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50 鸿盛昌资源 上市文件:按非包销基准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每持有一(1)股经调整股份获发四(4)股供股股份的基准进行供股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供股章程的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存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

或其他专业顾问。除另有说明者外,本供股章程所用词汇与本供股章程「释义」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鸿盛昌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章程文件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

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章程文件各一份(随附本供股章程附录三内「16.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之文件」一段内所指明之文件)已按《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

港法例第32章)第342C条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长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处长、联交所及证监会对任何章程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

阁下应细阅全部章程文件(包括本供股章程「董事会函件-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份之风险警告」一节所载之若干风险及其他因素讨

论)。

待供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获准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并符合香港结算之股份收纳规定后,供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

式)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自供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各自于联交所开始买卖之日或香港结算厘定之其他日期起

于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有关该等交收安排之详情以及该等安排可能对 阁下权利及权益造成之影响,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

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联交所参与者之间于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在其后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

结算系统内交收。于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之一切活动必须依照不时生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结算对章程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

因章程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登记地址位于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股东或居于香港以外之司法权区之股东实益拥有人,务请参阅本供股章程「通告」一节及「董事会函件」

一节内「海外股东及不合资格股东之权利」一段。

本公司不拟按照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的适用证券法登记或存档章程文件,而于香港以外司法权区派发本供股章程或会受法律限制。取得本

供股章程之人士(包括且不限于代理、托管商、代名人及受托人)应自行了解及遵守任何该等限制。不遵守该等限制或会构成违反任何相关司

法权区之证券法律,本公司概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具体而言,除本公司确定的若干例外情况外,不应在发布或分发章程文件可能属违法的

任何司法权区内分发或转交或传送章程文件,将章程文件分发或转交或传送至该区或自该区分发或转交或传送章程文件。

HSC Resources Group Limited

鸿盛昌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50)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前称海鑫集团有限公司)WINDMIL Group Limited

按非包销基准

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

每持有一(1)股经调整股份

获发四(4)股供股份的基准进行供股

本公司财务顾问

配售代理

股份已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起按除权基准买卖。未缴股款供股份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

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进行买卖。倘未能达成供股的条件,则供股不会进行。任何人士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至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期间(包括首尾两日)买卖未缴股款供股份,将相应承担供股可能无法成为无条件及╱或可能无法进行的风

险。因此,任何人士拟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份务请审慎行事,如对自身仓位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其自身专业顾问。

不论暂定配发的供股份接纳程度如何,供股将按非包销基准进行。倘供股未获悉数认购,任何未获认购供股份连同不合资格股东未售供

股份将尽力配售予配售事项下之独立承配人。本公司将不会根据配售事项配售任何未获认购供股份或不合资格股东未售供股份,而供

股规模亦将相应减少。供股不设最低集资额。本公司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已确认,开曼群岛法律项下并无有关供股最低认购水平之规定。供股

须待于供股成为无条件的最后时限(目前预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或之前达成本供股章程内「董事会函件-供股-

供股之条件」一节所载供股之条件后,方会进行。倘于供股成为无条件的最后时限或之前未能达成供股之条件,则供股不会进行。直至达成

供股所受制所有条件之日期前,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自身仓位有任何疑

问,建议咨询其自身专业顾问。

最后接纳时限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有关接纳及付款及╱或转让的手续载于本供股章程第21至22页。


– i –

通 告

供股须待达成本供股章程内「董事会函件-供股-供股之条件」一节所载供股之条件后,方

会进行。

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有意转让或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份,于买卖股份及╱或未

缴供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自身仓位或应采取之任何行动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

其自身专业顾问。直至达成供股所受制所有条件之日期前,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于买卖股份或未

缴股款供股份时将因而承担供股未必成为无条件及╱或未必进行之风险。

除本供股章程另有所载外,本供股章程所述之供股将不会向其登记地址为香港以外司法权

区之股东,亦不会向身处或居于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投资者作出,除非可向该等司法权区合

法提呈供股份及未缴股款供股份要约而并无违反任何登记或其他法律或监管规定或该项要约

乃依据任何豁免作出或遵守该等规定并非过于繁复则另当别论。

本供股章程并不构成于作出有关要约、邀请或招揽属违法的任何司法权区提出任何出售或

发行要约或邀请,或有关购入未缴股款供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份或接纳任何未缴股款供股

份或缴足股款供股份配额的任何要约的任何招揽的一部份。未缴股款供股份、缴足股款供股

股份、本供股章程及暂定配额通知书一概并未及将不会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证券法例或

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证券委员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登记或存档,而未缴股款供股份、缴足股

款供股份、本供股章程及暂定配额通知书一概将不会根据香港以外之任何司法权区(根据本公

司所同意之任何适用例外情况除外)之任何有关证券法例合资格进行分派。因此,未缴股款供股

股份及缴足股款供股份均不得于未根据香港以外之任何司法权区之相关证券法办理登记或符合

资格,或未获豁免遵守该等司法权区之适用规则之登记或合资格规定之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向该

等司法权区或在其境内提呈、出售、抵押、接纳、转售、放弃、转让或交付。

登记地址位于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股东及身处或居于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投资者

或代表拥有该等地址之人士持有股份之人士,务请参阅本供股章程内「董事会函件-供股-海外

股东之权利」一节。


– i –

通 告

每名根据供股购买未缴股款供股份及╱或供股份之人士将须确认(或藉其购买未缴股款

供股份及╱或供股份被视为确认)其知悉有关要约及出售本供股章程内所述之未缴股款供股

股份及╱或供股份之限制。

派发章程文件

在香港以外司法权区派发章程文件(包括本供股章程)可能受法律限制。管有章程文件之人

士(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及股份实益拥有人、代理、托管人、代名人及受托人)须自行了解并遵守任

何此类限制。任何未遵从该等限制可能构成违反任何有关司法权区的证券法例。在作出有关要约

或招揽即属违法之任何司法权区内,本供股章程并不构成亦不属于出售或发行未缴股款供股份

或缴足股款供股份之任何要约或邀请,或购买未缴股款供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份之任何要

约招揽,或承购未缴股款供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份任何配额之任何要约或邀请。本供股章程

并无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任何有关当局呈交或登记。

章程文件将不会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证券法进行登记,而章程文件概不符合资格

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相关证券法之进行派发(本公司同意之任何适用例外情况除外)。因

此,在未根据香港以外有关司法权区之证券法进行登记或取得资格,或获豁免遵守有关司法权区

适用规则之登记或资格规定之情况下,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于香港以

外任何司法权区或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提呈发售、出售、质押、承购、转售、放弃、转让或

交付。

登记地址位于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股东及位于或居住于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投资

者,务请参阅本供股章程「董事会函件」一节内「海外股东之权利」一段。有关在香港以外司法权区

承购未缴股款供股份以及提呈发售及出售供股份之若干限制说明,请参阅以下通知。

前瞻性陈述

除过去事实的陈述外,本供股章程内之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在部份情况下,前瞻

性陈述可能以「可」、「可能」、「或会」、「会」、「将会」、「预期」、「拟」、「估计」、「预计」、「相

信」、「计划」、「寻求」、「继续」、「说明」、「预测」或类似字眼或其相反显示。本供股章程内之前

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集团业务策略、服务提供、市场状况、竞争、财务前景、表现、


– i –

通 告

流动状况及资金资源之陈述,以及本集团经营之有关行业及市场趋势、技术更新、财务及经济发

展、法律及规管变动及其诠释及执行之陈述。

本供股章程内之前瞻性陈述乃基于管理层目前对未来事项之预期。管理层目前之预期反映

有关本集团策略、经营、行业、信贷及其他金融市场之发展及贸易环境之多项假设。基于其性

质,其存在已知及未知之风险及不明朗因素,或会以致实际结果及未来事项与前瞻性陈述所隐含

或明示者有重大分别。倘若一项或多项该等风险或不明朗因素出现,或倘若前瞻性陈述之任何相

关假设证实为不正确,则本集团之实际业绩可能与前瞻性陈述所明示或隐含者有重大分别。本集

团不知道或本集团目前认为不重大之其他风险,亦可能导致本供股章程内所述事项及趋势不出

现,及估计、说明及财务表现预测不会实现。

有意投资者应注意,前瞻性陈述仅以本供股章程刊发日期而言。除适用法律规定外,本集

团并无承担因新资讯、未来事项或其他事项而修订本供股章程内任何前瞻性陈述之任何责任,并

明确表示不会承担有关责任。


– iv –

目 录

页次

通告 .i

释义 .1

预期时间表.8

董事会函件.10

附录一—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I-1

附录二—本集团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I-1

附录三—一般资料.I-1


释 义

于本供股章程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经调整股份」指紧随资本重组生效后,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

通股

「该公告」指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资本重组、供股、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持牌银行开门进行一般业务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

期日及于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挂或维持悬挂而于中

午十二时正或之前并未除下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

或于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挂或仍然悬挂而于中午

十二时正或之前并未除下「黑色」暴雨警告之任何日子)

「股本削减」指削减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据此:(i)因股份合并而产生的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中任何零碎合并股份将予注销;及(i)透过注销

每股已发行合并股份0.99港元之本公司缴足股本而将每股已

发行合并股份面值由每股1.00港元削减至0.01港元

「资本重组」指对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进行的股本重组,已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五日生效,有关详情载于本公司所发布该通函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设立并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释 义

「中央结算系统运作

程序规则」

指香港结算不时修订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包括有关

中央结算系统运作及职能的实务、程序及管理规定

「该通函」指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

中包括)资本重组、供股、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本公司」指鸿盛昌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850)

「补偿安排」指诚如本供股章程「有关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格股东未

售供股份的程序以及补偿安排」一段所述,根据上市规则

第7.21(1)(b)条进行的补偿安排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合并股份」指紧随股份合并生效后但于股本削减及股份分拆生效前本公司

