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18 太和控股 公告及通告:自愿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18)
自愿公告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有
关(其中包括)对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提出诉讼索赔的公告(「该等公告」)。除文
义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对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提出诉讼索赔的最新资料
安阳江川最近收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就该等公告所述判决发出的
执行通知书(「安阳建筑案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安阳建筑案报告财产
令」)。根据安阳建筑案执行通知书,上述判决已经生效,而有关中国法院下令
安阳江川向安阳前建筑服务供应商支付判决所订金额,即以下各项的合计金
额(i)约人民币3.9百万元(即未付建筑费用、违约利息及法院费用之总和);及(i)
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直至付款日期止的应计利息。根据安阳建筑案
报告财产令,安阳江川亦须向有关中国法院报告其目前以及收到安阳建筑案
执行通知书前年度的财务状况。倘安阳江川未能遵守安阳建筑案执行通知书,
其可能面临额外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记入信用记录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等。
安阳江川正与有关中国法院和安阳前建筑服务供应商联系以商讨安阳建筑案
执行通知书的执行细节及确实可行之偿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付款及其
他安排。
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局命
太和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苏世公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局包括执行董事苏世公先生、杨玉华女士;非执行
董事吕云松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高滨博士、梁廷育先生及宋燕捷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