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23 华盛国际控股 通函:建议(1)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及扩大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2)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银

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的所有华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

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

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ua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华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建议

(1)

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及

扩大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

(2)

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华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

德辅道西

号宜必思香港中上环酒店

楼会议室

(Soho 1)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

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AGM-1

页至第

AGM-5

页。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的指示将表

格填妥,并尽快及无论如何最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即于二零二五年八

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或以前)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

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论。

本通函之中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3

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4

发行股份之一般扩大授权

………………………………5

重选董事

…………………………………………..5

股东周年大会

……………………………………….6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7

责任声明

…………………………………………..7

推荐意见

…………………………………………..8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9

附录二 — 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1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1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西

号宜必思香港

中上环酒店

楼会议室

(Soho 1)

召开及举行的股东

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有关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AGM-1

页至第

AGM-5

页;

「细则」指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修改或以其

他方式补充;

「董事会」指不时之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士」或

「核心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本公司」指华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授出该一般授权之相关决

议案获股东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

20%

之新股

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

中所载的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释 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

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以购

回最多达授出该购回授权之相关决议案获股东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

10%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章),经不时修

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

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的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之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

其他方式修改;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生效并经

不时修订)所赋予的涵义;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及

%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Hua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华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执行董事:

黄铭禧先生

江志强先生

非执行董事:

李仁杰先生(主席)

独立非执行董事:

郭锦添先生

曹炳昌先生

朱晓佳女士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德辅道中

远东发展大厦

2301–03

敬启者:

建议

(1)

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及

扩大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

(2)

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的资料,该等

决议案乃关于

(1)

授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以及扩大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及

(2)

重选

董事。


董事会函件

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

董事获授一般授权,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因此,董事拟寻求 阁下批准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普通决议案,授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发行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第

项决议案所载之普通决议案,以向董事授出无

条件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总数最多达于授出发行授权当日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20%

的本公司未发行股份或相关股份或作出或授出可能须

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或购股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包括

755,654,743

股缴足股份。倘于最后

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概无配发或购回股份,则发行授权将授权董事发

行及处理不超过

151,130,948

股股份。

购回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上亦将提呈一项第

项决议案所载之普通决议案,以向董事授出

无条件一般授权于联交所购回股份总数最多达于授出购回授权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

(不包括库存股份)

10%

的股份(即购回授权)。

待批准购回授权的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并按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

年大会日期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为基准,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

75,565,474

股股份。

本通函附录一载有上市规则规定有关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说明函件载有上

市规则规定须向股东提供的资料,以让股东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购回授权的决

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董事会函件

发行股份之一般扩大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透过将董事根据一般授权可能配发

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总数,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而购回之

股份总数的股份数目,从而扩大该项发行授权,惟该等经扩大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

通过批准发行授权之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重选董事

根据细则第

条,曹炳昌先生(「曹先生」)及郭锦添先生(「郭先生」)(「退任董

事」)将轮值退任。曹先生及郭先生符合资格及愿意膺选连任,载于第

2(a)

项及第

2(b)

项决议案之普通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待股东批准。

在考虑及向董事会推荐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退任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已遵

循本公司的提名政策及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在检讨董事会架构时,提名委员会已从

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董事会提名

政策所载的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限。

所有董事会成员的委任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以董事会整体运作可能所需的才

干、技能及经验等条件考虑人选,以充分维持董事会组成的良好平衡。

上市规则附录

C1

守则条文第

B.2.3

条规定,倘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服务公司逾九

年,则该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获续任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通过。尽管曹先生

及郭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年,但概无任何情况可能影响曹先生及郭先生

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曹先生及郭先生分别自二零

一五年二月及二零一二年四月起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亦已评估曹先生及郭先生的独立性,并藉考虑以下各项信纳其独

立性:

(i)

其根据上市规则第

3.13

条作出的独立性确认;

(ii)

并未参与本集团的任何行政

管理;及

(iii)

通过参加董事会讨论及审议并为之作出贡献展示了其品格及判断的独

立性。

董事会经考虑

(i)

上述因素;

(ii)

退任董事过往的贡献;

(iii)

退任董事各自的角色

承担;及

(iv)

于提升董事会多元化及最佳组合上的个人特质后,已接纳提名委员会的

推荐意见。

董事会认为,退任董事继续留任将为本集团日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宝贵贡献,

此举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因此向股东作出推荐意见,以建议重选退任董

事。

曹先生及郭先生为提名委员会成员之一,已在考虑其各自的提名时放弃投票。

退任董事已在董事会会议上就其各自的提名放弃投票。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各退任董事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德

辅道西

号宜必思香港中上环酒店

楼会议室

(Soho 1)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

周年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AGM-1

页至第

AGM-5

页。随本通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

上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

本公司网站

(www.huashengih.com)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列

印的指示将表格填妥,并尽快及无论如何最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

前(即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或之前)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

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按

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

式进行,惟倘主席秉诚决定允许有关纯属程序或行政事项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进行

表决则除外。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要求每项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决议案均

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委任监票人于股东周年大会进行点票程序。表决结果将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

