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97 电讯首科 通函:有关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25年8月15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

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电讯首科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代表委任表

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予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elecom Service One Holdings Limited

电讯首科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97)

有关发行及购回股份之

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电讯首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时15分假座香港九龙观塘

骏业街58号电讯数码大楼4楼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

于本通函第33至38页。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若「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讯号于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上午7时15分或之后仍然

生效,及╱或香港天文台于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上午7时15分或之前,宣布将会于未来两小时

内发出上述任何警告讯号或香港政府宣布之极端情况于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时15分前两

小时仍然存在,股东周年大会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于上午7时15分至上午9时15分期间没有悬挂「黑

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讯号或香港政府宣布之极端情况于上午9时15分前两小时仍然

存在的营业日上午9时15分假座香港九龙观塘骏业街58号电讯数码大楼4楼举行。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

并尽早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

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

间前48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

于会上投票。如 阁下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则 阁下受委代表的授权将被视为

已撤销论。

本通函之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i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3

2. 一般授权 .4

3. 重选董事 .5

4.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6

  1. -股东周年大会 .7

6.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之安排.7

7. 责任声明 .7

8. 推荐建议 .8

9. 一般资料 .8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9

附录二 –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董事资料 .14

附录三 –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1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33


释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定于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时15分假

座香港九龙观塘骏业街58号电讯数码大楼4楼举行之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并酌情批准

本通函第33至38页所载大会通告内所列的决议案;

「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

章程细则」

指本公司不时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本公司之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各持牌银行一般开放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

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本公司」指电讯首科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3997);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运作之中央结算及交

收系统;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一般授权」指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经扩大授权;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中央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董事会函件第二段所定义者;


释义

「KW Cheung Family

Trust」

指East-Asia Pacific Limited由Amazing Gain Limited全资

拥有。Amazing Gain Limited的唯一股东是KW Cheung

Family Holdings Limited,而彼由KW Cheung Family

Trust全资拥有。KW Cheung Family Trust为全权信托,

其全权受益人包括张氏兄弟;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5年8月11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其中所载若

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指本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采纳的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议修订」指本通函附录三详细载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

修订;

「购回授权」指董事会函件第二段所定义者;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

充或修改;

「股份」或「普通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之公司收购、合

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改;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经不时修订;及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Telecom Service One Holdings Limited

电讯首科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97)

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张敬石先生

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张敬峰先生

非执行董事:

张敬山先生

张敬川先生,荣誉勋章

独立非执行董事:

方平先生,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曹家仪先生

王慧仪女士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205,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九龙湾

大业街59号

三湘九龙湾货运中心

3楼C室

敬启者:

有关发行及购回股份之

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于2024年9月20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通过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

发行股份及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其本身股份(「现有授权」)。现有授权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因此,本公司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续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

以及购回股份。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i)向董事授予一般授权;(i)

重选董事;(i)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及(iv)向 阁下提呈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


董事会函件

2. 一般授权

(a) 发行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以(i)根据上市规则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数目不

超过本公司于有关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20%

之新股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发行授权」),截至通过有

关议案之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及(i)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总数加

入发行授权。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合共为128,342,000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待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之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本公司

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止期间内并无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

则本公司将获准根据发行授权发行最多25,668,400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b) 购回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

本公司一切权力,以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不超

过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购回授权」)。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通函附录一载列说明函件,当中载有所有合理必

需之资料,以便 阁下能对投票赞成或反对授出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

(c) 扩大发行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透过将董事根据该项一般授权

可能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从库存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或有条件或无条

件同意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从库存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之股份总数,

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总数之数目,扩大发行授权,惟

该等经扩大之数目不得超过通过批准发行授权之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


董事会函件

3. 重选董事

现时,董事会由7位董事所组成,包括1位执行董事,即张敬峰先生;3位非执行

董事,即张敬石先生、张敬山先生及张敬川先生;以及3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曹嘉

仪先生、方平先生及林慧仪女士。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08(a)条,张敬石先生及张敬川先生之任期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届满并须予退任,而其具资格膺选连任。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12条,王慧仪女士(「王女士」)之任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届

满并须予退任,而其具资格膺选连任。根据上市规则第13.74条,如有任何人士获提

名重选连任董事或参选新董事而有关选举或委任须于相关股东大会上经由股东批准,

上市发行人须于召开相关股东大会通告或随附向股东发出之通函内,按上市规则第

13.51(2)条之规定披露该等人士之有关资料。上述退任董事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本公司收到王女士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发出之独立性确认函,王女士于本集

团中并无任何管理角色,且王女士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主

要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关系。

提名委员会已审阅王女士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资格,以及王女士所提

供的独立性确认函。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女士除外)经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及评估后,认为王女士仍保持其独立性以继续担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从

而推荐王女士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人选。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检讨了董事会的组成后,向董事会提呈张敬

石先生、张敬川先生及王女士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股东重选其连任。该等提名须

根据本公司的提名政策及客观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

族、专业资格与经验、技能、知识和服务年期),并适当考虑多元化的好处,正如董

事会多元化政策所述。提名委员会亦已考虑到张敬石先生、张敬川先生及王女士各

自对董事会的贡献及对其职责的承诺。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对于张敬石先生、张敬川先生及王女士各自具备所需的品格、诚信

及经验,以履行非执行董事(予张敬石先生及张敬川先生的情况)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予

王女士的情况)的角色表示满意。董事会接纳了提名委员会的提呈,并建议张敬石先

生、张敬川先生及王女士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予股东重选连任。董事会认为张敬石先生、

张敬川先生及王女士各自的重选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张敬石先生、

张敬川先生及王女士就其各自的提名于董事会议上放弃参与讨论及作出投票。

彼等须按上市规则披露之资料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二。

4.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本公司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为了(i)反映并符合最新的监管要求,包

括上市规则相关之要求,有关于上市发行人以混合会议形式及电子投票要求、库存

股份及电子方式传送公司通讯;(i)使本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方面更现代化并具有灵活性;

