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56 亿仕登控股 通函:有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

如果您对本通函中任何一方面以及拟采取的行动存有疑问,请就此向您的股票经纪人或持牌证券交易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以及其他专业顾问人员咨询。

如果您已出售或转让您持有的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您应立即将本通函以及选择表格交由

买方、受让人以及其他中间人员(通过其将股份出售或转让至买方或受让人),其中包括:银行、持

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人等。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概不对本通函作出之任何陈述、发表之任何意见或载列之任何报告之准确

性承担任何责任。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

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

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任何香港股东如在香港以外任何地区收到本通函及╱或选择表格,均不应视之为获提供一项选择收取股

份的邀请,除非本公司可毋须遵照任何登记或其他法律规定、政府或监管程序或任何其他类似手续,

即可在有关地区内合法地向该香港股东提出该项邀请。在香港以外地区的任何香港股东如希望根据以

股代息计划收取新股份,须自行承担责任遵守有关司法管辖地区的法律规定,包括程序或任何其他类

似手续。

LIMITED

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于新加坡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新加坡股份代号:I07.SI)

(香港股份代号:1656)

有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之

以股代息计划

2025年7月15日

本通函极重要,需要您及时关注。


页数

定义 ……………………………………………………………………………………………………………………………………………………….. 1

董事会函件

– 介绍 …………………………………………………………………………………………………………………………………………….. 3

– 以股代息计划的详细资讯 ……………………………………………………………………………………………………………. 4

– 新股配股依据 ………………………………………………………………………………………………………………………………. 4

– 股份转让之最后时限 …………………………………………………………………………………………………………………… 4

– 以股代息计划的优势 …………………………………………………………………………………………………………………… 4

– 以股代息计划的影响 …………………………………………………………………………………………………………………… 5

– 选择表格 ……………………………………………………………………………………………………………………………………… 5

– 驻香港境外的香港股东 ……………………………………………………………………………………………………………….. 6

– 以股代息计划的条件 …………………………………………………………………………………………………………………… 7

  • 、交易和股票的发送 ……………………………………………………………………………………………………………. 7

– 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 7

– 一般资讯 ……………………………………………………………………………………………………………………………………… 7

– 预期时程表(适用于香港股东) ……………………………………………………………………………………………………… 8

附录1:以股代息计划声明 ……………………………………………………………………………………………………………………. 9

目录


本通函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表达项均具有下列对应含义:

“董事会”本公司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经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经营的中央结算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的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

规则,包括有关中央结算系统运作及职能的实务、程序及管理规

“本公司”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于新加坡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且

其股份已于新交所主板和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法”新加坡公司法1967(经不时修订)

“董事”本公司的董事

“选择表格”以供希望以全部或部分新股而非现金形式收取末期股息的香港股

东所使用的选择表格

“合资格股东”于记录日期当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合资格香港股东”于记录日期当日名列香港股东名册的香港股东

“末期股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每股股份0.47新分(相当于约

2.71港仙)末期股息,附有以股代息选择权,于2025年8月25日

或前后向于2025年7月7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支付

“港元”或“港仙”香港法定货币:港元及港仙

“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香港股东名册”本公司在香港的股东名册分册,由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保存

“香港股东”名列香港股东名册的股东

“上市规则”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定义


“市场日” 指新交所和联交所开放进行证券交易的日期的一天

“新股份”或“新股”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入账列作缴足的新股份

“海外股东”于记录日期名列香港股东名册且于当日按该名册所示地址位于香

港以外地区的股东

“记录日期”2025年7月7日,星期一(即厘定合资格享有末期股息股东身份的

日期)

“以股代息计划”董事于2025年2月28日建议就给予合资格股东以股代息选择权的

计划,而据此计划,股东可选择以全部或部份配发之新股份以代

替现金收取末期股息

“新交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份”本公司的普通股份

“股东”本公司股东

“新加坡”新加坡共和国

“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新元”或“新分”新加坡法定货币:新元及新分

“%”百分比

如本通函的中英文版本存在差异,请以英文版本为准。

定义


LIMITED

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于新加坡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新加坡股份代号:I07.SI)

(香港股份代号:1656)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张子钧先生101 Defu Lane 10

孔德扬先生Singapore 539222

非执行董事:

Toh Hsiang-Wen Keith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陈顺亮先生(主席)香港新界元朗

苏健兴先生宏业西街33号元朗贸易中心

王素玲女士15楼1504室

2025年7月15日

致各股东

敬启者:

