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72 冠轈控股 公告及通告:有关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之补充公告及更改供股所得款项用途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Guan Chao Holdings Limited

冠轈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72)

有关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之补充公告

更改供股所得款项用途

兹提述冠轈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17日、2025年

6月20日、2025年6月27日、2025年7月4日及2025年7月11日刊发之公告(「该等公

告」),内容有关富强证券有限公司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最多90,195,000股本公司新

股份(「配售事项」)。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

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来自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之资料

根据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6月17日之公告,假设全部90,195,000股配售股份均已

成功配售,扣除估计开支后,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估计约为383.96百万港元

(「所得款项净额」)。本公司拟澄清所得款项净额的分配如下:

(i) 约74.94百万港元,占所得款项净额约20%,用于支持发展广州晶鸿新材料

有限公司之业务发展(「晶片生产业务」);


(ii) 约70百万港元,占所得款项净额约19%,用于向AIMI集团可能进行的投资

(「阴离子交换膜(AEM)业务」);

(iii) 约95.59百万港元,占所得款项净额约25%,用于发展生产及分销生发产品

(「美发产品业务」);

(iv) 约47.81百万港元,占所得款项净额约12%,用于支持本集团现有及未来业

务投资的市场营销计划(「市场营销计划」);及

(v) 约95.62百万港元,占所得款项净额约24%,用于增强本集团的营运资金,

以支持持续业务营运、行政需求及合规责任(「一般营运资金」)。

董事会谨此提供有关所得款项净额以及进行配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之更多资

料。

晶片生产业务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1月17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

公司AlphaMind AI Limited(「AlphaMind AI」)与瑞标科技有限公司(「瑞标科技」)就

成立合资企业订立投资协议(「投资协议」)。鉴于该协议,董事谨此提供有关晶

片生产业务之最新情况,其中涵盖多个关键领域,包括合资企业之最新股权架

构、业务发展计划、所涉及之管理专业知识、其资金需求(包括详尽明细及时间

表)以及相关集资计划。

股权架构

晶片生产业务的股权架构由四间公司组成:(i) X Crystal Holdings Limited(「X Crystal

BVI」)、(ii)晶鸿新材料控股有限公司、(iii)深圳艾克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艾

克斯」),及(iv)广州晶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晶鸿」)。

(i) X Crystal BVI

X Crystal BVI为一间于2025年1月28日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X Crystal BVI由AlphaMind AI及瑞标科技分别

拥有51%及49%。


(ii) 晶鸿新材料控股有限公司

晶鸿新材料控股有限公司为一间于2025年2月2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晶鸿新材料控股有限公司由X Crystal BVI

全资拥有。

(iii) 深圳艾克斯

深圳艾克斯为一间于2025年3月1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成立之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深圳艾克斯由晶鸿新材料控股有限公

司全资拥有。

(iv) 广州晶鸿

广州晶鸿为一间于2024年5月30日在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

期,广州晶鸿由深圳艾克斯拥有92.86%权益及由其创始股东拥有7.14%权

益。

广州晶鸿为晶片生产业务之主要营运附属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广州晶

鸿专门生产铌酸锂晶体及铌酸锂薄膜(晶片)。该等材料为现代通讯技术之

重要基础。董事谨此澄清,铌酸锂晶体乃制造过程中之半成品,而铌酸锂

薄膜(晶片)则是制成品,乃透过切割、研磨及抛光铌酸锂晶体制成。

截至本公告日期,广州晶鸿尚未开始业务营运。广州晶鸿目前正在开发其

初期生产线。

发展计划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1月17日之公告所披露,广州晶鸿之目标为于初始阶

段实现50,000片铌酸锂晶圆的年产能。第二阶段将集中提高产能至80,000片至

100,000片。董事谨此澄清,上述产能目标乃专指铌酸锂薄膜(晶片)。

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2月14日的公告中披露,将于2025年第一季度取得贷款人

民币26百万元。该融资须满足投资协议中列出的特定条件,包括广州晶鸿法定

代表王浩旭先生(「王先生」)提供的股东贷款人民币4百万元。此外,计划于2025

年第三季度提供第二笔贷款人民币7百万元,该笔贷款亦须符合投资协议订明

的条件,包括来自瑞标科技的股东贷款人民币4百万元。两笔贷款均计划使用

本公司内部资源融资。


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2月14日的公告进一步披露,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的资本

需求分别约为人民币40百万元及人民币10百万元。

董事欣然宣布,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透过X Crystal BVI向广州晶鸿注资人

民币26百万元。是次出资乃于投资协议中有关出资之所有条件获达成后进行,

包括王先生向广州晶鸿提供的贷款人民币4百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期,该等资

金已全数用于购置主要设备及翻新第一阶段生产线之生产设施。

董事谨此澄清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的预算分配已分别修订为约人民币61.3百

万元(相当于约67.36百万港元)及人民币40.9百万元(相当于约44.94百万港元)。

请参阅下表详列各方透过注资或财务资助分配予广州晶鸿第一及第二阶段开

发生产线的注资额: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总计

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

本公司53,300,00040,895,00094,195,000

(附注)