及(i)作出相关内务修订。

拟建议修订之全文载于本通函附录三内。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特别决议案以批准建议修订及经修订及重列之组

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敬请股东留意,建议修订仅为英文版本,而本通函中文版本附录

三所载「建议修订」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或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公司的香港法律及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分别确认,建议修订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且没有违反或抵触开曼群岛法律。本公司确认,对于一间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

公司而言,建议修订并无任何异常。


董事会函件

  1. -股东周年大会

为确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由2025年9月22日(星

期一)至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止(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所有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前送

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

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于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记录于本公司股东名

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

6.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之安排

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批准之决议案全文载于本通函第33页至第38页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

根据上市规则,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

事宜之决议案将以举手表决方式投票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

方式进行。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按上市规则第13.39条指定之方式就投票结果

作出公告。

随本通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表格亦分别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tso.c)刊载。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经签署之核证副本,尽早交回本公司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

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须不少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前48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如 阁下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则 阁下受

委代表的授权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7.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详情,董事对本通函共

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i)

本通函所载资料于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无误导或欺诈成份;及(i)无遗漏其他

事实,以致其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董事会函件

8.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授出一般授权及重选董事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

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9. 一般资料

务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及附录二(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重选之董事资料)所载之额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电讯首科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张敬石

谨启

2025年8月15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说明函件,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发出,旨在向 阁下提供所需资料,以

供 阁下考虑投票赞成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予购回授权之普通决

议案。本说明函件载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条所规定之所有资料如下: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128,342,000股份且本公司并无

任何库存股份。

假设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根据于最后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28,342,000股

计算),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董事将获授权可于(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日期;(i)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及(i)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有关授权当日(以最早者为准)前购回最多12,834,200股份,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

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之 10%。

2. 购回股份之原因

董事相信,本公司股东授予董事一般权力以令本公司可于需要时在联交所购回

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该等购回

可提高本公司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并仅于董事认为该项股份购回将有利

于本公司及其整体股东时方会进行。

倘本公司根据一般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可注销购回股份及╱或将该等股

份持作库存股份。本公司购回及持作库存股份的股份可于市场上按市价转售,以为

本公司筹集资金,或转让或用作其他目的,惟须遵守上市规则、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

群岛适用法律规定。

本公司购回之股份可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或经董事决定注销,视乎于购回相

关时间的市场状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需求而定。就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

所转售之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i)促使其经纪不得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发出任何指示,以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之库存股份进行投票;

及(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其自身名义将其重新

登记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每种情况均于股息或分派之记录日期之前进行,或采

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益,倘该等股份以其

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该等权益则根据适用法律将被暂停。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3. 购回之资金及影响

在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开曼

群岛适用法例可合法作此用途之款项拨支。

开曼群岛法例规定,就购回股份而归还之股本款项,仅可从有关股份之已缴足

股本或原供派发股息或分派之本公司资金或就购回股份而发行新股份所得款项中拨支。

就购回股份应付之溢价,只可从原可供派发股息或分派之本公司资金或股份溢价账

中拨付。

4. 收购守则

倘若因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而导致股东于本公司之投票权益比例

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规则第32条而言,该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

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能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权,而须根

据收购守则规则第26条就未为该名股东或该群股东拥有之全部股份提出强制性收购

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本公司董事及主要股东于本公司之权益如下:

(i) 本公司

好仓:

董事姓名

所持

已发行

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

股份概约

百分比

购回授权获

悉数行使时

占股权概约

百分比

张敬石先生6,702,0005.22%5.80%

66,000,000

(附注1)

51.43%57.14%

1,742,000

(附注3)

1.36%1.51%

张敬山先生7,182,0005.60%6.22%

66,000,000

(附注1)

51.43%57.14%

1,742,000

(附注3)

1.36%1.51%

张敬川先生6,922,0005.39%5.99%

66,000,000

(附注1)

51.43%57.14%

1,742,000

(附注3)

1.36%1.51%

张敬峰先生7,776,0006.06%6.73%

66,000,000

(附注1)

51.43%57.14%

1,742,000

(附注3)

1.36%1.51%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i) 相联法团

KW Cheung Family Holdings Limited(「KWCFH」)为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

及Amazing Gain Limited(「Amazing Gain」)为本公司的其中一名控股东及直接

控股公司。下表所列的公司(KWCFH及Amazing Gain除外)均为KWCFH及

Amazing Gain之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KWCFH及Amazing

Gain及下表所列的其他公司均为本公司的相联法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张

敬石先生、张敬山先生、张敬川先生及张敬峰先生(「张氏兄弟」)各自被视为于

上述相联法团中拥有100%权益。

好仓:

相联法团名称

股份数目╱

股本金额

占权益概约

百分比

KW Cheung Family Holdings Limited100

(附注1)

100%

Amazing Gain Limited100

(附注1)

100%

East-Asia Pacific Limited6

(附注1)

100%

电讯服务有限公司2,000,000

(附注1)

100%

香港磁电有限公司50,000

(附注1)

100%

浚福有限公司10,000

(附注1)

100%

恩润投资有限公司10,000

(附注1)

100%

恩润企业有限公司10,000

(附注1)

100%

Txtcom Limited100

(附注1)

100%

电讯物业投资有限公司24

(附注1)

100%

电讯数码有限公司(于澳门注册成立)100,000澳门币

(附注1)

100%

Helomoto Limited1,000

(附注1)

100%

Marina Trading Inc.1

(附注1)

100%

电讯数码有限公司2

(附注1)

100%

先力创建有限公司100

(附注1)

100%

恭荣企业有限公司1,000,000

(附注1)

100%

东莞恭荣房地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500,000美元

(附注1)

100%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i) 主要股东

好仓:

股东名称╱姓名

所持

已发行

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

股份概约

百分比

购回授权获

悉数行使时

占股权概约

百分比

East-Asia Pacific Limited

(附注1)

66,000,00051.43%57.14%

Amazing Gain Limited

(附注1)