条尽快刊载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有权出席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举行之应届股东周年大

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股东,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厘定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为

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

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

本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

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且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

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董事会函件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

(1)

授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及扩大一般

授权以发行股份;及

(2)

重选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

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该等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华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铭禧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作为上市规则第

10.06(1)(b)

条所规定的说明函件,以向 阁下提供所需

资料,以考虑购回授权。

购回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包括

755,654,743

股缴足股份。

待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批准购回授权的决议案后,及按本公司于股东

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为基准,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

最多

75,565,474

股缴足股份,相当于于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预期已发行股份数目的

10%

购回授权的原因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以寻求股东的一般授

权致使本公司得以于联交所购回其自身的股份。取决于当时的市况及资金安排,购

回授权的行使可能导致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增加,并仅在董事相信有关购

回将令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受惠时方会予以作出。

购回的资金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细则、开曼群岛之适

用法律及上市规则规定可合法拨作有关用途之资金。根据购回授权,购回将以可合

法拨作此用途的内部资金拨付,包括本公司利润或为购回而发行新股份所得资金,

或在细则许可及受限于开曼群岛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以本公司的股本购回股份,而

购回应付的任何溢价则以本公司利润或本公司股份溢价账的进账金额拨付。本公司

在联交所购回证券所付的代价,仅会以现金支付,或按联交所交易规则不时规定的

其他方式结算。


附录一

说明函件

行使购回授权之影响

与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最近刊发的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日

期)相比,购回授权的悉数行使可能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资本负债状况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然而,董事不拟于购回将会对董事认为不时适合于本公司的本公司营运

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进行任何购回。

权益披露

概无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

份;而倘若购回授权获通过,任何该等核心关连人士亦无承诺不会出售其所持有的

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倘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就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概无董事或彼

等任何紧密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现时有意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

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根据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使购回授

权。本公司确认,本附录所载的说明函件包含上市规则第

10.06

条所规定的资料,且

该说明函件及建议购回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本公司可注销该等购回股份或持有该等购回股份作为库存股份,惟须视乎购

回相关时间的市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需要而定。本公司将根据开曼群岛适用法

例,将购回之股份以本公司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应留意本公司

日后刊发的任何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翌日披露报表(其中须列明(其中包括)将以

库存方式持有或于结算有关购回后注销的购回股份数目)及相关月报表。


附录一

说明函件

就任何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在联交所转售之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

(i)

使其经纪不向香港结算发出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之库存股份

投票之任何指示;

(ii)

在派发股息或分派(如有及如适用)的情况下,从中央结算系统

撤回库存股份,并以本公司名义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在各情况下

均须于派发股息或分派记录日期前);及

(iii)

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倘该等股份

以本公司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本公司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根据适用法律

另行暂停任何权益。

本公司购回(无论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但未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之所有

股份之上市地位将于购回时自动注销。本公司应确保于任何该等购回结算后,在合

理可行之情况下尽快注销及销毁该等购回股份的所有权文件。

收购守则

倘某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的权益比例因购回股份而有所增加,则有关增加就

收购守则规则

而言将被视为一项投票权收购。

因此,一名股东或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的多名股东可能视乎股东权益增

加的程度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的控制权,并可能因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提出强

制性收购建议。


附录一

说明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下列股东于

10%

或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拥有

权益:

股东姓名╱名称权益性质持有股份数目

现有概约

股权百分比

倘购回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

日期获悉数行使

的概约股权

百分比

(附注

)(附注

Capital Wealth Global

Limited

(附注

实益拥有人

135,218,100 (L)17.89%19.88%

Chang Chia

Hsiang

先生

受控制公司权益

135,218,100 (L)17.89%19.88%

附注:

1. (L)

指持有股份的好仓。

2. Capital Wealth Global Limited

Chang Chia Hsiang

先生全资拥有。因此,

Chang Chia Hsiang

先生被视为于

Capital Wealth Global Limited

所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3.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股份数目为

755,654,743

股。

按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为基准,倘董事于股

东周年大会日期全面行使购回授权,上述股东权益将增加至上表最后一栏所示的相

关百分比。

除上文所述外,董事概不知悉根据购回授权进行任何股份购回将会导致根据

收购守则产生之任何后果。

董事目前无意于致使上述任何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作出强制

性全面收购建议之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公司已进行的股份购回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概无于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购回任何

股份。

股价

下表载列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

低价: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

0.1230.112

八月

0.1150.100

九月

0.1300.101

十月

0.2550.106

十一月

0.2800.200

十二月

0.2400.197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2190.189

二月

0.1850.096

三月

0.1920.102

四月

0.1840.135

五月

0.1800.148

六月

0.1750.141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0.1740.157


附录二

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董事

的详情载列如下:

1.

