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38 LFG投资控股 通函:建议(1)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2)重选董事;(3)续聘核数师;及(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2025年7月15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办理的手续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 阁下名下所有LFG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

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

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

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LFG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LFG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38)

建议

(1)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2)重选董事;

(3)续聘核数师;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LFG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中环毕打街20号会德丰大厦15

楼1505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7至21页。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

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此代表委任表格亦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ww.legogroup.hk)上发布。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并尽

早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届时仍

可依愿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并无投票权。

不提供茶点、食物及饮料,亦不提供任何公司礼品、礼券或饼卡。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4

建议发行授权 ………………………………………………5

建议购回授权 ………………………………………………5

说明文件 ………………………………………………….6

建议退任及重选董事 ………………………………………….6

续聘核数师 ………………………………………………..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7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8

代表委任表格 ………………………………………………8

以投票方式表决 ……………………………………………..8

推荐建议 ………………………………………………….9

责任声明 ………………………………………………….9

附录一 —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10

附录二 — 说明文件 …………………………………………….1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7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

中环毕打街20号会德丰大厦15楼1505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其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7至21页

「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审核委员会」指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之证券结算系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经修订),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

其他方式修订

「本公司」指LFG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2018年6月21日在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

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7日,即本通函寄发前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

的最后可行日期


释 义

「上市日期」指2019年9月30日,即股份首次在联交所主板开始买卖的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首次公开发售前购股权计划」指本公司于2019年3月6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

「建议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配发、发

行或处理额外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最多

为通过授出该项一般授权的相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的20%

「建议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

过通过授出该项一般授权的相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10%的股份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

其他方式修订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其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为免生疑问及就上市规则而言,库存股份持有人于

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并无投票权)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释 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

股份购回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LFG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LFG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38)

执行董事:

梅浩彰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廖子慧先生

吴肇轩先生

何思敏女士

邓振辉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延芯女士

潘礼贤先生

黄浩麒博士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毕打街20号

会德丰大厦

15楼1505室

敬启者:

建议

(1)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2)重选董事;

(3)续聘核数师;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所有合理必需资料,以便 阁下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i)建议

发行授权及建议购回授权;(ii)重选董事;(iii)续聘本公司核数师;及(iv)向 阁下提供股东周年

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建议发行授权

为确保董事在有意发行任何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的情况下可灵活地且拥有

酌情权行事,谨此根据上市规则寻求股东批准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第

4(A)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包括出售

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最多为通过有关该项一般授权的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

股份)总数的20%。此外,待第4(C)项普通决议案另行获批准后,亦将加入本公司根据第4(B)项普

通决议案所购回的已发行股份数目,以扩大第4(A)项普通决议案所述建议发行授权的20%限额。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根据建议发行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

建议发行授权倘获授出,将于直至下列时间(以最早发生者为准)为止的期间一直生效:(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或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iii)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该项授权当日。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405,962,965股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待通过批

准建议发行授权的决议案后,并于最后可行日期后直至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再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

股份的基准下,本公司将获准发行(或从库存中转出)最多81,192,593股股份。

建议购回授权

此外,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第4(B)项普通决议案,借以批准授予董事建议购回授权,

以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最多于通过批准建议购回授权的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

股份)总数的10%的股份。

建议购回授权倘获授出,将于直至下列时间(以最早发生者为准)为止的期间一直生效:(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或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iii)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该项授权当日。


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405,962,965股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及本公司并

无持有任何库存股份。假设自最后可行日期至通过批准建议购回授权的决议案当日止期间内已发

行股份数目并无任何变动,则根据建议购回授权可购回的股份数目最多将为40,596,296股股份。

说明文件

上市规则规定须就建议购回授权向股东寄发的说明文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二。此说明文件载

有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以便股东可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投票赞成或反对相关决议案作出知情决

定。

建议退任及重选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84(1)条,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为数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如董事人

数并非三(3)的倍数,则须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之数目)须轮席退任,每位董事须至少每三

年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一次。

因此,梅浩彰先生、吴肇轩先生及潘礼贤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且符合资格并

愿意重选连任。

梅浩彰先生、吴肇轩先生及潘礼贤先生的简历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程序及流程

提名委员会将根据以下程序及流程就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

  • ,包括董事会成员、专业猎头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推荐建议;
  • ,基于获批准的选择标准评估候选人;
  • ;及

董事会函件

就重选董事而言,提名委员会应审阅以下事项并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

  1. ;及
  1. ,评估其独立性,并考虑彼等是否保持独立及适合继续

担任该等职务。

提名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提名委员会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标准评估及审阅各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截

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独立性确认书,并确认彼等全体,包括潘礼贤先生(「退任独立非

