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97 美亨实业 宪章文件: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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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乃其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开曼群岛公司法》
(经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
Milion Hope Industries Holdings Limited
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之
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
公司章程大纲细则
(经于
年
月
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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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
(经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
Milion Hope Industries Holdings Limited
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之
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
公司章程大纲
(经于
年
月
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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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
(经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
Milion Hope Industries Holdings Limited
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之
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
公司章程大纲
(经于
年
月
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采纳)
本公司的名称为
Milion Hope Industries Holdings Limited
美亨实业控股有限
公司。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的办事处,地址
为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
或董事会不时决定的位于开曼群岛的其他地点。
本公司的设立宗旨不受限制。本公司享有全面的权力和权限以进行任何不被
开曼群岛法律所禁止的目标。
每名股东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有关股东就其所持股份不时的未缴款额。
本公司的股本为
500,000,000
港元,分为
5,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10
港元。
本公司有权根据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存续方式注册为一家
股份有限的法人实体,并且于开曼群岛撤销注册。
凡于本公司章程大纲内没有被界定的词汇,都具有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细则赋
予该等词汇的相应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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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
(经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
Milion Hope Industries Holdings Limited
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之
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
公司章程细则
(经于
年
月
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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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标题页码
表
A
不适用
诠释
股本和权利的变更
股东名册及股票
留置权
催缴股款
股份转让
股份传转
股份没收
股本变更
借贷权力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程序
股东投票
注册办事处
董事会
董事总经理
管理
经理
董事的议事程序
秘书
印章的一般管理及使用
储备资本化
股息及储备
失去联络的股东
销毁文件
年度申报及备案
帐目
审计
通知
资料
清盘
弥偿
财政年度
修订本公司章程大纲细则
以存续方式转移
兼并及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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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
(经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
Milion Hope Industries Holdings Limited
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之
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
公司章程细则
(经于
年
月
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采纳)
表
A
不适用
《公司法》附表一表
A
所载的法规不适用于本公司。
诠释
2.1
本公司章程细则的旁注应不影响对本公司章程细则的解释。
2.2
于本公司章程细则内,以下词语除非与本公司章程细则主题或文义有不
一致的情况,否则应具有以下涵义:
「本公司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章程细则以及本公司所有当时有效的补
充、修订或替代章程细则。
「关联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审计师」指由本公司不时任命以履行本公司审计师职责的
人士。
「董事会」指大多数董事出席并投票且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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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日」指联交所一般于香港开放进行证券交易业务的日
子。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联交所因
号或更高级
别的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而停
止于香港进行证券交易业务,则在按照本公司章程
细则送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这些日子应被视为营
业日。
「股本」指本公司不时拥有的股份资本。
「主席」指主持任何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的主席。
「紧密关联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通讯设施」指视频、视频会议、互联网或在线会议应用程序、
电话或电话会议
及/或任何其他视频通讯、互联
网或在线会议应用程序或电信设施,借以使所有出
席会议的人士能互相听到及被听到,并维持所有股
东于会上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公司法》(经修订)第
章和当时
有效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并且包括所有与该法规合
并的法律或替代法律。
「《公司条例》」指不时生效的《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
章)。
「本公司」指
Milion Hope Industries Holdings Limited
美亨
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网站」指本公司网站,其网址或域名已通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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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讯」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不时之任何董事。
「股息」包括红利股息和获《公司法》允许被归类为股息的
分派。
「电子」指具有《电子交易法》所赋予的涵义。
「电子方式」包括以电子格式发送或以其他方式向目标接收人
提供讯息。
「电子签署」指附加于电子通讯或与之逻辑上关联的,由一位人
士为签署电子通讯而签订或采纳的电子符号或程
序。
「《电子交易法》」指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修订)和当时有效的
修订或重新制定,并且包括所有与该法规合并的法
律或替代法律。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控股公司」指《公司条例》对该词语所赋予的涵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不时修订的《证券上市规则》。
「股东」指不时于股东名册妥为登记的股份持有人,包括联
名登记的持有人。
「本公司章程大纲」指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大纲。
「月」指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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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指于依据本公司章程细则召开的股东大会上经本
公司有投票权的股东亲身投票,或在容许委托代理
人的情况下由委托代理人投票,或(如股东为公司)
其妥为授权的代表投票,并以简单多数票数通过的
决议,也包括按照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3.10
条通过
的普通决议。
「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商号、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
法团、协会或其他实体
(无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地
位)或文意所指的任何其中之一。
「出席」指就任何人士而言,指该人士在股东大会上的出
席,可通过该人士或
(倘为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
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就任何股东而言,指该股东依
照本公司章程细则有效委任的受委代表)以下列方
式满足:
(a)
亲身出席大会;或
(b)
倘为依照本公司章程细则允许使用通讯设备的
任何会议(包括任何虚拟
会议),借由使用该通
讯设施连线。
「股东名册主册」指董事会不时决定于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外地点保
存的本公司股东名册。
「于报章刊发」指以付费广告的形式在至少一份英语报章上以英
文刊发以及在至少一份中文报章上以中文刊发,在
各种情况下按照《上市规则》有关报章必须在香港
每日发行并广泛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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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联交所网站
刊发」
指依据《上市规则》于联交所网站以中英语刊发。
「认可结算所」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
章)附表
第
部以及任何当时有效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并且包括
所有与该法规合并的法律或替代法律)所赋予之涵
义。
「股东名册」指股东名册主册和任何股东登记支册。
「配售新股」指以配售新股方式向本公司证券当时持有人提呈
使这些持有人可按其当时持股比例认购证券。
「印章」包括本公司的印章、证券专用章,或本公司依据本
公司章程细则第
22.2
条采用的任何复制印章。
「秘书」指董事会不时任命的公司秘书。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的股份。
「特别决议」指《公司法》所赋予的涵义,并包括全体股东一致通
过的书面决议案:就此目的而言,必要的大多数应
不少于本公司有投票权的股东亲身或在容许委托
代理人的情况下由委托代理人或(如股东为公司)
其妥为授权的代表于股东大会上投票并以不少于
四分之三的多数票数通过的决议,并且已经正式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决议将作为一项特别决议
被提呈。特别决议也包括根据第
13.10
条通过的特
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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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公司」指《公司条例》对该词语所赋予的涵义,但应按照
《上市规则》界定的「附属公司」解释。
「虚拟会议」指股东及任何其他获准参与有关会议的人士(包括
但不限于会议主
席及任何董事)获准仅通过通讯设
施出席及参与的任何股东大会。
2.3
受制于前文所述,《公司法》界定的任何词语,如与主题和╱或文义没有不
一致之处,应于本公司章程细则具有相同的涵义。
2.4
阳性或阴性单词应含有其他性别和中性;表示人物和中性的词语应包括
公司和企业,反之亦然;单数词语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2.5
「书面」或「印刷」包括书面、印刷、平板印刷、照片、打字以及所有其他以
书面和非短暂形式代表文字或数字的任何其他方式,并且仅涉及本公司
向股东或其他在本公司章程细则下有权接收通知的人送达的通知,亦包
括以电子媒介保存的纪录,有关纪录能以可供检视的方式获取并于日后
可用作参考。
2.6
《电子交易法》第
条和第
19(3)
条不适用于本公司章程细则。
股本和权利的变更
3.1
于采纳本公司章程细则之日,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为
500,000,000
港元,分
为
5,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10
港元。
3.2
受制于本公司章程细则的条文以及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可能作出的任何
指示,并在不损害任何授予现有股份持股人的特别权利或附加于任何类
别股份的特别权利之情况下,本公司可依照董事会决定的人、时间和对价
发行任何股份,有关股份可被赋予或附加优先权、递延权、限定权或其他
特别权利或限制,无论其是否与股息、投票、股本退回或其他方面有关。
受制于《公司法》和授予股东的任何特别权利或附加于任何股份类别的任
何特别权利,经特别决议批准后,本公司可按照规定股份须予赎回或按照
本公司或有关股份持有人的选择须予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本公司不得
发行不记名股份。
股本
股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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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受制于《上市规则》,董事会可按照其不时决定的条款发行认股权证,以认
购本公司任何类别的股份或其他证券。只要认可结算所(以其身份)为股
东,则不得发行不记名的认股权证。当发行不记名认股权证,则当其遗失
时不得发行新的认股权证以取代已遗失的认股权证,除非董事会在无合
理怀疑下信纳认股权证原件已被销毁,而且本公司也已就发行新认股权
证按照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方式收取了弥偿。
3.4
如本公司的股本于任何时间被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受制于《公司法》
的条文,并于占不少于有关类别已发行股份投票权四分之三持有人的书
面同意下,或者于有关类别股份持有人于独立举行的会议上通过的特别
决议之批准下,附加于当时已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之所有或任何权利(除
非有关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者则除外)可予更改或废除。就前
述每次独立举行的会议而言,本公司章程细则有关股东大会的所有条文
于经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但就任何上述独立举行的会议和任何其续会而
言,法定人数必须为于相关会议召开日期一名或以上合共持有(或由委托
代理人或获妥为授权的代表人代表持有)不少于有关类别已发行股份投
票权三分之一的人士。
3.5
除非股份附有的权利或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否则授予任何类
别股份持有人的特别权利不应因增设或发行与其享有同等权益的额外股
份而被视作已被变更。
3.6
如本公司的股本包括无附有投票权的股份,该等股份的名称必须加上「无
投票权」的字样。如本公司的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每一类别
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类别除外)的名称均必须加上「受限制投
票权」或「有限投票权」的字样。
发行认股权证
如何变更权利类别
附录
A1
第
段
无投票权或受限制投
票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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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受制于《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没有被任何法律或《上市规则》禁止
的情况下,受制于授予任何股份类别的持有人的任何权利,在股东决议已
经事先授权购买方式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其
本身的股份(该等表述在本条细则使用时也包括可赎回股份),以及购买
或以其他方式收购能够认购或购买其自身股份的认股权证、任何公司(作
为其控股公司)的股份以及能够认购或购买该等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
并且可采用任何授权或法律不禁止的方式进行付款,包括使用自有股本
