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9 华润置地 公告及通告: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1109)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由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人民币1,800,000,000元定期贷款融资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人(「贷款人」),就

金额高达拾捌亿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的定期贷款融资(「该贷款融资」),订立一份融

资函件(「融资函件」)。该贷款融资期限为自该贷款融资的首次提款日期起计三十六个月。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的特定履行责任

根据融资函件,如果(i)华润集团不再拥有本公司股本合共不少于35%实益拥有权(直接或

间接),即构成违约事件。

截至本公告日期,华润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东,且华润集团持有本公司约 59.55%的已

发行股本的实益权益。

根据融资函件,如果华润集团不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

益拥有多于50%的权益,亦构成违约事件。

倘融资函件项下之违约事件已发生及仍然持续,则贷款人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

违约事件已发生及仍然持续及该贷款融资项下的贷款及其所有应计利息即时到期及须予

偿还,届时(i) 贷款人无需根据融资函件提供任何进一步贷款;及(i) 该贷款融资项下的所

有未清偿款项应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

只要上市规则第13.18条所述责任产生情况仍存在,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

于本公司其后之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作出相关披露。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就本公司与贷款人订立的融资函件而作出。融资函

件订明(其中包括)对华润集团设有特定履约责任。


承董事会命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主席

李欣

中国,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李欣先生、徐荣先生、张大为先生、郭世清先生及

陈伟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黄挺先生、魏成林先生及王宇航先生;以及本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钟伟先生、孙哲先生、陈帆先生、梁国权先生及秦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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