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0 香港小轮(集团)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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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责任。

HONG KONG FER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香港小轮(集团)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50)

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物业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及代理

人订立临时协议,据此,受限于及按照临时协议的条款,买方同意收购及卖方同意出售该物

业,代价为港币260,000,000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均

低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

报及公告规定。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及代理人

订立临时协议,据此,受限于及按照临时协议的条款,买方同意收购及卖方同意出售该物业,

代价为港币260,000,000元。临时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临时协议

1. 日期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2. 订约方

卖方 :民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买方

:兴领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代理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香港)有限公司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

方。

3. 该物业

该物业为位于香港新界荃湾众安街55号大鸿辉(荃湾)中心(其为一商业发展项目)地下

A区的多个商舖(总楼面积约为12,720平方呎)及标牌区。

该物业目前已订立多份租约及特许权。于二零二五年八月,该物业的每月租金及特许权收

入约港币1.22百万元,按代价港币260,000,000 元计算之年度化总租金回报率约为5.6%。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现有租户及特许权持有人,以及其等之

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根据临时协议,该物业按「现状」基准(连同现有租约

及特许权)出售予买方。

卖方须证明该物业之良好业权。

4. 代价

收购事项之代价为港币260,000,000 元,乃由买方与卖方经考虑(其中包括)(i) 现行物业市

况,尤其是该物业附近类似物业之现行市价及近期交易;及 (i) 该物业将产生之租金及特许

权收入后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

买方已于签订临时协议时支付初步订金港币 12,500,000 元。买方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

八日或之前支付进一步订金港币 13,500,000 元(连同初步订金,相等于代价之10%)。代价

余额港币 234,000,000 元须于完成时(预定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进行)支付。

代价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5. 正式协议

根据临时协议的条款,买方及卖方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或之前订立正式协议。

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目前拟在完成后持有该物业作投资用途,以收取租金及特许权收入。

收购事项符合本集团之策略,并代表本集团现有物业投资业务之扩展。考虑到该物业在荃湾的

位置优越且已有租约及特许权,董事会认为收购事项可为本集团带来租金收入,并增强其收入

基础。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临时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属公平及合理,

且临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均

低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

报及公告规定。

一般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地产发展、地产投资、渡轮、船厂及

相关业务、医疗、保健及美容服务及证券投资。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卖方之主要业务为(其中包括)物业控股。

代理人之主要业务为于香港提供物业代理服务。

释义

于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买方根据临时协议自卖方收购该物业;

「代理人」 指 第一太平戴维斯(香港)有限公司Savils (Hong Kong)

Limited,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香港小轮(集团)有限公司Hong Kong Fer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50);

「完成」 指 收购事项之完成;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正式协议」

指 买方与卖方根据临时协议的条文就买卖该物业将予订立

的正式买卖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并无关连的第三方

人士或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物业」

指 香港新界荃湾众安街55号大鸿辉(荃湾)中心地下A区

及标牌区;

「临时协议」 指 买方、卖方与代理人就买卖该物业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之临时买卖协议;

「买方」 指 兴领投资有限公司Prosper Link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

司;

「平方呎」 指 平方呎;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 指 民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Man Hei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周东明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林高演博士(主席)、李宁先生及李嘉豪先生(集团总经理);非执行董事

为欧肇基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何厚锵先生、黄汝璞女士、胡经昌先生及陈惠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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