支付,或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贷款、保证、赠与、弥偿、提供担保或通过其
他任何方式的财政援助,只要是为了或与任何人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收购
(或者拟购买或者收购)本公司或任何公司(作为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的
任何股份或认股权证相关。如果本公司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其本身股
份或认股权证,本公司及董事会都不需要按比例选择拟被购买,或以其他
方式拟被收购的股份或者认股权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选择,例如在
同一类别的股份或认股权证的持有人之间,或在他们和任何其他类别的
股份或认股权证的持有人之间,或根据任何股份类别授予股息或股本权
利。但条件是,任何该等购买或其他收购或财政援助仅应根据联交所或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发布且不时生效的任何相关守则、规定和条
例进行。
3.8
董事会可以接受任何缴足股份无偿的交回。
3.9
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可不时(无论当时被授权的全部股份是否已经发行,
及无论当时发行的全部股份是否已经缴足)通过普通决议,以发行新股份
的方式增加其股本,该等新股本的数额以及对应股份的金额应由决议规
定。
3.10
受制于《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大纲的条款以及授予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或
附加在任何股份类别之上的任何特别权利,股份的发行条款可规定该等
股份可以赎回或可由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选择赎回,赎回的条款和方式(包
括从股本中拨款)由特别决议确定。
3.11
如果本公司不通过市场或招标购买或赎回其任何股份,进行的购买或赎
回应设置一个最高价格;如果购买是通过招标进行的,所有股东有同等权
利参与。
3.12
任何股份的购买或赎回,不得被视为引起任何其他股份的购买或赎回。
本公司可购买和为购
买自己的股份及认股
权证提供资金
交回股份
增加股本的权力
赎回
购买或赎回不会引起
其他购买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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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被购买、交回或赎回的股份的持有人须于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
或董事会指明的其他地方移交其证书(如有),以作注销,本公司须随即向
其支付有关的购买或赎回款项。
3.14
受制于《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大纲以及本公司章程细则有关新股份的规
定,本公司未发行的股份(不论是构成原始股本或者新增股本的部分)应
由董事会处置,董事会可按照其决定的时间、对价、条款向其决定的人士
出售、配发、授予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3.15
除非法律禁止,否则本公司可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士支付佣金以认购或
同意认购(无论是否附条件)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促使或同意促使认购
(无论是否附条件)本公司的任何股份,但必须遵守并符合《公司法》的条
件和要求,并且在各种情况下,佣金不得超过股份发行价的
10%
。
3.16
除非本公司章程细则另有明确规定,或根据法律要求或具有管辖权的法
院的命令,本公司不得承认任何人以任何信托的方式持有任何股份,并且
本公司将不会被任何方式约束或强制承认(即使已发出有关通知)基于任
何股份的任何衡平法的、或有的、未来的或部分的权益,或股份的任何零
碎权益,或有关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权利(登记持有人就其整体享有的绝
对权利除外)。
股东名册及股票
4.1
董事会应令股东名册主册放置于其认为适当的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外的地
点,股东名册主册应当包含股东详情、向各股东发行的股份及《公司法》要
求的其他详细情况。
4.2
如果董事会认为必要或适当,本公司可以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开曼群岛
境内或境外的一个或多个地点设置并保存股东登记支册或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主册与股东登记支册应共同被视为本公司章程细则项下的股东名
册。
4.3
董事会可全权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将股份从股东名册主册转移至任何股
东登记支册或将任何股东登记支册的股份转移至股东名册主册或任何其
他支册。
交回证书以作注销
董事会处置的股份
本公司可支付佣金
本公司不会承认有关
股份的信托
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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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无论本条细则载有任何规定,本公司应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尽快并
定期将在任何股东登记支册完成的所有股份转让记录于股东名册主册,
并应在所有时间维持股东名册主册以使其在所有时间显示当时的股东及
其各自持有的股份。
4.5
只要任何股份在联交所上市,该等上市股份的权属可以依据所适用的《上
市规则》予以证明及转让。由本公司保存的与该等上市股份相关的股东名
册(无论是股东名册主册或股东登记支册)可采用非可辨识的形式(但能
够以可辨识的形式复制)记载《公司法》第
条所要求的详情,前提是该等
记载应符合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规则》。
4.6
除非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受制于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4.8
条的其他
规定(如适用),股东名册主册及任何股东登记支册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免
费供任何股东查阅。
4.7
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4.6
条所指的工作时间应当受制于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
作出的合理限制,但每个营业日的查阅时间应不少于两小时。
4.8
本公司在联交所网站刊登广告或根据《上市规则》和按照本公司章程细则
规定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通知或在报章上刊登广告的情况下,可经提
前
个营业日通知(或在配售新股的情况下提前
个营业日),在董事会不
时规定的时间和期间暂停办理全部或任何类别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但
每年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间不得超过
日(或股东通过普通决议
决定的更长期限,但是不得超过每年
日)。本公司应按照要求,向试图
查阅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股东名册或其任何部
分的任何人士提供由秘书亲笔签署的证明,表明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的期间以及授权。如果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日期变动,本公司应当根
据本条细则及《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至少提前
个营业日发出通知。
附录
A1
第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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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保存于香港的任何股东名册应于正常工作时间(受制于董事会的合理限
制)供股东免费查阅,或供缴纳董事会确定的每次不超过《上市规则》不时
允许的最高金额的查阅费的其他人士查阅。任何股东可在缴纳以股东名
册每
字或其部分计
0.25
港元(或本公司确定的较低金额)后索取相关股
东名册或任何部分的复印件。本公司应在自收到该等要求后翌日起
日
内将任何人士要求的任何复印件送达该名人士。
4.10
为替代或除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其他条款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外,董
事会可以提前指定确定有权接收股东大会或其续会通知的或有权在股东
大会或其续会投票的股东,或为确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分派的股东,或
为确定任何其他目的之股东的记录日期。
4.11
股东仅在董事会议决应发行股票时才有权收取一张股票,但在多位人士
共同持有股份时,本公司无义务向每位人士分别发行股票,而只须向若
干联名持有人中的任何一位发行及交付股票即构成向全部联名持有人交
付。所有股票应由专人交付或以邮寄方式送达至有权接收股票的股东载
于股东名册的登记地址。
4.12
凡本公司的股票、债权或任何其他形式证券的证书必须加盖本公司的印
章方可发行,印章仅在董事会授权下方可加盖。
4.13
每张股票应注明发行股份的数目、类别以及已缴付的股款或股款已经全
部付讫的事实(视情况而定),及采用董事会不时规定的其他形式。
4.14
本公司无义务就任何股份登记超过四名人士为联名持有人。如果任何股
份以两名或以上人士的名义登记,除转让该等股份以外,股东名册中姓名
排在第一位的人士应在关于通知送达及(受制于本公司章程细则的条文)
所有或任何其他与本公司相关的事宜时,被视为该等股份的唯一持有人。
股票
盖章股票
每张股票注明股份数
目及类别
联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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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若股票污损、遗失或销毁,可以在缴付不超过《上市规则》不时许可的金
额或董事会不时要求的较低金额款项(如有),且符合董事会认为适当的
有关发布通知、证据及弥偿的条款及条件(如有)后更换,若股票污损或磨
损,则应当在提交原有股票至本公司注销后方可更换。
留置权
5.1
就每一股份在特定时间应催缴或应付的全部款项,无论是否当时应付,本
公司对于该等股份(非缴足股份)均具有第一及最优先的留置权;就股东
或其财产对本公司的所有欠款或负债,本公司对于登记于该股东名下(不
论单独持有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持有)的所有股份(除缴足股份之外)具有
第一及最优先的留置权及押记,无论该等欠款或负债是在通知本公司非
该股东的其他人士对股份拥有任何衡平或其他的权益之前或之后发生,
无论支付或清偿该等款项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也无论是否为该股东或
其财产与任何其他无论是否为本公司股东的人士的共同债务或负债。
5.2
本公司对任何股份的留置权(如有)应延伸至适用于就该股份宣派的全部
股息及红利。董事会可决议任何股份在指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获豁免本
条细则的条文。
5.3
本公司可采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本公司享有留置权的任何股
份,但除非与留置权相关的款项目前应付或与留置权相关的负债或协定
目前需要履行或清偿的,并且已经书面通知当时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或因
其身故、精神失常或破产而可获通知的人士(通知并要求支付目前应付的
款项,或指出该等负债或协定并要求履行或清偿,并通知出售欠缴股款股
份的意图)之后
日的期间已届满,否则不得出售。
股票的更换
本公司的留置权
留置权延伸至适用于
股息及红利
出售受制于留置权的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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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支付出售成本之后,本公司从该等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应用于偿付或履
行与留置权相关的目前应付债务、负债或协定,余额(如有)应当于紧接出
售股份之前支付予持有人(除非于出售股份前或如本公司要求交回股份
以将已售股份的股票注销时,股份之上存在并非目前应付的债务或负债
的类似留置权)。为使任何该等出售生效,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人士将已售
股份转让给买方,并在股东名册登记买方为该股份持有人,买方无义务关
注如何使用购买价款,且其对该等股份的权属不会受到出售程序不合规
或无效的影响。
催缴股款
6.1
董事会可不时在其认为适当时向股东催缴其所持股份的任何未缴付的股
款(无论为股份面值或溢价或其他),且无须按照配发条件在指定时间催
缴。催缴股款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缴付。董事会可撤销或推迟催缴。
6.2
任何股款的催缴应至少提前
天通知各股东,并注明缴付时间、地点以及
收款人。
6.3
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6.2
条所指的通知副本应按照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30.1
条
规定的通知股东方式发送至本公司股东。
6.4
每名被催缴的股东应按照董事会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向指定人士支付所有
向其催缴的款项。被催缴的人士即使后来已将受催缴股份转让,仍须支付
有关催缴股款。
6.5
于董事会通过批准催缴的决议时,即被视为已作催缴股款。
6.6
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应对缴付有关股份的所有及分期催缴股款或其他到期
应付款项承担各别及共同的法律责任。
该等出售所得款项的
使用
如何催缴
催缴通知
发送通知的副本
每名股东应在指定时
间及地点支付催缴股
款
视为已作催缴的时间
联名持有人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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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乃其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6.7
董事会可不时自行延长支付任何催缴股款的时间,并可延长居住在香港
以外的全部或任何股东或基于董事会认为具备延长时限合理原因的股东
之缴款时间,但任何股东无权基于宽限及优惠延长时间。
6.8
如应缴付的催缴股款金额或其分期付款到期未缴付,则应支付该款项的
人士必须就前述催缴股款金额或其分期付款到期金额,支付自指定付款
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期间按照董事会指定的不超过
15%
的年息所计算的利
息,但董事会可豁免全部或部分的利息支付。
6.9
直至股东缴清名下对本公司到期应付的任何催缴股款或其分期付款(不
论是其自身的或与其他人士共同的),及利息及费用(如有),该名股东方
有权收取任何股息、红利,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或在会议上
进行表决(但作为另一股东委派代表身份的情况除外),或计入法定人数
或行使股东的任何其他特权。
6.10
当就任何催缴股款所应付的任何款项的追讨而进行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
律程序的审讯或听证时,被诉股东在股东名册中被登记为欠付股款的股
份持有人或之一,作出催缴的决议已正式记录在会议纪要册,并且催缴通
知已按照本公司章程细则正式提供给被诉股东,则足以证明,并且无需就
催缴的董事的委任或任何其他事项提供证明,前述事宜的证明将为该等
债务的终局证据。
6.11
根据股份配发条款于配发时或在任何指定日期应缴付的款项(无论按照
股份面值和╱或溢价及其他)为本公司章程细则之目的被视为正式催缴
并应于指定日期支付,如不支付,本公司章程细则中关于支付利息及费
用、联名持有人的法律责任、没收及其他规定的所有相关条文即告适用,
犹如该款项是因一项妥为作出和通知的催缴股款而已到期应缴付的一
样。
董事会可延长催缴股
款的指定期限
催缴股款的利息
拖欠催缴股款则暂停
享有特权
催缴行动的证据
配发╱以后应付款项
被视为催缴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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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乃其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6.12
董事会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收取股东自愿就所持股份预先支付
全部或任何部分未催缴、尚未支付的或应付分期股款(可以金钱或金钱等
价物的形式),而本公司可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利率(如有)就该预先付款的
全部或部分支付利息。除非在该等通知到期前预先缴付款项的股份已经
被催缴股款,否则董事会可提前至少一个月随时书面通知该股东退还预
先缴付款项。催缴股款发出前预付款项的股东,无权享有本公司就相关股
款实际到期应付之日(而非就预先缴付之日)之前任何期间所宣派股息之
任何部分。
股份转让
7.1
股份可根据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联交所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并经董事会
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转让文件转让。所有转让文件必须留存于本公司
注册办事处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并由本公司保留。
7.2
转让文件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表签署,但董事会如认为适当可酌
情免除受让人签署转让文件。任何股份的转让文件应为书面形式并经转
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代表人亲笔签名或以传真方式签署(机械印制或其他
形式),但若转让人或受让人或其代表以传真方式签署,应事先向董事会
提供转让人或受让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样本,并且董事会合理满意该传
真签名应与其中一份签名样本一致。转让人应一直被视为股份的持有人
直至受让人的姓名被记载于股东名册。
7.3
尽管有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7.1
条和第
7.2
条的规定,在联交所上市的股份可
以《上市规则》允许的且为此目的已经获得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证券转让或
