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11 信达国际控股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 – 购买债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
就因本公告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所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所引致之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1)
须予披露交易-
购买债券
购买事项
成都中法债券购买事项
于
年
月
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于公开市场购买本金总额为
4.5
百万美元(相当于约
35.1
百万港元)之成都中法债券,总代价为约
4.35
百万美元(相当于约
33.93
百万港元)。
沂盛债券购买事项
于
年
月
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于公开市场购买本金总额为
百万美元(相当于约
23.4
百万港元)之沂盛债券,总代价为约
2.90
百万
美元(相当于约
22.62
百万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各购买事项(无论按独立基准或与各购买事项之前
个月内进行
之过往沂盛债券购买事项合并计算,如适用)的其中一项或多于一项
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
5%
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
25%
,各购买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通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成都中法债券及沂盛债券分别由不同发行人发行,就董事经作出
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彼此并无关联,故购买事项将不会
合并计算。
购买事项
成都中法债券购买事项
于
年
月
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于公开市场购买本金总额为
4.5
百万美元(相当于约
35.1
百万港元)之成都中法债券,总代价为约
4.35
百
万美元(相当于约
33.93
百万港元)。
成都中法债券由成都中法债券发行人发行。该公司资料已于本公告「发
行人及担保人之资料」一节说明。
沂盛债券购买事项
于
年
月
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于公开市场购买本金总额为
百万美元(相当于约
23.4
百万港元)之沂盛债券,总代价为约
2.90
百万美
元(相当于约
22.62
百万港元)。
沂盛债券由沂盛债券发行人发行,并由沂盛债券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
销地担保。该等公司资料已于本公告「发行人及担保人之资料」一节说
明。
由于购买事项乃透过本公司的证券经纪商(彼等与其实益拥有人均为独
立第三方)于公开市场进行,故无法确定债券卖方的身份。就董事于作出
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各债券的卖方及彼等各自的实益拥
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购买事项的资金部分来自本公司的内部资源及部分来自本公司可用的
信贷融资。债券将以固定收益投资类别入账至本公司账目。
发行人及担保人之资料
根据董事可查阅公开信息:
成都中法债券发行人
成都中法债券发行人为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为成都经开产
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间由中国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控制
之国有企业)之附属公司。成都中法债券发行人集团是经中国龙泉驿区
政府指定的中法生态园区主要投资营运实体。其主要业务为中法生态园
区开发业务,主要涉及中法生态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及
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建业务及物业租赁业务。
沂盛债券发行人及沂盛债券担保人
沂盛债券发行人为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为沂盛债
券担保人(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而沂盛债券担保人则由中国临沂市沂河新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之临沂
沂河新区财政金融局全资拥有。沂盛债券发行人除就发行沂盛债券作出
安排外,并无从事且未曾从事任何业务。沂盛债券担保人集团是中国山
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基础建设的重要投资者。其经营及投资主要集中于
工程建设、进出口、商品销售、石油零售以及主要包括工业园区租赁、水
务业务及其他杂项业务的其他业务。
于本公告日期,就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成都
中法债券及沂盛债券各自之发行人、沂盛债券之担保人及彼等各自之最
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本集团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证券经纪服
务、商品及期货经纪服务,以及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购买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购买债券作投资用途。董事认为购买事项可为本集团提供机会,
令其投资组合达致均衡多元,以及为本集团产生稳定回报。购买事项亦
支持本集团的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发展,符合本集团发展策略。董事认为
购买事项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各购买事项(无论按独立基准或与各购买事项之前
个月内进行之
过往沂盛债券购买事项合并计算,如适用)的其中一项或多于一项适用
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
5%
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
25%
,
各购买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
通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成都中法债券及沂盛债券分别由不同发行人发行,就董事经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彼此并无关联,故购买事项将不会合
并计算。
释义
于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购买事项」指成都中法债券购买事项及沂盛债券购买事项
「董事会」指董事会
「债券」指成都中法债券及沂盛债券
「成都中法债券」指由成都中法债券发行人发行于
年
月
日
到期之
6.8%
债券,并于
MOX
上市
「成都中法债券购买
事项」
指于
年
月
日本公司于公开市场购买成都
中法债券
「成都中法债券
发行人」
指成都中法生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资
料已于本公告「发行人及担保人之资料」一节说
明
「本公司」指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号:
)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并无关连
之第三方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指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
MOX
」指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
港、澳门及台湾
「过往沂盛债券购买
事项」
指于
年
月
日,本公司于公开市场购买本金
为
百万美元,代价为约
0.96
百万美元之沂盛
债券
「股东」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指美元,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沂盛债券」指由沂盛债券发行人发行,并由沂盛债券担保人
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担保,于
年
月
日
到期之
6.5%
担保债券,并于
MOX
上市
「沂盛债券购买事项」指于
年
月
日本公司于公开市场购买沂盛
债券
「沂盛债券担保人」指山东沂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资料已于
本公告「发行人及担保人之资料」一节说明
「沂盛债券发行人」指沂盛(维尔京)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资料已于
本公告「发行人及担保人之资料」一节说明
「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张寻远
年
月
日
于本公告中,美元计值的金额乃按
1.00
美元
=7.80
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
元。汇率仅供说明用途,不应视作表示美元已按、原本可按或确实可按
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转为港元。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如下:
非执行董事:张 毅先生(主席)
执行董事:张寻远先生(行政总裁)
颜其忠女士(首席财务官)
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明高先生
胡列类女士
赵光明先生
网址:
htp:/w.cinda.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