执行董事」)仍保持独立。此外,提名委员会已评估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

年度的表现,认为其表现令人满意。因此,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名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供

其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股东建议重选。

因此,根据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建议,董事会建议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

选为董事。

续聘核数师

董事会(与审核委员会的意见一致)推荐建议,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香港立信

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获续聘为本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外部核数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7至21页,会上(其中包括)将向股东提呈普通决议案,以

供考虑及批准授予董事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重选董事以及续聘本公司核数师。


董事会函件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

至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

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

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进行登记。

代表委任表格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此代表委任表格亦于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legogroup.hk)上发布。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并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届时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销。

以投票方式表决

概无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的建议决议案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就有关决议

案放弃投票。

根据章程细则第66条及上市规则第13.39(4)条,于大会提呈表决的任何决议案必须以投票

方式表决,惟大会主席可出自善意准许纯属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因

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所提呈的决议案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于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身出席或委派委任代表或(如股东为公司)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股

东就彼╱其身为持有人的每股缴足股份拥有一票投票权。有权投多于一票的股东毋须使用彼╱其

所有投票权或以相同方式使用彼╱其所有投票权。

以本公司名义登记的库存股份(如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并无投票权。为免生疑问,仅从

上市规则角度来看,本公司在将任何库存股份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后,应促使在其任何股东大会

上就该等股份放弃投票。


董事会函件

推荐建议

董事会认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述的建议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

董事会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遵照上市规则所规定须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详细资料,董事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

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于各

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或欺骗成份,而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当中所载

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LFG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梅浩彰

谨启

2025年7月15日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以下为按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供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详情。

于最后可行日期,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以下董事概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界定的任何权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以下董事过去三年概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

何职位,亦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以下董事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上市规

则所定义者)概无任何关系。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以下董事的事宜须提请股东垂

注,亦无有关以下董事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规定披露。

执行董事

梅浩彰先生(「梅先生」),50岁,于2016年1月加入本集团。彼于2018年6月21日获委任为董

事,并于2019年3月25日调任为本公司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梅先生亦为力高金融集团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力高企业融资有限公司、力高证券有限公司、力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Lego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及Lego Funds SPC Limited的董事。自2016年1月起,梅先生

就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担任力高企业融资有限公司的负

责人员,并为力高企业融资有限公司的保荐主事人之一。梅先生亦为提名委员会主席。梅先生主

要负责本集团的整体策略规划、管理、营运及业务发展。

梅先生在金融及投资银行业拥有逾25年经验,在领导及监督不同类型的企业融资交易方面

拥有丰富的经验。在加入本集团之前,彼曾于多间持牌法团担任高级领导职位。于2009年1月至

2016年1月期间,彼任职于华富嘉洛企业融资有限公司(现称中国通海企业融资有限公司)(「华富

嘉洛」),彼于该公司的最后职位为副行政总裁及华富嘉洛的有关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

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在此之前,彼于2005年9月至2009年1月期间曾任职于创越融资有限公司

(「创越融资」),就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担任创越融资的负责人员。彼于2000

年8月至2005年9月任职于德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彼于该公司的最后职位为联席董事,及于

1999年8月至2000年8月期间于太平洋兴业融资有限公司任职,其最终职位为经理。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梅先生于1997年4月自澳洲悉尼新南威尔斯大学获得会计及金融学士学位,并自2019年2月

起成为澳洲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

于最后可行日期,梅先生持有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购股权计划授出的2,858,070份购股权及

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的12,000,000份购股权,以及于力高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其持有299,492,188

股股份)拥有90.38%的权益。

梅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初始期限为自上市日期起计为期三年,且其后将继续有

效,直至本公司或梅先生向另一方发出至少三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或在其他情况下根据服务合约

的条款及条件终止服务合约。彼有权收取年薪1,200,000港元及酌情花红,乃参考(其中包括)本集

团经营业绩及╱或其表现予以厘定。

吴肇轩先生(「吴先生」),44岁,于2016年1月加入本集团。彼于2019年3月25日获委任为董

事,及于同日调任为执行董事。彼于2023年12月30日获委任为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吴先生亦担任

力高企业融资有限公司的董事。吴先生自2016年1月起就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6类(就机构融资

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担任力高企业融资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并为力高企业融资有限公司的保

荐主事人之一。吴先生亦自2017年10月起就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担

任力高证券有限公司之持牌代表。吴先生主要负责本集团之整体管理,以及监督及管理我们的企

业融资顾问业务。

吴先生于会计及投资银行业方面累积逾20年的多元化经验。于加入本集团前,彼于2007年

3月至2016年1月期间于华富嘉洛任职,其最终职位为财务顾问部董事并就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

