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2 华控康泰 公告及通告:有关北京研发综合楼建筑合约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有关
北京研发综合楼建筑合约的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北京建筑合约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同方药业(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北京清控订
立北京建筑合约,据此同方药业同意委聘北京清控作为总承包商以进行北京研发
综合楼项目的建筑工程,估计合约价为人民币33,672,360.58元(可予调整)。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北京建筑合约项下拟进行交易所涉及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
25%,故北京建筑合约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
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北京清控为深圳华融泰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深圳华融泰为本公司的控股
东,透过中国健康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6.77%。因此,北京清控为深圳
华融泰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北京建筑合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
公司的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
的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北京建筑合约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国健康(于本公告日期直接持有合共3,172,778,000股
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56.77%)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北京建筑合
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文所述者外,经董事作出一切
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其他股东于北京建筑合约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并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部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以考虑北京建
筑合约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将于经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后,就
北京建筑合约的条款是否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的整体利益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以及就如何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以批准北
京建筑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决议案投票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旭伦企业融资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上述事项向独立董事委员
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以下各项的通函:(i)有关北京建筑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的进一步资料;(i)独立董事委员会向独立股东提供的推荐建议;(i)独立财务
顾问函件,当中载有其有关上述事项的意见;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连
同代表委任表格,目前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以令本
公司有充足时间拟备所需的资料以供载入通函。
北京建筑合约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同方药业(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北京清控订立
北京建筑合约,据此同方药业同意委聘北京清控作为总承包商以进行北京研发综合
楼项目的建筑工程,估计合约价为人民币33,672,360.58元(可予调整)。
北京建筑合约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i)同方药业,作为委托人;及
(i)北京清控,作为承包商
项目范围:根据北京建筑合约,北京清控(作为总承包商)负责建筑北京
研发综合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及底层结构、主体结
构、装修及装饰、屋顶、管道及供暖、电力工程、通风及空
调以及电梯。
合约期:320天
建筑合约价及付款
条款:
总合约金额估计为人民币33,672,360.58元(惟可按实际建筑
期及已进行的建筑工程并参考北京最新公布的劳工及材料价
格作出调整)。合约价乃由本集团就北京研发综合楼项目进
行招标程序而确定。有关招标程序的详情,请参阅下文「订立
北京建筑合约的理由及裨益」一段。总合约价应基于施工进
度按月支付。
董事会认为北京建筑合约项下的总合约价为公平合理。
北京研发综合楼项目的总合约价将以银行借贷及本集团的内
部资源拨付。
先决条件:北京建筑合约须待独立股东批准北京建筑合约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后方生效。
预期开始及完成
日期:
待先决条件获达成后,北京建筑合约项下的建筑工程暂时预
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开始并于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八日完
成。
订立北京建筑合约的理由及裨益
北京研发综合楼将建在同方药业拥有的地块上,使本集团能够优化资源利用,同时
支持本集团的业务发展及扩张。北京研发综合楼预期将建成一座五层的建筑,主要
部分用于研发目的,一层专用于员工食堂,若干区域保留用于办公用途。北京研发
综合楼的建立将(i)为研发团队提供足够的空间,提高本集团化学仿制药的研发及创
新能力;(i)为雇员提供现代化的办公环境,提高其工作效率及促进协作;及(i)提
供全新的安全食堂,以提升企业形象及提高雇员满意度。因此,董事会认为建筑北
京研发综合楼符合本集团的整体战略,并将有利于其医药板块的长期业务发展。
北京研发综合楼项目的承包商及合约价乃由本集团通过招标程序而确定。本集团已
委聘招标代理(为独立第三方)编制北京研发综合楼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管理招标程
序。共收到北京清控及另外三名投标人(其中一名投标人为独立第三方,另外两名
投标人为本公司间接控股公司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的投标。招
标程序按招标文件载列的条件,通过一项计分制度进行,该等条件包括(i)投标
价;(i)建筑组织及设计;及(i)投标人企业声誉。各投标经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
评估委员会评估,该委员会其中五名成员乃自北京市政府建立及维持的北京市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挑选的独立建筑及╱或经济专家(「独立专家」),而委员会余下两名成
员乃同方药业的代表。北京清控提呈的估计合约价人民币33,672,360.58元乃(a)与北
京清控于其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价(第二低投标价)一致;(b)较最低投标价人民币
33,655,840.02元高出约人民币16,520元(或约0.05%),有关差幅被视为微不足道;
及(c)在收到之四份投标文件之投标价范围内,因此并非逊于独立第三方。因此,尽
管北京清控提出的合约价并非四名投标人中最低的投标价,考虑到(其中包括)(i)北
京清控提交的方案为全面且切实可行,并符合招标文件所载的要求;及(i)北京清控
在医药行业的工程、采购、建筑及设计项目方面拥有良好的往绩记录,北京清控于
招标过程中获评为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故北京建筑合约被授予北京清控。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会认为北京建筑合约的条款乃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订
立,且订立北京建筑合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并将有利于本集团医药板
块的长期业务发展。
概无董事于北京建筑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并无董事