买卖方式转让。
7.4
董事会可依其绝对酌情权,在不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拒绝就任何未全
额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的转让进行登记。
预付催缴股款
转让格式
签署
董事会可拒绝登记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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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若董事会拒绝登记任何股份的转让,则其应须将转让文件呈交予本公司
之日后两个月内通知各转让人和受让人拒绝转让。
7.6
董事会也可拒绝登记任何股份的转让,除非:
(a)
向本公司提交转让文件连同与该股份有关的股票(如有)(应于转让登
记之时被注销)以及董事会合理要求的以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的其他
证据;
(b)
转让文件只涉及一个股份类别;
(c)
转让文件已正式盖印(若必要);
(d)
若向联名持有人转让,则受让股份的联名持有人未超过
人;
(e)
本公司不就相关的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权;以及
(f)
已就股份转让向本公司支付联交所不时决定的最高金额(或董事会可
不时要求的较低金额)。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被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机关判令其当时或可能精神失
常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处理事务的人士或丧失法律能力的人士转让股份。
7.8
在股份转让后,转让人应交出所有股票(如有)并立即将股票注销,在受让
人支付不超过联交所不时确定的最高应付金额或董事会可不时要求的较
低金额之后,并待董事会议决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4.11
条发行股票后,
将就转让予受让人的股份向其发出新股票,若转让人应保留所交出的股
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则在转让人支付不超过联交所不时确定的最高应
付金额或董事会可不时要求的较低金额之后,并待董事会议决根据本公
司章程细则第
4.11
条发行股票后,将就该部分的股份向转让人发出新股
票。本公司亦应保留该转让文件。
拒绝的通知
转让要求
不得向未成年人转让
等
转让时交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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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在联交所网站公布或(受制于《上市规则》)由本公司按本公司章程细则规
定的电子方式发出通知或报章广告方式提前
个营业日通知(若为配售
新股则为
个营业日通知)后,可于董事会不时确定的时间及期间暂停办
理转让登记及过户登记手续,但任何年度暂停办理转让登记或过户登记
手续的时间都不应超过
天(或者由股东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的更长
时间,但于任何年度不超过
天)。暂停日期如有变更,本公司应在公布
的暂停办理日期或新的暂停办理日期(取两者中较早者)之前至少
个营
业日通知。但是,若出现不能以广告形式发布该通知的特殊情况(例如,
在
号或更高级别的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发布期间),则本公司应尽
快遵守上述要求。
股份传转
8.1
若股东身故,则其他在世的联名股东(如死者为联名持有人)和死者的法
定代理人(如死者为单独持有人)应为本公司认可的享有股份权益的唯一
人士;但本内容并非免除该已故股东(无论是单独还是联合持有)的遗产
就其单独或联合持有的股份的法律责任。
8.2
因股东身故或破产清算而对股份享有权利的任何人士,在提供董事会不
时要求有关该权属的证据时以及受制于本公司章程细则以下条文的规
定,可登记为股份持有人或选择将其任命的第三人登记为股份受让人。
8.3
若有权人士选择将自己登记为持有人,则其应就这一选择向本公司交付
或发送经其签名的书面通知。若其选择将其提名的人士登记为持有人,则
其应签署一份以该被提名人士为受益人的股份转让书作为凭证。本公司
章程细则中有关转让权与股份转让登记的所有禁止、限制以及条款均应
适用于上述任何通知或转让书,如同该股东并未身故或破产清算并由其
在通知或转让书上签名。
8.4
因股份持有人身故或破产清算而对股份享有权利的人士对该股份应享有
作为该股份登记持有人同样的股息和其他利益。然而,董事会可在其认为
适当的时候保留与该股份有关的任何应付股息或其他利益,直至该人士
成为该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或已有效地转让该股份。但若满足本公司章程
细则第
14.3
条的要求,该人士可在大会享有投票权。
暂停办理过户册及登
记手续的时间
股份登记持有人或联
名持有人身故
登记个人代表及破产
受托人
登记选择通知╱登记
提名人士
在转让或传转已身故
或破产股东的股份前
保留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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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没收
9.1
若股东未在规定付款日缴付任何催款股款或分期付款,则在不损害本公
司章程细则第
6.9
条前提下,董事会可在该股款任何部分未缴清期间内的
任何时间通知该股东,要求其缴付欠缴的催缴股款或分期付款,以及任何
已经产生和直至实际缴付之日仍在产生的利息。
9.2
该通知应指定另一缴款截止日期(不早于通知送达之日以后
天届满日)
及缴款地点,并规定如果在该日或之前未在指定地点缴付股款,则与催缴
的股款或未缴清的分期付款有关的股份可被没收。董事会可接受交回的
任何股份,在此情况下本公司章程细则中提及的「没收」应包括「交回」。
9.3
若不遵守前述通知中的要求,则在通知发出之后到通知要求的股款被缴
清之前的任何时间里,可依据董事会作出的有关决议没收通知中涉及的
任何股份,包括与没收股份有关的所有已经宣布但在没收前未实际支付
的股息和红利。
9.4
任何被没收的股份应被视为本公司的财产,被没收的股份可被重新配
发、出售或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方式予以处置。在重新配发、出售
或处置前的任何时间,董事会可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取消没收。
9.5
股份被没收的人士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仍应向本公司支付直
至没收之日其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与股份有关的所有款项,并连同(若董事
会酌情决定要求)自没收之日直至付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利率由董事会
规定,不超过每年
15%
。董事会若认为合适,可强制执行付款,且不会扣
除或扣减被没收的股份于没收当日的价值。为本条细则之目的,按照股
份发行条款须就有关股份在没收之日以后的某指定时间支付的任何款项
(不论是作为有关股份的面值或溢价),即使尚未到达该指定时间,仍须
被视为须在没收之日支付,并且须在没收之时立即到期应付,但只须就上
述指定时间至实际付款日期的任何期间支付有关利息。
如催缴股款或分期付
款未被支付,可发出通
知
通知方式
若不遵守通知要求,股
份可被没收
已被没收的股份视为
本公司财产
即使没收仍需支付欠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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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董事或秘书发出书面声明,宣布本公司股份已于指定日期被正式没收,即
构成终局性的事实证据,任何人士不得宣称拥有该股份。本公司可就重新
配发、销售或处置被没收股份接受对价,且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人签订重新
配发文件或转让股份予以重新配发、销售或处置本身股份的人士,该等人
士可随即登记为股份持有人而无须理会认购或购买资金(如有)的使用,
其股份权属不得因股份没收、重新配发、销售或其他处置程序不当或不合
法而受到影响。
9.7
当任何股份被没收时,应在没收之前向该股份的持有人发出通知,并应立
即对没收日期及项目进行登记。尽管有上述规定,不得因为遗漏或疏于通
知而导致没收无效。
9.8
尽管发生前述没收,董事会可在被没收股份被重新配发、出售或以其他形
式处置之前的任何时间,允许在支付所有催款股款和到期利息以及有关
费用并满足其所认为适当的其他条款(如有)之后赎回该被没收股份。
9.9
没收股份不得损害本公司有关该股份已作出的任何催款或分期付款的权
利。
9.10
本公司章程细则有关没收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按股票发行条款在固定的
时间应付而没有付款的情况(不管该款项是作为股份面值或溢价),如同
因正式作出并通知的催缴股款而应予以支付的情况一样。
没收的证据
没收后的通知
赎回被没收股份的权
力
没收不损害本公司催
缴股款或分期付款的
权利
因未支付股份到期款
项而没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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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变更
10.1
本公司可不时通过普通决议:
(a)
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及分拆为面值高于现有股份面值的股份。
关于已缴足股份的合并和将其分拆为较高面值的股份,董事会可以
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任何困难,特别是(但不损害上述
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决定不同持有人之间哪些股份并入每股合并股
份,而若任何人士因此获得零碎的合并股份,则董事会可委任其他人
士出售有关零碎股份,而受委任的人士可向购买方转让所出售的零
碎股份,而转让的有效性不得受质疑,并按照原可获得零碎合并股份
的股东权利及权益比例分派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已扣除出售开支),
或为本公司利益将所得款项净额拨付给本公司所有;
(b)
注销在通过决议之日未被认购或同意认购的任何股份,并受制于《公
司法》规定从其股本削减被注销股份的面值;及
(c)
将全部或部分股份分拆为面值低于本公司章程大纲所规定面值的股
份,但受制于《公司法》规定。有关分拆股份的决议可决定在分拆后股
份持有人之间的其中一股或多股可较其他股份优先或具有其他特别
权利、或递延权利或受制于任何限制,如同本公司有权对未发行或新
股附加的优先或其他特别权利、或递延权利或任何限制。
10.2
本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获授权的方式并受制于《公司法》规定的
条件,减少其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合并及拆分股本以及
拆分及注销股份
削减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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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权力
11.1
董事会可不时酌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为本公司筹集或借贷或为付款提
供担保,及将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现有及将来的业务、财产及资产及为
未催缴股本按揭或押记。
11.2
董事会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条款及条件筹集资金或担保付款或偿还款
项,尤其是通过发行本公司权证、债权股证、债券或其他证券,不论是纯
粹为此等证券而发行,或是作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债项、债务或义务
的附属保证而发行。
11.3
权证、债权股证、债券及其他证券可自由转让,不受本公司与其发行对象
的任何权益的限制。
11.4
任何债权证、债权股证、债券或其他证券可按照折让价、溢价或其他发
行,并连同赎回、交回、提款、配发股份、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董事委任和其他的任何特权。
11.5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规定安排保存正式的登记册,登记涉及本公司财
产的所有按揭及押记,并须妥为遵守《公司法》有关按揭及押记登记和其
他事宜的要求。
11.6
若本公司发行不以交付方式转让的债权证或债权股证(不论作为一个系
列的一部分,或作为个别票据),董事会应安排保存正式的债权证持有人
登记册。
11.7
当本公司有任何未催缴股本被押记,则所有其后取得押记的人士应受制
于该等之前的押记,并且无权通过向股东发出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优
先于该之前押记的优先权。
股东大会
12.1
本公司须于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股东周年大会,并须
于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或上市规则或联交所可能批准的有关其
他期间)内举行。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上须具体说明该会议为股东周
年大会,并须于董事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倘为虚拟会议,包括虚拟地点)
举行。
借贷权力
借贷条件
转让
特权
保存押记登记册
债权证及债权股证登
记册
未催缴股本按揭
附录
A1
第
14(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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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股东周年大会以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应称为股东特别大会。
12.3
董事会可于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亦可应于递
呈要求日期合共持有不少于本公司投票权(按一股一票的基准,附带本公
司股东大会投票权)十分之一的任何一名或以上股东的书面要求而召开。
书面要求应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办事处或倘本公司不再拥有上述主
要办事处,则送达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指明本次会议的对象及将予加入
会议程的决议案,并由请求人签署。如果董事会并未于存放请求书之日
起
日内正式召开一个将于额外的
天内举行的会议,请求人本身或他
们当中任何超过一半总投票权的人士,可以同样的方式(尽可能接近董事
会可召开会议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条件是如此召开的任何会议不得在
存放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期满后举行,以及所有因董事会不履行而对请
求人造成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向请求人作出赔偿。
12.4
董事会可为本公司的股东特别大会或所有股东大会提供通讯设施,以便
股东及其他与会者可通过有关通讯设施出席并参与有关股东大会。在不
限制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董事可厘定任何股东大会可以虚拟会
议举行。
12.5
股东周年大会应当提前至少
天书面通知召开;任何其他股东特别大会
须提前至少
天书面通知召开。受制于《上市规则》的要求,通知不应包括
其被送达或被视作送达的日期,以及其发出的日期,并须列明大会时间、
地点(倘为虚拟会议,包括虚拟地点)、大会议程、将在大会上审议的决议
详情及事项的一般性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应如此具体说明该大
会,召开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的通知应表明其提呈决议作为特别决议的
意愿。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交予审计师以及所有股东(除根据本公司章
程细则的条款或根据其所持股份的发行条款而无权从本公司收到有关通
知的股东外)。
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召开
附录
A1
第
14(5)
段
通讯设施
附录
A1
第
14(6)
段
会议通知
附录
A1
第
14(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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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会的通知期短于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5
条所要求的期间,该会议仍被视为已正式召开:
(a)
如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须获得本公司全体有权出席及于会上投票的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同意;及
(b)
如召开任何其他大会,则须获得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大多
数股东(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权利的股份面值不少于
95%
的大
多数股东)同意。
12.7
应在本公司每个股东大会通知的合理显眼位置上列出声明,说明凡有权
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出席并代其投
票,而该授权代表毋须是本公司的股东。
12.8
将使用通讯设施的任何股东大会(包括任何虚拟会议)(包括根据本公司
章程细则第
12.13
条延期或重新召开的大会)的通知应表明将会使用的通
讯设施,包括有意使用有关通讯设施出席、参与有关会议并于会上投票
的任何股东或其他股东大会参与者所需遵循的程序。
12.9
因意外遗漏而不能向有权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发送任何有关通知,或任
何该等人士未能收到任何有关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关大会上通过的任
何决议或任何程序失效。
12.10
在委任授权代表文件与通知同时被发送的情况下,因意外遗漏而不能向
有权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发送该文件,或该等人士未能收到该文件,均不
能使任何有关大会上通过的任何决议或任何程序失效。
12.11
倘于寄发股东大会通知后但于大会举行前,或于股东大会休会后但于续
会举行前(不论是否须发出续会通知),董事会基于任何理由全权酌情认
为,在股东大会通知指定日期或时间或地点(无论是实体还是虚拟)举行
股东大会并不可行或不合理,则可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13
条将大会
押后至另一日期或时间及地点(无论是实体还是虚拟)举行。