股本中每股面值1.00港元之普通股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星期一)召开及举行的股东特

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资本重组、供股、配

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现有股份」指于资本重组生效前,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20港元之普通


释 义

「极端情况」指任何香港政府部门或机构或其他当局,在发生台风或严重性

或性质相似的事件后公共交通服务严重受阻、广泛地区水

浸、严重山泥倾泻或大规模停电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根据劳

工处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发布的经修订「台风及暴雨警告下工

作守则」,作出极端情况公布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

规则」

指规管中央结算系统使用的条款及条件(经不时修订或修改)

及(倘文义允许)包括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乃为就供股

及配售协议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而成立

「独立财务顾问」指大有融资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准从事第1

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

持牌法团,并获独立董事委员会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

供股、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

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股东」指不包括(i)控股东及其联系人;(i)所有董事(不包括独立非

执行董事)及其各自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i)参与供股

及配售协议(视乎情况)或于其拥有权益的人士;及(iv)根据

上市规则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的人士的股东


释 义

「独立第三方」指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而据董事在

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该等人士或公司

及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根据上市规则为独立于本公司及

本公司关连人士且与之并无关连的第三方

「最后交易日」指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即紧接该公告刊发前股份于联交

所的最后完整交易日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即于本供股章程付印前就

确定载入本供股章程之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最后接纳时限」指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可

能厘定的有关其他时间及日期),即接纳供股份及缴付股

款的最后时间及日期

「上市委员会」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大纲及细则」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经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

「净收益」指扣除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配售的配售股份认购价总额后的

任何溢价总额(即承配人支付的总额)

「不行动股东」指于供股期间并无根据暂定配额通知书认购供股份(不论部

分或全部)的合资格股东或放弃暂定配额通知书项下未缴股

款供股权的人士或暂定配额通知书项下未缴股款供股权的承

让人,或于未缴股款供股权失效时持有任何未缴股款供股权

的人士,或不合资格股东(视乎情况)


释 义

「不合资格股东」指董事根据本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之法律意见认为,基于有关地

区法例之限制或当地有关监管机构或联交所之规定,不向该

等股东提呈供股份属必要或权宜之该等海外股东

「不合资格股东未售

供股份」

指本公司并未售出之原应以未缴股款形式暂定配发予不合资格

股东之供股份

「海外股东」指注册地址(如于记录日期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所示)为香港境外

的股东

「承配人」指配售代理及╱或其分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促使认购配售股

份的专业、个人、公司、机构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该等人

士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不得为股东且须为独立第三方

「配售事项」指配售代理及╱或其配售分代理尽力按配售协议条款及条件将

配售股份配售予承配人

「配售代理」指宏智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进行

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配售股份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十九日之配售协议

「配售截止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与配

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的有关较后日期


释 义

「配售期」指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起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星期三)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可能公布的有关其他日期止期

间,即配售代理将寻求达成补偿安排的期间

「配售股份」指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格股东未售供股份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供股章程」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向股东寄发载有

建议供股详情的本供股章程

「章程文件」指本公司将予寄发的供股章程及暂定配额通知书

「章程寄发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或本公司可能厘定的有关其

他日期以寄发章程文件

「暂定配额通知书」指建议向合资格股东发出的有关供股的暂定配额通知书

「合资格股东」指于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不包括不合资格股

东)

「记录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或本公司可能厘定的有关其

他日期,即股东参与供股的配额的日期

「过户登记处」指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供股」指建议按合资格股东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经调整股份获发

四(4)股供股份的方式以认购价进行的供股,并须按章程文

件所载条款及条件进行


释 义

「供股份」指根据供股将予配发及发行的最多138,240,000股经调整股份

(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现有股份、合并股份及╱或经调整股份(视情况而定)

「股份合并」指将每五(5)股每股面值0.20港元之已发行现有股份合并为一(1)

股每股面值1.00港元之合并股份

「购股权」指本公司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

「购股权计划」指本公司根据股东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通过的书面决议

案采纳的购股权计划

「股份分拆」指将每股面值0.2港元之法定但未发行现有股份分拆为20股每股

面值0.01港元之法定但未发行经调整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指每股供股份0.53港元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收购守则」指证监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未获认购供股份」指未获合资格股东认购的供股份

「%」指百分比


预期时间表

下文载列供股及配售事项以及相关交易安排之预期时间表。预期时间表须待达成供股及配

售事项之条件后,方始作实,因此仅供参考。倘预期时间表有任何更改,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

公告。本供股章程内,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

事件 二零二五年

按每手买卖单位10,000股经调整股份买卖未缴股款供股

股份的首日.八月十九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正

分拆暂定配额通知书之最后时限.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三十分

按每手买卖单位10,000股经调整股份买卖未缴股款供股

股份的最后日期 .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提交未缴股款供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补偿安排资格之

最后时限.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正

接纳供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 .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正

公布补偿安排所涉及的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格

股东未售供股份数目.九月九日(星期二)

配售期开始(如有任何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格

股东未售供股份) .九月十日(星期三)

根据补偿安排配售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格股东

未售供股份之最后时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

供股成为无条件的最后时限及配售事项截止日期.九月十七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正

供股结算及配售事项完成日期.九月十九日(星期五)


预期时间表

事件 二零二五年

公布供股结果(包括配售事项结果及净收益).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寄发缴足股款供股份之股票及╱或退款支票

(倘终止).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

开始买卖缴足股款供股份.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向相关不行动股东(如有)或不合资格股东(如有)

支付净收益.十月三日(星期五)

上述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上述供股的预期时间表及本供股章程所述

之所有日期及限期仅作指示用途,可予修改。预期时间表如有任何变更,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

行刊发公告宣布。

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对最后接纳时限之影响

倘于下列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由香港天文台

发布的由超级台风造成的「极端情况」,则最后接纳时限不会如期生效:

(i) 于最后接纳时限香港本地时间中午十二时正之前生效但于中午十二时正之后取消。

最后接纳时限将延至同一营业日下午五时正;或

(i) 于最后接纳时限香港本地时间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生效。最后接纳时限

将改为下一个于香港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的任何时间并无发出上述警告讯

号的营业日的下午四时正。

若最后接纳时限未于当前计划日期生效,则本供股章程「预期时间表」一节所述日期可能会

受到影响。本公司将于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就预期时间表的任何变动尽快向股东作出公告。


董事会函件

HSC Resources Group Limited

鸿盛昌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50)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前称海鑫集团有限公司)WINDMIL Group Limited

执行董事:

李俊衡先生

李诚权先生

邹艺娬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家俊先生

傅荣国先生

Ghanshyam Adhikari先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

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九龙湾

常悦道9号

企业广场

一座16楼1603室

敬启者:

按非包销基准

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

每持有一(1)股经调整股份

获发四(4)股供股份的基准进行供股

绪言

兹提述该公告及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供股、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星期一)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对批准(其中包括)供股、配售协

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而言属必要的决议案已获独立股东正式通过。


董事会函件

本供股章程旨在向 阁下提供(其中包括)(i)供股之进一步资料(包括有关暂定配发予 阁下

之供股份之申请及缴付股款及╱或转让手续);(i)本集团若干财务资料;及(i)有关本集团之

其他资料。

建议供股

董事会建议,按合资格股东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经调整股份获发四(4)股供股份之基

准进行供股。供股详情载列如下:

供股统计资料

供股基准: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合资格股东每持有一(1)股

经调整股份,可获发四(4)股供股份

认购价:每股供股份0.53港元

每股供股份净价(即认购价

减供股所产生之成本及

开支):

每股供股份约0.101港元(按所有供股份将被接纳之基

准计算)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

股份数目:

34,560,000股经调整股份

于股份重组生效后的已发行

股份数目:

34,560,000股经调整股份

供股份数目(根据供股

将予发行之股份):

最多138,240,000股经调整股份(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概

无进一步发行新股份及概无购回股份)

供股完成时已发行股份总数:最多172,800,000股经调整股份(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概

无进一步发行新股份及概无购回股份)

供股所得款项总额(扣除必要

开支前):

最多约73.27百万港元(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进一步

发行新股份及概无购回股份)


董事会函件

供股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

必要开支后):

最多约69.80百万港元(扣除开支后)(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

前概无进一步发行新股份及概无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根据股东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通过的书面决议

案批准的购股权计划尚有未动用计划授权限额800,000股经调整股份。由于概无授出购股

权,余下未动用计划授权限额为800,000股。本公司无意于记录日期或之前授出或使任何购

股权归属。

除购股权之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任何已发行但未行使的权证、购

股权或可换股证券或其他类似权利,乃赋予其持有者转换或兑换或认购新股份的权利。

假设除资本重组生效外,于记录日期或之前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根据供股条

款将予发行的138,240,000股供股份合计占于资本重组生效后已发行经调整股份总数的

400%及经发行供股份扩大后已发行经调整股份总数约80%(假设获合资格股东悉数接

纳)。

不论暂定配发供股份之接纳水平如何,供股将以非包销基准进行。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会并无收到任何股东表示有意认购根据供股暂定配发予

彼等之供股份之资料。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及未缴股款供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认购价

合资格股东于接纳供股项下供股份之相关暂定配额时,或于未缴股款供股份之

承让人申请认购供股份时,须悉数支付认购价每股供股份0.53港元。

认购价:

(i) 较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于联交所报之经调整股份收市价每股0.8港元计算

之经调整股份收市价每股0.8港元(经计及资本重组之影响后)折让约33.75%;


董事会函件

(i) 较按于最后交易日于联交所报之现有股份收市价每股0.14港元计算之经调整

股份收市价每股0.7港元(经计及资本重组之影响后)折让约24.29%;