就批准上述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本集团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目前主要从事(i)于中国制造及销售药品,包括化
学药、原料药(「原料药」)及原料药中间体;及(i)经营健身中心及提供健身和健康咨
询服务,并经营特许业务以获得特许权费收入。
同方药业
同方药业为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同方药
业主要从事化学仿制药的生产及销售。
北京清控
北京清控为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深圳华融泰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深
圳华融泰则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北京清控主要于
中国从事提供设计、安装、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交易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北京建筑合约项下拟进行交易所涉及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
25%,故北京建筑合约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市
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北京清控为深圳华融泰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深圳华融泰为本公司的控股
东,透过中国健康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6.77%。因此,北京清控为深圳华
融泰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北京建筑合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
的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
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北京建筑合约及
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国健康(于本公告日期直接持有合共3,172,778,000股
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56.77%)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北京建筑合约及
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文所述者外,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
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其他股东于北京建筑合约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
任何重大权益并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部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以考虑北京建筑
合约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将于经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后,就北京
建筑合约的条款是否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
利益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以及就如何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以批准北京建筑合
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决议案投票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旭伦企业融资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上述事项向独立董事委员会
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以下各项的通函:(i)有关北京建筑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的进一步资料;(i)独立董事委员会向独立股东提供的推荐建议;(i)独立财务顾问
函件,当中载有其有关上述事项的意见;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连同代表
委任表格,目前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以令本公司有充
足时间拟备所需的资料以供载入通函。
释义
除另有界定者外,公告内之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北京建筑合约」指同方药业与北京清控就北京研发综合楼项目所订立日期
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的建筑合约
「北京清控」指北京清控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
限公司,并为深圳华融泰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北京研发综合楼」指将建于中国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西康路23号的新研发
综合楼及配套大门
「北京研发综合楼项
目」
指北京研发综合楼的建筑项目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国健康」指中国健康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
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直接持有本公司
约56.77%股权
「本公司」指华控康泰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1312)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的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
虑及酌情批准北京建筑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由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邓丽华博士、何昊洺博士及姚小
民先生组成的董事会委员会,乃为就北京建筑合约及其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而成立
「独立财务顾问」指旭伦企业融资有限公司,获委任的独立财务顾问,以就
北京建筑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
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股东」指于北京建筑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概无权益或参
与的股东
「独立第三方」指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独立
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以及与彼等并无关连之第三方人
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指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将应用于厘定一项交易分类的百
分比率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2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深圳华融泰」指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公
司,并为中国健康的间接控股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同方药业」指同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公司,并为
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华控康泰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王飞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四名执行董事王飞先生(主席兼总裁)、乔琳娜女士、郭
姿秀女士(财务总监)及刘剑焜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黄俞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
行董事邓丽华博士、何昊洺博士及姚小民先生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