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9 亚博科技控股 通函: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及重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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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279)
AGTech Holdings Limited
亚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重选董事
本通函(亚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此负全责)载有遵照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本公司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
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宜,致使其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5号衡怡大厦9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定义见内文),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2至26页。无论股东能否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在任何
情况下,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填妥
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
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视为作废。
本通函将于刊登日期起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之「最新上市公司公告」页内刊登最少七日,
并将于本公司网站htp:/w.agtech.com内刊登。
* 仅供识别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i
GEM之特色
GEM的定位,乃为相比起其他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的中小型
公司提供一个上市的市场。有意投资的人士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的潜在风险,并
应经过审慎周详的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由于GEM上市公司一般为中小型公司,在GEM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于主板买卖
之证券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GEM买卖的证券会有高流通量的
市场。
i
目 录
页码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3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4
重选董事.4
提名邹小磊先生重选独立非执行董事所采用之程序.5
邹小磊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及所付出之时间.6
就重选董事致董事会之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6
股东周年大会.6
推荐意见.7
附录一 - 说明函件.8
附录二 -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资料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2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5号衡怡大
厦9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Ali Fortune」指Ali Fortun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一家于
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及为本公司之控
股东;
「阿里巴集团」指阿里巴控股及其附属公司;
「阿里巴控股」指阿里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之公司,其美国存托股份(每股相当于
8股普通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BABA),及其普通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号:9988(港币柜台)及89988(人民币柜台);
「蚂蚁集团」指蚂蚁科技及其附属公司;
「蚂蚁科技」指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
律组织之公司;
「联系人」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回购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根据通告所载条款行使本公司权
力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现有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
「本公司」或「亚博科技」指亚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百慕达注册成
立之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在GEM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GEM」指联交所营运之GEM;
释 义
「GEM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即就本通函付印前为
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而言之最后可行日期;
「通告」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薪酬委员会」指根据GEM上市规则成立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2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或「港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美元」指美元,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及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279)
AGTech Holdings Limited
亚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孙豪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胡陶冶女士
非执行董事:
秦跃红女士
纪纲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邹小磊先生
陈家良先生
阮洁明女士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时代广场
二座39楼3912室
敬启者: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重选董事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建议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一
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5号衡怡大厦9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予提呈之决
议案之资料,待有关决议案获批准后,可使本公司(其中包括):
(a) 回购不超过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之 10%;
(b) 发行相等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20%之新股份以及本公司根据上文(a)所载之回购授权所购回之股份;及
(c) 重选若干董事。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以普通决议案之方式建议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i)回购
股份,惟回购股份之总数不得超过有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10%;及(i)配发、发行及处置股份及╱或出售或转让
库存股份,惟不超逾有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
股份(如有)20%(相等于2,334,468,447股份,假定本公司在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并
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其他股份)及本公司购回之任何股份之数目(最多至有关普通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10%)之股份。任
何发行新股份须待联交所批准该等新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方可作实。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3.08及13.09条之规定载列回购授权资料之说明函件载于本
