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3 万保刚集团 通函:发行新股份及本公司购回其本身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续聘核数师、宣派末期股息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中午十二

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又一村高槐路7号又一村花园俱乐部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

周年大会」),召开该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6页至第19页。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

代表委任表格亦随本通函附上。不论 阁下会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早将随

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

号舖,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得迟于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交回。填妥及交回随附

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

上投票。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

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

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方或其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

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MOBICON GROUP LIMITED

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13)

发行新股份及本公司购回其本身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续聘核数师、

宣派末期股息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 4

发行新股份及本公司购回之一般授权 …………………… 4

重选董事 …………………………………………. 5

续聘核数师 ……………………………………….. 10

宣派末期股息 ……………………………………… 10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 11

股东周年大会 ……………………………………… 11

投票表决 …………………………………………. 11

责任声明 …………………………………………. 12

推荐意见 …………………………………………. 12

附录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6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中午十

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又一村高槐路7号又一村花园

俱乐部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该大

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6页至19页

「董事会」指董事会

「购回授权」指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不超过有关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全部已发行股份10%之股份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不时修订之公司细则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公司法」指不时修订的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本公司」指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控股股东」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扩大授权」指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将根据购回授权购

回之任何股份数目加入根据股份发行授权可予配发

及发行之股份总数内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释 义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

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当

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份发行授权」指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

理(包括但不限于转售库存股份)不超过有关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全部已发行股份20%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现时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购⼂合并

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份」指公司细则授权本公司购回并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

(如有),就上市规则而言,包括本公司购回并持有或

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供于联交所出售的股份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MOBICON GROUP LIMITED

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13)

执行董事:

洪剑峰(主席)

杨敏仪(副主席兼行政总裁)

洪英峰

杨国梁

独立非执行董事:

叶富华

梁伟祥

古永康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主要办事处:

香港

九龙

新蒲岗

太子道东704号

新时代工贸商业中心7楼

敬启者:

发行新股份及本公司购回其本身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续聘核数师、

宣派末期股息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合理所需资料,以让 阁下投票赞成或反对将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普通决议案,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下列事项:

(i) 发行新股份及本公司购回其本身股份之一般授权;

(ii) 重选退任董事;

(iii) 续聘核数师;及

(iv) 宣派末期股息。

发行新股份及本公司购回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现征求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授予董事股份发行授权,据此,本公

司可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数目(包括但不限于转售库存股份)上限为有关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20%。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及回购

任何股份及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200,000,000股股份计算,全面行使股份发

行授权(并无由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如有)数目所扩大)可使本公司发行

最多40,000,000股股份。股份发行授权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授出。董事谨此声

明,彼等并无即时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之计划。股份发行授权授权董事配发、

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授权期间由有关普通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获通

过起至以下最早时限为止:(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ii)股东于本公

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作出撤销或修订之日;或(iii)法规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

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


董事会函件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作为第一上市市场之公司于联交所购回本身的证券,

惟须遵守若干限制。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

购回授权,以(其中包括)购回最多本公司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本之

10%。此外,受限于通过股份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提议,另一决议案

亦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以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于股份发行授权中加入本公司根

据购回授权不时购回的股份的面额总值。本公司须遵照上市规则所载规管该等股

份购回之有关规则,向股东寄发说明函件,函件内须载有所有合理所需资料,以

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授予购回授权时,能作出知情决定。该等资料载本通函

附录。

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及购回任何股份及按于最后实际可行

日期已发行200,000,000股股份计算,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可使本公司于授权期间内

购回最多20,000,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而授权期间由授出

购回授权之有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以下最早时限为止:(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结束时;或(ii)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作出撤销或修订之日;

或(iii)法规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

董事会注意到,上市规则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已予修订,为上市公司

引入灵活性以注销购回的股份及╱或采用框架以(i)允许购回的股份以库存方式持

有及(ii)规管库存股份的转售事宜。于上市规则的有关变化后,倘本公司根据购回

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可注销购回的股份及╱或将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惟须视

