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82 互太纺织 通函:发行股份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香港,2025年7月15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互太纺织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

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

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

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 01382)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葵涌大连排道48–56号东海工业大厦B

座8楼B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兹随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

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尽快填妥表格并交回本公司股

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

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2

董事局函件

1. 绪言 ………………………………………………….3

2. 发行股份授权 …………………………………………..4

3. 购回股份授权 …………………………………………..4

  1. –6

5.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6

6. 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6

7. 应采取的行动 …………………………………………..7

8. 推荐意见 ………………………………………………7

附录一 — 购回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8–10

附录二 — 建议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履历 ………………………………11–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4–18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

新界葵涌大连排道48–56号东海工业大厦B座8楼B1室举行

之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内召开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之

通告

「章程细则」或

「组织章程细则」

指本公司不时修订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局」指本公司之董事局

「企业管治守则」指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

「本公司」指互太纺织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受豁

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非执行董事」指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8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所载若干资料

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组织章程大纲」指本公司不时修订之组织章程大纲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释 义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发行股份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按照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

项决议案所载之方式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及出售或

转让库存股份

「购回股份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按照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6项决议案所载之方式购回股份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收购守则」指证监会批准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

修订)

「库存股份」指经开曼群岛法律及╱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织章程细则所授

权,由本公司购入及于库存内所持有的股份

「%」指百分比


董事局函件

(股份代号: 01382)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奥富胜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杜结威先生(首席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

芦谷健二郎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裕光博士

伍清华先生

施国荣先生

凌致和女士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

葵涌

大连排道48–56号

东海工业大厦

B座8楼B1室

敬启者:

发行股份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发行股份授权、购回股份授权及

重选退任董事之决议案资料,并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董事局函件

2. 发行股份授权

本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举行之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根据上市规则,董事已获授予一般

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以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该一般授权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时失效。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将提呈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列之第5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

事发行股份授权,以便给予董事灵活度,在符合本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发行股份及出售或转让库存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包括1,391,624,000股已缴足股份。倘于2025年

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前并无任何配发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根据发行股份授权,获授权配发、发行

及处理最多139,162,400股股份(包括发行新股份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占于2025年股东周年

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之10%(不包括库存股份)。

此外,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列之第7项普通决议案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

通过将根据购回股份授权购回之任何股份加入根据发行股份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中,

扩大授予董事之发行股份授权。

3. 购回股份授权

于2024年8月15日举行之本公司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根据上市规则,董事已获授予一般

授权以购回股份。该一般授权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将提呈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列之第6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

事购回股份授权。倘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前并无任何配发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根据购回

股份授权,获授权购回最多139,162,400股股份,占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之10%

(不包括库存股份)。

上市规则规定须向股东提供载有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之说明函件,以便彼等就本通函附录一

所载有关购回股份授权之建议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4. 重选退任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局包括执行董事奥富胜先生、杜结威先生及芦谷健二郎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陈裕光博士、伍清华先生、施国荣先生及凌致和女士。


董事局函件

轮席退任

根据章程细则第130条,三分之一之董事(或如人数并非三的倍数,则以最接近且不少于三

分之一之数目)将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轮席告退,惟各董事(包括按固定任期获委任的董

事)须最少每三年轮席退任一次。因此,杜结威先生(执行董事)及施国荣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届时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为董事。根据章程细则第114

条,芦谷健二郎先生自2025年7月1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任期至彼获委份任后本公司首届股东

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为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退任

本公司有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裕光博士、伍清华先生及施国荣先生自2007年5月1日起

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而凌致和女士自2023年3月1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详情列载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自以下日期起

获委任

截至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的

任期时长

陈裕光博士2007年5月1日18年

伍清华先生2007年5月1日18年

施国荣先生2007年5月1日18年

凌致和女士2023年3月1日2年

陈裕光博士、伍清华先生、施国荣先生及凌致和女士均已就上市规则第3.13条确认其独立

性。在彼等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内,彼等并无参与本公司的日常管理,亦无任何关系或情况会