疏于通知
疏于发送委任授权代
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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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董事会亦有权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一份通知中规定,倘股东大会当天任
何时间发出风暴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于相关大会地点相当于上述的
警告讯号)(除非有关警告在董事会可能于相关通知中指明之股东大会前
最短时间内撤销),大会须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13
条押后至较迟日
期重新召开,而毋须另行通知。
12.13
倘股东大会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11
条或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12
条
押后:
(a)
本公司须尽力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于本公司网站发出及于联交所
网站上刊发该押后通知,当中载列根据上市规则押后的原因,惟未能
发出或刊发该通知不会影响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12
条周年大会
的自动押后;
(b)
董事会须厘定重新召开大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无论是实体或虚
拟),并透过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30.1
条指明的方式发出最少
个净日数
的重新召开大会之通知,且相关通知须指明押后大会重新召开之日
期、时间及地点(倘为虚拟会议,包括虚拟地点),以及代表委任书在
重新召开大会上被视作有效的提交日期及时间(惟就原会议提交之任
何代表委任书在重新召开大会上仍继续有效,除非经新代表委任书
撤销或替换);及
(c)
仅原大会通知所载事务可于重新召开会议上处理,且就重新召开会
议发出的通知无需列明将在重新召开会议上处理之事务,亦无需再
次传阅任何随附文件。倘拟于重新召开大会上处理任何新事务,本公
司应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5
条就重新召开会议另发出新通知。
股东大会程序
13.1
就所有目的而言,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应由两名出席的股东构成,前提必
须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注册的股东,法定人数则必须由该唯一股东出
席构成。除非在开始讨论事项时出席人数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数,否则任何
股东大会不得处理事项(委任大会主席除外)。
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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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如从大会指定的举行时间起
分钟内法定人数不足,该大会,如在股东
要求下召开的,应当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须押后到下周的同一
天,并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和地点(无论是实体还是虚拟)举行。如从该续
会指定的举行时间起
分钟内法定人数不足,则出席的股东应构成法定
人数,并可处理大会议程的事项。
13.3
董事会主席应主持每次股东大会,若没有该主席,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该
主席在大会指定的举行时间起
分钟内并没有出席或不愿采取行动,出
席大会的董事应选择另一名董事担任主席。若没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
董事拒绝出任主席,或选出的主席退任主席,则出席的股东应选择他们其
中一位担任主席。
13.4
主席有权通过通讯设施出席及参与相关股东大会,并担任主席,在此情况
下:
(a)
主席应被视为出席会议;及
(b)
倘通讯设施中断或因任何原因无法使主席与出席及参与会议的所有
其他人士听到彼此的声音,则出席会议的董事应选择出席会议
的另
一名董事,于会议剩余时间内担任会议主席;惟倘
(i)
并无其他董事出
席会议,或
(i)
所有出席的董事均不愿出任会议主席,则会议应自动
押后至下一个星期同一日,并在董事决定的相关时间及地点(无论是
实体或虚拟)举行。
13.5
主席在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股东大会的同意下,如大会作出相关
指示,可随时随地(无论是实体或虚拟)押后任何大会(正如大会所决定)。
每当大会延期
天或以上,应给予(以等同原大会的方式)至少
天的通
知,指定续会的地点(倘为虚拟会议,包括虚拟地点)、日期及时间,但毋
须在该通知具体说明续会应处理事项的性质。除上述规定外,股东无权取
得有关任何续会或任何续会应处理事项的通知。除了本应在原大会上处
理的事项外,任何续会不会处理任何其他事项。
出席人数不符合法定
人数而须解散会议的
情况以及续会举行情
况
股东大会主席
召开股东大会续会的
权力╱续会处理事项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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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
n
t
本文乃其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3.6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被提呈的决议应以投票方式决定,但主席可善意要求
在《上市规则》的规定下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由举手表决通
过。
13.7
投票应(受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3.8
条所限制)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
选票或投票纸或名单或以电子投票方式),以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从大
会或续会日期起不超过
天)进行。如投票并非即时进行,则毋须发出通
知。投票结果将被视为该大会通过的决议。
13.8
任何有关大会主席的选举或任何有关续会问题的投票应在该大会上进
行,不得押后。
13.9
如以《上市规则》所允许的举手方式对提呈的决议进行表决,有关决议经
大会主席宣布已通过或一致通过或以特定大多数通过或未能通过,并记
录于本公司会议纪要册后,即为该事实的确凿证据,不须记录赞成或反对
该决议的投票数目或比例以作证明。
13.10
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无论是投票或举手表决,该进行投票或举手表决的
大会的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13.11
书面决议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当时有权收取通告及出席股东
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或就法人而言,由其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
特别决议,应与在本公司正式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一样可行有
效。任何有关决议应被视为已于最后一名股东签署的当天在大会上通过
一样。
必须以投票方式表决
投票
不得押后表决的事项
主席有权投决定票
书面决议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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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本文乃其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股东投票
14.1
在任何类别股份当时所附有关投票的任何特别权利、特权或限制的规限
下,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每名出席的股东应
(a)
有权发言;
(b)
如以举手方式
表决,则可投一票;及
(c)
于投票表决时,则可就股东名册内登记于其名下
之每股份投一票。于投票表决时,有权投多于一票的股东并没有义务用
尽其所有票数投于同一意向。为免生疑问,若超过一名授权代表获经认可
的结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该授权代表应可投举手表决的一票,并没有
义务用尽其所有票数投于同一意向。
14.2
若任何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须就任何特定决议放弃投票或只限于就任何
特定决议投赞成票或反对票,该名股东或其代表违反该项规定或限制的
投票不计入投票结果。
14.3
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8.2
条有权登记成为股东的任何人士,可于任何股
东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投票方式与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般无异,但该人
士须于其有意投票的大会或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
小时
前,令董事会信纳其有权登记为有关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会已于先前认
可该人士在有关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的权利。
14.4
倘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自或由授权代
表就有关股份于任何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若多于一
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授权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前述出席人士中
排名最先或(视情况而定)较先者方有权就有关联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
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则参考联名持有人就有关联名持有的股份于股东名
册内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东的若干遗嘱执行人或遗产
管理人持有,就本条细则而言,该等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被视为有关
股份的联名持有人。
14.5
任何被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官员颁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
其他理由而无能力管理其事务的股东,可由获授权在该等情况下代其投
票的人士代为投票,而该人士亦有权由其授权代表投票。
股东的投票权
附录
A1
第
14(3)
段
票数的计算
附录
A1
第
14(4)
段
身故及破产股东的相
关投票权
联名持有人的投票权
精神失常股东的投票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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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除本公司章程细则明确规定或董事会另行决定外,股东正式登记且缴清
当时应付本公司相关股款前,无权亲自或有授权代表出席任何股东大会
或于会上投票(作为其他股东的授权代表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计
入大会的法定人数。
14.7
任何人士不得对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称有权行使投票权或获准投票的资格
提出异议,除非该名人士在有关表决的大会或续会上行使或宣称行使其
投票权或该异议是在作出有关表决的大会或续会上提出,则不在此限;凡
在有关大会中未被拒绝的表决,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属有效。凡有关投票资
格或表决被拒绝的争议,均须交由大会主席决定,而主席的决定即为最终
及具决定性。
14.8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其他人士(必须为
个人)担任授权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授权代表于会上的发
言权与股东无异。投票表决时,可亲身或由授权代表投票。授权代表毋须
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可委任何数目的授权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单一股东
大会(或任何单一类别大会)。
14.9
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授权的受权人亲笔签署,或
(倘委任人为法人)盖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级管理人员、受权人或获正式
授权的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14.10
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及(如董事会要求)经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
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由有关文
件所指名的人士于拟投票的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
小时,
或(倘投票表决于大会或续会举行日期后进行)投票表决指定举行时间前
不少于
小时交回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召开大会通告或任何续会通
告或(于各情况下)任何随附文件所指定的其他地点或其他方式(包括电
子方式),如未有按上述规定交回,则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将不会被视
为有效,但在任何情况下,大会主席可于接获委任人以电传或电报或传真
确认已正式签署的委任授权代表文件正在送交本公司途中,可酌情指示
视有关委任授权代表文件已被正式交回。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于其签立
日期起计
个月届满后不再有效。交回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后,股东仍可
亲自出席有关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或于有关投票表决时投票,但在这种情
况下,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将视为已被撤销。
投票资格
对投票资格的异议
授权代表
附录
A1
第
段
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
须为书面
递交委任授权代表的
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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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
每份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不论为供指定大会或其他大会使用)须为通用
格式或董事会按《上市规则》不时批准的其他格式,但须让股东可按其意
愿指示其授权代表投票赞成或反对(或如未有作出指示,或倘指示有冲
突,则可酌情行使有关投票权)各项将于大会上提呈与授权代表的委任表
格相关的决议。
14.12
委任授权代表于股东大会投票的文件应︰
(a)
被视为授权代表在其认为适
当的情况下就提呈大会表决的决议的任何修订作出投票;及
(b)
除注明不
适用外,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在有关大会的任何续会上同样有效,但应在
大会当日起
个月内举行。
14.13
即使当事人之前已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已撤销委任授权代表文件或授权
委托书或所签订委任授权代表文件或股东决议的其他授权文件,或撤销
相关决议,或委任授权代表所涉及的股份已经转让,若使用委任授权代表
文件的大会或续会召开前不少于两小时前本公司注册办事处(或本公司
章程细则第
14.10
条所述其他地点)未收到有关身故、精神失常、撤销或转
让的书面通知,则根据委任授权代表文件的条款或就股东决议作出的投
票仍有效。
14.14
任何身为本公司股东的法人可使用其董事会或其他监管团体的决议的方
式或通过授权委托书,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士在本公司任何大会或本公
司任何类别股份的股东大会上作为其代表。获授权人士有权代表其所代
表的法人行使权力,犹如该法人为本公司的个人股东,若该法人如此被代
表,其将被视为亲身出席任何大会。
14.15
如本公司股东为经认可的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可授权其认为适当的一
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于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东大
会上的代表,但如授权多于一位人士,授权书须注明每位获如此获授权的
人士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获如此授权之人士将被视为已获正式授
权而毋须出示任何权属凭证、公证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获
如此授权。根据本条款获授权的人士有权代表经认可的结算所(或其代名
人)行使其可予行使的权利及权力,如同一位持有关授权书所订明的股
份数目及类别的本公司个人股东,有关权利及权力包括在允许举手表决
时,以个人身份于举手表决时投票,而不论本公司章程细则所载条款是否
存在任何相反规定。
授权文件格式
委任授权代表文件下
的授权
授权已撤销但授权代
表╱代表的投票依然
有效的情况
于会议上的法人╱结
算所委派代表
附录
A1
第
段
附录
A1
第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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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事处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应位于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开曼群岛的地点。
董事会
16.1
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
16.2
董事会有权不时并且在任何时候为填补董事会的临时职位空缺或者为任
