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4 FORTIOR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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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Fortior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04)

股东特别大会之

投票表决结果

兹提述峰

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的股东特

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通函(「通函」),且经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8

月1日的公告(「该公告」)所补充。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股

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函及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已于2025年8月15日13时30分假座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

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1栋801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或「股

东特别大会」)。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大会由主席兼执行董事毕磊先生主持。于大会举行时,本公

司有5名董事。全体董事均已出席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同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上

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此乃符合中国公司法(「公司法」)、组织章程细则及其他适

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13,919,380股,包括92,363,380股A股及21,556,000

股H股,其中193,000股A股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上述193,000股库存A股并不

计入赋予股东权利出席大会并就各项决议案投票的股份数目,且并无就该等股

份行使投票权。因此,赋予股东权利出席大会并就第1至3项决议案投票的股份

总数为113,726,380股,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99.83%。


普通决议案赞成反对弃权
股份数目百分比(%)股份数目百分比(%)股份数目百分比(%)
1.委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国内 核数师。A股46,811,22499.99802000.00047500.0016
H股3,521,68697.311497,3002.688600.0000
总计50,332,91099.805297,5000.19337500.0015
2.委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 年度海外核数师。A股46,811,22499.99802000.00047500.0016
H股3,521,68697.311497,3002.688600.0000
总计50,332,91099.805297,5000.19337500.0015
3.通过有关使用本公司闲置资 金的提议(包括并非按招股章 程所述目的即时动用的全球 发售所得款项净额),并授权 本公司任何一名执行董事实 施该提议及采取一切与之相 关的必要行动。A股46,733,91099.832875,5140.16132,7500.0059
H股1,119,80030.94242,499,18669.057600.0000
总计47,853,71094.88922,574,7005.10542,7500.0054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任何股份赋予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投票赞成于股东特别大

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亦无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概无股东于通函

或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中表明其有意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或放

弃投票。

合共持有50,431,160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大会举行时具投票权之股份总数约

44.3443%)的163名股东(或其授权受委代表)已出席大会并参与表决。其中,该等

A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为46,812,174股A股,相当于本公司于大会举行时具投票

权之股份总数约41.1621%;而该等H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为3,618,986股H股,相

当于本公司于大会举行时具投票权之股份总数约3.1822%。

股东特别大会的表决规则

于大会上,下列决议案已按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投票表决结果详情如下(倘

表内所列总计与各数值相加后总和之间如有任何差异,可能因四舍五入所致):


有关上述决议案详情,请参阅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函及该公告。

由于在大会上超过一半的票数投票赞成上述第1至3项决议案,因此该等决议案

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于股东特别大会上的表决程序由本公司香港H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的代表监察。股东特别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由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共同核查,此乃符合公司法及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规定。

刘清丽律师及陈丽君律师已就股东特别大会发表见证意见。根据见证律师的意

见,(i)股东特别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组

织章程细则的规定;(i)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及(i)股东特别大

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且投

票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承董事会命

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毕磊

香港,2025年8月15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董事为:(i)执行董事毕磊先生及毕超博士,及(i)独立非执行

董事林明耀博士、牛双霞博士及陈井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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