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07 大悦城地产 公告及通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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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JOY CITY PROPERTY LIMITED
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7)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披露
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本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金融
机构(作为贷款人)就最高额度为3,000,000,000港元的承诺性贷款授信订立的授信协议。
授信协议规定(其中包括)本公司控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须履行特定履约责任。
本公告乃由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第
13.18条作出。
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贷款人」)订立授信协议(「授信协
议」),据此,一笔最高额度为
3,000,000,000港元的贷款授信(「
授信」)将由贷款人根据授信
函的条款及条件提供予本公司,而授信的到期日将为自首次动用日期起计364日。
根据授信协议,倘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于授信协议期限内(i)不再直接或间接
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并丧失本公司的控制权及╱或(i)不再保留本公司的管理控制权,
则所有应计或未偿还款项即时到期应付。
于本公告日期,中粮集团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及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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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只要上述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将于其后的中期报告及
年报中作出持续披露。
承董事会命
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
董事长
姚长林
中国,2025年8月15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兼执行董事姚长林先生;非执行董事陈朗先生、
张鸿飞先生、董保芸女士、张明睿先生及吴立鹏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汉铨先生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林建明先生及陈帆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