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3 环宇物流(亚洲)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 – 职权范围

WORLD-LINK LOGISTICS (ASIA) HOLDING LIMITED

环宇物流(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083)

(「本公司」)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透过董事会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的决议案采纳并经董事会修订,分

别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及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起生效)

1. 成员

1.1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须由董事会(「董事会」)不时委任的最少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成员。委员会大部分成员须为本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1.2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为董事会主席或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

1.3 公司秘书须为委员会秘书。倘公司秘书缺席会议,则其授权代表或由出

席委员会议的成员所推选的任何人士,须出席提名委员会议及记录

会议记录。

2. 举行会议次数及程序

2.1 除本条另有指定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所载有关规管

董事会议及程序的条文须适用于委员会议及程序。

2.2 委员会须每年举行至少一次定期会议。委员会于需要时可举行额外会

议。

2.3 委员会主席可酌情召开额外会议。


2.4 委员会议由委员会秘书应其任何成员的要求召开。

2.5 除另有协定外,须不迟于举行会议日期前三个工作日(或成员可能同意

的其他期间)向委员会各名成员、本公司行政总裁、本公司财务总监、任

何须出席的其他人士及本公司所有其他执行及非执行董事发出载有会

议地点、时间及日期与议程并附带证明文件之会议通告。

2.6 董事会主席有权出席委员会议并于会上发言;其他人士可与委员会主

席作出事先安排而被要求或能够于会上发言。

2.7 会议法定人数须为两名委员会成员,其中一名成员必须为本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正式召开的委员会议如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便可行使委

员会所获赋予或可行使的全部或任何授权、权力及酌情权。

2.8 任何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出席会议人士,可亲身出席或透过电话会议或同

类通讯器材参与会议,惟所有出席会议之人士须可听到其他与会者发

言。

2.9 委员会可以不时邀请顾问出席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外部顾问或咨询人,

以向成员提供建议。

2.10 委员会秘书应在每次会议开始时查问是否有任何利益冲突并记录在会

议纪录中。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将不计入法定人数,而除非上市规则附录

三附注一的例外情况适用,相关成员须就其或其任何联系人有重大利益

的任何委员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2.11 委员会秘书须将委员会议的会议记录传给董事会所有成员。


2.12 委员会议的记录须由公司秘书保管,委员会或董事会任何成员在发出

合理通知后,可于任何合理时段查阅。

2.13 在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同意下并在不影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全体成员可以藉书面

决议案通过并采纳委员会的决议案。

2.14 决议案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以大多数票通过,出席成员的大多数

票即代表委员会的行事。

  1. 、权力和职能

3.1 提名委员会的责任及职权包括载列于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之企业管治守

则(「企业管治守则」)相关守则条文(不时作出修订)内的责任及职权。

3.2 在不影响企业管治守则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各

项:

(a) 每年至少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

经验),并按本公司的企业策略向董事会提出任何改动建议;

(b) 物色合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甄选或就所提名出任董事的

人士甄选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c) 参考上市规则,特别是第3.13条以评估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

立性;及

(d) 就委任或重新委任本公司董事及本公司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

行政总裁)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3 委员会应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刊载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

授予其之权力。

3.4 委员会须获提供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务,以及有权对外征询法律或其他

独立的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责任,并在其认为需要时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和

专长的外界人士出席,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5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

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

(i) 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

彼等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i) 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

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

(i) 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

(iv) 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3.6 委员会应监督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实施,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和

讨论可能需要的任何修订,并向董事会提议任何此类修订以供批准;及

3.7 委员会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委员会的工作摘要中披露董事提名政策(包

括提名程序、甄选标准、董事候选人推荐及多元化政策)。


4. 申报程序

4.1 委员会须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惟倘其作出汇报之能力受到

法例或监管方面之限制(例如监管方面之披露限制)则除外。

4.2 主持会议的委员会主席或获委员会主席授权主持会议的其他委员会成

员须于各委员会议后向董事会汇报。

5. 解释权

5.1 职权范围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若本职权范围之中英文版本之间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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