66,000,00051.43%57.14%

KW Cheung Family Holdings

Limited

66,000,00051.43%57.14%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

Limited

(附注1)

66,000,00051.43%57.14%

邓凤贤女士

(附注2)

73,182,00057.02%63.36%

杨可琪女士

(附注2)

73,776,00057.48%63.87%

附注:

1. East-Asia Pacific Limited(「East-Asia」)持有66,000,000股本公司普通股,相当于

已发行股份约51.43%。East-Asia乃Amazing Gain全资附属公司。Amazing Gain的

唯一股东是KWCFH,而HSBC International Trust Limited为KWCFH的唯一股东及

信托人。张氏兄弟乃KWCFH的实益拥有人和董事,以及East-Asia的董事。因此,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张氏兄弟各自被视为拥有KW Cheung Family Trust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如上表所示)的权益。

  1. ,根据证券及

期货条例,其各自被视为于张敬山先生及张敬峰先生所拥有的权益中拥有权益。

  1. ,742,000股本公司普通股(占已发行股份约1.36%)由张氏兄弟共同持有。因此,

张氏兄弟各自被视为共同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就董事所知,概无因根据购回授权进行任何购回而可能导致根据收购守则

产生之任何后果。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知,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行

使全部权力购回股份,概无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董事于认为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之情况下,将行使购回授权所赋予

之权力购回股份。然而,董事目前无意行使购回授权,导致公众持有之股份数

目下降至低于指定最低百分比25%。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5. 一般事项

董事认为,倘于建议购回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可能会对营运

资金或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诚如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

财务报表所披露)。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对董事不时认为合适的本公司营运资金

需求或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董事则不建议在该等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倘

本公司购回任何股份,本公司可能会注销该等购回股份及╱或将其持作库存股份,

惟须视该购回之相关时间之市况及本集团资本管理需求而定。

  1. 、其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各董事(就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或其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现

时均无意于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出售股份予本公司。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获其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

表示其目前有意于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出售股份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亦无获

该等人士承诺不会出售股份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7. 本公司之股份购回

于本通函日期前6个月,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并无(不论在联交所或其他证

券交易所)购回任何本公司股份。

8. 股份市价

于过往12个月各月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股份在联交所买卖之每股份最

高及最低价如下: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2024年

7月0.430.37

8月0.440.39

9月0.420.37

10月0.880.40

11月0.720.50

12月0.670.59

2025年

1月0.720.55

2月0.690.56

3月0.620.55

4月0.640.48

5月0.580.49

6月0.600.51

7月0.880.55

8月(直至及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720.68

资料来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录二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董事资料

下文载列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三名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建议重选的董事,

即张敬石先生、张敬川先生及王慧仪女士的资料:

非执行董事

张敬石先生,73岁,于2012年8月获委任为董事,并于2013年4月获委任为本公司

主席及获重新指派为非执行董事,负责就本集团整体战略规划与管理提供意见。张

敬石先生自1987年4月起一直担任电讯首科有限公司(「电讯首科」,本公司的一间全

资附属公司)的董事职务。彼于2002年11月获委任为电讯数码控股有限公司(「电讯数

码控股」,股份代号:6033,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并于2014年3月

获委任为主席及获重新指派为执行董事。彼于1981年加入电讯数码控股集团,并负责

整体战略规划和企业政策。张敬石先生为电讯数码控股集团带来超过40年电讯业的

经验,并取得彪炳往绩。在其带领及管理下,电讯数码控股集团已发展成为电讯业界

的全面服务供应商。张敬石先生于1976年4月毕业于新南威尔斯大学(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取得商学士学位,并于1981年8月取得澳洲墨尔本大学(University

of Melbourne)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张敬石先生为香港无线传呼协会有限公司主席,并

为汕头市荣誉市民。彼为张敬山先生(非执行董事)、张敬川先生(非执行董事)及张

敬峰先生(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的胞兄。张敬石先生为East-Asia、Amazing Gain及

KWCFH之董事,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条文项下,均于本公司持有予以披露的权益。

张敬川先生,荣誉勋章,66岁,于2012年8月获委任为董事,并于2013年4月获重

新指派为非执行董事,负责就行政营运提供意见。张敬川先生自1987年4月起一直担

任电讯首科的董事。彼于2002年11月获委任为电讯数码控股的董事,于2014年3月获

重新指派为非执行董事,并于2015年9月8日获重新指派为执行董事,负责就行政、人

力资源以及特别及专门项目提供意见。彼于1985年加盟电讯数码控股集团,负责制订

及实行其行政策以及监察其在人力资源、法律及行政、物业管理及中国项目方面

的行政营运。张敬川先生分别于1983年及1984年於伦敦威斯敏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Westminster)取得城市规划研究文学士学位及城市规划实施深造文凭。彼为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汕头市常务委员、汕头市荣誉市民及香港九龙潮州公会首席会长。

张敬川先生为张敬石先生(主席兼非执行董事)及张敬山先生(非执行董事)的胞弟,

并为张敬峰先生(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的胞兄。张敬川先生为East-Asia、Amazing

Gain及KWCFH之董事,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条文项下,均于本公司持有予以披

露的权益。


附录二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董事资料

张敬石先生及张敬川先生已分别与本公司订立无限期服务合约,直至任何一方

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为止。张敬石先生及张敬川先生有

权收取每年432,000港元之薪金,并可收取酌情花红,惟须获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及董

事会批准方可落实。彼等之薪酬及酌情花红乃经参考彼等于本公司职务及职责后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张敬石先生及张敬川先生于附录一所披露之股份及相联

法团股份╱股本中拥有权益。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慧仪女士(「王女士」),62岁,彼现为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之董事会成员自

2024年9月起,及担任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城景国际及湾景国际之宾馆管理委员会