意见)受规管活动担任华富嘉洛的负责人员。在此之前,彼于2006年1月至2007年1月期间于罗兵

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审计员,及于2003年1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

任核证及咨询业务服务部的审计员。

吴先生于2003年12月获得香港大学精算学学士学位。吴先生自2012年6月起为特许公认会

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并自2015年8月起为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的特许金融分析师。

于最后可行日期,吴先生持有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购股权计划授出的1,039,298份购股权及

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的400,000份购股权,以及于力高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其持有299,492,188股股

份)拥有3.74%的权益。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吴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初始期限为自上市日期起计为期三年,且其后将继续有

效,直至本公司或吴先生向另一方发出至少三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或在其他情况下根据服务合约

的条款及条件终止服务合约。彼有权收取年薪420,000港元及酌情花红,乃参考(其中包括)本集

团经营业绩及╱或其表现予以厘定。

独立非执行董事

潘礼贤先生(「潘先生」),53岁,于2019年9月10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薪酬委

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潘先生于财务报告、业务咨询、审计及会计方面拥有逾20年经验。自2017年8月起,潘先

生为华康生物医学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联交所GEM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8622))的执行董事。

彼为君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创办人及自2013年4月起一直担任该公司董事。于2000年11月至

2002年3月期间,彼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会计师。于2000年2月至2000年11月期间,

彼曾于李家梁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高级审计。于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期间,

彼任职于何欧阳会计师事务所且最后职位为中级审计。于1995年3月至1997年2月期间,彼任职于

陈泽仲会计师事务所且最后职位为高级审计。

自2019年6月以来,潘先生一直担任骏码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一家于联交所GEM上市的

公司(股份代号:849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17年8月起,潘先生亦担任Cityneon Holdings

Limited(一家先前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19年3月至2023

年11月,潘先生为Teamway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一家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股份代号:1239))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06年11月至2022年6月,潘先生为中国上城集团有

限公司(一家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233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潘先生于1995年6月取得加拿大约克大学行政学学士学位,于1998年7月取得澳大利亚莫纳

什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位,于2022年10月取得香港城市大学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于2024

年1月取得中国清华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潘先生自2009年7月起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资深

会员,并自2000年3月起成为澳洲会计师公会会员。潘先生已于2016年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协会从业资格考试。于2022年12月,潘先生荣获欧洲金融分析师联合会(European Federation of

Financial Analysts Societies)颁授认证环境、社会及管治分析师(CESGA)称号。

于最后可行日期,潘先生持有400,000份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

潘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初始期限为自上市日期起计为期一年,且其后将自动重

续,除非任何一方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或在其他情况下根据委任函的条款及条件而终

止。彼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180,000港元,乃参考(其中包括)本集团经营业绩及╱或其表现予

以厘定。


附录二 说明文件

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须向股东寄发有关建议购回授权的说明文件。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405,962,965股股份(无库存股份)。待通过授出建议购

回授权的决议案后,并于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前再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的基准下,本公司将

获准于截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或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iii)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

该项授权当日(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期间内,购回最多40,596,296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的10%。

购回的理由及资金

董事相信,向股东寻求一般授权使本公司购回其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

益。购回股份可能会导致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有所增加,惟须视乎当时市况及融资安排

而定,并仅会于董事认为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的情况下购回股份。

购回股份的资金将来自根据章程细则、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法规可合法用作此

用途的资金。公司法规定,购回股份时偿付的资金可自本公司溢利,或为购回股份而发行新股份

的所得款项,或自根据公司法及在其规限下的资本拨付。于购回股份时或之前,购回时应付的溢

价仅可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自本公司溢利或从股份溢价账中拨付。

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且仅会于彼等认为购回股份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行

使权力购回。董事认为,倘建议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可能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或资产负债

状况(与本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结算日)的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的状况相比)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倘行使购回股份授权将对董事认为本公司

不时适合的本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股份授

权。


附录二 说明文件

一般事项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深知,概无董事或彼等的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

则)现时有意于建议购回授权获行使的情况下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行使建议购回授权。本说明文件或建议股份购回

并无任何不寻常之处。

概无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表示彼或其现时有意于建议购回授权获

行使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可根据购回时的市场状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需求,注销该等已购回股份或将其作

为库存股份持有。为免生疑问,根据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库存股份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持有。

就任何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再出售的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i)促使其经纪

不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使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投票;

及(i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其本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

股份或将其注销,在各情况下,均在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其不会

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得任何权利,从而导致倘该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则根据

