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68 纷美包装 通函:建议授予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及宣派末期股息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的内容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

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纷美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主或承让

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REATVIEW ASEPTIC PACKAGING COMPANY LIMITED

建议

授予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宣派末期股息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纷美包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三十分于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A1

层本公司总部七号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

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随函附奉适用于股东特别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

表格亦于联交所的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的网站

(w.greatviewpack.com)

上发

布。无论阁下是否拟出席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并尽早交回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

中心

楼,惟无论如何不迟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

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页次

释义.

董事会函件.

附录一-说明函件.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i-

目录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

收系统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紧密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

其他方式修改

「本公司」指

GreatviewAsepticPackagingCompanyLimited

(纷

美包装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扩大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致使根据发行

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可通过加上相等

于根据购回授权实际购回的该等股份数目后而增加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

三十分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A1

层本公司总部七号会议室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其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1-

释义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发行授权」指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可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

本公司于通过授予发行授权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

股份数目(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20%

的额外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本

通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授权」指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可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不超过本公司于通过

授予购回授权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不

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10%

的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

0.01

港元的普通股,或如其后本公

司股本曾进行分拆、合并、重新分类或重组,则为

组成本公司普通权益股本一部分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

-2-

释义


「库存股份」指根据注册成立地点法律及其组织章程细则或同等宪

章文件授权,由公司购回并以库存方式持有之股

份,就上市规则而言,包括公司购回并持有或于中

央结算系统寄存以供在联交所出售之股份

%

」指百分比

-3-

释义


GREATVIEW ASEPTIC PACKAGING COMPANY LIMITED

执行董事:

王姿婷女士(主席)

袁训军先生(行政总裁)

李协达先生

非执行董事:

王瑛励女士

蔡琛诚先生

袁启尧先生

李惟谨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高颂妍女士

邓本桐先生

蔡伟康先生

陈其先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Square

HutchinsDrive

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勿地臣街

时代广场

敬启者:

建议

授予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宣派末期股息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以及下列将于股东特别大会提呈的建

-4-

董事会函件


议:

(i)

授予发行股份的发行授权、购回股份的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及

(i)

宣派末期股

息。

2.

建议授予发行股份的发行授权

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借以行使本公司

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相等于本公司股本于有关发行授权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数目(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20%

的额外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

1,407,129,000

股份。待上述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直

至股东特别大会当日为止期间概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将获准发行最多

281,425,800

股份。

倘发行授权获行使,根据建议发行授权所授权而将予配发及发行的任何股份(不论

是否全部或部分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收取股款)(根据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第

2(A)

项决议案

(i)(1)

(4)

段所配发及发行者除外),其价格必须不低于股份的基准价,而上述的基准

价指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签订有关配售协议或其他涉及建议根据发行授权发行证券的协议当日,股份在

联交所报的收市价;及

(b)

在下述三个日期当中最早一个日期之前五

(5)

个交易日,股份于联交所报平均

收市价:

(i)

公布配售或涉及建议根据发行授权发行股份的建议交易或安排之日;

(i)

签订配售协议或其他涉及建议根据发行授权发行股份的协议之日;及

(i)

订定配售或认购价格之日。

就本公司在发行授权获行使时可能发行的股份的价格,本公司将遵循上市规则当时

的规定。

此外,待有关扩大授权的普通决议案另行获批准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倘若于股

东特别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批准)购入的股份数目亦将加入至发行授权而使其

20%

额得以扩大,惟该等额外数目不得超过于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

(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

10%

-5-

董事会函件


3.

建议授予购回股份的购回授权

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授予董事购回授权,借以行使本

公司权力购回最多相等于本公司于有关购回授权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

任何库存股份)

10%

的股份。

待上述建议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后,假设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

东特别大会当日为止期间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

140,712,900

股份,而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将于下列情况(以最早者为准)届满:

(a)

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b)

公司法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c)

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

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时。

4.

说明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就建议购回授权而向股东寄发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此说明函件载有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以供股东可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

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5.

建议宣派末期股息以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建议末期股息

董事会建议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可分配溢利及股

份溢价账中支付末期股息约

309.6

百万港元(每股

0.22

港元,总计约人民币

286.7

百万

元)。如果股东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建议末期股息应在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星期二)或前后支付给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

股东。

收取末期股息的权利以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

四)(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内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为确定股东有权收取建议末期股息(假设该股息获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

-6-

董事会函件


准),所有已正式填妥的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最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其中包括)将向股东

提呈普通决议案,以供股东考虑并批准

(i)

授予董事发行股份的发行授权、购回股份的购回

授权及扩大授权;及

(i)

宣派末期股息。

7.