严重干扰彼等作出独立判断。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规定的独立性准则,提名委员会认为彼等各

自属独立人士,并将继续为董事局及彼目前任职的董事局委员会带来新视角、客观见解并作独立

判断。董事局在考虑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建议后,认为陈裕光博士、伍清华先生、施国荣先生及凌


董事局函件

致和女士各自具备广泛及宝贵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本集团的业务及其一般商业触觉将继续为本

公司及股东整体带来重大贡献。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局并无得悉任何可能发生的事宜或事

件以致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第B.2.3条,若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过九年,其是否获续任

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由于施国荣先生(「施先生」)已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九

年,故股东周年大会上将就彼等重选提呈一项独立决议案。

施先生于2007年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自彼获委任以来,施先生已符合有关独立非执

行董事独立性的所有规定,并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就其独立性向本公司提供年度确认函。于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就其所知,并无得悉任何可能发生的事宜或事件以致影响施先生的独立

性。

董事局认为,施先生已履行彼等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并令董事局满意,且尽管其

任职时间较长,彼仍属独立人士,并相信其宝贵的专业知识及一般商业触觉将继续为董事局、本

公司及股东整体带来重大贡献。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内拟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5.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借以考虑并酌情通

过有关决议案(当中包括)发行股份授权、购回股份授权、扩大发行股份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

6. 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章程细则第90条,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呈予会议表决的决议案应予投票表决方式决

定,主席可真诚允许以举手方式表决纯属与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或行政事项相关的决议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所作之任何表决必须以按股数投票方

式进行。因此,根据章程细则第90条,大会主席将要求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每项决议

案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按股数投票表决结果将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

站(www.pacific-textiles.com)登载。


董事局函件

7. 应采取的行动

本通函随附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2025年股

东周年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并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

少于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出席2025年股

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

8. 推荐意见

董事局认为,发行股份授权、购回股份授权、扩大发行股份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均符合本

公司及其股东整体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局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

之相关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局命

互太纺织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奥富胜

谨启

2025年7月15日


附录一 购回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为遵照上市规则刊发之说明函件,旨在提供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以便股东就投票赞成

或反对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6项有关购回股份授权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1,391,624港元,包括1,391,624,000股股份。

待通过批准购回股份授权的有关普通决议案(诚如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6项决议案所载者)

后,基于本公司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根据购回股份授权,于截至继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后

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公司继2025年股东周

年大会后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或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该项授权之日

(以最早者为准)为止期间内,董事局获授权购回最多139,162,400股股份。

2. 购回理由

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根据购回股份授权购回合共

7,167,000股股份。董事局认为购回股份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在行使购回授权时,

董事可根据购回相关时间的市况及本公司的资本管理需要,议决于任何此类购回结算后注销所购

回的股份,或将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该等购回事宜可能因应当时的市况及资金安排而令资产净

值及╱或每股盈利有所改善。

目前,本公司拟只有在董事认为资本管理目的上属谨慎或有利的情况下,将所购入的股份

以库存股份方式持有,并只会在董事认为转售此类股份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时,方会在市

场上转售。

倘购回股份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获悉数行使,则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

(与本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即编制本公司最近期经审核财务报表之日)之财务状况比较)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然而,在行使购回股份授权会对董事不时认为适当的本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或资本负

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董事将不建议行使购回股份授权。


附录一 购回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3. 进行购回之资金

在购回股份时,本公司只会动用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以及所有适用之开曼

群岛法例及上市规则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除上文所述者外,本公司进行任何股份购回时可动

用可供派息或用作分派之款项或为购回而发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项。

4. 市价

于过往12个月期间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股份在联交所之每月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每股最高价每股最低价