通函附录一。此说明函件旨在向 阁下提供资料,以便 阁下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
回购授权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于最后可行日期,董事目前并无即时计划行使一般授权发行股份或根据回购授
权回购股份。
重选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84(1)条,当时在任之三分之一之董事(或倘董事人数并非三之
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之数目)须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并
符合资格膺选连任。因此,若干董事(即非执行董事秦跃红女士(「秦女士」)、非执行
董事纪纲先生(「纪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邹小磊先生(「邹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轮值退任。秦女士、纪先生及邹先生均符合资格及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
连任。
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三名董事(即秦女士、纪先生及邹先生)之资料载于
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提名邹小磊先生重选独立非执行董事所采用之程序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举行会议并向董事会提名邹
先生,供董事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股东推荐让彼膺选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
提名由提名委员会根据其提名政策作出,并已适当引用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年报」)之企业管治报告内提名政策
所载之下列标准,以评估邹先生是否适合膺选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 、技能、经验和背景;
- (载于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年报之
企业管治报告内),邹先生将如何对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作出贡献;
- ;
- ,特别是根据GEM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守则」)
之守则条文第B.2.3条,彼是否已为董事会服务超过九年;
- ;及
• 于过去三年自上次重选或委任以来在任时间最长的现任董事将首先作轮值
退任及膺选连任(为了遵守则之守则条文第B.2.2条及公司细则第84条)。
邹先生为提名委员会成员,其已于有关考虑彼本身之提名的委员会议上放弃
投票。
董事会函件
邹小磊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及所付出之时间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邹先生于本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逾三年,低于守则之
守则条文第B.2.3条所规定之九年界线。邹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
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均无任何关系,及于本集团内并无任何管
理职能。本公司已接获邹先生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9条为其本身(连同其之相应「直
系家属」(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20.10(1)(a)条)独立性之书面确认。董事会认为邹先
生为独立。
邹先生并无为超过六家公司(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之证券市场上市)担任董事;
并且已付出足够时间,参与该等有需要在各董事会及董事会委员会议讨论、考虑
及批准之本集团事务,如同本通函附录二有关其出席该等会议之记录所示。
就重选董事致董事会之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董事会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举行会议并批准提名委员会之提名,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向股东推荐秦女士及纪先生膺选非执行董事,及邹先生膺选独立非执行
董事。秦女士、纪先生及邹先生各自已于有关彼自身之相应提名的董事会议上放
弃讨论及投票。
鉴于本通函附录二所载之资料,特别是秦女士、纪先生及邹先生各自的资格、
观点、技能、经验和背景;彼等对本集团事务作出的贡献及付出的时间(诚如彼等于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出席董事会及╱或董事会委员会议的过往记
录所示);及彼等各自能带进董事会的多元化元素,董事会认为彼等各自适合继续担
任董事并为董事会效力,而重选秦女士、纪先生及邹先生为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整体之利益。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详情如下:
日期: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
时间: 上午十一时正
地点: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5号衡怡大厦9楼
董事会函件
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2至26页。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
论 阁下会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
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在任何情况下,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根据GEM上
市规则规定,有关通告所载之建议决议案之表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就投票结果作出公布。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本通函有关(i)授出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回购股份及扩大发行股
份之一般授权;及(i)重选董事之建议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最佳利益。
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所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亚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孙豪
谨启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 仅供识别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说明函件乃就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授权回购授权之决议案而发给所有股东。
本说明函件载有根据GEM上市规则规定之资料。
1. 行使回购授权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由11,672,342,235股份组成,而本公司
并无任何库存股份。
待第四(二)号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并假设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
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其他股份,本公司将可根据回购授权购回最多1,167,234,223股
份(相等于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
10%)。董事获回购授权赋予之权力将持续有效,直至(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
束时;(b)本公司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
限届满时;或(c)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有关回购授权之决议案
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为止。
董事会将会在适用之情况下根据GEM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律行使回购授权。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公众持股量约为26.5%。董事无意全面或于足以令公众
持股量少于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25%的情况下行使回购授权。
2. 回购股份之理由
董事相信董事获股东授予一般授权以使本公司可以在市场上回购股份,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整体之最佳利益。董事仅会在相信回购股份会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
之情况下,始会进行购回。
倘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回购任何股份,本公司可能(i)注销该等股份及╱或(i)以
库存方式持有该等股份,惟须视乎回购时之市况及本公司之资金管理需求而定。另