乎于股份购回之有关时间之市况及本集团资本管理需求而定。倘本公司以库存方

式持有股份,则以库存方式持有之股份之任何转售将受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8项

普通决议案所规限及根据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及规例进行。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向股东提供一切合理所需资料,致使股东就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本通函附录载

有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说明文件。

重选董事

董事洪英峰先生(「洪先生」)、梁伟祥博士(「梁博士」)及叶富华先生(「叶先生」)

须根据公司细则之规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彼等各自均符合资格并愿意

重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重选的董事履历如下:

洪先生,61岁,执行董事

洪先生于二零零一年一月三十日获委任。彼负责本集团之管理与电脑及化妆

品零售业务发展工作。洪先生为本集团之创办人,于电子业累积逾38年经验。于

二零零一年,彼获提名为香港电脑商会之理事。此外,洪先生亦获选为深水埗工

商业联络委员会委员(二零二一至二零二三年度)。除担任本公司及本集团下列附

属公司之董事外,洪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

职务:

毅进易电脑有限公司、A Plus Computer Holdings Limited、光一系统(香港)有

限公司、毅创来集团有限公司、来思动有限公司、Mobicon (BVI) Limited、万保刚

代理有限公司、万保刚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脑博仕(香港)有限公司。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洪先生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任何其

他职位。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洪先生亦无持有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洪先生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中,拥有记录于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352条存置之登记册,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及上市

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已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及淡仓如下:

股份及一家相联法团股份之好仓

(i) 本公司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数目身分占已发行股本之百分比

26,990,000个人权益13.50%


董事会函件

(ii) 附属公司万丰来有限公司每股面值1.00港元之无投票权递延股份

数目身分占已发行股本之百分比

200,000个人权益20%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洪先生概无于股份或相关股份中

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其他权益。

洪先生与本公司订有一份执行董事服务合约,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计,

初步指定任期为三年。据此,洪先生并无收取任何年度酬金(包括花红),而有关合

约将继续生效,直至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为

止。洪先生之酬金乃经参考市场条款以及按彼之表现、资历及经验而厘定。洪先

生之酬金由董事会(或其指定委员会)酌情检讨,并于彼任职每满一年后由董事会

(或其指定委员会)厘定。此外,洪先生为本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洪剑峰博士之胞

弟、本公司副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杨敏仪女士之小叔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洪乐琳女士和洪乐天先生之叔父。除上文披露者外,洪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关连。


董事会函件

梁博士,61岁,独立非执行董事

梁博士于二零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梁博士乃合资格

会计师、特许秘书及特许管治专业人员,于会计、审计及财务管理方面累积逾38年

经验。彼持有法务会计及审计哲学博士学位、管理学哲学博士学位、教育管理博

士学位、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名誉会计学博士学位,金融与战略理学硕士学位、专

业会计硕士学位、国际与商业法法学硕士学位、企业管理研究生文凭、商学士学

位(主修会计)及法务会计文凭。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特许专业会计师、澳洲执业会计师公会、特许公司治理公会及香港税务学会之会

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以及英格兰及威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之

资深会员。梁博士亦为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客席讲师。梁博士现为AV策划推广

(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419)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H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股份代号:8416)之首席财务官。

根据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第B.2.3条,任期(即出任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超过九年)为厘定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其中一项因素,而再度委任独

立非执行董事须另行提呈决议案并获公司股东批准,方造作实。

虽然梁博士自二零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超过21年,但

由于梁博士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指引,董事会认为彼的长期出任并

不影响其独立性。梁博士亦独立于本公司的业务营运,且与本公司任何董事、控

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概无关系。梁博士不时向董事会提供独立意见,并于过去多年

继续紧守其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角色。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已考虑其对本公司的贡

献及服务,并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审视其专业知识、专业资格及其独立性,以决

定梁博士是否符合本公司提名政策的甄选准则。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均认为,梁

博士具备出任本公司董事所需之品格和诚信。因此,董事会认为梁博士属独立人

士,并建议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梁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函件