港元港元

2024年7月1.781.56

2024年8月1.711.50

2024年9月1.701.44

2024年10月1.851.58

2024年11月1.631.43

2024年12月1.571.41

2025年1月1.581.51

2025年2月1.531.45

2025年3月1.601.45

2025年4月1.521.08

2025年5月1.351.21

2025年6月1.391.24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1.371.35

  1. 、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就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董事及其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目前均

无意于购回股份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根据该授权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并无接获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表示彼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

股份,彼亦无承诺于购回股份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不会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附录一 购回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6. 董事之承诺

董事遵照上市规则、所有适用开曼群岛法例、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根据

购回股份授权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购回股份。

董事确定,本说明函件或建议股份购回概无任何异常之处。

7.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根据购回股份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而导致某股东在本公司之投票权所占之权益比例

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视作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

(定义见收购守则)可能取得或巩固其对本公司之控制权,并因此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就所有

并非由该位股东或该组股东拥有之股份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Toray Industries, Inc.实益拥有405,394,0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的约29.13%。

如董事根据购回股份授权全面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则(倘持股情况保持不变)Toray

Industries, Inc.在本公司之权益将由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约29.13%增至约32.37%。董事认

为,该项增加将会引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责任。董事现时无意行

使购回股份授权而导致根据收购守则须提出任何可能之强制性收购建议。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是否在联交所进行)。


附录二 建议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履历

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三位退任董事履历如下:

杜结威先生(「杜先生」)

执行董事,62岁。

杜先生于2013年加入本集团,并于2014年4月1日成为本集团之首席财务总监。彼自2017年

7月1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自2022年8月12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之公司秘书。杜先生自

2022年10月1日起担任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此外,彼为本集团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及本集团

联营公司Teejay Lanka Plc.(其股份于斯里兰卡科伦坡证券交易所上市)之非执行董事。杜先生于

工厂运营、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及ERP系统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彼负责监督企业财务及资金管

理、资讯科技、投资者关系、内部审计以及后勤支援职能。杜先生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及特许公认

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彼于2007年至2012年期间于一间联交所上市之公司担任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杜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公众上市公司出任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杜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

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杜先生被视为于1,100,000股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界定之权益,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08%。

杜先生已根据委任条款及条件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初步任期为两年,自2017年7月1日起生

效。其后委任任期已延长,而现时任期为两年,直至2027年6月30日止。彼之委任须根据章程细

则的条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并膺选连任。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应付杜先生的酬金总额约4,296,000港元。应付杜先生的酬金

(包括董事袍金、薪金及酌情花红)乃根据其职务及职责、本公司业绩、现行市场状况及参考其他

上市公司的董事酬金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任何其他有关重选杜先生而须股东垂注的事项,亦无任何须根据

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的资料。


附录二 建议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履历

施国荣先生(「施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68岁。

施先生自2007年起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施先生自2007年起担任审核委员会主

席、提名委员会成员及薪酬委员会成员。施先生于私人及投资银行业拥有资深管理经验,服务高

资产净值之客户及机构。另外,施先生自2019年2月27日起出任伟工控股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

董事,该公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施先生曾任瑞士宝盛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和香港区之董事总经理

和主管;瑞士盈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Citi Wealth Management亚太区董

事总经理与投资部主管;Barclays Wealth亚太区行政总裁与香港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私人客

户部执行董事。施先生持有澳洲纽卡素大学(University of Newcastle)颁授之商学硕士学位,并为

澳洲注册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施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公众上市公司出任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施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

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施先生被视为于650,000股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

定之权益,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05%。

施先生已根据委任条款及条件获委任,初步任期为两年,自2007年5月1日起生效。其后委

任任期已延长,而现时任期为两年,直至2027年4月30日止。彼之委任须根据章程细则的条文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并膺选连任。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应付施先生的薪酬总额为276,000港元。应付施先生的薪酬金

额乃根据其职务及职责、本公司业绩、现行市场状况及参考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酬金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任何其他有关重选施先生而须股东垂注的事项,亦无任何须根据

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的资料。


附录二 建议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履历

芦谷健二郎先生(「芦谷先生」)