(i) 较按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后连续五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报之现有股

份平均收市价每股0.138港元计算之经调整股份理论平均收市价约每股0.69港元

(经计及资本重组之影响后)折让约23.19%;

(iv) 较按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后连续十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报之现有

股份平均收市价每股约0.1383港元计算之经调整股份理论平均收市价约每股

0.6915港元(经计及资本重组之影响后)折让约23.36%;

(v) 较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每股经调整股份的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8.52

港元(根据于最后交易日172,800,000股已发行现有股份)折让约93.78%;

(vi) 较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每股经调整股份的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

293,185,000港元(根据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34,560,000股已发行经调整股

份)折让约93.75%;及

(vi) 代表理论摊薄影响(定义见上市规则第7.27B条)折让约19.43%,即每股经调整

股份之理论摊薄价格约0.564港元(经计及资本重组之影响)相对每股经调整股

份之理论基准价0.70港元(定义见上市规则第7.27B条,当中计及(i)经调整股份

于最后交易日在联交所报之收市价;及(i)股份于本供股章程日期前五(5)个

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报之平均收市价,并就资本重组之影响作出调整后,以

较高者为准)。

认购价乃经参考(其中包括)(i)现行市况下的股份市价;(i)本集团当前的业务表现及

财务状况;及(i)「进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一节所述建议供股的理由及裨益,及

本公司拟根据供股筹集的资金额而厘定。


董事会函件

根据供股,各合资格股东有权按其目前于本公司之持股比例以相同价格认购供股

份。本公司认为,认购价较现行市价(经计及资本重组之影响)之折让将鼓励彼等参与供

股,将摊薄影响减至最低。

于厘定认购价时,董事已考虑(其中包括)股份于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至二零二四

年十二月十九日(即于最后交易日(包括当日)前三个月)(「回顾期」)内于联交所买卖之收

市价,作为反映当前市况及近期市场氛围之基准。董事认为回顾期已足够,因为其旨在识

别股份在市况及气氛与供股相当接近的情况下的最新市价及近期成交表现。于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二十日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期间,股份于联交所的收市价介乎每股现有股份0.12

港元至0.19港元。认购价较按回顾期后每股现有股份0.19港元的最高收市价计算的每股经

调整股份收市价0.95港元(经计及资本重组的影响后)折让约44.21%。董事会并不知悉有任

何具体理由,乃可能导致近期收市价出现上升趋势或于该期间出现价格大幅波动。回顾期

并不旨在进一步追溯至更早的期间或最后交易日之后的任何日子,因为有关期间的市况和

气氛可能不同,因此当时本公司的股价不适用于比较。因此,董事认为经参考回顾期的当

前市况及上文所载的其他因素后设定认购价,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于回顾期内,股份于联交所的收市价介乎每股现有股份0.132港元至每股现有股份

0.222港元,而回顾期内平均收市价约为每股现有股份0.179港元。董事指出,股份于回顾

期内于联交所的收市价整体呈现下行趋势。此外,董事会目前并不知悉有任何特别原因导

致股价于回顾期内大幅波动。

此外,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为294.44百万港

元。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最近期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为293.19百万港元。

根据董事之观察,于回顾期内,本集团的市值一直远低于其资产净值。于回顾期内,本集

团的市值介乎约22.81百万港元至约38.36百万港元,分别较股东应占的经审核综合资产净


董事会函件

值折让约92.22%及86.92%。此重大差距反映市场对本集团财务表现、状况及未来前景缺乏

信心。因此,股份的市值不再能够准确反映相关资产净值。

尽管认购价低于回顾期内每股平均收市价及每股收市价之高端,但董事于厘定认购

价时,仍有计及多项因素。鉴于(i)股份近期市场表现(其呈现下行趋势);及(i)香港上市公

司股份的市场氛围,董事已考虑到进行股本集资之挑战这项因素。

鉴于该等因素,只有将股价进行折让,才能吸引合资格股东参与供股,从而让本公

司能够筹集足够资金。

本公司亦已对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于最后交易日前六个月公布的近期建议供股活动

进行详尽搜索,以了解近期市场有关供股活动的趋势。本公司已确定合共10间于相关期间

内进行供股的可资比较公司(「可资比较公司」)。

尽管可资比较公司在供股规模、所从事的业务、财务表现及资金需求方面与本公司

有所不同,但考虑到(i)所有可资比较公司及本集团均为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i)包括拥有

不同资金需求及业务类型的可资比较公司所进行的交易,能在本公司可资比较分析中更全

面地反映整体市场氛围;(i)用于挑选可资比较公司之相关时间范围,已产生一份包括10

间香港上市发行人的名单,为合理且有意义的样本数目,能够反映近期供股的市场惯例;

及(iv)于上述期间识别出的10间可资比较公司为详尽无遗的搜寻结果,并无经过任何人工挑

选或筛选,因此,有关可资比较公司可真实公平地反映其他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发行人进

行供股的近期市场趋势。因此,本公司认为可资比较公司在评估供股条款(包括认购价)是

否公平合理方面具指示作用。


董事会函件

10间可资比较公司的详情载列如下:

股份代号公司名称

认购价较根据于

最后交易日

每股收市价

得出的理论

除权价格之

溢价╱(折让)

认购价较

最后交易日

(包括当日)前

五个连续交易日的

平均收市价之

溢价╱(折让)

(%)(%)

1468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56-4.28

6829龙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48.70-48.20

1676高地股份有限公司37.9038.90

1029铁江现货有限公司-15.00-17.20

727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0.0012.25

2680创升控股有限公司-67.39-68.35

639首钢福山资源集团有限公司1.962.52

103首佳科技制造有限公司8.207.84

2339京西重工国际有限公司-13.85-13.85

1865卓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30-17.40

平均-11.37-10.78

认购价较根据各间可资比较公司发布公布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每股收市价得出之理

论除权价格溢价╱折让一般介乎溢价约8.20%至折让约67.39%,平均约为11.37%。


董事会函件

经计及认购价较按于最后交易日于联交所报之现有股份收市价每股0.14港元计算之

经调整股份收市价每股0.7港元(经计及资本重组之影响后)折让约24.29%,认购价处于可资

比较公司认购价范围之内。

可资比较公司的认购价介乎溢价约38.90%至折让约68.35%之间,较每间公司于最后

交易日(包括当日)前五个连续交易日每股平均收市价平均折让约10.78%。本公司每股供股

股份0.53港元之认购价较最后交易日(包括当日)前五个连续交易日每股经调整股份0.69港

元的理论平均收市价折让约23.19%,处于可资比较公司的平均折让范围之内,故董事认为

认购价之折让与市场惯例一致。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其意见将于考虑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后提供)认

为供股条款(包括认购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非包销基准

待供股条件达成后,不论暂定配发供股份之接纳水平如何,供股将以非包销基准

进行。倘供股出现认购不足,任何未获认购供股份连同不合资格股东未售供股份将由

配售代理尽力配售予配售事项下之独立承配人。任何未获认购供股份或不合资格股东未

售供股份如仍未根据配售事项获配售,本公司将不会发行,而供股规模亦将相应减少。

供股不设最低集资额。开曼群岛法律并无适用于供股最低认购水平之法定规定。

由于供股将按非包销基准进行,申请承购其于暂定配额通知书项下所获全部或部分

配额的股东,可能会无意间负上收购守则项下就股份提出全面要约的责任。因此,供股将

按以下条款进行,即本公司将就股东(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除外)的申请作出规

定,倘供股份不获悉数承购,任何股东就其于供股项下保证配额提出的申请将下调至避

免触发相关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第7.19(5)(b)条的附注提出收购守则项下全面要约责任的水

平。


董事会函件

供股之条件

供股须待以下各项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

(i) 资本重组生效;

(i) 独立股东以投票方式以超过50%票数通过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必要

决议案,致使供股项下拟进行交易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况下生效,包括但

不限于批准、确认及╱或追认供股(包括配发及发行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

股份);

(i) 送达章程文件至联交所,及联交所于寄发日期或之前发出证书授权向香港公司

注册处登记章程文件;

(iv) 在章程寄发日期前将所有供股章程文件(连同适用法例或法规定必须随附之

任何其他文件)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长存档及登记;

(v) 于章程寄发日期前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并于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向不

合资格股东(如有)寄发供股章程及按协定格式发出之函件,仅供彼等参考,解

释彼等不获准参与供股之情况;

(vi) 联交所批准供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上市(无条件或仅受配发及寄

发供股份之股票所规限)以及联交所批准未缴股款供股份及缴足股款供股

股份买卖(且有关批准及上市其后并无遭撤回或撤销);

(vi) 配售协议并无根据其所载条款被终止,并维持全面效力及生效;

(vi) 已取得及达成供股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所有其他所需之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

豁免、同意及批准(如需要);及


董事会函件

(ix) 配售协议所载之声明、保证或承诺概无于配售事项完成日期前任何时间在任何

重大方面属于或变为失实、不准确或含误导成份,且概无出现事实或情况及作

出或遗漏作出任何事项致使任何有关承诺、声明或保证于配售事项完成日期当

时如再次作出在任何重大方面属失实或不准确。

上述先决条件均无法获豁免。倘任何先决条件无法于终止最后时限(或(如适用)上文

所订明时间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书面协定的有关较后时间及╱或日期)之前获达成,供股

将告终止,且概无任何一方可对任何其他方提出任何有关费用、损失、补偿或其他事项的

申索。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条件(i)及(i)之外,概无任何条件已获达成。

由于建议供股须待上述条件获达成后,方始作实,故未必一定会进行。

承诺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本公司主要股东针对供股项下将向该股

东暂定配发的供股份表明任何意向而作出的任何不可撤回承诺。

供股份之地位

供股份于配发、缴足股款或入账列为缴足股款及已发行后,将在各方面彼此及与

于配发及发行供股份日期已发行之经调整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缴足股款供股份的持有

