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6 康耐特光学 通函:(1) 建议派付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股息;(2)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及(3)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2025年8月18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
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上海康耐特光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
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
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anghai Conant Optical Co., Ltd.
上海康耐特光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76)
(1)建议派付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
六个月之中期股息;
(2)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及
(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上海康耐特光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9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
假座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555号1楼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大会通告
载于本通函第EGM-1至EGM-2页。随本通函附奉适用于临时股东大会之代表委任表
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hkexnews.hk)。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该大会,务请 阁下按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将表格填
妥,及如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而获授权代表委任人的人士签署代表委任表
格,则连同经过公证的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尽快交回本公司H股份过户登
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
楼),惟无论如何须于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交回,以
确保上述文件有效。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出席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销。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 3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 EGM-1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公司章程」指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
方式修改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上海康耐特光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
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H股于联
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276)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9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
座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555号1楼会议室召
开2025年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有关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EGM-1至EGM-2页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指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
超过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
之20%的额外股份,详情载于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或本公司及任何一家或多家
其子公司,如文义所指),或(如文义所指)就本公
司成为其现有子公司之控股公司前的期间而言,
指该等子公司(犹如彼等于相关时间为本公司的
子公司)
「H股」或「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
外资投资普通股,于联交所上市并以港元买卖
「H股东」指H股持有人
释 义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5年8月12日(星期二)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
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在本通函中,若干中国实体的英文名称为其中文名称的翻译或音译,仅供识
别。如有任何歧义,概以中文名称为准。
董事会函件
Shanghai Conant Optical Co., Ltd.
上海康耐特光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76)
执行董事:
费铮翔先生
郑育红先生
夏国平先生
陈俊华先生
王传宝先生
曹雪女士
非执行董事:
赵晓云女士
田克汉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肖斐博士
陈一先生
吴莹博士
金益亭先生
中国注册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中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
宏祥北路83弄1-42号
25幢4楼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16-18号
新世界大厦一座
19楼1901A、1902及1902A室
敬启者:
(1)建议派付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
六个月之中期股息;
(2)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及
(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1. 绪言
于2025年8月8日,董事会建议向全体股东派付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之中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15元(含税)(「中期股息」)。派付中期股息须待股东于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作实。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i)建议派付中期股息的进一步详情;(i)发行股
份的一般授权之详情;及(i)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2. 建议派付中期股息
于2025年8月8日,董事会建议向全体股东派付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之中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15元(含税)。根据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倘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本公司以现金派付的中期股息总额将约为人民币71.99
百万元(含税)。就派付中期股息而言,H股之股息将以港元派付,汇率为于紧接临
时股东大会日期前5个营业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元平均市场利
率。建议派付中期股息须待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作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
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任何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名人或受托人或其
他组织或团体等非个人登记股东名义登记的H股,将当作由非居民企业股东持有
的股份,并因此须预扣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2025年新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
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
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股份在香港
发行及上巿的中国居民企业派付的股息)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应
缴纳的前述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
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该等预扣
税可根据避免双重征税的适用条约予以减少或豁免。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9]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
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境
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应由扣缴代理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然而,持有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
行的股票的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
定,或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于
H股个人股东,一般按20%税率代扣代缴应付彼等的股息的个人所得税,惟税务法
规及相关税收协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3.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为确保更大的灵活性及本公司于需要发行新股时的酌情权,尽管本公司目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具体计划进行任何新股份发行,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
就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寻求股东批准,以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数
目不超过于各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现有已发行H股数目(不包括库存股份)的20%
的额外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拥有479,925,000股已发行H股。因此,
待上述特别决议案获通过,且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及直至临时股东大会日期并
无股份获进一步发行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将予授出的一般授权配发、发
行及╱或处理最多95,985,000股H股(相当于现有股份的20%)。
建议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授权董事会处理变更本公司注册资本相关事宜,以
反映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将予发行的H股数目,于彼等认为属适当及必要的情况
下,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权结构及股份发行后注册资本(如适用)的规定作出适当
及必要修订,履行国内外法律规定的相关批准、登记和备案手续,并采取任何其
他行动及完成任何规定手续,以便根据本决议案使H股发行生效。
董事会函件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将于下列时间中最早者届满:(i)本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更改此
项授权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概无即时计划根据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发行任何
新股份。
相关决议案将于临时股东大会上作为特别决议案提呈股东审议批准。
4.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本公司将于2025年9月
4日(星期四)至2025年9月9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股