委员自2024年9月起。彼亦为香港防癌协会之审核委员会委员自2023年10月起,及医

院管理局辖下葵涌医院及玛嘉烈医院之医院管治委员会委员自2022年4月起。王女士

拥有超过36年在人力资源管理的经验。彼于1984年加入香格里拉酒店(九龙)有限公

司担任人力资源行政秘书,及至2020年离职前晋升为人力资源区域董事(香港及台湾)。

王女士于1981年在树仁学院完成香港高等程度教育。彼为美国饭店业协会之认证人

力资源主管。

王女士已与本公司签订委任书,任期为期三年,并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受提早离

任以及退任及重选的细则条文所限。王女士有权收取每年120,000港元之薪金,此乃

经参考其于本公司职务及职责后厘定。

王女士并无持有本公司证券的任何权益。

除上文披露外,张敬石先生、张敬川先生及王慧仪女士各自(i)于过往三年并无

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及其他重

要的任命及专业资格,(i)而彼与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管理层股东、主

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连,(i)于本公司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概无拥

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章),且无其他关于重选张敬石先生、张敬

川先生及王慧仪女士的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亦无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

至(v)条要求予以披露的任何资料。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以下为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除另有说明外,此处提及的条文、段落及细则编号均为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

程大纲及细则的条文、段落及细则编号。倘若因本修订中增加、删除或重排若干条文

而导致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条文的编号产生变化,则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

纲及细则条文的编号(包括相互参照)亦应相应变更。

组织章程大纲

条文编号显示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变动的建议修订

2.本公司注册办事处设于,Tricor Services (Cayman Islands)Vistra (Cayman)

Limited的办事处,地址为Second Flor, Century Yard, Cricket Square, P.O.

Box 902,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103205, Cayman Islands或董事可能不时决定

的开曼群岛其他地点。

组织章程细则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1(b).词汇涵义

「公司网址」指任何股东均可浏览的公司网址,其网址或

网域名称已由本公司通知股东,或本公司随

后透过向股东发出的通知进行修订;

「电子」指与具有电气、数码、磁性、无线、光学电

磁或类似能力的技术相关的事物,以及开曼

群岛不时经修订的电子交易法中(经修订)对

其赋予的其他涵义;

「电子通讯」指透过任何媒介以有线、无线电、光学方式

或其他任何类似方式发送、传输、传送及接

收的通讯;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1(b).词汇涵义

「电子方式」指包括向通讯的预期接收者发送或以其他方

式提供电子通讯;

「电子会议」指完全及专门由股东及╱或委任代表透过电

子设施虚拟出席及参加而举行及进行的股东

大会;

「电子记录」与开曼群岛不时经修订的电子交易法中(经修

订)对其赋予的其他涵义;

「混合会议」指为(i)股东及╱或代表在主要会议地点及(如

适用)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的实体出席而召开

的股东大会,及(i)股东及╱或代表透过电子

设施进行虚拟出席及参与的会议;

「会议地点」具有细则第71A(1)条中赋予其的涵义;

「实体会议」指由股东及╱或受委代表于主要会议地点亲

自出席及参与的股东大会,以及于(如适用)

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举行的会议;

「主要会议地点」应具有细则第65条所赋予的涵义;

「股东」或「成员」指在股东名册中当时登记为正式持有人股份

的人士,包括联名登记持有人;

「过户办事处」指当时存置股东总册的地点;及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1(b).词汇涵义

「库存股份」指由本公司已经发行的股票被公司购回或赎

回或存放于本公司,而尚未注销或分类,并

作为库存股份持有的股份。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i)除本细则前述条文外,公司法已界定的任何词语(细则对本公司有约束

力时尚未生效的任何法定修改除外)在细则中具有相同含义,惟「公司」(视

文义而定)包括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注册成立的任何公司;及

(iv)任何法例及法律条文等词须诠释为有关当时有效的任何法定修订或重订。

(v)对所签署或签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决议案)之提述包括提述亲笔

签署或签立或加盖印章或电子签署或以电子通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认证

电子记录的真实性,且对通知或文件的参照,包括以任何数码、电子、

电气、磁性或其他检索的方式或媒介记录或储存的通知或文件,以及可

见方式的信息,无论是否具实体方式;

(vi)如电子交易法第8条及第19条施加了本细则所载列者以外的义务或要求

则不适用于本细则;

(vi)凡提述股东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上发言的权利,均包括透过电子设施

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会议主席提出问题或作出陈述的权利。倘出席大会

的全部或仅部分人士(或仅大会主席)可听到或观看该等问题或陈述,而

在此情况下,大会主席须将会上提出的问题或作出的陈述,以口头或书

面方式透过电子设施传达予所有出席人士,则有关权利将被视为已获正

式行使;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vi)凡于股东会所提或所作的表决,均包括所有亲身出席、由企业代表或委

任代表出席的股东所作的表决(以会议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不论是举

手表决、投票、选票或以纸本投票或票证计算及╱或电子方式);

(ix)对会议的提述(a)应指根据本细则以任何方式召开及举行的会议,任何股

东或董事通过电子设施出席及参加会议者,应视为于该会议上出席,这

对于所有适用公司法、上市规则以及本细则的目的均然,且「出席」、「参

与」、「出席中」、「参与中」、「出席情况」及「参与情况」等词汇应予以相

应解释;及(b)在内文合适的情况下,包括已延迟或更改为其他日期、时

间及╱或地点的会议,及╱或电子设备及╱或董事会,根据第71条细则

更改会议的方式(实体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

(x)对个人于股东大会的事务的参与情况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及相关的权

利(包括在法团的情况下,通过正式授权的代表)发言或交流、投票、由

委任代表代表,并以纸本或电子形式获取所有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或

本细则要求于会议上提供的文件,参与及参加股东大会的事务应予以相

应解释;

(xi)对电子设施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网址、网络研讨会、网络直播、视频或

任何形式的电话会议系统(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方式 );

15.(b)本公司购回或赎回或放弃的股份可能会注销,或(须遵守香港联交所或

本公司股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规例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监管

