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64 结好控股 通函:建议(A)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B)重选任满告退之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

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结好控股有限公司所有证券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

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ET NICE HOLDINGS LIMITED

结好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64)

建议(A)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

(B)重选任满告退之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结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

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新纪元广场中远大厦3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6页。

随函附奉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

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将表格尽快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

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

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3

2. 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4

3. 重选任满告退之董事.5

4. 股东周年大会 .5

5.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5

6. 代表委任安排 .6

7. 以投票方式表决 .6

8. 责任声明 .6

9. 推荐意见 .6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7

附录二 - 有关任满告退之董事之资料 .1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3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将具备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新纪元广场中远

大厦3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董事会」指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公司」指结好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64)

「合并股份」指于股份合并生效后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2.00港元之

普通股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就股份合并将举行及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

「一般授权」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建议授予董事会以配发、发行

及处理不超过相关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获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20%的股份之

一般无条件授权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之法定货币港元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可确定其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委员会」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释 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普通决议案」指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述之建议普通决议案

「购回授权」指建议股东批授予董事之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购回总面

值不超过相关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的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合并」指建议将每二十(2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合并为

一(1)股每股面值2.00港元之合并股份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批准之公司收购、合

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GET NICE HOLDINGS LIMITED

结好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64)

执行董事:

洪汉文(主席)

湛威豪(副主席)

甘承倬(行政总裁)

非执行董事:

胡欣绮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爱庄

梁耀文

何百全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205

Cayman Islands

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皇后大道中183号

新纪元广场

中远大厦地下至3楼

敬启者:

建议(A)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

(B)重选任满告退之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下列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供 阁下考虑及

酌情批准之建议的资料:(i)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及(i)重选任满告退之董事;及

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2. 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i)向董事授权以购回数额最高为于通

过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10%之已缴足股份;

(i)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超过于通过一般授权之普

通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20%之股份,让董事认为适当时,可

提高灵活性进行集资以配合本公司之扩充计划;及(i)透过增加数量相当于本公司根

据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之总数扩大一般授权。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1,236,394,525.40港元,分为

12,363,945,254股缴足股份。待批准一般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后,

并且假设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止期间内并无配发及发行或购回其他

股份,本公司于一般授权有效期内将可根据一般授权发行最多2,472,789,050股份。

假设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间并无变动,

则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根据购回授权可购回的股份最高数目将为1,236,394,525股,

相当于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此外,待批准一般授权之普通决议案通过及股份合并经批准股份合并之普通决

议案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生效后,本公司于一般授权有效期内将可根据一般授权

发行最多123,639,452股合并股份。待股份合并生效后,根据购回授权可购回之合并股

份最高数目将为61,819,726股合并股份,相当于已发行合并股份总数之10%。

董事相信,股东继续全面授权董事在市场上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

最佳利益。进行有关购回可提升每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每股份之盈利,惟须视乎

于相关时间的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并只会在董事相信购回事宜将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整体利益之情况方会进行。

购回授权及一般授权将于自批准购回授权及一般授权之决议案通过之日起直至

以下日期(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期间内持续有效:(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或(i)本公司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的规定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

届满时;或(i)股东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所召开之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修改有关授权时。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向股东提供一切合理必需的资料,致使股东可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而作出知情决定。有关购回授

权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3. 重选任满告退之董事

根据上市规则及组织章程细则第108条,湛威豪先生将轮值告退执行董事之职,

陈爱庄女士及梁耀文先生将轮值告退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膺

选连任。

有关任满告退而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的资料,乃载于本通函附

录二。

4.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6页。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须就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董事会确认,就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

所信,于最后可行日期,并无任何股东订立或受约束的任何股权信托或其他协议或

安排或协商(彻底的股权出售除外),亦并无任何股东的责任或享有权使其已经或可

能已经将行使其持有的股份的表决权的控制权临时或永久移交(不论是全面移交或按

个别情况移交)。

5.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

月十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止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暂停

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在上述期间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

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记录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公布所披露,董事建议就截至二

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发末期股息每股份0.0025港元,惟须待股东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批准作实。为确定本公司股东于通过相关决议案后享有建议末期股息之

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

期五)止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如股份合并已获股东于股东特

别大会上批准并生效,末期股息之金额将调整为每股合并股份0.05港元。在上述期间

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获派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

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股

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

17楼。厘定获派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董事会函件

6. 代表委任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随附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年报内,而年报则连同本通函一并寄发。倘 阁下未能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及╱或于会上投票, 阁下必须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将表格

尽快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

而定)之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及于会上投票。

7.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

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

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上的所有表决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

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指定的方式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8.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就本通函共

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

所载之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成分,亦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

项致使本通函或当中任何内容产生误导。

9.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有关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及重选任满告