有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之

以股代息计划

介绍

本公司已于2025年2月28日宣布:董事会已建议宣派本公司的末期股息予于纪录日期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在2025年4月30日召开的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各股东末期股息已获各股东批准。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合资格股东可选择合适的形式领取末期股息,其中包括:全部以现金领取、全部

已缴足的新股份代替现金的形式领取或部分以现金及部分以已缴足的新股份的形式领取末期股息。

本通函旨在列明与香港以股代息计划相关的全部程序和条件,以及各股东在参与以股代息计划中

应采取的措施。有关以股代息计划的详情,请参阅本通函附录1。

董事会函件


以股代息计划的详细资讯

本以股代息计划规定,所有合资格股东均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形式领取末期股息,具体如下所

示:

(a) 全部以每股0.47新分(相当于2.71港元)以现金领取;或

(b) 获配发若干数量的新股份,其市值(计算过程如下)等于合资格股东若以现金形式收取末

期股息金额(零碎股份之调整除外);或

(c) 部分以现金,部分以新股的形式领取。

新股配股依据

为计算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分配给合资格香港股东的新股数目,每新股的发行价定为1.744港元 (根

据记录日期当日的汇率,即0.1628新元 : 1港元,相当于0.284新元)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代表

从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7月7日(包括首尾两日)连续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报价的每股股份平均收市

价折现约0.9%。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分配的新股发行价格不得折让超过10%,也不得超过新交所股票在

5个市场天中每个股票最后交易价的平均值记录日期之前和结束的天数。因此,所有合资格香港股东均

应有权就纪录日期当天所有以其名义登记的股份获取一定数额的股份,其中,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将收取的新股数量=

于记录日期所持有并选择收取新

股份的股份数目

X

2.71港仙

(每股股份末期股息)

1.744港元

(发行价格)

合资格香港股东将获发行的新股份数目将调低至最接近整数。有关上述(b)及(c)项选择新股份的

零碎股份将不予考虑,且其相关利益将归本公司所有。除不能享有末期股息外,新股份于发行时于各

方面将在配发及发行新股份当日与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股份转让之最后时限

为得享末期股息而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的截止时间为 2025年7月7日(星期一)下午4时30分。

以股代息计划的优势

由于股东可以选择以现金及/或以新股的方式领取末期股息,因此股东在满足其投资目标方面具

有更大的灵活性。除此外,以股代息计划还将致使股东投资于本公司,而不产生经纪费、印花税以及

其他相关费用。

如果股东参与此以股代息计划,本公司还可从中获益,原因在于:如果股东选择以新股形式获得

末期股息,则本公司可保留本应支付且与末期股息相关的现金,以便在必要情况下为本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的发展提供资金。如果根据该以股代息计划发行新股,并以此代替现金,则可帮助扩大本公司的

股本基础,同时,保留本公司的现金将可强化本公司的营运资金状况。

董事会函件


以股代息计划的影响

就截至记录日期已发行的448,590,125 股而言,如果所有合资格股东选择以现金形式接收末期

股息,则本公司应付的现金股息总额将约为12,157,000港元([等同于约2,108,000新元])。如果所

有合资格股东选择以新股代替现金形式收取末期股息,根据发行价格,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发行的新股

份最大数目为7,281,487股(约占本公司于记录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1.6%,以及约占本公司扩大

后发行该等新股份后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1.6%)。

香港股东应注意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发行的新股,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571章)

第XV部下的规定作出披露。如果香港股东对于该等条文有任何疑问,则可寻求专业意见。且如果香港

股东对其税务状况有任何疑问,也可寻求相关专业意见。

选择表格

选择表格附于本通函,以便各符合资格且希望以全部新股份或以部分现金和部分新股份的形式收

取的末期股息的合资格香港股东使用。请仔细阅读以下说明以及选择表格上的说明内容。

如果您选择全数以现金形式收取您的末期股息,则无需采取任何行动,也无需退还选择表格。如

果合资格香港股东没有选择以新股形式收取其末期股息,则他们将以现金形式收取其末期股息。

如果您希望以全数新股形式收取您的末期股息,请在选择表格上签字、注明日期并交回选择表

格。

如果您希望部分以现金形式且部分以新股形式收取您的末期股息,则应在选择表格中填写您希望

于记录日期所持有的登记股份中选择以新股形式收取末期股息的股份数目,然后在选择表格上签字、

注明日期并交回选择表格。

如果您未有注明您所希望以新股形式收取的股份数目,或者您选择以新股形式收取的股份数目比

您于记录日期所持有的登记股份数目多,则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您将彼视为已就于记录日期登记