一方面,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可能导致本公司之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增加,
惟须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另一方面,本公司回购并作库存持有的股份
可按市价于市场上转售,以为本公司筹集资金,或转让或用作其他用途,惟须遵守
GEM上市规则、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以及百慕达之适用法例。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无意于任何此类回购交割后注销回购股份或将其作
库存股份持有,惟本公司可根据回购时之市况及其资金管理需求注销其回购之任何
股份及╱或将其作库存股份持有。
3. 购回之资金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百慕达之适用
法例可合法拨作此用途之资金。上市公司不得以现金以外之代价或GEM不时订定之
交易规则所规定之付款方式以外之其他方式,在GEM购回其自身之股份。
目前计划购回股份之资金将拨自所购回股份之已缴股款、本公司之溢利或为进
行购回而发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项,而就有关购回应付之任何溢价则须由本公司之溢
利或本公司之股份溢价帐支付。如从股本中拨款购回股份,则须在紧随建议从股本
中拨款当日后本公司仍可偿付日常业务中到期债项之情况下方可进行。
4. 所购回股份之地位
就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转售之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力或收取任何权益(在该等股份以本公司本身名义登记为库
存股份的情况下根据适用法例会遭暂停)。该等措施可包括获董事会批准(i)本公司将
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人不得)指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就寄存于中
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进行投票表决;及(i)于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的情况下,在股
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本公司将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本身名义将
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
5. 行使回购授权之影响
相比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年报所披露之财务状况,倘回购授权获全面行使,
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事不拟在
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要求或董事认为不时适合本公司之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之情况下行使回购授权。
附录一 说明函件
6. 买卖之意向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彼等与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目前皆无意于
回购授权获股东通过时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
GEM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表示其现时有意将其股份售予本公司,或承诺于本公司
获授权回购股份时不会将其股份售予本公司。
7. 收购守则后果
倘回购股份导致某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有所增加,则就收购守则
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一项收购事项。因此,一名股东或一众采取一致行动之股东
或会取得或巩固其于本公司之控制权(视乎股东权益增加之程度),而须根据收购守
则规则26及32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控股东Ali Fortune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已发行股
份约55.71%。倘董事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则Ali Fortune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之股权将增
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1.90%(假设彼等于回购前并无出售任何股份)。董事认为,
上述增加将不会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8. 本公司回购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往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在GEM或循其他途径回购股份。
附录一 说明函件
9. 股价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往十二个月,每月在联交所报之股份最高及最低价如下:
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八月0.1930.131
九月0.2490.138
十月0.3000.195
十一月0.2450.182
十二月0.2150.195
二零二五年
一月0.2130.192
二月0.2250.193
三月0.3000.195
四月0.2700.186
五月0.2240.176
六月0.2400.191
七月0.2950.200
八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0.3000.250
10. 一般事项
本公司确认,载于本附录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及回购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资料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三名董事秦女士、纪先生及邹先生之资料载于下文:
- (「秦女士」)
于董事会之角色及职能非执行董事-主要负责审阅、评论及批准财务业绩及
报告、重大交易及其他本公司将会刊发之公司文件(例
如公告及通函);及查核及制衡执行董事
年龄47岁
就任董事日期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目前于本集团外之职位• 阿里巴集团企业融资部副总裁
过往任命╱工作履历• 于二零二年至二零一九年间就职中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港交所:3908,上海证券交易
所:601995),最后职务为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
理
• 于二零二四年五月至二零二五年二月期间担任
高鑫零售有限公司(港交所:6808)非执行董事
该董事可为董事会带来
之观点、技能及经验
• 企业管理技能
• 于投资拥有丰富经验
资格• 于二零年获得中国清华大学会计学士学
位
• 于二零二年获得中国清华大学会计学硕士学
位
• 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加拿大注册会计师考试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资料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出席╱
举行之会议:
- /7 (100%)
• 审核委员会不适用*
• 薪酬委员会不适用*
• 提名委员会不适用*
• 企业管治委员会不适用*
•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
控委员会
不适用*
- /1 (100%)
- /1 (100%)
不适用* = 该董事并非有关董事会委员会之成员,因此不适用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资料
该董事可为董事会贡献
之多元化元素
- ,确保不同性别的不同意
见得到考虑
- ,确保相对老练的资深董事所拥有的
保守经验与有活力的年轻董事所拥有的雄心壮
志经验能取得平衡(「年龄」)
- ,确保资深董事的业务策
略得到一贯实施,并辅以相对较新的董事所提
出的新意念(「任期」)
- (或中国籍下有显著差异之地区之身份)
不同,可带来国际视野及观点(「国籍」)
- ,查核及制衡执行董事
- ,并与董
事会分享有关经验,以助董事会了解其他上市
公司之现行惯例(「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经验」)
于最后可行日期于股份
或本公司购股权之权益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
于最后可行日期,秦女士于阿里巴控股(本公司之
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
365,000*股普通股中拥有权益,由阿里巴控股之
27,700股美国存托股份(相当于221,600股普通股)、
2,812股普通股、12,300股以美国存托股份结算之受限
制股份单位(相当于98,400股普通股)及42,188股以普
通股结算之受限制股份单位(相当于42,188股普通股)
组成
委聘书及薪酬秦女士已根据委聘书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固定任期
为一年,可自动重续任期,每次重续一年,惟须根据
公司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
任。根据委聘书,无论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毋须就
终止委聘秦女士而支付补偿。秦女士目前无权收取董
事薪酬,根据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视而定
