们收到的可交付成果相关。

  • 。我们拥有外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与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 。CDMO不得披露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协议所指定项目

相关的任何技术材料、研究报告或试验数据,且该责任通常持续十年。

  • 。倘CDMO因自身原因未能交付产品或未能

履行相关协议项下的重大责任,我们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根据工作

订单支付滞纳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临床开发

我们的临床开发团队

我们已组建一支技术精湛的多元化团队,涵盖所有临床功能。截至最后可

行日期,我们的临床团队由58名成员组成,包括研究科学家、医生及其他经验丰

富的专业人士,其专长涵盖多个领域,包括临床药理、临床操作、临床统计、生

物标志物识别及验证、药物警戒、质量保证、数据管理及监管事务。我们的临床

开发团队由首席医学官蔡博士领导,他在临床开发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我们的临床开发能力

我们的临床开发能力包括管理从设计及实施到数据收集及分析的临床试验

所有阶段,监督候选药物的监管事务,以及进行生物标志物测定开发及转化研究

等转化医学功能。

药物开发流程一开始,我们的临床团队即积极参与规划候选药物的长期临

床开发及注册。他们擅长发现早期临床信号,并将该等观察结果转化为有前景的

临床机会。透过深入探索该等机会,他们制定了全面的临床计划,透过利基适应

症快速进入市场,并透过广泛的适应症扩展最大化临床潜力。我们经常采用生物

标志物分析及篮式试验等策略评估候选药物的泛肿瘤治疗潜力,我们亦探索将

候选药物与标准疗法或其他药物(包括我们自有管线的药物)联合的机会,以增强

针对特定适应症的治疗效果。此外,我们亦评估竞争格局,透过针对未开发的适

应症或展示差异化的临床获益将我们的资产独特定位在各自类别范围内。我们

在临床策略方面的专长旨在优化候选药物的治疗价值,加快其临床开发进度。

我们的临床团队亦善于管理我们营运所在主要国家及地区复杂的监管路径,

以加快药物注册的时间表,并控制在不同地区开展临床试验的相关成本。我们

始终紧跟新的注册趋势并对多中心试验进行战略规划,从而以最佳的精力及资

源分配实现全球注册。对于在罕见疾病中展现出良好疗效信号或比现有疗法具

有显著优势的候选药物,我们亦积极争取特殊的监管激励,例如突破性疗法认定

(BTD)。该等特殊认定将为我们带来监管裨益,包括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家专有权

及快速通道审批流程。自成立以来,我们已合共提交6款临床阶段候选药物的17

项IND申请,并已获得所有申请批准,包括6项已获得美国FDA批准。再者,我们

已于2024年10月自NMPA获得治疗后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突破性疗法认定(BTD)。


CRO

合作

根据行业标准,我们聘请CRO在我们的密切监督及全面管理下进行临床前

研究及临床试验并提供支持。我们根据资格、专业知识、经验、声誉及成本效益

等多种因素甄选CRO。我们与CRO的合作伙伴关系乃按特定项目而言,确保为各

计划提供量身定制的支持。临床前CRO通常提供与临床前毒性及安全性评估相关

的服务,例如动物研究,以及我们研究设计下的体内药理学及药代动力学研究。

临床CRO在临床试验的多个方面为我们提供支持,包括试验准备、临床监测、医

学监测及项目管理。借助CRO的专业知识,我们能够优化地点选择,促进及时患

者招募,并确保有效率地进行复杂临床试验。我们严格监督CRO,以确保他们的

表现遵守我们的协议及适用法律,从而保障数据完整性及我们研究的整体质量。

我们通常与CRO订立的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 。CRO按协议规定向我们提供优质服务,包括执行及管理临床前

或临床研究项目。

  • 。CRO通常须按项目基准在各工作订单所载的指定时限内履行服

务及完成临床前或临床研究项目。

  • 。我们须根据各方协定的付款时间表向CRO付款。
  • 。我们在指定工作范畴内拥有CRO所进行临床前或临床研究

项目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

  • 。CRO不得披露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协议所指定项目相

关的任何技术材料、研究报告或试验数据,且该责任通常持续十年。

  • 。各方须向另一方弥偿因过失或重大疏忽而造成的损失。

质量控制及保证

我们实行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涵盖研发及制造过程的所有关键阶段。该

体系根据中国、美国及欧洲的严格规定及指导方针而精心建立及完善。我们密切

监督该等市场不断发展的cGMP标准及监管发展,持续更新我们的内部程序以遵

守患者安全及监管合规方面的最高国际标准。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的质量中心由11名成员组成。我们的质量管理团

队确保质量体系涵盖药物开发从研发、生产到商业化所有关键阶段,这包括发现、

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采购、供应链、工艺开发、生产、仓储、交付及召回。

我们已建立全面的质量控制及保证程序,以确保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及我们

的内部质量标准。我们甄选合格的原材料供应商,并根据严格的标准招聘生产及

质量管理人员。我们定期检查设施及设备以确保其正常运作。我们密切监测生产

环境,重点关注微生物水平、温度及湿度等关键参数。我们通常每年进行全面检

查,并聘请外部专家及法律顾问进行质量审核。我们以制药跨国公司采用的最高

国际标准为基准,致力于提升及改善我们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患者安全及监管

合规。

此外,流程及材料控制措施对我们的全面质量控制系统而言不可或缺,可

确保最高标准的产品安全性及一致性。我们的生产流程经过精心设计,采用具针

对性的控制措施,以防止在细胞培养、纯化及无菌灌装等关键阶段出现微生物污

染。为此,我们尽可能使用闭环系统,为所有操作人员提供严格的无菌技术培训,

并运用稳健的流程控制措施持续实施流程监控。为确保质量及完整性,原材料须

通过严格的检验规程并在严密控制的条件下贮存。我们为进料划定专门的检疫区,

并结合运用全面的供应商资格认证程序,从而得以维持对整个供应链的控制。我

们制定先进的质量控制系统,辅以通过能力测试及方法转移研究定期验证的验

证分析方法以确保可靠性,从而确保对无菌性、效用及纯度进行全面测试,同时

在共享设施中执行严格的清洁验证规程,以消除交叉污染风险。该等规程包括设

备专用清洁程序、清洁效果验证及可接受残留限度设定。我们亦在电子数据管理

系统的支持下践行对预防污染的承诺,该系统旨在确保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数据

完整性及可追踪性。


商业化

我们目前并无获批准或进入商业阶段的药物。然而,自我们的管线候选药

物进入临床试验后期阶段以来,我们一直在建立商业计划及培养产品组合管理

能力。我们于制定商业化战略时坚持轻资产模式,认为其于经济可行性及营运效

率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显著的优势。具体而言,短期内我们不会投入大量资源建立

专门的销售及营销团队,而是主要专注于与不同行业参与者及创业基金培养创

造价值的合作伙伴关系,利用他们的既有分销渠道、销售及营销能力、资本资源

以及市场情报及见解,使我们的产品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快速应用于大适应症

及进入国际市场。我们与Aditum Bio就LBL-051签订的战略授权及合作安排,便是

这项合理、灵活的商业化战略的最佳明证。我们与Aditum Bio(一家生物技术风险

投资公司)达成合作,透过NewCo模式促进LBL-051的全球商业化,交易总价值高

达6.14亿美元,另加潜在中个位数百分比的特许权使用费及于NewCo的股权。有

关详情,见「-合作协议」。随著我们的管线候选药物进入临床阶段并走向商业化,

我们将继续探索与行业主要参与者的全球及本地合作以及对外授权的机遇。

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无自主销售及营销团队。长远而言,当我们物色到有利

的市场机遇时,我们计划组建一支于我们专注的治疗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专门

的自主销售及营销团队。该销售及营销团队主要负责营销策略、产品定位、市场

准入、市场渗透、推广活动及患者支持。我们期望该团队能够与我们的合作伙伴

协作,确保我们的产品渗透主要市场。

我们已建立强大跨境业务开发能力。副总裁兼全球业务开发总监Jordan

Qing-lai Zhu先生拥有逾20年行业经验,且曾于美国及中国的众多公众上市生物科

技公司担任业务开发方面的领导职务,在其带领下,我们已组建一支业务开发团

队,负责由寻找潜在合作伙伴、评估项目、构建交易、磋商合约、监督执行合作

项目到协调和维持与合作伙伴的业务关系的整个流程。我们的业务开发团队于

药物发现及临床开发阶段即参与其中,以发现及把握潜在的合作机遇。凭借与大

型跨国制药公司及创业基金建立多项数百万美元合作关系的彪炳往绩,我们的

业务开发团队一直展示出强大的业务开发能力,有助加快我们的市场准入并扩

大市场占有率。


具体而言,就核心产品LBL-024而言,我们已制定适应性商业化策略,以于

可预见未来获得相关上市批准后加速其在中国的市场渗透率。我们计划首先与

有肿瘤药物销售经验的行业认可合约销售组织开展合作,利用他们广泛的销售

网络及分销渠道,促进核心产品快速进入市场及扩大市场覆盖率。同时,我们拟

促进与有影响力的KOL及医师的直接互动交流,以推广我们的核心产品。我们亦

拟物色若干专门从事肿瘤治疗的医院、诊所及医师,并亲自实地考察及拜访医师,

以进行上市前培训及沟通。此外,我们认为,以学术为导向的营销工作将有利于

提高专家对我们核心产品意见的一致性,并促进核心产品的临床使用。我们积极

参与并将持续参加及组织学术会议及研讨会,以宣传我们候选药物的临床数据

及研究结果,从而提高我们的品牌知名度及声誉。

我们计划将核心产品LBL-024扩展至主要国际市场,首先聚焦中国市场。视

乎临床进展及监管沟通,我们预期至2026年第三季度向NMPA提交LBL-024用于治

疗后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首个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并至2027年第二季度

获得相应的有条件批准,随后预期于2027年第四季度在中国开始商业销售。

于确定我们核心产品的定价策略时,我们考虑多项因素,包括同类或竞争

药物的价格、我们的药物与同类或竞争药物之间的特征差异、我们的生产成本、

卫生经济学、市场趋势及供需变化。我们计划在核心产品迈向商业化时制定详细

的定价策略。

我们拟通过与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协商,寻求将LBL-024的所有适应症纳入《国

家医保药品目录》及其他报销计划。作为同类药物中临床进度名列前茅的候选药

物,LBL-024有望成为治疗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首款获批药物。由于有关肺外神

经内分泌癌的标准疗法不足,我们能够通过单臂注册临床试验争取加速监管审批,

并为未来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创造条件。于获得LBL-024有条件上市批准后,

我们计划通过于首三至五年内建立早期市场渗透,以实施分阶段商业化策略,同

时推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以确保触及更多的患者及获得更好的款项支持。

然而,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由相关政府部门评估及决定,且我们可能面临激

烈的准入竞争。见「风险因素-与广泛的政府监管有关的风险-倘我们能够将候

选药物商业化,我们可能面临来自国家、省级或其他第三方药品报销惯例及不利

药物定价政策或法规的不确定性,这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合作协议

与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合作协议

于2021年12月,我们与百济神州订立授权及合作协议(「百济神州协议」),内

容有关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生产及商业化,包括LBL-007以及本公司开发针对

LAG3在内的任何其他单克隆抗体等生物制药产品(「许可产品」)。百济神州是我们

的独立第三方,为一家全球性肿瘤公司,为全球癌症患者发现及开发更容易负担

及获得的创新疗法。

根据百济神州协议,我们向百济神州授予(i)我们所拥有或控制的对该协议

项下许可产品的开发属必要或有用的所有专有技术及专利权(「许可知识产权」)的

独家、附特许权使用费及可转授许可,以开发、生产及商业化许可产品用于大中

华区以外的所有用途;及(i)许可知识产权的非独家、附特许权使用费及可转授许

可,以在大中华区开发及生产许可产品(纯粹就获得及维持许可产品于大中华区

以外的监管批准及商业化之目的)。就此,百济神州向我们授予百济神州或其联属

公司在开发许可产品时控制的所有专有技术及专利权(「百济神州背景知识产权」)

以及任何一方或其任何联属公司或他们的代表单独在该协议项下构思、开发、产

生或以其他方式创造与许可产品有关的任何专有技术或知识产权(统称「合作改进」)

的非独家、全额支付、免特许权使用费及可转授许可,仅为于大中华区开发、生

产及商业化许可产品。此外,我们就大中华区许可产品的开发、生产或商业化向

百济神州授予优先要约权,百济神州可在收到我们就拟向第三方授予权利或自第

三方获得收购权利要约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行使该权利。我们亦就前述事项授予

百济神州优先购买权。倘我们与任何第三方就有关在大中华区开发许可产品的最

终协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我们须书面通知百济神州,而百济神州将有若干营业

日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我们已与百济神州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联合指导委员会」),以监督及协调

各方于所有地区的许可产品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相关活动。联合指导委员会由至

少4名代表组成,各方的代表人数相等。倘双方无法通过联合指导委员会作出决定,

则有关事项将由双方上报至获各自指定且具适当决策权的执行人员解决。倘指定

执行人员无法解决有关事项,则我们一般对所有纯粹与大中华区有关的事宜拥有

最终决策权,而百济神州则对所有并非纯粹与大中华区有关的事宜拥有最终决策权。

根据百济神州协议,百济神州拥有根据协定开发计划在大中华区以外开发

所有许可产品的独家权利及责任。我们对许可产品与百济神州专有的替雷利珠单


抗联合使用的若干临床试验的表现负责,该等临床试验旨在支持有关联合疗法于

大中华区获监管批准。于百济神州协议期内,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我们有责任

在大中华区就适用特定适应症的许可产品的任何联合研究中使用替雷利珠单抗

作为独家抗PD-1/PD-L1抗体。

我们亦有责任于大中华区进行桥接研究(「桥接研究」),以在联合使用许可产

品研究中从替雷利珠单抗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抗PD-1/PD-L1抗体转向替雷利珠单抗。

为支持该桥接研究,百济神州须(i)应我们的要求及时、充足地免费供应替雷利珠

单抗,且(i)向我们补贴部分款项。

百济神州应获得监管批准,并在收到该等监管批准后,在大中华区以外的各

个国家或地区商业化许可产品。我们同意在签立百济神州协议后订立附属安排,

以促进许可产品的临床生产或商业供应。

作为百济神州协议的部分代价,我们于2022年1月收到百济神州一次性、不

可退还、不可抵扣首付款30.0百万美元。我们亦有权就临床开发、监管批准及销售

里程碑获得高达7.42亿美元的未来里程碑付款。截至最后可行日期,该协议项下

概无任何到期里程碑付款。百济神州亦须基于许可产品在大中华区以外的总年度

销售净额,按产品及国家向我们支付双位数百分比的分级特许权使用费,直至(i)

有关许可产品在有关国家首次商业化销售后10年;(i)有关许可产品在有关国家最

后到期的有效专利权;或(i)有关许可产品在有关国家的监管独占(以较后者为准)

届满为止。

于双方之间,各方仍为其各自知识产权的唯一拥有人,包括该方根据百济神

州协议单独构思或付诸实践的所有发明。根据百济神州协议,双方共同拥有由双

方共同构思或首次付诸实践的发明。除非提前终止,否则百济神州协议将基于国

家及产品继续有效,直至特许权使用费付款责任到期为止,届时根据该协议授予

百济神州的许可应为全额支付、免特许权使用费、永久、不可撤销及非独家。

任何一方均可因另一方未解决的重大违约行为或无力偿债而以书面通知终

止百济神州协议。此外,为方便起见,百济神州有权于向我们发出事先书面通知

的情况下,随时单方面完全或按产品终止该协议。倘百济神州质疑或实际促使质

疑授予百济神州的专利权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们亦可终止该协议。自百济神

州协议完全终止当日起,百济神州将根据合作改进授予我们全球、永久、不可撤销、

非独家、免特许权使用费及可转授许可,以开发许可产品。我们可以将任何无法

透过真诚讨论解决的争议提交给双方指定的执行人员。我们可透过具有约束力的

仲裁最终解决无法通过有关讨论解决的争议。


根据百济神州提供的终止通知所指,百济神州协议其后已于2025年5月18日

终止。董事向百济神州作出查询后确认,百济神州决定终止该协议的原因是其对

产品组合优先次序进行了内部重新评估,而非于LBL-007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任

何不利的安全性及疗效结果。于该终止后,我们已重新获得开发、生产及商业化

LBL-007的全部全球权利。我们并无责任就该协议的终止退还收到的任何款项或

向百济神州支付任何款项。我们与百济神州之间并无因该终止而产生任何分歧、

纠纷或索赔。于该终止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将合作促进百济神州协议项下责任

的有序移交。截至最后可行日期,除百济神州协议外,我们并无与百济神州就我

们的任何候选药物订立任何授权及合作安排。展望未来,我们目前并无计划与百

济神州就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建立进一步的合作或安排。此外,百济神州将

应我们的书面要求于终止后6个月内向我们提供已终止许可产品的所有重大非临

床、临床前及临床数据,包括过往评估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标准疗法治疗

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及食管鳞状细胞癌的全球试验所产

生的数据。百济神州目前正向我们移交已终止许可产品的有关数据,而我们将审

慎评估所有可用数据集,以把握LBL-007治疗实体瘤等靶向适应症方面的未来发

展机会。此外,我们仍有信心并致力于正在于中国进行的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

抗及╱或化疗治疗晚期鼻咽癌及其他实体瘤的临床计划,特别是于考虑到其于Ib/

I期试验中观察到的良好疗效及安全性。我们亦计划基于针对黑色素瘤的I期试验

的临床数据,进一步研究LBL-007对该适应症的治疗潜力。有关详情,见「-我们

的候选药物-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LBL-007(LAG3单克隆抗体)-我们的主要

产品」。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确认,就他们所深知,概无有关百济神州协议终

止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联交所垂注。

Oblenio

Aditum Bio

成立的

NewCo

)订立的合作、独家选择权及授权协议

于2024年11月5日(「生效日期」),我们与Oblenio Bio, Inc.(「

NewCo

」,Aditum Bio

Fund 3, L.P.(「

Aditum Bio

」)新成立的美国公司)订立合作、独家选择权及授权协议

(「

Oblenio

协议」)。根据Oblenio协议,我们授予NewCo独家全球许可,以开发、生产、

商业化及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关生物制药产品作一切用途,而NewCo可选择于选择

期(定义见下文)内行使其选择权(「选择权」)以保留有关许可。该等生物制药产品

包括(i) LBL-051(一款CD19/BCMA/CD3 T cel engager);(i)我们于截至Oblenio协议生

效日期所识别、发现、开发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任何其他CD19/BCMA/CD3 T cel

engager;及(i) LBL-051的任何修改或改进(亦为一款可用于任何及所有人体用途

的CD19/BCMA/CD3 T cel engager)(「许可产品」)。于生效日期,LBL-051处于IND准备

阶段,且为我们管线中唯一款CD19/BCMA/CD3三特异性T cel engager。

Aditum Bio是我们的独立第三方,为一家生物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致力于通

过加速在医疗创新能够产生显著影响的疾病领域的药物开发来改善健康。Aditum


Bio引进有前景的候选药物,并成立了专门的公司,专注于推动每款候选药物通

过早期临床试验。通过此次合作,Aditum Bio计划利用其能力、网络及专有技术,

推动LBL-051(一款针对自身免疫性疾病的三特异性T cel engager候选药物)通过临

床试验,供给有需要的患者。我们相信,此次合作可让我们利用Aditum Bio的资源

加速LBL-051的开发,并以最佳方式将资源分配至重点候选药物。此外,我们将受

益于NewCo根据Oblenio协议支付的现金及股权代价。

于生效日期后,NewCo将获得在全球范围内开发、生产、商业化许可产品(可

用于任何及所有人体用途)的独家许可,前提是除于若干情况下根据研究计划(定

义见下文)进行研究活动外,NewCo于行使选择权前不得动用或行使该项授权许

可(「否定契诺」)。NewCo可于生效日期后至下列日期止任何时间行使选择权以保

留有关许可及终止否定契诺:(i)许可产品于美国首次获IND批准后60天或(i)生效

日期的第四周年(以较早者为准)(「选择期」)。截至最后可行日期,NewCo尚未根

据该协议行使选择权。

于行使选择权前,NewCo将提供资金,而我们将在联合指导委员会(「联合指

导委员会」)的监督下根据研究计划(「研究计划」)负责许可产品的所有开发、生产

及监管活动。我们与NewCo已就初步研究计划达成一致,该计划详细说明在美国

获得许可产品IND批准所需进行的活动以及相关时间表及预算。于行使选择权及

支付选择权行使费后,NewCo将全权负责许可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用于任何及所有

人体用途的开发,包括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许可产品的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自

行承担成本及开支,而我们将向NewCo转让许可产品的相关技术及监管批准。于

行使选择权后,NewCo应根据由NewCo拟备并经联合指导委员会审核的开发计划

(「开发计划」),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开展许可产品的开发活动,并于目标市场寻

求上市批准。

我们已与NewCo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以监督及协调各方于研究计划及开

发计划项下的许可产品开发相关活动。联合指导委员会将由我们及NewCo各自派

出的同等数目代表组成。研究计划的任何修订将由联合指导委员会审阅、讨论及

批准,但若双方经真诚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则NewCo对研究计划有关修订持

最终决策权(部分例外情况除外)。开发计划的任何修订将由联合指导委员会审阅

及讨论,NewCo将对开发计划持唯一决策权。

根据Oblenio协议,我们有权获得一次性不可退回首付款15.0百万美元,截至

最后可行日期,该笔付款已分期收讫。我们亦有权获得近期付款最高20.0百万美

元,就此而言,我们预期将根据指定时间表或待该协议项下选择权获行使后收取

相应款项。此外,在达成临床开发、监管批准及商业里程碑后,我们有权获得最


高达5.79亿美元的未来里程碑付款。截至最后可行日期,由于相应里程碑事件尚

未达成,故我们并无收取任何该等里程碑付款。NewCo亦须按许可产品在全球范

围内的总年度销售净额,向我们支付中个位数百分比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行使

选择权代价的一部分,NewCo亦将向我们发行若干优先股,该等优先股占其截至

发行日期按全面摊薄基准发行在外股本的百分之十。

于双方之间,各方将拥有并保留由其单独或代其构思、发现及开发的所有

发明的权利。对于该协议项下由NewCo及我们或代表NewCo及我们共同构思、发

现或开发的所有发明以及与该等发明有关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双方将各自

拥有平等、不可分割的权益。双方均有权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动用及授权共

同拥有的知识产权。

倘NewCo于选择期内未行使选择权,或在其行使选择权后未能支付选择权

行使费,或于选择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知会我们其将不会行使选择权,则Oblenio

协议将立即终止。任何一方均可因另一方未予纠正的重大违约行为或破产而终

止Oblenio协议。此外,为方便起见,NewCo有权于发出事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

随时全面或按国家或产品终止该协议。倘NewCo质疑其获授权的任何专利权的有

效性或可执行性,我们亦可终止该协议。我们可将任何争议提交予双方指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以进行真诚讨论来解决有关争议。双方可透过于法院讨论有关知识

产权的争议,或透过具约束力的仲裁处理其他争议,以最终化解无法解决的争议。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对我们的业务成功至关重要。我们致力于开发及保护我们的知识

产权。我们未来的商业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获得并维护与我们业务有关的关键

技术、发明及专有技术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此外,我们须捍卫及

执行我们的专利,维护我们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并于不侵犯第三方有效、可执行

的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运营业务。

我们拥有保护候选药物及技术的全球专利组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i)

于中国拥有7项已授权专利、(i)于美国拥有6项已授权专利、(i)于其他司法权区

拥有9项已授权专利及(iv)拥有61项专利申请,包括于中国的25项、于美国的4项、

专利合作条约项下的16项及于其他司法权区的16项。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就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而言,我们于中国拥有1项

已授权专利、于美国拥有1项已授权专利及于其他司法权区拥有2项已授权专利,

并拥有7项专利申请,包括于中国的2项、于美国的1项、专利合作条约项下的2项

及于其他司法权区的2项。


下表概述与我们的核心产品有关的重要已授权专利及专利申请的详细资料。

有关更多资料,请参阅「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B.有关我们业务的进一步资料-

2.知识产权-专利」。

相关产品专利号╱专利申请号

司法权区状态

专利

持有人╱

申请人

授出╱

申请日期届满年份

*

LBL-024抗体结合4-1B及其使用中国已授权本公司2023年8月22日2040年

抗体结合4-1B及其使用中国待批本公司2020年9月30日不适用

抗体结合4-1B及其使用美国已授权本公司2022年10月11日2040年

抗体结合4-1B及其使用美国待批本公司2020年9月30日不适用

抗体结合4-1B及其使用香港已授权本公司2023年12月22日2040年

抗体结合4-1B及其使用欧洲待批本公司2020年9月30日不适用

抗体结合4-1B及其使用日本已授权本公司2025年2月12日2040年

抗体结合4-1B及其使用日本待批本公司2020年9月30日不适用

靶向PD-L1及4-1B治疗肿瘤

的双特异性抗体

专利合作

条约

待批本公司2024年9月26日不适用

靶向PD-L1及4-1B治疗

恶性肿瘤的双特异性抗体

及包含该双特

异性抗体的药物组合

专利合作

条约

待批

(具优

先权)*

本公司2024年9月23日不适用

靶向PD-L1及4-1B治疗

恶性肿瘤的双特异性抗体

及包含该双特

异性抗体的药物组合;

中国待批(具优

先权)

本公司2025年3月31日不适用

LBL-007抗体结合LAG3及其使用中国已授权本公司2023年6月2日2038年

抗体结合LAG3及其使用中国待批本公司2018年7月12日不适用

抗体结合LAG3及其使用美国已授权本公司2020年11月24日2038年

抗体结合LAG3及其使用欧洲待批本公司2018年7月12日不适用

抗体结合LAG3及其使用日本已授权本公司2021年6月14日2038年

抗体结合LAG3及其使用香港待批本公司2020年10月27日不适用

治疗肿瘤的抗LAG3抗体或其

抗原结合单元

专利合作

条约

待批本公司2025年5月13日不适用

LBL-033/LBL-034抗体及其使用中国待批本公司2023年1月9日不适用

抗体及其使用美国待批本公司2023年1月9日不适用

抗体及其使用欧洲待批本公司2023年1月9日不适用

抗体及其使用日本待批本公司2023年1月9日不适用

抗体及其使用香港待批本公司2023年1月9日不适用

抗体及其使用台湾待批本公司2023年1月9日不适用

LBL-033一种包含靶向CD3及MUC16双

特异性抗体的药物

组合

中国待批本公司2024年4月12日不适用

* 专利届满不包括任何适用的专利期延期

专利申请

* 「待批(具优先权)」状态表示该专利申请将作为具优先权的专利申请,且本公

司计划提交声明其优先权的后续专利申请。

专利号相同的专利为独立专利。专利标明为「已授权」状态表示该专利已获国

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司法权区的专利局授权。专利号相同但注明为「待批」的

专利指上述「已授权」专利的分案或续案专利申请。从法律角度,分案或续案

专利申请具有独立地位,可寻求不同的保护范围。


专利提供的实际保护因权利要求及司法权区不同而有所不同,并取决于多

项因素,包括专利类型、其覆盖范围、任何专利期延期或调整的可用性、特定司

法权区法律补救措施的可用性以及专利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我们无法就我们

的任何专利申请或未来可能提交的任何有关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提供任何保证,

亦无法就我们已获授权的任何专利或未来可能获授权的任何有关专利于保护我

们的候选药物及其生产方法方面具有商业价值提供任何保证。有关我们知识产

权的风险的详情,见「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有关的其他风险-与我们知识产权

有关的风险」。

第三方可能会指控我们侵犯其专利权,或我们盗用其商业秘密,或我们以

其他方式(不论是否有关我们进行研究、使用或生产我们已开发或正在开发的候

选产品的方式)侵犯其知识产权。我们注意到部分第三方美国专利可能与核心产

品重叠。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法律顾问所审阅及告知,可能重叠专利并无亦不

会影响本公司对核心产品的独立控制权及所有权,原因是我们独立开发LBL-024

并持有LBL-024知识产权的独家权利。我们拥有核心产品知识产权的独家权利,

确保我们单方面拥有开发、上市、许可或商业化该候选产品的权力。

此外,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法律顾问所审阅及告知,(1)由于本公司为寻

求LBL-024的监管批准而在美国进行研发活动及临床试验不属于美国专利法(35

U.S.C.§271(e)(1))订明的Bolar例外项下的专利侵权行为,因此可能重叠的专利不

太可能影响LBL-024在美国的研发;(2)该等专利影响LBL-024于美国生产及商业

化的风险微乎其微,原因是(a)鉴于(i)根据目前可得的资料,尚未确定LBL-024是

否属专利申索范围,及╱或(i)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所告知,该等申索因过于广泛

且缺乏适当的书面描述或授权以完全支持其全部申索范围,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故相关司法权区的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判定我们侵犯有关专利权的可能性微乎

其微;(b)我们于需要时能够及将会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发生任何潜在知识产权相

关风险,如确保相关产品的未来临床计划于其各自的期限内不涉及属于该等第

三方专利申索范围的适应症及剂量方案;及(c)根据我们目前针对该等适应症的

开发时间表,预计上市时间将会在若干可能重叠专利到期之后。尽管本公司无法

准确预测第三方会否提起任何潜在法律诉讼,但如上文所述,LBL-024被裁定侵

犯该等美国重叠专利的风险甚微,因此,发出禁令及最终裁定要求本公司停止生

产及商业化LBL-024的风险亦甚微。于不大可能发生的假设最恶劣情况下,倘确

实发生针对我们的专利侵权申索,法院随后判定我们败诉,且我们于所有关侵

权申索的后续上诉中亦败诉(「假设的最恶劣情况」),我们可能无法于若干年内就

若干适应症在美国商业化LBL-024产品,除非及直至我们获得适用专利下的授权

或该等专利到期。然而,我们仍可透过获得适用专利下的授权解决争议,或在该

等专利到期后将产品商业化。任何有关授权安排可能需要我们向第三方支付专

利费及其他费用。我们可能无法自第三方获得授权,或授权条款在商业上并不可


行。假设的最恶劣情况可能会进一步使我们面临资源及管理层注意力分散的风

险。即使在假设的最恶劣情况下,在中国商业化LBL-024产品亦不会受到影响,原

因为潜在的相关专利为美国专利,仅会于美国产生影响。有关我们核心产品临床

开发计划的详情,请见「-我们的候选药物-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LBL-024

(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临床开发计划」。亦见「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有关

的其他风险-与我们知识产权有关的风险-有关我们的候选产品或销售、分销或

使用我们的未来产品侵害、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的申索可能会引发花费高昂的诉讼,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或即使可以避免诉讼,

亦可能需要大量的时间及金钱解决」。根据本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的观点,本

公司董事认为,且联席保荐人认同,本公司对在中国及美国开发、制造及商业化

LBL-024拥有独立控制权及所有权。

我们以「维立志博」品牌开展业务。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i)于中国拥有

37个注册商标;及(i)于其他司法权区拥有5个注册商标。我们亦为1个域名的注

册所有人。

我们与生物制药公司及其他行业参与者订立授权及合作协议,并建立其他

关系,据此,我们可使用自有知识产权,或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见「-合作协议」。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无涉及我们可能作为原告或

被告的任何可能受到威胁或待决的任何知识产权侵权有关的诉讼,亦无收到任

何我们可能作为原告或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的通知。

数据隐私及保护

我们日常接收、收集、生成、存储、处理、传输及维护临床试验入组受试者

的医疗数据、治疗记录及其他个人资料,而该等入组受试者的治疗记录或个人资

料均会经脱敏及去识别化处理。因此,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在运作及进行临床试验

所在各个司法权区收集、使用、留存、保护、披露、传输及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

资料的地方、州、国家及国际的有关数据保护及隐私法律、指令、法规及准则,

以及合约责任。

我们已制定严格的数据保护政策,以确保收集、使用、存储及处理医疗数据

符合适用法律及当前行业惯例。我们设有临床数据管理的标准操作程序,包括质

量管理、数据验证、数据进度报告及外部数据管理,以确保临床试验的数据隐私

及保护。我们已采纳全面的数据隐私及保护政策,并已设立管理制度以落实数据


隐私及保护措施,例如,信息技术部门已执行研发电子数据备份及复原管理程序,

以有效管理关键数据。我们亦不时组织培训,以确保隐私合规及数据安全。

我们在中国有多项正在进行或计划的临床研究,未来可能在美国进行临床

试验。转移与产品开发及监管沟通有关的临床试验数据须遵守适用的地方数据

及隐私保护法律,包括中国及美国当地的相关法律。我们与CRO及其他合作伙伴

合作,制定了控制方法及措施,以规管临床试验数据或其他潜在敏感资料(如有)

的传输。我们的框架包括严格的数据管理程序及传输指引,确保对将要传输的数

据进行仔细审查及控制、遵守跨境数据传输法规、妥善获得所需的监管批准,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成任何必要备案。尽管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我们可能开展

的临床研究的性质不断变化,惟迄今为止,我们在数据传输方面并无遭遇任何重

大困难。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与美国之间传输相关临床试验数据及资料符合市

场惯例。

此外,我们要求参与临床试验的所有内部雇员及外部各方严格遵守保密规

定。我们实施定期培训计划,以确保遵守该等准则,从而加强我们对维持最高级

别数据安全及患者隐私的承诺。此综合性方法不仅符合监管要求,亦可增强参与

临床过程的患者与持份者之间的信任。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确认,我

们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与我们产品、服务及营运数据安全及隐私以及数据传

输有关的中国法律及法规,且并无遭遇任何相关行政处罚,亦无收到相关行政查

询通知。有关数据安全及保护涉及的更多法律法规详情,请见「风险因素-与我

们业务有关的其他风险-与广泛的政府监管有关的风险-我们须遵守与数据私隐

及安全有关的严格私隐法律、信息安全政策及合约责任,且我们可能面临与管理

临床试验入组受试者的医疗数据及其他个人或敏感信息有关的风险」一节。

原材料及供应商

供应商

于往绩记录期间,供应商主要包括知名CDMO、CRO、研究及医疗机构以及

生物制品原材料和装置及设备供应商。于往绩记录期间各年度╱期间,五大供应

商的采购额分别为人民币58.1百万元、人民币27.2百万元及人民币13.0百万元,分

别占同年╱期总采购额34.6%、26.0%及33.5%。于往绩记录期间各期间,单一最大

供应商的采购额分别为人民币19.4百万元、人民币11.4百万元及人民币3.6百万元,

分别占同期采购额11.5%、10.9%及9.3%。我们认为,我们与主要供应商保持紧密

稳固的关系。


下表载列于往绩记录期间各年度╱期间五大供应商的详情:

供应商供应商背景

已购产品╱

服务

业务

关系年期信贷期采购额

占总采购额

百分比

(人民币千元)

截至

日止三个月

供应商A一家专营药物批发的销售

公司。

药物采购自2024年起30天3,628.39.3%

供应商B一家专营药物研究、生产及

营销的制药公司。

CDMO服务自2020年起30天3,229.58.3%

供应商C一家专营药物研究、生产及

营销的制药公司。

CDMO服务自2024年起30天2,575.56.6%

供应商D一家专营药物研究、生产及

营销的制药公司。

CDMO服务自2018年起30天1,811.34.7%

供应商E一家专营药物研究、生产及

营销的制药公司。

CRO服务自2020年起30天1,776.04.6%

13,020.633.5%


供应商供应商背景

已购产品╱

服务

业务

关系年期信贷期采购额

占总采购额

百分比

(人民币千元)

截至

日止年度

供应商E一家专营药物研究、生产及

营销的制药公司。

CRO服务自2020年起30天11,426.210.9%

供应商F一家专营药物研究、生产及

营销的制药公司。

CDMO服务自2018年起30天8,089.57.7%

供应商G一家专营肿瘤研究的公立

医院。

临床研究服务自2019年起预付款2,702.52.6%

供应商H一家专营财务咨询的服务

公司。

财务咨询服务自2024年起30天2,528.32.4%

供应商I一家专营药物研究、生产及

营销的制药公司。

CRO服务自2019年起14天2,472.22.4%

27,218.726.0%


供应商供应商背景

已购产品╱

服务

业务

关系年期信贷期采购额

占总采购额

百分比

(人民币千元)

截至

日止年度

供应商F一家专营药物研究、生产及

营销的制药公司。

CDMO服务自2018年起30天19,393.911.5%

供应商J一家专营药物研究、生产及

营销的制药公司。

CDMO服务自2020年起30天13,573.18.1%

供应商K一家专营药物研究、生产及

营销的制药公司。

CRO服务自2018年起14天11,094.36.6%

供应商E一家专营药物研究、生产及

营销的制药公司。

CRO服务自2020年起30天7,414.04.4%

供应商L一家专营药物研究、生产及

营销的制药公司。

CRO服务自2021年起30天6,658.54.0%

58,133.834.6%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供应商E于汉康中小企间接持有约8.8%的股权,而汉康

中小企拥有我们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71%。有关汉康资本及汉康中小企的更多资

料,见「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本公司的成立及主要股权变动」。除供应商E外,

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各年度╱期间的所有五大供应商均为独立第三方。除上文所

披露者外,于往绩记录期间各年度╱期间,概无董事、他们各自的联系人或据董

事所知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拥有我们已发行股本5%以上的任何股东在任何五大供

应商中拥有任何权益。


原材料

我们所用主要原材料包括培养基、滤纸、搅拌袋。我们采用严格的供应商筛

选程序,并基于多项因素评估潜在供应商,其中包括产品种类、质量、业务规模

与定价、业界声誉及遵守相关法规与行业标准的情况。供应商须具备经营业务所

需的各类牌照及许可证。

我们的主要原材料一般可于市场上从多家供应商轻易获得。我们认为,我

们拥有备选渠道可获得质量及价格相仿的主要原材料。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

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未遭遇原材料供应严重短缺或延迟的情况。于往绩记录期

间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并无对经营业绩或毛利率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主

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或原材料成本波动情况。见「风险因素-与我们倚赖第三

方有关的风险-我们倚赖供应商供应稳定及充足的优质原材料(包括耗材、装置

及设备),而该等供应的价格上涨或中断可能对我们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客户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仅有百济神州一名客户。于2023年,根据百济神州协

议,我们就进行一项指定桥接研究自百济神州收到款项共人民币8.9百万元(1.3百

万美元)。有关详情,见「-合作协议-与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合作协议」。我们

于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并无产生任何收入。

下表载列于往绩记录期间客户的详情。

客户客户背景已购服务

业务

关系年期信贷期采购金额

占总采购额

百分比

(人民币千元)

截至

日止年度

百济神州一家全球性生物制药公司,

致力于开发药物以预防和

治疗危及生命的疾病。

许可授予自2021年起45天8,864.7100.0%

8,864.7100.0%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客户为一名独立第三方。于往绩记录期间,概无董

事、他们各自的联系人或据董事所知于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拥有我们已发行股本5%

以上的任何股东于客户中拥有任何权益。


竞争

生物制药业及肿瘤免疫方案市场日益演变且竞争激烈。尽管我们坚信所拥

有的研发能力能让我们在业内占据有利地位,但我们仍面对国内外生物制药公司、

各种规模专业制药及生物科技公司、学术机构及研究机构的竞争。有关候选药物

竞争格局的更多详细见解,请参阅「行业概览」及「-我们的候选药物」各节。

我们认为,市场主要竞争因素包括就药物开发确定具有前景的靶点、机制

及路径、分子筛选及设计、候选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生产效率及商业化开发。

我们预计,随著更多参与者加入该等细分市场,日后竞争将更为激烈。我们成功

开发及商业化的任何候选药物将与现有药物或日后可能出现的任何新药物同台

竞技。有关市场竞争潜在影响的见解,请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业务营运、

知识产权及财务前景有关的主要风险-我们可能面临激烈的竞争及日新月异的

技术发展,并面临竞争对手可能开发与我们疗法相似、更为先进或更有效的疗法

的情况,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成功将候选药物商业化的能力造成不利

影响」。

雇员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共有195名全职雇员,其中193名位于中国,2名位

于美国。我们的研发团队由155名专业人才组成,包括45名药物发现与临床前研

究人员、58名医学及临床开发人员以及52名CMC及生产职能研发人员(还包括8

名行政人员,总人数达60人)。于我们的研发团队中,63人持有硕士学位及11人持

有博士学位。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按职能分类的雇员明细:

职能人数百分比

药物发现及临床前开发4523.1%

医学及临床开发5829.7%

CMC及生产6030.8%

业务开发42.1%

一般及行政2814.4%

总计195100%


与主要管理层及研发员工的雇佣协议

我们与雇员订立标准劳务、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竞业限制期通常于雇佣

关系终止后两年届满,而我们同意于限制期内按照雇员离职前薪金的某百分比

对其作出补偿。有关与若干高级管理层的保密及竞业以及雇佣协议条款的进一

步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一节。

我们招聘及留聘具有高度积极性及主动性的团队成员,其与我们有著相同

目标,乐于凭借丰富的经验,推动新免疫疗法的开发。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

取决于全体雇员的努力及专业知识,他们对于我们的业务而言不可或缺。

我们致力于为支持未来发展而扩大人才库,确保任何关键管理层或研发人

员离职不会对营运造成重大或不利影响。我们竭力营造平等、包容及多元化的工

作场所,促进雇员之间正面的工作关系。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无遭遇导致

我们营运中断的任何重大劳资纠纷。

培训与发展

我们为雇员提供各式各样的专业发展机遇,并打造由绩效驱动的环境。我

们著重培养文化,提高留存率及参与度。我们不仅关注综合自主研发能力,亦十

分重视内部人才的成长。我们不断为员工发掘晋升机会,为此向其提供不同的内

外部培训与发展课程,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实践、交叉培训、特殊技能培训及人

才梯队发展培训。

雇员福利

我们致力于确保业务网络内的工作环境安全、雇员得到关怀和尊重。我们

相信,为雇员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彰显我们以利益相关者为中心的理念,

能促进持续长久的发展。根据中国法规,我们参与各种政府强制的雇员福利计划,

包括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根据中国法律,我们须根据薪金、花红及若干津贴的指定百分比,向雇

员福利计划作出供款,最高金额由地方政府法规定。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委聘第三方人力资源中介为我们各地的若干雇员缴

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主要原因为他们倾向于在其各自的居住地缴纳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便于当地使用该等福利。根据我们与有关第三方人力资

源中介之间的安排,该人力资源中介须及时为我们的相关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及住房公积金。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概无因上述事项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亦

不知悉有关于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供款的任何重大雇员投诉或纠纷。据中国

法律顾问告知及根据与该第三方人力资源中介的访谈,(i)第三方人力资源中介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已按我们的指示代我们为相关雇员缴足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供款;及(i)相关雇员同意由第三方人力资源中介代其作出

有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供款,而不会就有关安排向我们提出索偿或其他诉讼。

据中国法律顾问告知,与第三方人力资源中介的有关安排属合法及有效。

物业

我们的总部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目前我们并无拥有任何土地使用权或物业。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于中国向独立第三方租赁总建筑面积约12,306.38平方米

的9项物业,主要用作我们的办公物业、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及员工宿舍。相关租

赁协议一般为期最多77个月。


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可行日期的租赁物业详情:

用途位置建筑面积租期

(平方米)

研发、实验室及办公室南京4,633.1760个月

中试生产设施南京3,337.5936个月

中试生产设施南京3,661.6877个月

研发、实验室及办公室南京194.6212个月

员工宿舍南京194.812个月

员工宿舍南京89.2412个月

员工宿舍南京89.2412个月

员工宿舍南京53.0212个月

员工宿舍南京53.0212个月

奖项及表彰

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获得的重要奖项及表彰:

颁发年份奖项╱表彰颁发机构

2022年及2023年度医疗健康最具影响力

企业TOP 50

CHC医疗咨询及中信证券

2021年及2022年南京市培育独角兽企业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潜在独角兽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21年最具关注度新锐企业《药学进展》编委会


环境、社会、健康与安全事宜

我们深知所肩负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亦知悉可能会对本集团的业务运

作造成影响的环境、能源、气候相关及工作场所安全事宜。我们承诺在上市后遵

守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申报规定。

董事会全权负责(i)监督及确定影响本集团的环境、社会及气候相关风险与

机遇;(i)确立本集团的ESG相关目标;(i)采纳ESG相关政策;及(iv)检讨本集团

在ESG事宜方面的绩效。

环境保护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尚未将任何候选药物商业化,亦未开始大规模商

业化生产。目前,我们生产的若干现有候选药物仅用于研发目的。因此,我们营

运产生的空气污染、废水、生物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有害废弃物极少。为确保遵守

全国、行业及当地环境标准、法律、法规及政策,我们实施各种防范环境风险的

内部政策。该等政策包括(i)严格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规定及相关污染物

排放标准;(i)定期对废气排放、有害废弃物处置、噪音排放及废水排放进行环境

评估。

  • :设备清洗、纯化水制备、冷凝水等产生的废水经自建污水

处理厂预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起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质量检测产生

的废液作为危险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一般包装材料外售。有害废弃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空气污染经过自建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碱洗及活性炭吸

附处理后,排入高空大气。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无因违反任何环境保护法律

或法规而被处以任何罚款或惩罚。就董事所深知及确信,我们并无面临任何重大

环境保护责任风险,日后亦不会产生重大合规成本。


我们持续监控并努力减少有害废弃物的产生。在我们的努力下,与研究及

测试相关的废水排放水平有所稳定,于2023年及2024年分别约为5,083.8吨及5,381.1

吨。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与研究及测试相关的废水排放约为1,297.8

吨。对于研发活动产生的有害废弃物,我们委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在甄选有

关服务供应商时,我们会考虑其质量、行业声誉及于相关监管机构的合规情况。

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产生的废弃物处置成本分

别为人民币42,000元、人民币46,900元及人民币9,500元。该等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按照相关政府法律法规营运。我们致力于在业务营运过程中不断努力保护生态

环境,力求将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资源消耗及排放

我们产生的废弃物分为有害废弃物(例如化学废弃物)及无害废弃物(例如一

般办公室营运产生的废弃物)。我们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包括范围1、范围2及范

围3排放。范围1排放主要限于与研发过程及设施有关的小规模排放。范围2排放

主要包括与支持我们营运的外购电力相关的间接排放。范围3排放涉及间接排放,

主要包括我们的价值链所发生范围2排放以外的间接排放。作为一家处于临床阶

段的生物科技公司,我们的业务目前专注于研发活动,因此范围1、范围2及范围

3的温室气体排放极少。为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我们严格监督各范畴的环保表现,

包括资源效益及能源消耗。我们密切监控耗电量及耗水量,并积极实施提高能源

效率及促进节约用水的策略:

截至

日止年度

截至

止三个月

资源消耗

电力(兆瓦时)

-总量1.761.940.49

-密度

*

(兆瓦时╱

人民币百万元)0.0080.010.008

水(吨)

-总量16,94617,9374,326.0

-密度

*

(吨╱人民币百万元)73.496.674.9

排放

有害固体废弃物(吨)

-总量8.49.83.2

-密度

*

(吨╱人民币百万元)0.0360.0530.055

附注:

  • ╱期间的研发开支计算。

目的、目标及政策

目的及目标

上市后,ESG委员会将于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根据上市规则附录二十七的

披露规定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规则及规例,为每项重大关键绩效指标设定目标。重

大关键绩效指标的相关目标会每年予以检讨,以确保仍然切合我们的需要。在为

环境相关键绩效指标设定目标时,我们会考虑于往绩记录期间相应的消耗或

排放水平,并全面审慎地考虑未来的业务扩展,以期于业务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

取得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当前的目标是为本公司建立健全的ESG治理机

制与体系。随著未来业务扩张及候选药物商业化,我们努力控制资源消耗及排放

的增幅,使其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于往绩记录期间的历史能源消耗数据将作

为日后制定相关节能策略及适当减排目标的基础。我们的目标是到2027年将雇员

人均耗电量及耗水量降低约5.0%。此目标反映我们将在未来三年努力在推进研

发及生产工作之间取得平衡,同时坚守我们的环保承诺。我们计划通过优化流程

实现这一目标,以在日常营运过程中尽量提高电能利用率及减少水资源浪费。

为实现我们的目标,我们已实施以下环保措施:

  • ,鼓励雇员尽量减少纸张浪费,节约用水用

电资源,例如在显眼的地方放置节水及节电标志来吸引雇员的注意力,

从而培养雇员的环保意识;

  • ,并及时报告以避免潜在

损坏;

  • ;及
  • ,寻求以环保方式处理及减少废弃物的替代方法。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相关环

境法律及法规,亦并无发生对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

何事件或投诉。

政策

我们将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降低电力消耗,包括(i)向雇员提供有

关能源效益概念的培训及教育;(i)于当眼处张贴节水或节能标识,培养雇员的

环保意识;(i)提倡无纸化环境,鼓励使用电子文档而非纸质文档,使用双面打印,

以及使用无机密信息的已单面打印纸;(iv)要求雇员关掉所有不在使用的电器;(v)

实行有关废弃物管理的政策;(vi)尽量优先使用自然光,并于非高峰时段实行「按

需使用」照明政策;(vi)鼓励雇员关闭不在使用的屏幕,确保会议结束后关掉电脑;

及(vi)严格控制空调温度、定期清洁空调过滤器,并于使用空调时保持门窗紧闭。

我们已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减低意外污

染、生物或化学危害或人身伤害的风险,包括(i)对所有危险材料处理实施强制性

双重认证指南;(i)高风险区域设门禁系统;(i)实验室人员定期接受安全认证培训;

(iv)严格执行个人防护装备指南、标准化净化程序;(v)为每个实验室部门指派安

全人员、安装先进通风及密封系统;(vi)全面应急规程、例行安全审查及合规检查、

妥当的废弃物分离及处理流程;(vi)涉及危险材料的所有实验必须备有详尽书面

记录;及(vi)对所有安全设备及密封设施安排定期维护。

气候变化

我们相信我们不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此外,我们认为,中国气候变化相

关法规的潜在变动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营运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将继续关注气候

变化相关风险,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以及飓风及暴雨等极端天气情况的应急预

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的业务营运或财务表现并未因气候变化或极端天气

情况而受到任何重大影响。


临床前及临床研究

我们已实施一系列措施加强实验室及临床试验安全,同时确保遵守相关规

定。该等措施包括制定及执行旨在保障临床试验安全的内部政策及程序,首先(a)

制定全面的研发项目管理政策,以监督覆盖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的药物开发

全生命周期;(b)在实验室环境实施有关雇员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及操作安全的

指引;(c)监测临床试验期间与药物及候选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并为每项试验保

存准确的不良事件记录;(d)对收集的不良事件进行分析,并评估相关的安全风险;

(e)报告严重不良事件及潜在的安全风险;及(f)为确保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促进与

相关雇员及CRO的沟通。

我们已建立详尽的内部规则规管CRO的甄选,从而落实有效的供应商管理。

需要研究服务时,研发部门会提出采购请求。研发部门根据项目要求、资质、

ESG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所用材料的环保程度及员工权益保障政策的制定)、商誉

及声誉等因素对候选CRO进行评估,并要求提供具体文件及数据,以确保与本集

团的ESG政策保持一致。研发部门初步选定CRO后,服务提案将提交本公司部门

主管、首席科学官及首席执行官审批。一经批准,CRO将根据本集团的服务采购

政策获得聘用。有关CRO甄选标准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节「临床开发-与CRO

合作」。

工作场所安全

我们致力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我们坚信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不仅

对雇员的福祉至关重要,对我们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亦不可或缺。我们实施并秉承

一整套规则、标准操作程序及措施,以确保雇员的健康与安全。我们的安全指引

涵盖一系列范畴,包括识别潜在危险、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及事故报告程序。我

们确保雇员根据需要不断确认其对安全规程的了解。具体而言,我们:

  • 、使用、储存、处理及处置有害材料及废物

的指引;

  • ,包括消防安全课程;
  • ,并于雇员入职前、在职时及离职后对其进

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工作涉及职业危害的雇员;

  • ,确保消防设备的维护,并组织例行紧急演习,

使雇员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准备。


工作场所多元化

在本公司,我们坚定不移地致力于营造开放包容和提倡平等的工作场所。

我们坚持任人唯才的公司用人政策,不论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或任何其

他社会或个人特征,为雇员提供平等机会。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的全部雇员

中59.9%为女性。我们以公平透明为原则运作雇员管理制度,并积极致力于提高

员工队伍的性别及年龄多元化。

保险

我们认为所投购的保单符合市场惯例,足以为业务提供风险及意外事件方

面的保障。我们的保单覆盖临床试验中的不良事件,我们亦为雇员购买商业医疗

保险。我们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我们相信保险范围足以

覆盖我们的主要资产、设施及责任。

许可证、执照及其他批文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诚如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我们已取得在中国经营业

