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33 非凡领越 公告及通告: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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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VIVA GOODS COMPANY LIMITED
非凡领越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兹提述非凡领越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并载录股东特别大会(「股东
特别大会」)通告(「通告」)之通函(「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
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已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举行之股东特
别大会上获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
下:
授权董事作出一切有关必要行动以使上述事项生效。
1 3 (附注及附注) 普通决议案 | 2 (附注) 投票数目 % | ||
---|---|---|---|
(概约 | ) | ||
1. | Victor Herrero 考虑及批准本公司与 先生订立的日期为二零 | 赞成 6.010,643,909 (99.99%) | 反对 4,040 (0.01%) |
2. |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的服务合约。 考虑及批准新购股权计划。 | 5,904,434,488 (98.23%) | 106,213,461 (1.77%) |
3. | 待新购股权计划生效后,考虑及批准终止本公司现有购股 | 5,899,990,564 (98.16%) | 110,657,385 (1.84%) |
4. | 权计划。 待新购股权计划及服务合约生效后,考虑及批准根据新购 Victor Herrero 300,000,000 股权计划向 先生授出 份购股权,并 | 5,904,433,424 (98.23%) | 106,214,525 (1.77%) |
附注:
1.
上述决议案全文载于通告。
2.
百分比约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3.
由于上述各项决议案获超过
50%
之赞成票,因此,上述所有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即确定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的日期),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9,965,271,244
股,包括存置于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
及交收系统的
6,696,000
股库存股份。本公司并无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库存股份行使任何投票权。
就股东特别大会而言,并无待注销且应从已发行股份总数中剔除的购回股份。
Herrero
先生(持有
29,168,000
股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
0.29%
)及其联系人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第
及
项决议案放弃并已放弃投票。因此,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就第
及
项决议
案投赞成或反对票之股份总数为
9,929,407,244
股,而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
就第
及
项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之股份总数为
9,958,575,244
股。
概无股份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根据上市规则第
13.40
条所载规定于会上就决议
案放弃投赞成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提呈之任何
决议案放弃投票,亦概无股东于通函中表明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提呈之任何决议案投反对票或
放弃投票。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监票员,以处理股东特别大会点
票事宜。
全体董事(惟崔海涛教授除外,彼因其他业务安排未能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均已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承董事会命
非凡领越有限公司
主席兼联席行政总裁
李宁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执行董事:
李宁先生(主席兼联席行政总裁)
Victor HERRERO
先生(联席行政总裁)
李春阳先生
李麒麟先生
非执行董事:
马咏文先生
吕红女士
钱澄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勍先生
白伟强先生
汪延先生
崔海涛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