人将有权收取于配发及发行缴足股款供股份当日或之后可能宣派、作出或派付的一切未

来股息及分派。买卖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的供股份将须缴纳印花税、联交所交易费、交

易征费、投资者赔偿征费或任何其他于香港适用的费用及收费。

合资格股东

供股仅适用于合资格股东。为符合供股资格,股东须于记录日期登记为本公司股东

而非不合资格股东。

由代名人持有(或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的股东应注意,董事会将根据本公司股

东名册将该代名人(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视为一名单一股东。由代名人持


董事会函件

有(或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的股东务请考虑是否有意安排于记录日期前以其本身名义

登记相关股份。

供股章程现正提供及╱或寄发予股东(视乎股东是否选择收取实物副本而定)。章程

文件副本亦可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ps:/hscgroup.hk)查阅。供

股章程(不包括暂定配额通知书)仅供不合资格股东查阅及╱或寄发予不合资格股东(视情

况而定),仅供其参考。本公司将以印刷本形式向合资格股东个别寄发暂定配额通知书。本

公司将不会向不合资格股东寄发暂定配额通知书。

不承购本身有权获得的供股份之合资格股东以及不合资格股东应注意,彼等于本

公司所占股权将被摊薄。

海外股东(如有)的权利

本公司不拟按照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的适用证券法登记或存档章程文件。诚如下

文所解释,海外股东可能不符合资格参与供股。

根据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股东名册,并无任何海外股东。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3.36(2)(a)条,将供股发售范围延伸至海外股东(如有)的可

行性作出查询。倘董事会基于本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之法律意见并经考虑相关司法权区的法

律限制或该相关司法权区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认为不向海外股东提呈发售供

股份属必要或权宜之举,则供股将不会延伸至该等海外股东。于此情况下,供股将不会

延伸至不合资格股东。自供股豁除不合资格股东(如有)的基准将载于将予寄发的供股章程

内。

本公司将向不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及解释不合资格股东不得参与供股情况的函

件,仅供彼等参考,惟不会向彼等寄发暂定配额通知书。

于未缴股款供股份开始买卖之后及于未缴股款供股份结束买卖之前,倘扣除开

支后可获得溢价,则本公司将于可行情况下尽快安排将原应暂定配发予不合资格股东的供


董事会函件

股份以未缴股款方式于市场出售。有关出售所得款项于扣除开支及印花税后如超过100

港元,将按不合资格股东于记录日期持有之股权比例支付予彼等。鉴于行政成本,100港

元或以下的个别金额将拨归本公司所有。

海外股东务请注意,彼等不一定有权参与供股,须视乎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

(a)条所作查询结果而定。本公司保留权利将其认为违反任何地区或司法权区的适用证券法

例或其他法例或规例的任何供股份之接纳或申请视作无效。因此,海外股东于买卖股份

时务请审慎行事。

接纳及缴付股款及╱或转让供股份之程序

本供股章程随附合资格股东适用之暂定配额通知书,赋予注明为收件人之合资格股

东权利可认购当中所示数目之供股份。由于暂定配额通知书属临时所有权文件,因此将

以印刷形式寄发予合资格股东。合资格股东如欲接纳暂定配额通知书上所列彼等获暂定配

发之全部供股份,必须按照暂定配额通知书上印备之指示将暂定配额通知书连同接纳时

应缴之全数股款,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交回过户登记处,地

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所有股款须以港元的支票或银行本票缴付。支票

须由香港持牌银行户口开出,银行本票亦须由香港持牌银行发出,并注明抬头人为「HSC

RESOURCES GROUP LIMITED」,及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方式划线开出。

务请注意,原承配人或有效承让暂定配额之任何人士须将已填妥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连同适当股款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送达过户登记处,否则暂

定配额及其项下之所有权利及配额将被视为已遭拒绝并将予注销。即使暂定配额通知书并

无根据相关指示填妥,本公司仍可全权酌情视暂定配额通知书为有效,并对递交暂定配额

通知书之人士或由他人代表其递交之人士具有约束力。本公司可要求有关人士于稍后阶段

填妥未填妥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合资格股东如欲仅接纳暂定配额通知书项下之部分暂定配额或转让其获暂定配发之

供股份之部分认购权利,或将部分╱全部权利转让予超过一名人士,则须于二零二五年

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原暂定配额通知书交回过户登记处以供注销,

而过户登记处将注销原暂定配额通知书并按所需数额发出新暂定配额通知书。新暂定配额


董事会函件

通知书于交回原暂定配额通知书后第二个营业日上午九时正后于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夏

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可供领取。务请注意,向承让人转让认购相关供股份之权

利及承让人接纳该等权利须缴纳香港从价印花税。倘本公司认为向任何人士作出之转让可

能违反适用法例或监管规定,本公司保留权利拒绝登记有关转让。暂定配额通知书载有关

于合资格股东接纳及╱或转让全部或部分供股份暂定配额所应遵循程序之进一步资料。

所有随附已填妥暂定配额通知书的支票或银行本票将于收讫后随即过户,而有关股款所赚

取之利息(如有)将全部拨归本公司所有。填妥暂定配额通知书并连同支票或银行本票一并

交回,即表示该人士保证该支票或银行本票将于首次过户时兑现。在不损害本公司其他相

关权利之情况下,本公司保留权利拒绝受理任何有关支票或银行本票于首次过户时未能兑

现的暂定配额通知书,而在此情况下,暂定配额及其项下所有权利将被视为已遭放弃及将

予注销。本公司将不会就所收取之任何申请股款发出收据。

暂定配发基准

暂定配发基准为合资格股东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每持有一(1)股经调整股份获

发四(4)股(未缴股款)供股份。供股将不设额外申请安排。

合资格股东于接纳全部或任何部分暂定配额时,仅应于最后接纳时限前,将已填妥

的暂定配额通知书连同所接纳供股份的股款送交至过户登记处。

碎股买卖安排

为方便买卖因供股而可能产生之零碎股份(如有),本公司将委任一家证券公司按尽

力基准为有意补足或出售彼等所持零碎股份之股东提供对盘服务。有关碎股买卖安排的进

一步详情将载于供股章程。

股东务请注意,概不保证零碎股份之买卖可获成功对盘。股东如对碎股对盘安排存

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自身之专业顾问。

为缓解因供股而产生的零碎股份买卖之困难,本公司将委任一名代理,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起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期间(包


董事会函件

括首尾两日)为有意补足或出售彼等所持零碎股份的股东提供对盘服务。零碎股份的持有

人,如欲利用此项服务出售其零碎股份或将其零碎股份补足至一手完整之新买卖单位,可

于上述期间内直接或委托经纪进行。如对上述服务有任何疑问,建议股东咨询彼等之专业

顾问。

有关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格股东未售供股份的程序以及补偿安排

本公司将作出上市规则第7.21(1)(b)条所述安排,透过将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

格股东未售供股份提呈发售予独立承配人的方式而出售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格股

东未售供股份,以保障藉供股方式向其提呈发售股份股东的利益。供股将不设额外申请

安排。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内容有关按尽力基

准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格股东未售供股份。

根据配售协议,本公司已委任配售代理,以于配售期内按尽力基准向独立承配人配

售配售股份,而所变现之任何超出该等供股份认购价之溢价将按比例向该等不行动股东

及不合资格股东支付。配售代理将按尽力基准,在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

促使承配人认购所有(或尽可能多的)该等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格股东未售供股

份。本公司将不会发行于配售事项完成后仍未获配售之任何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格

股东未售供股份,而供股规模亦将相应缩减。

净收益(如有)将按比例(惟向下约整至最接近之仙位)以下列方式向不行动股东支付

(不计利息):

(i) 就不行动股东而言,参考其并无有效申请未缴股款供股权之股份数目而支付予

并无有效申请全部未缴股款供股权之相关合资格股东(或于任何未缴股款供股

权失效时持有该等未缴股款供股权之有关人士);及

(i) 就不合资格股东而言,参考其于记录日期于本公司之股权而支付予相关不合资

格股东。

倘就任何净收益而言,任何不行动股东或不合资格股东按上述基准有权收取100港元


董事会函件

或以上之金额,有关金额将仅以港元支付予相关不行动股东及不合资格股东,而不足100

港元之个别金额将拨归本公司所有。

关于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格股东未售供股份的配售协议

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联交所交易时段结束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

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已同意尽力促使承配人认购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格股东未售

供股份。配售协议之详情概述如下:

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交易时段结束后)

发行人:本公司

配售代理:宏智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

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已获委任为配售代理,以

于配售期内按尽力基准促使承配人认购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

合资格股东未售供股份。配售代理确认,其及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i)并非股东;及(i)彼等均为独立第三方。

配售期: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起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

三)下午四时正期间。

佣金及开支:配售代理有权收取佣金费用,相等于配售价乘以配售代理成功

配售配售股份的1.5%。

配售价:各配售股份配售价不得低于认购价。最终价格将视乎于配售过

程中配售股份的需求及市况而定。

承配人:配售股份预期将配发予承配人,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须

为独立第三方,致使配售事项不会出现任何收购守则项下之影

响,且概无股东将因配售事项而承担根据收购守则作出任何全

面要约责任。


董事会函件

配售股份的地位:配售股份(于配售、配发、发行及缴足股款时)将在各方面彼此

之间及与于配售事项完成当日的经调整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

位。

先决条件:配售代理及本公司于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须待(其中包括)以下

条件达成(或获配售代理书面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

(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供股份上市及买卖;

