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0 香港小轮(集团)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物业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
HONG KONG FER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香港小轮(集团)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50)
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物业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及代理
人订立临时协议,据此,受限于及按照临时协议的条款,买方同意收购及卖方同意出售该物
业,代价为港币260,000,000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均
低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
报及公告规定。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及代理人
订立临时协议,据此,受限于及按照临时协议的条款,买方同意收购及卖方同意出售该物业,
代价为港币260,000,000元。临时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临时协议
1. 日期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2. 订约方
卖方 :民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买方
:兴领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代理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香港)有限公司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
方。
3. 该物业
该物业为位于香港新界荃湾众安街55号大鸿辉(荃湾)中心(其为一商业发展项目)地下
A区的多个商舖(总楼面积约为12,720平方呎)及标牌区。
该物业目前已订立多份租约及特许权。于二零二五年八月,该物业的每月租金及特许权收
入约港币1.22百万元,按代价港币260,000,000 元计算之年度化总租金回报率约为5.6%。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现有租户及特许权持有人,以及其等之
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根据临时协议,该物业按「现状」基准(连同现有租约
及特许权)出售予买方。
卖方须证明该物业之良好业权。
4. 代价
收购事项之代价为港币260,000,000 元,乃由买方与卖方经考虑(其中包括)(i) 现行物业市
况,尤其是该物业附近类似物业之现行市价及近期交易;及 (i) 该物业将产生之租金及特许
权收入后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
买方已于签订临时协议时支付初步订金港币 12,500,000 元。买方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
八日或之前支付进一步订金港币 13,500,000 元(连同初步订金,相等于代价之10%)。代价
余额港币 234,000,000 元须于完成时(预定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进行)支付。
代价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5. 正式协议
根据临时协议的条款,买方及卖方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或之前订立正式协议。
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目前拟在完成后持有该物业作投资用途,以收取租金及特许权收入。
收购事项符合本集团之策略,并代表本集团现有物业投资业务之扩展。考虑到该物业在荃湾的
位置优越且已有租约及特许权,董事会认为收购事项可为本集团带来租金收入,并增强其收入
基础。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临时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属公平及合理,
且临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均
低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
报及公告规定。
一般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地产发展、地产投资、渡轮、船厂及
相关业务、医疗、保健及美容服务及证券投资。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卖方之主要业务为(其中包括)物业控股。
代理人之主要业务为于香港提供物业代理服务。
释义
于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买方根据临时协议自卖方收购该物业;
「代理人」 指 第一太平戴维斯(香港)有限公司Savils (Hong Kong)
Limited,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香港小轮(集团)有限公司Hong Kong Fer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50);
「完成」 指 收购事项之完成;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正式协议」
指 买方与卖方根据临时协议的条文就买卖该物业将予订立
的正式买卖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并无关连的第三方
人士或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物业」
指 香港新界荃湾众安街55号大鸿辉(荃湾)中心地下A区
及标牌区;
「临时协议」 指 买方、卖方与代理人就买卖该物业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之临时买卖协议;
「买方」 指 兴领投资有限公司Prosper Link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
司;
「平方呎」 指 平方呎;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 指 民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Man Hei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周东明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林高演博士(主席)、李宁先生及李嘉豪先生(集团总经理);非执行董事
为欧肇基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何厚锵先生、黄汝璞女士、胡经昌先生及陈惠仁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