梁博士与本公司已签订委任书,而其委任并无指定之年期,惟其须根据公

司细则之规定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梁博士现时之董事袍金为每年

120,000港元,彼之董事袍金乃经参考市场情况以及梁博士之表现、资历及经验厘

定。除董事袍金外,梁博士不会享有任何其他酬金。梁博士之酬金由董事会(或其

指定委员会)酌情检讨,并于彼任职每满一年后由董事会(或其指定委员会)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梁博士过去三年间并无于其股份在任何香港或海外证券

市场上市之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亦无持有任何其

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

叶先生,66岁,独立非执行董事

叶先生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叶先生于金融

及行政界别拥有逾28年经验。叶先生最初于英国开始其职业生涯,其后加入一家

国际公司担任助理审计经理直至一九八九年。随后,叶先生于美国从事物业投资

及贸易业务,投身于商业领域。于二零零一年至二零一三年,叶先生加入香港一

家上市公司,担任公司秘书及公司董事长助理。于二零零零年,叶先生成立自己

的咨询公司,为于香港及海外成立的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叶先生于一九八一年获得伦敦大学学院数学学士学位。彼自一九八八年五月

起成为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彼亦为香港会计师公会非执业会员。

叶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

关系。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叶先生并无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股份

中拥有权益。

叶先生与本公司订立委任书,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计为期两年及自

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计额外两年,其任期须根据公司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

会上轮值退任。叶先生现时享有每年80,000港元的董事袍金。其董事袍金由董事会

参考现行市况、叶先生的职责、资历及经验而厘定。除董事袍金外,叶先生无权收

取任何其他薪酬。其酬金将于彼每任职满一年后由董事会(或其指定的委员会)酌

情检讨,并由董事会(或其指定的委员会)厘定。


董事会函件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叶先生过去三年间并无于其股份在任何香港或海外证券

市场上市之上市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位,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亦无持有任何其

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

此外,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其他事宜需股东垂注,亦无有关叶先生重选的

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续聘核数师

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国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本公司核数师

一职,惟合资格并愿意获续聘连任本公司核数师。

根据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之推荐意见,董事会建议续聘国卫为本公司于截至二

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核数师,任期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

止。董事会亦将提呈一项决议案,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下一年度之薪酬。

宣派末期股息

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有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全年业绩之公布中,本公司宣布,董事会已议决建议向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一日(星期四)名列于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0.25港仙。待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批准派付有关末期

股息的决议案后,预期末期股息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派付。为厘定

收取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之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收取末期股息,所有已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

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

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董事会函件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为厘定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

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在会上投票,未登记股东请确保不迟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七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送交本公

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为厘定收取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

期股息之资格,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

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收取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未登记股东须确保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将所有

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假座香港九龙又一村高

槐路七号又一村花园俱乐部举行。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6至19

页,会上将提呈下列普通决议案(其中包括):(i)采纳股份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ii)

重选董事;(iii)续聘核数师;及(iv)宣派末期股息。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敬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之指示填妥表格及尽快于股东周年

大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时正

前)将填妥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在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后,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投票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须以投票方式于股东大会上投票。因此,根

据公司细则第73条,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要求就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

案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5)条尽快公布,并刊登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上。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集团之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所

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

等所深知及所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

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采纳股份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重选退任董事、续聘核数师及宣

派末期股息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故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

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相关普通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洪剑峰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录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说明函件,旨在向 阁下提供购回授权所需之资

料作考虑。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法定股本为20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

股股份,当中共200,000,000股股份已发行及缴足。倘在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批准购回

授权之有关普通决议案,以及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当日或之前本公司不会进

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之基准,本公司将根据购回授权获准购回最多20,000,000股股

份。

2. 进行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授予董事一般授权,让本公司得以在市场购回股份,乃符合

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该等购回或

会提高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或其每股盈利,并会在董事相信购回股份将会对本

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进行。

3. 购回股份之地位

诚如本通函董事会函件所述,上市规则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已予修

订,为上市公司引入灵活性以注销购回的股份及╱或采用框架以(i)允许购回的股

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及(ii)规管库存股份的转售事宜。

于上市规则的有关变化后,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可注销

购回的有关股份及╱或将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惟须视乎于股份购回之有关时间

之市况及本集团资本管理需求而定。倘本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股份,则以库存方

式持有之股份之任何转售将受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8项普通决议案所规限及根据

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及规例进行。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之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将(i)