(i) 配售协议所载声明、保证或承诺概无于完成前任何时间在

任何重大方面属于或变为失实、不准确或具误导成分,且

概无出现事实或情况,亦无作出或遗漏作出任何事项,致

使任何有关承诺、声明或保证于完成时再次作出时在任何

重大方面属失实或不准确;及

(i) 配售协议未有按照其条文终止。

配售代理可全权酌情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豁免达成配售协

议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先决条件(上文第(i)段所载者除外)。本公

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配售协议之先决条件于配售截止日期前达

成。倘配售协议之任何先决条件于配售截止日期前仍未达成或

无法达成(受配售代理未行使其豁免达成有关条件或延长达成有

关条件之时间的权利所规限),则配售事项将告失效,而本公司

及配售代理有关配售事项之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将告停止及

终止,惟配售协议项下之任何已发生权利或义务或其先前违反

者除外。


董事会函件

终止:配售协议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共同

书面协定的任何其他日期终止。

倘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公司及配售代理无法履行各自就委

聘承担之职责及责任,则配售代理亦可终止配售代理委聘。然

而,倘配售代理于受聘期间得悉本公司之业务及营运环境出现

任何重大不利变动,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不宜继续受聘,则配

售代理将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时终止委聘。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股份订立的委聘(包括应付佣金及开支)乃经配售代理与本

公司公平磋商后按一般商业条款并参考市场可资比较委聘、本集团的现有财务状况、供股

的规模以及当前及预期市况厘定。董事会认为有关配售股份的配售协议条款(包括应付佣金

及开支)乃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诚如上文所解释,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格股东未售供股份将由配售代理按

尽力基准配售予独立第三方,以保障不行动股东的利益。倘全部或任何未获认购供股份

及不合资格股东未售供股份获成功配售,任何超出认购价之溢价将分派予相关不行动股

东。

董事会认为补偿安排属公平合理,可为保障本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提供充分保障,

原因为补偿安排将(i)为本公司的配售股份提供分销渠道;(i)为合资格股东及不合资格股东

提供参与供股的其他渠道;及(i)为不行动股东及不合资格股东提供补偿机制。


董事会函件

供股的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供股的条件获达成后,缴足股款供股份的股票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

日(星期四)或之前,以平邮寄至有权收取人士的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倘供股未能成为无条件,预期退款支票(不计利息)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

或之前,以平邮寄至各申请人的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无供股份零碎配额

本公司暂定将不会配发零碎供股份。倘扣除开支后可获得溢价,所有零碎供股

份将汇总(并向下约整至最接近整数)并由本公司于公开市场出售。本公司将不会发行未能

在市场上出售的任何供股份,供股规模亦将相应缩减。

申请供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供股将予发行及配发的未缴股款及缴足

股款供股份上市及买卖。本公司的股本或债务证券均未于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交

易,亦无任何此类证券正在或拟寻求于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

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将按每手买卖单位10,000股份交易。

供股份将合资格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待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获准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并符合香港结算的股份纳入规定

后,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由供股份以未缴股款及

缴足股款形式各自于联交所开始买卖日期或由香港结算厘定之有关其他日期起,于中央结算系统

内寄存、结算及交收。


董事会函件

联交所参与者之间于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于其后第二个交易日于中央结算系统交

收。所有中央结算系统之活动均须遵守不时生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

序规则。有关该等结算安排及有关安排将如何影响彼等之权利及权益之详情,股东应寻求其持牌

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专业顾问之意见。

进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是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在香港从事安装、保养、维修或检查消防安全系统超过30

年。

消防安全系统主要由火警报系统、排水及排气系统、消防栓及喉辘系统、应急照明系统

及便携式消防设备组成。本集团的服务主要包括(i)为在建或重建中楼宇设计、供应及安装消防安

全系统及其他工程及建筑方面的相关产品(「安装项目」);(i)为已竣工物业提供保养及维修消防

安全系统(「保养项目」);及(i)买卖消防配件,包括根据与一间跨国品牌消防设备供应商达成的

一项分销商协议买卖品牌消防配件。供股所得款项净额(扣除相关开支后)估计将约为69.80百万

港元(假设于记录日期或之前股份数目概无变动)。

本集团拟进一步巩固其于香港消防安全系统行业的市场地位,包括但不限于透过供股加强

财务状况,使本公司能够扩大资本基础,从而承接更多大型消防安全系统项目。董事亦认为透过

供股形式筹集资金以满足本集团的资金需求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这将让所有合资格股东

有机会维持彼等各自于本公司持有之股权比例。


董事会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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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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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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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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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

E


董事会函件

  1. 、B、C、D、E及F为动用先前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完成的供股(「二零二三年供股」)的

所得款项的重叠项目。二零二三年供股所得款项当中约90.72%(即109.00百万港元当中98.89百万港

元)已用于支持上述项目。

  1. ,本公司将使用自身资源为项目的余下成本提供资金。

上述10个安装项目的合约期介乎3个月至2年。对于安装项目,本公司经参考每个别项目

的完成百分比,向安装业务客户提出付款申请。工程实际完成时间则视乎不同因素(包括相关项

目的施工总进度)而相差甚大。本公司每3个月定期向保养业务客户提出付款申请。相比安装项

目,保养项目偏向较为长期稳定。上述2个现有保养项目的合约年期约为2年。

在12个现有项目当中,6个项目是动用二零二三年供股的所得款项的重叠现有项目。重叠

项目当中将会动用是次供股所得款项的只有3个,原因是其他3个重叠项目将于短期内完工或已经

进入施工最终阶段。

除了现有项目之外,本集团亦已递交7份潜在消防安全系统项目的标书,合约总额约为308

百万港元。上述标书一旦获得潜在客户接纳,潜在项目最早将于二零二五年第三季度开展。其中

一份标书(下表所披露的标书6)因潜在客户的时间表延期,预期开展时间由二零二五年七月推迟

至二零二五年十月。


董事会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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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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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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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的银行结余及现金约为8.8百万港元。诚如本公司截至二

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所披露,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银

行结余及现金约为3.18百万港元。尽管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在流动资产项下记有约

98.43百万港元的按金、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该等款项为分包商及╱或供应商于开展有关

项目前就确保有效执行项目而言所需要,属于正常业务运作及行业惯例,即以项目费用之20%至

30%为按金。一旦开展有关项目,该等款项将会自项目成本扣除。尽管本公司最近已开展两项集

资活动(即二零二三年供股及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根据一般授权进行的配售事项),于二零

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仍约有76.10百万港元的贸易应收款项,乃由于客户延迟付款以及

若干安装项目的施工总进度因劳工短缺而稍为延迟(「延迟项目」)所致。董事认为现金流紧张是暂

时性问题,因为有关情况将会改善,根据相关延迟项目前施工进度恢复正常,且上述三个重叠

项目已迈入最终阶段,本公司预期在二零二五年第二季度前将会确认更多收益。此外,为保障本

公司即将进行的项目免受施工进度延迟,本公司管理层已实施以下措施:(i)在开展每个项目之前

展开更全面的规划,有效地重新分配劳力资源;(i)尽力吸引及挽留合适及适当的人员。本公司

持续评估现有人力资源,并不时聘请额外人员以应对业务发展;(i)将部分劳动密集型安装工程

委托给选定的分包商,以实现灵活的人力管理及提高成本效益;及(iv)即将进行的各个项目的项

目经理会更频密地进行工地视察,监管施工进度,而现场技术人员则需要每月编写检讨报告及核

对清单,以避免施工进度受到延迟。考虑到(i)现金流暂时紧绌;及(i)为及时收回贸易应收款项

而对项目建筑进度采取的保障措施,董事认为供股公平合理,因为供股是让本公司在毋须造成任

何利息负担的情况下筹集额外资金去维持本集团业务营运的机会,并可增强本集团的财务状况。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延迟项目的总施工进度已恢复正常,而延迟项目之收益当中约68.9百万港

元已于二零二五年第二季予以确认。

就客户延迟付款而言,本公司耗费大量精力,要求客户尽快付款及持续跟进客户未付款

项,借以保障营运资金,惟本集团面临客户日益频密延迟付款,主要是由于经济下行及当前高息

环境所致,并进而对本集团营运资金产生压力。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相关客户的延迟付款56百

万港元已悉数清偿。董事认为,延迟付款的情况将于未来期间有所改善,当中已计及以下因素:

(i)本公司的客户均为信誉良好的总承建商、铁路营运商、电力站营运商或上市公司,拥有稳健的

财务背景及行业经验,故延迟付款很可能够收回;(i)本公司与其客户保持着超过10年的业务


董事会函件

关系,客户依赖本公司的专业服务以于公营及私营界别承接消防服务安装工程;(i)本公司一直

与客户商讨更好的项目财务规划及预算,进而定期申请付款以及缩短申请付款时间;及(iv)本公

司在收回债务方面具有出色的往绩记录,且本公司在过去三年并无就坏账计提任何拨备。为保障

不会出现客户即将支付款项出现延迟情况,本公司管理层已委派一条团队负责确定监管程序,进

行定期付款申请,并确保采取跟进行动收回逾期债务。此外,管理层会定期对各项个别应收贸易

款项及应收留置金、按金及向分包商垫款检讨可收回金额。此外,本公司将暂停施工并分配任何

资源,直至悉数收回应收账款为止。因此,董事认为营运资金的情况正在改善,足以应付业务营

运。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报所披露,二零二三年供股的所得款项

已按拟定计划悉数获动用。该等所得款项当中约85%用于支持本集团的消防安全系统项目,所得

款项当中余下15%则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有关财务影响反映于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四

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收益及销售成本较截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者大幅增加。考虑到本集