命新任董事而指定某人为董事。任何以该等方式任命的董事仅能任职至
彼获委任后之本公司第一届股东周年大会召开之前,但合资格可以在该
会议上被重新选举为董事。
16.3
本公司可不时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增加或者减少董事人数的普通决议,但
是无论如何增减,董事人数不应少于两人。受制于本公司章程细则以及
《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可以,为填补董事会的临时职位空缺或为任命
新任董事,通过普通决议选举任何人为董事。任何以该等方式任命的董事
仅能任职至本公司下一届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并合资格可以在该会议上
被重新选举为董事。
16.4
除非经董事会推荐,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除
非在送达关于选举董事的指定会议通知之日起至不迟于该会议举行之日
前七天的期间内,有权出席通知所述会议并在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非
获提名人士)向本公司秘书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建议提名相关人士参选董
事,同时附上被提名人所签署的表明愿意参选的书面通知。
16.5
本公司应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一份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包括他
们的姓名、地址以及任何《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资料,并且向开曼群岛公司
注册处提交该名册的副本,并且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该等董事的资
料如有变更,须不时通知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有关变更。
注册办事处
构成
董事会可以填补空缺
/任命额外的董事
附录
A1
第
4(2)
段
股东大会增减董事人
数的权利
提名任何人参加选举
前必须发出通知
董事名册及向公司注
册处发出的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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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尽管本公司章程细则或者本公司与董事签订的任何协议另有规定,本公
司可以在任何时间通过普通决议免除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包括董事
总经理或者任何其他执行董事)并且可以通过普通决议选举另一人以接
替其职位。任何以该等方式当选的人士应当仅能任职至其代替的董事在
没有被免除董事职位的情况下可以任职的时间。本条细则的任何条文均
不应被视为剥夺根据本条细则任何的规定而遭免职的董事因终止董事职
务、或因为终止董事职务而终止任何其他聘任或者职务而应当获得的补
偿或赔偿,也不会被视为削弱本条细则规定之外罢免董事的权力。
16.7
董事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本公司
的香港总部、或者在董事会议上,任命任何人(包括另一名董事)作为
其缺席期间的替任董事,并且可在任何时间以相同方式终止任命。该等任
命,除非事先通过董事会的批准,只有在批准之后才有效并且受制于该等
批准,但如准获委任人是董事,董事会不得拒绝批准有关任命。
16.8
替任董事的任命须在以下事件发生时终止:如果其被任命为董事,需立即
辞职或者如果其任命人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16.9
替任董事应当有权(代替其任命人)选择接收或者不接收董事会议的通
知,并且有权在委任董事未能亲自出席时以董事身份出席、投票,并且
应计入法定人数,并且在该会议上可以履行其任命人作为董事的所有职
责。就该会议的议事程序而言,本公司章程细则的规定应当如同其(而非
他的任命人)是董事一样适用。如果他自己是董事或者作为超过一名董事
的替任董事出席该会议,其投票权应当可以累积,并且其可以不必使用全
部投票权或用尽其所有票数投于同一意向。如果其任命人当时无法联系
或者无法履行职责(如果其他董事没有收到内容相反的实际通知,替任董
事的证明书是具有终局性的),其在董事书面决议案上的签字与其任命人
的签字具有相同的效力。在这个程度上,董事会可以不时就董事会任何
委员会作出决定而言,本条细则的条款可经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任命人
是该委员会的成员的任何会议。就本公司章程细则而言,除非上文另行规
定,替任董事不得作为董事行事,也不得被视为董事。
以普通决议免除董事
的权力
附录
A1
第
4(3)
段
替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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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经必要的变通后,替任董事有权如同董事一样签订合同、于合同、安排或
交易中拥有权益及从中获利,就其垫付的费用获得清偿和弥偿,但是其无
权就被任命为替任董事而获得本公司的任何薪酬,除非任命人不时向本
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指示该部分薪酬(如有)应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其任命
人。
16.11
除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6.7
条至第
16.10
条的规定以外,董事可以委任授权
代表代其出席董事会的任何会议(或者董事会任何委员会的会议),在任
何情况下授权代表的出席或投票应当在任何情况下被认为是董事的出席
或投票。授权代表未必自己就是董事,并且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4.8
条至第
14.13
条的规定应当经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董事委任的授权代表,除非委
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在该文件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不会失效,而在
委任文件规定的期间内仍然应当有效,如果文件没有进行规定,直至以书
面方式撤回时才失效。并且尽管董事可以任命多名授权代表,只有一名授
权代表可以代表董事出席董事会议(或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议)。
16.12
董事不必持有任何资格股份。董事不会因为已经届满特定年龄而被要求
离职或者失去重新参选或重新被任命为董事的资格,任何人不会因为已
经届满特定年龄而失去被任命为董事的资格。
16.13
董事有权根据本公司在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视情况而定)不时决定的金
额而获得薪酬,该等金额(除非确定该等薪酬的决议另有指示)应当在董
事之间根据董事同意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在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的情
况下,平均的分配,除非任何一名董事的任职期间短于薪酬支付的整段时
间,则其仅按照在任时间和整段时间的比例领取薪酬。该等薪酬应当是在
本公司担任受薪职务或职位的董事因担任该职务或职位获得任何其他薪
酬以外的薪酬。
16.14
向任何董事或前任董事就离职补偿或者与其退休相关对价的支付(董事
并非基于合同权利而享有该等支付)必须首先经过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
准。
董事资格
董事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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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
董事有权报销因为履行董事职责或者与履行董事职责相关的所有合理费
用,包括参与董事会、董事会委员会、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会议的往返差旅
费,或者处理本公司业务或者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他费用。
16.16
如果董事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履行了特别或额外的服务,董事会可以向任
何董事发放特别薪酬。该等特别薪酬可以向该董事额外支付或者以其作
为董事的普通薪酬的替代而支付,并且可以薪金、佣金、利润参与或者以
其他协定的方式支付。
16.17
(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7.1
条任命的)执行董事或者被任命为本公司管
理层其他职务的董事的薪酬由董事会不时确定,并且可以通过薪金、佣
金、利润参与或者其他方式,或者以上述全部或者任一方式进行支付,同
时也可以附带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他利益(包括股票期权和╱或退休金
和╱或抚恤金和╱或退休时的其他利益)和津贴。该等薪酬应当是作为董
事而有权获得的薪金以外的薪酬。
16.18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必须辞职:
(a)
如果其向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者香港总部以书面方式提交辞职通
知;
(b)
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官员基于其目前或者将来可能的精神失
常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处理其事务而发出命令,并且董事会通
过决议将其撤职;
(c)
董事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连续
个月缺席董事会议(除非已经委任
替任董事代其出席),并且董事会通过决议将其撤职;
(d)
董事破产或者收到针对其的接管令或者中止支付或者与全体债权人
订立债务重整协议;
(e)
因为法律或者本公司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款而不再或者被禁止担任董
事;
(f)
至少四分之三(如果不是整数则以最接近的较小整数为准)的在职董事
(包括其自身)签署并发送书面通知将其免职;或者
(g)
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6.6
条规定的普通决议被解职。
董事费用
特别薪酬
董事总经理等的薪酬
董事辞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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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
在本公司每年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届时三分之一的董事(如果董事人数不
是三人或者不是三的倍数,则必须为最接近但是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
人数)须轮流退任,但前提是每一位董事(包括有特定任期的董事)须最少
每三年轮流退任一次。在确定轮流退任的董事人数及身份时,并不计算根
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6.2
条须接受重选的董事。退任的董事将任职至其
退任的会议结束为止,并且有资格重新参选。本公司在任何董事退任的股
东周年大会上,可选举相同人数的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补空缺。
16.20
任何董事或者拟任董事不应因为其职位而失去作为卖方、买方或者其他
身份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资格,且任何该等合同或者由本公司或本公司
的代表与任何人士、公司或者合伙(任何董事为其中的股东或者在其中有
利益关系)签订的合同、安排也不会因此而撤销。参与签约或者作为股东
或者有此利益关系的董事无须因其董事职务或因此而建立的受托关系向
本公司交代其由任何此等合同或安排所获得利润,如该董事在该合同或
者安排中拥有重大利益,则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在最近的董事会议上
申报其利益的性质,特别申明或者以一般通知的方式申明,基于通知所列
事实,其必须被视为在本公司之后签订的特定类别合同中拥有利益。
16.21
任何董事可继续担任或出任本公司可能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
事、董事总经理、联席董事总经理、副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并且(除非本公司与董事另有协议)无须向本公
司或股东说明其因为担任该等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总经理、联席董事总
经理、副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所收取
的任何薪酬或其他利益。董事可按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行使本公司所
持有或拥有的任何其他公司股份的投票权或本身作为该等其他公司董事
可行使的投票权(包括投票赞成任命董事或其中任何一位其他公司董事、
董事总经理、联席董事总经理、副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尽管任何董事可能或即将被任命为该公司的董事、
董事总经理、联席董事总经理、副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就可能在以上述方式行使投票权时有利害关系,仍然可以
上述方式行使投票权投赞成票。
轮流退任
董事可与本公司签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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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
董事可在其出任董事期间兼任本公司其他任何提供报酬的职位或职务
(本公司审计师除外),其任期及任职条款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该董事
可因此获取董事会决定的额外报酬(包括以薪金、佣金、参与利润或其他
方式支付的报酬),而这些额外报酬须为本公司章程细则任何其他细则规
定的任何薪酬以外的额外报酬。
16.23
董事不得就涉及本身或其任何紧密关联人(或其他关联人,如《上市规
则》有要求的话)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议的董事会决
议进行投票(同时不得计入法定人数),即使其投票,其票数亦不得计算入
内(亦不得计入有关决议的法定人数之内),但以下事宜除外:
(a)
在以下情况下提供担保或弥偿:
(i)
就董事或任何其紧密关联人应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要求,
或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利益,借款或承担债务,因此向
该董事或紧密关联人提供担保或弥偿;或
(i)
就本公司或其任何紧密关联人的债务或责任(董事或其任何紧密
关联人根据担保或弥偿或通过提供担保而单独或共同承担的全
部或部分责任)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弥偿;
(b)
涉及发售本公司的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本公司或其发起或拥
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以供认购或购买
的建议,而董事或其任何紧密关联人参与发售的包销或分包销而拥
有或将拥有权益的人士;
(c)
任何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雇员利益相关的建议或安排,包括:
(i)
有关采纳、修订或执行任何雇员股份计划、股份奖励计划或购股
权计划,而董事或其任何紧密关联人可因这些计划获得利益;或
(i)
有关采纳、修订或实施与董事、其紧密关联人以及本公司或其任
何附属公司的雇员有关的养老金或公积金或退休、身故或伤残福
利计划,而这些计划或基金并无授予任何董事或其任何紧密关联
人与该计划或基金相关的人员一般未获赋予的任何特权或利益;
以及
董事拥有重大权益时
不得投票
董事可就若干事项投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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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董事或其任何紧密关联人以与本公司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持有
人相同的方式因其拥有本公司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而享有权益
的任何合同或安排。
16.24
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委任两名或多名董事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拥有权益的任
何公司的职务或职位的建议(包括制定、更改委任条款或终止委任)时,需
将建议区分处理并就每一名董事进行单独考虑,于各种情况下,除有关本
身委任的决议外,各相关董事(在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6.23
条不禁止投票
的前提下)均可就各项决议投票(并算入法定人数)。
16.25
如果有人于任何董事会议上对董事权益的重要性,或合同、安排或交易
或拟签订的合同、安排或交易的重要性,或任何董事投票或计入法定人数
的权利存有任何疑问,且该疑问未经其自愿同意放弃投票或不计入法定
人数的方式解决,则该疑问由会议主席(如果该疑问涉及主席利益,则由
其他参会董事)处理。除非有关董事(或主席,如适用)并未诚恳向董事会
披露其所知悉权益的性质和范围,否则主席(或其他董事,如适用)就有关
该任何其他董事(或主席,如适用)的裁决将为最终决定性裁决。
董事总经理
17.1
董事会可按照其认为适当的任期及条款及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6.17
条
决定的薪酬条款,不时委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员担任董事总经理、联席董
事总经理、副董事总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及╱或有关本公司业务管理的
其他职位或行政职务。
17.2
在不损害有关董事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对该董事就违反该董事与
本公司订立的任何服务合同而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的情况下,根据本公
司章程细则第
17.1
条获委任职务的任何董事须由董事会撤职或罢免。
17.3
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7.1
条获委任职务的董事必须遵守与其他董事相
同的有关罢免条款。若基于任何原因终止担任董事,在不损害其可能对本
公司或本公司可能对其该董事违反该董事与本公司订立的任何服务合同
而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的情况下,该董事须立即停止及事实上停止担任
该职务。
董事可就不涉及自身
委任的建议投票
决定董事有无投票权
的人士