机构的规例)分类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

(bc)(i)在不违反公司法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授予任何股份持有人或任何类

别股份附有的特定权利的情况下,按本公司或股份持有人选择的条款发

行的股份可按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方式赎回,包括以股本支付。

(cd)(i)购买或赎回任何股份不得视为导致购买或赎回任何其他股份。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15A.根据公司法购买、赎回或以弃置方式收购的股份,应作为库存股份持有,

且不被视为注销,如果:

(a) 董事会在购买、赎回或放弃该等股份前作出决定;及

(b) 其余均符合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5B.就库存股份不得宣派股息,亦不得向公司进行任其他资产分配(无论以

现金或其他方式)(包括在公司清盘时向股东进行的任何资产分配)。本

15B条细则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将库存股份分配为全额缴足红利股,且

已分配为库存股份的全额缴足红利股亦应视为库存股份。

15C.公司应登记作库存股份持有人登记册。此外:

(a) 本公司不得就任何目的被视为股东,且不得就库存股份行使任何

权利,及任何试图行使该等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及

(b) 库存股份不得在公司任何会议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亦不得在任何

特定时间被计算入发行股份总额,不论根据本细则或公司法的规

定与否。

15D.本公司可根据公司法或董事会决定的条款及条件处置库存股份。

15E.在符合香港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相关

监管机构的规则与规例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随时透过董事的决议案:

(i) 注销任何一股或多股库存股份;或

(i) 将任何一股或多股库存股份转让予任何人士,无论是否按有价值

的代价进行转让(包括以低于该等名义价值或票面值出售)。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63.股东周年大会以外的各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股东会可透过电

话、电子设备或其他通讯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一般性方式的电话或

视讯会议)举行,以便所有与会人员能够同时、即时地互相沟通,且参

加此类会议即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63A.所有股东会(包括股东周年大会、任何特别股东大会、任何续会或任何

延期会议)均可按照以下方式举行:(a)根据第71A条细则,在世界任何

地方的一个或多个地点举行实体会议;(b)以混合会议方式举行,具体方

法由董事会自行决定。

64.董事会可适时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任何于提请要求当日持有不少于本公

司缴足股本(赋有权利在本公司股东大会投票)十分之一的一名或多名

股东,可向本公司董事会或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

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所指明的事项。该会议须于提请该要求后两个

月内举行。倘提请后21日内董事会未有召开大会,则提请要求的人士可

自行召开只能在一个地点召开实体会议,该地点将为主要会议地点,且

本公司须偿还提请要求的人士因董事会未有召开大会而引致的所有合理

开支。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65.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须发出最少21天的书面通知,并非股东周年大会的

本公司股东大会则须发出最少14的书面通知。每个股东会的通知应载列:

(a)会议的时间和日期;(b除电子会议外,如果董事会根据第71A条细则,

确定有多于一个会议地点,则会议的主要地点(「主要会议地点」)及会议

的其他地点;(c)若股东会将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则应就此作出声明,

并详细说明出席和透过电子方式参与会议的电子设备,或公司将在会议

前何时及如何提供此类详细信息;(d)会议程及会议拟审议的决议案详

情;及(e)如有特殊事项(定义见第67条细则),则应说明该事项的一般性

质。每个股东会的通告不计算送达或视为送达及送出当日,且须注明会

议地点、日期、时间、议程及待议决议案详情,如有特别事项(定义见

细则第67条),亦须载述该事项的大致性质。通告须以下述方式或本公

司于股东大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如有)寄予根据细则有权接收本公司有

关通告的人士,惟如下列人士同意,本公司大会的通知期较本细则所规

定者为短亦视为正式召开:

70.(1) 根据第70(2)条细则,主席(如有)倘其缺席或拒绝担任大会主席,

则董事会副主席(如有)须担任所有股东大会的主席,倘并无董事

会主席或副主席,或于任何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后15分钟董事

会主席或副主席仍未出席,或彼等拒绝担任该大会主席,则出席

之董事应推选当中一名董事为主席。倘并无董事出席,或所有出

席之董事拒绝担任主席,或获选的主席须退任,则出席之股东须

互选一人担任主席。

(2) 若以任何方式举行的股东会主席正在使用本章程允许的电子设备

参加股东会,但无法使用该电子设备参加股东会,则应由另一人(根

据上述第70(1)条细则决定)担任会议主席,除非原会议主席能够使

用该电子设备参加股东会。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71.根据细则第71A条,获得有法定人数出席的股东大会同意,主席可以(如

大会作出有关指示则必须)押后大会举行时间及变更大会举行地点及╱

或由一个形式至另一个(实体会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时间及地点

由大会决定)。倘大会押后14日或以上,则须就续会发出至少7个整天的

通知,列明续会举行地点、日期及时间,通知须以原本大会通知方式发

出,惟毋须指明将于续会上处理事务的性质。除上述者外,毋须就续会

或于任何续会上处理的事务发出通告或向股东发出通告。不得于任何续

会上处理任何并非该续会原有大会处理的事务。

71A.(1)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发言的人士,透过电

子设施于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会议一个或多个地点(「会议地点」)

同时出席及参与股东大会。任何股东或任何受委代表以此方式出

席及参加,或任何股东或任何受委代表透过电子设施参加电子会

议或混合会议,均被视为出席并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a) 若股东在会议地点出席会议及╱或参加混合会议,则会议应

视为已在主要会议地点开始;

(b) 在会议地点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及╱或通过电子设

施参加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股东,应计入法定人数并有权

在该会议上投票,该会议应当正式成立,其程序有效,前提

是会议主席信纳于整个会议期间提供足够的电子设施,以确

保所有会议地点的股东及╱或通过电子设施参加电子会议或

混合会议的股东能够同时参与会议召开;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c) 在股东及╱或其委任代表透过出席其中一个会议地点参加会