团可即时动用的营运资金以及上文所讨论本集团目前面临的暂时性现金流紧张问题,董事会认为

本集团在业务拓展及日常运作方面迫切需要资金。

假设供股获全数认购,本公司拟按下列方式动用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69.80百万港元:

(i) 约59.33百万港元(占所得款项净额约85%)用以支援本集团的项目,当中约52.35百万

港元用于向现有项目的承建商付款、约1.75百万港元用作在未来潜在项目开展前预付

分包商及╱或供应商的费用,而约5.23百万港元用作未来潜在项目的初始启动成本;

(i) 约10.47百万港元(占所得款项净额约15%)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当中约8.38百

万港元用作员工成本,而约2.09百万港元用作其他办公室管理费用。


董事会函件

倘供股出现认购不足之情况,所得款项净额将按上述比例获动用。倘供股无法进行或被终

止,本公司将探索其他集资方案,如债务融资或寻求取得股东贷款。

本公司决定进行供股前曾考虑其他集资替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配售新股份及

公开发售。债务融资或银行贷款将会导致本集团的利息负担增加及资产负债比率上升。配售新股

份将仅限于若干承配人参与,有关承配人不一定是现有股东,现有股东于本公司的股权将因此被

摊薄。至于公开发售,尽管其与供股相似,允许合资格股东参与,但供股权利不得在公开市场上

自由买卖。因此,股东必须参与发售,否则将无法享有发售新股份的折让优惠。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会(不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彼等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后

才会发表意见)认为,跟其他集资方法相比,以供股形式集资将让合资格股东能够参与本公司未

来发展,同时为合资格股东提供较大灵活性去选择是否维持彼等各自于本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及

买卖股份,为一个合适的集资方法,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而言公平、具成本效益、有效率及有

利。

过去十二个月之股本集资活动

除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完成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之外,本公司于紧接最后实际可

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内概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初始公告日期事项

所得款项净额

(概约)

所得款项

拟定用途

于本供股

章程日期

所得款项的

实际用途

二零二四年

四月十七日

根据一般授权每

股份0.67港元

的配售价配售

28,800,000股

股份

18.517百万港元约3.0百万港元用于

偿还股东贷款,

约11.0百万港元

用于扩展业务,

而其余款项则用

作一般营运资金。

所有所得款项净

额已按拟定方式

获动用。


董事会函件

税项

股东对收取、购买、持有、行使、出售或买卖未缴股款供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份以及

(就不合资格股东而言)对收取代其出售未缴股款供股份的所得款项净额(如有)所涉税务问题如

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的专业顾问。

谨此强调,本公司、董事或任何其他参与供股之人士概不就任何人士因认购、购买、持有、

行使、处置或买卖有关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之任何权利而引致之任何税务影响或负债承

担任何责任。

买卖经调整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份之风险警告

供股须待(其中包括)联交所批准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份上市及买卖等条件获达成

后,方可作实。请参阅本供股章程「建议供股-供股的条件」一节。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供股及配售事项各自须待若干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

实。倘供股及╱或配售事项之任何条件未能达成,供股及╱或配售事项将不会进行。

任何拟转让、出售或购买股份之股东或其他人士于买卖经调整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

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本身之状况或将予采取之任何行动有任何疑问,务请咨询其本

身之专业顾问。

于直至供股之所有条件获达成日期或配售截止日期(预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

三)下午四时正)之前买卖经调整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份的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将因此承

担供股及╱或配售事项或不会进行的风险。

有关各方的资料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本公司是一间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本集

团是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在香港从事安装、保养、维修或检查消防安全系统超过30年。


董事会函件

有关配售代理的资料

宏智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是一间获准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界定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

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对股权架构之影响

就董事所深知,下文载列本公司(i)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i)紧随资本重组生效及完成供股

后(假设合资格股东在供股项下悉数接纳);及(i)紧随资本重组生效及完成供股后(假设(a)合资

格股东并无认购;及(b)所有配售股份根据配售事项配售予独立第三方)之股权架构:

股东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紧随资本重组生效及

供股完成后(假设

合资格股东在供股项下

悉数接纳)

紧随资本重组生效及

供股完成后(假设(a)合资格

股东并无认购;及(b)所有

配售股份根据配售事项配售

予独立第三方)

股份数目%股份数目%股份数目%

李俊衡(附注1)14,390,0008.3314,390,0008.332,878,0001.67

公众股东

-承配人(附注2)–138,240,00080.00

-其他公众股东158,410,00091.67158,410,00091.6731,682,00018.33

小计158,410,00091.67158,410,00091.67169,922,00098.33

总计172,800,000100.00172,800,000100.00172,800,000100.00


董事会函件

附注:

  1. ,本公司概无上市规则定义下的控股东。执行董事、本集团主席兼本公

司最高行政人员李俊衡先生以及其各自的联系人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供股的决议案放

弃投赞成票。

  1. ,配售股份预期将配售予承配人,而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应为独

立第三方。概无承配人将于紧随配售事项后成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因此将不会触发在收购守

则项下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的任何责任。

倘合资格股东并无悉数接纳根据供股向其暂定配发的供股份,其于本公司的股权比例将

有所摊薄。

额外资料

务请 阁下垂注本供股章程附录所载的额外资料。

此 致

列位合资格股东 台照及

仅供不合资格股东 参照

承董事会命

鸿盛昌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李俊衡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 I-1–

附录一 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1. 财务资料概要

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的财务

资料乃披露于以下刊登于联交所网站(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htps:/hscgroup.hk)的文

件:

• 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刊发的截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的年报

(第54至123页);

(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3/0830/2023083000378_c.pdf)

• 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刊发的截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的年报

(第54至121页);及

(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4/0830/2024083002501_c.pdf)

• 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刊发的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

公告(第1至21页)。

(htps:/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5/0801/2025080100008_c.pdf)

2. 本集团债务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即本供股章程附印前为确定本债务声明所载资料而言之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本集团的债务详情如下:

银行借款

于二零二五年

六月三十日

附注千港元

流动负债

银行借款-有抵押及担保(a)18,600

供应商融资安排项下的银行借款(b)24,892

43,492

附注:

(a)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银行借款乃由本集团已质押银行存款及本集团提供的企业担保作

抵押。

(b) 本集团与银行订立了若干供应商融资安排。在该等安排项下,有关银行向供应商支付本集团

结欠的款项。本集团对供应商的责任于相关银行偿付后依法终止。


– I-2–

附录一 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租赁负债

于二零二五年

六月三十日

千港元

流动1,517,840

其他借款

于二零二五年

六月三十日

千港元

其他借款-无抵押14,700

或然负债

于二零二五年

六月三十日

千港元

为客户的履约保证金提供担保11,661

除上文所述或本供股章程其他地方披露者外,以及除了集团内公司间负债外,本集团于二

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概无任何已发行及未偿还或已同意发行的贷款股本、银行透

支、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承兑负债或承兑信贷、债券、按揭、抵押、租购承担、担保或其他重

大或然负债。

3. 营运资金的充足性

董事认为,经计及本集团现有财务资源及供股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后,如无任何不可预见的

情况,本集团拥有足够营运资金应付自本供股章程日期起计至少十二(12)个月的现有需求。

4. 重大不利变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确认本集团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即本集团最近期的已刊发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获编制的日期)以来的财务或交易状况概无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 I-3–

附录一 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5. 本集团财务及交易状况

本集团主要从事为在建或重建中楼宇设计、供应及安装消防安全系统、为已竣工物业提供

保养及维修消防安全系统,以及买卖消防配件的业务。

根据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的年报,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

日止年度的收益约为374.3百万港元,较二零二四年同期减少5.1%。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为

0.768百万港元(二零二四年:溢利约2.2百万港元),较二零二四年同期减少65.22%。

于二零二四年,香港、澳门及中国以至世界各地经济环境逐渐复苏,预期商业活动及经济

情况将会改善。我们预计上述预期复苏有可能会提升我们的业务表现。本集团期望于香港开展更

多项目和该等项目的配套工程,协助本集团于未来一年维持稳定收入来源。

尽管如此,我们仍会继续透过物色与潜在客户开发合适的商机,发掘机会去进一步扩大及

提升我们提供服务的能力。本集团亦已就承接新的消防装置及其他工程业务的安装及保养项目作

出承担。

此外,本集团亦将持续寻求潜在机会进一步将我们的业务扩大及发展至其他市场,并物色

可能在各方面协助本集团达成此目标的战略及金融合作伙伴。再者,本集团亦将继续探讨机会加

强我们的投资者及股东基础,以支持本集团的业务及扩展计划。


– I-1–

附录二 本集团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以下为本集团于完成供股后的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仅供参考。尽

管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时已采取合理审慎措施,惟股东阅读有关资料时务请注意,有关数

字在本质上可能会作出调整,未必能真实反映本集团于有关财政期间的财务业绩及状况。

A. 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

以下为本集团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乃

由董事基于上市规则第4.29条并参考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供载入投资通函

内的备考财务资料」编制,以说明假设供股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已完成,供股对本公司权益

持有人应占的本集团综合有形资产净值的影响。由于有关报表仅供参考,且基于其假设性质,其

未必能真实反映在供股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或于任何未来日期已完成的情况下,本公司权益

拥有人应占的本集团综合有形资产净值。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乃根据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的本公司权益拥有人应占本

集团经审核综合有形资产净值(其摘录自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的已刊发全年

业绩公告)编制,并就供股的影响作出调整,犹如供股已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完成。


– I-2–

附录二 本集团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于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

应占的本集团

经审核

综合有形

资产净值

供股估计

所得款项净额

于紧随供股完成后

于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的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

应占本集团

未经审核备考

经调整综合

有形资产净值

于紧随供股完成后

每股份于

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的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

应占本集团

未经审核备考

经调整综合

有形资产净值

(附注1)(附注2)(附注3)

