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71 亚证地产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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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1)

(「本公司」)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1 成员

(a) 委员会由董事会委任,成员须不少于三名,当中大部份成员应为本公司之独立

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而须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b) 董事会可随时通过决议案罢免、停任或撤换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届时委员会将

由余下或接任的委员会成员组成。

(c)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董事会主席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d) 委员会秘书由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出任。

2 会议次數

委员会应按需要时举行会议。

3 出席会议

(a) 会议的法定人數须为两名委员会成员。

(b) 任何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出席会议之人士,可透过会议电话或能让所有与会人士

互相聆听的類似通讯设备,參加委员会的会议。

4 委员会决议案

一项经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应视为有效及有作用,犹如该决议案是

在一次妥为召开及举行的委员会议上通过一样,而有关决议案可由一式多份,每

份由一名或多于一名委员会成员签署的文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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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职责及授权

委员会将在董事会授权下赋予以下职责及授权: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及成员多元化,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性别、年龄、文化背景、教育背景、技能、知识、专业经验、履行董事责任可

付出的时间、服务年期及╱或独立元素,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为

配合本公司的企业策略而向董事会提出任何改动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

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e) 应获提供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包括(如有需要)可在本公司承担费用的情

况下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责任;

(f) 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检讨董事会为推行董事会成员性

别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例如目标数字和时间表),以及董事会为

建立一个可以达到性别多元化的潜在董事继任人才库所采取的措施;

(g) 评估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及

(h) 支援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6 提名政策及程序

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业务而具备适当所需技巧、经验及多样的观点与角度,并应确

保各董事能按其角色及董事会职责向本公司投入足够时间并作出贡献。董事会中执

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组合应该保持均衡,以使董事会上

有强大的独立元素,能够有效地作出独立判断。为确保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变动不会

带来不适当的干扰,本公司应设有正式、经审慎考虑并具透明度的董事甄选、委任

及重新委任程序,并设定有秩序的董事继任计划(如认为有需要),包括定期检讨

此类计划。委任新董事(作为新增董事或填补所出现的临时空缺)或重新委任何

董事乃经委员会推荐候选人后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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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考虑候选人是否符合资格的标准,应视乎侯选人是否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及精神

以处理本公司事务,并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使董事会能有效履行其职责,尤其

是下文所载各项:

(a) 参与董事会议为策略、政策、表现、职责、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则等事

项作出独立判断;

(b) 于发生潜在利益冲突时发挥领导作用;

(c) 服务于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如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以及

其他相关董事会辖下之委员会(如获邀请);

(d) 为董事会引入一系列营商及财务经验,透过出席及参与董事会/委员会/股东

会议,而使他或她所服务的董事会及任何委员会受惠于其技能、专长、各种背

景及资格以及成员多元化,并对公司股东的意见有全面、公正的了解;

(e) 监察本公司在达致议定之企业宗旨及目标方面的表现及监督相关表现的申报

情况;

(f) 透过提供独立、富建设性及有根据的意见对本公司制定策略及政策作出正面贡

献;

(g) 确保彼所服务的委员会履行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及职能;及

(h) 遵守董事会不时订定,或本公司宪章文件不时所载,或法例或香港聯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不时订立的任何规定、

指示及规例(如适用)。

如建议委任候选人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则须根据(其中包括)上市规则第3.13条

(经联交所可能不时作出修订)所载的因素评估其独立性。 如适用,则亦须评估

该候选人的学历、资格及经验等整体情况,以考虑彼是否具备合适的专业资格或会

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即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的相关资格或专长)以担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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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汇报程序

紧随委员会议举行/书面决议案通过之后举行的董事会议上,须将已列载委员

会的研究结果、建议及决定的会议记錄/决议案副本提呈董事会。

倘董事会提呈一项决议案于股东大会上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则须于有关

股东大会通告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内载明:

(a) 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

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b) 若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过九年,董事会认为该名董事仍属独立人士及应获

重选的原因,包括所考量的因素、董事会作此决定的过程及讨论内容;

(c) 若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在任超过九年,每名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姓名及任期,

以及将新获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详情;

(d) 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董事

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

(e) 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

(f) 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提供及更新职权范围

本职权范围(如有需要)将会因应情况及香港的监管规定(如上市规则)的转变

而更新及修订。本职权范围之资料将登载于联交所及本公司之网站上,以向公众

人士公开。

(更新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此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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