王先生4,000,000–4,000,000

瑞标科技4,000,000–4,000,000

总计61,300,00040,895,000102,195,000

附注: 为免生疑问,截至本公告日期,在总分配款人民币94,195,000元中,已向广州晶鸿提供人

民币26百万元,并将根据投资协议额外提供人民币7百万元。余额人民币61,195,000元可

透过股东贷款作为财务资助。在签署最终协议时,该等财务资助可能构成上市规则第

14章及第14A章项下的交易。倘发生此情况,本公司承诺符合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

项下必要的通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诚如上文所述,本公司估计出资总额约为人民币94,195,000元(相当于约103,510,000

港元)。截至本公告日期,已如上文所述出资人民币26百万元(相当于约28.57百

万港元)。余额人民币68,195,000元(相当于约74,940,000港元)将透过动用所得款

项净额提供。


诚如「配售事项之其他理由及裨益」一节所述,本集团致力节省现金资源以巩

固其核心汽车业务,尤其是鉴于地缘政治形势的转变。尽管如此,市场对广州

晶鸿所提供的产品需求殷切,加强本集团推行此计划的信心。因此,本集团已

作出策略性决定,加快发展广州晶鸿的第二阶段生产线。为确保该项目得以继

续顺利进行,董事会决定进行配售事项,以解决广州晶鸿的融资需要。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希望提供广州晶鸿目前在建生产线首阶段工程的最

新进展。所有主要设备已成功交付、安装及进行彻底测试,以确保其符合最佳

性能标准。

此外,广州晶鸿已向潜在客户提供样品以供评估。于收集客户的意见(本集团

预期客户的意见正面)后,广州晶鸿将迈向量产。该过渡将需要额外资本投资

人民币27.3百万元(相当于约30百万港元)以采购所需原材料及抛光设备。

鉴于目前的进度,本集团预期生产设施将于2025年7月完成,而首批铌酸锂薄

膜(晶片)预计将于2025年8月开始生产及交易。

产品需求

董事欣然宣布,截至本公告日期,广州晶鸿已获得三家国内企业的不具约束力

意向。该发展令广州晶鸿初步可生产50,000片铌酸锂薄膜(晶片)。对广州晶鸿

的样品进行测试后,双方将签订最终协议。该等协议预计将于2025年第三季度

落实,产品交付及交易完成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为本集团带来收入。

管理专业知识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2月14日的公告所披露,董事并不具备经营晶片生产

业务所需之专业知识。尽管如此,董事会谨此强调已采取积极措施处理问题,

包括委聘王先生、朱治农先生(「朱先生」)及沈旭铭先生(「沈先生」,统称「创始

人」)为项目公司之主要管理团队。有关创始人之履历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

为2025年2月14日之公告。


资金需求

诚如上文所述,对广州晶鸿之注资已于初始阶段全数拨作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设备及装修。因此,余下资金不足以支付租金、水电费及购买原辅材料等

必要开支。

根据广州晶鸿之财务预算预测,于2025年下半年,租金、水电费、原材料库存等

总支出预计约为人民币18.2百万元(相当于约20百万港元)。此外,为提高生产能

力,必须购置一台抛光机以作为企业资源规划系统初始阶段一部分,预计将耗

资人民币9.10百万元(相当于约10百万港元)。因此,经考虑瑞标科技之人民币4

百万元出资将拨作一般营运开支(包括员工工资及其他必要开支),获得额外的

人民币27.30百万元(相当于约30百万港元)资金对于满足该等要求至关重要。

此外,为满足对铌酸锂薄膜(晶片)日益增加之需求,本集团计划于2025年增建生

产设施,作为第二阶段一部分。起初,如本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之公告所述,

预计预算人民币10百万元足以应付此发展阶段。然而,经审阅承建商投标及评

估首阶段建筑成本后,本集团管理层估计将需要合共人民币40.9百万元(相当

于约44.94百万港元)。

因此,第二阶段所需资金总额将达人民币36.4百万元(相当于约40百万港元),

其中将按下列方式分配:

(i) 约人民币12.7百万元(相当于约14百万港元)用于购置一台新抛光机及一台

倒角机;

(ii) 约人民币2.73百万元(相当于约3百万港元)用于购置两台新削薄机及两台

新研磨机;

(iii) 约人民币5.46百万元(相当于约6百万港元)购买三台新切割机;

(iv) 约人民币7.28百万元(相当于约8百万港元)购买两台新测试机;

(v) 约人民币5.46百万元(相当于约6百万港元)购买数台新增晶及发黑机;及

(vi) 约人民币2.73百万元(相当于约3百万港元)购买新电脑及辅助设备。


就余下人民币4.5百万元(相当于约4.94百万港元)而言,本公司计划以下列方式

作出投资:

(i) 约人民币2.64百万元(相当于约2.9百万港元)将用作聘请技术专家,以加强

研发工作;

(ii) 约人民币910,000元(相当于约1百万港元)将用于租用外国合作厂房设备,

其乃进行技术测试所必需;

(iii) 约人民币819,000元(相当于约900,000港元)将用于采购营运所需之辅助材

料;及

(iv) 约人民币127,400元(相当于约140,000港元)将用于支付生产员工工资。

指定用于第二生产阶段之所得款项净额预期将于2026年上半年动用,而余下款

项分配将于2025年动用。

本集团预期第二阶段生产设施将于2026年第一季度完成,而铌酸锂薄膜(晶片)

