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96 粤港湾控股 公告及通告:延迟寄发通函有关(1)主要交易有关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涉及根据特别授权发行代价股份;及(2)申请清洗豁免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96)
GUANGDONG – HONG KONG GREATER BAY AREA
HOLDINGS LIMITED
粤港湾控股有限公司
延迟寄发通函
有关
(1)主要交易
有关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
涉及根据特别授权发行代价股份;及
(2)申请清洗豁免
兹提述粤港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内容有关(其中包
括)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的公告(「该公告」)。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所用词
汇应具有该公告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如该公告所述,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收购事项、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
交易(包括根据特别授权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的进一步详情;(i)申请清洗豁
免之详情;(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以及清洗豁
免向独立股东提出之推荐建议;(iv)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
东之意见函件;(v)目标集团的会计师报告;(vi)经扩大集团(收购事项后)的未
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vi)估值报告;(vi)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规定的其他资
料;及(ix)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预计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60(7)条,于该公
告日期起计15个营业日内,或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于该公告日期起计21日内
(以较早者为准)(在此情况下,于2025年8月19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以(i)编制及落实拟载入通函的若干资料,包括根据收购守
则规则11.1(f)出具的物业估值报告;及(i)回应联交所及执行人员的意见并取得
预审批准,本公司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向执行人员提出申请,寻求其同意将
向股东寄发通函的最后期限延长。执行人员已表示其有意同意将寄发通函的
时间延长至2025年9月9日(星期二)或之前。
承董事会命
粤港湾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罗介平
香港,2025年8月19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罗介平先生、何飞先生及魏海燕女士;本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关浣非先生、韩秦春先生及陈阳升先生。
董事对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
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彼等所知,本公告内所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
行作出,而本公告所载资料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之任何陈述有
所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