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57 美图公司 通函:建议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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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
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以「美图之家」名称于香港经营业务)
(股份代号:
)
Meitu, Inc.
美图公司
建议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
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及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美图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年
月
日(星期三)上午
时正(香港时间)假座香港九龙柯
士甸道西
号环球贸易广场香港丽思卡尔顿酒店
楼碧玉厅举行特别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
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本通函亦随附特别股东大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该代表委任表格亦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之网站
(w.meitu.com)
刊发。
不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务请 阁下按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
表格,并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特别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既定举行时间的
小时前将其交回
本公司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
中心
17M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特别股东大会或任何续
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本公司不会向出席特别股东大会的与会者派发任何礼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礼券或礼品卡)或
提供任何食品或饮品。
年
月
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绪言
.3
建议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
.4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6
特别股东大会
.6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派付中期股息日期
.7
投票表决
.7
将采取之行动
.8
推荐意见
.8
其他
.8
附录一 -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9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15
释 义
—
1
—
于本通函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现时生效的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开曼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经不时修订
「本公司」指美图公司(股份代号:
),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条件」指具有本通函董事会函件「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中期股
息之条件」一节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特别股东大会」指本公司将于
年
月
日(星期三)上午
时正(香港时间)
假座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
号环球贸易广场香港丽思卡尔
顿酒店
楼碧玉厅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
「本集团」指本公司、其子公司及合并联属实体
「港元」指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期股息」指由董事会建议自股份溢价账以现金方式派付的建议中期股
息每股份
0.045
港元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
年
月
日,即本通函刊发前确认当中所载若干资料的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释 义
—
2
—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组织章程细则」指股东将于特别股东大会上考虑并通过采纳的本公司第四份
经修订及重述组织章程细则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指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日期为
年
月
日的召开特别
股东大会的通告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0001
美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登记持有人
「股份溢价账」指本公司的股份溢价账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指美元,美国的法定货币
「
%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
3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以「美图之家」名称于香港经营业务)
(股份代号:
)
Meitu, Inc.
美图公司
执行董事:
吴泽源先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非执行董事:
陈家荣先生
洪育鹏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周浩先生
赖晓凌先生
潘慧妍女士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运地点:
香港九龙
柯士甸道西
号
环球贸易广场
层
7702A
室
敬启者:
建议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
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及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建议
