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18 中国中冶 公告及通告:派付2024年度末期股息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派付2024年度末期股息
兹提述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关
于本公司当天举行之202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
的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语具有该公告所
界定的相同涵义。
派付2024年度末期股息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有关2024年度末期股息派付之详
情如下:
本公司将向于2025年7月31日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截至
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10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56元(含税)。
应付予H股股东之股息将依据下述公式以人民币计算,并以港元支付:
港元股息=以人民币计算的股息╱股东周年大会前五个工作日期间中
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之人民币兑港元平均中间价
股东周年大会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之人民币兑港元
平均中间价为0.912874(即人民币0.912874元相当于1港元)。因此,每10股
H股末期股息金额为0.613446港元(含税)。
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为香港收款代理人(「收款代
理人」),并将向该收款代理人支付宣派予H股股东的末期股息。该末期
股息将由收款代理人于2025年8月14日支付并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以平邮寄予H股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负责。
就2024年度末期股息代扣代缴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所
得税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和2011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
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就H股个人股东取得
的股息(红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然而,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
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H股个人
股东或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本公司将以于2025年7月31日(即派付末期
股息的记录日期)本公司股东名册所记录的登记地址为基准来认定H股
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对于H股个人股东的纳税身份或税务待遇及因H
股个人股东的纳税身份或税务待遇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引致
的任何申索或对于代扣机制或安排的任何争议,本公司概不负责,亦不
承担任何责任。具体安排如下:
‧ 若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或澳门居民以及其他与中国签订10%股息税
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H股
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 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低于1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
的居民,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H股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如相关H股个人股东欲申请退还多扣缴税款,本公司可代为办理享
受有关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申请,但有关股东须在2025年8月14日
或之前向本公司呈交税收协定通知规定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后,本公司将协助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 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高于10%但低于20%股息税率的税收
协定的国家的居民,本公司将按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实际税率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及
‧ 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
或与中国并没有签订任何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以及在任何其他
情况下,本公司将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H股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如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与登记地址不一致,H股个人股东须于2025
年7月28日下午4时30分或之前通知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并提供
相关证明文件(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如H股个人股东希望申请退还多扣缴的税款,
H股个人股东须于2025年8月14日或该日之前通知本公司(地址:中国北
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中冶大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
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后,本公司会遵守税务机关的指引执行与代扣
代缴相关的规定和安排。如H股个人股东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本公司提
供相关证明文件,可按税收协定通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
理有关手续。
对于非居民企业H股股东,根据有关税务法规,本公司仍按10%税率代
扣代缴其股息的企业所得税。
为厘订有权获派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的H股股东名单,
本公司将于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
股登记手续。本公司H股股东如欲获得分派末期股息资格而尚未登记过
户文件,须于2025年7月28日下午4时30分之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
股票交回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如股东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可向彼等的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拥有及
处置本公司H股股份所涉及的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的
意见。
向沪股通投资者派发末期股息有关事宜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沪股通投资者」),其末期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
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
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
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末期股息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
公司A股股东一致。本公司A股股息派发将按照以下时间表进行:股权
登记日为2025年7月18日,除息日及现金股息派发日为2025年7月21日。
有关A股派息的详细资料,本公司将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另行公布相
关公告。
向港股通投资者派发末期股息有关事宜
对于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股票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
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港股通投资者」),本公司已经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
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作
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末期股息,并通过其登
记结算系统将末期股息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的末期股息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
‧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
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
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
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6]127号)的规定:
‧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
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
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投资
者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除息日、末期股息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
司H股股东一致。
承董事会命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常琦
联席公司秘书
北京,中国
2025年7月14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陈建光先生及白小虎先生;非执
行董事:郎加先生及闫爱中先生(职工代表董事);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力先生、吴嘉宁先生及周国萍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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