预期将于2026年第四季度开始生产及交易。

集资计划

根据本公司之公告,第二笔注资人民币7百万元预计将于2025年第三季度利用

内部资源进行。董事谨此提供最新资料,表示预期是次注资之条件将按计划达

成。然而,鉴于本集团管理层有意保留现有现金资源用于汽车业务,本公司拟

透过股本融资筹集资金,以应付该等额外资金需求。

分配所得款项净额至晶片生产业务

本公司拟分配74.94百万港元,以财务资助方式支持晶片生产业务。

诚如上文所述,本公司计划从所得款项净额中额外投资人民币27.3百万元(相

当于约30百万港元),以提升其生产线第一阶段。该等资金之贡献概述如下:

(a) 人民币7百万元(相当于约7.69百万港元)将按投资协议所述,将拨作第二笔

贷款相关责任的资金;


(b) 人民币9.1百万元(相当于约10百万港元)将用作购买新进口晶圆研磨设备;

(c) 人民币9.1百万元(相当于约10百万港元)将用于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材

料及消耗品,包括钻石丝、抛光液、研磨液、网印胶及发黑胶;及

(d) 余下人民币2.1百万元(相当于约2.31百万港元)将用作日常营运开支,包括

企业资源规划系统、租金及电费。

有关余下人民币40.9百万元(相当于约 44.94百万港元)的分配(分配予生产线第

二阶段),请参阅上文「资金需求」分节概述的详情。

AEM业务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9月25日之通函所述,约17.07百万港元将拨作成立合

资企业发展AEM业务。经考虑到有关资料,董事谨此就AEM业务作出澄清及提

供最新资料。

合资企业之最新情况

董事谨此概述有关成立合资企业的事件时间表及其截至本公告日期的现况,

概述如下:

(i) 于2024年6月26日,本公司与HYD Capital Limited(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

成立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备忘录,当中列明成立

合资企业的基本条款。其后,双方提交注册成立申请,订明本公司的全资

附属公司SEV New Energy Company Limited将持有合资企业51%的所有权,而

HYD Capital Limited则持有49%的所有权;

(ii) 于2024年7月18日,合资企业AIMI Investments Limited(「AIMI Investments」)正

式注册成立;

(iii) AIMI Investments注册成立后,本公司与HYD Capital Limited于2024年8月至2024

年11月期间展开磋商,以解决项目的资金需求。磋商重点为各方出资的分

配、相关时间表及上市规则的影响;


(iv) 于磋商期间,据了解HYD Capital Limited的部分出资将包括以实物形式提供

的资产或技术知识。为确保该项出资之合法性,本公司要求进行估值,以

准确评估该等资产或技术知识之价值;

(v) 基于讨论结果,南通禾帆面临紧急的资金需求,因项目时间关系,无法等

待本公司完成必要的估值及合规程序。与此同时,本公司同意,只有在AEM

电解槽系统的开发准备就绪可作测试,并能证明推出该系统的可行性时,

方会作出任何出资。因此,双方同意终止合资企业安排。南通禾帆将寻求

其他融资方案,以支持该项目的持续发展;

(vi) 于2024年底,执行董事金哲辉先生促成本公司与独立第三方最终拥有的

实体Infinity Energy Solutions Ltd.(对参与项目投资有浓厚兴趣)之间的介绍。

其后,本公司完成将其于AIMI Investments的51%股权转让予Infinity Energy

Solutions Ltd.(「股权转让」);

(vii) 于2025年1月,因应南通禾帆的财务要求,并经全面评估投资风险及回报

后,本公司同意向Infinity Energy Solutions Ltd.提供债务融资,以获得利息回

报。该笔资金将分配予南通禾帆,并将以股权质押作抵押;

(viii) 于2025年1月24日,本集团向Infinity Energy Solutions Ltd.提供总值17百万港元

之财务资助(「财务资助」)。该安排之年利率为7%,到期日为2026年1月23日。

作为是次融资之条件,Infinity Energy Solutions Ltd.已抵押于AIMI Investments

51%之股权作为抵押品。截至本公告日期,未偿还贷款结余为5百万港元,

其中12百万港元已偿还予本集团;

(ix) 于2025年5月,AIMI Investments管理层提供了AIMI电解系统的最新发展情

况。彼等已汇报取得重大进展,且已成功制作系统原型进行测试;及

(x) 于2025年5月22日,Infinity Energy Solutions Ltd.与本公司签订不具法律约束力

的谅解备忘录,当中概述本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及估值以评估AIMI集团的

开发进度及价值的意向。此过程将有助于促进及厘清潜在投资的条款。


本公司谨此进一步澄清,由于财务资助及股权转让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

市规则第14章)均低于5%,因此财务资助及股权转让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

项下的须予公布交易。

以下为AEM业务之详情概要。

AIMI集团之股权架构

AIMI集团之股权架构由四家公司组成:(i) AIMI Investments Limited、(ii) Aurora

Hydrogen Energy Limited、(iii)江苏凯辰能源有限公司,及(iv)南通禾帆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南通禾帆」):

(i) AIMI Investments Limited

AIMI Investments为一间于2024年7月18日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AIMI Investments由Infinity Energy Solutions Ltd.