(i)
宣派及批准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及
(i)
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的资料,并向 阁下提供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
4
—
建议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年
月
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集团截至
年
月
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及建议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
待满足下述条件后,董事会建议自股份溢价账以现金方式宣派及派付每股份
0.045
港元
的中期股息。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
4,566,179,280
股已发行股份。根据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
已发行股份数目,中期股息(倘宣派及派付)将合计约为
2.055
亿港元(相当于约人民币
1.871
亿
元)。待条件达成后,中期股息将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条及
条自股份溢价账中派付。
于
年
月
日,根据本集团截至
年
月
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股
份溢价账的进账额约为人民币
64.189
亿元(相当于约
70.386
亿港元)。根据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的已发行股份数目及假设紧接派付中期股息前股份溢价账的进账额不会进一步改变,于紧
随派付中期股息后,股份溢价账进账余额将约为人民币
62.318
亿元(相当于约
68.440
亿港元)。
中期股息无需缴付任何预扣税。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持有任何库存股份(包括持有或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
系统的任何库存股份)。本公司的库存股份(倘有)将不获发中期股息。
董事会函件
—
5
—
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之条件
待下列条件达成后方可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
(a)
股东于特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条及
条宣派及批
准自股份溢价账派付中期股息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及
(b)
董事须信纳本公司在紧随建议派付中期股息当日后,能够在其日常业务运作中按期
偿付到期债务。
条件不可被豁免。倘任何条件未达成,则中期股息将不予派付。
待条件达成后,预期中期股息将于
年
月
日或前后以现金方式派付予于
年
月
日(即厘定有权获派中期股息的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
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之理由及影响
本公司为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业务大部分通过本集团旗下之营运公司进行,并于该层面
保留盈利。因此,本公司于控股公司层面未必有充足保留盈利派付中期股息。经考虑若干因素
(包括本公司现金流量及财务状况)后,董事会认为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及
条自股份溢
价账派付中期股息属合适并建议作出此举。董事会认为毋须将股份溢价账维持在当前水平,
且分派中期股息以答谢股东的支持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利益及商业利益。
董事会认为,派付中期股息将不会对本集团的相关资产、业务、营运或财务状况有任何重
大不利影响,其并无涉及削减本公司任何法定或已发行股本,或削减股份面值,或造成股份买
卖安排的任何变动。
董事会函件
—
6
—
董事认为,并无合理的理由相信,本公司将于紧随建议派付中期股息日期后,不能偿还其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的到期债务。
本公司并无固定派息率,但本公司拟继续维持稳定的年派息率。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为
(i)
使组织章程细则符合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中有关处理本公司库存股份的相
关规定,
(i)
提供更高的灵活性,并解决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向股东宣派及分派股息的任何不确
定性,尤其是,取消自股份溢价账支付股息必须通过普通决议案的规定,及
(i)
作出若干其他
细微及内部变动,董事会建议通过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替代及摒除组织章程细则从而修订组
织章程细则。将纳入新组织章程细则的组织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尽管对组织章程细则作出建议修订,但组织章程细则的其他条款的内容保持不变。
本公司已获其法律顾问告知,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符合上市规则(包括附录
A1
的规定)
及开曼群岛法例。本公司亦确认,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对于一家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而言
并无异常之处。
本公司将于特别股东大会上提呈一项特别决议案以供股东(其中包括)考虑并(如认为适
当)批准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纳入对组织章程细则作出的建议修订)。新组织章程细则将于新
组织章程细则于特别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的方式获批准之日生效。
特别股东大会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当中载列(其中包括)批准自股份溢价账宣派
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普通决议案以及批准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的特别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
7
—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派付中期股息日期
有权出席特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之股东为于
年
月
日
