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84 永旺 委任代表表格: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格
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2)
,
(地址为)
为永旺(香港)百货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东,兹委任
(附注3)
股东特别大会主席或 ,
其地址为
或(如其未能出席) ,
其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定于2025年7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时正假座香港新界
荃湾青山公路388号中染大厦26楼7-11室的会议室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以
本人╱吾等名义就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在须修订或毋须修订之情况下)按照以下指示投票表决:
与本代表委任表格 有关之股份数目(附注1) |
---|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4) | 反对(附注4) |
---|---|---|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经修订年度上限(定义及描述见通函);及 (b) 追认、确认及批准就实施主许可协议、主服务协议及ATV China主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以及其项下拟进行 交易的综合年度上限作出的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所订立的 全部文件或契据,并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就实施主许可协议、 主服务协议及ATV China主服务协议及╱或其项下拟进行的 交易及╱或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综合年度上限作出其可能全 权认为必要、恰当或适宜的一切行动及事宜,签立全部有关 文件或契据及采取一切有关措施,以及作出及同意董事认为 必要或恰当的变更、修订或豁免事宜。」 | ||
2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主许可协议、主服务协议及ATV China主服 务协议,分别注有「A」、「B」及「C」字样的协议副本已提呈大 会,并经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连 同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综合年度上限(定义及描述见通函); 及 (b) 追认、确认及批准就实施主许可协议、主服务协议及ATV China主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以及其项下拟进行 交易的综合年度上限作出的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所订立的 全部文件或契据,并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就实施主许可协议、 主服务协议及ATV China主服务协议及╱或其项下拟进行的 交易及╱或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综合年度上限作出其可能全 权认为必要、恰当或适宜的一切行动及事宜,签立全部有关 文件或契据及采取一切有关措施,以及作出及同意董事认为 必要或恰当的变更、修订或豁免事宜。」 |
日期:2025年 月日 签署:
(附注5))
附注:
- 。如未有填上股数,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登记于 阁下名下之
本公司股份有关。
- 。
- ,请将「股东特别大会主席或」之字句删去,并在空栏内以正
楷填写所欲委任代表之全名及地址。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位以上代表出席,并代为
投票。当超过一位代表被委任时,该股东须指定每位代表所能行使之投票权比例。受委任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
东。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或反对上述决议案,请在适当栏内填上「✓」号。如 阁下未有指示代表如何投票,则代
表有权自行决定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或放弃投票。除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外,受委任之代表亦有权于大会上
就正式提呈之任何决议案酌情决定如何投票。
- 。如委任人为一公司,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盖上
公司印鉴,或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之人士签署。
- ,其中任何一位股东均可亲自或委任代表在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乃唯
一有权投票者。倘多过一位该等联名登记股东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时,则于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最首位者,
方有权就该等股份进行投票。
-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
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
- ,本代表委任表格所用词汇的涵义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14日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的通
函内所界定者相同。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
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吾等可能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作该等用途的代理人、承
包商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有关方或其他与该等用途有关以及
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各方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
地址将就履行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有关浏览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4) | 反对(附注4) |
---|---|---|
3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ATV主采购协议,注有「D」字样的协议副 本已提呈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 行的交易连同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ATV采购建议年度上限(定 义及描述见通函);及 (b) 追认、确认及批准就实施ATV主采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 交易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ATV采购建议年度上限作出的 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所订立的全部文件或契据,并授权任 何一名董事就实施ATV主采购协议及╱或其项下拟进行的交 易及╱或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ATV采购建议年度上限作出其 可能全权认为必要、恰当或适宜的一切行动及事宜,签立全 部有关文件或契据及采取一切有关措施,以及作出及同意董 事认为必要或恰当的变更、修订或豁免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