务所需的所有重要执照及许可证,且该等营业执照均具有十足效力。有关我们须

遵守的法律法规的更多详情,请见本文件「监管概览」一节。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

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在重续有关执照、许可证、批文及证书时并无遭遇任何重

大困难,且我们目前预期在其到期重续时(如适用)亦不会遇到任何重大困难。于

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自我们获发业务营运的相关监管批文之日

以来,概无发生可能对维持及重续重要执照、许可证、批文及证书产生不利影响

的重大意外或不利变动。

下表载列本集团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已获得的部分重大执照及许可证:

执照╱许可证持有人授出日期届满日期

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记录本公司不适用不适用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记录本公司不适用不适用

营业执照本公司2024年11月26日不适用


法律程序及合规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并无针对本公司或任何董事且可能对我们候选药物的

研发、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待决或面临威胁的诉讼、仲

裁或行政程序。日后潜在的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不论是非曲直或结

果如何,极有可能导致重大成本、分散我们的资源,对我们的声誉及品牌形象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对我们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有关法律或

行政程序可能对我们造成的影响,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风险因素-与我们营运有

关的其他风险-我们可能牵涉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

状况、经营业绩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各段。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无发生任何董事认为个别或

共同地对本公司整体营运或财务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合规事件。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我们致力于开发及维护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该系统由切合我们业务

营运的各种政策及程序组成。我们致力于不断加强该等系统,以确保其行之有效。

风险管理

我们深明风险管理对业务运作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

包括中国及全球生物制药市场整体市况及监管环境的变化,我们开发、生产及商

业化候选药物的能力,以及我们与其他生物制药公司竞争的能力。有关我们所面

临的各种风险及不确定因素的讨论,见「风险因素」。我们亦面临多种市场风险。

特别是,我们面临著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信贷及流动资金风险。有关该等市场

风险的讨论,见「财务资料-财务风险披露」。

我们实施一套全面的风险管理政策,其提供一个框架供我们识别、评估、鉴

定及持续监察与我们战略目标相一致的主要风险。管理层识别出的风险将根据

可能性及影响进行分析,由本集团妥善跟进、降低及改正,并向董事报告。董事

及审核委员会监督风险管理政策的实施情况。


以下主要原则概述本集团计划实施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方法:

  • 、评估及加强内部控制系统,其中包括(i)审

查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政策,并提出改进建议;(i)与管理层讨论并评

估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政策的有效性,以确保管理层履行职责,从而

制定有效的政策;(i)分析与内部控制有关的重大发现及评估管理层

采取的措施;(iv)监督雇员在内部控制方面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并制

定程序调查及处理本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投诉。

(i)向本公司的相关团队提供风险管理方针指引;(i)检讨相关团队有

关主要风险的报告并提供反馈意见;及(iv)监督相关团队实施风险管

理措施的情况。

  • 。为

使整个组织的风险管理程序规范化和确保一致的透明度及风险管理绩

效,该等团队将(i)收集与各自营运或职能有关的风险信息;(i)进行全

面风险评估,包括对可能影响其目标的所有主要风险进行识别、优先

排序、衡量及分类;(i)每年编制风险管理报告供首席执行官审阅;(iv)

持续监查与其营运或职能有关的主要风险;(v)必要时实施适当的风险

处置措施;(vi)制定及维持适当的机制,促进风险管理框架的应用。

我们认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就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提供良好企业

管治监督的必要知识及经验。

内部控制

董事会负责设立内部控制系统并检查其成效。我们已聘请一名内部控制顾

问(「内控顾问」)就本公司及主要营运附属公司于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期间在若干方面(包括实体层面控制、财务申报与披露控制、人力资源与薪资管理、

IT系统整体控制及业务营运的其他程序)的内部控制执行若干商定程序(「内部控

制审阅」)。内控顾问于2024年4月进行内部控制审阅,确定风险管理、研发、人力

资源、保险、财务报告、信息技术及税务等实体层面及流程层面的内部控制缺陷

并提供相应建议。为此,我们已采纳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实施关键政策、优化


管治架构及加强合规机制,以提高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及稳健性。内控顾问对

我们采取的措施进行后续审阅,于后续审阅过程中并无进一步重大发现。截至最

后可行日期,概无有关本公司内部控制的任何重大未决事项。此外,我们亦已委

聘浤博资本有限公司为合规顾问,以就有关上市规则的事项向董事及管理层团

队提供意见。我们的合规顾问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时就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

支持及意见。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定期检讨及加强内部控制系统。下文概述我们已经

或计划实施的内部控制政策、措施及程序:

  • ,如关联方交易、

风险管理、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与安全。有关更多资料,见本节「-环

境、社会、健康与安全事宜」。作为雇员培训项目的一环,我们定期向

雇员提供有关该等措施及程序的培训。我们的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现场

审计工作,以监督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情况,并向管理层及审核委员

会报告发现的任何弱点及跟进整改行动。

  • ,让雇员紧贴最新的相关法律、规例及政策。

新雇员于入职后须随即出席合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其对培训课程

内合规事项了解的各种测试。雇员亦需定期出席实体及线上培训座谈

会,以知悉相关法律及规例的最新发展。

• 负责监察本集团企业管治的董事在法律顾问的帮助下亦会定期审阅我

们在全球发售后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 ,其(i)就外部核数师的委任及罢免向董事提出

推荐意见;及(i)审阅财务报表及就财务报告提供意见,并监督本集团

的内部控制程序。

  • ,且我们认为,我们会因此而较少受到中

国政府对整治生物制药业腐败行为采取日趋严厉的措施所带来的影响。


  • ,包括董

事会成员及关键人员披露潜在利益冲突及证券交易限制的程序。

  • ,允许雇员匿名报告不合规、贿赂或欺诈行为。

该系统由我们内部审核部门监察,确保及时调查及解决所有投诉。

  • ,确保资产、营运及负债投保充足。我们将

定期审阅投保范围以评估范围是否充足。

  • 、技术开发或技术转型有关的项目提案前,我

们会深入调查及分析公开文献,以识别潜在知识产权纠纷。


财务资料

阁下应将以下讨论及分析与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所载的经审

核综合财务资料,连同各自随附的附注一并阅读。我们的综合财务资料已根

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以下讨论及分析载有反映我们现时对未来事件及财务表现看法的前瞻

性陈述,当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该等陈述基于我们依据经验以及对过

往趋势、现时状况及预期未来发展的看法以及我们认为于有关情况下属适当

的其他因素而作出的假设及分析。然而,我们的实际业绩可能因若干因素而

与该等前瞻性陈述所预测者存在重大差异。于评估我们的业务时,阁下应审

慎考虑本招股章程「风险因素」一节提供的资料。

概览

我们是一家临床阶段生物科技公司,致力于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及其他

重大疾病新疗法的发现、开发及商业化。具体而言,我们专注于为不能有效应答

现有免疫疗法的癌症患者研发肿瘤免疫疗法,提高疗效及安全性,以期将科研突

破转化为实际商业成功。

为实现该目标,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设立专有技术平台并开发多样化

的管线,本公司拥有(i) 1款核心产品LBL-024 (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及(i) 13

款其他候选药物,当中包括5款其他临床阶段候选药物(LBL-034、LBL-033、LBL-

007、LBL-019及LBL-015)及8款临床前阶段候选药物(LBL-043、LBL-049、LBL-054-

TCE、LBL-054-ADC、LBL-061、LBL-058、LBL-051及LBL-047)。我们的4款核心及主

要产品均处于全球临床进度领先的候选药物之列(不论于其各自药物类别或针对

相同靶点的药物当中)。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是一种PD-L1与4-1B双特异性抗

体,为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全球首款达到注册临床阶段的靶向4-1B的分子-

而其他靶向DL3/CD3及SEZ6的研究疗法仍处于早期临床阶段-其有望成为治疗

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首款获批药物。此外,我们亦与战略合作伙伴建立创造

价值的合作伙伴关系,利用他们丰富的资源及既有能力有效推进药物开发,加速

全球注册及上市。有关合作及授权安排亦令我们的收入来源多样化,据此,我们

有资格自合作伙伴收取部分首付款及里程碑付款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该策略方

法建立了一个综合商业模式,我们所开发的临床前CD19/BCMA/CD3 T cel engager

LBL-051即为例证。该分子源于我们的自主发现,我们通过NewCo模式与Aditum

Bio达成战略合作,共同推进LBL-051的开发及商业化。

此外,我们旨在优化成本效益,采用精益资产模式营运。我们优先考虑具有

快速市场准入潜力及适应症的管线资产,从而加速药物开发周期,获得监管批准,

提高研发投资回报。在生产方面,我们已建立了自有的GMP合规中试生产设施,


财务资料

供应选定候选药物用于其早期临床试验,并与CDMO合作,提供其他候选药物的

临床供应。该混合方法令我们能够在减少固定资产投资的同时,确保候选药物的

及时和优质供应。此外,我们寻求与不同行业参与者及创业投资建立合作伙伴关

系,为海外临床试验提供资金和推进管线资产的商业化上市,从而在发挥协同效

应及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充分释放候选药物的临床及市场潜力。

我们现时并无产品获准进行商业销售,亦未自产品销售产生任何收入。于

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尚未录得盈利,并存在营运亏损。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

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年╱期内全面亏损总额分别为人民币362.3百

万元、人民币301.1百万元、人民币86.6百万元及人民币75.1百万元。我们的营运

亏损绝大部分来自研发开支、行政开支及股权回购义务公允价值变动。于2023年、

2024年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的年╱期内经调整亏损(非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分别为人民币226.9百万元、人民币202.7百万元、人民币

47.7百万元及人民币66.5百万元。我们将经调整亏损(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

定义为通过加回(i)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i)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

(i)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及(iv)上市开支而调整的年╱期内亏损。有关经调

整亏损(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的更多资料,见「-综合亏损及其他全面开支

表选定组成部分的说明-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

我们预期,至少未来几年会产生合理开支及账面营运亏损,原因为我们需

要深入推进临床前研究、继续进行候选药物临床开发、就候选药物寻求监管批准

及制造候选药物、推出日后获批的药物以及招募更多经营业务所需的人才。于上

市后,我们预期会产生与作为上市公司营运相关的成本。由于开发状况、监管批

准时间表以及管线产品商业化,我们预期财务表现在不同期间将有所波动。

影响经营业绩的重要因素

经营业绩一直并预期会持续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其中许多因素可能超出

我们的控制范围。主要因素的讨论载列如下。

一般因素

业务及经营业绩受到影响我们营运所在制药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


财务资料

  • 、政府政

策及举措;

  • ╱或商业化活动所在不同地方市

场的政治、经济及社会不稳定情况;及

本公司特定因素

我们成功开发候选药物的能力

我们的产品管线包括处于不同开发阶段的候选药物。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

绩取决于成功推进药物开发项目并为候选药物寻求监管批准的能力。截至最后

可行日期,我们已开发出设计合理且具差异化的管线,本公司拥有(i) 1款核心产

品LBL-024(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及(i) 13款其他候选药物,当中包括5款临

床阶段的候选药物(LBL-034、LBL-033、LBL-007、LBL-019及LBL-015)及8款临床

前阶段候选药物(LBL-043、LBL-049、LBL-054-TCE、LBL-054-ADC、LBL-061、LBL-

058、LBL-051及LBL-047)。我们于推进药物开发方面的经验建立在我们于临床前

及临床阶段的强大研发能力。于早期药物发现及临床前开发阶段,我们利用对T

细胞免疫的见解、多维度抗体工程以及对疾病生物学的充分了解。通过利用我们

的技术平台,我们能够设计可诱发强大抗肿瘤活性的分子,同时降低发生不良事

件的风险。于临床阶段,我们对临床需求的感知以及对试验设计及管理的熟练掌

握使我们能够识别需求未获满足的癌症适应症,从而快速进入市场及寻求适应

症扩展机遇。由于我们于临床开发方面的精湛技术,我们的4款核心及主要产品

均处于全球临床进度领先的候选药物之列(不论于其各自药物类别或针对相同靶

点的药物当中)。于我们6款处于临床阶段的候选药物中,有2款候选药物于3种适

应症的I期临床试验中获得概念证明,且该等候选药物中有1款进展至注册临床

试验阶段。有关候选药物开发状况的更多资料,见「业务-我们的候选药物」。

获得NMPA、FDA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的批准所需的时间无法预测,但一般

需要在临床试验开始后历经数年时间。视乎临床进展及监管沟通,我们预期于未

来数年向NMPA提交核心及主要产品的首个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并获得上

市批准。具体而言,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已于2024年7月在中国进入针对肺外

神经内分泌癌的单臂注册临床试验,是针对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全球首款达到

注册临床试验阶段的4-1B靶向候选药物。LBL-024亦有望成为治疗晚期肺外神经

内分泌癌的首款获批药物。我们的任何候选药物于主要市场在获得监管批准方

面凡有任何延迟,均会相应导致我们推迟于该等市场以该等候选药物获得收入,


财务资料

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有关推进候选药物临床开发及就候选药物

获得监管批准的相关风险详情,见「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有关的其他风险-与

我们候选药物开发有关的风险」及「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有关的其他风险-与广

泛的政府监管有关的风险」。候选药物能否展现良好的临床试验结果以及我们能

否就候选药物及时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对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绩至关重要。

我们成功进行候选药物商业化的能力

业务及经营业绩取决于我们在获得主管部门的监管批准后能否将候选药物

商业化。我们的管线包括1款处于注册临床阶段的候选药物,即我们的核心产品

LBL-024。虽然我们目前并无任何候选药物获准进行商业销售,亦无产生任何产

品销售收入,但我们预期,随著一款或多款候选药物迈向最后开发阶段,该等候

选药物将于未来数年进行商业化。

于候选药物商业化后,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绩将受市场接受度、商业化药

物的销售及我们满足商业需求的生产能力所推动。在能够从产品销售产生任何

收入之前,我们可能需要为成功商业化投入大量的营销工作及开支。就未来产品

的早期商业销售而言,我们拟与经营有道的行业合作伙伴合作,利用其既有的分

销渠道及销售与营销能力,以便快速进入市场。长远而言,我们计划组建专门的

销售及营销团队,以提高自主商业化能力,并与合作伙伴协同合作,提高产品市

场渗透率。尽管我们精心制定商业化策略,但我们的产品如未能受市场接纳,我

们可能无法如预期产生收入或盈利。有关我们的商业化计划,见「业务-我们的

策略-策略性地改善我们的营运能力,包括生产及商业化能力」,而与我们候选

药物商业化有关的风险的更多详情,则见「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有关的其他风险-

与我们候选药物商业化有关的风险」。

我们有效控制成本及开支的能力

管理及控制成本及开支的能力对我们业务的成功至关重要。经营开支主要

包括研发开支及行政开支。研发开支一直并预期将持续为我们成本结构的主要

组成部分。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研发开支

分别为人民币230.9百万元、人民币185.7百万元、人民币43.3百万元及人民币57.8

百万元。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行政开支分

别为人民币38.0百万元、人民币87.7百万元、人民币13.9百万元及人民币18.9百万元。

有关详细资料,见「-综合亏损及其他全面开支表选定组成部分的说明」。


财务资料

我们预期,随著业务继续得到发展壮大,成本结构会不断变化。由于候选药

物的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继续取得进展以及管线产品逐步商业化,我们预期

临床前研究、CMC、临床试验、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及营销以及监管事宜等

会产生额外成本。此外,我们预期,与作为香港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合规、会计、

保险以及投资者及公共关系开支将有所增加。我们预计坚持轻资产营运模式,不

断优化成本控制能力,提高营运效率。

我们吸引及维持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能力

我们的经营业绩一直并可能持续受到我们与业务合作伙伴的战略合作及授

权安排的影响。该等安排不仅令我们能够充分提高候选药物的临床及商业价值,

亦为我们提供资金支持,以提升管线资产和促进长期发展。于2021年12月,我们

授予百济神州在大中华区以外开发、生产及商业化LBL-007的独家许可,据此,我

们于2021年向百济神州批出授权时将首付款人民币192.0百万元(30.0百万美元)录

为收入,并随后于2022年1月收到该付款。于2023年,我们根据该协议向百济神州

提供桥接研究服务而收取的款项合计人民币8.9百万元(1.3百万美元),并将该款

项确认为收入。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并无自与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合作协议

下的里程碑付款录得任何收入,原因为同期并未实现相关开发及监管或商业化

里程碑。根据百济神州所提供终止通知所指,百济神州协议其后于2025年5月18

日终止。董事向百济神州作出查询后确认,百济神州决定终止该协议的原因是其

对产品组合优先次序进行了内部重新评估,而非于LBL-007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

任何不利的安全性及疗效结果。于该终止后,我们重新获得开发、生产及商业化

LBL-007的全部全球权利。于2024年11月,我们亦与Aditum Bio新成立的美国公司

NewCo就LBL-051的全球开发、生产及商业化订立合作、独家选择权及授权协议。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已根据该协议收取首付款合共15.0百万美元及近期付款

4.4百万美元,我们尚未完成相应的履约责任以将有关款项确认为收入。有关详情,

见「业务-合作协议」。

在现有合作成功的基础上,我们正于全球探索管线资产的新合作机会。我

们寻求与不同行业参与者及创业投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高效和具有经

济效益的方式加速候选药物的临床开发、全球注册及进入国际市场。有关详情,

见「业务-我们的策略-通过创造价值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快打进市场,充分释放

候选药物的临床及商业潜力」。与我们现有及未来合作以及授权安排有关的首付

款、里程碑付款、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考量因素的时间及金额将对经营业绩产生

影响。

为我们的营运提供资金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主要通过股本融资、根据合作及授权安排收取款项

以及债务融资为营运提供资金。我们预期主要以现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自合作


财务资料

及授权安排产生的收入及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为日后的营运提供资金。在一

款或多款候选药物成功商业化后,我们预期以销售商业化药品所产生的收入进

一步补充营运资金。然而,随著业务不断扩展,我们可能需要通过公开或私募发

行、债务融资、合作及授权安排或其他来源获得更多资金。营运资金如有任何重

大波动均会影响我们的现金流量及经营业绩。

编制基准

过往财务资料根据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附注2.1所载会计政策编制,

该等政策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于编制整个往绩

记录期间的过往财务资料时,本集团已提早采纳于自2024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

期间生效的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连同相关过渡性条文。过往财务资料根据历

史成本惯例编制,但于往绩记录期间各期间末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换股债券、股

权回购义务以及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除外。除另有指明外,过往财务资料以人

民币呈列且所有数值均约整至最接近的千位数。

.

重大会计政策以及主要会计判断及估计

我们已确定若干对编制综合财务报表属重大的会计政策。部分会计政策涉

及主观假设及估计,以及有关会计项目的复杂判断。估计及判断乃基于过往经验

及其他因素(包括行业惯例及在有关情况下我们认为合理的未来事件预期)持续

予以重新评估。我们过往并无更改假设或估计,亦无注意到假设或估计有任何重

大错误。在当前情况下,预期我们的假设或估计日后不大可能有重大变动。审阅

综合财务报表时,阁下应考虑(i)我们的重大会计政策;(i)影响该等政策应用的

判断及其他不明朗因素;及(i)所呈报业绩对状况及假设变动的敏感度。

下文载列我们认为对我们而言属重大或涉及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所用的最重

大估计及判断的会计政策。重大会计政策以及主要会计判断及估计对于了解我

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十分重要,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

告附注2.3及3。


财务资料

重大会计政策

公允价值计量

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各期间末计量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公允

价值为市场参与者于计量日期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取或转让负债所支付

的价格。公允价值计量乃假设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交易于资产或负债的主要

市场进行,或如不存在主要市场,则在对资产或负债最有利的市场进行。主要或

最有利市场必须为我们可进入的市场。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乃基于市场参与

者为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采用的假设计量(假设市场参与者以他们的最佳经济

利益行事)。

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考虑市场参与者尽量及以最佳用途使用该

资产或将该资产出售予能够尽量及以最佳用途使用该资产的另一市场参与者而

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我们采用在有关情况下适用且有足够数据可供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

尽量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数据及尽量减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数据。

在财务报表内计量或披露公允价值的所有资产及负债均基于对公允价值计

量整体具有重大影响的最低层级输入数据在以下公允价值层级内进行分类:

第一级-基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未经调整);

第二级-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可观察(直接或间接)最低层

级输入数据的估值技术;及

第三级-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大影响的不可观察最低层级输入数据

的估值技术。

就按经常性基准于财务报表确认的资产及负债而言,我们透过于往绩记录

期间各期间末(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具有重大影响的最低层级输入数据)重

新评估分类厘定不同层级之间是否发生转拨。

研发成本

所有研究成本在产生时自损益扣除。

当我们能够展示完成无形资产以供使用或出售的技术可行性、其有意完成

及能够使用或出售该资产、该资产如何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有资源完成该项目以

及能够可靠地计量开发期间的支出时,方会将开发新产品项目产生的支出予以

资本化及递延。不符合该等标准的产品开发支出于产生时支销。


财务资料

收入确认

客户合约收入

客户合约收入于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予客户时确认,有关金额反映我

们预期就换取该等货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的代价。

当合约中的代价包括可变金额时,代价金额按我们向客户转移货品或服务

时有权收取的金额估计。可变代价在合约开始时估计并受限制,直至与可变代价

有关的不确定因素随后消除时所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不大可能出现重大收入拨

回为止。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收入来自与百济神州的授权及合作协议,该协议

一般包含多项履约责任,包括(i)批出知识产权授权;及(i)研发服务。

合作收入

于合约开始时,我们分析合作安排以评估该等安排是否属于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范围,以确定该等安排是否涉及由双方均为活动的活跃参

与者且其重大风险和回报视乎有关活动商业成功程度的订约方所进行的合营活动。

于确定我们履行各合作协议下的责任而待确认的适当收入金额时,管理层

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下的五步法模型。合作安排可包括一个以上记账

单位或履约责任,包括批出知识产权授权、提供研发服务的协议及其他可交付成

果。合作安排一般不包括任何可交付成果的退还权利。一般而言,分配至各履约

责任的代价于责任以交付货品或提供服务二者居一的方式履行时确认,但仅限

于不受限代价。于所有相关的收入确认标准获达成之前收到的不可退还付款入

账列作合约负债。

知识产权授权

我们对有关批出知识产权授权的预付不可退还付款进行评估,以厘定该等

付款是否有别于安排中确认的其他履约责任。就确定属不同的知识产权授权而

言,于授权转让予获授权人及获授权人能够使用该等授权并从中受益时,我们在

此时间点确认分配至该等授权的不可退还预付费收入。


财务资料

研发服务

分配至研发服务履约责任的交易价格部分予以递延并在向客户提供研发服

务时确认为合作收入。

里程碑付款

于各项包括开发里程碑付款的安排开始时,管理层评估里程碑是否很可能

达成及使用最可能金额法估计待计入交易价格的金额。倘不大可能出现重大收

入拨回,相关里程碑价值计入交易价格。与开发活动有关的里程碑可包括启动不

同阶段的临床试验。由于该等开发目标达成与否涉及不确定因素,故一般于合约

开始时全面受限。管理层基于临床试验有关的事实及情况评估各报告期间可变

代价是否全面受限。与开发里程碑有关的限制发生变动后,可变代价于预期已确

认收入不会发生重大拨回时计入交易价格并分配至独立履约责任。由于审批程

序存在固有的不确定因素,监管里程碑全面受限,直至取得该等监管批准的期间

为止。监管里程碑于取得监管批准的期间计入交易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

就包括出售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基于销售水平厘定的里程碑付款)及被视为

特许权使用费相关主要项目的授权的安排而言,我们于(i)出现相关销售;及(i)获

分配部分或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的履约责任完成(或部分完成)时(以较后者为准)确

认收入。

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

初步确认及计量

金融资产于初步确认时分类为其后按摊销成本、按公允价值计入其他全面

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计量。

金融资产于初步确认时的分类取决于金融资产的合约现金流量特征以及管

理该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除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我们采取可行权宜方法不

就其调整重大融资成分影响的贸易应收款项外,我们初步按其公允价值加(倘为

并非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成本计量金融资产。


财务资料

为使金融资产按摊销成本或按公允价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进行分类及计量,

需产生就未偿还本金额的纯粹本息付款(「纯粹本息付款」)的现金流量。现金流量

并非纯粹本息付款的金融资产,无论业务模式如何,均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分类

及计量。

我们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指我们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

业务模式确定现金流量是否因收取合约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或两者兼有而

产生。按摊销成本分类及计量的金融资产乃以旨在收取合约现金流量而持有金

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持有,而按公允价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分类及计量的金融资

产则以旨在持有以收取合约现金流量与出售的业务模式持有。并非以上述业务

模式持有的金融资产乃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分类及计量。

须在一般由市场规例或惯例确立的期间内交付资产的金融资产买卖于交易

日期(即我们承诺买卖该资产的日期)确认。

其后计量

金融资产的其后计量取决于以下分类: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后使用实际利率法计量并可能出现减值。当

资产终止确认、予以修订或出现减值时,收益及亏损于损益中确认。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于财务状况表列账,而公允价

值变动净额于损益中确认。

金融负债

初步确认及计量

金融负债于初步确认时分类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贷款及借

款、应付款项或于有效对冲中指定为对冲工具的衍生工具(视适用情况而定)。

所有金融负债初步按公允价值确认,如属应付款项,则扣除直接应占交易

成本。

金融负债包括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计息银行借款、可换股债券及股权回

购义务。


财务资料

其后计量

金融负债的其后计量取决于以下分类: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计息银行借款)

于初步确认后,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计息银行借款其后以实际利率法

按摊销成本计量,除非折现影响微不足道,在此情况下,按成本列账。收益及亏

损于终止确认负债以及按实际利率进行摊销时于损益中确认。

计算摊销成本时会考虑收购所产生的任何折让或溢价,以及作为实际利率

不可或缺部分的费用或成本。实际利率摊销计入损益的融资成本。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计量的金融负债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可换股债券及股权回购义务。

可换股债券

于初步确认时指定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可换股债券于初步确认日期且

仅在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标准时指定。指定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

负债的收益或亏损于损益中确认,但我们本身信贷风险产生的收益或亏损除外,

该等收益或亏损于其他全面收益呈列,其后亦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于损益中确

认的公允价值收益或亏损净额不包括就该等金融负债收取的任何利息。

股权回购义务

回购义务初始按回购金额的现值与投资者根据其所持股权比例持有的本公

司资产净值的较高者计量。其后,回购义务的账面值如有任何变动,于损益的「股

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项下记账。

当且仅当回购义务获解除、取消或届满时,我们方会终止确认回购义务。当

回购义务届满而未获行使时,回购义务的账面值将重新分类至权益。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我们采纳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以向为我们经营成功作出贡献的合

资格参与者提供激励及奖励。本集团的雇员及顾问按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方式

收取薪酬,据此雇员提供服务以换取股权工具(「权益结算交易」)。


财务资料

与雇员的权益结算交易的成本参考股权工具于授出日期的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由外部估值师使用最近期交易法及二项式模型厘定,该模型的进一步

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附注26。

权益结算交易的成本连同权益相应增幅会在达成表现及╱或服务条件的期

间于雇员福利开支确认。于归属日期前的往绩记录期间各期间末就权益结算交

易确认的累计开支,反映归属期已届满部分及我们对最终将归属股权工具数目

的最佳估计。某一期间损益的扣减或进账,指于该期初及期末确认的累计开支变

动。

厘定奖励于授出日期的公允价值时并无考虑服务及非市场表现条件,但我

们会评估达成该等条件的可能性,作为对最终将归属股权工具数目的最佳估计

的一部分。市场表现条件于授出日期的公允价值反映。奖励所附带但并无相关服

务要求的任何其他条件均视为非归属条件。除非亦有服务及╱或表现条件,否则

非归属条件于奖励的公允价值反映,且受限制股份会即时支销。

因未达成非市场表现及╱或服务条件而最终未作归属的奖励不会确认开支。

倘奖励包括市场或非归属条件,有关交易视为归属,而不论市场或非归属条件是

否达成,前提是所有其他表现及╱或服务条件均已达成。

倘修订权益结算奖励的条款,而奖励的原条款已达成,则至少会确认开支,

犹如有关条款未经修订。此外,倘任何修订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于修订日期

计量的公允价值总额增加或于其他方面对雇员有利,则就该等修订确认开支。倘

权益结算奖励被注销,则视作已于注销日期归属,而尚未确认的任何奖励开支会

即时确认。

尚未行使购股权的摊薄影响将于计算每股盈利时反映为额外股份摊薄。

重大会计判断及估计

编制过往财务资料时,管理层须作出判断、估计及假设,有关判断、估计及

假设影响所呈报收入、开支、资产及负债金额以及其相关披露及或有负债披露。

该等假设及估计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日后须就受影响资产或负债的账面值作

出重大调整。


财务资料

应用会计政策时作出的关键会计判断

客户合约收入

我们应用以下对厘定客户合约收入的金额及时间有重大影响的判断:

确认捆绑销售授权与研发服务的合约下的履约责任

我们订有向客户提供授权及研发服务的合约。我们厘定授权与研发服务之

间并无区分。我们提供重要的集成服务,乃因于合约中并存的授权与研发服务构

成一项组合功能。此外,授权与研发服务彼此高度倚赖或高度相关,乃因研发服

务如未完成,我们则无法转让授权。因此,我们将销售授权与研发服务并为单一

履约责任。

厘定履行授权与研发服务的时间

就客户获得使用权的授权而言,于授权的控制权转移至客户且客户能够使

用授权并能从中受益时,我们在此时间点确认授权与研发服务的收入。

研发开支

所有研究开支于产生时自损益扣除。根据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

告附注2.3的研发开支会计政策,为开发新产品而产生的开支仅予以资本化及递延。

厘定待资本化的金额需要管理层对候选产品成功商业化并为我们带来经济利益

的技术可行性作出判断。

估计不确定因素的主要来源

租赁-估计增量借款利率

我们无法轻易厘定租赁所隐含的利率,故使用增量借款利率(「增量借款利

率」)计量租赁负债。增量借款利率为我们于类似经济环境中为取得与使用权资产

价值类似的资产而于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品借入所需资金应支付的利率。因此,

增量借款利率反映了我们「应支付」的利率,当无可观察的利率时(如就并无订立

融资交易的附属公司而言)或当需对利率进行调整以反映租赁的条款及条件时(如

当租赁并非以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订立时),则须作出估计。我们使用现有可观

察输入数据(例如市场利率)估计增量借款利率,并须作出若干实体特定估计(例

如附属公司的独立信贷评级)。


财务资料

非金融资产(商誉除外)减值

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各期间末评估所有非金融资产(包括使用权资产)是否

出现任何减值迹象。当有迹象显示非金融资产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进行减值

测试。当资产或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即其公允价值减出售

成本与其使用价值中较高者)时则存在减值。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乃根据来自同

类资产公平交易中的具约束力销售交易的可用数据或可观察市场价格减出售资

产的增量成本计算。计算使用价值时,管理层必须估计来自资产或现金产生单位

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选取合适的折现率,以计算该等现金流量的现值。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集团发行的股权回购义务并无于活跃市场买卖,而各自的公允价值乃按

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计算:(i)投资者的原投资本金另加自交割日期起至实际支

付结算日期止期间原投资本金10%的年度单利(称为「本金加利息」);及(i)股东根

据投资者所持股权比例应占的转让时本公司资产净值。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本集团股权回购义务的

公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303.5百万元、零及零。有关更多资料,请见本招股章程

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附注26。

所得税及递延税项资产确认

倘可能有应课税溢利可供动用该等亏损作抵销,则就未动用税项亏损确认

递延税项资产。厘定可予确认的递延税项资产金额时,管理层须根据日后应课税

溢利可能产生的时间及水平以及未来税务规划策略作出重大估计。有关更多资料,

请见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附注13。


财务资料

综合亏损及其他全面开支表选定组成部分的说明

下表载列我们于所示期间的综合亏损及其他全面开支表的选定组成部分: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收入

8,865–

销售成本(3,185)–

毛利

5,680–

其他收入及收益13,47218,3092,2373,224

其他开支–(20)–(428)

研发开支(230,858)(185,683)(43,273)(57,751)

行政开支(38,047)(87,692)(13,878)(18,876)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收益6,4361,718434368

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199)–

融资成本(1,400)(5,764)(744)(1,904)

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117,333)(42,084)(31,345)–

除税前亏损

(362,249)(301,216)(86,569)(75,367)

所得税开支–

年╱期内亏损

(362,249)(301,216)(86,569)(75,367)

其后期间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的

其他全面开支

换算海外业务的汇兑差额(71)762222

年╱期内其他全面开支

(71)762222

年╱期内全面亏损总额

(362,320)(301,140)(86,567)(75,145)


财务资料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

为补充我们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呈列的综合亏损及其他全面开支表,我

们亦将经调整亏损用作一项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其并非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所规定者,亦非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呈列。我们认为,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计量的呈列与相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一并呈列时为管理层及投资者提供

有用资料,以便比较我们各期间的经营表现。具体而言,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

量消除若干开支(包括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

动、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及上市开支)的影响。有关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

量可让投资者考虑我们管理层于评估我们的表现时所使用的指标。

我们将经调整亏损(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定义为通过加回(i)可换股债

券的公允价值变动;(i)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i)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

报酬;及(iv)上市开支而调整的年╱期内亏损。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为我们

所发行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属非现金性质。有关可换股债券已于2023年

5月全部转换为具优先权的股份。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为我们的首次公

开发售前投资者所持具优先权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动,亦属非现金性质。授予首

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回购权已于2024年根据若干补充协议终止,此后我们不再

确认任何股权回购义务或该等义务公允价值变动的任何亏损或收益。以股份为

基础支付的报酬为向高级管理层及经选定雇员授出股份激励所产生的开支,属

非现金性质。上市开支是与建议上市及全球发售有关的活动所产生的开支。非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用作分析工具时存在局限性,阁下不应将其视为独立于或

可替代或优于我们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分析。此外,

该项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的定义或会与其他公司所用类似词汇的定义不同,

故未必可与其他公司呈列的类似计量作比较。


财务资料

下表载列我们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呈列的年╱期内经调整亏损(非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计量)(即年╱期内亏损)的对账: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年╱期内亏损

(362,249)(301,216)(86,569)(75,367)

加:

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199–

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117,33342,08431,345–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17,83741,9403,1182,250

上市开支–14,5314,4276,595

年╱期内经调整亏损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

(226,880)(202,661)(47,679)(66,522)

收入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所有收入均来自就根据与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

合作协议提供桥接研究服务而向百济神州收取的付款。有关详情,见「业务-合

作协议-与百济神州订立的授权及合作协议」。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4年及

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8.9百万元、零、零及零。

销售成本

于往绩记录期间,销售成本与我们向百济神州提供桥接研究服务有关,包括(i)

临床试验开支,主要包括委聘临床现场管理组织及临床试验基地的相关开支;及

(i)员工成本。下表载列我们于所示期间的销售成本明细: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临床试验开支2,862–

员工成本323–

总计

3,185–


财务资料

毛利及毛利率

毛利指收入减销售成本。毛利率指毛利占收入的百分比。于2023年,我们的

毛利为人民币5.7百万元,而同一年度的毛利率为64.1%。由于我们于2024年及截

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并无产生任何收入及销售成本,故我们于相

应期间并无录得毛利。

其他收入及收益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其他收入及收益主要包括(i)银行利息收入;(i)政

府补助;及(i)外汇收益净额。银行利息收入为我们银行存款的利息。政府补助

为中国地方政府部门为支持我们的研发活动、业务营运及人才发展而授出的各

项补助,并无附带条件或然事项,或会在符合附带条件的情况下确认。外汇收

益净额为按年╱期末汇率将以美元计值的现金结余换算为人民币而产生的外汇

收益净额。

下表概述我们于所示期间的其他收入及收益明细: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其他收入

银行利息收入6,5478,2851,7723,060

政府补助4,1397,982203164

收益

外汇收益净额2,7692,042262–

其他17–

总计

13,47218,3092,2373,224

其他开支

于往绩记录期间,其他开支主要指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的亏损、外汇

亏损净额以及我们于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杂项开支。于2023年、2024年及

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分别录得其他开支零、人民币20,000元、

零及人民币0.4百万元。


财务资料

研发开支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研发开支包括(i)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开支,包括

委聘临床试验基地及临床现场管理组织的开支,以及就临床试验产生的其他开支;

(i)员工成本,主要包括我们研发人员的薪金、花红及其他福利待遇;(i)临床前

及CMC开支,主要源自委聘CRO及CDMO,以及就临床前研究及CMC活动产生的

其他开支;(iv)物业、厂房及设备、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及摊销开支以及用作研发用

途的其他递延开支;(v)材料及耗材成本,指采购于研发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及

耗材而产生的开支;(vi)研发人员的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及(vi)其他开支,

包括申请及维持知识产权产生的开支、保险费、研发设备的维护成本及因研发而

产生的其他杂项开支。

下表载列我们于所示期间以绝对金额及占研发开支总额的百分比列示的研

发开支明细: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

(千元,百分比除外)

(未经审核)

研发开支

临床试验开支58,55525.448,35226.07,88418.219,02432.9

员工成本60,40326.266,61335.916,12837.315,57827.0

临床前及CMC开支52,50222.719,19010.38,75520.211,37519.7

折旧及摊销开支21,1539.222,73412.25,81613.44,8398.4

材料及耗材成本14,8196.412,2596.61,3533.12,5784.5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5,1452.21,9261.08371.94320.7

其他18,2817.914,6098.02,5005.93,9256.8

总计

230,858100.0185,683100.043,273100.057,751100.0

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的研发开

支占总经营开支的百分比分别为85.9%、67.9%、75.7%及75.4%。


财务资料

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的核心产

品应占研发开支分别为人民币68.7百万元、人民币66.2百万元、人民币19.1百万元

及人民币29.7百万元,分别占同期总经营开支的25.6%、24.2%、33.4%及38.8%。于

2023年及2024年,我们的核心产品应占研发开支维持相对稳定。截至2024年3月31

日止三个月至2025年同期,我们的核心产品应占研发开支增加55.8%,主要由于

2024年4月启动LBL-024的I期注册临床试验后患者招募及相关CMC活动大幅增加,

引致此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开支及CMC开支增加。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4

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的核心产品应占研发开支占总研发开支的百

分比分别为29.8%、35.7%、44.1%及51.5%。

行政开支

于往绩记录期间,行政开支包括(i)专业服务费,主要包括于日常业务过程

中付予法律顾问、核数师及其他咨询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费以及上市开支;(i)员

工成本,主要包括管理及行政人员的薪金、花红及其他福利待遇;(i)管理及行

政人员的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iv)用作行政用途的使用权资产、物业及设

备的折旧及摊销开支;(v)一般办公开支,主要包括差旅及交通费、招聘费用及办

公耗材;(vi)短期租赁物业的租赁费用;及(vi)其他开支,包括就行政用途所产生

的公用事业开支、业务发展开支、税项及附加费以及其他杂项开支。

下表载列我们于所示期间以绝对金额及占行政开支总额的百分比列示的行

政开支明细: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

(千元,百分比除外)

(未经审核)

行政开支

专业服务费8312.217,06519.54,52932.68,25343.7

员工成本16,19842.521,15024.15,47839.55,83730.9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12,69233.440,01445.62,28116.41,8189.6

折旧及摊销开支2,6607.03,3143.88316.01,0075.3

一般办公开支3,4379.03,3703.84183.07874.2

租赁费用5161.44260.5240.21010.5

其他1,7134.52,3532.73172.31,0735.8

总计

38,047100.087,692100.013,878100.018,876100.0


财务资料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收益

于往绩记录期间,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收益主要与

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变动有关。我们不时购买结构性存款及理财

产品(包括若干短期或低风险金融产品)作为短期提高手头现金利用率的额外途

径。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按公允价值计入

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收益分别为人民币6.4百万元、人民币1.7百万元、人民

币0.4百万元及人民币0.4百万元。有关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详情,

见「-综合财务状况表若干经选定项目讨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

于往绩记录期间,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指我们所发行可换股债券的

公允价值收益或亏损。我们将可换股债券整体指定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计量

的金融负债。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自损益扣除,但信贷风险变动应占部分

须自其他全面收益扣除。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于2023年录得可换股债券的公允

价值亏损人民币0.2百万元。该等可换股债券已于2023年5月全部转换为具优先权

的股份,我们预期不会就该等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任何进一步亏损

或收益。有关更多详情,见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附注27。

融资成本

于往绩记录期间,融资成本包括(i)银行借款利息;及(i)租赁负债利息。下

表载列我们于所示期间的融资成本明细: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银行借款利息1,0525,4046491,682

租赁负债利息34836095222

总计

1,4005,7647441,904


财务资料

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

于往绩记录期间,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

所持具优先权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亏损。有关更多详情,见「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本公司的成立及主要股权变动」。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指定为按公

允价值计入损益计量的金融负债。其初始按公允价值确认,公允价值增加于综合

亏损及其他全面开支表确认为公允价值亏损。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4年及

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亏损分别为人民币117.3百万

元、人民币42.1百万元、人民币31.3百万元及零。授予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回

购权已于2024年根据若干补充协议终止,此后我们不再确认任何股权回购义务或

该等义务公允价值变动的任何亏损或收益。有关更多详情,见本招股章程附录一

所载会计师报告附注26。

所得税开支

所得税开支指即期应付税项及递延税项之和。我们须就于我们注册及经营

所在司法权区产生或赚取的溢利按实体基准缴纳所得税。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须按应课税收入的25%缴

纳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于往绩记录期间就合资格研发开支享有

200%的加计扣除。

香港

根据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利得税两级制,合资格集团实体的首2.0百万港

元溢利将按8.25%的税率缴税,超过2.0百万港元的溢利将按16.5%的税率缴税。不

符合利得税两级制的集团实体溢利将继续按16.5%的统一税率缴税。

由于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于往绩记录期间并无须缴纳香港利得

税的应课税溢利,故我们认为利得税两级制对我们而言意义并不重大。


财务资料

美国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美国附属公司须就于美国产生的任何估计应课税

溢利按21.0%的税率缴纳法定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由于我们在美国注册成立的

附属公司于往绩记录期间概无来自美国或于美国赚取的应课税溢利,因此并无

就美国利得税计提拨备。

由于除税前亏损,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并无录得任何所得税开支。董事确

认,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已经向相关司法权区的相关税务机关完成全部所需的

税务申报,且我们并不知悉与该等税务机关存在任何未解决或潜在纠纷。

各期间经营业绩比较

截至

日止三个月与截至

日止三个月比较

其他收入及收益

我们的其他收入及收益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2.2百万元

增加44.1%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3.2百万元,主要由于银行利

息收入随同期银行存款增加而上升人民币1.3百万元。

其他开支

我们的其他开支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零增加至截至2025年3月

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0.4百万元,主要由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产生外汇亏

损净额所致。

研发开支

我们的研发开支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43.3百万元增加

33.5%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57.8百万元,主要由于(i)临床试验

开支增加人民币11.1百万元,主要归因于患者招募增加及LBL-024和LBL-034多项

临床计划持续取得进展;及(i)临床前及CMC开支增加人民币2.6百万元,主要源

于LBL-024针对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进行的CMC活动及LBL-047的IND准备开支。

行政开支

我们的行政开支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13.9百万元增加

36.0%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18.9百万元,主要由于专业服务费

增加人民币3.7百万元,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所产生的上市开支及其他

咨询服务费相关。


财务资料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收益

于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收益分别维持相对稳定,为人民币0.4百万元。

融资成本

我们的融资成本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0.7百万元大幅增

加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1.9百万元,主要由于银行借款利息增

加人民币1.0百万元,与我们同期银行贷款增加相符。

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

我们的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

民币31.3百万元减少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零,主要由于授予首次公

开发售前投资者的回购权已于2024年根据若干补充协议终止,此后我们不再确认

任何股权回购义务或该等义务公允价值变动的任何亏损或收益。

期内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期内亏损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

86.6百万元减少12.9%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75.4百万元。

截至

日止年度与截至

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由2023年的人民币8.9百万元减少至2024年的零,原因为我们于

2023年将就提供桥接研究服务而向百济神州收取的款项确认为收入,而截至2024

年12月31日,我们尚未达成触发各业务合作伙伴的付款责任的下一个里程碑。

销售成本

我们的销售成本由2023年的人民币3.2百万元减少至2024年的零,原因为我

们于2023年将履行提供桥接研究服务所产生的所有相关临床试验开支及员工成

本确认为销售成本。

毛利及毛利率

由于上述因素的累积影响,我们的毛利由2023年的人民币5.7百万元减少至

2024年的零,同年毛利率由64.1%变为零。


财务资料

其他收入及收益

我们的其他收入及收益由2023年的人民币13.5百万元增加35.9%至2024年的

人民币18.3百万元,主要由于(i)政府补助增加人民币3.8百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我

们的药物开发活动;及(i)银行利息收入增加人民币1.7百万元,与我们于2024年

增加的银行存款一致;部分被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所导致的外汇收益净额减

少人民币0.7百万元所抵销。

研发开支

我们的研发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230.9百万元减少19.6%至2024年的人民币

185.7百万元,主要由于(i) LBL-033的研发开支减少人民币20.0百万元,主要由于

所分配的员工成本减少。我们于2023年4月在中国启动其单药疗法I/I期临床试验,

这需要研发团队进行密集的准备工作及增加收费时数;与2023年相比,由于前期

工作已大致完成,2024年分配予LBL-033的收费时数减少,以致员工成本降低。与

此同时,LBL-033的患者招募于该两个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及(i) LBL-007的研

发开支减少人民币17.3百万元,主要由于LBL-007临床项目的患者招募已于2023

年底或2024年初结束,且其主要CMC活动亦已于2023年完成,使该候选药物的临

床试验开支及CMC开支减少。

行政开支

我们的行政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38.0百万元大幅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

87.7百万元,主要由于(i) 2024年授出的股份激励数目及价值上升以致以股份为基

础支付的报酬增加人民币27.3百万元;及(i)主要与2024年所产生上市开支有关的

专业服务费增加人民币16.2百万元。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收益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收益由2023年的人民币6.4百万元

减少73.3%至2024年的人民币1.7百万元,主要由于(i)我们于2024年购买结构性存

款及理财产品的时间,原因为大部分该等投资于该年11月及12月作出,以致持有

期较短,应计利息减少;及(i) 2024年的结构性存款年回报率下降。

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

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由2023年的人民币0.2百万元减少至2024年的零,

原因为该等可换股债券已于2023年5月全部转换为具优先权的股份。

融资成本

我们的融资成本由2023年的人民币1.4百万元大幅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5.8

百万元,主要由于2024年的短期银行借款增加,导致银行借款利息增加人民币4.4

百万元。


财务资料

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

我们的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由2023年的人民币117.3百万元减少

64.1%至2024年的人民币42.1百万元,主要由于我们于2024年根据若干补充协议终

止授予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回购权,此后我们不再确认任何股权回购义务

或该等义务公允价值变动的任何亏损或收益。

年内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年内亏损由2023年的人民币362.2百万元减少16.8%至

2024年的人民币301.2百万元。

综合财务状况表若干经选定项目讨论

下表载列我们截至所示日期的综合财务状况表:

截至

日截至

(人民币千元)

资产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54,28236,37832,311

使用权资产6,81211,18920,523

其他无形资产–600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19,26725,56929,191

非流动资产总值

80,36173,13682,625

流动资产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19,46857,59061,259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100,130166,17575,083

存货–18,48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247,523372,542431,376

流动资产总值

367,121596,307586,206


财务资料

截至

日截至

(人民币千元)

负债

流动负债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25,69553,18860,901

计息银行借款61,000255,212255,221

合约负债–84,220139,127

股权回购义务1,303,504–

租赁负债4,3115,7166,416

流动负债总额

1,394,510398,336461,665

流动(负债净额)╱资产净值

(1,027,389)197,971124,541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947,028)271,107207,166

非流动负债

其他应付款项–218

租赁负债1,7775,54714,283

非流动负债总额

1,7775,54714,501

(负债净额)╱资产净值

(948,805)265,560192,665

(亏绌)╱权益

实缴资本╱股本17,018156,500156,500

储备(965,823)109,06036,165

控股权益(948,805)265,560192,665

(亏绌)╱权益总额

(948,805)265,560192,665


财务资料

物业、厂房及设备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物业、厂房及设备包括(i)家私及设备;(i)租赁物

业装修;及(i)在建工程。下表载列我们截至所示日期的物业、厂房及设备明细:

截至

日截至

(人民币千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家私及设备43,54432,16629,391

租赁物业装修10,3834,2122,920

在建工程355–

总计

54,28236,37832,311

我们的物业、厂房及设备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4.3百万元减少至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6.4百万元,并进一步减少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

人民币32.3百万元,主要由于日常业务过程中家私及设备折旧以及租赁物业装修

摊销所致。

使用权资产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使用权资产主要来自用作办公场所、研发中心及

制造设施的租赁物业。使用权资产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6.8百万元增

加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1.2百万元,主要原因为我们于2024年就办公

场所、研发中心及生产设施订立新的租赁合约。我们的使用权资产进一步增加至

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20.5百万元,原因为延长现有租赁的期限。

我们通过审阅内外部资料来源,评估所有非金融资产(包括物业、厂房及设

备以及使用权资产)于往绩记录期间各期间末是否出现任何减值迹象。截至2023

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由于(i)非金融资产并无过时或出现物

理损坏;及(i)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

个月产生的实际亏损并无超过同期的估计亏损,因此并无发现非金融资产存在

减值迹象。


财务资料

其他无形资产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其他无形资产指已收购软件。截至2023年及2024年

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我们分别录得其他无形资产零、零及人民币0.6百万元。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主要包括(i)研发

服务预付款项,即就临床前及临床研究向服务供应商支付的预付款项;(i)可收

回增值税;(i)递延上市开支;(iv)租赁及其他按金;(v)其他开支的预付款项,主

要涉及若干短期软件许可及其他杂项开支;及(vi)与购买设备相关的长期资产预

付款项。下表载列我们截至所示日期的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明细:

截至

日截至

(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

可收回增值税17,71724,16526,806

租赁按金1,3761,4041,256

长期资产预付款项174–1,129

流动

研发服务预付款项17,57050,27351,523

递延上市开支–5,0937,081

其他开支的预付款项7081,3601,661

租赁及其他按金1,068673742

其他122191252

总计

38,73583,15990,450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8.7百万元

增加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83.2百万元,主要由于(i)研发服务预付款项

增加人民币32.7百万元,主要归因于就支持IND申请进行若干临床前资产的试产

而向一家CDMO预付的服务费;(i)可收回增值税增加人民币6.4百万元;及(i)递

延上市开支增加人民币5.1百万元。


财务资料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由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83.2 百万

元增加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90.5百万元,主要由于(i)可收回增值税增

加人民币2.7百万元;(i)递延上市开支增加人民币2.0百万元;及(i)研发服务预付

款项增加人民币1.3百万元,主要归因于我们有关候选药物的持续研发工作。

截至2025年5月31日,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中的人民币6.5百万元或7.2%已于其后结清。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于往绩记录期间,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指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

品投资,其中包括中国商业银行发行的若干短期或低风险金融产品,截至2023年

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的预期但无保证年回报率分别介乎2.35%至

3.15%、1.80%至2.75%及2.00%至3.89%。根据我们的风险管理及投资策略,我们按

公允价值基准管理及评估该等投资的表现,因此该等投资被指定为按公允价值

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00.1百万

元增加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66.2百万元,主要原因为我们于2024年

的结构性存款及新购买的理财产品金额超过赎回金额。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

金融资产由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66.2百万元减少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

的人民币75.1百万元,主要由于我们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赎回若干结

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有关更多详情,见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附注

21。

倘我们的现金足以涵盖日常业务过程,我们会投资结构性存款及若干理财

产品,以更好地利用剩余现金。我们认为,在不干扰我们的业务营运或资本开支

的情况下,进行该等投资符合本公司的最佳利益,可提高我们的收入。购买结构

性存款及理财产品由财务部门具备财务管理或会计背景的员工进行详尽审查及

评估,并经管理团队审批。此外,我们已就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投资实施一系

列风险管理及保本投资政策以及内部控制措施。该等政策及措施包括:

  • ,该等

因素包括整体市况、投资期限及预期回报;

  • ,财务部门负责短期投资的整体执行,包括

风险评估;


财务资料

  • ,并监督内部审核及风险控制部

门对本公司审计及财务管理活动的管理,包括根据我们的内部控制政

策提供改进建议及与相关管理团队进行定期讨论;