(星期三)(即厘定有权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之记录日期)登记在本公司股东
名册的股东。为厘定有权出席特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本公司
将于
年
月
日(星期五)至
年
月
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为合资格出席特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
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最迟须于
年
月
日(星期四)下午
时
分
前送达本公司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
和中心
楼
1712-1716
室)以供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待满足条件后,预期中期股息将于
年
月
日或前后以现金方式支付,派付对象为在
年
月
日(即厘定有权获派中期股息之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
东。倘中期股息获股东于特别股东大会上批准,为厘定获派中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于
年
月
日(星期二)至
年
月
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
间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为合资格获派中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
户表格最迟须于
年
月
日(星期一)下午
时
分前送达本公司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楼
1712-1716
室)以供办理过户
登记手续。
投票表决
于特别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案均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及组织章程细则第
66(1)
条
以投票方式表决,惟大会主席可根据上市规则真诚地决定允许有关纯属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
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66(1)
条,在任何类别股份当时附有关于投票的任何特别权利、特权
或限制的规限下,各亲自出席(或倘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通过其受委代表
出席的股东,于任何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大会上均可就其于本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每股全
额缴清股份享有一票投票权。
董事会函件
—
8
—
本公司将于特别股东大会后按照上市规则第
13.39(5)
条所载方式公布投票表决的结果。
将采取之行动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
本通函随附特别股东大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
有限公司之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之网站
(w.meitu.com)
刊发。不论 阁下是否拟
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务请 阁下按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且无
论如何不迟于特别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既定举行时间的
小时前将其交回本公司香港证券登
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M
楼)。填妥
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特别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
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有关宣派及批准自股份溢价账派付中期股息及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纳入对组
织章程细则作出的建议修订)之获提呈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利益及商业利益。因
此,董事推荐全体股东于特别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相关决议案。
其他
倘本通函的中英文版本出现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美图公司
董事长
吴泽源
谨启
年
月
日
附录一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
9
—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拟纳入新组织章程细则之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详情载列如下:
章程细则第
2(1)
条
(1)
于「法例」定义之后加入以下定义:
「地址」须具有其通常的含义,并须包括根据本章程细则为任何传讯目的
而使用之任何传真号码、电子号码、电邮地址或地址或网址。」
(2)
于「指定证券交易所」定义之后加入以下定义:
「电子」具有电气、数码、电子、磁性、无线、光学、电磁或相似功能的科
技及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修订)(可能经不时修订)所赋予该
词的涵义。」
(3)
于「电子通讯」定义之后加入以下定义:
「电子方式」包括以电子通讯发送或以其他方式向目标接收人提供讯息。」
(4)
于「电子会议」定义之后加入以下定义:
「电子签署」具有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修订)(可能经不时修订)所赋予的
相同涵义。
「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章公司条例(可能经不时修订)。」
(5)
本条修改不影响中文。
附录一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
10
—
(6)
于「现场会议」定义之后加入以下定义:
「地点」就本章程细则而言,应视为包括现场、电子及虚拟平台。」
(7)
于「主要股东」定义之后加入以下定义:
「库存股份」根据法例由本公司购买或赎回或交回本公司的本公司股份,并以
本公司名义持作库存股份。」
章程细则第
2(2)
条
(8)
于章程细则第
2(2)(h)
条之后加入以下新分段:
「
(i)
于本章程细则内对通知及受委代表之提述经必要修订后将适用于电子通知及以电子
方式委任的代表,惟所述电子通知及以电子方式委任的代表根据本章程细则仅为通知或
受委代表(如相关)的相关用途而设,并按此受到规限及限制;」
(9)
将现有章程细则第
2(2)(i)
、
(j)
、
(k)
、
(l)
、
(m)
及
(n)
条分别重新编号为章程细则第