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港元

按每股合并股份0.53

港元的认购价将予

发行的138,240,000股

合并股份计算274,11969,800343,9191.99

附注:

  1. ,119,000港

元,乃摘录自本公司已刊发全年业绩公告所载的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的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

  1. ,240,000股供股份

(按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每持有一股合并股份获发四股供股份的基准计算,详情披露于附录3)

得出,并已扣除本集团将产生的估计相关开支约3,467,000港元。

3. 于紧随供股完成后每股份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的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本集团未经审核备考

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乃根据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的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本集团未经审

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约343,919,000港元,除以供股完成后已发行的172,800,000股份

(其包括供股前已发行的34,560,000股合并股份,以及在供股项下将予发行的138,240,000股合并股

份)计算。

已发行的34,560,000股合并股份乃根据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已发行的172,800,000股份计算,

并已就股份合并作出调整,据此,每五股已发行的现有股份将合并为一股合并股份,详情载于本供

股章程董事会函件「建议股份合并」一节。

  1. ,以反映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后的任何买卖业

绩或其他交易。


– I-3–

附录二 本集团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B. 有关备考财务资料之申报会计师报告

以下为本公司之申报会计师高岭会计师有限公司(香港执业会计师)就本集团未经审核备考

财务资料编制之独立申报会计师核证报告全文,以供载入本供股章程。

香港上环

干诺道中168–200号

信德中心西座16楼1604室

一般查询:(852) 3580 0885

传真:(852) 3580 0772

电邮:info@globalinkcpa.com

网页:w.globalinkcpa.com

有关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之独立申报会计师核证报告

致鸿盛昌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吾等已对鸿盛昌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公司」)董事所编制有关 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

下统称「贵集团」)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完成核证工作并出具报告,仅供说明用途。未经审核

备考财务资料包括 贵公司就 贵公司建议进行供股而言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的

供股章程(「供股章程」)附录二所载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的 贵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 贵集团

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及相关附注。 贵公司董事用于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

务资料的适用标准载于供股章程附录二。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乃由 贵公司董事编制,以说明 贵公司建议按非包销基准于记录

日期每持有一股经调整股份获发四股供股份之基准进行供股(「供股」)对 贵集团于二零二五

年四月三十日的财务状况的影响,犹如供股已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发生。作为该过程的一部

分,有关 贵集团财务状况的资料乃由 贵公司董事摘录自 贵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已就此刊发审核报告)。


– I-4–

附录二 本集团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董事对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负责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4章第29段及

参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备考财务资料以供载入投资

通函内」(「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吾等的独立性及质量管理

吾等已遵守香港会计师公会所颁布《专业会计师操守则》有关独立性及其他道德规范规

定,有关操守乃以诚信、客观、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审慎、保密及专业行为的基本原则为基础。

本事务所应用香港质量管理准则(「香港质量管理准则」)第1号「执行财务报表审核或审阅或

其他鉴证或相关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质量管理」,该准则要求事务所设计、实施及运

作一个质量管理系统,包括有关遵从道德规范规定、专业标准及适用法律法规定之政策或程

序。

申报会计师的责任

吾等的责任为根据上市规则第4章第29(7)段的规定,对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发表意见并

向 阁下报告。对于吾等以往就用于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任何财务资料所发出的任何报

告,除对该等报告出具日期的有关收件人负责外,吾等概不就该等报告承担任何责任。

吾等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核证工作准则第3420号「就载入章程所编制的备考财

务资料作出报告的核证工作」执行吾等的有关工作。该准则规定申报会计师规划并执行程序,以

合理确定 贵公司董事有否根据上市规则第4章第29段及参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指引第7

号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就是次工作而言,吾等并不负责就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所采用的任何过往财务资料

更新或重新发出任何报告或意见,且于是次工作过程中,吾等亦无审核或审阅编制未经审核备考

财务资料所采用的财务资料。


– I-5–

附录二 本集团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载入投资通函乃仅为说明供股对 贵集团未经调整财务资料的影

响,犹如供股已在为说明目的而选择的较早日期发生。因此,吾等概不保证于二零二五年四月

三十日有关供股的实际结果会一如所呈列者。

就汇报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是否已按照适用标准妥为编制而进行的合理核证工作,涉及

执行若干程序以评估董事于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时所采用的适用标准是否能提供合理基准

以呈列有关事件或交易直接造成的重大影响,以及获得足够合理凭证确定下列事项:

  • ;及

所选定的程序取决于申报会计师的判断,当中已考虑申报会计师对 贵集团性质的了解、

与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有关的事件或交易,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有关工作亦涉及评估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整体呈列方式。

吾等相信,吾等所获得的凭证乃属充分而适当,可为吾等的意见提供基准。

意见

吾等认为:

(a)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已按照所述基准妥为编制;

(b) 有关基准与 贵集团的会计政策一致;及


– I-6–

附录二 本集团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c) 就根据上市规则第4章第29(1)段所披露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而言,该等调整乃属

恰当。

高岭会计师有限公司

执业会计师

欧阳铭贤

执业牌照号码:P08219

香港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 I-1–

附录三 一般资料

1. 责任声明

本供股章程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以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详情。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本

供股章程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供股章程所载

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其所载任何

声明或本供股章程产生误导。

2. 股本

(i)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i)紧随供股完成后,本公司法定及已发行股本载列如下:

(a)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股份数目股份面值

港元

法定200,000,0002,000,000

已发行及缴足34,560,000345,600

(b) 紧随供股完成后:

股份数目股份面值

港元

法定200,000,0002,000,000

已发行及缴足34,560,000345,600

将予发行的供股份138,240,0001,322,400

紧随供股完成后的已发行股份172,800,0001,728,000

供股份一经发行及缴足股款后,将不附带任何留置权、押记、产权负担及第三方权利、

权益或任何性质之申索权,并于各方面与当时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包括收取于缴足供股

份配发日期或之后可能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股息及分派之权利。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根据股东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通过的决议案批准的购

股权计划尚有未动用计划授权限额800,000股经调整股份。由于概无授出购股权,余下未动用计

划授权限额为800,000股。本公司无意于记录日期或之前授出或使任何购股权归属。


– I-2–

附录三 一般资料

除购股权之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任何已发行但未行使的权证、购股权或

可换股证券或其他类似权利,乃赋予其持有者转换或兑换或认购新股份的权利。

本公司将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供股份上市并以其未缴股份及缴足股份形式买卖。本公

司股本或债务证券概无任何部分于联交所以外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且目前亦无提

出或建议申请或寻求将股份或供股份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证券于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

卖。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放弃或同意放弃未来股息的安排。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概无持有任何库存股。

3. 权益披露

(a)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于本公司的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

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a)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第7及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或淡仓(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

彼等被当作或被视为拥有之任何权益及淡仓);或(b)须登记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

所述之登记册之权益或淡仓;或(c)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

准守则(「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或淡仓如下。

姓名

持有股份

的身份

股份数目-

好仓

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

百分比

李先生(附注1)实益拥有人2,878,0008.33

附注:

  1. ,本公司概无上市规则定义下的控股东。执行董事、本集团主席

兼本公司行政总裁李先生及其联系人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供股的决议案放弃投

赞成票。


– I-3–

附录三 一般资料

除上文披露者外,就董事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

人员或彼等的联系人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

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

所之权益或淡仓(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彼等被当作或被视为拥有之权益及淡

仓);或(i)须登记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所述之登记册之权益或淡仓;或(i)根据

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或淡仓。

(b) 主要股东权益

就董事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其他人士于本公司的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

有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的条文予以披露的权益或淡仓。

4. 市价

下表呈列(i)于相关期间各个历月结束时的最后股份交易日;(i)于最后交易日;及(i)于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联交所报股份收市价:

每股收市价

港元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0.190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0.224

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0.200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0.180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0.217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0.132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最后交易日)0.140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0.122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160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即紧接该公告日期前六个月当日)起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止期

间在联交所录得之每股最低及最高收市价分别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之0.120港元及二零

二四年七月十七日之0.270港元。


– I-4–

附录三 一般资料

  1. 、合约及安排的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配售协议之外,概无董事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订立且于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存续且对本集团业务属重大的任何合约或安排中直接或间接拥有重大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在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即本集团

最近期刊发经审核综合账目的编制日期)以来所收购或出售或租赁或拟收购或出售或租赁之任何

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6. 董事服务合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概无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订立任何现有或拟议服务合约(不包

括于一年内届满或可由本集团于一年内予以终止而毋须作出赔偿(法定赔偿除外)的合约)。

7. 竞争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概无董事或控股东或彼等各自的联系人拥有任何与

本集团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利益,或与本集团有或可能有任何其他利益冲突。

8. 诉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概无涉及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

且就董事所知,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概无未决或面临威胁的重大诉讼或索偿。

9. 重大不利变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确认,本集团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即本集团最近期的已刊

发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获编制的日期)以来的财务或交易状况概无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 I-5–

附录三 一般资料

10. 专家资格及同意书

以下为其意见、函件或建议载于本供股章程的专家的资格:

名称资格

高岭会计师有限公司执业会计师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上述专家已就刊发本供股章程发出其同意书,同意分别以本供股章

程所载形式及内容转载其名称及╱或意见或报告,且迄今并无撤回有关同意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i)上述专家已就刊发本供股章程发出其同意书,同意分别以本供股

章程所载形式及内容载入其函件及转载其名称及╱或意见,且迄今并无撤回有关同意书;(i)上

述专家概无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实益拥有任何股份,亦无权利(不论是否可依法强制执行)认购

或提名他人认购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证券;及(i)上述专家概无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自二零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即本集团最近期刊发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日期)以来所收购或出售或