及HYD Capital Limited分别拥有51%及49%权益。

(ii) Aurora Hydrogen Energy Limited

Aurora Hydrogen Energy Limited为一间于2024年8月26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Aurora Hydrogen Energy Limited由AIMI

Investments全资拥有。

(iii) 江苏凯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凯辰能源有限公司为一间于2024年9月24日在中国成立之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江苏凯辰能源有限公司由Aurora Hydrogen Energy

Limited全资拥有。

(iv) 南通禾帆

南通禾帆为一间于2024年6月17日在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

期,南通禾帆由江苏凯辰能源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南通禾帆为AIMI集团之主要营运附属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南通禾帆专

门销售先进AEM水电解产氢设备。其主要产品包括多种AEM水电解系统、

AEM电解槽系统及AEM水电解单槽测试装置。


有关南通禾帆之财务资料

根据南通禾帆截至2025年5月31日之最近期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南通禾帆之总

资产约为人民币10.5百万元,资产净值约为人民币10.3百万元。值得注意的是,

该等总资产中约人民币7.94百万元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而其余资金则指与

生产线相关的物业、厂房及设备及垫款。

截至本公告日期,南通禾帆正在初步建设50立方米工业级AEM电解槽生产线。

因此,其业务营运尚未开始。

发展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期,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本公司欣然

报告,南通禾帆已完成50立方米AEM电解槽的研究、设计及开发的原型阶段。

于成功试产及测试并获得满意结果后,南通禾帆将著手推出AEM电解槽。其致

力于实现建造400台AEM电解槽(每台容量为50立方米)之中期目标。

该计划将分三个不同阶段实施,以确保整个过程之效率及成效:

(i) 第一阶段包括完成最多10套50立方米AEM电解槽原型,用于产品测试,为

正式量产作准备。

生产每个AEM电解槽原型所需的预算估计约为人民币2.73百万元。以下为

生产一套原型相关的预计成本明细:

(a) 预计采购生产膜电极所需的原材料及部件成本约为人民币200,000元;

(b) 购置生产电解槽所必需的辅助系统,估计约为人民币300,000元;

(c) 采购用于组装的原材料及部件,包括AEM膜、金属部件及密封部件,

预计成本约为人民币230,000元;及


(d) 固定营运开支的分配,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水电消耗、装修费用、

电缆及设备安装费用,估计约为人民币2百万元。

因此,制造10套50立方米AEM电解槽原型,预计总投资为人民币27.3百万

元(相当于约30百万港元)。

(ii) 第二阶段旨在完成每年40套50立方米AEM电解槽之量产试验,预算为人民

币36.4百万元(相当于约40百万港元)。

由于规模经济,每套AEM电解槽原型的量产预算估计将修订为约人民币

910,000元。以下是生产一套原型相关的预计成本明细:

(a) 采购生产膜电极及电解槽所需的原材料、组件及辅助系统,估计总额

约为人民币500,000元;

(b) 采购用于组装的原材料及部件,包括AEM膜、金属组件及密封组件,

预计成本约为人民币230,000元;及

(c) 固定营运开支的分配,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水电消耗、装修费用、

电缆及设备安装费用,估计约为人民币180,000元。

因此,制造40套50立方米AEM电解槽原型,预计总投资为人民币36.4百万

元(相当于约40百万港元)。

(iii) 第三阶段为建立年产400台50立方米AEM电解槽生产线,初步预算为人民

币200百万元(相当于约220百万港元)。

根据目前的进度,50立方米电解槽预计将于2026年初正式投产。

倘认为有必要扩展至第三阶段,融资将主要来自南通禾帆所产生的利润,辅以

有担保银行贷款,必要时以设备作为抵押。


管理专长

董事承认其缺乏经营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然而,倘若投资继续进行,本集团

计划与AIMI集团(定义见下文)的现有股东正式订立股东协议。该协议将概述本

集团对该业务实施控制的具体权利,并设定条件,要求主要管理人员(特别是

陈亦呈先生、孔祥彬先生及姚宏先生,彼等亦为创始人)于预定期限内留任。该

策略旨在确保营运顺利,符合本集团的策略目标。

以下为陈亦呈先生、孔祥彬先生及姚宏先生各自的履历详情:

(i) 陈亦呈先生担任AIMI集团主要附属公司南通禾帆的法定代表。陈先生毕

业于加拿大圣玛丽大学,拥有近十年大型能源项目管理经验。彼之专业背

景包括于能源领域的上市公司任职,其中包括一家著名的能源技术公司

及一家新能源控股公司。于彼先前职务中,陈亦呈先生主要负责各种能源

项目的投融资规划及运营优化,包括光伏电站、储能系统及电池交换站。

彼于众多重点项目的成功实施过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凭借其深刻

的行业洞察力、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陈亦呈先生于

能源项目管理领域展现卓越的领导才能和远见卓识。

(ii) 孔祥彬先生担任南通禾帆的研发总监。彼为一名经验丰富的研发工程师,

拥有南开大学硕士学位。孔祥彬先生拥有丰富的材料研发背景,专长于电

催化领域,并于该领域发表6篇SCI研究论文,贡献良多。此前,孔祥彬先生

于Yageo Electronics (China) Co., Ltd.担任片式电阻研发及可靠性实验室主任。

目前,孔祥彬先生领导AEM电解槽研发项目,专注于三个关键技术方面:

