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43 文化传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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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4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文化传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午

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3号港岛皇悦酒店一楼皇悦一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会」),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一、 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

事」)与核数师报告书。

二、 确认、追认及批准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予董事之董事袍金。

三、 (i) 重选蒙一力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i) 重选廖家莹博士为非执行董事;

(iii) 重选关健聪先生为执行董事;及

(iv) 授权董事会「

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四、 重新委聘加多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任期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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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

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

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

交易所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之股份,惟须遵照证监会、联交所或任何其他

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则及规例以及就此方面所有适用法律之规定;

(b)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

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

生之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

销或修订之日;及

(i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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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

则」),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

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股份(「股份」)或转售库存股份(具有上市

规则所赋予之涵义,「库存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

结束后行使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

券及债权证);

(c)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董事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

发行或处理(不论是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以及出售及╱或转让或有条

件或无条件同意出售及╱或转让库存股份之总数,除因: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ii) 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之购股权;及

(iii)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配发股份

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

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

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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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之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

销或修订之日;及

(i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之日。

「配售新股」乃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

司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股份或其类别之比例提出之股

份发售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就任何相关司法权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

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宜之豁免或

其他安排)。」

七、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载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五及第六号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上文第六

号决议案所指之一般授权,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五号决议案所指授权购回

之股份总数的数目,惟该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文化传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关健聪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or,

31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0 Bermuda

主要办事处:

香港金钟

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

15楼15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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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

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倘股东为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持有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

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有关委

任须注明所委任之各受委代表涉及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

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星

期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1. (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六日(星期二)(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之资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

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1.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后任何时间生效,则

股东周年大会将会押后举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www.culturecom.com.hk 及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页刊发公告,以告知本公司股东重新安排大会之日期、时

间及地点。

  1. ;如股东出席

会议并于会上投票,则委任受委代表文书须被视为撤销。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关健聪先生(执行董事);王干文先生(主席兼非执行董事)及廖

家莹博士(副主席兼非执行董事);以及黄昆杰先生、蒙一力先生及冯定豪先生(均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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