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85 上海复旦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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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年
月
日(星期五)上午
十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国泰路
号复旦国家大学科技园
号楼会议室
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借以处理以下事项:-
1.
普通决议案:「
(i)
审议及批准及确认新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拟定交易以及任何其他附带
文件,
(i)
审议及批准及确认新合作协议项下拟定交易之
至
年度上限及修订
旧合作协议及新合作协议项下拟定交易之
年度上限(前段中的词汇释义或描述详
见本公司日期为
年
月
日的通函),及
(i)
审议及授权任何董事代表本公司为使
新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拟定交易生效或就其而作出彼可能酌情认为适当、必要或适宜
之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以签署或盖章形式签订任何协议、契据、文书及其他文件或
作出相关安排,及在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的情况下,批准及作出相关非
重大不利变动、修订、补充或豁免非重大事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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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供识别
2.
普通决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审议及批准及确认拟与上
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详情于本公司日期为
年
月
日的通函详述)」。
承董事会命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卫
香港,
年
月
日
附注:
1.
凡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于
年
月
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人士,均有权出席股东特别
大会。就
H
股非登记股东而言,请咨询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有关投票安排。
2.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代表其投票。受
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股东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倘股东为法人,代
表委任表格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其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代表委任表格连同
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必须于股东
特别大会之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代表委任表格所示之本公司中国主要营业地点,地
址为中国上海国泰路
弄
号楼(就
A
股东而言)或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就
H
股东而言),方为有效。
4.
就
H
股东而言,本公司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任何
H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
年
月
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
H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特别
大会。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所有
H
股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最迟须于
年
月
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5.
股东或其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如委派其授权代
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该授权代表须出示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经法人股东董事会或
其他授权人士所签署授权文件的经公证核实副本或本公司接纳的其他经公证核实副本。委
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时,须出示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由股东签署或由股东的授权
代表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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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投票,届时,代表委
任表格将被视为已被撤销。
7.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须自行承担交通及住宿费用。
8.
根据上市规则,载列有关上述通告内建议决议案之进一步详情之资料载于本公司日期为
年
月
日的通函。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张卫先生及沈磊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闫娜女士、庄
启飞先生、张睿女士及宋加勒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石艶玲女士、王美娟女士及胡雪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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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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