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以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中央结

算系统的库存股份投票;及(i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于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自

中央结算系统取回库存股份,并以其自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

销,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其将不会行使或收取倘该等股份乃以其自身名义

登记为库存股份则依照适用法例将须暂停的任何股东权利或任何权益。


附录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4. 购回之资金

在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与公司细则及百慕达法

例规定为可合法用作此用途之资金。本公司预计,购回股份所需资金将来自本公

司之可供分派溢利。倘购回股份将会或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

况构成不利影响,则本公司不会进行有关购回。

倘于建议购回期间内任何时间全面进行建议股份购回,或会对本公司之营运

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

核账目所披露之状况相比较,该等经审核账目载于本公司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年

年报内)构成不利影响。然而,倘董事认为行使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

其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将不会行使购回授权。

5. 股份价格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每月在联交所进行买卖之最高及最低

成交价如下:

二零二四年

月份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六月0.250.201

七月0.250.202

八月0.2280.222

九月0.2220.222

十月0.30.222

十一月0.2350.206

十二月0.2750.198

二零二五年

月份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一月0.270.27

二月0.270.225

三月0.230.216

四月0.2160.216

五月0.2320.201

六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2410.211


附录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6. 一般资料

各董事及(据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目前均无意

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并无任何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彼有意于购回授权

获股东批准后,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已承诺不会作出此举。

董事确认仅会按照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之规定,根据建议购回授权,

行使本公司之权力购回股份。此外,董事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建议购回授权或

本说明函件概无任何不寻常特点。

倘因本公司购回股份而导致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有所增加,

则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且现时生效之收购守则规定,该项权

益增加将被列作收购事项处理。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可能因而

取得或巩固于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就此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

议。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M2B Holding Limited、Bestmark Management

Limited及洪英峰先生,分别为90,000,000股股份、30,000,000股股份及26,990,000股股

份之登记持有人,分别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5%、15%及13.50%。倘购回股份之

权力获全面行使,则M2B Holding Limited、 Bestmark Management Limited及洪英峰

先生连同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在本公司之持股量将分别增至占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约50%、16.67%及14.99%。董事注意到,有关增幅可能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责任,且公众人士之持股量将减至少于25%。倘购回股

份将导致公众人士之持股量减至少于25%,则本公司不拟购回股份。本公司目前

无意行使购回授权而导致产生全面收购责任。

本公司于本通函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未于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

司任何证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MOBICON GROUP LIMITED

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13)

兹通告上述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中午十二

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又一村高槐路7号又一村花园俱乐部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

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

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

其酬金。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

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及处置本公司每股面值0.10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包括但

不限于转售库存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

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

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该项权

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惟

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本公司之以股代息计划或因行使本

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认购权所配发者除外),不得超过于本

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百分之二十(2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本决议案之日;及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

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在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

法例或该等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

规定之限制或责任后,按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取消此等权利

或作出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及按照

一切适用法例购回其本身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

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面值总额之百分之十(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

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本决议案之日。」

  • 「动议待上文第8B项决议案获通过后,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8B项

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授权而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加入董事根

据上文第8A项决议案可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本

面值总额。」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将于(i)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

三)(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及(ii)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一日(星期四)(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分别

确定(i)出席大会之权利及(ii)收取末期股息(如有)之权利。

承董事会命

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蔡浩贤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要办事处:

香港

九龙

新蒲岗

太子道东704号

新时代工贸商业中心7楼

董事会成员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洪剑峰博士、杨敏仪女士、

洪英峰先生及杨国梁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叶富华先生、梁伟祥博士及古永

康先生。

附注:

  • ,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期

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 (星期一)派发之末期股息(如有)之权利,所有过户

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

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 ,均有权委派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

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

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交回上文所述本

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方为有效。

  • 。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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