在您名下的全部股份选择仅以新股形式收取股息。因此,您将只以新股形式收取末期股息。

随附的选择表格应按照其上印有的指示进行填写。您应于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下午4:30或之

前将该选择表格交回位于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

登记(香港)有限公司。如有8号或以上的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有“黑色”暴雨警告,则会如下调整

提交选择表格的截止日期:

(a) 于香港当地时间中午12点以前生效,且于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中午12点以后,则不再

生效,则提交选择表格的截止日期为同一工作日下午5:00;或

(b) 于香港当地时间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中午12:00和下午4:30之间的任何时间内生效, 则

提交选择表格的截止日期将改为下一个上述警告没有于上午9:00至下午4:00之间的任何时

间内生效的工作日的下午4:00。

董事会函件


如若未能按照其上印有的指示进行填写且交回本选择表格,则相关符合条件的香港股东的末期股息将

全部以现金形式收取。在向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签署并提交相关选择表格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撤

回、撤销、替换或更改有关末期股利收取的选择方式。本公司将不会就已交回的选择表格发出收据。

驻香港境外的香港股东

以股代息计划符合香港法律和适用于香港以股代息计划的其他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

求。驻香港境外的所有香港股东应咨询其专业顾问,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参与以股代息计划,或是否

需要获得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同意,或是否需要办理其他手续。任何香港股东在香港境外的任何地

区所收到本通知和/或本选择表格的影本均不得视为选择股份的邀请,除非在有关地区内可依法向他/

她发出此类邀请,而公司无需遵守任何注册或其他法律要求、以及政府或监管程式或任何其他类似手

续。驻香港境外的且希望在以股代息计划中以新股形式收取股利的任何香港股东有责任遵守有关司法

管辖区的法律,包括程式或任何其他类似手续。以新股代替现金收取股利的人也必须遵守适用于香港

境外的转售股份的任何限制。

根据记录日期下午4:30的香港股东名册,无海外股东注册地址于香港以外。

为免存疑,新股份要约不会公开予公众(合资格股东除外),合资格股东不可转让其选择和接收新股

份的权利。

尽管本公司已采取了法律建议,但任何希望参与以股代息计划的人均有责任确保其充分遵守任何相关

地区的法律,包括获得可能需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同意。对此存疑的股东应咨询其专业顾

问。

董事会函件


以股代息计划的条件

以股代息计划以联交所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批准新股在联交所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允许其

交易为条件。

倘若上述条件未达成,则以股代息计划将不会生效,同时选择表格将失效,而末期股息将全部以

现金形式支付。

上市、交易和股票的发送

本公司将分别向联交所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提交授予新股上市和交易许可的申请。预计将于

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及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左右,向股东发送与新股份相关的股票证书和应得现

金支票,风险由彼等自行承担。新股份在联交所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首日预计将于2025年8月

25日星期一或左右派付。

股份在联交所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本公司的股份均没有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交

易,也没有正在或打算寻求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允许交易。

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对香港股东而言,倘以股代息计划下将发行的新股份获得在联交所上市和交易的许可,本公司将

发行的新股份将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认作合资格证券,可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的寄存、结算

及交收,(自新股份在联交所交易开始之日或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决定的其他日期起生效)。联交所

参与者之间的交易须于其后第二个营业日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进行交收。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所

有活动均须遵守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股东应咨询其股票

经纪人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了解此类交收安排的细节以及此类安排对其权益的影响。

一般资讯

对于选择以新股形式收取其部分或全部末期股息的合资格香港股东,可能会以碎股发行(少于一

手2000股股份)的形式或获配发。本公司将不会作出特别的交易安排,以方便买卖或处置以零碎股发

行的新股份。符合条件的股东应知悉,零碎股票通常以交易单位的折扣价进行交易。

全部或部分以现金形式或新股形式收取股息是否对您有利,取决于您的个人情况,此方面的决定

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影响均由各股东各自全权负责。如果您对所行之事存有疑问,则您应咨询您的专

业顾问。

在此建议身为信托人的股东就彼等是否有权选择收取新股份及根据有关信托文书的条款作出该选

择的影响寻求专业意见。

董事会函件


预期时程表 (适用于香港股东)

下列为关于以股代息计划之事项概要:

提交转帐表格的截止日期有资格获得末期股息 ……………………………………………2025年7月7日(星期一)

下午4:30

记录日期 ……………………………………………………………………………………………….2025年7月7日(星期一)