退之董事之建议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以及股东整体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吁请全

体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上述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结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洪汉文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此乃上市规则规定之说明函件,向 阁下提供所需之资料以供考虑购回授权。

I.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12,363,945,254股缴足股份,而本公司并无

持有任何库存股份。

倘有关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且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或

购回其他股份,则本公司于(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i)本公司根据组

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或公司法的规定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或(i)股东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所召开之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

改有关授权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期间(「有关期间」)根据购回授权可购回最多

1,236,394,525股缴足股份,占通过该普通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10%。此

外,待股份合并生效后,可购回之合并股份最高数目将为61,819,726股合并股份,相

当于已发行合并股份总数之10%。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则视乎于购回股份相关时间之市况及本

公司资金需求,本公司将(i)注销购回之股份及╱或(i)以库存方式持有该等股份。倘

本公司持有任何库存股份,库存股份之任何出售或转让将根据一般授权之条款并根

据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法规进行。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以待转售之任何库存股份而言,

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将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倘该等股份以

本公司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而根据适用法律将被暂停之权利。该等措施可能包括经

董事会批准(i)本公司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出任何

指示,以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之库存股份于股东大会上投票;及(i)就股息或分派

而言,本公司将于股息或分派之记录日期前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其

本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

I. 进行购回之资金

本公司只可动用根据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合法拨作

该用途之资金购回股份。

预期购回股份所需之任何资金将拨付自购回股份之缴足股本及本公司之可供分

派溢利。


附录一 说明函件

倘若于购回授权期间内悉数行使购回授权购回股份,相对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本公司最近期之经审核账目的结算日)之情况而言,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

资本负债水平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倘若行使购回授权在有关情况可对董事认

为不时适合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

购回授权。

I. 进行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敦请股东批授一般授权以让董事在市场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

股东之最佳利益。视乎于相关时间的市况及融资安排,有关购回可能令到每股份

之资产净值及╱或盈利有所提升。于任何情况将予购回之股份数目以及进行购回之

价格和其他条款,将会由董事于届时考虑当时情况而决定。

IV. 本公司进行之股份购回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

交易所)。

V. 股价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内每月及包括最后可行日期,每股份于联交所买

卖之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每股份价格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1500.145

八月0.1460.144

九月0.1580.144

十月0.1680.150

十一月0.1540.125

十二月0.1280.124

二零二五年

一月0.1280.125

二月0.1310.122

三月0.1430.125

四月0.1350.122

五月0.1480.135

六月0.1550.138

七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0.1600.146


附录一 说明函件

VI. 承诺

董事已承诺,只要在有关规则及法例适用情况下,彼等将遵照上市规则及开曼

群岛适用法例行使购回授权。

董事确认,本说明函件及购回授权概无任何异常之处。

董事或(就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士目前无

意于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后,出售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核心关连人士概无知会本公司,表示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后,出售彼

等所持之任何证券予本公司,亦概无任何有关核心关连人士承诺不会将彼等所持之

任何证券出售予本公司。

VI. 收购守则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倘因购回股份后引致某股东在本公司投票权所占之权益比例有所增加,则就收

购守则规则32而言,该项增加将视作一项收购行动。因此,一名股东或一批采取一致

行动之股东(视乎股东权益增加之水平)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根据收

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洪汉文先生透过其全资拥有之公司Honeylink Agents Limited持

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1.67%。倘若董事按照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普通决议

案之条款悉数行使购回授权以购回股份(倘若购回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得批准),

执行董事洪汉文先生及其联系人士于本公司之持股量将增至约57.41%。董事相信,

上述之持股量增加将不会产生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责任。

假设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止期间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变更,

全部或部份行使购回授权(倘若购回授购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得批准)将不会令公众

人士所持之股份数量少于25%。


附录二 有关任满告退之董事之资料

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披露任满告退而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

事截至最后可行日期之相关资料。

湛威豪先生,79岁,本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负责制订本集团企业策略及未

来方向。湛先生亦负责监管本集团之放债业务、物业发展及投资。湛先生于银行、金

融、证券及房地产业拥有超过56年经验。在一九一年九月加入本集团之前,彼为多

间国际银行之高级行政人员。

湛先生与本公司订有服务协议,初步年期为二零二年四月一日起为期三年。

该协议将一直有效,惟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以终止

协议。彼收取月薪32,640港元,且并无就彼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而收取任何酬金。

湛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并无关系。除上文披

露者外,湛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并无在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

之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于最后可行日期,湛先生于本公司之股份及╱或购股权中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所指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其他有关湛先生之事宜须请股东留意,亦无其他资料为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规定而须予披露。