薪酬方案之厘定基准不适用(无权收取任何董事袍金)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资料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
股东之关连(彼获委任为
董事除外)
秦女士为阿里巴集团之雇员。本公司之控股东
Ali Fortune由阿里巴控股及Ant International
(Cayman) Holding Limited分别间接持有60%及40%权
益
- (「纪先生」)
于董事会之角色及职能非执行董事-主要负责审阅、评论及批准财务业绩及
报告、重大交易及其他本公司将会刊发之公司文件(例
如公告及通函);及查核及制衡执行董事
年龄50岁
就任董事日期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
目前于本集团外之职位• 蚂蚁科技之副总裁兼策略投资主管
• 自二零二年四月起担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交易所:600570)之董事
过往任命╱工作履历• 阿里巴集团副总裁,负责策略投资
- ,在
Phoenix Tre Holdings Limited担任董事
该董事可为董事会带来
之观点、技能及经验
• 企业管理技能
• 于投资方面及互联网行业拥有丰富经验
资格• 持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企业管理学士
学位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资料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出席╱
举行之会议:
- /7 (85.71%)
• 审核委员会不适用*
• 薪酬委员会不适用*
• 提名委员会不适用*
• 企业管治委员会不适用*
•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
控委员会
不适用*
- /1 (100%)
- /1 (100%)
不适用* = 该董事并非有关董事会委员会之成员,因此不适用
该董事可为董事会贡献
之多元化元素
• 年龄
• 任期
• 国籍
- ,查核及制衡执行董事
• 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经验
于最后可行日期于股份
或本公司购股权之权益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
于最后可行日期,纪先生于阿里巴控股(本公司之
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79,208
股普通股中拥有权益,相当于阿里巴控股之9,901
股美国存托股份的相关股份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资料
委聘书及薪酬纪先生已根据委聘书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固定任期
为一年,可自动重续任期,每次重续一年,惟须根据
公司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
任。根据委聘书,无论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毋须就
终止委聘纪先生而支付补偿。纪先生目前无权收取董
事薪酬,根据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视而定
薪酬方案之厘定基准不适用(无权收取任何董事袍金)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
股东之关连(彼获委任为
董事除外)
纪先生为蚂蚁集团之雇员。本公司之控股东Ali
Fortune由阿里巴控股拥有60%权益。蚂蚁科技由阿
里巴控股间接拥有约33%权益,并因此为阿里巴
控股之联系人
- (「邹先生」)
于董事会之角色及职能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各
自之主席,及提名委员会之成员-主要负责审阅、评
论及批准财务业绩及报告、重大交易及其他本公司将
会刊发之公司文件(例如公告及通函);及保障少数股
东之权益
年龄64岁
就任董事日期二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目前于本集团外之职位• 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港交所:2666)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
- (港交所:1257)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
- (港交所:465)之独
立非执行董事
- (香港)有限公司(港交所:6055)之独
立非执行董事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资料
过往任命╱工作履历• 于二零一六年二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期间担
任兴科蓉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6833)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期间
担任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607)之独立非
执行董事
• 于二零一六年四月至二零二年五月期间担任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交所:
1635)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至二零二年十月期间担任
国际脐带血库企业集团(纽约证券交易所:CO)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 于二零一八年七月至二零二三年四月期间担任
人瑞人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6919)之
非执行董事
- (香港)有限公司合伙人,负责私
募股权投资,包括对所有投资项目进行尽职审
查
- ,并于
一九五年获认可为合伙人之一,主要负责就
首次公开发售前集团重组以及于本地及海外证
券交易所集资提供建议
- (前称为香港特许秘书公
会)投资策略工作组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内地发展
策略顾问小组之主席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资料
该董事可为董事会带来
之观点、技能及经验
• 集资及首次公开发售活动的经验丰富
• 企业管理技能
• 拥有丰富会计及财务领域知识及经验
资格• 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自香港理工大学(前称香港
理工学院)取得会计学专业文凭
• 于一九一年七月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资深会员
• 于二零九年十月为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资
深会员
• 于二零九年十月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资深会
员
• 于一九三年十二月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出席╱
举行之会议:
- /7 (100%)
- /3 (100%)
- /4 (100%)
- /2 (100%)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资料
• 企业管治委员会不适用*
•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
控委员会
不适用*
- /1 (100%)
- /1 (100%)
不适用* = 该董事并非有关董事会委员会之成员,因此不适用
该董事可为董事会贡献
之多元化元素
• 年龄
• 任期
• 国籍
- ,查核及制衡执行董事以
及保障少数股东之权益
• 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经验
于最后可行日期于股份
或本公司购股权之权益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
无
服务协议及薪酬邹先生曾透过服务协议获委任,初始任期为一年,自
二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并可于当前任期届
满后翌日开始自动重续,每次重续一年任期,除非其
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历月之书面通知
终止。彼之任命将须根据公司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大会
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根据服务协议,邹先生有权
收取每年20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并无任何花红)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资料
薪酬方案之厘定基准经参照邹先生于本集团之职务及责任及香港上市发行
人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当前市场酬金待遇后厘定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
股东之关连(彼获委任为
董事除外)
无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秦女士、纪先生及邹先生概无(i)与本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存在任何关连;(i)于股份中拥有权益(定
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i)于过往三年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
上市之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iv)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