  • ,我

们于任何特定时期对多家发行人提供的产品进行投资,以降低集中风

险;及

  • ,我们定期密切监察其表现及公允价值。

未来,我们可能会根据现金盈余情况继续购买低风险结构性存款及短期到

期理财产品,以尽量提高我们的资本利用率。我们的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投资

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规定。

存货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存货指我们根据Oblenio协议提供研究及开发服务

产生的合约成本,尚未达成的相关履约责任支销为销售成本。有关Oblenio协议的

详情,见「业务-合作协议-与Oblenio(Aditum Bio 成立的NewCo)订立的合作、 独家

选择权及授权协议」。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我们录

得存货分别零、零及人民币18.5百万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于往绩记录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指以人民币及美元计值的现金及银行

结余。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47.5百万元增加至截至

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72.5百万元,主要由于2024年银行借款及C+轮融资产

生现金流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进一步增加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431.4

百万元,主要由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来自赎回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

的现金流入。有关往绩记录期间现金流量的分析,见「-流动资金及资本资源」。


财务资料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于往绩记录期间,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i)研发服务应计开支,即为支

持临床前及临床计划应付相关服务供应商的应计未付费用;(i)应付薪金;(i)上

市开支;(iv)贸易应付款项,即与研发活动、长期资产有关的已开票未付费用;(v)

其他应付税项;及(vi)其他应付款项,主要涉及物业、厂房及设备、公用事业开支

以及物业管理费。下表载列截至所示日期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明细:

截至

日截至

(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

长期资产的其他应付款项–218

流动

研发服务应计开支14,39622,37340,837

上市开支–10,9579,380

应付薪金8,93811,8886,310

贸易应付款项2153,5242,944

其他应付税项899778419

其他应付款项

- 物业、厂房及设备应付款项57517844

- 其他6723,490967

总计

25,69553,18861,119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5.7百万元增加至截

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3.2百万元,主要由于(i)与建议上市及全球发售有关

的上市开支增加人民币11.0百万元;及(i)推进候选药物的多项临床前及临床计划

使研发服务应计开支增加人民币8.0百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到期)及贸

易应付款项增加人民币3.3百万元。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由截至2024年12 月31日的人民币53.2百万元增加至截

至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61.1百万元,主要由于有关应付CDMO应计服务费的研

发服务应计开支增加人民币18.5百万元,部分被应付薪金减少人民币5.6百万元所

抵销,主要由于2024年末的应计年末花红其后于2025年1月派付。


财务资料

下表载列截至所示日期基于发票日期的贸易应付款项账龄分析:

截至

日截至

(人民币千元)

3个月内2153,5242,944

贸易应付款项总额

2153,5242,944

截至2025年5月31日,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中的人民

币20.2百万元或33.1%其后已结清。

计息银行借款

于往绩记录期间,计息银行借款指须于一年内偿还的无抵押银行贷款。我

们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录得的计息银行借款分别为

人民币61.0百万元、人民币255.2百万元及人民币255.2百万元。有关详情,见本招

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附注25。

合约负债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合约负债指我们根据Oblenio协议自NewCo收取的

首付款及近期付款,我们尚未完成相应的履约责任以将有关款项确认为收入。有

关Oblenio协议的详情,见「业务-合作协议-与Oblenio(Aditum Bio 成立的NewCo)

订立的合作、独家选择权及授权协议」。我们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

年3月31日分别录得合约负债零、人民币84.2百万元及人民币139.1百万元。

截至2025年5月31日,并无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合约负债确认为收入。


财务资料

股权回购义务

股权回购义务指我们向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发行的权益股份的回购义务。

我们将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所持具优先权的股份分类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

的金融负债,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其账面值分别为

人民币1,303.5百万元、零及零。于2024年的大幅减少,主要是由于我们与首次公

开发售前投资者订立若干补充协议,终止授予该等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回

购权,因此该等义务被重新分类至权益,此后我们不再确认任何股权回购义务。

有关更多资料,见「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本公司的成立及主要股权变动」。有

关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计量的详情,请见本节「-重大会计政策以及主要会

计判断及估计-重大会计政策-公允价值计量」及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

报告附注26。

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按以下各项中的较高者计算:(i)本金加利息;及(i)

投资者根据其所持股权比例持有的本公司资产净值。有关更多资料,见本招股章

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附注34。

有关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详情(尤其是公允价

值层级、估值方法及主要输入数据,包括重大不可观察输入数据、不可观察输入

数据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及第3级计量的对账)披露于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

师报告附注34。申报会计师已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投资通函呈报准

则第200号「投资通函内就过往财务资料出具的会计师报告」开展审计工作,以就

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本集团于整个往绩记录期间的过往财务资料发表意见。

申报会计师有关本集团于往绩记录期间的过往财务资料的意见载于本招股章程

附录一第I-2页。

租赁负债

于往绩记录期间,租赁负债与我们为办公场所、研发中心及生产设施所租

赁的物业有关。我们已就所有租赁确认租赁负债,但短期租赁及低价值资产租赁

除外。租赁负债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6.1百万元增加至截至2024年12月

31日的人民币11.3百万元,主要由于我们于2024年就扩大办公场所、研发中心及

生产设施订立新租赁合约。租赁负债进一步增加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

20.7百万元,主要由于延长现有租赁的期限。


财务资料

下表载列我们截至所示日期的租赁负债明细:

截至

日截至

(人民币千元)

租赁负债

-即期部分4,3115,7166,416

-非即期部分1,7775,54714,283

总计

6,08811,26320,699

主要财务比率

下表载列我们截至所示日期的主要财务比率:

截至

日截至

流动比率

(1)

0.31.51.3

附注:

  • ╱期末的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

流动比率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0.3大幅上升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1.5,

主要由于授予我们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回购权终止引致股权回购义务减

少,使流动负债大幅减少。流动比率由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1.5下降至截至2025

年3月31日的1.3,主要由于流动负债增加所致,其主要原因为我们根据Oblenio协

议收取第二笔首付款产生的合约负债增加。


财务资料

流动资金及资本资源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现金主要用于拨付我们候选药物的研发活动、行

政开支及其他经常性开支。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

个月,我们录得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192.7百万元、人民币118.8

百万元、人民币36.9百万元及人民币26.4百万元。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可

行日期,我们主要通过股权融资、根据合作及授权安排收取款项以及债务融资满

足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我们的管理层密切监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用途,致力为

我们的营运维持稳健的流动资金。展望未来,我们相信透过结合运用全球发售所

得款项净额、自现有及潜在合作安排收取的资金以及候选药物商业化后我们自

营运产生的现金,我们将能够满足流动资金需求。随著我们业务的不断扩展,我

们可能需要通过公开或私募发行、债务融资、合作安排或其他来源进一步筹集资

金。

现金流量

下表载列我们于所示期间的现金流量: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营运资金变动前的经营现金流量(210,778)(189,146)(45,413)(65,321)

营运资金变动18,09370,3308,54138,956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流量净额(192,685)(118,816)(36,872)(26,365)

投资活动所得╱(所用)现金流量净额135,492(67,302)49,26891,076

融资活动所得╱(所用)现金流量净额49,492309,01943,103(5,67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减少)╱增加净额(7,701)122,90155,49959,038

年╱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252,526247,523247,523372,542

汇率变动影响净额2,6982,118264(204)

年╱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47,523372,542303,286431,376


财务资料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流量净额

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6.4百万元。

我们于同期的除税前亏损为人民币75.4百万元。期内除税前亏损与经营活动所用

现金净额之间的差额主要归因于(i)若干非现金或非经营开支或亏损,主要包括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人民币4.3百万元、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开支人民币2.3

百万元及融资成本人民币1.9百万元;及(i)若干营运资金项目变动,主要包括合

约负债增加人民币54.9百万元,部分被存货增加人民币18.5百万元所抵销。

于2024年,我们的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18.8百万元。我们于同

年的除税前亏损为人民币301.2百万元。期内除税前亏损与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

额之间的差额主要归因于(i)若干非现金或非经营开支或亏损,主要包括股权回

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人民币42.1百万元、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开支人民币

41.9百万元以及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人民币20.2百万元;及(i)若干营运资金项

目变动,主要包括合约负债增加人民币84.2百万元。

于2023年,我们的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92.7百万元。我们于年

内的除税前亏损为人民币362.2百万元。年内除税前亏损与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

额之间的差额乃归因于(i)若干非现金或非经营开支或亏损,主要包括股权回购

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人民币117.3百万元、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人民币19.7百万

元及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开支人民币17.8百万元;及(i)若干营运资金项目变

动,主要包括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17.6百万元。

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录得经营现金流出净额。作为一家临床阶段生物科技

公司,我们计划通过以下方式改善我们的经营现金流出净额状况:(i)我们计划加

快候选药物的临床开发,并于未来几年内推进有关药物实现商业化,特别是我们

的核心产品LBL-024及主要产品LBL-034。预期最早于2027年获得LBL-024治疗肺

外神经内分泌癌及LBL-034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有条件上市批准,并随后在未来

几年内获得更多其他适应症及╱或候选药物的批准时,我们预期以销售商业化药

品所产生的收入补充营运资金;(i)我们计划继续与不同行业参与者建立创造价

值的合作伙伴关系,并从该等合作所得代价中获益。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已

根据Oblenio协议收到首付款合共15.0百万美元及近期付款4.4百万美元。于可预见

未来,在各合作协议订明的更多里程碑事件及该等协议的其他条款获达成后,我

们预期将自现有及潜在的合作及授权安排中产生额外收入;及(i)我们计划采取

可有效优化我们成本结构以及控制经营开支的全面措施。我们亦将密切监控应

收款项回款及应付款项结算情况,从而加强营运资金管理,并改善现金流量状况。


财务资料

投资活动所得╱(所用)现金流量净额

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投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为人民币91.1

百万元,主要由于出售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值人民币91.5百万元。

于2024年,我们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7.3百万元,主要由于购买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值人民币64.3百万元。

于2023年,我们投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35.5百万元,主要由于出

售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值人民币147.2百万元,部分被购买物业、厂

房及设备项目人民币11.7百万元所抵销。

融资活动所得╱(所用)现金流量净额

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融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7百

万元,原因为(i)偿还银行借款人民币89.0百万元;(i)支付上市开支人民币2.4百万元;

(i)已付银行借款利息人民币1.7百万元及(iv)租赁付款(包括相关利息)人民币1.6

百万元;部分被新增借款人民币89.0百万元所抵销。

于2024年,我们融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09.0百万元,主要由于(i)

新增借款人民币275.0百万元;及(i)发行股份所得款项人民币130.0百万元;部分

被偿还银行借款人民币81.0百万元所抵销。

于2023年,我们融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9.5百万元,主要由于新增

借款人民币61.0百万元,部分被已付可换股债券利息人民币5.8百万元及租赁付款

(包括相关利息)人民币4.6百万元所抵销。


财务资料

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

下表载列我们截至所示日期的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

截至

截至

截至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流动资产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19,46857,59061,25964,714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

金融资产100,130166,17575,08320,030

存货–18,48820,27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247,523372,542431,376356,032

流动资产总值

367,127596,307586,206461,049

流动负债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25,69553,18860,90133,506

计息银行借款61,000255,212255,221189,257

合约负债–84,220139,127146,564

股权回购义务1,303,504–

租赁负债4,3115,7166,4164,943

流动负债总额

1,394,510398,336461,665374,270

流动(负债净额)╱资产净值

(1,027,389)197,971124,54186,779


财务资料

流动资产净值由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124.5百万元减少至截至2025

年5月31日的人民币86.8百万元,主要归因于(i)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减少人民币75.3

百万元,主要原因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及(i)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

产减少人民币55.1百万元,原因为我们持续赎回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部分被

计息银行借款减少人民币66.0百万元所抵销,原因为我们偿还有关银行贷款。

流动资产净值由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98.0百万元减少至截至2025

年3月31日的人民币124.5百万元,主要归因于(i)我们赎回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

导致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及(i)我们根据Oblenio协议收取第二

笔首付款引致合约负债增加,由此产生的现金流入其后用作营运资金以为我们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业务营运提供资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录得流动资产净值人民币198.0百万元,而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则录得流动负债净额人民币1,027.4百万元。流动资产净值增加主

要由于股权回购义务减少人民币1,303.5百万元,原因为我们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

资者的回购权已于2024年根据若干补充协议终止。因此,该等义务被重新分类至

权益,此后我们不再录得任何股权回购义务。有关减少部分被计息银行借款增加

人民币194.2百万元所抵销。


财务资料

现金经营成本

下表载列我们于所示期间与现金经营成本有关的主要资料: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与核心产品研发有关的成本

临床前及CMC开支13,51311,887126,352

临床试验开支22,63723,8188436,916

员工成本10,25820,6314,1916,471

材料及耗材成本2,7311,8372763,644

其他3,1793,9781,4661,625

小计

52,31862,1516,78825,008

与其他候选产品研发有关的成本

临床前及CMC开支12,78043,1203,3203,862

临床试验开支35,93114,7663,8306,161

员工成本52,57948,54411,26114,380

材料及耗材成本11,90310,3601,0103,804

其他

(1)

15,1006,4772,8161,483

小计

128,293123,26722,23729,690

总研发成本

180,611185,41829,02554,698

附注:

  • 、技术咨询费、申请费、办公开支及差旅费。

财务资料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员工雇佣成本

(1)

16,82921,1554,8947,405

直接生产成本

(2)

非所得税项、特许权使用费及其

他政府费用–

或然拨备–

产品营销

(3)

其他重大成本

(4)

6,45610,1732,78516,103

总计

203,896216,74636,70478,206

附注:

  • (主要包括薪金及福利)。
  • ,我们尚未开始商业生产。
  • ,我们尚未开始产品销售。
  • 、专业服务费、一般办公开支及其他杂项开支。

营运资金确认

经计及我们可用的财务资源,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按公允价值计入损

益的金融资产、未动用的银行融资及全球发售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并考虑到我们

的现金消耗率,董事认为,我们有充足的营运资金支付我们自本招股章程日期起

最少未来12个月至少125%的成本,包括研发开支、行政开支、融资成本及其他经

营成本。

我们的现金消耗率指平均每月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资本开支及租赁付

款。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

金融资产合共人民币376.1百万元。我们估计,按发售价每股H股31.60港元(即本

招股章程所述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下限)计算,我们将于全球发售中收取所得款

项净额约916.0百万港元。假设未来的平均现金消耗率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

个月水平的2.5倍,我们估计,(i)我们截至2025年5月3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

及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将能够使我们自2025年5月31日起超过16个月

维持财务可行性;(i)倘我们计及10.0%的全球发售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即分配用

于我们的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企业用途的部分),则为19个月;或(i)倘我们计及


财务资料

所有全球发售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则为51个月。董事及管理团队将持续监控我们

的营运资金、现金流量及业务进展情况。我们预期进行下一轮融资的时间不会早

于全球发售完成后6个月。

董事认为,在不计及全球发售估计所得款项的情况下,我们将有足够的营

运资金及充足的现金结余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直到我们达至经营现金流入净

额状况,理由如下:(i)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人民币356.0

百万元及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人民币20.0百万元,均为高流动性资产;

(i)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根据Oblenio协议收到首付款合共15.0百万美元及近期

付款4.4百万美元。有关Oblenio协议的详情,见「业务-合作协议-与Oblenio(Aditum

Bio 成立的NewCo)订立的合作、独家选择权及授权协议」。展望未来,待实现各合

作协议订明的更多里程碑事件后,加上我们一直积极探索与不同行业参与者达

成更多合作伙伴关系,我们预期现有及潜在的合作及授权安排将带给我们进一

步的资金支持;(i)我们可能会在有需要的情况下通过债务融资寻求额外资金。

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的未动用银行融资为人民币221.0百万元;(iv)视乎临床

进展及监管沟通,我们预期我们的候选药物(特别是LBL-024及LBL-034)将于未来

数年取得所需上市批准。在一款或多款候选药物成功商业化后,我们预期以销售

产品所产生的收入补充营运资金;及(v)我们将通过密切监控应收款项回款及应

付款项结算情况,加强对我们营运资金的管理,同时推行可提高营运效率及优化

我们成本结构的全面措施。


财务资料

债务

下表载列我们截至所示日期按性质划分的债务:

截至

日截至

日截至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债务

即期部分:

股权回购义务1,303,504–

计息银行借款61,000255,212255,221189,257

租赁负债4,3115,7166,4164,943

非即期部分:

租赁负债1,7775,54714,28314,378

总计

1,370,592266,475275,920208,578

除上表所披露者外,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概无任何重大按揭、押记、

债权证、借贷资本、债务证券、贷款、银行透支或其他类似债务、融资租赁或租

购承担、承兑负债(一般贸易票据除外)、承兑信贷(有担保、无担保、有抵押或无

抵押)或担保或其他或有负债。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董事确认自2025年5月31日起

及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债务概无重大变动。

董事确认,截至最后可行日期,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概无

有关任何未偿债务的重大契诺,亦无任何违反契诺的情况。董事进一步确认,于

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本集团获得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时并无遭

遇任何困难,亦无拖欠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或违反契诺的情况。

计息银行借款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及5月31日,我们的银行借款

分别为人民币61.0百万元、人民币255.2百万元、人民币255.2百万元及人民币189.3

百万元。该等借款的实际年利率介乎2.7%至3.5%。所有该等借款将于2026年3月到期。

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的未动用银行融资为人民币221.0百万元。


财务资料

租赁负债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及5月31日,我们的租赁负债

分别为人民币6.1百万元、人民币11.3百万元、人民币20.7百万元及人民币19.3百

万元。租赁负债于租赁开始日期按租期内将予支付的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于计

算租赁付款的现值时,我们使用于租赁开始日期的增量借款利率,原因为租赁内

隐含的利率无法轻易厘定。于往绩记录期间,租赁负债适用的加权平均增量借款

年利率为4.6%。

关联方交易

于往绩记录期间,除主要管理人员薪酬分类为关联方交易外,我们并无其

他关联方交易。有关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已付或应付主要管理人员薪酬的详情,

见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附注34。

资本开支

我们定期产生资本开支,用于购买及维护我们的物业、厂房及设备,以提升

我们的开发能力及扩大业务营运。我们过去主要透过股权融资、根据合作及授权

安排收取款项以及债务融资为我们的资本开支拨资。下表载列我们于所示期间

的资本开支: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资本开支: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11,7282,9751,296384

我们预期我们于2025年的资本开支将主要与购买用于研发活动的机器及设

备有关。有关更多详情,见「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我们计划主要透过结合

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银行借款、潜在合作安排所得资金、未来产品销售预期

产生的收入及其他款项为我们的计划资本开支拨资。我们可能会根据发展计划

或鉴于市况及其他适当因素,调整任何特定时期的资本开支。


财务资料

承担

资本承诺

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的资本承诺主要与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其他无形资

产有关。下表载列我们截至所示日期的资本承诺:

截至

日截至

(人民币千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1,05714371

其他无形资产–826

总计

1,057143897

或有负债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我们概无任何或有负债。

我们确认,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的或有负债概无任何重大变动或安排。

资产负债表外承担及安排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无订立任何资产负债表外交易。

COVID-19

的影响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的营运并未因COVID-19疫情而

出现重大中断。COVID-19疫情对我们的临床活动、药物开发时间表、业务及经营

业绩的整体影响并不重大,尤其是截至最后可行日期,COVID-19疫情已得到控制。

我们的董事认为,COVID-19疫情不大可能对我们日后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财务风险披露

诚如下文所载,我们面临多种财务风险,包括信贷风险及流动资金风险。管

理层管理及监控该等风险,以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适当措施。有关更多详情,见

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附注37。


财务资料

信贷风险

我们仅与获认可及信誉良好的第三方进行交易,且欲按信贷条款进行交易

的所有客户均须接受信贷审核程序。此外,我们持续监控应收款项结余,故此面

临的坏账风险并不重大。就并非以相关经营单位功能货币计值的交易而言,除非

经信贷控制主管特别批准,否则我们不会提供信贷期。

我们所面临来自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

信贷风险有限且发生概率极小,原因为交易对手为国有银行或信誉良好的商业

银行,因此我们认为信贷风险属不重大。

我们的信贷风险主要归因于其他应收款项。管理层已评定,于往绩记录期间,

其他应收款项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无出现信贷风险显著增加情况。因此,管理层采

纳由各报告日期起计12个月内可能发生违约事件而导致的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

方法。

流动资金风险

于管理流动资金风险的过程中,我们监控并维持管理层认为属充足的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水平,以为营运拨资及降低现金流量波动的影响。有关更多详情及

于往绩记录期间各年╱期末的金融负债到期概况分析,见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

会计师报告附注37。

股息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并无宣派或派付任何股息。我们目前并无正式的股

息政策或预定派息率。我们目前拟保留所有可用资金及盈利(如有),以为我们业

务的发展及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见将来不会派付任何现金股息。投资者

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时不应期望获得现金股息。任何未来派付股息的决定将由董

事酌情作出,并可能基于多项因素而定,包括我们未来的营运及盈利、资本需求

及盈余、整体财务状况、合约限制及董事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中国法规目

前仅允许中国公司以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以及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厘定的累计

可分派除税后溢利(减去累计亏损的任何收回金额以及我们须作出的法定及其他

储备拨款)派付股息。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经计及上文所述,鉴于我们

的累计亏损,或即使我们盈利,我们亦可能于特定年度并无足够或任何可分派溢

利向股东派息,原因为我们只有在(i)以除税后溢利弥补累计亏损,及(i)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我们的章程文件提取足够的法定及其他储备后,方能自可分派溢利

宣派或派付股息。鉴于我们于本招股章程所披露的累计亏损,于可见未来我们不

太可能具备条件自我们的溢利派付股息。


财务资料

可分派储备

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概无任何可分派储备。

上市开支

我们将须承担的上市开支估计约为99.7百万港元(包括包销佣金,假设发售

价为每股H股33.30港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每股H股31.60港元至35.00港元的中

位数),相当于全球发售所得款项总额的9.3%(假设概无根据发售量调整权及超

额配股权发行H股)。上述上市开支包括(i)包销相关开支53.4百万港元;及(i)非包

销相关开支46.3百万港元,当中计及(a)法律顾问及申报会计师费用26.0百万港元,

及(b)其他费用及开支20.3百万港元。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产生上市开支30.7百

万港元,其中23.0百万港元已自综合损益表扣除,而7.7百万港元因发行股份产生

并将自权益扣除。我们预期于往绩记录期间后将产生额外上市开支约69.0百万港

元,其中约18.5百万港元预期将自综合损益表扣除,而约50.5百万港元因发行股

份产生并将于上市后自权益扣除。上述上市开支为最近期的可行估计,仅供参考,

实际金额可能有别于该估计。

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有形资产净值报表

下文载列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4.29段并参考香港

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备考财务资料以供载入投资通函编制的本

集团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仅供说明用途,旨在说明全球

发售对本公司拥有人应占综合有形资产净值的影响,犹如全球发售已于2025年3

月31日进行。

本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仅为说明用途而编制,且由

于其假设性质使然,其未必能真实反映假设全球发售于2025年3月31日或任何未

来日期已完成时母公司拥有人应占综合有形资产净值。


财务资料

下列本集团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根据截至2025年3

月31日拥有人应占经审核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摘录自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

师报告)编制,并按下文所述进行调整。

截至

本公司

拥有人应占

本集团综合

有形资产

净值

(1)

全球发售

估计所得款

项净额

(2)

截至

本公司

拥有人应占

本集团未经

审核备考

经调整综合

有形资产净值

截至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

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每股

综合有形资产净值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元

(3)

港元

(4)

按发售价每股H股31.60港元192,065854,9531,047,0185.556.10

按发售价每股H股35.00港元192,065949,2181,141,2836.056.65

附注:

  •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以截至2025

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综合资产净值人民币192,665,000元(摘录自本招

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减其他无形资产人民币600,000元得出。

(2) 全球发售估计所得款项净额乃基于指示性发售价每股H股31.60港元及35.00港

元(经扣除本集团应付的估计包销费用及其他相关开支(不包括于往绩记录期

间已自损益扣除的上市开支)计算,且并无计及因发售量调整权及╱或超额

配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任何股份。

按已发行188,554,400股份厘定,当中假设全球发售已于2025年3月31日完成,

但并无计及因发售量调整权及╱或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可能须予发行的任何

股份。

  • ,以人民币列账的结余以1

港元兑人民币0.91054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元。概不表示人民币数额已经、可能

已经或可能会按该汇率换算为港元,反之亦然。

  • ,概无对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作出调整,

以反映本集团于2025年3月31日后的任何营业绩或订立的其他交易。


财务资料

无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确认,自2025年3月31日起及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财务或贸易

状况或前景并无重大不利变动,且自2025年3月31日以来,并无发生任何会严重

影响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中综合财务报表所列示资料的事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3

13.19

条作出披露

董事确认,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概无引致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至13.19条须

遵守披露规定的任何情况。


本节呈列有关全球发售完成后本公司股本的若干资料。

紧接全球发售前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的注册股本为人民币156,500,000元,分为

156,5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元的未上市股份。

全球发售完成后

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及若干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后,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

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本公司的股本将如下:

股份说明股份数目

占股本总额

概约百分比

已发行未上市股份45,613,10924.2%

根据全球发售将予发行的H股32,054,40017.0%

转换自未上市股份的H股110,886,89158.8%

总计

188,554,400100%

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及若干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后,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

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将如下:

股份说明股份数目

占股本总额

概约百分比

*

未上市股份45,613,10922.9%

根据全球发售将予发行的H股42,391,80021.3%

转换自未上市股份的H股110,886,89155.8%

总计

198,891,800100%

  • ,均为约整所致。

地位

全球发售完成后,我们将仅有一类股份。H股及未上市股份均为本公司股本

中的普通股。然而,除若干合资格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沪港通或深港通的合

资格中国投资者以及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或经任何主管部门核准有权持有我

们H股的其他人士外,中国法人或自然人一般不可认购或交易H股。未上市股份

与H股在所有方面均享有同等地位,尤其是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宣派、派付或作

出的所有股息或分派方面均享有同等地位。H股的所有股息将由我们以港元或以

H股的形式派付。

未上市股份转换为

H

本公司已就全部现有110,886,891股未上市股份按一比一基准转换为H股申请

「全流通」备案,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H股「全流通」的未上市

股份股东授权文件、关于股份合规取得情况的说明及其他文件。现有股东持有的

现有110,886,891股未上市股份按一比一基准转换为H股的相关备案工作已于2025

年5月30日完成。

全球发售完成后,倘我们的任何股份并无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未上市股份(不包括将转换为H股的股份)持有人可将其股份转换为H股,但有关

转换须经必要内部审批程序,遵照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法规及境外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法规、要求及程序,并按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包括中国证

监会)办妥备案手续。该等经转换股份在联交所上市亦须获联交所批准。

根据本节披露的有关我们的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的程序,我们可在拟进

行任何转换前申请将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未上市股份作为H股于联交所上市,以确

保转换过程可于向联交所发出通知及交付股份以便于H股东名册进行登记后

立即完成。由于在联交所首次上市后将任何额外股份上市通常会被联交所视为

纯粹行政事宜,故我们在香港首次上市时毋须事先作出上市申请。

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经转换股份毋须经类别股东作出表决。我们首次上市

后,经转换股份在联交所上市的任何申请,须以公告形式事先通知股东及公众人

士有关拟进行的转换。


取得一切必要批准后将需完成以下程序:相关未上市股份将在股东名册上

撤销登记,且我们将于在香港存置的H股东名册中重新登记该等股份,并指示

H股证券登记处发出H股票。在H股东名册登记须待(a)我们的H股证券登记

处致函联交所,确认有关H股已于H股东名册妥善登记及已正式寄发H股票;

及(b) H股获准在联交所买卖符合上市规则、不时生效的香港结算一般规则及香

港结算运作程序规则后方能作实。经转换股份在我们的H股东名册重新登记后,

有关股份方可作为H股上市。

有关进一步详情,见「风险因素-与全球发售有关的风险-主要股东于全球

发售后未来在公开市场销售或预期销售H股,可能会对H股的价格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转让于全球发售前已发行的股份

根据中国《公司法》,我们于上市前的已发行股份自上市日期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我们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在其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各自所持本公司股权总额的25%。上述人士自上市日期起一年内,或自其辞任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职务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禁售承诺详情见「包销-根据香港包销协议作出的承诺」。

股东会

有关需要召开股东会情况的详情见「附录四-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及「附

录五-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

我们已采纳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其详情载于「附录六-法定及一

般资料-C.有关我们董事、监事及主要股东的进一步资料-4.首次公开发售前股

份激励计划」。


发行股份、出售及╱或转让库存股份以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待全球发售完成后,根据本公司股东决议案,董事已获授予一般无条件授权,

以发行股份以及出售及╱或转让持作库存股份的库存股份以及购回股份。见「附

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A.有关本集团的进一步资料-4.股东决议案」。

登记未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

我们未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的境内股东,应按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

则办理股份转登记业务。此外,H股公司应于申请所涉股份在中国结算完成转登

记后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情况报告。


主要股东

据董事所知,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

及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后,以下人士将于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的条文须向我们及联交所披露的权益及╱或淡仓,

或直接或间接拥有附带权利可于所有情况下在本公司股东会上投票的任何类别

股本面值10%或以上的权益: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

权益性质股份说明

(1)

股份数目

截至最后

可行日期

占本公司

未上市股份╱

H

股(将予

转换)的概约

股权百分比

(1)

紧随

全球发售

完成(假设

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后

占本公司

股本总额的

概约股权

百分比

(2)

紧随

全球发售

完成(假设

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后

占未上市

股份╱

H

股的

概约股权

百分比

(3)

康博士实益拥有人未上市股份3,937,3088.63%2.09%8.63%

H股3,937,3093.55%2.09%2.75%

受控法团权益

(4)(5)

未上市股份7,846,65917.20%4.16%17.20%

H股8,582,7237.74%4.55%6.00%

与另一名人士共

同持有的权益

(6)

未上市股份3,192,4107.00%1.69%7.00%

H股3,192,4112.88%1.69%2.23%

赖博士实益拥有人未上市股份3,192,4107.00%1.69%7.00%

H股3,192,4112.88%1.69%2.23%

与另一名人士共

同持有的权益

(6)

未上市股份11,783,96725.83%6.25%25.83%

H股12,520,03211.29%6.64%8.76%

礼至合伙

(4)

实益拥有人未上市股份6,422,72114.08%3.41%14.08%

H股6,422,7215.79%3.41%4.49%

与另一名人士共

同持有的权益

(6)

未上市股份8,553,65618.75%4.54%18.75%

H股9,289,7228.38%4.93%6.50%

LeadsTech Limited

(5)

实益拥有人未上市股份960,0022.10%0.51%2.10%

H股960,0020.87%0.51%0.67%

与另一名人士共

同持有的权益

(6)

未上市股份14,016,37530.73%7.43%30.73%

H股14,752,44113.30%7.82%10.32%


主要股东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

权益性质股份说明

(1)

股份数目

截至最后

可行日期

占本公司

未上市股份╱

H

股(将予

转换)的概约

股权百分比

(1)

紧随

全球发售

完成(假设

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后

占本公司

股本总额的

概约股权

百分比

(2)

紧随

全球发售

完成(假设

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后

占未上市

股份╱

H

股的

概约股权

百分比

(3)

引领生物有限

公司

(5)

实益拥有人未上市股份463,9361.02%0.25%1.02%

H股1,200,0001.08%0.64%0.84%

与另一名人士共

同持有的权益

(6)

未上市股份14,512,44131.82%7.70%31.82%

H股14,512,44313.09%7.70%10.15%

恩然瑞光

(7)

实益拥有人未上市股份2,950,6456.47%1.56%6.47%

H股2,950,6452.66%1.56%2.06%

陈仁海

(7)

受控法团权益未上市股份6,765,17014.83%3.59%14.83%

H股8,118,0247.32%4.31%5.68%

Loyal Valey实益拥有人未上市股份9,991,77021.91%5.30%21.91%

Fund I

(8)

H股–0.00%0.00%0.00%

林利军

(8)

受控法团权益未上市股份12,674,14227.79%6.72%27.79%

H股895,9540.81%0.48%0.63%

上海汉康

(9)

受控法团权益未上市股份–0.00%0.00%0.00%

H股9,890,4538.92%5.25%6.92%

苑全红

(9)

受控法团权益未上市股份1,683,1943.69%0.89%3.69%

H股10,889,6319.82%5.78%7.62%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

委员会

(10)

受控法团权益未上市股份3,432,4187.53%1.82%7.53%

H股9,318,5248.40%4.94%6.52%


主要股东

附注:

  • ,未上市股份及H股均为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并被视为一类

股份。所述全部权益均为好仓。基于截至最后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总数(包

括156,500,000股未上市股份(其中110,886,891股未上市股份将于收到中国证监

会有关H股「全流通」的备案通知后于全球发售完成时转换为H股)计算得出。

  • ,554,400股已发行股份总数(并未计及因发售量调

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H股)计算得出。

  • 「全流通」的备案通知后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已

发行45,613,109股未上市股份及142,941,291股H股总数(并未计及因发售量调整

权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H股)计算得出。

  • ,由其

执行合伙人康博士(控制礼至合伙的投票权及决策权)管理。因此,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康博士被视为于礼至合伙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有关进一步

详情,见「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C.有关我们董事、监事及主要股东的进

一步资料-4.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

  • ,且为

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非公众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

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项下个别承授人所持有的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

LeadsTech Limited的所有投票权均由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管理人康博

士行使。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引领生物有限公司由康博士及左鸿刚先生(「左先生」)分

别持有44.15%及55.85%权益。根据康博士与左先生所订立日期为2025年5月27

日的投票协议,康博士有权行使左先生所持引领生物有限公司普通股的相应

投票权。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左先生为LeadsTech Limited的唯一股东。根据康

博士与左先生所订立日期为2024年4月12日的投票协议,康博士有权行使左先

生所持LeadsTech Limited普通股的全部投票权。因上述投票安排,于授予左先

生的任何股份奖励归属后,康博士将继续控制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LeadsTech

Limited所持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

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康博士被视为于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LeadsTech

Limited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有关进一步详情,见「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

料-C.有关我们董事、监事及主要股东的进一步资料-4.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

激励计划」。

  • 、赖博士及我们的股份激励平台(即礼至合伙、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

LeadsTech Limited)(统称「一致行动人士」)于2024年4月12日订立一致行动协议(「一

致行动协议」),据此,一致行动人士已确认及同意其将会:(i)就与日常营运有

关事项、主要事宜或任何其他须经本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议批准的事项一

致行动;(i)于本公司董事会议及╱或股东会上投票表决前互相协商并达成

共识;及(i)于一致行动人士未能达成共识时根据康博士的意见投票表决。因

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一致行动人士各自被视为于各自拥有权益的股份

中拥有权益。有关详情,见「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一致行动安排」。


主要股东

  • (有限合伙)(「恩然瑞光」)的普通合伙人为南

京恩然瑞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由其执行合伙人陈仁海博士(「陈博士」)

最终控制。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陈博士被视为于恩然瑞光持有的股

份中拥有权益。

南京捷源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源」)实益拥有2,974,369股

H股。南京捷源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捷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其

执行合伙人陈博士最终控制。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陈博士被视为于

南京捷源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南京其瑞佑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其瑞佑康」)实益拥有1,526,891

股未上市股份及1,526,891股H股。南京其瑞佑康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佳康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佳康」),其由陈博士最终控制。因此,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陈博士被视为于南京其瑞佑康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南京恩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恩捷」)实益拥有666,118股未上

市股份及666,119股H股。南京恩捷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佳康,其由陈博士最

终控制。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陈博士被视为于南京恩捷持有的股份

中拥有权益。

南京恩然呈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恩然呈丰」)实益拥有937,500股

未上市股份。恩然呈丰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恩然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由其执行合伙人陈博士最终控制。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陈博士被视

为于恩然呈丰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南京佳康瑞臻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佳康瑞臻」)实益拥有

684,016股未上市股份。南京佳康瑞臻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佳康(持有南京佳康

瑞臻1.00%合伙权益及由陈博士最终控制)。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陈博

士被视为于南京佳康瑞臻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 (「

Loyal Valey Fund I

」)的普通合伙人

为Loyal Valey Capital Advantage Fund I Limited,其由林利军最终控制。因此,根

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林利军被视为于Loyal Valey Fund I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上海乐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乐永」)实益拥有1,998,356股未上市股

份。上海乐永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正心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上海盛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其由林利军最终控制。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林利

军被视为于上海乐永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上海济世乐美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济世乐美」)实益拥有

684,016股未上市股份及895,954股H股。上海济世乐美的普通合伙人为厦门正

心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由林利军先生最终控制。因此,根

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林利军被视为于上海济世乐美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主要股东

  • (有限合伙)(「苏州汉康」)实益拥有6,853,584股

H股。苏州汉康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汉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汉康」),

其由苑全红最终控制。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上海汉康及苑全红各自

被视为于苏州汉康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北京汉康建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康」)实益拥有3,036,869股H股。北京

汉康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北京汉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上海汉康全资

拥有并由苑全红最终控制)管理。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上海汉康及苑

全红各自被视为于北京汉康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汉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潍坊)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汉康中小企」)实益拥有

1,683,194股未上市股份及999,178股H股。汉康中小企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汉杉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汉杉」),其由苑全红最终控制。因此,根

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苑全红被视为于汉康中小企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 (有限合伙)(「江北基金」)实益拥有4,817,264股H股。

江北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宁波志荣贝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由孙冀刚最终

控制。江北基金的所有限合伙人(即南京北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江北

新区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生物医药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南京软件

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因此,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被视为于江北基金持有的股份中拥

有权益。

南京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南京江北高新基金」)

实益拥有1,221,511股未上市股份。南京江北高新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扬

子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南京

江北高新基金的所有限合伙人(即南京扬子江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南京软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南

京江北高新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因此,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被视为于南京江北高新基金

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南京捷源的若干有限合伙人(即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南京生物医药

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南京捷源约26.55%及8.85%合伙权益,及由南

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南京江北新

区管理委员会被视为于南京捷源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南京其瑞佑康的所有限合伙人(即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南京江北

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

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被视为于南京其瑞佑

康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主要股东

南京佳康瑞臻的若干有限合伙人(即南京江北新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南京生物医药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南京扬子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分别持有南京佳康瑞臻约59.67%、20.00%及0.33%合伙权益,及由南京江

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南京江北新区管

理委员会被视为于南京佳康瑞臻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概不知悉任何人士将于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假设发

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后在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的条文须向本公司及联交所披露的任何权益及╱

或淡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附带权利可于所有情况下在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

他成员公司的股东会上投票的任何类别股本面值10%或以上的权益。董事概不知

悉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任何安排。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董事

上市时,我们的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

事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任期3年,可重选连任。

下表载列有关我们董事的若干资料:

姓名年龄职位职责

首次

获委任为

董事的日期

加入

本集团日期

康小强博士64岁共同创始人、董事

长、执行董事、

首席执行官兼

总经理

负责本集团整体战略

规划及业务营运,

以及作出本集团的

关键业务及营运决策

2012年11月2012年11月

赖寿鹏博士80岁共同创始人、

执行董事、

首席战略官

兼执行副总裁

负责战略规划、监督

CMC团队的运作及

本集团的整体营运

管理

2014年3月2012年11月

左鸿刚先生48岁执行董事、

首席财务官兼

董事会秘书

负责制定财务及发展

战略以及监督本集团

的整体财务管理及

企业发展

2024年10月2024年1月

张银成先生50岁非执行董事负责参与本集团营运

及发展的重大决策

2023年5月2022年8月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姓名年龄职位职责

首次

获委任为

董事的日期

加入

本集团日期

陈仁海博士45岁非执行董事负责参与本集团营运

及发展的重大决策

2017年7月2017年7月

倪佳博士43岁非执行董事负责参与本集团营运

及发展的重大决策

2024年7月2023年8月

张宏冰博士63岁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监督董事会并向

董事会提供独立判断

上市日期2024年10月,

自上市日期

起生效

杜以龙先生51岁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监督董事会并向

董事会提供独立判断

上市日期2024年10月,

自上市日期

起生效

杜季柳女士55岁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监督董事会并向

董事会提供独立判断

上市日期2024年10月,

自上市日期

起生效

附注:

  • ,罗王倩先生、钟昌妮女士、杜江波博士、鲁东成博士及朱

建林先生曾任我们的董事。于2024年10月25日,股东会通过多项决议案,批准

(其中包括)罗王倩先生、钟昌妮女士、杜江波博士、鲁东成博士及朱建林先生

各自将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待上市后作实及生效,而张宏冰博士、杜以龙

先生及杜季柳女士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同时生效。罗王倩先生、钟昌

妮女士、杜江波博士、鲁东成博士及朱建林先生为若干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者的董事会代表,并透过就我们作为非公众公司的整体发展提供建议而履行

非执行职能,并无参与本集团的日常管理及营运。他们于上市后辞任本公司

董事是为了改善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架构。此外,以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接替若

干非执行董事将使我们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及3.10A条项下的规定。罗王倩

先生、钟昌妮女士、杜江波博士、鲁东成博士及朱建林先生均已确认,他们与

董事会并无分歧,且概无有关其辞任的其他事项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执行董事

康小强博士,64岁,为本集团共同创始人及本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兼

总经理。他主要负责本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及业务营运,以及作出本集团的关键业

务及营运决策。

康博士于2012年11月首次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至2014年3月,

并于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获委任为监事。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康博士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康博士自2015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长、董事、首席执

行官兼总经理,并于2024年10月获调任为执行董事。康博士亦于本集团公司担任

多个董事及管理职位,包括(i)自2018年7月起担任礼至生物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i)自2024年3月起担任香港礼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及(i)自2022年6月起担

任Leads Biolabs Inc.的董事,主要负责本集团公司的整体管理。

康博士于医药行业积逾26年经验。于创立本集团之前,康博士于1998年2月

开始任职于ImClone Systems,该公司其后于2008年被礼来公司(一家在纽约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全球医药公司,股份代号:LY)收购。于收购后,康博士加入礼来,

并于2008年至2014年担任不同的职位,最后职位为首席免疫学科学家。康博士于

ImClone及礼来任职期间,为Erbitux

®

(爱必妥)的开发及成功上市作出贡献,并领

导了多款抗癌抗体药物的研发工作,其中两款药物已进入临床阶段。

康博士于1985年6月获得湖北医学院(现称武汉大学医学院)医学士学位,

于1988年6月获得同济医科大学医学硕士学位,主修医学,并于1994年6月获得北

德克萨斯大学沃思堡健康科学中心生物医学博士学位。随后于1994年10月至1998

年6月,他作为博士后研究员在美国家癌症研究所(「

NCI

」)Steven Rosenberg博士

的实验室从事肿瘤免疫疗法研究。

自2020年8月起,康博士亦获委任为南京市十四五新医药和生命健康产业规

划咨询专家。

赖寿鹏博士,80岁,为本集团共同创始人、执行董事、首席战略官兼执行副

总裁。他主要负责战略规划、监督CMC团队的运作及本集团的整体营运管理。

赖博士于2013年5月获委任为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他后来于2014年11

月获调任为首席战略官。赖博士于2014年3月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

至2015年8月。他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获委任为监事。赖博士自2015年11月

起担任董事,并自2018年7月起担任礼至生物的监事。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赖博士在生物医药行业拥有近30年经验。在创立本集团之前,赖博士任

职于GenVec, Inc.(一家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生物制药公司,股份代号:

GNVC)。他亦曾于AnGes, Inc.(一家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生物制药公司,股份

代号:4563)先后担任工艺开发部副主任、首席科学家及顾问。他之前的经验集中

于生物制药生产工艺开发、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生产设备、项目管理,以及

将CMC及临床试验管理外包予合约生产组织(CMO)及合约研究组织(CRO)。

赖博士于1982年7月获得中国科学院上海植物生理研究所植物学硕士学位,

及于1991年12月获得马里兰大学博士学位。于20世纪90年代初,赖博士于美国

乔治敦大学隆巴迪癌症中心(Georgetown University Lombardi Cancer Center)从事血

管内皮生长因子及抗血管生成的研究。于1994年至1996年,他亦于NCI的Steven

Rosenberg博士实验室从事肿瘤免疫疗法领域的研究。赖博士亦担任美国华人生

物医药科技协会的理事会成员。

左鸿刚先生,48岁,于2024年10月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并于2024年7月获委

任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左先生自2024年1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主要负

责制定财务及发展战略以及监督本集团的整体财务管理及企业发展。

左先生在企业融资、管理及股权投资方面积逾20年经验。于1998年7月至

1999年4月,左先生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会计助理。于1999

年4月至2002年6月,左先生于普华(上海)咨询有限公司担任管理顾问。于2003年

6月至2007年12月,左先生于纽约Mastercard Worldwide(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全球支付技术公司,股份代号:MA)先后担任业务分析总监及财务主管。

于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左先生于GE Capital担任副总裁,负责该公司的全

球并购工作。于2009年12月至2011年9月,左先生于咨询公司AlixPartner (Shanghai)

Busines Advisory Services Limited担任副总裁。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左先生

于投资基金Intermediate Capital Asia Pacific Limited担任经理。于2013年9月至2019年

3月,左先生于高盛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

GS)担任执行董事。于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左先生于精锐国际教育集团有限

公司(一家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教育公司,股份代号:ONE)担任董事、首席

财务官兼首席战略官。于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左先生于臻和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担任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左先生于1998年7月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工业外贸学士学位,并进一步于2004

年6月获得麻省理工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非执行董事

张银成先生,50岁,于2023年5月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张先生主要负责参

与本集团营运及发展的重大决策。

张先生于证券及股权投资方面积逾20年经验,他于2002年3月至2004年3月

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咨询部企业顾问。张先生于2004年

4月至2015年7月在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

担任副总裁兼董事,并于2004年8月至2019年6月在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

总裁兼董事。自2010年9月起,张先生担任上海汉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张先生于1997年7月获得河北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并于2002年3月

获得浙江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他进一步于2012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陈仁海博士,45岁,于2017年7月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陈博士主要负责参

与本集团营运及发展的重大决策。

陈博士于医药及投资管理行业拥有近20年经验。自2015年7月及2015年10月

起,陈博士分别担任恩然创投及南京捷源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创

始合伙人及执行合伙人。

陈博士于2002年6月获得第二军医大学(现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医大学)

药学士学位,并于2006年3月获得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生物化学与

分子生物学硕士学位。他进一步于2014年6月获得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药理学博

士学位。

倪佳博士,43岁,于2024年7月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倪博士主要负责参与

本集团营运及发展的重大决策。

倪博士于医药行业拥有近20年经验。于2008年6月至2010年4月,他任职于澎

立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现称澎立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他亦担任上海浦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药理学部副主任。于2016年1月至2021年12月,

他任职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起,他一直于上海正心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门工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倪博士于2003年获得中国海洋大学药学士学位,并于2008年获得中国科

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药理学博士学位。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宏冰博士,63岁,于2024年10月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于上市时生效。

他负责监督董事会并向董事会提供独立判断。

张博士拥有逾25年教学及科研经验。他曾任职于美国立卫生研究院及哈

佛医学院附属布莱根妇女医院。自2006年起,张博士担任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

和医学院教授。

张博士于1982年8月在宜昌医学专科学校(现称三峡大学)修毕医学本科课

程,于1988年6月获得同济医科大学(现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学硕士学

位,并于1998年5月获得宾夕法尼亚大学佩雷尔曼医学院博士学位。他已是中国

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并于2016年11月荣获科学研究「杰

出贡献奖」。于2007年,张博士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为国家杰出青年。此外,张

博士亦自2014年起连续十年荣登爱思唯尔(Elsevier)发布的中国高被引学者(Highly

Cited Chinese Researchers)年度榜单。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张博士持有南京康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股

份激励平台之一礼至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约1.2%合伙权益,占本公司股本总额中

约0.02%的间接权益。

杜以龙先生,51岁,于2024年10月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于上市时生效。

他负责监督董事会并向董事会提供独立判断。

杜先生于法律、企业融资及企业管治领域积逾20年经验。他先后于2002年8

月至2005年10月在盛德律师事务所及于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在盛信律师事务

所担任助理律师。杜先生于2009年11月至2015年10月任职于高盛,担任执行董事。

杜先生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担任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香

港办事处的合伙人,并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担任其北京办事处的合伙人。

于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他曾任职于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他于2018年6月

至2019年5月再次加入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北京办事处,担任

合伙人。于2019年6月至2023年12月,他任职于美国华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

中国及东南亚董事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杜先生自2025年5月起一直担任中伦律

师事务所的特别法律顾问。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杜先生分别于1996年7月及1999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的数学士学位及法学

硕士学位。其后他于2002年5月获得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

杜季柳女士,55岁,于2024年10月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于上市时生效。

她负责监督董事会并向董事会提供独立判断。

杜女士于财务及会计方面积逾30年经验。杜女士于2000年4月至2014年2月

于中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务部负责人及执行总经理等多个职

位。她随后于2014年2月至2017年9月在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执行总经

理及副总经理,亦于2017年10月至2021年12月担任顾问。杜女士于2018年10月至

2025年4月担任中鑫同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自2024年10月起一直担任北

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的监事会主席,并自2025年4月起担任华领私募股权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自2022年6月起,杜女士担任宁波健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877.HK,

一家专注于开发结构性心脏病解决方案的医疗器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杜女士于1992年6月获得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称中央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

学士学位。她于2018年12月获得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高级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自2009年10月起,她成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她亦自

1995年起成为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认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自2002

年11月起成为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证的注册内部审计师,及自2013年11月起通

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于2023年11月,她获北京

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为高级经济师职称。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监事

我们的监事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监事任期3年,可重选连任。下表载列有

关我们监事的主要资料。

姓名年龄职位职责

获委任为

监事的日期

加入本集团

日期

金辉先生42岁监事委员会主席监督董事会表现以及

本集团的营运及财务

活动

2020年9月2018年12月

汪舟先生36岁监事监督董事会表现以及

本集团的营运及财务

活动

2023年5月2023年4月

李梦薇女士33岁监事监督董事会表现以及

本集团的营运及财务

活动

2024年7月2022年3月

金辉先生,42岁,自2020年9月起担任监事,并自2024年10月起获委任为监

事会主席,负责监督董事会表现以及本集团的营运及财务活动。

金先生于2011年7月至2013年2月担任广东阳光药物研发有限公司研究员。

他亦于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任职于扬子江药业集团上海尼药业有限公司、

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任职于上海立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17年1

月至2017年4月任职于上海前锦众程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及2017年5月

至2017年7月任职于北京众合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他自2018年2月

起担任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副总裁。

金先生分别于2005年及2008年7月获得安徽医科大学药学文凭及药学士学

位,并进一步于2011年6月获得中国安徽医科大学药理学硕士学位。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汪舟先生,36岁,自2023年5月起担任监事,负责监督董事会表现以及本集

团的营运及财务活动。

汪先生于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担任南京鼓楼医院住院医师。他自2021年9

月起担任宁波志荣贝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汪先生分别于2012年6月及2014年6月获得东南大学临床医学士学位及硕

士学位。汪先生随后于2022年4月获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学博士学位,并于2023

年7月获得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汪先生于2023年12月获得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中国基金人员从业资格。

李梦薇女士,33岁,自2024年7月起担任监事,负责监督我们的营运及财务

活动。

李女士自2022年3月起担任我们的高级法务经理。于加入本集团前,李女士

于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担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并于2019年7月

至2021年6月担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女士于2014年6月获得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士学位,并于2016年1月

获得杜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包括负责我们日常管理及营运的5名成员。下表载列有关本公司

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资料。

姓名年龄职位职责

获委任为

高级管理层

的日期

加入本集团

日期

康小强博士64岁共同创始人、董事

长、执行董事、

首席执行官兼总

经理

负责本集团整体战略

规划及业务营运,以

及作出本集团的关键

业务及营运决策

2012年11月2012年11月

赖寿鹏博士80岁共同创始人、执行

董事、首席战略

官兼执行副总裁

负责战略规划、监督

CMC团队的运作及本

集团的整体营运管理

2013年5月2012年11月

左鸿刚先生48岁 执行董事、

首席财务官兼

董事会秘书

负责制定财务及发展

战略以及监督本集团

的整体财务管理及

企业发展

2024年1月2024年1月

蔡胜利博士56岁首席医学官负责领导所有临床开

发及相关职能

2022年7月2022年7月

凌虹博士66岁资深副总裁兼首

席科学官

负责新项目提案、早期

发现以及临床前及

GLP毒理学及安全性

研究,并负责知识产

权管理

2020年7月2020年7月

有关康博士、赖博士及左鸿刚先生的履历详情,见本节「-董事」。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蔡胜利博士,56岁,自2022年7月起担任首席医学官。蔡博士负责领导所有

临床开发及相关职能。

于加入本集团前,蔡博士于2000年10月至2006年12月在美国德克萨斯州MD

安德森癌症中心先后担任博士后研究员、科学研究员及讲师;于2007年至2008年

在Intrexon先后担任高级基因工程师及高级项目负责人;于2009年至2011年担任

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Corporation肿瘤生物标志物项目负责人。蔡博士于2011年