2(2)(j)
、
(k)
、
(l)
、
(m)
、
(n)
及
(o)
条。
章程细则第
3(2)
条
(10)
于章程细则第
3(2)
条末尾加入以下字样:
「该等股份可于购买或收购后予以注销,或(倘上市规则允许并根据法例之条文)作为库存
股份持有,具体由董事会按其认为适合的方式处理。本公司须在股东名册中登记为持有
该等股份作库存股份。为免生疑问,本公司不得就任何目的被视为股东,亦不得行使与该
等库存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包括出席并于股东大会上投票的任何权利(除法例另有明文
规定外)。根据本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之条文,董事会有权处置本公司以库存股份形式持
有的任何本公司股份,董事会可持有全部或部分股份、处置或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不论
是否换取有价值代价),或注销全部或部分股份。」
附录一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
11
—
章程细则第
条
(11)
于章程细则第
条「削减资本」及「或任何股本赎回储备」字样中间加入「(除法例明文允许使
用股份溢价外)」字样。
章程细则第
条
(12)
于章程细则第
条「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的持有人」及「作出的书面同意」字样中间,以
及「或经由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字样之后,加入「(就任何库存股份而言不包括本公司)」字
样。
(13)
于章程细则第
10(a)
条「持有或代表不少于该类已发行股份名义价值三分之一的人士或其
代表」及「(若股东为法团,乃其获正式授权的代表)」字样中间,以及「该类已发行股份名义
价值」字样之后加入「(就任何库存股份而言不包括本公司)」字样。
(14)
于章程细则第
10(b)
条「该类别股份的每个持有人」及「有权在表决中就其持有的每股份」
字样中间加入「(就任何库存股份而言不包括本公司)」字样。
(15)
于章程细则第
10(b)
条「就其持有的每股份」及「投一票」字样中间加入「以表决方式」字
样。
章程细则第
12(2)
条
(16)
于章程细则第
12(2)
条「董事会可发行」及「认股权证或可换股证券」字样中间加入「及╱或
注销」字样。
章程细则第
43(1)(a)
条
(17)
于章程细则第
43(1)(a)
条「各股东」及「名称及地址」字样中间加入「(包括作为库存股份(如
有)持有人的本公司)」字样。
章程细则第
条
(18)
于章程细则第
条句首加入「除根据法例及╱或香港公司条例本公司暂停办理股东登记
手续外,」字样。
(19)
于章程细则第
条「于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之前加入「以公告方式或」字样。
附录一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
12
—
章程细则第
46(1)
条
(20)
删除章程细则第
46(1)
条的「亲笔签署,或如转让人或承让人为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则可
以」字样。
章程细则第
条
(21)
删除章程细则第
条的「该人士可于会上投票」字样,并以「该人士可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
投票」取代。
章程细则第
61(1)
条
(22)
删除章程细则第
61(1)
条的「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所处理的一切事务,均须当作特别事务,
而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所处理的一切事务,亦须当作特别事务,下述事务除外:」字样,并以
「于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所处理的一切事务,均须当作特别事务,下述事务除外:」取
代。
章程细则第
条
(23)
于章程细则第
条「代表」及「代为表决」字样中间加入「或(若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
表」字样。
章程细则第
条
(24)
于章程细则第
73(3)
条之后加入以下新分段
(4)
:
「
(4)
任何股东(或透过其授权代表)或其委任代表根据本章程细则亲身或以电话或以电子
方式出席任何本公司股东大会时,可以根据本章程细则所规定的电子方式或董事会或大
会主席可能厘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章程细则第
77(2)
条
(25)
于章程细则第
77(2)
条「提供电子地址」之后加入「或电子方式」字样。
(26)
于章程细则第
77(2)
条「以指定电子地址接收」之后加入「有关文件(或其副本)」字样。
附录一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
13
—
章程细则第
81(1)
条
(27)
于章程细则第
81(1)
条「凡属股东的任何法团,可」之后加入「根据其章程文件或在没有该条
文的情况下,」字样。
(28)
于章程细则第
81(1)
条「任何类别股东的任何大会」之后加入「或(在法规的规限下)本公司
任何债权人会议」字样。
章程细则第
条
(29)
于章程细则第
条句首加入「在法例规限下,」字样。
章程细则第
101(4)
条
(30)
于章程细则第
101(4)
条中,以「香港公司条例」字样取代「香港法例第
章公司条例」字样。
章程细则第
条
(31)
删除章程细则第
条第二句「如普通决议案获得批准,则」字样。
章程细则第
条
(32)
删除章程细则第
条全文,并以下内容取代:
「董事会可不时按其认为合适的金额及货币以及日期以本公司可供分派资金(包括但不限
于股份溢价账)向股东宣派及派付股息,特别是(但在不损害前文所述一般情况下)如于任
何时间本公司的股本划分为不同类别,董事会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赋予其持有人递延或非
优先权利的股份或就赋予其持有人股息方面优先权利的股份派付股息,惟在董事会秉诚
行事的情况下,因就任何附有递延或非优先权利的股份派付任何股息而令赋予优先权股
份的持有人蒙受的损害,董事会毋须负上任何责任。」
附录一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
14
—
章程细则第
条
(33)
于章程细则第
143(1)
条第二句「运用股份溢价账」字样之后加入「,包括但不限于向股东作
出分派或派付股息」字样。
(34)
于章程细则第
143(2)
条「在建议派付」及「任何股息前」字样中间加入「或宣派」字样。
章程细则第
条
(35)
删除章程细则第
条「列印」字样。
(36)
于章程细则第
条「必须于股东」及「大会」字样中间加入「周年」字样。
(37)
于章程细则第
条的「提呈给」及「,惟」字样中间以「股东」取代「本公司」字样。
章程细则第
158(3)
条
(38)
于章程细则第
158(3)
条末尾加入「本公司发出之任何通告上之签署可为亲笔或机印或电子
形式。」字样。
章程细则第
条
(39)
删除章程细则第
160(1)
条「邮寄或留置于股东登记地址」字样,并以「以任何方式发送」取
代。
(40)
删除章程细则第
160(2)
条「预付邮资的信函及在信封或封套上」字样,并以「发送该通告」取
代,以及以「发出」字样取代「邮寄」字样。
(41)
于章程细则第
160(2)
条的「破产时」及「原来的方式」字样中间加入「根据本章程细则的」字
样。
章程细则第
条
(42)
于章程细则第
条后加入以下新章程细则第
条:
「存续
168.