催化剂设计、膜电极制程优化及电解槽结构优化。彼之专业知识及领导才

能对推动公司的研究计划及技术创新发挥重要作用。


(iii) 姚宏先生现任南通禾帆发展副总监。彼为一名高级结构设计工程师,毕业

于齐齐哈尔大学。姚宏先生于攻读硕士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于化学工程

领域的知名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姚宏先生于化学及结构工程设计

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曾于北京理工大学附属研究所有效领导项目

团队。于其领导下,AEM电解器的核心技术研究取得重大进展,由科学探

索过渡至工业应用。该工作涵盖结构设计、系统整合以及氢生产配套设备

开发的完整过程。作为其团队工作的直接成果,成功开发多项核心专利技

术。

投资计划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5月22日之公告所述,本公司表示独立估值师已对AIMI

集团之市值进行初步评估。该评估采用收入法及贴现现金流量法,估计价值不

少于200百万港元。

为确保AIMI集团市值之准确性,本公司将进行财务及法律方面之全面尽职审

查。此外,本公司将审阅AIMI集团编制之预测及其基本假设。本公司亦将聘请

另一专业估值师进行第二次估值。该估值旨在确认市场价值,其可能有助于确

定AIMI集团之合适认购金额。

预期计划投资将透过认购AIMI Investments Limited之新股份进行,旨在为AIMI集

团注入新资本以进行发展计划。经过最近与AIMI Investments股东的讨论,本公

司打算于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后,取得AIMI Investments至少 50% 的股权。此外,

倘投资继续进行,本公司计划任命AIMI Investments董事会的大多数代表。该策

略性决定将确保认购资金由本公司管理,并按照既定目标使用。此外,此举亦

能监督其后作出的所有财务及商业决策,确保勤勉尽责。该方法旨在透过全面

监控,将投资风险降至最低并保护投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本公司所收购最

终股权将视乎即将进行之估值及与AIMI集团股东磋商之结果而定。


预期对AIMI集团的潜在投资将于二零二五年下半年落实。倘本公司选择不对

AIMI集团进行投资,或投资金额低于所得款项净额的指定数字,本公司可能探

讨向 AIMI 集团提供财务援助的方案。该援助将受特定条件规限及资金运用的

监督,以确保本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或者,本公司可分配可用资金作为

现金储备,以加强本集团现有的汽车业务。

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就潜在投资AIMI Investments Limited达成正式协议。倘有

任何有关该项投资之最新资料,或该项投资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所界定之须

予公布交易,本公司将根据适用上市规则尽快刊发公告。

分配所得款项净额至AEM业务

本公司拟分配70百万港元至AEM业务。其中约60百万港元指定用于支付AIMI

集团潜在投资之相关代价,及10百万港元指定透过股东贷款向AIMI集团提供

额外财务支持。该等资金将由南通禾帆用作生产线第一及第二阶段建设之预

算,详情载于上文「发展计划」一节,特别是在第二阶段生产将提供人民币10百

万元的财务支持。

本公司向AIMI集团提供人民币10百万元的财务支持,在签署最终协议时,该等

财务支持可能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项下的交易。倘发生此情况,本

公司承诺符合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项下必要的通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

定。

预期分配至AEM业务之所得款项净额将于2025年全数使用。

美发产品业务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5月26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集团最新业务发展之

自愿更新(「自愿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自愿公告所界定者

具有相同涵义。

于2025年5月26日,本集团订立三份最终协议:

(i) 商标许可协议,授予本集团「Groland」商标(「商标」)之全球独家使用权;


(ii) 黎姿独家授权协议,该协议向本集团提供XTP-016许可权的独家许可及再

许可权;及

(iii) 晶泰独家授权协议,该协议向本集团提供XTP-118许可权的独家许可及再

许可权。

有关商标及生发产品之资料

商标正式注册于深圳黎姿瑞雅名下。截至本公告日期,与商标相关之生发产品

(特别是使用XTP-016许可权开发之第一代产品(「第一代产品」))已推出市场。该

等产品主要通过信誉良好之网上购物平台销售,包括抖音电商平台及微信有

赞微商城。

第一代产品包括生发精油、洗发水及头发营养补充胶囊。本集团计划开发新产

品系列,称为「第二代产品」。此新产品系列将以第一代产品之核心成分(特别

是环肽XTP-016)为基础,并加入XTP-118许可权授权的额外环肽XTP-118。该项策

略性计划旨在活化毛囊干细胞、促进头发再生及促进头发生长,以大幅提升产

品解决脱发问题之成效。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截至本公告日期,深圳晶泰

科技有限公司为XTP-016及XTP-118许可权之注册拥有人。

业务计划

在成功推出第二代产品前,本集团拟实施一项全面计划,以大量生产及向市场

分销第一代产品。

为生产第一代产品,本集团主要向全球及国内知名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取得原

材料后,本集团选择性地与具规模之ODM/OEM供应商合作,按其特定要求进行

生产。

本集团策略性地计划透过结合线下及线上渠道之全面销售网络推销其产品。

线下渠道包括(i)向医疗美容机构及植发诊所销售;(ii)向高级美容零售店销售;