曹炳昌先生(「曹先生」)

曹炳昌先生(「曹先生」),

岁,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加入本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行

董事。曹先生目前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各自

之成员。彼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于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取得会计学文学士学位,并于

二零一三年十月取得香港理工大学公司管治硕士学位。曹先生于会计及财务管理方

面有逾十九年的经验。于二零零三年九月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以及二零零七年八月至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曹先生分别任职于跨国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香港

办事处)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办事处),离职前之职位为经理。曹先生现为香港

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以及香港公司治理

公会资深会员。

自二零一三年一月起,曹先生一直担任会计师行天恒会计师事务所之独资经

营者。曹先生现为盛龙锦秀国际有限公司(一家于联交所

GEM

上市之公司,股份代

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丰城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

公司,股份代号: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曹先生于二零一四年五月至二零二三年

五月及二零一九年九月至二零二四年一月分别担任国恩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及俊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两家公司均为联交所

GEM

上市公

司)各自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曹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书,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为期两

(2)

年,

惟须遵守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并于当时现有期限届满

后自动重续,除非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一

(1)

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曹先生将有

权享有每月

16,500

港元之董事袍金,乃经参考现行市况、本公司之表现及其对本集团

事务付出之时间、努力及专业知识而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曹先生并无于本公司及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

XV

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曹先生过往

或目前并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业务中拥有财务或其他权益,亦无与本公司任

何核心关连人士有任何关连。


附录二

重选连任之董事详情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曹先生概无

(i)

与任何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系;

(ii)

于过去三年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

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出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iii)

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

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iv)

任何其他重大任命及专业资格;

(v)

于股份拥有证券及

期货条例界定之任何权益;及

(vi)

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亦无任何根据上市

规则第

13.51(2)(h)

(v)

条之任何规定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

2.

郭锦添先生(「郭先生」)

郭先生,

岁,于二零一二年四月加入本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郭先生目

前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各自之主席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郭先生

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及英国特许公司

治理公会资深会员。郭先生持有香港科技大学颁授之工程学士学位及香港理工大学

颁授之会计学文学士学位及公司管治硕士学位。彼曾于一间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于会计、核数及财务管理方面积逾二十三年经验。

郭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书,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为期两

(2)

年,

惟须遵守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并于当时现有期限届满

后自动重续,除非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一

(1)

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郭先生将有

权享有每月

18,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乃经参考现行市况、本公司之表现及其对本集团

事务付出之时间、努力及专业知识而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郭先生并无于本公司及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

XV

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郭先生过往

或目前并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业务中拥有财务或其他权益,亦无与本公司任

何核心关连人士有任何关连。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郭先生概无

(i)

与任何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系;

(ii)

于过去三年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

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出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iii)

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

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iv)

任何其他重大任命及专业资格;

(v)

于股份拥有证券及

期货条例界定之任何权益;及

(vi)

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亦无任何根据上市

规则第

13.51(2)(h)

(v)

条之任何规定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1

Hua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华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华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

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西

号宜必思香港中上环酒店

楼会议室

(Soho 1)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曹炳昌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重选郭锦添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c)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彼等酬金;

3.

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

厘定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2

4.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本决议案下文)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

理本公司的未发行股份(「股份」)(包括从库存出售或转出任何库存

股份或可转换或可交换为股份的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认购任

何股份的类似权利),及╱或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要

约、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

(a)

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

或授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的要

约、协议及╱或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

(a)

段的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

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者)的股份总数,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授出或行使根据本公司现有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

划已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

何附属公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的类似安排;

(iii)

任何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细则」)规

定须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的以股代息

或类似安排;或

(iv)

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

认购或转换权而发行的任何股份则除外;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的

20%

的总和,而根据本决议案

(a)

段的授权须相应受此限

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3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各项中的最早发生者

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包括但不限于开曼群岛法例)规定

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

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

「供股」乃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

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

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附有认购股份权利的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

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权区法例下任何限制或责任,

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于决定

该等法例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规定的存在或范围时可能涉及的

开支或延误,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权宜的有关权利取消或其他安

排)。」

5.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b)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购回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并(倘上市规则允许)

厘定所购回的该等股份是否可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或予以注销,

惟须遵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经不时修订);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4

(b)

本公司根据

(a)

段所述批准可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购回的股

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的

10%

,而本决议案

(a)

段的批准亦须相应受此限

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各项中的最早发生者

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包括但不限于开曼群岛法例规定

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

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

6.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第

项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

根据上文第

项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的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

方式处理本公司股份的授权,在董事根据第

项决议案可予配发的股份总

数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

项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所购回的股份总

数的数目,惟有关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

10%

。」

承董事会命

华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铭禧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5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德辅道中

远东发展大厦

2301–03

附注:

1.

在细则条文规限下,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

委代表,代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代表股东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倘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须注明每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或证明之该等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时间

小时前(即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

上午十一时正或以前)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3.

无论 阁下是否亲身出席大会,务请所有股东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的指示将表格填妥,并

将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

上投票。

4.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本通告所载的全部决议案将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决

议。

5.

本通告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6.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厘

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

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7.

倘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七时正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超强台风

引起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则大会将顺延举行,并就有关大会另行安排的详

情再度发表公告。大会于悬挂三号或以下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时

仍如期举行。在恶劣天气下, 阁下应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如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注

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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