东最迟须于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送呈本公司H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于2025年9月9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
会并于会上投票。
为厘定有权收取中期股息的股东,本公司将于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至2025
年9月17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收取中期股息,股东最迟须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呈本公司H股份过户登
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号舖。
于2025年9月17日(星期三)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收取中期股息。
待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拟于或大约于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派付建
议中期股息。
5. 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9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川大路555号1楼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EGM-1至
EGM-2页。
董事会函件
临时股东大会所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已随本通函附奉,亦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公布。拟委任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须根据代表委任表
格列印之指示填妥、签署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如 阁下拟委派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务请 阁下填妥随附的代表委任表
格,及如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而获授权代表委任人的人士签署代表委任表
格,则连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尽快交回本公司H股份过户登记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惟无论如何须于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交回,以确保
上述文件有效。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销。
6.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公司章程第89条规定,股东于股东大会所作的
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除非临时股东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决
定,允许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相关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因此,临时
股东大会通告所载的决议案均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于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身或委派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如股东为公司,则
为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可就其所持有本公司的每一股缴足股份拥有一票投票权。
有权投多于一票的股东毋须使用其所有投票权或以相同方式使用其所有投票权。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于临时股东
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7.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所载的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故建议股东投票赞成所有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8. 责任声明
本通函遵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刊载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就本通函所载资料
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
及确信,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以致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9. 其他事项
除另有所指外,就诠释而言,本通函的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敬希 阁下垂注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所载的其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上海康耐特光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
费铮翔
谨启
2025年8月18日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 EGM-1 –
Shanghai Conant Optical Co., Ltd.
上海康耐特光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76)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上海康耐特光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9
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555号1楼会议室举行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酌情批准派付本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股息每
股H股(「股份」)人民币0.15元(含税)(「中期股息」)。
特别决议案
- :
- ,以发行、配发及处置额外H股,董事会将予
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的H股总数,不得
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的20%;
- :
(i) 因应上述的H股发行增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办理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及香港有关机关的相关登记手续;
(i) 就本公司注册资本适当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
相关条文及需要作出相应修订的任何其他条文,以反映配发
或发行新股份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架构的变动,并将公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 EGM-2 –
司章程的有关修订递交中国及香港有关机关审批及记录(视
情况而定);
(i) 批准、签立及进行或促使签立及进行其认为就发行该等新股
份而言属必需的一切相关文件、契据及事宜;及
(iv) 董事会将仅根据中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以及香港和中国其他有关法例及规
例,并仅于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他有关中
国政府机关的一切必要批准后,方会行使上述授权下的权力。
(3) 授权期限
上述一般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及就本决议案而
言,相关期间指自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通过本授权议案之日起
至以下最早者届满:
(i)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该项授权之
日。
承董事会命
上海康耐特光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
费铮翔
中国,2025年8月18日
附注:
(i)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他人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并投票。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股东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则该等代表仅可在投票中行使
其投票权。
(i) 如属联名股东,在排名靠前的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后,其余联名股东将无权投票,
而就排名先后而言,当其中一名于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靠前的联名股东出席时,
其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 EGM-3 –
(i) 如 阁下拟委派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务请 阁下填妥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及如根据
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而获授权代表委任人的人士签署代表委任表格,则连同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尽快交回本公司H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须于临时股东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交回,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后,股东仍可依愿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
格将视作已撤销。
(iv) 为厘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本公司将于2025年9月4日(星期四)
至2025年9月9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股东最迟须于2025年9月3
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呈本公司H股份过
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
1712–1716号舖。
于2025年9月9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
(v) 为厘定有权收取中期股息的股东,本公司将于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至2025年9月17日
(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符合资格收取中期股息,股东最迟须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
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呈本公司H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于2025年9月17日(星期三)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收取中期股息。待股东于临
时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拟于或大约于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派付建议中期股息。
(vi) 股东或其受委任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应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倘股东为法人,其法
定代表人或其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须出示该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
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授权文件副本,方可出席会议。
(vi)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自行承担差旅及住宿费用。
(vi) 股东如欲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其投票权,可透过以下任一方式实现:
- ,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投票;或
- ,代表 阁下进行投票。
倘 阁下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则 阁下对受委代表的授权及指示
将被撤销。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费铮翔先生、郑育红先生、夏国平先生、
陈俊华先生、王传宝先生及曹雪女士;非执行董事赵晓云女士及田克汉先生;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肖斐博士、陈一先生、吴莹博士及金益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