委任董事总经理等职
位的权力
罢免董事总经理等职
位
终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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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乃其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7.4
董事会可不时委托及赋予董事总经理、联席董事总经理、副董事总经理或
执行董事所有或任何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权力,但有关董事行使所有权力
必须遵循董事会可能不时作出及施加的有关规例及限制。上述权力可随
时予以撤销、撤回或变更,但以诚信态度行事的人士在并无收到该撤销、
撤回或变更通知前将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管理
18.1
在不抵触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9.1
至
19.3
条授予董事会行使的任何权力的
情况下,董事会负责管理本公司业务。除本公司章程细则列明的赋予董事
会的权力及授权外,董事会可以行使并作出可由本公司行使、作出或批准
且本公司章程细则及《公司法》未明确指示或要求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行
使或作出的所有权力及所有行为和事宜,但仍须受制于《公司法》及本公
司章程细则的规定以及本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不时制定的任何规定(与上
述规定或本公司章程细则相符),但该等规定不会导致董事会在未有该规
定出台时曾进行的事项从有效变为无效。
18.2
在不损害本公司章程细则所赋予的一般权力的原则下,现表明董事会拥
有以下权力:
(a)
给予任何人士权力或选择权,用于在将来特定日期要求按面值或协
议约定的溢价获配发任何股份;以及
(b)
给予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在任何特定的业务或交
易中的权益,或参与交易中的利润或本公司的一般利润,作为额外报
酬或用于取代薪金或其他报酬。
18.3
除(假设本公司为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于《公司条例》准许,以及于
《公司法》准许的情况下,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
(a)
向董事或其任何紧密关联人或本公司控股的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由本
公司董事或该名董事控制的法人实体提供贷款;
(b)
就任何人士向本公司董事或本公司控股的任何公司的董事或本公司
董事或该名董事控制的法人实体提供的贷款签署任何担保文件或提
供任何担保;或
权力可予转授
董事会拥有本公司的
一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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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乃其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c)
向一位或以上董事共同或单独(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权的另
一家公司提供贷款,或就任何人士向该另一家公司提供的贷款签署
任何担保文件或提供任何担保。
经理
19.1
董事会可不时指定本公司的总经理或经理。经理的薪酬可以通过工资、
佣金或授予参与本公司利润分红的权利或任何两种或以上的方式进行支
付。同时,董事会应支付总经理或经理在本公司业务开展活动中聘请任何
相关人员的费用。
19.2
董事会决定上述总经理或经理的任期并授予其认为合适的所有或任何权
力。
19.3
董事会可与上述总经理或经理签署协议并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协议中任何
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授权总经理或经理任命一名助理经理或
多名经理或其他雇员以开展本公司业务。
董事的议事程序
20.1
董事会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方式于世界任何地点举行会议以处理业务、续
会及规范会议及议事程序,亦可决定处理业务议程所需的法定人数。如无
另行指定,董事会的法定人数为两名董事。就本条细则而言,获董事委任
的替任董事需计入法定人数,如获一名以上董事委任为替任董事,则在计
算法定人数时,如果该替任董事本身为董事,则法定人数需计入其本身以
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条并非许可董事会的召开可以仅由一名人
士出席)。董事会或董事会任何委员会议可以通过电话、电话会议或其
他通讯设备进行,但前提是所有与会者均可通过声音与所有其他与会者
进行即时交流。董事按本条上述方式参加会议被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经理的任命及薪酬
职位及权力的期限
任命的条款和条件
董事会议及法定人数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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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董事可(应董事要求,秘书须)随时召开董事会议。除非董事会另有决
定,否则有关会议的通告须不少于
小时前按董事不时告知本公司的地
址或电话或传真或电报号码,以书信或电话、传真、电传或电报或董事会
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向每名董事发出。
20.3
受制于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6.20
至第
16.25
条,董事会议提出的问题需经
过大多数投票通过,如果赞成与反对票相同,则主席需投第二票或决定
票。
20.4
董事会可选任一名会议主席并规定其任期。如并无选任主席,或于任何会
议上主席未于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
分钟内出席,则出席的董事可选任
其中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20.5
出席人数达法定人数的董事会议可以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行使当时董
事会一般具有或可行使的所有授权、权力及酌情权。
20.6
董事会可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予董事会认为合适的一名或多名董事(包括
在委任董事未出席情况下授权的替任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并可不时全部
或部分就任何人士或目的撤回权力转授或撤回委任并解散任何委员会,
但每个按上述规定组成的委员会在行使如此转授的权力时应遵守董事会
不时订立的规定。
20.7
任何委员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其就履行所委任目的而非其他目
的作出的所有行为的效力和法律效果犹如董事会作出一般。董事会经本
公司于股东大会同意后有权向该委员会成员支付报酬,并将该等报酬列
为本公司经常开支。
20.8
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组成的任何董事会委员会,其会议及议事规则受
制于本公司章程细则中关于董事会议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如有关规则
适用且并未被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20.6
条中的规定所取代)。
20.9
董事会需作会议纪要的有:
(a)
董事会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
(b)
出席每次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以及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20.6
条委派
的董事会委员会成员的姓名;
召开董事会议
解决问题的方法
主席
会议权力
委任委员会及转授的
权力
委员会行为与董事行
为具有相同法律效果
委员会议事规则
会议事程序和董事
会议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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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乃其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c)
任何董事作出或发出的有关任何合同或拟签署合同的权益,或担任
任何职务或持有财产导致任何可能发生的职责或利益冲突的声明或
通知;及
(d)
本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委员会所有会议作出的所有决议以及议事程
序。
20.10
会议主席或下一届会议的主席签署的会议纪要应被视为相关会议程序的
确定性证据。
20.11
如果事后发现相关董事或担任委员会成员的委任欠妥,或全部或任何该
些人士不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在此情况下,任何董事会议或董事会委员
会或担任董事的任何人士所有以诚信态度作出的行为仍属有效,如同上
述人士已经获得正式委任,并符合担任董事或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视情况
而定)。
20.12
尽管董事会出现任何空缺,在任董事仍可履行其职务,如果董事人数少于
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法定董事人数,则在任董事可采取行动以增加董
事人数至法定人数或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目的
作出行动。
20.13
除非《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经全体董事(或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6.9
条由各董事的替任董事)签署的书面决议案将如同该决议于正式召开
的董事会议上通过一样有效及具有法律效力。有关的决议案可由数份
相同格式的文件组成,且每一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替任董事签
署。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持有本公司重大股权的股东(定义详见《上市规
则》不时的规定)或任何董事在一项决议案涉及事项或业务的权益与本公
司利益已在通过有关决议案前被董事会认为属于重大的利益冲突,则该
决议案不可以书面决议形式通过,而必须于一个根据本章程细则召开的
董事会议上通过。
秘书
21.1
董事会可按其认为适当的任期、薪酬及条件委任秘书,任何按上述方式委
任的秘书均可由董事会罢免。如果秘书职位空缺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
没有能履行有关职务的秘书,则《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或授权
由秘书作出或向秘书作出的任何事宜,均可由董事会委任的助理或副秘
书作出或向该助理或副秘书作出;如果没有能履行相关职务的助理或副
秘书,则可由董事会一般或特别情况而就此授权的本公司任何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向该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董事或委员会行为欠
妥时依然有效的情况
董事会职位空缺时的
董事权力
董事决议
委任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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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如果《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细则有任何条文规定或授权某事项必须由董
事及秘书同时作出或向董事及秘书同时作出,则不得因该事项已由同时
担任董事及秘书的同一人士作出或代替秘书作出或向同时担任董事及秘
书的同一人士作出或代替秘书作出而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印章的一般管理及使用
22.1
董事会应妥善保管印章,只有在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的董
事会委员会授权下方可使用印章。凡需加盖印章的文件须经一名董事签
署,并由秘书或另一名董事或董事会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人员加签。证券
印章应为刻有「证券」一词的印章的传真形式,其仅用于在本公司发行的
证券上以及创造或证明该发行证券的文件上盖章。董事会可决定,在一般
或特定情况下将证券印章或任何签名或其任何部分以传真或有关授权列
明的其他机械方式附加于或盖于股份、认股权证、债权证或其他形式的证
券证书之上,或者加盖证券印章的任何上述证明文件无需经任何人士的
签名。对所有善意地与本公司经营业务的人士而言,所有被加盖或盖上
述印章的文件应被视为经董事先授权而被加盖或盖上印章。
22.2
本公司可按照董事会决定设置一个于开曼群岛境外使用的复制印章。为
盖章和使用该复制印章之目的,本公司可以加盖印章的书面形式指定任
何代理人或海外委员会作为本公司的代理人,该等代理人使用印章时可
受到适当的限制。无论本公司章程细则何处提及「印章」,当该词语被或可
能被适用时,都应被视为包含上述复制印章。
22.3
所有支票、承兑票据、银票、汇票及其他流通票据和向本公司付款的收
据,须按董事会不时以决议形式决定的方式被签署、提取、接受、背书或
以其他形式被签署(视乎情况而定)。本公司应于董事会不时决定的银行
开设银行帐户。
22.4
董事会可不时并随时以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任何公司、商号或人
士或任何由多位人士组成的非固定团队(无论是董事会直接或间接提名)
在有关期间内担任本公司的受权人,并因此目的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时
间内满足适当条件的情况下享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权力、授权和酌情权
(但不超越本公司章程细则赋予董事会或其可行使的权力)。该任何授权
委托书可包含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以保障及便利与任何该受权人有交
易的人士,并且可授权任何该受权人转授其所有或任何的权力、授权和酌
情权。
同一人士不得同时以
两个身份行事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复制印章
支票和银行安排
指定受权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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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本公司可以加盖印章的书面文件,就一般或任何具体事项授权任何人士
为其受权人在世界任何地点代其签署的协议及文件,并代其订立及签署
合同。所有经该受权人代表本公司签署并盖有该个人印章的协议对本公
司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如同盖有本公司印章一样的法律效力。
22.6
为了管理本公司的任何事务,董事会可在开曼群岛、香港、中国内地或其
他地方设立任何委员会、地区或地方委员会或代理处,也可指定任何人
员成为该委员会、地区或地方委员会或代理处的成员,并厘定其薪酬。董
事会也可将其享有的权力、授权和酌情权(催缴股款和没收股份的权力除
外)转授予给任何委员会、地区或地方委员会或代理人,并转授予其转授
的权力,并授权任何地方委员会的成员或任何人填补该委员会任何空缺
以及在有空缺的情况下行事的权力。该任何指定或转授权力可按照董事
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并受制于有关条件下作出。董事会可撤销其指定的任
何人员并取消或改变该权力转授,但是以诚信态度行使的人士在未收到
任何撤销或变更通知前将不受此影响。
22.7
董事会可为目前或曾经在任何时候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或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联营或关联公司任职或服务的任何人
员,或目前或曾经在任何时候于本公司或上述任何其他公司担任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目前或曾经在本公司或上述其他公司担任受薪工作
或职务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遗孀、鳏夫、亲属及其供养人士的
利益,设立并维持或促使设立及维持任何供款或免供款的退休金或公积
金或养老基金或(经普通决议许可的)员工或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或提供或促使提供捐赠、抚恤金、退休金、津贴或酬金给上述人士。董事
会亦可设立和资助或供款给对本公司或任何上述其他公司有益或有利及
有惠益的任何机构、团体、会所或基金,还可为任何上述人士支付保险
费,及就慈善或仁爱事业或任何展览或任何公共、大众或有益事业认捐或
提供保证金。董事会可单独或联同上述任何其他公司联合进行任何上述
事项。担任上述职务或从事任何该等工作的任何董事,应有权分享并为其
自身利益保留任何上述捐赠、抚恤金、退休金、津贴或报酬。
受权人签署协议
地区或地方委员会
设立退休基金和员工
股权激励计划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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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资本化
23.1
本公司可于股东大会上根据董事会的建议作出普通决议,决定把当时在
本公司任何储备帐户或储备金或损益表上盈余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或当
时其他可供分派(且无需用来就任何优先付息股支付股息或作出拨备)的
所有或任何部分资本化,并相应地把该等款项按相同比例分派给若以股
息形式分派即会有权得到分派的股东,但是并非以现金支付,而是用该部
分款项为股东缴付他们各自所持股份在当时未缴足的股款,或用于缴付
本公司按上述比例配发及分派给股东并且入帐列为已缴足的未发行股份
或债权证或本公司的其他证券,或部分以一种方式及部分以另一种方式
进行。董事会须促使上述决议案生效,但前提是为本条细则之目的,股份
发行溢价帐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以及任何储备或代表为未实现利润的基金
只可用于缴付作为已缴足及发行给本公司股东的未发行股份的股款,或
受制于《公司法》规定,用于缴付已部分付款的本公司证券的到期应付催
缴股款或分期付款。
23.2
每当任何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23.1
条指明的议案得以通过,董事会须对决
议须资本化的未分配利润作出所有拨付及运用,以及进行所有关的配
股及发行已缴足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如有)的事宜,并且概括而言,
须作出为使决议得以生效的一切行为及事情:
(a)
如果可分派的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需不足一股或一个单位,董事
会可全权作出其认为合适的拨付,有关拨付是通过发行碎股票或