执行董事,49岁。

芦谷先生于2025年7月1日加入本集团为执行董事且自此起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此

外,彼亦为本集团多间附属公司的董事。芦谷先生负责本集团之财务预算控制及设立主要绩效

指标以达成企业目标,彼将带领本集团的新越南厂房扩展项目。芦谷先生于1999年3月毕业于横

滨国立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取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芦谷先生于毕业后加入东丽株式会社(「东

丽」),该公司于日本的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彼之职业生涯始于东丽三

岛工厂的制药生产部门,随后于Du Pont-Toray Co., Ltd的管理部门历任多个职位。彼于2009年10

月开始任职于东丽财务部门。于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彼曾任Toray Membrane USA, Inc.

财务主管,于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彼曾任Toray Plastics (America), Inc.总经理。芦谷先

生继续于东丽担任多个高级职位,包括自2021年6月起担任财务部经理,及自2023年4月起担任投

资者关系部助理总经理。芦谷先生在财务、投资者关系及整体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芦谷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公众上市公司出任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芦谷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

无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芦谷先生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

益。

芦谷先生已根据委任条款及条件获委任,初步任期为两年,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其后

可重续。彼之委任须根据章程细则的条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并膺选连任。

根据其服务协议,芦谷先生有权收取薪酬每年约3,451,000港元(包括薪金及董事袍金)及酌

情花红,有关薪酬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建议,并由董事局参考其经验、所承担之职务及职责以

及现行市场状况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任何其他有关重选芦谷先生而须股东垂注的事项,亦无任何须根

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的资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份代号: 01382)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葵涌大连排道48–56

号东海工业大厦B座8楼B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1. ,并授权董事局厘定董事酬金:

(a) 杜结威先生为执行董事;

(b) 施国荣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c) 芦谷健二郎先生为执行董事。

  1. ,并授权董事局厘定核数师酬金。
  1. (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外股份(「股份」)及出售或转让购回股份及本公司作为库存持有之股份(「库存股

份」),及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需要发行、配发或处置股份或将予购入或将予

转让的库存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或购股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需要于有关

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发行、配发或处置股份或将予购入或将予转让的库存

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或认股权证;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根据购

股权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的股本面值总额(惟根据(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或

(ii)因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证券所附认购或转换权获行

使而发行股份;或(iii)因根据当时就发行本公司股份而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

或类似安排而可能获授购股权或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获行使而发行股份;或

(iv)依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取

代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除外),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10%(不包括库存股份),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时限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

力;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

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出售股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就任何

有关司法权区之法例规定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内任何认可

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按其认为所需或权宜排除有关股东在外或

作出其他安排。」

  1. (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或联交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证券可能于该交易所上市)购回其自身股份,惟须遵守一切适用法例及经不

时修订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有关其他证券交易所之相同规则或规例;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本公司在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购

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

值总额之10%(不包括本公司购回股份及本公司作为库存持有之股份),而上述

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时限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

力。」

  1. (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列第5项和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董事根据召开本大

会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所获授可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

本中额外股份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之一般授权,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

会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所获授权而购回本公司股份之面值总额之数额,惟本公司购

回股本的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不包

括本公司购回股份及本公司作为库存持有之股份)。」

承董事局命

互太纺织控股有限公司

首席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

杜结威

香港,2025年7月15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i)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并投票。委任代

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i) 委任代表之文据及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副本,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iii) 本公司将由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14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便

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于该期间将不会进行本公司任何股份过户登记。

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资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2025年8月8日下午4时30分前

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iv) 本公司将由202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5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便

厘定股东获派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之资格,于该期间将不会进行本公司任何股份过

户登记。为符合获派末期股息之资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2025年8月20日下午4时

30分前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v) 就第3及第5至第7项决议案,有关重选董事和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资料详列于日期为2025年7

月15日致股东之通函内。

(vi)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中英文本内容如有差异,概以英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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