10月至2015年3月担任第一三共TMCP医疗负责人;于2015年3月至2021年5月担任

Bayer HealthCare Pharmaceuticals Inc.高级全球临床负责人。于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

蔡博士担任Hengrui USA (Luzsana)临床肿瘤学副总裁及开发部副主管等多个领导

职务。

蔡博士于1993年7月获得延安医学院(现称延安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士学

位,于1996年7月获得昆明医学院(现称昆明医科大学)医学硕士学位,并于2000年

6月获得北京大学外科博士学位。

蔡博士现为美国癌症研究协会、美国临床肿瘤学会、癌症免疫治疗学会、美

国血液学会及欧洲肿瘤学会的会员。

蔡博士于2004年4月获美国癌症研究协会颁发ACR-AFLAC青年学者奖,于

2005年4月获美国癌症研究协会颁发2005年ACR-AstraZeneca青年学者奖,并获得《美

国家科学院刊》编辑委员会颁发的2010年Cozareli奖。

凌虹博士,66岁,自2020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资深副总裁兼首席科学官。凌

博士负责新项目提案、早期发现以及临床前及GLP毒性及安全性研究,并负责知

识产权管理。

于加入本集团前,凌博士自1987年起在湖南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现称中

南大学湘雅医院)先后担任内科医师(研究助理)、住院总医师、助理教授及主治

医师逾4年;于1995年9月至1998年12月成为科罗拉多大学医学院肾脏生物学及高

血压科博士后研究员;于1998年12月至2000年7月担任哈佛医学院麻省总医院医

学讲师及教员。于2000年7月至2014年3月,凌博士在赛诺菲健赞研发中心担任多

个职务,包括科学家、高级科学家及首席科学家,并担任组织保护与修复科及肾

小球疾病生物学团队的成员。于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他担任艾伯维中国研发

中心副总监及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小分子药物的体外筛选及临床生物标志物的

开发。于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他亦于星百莱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担任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人代表及总经理。凌博士还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在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首席科学官兼临床研究负责人,并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兼任临时

首席医学官。凌博士于2017年11月至2020年7月担任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创新药物

研究院的副院长。

凌博士于1983年8月获得中山医学院(现称中山大学医学院)医学士学位,

于1987年8月获得浙江医科大学(现称浙江大学医学院)医学硕士学位,并于1995

年3月获得维尔兹堡大学医学药理学博士学位。凌博士于艾伯维任职期间获艾伯

维授予「明智决策及快速行动金奖(Smart Decision and Quick Action Gold Prize)」,并

于2018年9月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授予「泰山学者」称号。

一般资料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

(i)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三个年度,概无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层成员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

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i) 概无董事、监事或本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与任何其他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层成员有任何关系;

(i) 除「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监事或本公司

总经理于股份中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的任何权益;

(iv)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概无有关委任董事或监事的额外事宜需敦请股东

垂注,亦无有关董事或监事的额外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

条须予披露。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董事确认

上市规则第

8.10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概无董事及他们各自的紧密联系人于直接或间接与本

集团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中拥有根据上市规则第8.10条

须予披露的任何权益。

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可能不时在更广泛的医疗及生物制药行业内的非公众及

公众公司董事会任职。然而,由于该等非执行董事并非我们行政管理团队的成员,

我们认为他们作为董事于该等公司的权益不会令我们无法独立于该等非执行董

事可能不时担任董事职务的其他公司经营业务。

上市规则第

3.09D

各董事确认,其(i)已于2024年8月取得上市规则第3.09D条所述的法律意见;

及(i)明白其作为上市规则项下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责任。

上市规则第

3.13

各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i)其与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述的各项因

素有关的独立性;(i)其过去或当时并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业务中拥有财务

或其他权益,截至最后可行日期与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亦无

任何关连;及(i)于获委任时并无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日后若情况

有任何变动以致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在切实可行的范

围内尽快通知我们及联交所。

联席公司秘书

左鸿刚先生于2024年10月25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有关委任将

自上市日期起生效。他主要负责本集团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以及证券及上市事

宜。有关左先生的履历详情,见本节「-董事」。

简雪艮女士于2024年10月25日获委任为本公司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有关

委任将自上市日期起生效。她主要负责本集团的公司秘书事宜。简女士为方圆企

业服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简女士于2008年7月获得华南理工大学

会计学士学位。她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员,亦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员。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董事委员会

我们已遵照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组织章程细则及企业管治守则成立三个董

事委员会,即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

我们已遵照上市规则第3.21条及企业管治守则成立审核委员会,并制定书

面职权范围。审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即杜季柳女士、杜以龙先生及陈仁海

博士,目前由杜季柳女士担任主席。杜季柳女士具备上市规则第3.10(2)及3.21条

所规定的合适专业经验。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 向董事会提议委任或更换外部核数师,监察外部核数师的独立性并评

估其表现;

(i) 审查本公司的财务资料及审阅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及报表;

(i) 审查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度,监管其合理

性、成效及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及

(iv) 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

我们已遵照上市规则第3.27A条及企业管治守则成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书

面职权范围。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即康博士、张宏冰博士及杜以龙先生,

目前由康博士担任主席。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 进行广泛调查并向董事会提供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层其他成员的

合适候选人;

(i)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

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技能、知识以及经验),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

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推荐建议;

(i) 研究及制定选举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标准及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iv)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v) 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委员会

我们已遵照上市规则第3.25条及企业管治守则成立薪酬委员会,并制定书

面职权范围。薪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即杜以龙先生、杜季柳女士及张银成

先生,目前由杜以龙先生担任主席。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

项:

(i) 就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整体薪酬计划及架构,及就本公司制定薪酬政

策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i) 监察本公司薪酬制度的落实情况;

(i) 就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待遇作出推荐建议;及

(iv) 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雇佣合约的主要条款

我们通常与若干高级管理层成员订立(i)雇佣关系合约;(i)竞业禁止协议;(i)

保密协议及(iv)知识产权协议。该等合约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条款

我们通常与高级管理层成员订立3年至5年的雇佣合约。

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义务于雇员的整个受雇期间生效且于雇佣关系终止后2年内依然

有效。于竞业禁止期间,雇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受雇于与本公司生产或营运相同、

类似或竞争产品或从事相同、类似或竞争业务的任何其他自然人、法人实体或其

他经济组织,或于有关自然人、法人实体或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何职务,包括但

不限于股东、合作伙伴、董事、监事、雇员、代理、顾问等。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保密

商业秘密:雇员应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即业务相关资料或技术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营运资料、营销方案、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客户名

单、业务计划、研发资料等)。

责任及期限:雇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任何商业秘密,

或允许其他人士使用商业秘密;不得向本公司内部无关员工披露商业秘密;不得

为他╱她或第三方利益使用商业秘密,或复制包含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有关保密责任于其受雇期限内有效,且雇员须将所有包含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

予本公司或于本公司监督下销毁(不论离职理由)。

知识产权

雇员于受雇期间创造的所有与其职责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

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商标注册申请权及著作权,应完全归本公司所有。雇

员应保留署名权。

企业管治守则

本公司致力于达成高水平的企业管治,以保障股东利益。为此,本公司拟于

上市后遵守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及上市规则附录C3所载的上市

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第C.2.1条,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

并不应由一人同时兼任,联交所上市公司应遵守有关规定,但亦可选择偏离该规

定行事。我们并无区分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的职责,现时由康博士兼任该两个角

色。董事会认为,由同一人兼任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可确保本集团内部领导贯

彻一致,使本集团的整体战略规划更有效及更具效率。董事会认为,现行安排不

会使权力及授权的平衡受损,此架构将使本公司迅速及有效地作出及落实决策。

董事会将继续检讨,并于计及本集团整体情况后,考虑适时将本公司董事长与首

席执行官的职责分开。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拟于上市后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项下的所有守则条文。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我们已采纳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其中载列实现及维持董事会多元化的目标

及方法,以提升董事会成效。根据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本公司通过考虑多项因素

寻求达致董事会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

技能、知识及╱或服务年限。董事会候选人的最终甄选将基于任人唯贤原则及对

董事会的潜在贡献,并适当考虑董事会多元化的裨益及本公司的具体需求,而不

会专注於单一多元化方面。董事的知识和技能组合均衡,包括整体管理及战略发

展,以及医学及药物研究等领域的知识及经验。他们已取得多个领域的学位,其

中包括医学、生物化学、药理学、生物学、工商管理、经济学及会计学。此外,董

事会的年龄及性别组合亦呈现多元化。董事会目前由1名女性董事和8名男性董

事组成,年龄介乎43岁至79岁。

就董事会性别多元化而言,我们深明性别多元化尤其重要。我们已采取且

将会继续采取措施,以于本公司所有层面提升及加强性别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面。我们于招聘中高层员工时将继续聚焦于性别多元化,

为董事会发掘潜在女性继任者。本集团亦将不时物色及甄选若干于不同领域具

备各种技能、经验及知识的女性人士,并设立具备担任董事会成员资质的女性人

士名单,该名单将由提名委员会定期审阅,以维持董事会性别多元化。经考虑我

们的现有业务模式、具体需求及董事的不同背景,董事会的组成符合董事会多元

化政策。

上市后,提名委员会将不时讨论及协定预期目标以确保董事会多元化,并

检讨且于必要时更新董事会多元化政策,以确保政策持续有效。本公司将于其年

度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各董事的履历详情,及汇报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执行情

况(包括我们是否已实现董事会多元化)。

董事、监事及总经理薪酬以及五名最高薪酬人士薪酬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以薪金、花红、津贴及实物福利、股权结算股

份奖励开支以及退休金计划供款等形式自本公司收取酬金。独立非执行董事根

据其职责收取报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参考可比较公司所支付

的薪酬及本公司主要营运指标的达标情况厘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

已支付予董事及监事的薪酬总额(包括薪金、花红、津贴及实物福利、股权结算股

份奖励开支以及退休金计划供款)分别为人民币17.2百万元、人民币42.1百万元及

人民币3.0百万元。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

本集团的五名最高薪酬人士分别包括两名、三名及一名董事。截至2023年及2024

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本集团五名最高薪酬

人士(董事除外)所产生的薪酬总额(包括薪金、花红、津贴及实物福利、股权结算

股份奖励开支以及退休金计划供款)分别为人民币15.7百万元、人民币10.9百万元

及人民币4.1百万元。

根据现时报酬安排,我们估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将支付予董事及

监事的除税前报酬总额(包括估计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约为人民币11.8百万

元。董事及监事于2025年的实际薪酬可能有别于预期薪酬。

我们确认,于往绩记录期间,本公司概无向董事、监事或五名最高薪酬人士

支付,而他们亦无收取任何薪酬,作为加入或加入本公司后的奖励或作为失去于

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管理职位的补偿。

于往绩记录期间,概无董事或监事放弃任何薪酬。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往

绩记录期间,本公司或附属公司概无向董事、监事或五名最高薪酬人士支付或应

付其他款项。

合规顾问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A.19条委任浤博资本有限公司为我们的合规顾问。

合规顾问将向我们提供有关遵守上市规则以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守则及指引

的指引及建议。根据上市规则第3A.23条,合规顾问将于若干情况下向本公司提

供建议,其中包括:

(i) 刊发任何监管公告、通函或财务报告之前;

(i) 拟进行交易(可能是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回

购股份;

(i) 我们拟运用全球发售所得款项的方式与本招股章程所详述者不同,或

我们的业务活动、发展或业绩与本招股章程所载任何预测、估计或其

他资料不同;及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iv) 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13.10条向本公司作出查询。

根据上市规则第3A.24条,合规顾问会将联交所公布的上市规则的任何修订

或补充及时通知本公司。合规顾问亦会将适用于我们的任何新订或经修订香港

法律、规例或守则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就上市规则以及适用法律及法规的持续规

定向我们提供意见。

委任期将自上市日期开始,预期至本公司就上市起计首个完整财政年度

的财务业绩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条之日为止。


基石投资者

基石配售

我们已与下列基石投资者(各自及统称为「基石投资者」)订立基石投资协议

(各自及统称为「基石投资协议」),据此,基石投资者已同意在若干条件的规限下,

按发售价认购或促使其指定实体认购可购入有关数目的发售股份(向下约整至最

接近每手100股H股的完整买卖单位),总金额为69.0百万美元(或约541.6百万港元,

按1.00美元兑7.8497港元的汇率计算)(不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会财局

交易征费及联交所交易费)(「基石配售」)。

假设发售价为31.6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载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下限),基

石投资者将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约为17,139,500股发售股份。下表反映紧随全球

发售完成后的持股百分比。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获悉数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获悉数行使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53.47%9.09%46.50%8.86%46.50%8.86%40.43%8.62%


基石投资者

假设发售价为33.3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载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中位数),

基石投资者将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约为16,264,500股发售股份。下表反映紧随全

球发售完成后的持股百分比。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获悉数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获悉数行使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50.74%8.63%44.12%8.41%44.12%8.41%38.37%8.18%

假设发售价为35.0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载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上限),基

石投资者将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约为15,474,500股发售股份。下表反映紧随全球

发售完成后的持股百分比。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获悉数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获悉数行使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48.28%8.21%41.98%8.00%41.98%8.00%36.50%7.78%

本公司认为,(i)基石配售将确保于全球发售的市场推广期开始时作出合理

规模的可靠承诺,并为市场注入信心;及(i)凭借基石投资者的行业声誉及投资

经验(特别是于生命科学、医疗保健及生物制药领域),基石配售将有助于提升本

公司的形象,同时表明该等投资者对我们的业务及前景抱持信心。本公司透过本

集团的业务网络、现有股东或资本市场中介人结识各基石投资者。


基石投资者

基石投资者中,(1) Splendid Biotech Fund L.P.及Hankang Biotech Fund I, L.P.(统

称「汉康实体」)均为苏州建信汉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汉康」)、

北京汉康建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康」)及汉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潍坊)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汉康中小企」)(均为本公司现有股东)的紧密联系人;及(2) (i)

Loyal Valey Capital Advantage Fund I LP(「

Loyal Valey Fund I

」)为我们的现有股东;

及(i) Golden Valey Global Limited及Golden Valey Value Select Master Fund(连同Loyal

Valey Fund I统称「

LVC

实体」)均为Loyal Valey Fund I、上海乐永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乐永」)及上海济世乐美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济

世乐美」)(均为本公司现有股东)的紧密联系人。

汉康实体及LVC实体各自已获准根据联交所就上市规则附录F1第5(2)段所

授出的书面同意,依据指南第2.3章第18段参与基石配售,而Loyal Valey Fund I

已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0.04条的规定。有关上述豁免及同意的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豁免严格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

基石配售将构成国际发售的一部分,且除另行取得联交所同意外,基石投

资者将不会根据全球发售购入任何发售股份(根据基石投资协议除外)。基石投资

者将予认购的发售股份将与已发行缴足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就上市规

则第8.08条而言将计入公众持股量,且符合上市规则第8.08(3)条的规定。有关发

售股份就上市规则第18A.07条而言将不会计入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紧随全球发

售完成后,(i)基石投资者或彼等的紧密联系人概不会成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i)

基石投资者(汉康实体及LVC实体除外)或彼等的紧密联系人概不会于本公司拥有

任何董事会席位。除按最终发售价保证分配相关发售股份外,与其他公众股东相

比,基石投资者于基石投资协议中并无拥有任何优先权利。全球发售完成后,根

据上市规则第8.08(1)(a)条的规定,公众人士持有我们的已发行股本将超过25%,

且根据上市规则第18A.07条的规定,市值至少375百万港元的股份将由公众人士

持有。

经各基石投资者确认,本公司与基石投资者之间并无订立附属协议或安排,

亦无根据或就全球发售直接或间接向基石投资者授予任何利益,惟按发售价保

证分配相关发售股份除外。


基石投资者

若干基石投资者已同意,本公司及联席保荐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将其将认购

全部或部分发售股份的交付日期延迟至上市日期之后。实施有关延迟交付安排

旨在促进国际发售的超额分配。倘国际发售未出现超额分配,则不会延迟交付。

所有基石投资者已同意于股份在联交所开始买卖前就其已认购的相关发售股份

付款。倘国际发售出现超额分配,有关超额分配的结算可透过延迟交付若干基石

投资者根据基石配售认购的发售股份完成。发生延迟交付时,可能受有关延迟交

付影响的各基石投资者已同意其仍须于上市前就相关发售股份付款。若国际发

售未出现超额分配,则不会实施延迟交付。因此,基石投资者根据基石投资协议

认购的发售股份投资金额将不会延迟结算。

据本公司所深知、全悉及确信,(i)各基石投资者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

独立第三方;(i)概无基石投资者(汉康实体及LVC实体除外)惯常就发售股份的收

购、出售、投票或其他处置而自本公司、我们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监事、主要

股东、现有股东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接受指示,亦不曾接

受有关指示;(i)基石投资者(汉康实体及LVC实体除外)认购发售股份并非由本

公司、我们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监事、主要股东、现有股东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或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提供资金;及(iv)各基石投资者均相互独立,并作出

独立投资决定。

据本公司所深知及经各基石投资者确认,(i)各基石投资者根据基石投资协

议作出的认购将由其自身内部资源或代其投资者管理的资产(倘基石投资者为基

金或投资经理)提供资金;及(i)已就基石配售取得所有必要批准,且相关基石投

资毋须获得任何证券交易所(倘相关)或其股东的特定批准。

如「全球发售的架构-香港公开发售-重新分配及回补」一节所述,倘香港公

开发售出现超额认购,基石投资者根据基石配售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可能受到

国际发售与香港公开发售之间发售股份重新分配的影响。各基石投资者已同意,

倘香港公开发售的股份需求总额符合本招股章程上述章节所载的情况,经考虑

上市规则附录F1的规定后,各基石投资者将认购的发售股份数目将按比例减少,

以补足短缺。将分配予基石投资者的发售股份的实际数目详情将于本公司大约

于2025年7月24日刊发的配发结果公告中披露。


基石投资者

所有基石投资者已确认,其具备充足资金以结算投资款项,并将于发售股

份在联交所开始买卖前就其认购的相关发售股份悉数付款并结算。因此,投资款

项付款不会出现延迟结算。

基石投资者

基石投资者就基石配售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有关基石投资者的资料。

LVC

实体

正心谷资本将透过Loyal Valey Fund I、Golden Valey Global Limited及Golden

Valey Value Select Master Fund(均为正心谷资本的投资机构)认购发售股份。Loyal

Valey Fund I为正心谷资本于2020年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Loyal Valey Fund I的

普通合伙人为Loyal Valey Capital Advantage Fund I Limited(由林利军最终控制),

且概无有限合伙人持有30%或以上合伙权益。Golden Valey Global Limited为正心谷

资本于2016年成立的商业公司。Golden Valey Global Limited由上海檀英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间接全资拥有,而上海檀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

人由林利军全资拥有,其唯一有限合伙人为上海乐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且概无合伙人持有其30%或以上合伙权益。Golden Valey Value Select Master Fund为

正心谷资本于2022年成立的共同基金。Golden Valey Value Select Master Fund的基金

管理公司为LVC SG Management PTE Ltd(由林利军最终控制),且概无投资者持有

30%或以上合伙权益。

Loyal Valey Fund I、Golden Valey Global Limited及Golden Valey Value Select

Master Fund均为正心谷资本的投资部门,正心谷资本为一家私募股权公司,截至

最后可行日期,在管资产超过人民币500亿元。正心谷资本由林利军最终控制,

其投资(但不限于)主要聚焦于科技消费(媒体、娱乐及教育)、医疗健康及科技制

造等领域。其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四川百茶百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

2555)、云音乐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9899)、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1877)及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

9969)。

OrbiMed Genesis Master Fund, L.P.

(「

Genesis

」)及

The Biotech Growth Trust PLC

(「

BIOG

」)

(统称「

OrbiMed

」)

OrbiMed Genesis Master Fund, L.P.(「

Genesis

」)为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OrbiMed Genesis GP LC(「

Genesis GP

」)为Genesis的普通合伙人。

OrbiMed Advisors LC(「

OrbiMed Advisors

」)为Genesis GP的管理成员公司。OrbiMed

Advisors通过由Carl L. Gordon、Sven H. Borho及W. Carter Neild(彼等均放弃由Genesis

所持有股份的实益拥有权,惟其于其中的金钱利益(如有)除外)组成的管理委员

会行使投票及投资权力。概无Genesis的单一有限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相等于

或超过30%的Genesis股权。Genesis主要投资于创新生命科学公司,该等公司从事

研发OrbiMed Advisors认为能解决重大未满足医疗需求的新产品及服务。


基石投资者

The Biotech Growth Trust PLC(「

BIOG

」)为一家于英格兰及威尔斯组织公开上

市的信托。OrbiMed Capital LC(「

OrbiMed Capital

」)为BIOG的投资组合管理人。

OrbiMed Capital通过由Carl L. Gordon、Sven H. Borho及W. Carter Neild(彼等均放弃由

BIOG所持有股份的实益拥有权,惟其于其中的金钱利益(如有)除外)组成的管理

委员会行使投票及投资权力。概无BIOG的单一有限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相等

于或超过30%的BIOG股权。BIOG对全球生物科技公司的股票及相关证券进行多

元化投资。

Genesis、OrbiMed Advisors、BIOG、OrbiMed Capital、Carl L. Gordon、Sven H.

Borho及W. Carter Neild均为独立第三方。

高毅实体

上海高毅及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就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及华泰客户总回报

掉期而言)

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华泰资本投资」)将作为背对背总回报掉期交易(「华

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的单一交易对手,该交易将由华泰资本投资及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就最终客户(「最终客户(高毅)」)发出及全额融资的总回

报掉期订单(「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而订立,据此,华泰资本投资会将其所获配

售发售股份的全部经济回报及亏损转移予最终客户(高毅)。华泰资本投资将按非

酌情基准持有发售股份,以对冲与最终客户(高毅)所下达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订

单有关的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并将透过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及华泰客户

总回报掉期将发售股份的全部经济回报及亏损最终转移予最终客户(高毅),惟须

支付惯常费用及佣金。华泰资本投资将不会参与有关发售股份的任何经济回报,

亦不会承担任何经济亏损。于华泰资本投资、本公司及联席保荐人订立基石协议

日期起至上市日期起六个月当日止的禁售期届满后,最终客户(高毅)可自行酌情

决定要求提前终止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于最终客户(高毅)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

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时,华泰资本投资将相应终止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并在

二级市场出售发售股份,而最终客户(高毅)将根据华泰背对背总客户回报掉期及

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的条款及条件,以现金收取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的最终结

算金额。华泰资本投资不会在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的期间内行使发售股份的

投票权。

于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及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的期间,华泰资本投资可

继续在其托管账户中持有发售股份,或在主要经纪账户中持有部分或全部发售

股份以作符合市场惯例的借股用途,以降低其财务成本,惟发售股份的经济利益

最终转移予最终客户(高毅)。

据华泰资本投资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最终客户(高毅)各自为(i)

本公司、其关连人士或联系人;及(i)华泰资本投资及与华泰资本投资属同一集

团的成员公司的独立第三方。


基石投资者

华泰资本投资为华泰证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华泰证券的股份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601688)及联交所(股份代号:6886)上市,其全球存托凭证

则於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LON:HTSC)。

华泰资本投资最终客户(高毅)为由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高毅」)全权管理的若干投资基金。上海高毅为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从

事资产管理及投资管理,主要专注于投资二级市场。由上海高毅管理的若干投资

基金就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3750)的基石投资

订立delta-one场外掉期交易,并承担全部经济回报及损失。上海高毅持有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上海高毅的管理合伙人为

上海高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毅投资」)。Perseverance Aset Management(定义见

下文)为上海高毅的联属公司(统称「高毅实体」)。经上海高毅确认,概无单一最

终实益拥有人于最终客户(高毅)各自持有30%或以上权益。

Perseverance Aset Management

Perseverance A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Perseverance

Aset Management

」)全权担任不超过4个投资基金及╱或独立管理账户(统称

Perseverance

基金」)的投资顾问或投资经理。概无单一最终实益拥有人于

Perseverance基金各自持有30%或以上权益。Perseverance Aset Management为于

2018年10月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持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颁发的

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Perseverance Aset Management由Perseverance A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全资拥有,而Perseverance A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主要

从事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服务且为独立第三方。由Perseverance Aset Management

担任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人的若干投资基金作为基石投资者投资于宁德时代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3750)及先瑞达医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代码:6669)。Perseverance Aset Management正作为投资顾问或投资经

理代表Perseverance基金与本公司订立基石投资协议。

TruMed Healthcare Master Fund

TruMed Health Inovation Fund LP

(统称「

TruMed

」)

TruMed Healthcare Master Fund为专注医疗健康的汇集投资基金,其投资经理

为真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真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王婷女士控制。除王婷女士

(于TruMed Healthcare Master Fund最终实益拥有30%以上权益且为独立第三方)外,

余下投资者各自持有TruMed Healthcare Master Fund不超过30%权益。

TruMed Health Inovation Fund LP为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合伙

企业,且为主要投资医疗健康股权的汇集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为TruMed Health

Inovation Fund GP Limited,其由王婷女士控制。TruMed Health Inovation Fund LP拥

有超过20名有限合伙人。概无有限合伙人于TruMed Health Inovation Fund LP持有

30%或以上权益。


基石投资者

Huang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

Huang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由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腾讯」)全资拥有,而腾

讯为一家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00700(港币柜台)及80700(人民币柜台)。

腾讯主要于中国从事提供通讯、社交、数字内容、游戏、市场推广、金融科技及

云服务。Huang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及腾讯均为独立第三方。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统称「易方达基金」)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为中国领先的综合资产管理

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为获中国有关部门核准的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目

标为全球医疗保健行业具有竞争优势的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为代表其相关客

户管理资产的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的股东包括(1)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最终拥有);(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其于联

交所(股份代号:1776)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000776)上市;及(3)盈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由何剑锋最终拥有),以上股东各自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持有22.65%

权益并属独立第三方。概无易方达基金管理的余下股东拥有其30%或以上股权。

根据相关基石投资协议,认购发售股份无须广发证券股东、联交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批准。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香港」)为易方达基金管理的

全资附属公司。易方达基金香港于2008年8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易方达基金香港

获证监会发牌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

产管理)受规管活动。易方达基金香港为其母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的全球投资及

业务平台。作为易方达基金管理的海外窗口公司,易方达基金香港策略性地将中

国与海外市场连接。易方达基金香港利用易方达基金管理的投资及研究能力以

及于海外市场的竞争优势,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易方达基金管理及易方达基金香港(作为代表若干客户的代理的投资经理)

将获配发及发行的发售股份将由客户代表(据本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及易方达

基金香港所深知,其为独立第三方)酌情持有。


基石投资者

Foresight Global Superior Choice SPC-Global Superior Choice Fund 1 SP(「Foresight

Funds GSC Fund 1」)及Foresight Global Superior Choice SPC-Vision Fund 1 SP(「Vision

Fund 1」)

Foresight Funds GSC Fund 1及Vision Fund 1(统称「Foresight Funds」)均为Foresight

Global Superior Choice SPC(于2016年10月17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子基金及独

立第三方。Foresight Funds目前由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睿远基

金(香港)有限公司(「睿远香港」)全权管理。睿远香港于2022年4月26日在香港注册

成立,自2023年3月24日起成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持牌法团,可从事第4类(就

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Foresight Funds的投资顾问睿远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位于上海,为由陈光明(为独立第三方,持有其49.92%权益)创立的资

产管理公司。概无任何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持有Foresight

Funds 30%以上的权益。

Sage Partners

Sage Partners Master Fund(「Sage Partners」)为于开曼群岛注册的全权管理基金。

Sage Partners运用基于长期基本面的方针,主要专注于医疗健康相关领域的投资

机遇。概无Sage Partners Master Fund的投资者持有其30%或以上权益。Sage Partners

Master Fund由Sage Partners Limited管理,而Sage Partners Limited获证监会发牌从事

第9类受规管活动。据本公司所深知、全悉及确信,Sage Partners Master Fund及Sage

Partners Limited连同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汉康实体

Hankang Biotech Fund I, L.P.为于开曼群岛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由Hankang

Biotech I, LC管理,而Hankang Biotech I, LC由张媚钗女士最终拥有。Hankang

Biotech Fund I, L.P.由有限合伙人Carob Investment Pte Ltd持有约37.23%权益,概无

其他有限合伙人持有其30%或以上权益。Splendid Biotech Fund L.P.为于开曼群岛成

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由Pole Star Biotech LC管理,而Pole Star Biotech LC由张媚钗

的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苑全红最终拥有。Splendid Biotech Fund L.P.的唯一

有限合伙人为Carob Investment Pte Ltd。Carob Investment Pte Ltd由GIC (Ventures) Pte.

Ltd.全资拥有,而GIC (Ventures) Pte. Ltd.为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的联属公司。

GIC为于1981年成立的全球投资公司,管理新加坡的外汇储备。Hankang Biotech

Fund I, L.P.及Splendid Biotech Fund L.P.、Hankang Biotech I, LC及Pole Star Biotech

LC各自均于汉康资本旗下营运。汉康资本为致力于医药及生物科技行业的风险

投资基金,以赋能医药创新、守护人类健康为使命。


基石投资者

下表载列基石配售的详情:

基于发售价

31.60

港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下限)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获悉数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获悉数行使

基石投资者投资额

(1)

发售

股份数目

(2)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百万美元)

LVC

实体

13.003,229,20010.07%1.71%8.76%1.67%8.76%1.67%7.62%1.62%

-Loyal Valey Fund I5.001,242,0003.87%0.66%3.37%0.64%3.37%0.64%2.93%0.62%

-Golden Valey Global Limited4.00993,6003.10%0.53%2.70%0.51%2.70%0.51%2.34%0.50%

-Golden Valey Value Select

Master Fund4.00993,6003.10%0.53%2.70%0.51%2.70%0.51%2.34%0.50%

高毅实体

10.002,484,0007.75%1.32%6.74%1.28%6.74%1.28%5.86%1.25%

-上海高毅及华泰资本投资(就

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及

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

而言)8.001,987,2006.20%1.05%5.39%1.03%5.39%1.03%4.69%1.00%

-Perseverance Aset Management2.00496,8001.55%0.26%1.35%0.26%1.35%0.26%1.17%0.25%

TruMed10.002,484,0007.75%1.32%6.74%1.28%6.74%1.28%5.86%1.25%

-TruMed Healthcare Master Fund0.55136,6000.43%0.07%0.37%0.07%0.37%0.07%0.32%0.07%

-TruMed Health Inovation Fund

LP9.452,347,4007.32%1.24%6.37%1.21%6.37%1.21%5.54%1.18%

OrbiMed10.002,484,0007.75%1.32%6.74%1.28%6.74%1.28%5.86%1.25%

-Genesis6.251,552,5004.84%0.82%4.21%0.80%4.21%0.80%3.66%0.78%

-BIOG3.75931,5002.91%0.49%2.53%0.48%2.53%0.48%2.20%0.47%

Huang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8.001,987,2006.20%1.05%5.39%1.03%5.39%1.03%4.69%1.00%

易方达基金

7.001,738,8005.42%0.92%4.72%0.90%4.72%0.90%4.10%0.87%

-易方达基金管理6.151,527,7004.77%0.81%4.14%0.79%4.14%0.79%3.60%0.77%

-易方达基金香港0.85211,1000.66%0.11%0.57%0.11%0.57%0.11%0.50%0.11%

Foresight Funds5.001,241,9003.87%0.66%3.37%0.64%3.37%0.64%2.93%0.62%

-Foresight Funds GSC Fund 1 1.95484,3001.51%0.26%1.31%0.25%1.31%0.25%1.14%0.24%

-Vision Fund 13.05757,6002.36%0.40%2.06%0.39%2.06%0.39%1.79%0.38%

Sage Partners4.00993,6003.10%0.53%2.70%0.51%2.70%0.51%2.34%0.50%

汉康实体

2.00496,8001.55%0.26%1.35%0.26%1.35%0.26%1.17%0.25%

-Hankang Biotech Fund I, L.P.1.00248,4000.77%0.13%0.67%0.13%0.67%0.13%0.59%0.12%

-Splendid Biotech Fund L.P.1.00248,4000.77%0.13%0.67%0.13%0.67%0.13%0.59%0.12%

附注:

  1. 、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并将

按本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汇率换算为港元。

  1. 。根据「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

发售的资料-汇率换算」一节所载汇率计算。


基石投资者

基于发售价

33.30

港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中位数)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获悉数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获悉数行使

基石投资者投资额

(1)

发售

股份数目

(2)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百万美元)

LVC

实体

13.003,064,4009.56%1.63%8.31%1.58%8.31%1.58%7.23%1.54%

-Loyal Valey Fund I5.001,178,6003.68%0.63%3.20%0.61%3.20%0.61%2.78%0.59%

-Golden Valey Global Limited4.00942,9002.94%0.50%2.56%0.49%2.56%0.49%2.22%0.47%

-Golden Valey Value Select

Master Fund4.00942,9002.94%0.50%2.56%0.49%2.56%0.49%2.22%0.47%

高毅实体

10.002,357,2007.35%1.25%6.39%1.22%6.39%1.22%5.56%1.19%

-上海高毅及华泰资本投资(就

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及

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

而言)8.001,885,8005.88%1.00%5.12%0.98%5.12%0.98%4.45%0.95%

-Perseverance Aset Management2.00471,4001.47%0.25%1.28%0.24%1.28%0.24%1.11%0.24%

TruMed10.002,357,2007.35%1.25%6.39%1.22%6.39%1.22%5.56%1.19%

-TruMed Healthcare Master Fund0.55129,6000.40%0.07%0.35%0.07%0.35%0.07%0.31%0.07%

-TruMed Health Inovation Fund

LP9.452,227,6006.95%1.18%6.04%1.15%6.04%1.15%5.25%1.12%

OrbiMed10.002,357,1007.35%1.25%6.39%1.22%6.39%1.22%5.56%1.19%

-Genesis6.251,473,2004.60%0.78%4.00%0.76%4.00%0.76%3.48%0.74%

-BIOG3.75883,9002.76%0.47%2.40%0.46%2.40%0.46%2.09%0.44%

Huang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8.001,885,8005.88%1.00%5.12%0.98%5.12%0.98%4.45%0.95%

易方达基金

7.001,650,0005.15%0.88%4.48%0.85%4.48%0.85%3.89%0.83%

-易方达基金管理6.151,449,7004.52%0.77%3.93%0.75%3.93%0.75%3.42%0.73%

-易方达基金香港0.85200,3000.62%0.11%0.54%0.10%0.54%0.10%0.47%0.10%

Foresight Funds5.001,178,5003.68%0.63%3.20%0.61%3.20%0.61%2.78%0.59%

-Foresight Funds GSC Fund 1 1.95459,6001.43%0.24%1.25%0.24%1.25%0.24%1.08%0.23%

-Vision Fund 13.05718,9002.24%0.38%1.95%0.37%1.95%0.37%1.70%0.36%

Sage Partners4.00942,9002.94%0.50%2.56%0.49%2.56%0.49%2.22%0.47%

汉康实体

2.00471,4001.47%0.25%1.28%0.24%1.28%0.24%1.11%0.24%

-Hankang Biotech Fund I, L.P.1.00235,7000.74%0.13%0.64%0.12%0.64%0.12%0.56%0.12%

-Splendid Biotech Fund L.P.1.00235,7000.74%0.13%0.64%0.12%0.64%0.12%0.56%0.12%

附注:

  1. 、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并将

按本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汇率换算为港元。

  1. 。根据「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

发售的资料-汇率换算」一节所载汇率计算。


基石投资者

基于发售价

35.00

港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上限)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获悉数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

假设超额配股权

获悉数行使

基石投资者投资额

(1)

发售

股份数目

(2)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发售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占全球发售

完成后

已发行

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百万美元)

LVC

实体

13.002,915,5009.10%1.55%7.91%1.51%7.91%1.51%6.88%1.47%

-Loyal Valey Fund I5.001,121,3003.50%0.59%3.04%0.58%3.04%0.58%2.65%0.56%

-Golden Valey Global Limited4.00897,1002.80%0.48%2.43%0.46%2.43%0.46%2.12%0.45%

-Golden Valey Value Select

Master Fund4.00897,1002.80%0.48%2.43%0.46%2.43%0.46%2.12%0.45%

高毅实体

10.002,242,7007.00%1.19%6.08%1.16%6.08%1.16%5.29%1.13%

-上海高毅及华泰资本投资(就

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及

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

而言)8.001,794,2005.60%0.95%4.87%0.93%4.87%0.93%4.23%0.90%

-Perseverance Aset Management2.00448,5001.40%0.24%1.22%0.23%1.22%0.23%1.06%0.23%

TruMed10.002,242,7007.00%1.19%6.08%1.16%6.08%1.16%5.29%1.13%

-TruMed Healthcare Master Fund0.55123,3000.38%0.07%0.33%0.06%0.33%0.06%0.29%0.06%

-TruMed Health Inovation Fund

LP9.452,119,4006.61%1.12%5.75%1.10%5.75%1.10%5.00%1.07%

OrbiMed10.002,242,7007.00%1.19%6.08%1.16%6.08%1.16%5.29%1.13%

-Genesis6.251,401,7004.37%0.74%3.80%0.72%3.80%0.72%3.31%0.70%

-BIOG3.75841,0002.62%0.45%2.28%0.43%2.28%0.43%1.98%0.42%

Huang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8.001,794,2005.60%0.95%4.87%0.93%4.87%0.93%4.23%0.90%

易方达基金

7.001,569,9004.90%0.83%4.26%0.81%4.26%0.81%3.70%0.79%

-易方达基金管理6.151,379,3004.30%0.73%3.74%0.71%3.74%0.71%3.25%0.69%

-易方达基金香港0.85190,6000.59%0.10%0.52%0.10%0.52%0.10%0.45%0.10%

Foresight Funds5.001,121,3003.50%0.59%3.04%0.58%3.04%0.58%2.65%0.56%

-Foresight Funds GSC Fund 1 1.95437,3001.36%0.23%1.19%0.23%1.19%0.23%1.03%0.22%

-Vision Fund 13.05684,0002.13%0.36%1.86%0.35%1.86%0.35%1.61%0.34%

Sage Partners4.00897,1002.80%0.48%2.43%0.46%2.43%0.46%2.12%0.45%

汉康实体

2.00448,4001.40%0.24%1.22%0.23%1.22%0.23%1.06%0.23%

-Hankang Biotech Fund I, L.P.1.00224,2000.70%0.12%0.61%0.12%0.61%0.12%0.53%0.11%

-Splendid Biotech Fund L.P.1.00224,2000.70%0.12%0.61%0.12%0.61%0.12%0.53%0.11%

附注:

  1. 、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并将

按本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汇率换算为港元。

  1. 。根据「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

发售的资料-汇率换算」一节所载汇率计算。


基石投资者

先决条件

各基石投资者根据各自的基石投资协议认购发售股份的责任待(其中包括)

以下交割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

(a) 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的包销协议在不迟于该等包销协议所指定的

日期及时间前订立并成为有效及无条件(根据其各自的原条款或其后

经订约方同意豁免或修改),且上述包销协议均未被终止:

(b) 发售价已由本公司与联席保荐人(为本身及代表资本市场中介人及包

销商)协定;

(c)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已批准已发行股份、根据全球发售将予发行的股份(包

括基石配售项下的股份及其他适用的豁免及同意以及根据发售量调整

权及超额配股权可能发行的任何股份)上市及买卖,且有关批准、许可、

豁免或同意于股份在联交所开始买卖前并无被撤回;

(d) 概无任何政府机关制定或颁布任何法律或法规禁止完成全球发售或基

石投资协议中拟进行的交易,且概无主管司法辖区的法院颁令或禁令

阻止或禁止完成该等交易;及

(e) 基石投资者根据各自的基石投资协议作出的相关声明、保证、承诺及

确认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截至基石投资协议日期)及将属(截至上市

日期)准确及真实,并无误导成分,且相关基石投资者并无严重违反任

何基石投资协议。

有关基石投资者的限制

各基石投资者已同意,未经本公司及联席保荐人各自事先书面同意,其不

会于自上市日期(包括当日)起计六个月期间(「禁售期」)内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以

任何方式出售任何发售股份或于持有该等发售股份的任何公司或实体中的任何

权益,惟若干有限情况除外,例如向其任何将受有关基石投资者相同责任所约束

(包括禁售期限制)的全资附属公司作出转让。


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未来计划

有关我们未来计划的详情,见「业务-我们的策略」。

所得款项用途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以及发售价为每股H股33.30港元

(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每股H股31.60港元至35.00港元的中位数),经扣除我们就全

球发售已付及应付的包销佣金、费用及其他估计开支,我们估计将收取全球发售

所得款项净额约967.7百万港元。

我们目前拟将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用作以下用途,但可根据不断发展的

业务需求及持续变化的市况作出更改:

  • %(或629.0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临床阶段候选药物正在进行及

计划进行的临床开发及监管事务,其中:

o 约46.0%(或445.2百万港元)将用于为我们的核心产品LBL-024的持

续临床开发及监管事务提供资金,包括:

■ 约5.3%(或51.3百万港元)将用于LBL-024单药疗法(针对后线

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我们于2024年7

月在中国启动对过往化疗失效的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进

行LBL-024单药疗法的单臂注册临床试验。视乎临床进展及

监管沟通,我们预期至2026年第三季度完成该试验,并向

NMPA提交LBL-024的首个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并预

计至2027年第二季度获得有条件批准;

■ 约15.9%(或153.9百万港元)将用于LBL-024联合化疗(针对一

线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小细胞肺癌)正在进行及计划进行的

临床试验。我们于2024年1月在中国启动LBL-024联合依托

泊苷及铂类化疗的Ib/I期研究,以研究晚期肺外神经内分泌

癌及小细胞肺癌的一线治疗。我们已于2024年5月完成该研

究的Ib期并预期于2025年第四季度结束I期,其后我们拟于

2026年第二季度启动该联合疗法的注册临床试验。我们计

划于2029年就肺外神经内分泌癌及小细胞肺癌的一线治疗

向NMPA提交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及


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 约24.8%(或240.0百万港元)将用于LBL-024联合标准疗法(针

对适应症扩展)计划进行的临床试验。我们正在积极研究

LBL-024在其他存在巨大治疗缺口的大癌种方面的治疗潜力,

包括胆道癌、非小细胞肺癌、食管鳞状细胞癌、肝细胞癌、

胃癌及其他实体瘤。我们已于2024年9月获得NMPA的IND批

准,可进行LBL-024联合标准疗法用于一线治疗该等癌症适

应症的I期试验,并计划于2025年下半年就首个适应症招募

首名患者。

有关更多详情,见「业务-我们的候选药物-我们的临床阶

段候选药物-LBL-024(PD-L1/4-1B双特异性抗体)-我们的

核心产品-临床开发计划」。

o 约19.0%(或183.9百万港元)将用于为我们的主要产品(包括LBL-

034、LBL-033及LBL-007)的持续临床开发及监管事务提供资金:

■ 约11.7%(或113.2百万港元)将用于LBL-034(针对多发性骨髓

瘤)在中国正在进行及计划进行的临床试验。我们于2023年

11月在中国启动了LBL-034单药疗法治疗复发性╱难治性多

发性骨髓瘤的I/I期试验。我们预期至2025年第二季度完成

I期试验的患者入组。视乎临床结果,我们计划就单臂注册

临床试验咨询CDE。若与监管机关达成一致,我们的目标是

至2026年下半年完成单臂注册临床试验并提交首个生物制

品许可申请(BLA)。有关更多详情,见「业务-我们的候选

药物-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LBL-034(GPRC5D/CD3双

特异性抗体)-我们的主要产品-临床开发计划」;及

■ 约7.3%(或70.6百万港元)将用于LBL-033及LBL-007在中国正

在进行的临床试验及任何未来临床开发。我们于2023年4月

在中国启动LBL-033单药疗法治疗卵巢癌、宫颈癌、非小细

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的I/I期临床试验,预期至2025年第三

季度结束该研究的I期。此外,我们于2022年9月在中国启动

LBL-007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及╱或化疗用于一线治疗鼻咽癌

及其他实体瘤的Ib/I期试验,并于2024年1月完成患者入组。

我们预期于2025年第三季度完成该研究。有关更多详情,见

「业务-我们的候选药物-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药物-LBL-

033(MUC16/CD3双特异性抗体)-我们的主要产品-临床开

发计划」及「业务-我们的候选药物-我们的临床阶段候选

药物-LBL-007(LAG3单克隆抗体)-我们的主要产品-临床

开发计划」。


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我们执行灵活应变的临床开发策略,并可能根据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

进展及结果,不时就每款候选药物临床试验的不同适应症或其他方面评估

及调整优先次序及资金分配,而分配予每款候选药物的所得款项比例将大

致保持稳定。因此,每款候选药物的各项适应症、临床试验及╱或商业化计

划所获分配的所得款项净额比例及金额可能有所变动。

  • %(或145.2百万港元)将用于提升我们的临床前资产、扩展我们

的现有管线及优化我们的技术平台:

o 约4.2%(或40.6百万港元)将用于资助我们的临床前资产(包括

LBL-054-ADC、LBL-054-TCE、 LBL-058、 LBL-061、LBL-043、LBL-

049及LBL-047)自发现起至IND准备阶段的持续研发;

o 约5.8%(或56.1百万港元)将用于资助新候选药物(特别是有关T-cel

engager、ADC或针对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探索及开发;及

o 约5.0%(或48.4百万港元)将用于进一步增强我们的专有技术平台,

以及开发更多以抗体为基础并能够设计多药物类型肿瘤免疫疗

法的平台,如常见的轻链双特异性抗体、双功能融合蛋白及ADC

平台。见「业务-我们的平台-药物发现及临床前开发-专有技术

平台」。

  • %(或96.8百万港元)将主要用于提升我们的产能,其次用于候选

药物获批销售后的商业化。

为满足商业化后对候选药物日益增长的需求,我们计划继续与知名

CDMO合作,以补足我们内部中试生产能力。同时,我们正在考虑扩大

我们的产能,特别是在原液方面。根据我们的轻资产战略,我们计划

在商业化的初始阶段租赁完善的生产基地,并在这些基地建设每年可

供应达8,000L抗体药物的生产线。完成有关升级后,我们预计年产能

将提高至40批次的2,000L散装原料药。

预计我们的候选药物最早将于2027年实现商业化,我们计划首先与合

资格且经验丰富的合约销售组织合作推广及营销我们的产品,利用他

们广泛的销售网络及分销渠道实现快速的市场覆盖。预期我们聘请的

该等合约销售组织将覆盖中国的主要省份及直辖市,主要负责销售及

推广我们的商业化药物,并向市场宣传该等药物的优势。


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 %(或96.8百万港元)将用于营运资金及一般企业用途。

倘发售价定为高于或低于本招股章程所述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中位数,上

述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的分配将按比例进行调整。

倘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假设发售价为每股H股33.30港

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中位数),我们将收取所得款项净额约1,294.7百万港元。

倘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我们拟按上述比例将额外所得款项

净额用作上述用途。

倘所得款项净额不足以拨付上文所载用途,我们拟透过营运所得现金、合

作交易、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等多种途径筹集余款。

倘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未即时用作上述用途且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情

况下,我们只会把有关资金以短期存款形式存入持牌银行或认可金融机构(定义

见证券及期货条例或其他司法权区的适用法律法规)。倘上述所得款项拟定用途

发生任何重大变动,我们将适时刊发公告。


香港包销商

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

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包销安排

香港公开发售

香港包销协议

根据香港包销协议,本公司按本招股章程所载条款及条件并在其规限下,

按发售价初步提呈发售3,205,500股香港发售股份(可予调整)供香港公众人士认购。

待(a)联交所批准本招股章程所述根据全球发售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H股(包

括因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任何额外H股)上市及买卖,

及(b)香港包销协议所载的若干其他条件获达成后,香港包销商已个别同意根据

本招股章程及香港包销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按其各自适用的比例认购或促使认

购香港公开发售下目前提呈发售但未获承购的香港发售股份。

香港包销协议须待(其中包括)国际包销协议获签署、成为无条件且并未根

据其条款予以终止后,方可作实。

终止理由

倘于上市日期上午八时正前发生以下任何事件,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为

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销商)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时终止香港包销协议:

(a) 下列事件发展、发生、存在或生效:

(i) 出现于或直接或间接影响香港、中国、美国、英国、欧盟(或其任

何成员国)、日本、新加坡或与本集团相关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统

称「有关司法权区」)的性质属不可抗力的任何事件或连串地方、

全国、区域或国际事件或情况(包括任何政府行为、宣布全国、区

域或国际进入紧急状态或战争、灾难、危机、疫症及大流行疫症(包


括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2019新型冠状病毒病(COVID-19)、

H1N1、H5N1及该等相关╱变异病毒株及该等疾病的爆发、升级、

变异或恶化),或运输中断或延误、疾病爆发、升级、变异或恶化、

经济制裁、劳资纠纷、罢工、停工、火灾、爆炸、水灾、海啸、地

震、火山爆发、内乱、暴动、扰乱公共秩序、战争行为、敌对事件

爆发或升级(不论有否宣战)、天灾或恐怖主义活动(不论是否有

组织承认责任);或

(i) 出现于或直接或间接影响任何有关司法权区的任何地方、全国、

区域或国际的金融、经济、政治、军事、工业、法律、财政、监管、

货币、信贷或市场状况、外汇管制或任何货币或交易结算系统(包

括股票及债券市场、货币及外汇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及信贷

市场的状况)的任何变动或任何涉及预期变动的发展,或导致或

可能导致或代表任何变动或涉及预期变动的发展的任何事件或

连串事件或情况;或

(i) 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东京

证券交易所或伦敦证券交易所对证券或证券买卖全面实施任何

禁令、暂停或限制(包括施加或规定任何最低或最高价格限制或

价格范围);或

(iv) 于香港(由财政司长或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定义

见香港包销协议)实施)、中国、纽约(于联邦或纽约州层面或其他

主管机关实施)、伦敦、新加坡、欧盟(或其任何成员国)、日本或

任何其他有关司法权区全面禁止任何商业银行活动,或于任何有

关司法权区的商业银行或外汇买卖或证券交收或结算服务、程序

或事宜出现任何中断情况;或

(v) 任何新法律(定义见香港包销协议)或现有法律(或任何法院或其

他主管机关的诠释或援用)的任何变动或任何涉及预期变动的发

展或可能导致变动或涉及预期变动的发展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在

各情况下出现于或影响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或

(vi) 根据任何制裁法律或法规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实施制裁,或在

香港、中国或任何其他有关司法权区撤回于香港包销协议日期存

在的贸易特权;或


(vi) 出现于或影响任何有关司法权区的税项(定义见香港包销协议)

或外汇管制、货币汇率或外商投资规例的变动或涉及预期变动的

发展(包括港元或人民币兑任何外国货币大幅贬值、香港货币价

值与美国货币价值挂钩的机制改变),或在任何有关司法权区实

施任何外汇管制;或

(vi) 任何第三方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董事或任何监事威胁

提出或提出任何诉讼、争议、法律行动或申索、监管调查或行动;

(ix)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董事或任何监事违反上市规则或适

用法律;或

(x) 除获得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事先书面同意外,本公司根据

公司条例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或上市规则或联交所及╱

或证监会的任何规定或要求刊发或须刊发本招股章程(或就拟发

售及销售H股发出或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的任何补充或修订本;

(xi) 本招股章程「风险因素」一节所载任何风险的任何变动、涉及预

期变动的发展或实质发生;或

(xi) 任何债权人就偿还或支付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债务或本

集团任何成员公司须承担的任何债务于有关债务到期日之前提

出有效要求,或本集团该成员公司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不论如

何产生,亦不论是否属于针对任何人士的任何保险或申索的标

的);或

(xi) 颁布命令或提出呈请要求将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本公司除外)

清盘或清算,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本公司除外)与其债权人订

立任何妥协或安排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本公司除外)订立安

排计划或将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本公司除外)清盘的任何决议案,

或委任临时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接管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本

公司除外)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本

公司除外)发生任何同类事项;或


(xiv) 任何有关司法权区的主管机关或政治机构或组织(尤其包括中国

证监会及其地方分支和代表办事处)针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

名列本招股章程的任何董事或监事或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启动

任何调查或其他行动,或宣布有意针对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他行

动;或

(xv) 发售文件(定义见香港包销协议)(或就拟发售及销售发售股份使

用的任何其他文件)、中国证监会备案文件(定义见香港包销协议)