及(iii)透过线下分销商销售。线上渠道旨在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包括抖音电商

平台、淘宝天猫旗舰店、小红书种草及各种私域流量池。


截至本公告日期,第二代产品之开发目前已步入正轨。产品定位及配方设计经

已完成。根据目前进度,预计第二代产品将于2025年9月正式推出。第二代产品

初期将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在海外市场进行线上及线下销

售。

管理专业知识

本公司深悉董事会缺乏管理美发产品业务营运所需之专业知识。为弥补不足,

本集团已委聘在该领域拥有丰富专业知识之黎林先生(「黎先生」)。黎先生之履

历如下:

黎先生持有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并拥有基金从业员资格证书。黎先生具

有强固之市场道德,在一级及二级市场投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尤其是在消费

品行业。其背景包括在生物科技及健康消费品行业之创业及早期项目孵化方

面之重要专业知识。尽管黎先生并无生物科技或市场营运背景,惟彼于公司管

理、产品开发及营销方面拥有巩固技能。特别是,黎先生为与上下游重要合作

伙伴合作之主要投资者及参与者,包括深圳晶泰、杭州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黎姿瑞雅。彼之专业知识对于促进及协调与该等机构之合作关系至关

重要。

黎先生对发展本集团之生发项目至关重要。黎先生于深圳晶泰之早期阶段便

已作出投资,并与管理团队,尤其是研发部门建立深厚关系。彼之贡献对于推

动生发原料之开发及确保本集团产品计划之有效进展至关重要。此外,黎先生

之参与预计将显著加强与深圳晶泰及其他潜在研发机构之合作,以更高效率

促进产品迭代及升级。彼于深圳晶泰之早期投资使其于团队发展及管理体系

设计中发挥不可或缺作用。

本公司深信黎先生能有效整合各持份者之资源,并促进稳健关系。其专业知识

将有助本集团建立一个全面框架,以管理美发产品业务增长项目及有效协调

营运团队。

除黎先生之管理外,深圳晶泰亦承诺透过定期检讨为本集团业务提供持续支

援,以协助本集团达致及提升既定之销售目标。


深圳晶泰之持续支持

凭借与本集团的合作关系,深圳晶泰将在以下方面提供持续支持:

(i) 积极对创新生发机制进行科学探索,开发针对该等目标之新分子,并进行

临床疗效及安全性测试,以促进下一代产品之发展;

(ii) 协助强化及优化现有产品配方;

(iii) 合作进行各种以专业为重点之推广活动,包括学术推广及协调线上与线

下之营销工作;及

(iv) 在促进积极合作同时,充分整合及共享深圳晶泰与生发及日化相关之政

府、商业及财务资源。

深圳晶泰承诺于黎姿独家授权协议及晶泰独家授权协议的期限内向本集团提

供持续支持。于该等协议完成后,本集团计划建立一个包括利润分享机制的合

作协议。该战略举措旨在确保项目能按预定计划成功并高效执行。

分配所得款项净额至美发产品业务

本公司拟分配95.59百万港元至美发产品业务。以下为所得款项用途之详尽明

细:

(i) 约5.76百万港元将拨作支付商标许可协议项下之许可费。根据商标许可协

议,第一期许可费合共人民币400,000元(相当于约440,000港元)须于2025年5

月31日或之前支付。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支付该笔第一期款项,

导致商标许可目前无效。然而,本公司与授权人已相互同意,该笔第一期

付款将于完成后处理。因此,授权人将不会因本公司延迟支付该款项而追

究本公司的责任;

(ii) 约17.28百万港元将拨作支付黎姿独家授权协议项下之许可费。根据黎姿

独家授权协议,第一期许可费合共人民币1.2百万元(相当于约1.32百万港

元)须于2025年5月31日或之前支付。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支付该

笔第一期款项。然而,本公司与授权人已相互同意,该笔第一期付款将于

完成后处理。因此,授权人将不会因本公司延迟支付该款项而追究本公司

的责任;


(iii) 约37.44百万港元将拨作支付晶泰独家授权协议项下之许可费。根据晶泰

独家授权协议,第一期许可费合共800,000美元(相当于约6.2百万港元)须于

2025年5月31日或之前支付。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支付该笔第一期

款项。然而,本公司与授权人已相互同意,该笔第一期付款将于完成后处

理。因此,授权人将不会因本公司延迟支付该款项而追究本公司的责任;