附录二 有关任满告退之董事之资料

陈爱庄女士,48岁,于二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彼持有香港科技大学并获颁工商管理学士(会计学)学位。彼目前为香港会计师公会

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以及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及英国特

许公司治理公会员。彼于财务及审计方面拥有逾二十年经验。彼自二零一七年八

月起为Col Link (Holdings) Limited(一间于香港联交所GEM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

8491)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女士与本公司并无订立服务协议,彼于本公司亦无固定或拟议之服务年期,

惟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之规定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陈女

士收取董事袍金每月10,000港元,此乃董事会不时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以及

当前市场水平而厘定。陈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并无

关系。

除所披露者外,陈女士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并无在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

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陈女士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向本公司发出有关其独立身份之确认书,以确

认其独立性。董事会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载之各项因素而审视和评核

陈女士是否具备独立身份,而董事会认为陈女士仍属于独立人士。董事会认为其具

备所需之品格、诚信及经验,以担任及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角色和职责及建议其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于最后可行日期,陈女士于本公司之股份及╱或购股权中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所指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其他有关陈女士之事宜须请股东留意,亦无其他资料为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规定而须予披露。


附录二 有关任满告退之董事之资料

梁耀文先生,57岁,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

董事。彼持有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士学位。彼为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之特许金

融分析师,亦为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之正式会员。梁先生在投资、股权分析及企业融

资方面拥有逾三十年经验。彼自二零二三年八月起一直为越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股

份代号:6626,一间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梁先生与本公司并无订立服务协议,彼于本公司亦无固定或拟议之服务年期,

惟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之规定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梁先

生收取董事袍金每月10,000港元,此乃董事会不时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以及

当前市场水平而厘定。梁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并无

关系。

除所披露者外,梁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并无在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

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梁先生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向本公司发出有关其独立身份之确认书,以确

认其独立性。董事会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载之各项因素而审视和评核

梁先生是否具备独立身份,而董事会认为梁先生仍属于独立人士。董事会认为其具

备所需之品格、诚信及经验,以担任及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角色和职责及建议其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于最后可行日期,梁先生于本公司之股份及╱或购股权中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所指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其他有关梁先生之事宜须请股东留意,亦无其他资料为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规定而须予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GET NICE HOLDINGS LIMITED

结好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6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结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新纪元广场中远大厦3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以处理下列事项:

  1.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1. (各为一项个别决议案):

(i) 湛威豪先生为执行董事;

(i) 陈爱庄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 梁耀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

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 「动议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授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以购回本公司股份

(「股份」),并由董事受限于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

力购回股份,惟须受下列条件规限:

(a) 该项授权不得超过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b) 该项授权应授权董事促使本公司按彼等可酌情厘定之有关价格

购回股份;

(c)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将予购回之股份不得

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

10%;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

较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法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须召开之期限届满时;及

(i) 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动议:

(a) 无条件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在(a)供股(定义见下文);或(b)于

行使为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买股份之权利而当时采纳之任何购

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项下之任何购股权时;或(c)于行使本公司

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可换股债券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发

行相关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前已获股东批准)所附认购或转换权

时;或(d)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作出之任何以股代息

或类似安排而可能不时发行之任何股份以外,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未发行股

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认

购任何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并于有关期间或之后作出或授

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或购股权,以及以

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20%

为限;及

(b)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

较早者之期间:

i. 法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须召开之期限届满时;及

i. 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之日。」

「供股」指按股东及其他股本证券持有人现有股份或其他股本证

券之持有量比例(零碎配额除外)配发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将会

或可能因向本公司全体股东(就此而言不包括所住地区法例不允

许作出售股建议之股东)及(倘适用)有权接纳有关售股建议之

本公司其他股本证券持有人作出售股建议而将会或可能需要配

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

任何有关股份配发、发行、授出、发售或处置之提述应包括出

售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之库存股份(包括履行转换或行使任何可

换股证券、认股权证、购股权或类似权利以认购股份时之任何

责任),惟须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及适用法律及法规条文所允许之范围内及受其规限。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动议待上文第5A及5B项决议案通过后,批准扩大授予董事无条件一

般授权,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A项决议案授予的权力所购

回的股份总数(惟有关数量不得超过于通过决议案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10%),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新增股份,及作出

或授出可能须根据上文第5B项决议案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及

购股权。」

承董事会命

结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洪汉文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205

Cayman Islands

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皇后大道中183号

新纪元广场

中远大厦地下至3楼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一名代表出席,

并代其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

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

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i)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

期间将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

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

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记录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i)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

天),期间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获派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

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

之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厘定获派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1. ,执行董事为洪汉文先生(主席)、湛威豪先生(副主席)及甘承倬先生(行政总

裁)。非执行董事为胡欣绮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爱庄女士、梁耀文先生及何百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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