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17 天利控股集团 公告及通告: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普通决议案所投票数 (占投票总数之百分比)
赞成反对
4,000,000,000 批准透过增设 股股份将本公司法定 10,000,000 1,000,000,000 股本由 港元(分为 股每股 0.01 50,000,000 面值 港元的股份)增加至 港元(分为 5,000,000,000 股股份)。237,118,152 100%0 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IANLI HOLDINGS GROUP LIMITED

天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兹提述天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均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的通函(「通

函」)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

议增加法定股本。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义。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列之决议案(「决议案」)已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二日(星期五)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获正式通过,股东特别大会投

票表决结果如下:

股份)。


由于上述决议案获超过

50%

之票数赞成,因此,决议案已作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获得正式通过。上述决议案仅以摘要方式披露。详情请参阅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

之决议案全文。

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即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

上就提呈决议案投票之股份总数)为

744,750,000

股。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

(i)

概无须按上市规则要求于股东

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的股东;

(i)

概无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放弃

投票赞成决议案的股份;

(i)

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投票方面概无任何限

制;

(iv)

概无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但仅有权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

反对决议案的股东;及

(v)

概无股东在通函中表示有意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投

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股东特别大会投

票表决之监票员。

本公司之所有董事亲身或以电子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承董事会命

天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周春华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即周春华先生(主席)及潘彤先生(行政总

裁);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朱健宏先生、徐学川先生及焦捷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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