(iv) 约15百万港元将用作采购生产生发产品所需之原材料。

在管理团队对第一代产品之市场销售表现进行全面业务预测评估后,本

公司为第一代产品及第二代产品制定合计人民币300百万元之销售目标。

预计在2025财政年度将达到人民币50百万元,而预计在2026财政年度将达

到人民币250百万元。该目标包括同时销售300,000套第一代产品及第二代

产品。

每套产品将包括一种生发精油、一种洗发水及一粒营养补充剂。第一代产

品及第二代产品之每套产品之估计总生产成本约为50港元,包括与原材

料、配方加工及外包装设计有关之费用。因此,达至销售目标之估计成本

约为15百万港元。

(v) 约12百万港元将用作估计仓储及快递物流成本。

该产品将透过跨境采购引入中国市场,当中涉及使用保税仓储及快递物

流服务。预期每套产品之仓储及物流成本为40港元。为达到300,000套之目

标销售量,预计总成本约为12百万港元。

(vi) 余下约8.11百万港元将用于网上平台之营销及宣传工作。其包括支付予抖

音电商平台、淘宝天猫旗舰店、小红书种草之款项,分配至各平台之平均

投资额约为2.7百万港元。

分配至美发产品业务之所得款项净额预计将于2026年上半年悉数动用。


分配其他所得款项净额

本公司拟分配(i)所得款项净额约47.81百万港元用作支持市场营销计划;及(ii)

所得款项净额约95.62百万港元用作一般营运资金。以下为所得款项用途之详

尽明细:

市场营销计划

在用于市场营销计划之所得款项总额中,(i)约23.90百万港元将用作扩展本集

团之销售渠道。此举涉及增聘电子商贸销售人员以提升本集团之线上影响力

及增加其在广告方面之投资,并从电子商贸及社交媒体平台购入各种服务包;

及(ii)约23.91百万港元将用作本集团品牌、服务及产品之营销活动。其将包括举

办线下活动,如彩妆秀及产品发布会,以进一步推广本集团之产品及与目标受

众接触。

董事谨此澄清,30%(约14.34百万港元)及70%(约33.47百万港元)资金指定用于市

场营销计划,分别与本集团的汽车业务及晶片生产业务有关。本集团计划将其

汽车业务扩展至数个亚洲市场,包括泰国。此项扩展将需要额外资金支持有效

的销售及市场推广工作,这对建立强大的业务网络至关重要。此外,由于晶片

生产业务现正处于起步阶段,本集团明白增加市场占有率对长远持续发展的

重要性。因此,本集团计划分配更多资源进行销售及市场推广工作,以支持该

分部的增长及发展。预计资金将于2026年第二季度或之前全数动用。

一般营运资金

就一般营运资金而言,分配如下:(i)约19.12百万港元将指定用作租金成本、董

事酬金及员工开支;(ii)约62.16百万港元预留用作将本集团的汽车业务网络扩

展至泰国。该总金额中70%(约43.51百万港元)将投资于购买额外的电动汽车,

以提高租金收入;其余30%(约18.65百万港元)将用作设立设施以改善客户支援

及购置维修保养所需设备,以配合汽车车队的扩展;及(iii)约14.34百万港元将

用作日常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及专业费用、顾问服务及其他行政开支。


董事谨此宣布,本集团致力于年内(即完成后十二个月期间内)物色潜在并购或

策略投资目标。倘找到合适目标,本集团或会考虑将部分目前分配至汽车业务

之现金资源重新分配,以满足业务发展或投资机会相关之资金需求。在此情况

下,本公司将根据相关上市规则刊发正式公告,以披露所得款项净额用途之任

何变动。此外,倘该等行动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及╱或第14A章产生影响,则本

公司将确保遵守上市规则载列之所有必要通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程序。

董事希望就本集团在泰国的策略性计划作出澄清。为扩大其市场占有率,本集

团计划增订电动车,以应付区内日益增加的需求。董事相信,维持稳健的现金

资源储备将为本集团提供所需的灵活性,以迅速及有效地应对日后业务发展

可能出现的任何资金需求。

董事谨此澄清,本集团的现金资源目前维持在附属公司层面,并指定用于业务

经营。随著本集团持续扩张,尤其是在汽车行业、物化晶片生产业务及美发产

品业务方面,预计将产生额外的管理及行政开支。因此,鉴于持续扩张工作,

本集团计划分配更资金以有效应付该等需要,同时继续支持我们的增长计划。

预计资金将于度2026年第二季度或之前全数动用。

董事谨此澄清,除可能需要财务或策略投资者支持或合作进行业务发展计划

以提升本公司价值的情况外,本公司并无计划于未来12个月内缩减规模、停止

营运或出售任何现有业务。若出现上述情况,本公司可能需要考虑剥离特定营

运附属公司的部分股权。然而,倘若考虑分拆出售,董事将确保本公司保留对

本集团营业额有重大贡献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至少50%的控制权。

此外,董事谨此强调,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计划或决定缩减、终止或

出售其现有业务。


配售事项之其他理由及裨益

董事谨此宣布,于决定是否进行配售事项时,董事会已考虑以下关键因素:

(i) 董事已考虑与贸易限制有关之不确定性,贸易限制对减少汽车行业订单

之客户构成挑战。尽管本集团大部分收入来自新加坡,惟美国贸易限制可

能增加供应商成本及扰乱供应链,可能提高产品价格及限制存货。该不确

定性亦打击消费者对奢侈品(包括汽车)之购买意欲。

为应对该等挑战,董事专注于积极规划及发掘 具一定回报的商机,以维持

长远财务表现。本集团管理团队正物色人工智能及清洁能源等增长行业

之投资机会,并在采取进一步措施前进行彻底分析,以支持知情决策;