何其他职务,或其他重要任命及专业资格;及(v)任何须提呈股东垂注之其他事宜及
任何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条之规定作出披露之其他资料。
* 阿里巴控股之股东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增加法定普
通股数目并按一股拆分为八股分拆阿里巴控股普通股,包括所有未行使╱未归属之
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单位及股份奖励(「股份分拆」)。股份分拆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
日生效。股份分拆引致每一股阿里巴控股之美国存托股份相当于八股普通股。本附
录所示相关董事各自所持股份╱相关股份之数目已经调整以计入股份分拆之影响。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279)
AGTech Holdings Limited
亚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
兹通告亚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5号衡怡大厦9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
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务:
普通决议案
一、 作为普通事项,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二、 作为普通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
(一) 重选秦跃红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二) 重选纪纲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三) 重选邹小磊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四)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所有董事之
酬金;
三、 作为普通事项,重新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来年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所委任核数师之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四、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一) 「动议:
(甲) 在本决议案(丙)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会于有关
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
中之额外股份,以及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如有),并在可能须
行使该等权力时作出或授出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乙) (甲)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
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丙) 董事会根据(甲)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
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者)之已发行股份总
数(惟根据(一)供股(定义见下文);或(二)根据任何可兑换为
本公司股份之证券或本公司当时所采纳借以向合资格人士授出
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力之任何购股权计划、
股份奖励计划或类似安排之条款而行使换股或购股权;或(三)
以股代息方式发行本公司股份或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而配发
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之类似安排除外)不得超过本
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之20%,而本决议案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丁)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日期
止之期间:
(壹)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贰) 按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叁)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
议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供股」乃指于董事会订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
名册之本公司股东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
事会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根据香港以外之任何地区之法例
或香港以外之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
之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
他安排。」
(二) 「动议:
(甲) 在本决议案(乙)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会于有关
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购回本身之股份;
(乙) 本公司根据(甲)段所述之批准在有关期间内购回之本公司股份
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
括库存股份(如有)之10%,而根据本决议案(甲)段所批授之授
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丙)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日期
止之期间:
(壹)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贰) 按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叁)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
议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三) 「动议上文第四(二)号决议案获通过后,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四(二)
号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会之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加
入董事会根据上文第四(一)号决议案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
件配发之已发行股份总数内。」
承董事会命
亚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孙豪
谨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 仅供识别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时代广场
二座39楼3912室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一、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派
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大会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二、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该等人士当中任何一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
份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彼全权拥有该等股份;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
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三、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或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
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方为有效,如有违反,则代表委任表格即属无效。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
据将视为作废。
四、 厘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权利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
为符合资格出席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
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i)执行董事孙豪先生及胡陶冶女士;(i)非执行
董事秦跃红女士及纪纲先生;及(i)独立非执行董事邹小磊先生、陈家良先生及阮洁
明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