或全球发售的任何方面不遵守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

而在个别或整体情况下,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

香港包销商)全权及绝对认为(1)已经或将会或可能对本集团整体的资

产、负债、业务、一般事务、管理、前景、股东权益、溢利、亏损、经营

业绩、状况或情况(财务或其他方面)或表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2)

已经或将会或可能对全球发售的成功或市场推广或香港公开发售项下

发售股份的申请水平或分销或国际发售的踊跃程度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或(3)导致或将会或可能导致履行或执行香港包销协议的任何部分

或香港公开发售或全球发售的任何部分或交付发售股份或以本招股章

程拟定方式进行或推广全球发售变得不明智、不合宜、不可行或不可

能;或(4)已经、将会或可能导致香港包销协议的任何部分(包括香港公

开发售及╱或全球发售的包销)不可行或未能根据其条款履行,或妨碍

或延迟根据全球发售或其包销处理申请及╱或付款;或

(b) 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已获悉:

(i) 载于任何发售文件、正式通告、操作文件(定义见香港包销协议)、

整体协调人公告(定义见香港包销协议)、初步发售通函(定义见

香港包销协议)及╱或由本公司或其代表就香港公开发售所发行

或使用的任何通知、公告、广告、通讯或其他文件(包括其任何补

充或修订本)(统称「发售相关文件」)的任何陈述,于刊发时即已

或已经于任何重大方面变得失实、不准确或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成

份,或载于任何发售相关文件的任何预测、估计、意见表达、意

向或期望并非基于合理依据公平诚实作出,或(如适用)参照当时

存在的事实及情况基于合理假设;或


(i) 已发生或已发现任何事宜,而该事宜于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发

生或被发现,将构成任何发售相关文件(包括其任何补充或修订本)

的重大遗漏或错误陈述;或

(i) 任何严重违反向香港包销协议、国际包销协议或基石协议(定义

见香港包销协议)任何订约方施加的任何责任或承诺(向任何联

席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

香港包销商或国际包销商施加的责任或承诺除外);或

(iv) 任何事件、行为或疏忽导致或可能导致任何弥偿方(定义见香港

包销协议)须根据香港包销协议的条文承担任何责任;或

(v)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一般事务、管理、前

景、股东权益、溢利、亏损、财产、经营业绩、状况或情况(财务

或其他方面)或表现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任何涉及预期重大

不利变动的发展;或

(vi) 任何违反保证人(定义见香港包销协议)于香港包销协议或国际

包销协议(如适用)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或发生或发现

任何事件或事项或有任何情况导致该等声明、保证及承诺中的任

一项于任何方面失实、不准确、不正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成分;

(vi) 名列本招股章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一节的董事长、任何

董事、任何监事或本公司任何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

(vi) 本公司、任何包销商及╱或任何前述者各自的联属人士因任何理

由而被禁止根据全球发售的条款进行发售、配发、发行或出售任

何H股(包括期权股份(定义见香港包销协议);或

(ix) 于上市日期或之前,除受惯常条件规限外,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拒

绝批准或未有批准全球发售项下将予发行或出售的H股(包括因

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或出售的任何额外H股)上市及买

卖,或倘获批准,有关批准其后遭撤回、附加条件(以惯常条件附

加除外)或收回;或


(x) 本公司撤回任何发售相关文件或全球发售;或

(xi) 须就刊发本招股章程发出同意的任何人士已撤回其关于在本招

股章程载入其名称的同意或关于刊发任何香港公开发售文件(定

义见香港包销协议)的同意;或

(xi) 名列本招股章程的董事或监事或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控可公

诉罪行或因法律的施行而被禁止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撤销参与管

理公司或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任何政府、政治、监管机关对

任何董事或任何监事(以其作为董事或监事的身份)展开任何行

动或任何政府、政治监管机关宣布有意采取任何有关行动;或

(xi) 颁布命令或提出呈请要求将本公司清盘或清算,或本公司与其债

权人订立任何妥协或安排或本公司订立安排计划或通过任何决

议案将本公司清盘,或委任临时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接管本

公司的全部或部分重大资产或业务,或本公司发生任何同类事项;

(xiv) 于累计投标过程中所下达或确认买卖指示的重大部分或任何基

石投资者根据与有关基石投资者签署的协议所作出投资承担被

撤回、终止或取消。

根据上市规则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

本公司作出的承诺

根据上市规则第10.08条,我们已向联交所承诺,除(a)根据全球发售以及发

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将予发行的发售股份,或(b)根据上市规则第

10.08条允许的情况外,自上市日期起计六个月内,我们将不会发行任何额外股份

或可转换为股本证券的证券(不论是否属于已上市类别)或订立任何有关发行的

协议(不论有关的股份或证券发行是否将于上市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完成)。


根据香港包销协议作出的承诺

本公司作出的承诺

除本公司根据全球发售(包括根据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或遵照上市

规则以其他方式发售及销售发售股份外,自香港包销协议日期起至上市日期后

满六个月当日(包括该日)止期间(「首六个月期间」),本公司谨此向联席保荐人、

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

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及香港包销商各自承诺,未经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调

人(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销商)事先书面同意,其不会及促使本集团各其他成员

公司不会:

(a) 提呈发售、配发、发行、出售、接纳认购、要约配发、发行或出售、订

约或同意配发、发行或出售、按揭、押记、质押、抵押、借出、授出或

出售任何期权、认股权证、合约或权利以认购或购买、授出或购买任

何期权、认股权证、合约或权利以配发、发行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或处置或增设产权负担(定义见香港包销协议)于或同意转让或处置

或增设产权负担于(不论直接或间接,有条件或无条件)或购回,任何

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或本集团有关其他成员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

证券(如适用)中的任何法定或实益权益,或前述任一项中的任何权益(包

括可转换或交换或行使为或代表有权收取任何股份或本集团有关其他

成员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或可购买任何股份或本集团有关其

他成员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的任何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的任何证

券),或就发行存托证券而将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或本集团有

关其他成员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如适用)寄存于托管处;或

(b) 订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向另一方全部或部分转让拥有(无论法定

或实益)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或本集团有关其他成员公司的任

何股份或其他证券(如适用)或任何前述的任何权益(包括可转换或交

换或行使为或代表有权收取任何股份或本集团有关其他成员公司的任

何股份或其他证券(如适用),或可购买任何股份或本集团有关其他成

员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如适用)的任何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的

任何证券)的任何经济后果;或

(c) 订立与上文(a)或(b)项所述任何交易有相同经济效益的任何交易;或

(d) 要约或同意或宣布有意进行上文(a)、(b)或(c)项所述任何交易,

在各情况下,不论上文(a)、(b)及(c)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是否以交付股份或本公司

其他证券或本集团有关其他成员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如适用)或以现金

或其他方式交收(不论有关股份或其他股份或证券或本集团有关其他成员公司的


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的发行会否于首六个月期间内完成)。为免生疑问,本承诺

不适用于本公司发行不可转换为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股本证券的任何

债务证券。

倘于自首六个月期间届满日期起六个月期间(「第二个六个月期间」),本公

司订立上文(a)、(b)或(c)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或要约或同意或宣布有意进行任何有

关交易,本公司将采取所有合理行动确保此举不会引致本公司证券出现混乱或

虚假市场。

各保证股东向联席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

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及香港包销商各自承

诺会促使本公司及本集团各其他成员公司遵守本文所载承诺。

保证股东作出的承诺

一致行动人士(即康博士、赖博士、礼至合伙 、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

LeadsTech Limited,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合共持有约19.61%股权,上市后则持有

16.28%股份(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统称「保证股东」)各自

共同及个别地向本公司、联席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联席

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及香港包销商

各自承诺,除根据全球发售(包括根据超额配股权)外,未经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

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销商)事先书面同意及除非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于

首六个月期间任何时间均不会及将促使相关登记持有人、以信托方式为其代持

的任何代名人或受托人以及其所控制的公司不会:

(a) 出售、要约出售、订约或同意出售、按揭、押记、质押、抵押、借出、授

出或出售任何期权、认股权证、合约或权利以购买、授出或购买任何

期权、认股权证、合约或权利以出售、授出或同意授出任何期权、权利

或认股权证以购买或认购、借出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或增设产权

负担,或同意转让或处置或增设产权负担于(不论直接或间接,有条件

或无条件)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或当中的任何法定或实益权益(包

括可转换或交换或行使为任何股份或代表可收取任何股份的权利,或

可购买任何股份的任何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的任何证券(「禁售证券」),

或就发行存托证券而将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寄存于托管处;或

(b) 订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向另一方全部或部分转让拥有任何禁售证

券的任何经济后果;或

(c) 订立与上文(a)或(b)项所述任何交易有相同经济效益的任何交易;或


(d) 要约或同意或宣布有意进行上文(a)、(b)或(c)项所述任何交易,

在各情况下,不论上文(a)、(b)及(c)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是否以交付股份或本公司

其他证券或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交收(不论有关股份或其他证券的交收或交付会否

于首六个月期间内完成)。

直至第二个六个月期间届满为止,倘其订立上文(a)、(b)或(c)段所述的任何

交易或要约或同意或宣布有意进行任何有关交易,其将采取所有合理行动,确保

其不会造成本公司证券出现混乱或虚假市场;而于香港包销协议日期后任何时

间直至上市日期后满12个月当日(包括该日),其将并将促使相关登记持有人、以

信托方式为其代持的任何代名人或受托人或其所控制的上述人士将,(a)于其质

押或押记任何禁售证券的情况下,即时以书面方式知会本公司、联席保荐人及整

体协调人有关质押或押记,连同如此质押或押记的禁售证券或本公司其他证券

数目;及(b)于其或相关登记持有人自任何承押人或承押记人收到将予处置任何

已质押或押记禁售证券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或证券权益)的口头或书面指示后,即

时以书面方式知会本公司、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有关指示。本公司谨此向整

体协调人、联席保荐人及香港包销商承诺,本公司自任何保证股东收到有关书面

资料后及于上市规则有所规定的情况下,将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告知联交所,

并以公告方式就有关资料作出公开披露。

为免生疑问,有关承诺不得阻止保证股东为取得真诚商业贷款而以认可机

构(定义见香港法例第155章银行业条例)为受益人质押或押记任何股份或本公司

其他股本证券(如适用)。尽管本文有任何规定,上述限制不适用于南京礼至企业

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引领生物有限公司、LeadsTech Limited权益的转让,前

提是有关转让(个别或共同)不得产生本文规定的相同效果。

国际发售

国际包销协议

就国际发售而言,预期我们将与(其中包括)整体协调人及国际包销商订立

国际包销协议。根据国际包销协议,国际包销商将在该协议所载的若干条件规限

下,个别同意自行购买或促使认购人或买家认购或购买根据国际发售提呈发售

的国际发售股份。请见本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国际发售」一段。


我们预期向国际包销商授出超额配股权,可由整体协调人(代表国际包销商)

于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即自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起计第30日)或

之前行使,以要求我们按发售价配发及发行最多合共4,808,100股额外H股(合共相

当于全球发售下初步可供认购发售股份约15%,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或

5,529,300股额外H股(相当于不超过根据全球发售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的15%,假

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以补足国际发售中的超额分配(如有)。请见本招

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超额配股权」一段。

佣金及开支

本公司将按所有发售股份(包括根据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将予发行

的发售股份)总发售价的3.5%支付包销佣金(「固定费用」)。本公司可全权及绝对

酌情就所有发售股份(包括根据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将予发行的发售股份)

支付最多为发售价1.5%的额外奖励费用(「酌情费用」)。故此,固定费用与应付酌

情费用的比率为68.95%:31.05%(基于酌情费用将获悉数支付)。就重新分配至国际

发售的未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而言,我们将按适用于国际发售的比率支付包销

佣金,且有关佣金将支付予相关国际包销商而非香港包销商。

各联席保荐人有权收取保荐费用400,000美元。总佣金及费用连同上市费用、

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会财局交易征费、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印刷

及我们应付与全球发售有关的其他开支,估计合共约为人民币90.95百万元(相当

于约99.67百万港元)(基于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33.30港元(即发售价范围的中位数),

并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

香港包销商于本公司的权益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香港包销商概无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拥有任何持股

权益,或拥有可购买或认购或提名他人购买或认购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证券的

任何权利或购股权(不论是否可依法强制执行),但其各自于香港包销协议及国际

包销协议项下的责任除外。

于全球发售完成后,香港包销商及其联属公司可能因履行其于香港包销协

议及╱或国际包销协议项下的责任而持有一部分股份。

联席保荐人的独立性

各联席保荐人均满足上市规则第3A.07条所载的独立性标准。


包销团成员的活动

香港包销商及国际包销商(统称「包销团成员」)及其联属人士可能各自个别

进行不构成包销或稳定价格流程的各种活动(进一步详情载于下文)。

包销团成员及其联属人士为与世界各国有联系的多元化金融机构。该等实

体为其本身及其他人士从事广泛的商业及投资银行、经纪、基金管理、交易、对

冲、投资及其他活动。包销团成员及其各自的联属人士于多种日常业务活动中,

可能为其本身及其客户购买、出售或持有一系列投资,及积极交易证券、衍生工

具、贷款、商品、货币、信贷违约掉期及其他金融工具。相关投资及交易活动可

能涉及或关于本公司及╱或与本公司有联系的人士及实体的资产、证券及╱或工

具,并可能包括就本集团的贷款及其他债务为对冲目的而订立的掉期及其他金

融工具。

就H股而言,包销团成员及其联属人士的活动可能包括担任H股买家及卖家

的代理人、以委托人身份(包括在全球发售中作为H股初始买家的借款人,而有关

融资或会以股份作担保)与该等买家及卖家进行交易、自营交易H股及进行场外

或上市衍生工具交易或上市或未上市证券交易(包括发行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衍

生认股权证等证券,而该等交易的有关资产为包括H股在内的资产)。该等交易可

能与选定交易对手以双边协议或交易方式进行。该等活动可能需要该等实体进

行涉及直接或间接购买及出售H股的对冲活动,而有关活动或会对H股的成交价

产生负面影响。相关活动可能于香港及全球其他地区进行,并可能导致包销团成

员及其联属人士于H股、包括股份在内的一篮子证券或指数、可能购买股份的基

金单位或有关上述任何一项的衍生工具中持有好仓及╱或淡仓。

就包销团成员或其联属人士于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发行任何以H

股为其基础证券的上市证券而言,有关交易所的规则可能要求该等证券的发行

人(或其联属人士或代理人之一)担任有关证券的庄家或流通量提供者,而于大多

数情况下,这亦将引致股份的对冲活动。

所有该等活动可能于本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一节所述的稳定价格期

间内及该期间结束后发生。该等活动可能影响股份的市价或价值、股份流通量或

成交量及股份的价格波幅,且无法估计每日发生有关活动的影响程度。


谨请注意,从事任何该等活动时,包销团成员将受若干限制,包括以下各项:

(a) 包销团成员(稳定价格操作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除外)一概不得于

公开市场或其他地方就分销发售股份进行任何交易(包括发行或订立

任何有关发售股份的期权或其他衍生工具交易),以便将任何发售股

份的市价稳定或维持在无相关活动下公开市场可能出现的市价;及

(b) 包销团成员须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关于市场

不当行为的条文,包括当中的禁止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股价及

操纵证券市场条文。

若干包销团成员或其各自的联属人士已不时提供且预期将于日后提供投资

银行、衍生工具及其他服务予本公司及其各联属人士,而有关包销团成员或其各

自的联属人士已就此收取或将收取惯常的费用及佣金。


全球发售的架构

全球发售

本招股章程为香港公开发售(作为全球发售的一部分)而刊发。H股于联交所

上市由联席保荐人保荐,而全球发售由整体协调人管理。联席保荐人已代表本公

司向联交所申请批准本招股章程所述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H股上市及买卖。

全球发售包括(可予重新分配以及视乎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行使与

否而定):

(i) 根据本节「香港公开发售」一段所述于香港初步提呈3,205,500股发售股

份(可按下文所述予以重新分配)的香港公开发售;及

(i) 依据第144A条或美国证券法登记规定的另一项可动用豁免向美国境内

的合资格机构买家以及依据S规例在美国境外以离岸交易方式初步提

呈28,848,900股发售股份(可按下文所述予以重新分配以及视乎发售量

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行使与否而定)的国际发售。

发售股份将相当于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并无计及

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约17%。倘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悉

数行使,发售股份将相当于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及本节「国际发售-发售量调整权」

及「国际发售-超额配股权」各段所载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后已发

行股本总额约21.31%。

投资者可:

(i) 根据香港公开发售申请香港发售股份;或

(i) 根据国际发售申请或表示有意申请(倘合资格如此行事)国际发售股份,

但不可同时申请两者。

香港公开发售可供香港公众人士以及香港机构及专业投资者认购。国际发

售将涉及依据第144A条或美国证券法登记规定的另一项可动用豁免向美国境内

的合格机构买家,以及依据S规例以离岸交易方式向香港及美国境外其他司法权

区的机构及专业投资者以及预期对国际发售股份有大量需求的其他投资者选择

性营销国际发售股份。国际包销商正征询有意投资者对购入国际发售股份的意向。

有意投资者将须指明拟按不同价格或特定价格购入国际发售项下国际发售股份

的数目。


全球发售的架构

将分别根据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提呈发售的香港发售股份及国际发售

股份数目或会按本节「香港公开发售-重新分配及回补」一段所述予以重新分配。

香港公开发售

初步提呈发售的股份数目

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开发售按发售价初步提呈发售3,205,500股H股(可按下文

所述予以重新分配)供香港公众人士认购,相当于全球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

32,054,400股H股10%。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香港公开发售

项下初步提呈发售的H股数目(可按下文所述予以重新分配)将相当于紧随全球发

售完成后已发行股本总额约1.70%。

在香港,预期散户投资者将透过香港公开发售申请香港发售股份,而寻求

国际发售股份的散户投资者(包括透过银行及其他机构提出申请的香港个人投资者)

在国际发售中不会获配发国际发售股份。

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以及联席保荐人可要求根据国际发售

获提呈发售H股及根据香港公开发售提出申请的任何投资者向整体协调人及联

席保荐人提供充分资料,以便其识别香港公开发售项下的有关申请,确保将该申

请从香港发售股份的任何申请中剔除。

香港公开发售须待本节「全球发售的条件」一段所载的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

分配

仅就分配目的而言,香港公开发售项下初步提呈发售以供认购的3,205,500

股H股(经计及于香港公开发售与国际发售之间分配的发售股份数目之任何重新

分配后)将等分为两组(任何奇数单位分配至甲组):甲组及乙组,两组股份均会

按公平基准配发予获接纳申请人。甲组股份将配发予已就香港发售股份获接纳

总认购额(不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

为5百万港元或以下的所有效申请,乙组股份将配发予已就香港发售股份获接

纳总认购额(不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

为5百万港元以上但不超过乙组总价值的所有效申请。


全球发售的架构

申请人务请注意,甲组的申请及乙组的申请可能有不同分配比例。倘其中

一组(而非两组)的香港发售股份认购不足,则多出的香港发售股份将转拨至另一

组,以满足该组的需求,并作出相应分配。申请人仅可获分配甲组或乙组而非两

组香港发售股份,并仅可于甲组或乙组申请香港发售股份。倘出现超额认购,根

据香港公开发售向投资者分配香港发售股份(就甲组及乙组两者而言)时,将按香

港公开发售所接获的有效申请水平而定。各组的分配基准或会因应各申请人有

效申请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香港发售股份的分配可能(如适用)包括

抽签形式,此将意味著部分申请人获分配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可能多于申请相

同数目的其他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而未中签的申请人可能不获分配任何香港

发售股份。

重新分配及回补

香港公开发售与国际发售之间的发售股份分配可予重新分配。上市规则第

18项应用指引第4.2段规定设立回补机制,其效用为在国际发售股份获悉数认购

或超额认购及股份认购达到香港公开发售项下订明的若干总需求量水平时,将

香港公开发售项下发售股份数目增加至全球发售项下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总数

的若干比例。

倘香港公开发售中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为香港公开发售项下可供认购香港

发售股份数目的(i) 15倍或以上但少于50倍,(i) 50倍或以上但少于100倍,及(i)

100倍或以上,则香港公开发售项下可供认购的香港发售股份总数将分别增加至

9,616,400股份(如属情况(i))、12,821,800股份(如属情况(i))及16,027,200股份

(如属情况(i)),分别相当于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前全球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

购发售股份总数不少于30%、40%及50%。

在各情况下,重新分配至香港公开发售的额外发售股份将在甲组与乙组之

间分配,而分配至国际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将按整体协调人认为适当的方式相

应调减。


全球发售的架构

除上文所规定的任何强制性重新分配外,香港公开发售中将予提呈发售的

发售股份及国际发售中将予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于若干情况下可由整体协调人

酌情决定于该等发售中重新分配。整体协调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将初步分配予国

际发售的发售股份重新分配至香港公开发售,以满足香港公开发售项下的有效

申请。具体而言,倘(i)国际发售未获悉数认购,而香港公开发售获悉数认购或超

额认购(不论倍数多少);或(i)国际发售获悉数认购或超额认购,香港公开发售亦

获悉数认购或超额认购,且香港公开发售中有效申请的发售股份数目低于香港

公开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股份数目的15倍,则整体协调人有权按其认为适当

的有关数目,将原本于国际发售中的国际发售股份重新分配至香港公开发售,但

根据联交所发布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4.14章,(i)有关重新分配后香港公开发售

项下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不得超过6,411,000股H股(相当于香港公开发售项

下初步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的两倍),及(i)最终发售价应定为指示性发售价

范围的下限(即每股发售股份31.60港元)。

倘香港公开发售未获悉数认购,则整体协调人有权按整体协调人认为适当

的有关比例,将所有或任何未获认购的香港发售股份重新分配至国际发售。

香港公开发售与国际发售之间发售股份的任何重新分配详情将于预期于

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刊发的全球发售结果公告内披露。

申请

香港公开发售的每名申请人亦将须在其递交的申请内作出承诺及确认,其

及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任何人士并无申请或认购或表示有意申请或认购,亦不

会申请或认购或表示有意申请或认购国际发售项下的任何发售股份,而倘上述

承诺及╱或确认遭违反及╱或失实(视情况而定)或其已经或将会获配售或分配国

际发售项下的发售股份,则该申请人的申请将不获受理。

重复或疑属重复申请及超过香港公开发售初步包含的3,205,500股H股的50%(即

1,602,700股香港发售股份)的任何申请将不获受理。


全球发售的架构

发售股份于联交所上市由联席保荐人保荐。香港公开发售的申请人或须于

申请时(视申请渠道而定)支付最高发售价每股H股35.00港元,另加就每股发售股

份应付的任何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倘

按本节「全球发售的定价」一段所述方式最终厘定的发售价低于最高发售价每股

发售股份35.00港元,则本公司将不计利息向获接纳申请人退还适当款项(包括多

缴申请股款应占的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

进一步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一节。

本招股章程所指的申请、申请股款或申请程序仅与香港公开发售有关。

国际发售

提呈发售的国际发售股份数目

我们根据国际发售初步提呈以供认购的国际发售股份数目将包括初步提呈

发售的28,848,900股发售股份,相当于全球发售项下发售股份约90%。视乎国际发

售与香港公开发售之间发售股份的任何重新分配,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

股权未获行使,国际发售股份将相当于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已发行股本总额约

15.30%。

分配

根据国际发售,国际包销商将依据第144A条或美国证券法登记规定的另一

项可动用豁免向美国境内的合资格机构买家,以及依据S规例以离岸交易方式向

香港及美国境外其他司法权区的机构及专业投资者以及预期对H股有大量需求

的其他投资者有条件配售国际发售股份。国际发售须待香港公开发售成为无条

件后,方可作实。

根据国际发售分配国际发售股份将由整体协调人厘定,并将基于多项因素

进行,包括需求量及时间、相关投资者于有关行业的投资产或股本资产总规模,

以及预期有关投资者于上市后会否增持及╱或持有或出售发售股份。有关分配可

能会向专业、机构及公司投资者作出,旨在透过分派发售股份,建立稳固的股东

基础,使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受惠。


全球发售的架构

整体协调人(代表包销商)可要求根据国际发售获提呈发售发售股份及根据

香港公开发售提出申请的任何投资者向整体协调人提供充分资料,以便其识别

香港公开发售中的相关申请,确保其被排除在香港公开发售项下的任何发售股

份分配外。

重新分配及回补

根据国际发售将予转拨的国际发售股份总数或会因本节「-香港公开发售-

重新分配及回补」一段所述的回补安排、全部或部分行使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

股权及╱或重新分配全部或任何未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至国际发售而变动。

发售量调整权

为使整体协调人可灵活地增加国际发售项下可供购买的发售股份数目以应

付额外市场需求,预期本公司将向国际包销商授出发售量调整权(可由整体协调

人全权酌情(代表国际包销商)于上市日期前第二个营业日或之前行使,并将于该

日后立即失效),以要求本公司按发售价配发及发行最多合共4,808,100股额外H股(相

当于根据全球发售初步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约15%,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

以补足国际发售的任何超额需求。

倘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据此发行的额外发售股份将相当于紧随全球

发售完成(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后我们的已发行股本约2.49%。

在考虑是否行使发售量调整权时,本公司及整体协调人将考虑多项因素,

其中包括:

(i) 有意的专业及机构投资者于国际发售的累计投标过程中所表现的踊跃

程度是否足以涵盖:

(a) 发售股份总数(即全球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与发售

量调整权获行使后的额外发售股份之和);及

(b) 超额配股权项下相应股份数目;

(i) 有意的专业及机构投资者于累计投标过程中表示准备购买发售股份的

价格;


全球发售的架构

(i) 投资者的质素,目的为建立稳固的专业机构及投资者股东基础,令本

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受益;及

(iv) 整体市况。

发售量调整权(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的摊薄影响载列如下:

发售量调整权

获行使前

(「原认购人」)

全球发售项下

已发行

H

股数目

发售量调整权

获行使前

原认购人所持有

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概约百分比

发售量调整权

获行使后

全球发售项下

已发行

H

股数目

发售量调整权

获行使后

原认购人所持有

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概约百分比

32,054,40017.00%36,862,50016.58%

发售量调整权不会用于稳定价格,亦不受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

定价格)规则的条文规限。发售量调整权将为超额配股权的补充。

倘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则自配售所配发及发行额外股份收取的额外

所得款项净额将根据本招股章程「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一节所披露的分配

方式按比例分配。

本公司将于其配发结果公告中披露发售量调整权是否已获行使及获行使的

程度,或将确认倘发售量调整权于定价日前仍未行使,其将告失效且于任何未来

日期不得行使。

超额配股权

就全球发售而言,预期本公司将向国际包销商授出超额配股权,可由整体

协调人(代表国际包销商)于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后最多30日内全权

及绝对酌情行使。根据超额配股权,整体协调人将有权要求本公司按发售价配发

及发行最多合共4,808,100股额外H股(合共相当于全球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的

发售股份数目约15%,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或5,529,300股额外H股(相当于


全球发售的架构

不超过根据全球发售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的15%,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以补足国际发售的超额分配(如有)。倘超额配股权获行使,本公司将会刊发公告。

倘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据此发行的额外国际发售股份

将相当于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20%。

稳定价格行动

稳定价格行动为包销商在若干市场为促进证券分销而采用的惯例。包销商

可于指定期间在二级市场竞投或购买新证券,以减慢及(如可能)防止证券的市价

下跌至低于发售价,从而达到稳定价格目的。于香港及若干其他司法权区,禁止

进行以降低市价为目的之活动,且进行稳定价格行动的价格不得超逾发售价。

就全球发售而言,稳定价格操作人、其联属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可

代表包销商,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于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

请截止日期后的有限期间内超额分配股份或进行卖空或任何其他稳定价格交易,

以将H股市价稳定或维持在高于公开市场现行价格的水平。在市场购买任何H股

将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进行。然而,稳定价格操作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

人士并无责任进行任何有关稳定价格活动。该等活动一经展开,将由稳定价格操

作人全权酌情进行并可随时终止。任何有关稳定价格活动须于递交香港公开发

售申请截止日期后30日内结束。可能超额分配的H股数目将不得超过超额配股权

项下可能发行及╱或出售的H股数目,即4,808,100股H股(相当于全球发售项下初

步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约15%,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或5,529,300股H股(相

当于不超过根据全球发售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的15%,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

行使)。

稳定价格行动将根据香港实施的有关稳定价格的法例、规则及规例进行。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香港法例第571W章)获准在

香港进行的稳定价格行动包括:(i)为防止或尽量减低H股市价下跌而作出超额分配;

(i)为防止或尽量减低股份市价下跌而出售或同意出售H股以建立淡仓;(i)根据

超额配股权购买或认购或同意购买或认购H股,以对根据上文(i)或(i)项所建立的

任何仓位进行平仓;(iv)仅为防止或尽量减低H股市价下跌而购买或同意购买任

何H股;(v)出售或同意出售任何H股以对由于该等购买而持有的任何仓位进行平仓;

及(vi)建议或尝试进行(i)、(i)、(iv)或(v)项所述的任何事宜。


全球发售的架构

具体而言,发售股份的准申请人及投资者务请注意:

• 稳定价格操作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可能就稳定价格行动于H股持

有好仓;

• 稳定价格操作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将持有该仓位的程度及时间段

并不确定;

  • ,则可能会对H股市价产生

不利影响;

  • ,不得进行稳定价格行动以支持H股价格,而稳定价格

期将于公布发售价后的上市日期开始,预期于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

截止日期后第30日届满。于该日后,不得采取进一步稳定价格行动,

对H股的需求可能会下跌,继而可能导致H股价格下跌;

• 于稳定价格期或之后采取任何稳定价格行动未必可确保H股价格维持

于或高于发售价;及

• 稳定价格行动过程可能涉及以发售价或低于发售价的价格进行稳定价

格买盘或交易,即稳定价格买盘或交易可能按较H股申请人或投资者

所付价格为低的价格进行。

本公司将促使在稳定价格期届满后7日内遵守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刊

发公告。

超额分配

于就全球发售进行任何H股超额分配后,稳定价格操作人或代其行事的任

何人士可透过悉数或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在二级市场以不超过发售价的价格

购买股份,或结合上述各种方式,补足有关超额分配。

全球发售的定价

预期发售价将由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本公司于定价日以

协议方式厘定,而发售股份的市场需求将于该日厘定。预期定价日将为2025年7月

23日(星期三)或之前,但无论如何不迟于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


全球发售的架构

除非另有公布,否则如下文进一步阐释,发售价将不会高于每股发售股份

35.00港元,目前预期亦不会低于每股发售股份31.60港元。香港公开发售的申请

人或须于申请时(视申请渠道而定)支付最高发售价每股香港发售股份35.00港元,

连同1%经纪佣金、0.00565%联交所交易费、0.0027%证监会交易征费及0.00015%会

财局交易征费。

谨请有意投资者留意,于定价日厘定的发售价或会(但预期不会)低于本招

股章程中所述指示性价格范围。

国际包销商将征询有意投资者拟于国际发售中购入发售股份的踊跃程度。

有意的专业及机构投资者将须指明拟按不同价格或特定价格购入国际发售项下

H股的数目。此过程称为「累计投标」,预期将持续至大约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

截止日期为止。

基于有意的机构、专业及其他投资者于累计投标过程中表现的踊跃程度,

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以及联席保荐人如认为合适,并经我们同意

后,可于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上午或之前随时将根据全球发售提呈

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及╱或本招股章程所述指示性发售价范围调减。在此情况下,

我们将在决定作出有关调减后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即

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上午在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

网站

w.leadsbiolabs.com

刊登有关调减全球发售项下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及╱

或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通告。有关通告亦将载有本招股章程目前所载营运资金

报表及发售统计数据以及可能因有关调减而变动的任何其他财务资料的确认或

修订(如适当)。刊发有关通告后,全球发售中的发售股份数目及╱或经修订发售

价范围将为最终定论,而发售价如经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本公

司协定,将设定于有关经修订发售价范围内。

对发售股份数目及╱或指示性发售价范围作出有关调减后,我们亦将于切

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补充招股章程,将有关调减连同载有所有关该变动的

财务及其他资料的最新资料知会投资者。全球发售必须先取消,然后根据补充招

股章程在FINI上重新启动。

倘并无刊发任何有关通告及补充招股章程,则发售股份数目将不会减少及╱

或发售价如经本公司与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协定,无论如何不会

设定于本招股章程所述发售价范围外。


全球发售的架构

于递交香港发售股份申请前,申请人须考虑到有关调减全球发售项下提呈

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及╱或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任何公告可能于递交香港公开

发售申请截止日期方会刊发。

香港发售股份及国际发售股份在若干情况下可由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

酌情在香港公开发售与国际发售之间重新分配。

最终发售价、香港公开发售的申请水平、国际发售的踊跃程度、香港发售股

份的分配基准及香港公开发售的申请结果预期将于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按本

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B.公布结果」一段所述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公布。

包销安排

香港公开发售由香港包销商根据香港包销协议的条款悉数包销,并受整体

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我们于定价日协定发售价所规限。

我们预期本公司将大约于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就国际发售订立国际包销

协议。包销安排、香港包销协议及国际包销协议于本招股章程「包销」一节概述。

全球发售的条件

所有发售股份申请须待(其中包括)以下条件达成后,方获接纳:

  • (包括因发售量调

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将予发行的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且有关上市及买卖批准其后并无于股份开始于联交所买卖前遭撤回;

  • (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已与本公司协定发售价;
  • ,以使发售股份获准于联交所

买卖;及


全球发售的架构

  • (除非及倘有

关条件于有关日期及时间或之前获有效豁免),亦无根据各自协议的

条款终止,

以上各项均须于各自包销协议的指定日期及时间或之前(除非及倘有关条件于有

关日期及时间或之前获有效豁免)且无论如何不迟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后满30日之

日获达成。

倘我们与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因任何理由未能于2025年7月

23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前协定发售价,则全球发售将不会进行并将告失效。

倘上述条件未能于指定日期及时间前达成或获豁免,则全球发售将告失

效,并须即时知会联交所。我们将于香港公开发售失效后翌日在本公司网站

w.leadsbiolabs.com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刊发有关失效通知。在该情

况下,所有申请股款将根据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一节所载条款

不计利息退还。同时,申请股款将存入于本公司收款银行或根据香港法例第155

章银行业条例(经修订)获发牌的其他香港银行开立的独立银行账户。

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各自须待(其中包括)另一项成为无条件且并无根

据其条款予以终止后,方告完成。

预期发售股份的股票将于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发出,但仅于H股开始交

易当日(预期为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上午八时正方会成为有效所有权凭证,

前提是(i)全球发售于该时间或之前在所有方面已成为无条件及(i)包销协议概无

根据其条款终止。于收到股票前或股票成为有效的所有权凭证前买卖H股的投资

者须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交易安排

假设香港公开发售于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上午八时正或之前在香港成为

无条件,预期H股将于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开始在联交所买卖。H股将以每手

买卖单位100股进行买卖,股份代号将为9887。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致香港发售股份投资者的重要通知

全电子化申请程序

我们已就香港公开发售采用全电子化申请程序,申请流程如下。我们不

会提供本招股章程的任何印刷本供公众人士使用。

本招股章程可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披露易>新上市>新上市

资料」页面及我们的网站

w.leadsbiolabs.com

查阅。

本招股章程内容与按照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向香港公司

注册处长登记的招股章程内容相同。

A.

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1.

可提出申请的人士

如阁下或阁下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人士符合以下条件,阁下可申请认

购香港发售股份:

  • ;及
  • (仅适用于白表

eIPO

服务)。

除上市规则及联交所发出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容许,或联交所已授出

任何相关豁免外,如阁下或阁下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人士属以下人士,则

阁下不得申请认购任何香港发售股份:

  • ;或
  • 、监事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

2.

申请渠道

香港公开发售期间将于香港时间

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

开始,并于

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时正截止。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阁下可使用以下其中一个申请渠道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

申请渠道平台目标投资者申请时间

白表

eIPO

服务

w.eipo.com.hk

拟收取实物H股票

的申请人。成功申

请认购的香港发售

股份将以阁下本身

名义配发及发行。

2025年7月17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至2025

年7月22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三十分。

悉数缴付申请股款

的截止时间将为

2025年7月22日(星

期二)中午十二时正。

香港结算

EIPO

渠道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

(须为香港结算参与

者)将按阁下指示,

通过香港结算的

FINI系统代表阁下

提交电子认购指示

不拟收取实物H股

票的申请人。成功

申请认购的香港发

售股份将以香港结

算代理人的名义配

发及发行,并直接

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记存于阁下的指定

香港结算参与者股

份户口。

由于经纪或托管商对

可发出指示的起始

及截止时间可能存

在差异,请联络阁

下的经纪或托管商

查询相关时间。

白表

eIPO

服务与香港结算

EIPO

渠道均存在能力上的限制及服务中断

的可能,阁下宜避免待到申请截止日期方提出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

倘阁下通过白表

eIPO

服务提出申请,一旦阁下就本身或为阁下利益而

通过白表

eIPO

服务发出的任何认购指示完成付款,以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

则将被视为已作出实际申请。倘阁下属为其利益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的人士,

则阁下将被视为已声明仅为阁下利益发出一套电子认购指示。倘阁下为其

他人士的代理,则阁下将被视为已声明阁下仅为所代理人士的利益发出一

套电子认购指示,及阁下已获正式授权作为其代理发出该等指示。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为免生疑问,根据白表

eIPO

服务发出多于一项认购指示及取得不同申

请参考编号,但并无就特定参考编号全数付款,将不会构成实际申请。

倘阁下通过白表

eIPO

服务提出申请,阁下即被视为已授权白表

eIPO

务供应商根据本招股章程所载条款及条件(经白表

eIPO

服务的条款及条件

补充及修订)提出申请。

通过指示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通过香港结算

EIPO

渠道代表阁下申请

认购香港发售股份,阁下(倘属联名申请人,则各申请人共同及个别)即被视

为已指示及授权香港结算促使香港结算代理人(以有关香港结算参与者代

理人的身份行事)代表阁下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并代表阁下进行本招股

章程及其任何补充文件所述的全部事项。

倘阁下通过香港结算

EIPO

渠道提出申请,阁下或为阁下利益向香港结

算发出任何认购指示(于此情况下,将由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阁下提出申请),

即视作已提出实际申请,但条件为于香港公开发售截止时间前,有关认购

指示尚未被撤回或以其他方式失效。

香港结算代理人将仅作为代名人为阁下行事,香港结算及香港结算代

理人均毋须就香港结算或香港结算代理人为代表阁下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

份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就任何违反本招股章程条款及条件而对阁下或任何

其他人士负责。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3. 申请所需资料

阁下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个人或联名申请人法团申请人

• 阁下身份证明文件所示

全名

• 阁下身份证明文件所示

全名

• 身份证明文件的签发国家或

司法权区

• 身份证明文件的签发国家或

司法权区

  • ,优先

次序如下:

  • ,优先

次序如下:

  • ;或i. LEI登记文件;或

i. 国民身份证明文件;或i. 公司注册证明书;或

i. 护照;及i. 商业登记证;或

  • ;及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附注:

  1. ,阁下须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联络

电话号码及香港地址。阁下亦须声明阁下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符合下

文附注2所述的规定。具体而言,倘阁下无法提供香港身份证号码,则

须确认阁下并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联名申请人数目不得超过四人。倘

阁下为商号,申请人须以个人成员的名义提出。

  1. ,且姓氏、名字、中间名及

其他名字(如有)的输入顺序须与身份证明文件所示顺序相同。倘申请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包含中英文姓名,则两者皆须使用。否则,中文或英文

姓名将皆获接纳。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循其身份证明文件的优先次序:个

人申请人如拥有效香港身份证(包括香港居民及香港永久居民),必须

于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时使用香港身份证号码;同样地,法团申请人

如拥有LEI证书,则须使用LEI号码作申请。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1. ,将须提供如上所述受托人的客户识别信息(「客户识

别信息」)。倘申请人为投资基金(即集体投资计划),则须如上提供已在

经纪处开设交易账户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个别基金(如适用)的客户识别

信息。

  1. ,FINI联名申请人的数量上限为4人。倘本公司的组织章

程细则及适用的公司法已规定较低的上限,则该上限可能会发生变化。

  1. ,阁下须提供每名实益拥有人或(如属联名实

益拥有人)每名联名实益拥有人的:(i)身份证明文件所示全名、身份证

明文件的签发国家或司法权区、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i)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如未能填妥此项资料,有关申请将视作为阁下的利益提出。

  1. ;及(i)

阁下对该公司行使法定控制权,则该申请将视作为阁下的利益提出,以

及阁下应就阁下的申请提供上述所需资料。

「未上市公司」指其权益证券并未在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公司。

「法定控制权」指阁下:

  • ;或
  • (不计及无权参与超逾指定金额的

溢利或资本分派的任何部分股本)。

就通过香港结算

EIPO

渠道提出申请,并根据授权书提出申请的人士而

言,我们及整体协调人(作为我们的代理)可酌情考虑是否在我们认为合适

的任何条件下(包括出示授权证明)接受申请。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未能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均可能导致阁下的申请被拒。

4.

可申请认购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

每手买卖单位:100股发售股份

可申请认购的香港发

售股份数目及于申

请╱成功配发时应

缴款项

:香港发售股份仅可以指定的每手买卖单位

申请。请参照与下表内各指定每手买卖单

位相关的应缴款项。

最高发售价为每股发售股份35.00港元。

倘阁下通过香港结算

EIPO

渠道提出申请,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或会要求阁下按其根

据适用的香港法律及法规厘定的有关金额

预先支付申请款项。阁下有责任遵守阁下

的经纪或托管商就阁下所申请的香港发售

股份施加的任何有关预先支付的规定。

透过指示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通过香港结

EIPO

渠道代表阁下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

份,阁下(倘属联名申请人,则各申请人共

同及个别)即被视为已指示及授权香港结算

促使香港结算代理人(以有关香港结算参与

者代名人的身份行事)安排从阁下的经纪或

托管商于指定银行的相关代理人银行账户

中拨付最终发售价、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

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

倘阁下通过白表

eIPO

服务提出申请,阁下

可参照下表,了解就所选定股份数目应付

的金额。阁下于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时

须悉数支付该申请的相应付金额。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申请认购的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时

应缴款项

(2)

申请认购的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时

应缴款项

(2)

申请认购的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时

应缴款项

(2)

申请认购的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时

应缴款项

(2)

港元港元港元港元

1003,535.302,00070,705.9610,000353,529.76300,00010,605,892.50

2007,070.602,50088,382.4320,000707,059.50400,00014,141,190.00

30010,605.893,000106,058.9330,0001,060,589.26500,00017,676,487.50

40014,141.193,500123,735.4140,0001,414,119.00600,00021,211,785.00

50017,676.494,000141,411.9050,0001,767,648.76700,00024,747,082.50

60021,211.794,500159,088.3960,0002,121,178.50800,00028,282,380.00

70024,747.085,000176,764.8870,0002,474,708.26900,00031,817,677.50

80028,282.386,000212,117.8680,0002,828,238.001,000,00035,352,975.00

90031,817.687,000247,470.8390,0003,181,767.761,500,00053,029,462.50

1,00035,352.988,000282,823.80100,0003,535,297.501,602,700

(1)

56,660,213.03

1,50053,029.479,000318,176.78200,0007,070,595.00

  • 、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

征费。若您的申请成功,经纪佣金将支付予交易所参与者(定义见上市

规则),而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将支付予

联交所(证监会交易征费由联交所代表证监会收取;而会财局交易征费

由联交所代表会财局收取)。

5.

禁止重复申请

阁下或阁下的联名申请人不得为阁下本身的利益提交超过一项申请,

除非阁下为代理人及根据本节「-A.申请香港发售股份-3.申请所需资料」

一段的要求于申请时提供相关投资者的资料。倘阁下疑属提交或促使提交

超过一项申请,则阁下的所有申请均将被拒绝受理。

禁止通过(i)白表

eIPO

服务;(i)香港结算

EIPO

渠道;或(i)两个渠道

同时重复申请,否则申请将被拒绝。倘阁下通过白表

eIPO

服务或香港结算

EIPO

渠道作出申请,阁下或阁下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人士不得进一步申请

全球发售的任何发售股份。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6.

申请的条款及条件

通过白表

eIPO

服务或香港结算

EIPO

渠道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后,即

表示阁下(或(视情况而定)香港结算代理人将代表阁下处理以下事宜):

(i) 承诺签立所有相关文件并指示及授权我们及╱或整体协调人作为

我们的代理,为阁下签立任何文件并代表阁下处理一切必要事宜,

以便按照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以阁下名义或以香港结算代理人

名义登记阁下获分配的任何香港发售股份,以及(倘阁下通过香

港结算

EIPO

渠道提出申请)将获配发的香港发售股份直接存入中

央结算系统,以代表阁下记存于阁下的指定香港结算参与者股份

户口;

(i) 确认阁下已阅读及了解本招股章程以及白表

eIPO

服务指定网站(或

(视情况而定)阁下与阁下经纪或托管商订立的协议)所载条款及

条件以及申请程序,并同意受其约束;

(i) (倘阁下通过香港结算

EIPO

渠道申请)同意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

与香港结算订立的参与者协议项下的安排、承诺及保证,并遵守

香港结算一般规则及香港结算运作程序规则,以就申请认购香港

发售股份发出认购指示;

(iv) 确认阁下知悉本招股章程所载有关发售及股份销售的限制,且该

等限制不适用于阁下或阁下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人士;

(v) 确认阁下已阅读本招股章程及其任何补充文件,且提出申请时(或

(视情况而定)促使提出阁下的申请时)仅倚赖当中所载资料及陈

述,且不会倚赖任何其他资料或陈述;

(vi) 同意本公司、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

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包销商、资本市场中介人、其或

本公司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合伙人、代理人、顾问

及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人士(「有关人士」)、H股证券登记处

及香港结算均毋须对并非载于本招股章程及其任何补充文件的

任何资料及陈述负责;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vi) 同意就本节「-G.个人资料-3.目的及4.转交个人资料」一段所述

的目的,向我们、有关人士、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结算、香港结

算代理人、联交所、证监会及任何其他法定监管机关或政府部门

或法例、规则或规例规定的其他机构披露阁下的申请及阁下的个

人资料以及任何其他可能被要求提供有关阁下及阁下为其利益

提出申请的人士的个人资料的详情;

(vi) 同意(在不影响阁下的申请(或(视情况而定)香港结算代理人的申

请)一经接纳后阁下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阁下不

得因无意的失实陈述而撤销申请;

(ix) 同意在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44A(6)条的情况下,由

阁下或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阁下作出的任何申请一经接纳,即不

可撤销,而H股证券登记处将按本节「-B.公布结果」一段所订明

的时间及方式以公布结果的方式告知抽签结果予以证明;

(x) 确认阁下知悉本节「-C.阁下不获分配香港发售股份的情况」一

段所指明的情况;

(xi) 同意阁下的申请或香港结算代理人的申请、接纳任何申请及因此

订立的合约将受香港法例规管及据此诠释;

(xi) 同意遵守适用于阁下申请的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

例、组织章程细则及香港境外任何地区的法例,且我们或有关人

士不会因接纳阁下的购买要约或因阁下根据本招股章程所载条

款及条件应得的权利及应履行的责任所引致的任何行动,而违反

香港境内及╱或境外地区的任何法例;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xi) 确认(a)阁下的申请或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阁下作出的申请并非

由本公司、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

主要股东或现有股东或其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直接或间接提

供资金;及(b)阁下并非惯常或将不会惯常就以阁下的名义登记

或由阁下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股份的收购、处置、投票或其他处置

而自本公司、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

员、主要股东或现有股东或其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接受指示;

(xiv) 保证阁下提供的资料真实及准确;

(xv) 确认阁下明白我们及整体协调人将倚赖阁下的声明及陈述决定

是否向阁下分配任何香港发售股份,阁下如作出虚假声明,可能

会被检控;

(xvi) 同意接纳所申请数目或根据申请分配予阁下但数目较所申请者

为少的香港发售股份;

(xvi) 声明及表示此为阁下为本身或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人士所提出

及拟提出的唯一申请;

(xvi) (倘申请为阁下本身的利益提出)保证并无或不会通过直接或间

接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或通过白表

eIPO

服务供应商的

申请渠道或由任何人士作为阁下的代理或由任何其他人士为阁

下的利益提出其他申请;及

(xix) (倘阁下作为代理为另一人士的利益提出申请)保证(1)阁下作为

代理或为该人士利益或该人士或任何其他作为该人士代理的人

士不曾亦不会通过向香港结算或白表

eIPO

服务供应商发出电子

认购指示提出其他申请及(2)阁下获正式授权作为该其他人士的

代理代为发出电子认购指示。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B.

公布结果

分配结果

阁下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是否获分配任何香港发售股份:

平台日期╱时间

通过白表

eIPO

服务或香港结算

EIPO

渠道申请:

网站于指定分配结果网站

w.iporesults.com.hk

(或:

w.eipo.com.hk/eIPOAlotment

使用「按身份证号码搜索」功能查阅。

载有(其中包括)(i)使用白表

eIPO

服务

及香港结算

EIPO

渠道的全部或部

分获接纳申请人,及(i)有条件配

发予该等申请人的香港发售股份

数目的全部清单,将在白表

eIPO

w.iporesults.com.hk

(或:

w.eipo.com.hk/eIPOAlotment

「分配结果」页面展示。

于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

下午十一时正至

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

午夜十二时正(香港时间),

全日24小时

日期╱时间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我们

的网站

w.leadsbiolabs.com

将提供

上述H股证券登记处网站的链接。

不迟于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

下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

电话由H股证券登记处提供的分配结果电

话查询热线+852 2862 8555

于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

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

2025年7月29日(星期二)

及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上

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香

港时间)

倘阁下透过香港结算

EIPO

渠道提出申请,阁下亦可由2025年7月23日(星

期三)下午六时正(香港时间)起向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查询。

香港结算参与者自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下午六时正(香港时间)全日

24小时均可登入FINI查看配发结果,如有任何配发资料不符,须尽快向香港

结算汇报。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分配公告

我们预期不迟于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下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于联

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我们的网站

w.leadsbiolabs.com

公布最终发售

价、国际发售踊跃程度、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水平及香港发售股份分配基准。

C.

阁下不获分配香港发售股份的情况

阁下须注意,在下列情况下,阁下或阁下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人士将不获

分配香港发售股份:

1.

倘阁下的申请遭撤回:

阁下的申请或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阁下提出的申请可根据公司(清盘

及杂项条文)条例第44A(6)条撤回。

2.

倘我们或我们的代理行使酌情权拒绝阁下的申请:

我们、整体协调人、H股证券登记处及其各自的代理以及代名人可全

权酌情拒绝或接纳任何申请,或仅接纳任何部分申请,而毋须就此提供任

何理由。

3.

倘香港发售股份的分配作废:

倘联交所并无在下列期间内批准股份上市,香港发售股份的分配即告

作废:

  • ;或

• 倘联交所在截止办理申请登记日期后三个星期内知会我们延长

有关期间,则最多在截止办理申请登记日期后六个星期的较长期

间内。

4.

倘:

  • 。阁下可参阅本节「-A.申请香港

发售股份-5.禁止重复申请」一段以了解构成重复申请的情况;

  • (或确认资金(视情况而定);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我们或整体协调人相信接纳阁下的申请将导致其或我们违反适

用的证券法或其他法例、规则或规例。

5.

倘配发股份的股款结算失败:

根据香港结算参与者与香港结算协定的安排,香港结算参与者须于抽

签进行前已在其指定银行中预留充足的申请资金。香港发售股份抽签完毕

后,收款银行将从香港结算参与者的指定银行收取用于结算每名香港结算

参与者实际获配发的香港发售股份所需的部分资金。

股款结算存在失败的风险。在发生代表阁下结算获配发股份股款的香

港结算参与者(或其指定银行)结算股款失败的极端情况下,香港结算将联

络违约的香港结算参与者及其指定银行确定结算失败的原因,并要求该违

约香港结算参与者纠正或促使纠正结算失败的问题。

然而,倘上述结算责任确定未能履行,受影响的香港发售股份将重新

分配至国际发售。阁下透过经纪或托管商申请的香港发售股份可能会受影

响(视乎结算失败的程度)。在极端情况下,阁下会因该香港结算参与者结算

股款失败而不获分配任何香港发售股份。阁下若因股款结算失败而不获分

配香港发售股份,我们、有关人士、H股证券登记处及香港结算现时或日后

均不承担责任。

D.

