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12 中国金融租赁 公告及通告:联合公告 – 延迟寄发有关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代表LONGLING CAPITAL LTD提出之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不包括LONGLING CAPITAL LTD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之综合文件
* 仅供识别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
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证
券之邀请或要约,亦不构成在任何司法权区征求任何投票或批准。倘构成违反任
何司法权区的相关法律,则本联合公告不得于、向或从该司法权区发布、刊发或
派发。
LONGLING CAPITAL LTD
(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联合公告
延迟寄发有关
代表LONGLING CAPITAL LTD提出之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
以收购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LONGLING CAPITAL LTD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
之综合文件
要约人之财务顾问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C15
M100
Y90
K10K75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
衍丰企业融资有限公司
谨此提述Longling Capital Ltd(「要约人」)及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
发表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之联合公告(「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
包括)要约。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中所使用之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
相同涵义。
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诚如联合公告所披露,综合文件须于联合公告日期后21天(即二零二五年七月
十五日)内或执行人员可能同意之较后日期寄发予股东。
然而,由于需要更多时间敲定(其中包括)综合文件所载金利丰证券函件及独立财
务顾问函件之内容,要约人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向执行人员申请将寄发综合文
件(连同接纳及过户表格)之截止日期延长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证
监会已表示执行人员有意授出有关同意。
要约人及本公司将于寄发综合文件(随附接纳及过户表格)时另行刊发联合公告。
警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要约能否提出须视条件达成而定。而且,要约(即
使已提出)不一定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
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有人士对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
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要约人及本公司提醒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根据收购守则,彼等须遵守交易限制,
并须披露彼等于本公司任何证券之获准许交易(如有)。
承董事会命
Longling Capital Ltd
唯一董事
蔡文胜
承董事会命
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吕卓恒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吕卓恒先生及赵德伟先生;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许一安先生、陈柏楠先生、刘健成博士及柳敏女士。
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要约人有关者除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
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各自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之
意见(要约人唯一董事所表达之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达致,且本联合公
告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令本联合公告之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之唯一董事为蔡文胜先生。
要约人之唯一董事对本联合公告所载之资料(与本集团有关者除外)之准确性承担
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之意
见(董事表达之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达致,且本联合公告概无遗漏任何
其他事实令本联合公告之任何陈述产生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