提交选择表格的截止日期 ……………………………………………………………………….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

下午4:30

发行新股股票证书 …………………………………………………………………………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 左右

发行现金股息支票 …………………………………………………………………………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 左右

新股开始交易 ……………………………………………………………………………….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 左右

附注: 本通函内提述之时间及日期均为香港时间及日期。

谨上

承董事会命

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张子钧先生

总裁兼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函件


日期: 2025年5月22日

1. 介绍

以股代息计划声明(「声明」)包含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的以股代息计划(「以股代息计划」)

的条款和条件,根据该条款和条件,在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会员名册中注册的人

员,或者视情况而定是存托凭证(定义见下文),作为本公司全额缴足股份的持有人(以下简称

「股东」)可以选择并接收公司的全额缴纳新股份(以下简称「股份」)来代替由其持有的股份

宣派的任何股息(包括任何中期,末期,特别或其他股息)的现金金额(「股息」)(扣除任何

适用的所得税后) 。

2. 以股代息计划的摘要条款

以下是以股代息计划的主要特点摘要。

以股代息计划使股东可以选择接收新股,以代替其持有的股份宣派的部分或全部现金金额的任何

股息(扣除适用的所得税,如有)。

根据新加坡和香港的现行法律,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分配和发行的新股份无需支付任何经纪费,印花

税或其他交易费用。

所有新加坡和香港股东都有资格参加以股代息计划,但须遵守对海外股东(如下定义)的限制,下文

将对此进行更详细的描述,但其他股东或作为公司董事的股东类别除外(以下简称「董事」)可以自

行决定。

股东可以选择参加与任何合格股息(如下定义)有关的每份选举通知(如下定义)(适用于新加坡

股东)/选举表格(适用于香港股东)。收到不止一份(1)选举通知/选举表格的股东可以选择参

加其一份(1)选举通知/选举表格所涉及的股份的参与,并选择不参加其所持股票有关的任何其

他选举通知/选举表格。为避免疑问,股东不得就以股代息计划项下所有合资格股息的每份选举通

知/选举表格所涉及的所有股份进行永久性参选。

董事可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以股代息计划将适用于任何特定股息。 在董事决定以股代息计

划适用于特定股息后,本公司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发布公告,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有关特

定股息的记录日期(如下定义)之后的下一交易日(如下定义)。除非董事已确定以股代息计划

将适用于任何特定股息,否则有关股息将以平常方式以现金支付给股东。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分配和发行的股票将在所有方面与当时已发行的股票享有同等权益,但仅涉及

参加以选择为主的合格股息(包括根据以股代息的权利进行选择的权利)或在符合选择条件的合

格股息的支付或宣告之前或与之同时支付,宣派,宣告或宣布的任何其他分配,奖金或权利,除

非董事另有规定。

附录1:以股代息计划声明


参加以股代息计划的股东将在每个股息支付日期或前后收到(i)通知函,其中除其他事项外,载明了

分配给他们的新股数量(对于新加坡股东);(ii)实物股票证书以及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向香港股东

配发的股份数量的简短通知。

董事有充分权力制定其认为合适的规定,以使根据以下第4.9条的公式计算的股份数量变得可归

因于零头,其中包括四舍五入的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零头权益的规定,只要是他们认为适合

本公司利益且新交所可接受的方式。

3. 如何参与

参与以股代息计划是可选的,不可转让。

对于新加坡股东

新加坡股东如果希望完全以现金方式获得合格股息的权利,则无需采取任何行动。

希望就与其收到的选择通知书有关的任何合格股息收取新股份的股东应填写选择通知书,并将其

按选择通知书上指定的地址送还给公司,或者CDP(如果股东是储户)。

股东收到超过一(1)份选择通知书,并希望就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持有权获得其合格股息的所有新

股,必须完成其收到的所有选择通知书,并且视情况将填妥并签署的选择通知书送还公司和/或

CDP。

为使与选择通知书有关的任何合格股息生效,本公司或CDP(视情况而定)必须在不迟于董事对

此合格股息所指定的日期前收到填妥的选择通知书。

如果新加坡股东未选择参加以股代息计划,则将以现金形式获得合格股息。

对于香港股东

选择以现金全额收取其合格股息的香港股东无需采取任何行动。

选择收取新股份或部分现金和部分新股份的配发的香港股东应使用选择表格。倘香港股东已签署

选择表格但未指明其根据以股代息计划有权收取新股份的股份数目,或如果香港股东选择收取的

新股数量超过其在记录日的注册持股量,他将被视为已选择接收其随后注册为持有人的所有股份

的新股份。

选择表格应按照表格上的指示填写并送还,以供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的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香港)有限公司收取,不得迟于董事就合格股息所指定的日