以现金支付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包括规定合并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
碎权利,且所得款项净额被分派予有权享有的股东,或规定可不予理
会或上舍入或下舍入,或规定零碎权利的利益须归于本公司而非相
关股东所有的条文);
(b)
如果在任何股东的登记地址所属地区存在以下情况,则取消该股东
的参与权利或权益:
(i)
在无登记声明或未办理其他特别手续的情况下,传阅任何有关参
与分享权利或权益的要约文件属或可能属不合法;或
(i)
董事会认为查明有关该等要约或接纳该等要约的法律及其他规
定是否存在或查明有关法律及规定的适用范围产生的成本、开支
或可能造成的延误不符合本公司利益;以及
资本化的权力
资本化决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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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授权任何人士代表所有具有关权益的股东与本公司订立协议,规
定分别向其配发按该资本化他们可享有的入帐列为已缴足的任何其
他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视情况而定)由本公司代表该相关股
东将决议须资本化的各别股东的部分利润,运用于缴付他们现有股
份中未缴足的股款或其任何部分,且根据该授权订立的任何协议对
所有关股东均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23.3
董事会可就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23.2
条所批准的任何资本化全权酌情订
明,在该情况下并根据该资本化,经有权获配发及分派入帐列为已缴足的
本公司未发行股份或债权证的一名或多名股东的指示,可向该股东透过
书面通知本公司提名的一名或多名人士配发及分派该股东有权享有的入
帐列为缴足的未发行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收到该通知的日期不得迟
于本公司就批准资本化而举行股东大会当天。
股息及储备
24.1
受制于《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细则的规定,本公司可在股东大会宣派以
任何货币发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的金额。
24.2
在支付管理费用、借款利息及董事会认为属于收入性质的其他费用后,股
息、利息及红利及就本公司投资应收取的任何其他属应收入性质的利
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托管权、代理、转让及其他费用及经常
性收入均构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润。
24.3
董事会可以在其认为本公司的利润允许的情况下不时地向股东派发该等
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损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则的前提下)当本公司的
股本划分为不同类别时,董事会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赋予其持有人递
延的或非优先权的股份及赋予其持有人获得股息的优先权的股份分派中
期股息,并且如果董事会真诚地行事,则无需对附有任何优先权的股份的
持有人承担任何责任。
宣派股息的权力
董事会支付中期股息
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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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如果在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的利润允许进行分派的情况下分派股息,董事
会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选定的期间按照固定比率支付应予支付
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会可不时地就任何类别股份按其认为适当的金额并于其认为
适当的日期宣布及分派特别股息,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24.3
条有关董事会
宣布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权力及豁免董事会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在作出必
要变通后,适用于宣布及派付任何该等特别股息的情况。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润及储备(包括股份溢价)外,不得宣布或分
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担股息的利息。
24.7
无论何时董事会或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
息,董事会可以进一步决议:
(a)
该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配发并入帐列为缴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
进行支付,而有权获得分派股息的股东有权选择现金而非配股的形
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况下,以下条文将予以适用:
(i)
关于该等配股的基准应当由董事会决定;
(i)
董事会决定配发基准后,须提前至少两个星期向股东发出书面通
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选择权,并随该通知寄送选择表格,且注
明为使正式填妥的选择表格生效须予遵循的程序、须将该表格寄
往的地点及截止日期与时间;
(i)
股东可就附有选择权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选择权;
董事宣布及派付特别
股息的权力
股息不以股本支付
以股代息
关于现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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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并未正式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简称「非选择股份」)不得以现
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发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须按
上述确定的配发基准向非选择股份持有人配发入帐列为已缴足
股款的股份来以股代息,为此目的,董事会应当拨充资本及运用
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润或本公司储备帐款(包括任何特别
帐户、股份发行溢价帐户及资本赎回储备(如有)或损益帐款的
任何部分,或董事会决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项(有关款项相当于
按有关基准将予配发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用于缴足按该基准配
发及分派予非选择股份持有人的适当数目股份;
或者
(b)
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有权收取该等股息的股东有权选择收
取配发并入帐列为已缴足股款的股份而非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
况下,以下条文将予以适用:
(i)
关于该等配股的基准应当由董事会决定;
(i)
董事会决定配发基准后,须提前至少两个星期向股东发出书面通
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选择权,并随该通知寄送选择表格,且注
明为使正式填妥的选择表格生效须予遵循的程序、须将该表格寄
往的地点及截止日期与时间;
(i)
股东可就附有选择权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选择权;
(iv)
正式行使股份选择权的股份(简称「选择股份」)不得以股份派付
股息(或上述附带选择权的股息部分),而须按上述确定的配发基
准向选择股份持有人配发入帐列为已缴足股款的股份来以股代
息,为此目的,董事会须拨充资本及运用本公司储备帐款的未分
配利润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别帐户、股份发行溢价帐户及资
本赎回储备(如有)或损益帐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会决定可供
分派的其他款项(有关款项相当于按有关基准将予配发的股份的
面值总额),用于缴足按该基准配发及分派予选择股份持有人的
适当数目股份;
选择以股代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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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24.7
条的规定所配发的股份应与各获配发人当时
所持股份的类别相同,并在各方面与各获配发人届时所持股份享有同等
地位,但仅不分享:
(a)
有关股息(或上文所述的股份或收取现金股息选择权);或
(b)
于派付或宣派有关股息之前或同时所支付、作出、宣派或宣布的任何
其他分派、红利或权利,除非董事会同时宣布拟就相关股息适用本公
司章程细则第
24.7(a)
条或第
24.7(b)
条的规定或同时宣布该等分派、
红利或权利,董事会应当明确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24.7
条的规定将
予配发的股份有权分享该等分派、红利或权利。
24.9
董事会可进行其认为必需或适宜的所有行为及事项,以使根据本公司章
程细则第
24.8
条的规定进行的任何资本化生效,如果可分派的股份不足
一股,董事会有全权作出其认为合适的拨付(包括规定合并及出售全部或
部分零碎权利,且所得款项净额被分派予有权享有的股东,或规定可不予
理会或上舍入或下舍入全部或部分零碎权利,或规定零碎权利的利益须
归予本公司而非相关股东所有的条文)。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人士代表全体
利益相关股东就有关资本化及附带事宜与本公司订立协议,根据该授权
订立的任何协议对所有相关方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24.10
本公司在董事会建议下可通过普通决议就本公司任何一项特定股息进行
决议,无论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24.7
条如何规定,可以配发并入帐列为已缴
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派发全部股息,而不给予股东选择收取现金股息代
替该等配股的任何权利。
24.11
倘出现以下情况,则董事会可于任何情况下决定,不得向任何股东提供
或作出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24.7
条规定的选择权及股份配发:
(a)
如果无登记声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别手续,则传阅任何有关股息选择
权或股份配发的要约文件属或可能属不合法;或
(b)
董事会认为查明有关该要约或接纳该要约的法律及其他规定是否存
在或查明有关法律及规定的适用范围产生的成本、开支或可能造成
的延误不符合本公司利益,
在该等情况下,上述条文应根据该决定一并阅读并据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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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乃其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24.12
董事会须设立名称为股份发行溢价帐户的帐目,并不时地将相当于就本
公司发行任何股份已支付溢价金额或价值的款额计入该帐目。本公司可
以《公司法》许可的任何方式运用股份发行溢价帐户。本公司须时刻遵守
《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溢价帐户的规定。
24.13
董事会在建议分派任何股息之前,可从本公司利润中划拨其认为合适
的相关金额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董事会可自行决定运用该等储备以清
偿针对本公司的索偿或本公司的债务或有负债或偿付任何借贷资本
或补足股息或用作任何其他本公司利润可被适当运用的用途,在该等运
用前,董事会还可以自行决定将有关款项运用于本公司经营或运用于董
事会可能不时地认为适宜的投资(包括本公司股份、认股权证及其他证
券),在此情况下,董事会无需划拨任何独立于或不同于本公司任何其他
投资的储备。董事会亦如审慎认为不宜作为股息分派时,亦可不把任何利
润结转拨作储备。
24.14
除任何股份所附权利或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外,就支付股息的整个期间内
尚未缴足股款的任何股份而言,一切股息须按派发股息的任何期间内股
份的实缴股款比例分配及支付。就本条细则而言,凡在催缴前就股份所缴
付的股款不会被视为股份的实缴股款。
24.15
董事会可就本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保留任何应付股息或其他应付款
项,用作清偿或履行有关留置权的债务、负债或协议。
24.16
如果任何人士根据上文所载有关传转股份的条文有权成为股东,或根据
该等条文有权转让股份,则董事会可保留就该等股份应予支付的任何股
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直至有关人士成为该等股份的股东或转让该等股份。
24.17
董事会可从应付予任何股东的股息或其他应付款项中,扣除该股东因催
缴股款、分期股款及其他应付款项而目前应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项(如
有)。
24.18
批准派发股息的任何股东大会可向股东催缴大会议决的股款,但向每名
股东催缴的股款不得超过应向其支付的股息,且催缴的股款应在派发股
息的同时支付,如果本公司与股东有相关安排,则股息可与催缴股款相互
抵销。
股份溢价及储备
按照实缴股本比例分
派股息
保留股息等
扣减债务
股息及共同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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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9
董事会经股东于股东大会批准后可指示以分派任何种类的指定资产(尤
其是任何其他公司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债权证或可认购证券的认股权证)
的方式或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全部或部分偿付任何股息;当有关分派出
现困难时,董事会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解决,具体而言,可不理会零碎
权利、将零碎股份上舍入或下舍入或规定零碎股份利益须归予本公司所
有,可为分派的目的而确定该等指定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价值;可按照所
确定的价值作为基准而决定向股东支付现金,以调整各方的权利;可在董
事会认为适宜的情况下将该等指定资产转归于受托人;可委任何人士
代表有权收取股息的人士签署任何必需的转让文件及其他文件,且该等
委任应属有效。在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应当根据《公司法》条文的规定备
案,董事会可委任何人士代表有权收取股息的人士签署该合同,且该委
任应属有效。
24.20
于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前,转让股份并不同时转移收取有关股份的已宣派
股息或红利的权利。
24.21
宣布或决议支付任何类别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任何决议(无论是本
公司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受制于《上市规则》下,可以
指明于指定日期(即使该日可能早于通过决议的日期)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须向当时已登记的有关股份持有人支付或作出该等股息或分派,且须按
照上述人士各自登记的持股比例支付或作出股息或其他分派,但不得损
害任何该等股份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享有关股息的权利。
24.22
如果两名或多名人士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人可就
该等股份的任何股息、中期及特别股息或红利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权利或
可分派财产出具有效收据。
24.23
除非董事会另有指示,否则可通过向持有人电汇或以支票或股利单向任
何股份持有人支付任何应以现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支
票或股利单可邮寄至有权收取的股东的登记地址,在联名持有人的情况
下,则邮寄至名列股东名册首位的人士的登记地址,或该持有人或联名持
有人可能书面指示的有关人士及地址。每张按上述方式寄送的支票或股
利单的受款人须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在联名持有人的情况下)名列股
东名册首位的持有人,邮递风险概由该等人士自行承担,付款银行兑现该
等支票或股利单后,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该等支票或股利单代表的股息和
╱或红利妥为付款,而不论其后该等支票或股利单是否被盗或其中的任
何背书是否为伪造。
以实物形式分派
转让生效
联名持有人的股息收
据
电汇或邮递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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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4
如果该等电汇、支票或股利单连续两次不被兑现,本公司可停止寄送该等
股息的电汇或支票或股利单。然而,当该等支票或股利单首次因无法送达
而被退回时,本公司亦可行使其权力停止再寄送该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单。
24.25
所有在宣派后一年仍未获认领的股息或红利可由董事会于该等股息或红
利获认领前用作投资或其他用途,其利益归本公司专有,而本公司不会因
此成为有关股息或红利的受托人,亦无需就任何赚取的款项报帐。宣派
后六年仍未获认领的所有股息或红利可由董事会没收,并还归本公司所
有,一经没收,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就有关股息或红利均不享有任何权利
或申索权。
失去联络的股东
25.1
倘出现下列情况,本公司有权出售任何一位股东的股份或因身故、破产或
法例实施而传转于他人的股份:
(a)
合共不少于三张有关应以现金支付该等股份持有人的支票或股利单
在
年内全部仍未兑现;
(b)
本公司在下文第
25.1(d)
条所述的三个月限期间或届满前,并无接
获有关该股东或因身故、破产或法例实施而有权享有该等股份者的
行踪或存在的任何迹象;
(c)
在上述的
年期间,至少应已就上述股份派发三次股息,而股东于有
关期间内并无索取股息;及
