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68 纷美包装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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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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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纷美包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三十

分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A1

层本公司总部七号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

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作为普通决议案

一般事项

1.

宣派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

0.22

港元。

特别事项

2.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

(i)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

中的额外股份或可兑换为证券的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或有关可换股

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

的要约、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

及债权证);

-1-


(i)

上文

(i)

段的批准为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批准,并将授权

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

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或购股权;

(i)

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根据上文

(i)

段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

(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原因)的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

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而该总数因应于本

决议案通过后,倘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本

公司股份的情况而调整)的

20%

,而有关批准须受到相应限制;惟根据

(1)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2)

本公司为了向其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

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于当时采

纳的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3)

根据

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作出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

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

(4)

根据本公司所发行的任何现有

可转换票据或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现有证券的条

款,于认购或转换权利获行使时发行的本公司股份除外;

(iv)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第

(i)

段的批准将配发及发行的股份(不论是否全部或

部分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收取股款)(根据以上第

(i)(1)

(4)

段所配发及发行

者除外),均须按照不低于本公司该等股份的基准价(定义见下文)配发及

发行;及

(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1)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

按照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2-


(3)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对本决议案项下的授

权作出撤销或修订时;及

(b)

「供股」乃指本公司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本中股份

的持有人,按彼等持有该等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本中股份,

或提呈发售或发行可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供其

在本公司董事指定的期间内认购股份(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份,

或经考虑根据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法例或适用于本公司的

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存在的任何限制或责任,

或于厘定根据上述法例及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的行使或其范围时可

能涉及的支出或延误后,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例外情况或其他安

排);及

(c)

「基准价」指以下两者的较高者:

(1)

签订有关配售协议或其他涉及建议发行证券的协议当日,本公司

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所报的收市价;及

(2)

在紧接下述三个日期当中最早一个日期之前五个交易日,本公司

股份于联交所报的平均收市价:

(i)

公布配售或涉及建议发行本公司股份的建议交易或安排之

日;

(i)

签订配售协议或其他涉及建议发行本公司股份的协议之

日;及

(i)

订定配售或认购价格之日。

(vi)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以及适用法律及规

例允许之范围内并遵守其条文之情况下,任何有关配发、发行、授予、要

约或处置本公司股份之提述将包括出售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之库存股份

(包括用以履行于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

购本公司股份之类似权利时之任何责任)。」

-3-


(B)

「动议:

(i)

在下文

(i)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依据股份购回守则,并按照及根据一切适

用法例及上市规则,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及就此目的获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

份;

(i)

根据上文

(i)

段的批准可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

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而该总数因应于本决

议案通过后,倘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本公

司股份的情况而调整)的

10%

,而上述批准须受到相应限制;

(i)

待本决议案

(i)

(i)

各段获通过后,谨此撤销先前授予董事而仍然生效的与

本决议案

(i)

(i)

段所述相类似的批准;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按照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对本决议案项下的授权作

出撤销或修订时。」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

2(A)

项及第

2(B)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在根据

本大会召开通告所载第

2(A)

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

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

-4-


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的一般授权,在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而可配发的本公

司股份数目之上,加入相等于本公司根据本大会召开通告所载第

2(B)

项普通决

议案所授予的授权而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目(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该等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而该总数因应于本决

议案通过后,倘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本公司股

份的情况而调整)的

10%

)。」

承董事会命

纷美包装有限公司

主席

王姿婷

中国北京,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Square

HutchinsDrive

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勿地臣街

时代广场

附注:

(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

66(1)

条及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于股东大会上由股东作出之任

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于上述大会上,大会主席将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各

项决议案。

(i)

倘若第

2(A)

2(B)

项普通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通过,第

2(C)

项决议案才会提呈予股东批准。

(i)

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

于会上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v)

如属联名持有人,则排名优先的持有人的投票将获接纳(不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目的而言,排名先后乃指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士

就有关股份而在股东名册排名首位者,将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5-


(v)

填妥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

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

小时前

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

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

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vi)

为厘定股东出席上述会议及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

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内

不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

四)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确定股东(库存股份持有人除外,如有)出席股东特别大

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

(vi)

为厘定股东可享有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派发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所有股票联同已填妥背面或另页之过户表格,须于二零二

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即厘定股东享有建议末期股息之记录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

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

融中心

楼。如股东特别大会因恶劣天气信号或其他原因而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后之日

期举行,厘定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权利之记录日期将因此延后。在该等情况下,新记录日期

之进一步详情将会予以公布。

(vi)

就上述第

2(B)

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在彼等认为购回股份符合本公司

之最佳利益之情况,行使一般授权赋予的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按上市规则规定载有必要

资料的说明文件已载于随附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的通函附录一内,以供股东就投

票赞成或反对批准一般授权以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王姿婷女士、袁训军先生及李协达先生;四名

非执行董事王瑛励女士、蔡琛诚先生、袁启尧先生及李惟谨先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高颂妍女士、邓本桐先生、蔡伟康先生及陈其先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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