议及╱或透过电子设施参加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情况下,

若电子设施或通讯设备因任何原因发生故障,或在安排上出

现任何其他故障,导致在主要会议地点以外的会议地点的股

东及╱或其委任代表无法参与会议所召开涉及之事务,或在

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情况下,尽管公司在整个会议期间提

供了足够的电子设施,但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受委代表无法访

问或继续访问电子设施,则不应影响会议的有效性或通过的

决议案,或于会上处理之任何事物或根据该等事物采取的任

何行动,前提是会议期间始终有法定人数出席;及

(d) 如果任何会议地点位于主要会议地点的管辖范围之外及╱或

在混合会议的情况下,除非通告中另有说明,否则本细则有

关会议的通告服务及发送的规定,以及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

时间,应参照主要会议地点适用;而在电子会议的情况下,

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时间应按照会议通告中所述的时间进行。

  • ,会议主席可不时安排管理出席及╱

或参与及╱或在主要会议地点及╱或任何会议地点及╱或透过电

子设施参加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投票(无论是涉及发放门券或其

他身份识别方式、密码、座位预留、电子投票或其他方式),以其

绝对酌情权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并可不时更改任何此类安排;

前提是根据该等安排,无法亲自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地

点的股东,应有权在其他会议地点之一出席;任何股东在该会议

一个或多个地点出席会议、续会或延迟会议的权利,应受当时有

效的任何此类安排及会议、续会或延迟会议通知中所述适用于该

会议的条件所约束。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a) 在主要会议地点及╱或其他可供参加会议的会议地点的电子

设施已经不足以满足所有权参与会议的人员提供合理的参

与机会,或其他原因使得无法根据会议通告中所列的条款实

质上进行会议;或

(b) 在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情况下,本公司所提供的电子设施

已变得不足以满足所有权参与会议的人员提供合理的参与

机会;或

(c) 无法确定出席者的意见,或无法给予所有权发表意见的人

士合理机会在会议上进行交流和╱或表决;或

(d) 在会议上发生暴力或暴力威胁、无序行为或其他干扰,或者

无法确保会议的正当和有序进行,则在无损于会议主席根据

本细则或普通法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主席可在不经大

会同意于大会开始之前或之后全权酌情中断或押后会议(包

括无限期押后会议),而不论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或如果为

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则须更改电子设备。在押后前的会议上

进行的所有事务均为有效。

  • (于任何股东大会上)会议主席可作出董事会或会议主席(视

情况而定)认为合适的任何安排并提出的任何要求或限制,以确保

会议的安全和有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席会议的人提供身份

证明、检查其个人财物以及限制可带入会议场所的物品,确定会

议上可提出问题的数量和频率,以及允许提问的时间)。股东亦须

遵守会议举行地点的业主所提出的所有要求或限制。根据本细则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为最终及具结论性,拒绝遵守任何此类安排、

要求或限制的人士可能会被拒绝进入会议或被驱逐(无论是实体会

议或电子方式)出会议。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 ,但在会议举行之前,或在会议延会后

但在续会举行之前(无论是否需要续会通告),董事会可根据其绝

对酌情权,认为在召开大会通告中指定的日期及╱或时间及╱或

地点及╱或以电子设施及╱或会议形式(实体会议、电子会议或混

合会议)举行股东大会不合理或不可行,详载于召开会议通告,则

可(a)推迟会议至另一日期及╱或时间,和╱或(b)更改地点及╱或

电子设施及╱或会议形式(实体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

无需获得股东的批准。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董事会有

权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份通告中规定相关股东大会自动延期及╱

或更改而无需进一步通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当天,若

有八号或以上的台风讯号、极端天气、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

事件生效。本细则应受以下条件约束:

(a) 当因(i)会议延期及╱或更改(i)会议地点及╱或电子设施及╱

或会议方式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应尽力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

尽快在本公司网站上刊发该等延期及╱或变更的通知(但未

刊发该等通知不影响该等会议的自动延期及╱或自动变更);

且在不影响第71条细则的前提下,除非原定会议通告内已明

确规定或已含括上述公司网站上刊发的通告内,否则董事会

应决议延期及╱或变更的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如适用)、

电子设施(如适用)及会议形式(如适用),并应以董事会决定

的方式将该等详细信息通知全体成员;此外,所有委任代表

表格应视为有效,若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在延期及╱或变更会

议召开的时间前至少48小时收到(除非被撤销或被新的委任

代表格取代);以及

(b) 倘有待于押后及╱或变更之大会上处理之事务与提交予股东

之原股东大会通告载列者相同,则毋须就有待于押后或变更

之大会上处理之事务发出通告,亦毋须再次传阅任何随附文件。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 ,应负责维持足够的设

施以使其能够参加。根据细则第71A(4)条,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无

法通过电子设施出席或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均不应使该会议的

程序及╱或通过的决议案无效。

  • ,实体会议亦可透过电话、

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举行,该等设施允许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同

时和即时地进行沟通,而参加该等会议应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

及应计算入会议法定人数。

72.于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惟大会主席可真诚

地根据上市规则许可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倘可以举手表决,则于宣

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当时,投票(无论是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透

过董事或会议主席决定的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下列人士可要求以

投票方式表决:

79B.所有成员(包括结算所成员(或其提名人)均有权(a)在股东会上发言;

及(b)在股东会上投票,但上市规则规定成员须就决议事项放弃投票的情

况除外。

82.精神失常或被任何具司法权的法院裁定为精神失常的股东,于举手或投

票表决时,可由其受托监管人、接管人或该法院所委任属受托监管人或

接管人的其他人士投票,而投票表决时,该等受托监管人、接管人或其

他人士可由委任代表投票。如该决议对本次会议、延期会议或延后会议

(视情况而定)有效,则向董事会证明相关人士具有投票权的凭证须于递

交有效委托文书的截止时间前交至细则所列明递交委托文书的地点或其

中一个地点(如有),倘并无列明地点,则交至本公司过户登记处。

84.反对任何正在或计划投票者的资格或反对接纳任何投票必须在进行相关

投票的大会或续会或延期会议上提出,否则该等会议上未被否决的投票

均完全有效。任何及时提出的反对由大会主席裁决,其决定即为定论而

不可推翻。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88.(1) 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决议提供电子地址,用于接收与股东会委任代