适用法律,该等权利将被暂停。

收购守则的影响

如购回股份导致任何股东于本公司的投票权比例有所增加,则有关增加就收购守则规则32

而言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视乎股东权益的增幅而定,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的股东可能

会取得或巩固于本公司的控制权,因而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力高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于299,492,188股股份

中拥有权益。力高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由梅浩彰先生实益拥有约90.38%。梅浩彰先生被视为于

299,492,188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已发行股份约73.77%。倘董事应悉数行使购回授权,梅浩彰

先生于本公司的权益将增加至已发行股份约81.97%。有关增加将不会引致根据收购守则须提出强


附录二 说明文件

制收购建议的责任。董事现时无意于会引致须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收购建议的责任的情况下购

回股份。董事并不知悉因本公司购回任何股份而可能造成收购守则项下的任何其他后果。

上市规则禁止任何公司于购回股份会导致该公司的公众持股量少于其已发行股本25%(或联

交所决定的其他指定最低百分比)的情况下于联交所购回股份。倘购回股份将导致公众持股量少

于指定最低百分比,则董事不拟购回股份。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从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任何股份。

股价

自2024年7月起至最后可行日期的前12个月各月,股份于联交所进行买卖的每月最高及最

低价格如下:

月份最高价格最低价格

港元港元

2024年

7月0.1970.196

8月0.1950.184

9月––

10月0.2130.168

11月0.1900.146

12月0.1940.151

2025年

1月0.2270.165

2月0.1920.170

3月0.1760.168

4月0.1810.146

5月0.1570.143

6月0.1640.128

7月(截至及包括最后可行日期)0.1540.14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LFG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LFG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3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LFG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

香港中环毕打街20号会德丰大厦15楼1505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本公司董事

(「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i) 梅浩彰先生为执行董事;

(ii) 吴肇轩先生为执行董事;及

(iii) 潘礼贤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截至2026

年3月31日止年度之酬金。

  1. (不论是否经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第(ii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包括出

售及从库存中转出持作库存股份的任何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或可认购本

公司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本公司的债

券、认股权证及可换股债券);

(ii) 上文第(i)段的批准属于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批准,并将

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

的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

(iii) 董事于有关期间内根据上文第(i)段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

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原因配发)的股份总数,除根据(a)供股(定义

见下文);或(b)授出或行使根据为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

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收购本公司股份权利而于当

时获采纳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项下的

任何购股权;或(c)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章程细则进行的以股代息或类

似安排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d)根据本公司发

行的任何现有可换股票据或附带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权利的本公司

任何现有证券的条款而行使认购或转换权利时发行的本公司股份而配发

者外,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持作库存股

份的任何股份)总数20%,而上述批准将受相应限制;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2)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3) 本公司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

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及

(b)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的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

股本中的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带认购股

份权利的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

司法管辖区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证券交易所

的法律或要求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根据上述法律或要求而

对任何限制或责任的行使或其范围的决定所可能涉及的支出或延误

后可能认为属必要或权宜的情况下,作出除外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在下文第(i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股份购回守则并受限于及按照所有适用法

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于联交所或本

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

(ii) 根据上文第(i)段的批准可购回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

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持作库存股份的任何股份)总数

的10%,而上述批准将受相应限制;

(iii) 待通过本决议案第(i)及(ii)段各段后,撤销本决议案第(i)及(ii)段所述的该

类授予董事而仍然生效的任何先前批准;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c) 本公司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授出的授权时。」

(C) 「动议待通过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A)项及第4(B)项决议案后,扩大根据

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A)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

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包括出售及从库存中转出持作库存股份的任何股份)

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的一般授权,在董事

根据该项一般授权可能配发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上,加入相当于本公司

根据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B)项普通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所购回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通过上述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持作库存股份的任何股份)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LFG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梅浩彰

香港,2025年7月15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毕打街20号

会德丰大厦

15楼1505室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i) 倘第4(A)项及第4(B)项普通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股东」)通过,将提呈第4(C)项普通决议案供股东

批准。

(ii) 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并代其投

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ii)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排名首位的持有人所作出的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

表)方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排名先后而言,以上出席人士中在有关股份

的股东名册排名首位者将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iv)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经签署的授权文件(或为其经公证核证副本)(如有),最迟须于上述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

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

将被视为撤销。

(v) 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至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以厘定股东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有

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供登记,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vi) 就上文第4(A)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本公

司正就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寻求股东批准一般授权。

(vii) 就上文第4(B)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一般授权所赋予的权力,在彼等认为

就股东利益而言属适当的情况下购回本公司股份。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编制的说明文件载于随附日

期为2025年7月15日的通函附录二,当中载有必需资料,以便股东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本公司购

回其本身股份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