代表委任表格

随函附奉适用于股东特别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于联交所的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greatviewpack.com)

上发布。无论阁下是否有意出

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不迟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

愿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8.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66(1)

条及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于股东大会上由股东作出之

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将要求以

投票方式表决各项决议案。

于投票表决时,每位亲身出席或由受委任代表或(如股东为法团)获正式授权的代表

代为出席的股东,可就其身为持有人的每股缴足股份拥有一票投票权。享有多于一票投票

权的股东毋须就其所有投票权作出投票,亦毋须以同一方式尽投其票。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5)

条所规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9.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首尾两天

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于此期间内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符合资

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大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最迟于二零二五年

-7-

董事会函件


九月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确定股东(库存股份持有人除外,如

有)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

10.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就

(i)

授予发行股份的发行授权、购回股份的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及

(i)

宣派末期股息所提呈决议案,均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对将

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投赞成票。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承董事会命

纷美包装有限公司

主席

王姿婷

谨启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8-

董事会函件


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须向股东寄发有关建议购回授权的说明文件。

已发行股份数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数目为

1,407,129,000

股每股面值

0.01

元的股份,且本公司并无已发行库存股份。待批准授出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

设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直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概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

司将获准于授出购回授权决议案通过当日购回最多

140,712,900

股份,相等于已发行股份

数目(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

10%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可能依据市况及本公司于购回有关股份的

相关时间的资本管理需要

(i)

注销购回股份;及╱或

(i)

以库存方式持有关股份。倘本公

司以库存方式持有股份,任何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转售须受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

载第

2(B)

项决议案所规限,并符合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法规之规定。

倘任何库存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转售,则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

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利(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

份,则将根据适用法律暂停)。该等措施可能包括董事会批准

(i)

本公司不会(或将促使其经

纪不会)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之库存股份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以于

股东大会上投票;及

(i)

就股息或分派而言,本公司将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

于股息或分派之记录日期前以其自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

购回的理由及资金

董事相信,向股东寻求一般授权使本公司可购回其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

的最佳利益。尽管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仍暂停买卖,惟购回授权将为本公司提供灵活

性,以于股份恢复买卖时购回其股份。有关购回可能会转而导致本公司每股份的资产净

值及╱或其每股盈利有所增加,惟须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并仅会在董事认为有

关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的情况下方会进行。

用以购回股份的资金,将从本集团内部资源中计提,该等资金须为根据组织章程细

则、上市规则及公司法的规定可合法拨作此用途的资金。公司法规定,本公司用以购回股

份的资本款项可从本公司的溢利或股份溢价,或为购回股份而发行新股份的所得款项中支

-9-

附录一说明函件


付。就购回而应支付的溢价仅可按公司法所规定的方式以本公司的溢利,或股份购回前或

当时的股份溢价账支付。根据公司法,购回亦可从资本中支付。

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且仅会于彼等认为有关购回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的情

况下才行使权力购回。与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的日期)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的有关状况比较,董事认为,倘若全

面行使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资本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倘若行使购

回授权将对本公司所需的营运资金或董事认为就本公司而言不时适当的资本负债水平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将不会建议行使购回授权。

一般事项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尽董事所知,倘若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概无董事或

彼等任何紧密联系人现时有意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本公司任何股份。

彼等将在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组织章程细则适用的情况下,董事将根据

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行使购回授权。

概无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倘若建议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其现时有意向

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确认,本说明函件或购回授权项下拟进行的股份购回均无任何不寻常之处。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会引致某一股东所占本公司的投票权比例有所增加,则

就收购守则规则第

条而言,有关增加将被当作收购事项。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

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能因取得或巩固于本公司控制权(取决于股东权益增加的水

平),而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

条提出强制要约。

-10-

附录一说明函件


倘董事全数行使建议购回授权,根据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资料,上述于本公司股权

的增加,预期不会触发须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要约的责任。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倘若公司作出的购回将导致公司的公众持股量少于其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

25%

(或联交所厘定的其他指定最低百分比),则该公司不得自联交所进行购回。

倘若行使购回授权将导致本公司公众持股量少于或持续低于

25%

的指定最低百分比,则董

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通过联交所或其

他方式。

股份价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股份于联交所买卖的每月最高及最低成交价

如下:

股价(每股)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九月

2.512.40

十月

2.542.30

十一月

2.522.31

十二月

2.602.48

二零二五年

一月

2.652.49

二月

2.652.46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附注:股份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买卖,并持续暂停买卖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包括该日)。

-11-

附录一说明函件


GREATVIEW ASEPTIC PACKAGING COMPANY LIMITED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纷美包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

三十分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A1

层本公司总部七号会议室举行股东特

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作为普通决议案

一般事项

1.