租赁或拟收购或出售或租赁的任何资产中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权益。

11. 重大合约

除配售协议之外,本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属公司于紧接本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直至最后

实际可行日期间概无订立任何重大合约(并非于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约)。

12. 公司资料

执行董事李俊衡先生

李诚权先生

邹艺娬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家俊先生

傅荣国先生

Ghanshyam Adhikari先生

授权代表李诚权先生

邱欣源先生


– I-6–

附录三 一般资料

公司秘书邱欣源先生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

商业地址

香港

九龙九龙湾

常悦道9号

企业广场

一座16楼1603室

注册办事处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 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香港

九龙九龙湾

常悦道9号

企业广场

一座16楼1603室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

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

主要往来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1号

汇丰总行大厦

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皇后大道中99号

中环中心16楼

核数师高岭会计师有限公司

执业会计师

香港

九龙尖沙咀

梳士巴利道3号

星光行15楼21A室


– I-7–

附录三 一般资料

13. 参与供股各方

本公司鸿盛昌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

九龙九龙湾

常悦道9号

企业广场

一座16楼1603室

本公司法律顾问有关香港法律

ZM Lawyers

香港

德辅道中88–98号

中环88 20楼

有关开曼群岛法律

康德明律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

康乐广埸8号

交易广场第一期29楼

本公司申报会计师高岭会计师有限公司

执业会计师

香港

九龙尖沙咀

梳士巴利道3号

星光行15楼21A室

本公司财务顾问宏智融资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

金巴利道74–76号

奇盛中心

11楼A–C室

配售代理宏智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

金巴利道74–76号

奇盛中心

11楼A–C室


– I-8–

附录三 一般资料

14. 董事及本公司高级管理层

执行董事

李俊衡先生,60岁,于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彼从事

企业投资及经营管理拥有逾26年经验,尤其是在中国、亚洲及欧洲地区从事大物流、口岸

货物联网及大宗商品交易数字化平台领域。李俊衡先生目前是中国口岸物流协会常务副

理事,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口岸布局、陆铁江海联合运网规划布局、仓储规划领

域。李俊衡先生目前为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Kazakhstan Potash Corporation Limited

之执行董事。

李诚权先生,64岁,执行董事、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及我们的行政总裁。李诚权先生

负责本集团的策略计划及业务营运和发展的整体管理。李诚权先生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

日收购海鑫工程有限公司时成立本集团。李诚权先生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获委任为

董事,及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调任为执行董事并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彼现时亦

为Suces Chariot Limited、Golden Chariot International Limited及海鑫工程有限公司的唯

一董事。

李诚权先生于消防安装及保养界有逾33年从管理和发展本集团业务中汲取的管理经

验。彼监督项目策划、项目管理及我们消防安装及保养项目的执行、指导业务发展,并在

本集团与业界组织、主要客户、政府代表及监管机构的沟通上担当代表人。李诚权先生凭

其在湾仔区卓越及尽心的社区服务,于二零七年获颁授行政长官社区服务奖状、于二零

一二年获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颁授荣誉勋章及于二零一九年获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

官颁授铜紫荆勋章。

彼于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三年获任命为民政事务总署地区湾仔区防火委员会主席;

自二零一年至二零一七年获消防处长按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委

任为顾问委员会非官守成员;及自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九年获委任为民政事务总署湾仔区

扑灭罪行委员会主席。

邹艺女士,40岁,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于二

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调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彼持有英国锡菲哈伦大学国际营销理学硕


– I-9–

附录三 一般资料

士学位,亦持有香港理工大学工商专业英语传意学士学位。彼在战略规划、业务发展及创

意解决方案方面具有逾10年经验。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家俊先生,32岁,于二零二年三月十七日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先生在赫尔大学获得会计学士学位。李先生在金融机构及企业的会计及财务管理领域

拥有超过8年经验,曾领导多个大型审计及融资项目。

傅荣国先生,56岁,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现

任中天顺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94)的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傅先生曾于多

家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香港上市公司任职,拥有英国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及美国伯米吉州立大学会计专业理学士学位。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美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员。彼从事金融、审计和会计领域有余30年经验。

Ghanshyam Adhikari先生,44岁,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彼在特里布万大学* (Tribhuvan University)获得教育硕士学位,并在马亨德拉综合

学院*(Mahendra Multiple Campus)获得英国文学士学位。Adhikari先生在企业管理、营销

及公关管理方面具有逾15年经验。

高级管理层

马敏姿女士,38岁,自二零一九年五月起为我们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报告、财务

计划及分析、库务、税项、内部控制及金融法规合规。马女士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加入本

集团担任助理财务总监。彼于会计及审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尤其是于工程以及建筑行业

拥有逾10年经验。于加入本集团前,马女士任职于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及领导香港跨

国公司及规模庞大的上市公司的审计委聘工作及资本市场交易。马女士为香港会计师公会

资深会员及持有香港公开大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邓伟贤先生,51岁,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以来一直为我们的项目主管。邓先生于二零

一六年三月加入本集团,担任项目经理,其后于二零一八年三月晋升为工程经理。邓先生

* 仅供识别


– I-10–

附录三 一般资料

主要负责项目整体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整体进度监控、价值提升、工地整体管理及工地

安全。

邓先生于一九三年十一月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称香港理工大学),取得机械工

程学高级证书。邓先生在消防工程领域有逾17年经验。邓先生持有建造业安全培训证书。

邓先生于一九六年二月加入本集团出任项目工程师,负责处理消防装置各种系统、工地

监督、设计、测试及试用。邓先生于二零七年八月离开本集团,并于二零八年九月至

二零一三年九月期间先后担任科艺防火保安工程(香港)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师及高级项目工

程师。邓先生于二零一三年十月至二零一四年为我们的项目经理。彼于二零一四年五月至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担任泰科防火保安(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助理项目经理。

林泰铭先生,54岁,自二零一四年四月起为本集团高级项目经理。林先生主要负责

执行项目,包括工地监督及与客户和相关工地代理人联络等。

林先生在消防工程领域有逾21年经验。林先生于一九五年一月加入本集团担任助

理工程师,并于二零一四年四月获晋升至现时职位。林先生于一九年九月取得职业训

练局电力工程普通证书,并于二零五年七月取得建筑物工程高级证书。林先生持有职业

安全健康局于一九年十一月颁发的安全健康督导员(建造业)证书。彼自二零一二年

六月为消防处第三级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及机电工程署注册B级电业工程人员。林先生于

一九六年八月从劳工处取得密闭空间工作法律规定的修业证书,及于一九六年十一月

取得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的修业证书。

冼锦雄先生,56岁,自二零一四年六月起为本集团项目经理。冼先生主要负责执行

项目,包括工地监督及与客户和相关工地代理人联络等。冼先生于二零一年七月取得职

业训练局建筑物工程高级证书。彼为机电工程署注册H级电业工程人员。

冼先生在消防工程领域有逾21年经验。冼先生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加入本集团担任技

术人员,并在一九五年获晋升为项目工程师。冼先生于二零一年十二月离开本集团,

并于二零二年二月至二零五年十月担任佳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技术主任,及于二零

五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四年五月担任香港赛马会技术服务工程师。


– I-11–

附录三 一般资料

梁尹仪女士,56岁,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起为本集团行政经理。梁女士主要负责监

督日常支援运作及履行政职务。彼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加入本集团担任初级会计文员,并

于一九八九年二月获晋升为会计文员。彼于二零一二年一月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为我们的会

计经理。

梁女士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于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专业及商业青年部完成为期9个月的

商业秘书课程,并取得商业秘书文凭。彼于一九八六年七月至一九八七年一月修读明爱成

人教育中心高级会计课程。彼于二零三年四月取得SGS United Kingdom Limited颁授的内

部QMS审核员证书,及于二零一二年七月取得香港通用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综合管理体系:

ISO 9001、ISO 14001及OHSAS 18001内部审核员成就证书。

公司秘书

邱欣源先生,37岁,于二零二年三月十七日获委任为本公司公司秘书。作为公司

秘书,邱先生于支援董事会方面担当重任,确保董事会成员间有效交流资讯,以及董事会

政策及程序得以遵守。邱先生负责就企业管治事宜向董事会提供意见,亦应安排董事的入

职培训及专业发展。邱先生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员。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营业地址

董事、高级管理层及授权代表的营业地址与本公司的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址相

同,为香港九龙九龙湾常悦道9号企业广场一座16楼1603室。

15. 开支

有关供股的开支(包括财务顾问费、配售佣金(假设合资格股东不接纳供股份及配售代理

配售所有未获认购供股份及不合资格股东未出售供股份)、印刷、注册、翻译、法律及会计

费用)估计约为3.47百万港元,须由本公司支付。


– I-12–

附录三 一般资料

16. 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的文件

章程文件连同本附录「10. 专家资格及同意书」一段所述之书面同意书之副本,各自已根据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之规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登记。

17. 展示文件

下列文件的副本将于自本供股章程日期起14日期间刊登于联交所网站

(htp:/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ps:/hscgroup.hk):

(i) 由申报会计师出具的有关本集团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函件,其全文载于本供股

章程附录二;

(i) 本附录「11.重大合约」一段所述之重大合约;及

(i) 本附录「10.专家资格及同意书」一段所述之专家书面同意书。

18. 约束力

章程文件及当中所载任何要约或申请之所有接纳均受香港法例规管,并应按香港法例诠

释。倘根据章程文件提出申请,则章程文件即具有使一切有关人士须受香港法律第32章公司《清

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44A及44B条之所有适用条文(罚则除外)约束的效力。

19. 其他事项

(i)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深知,并无影响本公司从香港境外汇出溢利或将资

本汇回香港的限制。

(i)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并无外汇负债风险。

(i) 本供股章程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的中英版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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