表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讯(包括任何委任代表文书或委任代表的邀

请、证明委任代表有效性所需的任何文件或与委任代表有关的其

他文件(无论本细则是否要求)以及终止委任代表授权的通知)。如

果提供该电子地址,则本公司应被视为已同意任何该等文件或资

讯(与上述委任代表有关)可以透过电子方式发送至该地址,但须

遵守下文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在提供该地址时规定的任何其他限制

或条件。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公司可不时决定任何此类电子地

址可普遍用于此类事项或专门用于特定会议或目的,并如是,公

司可为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的电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对此类电子通

讯的传送和接收增加任何条件,包括为避免不确定,增加本公司

可能指定的任何安全或保密安排。如本细则规定需要向本公司发

送的任何文件或资讯以电子方式发送至本公司,且本公司未在其

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指定电子地址收到该文件或讯息,或本公司未

指定用于接收该文件或资讯的电子地址,则该文件或资讯不被视

为已有效交付或存放于本公司。

  • (倘董事会要求)已签署的委任代表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

须于委任代表文件所列明的代表将会投票的大会或其续会或延期

会议或投票表决(如情况适用)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48 小时前送达

本公司所发出的大会通告或委任文件指定的地点或其中一个地点(如

有),倘并无指明地点则送达过户登记处(或者,如果公司已根据

第88(1)条细则提供电子位址,则应在指定的电子位址接收),否则

无效。委任代表文件于签立日期起12个月届满即告失效,惟原订于

自该日起12个月内所举行大会的续会或该大会或续会或延期会议

所要求的投票表决除外。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后,股东仍可亲身出

席(倘股东为公司,则其正式授权代表可出席)所召开的大会并于

会上投票表决,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件视为已撤销。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91.即使当事人之前已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已撤销委任代表文件或委任代表文

件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涉及委任代表的股份已转让,倘委任代表

文件相关的大会或续会或延期会议开始前至少 2小时本公司过户登记处(或

细则第88条所指明的其他地点)或者,如公司已根据第88条提供电子地

址,则该资讯已送达公司指定的电子地址;未有接获有关身故、精神失

常、撤销或转让的书面通知,根据委任代表文件的条款或公司正式授权

代表作出的投票仍属有效。

175.(b) 除下文(c)段所述情况外,本公司所有资产负债表均须经两名董事

代表董事会签署,而所有呈交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的资产负债表(包

括法例规定须包括或随附的所有文件)及损益账,连同相关的董事

会报告副本及核数师报告副本,须在不迟于大会日期前21日,与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一并送呈或寄予根据本细则第180(A)(i)传送本公

司所有股东、债权证持有人及所有根据细则可收取本公司股东大

会通告的其他人士,惟本细则并不要求将该等文件副本送交本公

司并无地址纪录的人士或多于一名股份或债权证联名持有人,但

并无获发该等文件副本的任何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可于总办事处

或过户登记处申请免费领取一套该等文件副本。倘当时本公司全

部或任何股份或债权证或其他证券于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市场上市

或买卖(已经本公司同意),则亦须按当时相关的法规及规定将指

定数量的有关文件副本送呈相关证券交易所或市场。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180(A).(i)除另有指明外,按细则发出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定义之

任何公司通讯)予任何人士或由任何人士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

上市规则所定义之任何公司通讯)可由专人递交或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

予股东(信封须注明股东在股东名册的登记地址),或交至该股东登记地

址,或以股东书面授权的其他形式送达,或(股票除外)于报章以广告形

式刊登。对于股份联名持有人,所有通知须交予股东名册内名列首位的

联名持有人,而按此发出的通知视为已充分通知所有联名持有人。在不

影响前述事项通用性的前提下,除公司法及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本公

司可以电子形式将通知或文件送达或送递至股东不时授权提供的电子地

址,亦可于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载通知或文件并通知股东。

181.(a) 任何登记地址位于有关地区境外的股东可以书面知会本公司(i)有

关地区境内的一个地址,作为接收通知的登记地址;或(i)用于送

达通知的电子地址。如股东的登记地址位于有关地区境外,则(i)邮

寄的通知在可行情况下须以预付邮资空邮方式(如有)寄出,或(i)

若以电子方式送达,则应根据第180(A)(i)条细则之规定发送。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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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倘股东(倘股份由联名持有人持有,则股东名册名列首位的联名持

有人)未有向本公司提供用作接收通知及文件的登记地址或登记地

址有误,或(在电子通讯的情况下)未能提供其电子地址或正确的

电子地址,则本公司毋须向其发出任何通知或文件(倘股份由联名

持有人持有,则不论其他联名持有人有否提供登记地址,概不会

获发通知或文件)。对于根据其他规定须送交该股东的通知或文书,

董事会可全权选择(亦可不时另行选择)(如属通知)将通知副本于

注册办事处或总办事处显眼处张贴或(倘董事会认为适合)于报章

以广告形式刊登,或(如属文件)于注册办事处或总办事处显眼处

张贴向股东发出的通告,列明以上述方式送交的有关地区境内地址,

可取得相关文件的副本,或在公司网站上展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相关通知或文件,并说明其在相关地区内可取得该通知或文件副

本的地址。如此,有关以上述方式送达的任何通知或文件便视为

已送达,惟本(b)段并非规定本公司须向并无接收通知或文件的登

记地址或登记地址有误,或者,如果是电子通讯,则没有电子位址

或电子位址不正确,的股东或并非本公司股东名册名列首位的联

名股东送交通知或文件。

(c) 倘已连续 3 次向股东(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股东名册名列首位

的持有人)以邮递方式寄发通知或其他文件至其登记地址或以电子

方式发送至其电子地址但通知或文件遭退回,则本公司毋须再向

该名股东(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股份的所有其他联名持有人)

发出或送交通知或其他文件(董事会按本细则(b)段另有决定除外),

并视为豁免送交通知或其他文件,直至该股东与本公司联络并以

书面提供接收通知的新登记地址或新电子地址。


附录三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细则编号显示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变动的建议修订