在法例条文规限下及获得特别决议案批准之情况下,本公司将有权根据开曼群岛以
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注册成立为法团存续,并在开曼群岛撤销注册。」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
15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以「美图之家」名称于香港经营业务)
(股份代号:
)
Meitu, Inc.
美图公司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美图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年
月
日(星期三)上午
时正(香港日期及时间)
假座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
号环球贸易广场香港丽思卡尔顿酒店
楼碧玉厅举行特别股东大会
(「特别股东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1.
审议及(如认为适当)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是否经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自本公司股份溢价账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股东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每股普
通股(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0001
美元)
0.045
港元(「中期股息」);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董事」)在其绝对酌情认为就落实派付中期股息之目的或
与此有关而属必要或合宜的情况下,采取有关行动、进行有关事宜以及签立有
关进一步的文件。」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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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
2.
考虑及(如认为适当)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是否经修订)为本公司一项特别决议案:
「动议,作为特别决议案,按本公司日期为
年
月
日之通函(「通函」)所载方式修
订本公司现时生效的现有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批
准及采纳注有「
A
」字样以文件形式提交特别股东大会并经特别股东大会主席简签以
资识别的本公司第四份经修订及重述组织章程细则(「新组织章程细则」)(载有通函
所述对组织章程细则作出的全部建议修订)作为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取代并摒除
组织章程细则,于特别股东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并谨此授权董事及本公司公司秘
书及╱或本公司注册办事处供应商办理一切所需的事项,以落实采纳新组织章程细
则,包括但不限于处理向香港及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长的必要备案。」
承董事会命
美图公司
董事长
吴泽源
香港,
年
月
日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
柯士甸道西
号
环球贸易广场
层
7702A
室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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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特别股东大会将以实体会议形式举行。所有于特别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均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组织章程细则以投票方式表决,惟倘大会主席秉诚根据上市规则及组织章程
细则决定允许有关纯属程序或行政事项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则除外。表决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刊载
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meitu.com)
。
(2)
任何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且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
代表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的股东须于委任表格内指明
每名受委代表获委任的股份数目及类别。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核证副本,无论如何必
须于特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M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特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
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4)
倘为任何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
票者),但如若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任代表投票后,其他联名持
有人之投票将属无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依照本公司股东名册内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5)
于
年
月
日(星期三)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有权出席特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发言及
投票。为厘定有权出席特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之股东之身份,本公司将于
年
月
日(星期五)至
年
月
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
份过户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特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本公司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
表格最迟须于
年
月
日(星期四)下午
时
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楼
1712-1716
室)。
(6)
倘本公司股东于特别股东大会上批准中期股息,为厘定获派中期股息之资格,本公司将于
年
月
日(星期
二)至
年
月
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
为合资格享有中期股息,本公司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须不迟于
年
月
日(星期一)
下午
时
分填妥及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楼
1712-1716
室)。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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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倘于特别股东大会当日上午
时正至上午
时正之任何时间(香港时间)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超强台
风引致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特别股东大会将押后或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香港交易及结
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meitu.com)
刊发公告,通知本公司股东续会或延会的
日期、时间及地点。
(8)
一份载有关本通告所载建议决议案之更多详情的通函将连同本通告寄发予本公司全体股东。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吴泽源先生(亦称为:吴欣鸿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陈家荣先生
及洪育鹏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周浩先生、赖晓凌先生及潘慧妍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