期。 未能按照表格上的指示填写并送还选择表格,将导致有关香港股东的合格股息全部以现金

形式支付。 不会发出收到选择表格的确认书。

如果股东未选择参加以股代息计划,则将以现金形式获得合格股息。

附录1:以股代息计划声明


4. 以股代息的条款和条件

4.1 成立时间

以股代息计划已由本公司董事成立。

4.2 条款和条件

以下为以股代息计划的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在这些条款和条件中:

“公司法”指新加坡公司法1967;

“CDP”指The Central Depository (Pte) Limited;

“章程”指本公司不时有效的章程;

“ 保管人”,“保管人代理人”和“保管人登记册”应具有新加坡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81SF

条中所赋予的各自含义;

“选择表格”指香港股东选择收取合格股息的选择形式;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指宝德隆证券登记(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股东”指在有关记录日期在香港股东名册中注册的注册股东;

“ 香港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公司股份回购

守则;

“上市手册”是指新交所的上市手册及其相关规则,可能会不时进行修改或修改;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市场日”是指新交所和联交所开放进行证券交易的日期;

“选择通知书”应具有本声明第4.7段中赋予的含义;

“ 海外股东”是指其名称在记录日出现在新加坡会员名册上,并且其名册上显示的地址在新加坡

以外,或者是其名字出现在新加坡以外的股东,或于记录日期的香港会员名册,其名册上显示

的地址在香港以外(视情况而定);

“参与股东”应具有本声明第4.5段所赋予的含义;

“参与股份” 应具有本声明第4.5段所赋予的含义;

“合格股息”指董事厘定及下文规定的以股代息计划适用的股息;

附录1:以股代息计划声明


“ 记录日期”指将由董事决定的日期,为确定股东享有股息的权利,将关闭本公司的股东名册和

转让簿;

“会员名册”指公司的新加坡会员名册和香港会员名册;

“新交所”指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

“新加坡股东”指于记录日期在新加坡成员登记册或CDP中具有注册地址的股东;

“ 收购守则”指新加坡收购和合并守则,包括其下的所有实践注释,规则和指南,可能会不时予

以修订;

“新元”指新加坡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及

“%”或“巴仙” 指百分比。

4.3 合格资格

所有股东均有资格参加以股代息计划,但须遵守对海外股东的限制(下文将对此进行更详细的说

明),并进一步规定,股东的此类参与不得违反对该股东的其他限制持有由新加坡或任何其他相

关司法管辖区(视情况而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现行法规,法律或法规强加的股份。

4.4 海外股东

出于实际原因,为避免违反适用于新加坡或香港以外国家(股东可能拥有其注册地址的国家)的

证券法,除非董事另有决定,否则不会向海外股东提供该计划。海外股东不得因未向该海外股东

提供以股代息计划而对本公司,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CDP或其任何代理人提出任何索偿。

除董事另有决定外,收到或管有该声明和/或选择通知书/选择表格的海外股东不得将其视为对他

们的邀请,而是应该遵守该声明 ,任何禁令和限制,与以股代息计划有关的任何(可能适用于

它们的)法律和法规。

对于新加坡股东

希望有资格参加以股代息计划的海外股东应通过通知本公司(或在海外股东为保管人的情况下则

是CDP),提供在新加坡的地址以用于通知和文件的服务,但不得迟于记录日期之前的五(5)个市

场日。 保管人应注意所有信件和通知将被发送至其在CDP最后注册的地址。

附录1:以股代息计划声明


对于香港股东

倘于记录日期在本公司香港股东名册上载有其注册地址位于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香港股东,则本

公司将查询有关地点法律所规定的法律限制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考虑是否

将此类股东从以股代息方案中排除。本公司仅可基于作出有关查询后根据有关地方法律的法律限

制或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有此必要或适当的方式排除该股东。

4.5 参与级别

股东可以选择在其收到的每份选择通知书/选择表格所涉及的每个记录日期,在其所有记录日中

仅部分或全部参与其所持股份的以股代息计划(「参与股东」),合格股息(以下简称「参与股

份」),除非是银行,商业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托代理人或代名人公司的股东,

以保管人的身份持有股份,则该保管代理人或代名人公司可以根据董事的酌情决定权,被允许选

择仅参与与其收到的每份选择通知书有关的部分股份的以股代息计划。

4.6 无永久选择

股东不得就不符合以股代息计划之目的而适用的所有股东合资格股息进行永久选择。

4.7 参与股东选择通知

对于新加坡股东

本公司将全权酌情决定向每位股东寄发一份或多份选择通知(以董事可能批准的形式)(「选择

通知」)。 为使任何合资格股息有效,本公司必须收到选择通知,或者,如果是身为保管人的

股东提交选择通知,则必须由CDP于董事就该合资格股息所指定的时间及日期之前收到。收到

两(2)份或以上选择通知并希望就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持有权获得其合资格股息的所有股份的股