宣派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

0.22

港元。

特别事项

2.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

(i)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

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或可兑换为证券的股份,或可认购本公

司股份或有关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

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可兑

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1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i)

上文

(i)

段的批准为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批准,并

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

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或购股权;

(i)

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根据上文

(i)

段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

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原因)的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

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而该总数因应于本决议案通过后,倘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

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而调整)的

20%

,而有关批

准须受到相应限制;惟根据

(1)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2)

本公司为

了向其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

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于当时采纳的本公司任何购股

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3)

根据本公司不时生

效的组织章程细则,作出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以代替

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

(4)

根据本公司所发行的任何现有

可转换票据或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现有证

券的条款,于认购或转换权利获行使时发行的本公司股份除外;

(iv)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第

(i)

段的批准将配发及发行的股份(不论是否

全部或部分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收取股款)(根据以上第

(i)(1)

(4)

所配发及发行者除外),均须按照不低于本公司该等股份的基准价

(定义见下文)配发及发行;及

(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

间:

(1)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1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

按照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3)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对本决议案

项下的授权作出撤销或修订时;及

(b)

「供股」乃指本公司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

本中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持有该等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本公

司股本中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可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购

股权或其他证券,供其在本公司董事指定的期间内认购股份

(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根据适用于本公司的

任何司法管辖区法例或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

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存在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于厘定根据上

述法例及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的行使或其范围时可能涉及的

支出或延误后,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例外情况或其他安

排);及

(c)

「基准价」指以下两者的较高者:

(1)

签订有关配售协议或其他涉及建议发行证券的协议当

日,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所报的收市价;及

(2)

在紧接下述三个日期当中最早一个日期之前五个交易

日,本公司股份于联交所报的平均收市价:

(i)

公布配售或涉及建议发行本公司股份的建议交易或

安排之日;

(i)

签订配售协议或其他涉及建议发行本公司股份的协

议之日;及

-1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i)

订定配售或认购价格之日。

(vi)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以及适用法

律及规例允许之范围内并遵守其条文之情况下,任何有关配发、发

行、授予、要约或处置本公司股份之提述将包括出售或转让本公司

股本中之库存股份(包括用以履行于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

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类似权利时之任何责

任)。」

(B)

「动议:

(i)

在下文

(i)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依据股份购回守则,并按照

及根据一切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

及就此目的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

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

(i)

根据上文

(i)

段的批准可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

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而该总

数因应于本决议案通过后,倘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换为较

大或较小数目之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而调整)的

10%

,而上述批准须受

到相应限制;

(i)

待本决议案

(i)

(i)

各段获通过后,谨此撤销先前授予董事而仍然生

效的与本决议案

(i)

(i)

段所述相类似的批准;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1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b.

按照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对本决议案项下的

授权作出撤销或修订时。」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

2(A)

项及第

2(B)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

在根据本大会召开通告所载第

2(A)

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以行使

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

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的一般授权,在董事根据

该一般授权而可配发的本公司股份数目之上,加入相等于本公司根据本

大会召开通告所载第

2(B)

项普通决议案所授予的授权而购回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目(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该等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

目(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而该总数因应于本决议案通过后,倘有任何或

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而调整)的

10%

)。」

承董事会命

纷美包装有限公司

主席

王姿婷

中国北京,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Squ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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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man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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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锣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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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广场

附注:

(i)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66(1)条及上市规则第13.39(4)条,于股东大会上由股东作出之任何表决,必

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于上述大会上,大会主席将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各项决议案。

-1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i)倘若第2(A)及2(B)项普通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通过,第2(C)项决议案才会提呈予股东批准。

(i)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代其投

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v)如属联名持有人,则排名优先的持有人的投票将获接纳(不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而其他联名

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目的而言,排名先后乃指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士就有关股份而在股东名册

排名首位者,将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v)填妥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vi)为厘定股东出席上述会议及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

年九月十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内不会办理股份过户手

续。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的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确定股东

(库存股份持有人除外,如有)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

日(星期三)。

(vi)为厘定股东可享有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派发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

议末期股息之权利,所有股票联同已填妥背面或另页之过户表格,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

一)(即厘定股东享有建议末期股息之记录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如股东特别大会因恶劣天气信号

或其他原因而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后之日期举行,厘定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权利之记录日期将因此延

后。在该等情况下,新记录日期之进一步详情将会予以公布。

(vi)就上述第2(B)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在彼等认为购回股份符合本公司之最佳利益之

情况,行使一般授权赋予的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按上市规则规定载有必要资料的说明文件已载于随附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的通函附录一内,以供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一般授权以购回本公司

股份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王姿婷女士、袁训军先生及李协达先生;

四名非执行董事王瑛励女士、蔡琛诚先生、袁启尧先生及李惟谨先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

董事高颂妍女士、邓本桐先生、蔡伟康先生及陈其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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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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