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43 金石控股集团 公告及通告:获豁免严格遵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
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King’s Stone Holdings Group Limited
金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43)
获豁免严格遵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兹提述(i)嘉能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约人」)与金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
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之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综合文件」);
及(i)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联合公告(「截止
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之结果。除文义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
与综合文件及截止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截止公告所披露,紧随要约截止后,待完成转让有效接纳股份要约之合共
90,000股要约股份予要约人后,249,910,000股本公司股份(「股份」),相当于本公
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24.99%由公众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持有。因此,于截止公
告日期,上市规则第8.08(1)(a)及13.32(1)条所载的25%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未获遵
守,适当步骤将会被采取,以确保股份有足够的公众持股量。于本公告日期,要
约人有意在市场上直接出售90,000股份以恢复股份的公众持股量。
于要约截止后,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及
13.32(1)条的规定之暂时豁免(「豁免」)。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联交所已就自截止日期(即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止(包括首尾两日)的期间授出豁免,惟须透过刊发本公
告的方式就豁免(包括详情及理由)作出披露。倘本公司情况有变,联交所可能撤
回或更改豁免。
本公司将适时根据上市规则进一步刊发有关恢复公众持股量的公告。
承董事会命
金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何鑫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何鑫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曾婧雯女士、
赵瑞强先生(副主席)及蔡若茜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全智先生、李尚谦先生
及余快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