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59 CEC INT’L HOLD 委任代表表格: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注4) | 反对(注4) | |
---|---|---|---|
1. |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2025年4月30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 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 ||
2. | (i) 重选林国仲先生为执行董事。 | ||
(ii) 重选徐美玲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
(iii)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 |||
3. |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 厘定彼等之酬金。 | ||
4. |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20%之新股份。 | ||
5. |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回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0%之股份。 | ||
6. | 待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 行及处理新股份,以本公司回购之股份面值总额为限。 |
CEC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CEC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759)
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注1)
地址为
为CEC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CEC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股份(「股
份」) 股
(注2)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
(注3)
地址为
或如其未能出席,则委任大会主席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30日(星
期二)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观塘巧明街110号兴运工业大厦二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代表本
人╱吾等及以本人╱吾等名义,依下列指示就上述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投票,或如无任何指示,则由本人
╱吾等委任之代表酌情投票。
日期:2025年 月 日 签署
(注7)
:
附注:
- 。务请列出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之名称。
- 。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有关。
- 。本代表委任表格之任何更改,必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如未有填上姓名,则大会主席将为 阁
下之受委代表。
- :如 阁下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于适当决议案旁之「赞成」栏内填上「」。如 阁下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于适当
决议案旁之「反对」栏内填上「」。如无作出指示,则 阁下之受委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阁下的受委代表亦有权就在大
会循正当程序提呈而未载于大会通告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 ,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包括以股数表
决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于一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股东仍可出席大会。倘股东在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出席大会,则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已撤销。
- 。倘股东为公司,则必须加盖公司钢印,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
之代理人签署。
- (如有)或该等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 ,则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
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名列首位之有关持有人方有权以该等股份投票。
- 。全文载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8月22日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 ,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有关 阁下受委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
等用途」)。我们可能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
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受委
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有权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文提出存取及╱或
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