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27 百富环球 公告及通告:审核委员会 – 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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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富环球科技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本公司」)

审核委员会

职权范围

前言

以下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该职权范围乃本公司董事(「董

事」)会(「董事会」)为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项下

企业管治守则而不时修订及批准。

成员及秘书

1.

组成:委员会须至少由三名成员(「成员」)组成。

委员会之成员须由董事会从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大部分须

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具备上市规则第

3.10(2)

条所规

定之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本公司现任核数公司之前任合伙人自

(a)

其不再为该公司之

合伙人当日;或

(b)

其不再于该公司拥有任何财务权益当日

(以较后者为准)起计二年期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之成

员。

*

仅供识别


2.

主席: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秘书: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如彼未能出席)其代表须担任委员会

秘书。委员会可不时委任何其他具备适当资格及经验之

人士担任委员会秘书。

权限

4.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

(a)

在本职权范围内调查任何活动;

(b)

查阅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所有账目、账册及纪录;及

(c)

向任何有关人士索取履行其职务所需之任何资料。

5.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如有需要)征询独立专业意见,并于其认为必要时邀请具

备相关经验及专长之外界人士出席会议以履行其职责。

6.

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借以履行其职责。

范围

委员会应根据以下范围运作:

A.

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之关系

7.1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7.2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之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b)

批准外聘核数师之薪酬及聘任条款;及

(c)

审议任何有关外聘核数师辞职或被辞退之议题,并考虑是否需要将

任何事宜提呈本公司股东垂注;


7.3

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之独立性及客观性;

7.4 (a)

按适用准则检讨及监察审核程序之有效性;及

(b)

在核数工作开始前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以及有关申报

责任;

7.5 (a)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而言,

「外聘核数师」包括与核数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拥有权或管理权

之下之任何实体,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关资料之第三方,在合理情

况下会断定属于核数公司之本土或国际业务之一部分之任何实体);

(b)

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之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B.

审阅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7.6 (a)

监察本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若编制以供刊发)之完整性;

(b)

审阅上述报表及报告所载任何有关财务申报之重大估计及判断;

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前审阅该等报告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i)

会计政策及常规之任何更改;

(i)

涉及主要判断之地方;

(i)

因核数而作出之重大调整;

(iv)

持续经营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之上市规则及法例规定;


(c)

商讨中期及年度审核工作产生之重大会计及审计问题及保留意见,

以及外聘核数师拟商讨之任何事宜(如有需要,在管理人员缺席之情

况下进行);

7.7

就上文第

7.6

条而言:

(a)

各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联络;

(b)

委员会须每年至少与本公司核数师举行两次会议;及

(c)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之任何重大或

不寻常项目,并应适当考虑本公司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

(或担任相同职位之人士)或外聘核数师提出之任何事宜;

C.

监管本公司之财务申报制度、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

7.8

检讨本公司之财务监控以及本集团之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

7.9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

系统。此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之资源、员工

资历及经验、培训计划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7.10

除非另设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明确处理,否则:

(a)

审议、检讨及批准风险管理之政策、活动及指引;

(b)

识别本集团之风险,并就风险水平作出决定;

(c)

批准影响本集团风险概况或风险之重要决策,并采纳该等其认为合

适之指引;

(d)

审议危机及紧急情况发生时决策程序之成效;及

(e)

最少每年两次检讨本集团成员公司之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之成

效及资源;


(f)

向董事会确认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之成效;及

(g)

与另设之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如有风险委员会)合作,确保另设之董事

会风险委员会能够取得必要资料履行其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之职能

及责任;

7.11

应董事会之委派或主动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之重要调查结果

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之回应作出考虑;

7.12

如本公司设有内部审核职能,

(a)

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之工作得到协调,并确保内部审核职能在本

公司内有足够资源运作及有适当地位,及

(b)

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7.13

审阅本集团之财务与会计政策及实务;

7.14

审阅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函件、外聘核数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

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之任何重大疑问以及管理层作出之回应;

7.15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函件中提出之事宜;

7.16

审阅本公司或董事会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之陈述(其载入于年报);

7.17

审议内部调查之主要结果及管理层回应;

7.18

审议本集团在危机及紧急情况下决策过程之成效,并维持本集团的风险管

理标准;

7.19

按年向董事会汇报本集团风险管理系统及内部监控系统(包括财务、营运

及合规控制)之成效,及其内部审核职能是否充分;


7.20

向董事会汇报本职权范围载列之所有事宜;

7.21

审议上市规则(包括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指明或由董事会不时向委

员会委派适用于委员会之任何其他职责;

7.22

检讨本公司设定之安排,让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风险管理及内

部监控或其他事宜可能发生之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及

7.23

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公司对财务汇报、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或其他相关

事宜可能发生之不正当行为作出公平独立之调查及采取适当跟进行动。

股东周年大会及职权范围

8.

委员会主席须(如彼未能出席,则由另一成员,若不然,则由彼正式委任之代表)

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应股东有关委员会事务及责任之提问。

9.

本职权范围可分别在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查阅。

会议

10.

次数:委员会每年须至少举行两次会议。额外会议可在委员会认

为有需要或本公司外聘核数师要求时举行。

11.

法定人数:会议所需法定人数须为任何两名成员,其中最少一名成员

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2.

通知:除非全体成员一致豁免通知,否则任何委员会议之通知

最少须于该会议举行前十四天发出。不论发出通知期限之

长短,成员出席会议将被视为该成员豁免所需之通知期。


13.

决议案:任何会议上之委员会决议案须获出席成员以过半数票数通

过。会议可由成员亲身出席、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或任何其

他电讯设备举行,前提为所有参与会议之人士均可借此以

语音方式与所有其他参与会议人士同步沟通。

经全体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与决议案于正式召开及举

行之委员会议上通过一样有效及具有作用。

所有委员会议之完整会议记录须由委员会秘书存档,且

可供任何成员于发出合理通知时在任何合理时间内查阅有

关会议记录。委员会议记录应充分记录所审议事宜及所

达致决定,包括成员所提出任何关注事宜或所表达反对意

见。委员会议记录草稿及定稿须在各场会议结束后之合

理期间内寄交所有成员,以供彼等提出意见及记录。

14.

出席:会计部经理、公司秘书及本公司外聘核数师代表一般须出

席会议。委员会可不时在有需要时邀请任何合适人士出席

会议。

然而,只有成员有权于会议上投票。

汇报程序

15.

委员会秘书或其代表须向董事会传阅委员会之会议记录,并汇报任何决定或建

议。

16.

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及建议。

备注:

「高级管理层」指本公司年报所述相同人士,及根据上市规则附录

D2

须予披露者。

(附注:

此等职权范围中文版为英文版之译本,仅供参考。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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