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23 华盛国际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Hua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华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华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

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西

号宜必思香港中上环酒店

楼会议

(Soho 1)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处理下列

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曹炳昌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重选郭锦添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c)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彼等酬金;

3.

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

厘定其酬金;

4.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本决议案下文)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

市规则(「上市规则」)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

公司的未发行股份(「股份」)(包括从库存出售或转出任何库存股份

或可转换或可交换为股份的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认购任何股

份的类似权利),及╱或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

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

(a)

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

授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

协议及╱或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

(a)

段的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

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者)的股份总数,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授出或行使根据本公司现有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

已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

属公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权利的类似安排;

(iii)

任何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细则」)规定

须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的以股代息或类

似安排;或

(iv)

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

购或转换权而发行的任何股份则除外;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的

20%

的总和,而根据本决议案

(a)

段的授权须相应受此限

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各项中的最早发生者止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包括但不限于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

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授予董事的授权;


「供股」乃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

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

认股权证、购股权或附有认购股份权利的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

碎股权,或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权区法例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香

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于决定该等

法例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规定的存在或范围时可能涉及的开支或

延误,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权宜的有关权利取消或其他安排)。」

5.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b)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

易所购回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并(倘上市规则允许)厘定

所购回的该等股份是否可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或予以注销,惟须

遵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经不时修订);

(b)

本公司根据

(a)

段所述批准可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购回的股份

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

股份(如有))的

10%

,而本决议案

(a)

段的批准亦须相应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各项中的最早发生者止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包括但不限于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

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授予董事的授权。」

6.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第

项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

根据上文第

项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的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

方式处理本公司股份的授权,在董事根据第

项决议案可予配发的股份总

数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

项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所购回的股份总

数的数目,惟有关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

10%

。」

承董事会命

华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铭禧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德辅道中

远东发展大厦

2301–03

附注:

1.

在细则条文规限下,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

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

亲身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须注明每名受委代表

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或证明之

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时间

小时前(即于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或以前)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

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3.

无论 阁下是否亲身出席大会,务请所有股东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的指示将表格

填妥,并将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4.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本通告所载的全部决议案将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

表决方式决议。

5.

本通告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6.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

月十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

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

金融中心

楼。

7.

倘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七时正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

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则大会将顺延举行,并就有关

大会另行安排的详情再度发表公告。大会于悬挂三号或以下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黄色

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时仍如期举行。在恶劣天气下, 阁下应自行决定是否出席

大会,如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黄铭禧先生及江志强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李仁杰

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郭锦添先生、曹炳昌先生及朱晓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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