东必须完成其收到的所有选择通知,并视情况将填妥并签署的选择通知退回本公司和/或CDP。

本公司或CDP(视情况而定)将不接受以任何其他形式参加以股代息计划的选择通知。

如果已故股东的私人代表希望就构成已故股东遗产的股份的合格股息参加以股代息计划,则本公

司或者CDP,视情况而定,可能合理要求相关的选择通知书以及证据,以证明个人代表有权执行

该选择通知,该个人代表必须根据以下 条款和条件提交该证据。

本公司或(视情况而定)CDP收到的有关任何合格股息的选择通知均不得撤回或取消。

本公司没有义务代表任何股东更正无效的选择通知书或提供拒绝任何选择通知书的任何理由。

附录1:以股代息计划声明


通过选择参加以股代息计划,参与股东无条件地:

(a) 向公司保证,他具有参加以股代息计划的合法和充分的权力,并且他参加以股代息计划不

会导致违反他受其约束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出于实际原因,为避免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违

反任何法律或法规,董事可以绝对酌情权决定股东无资格参加以股代息计划;

(b) 确认即使相关表格不完整,包含错误或存在其他缺陷,本公司仍可以随时确定参与股东的

选择通知书或其他表格(「表格」)是有效的;

(c) 确认公司可以拒绝任何表格;

(d) 确认公司未向参与股东提供投资或其他建议,并且没有义务就以股代息计划提供任何建

议;及

(e) 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并同意不采取任何与以股代息计划的意图或目的相抵触的行为或事

情,

在每种情况下,一直到终止以股代息计划或参与股东终止参与以股代息计划为止。

对于香港股东

选择收取新股份或部分现金和部分新股份配发的香港股东应使用选择表格。倘香港股东已签署选

择表格但未指明其根据以股代息计划有权收取新股份的股份数目,或如果香港股东选择收取的股

份数量超过其在记录日的注册持股量的新股,他将被视为已选择接收其随后登记为持有人的所有

股份的新股份。

选择表格应按照表格上的指示填写并送还,以供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的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香港)有限公司收取,不得迟于董事就合格股息指定的日期。

未能按照表格上的指示填写并送还选择表格,将导致有关香港股东的合格股息全部以现金形式支

付。不会发出收到选择表格的确认书。

4.8 在每个股利中应用以股代息的范围

董事可绝对酌情权就任何股息厘定以股代息计划是否适用于该股息。倘董事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

仍未确定以股代息计划将适用于特定股息,则该股息应以现金支付给股东。

附录1:以股代息计划声明


4.9 股份权益

股东选择就其收到的任何选择通知参加以股代息计划,则股东选择与该选择通知有关的任何合格

股息(扣除任何适用的所得税后)代替合格股息的全部或部分现金金额。

对于任何合格股息,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要分配给选择接收与选择通知有关股份的参与股东的股

份数量:

N=S x D

V

其中:

N=指有关该选择通知将配发及发行予缴足股款予参与股东的新股份数目

S=指与该选择通知有关记录日的参与股东所持有的参与股票数量

D=指与该选择通知相关的合格股息(扣除适用的所得税后),以新元及其每股零头表

V=指股份的发行价,为计算根据董事以股代息计划向参与股东支付的已缴足股款的总

数,以计算派发和发行的新股数量(「相关金额」),相关金额的折让不得超过

10%(或新交所上市手册和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允许的其他折让),也不得超过记录

日(「价格确定期」)之前和结束的五(5)个市场日中新交所股票最后交易价格的

平均值。 如果在价格确定期间内没有股票交易,在董事宣布将以股代息计划应用于

该股利之前的期间内,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新交所股票在新交所每个交易日最后交易

价格的平均值。

4.10 配发条款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分配的所有股份将被分配为缴足股款。

所有该等股份在所有方面均应与当时已发行的所有现有股份享有同等权益,但仅涉及参与选择的

合格股息(包括根据以股代息计划进行选择的权利)或任何其他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在选择合格

