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81 武汉有机 公告及通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职权范围
武汉有机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81)
Wuhan Youji Holdings Ltd.
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职权范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有机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
管治(「ESG」)管理水平,健全ESG管理体系和提升ESG管理能力,董事会(「董
事会」)决议通过于2023年2月1日成立ESG委员会(下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辖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职权范围对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说明,是委员会开展
工作的重要指引和依据。
第四条 委员会应以本职权范围为依据,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和履行职责,
向董事会作出报告及提出建议,以健全ESG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公司ESG管
理水平。
第五条 ESG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全面统筹ESG管理
工作,工作小组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应由三名或以上成员组成,成员均由董事会委任。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董事会委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确保委员
会有效运作并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一名,协助委员会与董事会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沟
通,并负责会议筹备及组织召开等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不能委任何替任人,经董事会及委员会分别决议,方可
委任额外成员或罢免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委员会权力
第十条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后,有权要求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
及专业顾问,提供委员会为执行其职责而需要的任何资料,准备并提交报告、
出席委员会议及提供所需资料及解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公司全体人员均
有义务配合提供资料,有关单位及部门应按时报送,不得拒绝、隐瞒、转移或
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可按照其职权范围就相关事项向外界寻求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及协助,
及确保有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委员会议,费用均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本职权范围及履行其职权的有效性作每年一次的审阅并向
董事会提出其认为需要的修订建议。
第十三条 为能合理地履行相关职责,委员会的权力包括其认为有需要且恰当
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如委员会认为合适及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的话,可转授其权力予下
属工作小组。
第四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保持公司的ESG管理(包括气候相关事宜的管理)的有效性。
委员会应引入并提出关于ESG的适用原则及审查并确定ESG相关政策,从而提
高和确保公司的ESG管理能达到高标准。
第十六条 委员会制定及审阅公司有关ESG及气候相关的目标、策略、风险、
机遇、措施、政策、管理方针以及企业管治的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监督公司ESG及气候相关的目标、策略、政策的实施,监督
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识别以及相关应对策略的制定及落实,监督公司设定
的ESG关键绩效指标和目标的达成情况,以及定期评估公司的相关表现及行动
计划的有效性,并就提升相关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
负责批准╱审查或向董事会建议批准公司企业文化相关政策,鼓励管理层制
定有效机制,以建立并维护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十八条 委员会识别及厘定公司重大ESG议题的优先排序,评估ESG及气候
相关重要事宜,并向董事会进行建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审阅主要ESG趋势、对公司运营构成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
险和机遇(包括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并相应评估公司ESG相关管理架构和管
理方法的充足性及有效性。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审阅公司遵守载于上市规则附录C1的《企业管治守则》、载于
上市规则附录C2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的情况并审阅、评估和核实企
业管治报告及ESG报告的披露,以供董事会考虑及批准。委员会同时审阅公司
其他ESG及气候相关披露,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以维持相关披露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审阅及评估公司的披露过程,包括评估和核实年报及中期
报告中ESG及企业管治相关披露、股价敏感数据的准确性和重要性,确认任何
需要披露的形式及内容及确保其披露事项遵守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公司之证
券于其上市或报价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适用于公司的其他法律、法规、规
则和守则(「适用法律」)。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确保公司有适当和有效的ESG及气候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
监控系统,以及就ESG及气候相关风险的应对策略,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评估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审核委员会及确保其均已
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上市规则及任何适用法律正式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制定及规范那些保留予董事会的职能及那些董事会转授予
公司管理层的职能,并就此作出定期审阅以确保有关安排符合公司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审阅及评估公司与股东的通信政策,以确保高透明度及使
股东们能定期得到关于评估公司的业绩和前景的基础的信息;及对公司对外
实施项目并购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小股东及相关方权益政策进行制
定与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评估与公司利益相关方沟通的渠道及方式,并确保已制定
相关政策以有效地促进公司与其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及保护公司的声誉。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评估及审阅公司在遵守适用法律方面的政策及常规;包括
审阅及评估公司严格遵守各类反歧视的法规和条例,尊重多元化的员工背景,
以及在公司业务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雇佣及绩效福利)坚持公平公开
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审阅及评估公司在遵守任何由董事会所制定、或载于公司