寄发╱领取

H

股票及退回申请股款

阁下将就香港公开发售中获配发的全部香港发售股份获发一张H股票(但

透过香港结算

EIPO

渠道作出的申请所获发的H股票则如下文所述存入中央结

算系统)。

我们不会就H股发出临时所有权文件,亦不会就申请时缴付的款项发出收据。

只有在全球发售已成为无条件以及「包销」一节所述终止权利未获行使的情

况下,H股票方会于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上午八时正(香港时间)成为有效的

所有权凭证。投资者如在获发H股票或H股票成为有效凭证前买卖H股,须自

行承担一切风险。

我们保留权利在申请股款结清前保留任何股票及(如适用)任何多收申请股款。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下表载列相关程序及时间:

白表

eIPO

服务香港结算

EIPO

渠道

寄发╱领取股票

就以阁下本身

名义发行的

1,000,000

股或

以上香港发售

股份的实物股

票而言

亲身前往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领取,地址为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号舖

时间: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上午九

时正至下午一时正(香港时间)

倘阁下为个人,则阁下不得授权任何

其他人士代为领取。倘阁下为公司

申请人,则阁下的授权代表须携有

阁下公司已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

个人及授权代表均须于领取时出示H

股证券登记处认可的身份证明。

附注: 倘阁下未于上述时间内亲身领取

阁下的H股票,则该股票将以普

通邮递方式寄往阁下认购指示所

示地址,邮误风险由阁下自行承担。

H股票将以香港结算代

理人的名义发出,存入

中央结算系统,并记存

于阁下的指定香港结算

参与者股份户口

阁下毋须采取任何行动

就以阁下本身名

义发行的少于

1,000,000

股发

售股份的

实物股票而言

H股票将于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

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阁下认购指示

所示地址,邮误风险由阁下自行承

担。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白表

eIPO

服务香港结算

EIPO

渠道

阁下多缴申请股款的退款机制

日期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视乎阁下与阁下经纪或托

管商之间的安排而定

负责人士H股证券登记处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

通过单一银行账

户缴付申请股

向阁下的指定银行账户发出白表电子

退款指示。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将根

据阁下与其协定的安排

向阁下的指定银行账户

退款

通过多个银行账

户缴付申请股

退款支票将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阁下

认购指示所示地址,邮误风险由阁

下自行承担。

  1. (星期四)上午发出任何恶劣天气信号(定义见下文),

导致相关股票无法及时寄发至香港结算,本公司将根据双方协定的应急安排,

促使H股证券登记处安排交付证明文件及股票。阁下可参阅本节「-E.恶劣天

气下的安排」。

E.

恶劣天气下的安排

开始及截止办理申请登记

倘香港于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任

何时间有以下信号生效,于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将不会开始或截止办理

申请登记:

  •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及╱或

• 极端情况

(统称「恶劣天气信号」)。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有关申请将改为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正开始

办理登记及╱或于中午十二时正截止办理登记,而该营业日在上午九时正

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任何时间须并无恶劣天气信号生效。

有意投资者务须注意,延迟开始╱截止办理申请登记可能会令上市日期有

所延误。如本招股章程「预期时间表」一节所述的日期有任何变更,我们会

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我们的网站

w.leadsbiolabs.com

登载有关

经修订时间表的公告。

倘于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悬挂恶劣天气信号,H股证券登记处会作出适

当的安排,将H股票寄发至中央结算系统存管处服务柜台,以便可于2025

年7月25日(星期五)买卖。

倘于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悬挂恶劣天气信号,就以阁下本身名义发行的

1,000,000股以下发售股份的实物H股票而言,将在恶劣天气信号改发较

低信号或取消后邮政服务恢复时(例如于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下午或于

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

倘于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悬挂恶劣天气信号,就以阁下本身名义发行的

1,000,000股或以上发售股份的实物H股票而言,阁下可于恶劣天气信号改

发较低信号或取消后(例如于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下午或于2025年7月28日(星

期一)亲临H股证券登记处的办事处领取。

有意投资者务须注意,倘选择收取以本身名义发出的实物

H

股票,收到

H

股票的时间或会延迟。

F.

股份获准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倘联交所批准H股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且我们符合香港结算的股份收纳

规定,H股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自H股开始买卖日期或香港结算

选择的任何其他日期起于中央结算系统内记存、结算及交收。交易所参与者之间

的交易须于任何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收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交收。

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的所有活动均须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结算一般规则及

香港结算运作程序规则。

我们已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使股份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由于该等交收安排可能影响阁下的权利及权益,故阁下应就该等安排的详

情征询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G.

个人资料

以下个人资料收集声明适用于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收款银行及有关人

士所收集及持有关阁下的任何个人资料,如同其适用于有关香港结算代理人

以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一样。此项个人资料可包括客户识别编码及阁下的身份

资料。一经向香港结算发出认购指示,即表示确认阁下已阅读、明白及同意以下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的所有条款。

1.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此项个人资料收集声明知会香港发售股份的申请人及持有人有关本公

司及H股证券登记处有关个人资料及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方面的政策及惯例。

2.

收集阁下个人资料的原因

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及登记持有人以本身名义申请香港发售股份或受

让或转让香港发售股份或寻求H股证券登记处的服务时,必须确保其向本

公司或其代理及H股证券登记处提供的个人资料属准确及最新。

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资料或提供不准确的资料可能导致阁下申请香港发

售股份被拒或延迟,或导致本公司或H股证券登记处无法落实转让或以其

他方式提供服务。此举亦可能妨碍或延迟登记或转让阁下已成功申请的香

港发售股份及╱或寄发阁下应得的H股票。

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及持有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如有任何错误,须立

即知会本公司及H股证券登记处。

3.

目的

阁下的个人资料可以任何方式使用、持有、处理及╱或保存,以作下列

目的:

  • (如适用)、核实

是否符合本招股章程所载的条款及申请程序以及公布香港发售

股份的分配结果;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包括香港结算代理人(如适用)的名义登记新发行

股份或受让或转让股份;

  • ,例如股息、供股、红股发行等;
  • ;及
  • ╱或使本公司及H股证

券登记处能履行对股份申请人及持有人及╱或监管机构承担的责

任及╱或股份申请人及持有人可能不时同意的任何其他目的。

4.

转交个人资料

本公司及H股证券登记处所持有与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及持有人有关

的个人资料将会保密,但本公司及H股证券登记处可在为达到上述任何目

的之必要情况下,向下列任何人士披露、获取或转交(无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

个人资料:

  • ,例如财务顾问、收款银行及海外证券登记总

处;

  • ,其将会就根据其规则或程序提供服

务或设施或执行其职能以及操作FINI及中央结算系统(包括香港

发售股份申请人要求将有关股份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之目的而使

用个人资料及可能将有关资料转交H股证券登记处;

电讯、电脑、付款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

供应商;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证监会及任何其他法定监管机关或政府部门或法例、规

则或规例所规定的其他机构(包括就联交所执行上市规则及证监

会执行其法定职能之目的);及

例如其银行、律师、会计师或经纪等。

5.

个人资料的保留

本公司及H股证券登记处将按达成收集个人资料之目的所需保留香港

发售股份申请人及持有人的个人资料。无需保留的个人资料将会根据香港

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销毁或处理。

6.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及持有人有权确定本公司或H股证券登记处是否

持有其个人资料,并有权索取该资料的副本及更正任何不准确资料。本公

司及H股证券登记处有权就处理有关要求收取合理费用。所有查阅资料或

更正资料的要求应按本招股章程「公司资料」一节所披露或不时通知的本公

司及H股证券登记处注册地址,送交公司秘书或H股证券登记处的私隐事务

合规主任。


– I-1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以下为独立申报会计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执业会计师)所出具报告的

全文,以供载入本招股章程。

(cid:1549)(cid:2123)(cid:15093)(cid:23348)(cid:13171)(cid:1079)(cid:10621)(cid:1777)

(cid:3034)(cid:2196)(cid:27599)(cid:27431)(cid:2181)(cid:2614)(cid:2331)(cid:2867)(cid:31)(cid:29)(cid:31)(cid:3)(cid:22457)

(cid:1503)(cid:1358)(cid:11600)(cid:9650)(cid:1671)(cid:24)(cid:29)(cid:3)(cid:15779)

Tel (cid:26338)(cid:23128): +852 2846 9888

Fax (cid:8346)(cid:18182): +852 2868 4432

ey.com

Ernst & Young

27/F, One Taiko Place

979 King’s Road

Quary Bay, Hong Kong

就过往财务资料致南京维立志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位董事、摩根

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及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会计师报告

绪言

本核数师(以下简称「我们」)就第I-4至I-70页所载南京维立志博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贵集团」)的过往财务资料作出报告,

该等过往财务资料包括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及截至2025年3

月31日止三个月(「有关期间」)的 贵集团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权益变动

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

月的 贵集团综合财务状况表、 贵公司财务状况表以及重大会计政策资料及其

他解释资料(统称「过往财务资料」)。第I-4至I-70页所载的过往财务资料构成本报

告的组成部分,乃为载入 贵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17日有关 贵公司股份于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首次上市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而编制。

董事就过往财务资料须承担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须负责根据过往财务资料附注2.1所载编制基准编制真实而中肯

的过往财务资料,并对其认为使过往财务资料的编制不存在由于欺诈或错误

而导致的重大错误陈述所需的内部控制负责。


– I-2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申报会计师须承担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就过往财务资料发表意见并向阁下报告意见。我们已根据香

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投资通函呈报准则第200号投资通

函内就过往财务资料出具的会计师报告开展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道德规范,

并计划及执行工作,以对过往财务资料是否不存在重大错误陈述取得合理保证。

我们的工作涉及执行有关程序以获取与过往财务资料内的金额及披露事项

有关的凭证。所选程序取决于申报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过往财务资料中由于欺

诈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误陈述风险的评估。进行该等风险评估时,申报会计师

考虑与该实体根据过往财务资料附注2.1所载编制基准编制真实而中肯的过往财

务资料有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于有关情况下属适当的程序,但并非旨在对实体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我们的工作亦包括评估董事所采用会计政策的恰

当性及所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估过往财务资料的整体列报方式。

我们相信,我们所获得的凭证能充足及适当地为我们的意见提供基础。

意见

我们认为,就会计师报告而言,过往财务资料已根据过往财务资料附注2.1

所载编制基准真实而中肯地反映 贵集团及 贵公司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

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财务状况以及 贵集团于各有关期间的财务表

现及现金流量。

审阅中期比较财务资料

我们已审阅 贵集团的中期比较财务资料,包括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

月的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权益变动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解释资料

(「中期比较财务资料」)。 贵公司董事负责根据过往财务资料附注2.1所载的编制

基准编制中期比较财务资料。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阅对中期比较财务资

料作出结论。我们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审阅委聘准则第2410号由实体

的独立核数师执行中期财务资料审阅进行审阅。审阅包括主要向负责财务及会

计事务的人员作出查询,并应用分析和其他审阅程序。审阅的范围远较根据香港


– I-3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审计准则进行审核的范围为小,故不能令我们可保证我们将知悉在审核中可能

被发现的所有重大事项。因此,我们不会发表审核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

并无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中期比较财务资料就会计师报告而言在所有重

大方面并无按照过往财务资料附注2.1所载的编制基准编制。

有关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项下事项的报告

调整

于编制过往财务资料时,概无就第I-5页界定的相关财务报表作出调整。

股息

我们提述过往财务资料附注14,其中列明 贵公司并无就有关期间派付股息。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会计师

香港

2025年7月17日


– I-4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I.

过往财务资料

编制过往财务资料

下文载列过往财务资料,其构成本会计师报告的组成部分。

过往财务资料所依据的 贵集团于有关期间的财务报表由安永会计师事务

所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审计准则审核(「相关财务报表」)。

除另有指明外,过往财务资料以人民币(「人民币」)呈列且所有数值均约整

至最接近的千位数(人民币千元)。


– I-5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附注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收入58,865–

销售成本(3,185)–

毛利5,680–

其他收入及收益613,47218,3092,2373,224

其他开支8–(20)–(428)

研发成本(230,858)(185,683)(43,273)(57,751)

行政开支(38,047)(87,692)(13,878)(18,876)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按公允

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收益76,4361,718434368

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27(199)–

融资成本9(1,400)(5,764)(744)(1,904)

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26(117,333)(42,084)(31,345)–

除税前亏损10(362,249)(301,216)(86,569)(75,367)

所得税开支13–

年╱期内亏损(362,249)(301,216)(86,569)(75,367)

以下人士应占:

母公司拥有人(362,249)(301,216)(86,569)(75,367)

其他全面(收入)╱开支

其后期间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

的其他全面(收入)╱开支:

换算海外业务的汇兑差额(71)762222

年╱期内其他全面

(收入)╱开支(71)762222

年╱期内全面亏损总额(362,320)(301,140)(86,567)(75,145)


– I-6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附注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以下人士应占:

贵公司拥有人(362,320)(301,140)(86,567)(75,145)

贵公司普通权益持有人应占

每股亏损(以人民币元列示)

基本及摊薄15(2.50)(2.01)(0.59)(0.48)


– I-7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综合财务状况表

附注于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1654,28236,37832,311

使用权资产176,81211,18920,523

其他无形资产20–600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1919,26725,56929,191

非流动资产总值80,36173,13682,625

流动资产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1919,46857,59061,259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按公允价值计

入损益」)的金融资产21100,130166,17575,083

存货22–18,48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23247,523372,542431,376

流动资产总值367,121596,307586,206

流动负债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2325,69553,18860,901

计息银行借款2561,000255,212255,221

合约负债5–84,220139,127

股权回购义务261,303,504–

租赁负债174,3115,7166,416

流动负债总额1,394,510398,336461,665

流动(负债净额)╱资产净值(1,027,389)197,971124,541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947,028)271,107207,166

非流动负债

其他应付款项24–218

租赁负债171,7775,54714,283

非流动负债总额1,7775,54714,501

(负债净额)╱资产净值(948,805)265,560192,665


– I-8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附注于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亏绌)╱权益

贵公司拥有人应占(亏绌)╱权益

实缴资本╱股本2917,018156,500156,500

储备30(965,823)109,06036,165

控股权益(948,805)265,560192,665

(亏绌)╱权益总额(948,805)265,560192,665


– I-9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综合权益变动表

截至

日止年度

实缴资本资本储备

以股份为

基础的

付款储备其他储备

外币

换算储备累计亏损亏绌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月1日16,785939,49711,817(954,000)–(620,507)(606,408)

年内亏损–(362,249)(362,249)

年内其他全面收益:

换算海外业务的汇兑差额–(71)–(71)

年内全面亏损总额–(71)(362,249)(362,320)

转换可换股债券(附注27)23331,853–32,086

确认回购义务(附注26)–(30,000)–(30,000)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附注31)–17,837–17,837

于2023年12月31日17,018971,35029,654(984,000)(71)(982,756)(948,805)


– I-10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截至

日止年度

实缴资本╱

股本资本储备

以股份为

基础的

付款储备其他储备

外币

换算储备累计亏损

(亏绌)╱

权益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4年1月1日17,018971,35029,654(984,000)(71)(982,756)(948,805)

年内亏损–(301,216)(301,216)

年内其他全面收益:

换算海外业务的汇兑差额–76–76

年内全面亏损总额–76(301,216)(301,140)

雇员激励平台注资505–505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附注31)–41,940–41,940

终止回购义务(附注26)–361,588–984,000–1,345,588

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化发行」)132,477(1,220,889)–1,088,412–

发行C+轮股份6,500120,972–127,472

于2024年12月31日156,500233,02171,594–5(195,560)265,560

截至

日止三个月

实缴资本资本储备

以股份为

基础的

付款储备其他储备

外币

换算储备累计亏损

亏绌总额╱

权益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5年1月1日156,500233,02171,594–5(195,560)265,560

期内亏损–(75,367)(75,367)

年内其他全面收益:

汇兑差额–222–222

期内全面亏损总额–222(75,367)(75,145)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附注31)–2,250–2,250

于2025年3月31日156,500233,02173,844–227(270,927)192,665


– I-11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截至

日止三个月

实缴资本资本储备

以股份为

基础的

付款储备其他储备

外币

换算储备累计亏损亏绌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4年1月1日17,018971,35029,654(984,000)(71)(982,756)(948,805)

期内亏损(未经审核)–(86,569)(86,569)

年内其他全面收益:

汇兑差额(未经审核)–2–2

期内全面亏损总额(未经审核)–2(86,569)(86,567)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附注31)

(未经审核)–3,118–3,118

于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核)17,018971,35032,772(984,000)(69)(1,069,325)(1,032,254)


– I-12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综合现金流量表

附注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经营活动所得现金流量

除税前亏损(362,249)(301,216)(86,569)(75,367)

就以下各项调整:

融资成本91,4005,7647441,904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开支1017,83741,9403,1182,250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1019,74020,2425,3724,285

使用权资产折旧104,1695,8001,2731,491

其他无形资产摊销20–55

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26117,33342,08431,345–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收益7(6,436)(1,718)(434)(368)

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27199–

终止租赁合约收益10(2)–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亏损–3

外汇收益净额(2,769)(2,042)(262)426

存货减少╱(增加)222,038–(18,488)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

减少╱(增加)17,608(38,939)3,587(5,274)

合约负债增加–84,220–54,907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减少)╱增加(1,553)25,0494,9547,811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流量净额(192,685)(118,816)(36,872)(26,365)


– I-13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附注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投资活动所得现金流量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11,728)(2,975)(1,296)(384)

出售╱(购买)按公允价值计入

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值147,220(64,327)50,56491,460

投资活动所得╱(所用)现金流

量净额135,492(67,302)49,26891,076

融资活动所得现金流量

新增借款61,000274,98065,00089,000

偿还银行借款–(80,980)(20,000)(89,000)

已付可换股债券利息(5,821)–

已付银行借款利息(1,052)(5,192)(649)(1,673)

租赁付款(包括相关利息)(4,635)(5,362)(1,248)(1,611)

雇员激励平台注资–505–

发行C+轮股份所得款项–130,000–

已付发行成本–(2,680)–

上市开支付款–(2,252)–(2,389)

融资活动所得╱(所用)

现金流量净额49,492309,01943,103(5,67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减少)╱增加净额(7,701)122,90155,49959,038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252,526247,523247,523372,542

汇率变动影响净额2,6982,118264(204)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23247,523372,542303,286431,376


– I-14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贵公司财务状况表

附注于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1654,28236,37832,311

使用权资产176,81211,18920,523

于附属公司的投资184,66114,60716,045

其他无形资产20–600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1919,26725,56929,191

非流动资产总值85,02287,74398,670

流动资产

应收一家附属公司款项34–106,417106,266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1918,93257,04660,715

存货22–609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21100,130166,17575,08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23245,694338,237347,757

流动资产总值364,756667,875590,430

流动负债

计息银行借款2561,000255,212255,221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2425,32750,43044,927

股权回购义务261,303,504–

租赁负债174,3115,7166,416

流动负债总额1,394,142311,358306,564

流动(负债净额)╱资产净值(1,029,386)356,517283,866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944,364)444,260382,536


– I-15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附注于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负债

其他应付款项24–218

租赁负债171,7775,54714,283

非流动负债总额1,7775,54714,501

(负债净额)╱资产净值(946,141)438,713368,035

(亏绌)╱权益

实缴资本╱股本2917,018156,500156,500

储备30(963,159)282,213211,535

(亏绌)╱权益总额(946,141)438,713368,035


– I-16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I.

过往财务资料附注

1.

公司资料

南京维立志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在中国内地注册

成立为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 贵公司根据中国《公司法》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贵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华康路122号加

速器四期05栋8层802室。

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贵集团」)主要从事抗体新药的研究、开发及商业化。

于本报告日期, 贵公司于其附属公司拥有直接权益,该等附属公司均为私人有限

公司,详情如下:

名称

注册成立╱登记地点及

日期以及经营地点

已发行普通股╱

注册资本

已发行普通股╱

注册资本主要活动

直接间接

南京礼至生物医药

有限公司*(附注a)

中国╱中国内地,

2018年7月12日

人民币

1,000,000元

100%–研发

LEADS BIOLABS INC.

(附注b)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

2022年6月23日

5,000美元100%–研发

香港礼至生物医药

有限公司(附注b)

中国香港,

2024年3月15日

100,000港元100%–研发

芜湖维立志博生物

制药有限公司*

(附注b)

中国╱中国内地,

2024年5月8日

人民币

20,000,000元

100%–研发

附注:

a. 该实体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法定财务报表根据中国公认会

计原则编制,由南京华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核。

  • ╱登记以来并无编制经审核财务报表,原因为根据该实

体注册成立司法权区的相关规则及规例,其无需遵守任何法定审核规定。


– I-17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2.1

编制基准

过往财务资料乃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

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所有适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于编制整

个有关期间的过往财务资料时, 贵集团已提早采纳于自2024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生

效的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连同相关过渡性条文。

过往财务资料根据历史成本惯例编制,但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换股债券、股权回购

义务、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除外。

综合基准

过往财务资料包括 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于有关期间的财务资料。附属公司为 贵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包括结构性实体)。当 贵集团对被投资方业务的可变回报

承担风险或享有权利以及有能力透过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即赋予 贵集团现有能力以指

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既存权利)影响该等回报时,即取得控制权。

一般情况下,均假设多数投票权形成控制权。倘 贵公司拥有少于被投资方大多数

投票权或类似权利,则 贵集团于评估其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时会考虑所有相关事

实及情况,包括:

(a) 与被投资方的其他投票权持有人的合约安排;

(b) 其他合约安排所产生的权利;及

(c) 贵集团的投票权及潜在投票权。

附属公司按与 贵公司相同的有关期间编制财务报表,并使用一致的会计政策。附

属公司的业绩自 贵集团取得控制权之日起综合入账,并继续综合入账,直至该控制权终

止之日为止。

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的各个部分配予 贵集团母公司拥有人及非控股权益,即使

此举导致非控股权益出现亏绌结余。所有与 贵集团成员公司间交易有关的集团内公司

间资产及负债、权益、收入、开支及现金流量均于综合入账时悉数对销。

倘有事实及情况显示上述控制权三个要素中一个或多个要素发生变动,则 贵集团

会重新评估其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权。未失去控制权的附属公司所有权益变动,

乃按股权交易入账。

倘 贵集团失去对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其会终止确认相关资产(包括商誉)、负债、

任何非控股权益及汇兑波动储备;以及于损益确认任何保留投资的公允价值及任何因此

产生的盈余或亏绌。先前于其他全面收益中确认的 贵集团应占部分,按假设 贵集团已

直接出售相关资产或负债而规定的相同基准重新分类至损益或保留溢利(如适用)。


– I-18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2.2

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间

出售或注入资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修订本)

金融工具分类及计量的修订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修订本)

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约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呈列及披露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并无公众问责性的附属公司:披露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的

年度改进-第11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第7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国际

会计准则第7号(修订本)

尚未厘定强制生效日期,但可予采纳

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贵集团现正评估首次应用该等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影响。迄今为止, 贵集

团认为该等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大可能对 贵集团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重

大影响。

2.3

重大会计政策资料

公允价值计量

贵集团于各有关期间末计量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以及股

权回购义务。公允价值为市场参与者于计量日期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取或转让负

债所支付的价格。公允价值计量乃假设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交易于资产或负债的主要

市场进行,或如不存在主要市场,则在对资产或负债最有利的市场进行。主要或最有利市

场必须为 贵集团可进入的市场。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乃基于市场参与者为该资产或

负债定价时所采用的假设计量(假设市场参与者以他们的最佳经济利益行事)。

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考虑市场参与者是否能够尽量及以最佳用途使用该

资产或将该资产出售予尽量及以最佳用途使用该资产的另一市场参与者而产生经济利益。

贵集团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且有足够数据可供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尽量使

用相关可观察输入数据及尽量减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数据。

在财务报表内计量或披露公允价值的所有资产及负债均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

具有重大影响的最低层级输入数据在以下公允价值层级内进行分类:

第一级-基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未经调整)

第二级-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可观察(直接或间接)最低层级

输入数据的估值技术

第三级-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大影响的不可观察最低层级输入数据的

估值技术

就按经常性基准于财务报表确认的资产及负债而言, 贵集团透过于各有关期间末

(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具有重大影响的最低层级输入数据)重新评估分类厘定不同层

级之间是否发生转拨。


– I-19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非金融资产减值

倘存在减值迹象或须就非金融资产进行年度减值测试,则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资产或现金产生单位的使用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两者中的

较高者,并因应个别资产厘定,但如资产并不产生大致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别的现

金流入,则就资产所属现金产生单位厘定可收回金额。在测试现金产生单位减值时,若公

司资产(例如总部大楼)的账面值的一部分可以在合理且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则分配

给个别现金产生单位,否则将分配至最小现金产生单位组别。

仅在资产账面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情况下,方会确认减值亏损。评估使用价值时,

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按可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资产特有风险的现时市场评估的税前折现率

折现至现值。减值亏损按与该减值资产功能相符的开支类别于产生期间自损益扣除。

于各有关期间末,将评估有否迹象显示早前确认的减值亏损可能不再存在或可能已

减少。如果出现有关迹象,则估计可收回金额。早前就商誉以外的资产确认的减值亏损,

仅在用以厘定该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出现变动时方会拨回,但有关数额不得高于倘过

往年度并无就该资产确认减值亏损而原应厘定的账面值(扣除任何折旧╱摊销)。有关减

值亏损的拨回于产生期间计入损益,除非该资产按重估金额列账,在此情况下减值亏损

的拨回根据该重估资产的相关会计政策入账。

关联方

在下列情况下,有关人士被视为与 贵集团有关联:

(a) 该人士为个人或该个人的近亲,且该个人

(i) 控制或共同控制 贵集团;

(i) 对 贵集团有重大影响力;或

(i) 为 贵集团或 贵集团母公司的主要管理层成员;

(b) 该人士为适用下列任何情况的实体:

(i) 该实体与 贵集团属同一集团的成员公司;

(i) 一实体为另一实体(或另一实体的母公司、附属公司或同系附属公司)的

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

(i) 该实体与 贵集团为同一第三方的合营企业;

(iv) 一实体为第三方实体的合营企业,而另一实体为第三方实体的联营公司;

(v) 该实体为 贵集团或与 贵集团有关联的实体就雇员福利设立的离职后

福利计划;

(vi) 该实体受(a)项所列人士控制或共同控制;

(vi) 于(a) (i)项所列人士对该实体有重大影响力或属该实体(或该实体的母公

司)的主要管理层成员;及

(vi) 该实体或其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为 贵集团或 贵集团的母公司

提供主要管理人员服务。


– I-20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折旧

物业、厂房及设备(在建工程除外)乃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任何减值亏损列账。物业、

厂房及设备项目的成本包括其购买价及使其达至营运状况及地点作拟定用途的任何直接

应占成本。

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投入营运后所产生的维修保养等支出,一般于其产生期间自

损益扣除。在符合确认准则的情况下,重大检查支出于该资产账面值中作为一项置换进

行资本化。如物业、厂房及设备的主要部分须每隔一段时间予以更换,则 贵集团会将该

等部分确认为拥有特定可使用年期的个别资产并相应计提折旧。

折旧乃按物业、厂房及设备各项目的估计可使用年期,以直线法将其成本撇销至其

剩余价值计算。就此目的所采用的主要年率如下:

家私及设备 19%至32%

租赁物业装修 剩余租期与估计可使用年期的较短者

倘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内各部分的可使用年期不同,则该项目的成本按合理基准

在该等部分之间分配,而各部分均个别计提折旧。剩余价值、可使用年期及折旧方法至少

于各有关期间末检讨及作出调整(如适当)。

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包括任何已初步确认的重大部分)于出售或预期使用或出售

有关项目不会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于终止确认资产的年度内,在损益确认的

任何出售或报废收益或亏损,为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与有关资产账面值之间的差额。

在建工程以成本减任何减值亏损列账,而不会计算折旧。在建工程于竣工及可供使

用时,将重新分类至物业、厂房及设备的适当类别。

研发成本

所有研究成本在产生时自损益扣除。

当 贵集团能够展示完成无形资产以供使用或出售的技术可行性、其有意完成及能

够使用或出售该资产、该资产如何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有资源完成该项目以及能够可靠

地计量开发期间的支出时,方会将开发新产品项目产生的支出予以资本化及递延。不符

合该等标准的产品开发支出于产生时支销。

租赁

贵集团在合约开始时评估合约是否为租赁,或是否包含租赁。如合约转移在一定期

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权以换取代价,则该合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

贵集团作为承租人

贵集团对所有租赁采用单一确认及计量方法,但短期租赁及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贵

集团确认支付租赁款项的租赁负债及代表相关资产使用权的使用权资产。


– I-21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a)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于租赁开始日期(即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日期)确认。使用权资产按成本减

累计折旧及任何减值亏损计量,并就租赁负债的任何重新计量进行调整。使用权资产的

成本包括已确认的租赁负债金额、已产生的初始直接成本及在开始日期或之前作出的租

赁付款减去任何已收租赁优惠。使用权资产按租期与资产估计可使用年期的较短者以直

线法计提折旧如下:

办公室及实验室 2至4年

倘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于租期结束时转移至 贵集团,或成本反映购买选择权获行使,

则折旧按照资产估计可使用年期计算。

(b) 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于租赁开始日期按租期内将予支付的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租赁付款包括

固定付款(包括实质固定付款)减去任何应收租赁优惠、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

款及按剩余价值担保预期支付的金额。租赁付款亦包括合理确定 贵集团将行使的购买

选择权的行使价及支付终止租赁的罚款(倘租期反映 贵集团行使选择权终止租赁)。

于计算租赁付款的现值时, 贵集团使用于租赁开始日期的增量借款利率,原因为

租赁内隐含的利率无法轻易厘定。在开始日期之后,租赁负债的金额会增加,以反映利息

增长,并因已作出的租赁付款而减少。此外,倘出现修订、租期变更、租赁付款变动(如未

来租赁付款因厘定有关租赁付款所用的指数或比率变动而变动),或购买相关资产的选择

权评估变动,租赁负债的账面值将会重新计量。

贵集团的租赁负债于综合财务状况表内单独呈列。

(c) 短期租赁及低价值资产租赁

贵集团对办公室物业的短期租赁(即租期为自开始日期起12个月或以下且不包括购

买选择权的该等租赁)应用短期租赁确认豁免。其亦对被认为属低价值的办公设备租赁应

用低价值资产租赁确认豁免。

短期租赁及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于租期内以直线法确认为开支。

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

初步确认及计量

金融资产于初步确认时分类为其后按摊销成本、按公允价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及按

公允价值计入损益计量。

金融资产于初步确认时的分类取决于金融资产的合约现金流量特征以及 贵集团管

理该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除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 贵集团采取可行权宜方法不就其

调整重大融资成分影响的贸易应收款项外, 贵集团初步按其公允价值加(倘为并非按公

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成本计量金融资产。

为使金融资产按摊销成本或按公允价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进行分类及计量,其需产

生就未偿还本金额的纯粹本息付款(「纯粹本息付款」)的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并非纯粹本

息付款的金融资产,无论业务模式如何,均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分类及计量。


– I-22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贵集团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指 贵集团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

业务模式确定现金流量是否因收取合约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或两者兼有而产生。按

摊销成本分类及计量的金融资产乃以旨在收取合约现金流量而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持有,而按公允价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分类及计量的金融资产则以旨在持有以收取合约

现金流量与出售的业务模式持有。并非以上述业务模式持有的金融资产乃按公允价值计

入损益分类及计量。

须在一般由市场规例或惯例确立的期间内交付资产的金融资产买卖于交易日期(即 贵

集团承诺买卖该资产的日期)确认。

其后计量

金融资产的其后计量取决于以下分类: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后使用实际利率法计量并可能出现减值。当资产终止

确认、予以修订或出现减值时,收益及亏损于损益中确认。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于财务状况表列账,而公允价值变动净

额于损益中确认。

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或(如适用)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主要在下列

情况下终止确认(即自 贵集团的综合财务状况表移除):

  • ;或
  • ,或根据「通递」安排已

承担责任,须在无重大延误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悉数支付所收取的现金流量;

及(a) 贵集团已转让资产绝大部分风险及回报;或(b) 贵集团既无转让亦无

保留资产绝大部分风险及回报,但已转让资产的控制权。

倘 贵集团已转让其收取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的权利或已订立通递安排, 贵集团

评估是否保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保留该项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及回报。倘 贵集团并无转

让或保留该项资产的绝大部分风险及回报,亦无转让对该项资产的控制权,则 贵集团按

其持续参与程度继续确认已转让资产。在此情况下, 贵集团亦确认相关负债。已转让资

产及相关负债按反映 贵集团所保留权利及义务的基准计量。

担保已转让资产形式的持续参与,乃按资产原账面值与 贵集团可能被要求偿还的

最高代价金额两者中的较低者计量。

金融资产减值

贵集团就并非以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持有的所有债务工具确认预期信贷亏损(「预

期信贷亏损」)拨备。预期信贷亏损乃基于根据合约到期的合约现金流量与 贵集团预期

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厘定,并以原实际利率的近似值折现。预期现金流量将

包括出售所持抵押品或组成合约条款的其他信贷提升措施的现金流量。


– I-23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一般方法

预期信贷亏损分两个阶段进行确认。就自初步确认以来未有增加的信贷风险而言,

预期信贷亏损乃就未来12个月内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所导致的信贷亏损计提拨备(12个

月预期信贷亏损)。就自初步确认以来经已显著增加的信贷风险而言,不论何时发生违约,

须就风险的剩余年期内预期发生的信贷亏损计提亏损拨备(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于各报告日期, 贵集团评估自初步确认以来金融工具的信贷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进行评估时, 贵集团比较金融工具于报告日期发生违约的风险与金融工具于初步确认日

期发生违约的风险,同时考虑无须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及可靠的资料,

包括过往及前瞻性资料。 贵集团认为,倘合约付款逾期超过30天,则信贷风险已显著增加。

当合约付款逾期90天时, 贵集团将金融资产视为违约。然而,在若干情况下,倘内

部或外部资料表明 贵集团不大可能在计及其持有的任何信贷提升措施前悉数收到未偿

还合约金额,则 贵集团亦可能将金融资产视为违约。

金融资产于并无合理预期收回合约现金流量时撇销。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须按一般方法进行减值,并按以下阶段分类以计量预期

信贷亏损。

第一阶段-信贷风险自初步确认以来并无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其亏损拨备

按相当于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的金额计量。

第二阶段-自初步确认以来信贷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并无发生信贷减值金融资

产的金融工具,其亏损拨备按相当于全期预期信贷亏损的金额计量。

第三阶段-于报告日期已发生信贷减值的金融资产(但并非购买或初始信贷

减值的金融资产),其亏损拨备按相当于全期预期信贷亏损的金

额计量。

金融负债

初步确认及计量

金融负债于初步确认时分类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贷款及借款、应付

款项或于有效对冲中指定为对冲工具的衍生工具(视适用情况而定)。

所有金融负债初步按公允价值确认,如属应付款项,则扣除直接应占交易成本。

贵集团的金融负债包括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计息银行借款、可换股债券及股权回

购义务。

其后计量

金融负债的其后计量取决于以下分类: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借款)

于初步确认后,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计息借款其后以实际利率法按摊销成本计

量,除非折现影响微不足道,在此情况下,按成本列账。收益及亏损于终止确认负债时透

过实际利率摊销程序于损益中确认。

计算摊销成本时会考虑收购所产生的任何折让或溢价,以及作为实际利率不可或缺

部分的费用或成本。实际利率摊销计入损益的融资成本。


– I-24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可换股债券及股权回购义务。

可换股债券

于初步确认时指定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可换股债券于初步确认日期且仅在符

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标准时指定。指定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负债的收益或亏

损于损益中确认,但 贵集团本身信贷风险产生的收益或亏损除外,该等收益或亏损于其

他全面收益呈列,其后亦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于损益中确认的公允价值收益或亏损净

额不包括就该等金融负债收取的任何利息。

股权回购义务

回购义务初始按回购金额的现值与投资者根据其所持股权比例持有的 贵公司资产

净值的较高者计量。其后,回购义务的账面值如有任何变动,于损益的「股权回购义务的

公允价值变动」项下记账。

当且仅当回购义务获解除、取消或届满时, 贵集团方会终止确认回购义务。当回购

义务届满而未获行使时,回购义务的账面值将重新分类至权益。

终止确认金融负债

当负债项下的责任解除或取消或届满时,金融负债终止确认。

倘现有金融负债被另一项来自同一贷款人但大部分条款均有差别的负债所取代,

或现有负债的条款被大幅修订,则上述取代或修订被视作终止确认原负债及确认新负债,

而相关账面值之间的差额于损益确认。

抵销金融工具

当现时存在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权利抵销已确认金额,且有意按净额基准结算或

同时变现资产及清偿负债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可予抵销,而其净额于财务状况表内

呈报。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财务状况表内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手头及银行现金以及一般于三个月内到期

并可随时转换为已知数额现金的短期高流动性存款,价值变动风险甚微,而持有的目的

旨在满足短期现金承担。

就综合现金流量表而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手头及银行现金以及上文所述短期

存款,减去须按要求偿还并构成 贵集团现金管理组成部分的银行透支。

所得税

所得税包括即期及递延税项。与在损益外确认的项目有关的所得税于损益外确认,

即于其他全面收益或直接于权益内确认。

即期税项资产及负债乃根据于各有关期间末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率(及税法),

并考虑 贵集团经营业务所在国家的现行诠释及惯例,按预期将获税务机关退回或支付

予税务机关的金额计量。

递延税项乃就有关期间末资产及负债的税基与其作财务报告用途的账面值之间的

所有暂时差额,采用负债法计提拨备。


– I-25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递延税项负债就所有应课税暂时差额予以确认,但以下情况除外:

• 递延税项负债是由初步确认并非业务合并且于交易时并无影响会计溢利及应

课税溢利或亏损,亦无产生相等应课税及可扣减暂时差额的交易中的资产或

负债而产生;及

  • ,如可以控制拨回暂时差

额的时间,且暂时差额可能不会在可见将来拨回。

递延税项资产就所有可扣减暂时差额以及结转未动用税项抵免及任何未动用税项

亏损予以确认。倘可能出现应课税溢利可用以抵销可扣减暂时差额以及结转未动用税项

抵免及未动用税项亏损,则会确认递延税项资产,但以下情况除外:

• 有关可扣减暂时差额的递延税项资产是由初步确认并非业务合并且于交易时

并无影响会计溢利及应课税溢利或亏损,亦无产生相等应课税及可扣减暂时

差额的交易中的资产或负债而产生;及

  • ,只有在暂时差额有可能

在可见将来拨回,且有可能出现应课税溢利可用以抵销该等暂时差额的情况

下,方会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递延税项资产的账面值会在各有关期间末进行检讨,并于不再可能有足够应课税溢

利可供动用全部或部分递延税项资产时作出调减。未确认的递延税项资产会于各有关期

间末重新评估,并于可能有足够应课税溢利以收回全部或部分递延税项资产的情况下予

以确认。

递延税项资产及负债以变现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预期适用的税率计量,并以各有关

期间末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率(及税法)为基础。

当且仅当 贵集团拥有可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可将即期税项资产与即期税项负债

互相抵销,且递延税项资产及递延税项负债与同一税务机关对同一应课税实体或于预期

有大额递延税项负债或资产将结清或收回的各未来期间,拟按净额基准结算即期税项负

债及资产或同时变现资产及清偿负债的不同应课税实体征收的所得税有关,则递延税项

资产可与递延税项负债互相抵销。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于合理确保将会收到有关补助且符合所有附带条件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倘

补助与开支项目有关,则有关补助于其拟补贴的成本支销的期间内按系统基准确认为收入。

收入确认

客户合约收入

客户合约收入于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予客户时确认,有关金额反映 贵集团预

期就换取该等货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的代价。

当合约中的代价包括可变金额时,代价金额按 贵集团向客户转移货品或服务时有

权收取的金额估计。可变代价在合约开始时估计并受限制,直至与可变代价有关的不确

定因素随后消除时所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不大可能出现重大收入拨回为止。


– I-26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贵集团的收入来自与百济神州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该协议一般包含多项履约责任,

包括(1)批出知识产权授权;及(2)研发服务。

合作收入

于合约开始时, 贵集团分析合作安排以评估该等安排是否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11号合营安排范围,以确定该等安排是否涉及由双方均为合营活动活跃参与者且其重

大风险和回报视乎有关活动商业成功程度的订约方所进行的合营活动。

于确定随著 贵集团履行其于各合作协议下的责任而待确认的适当收入金额时, 贵

公司管理层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下的五步法模型。合作安排可包括一个以上记

账单位或履约责任,包括批出知识产权授权(「授权」)、提供研发服务的协议及其他可交付

成果。合作安排一般不包括任何可交付成果的退还权利。一般而言,分配至各履约责任的

代价于责任以交付货品或提供服务二者居一的方式履行时确认,但仅限于不受限代价。

于所有相关的收入确认标准获达成之前收到的不可退还付款入账列作合约负债。

知识产权授权

贵集团对授权的预付不可退还付款进行评估,以厘定该等付款是否有别于安排中确

认的其他履约责任。就确定属不同的授权而言,于授权转让予获授权人及获授权人能够

使用该等授权并从中受益时, 贵集团在此时间点确认分配至该等授权的不可退还预付费

收入。

研发服务

分配至研发服务履约责任的交易价格部分予以递延并在向客户提供研发服务时确

认为合作收入。

里程碑付款

于各项包括开发里程碑付款的安排开始时, 贵公司管理层评估开发里程碑是否很

可能达成及使用最可能金额法估计待计入交易价格的金额。倘不大可能出现重大收入拨回,

相关里程碑价值计入交易价格。与开发活动有关的里程碑可包括启动不同阶段的临床试

验。由于该等开发目标达成与否涉及不确定因素,故一般于合约开始时全面受限。 贵公

司管理层将基于临床试验有关的事实及情况评估各报告期间可变代价是否全面受限。于

开发里程碑有关的限制发生变动后,可变代价将于预期已确认收入不会发生重大拨回时

计入交易价格并分配至独立履约责任。由于审批程序存在固有的不确定因素,监管里程

碑全面受限,直至取得该等监管批准的期间为止。监管里程碑于取得监管批准的期间计

入交易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

就包括出售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基于销售水平厘定的里程碑付款)及被视为特许权

使用费相关主要项目的授权的安排而言, 贵集团于(i)出现相关销售;及(i)获分配部分或

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的履约责任完成(或部分完成)时(以较后者为准)确认收入。

其他收入

银行利息收入使用实际利率法按应计基准确认,有关利率为将金融工具预期年期或

较短期间(倘适用)的估计未来现金收入准确折现至金融资产账面净值的利率。


– I-27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合约成本

除资本化为存货、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外,履行与客户合约所产

生的成本,倘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资本化为资产:

(a) 成本直接与合约或实体可以明确定的预期合约相关。

(b) 成本产生或增强将用于实体达成(或继续达成)未来履约责任的资源。

(c) 预计成本将会收回。

合约负债

合约负债于 贵集团转让相关服务前已收到客户付款或付款到期(以较早者为准)时

确认。合约负债于 贵集团履行合约(即将相关服务的控制权转移予客户)时确认为收入。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贵集团运作购股权计划及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 贵集团的雇员(包括董事)及顾问

按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方式收取薪酬,据此雇员提供服务以换取股权工具(「权益结算交

易」)。与雇员的权益结算交易的成本参考股权工具于授出日期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

值由外部估值师厘定,进一步详情载于过往财务资料附注31。

权益结算交易的成本连同权益相应增幅会在达成表现及╱或服务条件的期间于雇员

福利开支确认。于归属日期前的各报告期间末就权益结算交易确认的累计开支,反映归

属期已届满部分及 贵集团对最终将归属股权工具数目的最佳估计。某一期间损益的扣

减或进账,指于该期初及期末确认的累计开支变动。

厘定奖励于授出日期的公允价值时并无考虑服务及非市场表现条件,但 贵集团会

评估达成该等条件的可能性,作为对最终将归属股权工具数目的最佳估计的一部分。市

场表现条件于授出日期的公允价值反映。奖励所附带但并无相关服务要求的任何其他条

件均视为非归属条件。除非亦有服务及╱或表现条件,否则非归属条件于奖励的公允价值

反映,且受限制股份会即时支销。

因未达成非市场表现及╱或服务条件而最终未作归属的奖励不会确认开支。倘奖励

包括市场或非归属条件,有关交易视为归属,而不论市场或非归属条件是否达成,前提是

所有其他表现及╱或服务条件均已达成。

倘修订权益结算奖励的条款,而奖励的原条款已达成,则至少会确认开支,犹如有

关条款未经修订。此外,倘任何修订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于修订日期计量的公允价

值总额增加或于其他方面对雇员有利,则就该等修订确认开支。倘权益结算奖励被注销,

则视作已于注销日期归属,而尚未确认的任何奖励开支会即时确认。

尚未行使购股权的摊薄影响于计算每股盈利时将反映为额外股份摊薄。

其他雇员福利

退休金计划

在中国内地营运的 贵集团雇员均须参加当地市政府营运的中央退休金计划。在中

国内地经营的附属公司需按照薪酬成本的若干百分比向中央退休金计划供款。供款于根

据中央退休金计划规则应付时自损益扣除。


– I-28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住房公积金-中国内地

贵集团每月向当地市政府营运的定额供款住房公积金计划供款。 贵集团向该计划

的供款于产生时支销。

借款成本

可直接归属于收购、建造或生产合资格资产(即须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致其拟定

用途或可供出售的资产)的借款成本,均资本化为该等资产的部分成本。当资产大致上达

致拟定用途或可供出售时,该等借款成本即停止资本化。特定借款在用于合资格资产前

的临时投资所赚取的投资收入,会从已资本化的借款成本中扣除。所有其他借款成本均

于其产生期间支销。借款成本包括实体因借款而产生的利息及其他成本。

股息

末期股息于股东会上获股东批准时确认为负债。建议末期股息于过往财务资料附注

14中披露。

外币

过往财务资料以人民币(为 贵公司的功能货币)呈列。 贵集团各实体自行厘定其

功能货币,而载于各实体财务报表的项目均使用该功能货币计量。 贵集团实体记录的

外币交易初步采用其各自在交易日期现行的功能货币汇率入账。以外币计值的货币资产

及负债乃按各有关期间末适用的功能货币汇率换算。结算或换算货币项目产生的差额于

损益内确认。

以外币按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项目使用初始交易日期的汇率换算。以外币按公允

价值计量的非货币项目使用计量公允价值当日的汇率换算。换算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

币项目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按与确认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亏损一致的方式处理(即于

其他全面收益或损益确认公允价值收益或亏损的项目,其换算差额亦分别于其他全面收

益或损益确认)。

于终止确认与预付代价有关的非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负债时,为厘定初步确认相关资

产、开支或收入采用的汇率,初始交易日期为 贵集团初步确认预付代价产生的非货币资

产或非货币负债的日期。倘存在多笔预付款项或预收款项, 贵集团就每笔预付代价的付

款或收款厘定交易日期。

若干海外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于各有关期间末,该等实体的

资产及负债按各有关期间末的现行汇率换算为人民币,其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则按与

交易当日的现行汇率相若的汇率换算为人民币。

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于其他全面收益确认并于外汇波动储备累计。出售海外业务时,

储备中与该特定海外业务相关的累计金额于损益确认。

就综合现金流量表而言,海外附属公司的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日期的汇率换算为人

民币。海外附属公司于整个有关期间内产生的经常性现金流量则按与交易日期的现行汇

率相若的汇率换算为人民币。


– I-29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3.

重大会计判断及估计

编制 贵集团的过往财务资料时,管理层须作出判断、估计及假设,有关判断、估计

及假设影响所呈报收入、开支、资产及负债金额以及其相关披露及或有负债披露。该等假

设及估计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日后须就受影响资产或负债的账面值作出重大调整。

判断

除涉及估计的判断外,管理层于应用 贵集团的会计政策时已作出下列对过往财务

资料所确认的金额有最重大影响的判断:

客户合约收入

贵集团应用以下对厘定客户合约收入的金额及时间有重大影响的判断:

(a) 确认捆绑销售授权与研发服务的合约下的履约责任

贵集团订有向客户提供授权及临床前研发服务的合约。 贵集团厘定授权与研发服

务之间并无区分。 贵集团提供重要的集成服务,乃因于合约中并存的授权与研发服务

构成一项组合功能。此外,授权与研发服务彼此高度倚赖或高度相关,乃因研发服务如未

完成, 贵集团则无法转让授权。因此, 贵集团将销售授权与研发服务并为单一履约责任。

(b) 厘定履行授权与研发服务的时间

就客户获得使用权的授权而言,于授权的控制权转移至客户且客户能够使用授权并

能从中受益时,我们在此时间点确认授权与研发服务的收入。

研发开支

所有研究开支于产生时自损益扣除。根据过往财务资料附注2.3的研发成本会计政策,

各管线为开发新产品而产生的开支仅予以资本化及递延。厘定资本化金额需要管理层对

现有管线成功商业化并为 贵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可行性作出判断。

估计不确定性

下文载述于各有关期间末有关未来的主要假设及估计不确定性的其他主要来源,

其具有导致下一财政年度资产及负债账面值作出重大调整的重大风险。


– I-30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租赁-估计增量借款利率

贵集团无法轻易厘定租赁所隐含的利率,故使用增量借款利率(「增量借款利率」)计

量租赁负债。增量借款利率为 贵集团于类似经济环境中为取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类似

的资产而于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品借入所需资金将须支付的利率。因此,增量借款利率

反映了 贵集团「将须支付」的利率,当无可观察的利率时(如就并无订立融资交易的附属

公司而言)或当需对利率进行调整以反映租赁的条款及条件时(如当租赁并非以附属公司

的功能货币订立时),则须作出估计。 贵集团使用现有可观察输入数据(例如市场利率)

估计增量借款利率,并须作出若干实体特定估计(例如附属公司的独立信贷评级)。

非金融资产(商誉除外)减值

贵集团于各有关期间末评估所有非金融资产(包括使用权资产)是否出现任何减值

迹象。当有迹象显示非金融资产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进行减值测试。当资产或现金产

生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即其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与其使用价值中较高者)时

则存在减值。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乃根据来自同类资产的公平交易中具捆绑销售交易的

可得数据或可观察市场价格减出售资产的增量成本计算。计算使用价值时,管理层必须

估计来自资产或现金产生单位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选取合适的折现率,以计算该等

现金流量的现值。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贵集团发行的股权回购义务并无于活跃市场买卖,而各自的公允价值乃按以下两者

中的较高者计算:(i)投资者的原投资本金另加自交割日期起至实际支付结算日期止期间

原投资本金10%的年度单利(称为「本金加利息」);(i)转让时股东根据投资者所持股权比

例应占的 贵公司资产净值。

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 贵集团股权回购义务

的公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303,504,000元、零及零。进一步详情载于过往财务资料附注26。

确认所得税及递延税项资产

倘可能有应课税溢利可供动用未动用税项亏损作抵销,则就该等亏损确认递延税项

资产。厘定可予确认的递延税项资产金额时,管理层须根据日后应课税溢利可能产生的

时间及水平以及未来税务规划策略作出重大判断。进一步详情载于过往财务资料附注13。

4.

经营分部资料

经营分部资料

就管理而言, 贵集团仅有一个可呈报经营分部,即开发及商业化医药产品。由于该

分部为 贵集团的唯一可呈报经营分部,故未呈列其进一步经营分部分析。

地域资料

由于 贵集团所有非流动资产均位于中国内地,故未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

经营分部呈列地域资料。

有关主要客户的资料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单一客户的销售收入约为人民币8,865,000元。


– I-31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5.

收入

收入分析如下:

客户合约收入

(a)

分拆收入资料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服务类型

与桥接临床研究服务有关的收入8,865–

收入确认时间

于某一时间点转移8,865–

(b)

履约责任

LBL-007对外授权

于2021年12月, 贵公司与百济神州有限公司(「百济神州」)订立授权及合作协议,授

予百济神州LBL-007的全球研发及生产权,以及中国境外的独家商业化权利。LBL-007是

一款靶向LAG3通路的试验中新型抗体。根据协议条款, 贵公司可收取30,000,000美元的

一次性、不可退还、不可抵扣首付款,并在达成临床开发、监管批准及销售里程碑后获得

最多742,000,000美元的款项。 贵公司亦有资格获得未来于授权地区销售的分级特许权使

用费。为支持百济神州于授权地区开发LBL-007, 贵公司有义务提供桥接临床研究服务,

并有权向百济神州收取服务费。

向百济神州授出LBL-007的授权及专有技术后, 贵公司于2021年录得合作收入

30,000,000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91,997,000元),有关付款已于2022年1月收讫。由于并未达

成其他临床开发及里程碑事件,故 贵公司于有关期间并无录得合作收入。

于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 贵公司已就向百济神州提供桥接临床研究服务收取

1,260,000美元(相当于人民币8,865,000元),并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与桥接临

床研究服务有关的收入1,260,000美元(相当于人民币8,865,000元)。

与百济神州的协议其后于2025年5月18日终止。 贵公司重新获得开发、生产及商业

化LBL-007的全部全球权利,且并无责任退还当时所收到的任何款项。

LBL-051对外授权

于2024年11月, 贵集团与Oblenio Bio, Inc.(「

New Co

」,Aditum Bio Fund 3, L.P.新成立的

美国公司)订立合作、独家选择权及授权协议(「

Oblenio

协议」)。

根据Oblenio协议, 贵集团授予New Co独家全球许可,以开发、生产、商业化及以其

他方式使用LBL-051作一切用途,而New Co可选择于适用选择期后行使其选择权保留有关

许可。 贵集团就LBL-051的选择权分别于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收取首付款7,500,000美

元(相当于人民币53,913,000元)及7,500,000美元(相当于人民币53,774,000元)作为代价。 贵

集团亦就提供予New Co的研究及开发服务收取4,382,000美元(相当于人民币31,499,000元)。

截至2025年3月31日,New Co并未行使LBL-051的选择权,且研究及开发服务尚未完成。

因此,自New Co收取的首付款以及研究及开发服务付款合共人民币84,220,000元及人民币

139,127,000元分别呈列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的合约负债。


– I-32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6.