(ii) 董事全面审阅本集团之现有现金资源。据悉,所有该等资金已分配至本集

团之现有汽车业务。此项审慎分配可确保本集团作好准备应付不可预见

之情况,保障营运持续性。倘本公司决定继续进行投资并期望获得回报,

则必须筹集额外资金;

(iii) 董事全面审阅2025年1月至配售协议日期之股份收市价表现。董事注意到

股份收市价于2025年5月达至高峰。经与配售代理讨论后,董事认为将配售

价定于每股4.30港元乃对本公司有利;

(iv) 在议决配售事项前,董事会已考虑其他集资方法,包括银行借贷、供股及

公开发售。董事认为,配售事项通常为较适合筹集额外资金之方案,原因

如下:

(a) 与供股或公开发售相比,配售事项所需之文件通常较少;

(b) 一般而言,安排配售事项所需时间较供股或公开发售为短,通常为三

星期,而供股或公开发售则需时三个月;及

(c) 由于近期股份收市价大幅波动,本公司于寻找包销商时面对挑战。


此外,由于缺乏主要股东,股东参与存在不确定性。于评估债务融资方案

时,应注意以下几项关键因素:(i)进行债务融资可能导致财务成本增加及

资本负债水平上升,从而对本集团造成额外之财务压力;(ii)债务融资通常

涉及资产及╱或证券抵押,其可能限制本集团有效管理及调配其资产的能

力,从而限制营运灵活性;及(iii)过程通常涉及大量尽职调查及磋商,因此

要以可接受之融资成本及有利条款及条件取得借款既不明朗又费时。

经考虑上述因素后,董事认为配售事项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

利益。

更改供股所得款项用途

兹提述本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就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股份获发四(4)

股供股股份之基准进行供股(「供股」)而刊发之供股章程(「供股章程」)。除另有

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供股章程所披露,经扣除本集团应付之所有估计开支,并假设供股获悉数

接纳且于记录日期或之前不会配发或发行新股份后,本公司将收取之供股所得

款项净额预计最多约为170.68百万港元。董事计划将使用有关所得款项如下:

(i) 约70.0%或119.48百万港元将用于将本集团之汽车业务网络扩展至泰国;

(ii) 约10.0%或约17.07百万港元将用于发展AEM业务;

(iii) 约10.0%或约17.07百万港元将用于扩大本集团之销售及服务网络以及营

销,并提升品牌知名度;及

(iv) 约10.0%或约17.06百万港元将用作本集团一般及企业行政用途,包括但不

限于董事薪酬、工资及薪金、对外销售佣金、法律及专业费用以及租金开

支。

由于「AEM业务」一节「合资企业之最新情况」分节所述之原因,本公司已完成

股权转让。及后,本集团修订其投资策略,由以股本为基础的方式改为以债务

为主导之方式。因此,本公司利用供股所得款项向Infinity Energy Solutions Ltd.提


供17百万港元之财务资助。根据供股章程,该等所得款项原先拟透过于一间合

资企业之股本投资发展AEM业务。因此,供股所得款项之分配已如上文所述作

出调整(「更改所得款项用途」)。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供股所得款项用途并无其他变动。董事会认为上述更改所

得款项用途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营运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且符合本公司及

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不遵守上市规则

董事谨此澄清,就更改所得款项用途通知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之疏忽乃

出于无心之失。董事会对AEM业务投资持续性之性质有所误解,导致遗漏根据

适用上市规则作出披露。因应此事,本公司已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日后不会

出现类似情况。

补救行动

董事会谨此对无意间违反上市规则表示衷心遗憾。董事会谨此澄清,此疏忽并

非蓄意而为,董事会承诺会毫无保留地向公众提供有关更改所得款项用途之

所有相关资料。为防止日后出现类似情况,本公司已实施以下补救措施:

(a) 本公司已为财务部门的员工提供培训,并将继续加强培训,以巩固他们对

上市规则下持续责任之现有认识;

(b) 在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之协助下,本公司进一步了解导致所得款项用途

变更之情况,并加强彼等理解,及早识别预期触发上市规则公告规定之情

况及潜在问题,以避免该等事宜再次发生;

(c) 本公司已于截至本公告日期传阅有关上市规则下持续责任之详细指引;

(d) 本公司将就合规事宜与内部法律及合规部门更紧密合作;并将于适当及

必要时,在进行任何潜在企业行动前咨询其他专业顾问。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等公告所载之所有其他资料维持不变,并就所有目的而

言继续有效。本公告为该等公告之补充,应与该等公告一并阅读。

承董事会命

冠控股有限公司

联席主席兼执行董事

陈率堂

香港,2025年7月11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陈率堂先生、Zhang Xiaoyang先生、黄慧敏

女士、孟禧臻女士及金哲辉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周永东先生、谭日健先生

及吴庆先生。

就本公告而言,人民币金额乃按1港元兑人民币 0.91元及美元金额按1美元兑

7.75港元换算为港元。该兑换率仅供说明之用,不应视为人民币及美元可按该

兑换率或根本不可兑换为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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