对象的合格股息的支付或宣布之前或同时进行的其他分配,奖金或权利的支付,宣派或宣布。

对于新加坡股东

作为保管人并在选择通知中提供其CDP账号的新加坡股东,其股份将记入其在CDP的证券账户

中。在其他情况下,股票证书将由普通邮递方式寄给新加坡股东,由其承担风险,并发给其在新

加坡的注册地址。

附录1:以股代息计划声明


对于香港股东

股份证书将以普通邮递方式寄给香港股东, 由其承担风险,并发给其在香港的注册地址。

4.11 致参与股东声明

本公司将在股息的每个支付日当天或前后向各参与股东发送股息,该日期应为该股息记录日后不

少于30个交易日但不超过35个交易日的日期,或董事的其他期限可以决定以下通知信,其中详

细说明:

(a) 于有关记录日,参与股东所持的参与股份数目;及

(b)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分配予参与股东的股份数目。

4.12 参与股东的成本

根据新加坡和香港的现行法律,参与股东无需支付有关以股代息计划分配股份的佣金或其他交易

费用和新加坡印花税。

4.13 取消应用以股代息计划

尽管有这些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如果在董事确定以股代息计划应适用于任何特定股息之后以

及在该股息配发和发行股份之前的任何时间,董事应以合理理由认为在任何事件或情况下(无论

是在该决定之前或之后发生),或由于任何原因而不再适合就该股息实施以股代息计划,董事可

自行决定在他们可能认为符合本公司的利益,并且没有提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取消对股息应用

以股代息的计划。在此情况下,股息将按常规方式以现金支付给股东。

4.14 修改和终止以股代息计划

董事认为适当时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修改或终止以股代息计划,除非未经新交所和联

交所的事先书面批准,不得进行重大修改(如果需要)。

4.15 以股代息计划的一般管理

尽管参与股东提名的参与股代息计划的股份可能会受到有利于公司的费用或留置权,但除非:-

(a) 发行条款和条件中另有规定;或

(b) 董事另有决定,

被视为有关的参与股东就该等股份而言,并未当选为参加。

董事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执行以股代息计划。 董事有权:-

(a) 确定符合本条款和条件的以股代息计划的管理程序,规则和条例;

附录1:以股代息计划声明


(b) 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解决与以股代息计划有关的任何困难,异常或纠纷(包括与任何条

款,规定或程序的解释或以股代息计划有关的任何权利),无论是一般性的还是与任何参

与股东或任何股份有关的计划,以及董事的决定,都是最终决定,对所有股东和与决定有

关的其他人具有约束力;

(c) 在董事可能决定的期限和条件下,根据董事以股代息计划或就其行使的任何权力或酌情

权,并提及决定,意见或建议,委托任何一个或多个人行使董事之决定包括提述董事为管

理以股代息计划而授权之人士的决定,意见或决定;和

(d) 撤回本公司或任何股东严格遵守这些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除非这种撤回导致或引起或

可能导致违反在新加坡或任何其他相关有效的法规,法律或法规司法管辖权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

4.16 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数据

为了实施和管理以股代息计划,回应股东提出或据称作出的指示或查询并根据任何适用法律,

上市规则,规定或准则或这些条款和条件执行权利或履行义务,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及/或CDP将收集,使用和披露每份提交的选择通知/选择表格中所载或以其他方式从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收集的个人股东的个人数据;以及公共资源。每位股东均同意出于所有上述目的收

集,使用和披露其个人数据,包括向本公司的关联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CDP和/或向

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或CDP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以及该等人士为此目的而收集,

使用和进一步披露。

4.17 管辖法律

本声明,以股代息计划及其条款和条件应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并据此解释。

4.18 排除第三方权利

根据新加坡2001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的规定,不是本条款和条件的当事方的人无权对本公

司强制执行任何这些条款和条件。

4.19 收购的含义

对于新加坡股东:

提请股东注意收购守则第14条,除非获得新加坡证券业理事会的同意,否则:

(a) 任何人是否通过一段时间内的一系列交易而获得的股份(连同与其一致行动的人持有或购

买的股份一起)具有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 或

(b) 任何人,连同与他一致行动的人,持有公司不少于30%但不超过50%的投票权,而该人或

与他一致行动的人在六 (6) 个月内拥有超过1%投票权的额外股份,

附录1:以股代息计划声明


该人必须根据收购守则第14条的规定立即向本公司任何类别的股本持有人并经投票的人,或与

他一致行动的人持有股份的人提供延长要约。除该人外,与他有共同行为的一群人的每个主要成

员,根据案件的情况,都有义务延长要约。

对于香港股东:

