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18 融创中国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UNAC CHINA HOLDINGS LIMITED

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日(星期二)上午十

时三十分假座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

号楼二层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

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是否有修订)下列决议案作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

日的通函(「通

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第

项所载决议案获通过的前提下,

(i)

批准、确认及追认强制

可转换债券发行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自发行日

期起计为期六个月的本公司零息强制可转换债券(该债券根据强制可

转换债券

的条款可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及发行自

日及

发行日期(以较早者为准)起计为期

个月的本公司零息强制性可转换

债券(该债券根据强制可转换债券

的条款可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

其详情载于通函;及

(i)

批准、确认及追认关连强制可转换债券发行及

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发行强制可转换债券予融创

国际(作为计划债权人)及

(2)

发行强制可转换债券予孙先生或其根据

股权结构稳定计划指定的人士,其详情载于通函;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于其酌情认为与强制可转换债券发行(包括

关连强制可转换债券发行)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

于发行强制可转换债券

及发行强制可转换债券

相关、或为其执行或

生效而言可能属必要、恰当、合宜及适宜的情况下作出所有关行动

及事宜并签署、追认或执行所有关文件及采取所有关措施;及

(c)

授予本公司董事特别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置强制

可转换债券转换股份(包括因转换将发行予融创国际及╱或孙先生及╱

或其指定人士的强制性可兑换债券而将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

2.

「动议

(a)

批准及采纳本公司团队稳定计划(「团队稳定计划」,其注有「

A

」字样的

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的规则,并授权董事

(i)

根据团队稳定计划的规则授出股份激励;

(i)

不时配发、发行及处置

因团队稳定计划项下的股份激励获行使而可能须予发行的有关数目

激励股份;

(i)

管理团体队稳定计划;

(iv)

就团体队稳定计划委任一名

或多名受托人,并向其发出指示;

(v)

不时修改及╱或修订团队稳定计

划,惟有关修改或修订须根据团队稳定计划的条款并在遵守上市规

则的情况下进行;及

(vi)

于董事全权酌情认为使团队稳定计划全面

生效或执行团队稳定计划而言可能属必要、合宜及适宜的情况下作

出有关行动及事宜,并订立有关交易、安排及协议;及

(b)

就根据团队稳定计划授出的所有股份激励可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于批准本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3.

「动议

(a)

本公司的法定股本通过新增

15,000,000,000

股份由

1,500,000,000

港元

(分为

15,000,000,000

股每股

0.1

港元的股份(「股份」)增至

3,000,000,000

元(分为

30,000,000,000

股份)(「增加法定股本」),有关股份于各方面均

享有同等地位;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公司秘书于其认为就实施增加法

定股本及使其生效或就此而言属必要、合宜或适宜的情况下作出所

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署所有关文件。」

承董事会命

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孙宏斌

中国香港,

注册办事处:

One Nexus Way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9005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铜锣湾

勿地臣街

号时代广场

二座

总部及中国主要营业地点:

北京办公区

中国北京市

朝阳区融科望京中心

B

26F

天津办公区

中国天津市

南开区红旗路

融创中心东区

号楼


附注:

(i)

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

如属联名持有人,则只有拥有优先权的股东亲自或委任代表所作的投票表决为大会所接

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优先权按其就联名持有股份于本

公司股东名册的排名而定。

(i)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交回本公司的香

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

17M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上述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

(iv)

为确定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香港时间

日(星期二)营业时间结束为止。为厘定股东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

将于

日(星期五)至

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期内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股东须于

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送交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12–1716

号舖。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孙宏斌先生、汪孟德先生、马志霞女士、田强先生、黄书平

先生及孙喆一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林怀汉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潘昭国

先生、竺稼先生、马立山先生及袁志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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