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0 中信证券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030)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本公司2024年

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佑君

中国北京

2025年8月18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张佑君先生及邹迎光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张麟先生、付临芳女士、

赵先信先生及王恕慧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青先生、史青春先生及张健华先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8/222025/8/252025/8/25

1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5-06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含税)

 公司已派发2024年度中期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4元(含税),连同本次

现金红利分配,2024年全年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7

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公司H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6

月6日、6月27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hkexnews.hk)发布

的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820,546,829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149,753,112.12元

(含税);其中,A股普通股份数为12,200,469,974股,本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8/222025/8/252025/8/25

2

民币3,416,131,592.72元(含税)。

公司已派发2024年度中期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4元(含税),连同本次现金

红利分配,2024年全年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2元(含税),2024年度现金分

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7,706,684,351.08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2025年8月25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

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

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3

(2)对于持有公司A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的

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将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0.28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份的QF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QF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0.252元。如QFI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存在

QF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

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

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每股人民币0.25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

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东一致。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的,请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083 6030,0755-2383 5383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0层(100026)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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