还提请股东注意香港收购守则第26条。特别的是,股东应注意,在以下情况下,他可能有义务

向公司提出延长强制要约:

(a) 任何人,不论是否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一系列交易,均取得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

(b) 两 (2) 个或以上的人一致行动,并且集体持有的股份少于公司表决权的30%,并且其中任

何一个或多个获得表决权,并且这种收购具有增加其集体持有的表决权的作用至拥有公司

30%或以上;

(c) 任何人持有公司不少于30%但不多于50%的表决权,而该人获得了额外的表决权,而这种

收购导致增加了该人对本公司的表决权持有量从该人在有关收购日期(包括收购当日)起

的12个月内的最低持股比例增加2%以上;或

(d) 两 (2) 个或以上的人一致行动,并且共同持有公司不少于30%但不超过50%的投票权,

并且其中任何一个或多个获得了额外的投票权,并且收购的结果是,在有关收购日期(包

括收购当日)之前的12个月内,此类人士的集体投票权的最低集体持股比例增加了2%以

上。

本文中的陈述并非旨在全面或详尽地描述收购守则或香港收购守则的所有相关规定或可能产生的

所有暗示。股东如对通过参与以股代息计划而购入股份而对根据收购守则或香港收购守则是否有

义务提出强制要约的事宜,应尽早咨询他们的专业顾问和/或新加坡证券业理事会或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5. 股东批准发行新股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根据公司法第161条的规定,配股和发行新股的授权可以采取特定的股东批

准方式,但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否则本公司可以依赖根据公司法第161条,上市手册第806条和

上市规则第13.36(2)条,由股东授予董事有效的一般授权(「一般授权」)。

为避免疑问,根据上市手册及上市规则,采用以股代息不需要股东批准。倘本公司建议寻求以股

代息计划发行新股份之特定股东批准,或于以股代息计划发行新股份有关时间并无有效之一般授

权,则本公司将根据有关上市手册和上市规则,准备通函,以征求特定股东的批准。

附录1:以股代息计划声明


6. 额外上市申请

本公司将就以股代息计划,与之相关或在其考虑下发行的新股份上市提出必要的申请。新交所对

此类股份上市的任何批准原则或联交所对此类股份的上市和交易许可均不被视为以股代息计划,

股票,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7. 税务

本公司对参股股东的税务负债或股东进行的任何选择所产生的税务后果概不负责。由于个别情况

和法律相差很大,如有需要,股东应寻求具体的税务建议。

本公司对本声明中规定的任何税收责任信息的正确性或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作为一般指示,据了解,截至本以股代息报告之日,根据新加坡的税务法规,与收到的股

息有关的股东在新加坡的纳税义务不会改变,也没有任何由于选择参加了以股代息计划而获得的

税务优惠。

8. 所得税

本公司将根据适用法律从合格股息(如果有)中扣除所有需要扣除的所得税。收入扣除证明将以

常规的方式发送给参与股东。

9. 碎股

选择接收代替合格股息的现金量的股份的参与股东可以碎股形式接收此类股份。

10. 查询

有关以股代息计划的任何方面的疑问,应直接联系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

对于新加坡股东

Boardroom Corporate &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

1 Harbourfront Avenue

Keppel Bay Tower, #14-07

Singapore 098632

对于香港股东

宝德隆证券登记(香港)有限公司

148号21楼2103B

香港北角电气道

附录1:以股代息计划声明


11. 公司负债

尽管有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本公司的任何管理人员,代理人或代表均不

应对与承担任何与参与股东相关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统称「损失」)或建立或运作

以股代息计划或参与以股代息计划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配发或发行任何股份或申请

其上市的任何延迟。对于任何股份,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或获得股份的上市许可,不

作任何陈述或保证。

12. 董事的责任声明

董事集体和个别地对本声明中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进行所有合理的查询后确

认,就其所知和所信,本声明构成了关于股代息计划所有重大事实的完整和真实披露。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以及董事均不察觉有遗漏任何会使本声明中的任何陈述产生误导的事实。

如果本声明中的信息是从公开来源或其他可公开获得的来源中提取的,或者是从指定来源获得

的,则董事的唯一责任是确保从这些信息准确和正确地从这些来源中提取/以适当的形式和上下

文在本声明中转载。

附录1:以股代息计划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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