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5 中星集团控股 公告及通告:终止须予披露交易有关提前终止租赁协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NEWAY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中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终止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提前终止租赁协议

终止租赁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内容有关租赁协议之公告

(「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

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中大印刷香港(作为租户)

收到来自业主有关该等物业租赁之接纳函以提前终止租赁协议之剩余租赁

期,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

仅供识别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号,收到接纳函后,本公司须于本公司综合财务

状况表中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接纳函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将被视为本公司出售使用权资产。本公司根据接纳函将终止确认之使

用权资产价值约为

2,600,000

港元。

由于本公司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号将终止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价值计

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低于

5%

,故接纳函一经

向中大印刷香港发出,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终止租赁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内容有关租赁协议之公告

(「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

同涵义。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中大印刷香港(作为租户)

收到来自业主有关该等物业租赁之接纳函以提前终止租赁协议之剩余租赁

期,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据接纳函,业主同意扣除一个月租金按金作为中大印刷香港所要求提前终

止租赁协议之补偿。此外,中大印刷香港须按照租赁协议所载条款以交吉形

式交付该等物业。


有关本集团及业主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

(i)

放贷;

(i)

印刷及其他产品制造及销售;

(i)

艺人管理、制作

及发行音乐唱片以及演唱会及活动管理及投资;

(iv)

物业发展;

(v)

物业投资;

(vi)

证券买卖;及

(vi)

印刷及其他产品贸易。中大印刷香港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业主为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物业投资。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深知、尽悉及确信,

(i)

业主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谢

少海先生;及

(i)

业主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提前终止租赁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考虑到本集团对仓库空间之需求及为有效降低行政开支,本公司于就本公司

有意提前终止租赁协议与业主进行数轮讨论后,决定提前终止租赁协议且业

主同意于发出接纳函后提前终止之安排。因此,董事会认为接纳函属公平合

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董事相信,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将不会

对本集团的营运、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号,收到接纳函后,本公司须于本公司综合财务状

况表中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接纳函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将被视为本公司出售使用权资产。本公司根据接纳函将终止确认之使用权资

产价值约为

2,600,000

港元。

由于本公司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号将终止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价值计算

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低于

5%

,故接纳函一经向中

大印刷香港发出,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在本公告内,下列词汇具以下涵义︰

「接纳函」指业主所发出有关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之接纳函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

Neway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中星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

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中大印刷香港」指中大印刷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

仅供识别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指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所赋

予之涵义)之第三方

「业主」指巨丰(香港)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该等物业」指香港新界粉岭业畅街

号龙丰集团中心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租赁协议」指中大印刷香港(作为租户)与业主于二零二四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就租赁该等物业订立之租赁协议

%

」指百分比

代表董事会

Neway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中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主席兼行政总裁

薛家麟

香港,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薛家麟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及薛济匡

先生;非执行董事吴惠群博士、陈烱材先生及黄新发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国云先生、朱瑾沛先生及冼翠碧女士。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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