的任何宪制性文件、或根据上市规则、适用法律或其他适用的ESG及企业管治
标准下所规定的任何要求、指引和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定期审阅相关战略的修订,监督战略的执行,确保公司在关系全球可持续发展
议题的立场及表现符合时代和国际标准。
第三十条 委员会制定和落实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委员会成员)可持
续发展相关的培训和专业发展计划(包括ESG与气候相关、企业管治相关的培
训),并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适当的技能和能力来监督
ESG相关事宜(包括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策略)。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制定、审阅及评估公司雇员及董事的(关于ESG及企业管
治行为)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须每年评估及评核委员会的有效性及职权范围的充足性,
并于有需要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作出可确保委员会能够履行董事会不时指示的职责的相关
行动。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与ESG相关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就上述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工作小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工作小组根据公司ESG及气候相关管理方针、策略和整体目标,
制定并执行ESG各个层面的具体工作计划,包括为管理和落实相关举措所需的
成本和资源。
第三十七条 工作小组识别公司ESG重大议题,分析所识别的ESG重大议题如
何与公司策略、愿景、价值观和业务相联系。
第三十八条 工作小组识别ESG风险和机遇(包括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分析
其对公司战略、业务的影响以及与公司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的关联,并提供应对
策略和措施建议。
第三十九条 工作小组协调各部门的ESG及气候相关工作,促进彼此的有效合
作。维持有效的数据管理系统,定期统计、分析ESG相关数据,并提交委员会
审议以便其了解公司ESG管理绩效目标实现进度。
第四十条 工作小组制定公司ESG及气候相关政策,定期进行审阅及更新,并
提交至委员会审阅。
第四十一条 工作小组协助编制公司年度ESG报告,并提交委员会和董事会审
议及批准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工作小组履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会议通知及汇报程序
第四十三条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任何会议的通知应至少在会议日期前
7天发出。该通知应发给所有委员成员及其他获邀出席的人士。
第四十四条 任何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秘书(应董事的请求时)可于任何时候召
集会议。召开会议通告必须亲身以口头或以书面形式、或以电话、电子邮件或
传真的方式发出予各委员会成员(以该成员最后通知秘书的电话号码、传真号
码、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为准)。口头会议通知应尽快(及在会议召开前)以书
面方式确实。
第四十五条 会议通告必须说明开会目的、时间和地点。议程及随附各成员可
能要求为开会目的而审阅的文件一般在预期召开委员会议前7天(无论如何
不少于3天)(或经所有委员同意的其他时段)送达各成员参阅。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议法定人数为三名成员;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或如果情
况需要,次数更为频密。
第四十七条 会议可由委员会成员亲身出席,或以电话、电子、或其他可让出
席会议的人员同时及实时与对方沟通的通讯设施进行,而以上述方式出席会
议等同于亲身出席有关会议。
第四十八条 经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通过的书面决议案与经由委员会议通
过的决议案具有同等效力,而有关书面决议案可由一名或以上委员会成员签
署格式类似的多份文件组成。
第四十九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须定时向委员会进行汇报。
第五十条 委员会须于每次委员会议后向董事会汇报会议结果及推荐建议。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委员会的秘书应在每次会议开始时查问是否有任何利益冲突并记
录在会议纪录中。有关的委员会员将不计入法定人数内、而除非上市规则第
13.44条及公司组织章程(「章程」)第107条内列出的例外情况适用,相关委员就
他或其任何连络人有重大利益的委员会决议必需放弃投票。
第五十二条 委员会的会议记录须充分详尽记录委员会成员所考虑的事宜及所
达成的决定,包括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任何关注事项及所表达的不同意见,参会
成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委员会秘书保存。委员会议纪录的
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通常即会议结束后14天内)发
送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录获签署后,秘书应将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和报告传
阅予董事会所有成员,委员会秘书及查阅人员对会议记录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如有)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议,除非该缺席已获
得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任命另一名人士,以取代其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位。
第八章 董事会权力
第五十六条 本职权范围所有规则及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可以由董事会在不违
反章程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包括上市规则之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或
公司自行制定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如被采用),随时修订、补充及废除,惟
有关修订、补充及废除,并不影响任何在有关行动作出前,委员会已经通过的
决议或已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性。
第五十七条 本职权范围所有规则如与任何适用法律及╱或章程(经不时修订)
相抵触时,应以任何适用法律及╱或章程为准。在该情况下,本职权范围所有
规则应在合理时间内修订,并将建议的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如果本职权范
围的英文和中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一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五十八条 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刊登,委员会应在公司的网站及联交所的网站
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本职权范围由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职权范围未尽事宜或与本职权范围生效后新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适用上市监管规则或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相冲突的,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适用上市监管规则或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
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职权范围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于2025年8月22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