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35 中环新能源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由董事会于2025年7月14日修订及采纳)

CENTRAL NEW ENERGY HOLDING GROUP LIMITED

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35)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由董事会于2025年7月14日修订及采纳)

序言

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于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

为了符合联交所颁布的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需成立提名委员会及

所采纳的职权范围载于本文。

1. 组织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已于2018年3月13日决议于董事会辖

下成立提名委员会(「委员会」)。

2. 目标

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定期审阅董事会的架构,并就任何建议的架构

改动向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3. 组成

3.1 委员会应由最少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委任及罢免,其中至少有一

名不同性别的成员。如有任何委员会成员(「委员」)不再担任董事,彼

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将委任新的委员以填补空缺。

3.2 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3 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委任,并且应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4. 秘书

除委员会另外委任外,委员会秘书由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公司秘书」)

担任,而在公司秘书缺席的情况下,则由公司秘书可能不时提名并经

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担任委员会秘书。

5. 权力及职责

5.1 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宜作出审阅、评核

及提出建议。

5.2 在不影响前述内容的一般适用情况下,委员会职责如下:

(a) 至少每年审阅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技能、知

识、经验及服务年限)以及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协助董事会编制董

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

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审阅本公司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该政策所制定的目标的执行进度;

(c) 考虑董事及本公司高级管理层的选择标准,物色具备合适资格的

人士担任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并挑选或向董事会就提名出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层的人士提供建议,供董事会批准;

(d)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并审阅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年度独

立确认书;及于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审阅结果;

(e) 物色及提名候选人填补董事及本公司高级管理层的临时空缺,以

供董事会批准;

(f)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

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g) 办理任何事宜以使委员会能够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及职能;

(h) 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不时所载或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或法例不时所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规例;

(i) 支援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及

(j) 审阅及评估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以及董事履行

其职责的能力。

5.3 在履行其职能时,委员会须充分考虑本公司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5.4 委员会须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能,包括在征询独立专业意见

方面的资源。

6. 委员会议

6.1 会议次数

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及举行一次会议,并以亲身出席、电话或视频

会议方式举行;在需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6.2 会议通知

除非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不用通知,委员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之日提

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向委员传阅有关会议的议程。

6.3 法定人数

委员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6.4 会议方式

会议可以亲身出席、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委员可以电话或类

似可让各委员互相沟通的方式参加会议。在所有委员皆同意的情况下,

亦可以书面决议方式通过决议。

6.5 决议

委员会决议案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多数票通过方为有效。经委员

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将视为有效及生效,犹如该决议案已

于委员会议上通过。任何有关决议案可载於单一文件中或可由多

份同样格式的文件组成。

6.6 会议邀请

委员会可邀请执行董事、外界顾问和其他人士参加会议。但该等人士

无权在委员会议上投票表决。如需要,委员会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6.7 会议纪录

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委员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

各委员所考虑事项及所达成的决定作详细记录,其中应包括委员提

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

会议后合理时间内发送委员会全体委员,供其给予意见及作其纪录

之用。

7. 报告责任

委员会主席或其授权主持委员会议的其他委员应在每次委员会

议结束后,向董事会汇报。


8. 提供及更新职权范围

本职权范围(如有需要)将会因应情况及香港的监管规定(如上市规则)

的转变而更新及修订。本职权范围将登载于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上,

以向公众人士公开。

9. 解释

本职权范围解释权归董事会。

附注: 本职权范围以英文编制,若中英文版有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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