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2 闽信集团 公告及通告:按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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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按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公告
本公告乃由闽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项下的披露规定
而作出。
于2025年7月11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银行(「银行」)作为贷
款人签订一份贷款协议(「贷款协议」),银行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上限
为港币130,000,000元的非承诺性循环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授信
额度将于贷款协议接受之日起12个月或银行可随时自行决定的其他日
期终止。银行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拒绝发放贷款的最高权
利,可以随时取消授信额度,并且不允许进一步提取授信额度项下的
贷款,宣布授信额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连同应计利息以及授信额度项
下的所有其他应计或未偿还的金额即时到期及偿还,以及宣布授信额
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应按要求支付。银行可以随时立即修改、终止、取
消、撤销或暂停授信额度,或在无需任何一方同意且不受任何条件约
束的情形下更改授信额度的适用条款。
根据贷款协议,其中包括,本公司承诺将促使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福建
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投资集团」)须于贷款协议期内
维持(无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至少50%的实益权
益及拥有对本公司行使(无论直接或间接)管理控制的权力。违反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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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则本公司在贷款协议项下应付银行的所有
到期未偿还金额(包括本金及利息)将即时到期及偿还。
于本公告日期,福建投资集团实益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9.53%。
承董事会命
闽信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黄文胜
香港,2025年7月11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王非先生(主席)及黄文胜先生(副主席);
非执行董事为韩孝捷先生、周天行先生及游莉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叶启
明先生、张文海先生及梁创顺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