(d) 尽管股东作出任何选择,如本公司获悉向股东提供的任何电子地

址发送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可能或可能会违反任何相关司法管辖

区的法律,或本公司无法核实股东电子地址所在的伺服器位置,

则本公司可将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

所网站,以取代向有关股东提供的电子地址发送该等通知或其他

文件,而任何该等登载应被视为已向股东有效送达,且相关通知

及文件应于其首次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之日被视

为已送达股东。

(e) 尽管股东不时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任何通知或文件,该股东仍可

随时要求本公司除向其发送电子版外,还向其发送其作为股东有

权接收的任何通知或文件的印刷版。

182.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如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则视为于信件、载有信件

的信封或封套投寄日期的翌日送达或交付。信件、载有通知或文件的信

封或封套所示地址正确、已预付邮资并已投寄足以成为送达的证明。任

何通知或文件如非以通邮寄出,而由本公司送交登记地址,则视为于送

交当日送达或发送。通知或文件如以电子方式(包括通过任何相关系统)

寄发,则视为于本公司或其代表寄出电子通讯日期的翌日送达。通知或

文件如由本公司以有关股东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方式送交或发送,则视

为于本公司作出授权行动当时送达。通知或其他文件如以广告形式或于

有效使用的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载,则视为于刊登当日送达

或发送。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Telecom Service One Holdings Limited

电讯首科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9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电讯首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上午

9时15分假座香港九龙观塘骏业街58号电讯数码大楼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

年大会」)(若「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讯号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

的极端情况于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生效,大会则按下文附注i之安排进行),以处

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

事及核数师报告书。

(b) 重选张敬川先生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王慧仪女士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1.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

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下列决议案以普通决议案

形式提出: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及取代所有以往之授权,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

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

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倘上市规则允许,包

括从库存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具有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

义),以及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议、协

议、购股权及其他权利,或发行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包括可兑换为

股份之债券、债权证及票据);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

要于有关期间届满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其他

权利,或发行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已配发或将予配发及发行(或从库存转让)

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不论是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

之股份总数,惟根据或因下列而作出者除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根据当时采纳可向购股权持有人授予或发行股份之任何购股权

计划或类似安排而行使任何购股权;

(i) 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而配发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

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

(iv) 于上述授予或发行任何购股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之日期后,

在根据该等购股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而行使有关权利时,可

认购股份之价格,及╱或可认购股份之数目出现任何调整,而

该项调整乃遵照该等购股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之条款而作出

或以该等购股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之条款施行;或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v) 本公司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授出的特别授权,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之20%,而上述批准因而受限制;

(d) 除非于有关配售时初步换股价并不低于股份之基准价(定义见本决议

案(e)段),否则本公司不可发行可转换为股份以获取现金代价之证券,

而本公司不可根据一般授权(定义见本决议案(e)段)发行认股权证、

购股权或类似权利,以供认购(i)本公司任何新股份;或(i)任何可转换

为本公司新股份之证券,以获取现金代价;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

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时;或

(i) 在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时;

「供股」指于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

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于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

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之其他

证券(惟须受本公司董事就零碎股权或于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

之法律之任何限制或义务,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

交易所之规定,或厘定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律之任何限制或义

务,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存在或

范围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迟后认为必要或权宜之有关豁免或其他安

排所规限)。」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见

下文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并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联交所、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及在此方面之所有其他适用

法律之规则及规定,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由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

司之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授权可购回本公司之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于本决

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而第

(a)段之授权须受此限制;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

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时;或

(i) 在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时。」

  1. 「动议

待上述第5及第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藉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第5项

普通决议案授予之权力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之数目,以扩大授予董事根

据第6项普通决议案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包括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

任何库存股份)之一般授权,惟该等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上述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a)建议本公司拟对现有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建议

修订」)所作之修订,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8月15日的通函附录三内;

(b)批准并采纳在本次会议上提呈并由主席签署以供识别用途之本公司新经

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新章程细则」),自会议结束时起即时

生效,并代替本公司现有的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c)(i)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根据其全权酌情考虑,就落实采纳新章程细则而

作出其认为必要或合适的一切行动、事宜、签署任何文件或安排,并就此

于香港提交所需文件申报;及(i)授权及委任本公司注册办事处服务之提供

者,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作出该等所需之申报。」

承董事会命

电讯首科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张敬石

香港,2025年8月15日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205,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九龙湾

大业街59号

三湘九龙湾货运中心

3楼C室

附注:

(a) 本公司将于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至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及过户表格,必须不迟于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下午4时正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

2期33楼3301-04室。

(b)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及

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则可委任多于一

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如委任多于一名代表,该项委任须注明各受委代表所涉及之股份

数目及类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已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及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须不少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于

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

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d)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

而定),并于会上投票。于该情况下, 阁下呈交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为撤销论。

(e) 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任何大会上就该等股

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有关联名持有人

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上述出席者,方有权就该

等股份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接纳。

(f) 载有上述第6项决议案之进一步细节之说明文件,刊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为之一部分的通

函(「通函」)之附录一。

(g) 本公司退任董事之详情刊载于通函附录二。

(h) 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亦载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tso.c)。

(i) 若「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讯号于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上午7时15分或之

后仍然生效,及╱或香港天文台于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上午7时15分或之前,宣布将会于

未来两小时内发出上述任何警告讯号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之极端情况于2025年9月25日

(星期四)上午9时15分前两小时仍然存在,大会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于上午7时15分正至9时

15分正期间没有悬挂「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讯号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

布的极端情况的营业日上午9时15分假座香港九龙观塘骏业街58号电讯数码大楼4楼举行。就

本文而言,「营业日」指香港各持牌银行一般开放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公众

假期)。

于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

东应因应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主席兼非执行董事为张敬石先生;本公司行政总裁兼执

行董事为张敬峰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张敬山先生及张敬川先生;以及本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方平先生、曹家仪先生及王慧仪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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