其他收入及收益

其他收入及收益分析如下: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其他收入

与收入有关的政府补助*4,1397,982203164

银行利息收入6,5478,2851,7723,060

其他收益

外汇收益净额2,7692,042262–

其他17–

总计13,47218,3092,2373,224

  • ,以补偿 贵集团过往已产生的成本。

概无有关该等政府补助的未达成条件或者或然情况。该等补助在收到时于损

益确认。

7.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收益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收益分析如下: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6,4361,718434368

该等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均属保本型产品,购自中国内地信誉良好的银行,预期

收益参考(i)货币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证券及股票市场的相关工具及(i)

衍生金融资产的表现而定。所有该等理财产品的收益并无保证,因此其合约现金流量不

合乎仅用于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资格。于作出投资后, 贵集团会定期密切监察该等投资的

表现及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乃基于使用预期收益率折现的现金流量得出,属于公允价值层级的第二级。


– I-33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8.

其他开支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非营运开支–20–2

外汇亏损净额–426

总计–20–428

9.

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分析如下: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银行借款利息1,0525,4046491,682

租赁负债利息34836095222

总计1,4005,7647441,904


– I-34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10.

除税前亏损

贵集团的除税前亏损已扣除╱(计入)下列各项: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附注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所提供服务成本3,185–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1519,74020,2425,3724,285

使用权资产折旧164,1695,8001,2731,491

其他无形资产摊销20–55

研发成本230,858185,68343,27357,751

终止租赁合约收益(2)–

核数师酬金122,2001,000500

与短期租赁有关的开支1642436719119

与低价值租赁有关的开支16812489937

上市开支–14,5314,4276,595

员工成本(包括董事酬金):

-薪金、酌情花红、

津贴及实物福利71,23181,51320,06519,818

-退休金计划供款5,3696,2501,5401,596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

报酬17,83741,9403,1182,250

总计94,437129,70324,72323,664

  • 、厂房及设备折旧计入损益内的「研发成本」及「行政开支」。

有关期间的使用权资产折旧计入损益内的「研发成本」及「行政开支」。


– I-35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11.

董事、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薪酬

根据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条例第383(1) (a)、(b)、(c)及(f)条以及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资

料)规例第2部披露的董事、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于有关期间的薪酬如下: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袍金–

其他酬金:

薪金、津贴及实物福利4,8504,5444691,185

退休金计划供款–61–17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保

险–59–15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12,36537,4822,2931,764

袍金及其他酬金总额17,21542,1462,7622,981

于有关期间,3名董事(包括最高行政人员)根据 贵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就他们提

供予 贵集团的服务获授受限制股份单位,有关进一步详情载于过往财务资料附注31。该

等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公允价值(已于归属期内于损益确认)于授出日期厘定,且有关期间

的过往财务资料所载相关开支已纳入上述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的薪酬披露。由于授予最

高行政人员的股份奖励的归属条件包括完成首次公开发售,故已调整估计归属日期,以

反映管理层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对首次公开发售完成日期的最佳估计。


– I-36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a)

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

薪金、

津贴及

实物福利

住房

公积金、

医疗保险

及其他

社会保险

退休金

计划供款

以股份为

基础支付

的报酬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截至

日止年度

最高行政人员及执行董事:

康小强博士(附注(a))2,905–7,41910,324

赖寿鹏博士(附注(b))1,945–4,9466,891

非执行董事:

张银成先生(附注(d))–

陈仁海先生(附注(c))–

监事:

金辉先生(附注(e))–

汪舟先生(附注(f))–

总计4,850–12,36517,215

薪金、

津贴及

实物福利

住房

公积金、

医疗保险

及其他

社会保险

退休金

计划供款

以股份为

基础支付

的报酬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截至

日止年度

最高行政人员及执行董事:

康小强博士(附注(a))900–22,45023,350

赖寿鹏博士(附注(b))975–5,4146,389

左鸿刚先生(附注(g))2,0807119,61311,711

非执行董事:

张银成先生(附注(d))–

陈仁海先生(附注(c))–

监事:

金辉先生(附注(e))–

汪舟先生(附注(f))–

李梦薇女士(附注(h))58954485696

总计4,544615937,48242,146


– I-37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薪金、

津贴及

实物福利

住房

公积金、

医疗保险

及其他

社会保险

退休金

计划供款

以股份为

基础支付

的报酬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截至

日止三个月

(未经审核)

最高行政人员及执行董事:

康小强博士(附注(a))225–1,3761,601

赖寿鹏博士(附注(b))244–9171,161

非执行董事:

张银成先生(附注(d))–

陈仁海先生(附注(c))–

监事:

金辉先生(附注(e))–

汪舟先生(附注(f))–

总计469–2,2932,762

薪金、

津贴及

实物福利

住房

公积金、

医疗保险

及其他

社会保险

退休金

计划供款

以股份为

基础支付

的报酬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截至

日止三个月

最高行政人员及执行董事:

康小强博士(附注(a))225–225

赖寿鹏博士(附注(b))244–244

左鸿刚先生(附注(g))544–51,7632,312

非执行董事:

张银成先生(附注(d))–

陈仁海先生(附注(c))–

监事:

金辉先生(附注(e))–

汪舟先生(附注(f))–

李梦薇女士(附注(h))17215121200

总计1,18515171,7642,981


– I-38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附注:

(a) 康小强博士获委任为 贵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董事,自2012年11月起生效。

(b) 赖寿鹏博士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自2014年3月起生效。

(c) 陈仁海先生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自2017年7月起生效。

(d) 张银成先生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自2023年5月起生效。

(e) 金辉先生获委任为监事,自2020年9月起生效。

(f) 汪舟先生获委任为监事,自2023年5月起生效。

(g) 左鸿刚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自2024年10月起生效。

(h) 李梦薇女士获委任为监事,自2024 年7月起生效。

于有关期间,概无董事放弃或同意放弃任何薪酬的安排。

12.

五名最高薪酬雇员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及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

五名最高薪酬雇员分别包括两名、三名、一名及两名董事(包括最高行政人员),有关其薪

酬详情载于上文附注11。余下既非 贵公司董事亦非最高行政人员的最高薪酬雇员的薪

酬详情如下: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薪金、津贴及实物福利11,3408,5962,4623,601

退休金计划供款436–12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及

其他社会保险843325124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4,2352,196432381

总计15,66310,8612,9194,118


– I-39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薪酬属于以下范围的非董事及非最高行政人员的最高薪酬雇员数目如下: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雇员人数雇员人数雇员人数雇员人数

(未经审核)

零至1,000,000港元 –22

1,000,001港元至1,500,000港元–1

1,500,001港元至2,000,000港元–11

2,000,001港元至2,500,000港元1–

2,500,001港元至3,500,000港元–1–

3,500,001港元至4,500,000港元1–

4,500,001港元至5,500,000港元–

5,500,001港元至6,500,000港元–

7,500,001港元至8,500,000港元–

8,500,001港元至9,500,000港元–1–

13,500,001港元至14,500,000港元1–

总计3234

于有关期间,非董事及非最高行政人员的最高薪酬雇员已就他们提供予 贵集团的

服务获授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有关进一步详情载于过往财务资料附注31的披露。该等

受限制股份单位(已于归属期内于损益确认)的公允价值于授出日期厘定,且有关期间的

过往财务资料所计金额纳入上述非董事及非最高行政人员的最高薪酬雇员薪酬披露。

于有关期间,概无最高薪酬雇员放弃或同意放弃任何薪酬, 贵集团亦无向任何五

名最高薪酬雇员支付薪酬,作为加入 贵集团或于加入 贵集团后的奖励或离职补偿。

13.

所得税

贵集团须就于 贵集团成员公司注册及经营所在司法权区产生或赚取的溢利按实体

基准缴纳所得税。

中国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于有关期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但下文所载

享有税务减免的 贵公司除外。

香港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在香港产生的估计应课税溢利按16.5%的税率缴纳

香港利得税。由于 贵集团于有关期间并无自香港产生或赚取应课税溢利,故并无就香港

利得税作出拨备。


– I-40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美国

于有关期间, 贵公司于美国注册成立及营运的附属公司须按21%税率缴纳联邦企

业所得税。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除税前亏损(362,249)(301,216)(86,569)(75,367)

按法定税率(25%)计算的税项(90,562)(75,304)(21,642)(18,842)

地方当局颁布不同税率的影响1046,95561134

研发开支的额外可扣减拨备(49,385)(39,938)(7,570)(13,721)

未确认可扣减暂时性差额及税项亏损110,41397,58821,29032,395

不可扣税开支29,43010,6997,86134

按 贵集团实际税率计算的

税项支出–

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 贵集团于中国内地的税项亏损总

额分别为人民币1,106,530,000元、人民币1,266,705,000元及人民币1,391,345,000元,该等亏损

将于一至五年内届满,可用于抵销产生亏损的 贵公司的未来应课税溢利。

由于该等亏损及可扣减暂时性差额乃由已录得一段时间亏损的附属公司产生,且认

为于可预见未来不大可能有可用以抵销税项亏损的应课税溢利,故并无就该等亏损及可

扣减暂时性差额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可于应课税收入中按100%加计扣除所

产生的合资格研发开支。

14.

股息

于有关期间, 贵公司并无派付或宣派任何股息。


– I-41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15.

贵公司普通权益持有人应占每股亏损

于2024年8月14日, 贵公司转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合共150,000,000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的股份已根据该日登记于 贵公司有关股东名下的实缴资本发行及配发予

该等股东。就计算每股基本盈利而言,将实缴资本转换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股本已

于有关期间追溯应用。

每股基本亏损金额根据母公司普通权益持有人应占年内溢利及于有关期间已发行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

由于每股摊薄亏损金额于计及可换股债券及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情况下有所减少,

故可换股债券及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对呈列的每股基本亏损金额具有反摊薄影响,并无

计入有关期间及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每股摊薄亏损计算。因此,就计算每股摊

薄盈利而言,并无就有关期间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呈列的每股基本亏损金额作

出调整。

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乃按下列各项计算: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亏损

母公司普通权益持有人应占亏损(362,249)(301,216)(86,569)(75,367)

股份

计算每股基本亏损所用的年内已发

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44,853,280150,004,808145,679,997156,500,000

母公司普通权益持有人应占每股亏损

(以人民币列示)

-基本及摊薄(2.50)(2.01)(0.59)(0.48)

计算有关期间每股基本亏损的股份加权平均数乃假设已就过往财务资料附注29所

载 贵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作追溯调整。


– I-42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16.

物业、厂房及设备

贵集团及

贵公司

家私及

设备

租赁物业

装修在建工程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月1日:

成本59,12921,81195581,895

累计折旧(18,303)(6,874)–(25,177)

账面净值40,82614,93795556,718

于2023年1月1日,

扣除累计折旧40,82614,93795556,718

添置14,8411822,28117,304

转拨2442,637(2,881)–

年内计提折旧(12,367)(7,373)–(19,740)

于2023年12月31日,

扣除累计折旧43,54410,38335554,282

于2023年12月31日:

成本74,21424,63035599,199

累计折旧(30,670)(14,247)–(44,917)

账面净值43,54410,38335554,282


– I-43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家私及

设备

租赁物业

装修在建工程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4年1月1日:

成本74,21424,63035599,199

累计折旧(30,670)(14,247)–(44,917)

账面净值43,54410,38335554,282

于2024年1月1日,

扣除累计折旧43,54410,38335554,282

添置1,4895453162,350

出售(12)–(12)

转拨–671(671)–

年内计提折旧(12,855)(7,387)–(20,242)

于2024年12月31日,

扣除累计折旧32,1664,212–36,378

于2024年12月31日:

成本75,61225,846–101,458

累计折旧(43,446)(21,634)–(65,080)

账面净值32,1664,212–36,378

家私及

设备

租赁物业

装修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5年1月1日:

成本75,61225,846101,458

累计折旧(43,446)(21,634)(65,080)

账面净值32,1664,21236,378

于2025年1月1日,扣除累计折旧32,1664,21236,378

添置221–221

出售(3)–(3)

期内计提折旧(2,993)(1,292)(4,285)

于2025年3月31日,扣除累计折旧29,3912,92032,311

于2025年3月31日:

成本75,77025,846101,616

累计折旧(46,379)(22,926)(69,305)

账面净值29,3912,92032,311

于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概无已质押物业、厂房及设备。


– I-44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17.

租赁

贵集团及

贵公司作为承租人

贵集团已就其营运所用的各类办公场所及实验室订立租赁合约。租赁办公场所及实

验室的租期通常为2至3年。一般而言, 贵集团不得向 贵集团以外人士转让及转租赁

资产。

(a)

使用权资产

贵集团于有关期间的使用权资产账面值及变动如下:

办公场所

及实验室

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月1日9,214

添置1,843

折旧费用(4,169)

租赁终止(76)

于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月1日6,812

添置10,177

折旧费用(5,800)

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月1日11,189

添置–

折旧费用(1,491)

租赁修订10,825

于2025年3月31日20,523


– I-45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b)

租赁负债

于有关期间的租赁负债账面值及变动如下: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1月1日的账面值8,6106,08811,263

新租赁1,84310,177–

年内确认的利息增长348360222

租赁修订–10,825

租赁终止(78)–

付款(4,635)(5,362)(1,611)

账面值6,08811,26320,699

分析为:

即期部分4,3115,7166,416

非即期部分1,7775,54714,283

租赁负债的到期日分析于过往财务资料附注37披露。

(c) 于损益确认的租赁相关金额如下: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六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

使用权资产折旧4,1695,8001,2731,491

租赁负债利息34836095222

租赁终止收益(2)–

与短期租赁有关的开支42436719119

与低价值租赁有关的开支812489937

于损益确认的总金额5,0206,7751,4861,869

(d) 租赁现金流出总额于过往财务资料附注32披露。


– I-46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18.

于附属公司的投资

贵公司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投资成本4,66114,60716,045

19.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贵集团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

可收回增值税17,71724,16526,806

租赁按金1,3761,4041,256

长期资产预付款项174–1,129

总计19,26725,56929,191

流动:

研发服务预付款项17,57050,27351,523

递延上市开支–5,0937,081

其他开支的预付款项7081,3601,661

租赁及其他按金1,068673742

其他122191252

总计19,46857,59061,259


– I-47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贵公司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

可收回增值税17,71724,16526,806

租赁按金1,3761,4041,256

长期资产预付款项174–1,129

总计19,26725,56929,191

流动:

研发服务预付款项17,57050,27351,523

递延上市开支–5,0937,081

其他开支的预付款项7081,3601,661

租赁及其他按金532129198

其他122191252

总计18,93257,04660,715

计入上述结余的金融资产与近期并无违约记录及逾期款项的应收款项有关。此外,

根据前瞻性资料的评估,经济因素并无重大变动,故 贵公司董事认为,有关该等结余的

预期信贷亏损微不足道。该等结余为免息且无抵押品作担保。


– I-48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20.

其他无形资产

贵集团及

贵公司

软件

人民币千元

于2025年1月1日:

成本–

累计折旧–

账面净值–

于2025年1月1日,扣除累计折旧–

添置655

期内计提摊销(55)

于2025年3月31日,扣除累计摊销600

于2025年3月31日:

成本655

累计摊销(55)

账面净值600

21.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贵集团及

贵公司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100,130166,17575,083

该等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均属保本型产品,购自中国内地信誉良好的银行,预期

收益参考(i)货币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证券及股票市场的相关工具及(i)

衍生金融资产的表现而定。所有该等理财产品的收益并无保证,因此其合约现金流量不

合乎仅用于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资格。于作出投资后, 贵集团会定期密切监察该等投资的

表现及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乃基于使用预期收益率折现的现金流量得出,属于公允价值层级第二级。


– I-49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22.

存货

贵集团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合约成本–18,488

贵公司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合约成本–609

2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贵集团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现金及银行结余247,523372,542431,376

以下列货币计值

人民币96,029147,821167,770

美元151,494224,721263,606


– I-50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贵公司

日于

日于

2024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现金及银行结余245,694338,237347,757

以下列货币计值

人民币96,029147,821167,770

美元149,665190,416179,987

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但根据中国内地的《外汇管理条例》及《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定》, 贵集团获准透过获授权开展外汇业务的银行将人民币兑换为其他货币。

银行现金按每日银行存款利率赚取按浮动利率计算的利息。银行结余存放于无近期

违约记录且信誉良好的银行。

24.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贵集团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

长期资产其他应付款项–218

流动:

贸易应付款项2153,5242,944

应付薪金8,93811,8886,310

研发服务应计开支14,39622,37340,837

上市开支–10,9579,380

其他应付税项899778419

其他应付款项:

-物业、厂房及设备应付款项57517844

-其他6723,490967

总计25,69553,18861,119


– I-51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于有关期间末基于发票日期的贸易应付款项账龄分析如下: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3个月内2153,5242,944

贸易应付款项为不计息及须按要求支付,一般按1至3个月的期限结算。

贵公司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

长期资产其他应付款项–218

流动:

贸易应付款项2153,5242,940

应付薪金8,57010,3295,607

研发服务应计开支14,39622,37325,571

上市开支–10,9579,380

其他应付税项899778419

其他应付款项

-物业、厂房及设备应付款项57517844

-其他6722,291966

总计25,32750,43045,145

于有关期间末基于发票日期的贸易应付款项账龄分析如下: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3个月内2153,5242,940

贸易应付款项为不计息及须按要求支付,一般按1至3个月的期限结算。


– I-52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25.

计息银行借款

贵集团及

贵公司

实际年利率到期日人民币千元

%

流动-须于一年内偿还

银行贷款-无抵押3.30%2024年1月9日至

2024年12月6日

61,000

实际年利率到期日人民币千元

%

流动-须于一年内偿还

银行贷款-无抵押2.80%至3.45%2025年1月2日至

2025年12月17日

255,212

实际年利率到期日人民币千元

%

流动-须于一年内偿还

银行贷款-无抵押2.70%至3.10%2025年4月19日至

2026年3月19日

255,221

26.

股权回购义务

自2015年7月至2023年5月, 贵公司已获得多轮投资,详情如下:

于2015年7月, 贵公司以现金代价人民币10,000,000元或每股人民币30.00元向多名

独立投资者发行333,33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天使轮权益股份(「天使轮股份」)。

于2017年6月, 贵公司以现金代价人民币27,000,000元或每股人民币16.15元向多名

独立投资者发行1,671,42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pre-A轮权益股份(「

Pre-A

轮股份」)。

于2018年8月, 贵公司以现金代价人民币55,000,000元或每股人民币37.47元向多名

独立投资者发行首批1,467,83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A轮权益股份(「

A

轮股份」)。

于2018年12月, 贵公司以现金代价人民币30,000,000元或每股人民币39.48元向多名

独立投资者发行第二批759,92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A轮权益股份(「

A

轮股份」)。

于2019年8月, 贵公司以现金代价人民币20,000,000元或每股人民币60.73元向一名

独立投资者发行329,30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A+轮权益股份(「

A+

轮股份」)。

于2020年5月, 贵公司以现金代价人民币75,000,000元或每股人民币70.08元向多名

独立投资者发行1,070,22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B轮权益股份(「

B

轮股份」)。


– I-53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于2020年9月, 贵公司以现金代价人民币130,000,000元或每股人民币70.08元向多名

独立投资者发行1,855,06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B+轮权益股份(「

B+

轮股份」)。

于2021年9月, 贵公司以现金代价人民币607,000,000元或每股人民币128.51元向多名

独立投资者发行4,723,42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C轮权益股份(「

C

轮股份」)。

于2023年5月, 贵公司透过转换可换股债券向一名独立投资者发行额外233,448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C轮权益股份,有关详情见附注27。

天使轮股份、Pre-A轮股份、A轮股份、B轮股份及C轮股份统称为股份。股份的股东

统称为股东。

股份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1)

回购特征

倘出现以下情况,股份按股东的选择可予回购:(a) 贵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并

无取得LBL-007候选药物概念证明临床疗效数据,但获授有条件六个月宽限期;(b) 贵公

司牵涉与大分子抗体药物有关的知识产权诉讼,且正被起诉(但目标公司能够提供其并无

侵权且不会败诉的证据则除外);(c) 贵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未能实现 贵公司的合资

格首次公开发售或合资格整体出售;(d)控股东或 贵公司严重违反投资协议,或有任

何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严重违法行为;(e)控股东、 贵公司或其联属公

司作出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不诚实行为;(f) 贵公司或任何联属公

司未能取得业务营运所需的资质或许可,或有关资质或许可被撤销、撤回或拒绝重续,导

致 贵公司主要业务无法继续进行;(g)于投资完成后2年内, 贵公司主要业务发生重大

变动,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蒙受重大损害;(h)控股东挪用 贵公司或任何联属公司资产;

或(i)控股东因任何原因失去对 贵公司或任何联属公司的控制权。

回购金额按以下各项中的较高者计算:(i)投资者的原投资本金及原投资本金10%的

年度复利另加自实际投资付款日期至实际回购金额结算日期间已宣派但未支付的任何

股息(称为「本金加利息」)及(i)股东根据股份比例应占转让时 贵公司资产净值。

年修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贵公司与全体股东订立补充协议,据此,13,031,488股

股份(占股份的100%)的持有人同意终止部分回购特征(「

年修订」)。根据2024年修订,

触发事件(c)、(h)及(i)已被删除,因此,于有关部分终止的情况下, 贵公司不再有强制性

责任按该等持有人的选择结算回购义务。


– I-54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2)

优先清算权

倘发生任何清盘或视为清盘事件,股份持有人有权自可分派予 贵公司成员的资金

及资产获支付相等于每轮权益股份原发行价(连同10%的年度复利)计的每股金额,另加任

何已宣派但尚未支付的股息,次序如下:

(1) C轮股份

(2) B+轮股份

(3) B轮股份

(4) A+轮股份

(5) A轮股份

(6) Pre-A轮股份

(7) 天使轮股份

(3)

反摊薄权

倘 贵公司增加其实缴资本的价格低于投资者按每股实缴资本已付的价格,则投资

者有权要求 贵公司按法律允许的最低发行价向投资者发行额外实缴资本,或自 贵公司

获得现金补偿,投资者亦有权要求控股东按法律允许的最低发行价向投资者转让股份

或自控股东获得现金补偿,致使投资者支付的总额除以获得的实缴资本总额等同于新

发行的每股实缴资本价格。

呈列及分类

贵集团及 贵公司已确认股份为股权回购义务。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动自损益扣除,

但信贷风险变动应占部分须自其他全面收益扣除。管理层认为,因自身信贷风险变动导

致的股份公允价值变动不属重大。

倘 贵公司未能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合资格首次公开发售或合资格整体出

售 贵公司, 贵公司会被要求回购股份,故于2023年12月31日,股份已于流动负债呈列。

于2024年,全体股份持有人同意如「2024年修订」一节所载终止部分回购特征,使回

购义务金额人民币1,345,588,000元重新分类为权益,原因为于有关部分终止的情况下, 贵

公司不再有强制性责任按该等持有人的选择结算回购义务。剩余回购权与其他特别权利

一并保留,包括回购权、优先购买及共售权、反摊薄权、拖售权、清算权及知情权。

根据 贵公司与相关股东分别于2024年9月13日及2024年11月15日订立的投资协议,

回购权自 贵公司首次向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表格前一日起自动终止,且股份持有人可

享有的所有其他特别权利将于上市时终止。


– I-55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使

P

r

e

A

A

A

+

B

B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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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56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27.

可换股债券

贵集团及

贵公司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可换股债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可换股债券的变动载列如下:

可换股债券

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月1日37,708

公允价值变动199

已付利息(5,821)

转换可换股债券(32,086)

于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

于2019年8月, 贵公司与南京江北医疗创新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江北基金」)订立

可换股债券投资协议(「可换股债券协议」)。根据可换股债券协议, 贵公司发行本金总额

为人民币30,000,000元的3年期6.175%可换股债券。转换期为 贵公司收到投资当日或之后

直至2023年3月31日,倘 贵公司纯利达到可换股债券协议规定的要求,则将予发行 贵

公司普通股的价格将等同于最近新发行的每股实缴资本价格。

于2023年3月31日或 贵公司收到投资后3年, 贵公司将按本金总额回购江北基金

的所有可换股债券,连同有关应计及未付利息。

于2023年5月, 贵公司与江北基金及 贵公司当时的全体现有股东订立补充投资协议。

根据补充投资协议, 贵公司于2023年6月向江北基金偿还全部利息人民币5,821,000元,本

金额人民币30,000,000元获悉数转换为 贵公司233,448股C轮权益股份,转换价为每股人

民币128.51元。

贵集团及 贵公司已指定可换股债券整体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结转的金融负债。

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自损益扣除,惟信贷风险变动应占部分应自其他全面收益扣除。

管理层认为自有信贷风险变动应占的可换股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并不重大。

于2023年5月,所有已发行可换股债券均已自动转换为233,448股C轮权益股份,其后,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人民币32,086,000元已相应重新分类至权益,对 贵集团的综合损益

表概无影响。


– I-57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28.

递延税项

递延税项负债

使用权资产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月1日2,3042,304

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扣除(601)(601)

于2023年12月31日1,7031,703

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计入1,0941,094

于2024年12月31日2,7972,797

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计入2,3342,334

于2025年3月31日5,1315,131

递延税项资产

税项亏损租赁负债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月1日1512,1532,304

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计入╱(扣除)30(631)(601)

于2023年12月31日1811,5221,703

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计入–1,0941,094

于2024年12月31日1812,6162,797

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计入(181)2,5152,334

于2025年3月31日–5,1315,131


– I-58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就呈列而言,若干递延税项资产及负债已于财务状况表予以抵销。以下为 贵集团

就财务报告目的之递延税项结余分析: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综合财务状况表确认的

递延税项资产净值–

于综合财务状况表确认的

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与持续经营业务有关的

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29.

实缴资本╱股本

贵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注册成立,初始法定实缴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元,分为

1,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股份。

实缴资本╱股本

实缴

资本╱股本

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月1日16,785

转换可换股债项(附注27)233

于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月1日17,018

雇员激励平台注资(附注(a))505

资本化发行(附注(b))132,477

发行C+轮股份(附注(c))6,500

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156,500

附注:

(a) 于2024年4月,向若干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合共505,000股普通股,以便管理

过往财务资料附注31所载授予雇员的受限制股份。

(b) 于2024年8月14日, 贵公司根据中国《公司法》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

公认会计原则, 贵公司截至转制基准日的资产净值(包括实缴资本、股份溢

价及累计亏损)人民币163,102,656.54元转换为15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的股本。转换后资产净值超过普通股面值的部分计入 贵公司的股份溢价。

(c) 于2024年11月,根据C+轮(「

C+

轮」)股份购买协议,部分第三方投资者认购 贵

公司6,500,000股普通股,总代价为人民币130,000,000元,其中人民币6,500,000

元及人民币123,500,000元分别计入 贵公司的股本及股份溢价。


– I-59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30.

储备

贵集团

于有关期间 贵集团的资本储备及其他储备金额以及当中的变动于综合权益变动表

呈列。

(a)

资本储备

贵集团股份溢价指已发行股份面值与已收取代价的差额。

(b)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储备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储备指过往财务资料附注31所载以权益结算的股份奖励开支。

(c)

其他储备

贵集团的其他储备指过往财务资料附注26所订明附带回购特征的权益股份账面值。

贵公司

资本储备

以股份为

基础的

付款储备其他储备累计亏损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月1日939,49711,817(954,000)(620,507)(623,193)

转换可换股债券31,853–31,853

确认回购义务–(30,000)–(30,000)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

(附注31)–17,837–17,837

年内全面亏损总额–(359,656)(359,656)

于2023年12月31日及

2024年1月1日971,35029,654(984,000)(980,163)(963,159)

终止回购义务361,588–984,000–1,345,588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

(附注31)–41,940–41,940

资本化发行(1,220,889)–1,088,412(132,477)

发行C+轮股份120,972–120,972

年内全面亏损总额–(130,651)(130,651)

于2024年12月31日及

2025年1月1日233,02171,594–(22,402)282,213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

(附注31)–2,250–2,250

年内全面亏损总额–(72,928)(72,928)

于2025年3月31日233,02173,844–(95,330)211,535


– I-60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31.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购股权计划

贵公司于2016年采纳股份激励计划(「购股权计划」),并于2020年进行修订及重述,

旨在吸引及留聘促进 贵集团顺利运作的最优秀人才。购股权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包

括 贵公司的若干董事、 贵集团的雇员及顾问。

于2016年11月至2022年10月,于附注28所载转制为股份公司完成后, 贵公司以每

股人民币59.26元的授出价发行8,405,618股 贵公司股份。除于2017年2月授予控股东的

3,338,438股份(不附带归属选择权)外,于有关期间所授出购股权涉及的余下股份分别于

归属开始日期的第一、二、三及四周年按25%、25%、25%及25%的比例归属。

于有关期间,特定类别的购股权详情如下:

授出日期

所授出

购股权数目每股行使价

2023年2月3,724,251人民币59.26元

2023年8月1,929人民币59.26元

2023年12月38,670人民币493.86元

2024年2月75,708人民币493.86元

于有关期间,购股权计划下的尚未行使购股权如下:

日于

日于

于年初8,385,75812,147,288–

年内授出3,764,85075,708–

年内没收(3,320)(203,445)–

转换至2024年受限制股份计划–(12,019,551)–

于年末12,147,288–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所授出购股权的公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

26,207,000元及人民币356,000元。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以股份为

基础支付的报酬开支人民币17,837,000元、人民币17,181,000元及零已根据购股权计划自损

益扣除。


– I-61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于有关期间根据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的公允价值于授出日

期采用二项式模型进行估计,当中考虑授出购股权的条款及条件。本附注中所有 贵公司

股份数目及每股认购价均已追溯调整,犹如过往财务资料附注29所载 贵公司于2024年8

月14日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已于有关期间初完成。下表列示所用模型的输入数据:

预期波幅43.47%至44.26%44.42%

无风险利率2.56%至2.9%2.43%

缺乏市场流通性折让13%至17%12%

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

于2024年5月, 贵公司董事会通过一项修订购股权计划的决议案,将三个股份激励

平台下的股份奖励形式由购股权转为受限制股份计划(「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

相当于12,019,551股 贵公司股份(于附注29所载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后)。根据首次

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购股权计划的合资格对象及授出的 贵公司相关股份数目维

持不变,惟该等合资格对象将透过若干股份激励平台,按相等于购股权计划原行使价的

认购价认购 贵公司股份,而该等受限制股份将于与购股权计划原归属期相同的期限内

解除禁售。预期不会就该修订确认增量公允价值,原因为据 贵公司管理层评估,该修订

不会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于修订日期计量的公允价值总额增加。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所授出的特定类别受限制股份的详情如下:

授出日期

所授出

股份数目每股行使价禁售时间表

2024年5月1,958,291人民币59.26元至

人民币506.85元

于原归属开始日期的第一、

二、三及四周年,受限制

股份将按25%、25%、25%

及25%的比例解除禁售

2024年5月3,187,604人民币8.56元至

人民币383.41元

不附带禁售要求

总计5,145,895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

激励计划项下的发行在外受限制股份如下:

截至

止年度

截至

止三个月

于年╱期初–(6,252,304)

转换自购股权计划(附注)4,359,230–

年╱期内授出5,145,895–

年╱期内解除禁售(15,737,000)(96,999)

年╱期内没收(20,429)–

于年╱期末(6,252,304)(6,349,303)


– I-62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附注:

贵公司向本附注「购股权计划」一段所述的购股权计划参与者转换12,019,551股 贵

公司受限制股份,其中7,660,321股受限制股份已归属,惟仍有4,359,230股受限制股

份发行在外。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所授出受限制股份

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35,194,000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止期间,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开支人民

币24,759,000元及人民币2,250,000元已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自损益扣除。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年度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所授出以股份为基础

支付的报酬的公允价值于授出日期采用最近期交易法及二项式模型进行估计,当中考虑

授出受限制股份的条款及条件。本附注中所有 贵公司股份数目及每股认购价均已追溯

调整,犹如过往财务资料附注29所载 贵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有关期间初完成。下表列示所用模型的输入数据:

于授出日期

最近期交易法

最近期交易价格人民币157.5元

二项式模型

预期波幅52.38%

无风险利率1.42%

32.

综合现金流量表附注

(a)

主要非现金交易

于有关期间及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 贵集团就办公场所租赁安排分别有使

用权资产非现金增加人民币1,843,000元、人民币10,177,000元、人民币10,825,000元及人民

币4,352,000元(未经审核),以及租赁负债非现金增加人民币1,843,000元、人民币10,177,000元、

人民币10,825,000元及人民币4,352,000元(未经审核)。


– I-63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b)

融资活动所产生负债的变动

租赁负债

计息

银行借款可换股债券

股权

回购义务发行成本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月1日8,610–37,7081,156,171–

增加1,84361,000–

租赁终止(78)–

可换股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199–

利息增长3481,052–

付款(4,635)–

利息支付–(1,052)(5,821)–

转换可换股债项–(32,086)30,000–

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117,333–

于2023年12月31日及

2024年1月1日6,08861,000–1,303,504–

增加10,177274,980–

利息增长3605,404–

上市开支–14,531

预付上市开支–5,093

付款

-融资现金流量(5,362)(80,980)–(2,252)

-经营现金流量–(6,415)

利息付款–(5,192)–

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变动–42,084–

终止回购义务–(1,345,588)–

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月1日11,263255,212–10,957

增加–89,000–

租赁修订10,825–

利息增长2221,682–

上市开支–6,595

预付上市开支–1,988

付款

-融资现金流量(1,611)(89,000)–(2,389)

-经营现金流量–(7,771)

利息付款–(1,673)–

于2025年3月31日20,699255,221–9,380

于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月1日6,08861,000–1,303,504–

增加(未经审核)–65,000–

利息增长(未经审核)–649–

上市开支(未经审核)–4,427

付款

-融资现金流量(未经审核)(1,248)(20,000)–

-经营现金流量(未经审核)–(256)

利息付款(未经审核)–(649)–

于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核)4,840106,000–1,303,5044,171


– I-64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c)

租赁现金流出总额

计入综合现金流量表的租赁现金流出总额如下: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经营活动内(505)(616)(118)(156)

融资活动内(4,635)(5,362)(1,248)(1,611)

总计(5,140)(5,978)(1,366)(1,767)

33.

承担

贵集团于有关期间末的合约承担如下: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1,05714371

其他无形资产–826

总计1,057143897

34.

关联方交易

(a)

与关联方的未偿还结余:

贵公司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应收一家附属公司款项-即期(交易性质)

LEADS BIOLABS INC.–106,417106,266

应收一家附属公司款项为无抵押及不计息。

贵公司通过考虑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及信贷记录来评估应收关联方款项的预期亏损率,

评估得出预期信贷亏损甚微。


– I-65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b)

贵集团主要管理人员薪酬

截至

日止年度截至

日止三个月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薪金、津贴及实物福利4,8503,9554691,013

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报酬12,36537,4772,2931,763

退休金计划供款–36–5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及

其他社会保险–18–

总计17,21541,4862,7622,781

董事、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酬金的进一步详情载于过往财务资料附注10。

35.

按类别划分的金融工具

于有关期间末,各类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如下:

贵集团及

贵公司

金融资产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100,130166,17575,083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计入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

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2,4442,0771,99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247,523372,542431,376

总计249,967374,619433,374


– I-66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金融负债

日于

日于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

股权回购义务1,303,504–

总计1,303,504–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计息银行借款61,000255,212255,221

计入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金融负债15,85840,52254,390

总计76,858295,734309,611

36.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层级

管理层评估,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计入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流动部分)的金融

资产、计入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相若,乃主要由于该

等工具于短期内到期。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透过使用具有类似条款、

信贷风险及剩余期限的工具的当前可用利率折现预期未来现金流量计算得出。

贵集团由财务经理领导的财务部门负责制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政策及程序。

于有关期间末,财务部门分析金融工具价值的变动并厘定估值所采用的主要输入数据。

估值由首席财务官审批。

金融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按自愿各方之间于当前交易(非强迫或清盘销售)中可

交换工具的金额入账。

贵集团投资于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即结构性存款及银行发行的理财产

品。 贵集团参考(i)货币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证券及股票市场的相关工

具及(i)衍生金融资产的表现,估计该等未上市投资的公允价值。

理财产品均由知名商业银行发行,其公允价值乃参考金价波动及外汇率等可观察

输入数据,使用折现金流量估值模型估计。

股权回购义务的公允价值以下列较高者计算:(i)本金加利息;及(i)投资者根据其所

持股权比例持有的 贵公司资产净值。


– I-67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公允价值层级

下表列示 贵集团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层级:

贵集团

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采用以下各项计量的公允价值

活跃市场上

的报价

(第一级)

重大可

观察输入

数据

(第二级)

重大不可

观察输入

数据

(第三级)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2月31日

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100,130–100,130

于2024年12月31日

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166,175–166,175

于2025年3月31日

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75,083–75,083

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

采用以下各项计量的公允价值

活跃市场上

的报价

(第一级)

重大可

观察输入

数据

(第二级)

重大不可

观察输入

数据

(第三级)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2月31日

股权回购义务–1,303,504–1,303,504

于2024年12月31日

股权回购义务–

于2025年3月31日

股权回购义务–

于有关期间,第一级与第二级之间并无公允价值计量转移,亦无金融资产及金融负

债转入或转出第三级的情况。


– I-68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以下为金融工具估值所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数据的概要及于各有关期间末的量化

敏感度分析。

37.

财务风险管理目标与政策

信贷风险

贵集团仅与获认可及信誉良好的第三方进行交易。按照 贵集团的政策,欲按信贷

条款进行交易的所有客户均须接受信贷审核程序。此外, 贵集团持续监控应收款项结余,

故面临的坏账风险并不重大。就并非以相关经营单位功能货币计值的交易而言,除非经

信贷控制主管特别批准,否则 贵集团不会提供信贷期。

贵集团面临来自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信贷风

险有限且发生概率极小,原因为交易对手为国有银行或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因此 贵集

团认为信贷风险属不重大。

贵集团的信贷风险主要归因于其他应收款项。管理层已评定,于有关期间,其他应

收款项自初步确认以来并无出现信贷风险显著增加情况。因此,管理层采纳自各报告日

期起计12个月内可能发生违约事件而导致的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方法。

流动资金风险

贵集团监控并维持 贵集团管理层认为属充足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水平,以为营运

拨资及降低现金流量波动的影响。


– I-69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贵集团于有关期间末根据合约未折现付款的金融负债到期概况如下:

贵集团

年内

年以上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计入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的

金融负债15,858–15,858

股权回购义务1,303,504–1,303,504

计息银行借款 62,981–62,981

租赁负债4,4971,828–6,325

总计1,386,8401,828–1,388,668

年内

年以上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计入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的

金融负债39,330–39,330

计息银行借款 283,905–283,905

租赁负债5,9355,746–11,681

总计329,1705,746–334,916

年内

年以上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计入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的

金融负债54,172218–54,390

计息银行借款 258,579–258,579

租赁负债6,41614,283–20,699

总计319,16714,501–333,668

资本管理

贵集团资本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 贵集团持续经营的能力并维持稳健的资本比率,

以支持其业务并尽量提高股东价值。

贵集团管理其资本结构并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资产的风险特征对资本结构

进行调整。为维持或调整资本结构, 贵集团可调整向股东派发的股息、向股东退还资本

或发行新股。 贵集团不受任何外部施加资本要求的约束。于有关期间,资本管理的目标、

政策或流程并无变动。


– I-70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38. 2025

日之后的事件

2025年3月31日后概无发生任何重大事件。

39.

期后财务报表

贵公司、 贵集团或 贵集团现时旗下的任何公司概无就2025年3月31日后的任何期

间编制经审核财务报表。


– I-1 –

附录二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下列资料并不构成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由本公司申报会计师安永会计师

事务所(香港执业会计师)出具的会计师报告的一部分,载入本招股章程仅供说明

用途。

A.

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

下文载列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4.29段并参考香港

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备考财务资料以供

载入投资通函」编制的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仅供说明用途,

旨在说明全球发售对于2025年3月31日综合有形负债净额的影响,犹如全球发售

已于该日进行。

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仅为说明用途而

编制,且因其假设性质使然,其未必能真实反映假设全球发售于2025年3月31日

或任何未来日期已完成时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其根据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

报告所载于2025年3月31日的综合有形资产净值编制,并按下文所述进行调整。

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不构成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过往财务

资料会计师报告的一部分。

母公司

拥有人应占

综合有形

资产净值

全球发售

估计所得

款项净额

母公司

拥有人应占

未经审核备考

经调整综合

有形资产净值

日母公司

拥有人应占未经审核

备考经调整每股

综合有形资产净值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元港元

(附注1)(附注2)(附注3)(附注4)

按发售价每股31.60港元192,065854,9531,047,0185.556.10

按发售价每股35.00港元192,065949,2181,141,2836.056.65


– I-2 –

附录二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附注:

  • ,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以2025年3月

31日母公司拥有人应占综合资产净值人民币192,665,000元减其他无形资产人

民币600,000元得出。

  • (分别为

所述发售价范围的下限及上限)计算,当中扣除本公司应付的包销费用及其他

相关开支(不包括于往绩记录期间已自损益扣除的上市开支),且并无计及因

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任何股份。

(3) 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每股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乃经作出上文

附注2所述调整后,根据已发行188,554,400股份计算得出,当中假设全球发

售已于2025年3月31日完成,并无计及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

  • ,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

每股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以1港元兑人民币0.91054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元。概不

表示人民币数额已经、可能已经或可能会按该汇率换算为港元,反之亦然。

  • ,概无作出调整以反映本集团于2025年3月31日后的任何营

业绩或订立的其他交易。


– I-3 –

附录二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下列资料并不构成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由本公司申报会计师安永会计师

事务所(香港执业会计师)出具的会计师报告的一部分,载入本招股章程仅供说明

用途。

B.

独立申报会计师就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发出的鉴证报告

(cid:1549)(cid:2123)(cid:15093)(cid:23348)(cid:13171)(cid:1079)(cid:10621)(cid:1777)

(cid:3034)(cid:2196)(cid:27599)(cid:27431)(cid:2181)(cid:2614)(cid:2331)(cid:2867)(cid:31)(cid:29)(cid:31)(cid:3)(cid:22457)

(cid:1503)(cid:1358)(cid:11600)(cid:9650)(cid:1671)(cid:24)(cid:29)(cid:3)(cid:15779)

Tel (cid:26338)(cid:23128): +852 2846 9888

Fax (cid:8346)(cid:18182): +852 2868 4432

ey.com

Ernst & Young

27/F, One Taiko Place

979 King’s Road

Quary Bay, Hong Kong

致南京维立志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位董事

我们已完成审验应聘服务,以就南京维立志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

公司」)董事(「董事」)编制 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统称「贵集团」)的未经审核

备考财务资料作出报告,仅供说明用途。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包括 贵公司所

刊发日期为2025年7月17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附录二第I-1至I-2页所载于

2024年12月31日的备考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以及相关附注(「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

料」)。董事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时所依据的适用标准载述于招股章程附录

二第I-1至I-2页。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由董事编制,以说明全球发售对 贵集团于2025年3

月31日的财务状况的影响,犹如该交易已于2025年3月31日进行。作为此程序的

一环,董事已自 贵集团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已就此刊发会计

师报告)摘录有关 贵集团财务状况的资料。

董事就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须承担的责任

董事负责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4.29段

并参考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指引(「会计指引」)第7号

编制备考财务资料以供载入投资通函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我们的独立性及质量控制

我们已遵守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中的独立性及其他

道德要求,该等要求以诚信、客观、专业能力和应有谨慎、保密及专业行为作为

基本原则。

本会计师事务所应用香港质量控制准则第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

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素控制,并相应维持一套全面

的质量控制度,包括有关遵守道德要求、专业准则以及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的

书面政策及程序。


– I-4 –

附录二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申报会计师须承担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根据上市规则第4.29(7)段的规定,对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发表意见并向阁下报告。对于我们先前就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所用任何

过往财务资料而发出的任何报告,除于报告刊发日期对该等报告收件人承担的

责任外,我们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核证聘用准则第3420号就招股章程内

的备考财务资料编备提交报告的审验应聘服务执行工作。该准则要求申报会计

师规划和执行程序,以就董事是否已根据上市规则第4.29段并参考香港会计师公

会颁布的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取得合理保证。

就是次应聘服务而言,我们并无责任就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时所用

的任何过往财务资料进行更新或重新出具任何报告或意见,且于是次应聘服务

的过程中,亦无就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所用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核或审阅。

招股章程所载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仅为说明全球发售对 贵集团未经

调整财务资料的影响,犹如该交易已于就说明用途而选定的较早日期进行。故此,

我们概不保证有关交易的实际结果会与所呈列者相同。

合理审验应聘服务旨在报告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是否按照适用标准妥为

编制,当中涉及执行程序以评估董事于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时所用的适

用标准是否为呈列有关交易的直接重大影响提供合理依据,并就下列各项取得

足够适当凭证:

  • ;及

•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是否反映未经调整财务资料已妥为应用该等调

整。

所选定的程序视乎申报会计师的判断而定,当中已计及申报会计师对 贵

集团性质、与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有关的交易以及其他相关应聘服务情

况的了解。

有关应聘服务亦涉及评估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整体呈列方式。

我们相信,我们所获取的凭证属充分及恰当,可为我们的意见提供基础。


– I-5 –

附录二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意见

我们认为:

(a)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已按照所述基准妥为编制;

(b) 有关基准与 贵集团的会计政策一致;及

(c) 有关调整就根据上市规则第4.29(1)段披露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而

言属恰当。

执业会计师

香港

2025年7月17日


– I-1 –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证券持有人税项

H股持有人的所得税及资本收益税须遵守中国及H股持有人为其居民或因

其他原因须缴税的司法权区的法律及惯例。讨论基于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有效的

法律及相关诠释,而所有法律及相关诠释或会变动或作出调整,并可能具追溯效

力,因而不构成任何意见或建议。讨论并无涉及与投资H股相关的所有可能税项

后果,亦无考虑任何特定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若干该等投资者可能须遵守特别法

规。因此,有意投资者务请就投资H股涉及的税项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该讨论并无提及所得税、资本收益及利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及遗

产税以外的任何中国或香港税务问题。有关购买、拥有及出售H股的中国、香港

及其他税项后果,务请有意投资者咨询其顾问。

中国税项

股息涉及的税项

个人投资者

根据于2018年8月3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于

2018年12月18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

人所得税法》」),中国企业分派的股息须按20%的统一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

非中国居民的外籍个人,倘从中国企业收取股息,除非获国务院税务机关特定豁

免或获相关税项条约减免,否则通常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6年8月21日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

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国政府可对中国公司向香港居民(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实体)支付的股息征税,惟该税项不得超过应付股息总额的10%。倘一名香港居民

在一家中国公司直接持有25%或以上股权,且该香港居民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并

符合其他条件,则该税项不得超过中国公司应付股息总额的5%。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并于2019年12月6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 I-2 –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第五议定书》」)规定,

该等条文不适用于以获得该等税项优惠为主要目的之一的安排或交易。

企业投资者

根据全国人大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及于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及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企

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一般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自中国居民企业收取的股息)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对非

居民企业应缴纳的上述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其中所得的支付人须从将支付予

非居民企业的金额中预扣所得税。该预扣税可根据适用条约减免以避免双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1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阐明,中国居民企业向H股非中国居民企业持有人派发2008年起之获利产

生的股息时,须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享受税项条约优惠的非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适用于该税项条约的相关规定。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7月24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批覆》进一步规定,任何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

企业分派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须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等

税率可根据中国与相关司法权区订立的税项条约或协定(如适用)进一步变更。因

此,支付予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须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国政府可对中国公司

向香港居民(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实体)支付的股息征税,但该税项不得超过应付股

息总额的10%。倘一名香港居民在一家中国公司直接持有25%或以上股权且该香

港居民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并符合其他条件,则该税项不得超过中国公司应付

股息总额的5%。《第五议定书》规定,该等条文不适用于以获得该等税项优惠为主

要目的之一的安排或交易。


– I-3 –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尽管《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可能载有其他条文,倘相

关收益在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及条件后被合理认为属将根据本安排产生直接或间

接利益的安排或交易的其中一个主要目的,则不会在该情况下给予该标准下的

条约优惠,但倘根据该情况给予优惠符合安排的相关目标及目的则除外。税收协

定股息条款的执行亦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中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税项条约

居住在已经与中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或调整的司法权区的非居民投资

者,可对从中国公司收取股息而被征收的中国企业所得税享有减免。中国现时与

多个国家及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澳大利亚、加拿大、法

国、德国、日本、马来西亚、荷兰、新加坡、英国及美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条约

或安排。根据相关税项条约或安排有权享有优惠税率的非中国居民企业须向中

国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超过协定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且退款申请有待中国税务机

关批准。

股份转让涉及的税项

增值税及地方附加税

根据于2016年5月1日实施并于2017年7月1日、2018年1月1日及2019年4月1

日部分废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

号文」),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实体和个人须缴纳增值税,而「在中国境

内销售服务」指应课税服务的卖方或买方位于中国境内的情况。36号文亦规定,

对于一般或外国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产品(包括转让有价证券的所有权)须就

应课税收入(即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结余)缴付6%增值税。然而,于2009年1月1

日生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

的通知》亦规定,个人转让金融产品获豁免增值税。根据该等法规,如持有人为非

居民个人,则出售或处置H股免征中国增值税;如持有人为非居民企业且H股买

家是位于中国境外的个人或实体,则持有人未必须缴纳中国增值税,但如果H股

买家是位于中国的个人或实体,则持有人可能须缴纳中国增值税。


– I-4 –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然而,鉴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非中国居民企业处置H股是否

须缴纳中国增值税仍不确定。

同时,增值税纳税人亦须缴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及地方教育

费附加税,通常为应付增值税(如有)的12%。

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3月30日颁布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

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

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于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财

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

继续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然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12月31日联合颁布并于

2010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须遵守限

售(定义见该等部门于2010年11月10日联合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

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股票除外。截至最后可

行日期,上述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就非中国居民个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于境外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

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一般应当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出售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的收益)缴纳10%的

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上述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其中所得的支

付人须从支付予非居民企业的金额中预扣所得税。该税项可根据有关避免双重

征税的税项条约或协定减免。


– I-5 –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印花税

根据于2021年6月10日颁布并于2022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

税法》,中国印花税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签立或收取的、在中国境内具法律约束

力且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特定应税凭证,因此就中国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征收印花

税的规定,不适用于非中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购买及处置H股。

遗产税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根据中国法律中国并无征收遗产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

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

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颁布、于2016年1月29

日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5%。

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08年11月

10日、2016年2月6日及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及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颁布及于同日生效并于2008年12月15日及2011年10

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及法规缴纳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销售货物的增值税

税率为17%,如销售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率为11%。随著中国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率已经多次修改。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率的通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该调整自

2018年5月1日起生效。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

联合颁布于2019年4月1日生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

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作进一步调整。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