(d)
于
年期满时,本公司于报章刊登广告,或受制于《上市规则》,按本
文提供的电子方式透过可送达通告的电子通讯,给予有意出售该等
股份的通告,并自刊登该广告日期起计三个月经已届满,并且已知会
联交所本公司欲出售该等股份的意向。
任何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将拨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于收讫该款项净额
后,即欠付该名前股东一笔相等于该项净额的款项。
未认领股息
出售失去联络的股东
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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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为进行第
25.1
条拟进行的任何出售,本公司可委任何人士以转让人身
份签署上述股份的转让文件及促使转让生效所必须的有关其他文件,而
该等文件将犹如由登记持有人或有权透过股份传转获得有关股份的人士
签署般有效,而受让人的权属将不会因有关程序中的任何违规或无效事
项而受到影响。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将拨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于收讫该款
项净额后,欠付该名前股东或上述原应有权收取股份的其他人士一笔相
等于该项净额的款项,并须将该位前股东或其他人士的姓名列为该款项
的债权人并加入本公司帐目。有关债务概不受托于信托安排,本公司不会
就此支付任何利息,亦毋须就其业务可动用的所得款项净额或将该款项
净额投资于董事会可能不时认为适宜的投资(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
份或其他证券(如有)除外)所赚取的任何金额作出呈报。
销毁文件
本公司有权随时销毁已登记且由登记日期起计届满六年的转让文件、遗嘱认
证、遗产管理书、停止过户通知、授权委托书、结婚证书或死亡证书及与本
公司证券的权属有关或影响本公司证券的权属的其他文件(简称「可登记文
件」),及由记录日期起满两年的所有股息授权及更改地址通知,及由注销日
期起满一年的所有已注销股票,并在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终局性地假
设,每项以上述方式销毁并声称已于登记册上根据转让文件或可登记文件作
出的记录乃正式且妥当地作出,每份以上述方式销毁的转让文件或可登记文
件均为正式且妥当登记的合法有效的文书或文件,每份以上述方式销毁的股
票均为正式且妥当注销的合法有效的股票,以及每份以上述方式销毁的上述
其他文件均为就本公司帐册或记录所列的详情而言合法及有效的文件,但条
件是:
(a)
上述条款只适用于基于善意且并未向本公司发出任何文件可能涉及的索
赔(无论涉及何方)的明确通知的文件之销毁;
(b)
本条内容不得理解为本公司有法律责任在上述情况之前或(如无本条细
则)本公司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任何其他情况下销毁任何该等文件;及
(c)
本条对有关销毁任何文件的提述包括对以任何方式处置该等文件的提
述。
销毁可登记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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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乃其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即使本公司章程细则有任何条款,董事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授权销毁
本条细则所述的已经由本公司或股份登记处代为缩影或通过电子方式保存的
任何文件或与股份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但本条细则仅适用于基于善意
且并未向本公司发出该文件的保存可能涉及索赔的明确通知的文件之销毁。
年度申报及备案
董事会须根据《公司法》编制必要的年度申报及任何其他必要的备案。
帐目
28.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须安排保存足以真实和公平反映本公司业
务状况并显示及解释其交易及其他事项所须的帐簿。
28.2
帐簿须存置于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或(受制于《公司法》的规定)
董事会认为适合的其他一个或多个地点,并应由始至终可供董事查阅。
28.3
董事会可不时决定是否以及以何种程度、时间、地点、在何种条件或规定
下,公开本公司帐目及帐簿(或两者之一),以供股东(本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除外)查阅。除《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有关法律或法规赋予的或董事会
或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所授权的以外,任何股东无权查阅本公司任何帐
目、帐簿或文件。
28.4
董事会须安排编制期内的损益帐目(就首份帐目而言,由本公司成立日开
始;就任何其他情况,由上一份帐目开始)连同编制损益帐目当日的资产
负债表、就有关损益帐涵盖期间的本公司盈利或亏损及本公司截至该期
间止的事务状况的董事报告、据第
29.1
条而编制的有关该等帐目的审计
师报告及法律可能规定的其他报告及帐目,并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向本
公司股东呈报。
28.5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向本公司股东呈报的文件的副本须于该大会日期前不
少于
整日,按本公司章程细则所规定的发出通知的方式发送给本公司
各股东及本公司各债权证持有人,但本公司不需要将该等文件的副本发
送给本公司不知悉其地址的任何人士或超过一位的联名股份或债权证持
有人。
年度申报及备案
须保存的帐目
保存帐目的地点
股东查阅
年度损益帐目及资产
负债表
发送给股东的董事年
度报告及资产负债表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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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乃其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28.6
在本公司章程细则、《公司法》及所有适用的法规及法则﹙包括但不限于
联交所的规则﹚允许及遵守上述的情况下,于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前不少
于
日向本公司任何股东或任何债权证持有人以不违反本公司章程细则
及《公司法》的方式寄发基于本公司年度帐目的财务报表概要以及与该帐
目有关的董事报告及审计师报告﹙均须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公司法》
以及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所要求的格式并包含所要求的资料﹚,就上述
人士而言将被视为已符合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28.5
条的规定,但是任
何其他有权取得本公司的年度帐目以及与该帐目有关的董事报告和审计
师报告的人员如果要求,其可以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本公
司在财务报表概要以外向其发送本公司的年度帐目以及有关的董事报告
及审计师报告的完整印刷的副本。
审计
29.1
审计师应每年审计本公司的损益帐目及资产负债表,并就此编制一份报
告作为其附件。该报告须于每年的股东周年大会向本公司呈报并供任何
股东查阅。审计师应在获委任后的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期内的任
何其他时间在董事会或任何股东大会的要求下报告本公司的帐目。
29.2
本公司应在每次股东周年大会以普通决议委任本公司的一名或多名审计
师,任期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在审计师任期届满前将其罢免,应由股东
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批准。审计师酬金由本公司在委任审计师的股
东周年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或有关决议指明的方式确定。仅能委任独立于
本公司的人员为审计师。倘审计师职位因审计师辞任或逝世而悬空,或审
计师因疾病或其他残疾而无法行事,则董事会可填补任何审计师的临时
空缺。就此委任的审计师将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29.3
经审计师审计并由董事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呈报的每份帐目报表在该大
会批准后应为最终版本,除非在批准后三个月内发现任何错误。在该期间
发现任何该错误时,应立即更正,而就有关错误作出修订后的帐目报表应
为最终版本。
审计师
审计师的委任及酬金
附录
A1
第
段
当帐目被视作已结算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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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乃其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通知
30.1
除本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可通过下列任何《上市规则》允许
的方式并符合其规定的情况下,向任何股东发出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任
何公司通讯),董事会也可按照上述方式向上述人士发出任何通知:
(a)
由专人送递放置在股东于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
(b)
寄送预付邮资的邮件至股东于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若通知或文件
乃从一国寄往另一国,则应透过航空邮件寄送);
(c)
以电子方式发送至股东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电子号码或地址或网站
;
(d)
以上载于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的方式;或
(e)
(在通知的情况下)按《上市规则》所述的方式刊登广告。
在股份的联名持有人的情况下,所有通知应发送给当时名列股东名册首
位的联名持有人,这样发出的通知即构成向所有联名持有人发出的足够
通知。
30.2
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须以上文许可的任何方式向下列人士发出:
(a)
截至该大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所有人士,除非是在联名持有
人的情况下,否则一经向名列股东名册首位的联名持有人发出通知,
该通知即为充分通知;
(b)
任何因身为注册股东的合法遗产代理人或破产受托人而获得股份拥
有权的人士,而该等注册股东若非身故或破产本应有权收取大会通
知;
(c)
审计师;
(d)
各董事及替任董事;
(e)
联交所;及
(f)
根据《上市规则》须向其寄发有关通知的其他人士。
送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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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无任何其他人员有权收取股东大会通知。
30.4
凡是下列通知或文件(包括任何公司通讯):
(a)
以邮递以外方式专人递交或送交至登记地址被视为已于递交或送交
之日送达或交付;
(b)
以邮递方式寄发者被视为已于香港境内的邮局投递之后的次日送
达,且证明载有该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付足邮资、正确书写地
址并在有关邮局投递,即足以作为送达的证明,而由秘书或董事会委
任的其他人士签署的书面证明,表明载有该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封
套已经如此写明收件人地址及在有关邮局投递,即为具决定性的证
据;
(c)
以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电子方式发出者被视为已于其被成功传送
当日后的次日或《上市规则》或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指定的较晚时间
送达及递交,而毋需接收人确认收到电子传输;
(d)
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发出者被视为在通知或文件首次
出现于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上时或按《上市规则》指定的有关较
后时间送达;及
(e)
以广告方式送达者被视为已于刊登广告的官方刊物及╱或报章刊发
当日(或如刊物及╱或报章的刊发日期不同,则为刊发的最后一日)送
达。
30.5
如果由于一名股东身故、神志紊乱或破产而使一名或多名人士对股份享
有权利,本公司可通过邮递已预付邮资信件的方式向其发送通知,其中收
件人应注明为有关人士的姓名或身故股东遗产代理人或破产股东受托人
的名称或任何类似的描述,并邮寄至声称享有权益的人士就此所提供的
香港地址(如有),或(在按上述方式提供有关地址之前)沿用的如同有关
股东并未身故、神志紊乱或破产事件的任何相同方式发出通知。
30.6
如果任何人士因法律的施行而转让或以任何其他途径有权获得任何股
份,则其姓名及地址登记于股东名册前已就有关股份向其取得股份权属
的人士正式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通知被视作已送达
的情况
向因股东身故、神志紊
乱或破产而有权收取
通知的人士送达通知
受让人须受先前发出
的通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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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任何依据本公司章程细则递交或送交有关股东的通知或文件应被视为已
就任何股东单独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持有的任何登记股份而妥为送达,无
论其是否已身故,也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悉其已身故,直至其他人士取代
其登记为有关股份的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为止,为本公司章程细则之目
的,有关送达被视为已充分向其遗产代理人及所有与其联名持有任何该
等股份权益的人士(如有)送达该通知或文件。
30.8
本公司所发出的任何通知可以亲笔签署或传真印刷或﹙如相关﹚电子签
署的方式签署。
资料
31.1
任何股东均无权要求本公司透露或取得本公司交易详情、任何属于或可
能属于商业秘密或可能牵涉本公司业务经营秘密过程的事宜且董事会认
为就股东或本公司的利益而言不宜向公众透露的资料。
31.2
董事会有权向任何股东发放或披露其所拥有、保管或控制有关本公司或
其事务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及过户登记册中所
载的资料。
清盘
32.1
在《公司法》规限下,本公司可以特别决议决本公司自愿清盘。
32.2
如果本公司清盘(不论属自愿、受监管或法庭命令清盘),清盘人可在本
公司特别决议授权及《公司法》规定的任何其他批准下,将本公司全部或
任何部分资产以实物分配给股东(不论该等资产为一类或多类不同的财
产)。清盘人为上述目的也可为前述分配的任何财产确定其认为公平的价
值,并决定股东或不同类别股东间的分配方式。清盘人可在获得类似的
授权或批准下,为了股东的利益,将全部或任何部分该等信托资产归属予
(在清盘人获得类似的授权或批准及受制于《公司法》下认为适当的)受
托人,其后本公司的清盘可能结束且本公司解散,但不得强迫股东接受任
何负有债务的资产、股份或其他证券。
通知在股东身故后仍
然有效
签署通知的方式
股东无权查阅的资料
董事有权披露资料
附录
A1
第
段
清盘后以实物分派资
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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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如果本公司清盘,而可向股东分派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已缴足的股
本,则资产的分派方式为尽可能由股东按照开始清盘时所持股份的已缴
或应缴股本比例分担亏损。此外,如果在清盘时,可向股东分派的资产多
于偿还于开始清盘时全部已缴股本有余,则余数可按股东在开始清盘时
所持股份的已缴股本的比例向股东分派。本条细则不损害根据特别条款
及条件发行的股份的持有人的权利。
32.4
如果本公司在香港清盘,本公司当时不在香港的每名股东应在本公司通
过有效决议自愿清盘或法院作出本公司清盘的命令后
日内向本公司发
出书面通知,委任某位香港居民负责接收所有涉及或根据本公司清盘发
出的传讯、通知、法律程序文件、法令及判决书,当中列明有关人士的全
名、地址及职业,如果股东未作出有关提名,本公司清盘人可自行代表有
关股东作出委任,并向任何有关获委任人(不论由股东或清盘人委任)发
出通知,这将在各方面被视为妥善送达有关股东,如果任何该等委任是由
清盘人作出,其应在方便的范围内尽快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通过刊登
广告的方式向有关股东送达有关通知,或以挂号信方式将有关通知邮寄
至有关股东载于股东名册的地址,有关通知被视为于广告首次刊登或信
件投递后的次日送达。
弥偿
33.1
各董事、审计师或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权从本公司的资产中获得
弥偿,以弥偿其作为董事、审计师或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胜诉或无
罪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诉讼中进行抗辩而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损失或法
律责任。
33.2
受制于《公司法》,如果任何董事或其他人士有个人责任须支付任何主要
由本公司欠付的款项,董事会可签订或促使签订任何涉及或影响本公司
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的按揭、押记或其上的抵押,以弥偿方式担保因上述
事宜而须负责的董事或人士免因该等法律责任而遭受任何损失。
清盘时分派资产
送达法律程序文件
弥偿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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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年度
除非董事另有指明,否则本公司之财政年度应于每年
月
日结束,且于注册
成立年份后,应于每年
月
日开始。
修订本公司章程大纲细则
受制于《公司法》,本公司可随时和不时以特别决议更改或修订本公司全部或
部分的章程大纲细则。
以存续方式转移
受制于《公司法》的条款并经特别决议批准,本公司有权以存续方式根据开曼
群岛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注册为法人实体并在开曼群岛撤销注册。
兼并及合并
根据董事可确定的有关条款并经特别决议批准,本公司有权与一个或多个成
员公司(定义见《公司法》)兼并或合并。
财政年度
以存续方式转移
兼并及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