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

为9%。


– I-6 –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香港税项

股息税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局惯例,我们派付的股息毋须在香港纳税。

资本收益及利得税

香港并无就出售H股所得的资本收益征税,但倘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业

务的人士出售H股所得的交易收益,而该等收益因上述贸易、专业或业务而来自

或产生于香港,则须缴纳香港利得税,目前征收的公司税率最高为16.5%,而非

法团业务的税率最高为15%。若干类别的纳税人(例如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证券

商)可能被视为产生交易收益而非资本收益,除非该等纳税人可以证明证券投资

乃为作长期投资持有。

于联交所出售H股所得的交易收益将视为来自或产生于香港。在香港进行

证券买卖业务的人士于联交所出售H股所得的交易收益,将会因此产生缴纳香港

利得税的责任。

印花税

香港印花税目前的从价税率为H股的代价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的0.1%,由

买方每次购买及卖方每次出售任何香港证券(包括H股)时缴纳,即目前每一笔涉

及H股的一般买卖交易共计须缴纳0.2%的税款。此外,目前须就转让H股的任何

文据缴纳固定印花税5.00港元。如果买卖双方其中一方为非香港居民且未缴纳应

付的从价税项,则未付税款将根据转让文据(如有)进行评税,并由承让人支付。

如果在到期日或之前未缴纳印花税,将可能被处以不超过应缴税款10倍的罚款。

遗产税

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废除有关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身故人士的遗

产税规定。


– I-7 –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外汇

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目前受外汇管制,无法自由兑换为外币。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下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与外汇相关的所有事宜,

包括实施外汇管制规定。

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颁布、于1996年4月1日实施及于2008年8月5日最新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将所有国际支付及转移划分为经常项目及

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应接受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

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对

于资本项目,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中国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

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资本

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

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0日颁布并于1996年7月1日实施的《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定》在废除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兑换的其他限制的同时,对资本项目

项下外汇交易施加现有限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7月21日颁布及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

成机制改革的公告》,自2005年7月2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

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因此,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

挂钩。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

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外汇进行经常

项目交易时,可无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通过指定外汇银行开设的外汇账户进

行支付,但须提供有效的交易收据及凭证。需要以外汇向其股东分派利润的外商


– I-8 –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投资企业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以外汇向其股东支付股息的中国企业(如本公司),

可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案,从指定外汇银行的外汇账户进

行支付或在指定外汇银行进行兑换及支付。

根据国务院于2014年10月2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其决定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外资股境外上

市所募集资金汇入及结汇至人民币境内账户的审批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6日颁布及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

个中国工作日内,到其成立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当地分支机构办理境外上

市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账户,但资金用途应

与招股章程及其他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6年6月9日颁布及实施并于2023年12月4日部分修

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

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可根据境

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 IV-1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为基础,由成文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中国政府

签署的国际条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法院判例并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先例,但

可用作司法参考及指引。

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2023年修订)》(「《立法》」),全国人

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

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

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可以授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

国务院是中国最高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地方性法规。

中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

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

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但地方性法规应当

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 IV-2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

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

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

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

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制定的规章。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

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或《立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

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

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的自治条例或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

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根据《宪法》及《立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1981年6月10

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

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

院」)进行解释。国务院及其部委也有权对其颁布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解释。

在地方层面,对地方性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解释权归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地方立法和行政机构。

中国司法体系

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中国司法体

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组成。


– IV-3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上

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实施监督。人民检察院亦有权对同

级人民法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为中国最

高司法机关。其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通过,

于2007年、2012年、2017年及2021年修订,于2023年9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最

新修订,并于2024年1月1日生效,其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标准、人民法院的管辖

权、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程序及民事判决或命令的执行程序。在中国境内进

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一般而言,民事案件初步由

被告所在省市的地方法院审理。合同当事人可通过明确协议选择一个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但该法院必须为原告或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或诉讼标的

物所在地,且该选择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

外国人或企业一般享有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倘外国

司法制度对中国公民及企业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中国法院可对中国境内的该

国公民及企业实施相同的限制。

倘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中国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

机构的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倘

当事人未于规定期限内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将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

执行判决。

当事人请求执行人民法院对不在中国境内或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

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有关判

决或裁定。倘中国与有关外国缔结或加入了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或裁定的

国际条约,或者该判决或裁定符合法院根据互惠原则进行的审查,则人民法院亦

可根据中国的执行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或裁定,除非人民法院认为承认或

执行该判决或裁定会违反中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国家主权或安全或违反社会及

公共利益,则作别论。


– IV-4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仲裁及仲裁决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于1995年9月1日生效并于2009年8月27日及2017年9月1日修订。根据《仲裁

法》,仲裁委员会可在中国仲裁协会颁布仲裁规则前,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

制定暂行仲裁规则。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除仲裁协议被宣告无效

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仲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倘仲裁委员

会作出的仲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或仲裁员的组成,或该裁决超出仲裁

协议的范围或超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当事人请求执行中国仲裁委员会对不在中国境内或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

当事人作出的仲裁决,可以向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同样,

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中国法院可按照互惠原则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

的国际条约予以承认及执行。中国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12月2日通

过的决议,加入于1958年6月10日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决公约》(「《纽约

公约》」)。《纽约公约》规定,在《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所有仲裁决都应获得《纽

约公约》所有其他缔约国的承认和执行,但仲裁决的执行违反执行申请所针对

的国家公共政策等情形时,该国有权拒绝执行。在中国加入的同时,全国人大常

委会宣布:(i)中国将仅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决;及(i)中国将仅

在中国法律认为由合约及非合约商业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中应用纽约公约。

香港与最高人民法院达成相互执行仲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月18日通过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决的安排》,自

2000年2月1日起生效,并于2020年11月26日颁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

互执行仲裁决的补充安排》。根据该等安排,中国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

裁决可在香港执行,而香港仲裁决也可在中国执行。


– IV-5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司法判决及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颁布并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安排》」),除根据《安排》第3条属不适用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外,内地及香港特别

行政区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作出的判决均可于两地获得认可及执行。相

互认可及执行的判决内容包括金钱判项及非金钱判项。

《公司法》、《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指引》

于中国注册成立并寻求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受到以下三

项中国法律法规的规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

12月29日颁布,于1994年7月1日生效,分别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

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及2018年10月26日修订,

于2023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并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境外上市试行办

法》」),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颁布并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

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证券的境外发售及上市。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引》」),由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16日颁布,

于2023年12月15日最新修订并于同日生效,就组织章程细则提供指引。

因此,指引规定的内容载于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其概要则载于本

招股章程「附录五-组织章程细则概要」一节。

下文概述适用于本公司的《公司法》、《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指引》的主要规

定。

总则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分为股份。

其股东的责任以其所持股份数额为限,而公司以其资产总值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


– IV-6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从事经营活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

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对有关被投资公司的责任以投资金

额为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可成为对被投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出资人。

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

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

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成立大会将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

事会成员等事项。会议的所有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于成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相关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后正式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

发起人应于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认购股份的股款。

注册资本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

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根据法律或行政

法规有关作价的规定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应当发行记名股份。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值股或者无面值股。采

用面值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值

股全部转换为无面值股或者将无面值股全部转换为面值股。采用无面值股的,应

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 IV-7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倘境内企业于海外发行股份,其可以外币或人民

币筹集资金及分派股息。

增加注册资本及发行股份

根据《公司法》,倘公司拟发行新股,则应根据公司章程于股东会上通过决议,

批准新股类别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现有股东发行新

股的类别及数额以及(如发行无面值股份)新股发行所得股款应计入注册资本的

金额。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其发行条件及价格应当相同。公司

可按面值或溢价发行面值股,但不得低于面值发行股份。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份:

  • ;及

境内企业于境外发行股份,应当于提交境外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股份的编号;及

– IV-8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可根据《公司法》规定的以下程序减少其注册资本:

• 公司应当自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通过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有

关减资,并于30天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减

资;

  • ,未接到通知的于公告后45天内,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债务担保;

购回股份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其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i)减少其注册资本;(i)与持有其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i)将股份用于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iv)向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收购其股份;(v)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vi)上

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保障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文第(i)及(i)项所载原因购回自身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

上文第(i)、(v)或(vi)项所载原因购回自身股份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

会的授权,经出席公司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多数董事决议通过。

根据上文第(i)项购回自身股份后,有关股份应当自购回之日起10天内注销;

根据上文第(i)或(iv)项购回自身股份的,有关股份应当于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根据上文第(i)、(v)或(vi)项购回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

应当于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上市公司购回自身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上文第(i)、(v)或(vi)项购回自身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IV-9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公司不得接受自身的股份作为质押标的。

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转让。根据《公司法》,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

东会召开前20天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天内,不得进行因转让记

名股份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份有限公司于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于公

司的股权及其任何变动情况;于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份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开始买卖之日起

一年内,或者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指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

  •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的权利;
  • 、复制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

事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 ,或股东会、董事会议的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撤销股东会及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案;


– IV-10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有权按其所持股份数目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及

  •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责任包括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就其所认购的股份按出资方式缴纳

认购股款,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及责任,以及公司的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任何其他股东责任。

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股东会

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 ,决定有关董事及监事的报酬事项;
  • 、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及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 ;及

– IV-11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年度股东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 %或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议时;

  • ;或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有关会议;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有关会议。

根据《公司法》,年度股东会议的通告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将于

会议上审议的事项,并于大会召开20天前寄发予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的通

告应于大会召开15天前寄发予全体股东。

《公司法》中并无有关构成股东会法定人数的股东人数的具体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东出席股东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东除

外),但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 IV-12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

累积投票制。根据累积投票制,于股东会上,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有关以下事项的决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i)修改公司章程;(i)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i)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iv)股东会藉普通决议案审议属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性质并应以特别决议案采纳的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以上。董事会成员中

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IV-13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 ;及

董事会议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董事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长

根据《公司法》,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IV-14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董事的资格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 、贪污、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或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惟(i)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公

司的公司章程设立由董事会的董事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或(i)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须设一名监事,

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及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

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惟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公

司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IV-15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辞任导致监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在正式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及
  •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IV-16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以无表决权代表

身份列席董事会议。

根据《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亦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挪用公司资金;
  • ;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IV-17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财务及会计

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

财务、会计制度,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

门的规定制作。

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

股东,且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会议的至少20天前置备于公司,

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则除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分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以超过股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

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

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应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适用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IV-18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聘用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公司法》,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向

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法》,公司不得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分配利润。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变更登记

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根据适用法律向有关机关登记。

解散和清算

根据《公司法》,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i)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i)

股东会决议解散;(i)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iv)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v)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人民法院应持有公司全体股东

表决权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有前条(i)项、(i)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

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司须经出席

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IV-19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公司因上文(i)、(i)、(iv)或(v)项所述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要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公告债权人;
  • 、债务;
  • ;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天内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并于60天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或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

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

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IV-20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

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并与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倘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

解散。倘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海外上市

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应当依照《境

外上市试行办法》规定的行政备案程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IV-21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证券法律法规

中国已颁布多项有关股份发行及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的法规。于1992年10月,

国务院成立证券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委员会负责统筹证券法规的起草、制

定证券相关政策、规划证券市场的发展、指导、协调及监督中国所有证券相关机

构以及管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员会的监管机构,负责起草证券市

场的监管规定、监管证券公司、对中国公司在境内或境外公开发行证券进行规管、

规管证券交易、编制证券相关统计数据以及进行相关研究及分析。于1998年4月,

国务院将两个部门合并,并对中国证监会进行改革。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股票公开发行的申请及审批程序、股票

的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上市股票的保管、清算和过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调查、处罚及争议解决等事宜进行了规定。

于1995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

的规定》。该等规定主要涉及国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认购、买卖、股利及其他分

派的宣告,以及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生效,并分别于2004年

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6月29日、2014年8月31日及2019年12月28日进行

修订。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生效。这是中国第一部全国性证券法,

共分14章226条,对证券发行及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国

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职责等作出规定。《证券法》全面规管中国证券市场的活动。

《证券法》第224条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目前,

境外发行股份(包括H股)的发行及交易主要由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则及

法规管。


– IV-22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于2019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

业务指引》,该指引于同日生效,并于2023年8月10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进行部分修订。该指引旨在规

范于联交所上市的国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股公司)的未上市内资股(包括

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未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未上市内

资股以及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股份)到联交所上市流通(以下简称「全流通」)。

H股公司申请「全流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办理申请备案手续。H股公司申

请「全流通」的,可单独或在申请境外再融资时一并提出申请。未上市的境内股份

有限公司可在申请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一并提出「全流通」申请。


– V-1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1.

董事及董事会

(1)

配发及发行股份的权力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议决发行本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以及本公司上市的计

划。组织章程细则并无其他条文赋予董事会配发或发行股份的权力。任何此类配

发或发行均受限于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定的程序。

(2)

出售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资产的权力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连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及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

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3)

离职补偿或付款

不适用。

(4)

向董事提供贷款

不适用。

(5)

提供财务资助以购买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

及其他财务资助,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为了本公司的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案或董事会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或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案,我们可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惟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所作出决议案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通过。

(6)

与本公司订立合约或进行交易

除非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案批准,否则董事不

得与本公司订立合约或进行交易。


– V-2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7)

薪酬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决定董事的薪酬事宜,并以普通决议案通过。

(8)

退任、委任、罢免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一名董事长。无论何时,董事会应至少有三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其人数不得少于本公司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应至少有一名

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适当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或适

当的专业资格。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替,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然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九年。

董事任期自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原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组织章程细

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法律、法规、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并无其他规定,则股东有权在股

东会上以普通决议案罢免任何董事。

本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董事:

(i)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i)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 V-3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i)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iv)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v)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vi)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vi)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vi)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9)

借款权力

董事会制定本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而股东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

出决议。


– V-4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2.

修改章程文件

对组织章程细则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均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案通过。

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修改组织章程细则:

(i) 中国《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上市规则修改后,组织章程细

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上市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i) 本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组织章程细则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i) 股东会通过决议案修改组织章程细则。

以股东会决议案通过的组织章程细则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本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

现有股份或类别股份的权利的修改

不适用。

4.

特别决议案-须以多数票通过

股东会决议案分为普通决议案及特别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可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案可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下列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案通过:

(i) 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i) 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i) 本组织章程细则的修改;


– V-5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iv)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所载总资产30%的;

(v) 股权激励计划;

(vi) 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案认定会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案通过的其他事项。

5.

表决权(一般而言及以投票方式表决)

股东有权出席或委任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于会上投票。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可按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数目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有一票表决权。在以投票方式表决时,有两票或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其股

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凡任何股东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的规定于某一事

项上须放弃表决或受限制仅可投赞成票或反对票,该股东须按照该规定放弃表

决或投票;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股东投票或代表有关股东的投票,不得计

入表决结果。

本公司持有的本身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不得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

年度股东会议的规定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年度股东会议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7.

会计与审计

(1)

财务与会计政策

本公司应当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财务

会计制度。本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V-6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本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刊载及分发年度报

告及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本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本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

会计师的委任及解聘

本公司应当聘用符合《证券法》及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提供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本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在此之前,董事会不得委任

任何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保证将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不会拒绝、隐匿或谎报。

本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向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发出

15天的事先通知。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本公司有无任何不当情形。

8.

股东会通知及议程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及行使权力。

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特别股东会:

(i) 董事人数不足中国《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组织章程细则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i) 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i)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议时;

(iv)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v)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V-7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vi) 法律、法规、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任何

其他情形。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0%或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所附表决权)的股

东可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有关

请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0%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有关请求。监事会未能召开或主持

临时股东会议的,连续90天或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0%或以上的股

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天前向董

事会提出书面临时提案。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有清晰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天内发出股东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上述临时提案的内

容以及临时提案提议股东的姓名及持股。

本公司如欲召开年度股东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21天前发布通知,而如

欲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则应当在会议召开15天前发布通知。

股东会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中包括以下内容:

(i) 会议的地点、日期、方式及时间;

(i) 会上将讨论的所有事项及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i) 以显眼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且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iv)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记录日期;

(v) 会议联络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vi)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程序;


– V-8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vi)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组织章程细则订明的其他规定。

除前段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组织章程细则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或作出决议。

股东会的任何决议案或董事会决议案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组织章

程细则,或者决议案的内容违反组织章程细则的,股东有权自决议案获采纳之日

起60天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案不予成立:

(i) 决议案未能在任何股东会或董事会议上作出;

(i) 股东会或董事会议未能就决议案进行表决;

(i) 股东会议出席人数或出席者所持表决权票数未达中国《公司法》或组

织章程细则规定的数量;或

(iv) 投票赞成决议案的人数或他们所持表决权票数未达中国《公司法》或组

织章程细则规定的数量。

倘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案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本公

司将向公司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以注销根据上述决议案作出的登记。

9.

股份转让

本公司公开发售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买

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V-9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应当向本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按他们就任之日所厘定在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他们所持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境外上市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本公司购买本身发行在外股份的权利

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所订明的审批流程相

关法定程序,向有关主管当局提呈请求批准回购发行在外股份:

(i) 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i)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i) 向本公司雇员授出股份作为激励;

(iv)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本公司合并及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公司回

购其股份;

(v) 将股份转换为本公司所发行的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债券;

(vi) 本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或

(vi)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所允许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因上文(i)及(i)项的情形收购本身股份的,应当获股东会批准后方可

作实;本公司因上文(i)、(v)及(vi)项的情形收购本身股份的,可以根据组织章程

细则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对上述涉及股份购回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V-10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11.

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拥有其母公司股份的权力

不适用。

12.

股息及其他分派方式

本公司股东有权按其各自的持股比例收取股息或其他形式的分派。提取相

应的法定储备金后,方可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

本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13.

股东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可亲身出席股东会,或可以委任一名

或以上的其他人士(不必为股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并投票。委任股东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视作委任人亲身出席大会。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当

事人)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

股东出具的委任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i) 股东代理人的姓名;

(i) 主体事项及股东代理人的权力;

(i) 股东代理人是否有权投票;

(iv)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v) 授权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及届满日期;及

(vi) 委任人或其书面授权的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委任人为机构股

东的,应加盖机构股东的印章或加签其董事、正式授权代理或高级职

员的签名。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上市规则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V-11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14.

催缴股款及没收股份

不适用。

15.

查阅股东名册

本公司应当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足证据。

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本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一式两份股东名册及股东会

会议记录,供股东于本公司的香港地址免费查阅,惟本公司可按与香港法例第

622章公司条例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股东请求查阅上文所述资料

或索取材料的,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文件,证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类别及数

目。本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提供股东所请求的资料。

16.

大会及个别类别大会的法定人数

组织章程细则并无有关股东会及类别股东会的法定人数规定。

17.

控股东权利的限制

本公司的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而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本公司及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本公司及公众股东的利益。


– V-12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18.

少数股东遭欺诈或压制时可行使的权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

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天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公司合法权益,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段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任何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授意

任何董事或高级行政人员实施损害本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任何行为的,应当与有

关董事或高级行政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本公司股东滥用本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本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

的两家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彼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9.

清算程序

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依法解散及清算:

(i) 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本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V-13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i) 股东会决议解散本公司;

(i)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本公司;

(iv)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本公司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

(v) 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公司。

本公司因上文(i)、(i)、(iv)及(v)项所载规定而解散的,本公司应当进行清算。

董事为本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本公司董事或组织章程细则或股东会确定的其他人员组成。于

有关期间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成立清算组后不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

士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天内刊登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期间,本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在清理本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本公司破产。

本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V-14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本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将上述文件报送本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本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20.

本公司或股东的其他重要条文

(1)

一般条文

本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

任,本公司仅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组织章程细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可

以起诉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公司,

本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或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2)

股份及转让

本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本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本公司的股票

采用记名形式。除中国《公司法》规定的资料外,本公司股票载列的资料亦应包括

本公司股份上市地所在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公司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i) 公开发行股份;

(i) 非公开发行股份;

(i)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iv)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及

(v)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批准的其他方式。


– V-15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倘本公司拟透过发售新股增加资本,获组织章程细则批准后,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中国《公司法》、其他有关规定及组织章

程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本公司应当自股东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当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天内刊登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天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

股东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i)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数目获得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i)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的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i) 对本公司的业务及营运活动进行监督及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iv)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转让、赠与及质押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v) 查阅及复印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

事会决议案以及会计报告。本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vi) 本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额参加本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vi) 对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案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本公司购回

其所持股份;

(vi)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 V-16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股东提出查阅有关信息或者索取上述资料的,应当向本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股份的类别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本公司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i)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及组织

章程细则,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i)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i) 除法律及行政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iv)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v) 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及组织章程细则规

定的其他义务。

(4)

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股东会事宜及行使下列职权:

(i)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i)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i) 决定本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iv) 制定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v) 制定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vi) 拟定本公司重大收购、购回本公司股份或合并、分立、清算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vi)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或根据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决定本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连交

易及对外捐赠等事项;


– V-17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vi) 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ix) 决定聘任或解聘本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层,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建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

公司的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及其他高级管理层,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x) 制定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xi) 制定组织章程细则的修改方案;

(xi) 管理本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xi) 向股东会提议聘请或更换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xiv) 听取本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xv) 制定及检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

(xvi) 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xvi) 检讨及监察本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xvi) 制定、检讨及监察雇员及董事适用的行为守则及合规手册(如有);

(xix) 检讨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于企业管治报告

内的披露;

(x)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及组织章程

细则授予的其他权力。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V-18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5)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董事会设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

备上市规则规定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及选举程序、任期、辞任及职权等有关事

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本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获得充分代表。

(6)

董事会秘书

本公司须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及董事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

(7)

监事会

本公司应当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一名主席。监事会主席应由监事会成员过半数

选举产生及罢免。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监事,

占本公司监事会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决议案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不得兼任监事。


– V-19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i) 对董事会编制的本公司证券发售文件及定期报告进行审阅并提出书面

审阅意见,并就此作出书面确认;

(i) 检查本公司的财务状况;

(i)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执行本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组织章程细则或股东会决议案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提出罢

免的建议;

(iv) 当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行为损害本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及高级管

理层予以纠正;

(v) 提议召开特别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及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及主持股东会;

(vi)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vi) 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vi) 发现本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ix)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提交履职情况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

总经理

本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委聘或罢免。本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i) 主持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案,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 V-20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i)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i) 制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iv) 制定本公司的基本管理政策;

(v) 制定本公司的具体管理规章;

(vi) 提议委聘或者解聘本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及其他高级管理层;

(vi) 委聘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委聘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及

雇员;

(vi) 厘定本公司雇员的薪金、福利及奖惩;

(ix) 组织章程细则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根据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未审议决定

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

本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宜由总经理决定。

(9)

公积金

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本公司法定公积金。

本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亦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V-21 –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本公司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数比例

分配,但组织章程细则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公司在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本公司。

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本公司的公积金仅可用于弥补本公司的亏损、扩大业务经营规模或转增资

本以增加注册资本。本公司的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亏损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本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VI-1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A.

有关本集团的进一步资料

1.

本公司成立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根据中国法律于中国成立为有限公司,并于2024

年8月14日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

北新区华康路122号加速器四期05栋。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注册股本为人

民币156,500,000元。

本公司已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40楼设立香港营业地点,

并已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注册为非香港公司。联席公司秘书之一简雪艮女士已

获委任为我们的香港授权代表,负责于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其通信地

址与我们于香港的营业地点相同。

由于我们于中国成立,我们的公司架构及组织章程细则均受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限。组织章程细则相关条款概要载于「附录五-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2.

本公司股本变动

除「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本公司的成立及主要股权变动」所披露者外,本

公司股本于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概无变动。

3.

附属公司的股本变动

于2025年3月31日的公司资料概要及我们附属公司的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

附录一的会计师报告。

于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本公司附属公司股本变动详情载列如下:

(a) 于2024年3月15日,香港礼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于香港成立为本公司

的全资附属公司,股本为100,000港元;及

(b) 于2024年5月8日,芜湖维立志博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为本公

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百万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我们的附属公司并无其

他股本变动。


– VI-2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4.

股东决议案

根据股东于2024年10月25日经正式召开的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案,下列决议

案已获股东通过,其中包括:

(a) 本公司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H股及该等H股于联交所上市;

(b) 根据全球发售将予发行的H股数目,及向包销商(或其代表)授出不超

过根据全球发售所发行H股数目15%的超额配股权;

(c) 待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程序及于全球发售完成后,46名当时现有股

东持有的合共110,886,891股未上市股份将按一比一基准转换为H股;

(d) 待全球发售完成后,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购回于联交所发行的H股,

合共数目不超过于授予一般授权的决议案日期已发行H股(不包括任

何库存股份)总数10%;

(e) 于上市完成后,向董事会授出一般授权,以于直至下届年度股东会

议结束之日或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变更有关授权之日(以较早

者为准)止期间内任何时间,按董事会全权酌情认为适宜的条款及条

件以及目的,向董事会全权酌情认为适宜的人士配发及发行股份或自

库存中出售及╱或转让持作库存股份的股份,并对组织章程细则作出

必要修订,但将予发行的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上市日期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的20%;

(f) 待全球发售完成后,采纳将于上市日期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并授权

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以及就上市目的而言对组织章程细则作出必要修订;及

(g) 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处理与(其中包括)全球发售、H股于联交所

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一切事宜。


– VI-3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5.

购回自身证券的解释性说明

以下各段载有(其中包括)联交所规定就购回自身证券须载入本招股章程的

若干资料。

(a)

购回理由

董事会认为,购回股份有利于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可

增强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信心并对维护本公司于资本市场的声誉起到积极作用。

有关购回将仅于董事会认为有关购回将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时方会进行。

于购回股份后,本公司可注销任何购回股份及╱或将购回股份持作库存股份,

视乎(其中包括)于购回相关时间的市况及其资本管理需求(或会因情况变化而改变)

而定。

(b)

行使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待于年度股东会议上批准授予购回H股的一般授权的特别决议案获通过后,

董事会将获授购回H股的一般授权,直至有关期间结束为止。购回股份的一般授

权将于下列日期届满(以较早者为准):

(i) 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会议完结时,届时该项授权将告失效,除非于

该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有条件或受条件规限下予以重续;或

(i) 本公司任何股东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更改该决议案的授权时。

此外,我们须于相关政府部门完成登记及审批手续,以便实际授予董事会

购回授权(如适用)。倘本公司全面行使购回H股的一般授权(基于截至上市日期

已发行142,941,291股H股,且于上市后举行的下届年度股东会议当日或之前,

本公司将不会配发及发行或购回任何H股),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将会购回最多

14,294,129股H股,即最多为截至上市日期已发行H股(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

10%。

(c)

资金来源

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拟动用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中国适用法律、规则及

法规可合法拨作有关用途的本公司内部资源资金(可能包括盈余资金及保留溢利)。


– VI-4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本公司获组织章程细则授权购回其股份。倘组织章程细则以及适用法律及

法规允许,任何拟购回股份将予以注销或留作库存股份。本公司不得以现金以外

的代价或联交所交易规则不时规定以外的结算方式在联交所购回证券。

(d)

暂停购回

于获悉内幕消息后,上市公司不得于任何时间在联交所购回其股份,直至

有关消息被公布为止。尤其是,于紧接以下较早者前一个月期间:(i)批准该公司

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上市规则有否规定)的董事会

会议日期(根据上市规则首次知会联交所的有关日期);及(i)发行人根据上市规

则公布其任何年度或半年度业绩,或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上市规则有

否规定)的最后限期,直至业绩公告日期为止,该公司不得于联交所购回其股份,

但特殊情况除外。

(e)

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董事或(就其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其任何紧密联系人目前概无意于

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获批准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其目前有意于购回股份的一般

授权获批准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亦无承诺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上市公司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于联交所向核心关连人士(即该公司或其任

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购买

其股份,而核心关连人士亦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向该公司出售其于该公司股份

的权益。

(f)

购回股份的地位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上市规则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及法规,本公司购回

的股份将予以注销或留作库存股份。

(g)

收购影响

倘购回任何股份导致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中所占权益比例上升,则就收购

守则而言,有关权益比例上升将被视为一项收购事项。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

致行动的股东可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的控制权,并须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

强制要约。

除上文所述者外,董事并不知悉根据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进行任何购回将

引致收购守则项下的任何后果。


– VI-5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h)

临时措施

对于记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在联交所再出售的任何本公司库存股份,本

公司应在获得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以下临时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i) 敦促其经纪不得就其记存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向香港中央结算

发出任何在股东会上投票的指示;

(i) 如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如有及如适用),在股息或分派的相关记录日

期之前,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本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

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或

(i) 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其将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

益(该等权利或权益于该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时将会

根据适用法律予以暂停)。

(i)

一般事项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持有任何库存股份,且于上市后亦将不会

持有任何库存股份。

倘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于任何时间获全面行使,则可能对我们的营运资金

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与我们最近期刊发的经审核账目所披露的状

况相比)。然而,董事不建议在会对我们的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行使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将根据上市规则及中国适用法律行使购回股份的一般

授权。购回自身证券的解释性说明或建议购回股份概无任何异常之处。


– VI-6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B.

有关我们业务的进一步资料

1.

重大合约概要

于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我们已订立以下属或可能属重大的合约(并

非于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约):

(a) 本公司、Loyal Valey Capital Advantage Fund I LP、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

为2025年7月15日的基石投资协议,其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

一节;

(b) 本公司、Golden Valey Global Limited、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2025年7

月15日的基石投资协议,其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一节;

(c) 本公司、Golden Valey Value Select Master Fund、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

2025年7月15日的基石投资协议,其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

一节;

(d) 本公司、ORBIMED GENESIS MASTER FUND, L.P.、THE BIOTECH GROWTH

TRUST PL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

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2025年7月15日的基石投资协议,

其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一节;

(e) 本公司、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2025年7月

15日的基石投资协议,其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一节;

(f) 本公司、PERSEVERANCE A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以投资顾问或投资经理身份为及代表若干投资基金及独立管

理账户行事)、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

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2025年7月15日的基石投资协议,

其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一节;

(g) 本公司、TRUMED HEALTHCARE MASTER FUND、TRUMED HEALTH INOVATION

FUND LP、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信

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2025年7月15日的基石投资协议,其

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一节;


– VI-7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h) 本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2025年7

月15日的基石投资协议,其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一节;

(i) 本公司、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2025

年7月15日的基石投资协议,其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一节;

(j) 本公司、Huang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2025年

7月15日的基石投资协议,其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一节;

(k) 本公司、Foresight Global Superior Choice SPC – Global Superior Choice Fund

1 SP、Foresight Global Superior Choice SPC – Vision Fund 1 SP、摩根士丹利

亚洲有限公司、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所

订立日期为2025年7月15日的基石投资协议,其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基

石投资者」一节;

(l) 本公司、SAGE PARTNERS MASTER FUND、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2025

年7月15日的基石投资协议,其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一节;

(m) 本公司、Hankang Biotech Fund I, L.P.、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2025年7

月15日的基石投资协议,其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一节;

(n) 本公司、Splendid Biotech Fund L.P.、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2025年7月

15日的基石投资协议,其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一节;及

(o) 香港包销协议。


– VI-8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2.

知识产权

商标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已注册或申请下列我们认为对业务而言属重大的

商标:

编号商标

注册╱

申请编号

注册拥有人╱

申请人注册地点类别有效期╱申请日期

1.31539068本公司中国5及422019年3月7日至

2029年3月6日

2.41059103本公司中国5及422020年6月7日至

2030年6月6日

3.41395067本公司中国5及422020年7月21日至

2030年7月20日

4.56246213本公司中国52021年12月21日至

2031年12月20日

5.56259862本公司中国352021年12月21日至

2031年12月20日

6.56274488本公司中国442021年12月21日至

2031年12月20日

7.56258324本公司中国52022年12月7日至

2032年12月6日

8.56272012本公司中国352022年12月7日至

2032年12月6日

9.56268731本公司中国442021年12月21日至

2031年12月20日


– VI-9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编号商标

注册╱

申请编号

注册拥有人╱

申请人注册地点类别有效期╱申请日期

10.66110240本公司中国52023年1月21日至

2033年1月20日

11.66116080本公司中国352023年1月21日至

2033年1月20日

12.66110258本公司中国422023年2月14日至

2033年2月13日

13.X-body68696328本公司中国422023年6月14日至

2033年6月13日

14.LeadsBody68706237本公司中国422023年7月28日至

2033年7月27日

15.LeadsBody68703671本公司中国52023年7月28日至

2033年7月27日

16.77675966本公司中国52024年10月14日至

2034年10月13日

17.77695362本公司中国352024年10月14日至

2034年10月13日

18.77695373本公司中国422024年10月14日至

2034年10月13日

19.77674261本公司中国442024年10月14日至

2034年10月13日

20.77690508本公司中国52024年10月21日至

2034年10月20日

21.77680637本公司中国352024年10月21日至

2034年10月20日

22.77685697本公司中国422024年10月21日至

2034年10月20日

23.77676224本公司中国442024年10月21日至

2034年10月20日


– VI-10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编号商标

注册╱

申请编号

注册拥有人╱

申请人注册地点类别有效期╱申请日期

24.77699127本公司中国52024年10月14日至

2034年10月13日

25.77684505本公司中国352024年10月14日至

2034年10月13日

26.77679887本公司中国422024年10月14日至

2034年10月13日

27.77674585本公司中国442024年10月14日至

2034年10月13日

28.306536999本公司香港5、35及422024年4月25日至

2034年4月24日

29.306537006本公司香港5、35及422024年4月25日至

2034年4月24日

30.306537402本公司香港5、35及422024年4月26日至

2034年4月25日

31.306612318本公司香港5、35及422024年7月15日至

2034年7月14日

32.306612327本公司香港5、35及422024年7月15日至

2034年7月14日


– VI-11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专利

有关本公司与核心产品及管线产品相关的重大专利及重大专利申请详情的

讨论,见「业务-知识产权」。

域名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已注册下列我们认为对业务而言属重大的互联网

域名:

编号域名注册拥有人注册日期届满日期

1.leadsbiolabs.com本公司2013年2月27日2034年2月27日

除上文所述者外,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概无其他对我们的业务而言属重大

的知识产权。


– VI-12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C.

有关我们董事、监事及主要股东的进一步资料

1.

董事及监事服务合约详情

我们已与各董事及监事订立服务合约,当中载列有关(其中包括)遵守相关

法律及法规以及遵守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

该等服务合约的主要详情如下:(a)每份合约自他╱她获委任的各自生效之

日起计为期三年;及(b)每份合约根据其各自的条款可予终止。该等合约可根据组

织章程细则及适用规则予以重续。

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及上文所披露者外,我们概无与任何董事及

监事(各自以董事或监事身份)订立,及不拟与他们订立任何服务合约(不包括于

一年内到期或可由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于一年内终止而毋须支付赔偿(法定赔偿

除外)的协议)。

2.

董事及监事薪酬

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及「附录一-I.过往财务资料附注-10.董事、

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薪酬」所披露者外,于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概无董事或监事自本公司收取其他薪酬或实

物福利。

根据现行安排,我们估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

应付董事及监事的薪酬总额及他们应收取的任何实物福利约为人民币11.8百万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往绩记录期间,并无任何董事或监事已放弃或同意

放弃任何薪酬或实物福利的安排。


– VI-13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3.

权益披露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于本公司及相联法团的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

证中的权益及淡仓

除「主要股东」及下文所披露者外,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假设发售量调整权及

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及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后,据董事所知,H股于联交所一

经上市,概无董事、监事或最高行政人员将于本公司或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第7及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的任何权益及╱或淡仓(如适用)(包括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他们被当作或视为拥有的权益或淡仓),或根据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记入该条所述登记册的权益及╱或淡仓,或根据上市规则附

录C3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的权

益及╱或淡仓。

股东姓名职位身份╱权益性质股份说明

(1)

股份数目

截至最后

可行日期

占本公司

未上市

股份╱

H

(将予转换)

的概约股权

百分比

(1)

紧随全球

发售完成

(假设超额

配股权未获

行使)后占

本公司股本

总额的

概约股权

百分比

(2)

紧随全球

发售完成

(假设超额

配股权未获

行使)后占

未上市

股份╱

H

股的

概约股权

百分比

(3)

康博士董事实益拥有人未上市股份3,937,3088.63%2.09%8.63%

H股3,937,3093.55%2.09%2.75%

受控法团权益

(4)

未上市股份7,846,65917.20%4.16%17.20%

H股8,582,7237.74%4.55%6.00%

与其他人士共同

持有权益

(5)

未上市股份3,192,4107.00%1.69%7.00%

H股3,192,4112.88%1.69%2.23%


– VI-14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股东姓名职位身份╱权益性质股份说明

(1)

股份数目

截至最后

可行日期

占本公司

未上市

股份╱

H

(将予转换)

的概约股权

百分比

(1)

紧随全球

发售完成

(假设超额

配股权未获

行使)后占

本公司股本

总额的

概约股权

百分比

(2)

紧随全球

发售完成

(假设超额

配股权未获

行使)后占

未上市

股份╱

H

股的

概约股权

百分比

(3)

赖博士董事实益拥有人未上市股份3,192,4107.00%1.69%7.00%

H股3,192,4112.88%1.69%2.23%

与其他人士共同

持有权益

(5)

未上市股份11,783,96725.83%6.25%25.83%

H股12,520,03211.29%6.64%8.76%

左鸿刚先生董事受控法团权益

(4)

未上市股份1,423,9383.12%0.76%3.12%

H股2,160,0021.95%1.15%1.51%

陈仁海博士董事受控法团权益

(6)

未上市股份6,765,17014.83%3.59%14.83%

H股8,118,0247.32%4.31%5.68%

附注:

  1. ,未上市股份及H股均为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并被视为一类

股份。所述全部权益均为好仓。

  1. ,554,400股已发行股份总数(并未计及因发售量调

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H股)计算得出。

  1. 「全流通」的备案通知后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已

发行45,613,109股未上市股份及142,941,291股H股总数(并未计及因发售量调整

权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H股)计算得出。

  1. ,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由其执行合伙人康博士(控制礼至合伙的投票权及决策权)管理。因此,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康博士被视为于礼至合伙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 VI-15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LeadsTech Limited各自为我们的股份激励平台之一且为

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非公众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

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项下个别承授人所持有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

LeadsTech Limited的所有投票权均由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的计划管理

人康博士行使。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康博士被视为于引领生物有限

公司及LeadsTech Limited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左鸿刚先生(「左先生」)持有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约55.85%(占本公司间接股权约0.6%)及LeadsTech Limited全部已发行股

份,占本公司间接股权约1.23%。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左先生被视为

于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LeadsTech Limited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有关股份激励平台的详情,见下文「-4.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股份

激励平台」。

  1. 、赖博士及我们的股份激励平台(即礼至合伙、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

LeadsTech Limited)(统称「一致行动人士」)于2024年4月12日订立一致行动协议(「一

致行动协议」),据此,一致行动人士已确认及同意其将会(i)就与日常营运有

关的事项、主要事宜或任何其他须经本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议批准的事项

一致行动;(i)于本公司董事会议及╱或股东会上投票表决前互相协商并达

成共识;及(i)倘一致行动人士未能达成共识,则根据康博士的意见投票表决。

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一致行动人士各自被视为于彼此持有的股份中

拥有权益。有关详情,见「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一致行动安排」。

  1. (有限合伙),由其执行

合伙人陈仁海博士(「陈博士」)最终控制。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恩然瑞光的最大

有限合伙人孙青华持有约41.24%合伙权益。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南京

恩然瑞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陈博士及孙青华各自被视为于恩然瑞光

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南京捷源实益拥有2,974,369股H股。南京捷源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捷源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其执行合伙人陈博士最终控制。因此,根据证券及

期货条例,陈博士被视为于南京捷源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南京其瑞佑康实益拥有1,526,891 股未上市股份及1,526,891股H股。南京其瑞佑

康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佳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佳康」),其

由陈博士最终控制。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陈博士被视为于南京其瑞

佑康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南京恩捷实益拥有666,118股未上市股份及666,119股H股。南京恩捷的普通合

伙人为南京佳康,其由陈博士最终控制。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陈博士

被视为于南京恩捷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恩然呈丰实益拥有937,500股未上市股份。恩然呈丰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恩然

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由其执行合伙人陈博士最终控制。因此,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陈博士被视为于恩然呈丰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南京佳康瑞臻实益拥有684,016股未上市股份。南京佳康瑞臻的普通合伙人为

南京佳康(持有南京佳康瑞臻1.00%合伙权益及由陈博士最终控制)。因此,根

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陈博士被视为于南京佳康瑞臻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 VI-16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主要股东于股份的权益

除「主要股东」所披露者外,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及不考虑因发售量调整权

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可发行的任何股份,董事并不知悉任何其他人士(并非董

事、监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将于我们的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的规定须向我们及联交所披露的权益或淡仓或直接

或间接于本公司10%或以上的已发行具投票权股份拥有权益。

主要股东于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权益

就董事所知,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并无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附带权利可于

所有情况下于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股东会上投票的任何类别股本面值10%

或以上的权益。

4.

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

本公司于2016年7月采纳一项购股权计划(于2020年9月经进一步修订及重述),

以吸引及留聘促进本集团顺利运作的人才。为筹备建议上市,本公司已将上述购

股权计划转换为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该计划于2024年4月17日获批准。

由于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不涉及本公司在上市后授予认购H股的新购

股权或奖励,故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不受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条

文的规限。鉴于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项下授出奖励的全部相关股份已

发行予相关股份激励平台,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于上市后将不会对股

东的股权产生任何摊薄效应。有关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的进一步详情,

见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附注28。

以下为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a)

目标

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的目标是为核心雇员建立激励及具建设性机

制,以实现我们的中长期策略及促进本公司的发展。

(b)

资格

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的计划措施(「计划措施」),首次公开发

售前股份激励计划的参与者(「参与者」)包括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分公司的雇员,

以及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管理人康博士(「管理人」)批准的其他合资格

对象。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下的各参与者应已与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或

其分公司建立劳动、雇佣或服务关系。


– VI-17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c)

授出奖励

各参与者将于相关股份激励平台作为有限合伙人或股东获授予经济利益形

式的受限制股份(「奖励」)。于成为相关股份激励平台的有限合伙人或股东后,参

与者间接收取相关股份激励平台所持有的授予参与者的奖励的相关股份数目的

经济利益。

(d)

支付奖励价格

参与者必须以个人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奖励,并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奖

励的认购期应由管理人厘定。参与者应就奖励及时全额作出相应的付款。

(e)

管理

根据计划措施,股份激励平台的所有管理权力均属于管理人康博士。于遵

守适用法律、法规、规则及计划办法的情况下,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其中包括)

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的事宜,包括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的实施、

修订、终止及解释。管理人有权酌情厘定及决定以下事宜,其中包括:

  • 、股权平台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 ;及

(f)

转让限制

上市前,参与者不得转让其于相关股份激励平台的任何或全部权益,除非

计划措施有所规定或获得管理人按照计划措施或相关授予协议的条款作出书面

批准。


– VI-18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上市后,除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项下的限制外,参与者进行转让

或出售亦须遵守相关法律及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公司与相关参与者根

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订立的相关协议(如适用)项下的禁售规定。

(g)

奖励附带的权利

管理人康博士应代表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下的合资格参与者就奖

励的相关股份行使投票权。除非相关的股权平台合伙协议╱组织章程细则或授予

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首次公开发售前股份激励计划下的合资格参与者有权获

得奖励的任何相关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分派。

股份激励平台

本公司已设立3个股份激励平台,分别为礼至合伙、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

LeadsTech Limited。礼至合伙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境内股份激励平台,主要为我

们的中国参与者而设,而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及LeadsTech Limited则为根据香港法

律成立的境外股份激励平台,主要为我们的海外参与者而设。于最后可行日期,

有关股份激励平台的详情载列如下:

礼至合伙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礼至合伙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约8.21%。礼至合伙为于

2016年5月30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由其执行合伙人康博士(控制

礼至合伙的投票权及决策权)管理。截至最后可行日期,礼至合伙其余99.99%合

伙权益由以下6名有限合伙人持有,其中包括南京康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南京康来一号」)、南京康来二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康来二

号」)、南京康来三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康来三号」)、南京康来

四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康来四号」)、南京康来五号企业管理咨

询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康来五号」)及南京康来六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康来六号」),分别持有24.2%、15.7%、5.9%、8.6%、6.9%及38.7%权益。


– VI-19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中国参与者通过该6名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礼至合伙的权益。截至最后可行

日期,通过礼至合伙的该6名有限合伙人授予中国参与者的奖励详情如下:

合伙人

姓名或身份有限合伙人

于各有限

合伙人的

概约

合伙权益

(1)

截至

最后可行日期

根据首次公开

发售前股份

激励计划

授出的

奖励涉及的

相关股份

概约数目

(1)

截至

最后可行日期

占本公司股本

总额的概约

股权百分比

紧随

全球发售完成

(假设发售量

调整权及

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后

占本公司

股本总额的

概约

股权百分比

董事

康博士南京康来一号10.23%

(普通合伙人)

318,7580.20%0.17%

南京康来二号29.69%

(普通合伙人)

597,6710.38%0.32%

南京康来三号75.28%

(普通合伙人)

571,3830.37%0.30%

南京康来四号52.05%

(普通合伙人)

577,2810.37%0.31%

南京康来五号51.75%

(普通合伙人)

456,7800.29%0.24%

南京康来六号70.13%

(普通合伙人)

3,482,8192.23%1.85%

小计

6,004,6923.84%3.18%

赖博士南京康来六号29.87%1,483,7520.95%0.79%

张宏冰博士南京康来一号1.19%37,0940.02%0.02%


– VI-20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合伙人

姓名或身份有限合伙人

于各有限

合伙人的

概约

合伙权益

(1)

截至

最后可行日期

根据首次公开

发售前股份

激励计划

授出的

奖励涉及的

相关股份

概约数目

(1)

截至

最后可行日期

占本公司股本

总额的概约

股权百分比

紧随

全球发售完成

(假设发售量

调整权及

超额配股权

未获行使)后

占本公司

股本总额的

概约

股权百分比

高级管理层

蔡胜利博士南京康来一号46.13%1,436,8200.92%0.76%

凌虹博士南京康来一号26.47%824,5240.53%0.44%

监事

李梦薇女士南京康来三号5.25%39,8730.03%0.02%

其他雇员及顾问

(3)

南京康来一号15.98%534,6800.32%0.28%

南京康来二号70.32%1,415,7080.90%0.75%

南京康来三号19.46%147,7150.09%0.08%

南京康来四号47.95%531,7240.34%0.28%

南京康来五号48.25%425,9450.27%0.23%

小计

3,055,7721.95%1.62%

100.00%12,845,4338.21%6.81%

附注:

  • ,均为约整所致。
  • ,554,400股已发行股份总数(并未计及因发售量调

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H股)计算得出。

  • 。其他顾问包括为本集团提供咨询服务的

两名顾问及一名前顾问,合共持有南京康来一号约13.50%有限合伙权益,占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已发行股本总额约0.27%。


– VI-21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引领生物有限公司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引领生物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约1.06%。引领

生物有限公司为于2024年3月4日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非公众公司。截至最

后可行日期,康博士持有引领生物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44.15%权益,占本

公司间接股权约0.5%。此外,我们的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左先生持有引领生物

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5.85%权益,占本公司间接股权约0.6%。根据康博士

与左先生所订立日期为2025年5月27日的投票协议,康博士有权行使左先生所持

引领生物有限公司普通股的相应投票权,并将于授予左先生的任何股份奖励归

属后,继续行使引领生物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

LeadsTech Limited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LeadsTech Limited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约1.23%。

LeadsTech Limited为于2024年3月4日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非公众公司。截至

最后可行日期,左先生为LeadsTech Limited的唯一股东。根据康博士与左先生所

订立日期为2024年4月12日的投票协议,康博士有权行使左先生所持LeadsTech

Limited普通股的全部投票权,并将于授予左先生的任何股份奖励归属后,继续行

使LeadsTech Limited所持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


– VI-22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5.

免责声明

除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

(i) 董事、监事或我们的最高行政人员概无于我们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H股在联交所上

市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须知会我们及联交所的权益

或淡仓,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记入该条文所述登记册的权益或

淡仓,或根据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须知会我们及联交

所的权益或淡仓;

(i) 董事或监事并不知悉任何人士(并非董事、监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将

于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及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不考虑因发售量调整权及超

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可配发及发行的任何H股)后于我们的股份或相关股份中

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的条文须向我们披露的权益

或淡仓,或直接或间接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10%或以上的已发行具投票

权股份拥有权益;

(i) 据董事所知,于往绩记录期间各年度╱期间,我们的董事、他们各自的紧密

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5%以上的股东概无

于本集团的五大客户或五大供应商中拥有任何权益;及

(iv) 除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监事或本附录「8.专家资格」所列的任

何人士:

  • ,或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拟买卖或拟租赁的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权益;或

i.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有效且对我们的业务属重大的任何合约或安排中拥

有任何重大权益。


– VI-23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D.

其他资料

1.

遗产税

董事已获悉,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不大可能承担重大遗产税责任。

2.

诉讼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本集团成员公司概无涉及任何重大诉讼、仲裁、行政诉

讼或申索,我们并不知悉任何针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提起的未决或潜在重大

诉讼、仲裁、行政诉讼或申索。

3.

联席保荐人

联席保荐人符合上市规则第3A.07条所载适用于保荐人的独立性准则。

根据本公司与联席保荐人订立的委聘函,我们就各联席保荐人担任建议于

联交所上市的保荐人所提供服务应付的联席保荐人费用为400,000美元。

4.

开办费用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产生任何重大开办费用。

5.

发起人

于我们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本公司的发起人为截至2024年8月14日本公

司当时全部46名股东。除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

并无就全球发售或本招股章程所述关联交易向任何发起人支付、配发或给予或

建议支付、配发或给予任何现金、证券或其他利益。

6.

上市申请

联席保荐人已代表本公司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本招股章程所述将

予发行的H股(包括因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任何H股)

及由未上市股份转换的H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已作出一切必要安

排以使证券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 VI-24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7.

无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确认,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自2025年3月31日(即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

载会计师报告所列报告期末)以来,我们的财务、营运或贸易状况或前景并无重

大不利变动。

8.

专家资格

在本招股章程中发表意见或建议的专家资格如下:

名称资格

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准进行第1类(证券交

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

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定义见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持牌法团

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准进行证券及期货条

例项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机

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受发牌条件规

限)的持牌法团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及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君合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顾问

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独立行业顾问

9.

专家同意书

上文「8.专家资格」所述各专家已就刊发本招股章程发出同意书,同意按本

招股章程所载形式及内容转载其报告、函件或意见(视情况而定)及引述其名称,

且迄今并无撤回该等同意书。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上述专家概无拥有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股权或

认购或提名他人认购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证券的权利(无论是否可依法强制执行)。


– VI-25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10. H

股持有人的税项

出售、购买及转让H股须缴纳香港印花税。对买卖双方收取的现行税率为所

出售或转让H股的代价或(如较高)公允价值的0.1%。有关税项的进一步资料,见

本招股章程「附录三-税项及外汇-香港税项」。

11.

约束力

倘根据本招股章程提出申请,本招股章程即具效力,使所有关人士须受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44A及44B条的所有适用条文(罚则条文除外)所约束。

12.

双语招股章程

本招股章程的中英文版本依据香港法例第32L章公司条例(豁免公司及招股

章程遵从条文)公告第4条规定的豁免条文而分开刊发。

13.

其他事项

除本招股章程另有披露者外:

(a)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本公司概无发行或同意发行任何缴足或

部分实缴股份或借贷资本,以换取现金或现金以外的代价;

(b) 本公司的股份或借贷资本(如有)概无附带购股权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

意附带购股权;

(c) 本集团概无发行创始人股份、管理层股份或递延股份;

(d) 本公司并无发行在外的可换股债务证券或债权证;

(e) 于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除涉及包销协议外,概无就发行或

出售本公司任何资本授出任何佣金、折扣、经纪佣金或其他特别条款;

(f) 概无有关放弃或同意放弃未来股息的安排;


– VI-26 –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g) 于过去12个月内,概无出现可能或已经对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任

何业务中断;

(h) 本公司现时概无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亦无于任何交易系统进行买

卖;

(i) 本公司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受中国《公司法》管辖;及

(j) 本招股章程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 VI-1 –

附录七

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及展示文件

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文件

随附本招股章程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登记的文件为:

  1. 「法定及一般资料-D.其他资料-9.专家同意书」所

述的同意书;及

  1. 「法定及一般资料-B.有关我们业务的进一步资料-

1.重大合约概要」所述重大合约副本。

展示文件

下列文件将于本招股章程日期起计14日期间内在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我们的网站

w.leadsbiolabs.com

上可供查阅:

  1. ,其全文载于本招股章程附录一;

3. 本集团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

止三个月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1. ,其全

文载于本招股章程附录二;

  1. 「法定及一般资料-B.有关我们业务的进一步资料-

1.重大合约概要」所述的重大合约;

  1. 「法定及一般资料-D.其他资料-9.专家同意书」所

述的同意书;

  1. 「法定及一般资料-C.有关我们董事、监事及主要股

东的进一步资料-1.董事及监事服务合约详情」所述的服务合约;

  1. (其中包括)本集团的一

般公司事项及物业权益出具的中国法律意见;


– VI-2 –

附录七

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及展示文件

  1. (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行业报告,其

概要载于「行业概览」一节;及

  1. 《公司法》、中国《证券法》及《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以及其非正式英文

译本。


南京维立志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Leads Biolabs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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